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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法律问题
1地铁工程劳务分包发生经济纠纷的原因
(1)劳务分包方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在地铁工程建设前,地铁工程建设方会根据工程量和施工安排寻找合作的施工单位,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进行合作。但个别情况下,部分企业没有劳务分包资质,伪造资质与工程建设方签订合同,进行劳务分包。地铁工程耗资巨大,诸多劳务分包方力争参与建设的机会,为了获取企业的最大利益,往往铤而走险。这样无资质的企业通常存在人员杂乱,用工不规范的现象。一旦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单位还可能再进行转包等,这样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很难保证,会影响地铁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率。在用工上的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甚至引发冲突。(2)法律意识淡薄。劳务分包过程中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不合理,双方利益关系没有约定明确。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劳务分包谈判时,由于进行谈判或劳务分包业务的管理人员缺乏法律观念,在业务处理上缺乏经验,没有意识到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性。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签订了简易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中对工程建设的进度、安全规定、建设要求、劳务工人的薪酬核算等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沟通,在合同内没有明确规定,这将导致合作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一方面地铁工程建设方的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劳务分包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条件等难以保障,容易引起经济纠纷。(3)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引发合同纠纷。地铁工程建设耗时较长,且工程建设还会受当地地理因素的影响。在建设期间可能会出现自然灾害、工程事故等等,这些因素在施工前期无法预判,任何风险的发生都可能会影响到地铁工程建设。这些不可控因素一旦发生,地铁工程建设进度将会受到影响,无法按原签订合同完成,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发的合同争议该如何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承担,这些都涉及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上的法律问题。(4)劳务分包工人流动性较大,增加了工程施工风险,难以有效监管。劳务分包工人由劳务分包公司管理,人员混杂,来自各地,其技术水平也难以保证。在施工期间,由于工程难度、工程周期、薪酬待遇、施工环境等都会对工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劳务工人有可能出现中途离开的情况,进而影响工程建设。在劳务分包过程中也是常见现象,对于劳务分包工人的监管上难度较大。
2如何避免地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
(1)在地铁工程建设前要按照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地铁工程建设周期长,与施工单位合作较多,在劳务分包操作上必须严谨、仔细。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通过合同的签订,规范地铁工程的建造要求,处理好与合作方的关系,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的责任和义务,尤其要规定好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务分包的顺利进行,从而促进地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地铁工程建设方要设立法务部门或要求法务人员参与到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全过程,针对法律相关规定,严格项目进行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间的劳务分包事宜的规范性、完整性。(2)严格审批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抬高合作门槛。地铁工程的建设关系着国计民生,是利国利民的大举措,因此工程建设管理人员要意识到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在选择合作的施工单位时,要严格把控施工企业的准入门槛,核实企业是否具有劳务分包的资质,服务质量、人员多少、人力成本、盈利状况等都要进行了解,选择与优质企业进行合作。地铁工程建设方必须派专人对施工方进行实地考察,查看是否符合合作的要求,对于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坚决不合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进行对比、分析,优选合作单位,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是对地铁工程建设的保障。(3)严格执行地铁工程前期的招投标工作。在地铁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招投标项目中,从制定招标计划书、招标信息、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诸多环节,通过公开招标,寻找最佳投资方,促使招投标过程更规范化、标准化,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发起招标的企业和参与竞标的企业都严格要求,本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原则,仔细审核企业的招标文书、竞标企业的投标资质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参与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方要严格按照招投标工程的程序进行,根据招投标的招标原则,邀请三家以上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公司竞价投标,更多的竞标方的参与才能更大程度的保障招标的公平、公正。招投标管理程序有利于优中选优,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不单是招标过程中竞价的高低,还要对企业进行各个方面综合考察,在对招标各方进行充分调研和研究后,综合评比,选择最合适的合作方。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通过现场招投标活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客观评估,加强对活动现场的监督,提高活动的透明度。(4)提高劳务分包合同的规范性、准确性、全面性,最大程度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地铁工程建设方首先要选择具有高水平的施工人员队伍,同时也要肩负起对劳务工人合理的工作待遇。同时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合作双方必须以合同的形式进行责任、义务的约定。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要根据工程建设的需求对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环境、工人技术、工程工序、质量标准等诸多条款认真协商,仔细研究后拟定一份较为全面、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订。合同签订的过程要经过层层把关,经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尽可能减少合同漏洞。通过劳务分包合同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减少合同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5)增强合作各方的法律意识,在劳务分包操作上认真遵守法律规定。我国支持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形式,但法律较为宽泛,由于现实中问题纷繁复杂,地铁工程建设单位与劳务分包企业间的责任划分、权责归属涉及经济法、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多方面法律问题,甚至有些条款在权益的确定、法律规范的执行方面较为模糊。因此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根据法律规定细化合同约定,增强法律的可行性,执行性。在进行劳务分包谈判和合同签订上,合作双方要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件、资料,手续齐全,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份归档,留存察看。(6)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要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把控工程建设质量。对于分包合同中的建设工期、工程施工顺序、材料标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都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将劳务分包方施工状况定期汇报。严格督促施工方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施工,将施工进度与工程计划表及时比对,要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立良好的工程进度反馈机制,确保信息交流顺畅,确保工程在预期时间内完工。对于在施工过程中不合理的施工现象和不符合工序要求的施工行为及时叫停,督促施工方及时整改。同时监督施工方在后期施工过程中是否有转包行为。部分劳务分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会有转包行为,这种情况下不但工程建设方的工程质量难以有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侵害,拖欠农民工工资,多方债务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7)通过投保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在地铁工程建设前,可以根据工程的建设状况进行投保,通过投保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降低企业经济损失。目前,工程险有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后新增科技工程保险。根据工程项目保险种类和行业的不同,保险进行细分,有工程质量保险、工程保证保险、职业责任险、建筑安装一切险、安全生产保险、建设工程相关保险等等。地铁工程建设期间,存在劳务分包的问题,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合作风险,在用人、施工、质量、自然灾害等等诸多方面,一旦出现风险,将对地铁工程的建设造成经济损害,甚至耽误工期。为了减少损失,更好地进行工程建设,地铁工程建设前期,建设方可以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进行一定的工程保险的投资,通过转移风险来减少工程在劳务分包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比如工程保证险,保证险是劳务分包方需要根据工程建设方的要求,由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即便劳务分包方不能履行义务,也将有保险人向工程施工方履约赔偿。工程质量保障险也是工程进行的一项很好的保障,工程质量保障险为工程建设方提供地铁工程建设中,劳务分包方在期间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当工程施工方不能履行合约修复义务时,保险公司将向工程施工方代偿,这极大地保护了地铁施工方的利益。此外,地铁工程也可就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巨灾保险的投保,降低意外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总之,在工程开始前,进行合理的保险投资是一种较为妥当的降低风险的方式。
3结语
劳务分包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地铁工程建设方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作双方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合同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有序进行,减少劳务纠纷,保障双方利益。同时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监督,督促施工方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地铁工程建设的顺利完工。
参考文献
1地铁工程劳务分包发生经济纠纷的原因
1.1劳务分包方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
在地铁工程建设前,地铁工程建设方会根据工程量和施工安排寻找合作的施工单位,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进行合作。但个别情况下,部分企业没有劳务分包资质,伪造资质与工程建设方签订合同,进行劳务分包。地铁工程耗资巨大,诸多劳务分包方力争参与建设的机会,为了获取企业的最大利益,往往铤而走险。这样无资质的企业通常存在人员杂乱,用工不规范的现象。一旦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单位还可能再进行转包等,这样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很难保证,会影响地铁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率。在用工上的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甚至引发冲突。
1.2法律意识淡薄
劳务分包过程中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不合理,双方利益关系没有约定明确。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劳务分包谈判时,由于进行谈判或劳务分包业务的管理人员缺乏法律观念,在业务处理上缺乏经验,没有意识到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性。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签订了简易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中对工程建设的进度、安全规定、建设要求、劳务工人的薪酬核算等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沟通,在合同内没有明确规定,这将导致合作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一方面地铁工程建设方的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劳务分包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条件等难以保障,容易引起经济纠纷。
1.3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引发合同纠纷
地铁工程建设耗时较长,且工程建设还会受当地地理因素的影响。在建设期间可能会出现自然灾害、工程事故等等,这些因素在施工前期无法预判,任何风险的发生都可能会影响到地铁工程建设。这些不可控因素一旦发生,地铁工程建设进度将会受到影响,无法按原签订合同完成,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发的合同争议该如何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承担,这些都涉及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上的法律问题。
1.4劳务分包工人流动性较大,增加了工程施工风险,难以有效监管
劳务分包工人由劳务分包公司管理,人员混杂,来自各地,其技术水平也难以保证。在施工期间,由于工程难度、工程周期、薪酬待遇、施工环境等都会对工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劳务工人有可能出现中途离开的情况,进而影响工程建设。在劳务分包过程中也是常见现象,对于劳务分包工人的监管上难度较大。
2.如何避免地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
2.1在地铁工程建设前要按照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地铁工程建设周期长,与施工单位合作较多,在劳务分包操作上必须严谨、仔细。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通过合同的签订,规范地铁工程的建造要求,处理好与合作方的关系,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的责任和义务,尤其要规定好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务分包的顺利进行,从而促进地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地铁工程建设方要设立法务部门或要求法务人员参与到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全过程,针对法律相关规定,严格项目进行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间的劳务分包事宜的规范性、完整性。
2.2严格审批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抬高合作门槛
地铁工程的建设关系着国计民生,是利国利民的大举措,因此工程建设管理人员要意识到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在选择合作的施工单位时,要严格把控施工企业的准入门槛,核实企业是否具有劳务分包的资质,服务质量、人员多少、人力成本、盈利状况等都要进行了解,选择与优质企业进行合作。地铁工程建设方必须派专人对施工方进行实地考察,查看是否符合合作的要求,对于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坚决不合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进行对比、分析,优选合作单位,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是对地铁工程建设的保障。
2.3严格执行地铁工程前期的招投标工作
在地铁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招投标项目中,从制定招标计划书、招标信息、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诸多环节,通过公开招标,寻找最佳投资方,促使招投标过程更规范化、标准化,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发起招标的企业和参与竞标的企业都严格要求,本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原则,仔细审核企业的招标文书、竞标企业的投标资质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参与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方要严格按照招投标工程的程序进行,根据招投标的招标原则,邀请三家以上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公司竞价投标,更多的竞标方的参与才能更大程度的保障招标的公平、公正。招投标管理程序有利于优中选优,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不单是招标过程中竞价的高低,还要对企业进行各个方面综合考察,在对招标各方进行充分调研和研究后,综合评比,选择最合适的合作方。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通过现场招投标活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客观评估,加强对活动现场的监督,提高活动的透明度。
2.4提高劳务分包合同的规范性、准确性、全面性,最大程度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
地铁工程建设方首先要选择具有高水平的施工人员队伍,同时也要肩负起对劳务工人合理的工作待遇。同时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合作双方必须以合同的形式进行责任、义务的约定。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要根据工程建设的需求对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环境、工人技术、工程工序、质量标准等诸多条款认真协商,仔细研究后拟定一份较为全面、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订。合同签订的过程要经过层层把关,经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尽可能减少合同漏洞。通过劳务分包合同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减少合同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2.5增强合作各方的法律意识,在劳务分包操作上认真遵守法律规定
我国支持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形式,但法律较为宽泛,由于现实中问题纷繁复杂,地铁工程建设单位与劳务分包企业间的责任划分、权责归属涉及经济法、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多方面法律问题,甚至有些条款在权益的确定、法律规范的执行方面较为模糊。因此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根据法律规定细化合同约定,增强法律的可行性,执行性。在进行劳务分包谈判和合同签订上,合作双方要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件、资料,手续齐全,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份归档,留存察看。
2.6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
要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把控工程建设质量。对于分包合同中的建设工期、工程施工顺序、材料标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都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将劳务分包方施工状况定期汇报。严格督促施工方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施工,将施工进度与工程计划表及时比对,要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立良好的工程进度反馈机制,确保信息交流顺畅,确保工程在预期时间内完工。对于在施工过程中不合理的施工现象和不符合工序要求的施工行为及时叫停,督促施工方及时整改。同时监督施工方在后期施工过程中是否有转包行为。部分劳务分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会有转包行为,这种情况下不但工程建设方的工程质量难以有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侵害,拖欠农民工工资,多方债务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2.7通过投保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
在地铁工程建设前,可以根据工程的建设状况进行投保,通过投保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降低企业经济损失。目前,工程险有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后新增科技工程保险。根据工程项目保险种类和行业的不同,保险进行细分,有工程质量保险、工程保证保险、职业责任险、建筑安装一切险、安全生产保险、建设工程相关保险等等。地铁工程建设期间,存在劳务分包的问题,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合作风险,在用人、施工、质量、自然灾害等等诸多方面,一旦出现风险,将对地铁工程的建设造成经济损害,甚至耽误工期。为了减少损失,更好地进行工程建设,地铁工程建设前期,建设方可以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进行一定的工程保险的投资,通过转移风险来减少工程在劳务分包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比如工程保证险,保证险是劳务分包方需要根据工程建设方的要求,由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即便劳务分包方不能履行义务,也将有保险人向工程施工方履约赔偿。工程质量保障险也是工程进行的一项很好的保障,工程质量保障险为工程建设方提供地铁工程建设中,劳务分包方在期间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当工程施工方不能履行合约修复义务时,保险公司将向工程施工方代偿,这极大地保护了地铁施工方的利益。此外,地铁工程也可就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巨灾保险的投保,降低意外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总之,在工程开始前,进行合理的保险投资是一种较为妥当的降低风险的方式。
劳务分包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地铁工程建设方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作双方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合同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有序进行,减少劳务纠纷,保障双方利益。同时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监督,督促施工方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地铁工程建设的顺利完工。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段培鹤.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09(7):47-50.
关键词:法律事务;管理信息;设计
1.引言
油田企业法律事务处担负着油田合同管理、公司事务、风险管理、纠纷诉讼、普法宣传的工作职能,伴随着企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下属经营机构数量和经营范围也日趋扩张,企业面临的法律事务正急剧增加,企业法律风险的级数递增。据统计,法律风险已经成为国有企业的最大风险,这也对加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了迫切要求。
为更好的防范法律风险,做到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化、规范化、高效化,以实现企业法律事务资源的有效整合和规范化管理,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奠定坚实的基础,各油田都开展了或正在开展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做好油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首要任务是将法律事务管理流程转化成信息化流程,做好系统的设计和规划。
2.建设目标和内容
2.1建设目标
通过法律事务信息化系统建设,推动法律事务和管理流程再造,逐步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化、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化、纠纷管理实时化、合同管理流程化、实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和信息共享,提高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提升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2.2建设内容
(1)法律事务信息网
主要包括重大决策法律审核、规章制度审核、法律风险管理、公司事务管理、授权委托管理、纠纷诉讼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普法教育、法务资源、信息公告功能等10个模块开发/新增合同管理。
(2)基于OA的法律事务审核
基于OA系统实现重大决策法律审核、规章制度审核、授权委托管理、公司事务管理、纠纷诉讼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需要法律审核的事项。
(3)合同管理
实现油田企业机关和二级单位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结算的全过程管理。
3.技术方案
3.1主要功能模块
目标系统所有数据来自基础数据,从源头采集、数据审核、自动,确保数据的统一、共享、同步。满足油田人员管理规范操作、信息联动、透明高效,使决策更加科学准确。建设主要功能模块包括采集体系、存储体系、服务体系和基础保障体系建设,以此实现对相关应用系统的全面支持。
(1)数据采集体系。通过对数据的关联关系分析,实现各类数据的齐全、规范采集。需要开发相应的采集软件、形成数据产生、采集、审核、应用职责明确的数据采集管理机制。
(2)数据存储体系。将信息技术和专业应用有机结合,完成存储体系数据模型标准建设。
(3)数据服务体系。形成支持专业应用的数据专题和支持机制,实现油田数据资产的综合信息查询和对专业应用的数据支持。在平台中封装业务模型和用户管理,确保支持专业应用到位、授权机制灵活。
(4)基础保障体系。基于现有网络、安全、设备、标准等方面的建设,建立安全防御系统。配备高性能的防火墙和入侵防护系统,建立保障数据安全的备份系统,在线备份数据。同时,建立统一的身份认证和授权共享应用安全机制。
3.2技术方案
系统总体技术架构采用分层设计原则,其设计和实现力求整体性、组件化、规范化,以降低自身的功能耦合度以及与应用系统之间的耦合度,使系统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扩展性,为系统的后续发展和支持异构应用系统的奠定坚实基础。系统主要包括外观层、业务层、数据层构架,外观引擎、作业调度引擎、工作流引擎、报表引擎,可共享的基础功能组件,以及系统支持工具等。
图3-1系统架构图
数据层:采用基于IBitas模型的数据访问方式,进一步进行功能性封装,提高易用性,可管理性,通过数据模型实现对应用系统数据库的管理;
业务层:业务层不具体确定应用服务器的选型,而是基于开源的Spring框架进行设计、开发,实现应用系统的业务逻辑承载与执行;
外观层:通过预制的交互模版,为应用开发人员提供快速的应用交互开发支持。
3.3关键技术
(1)工作流管理
油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流程化实现采用工作流平台,其独立的流程引擎驱动事务处理,将事务处理和流程在物理上分开,而在逻辑上又可以有机的联系在一起;流程在初期设定完成后,其运转主要由流程引擎来完成,减少用户对流程的干预,使用户更加的关注于事务的处理,保证流程的正常运转。
合同业务办理将各种活动联系在一起,将工作从一个传递者自动或干预的方式传递给另一工作者,能够有效的帮助企业将计划、执行、控制和监控和谐的统一起来,实现企业内部端到端的办公。主要优势和可行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流程可视化定制;
* 批量审批;
* 待办提醒;
* 运行在流程运行中撤回、改派;
* 支持任务接到前、后两种状态的委托办理;
* 办理过程跟踪;
* 流程可管理,管理员可以对流程执行挂起、恢复、删除等操作。
(2)电子签章
油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采取加密措施是尤为重要,电子签章技术藉由加密技术及公私金钥之技术架构,以确认数字信息传递者之身份真实性及数字文件之真正性,并附加高精度的显示及打印效果。主要能实现如下功能和性能:
* 易用性:使用电子签章通过简单的选择操作进行,简单方便。
* 广泛适用性:可保护多种类型的电子文件。
* 安全性:使用安全散列算法(SHA-1)、三重DES加密算法以及PKI框架(Public Key Interface)的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绑定。
* 可审计性:可通过签名者身份、签署日期和时间、签署历史纪录等追溯文档的用印和修改过程,数字签章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草案)设计实现,提供可信的法律依据,协助司法实现。
* 便携性:电子文档一经签署和盖章,签章即和文档绑定在一起,并可安全地进行传输。
* 开放性:系统完全兼容国际标准(x509,PKCS)证书格式,可以直接融入国家及国际组织的PKI体系。
4.结束语
通过油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得油田企业原先垂直型的层状结构中加入了网状信息流和工作流。这种管理结构的改变,并不削弱管理的权威性。相反,它可以进一步增强层状结构的权威,而且扩大了决策基础,促进决策科学化。 通过“管理制度化、制度表单化、表单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四化过程,实现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真正意义上的“严格管理、依法维权、服务把关、防范 风险”。该系统在中石化部分油田已经取得了很好的应用效果。
参考文献
[1]郭晋伟.SOA架构的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D].沈阳: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2006年
1协同商务的由来
2000年初美国著名的IT咨询机构Ga'tnerGroup提出了协同商务(CollaborativeCommerce)的概念,并一直成为企业与IT界关注的焦点。协同商务使企业之间能够以信息科技为基础,建立合作、互利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因为技术原因,信息连接的投资费用巨大,企业之间合作的交易成本很高,企业更愿意独自完成企业所需的一切工作。但大多数企业随着自身发展,所处理的信息量成倍増长。正如摩尔定律(Moor’sLaw,即每18个月科技功能会倍増、价格会减半)所说,科技正随着问题的产生而不断前进、不断解决问题。20世纪90年代企业着重内部供应链的管理和内部信息化孤岛的集成,解决内部营运的整合,这个时代是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EnterpriseResourcePlanning)的时代。ERP虽然解决了企业内部问题,但是所有的业务仍由企业自己承担。而今,市场越来越多样化,节奏越来越明快,经济发展和格局发生了改变,而企业要面对的是所有相关领域的竞争对手,这就需要改变原有的组织和流程,加快反应速度,明确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量,将核心流程外的业务外包(或与其他家企业合作开发),联合所在行业中的上下游企业,建立一条业务关系紧密、经济利益相连的供应链,使企业间形成一个优势互补、协同制造和销售的环境,共同増强市场竞争实力,经济组织由阶层式的架构渐渐转型成扁平式、网状的架构。这样,供应链也就扩展到广义的企业间的业务和服务流程。再加上因特网带来的B2C(Business—to—Customer)、B2B(Business—to—Business)电子商务大大推动了企业的成长,使企业接受且负担得起信息科技的投资,协同商务随之应运而生。
上述正是信息技术应用和发展的一些情况,GartnerGroup将其归纳为二个阶段:(1)1995年以前,主要为单个企业内部的应用——ERP;(2)1995年至今,信息技术的主流应用一电子商务(E—Commerce);(3)21世纪第一个五年发达国家的IT主流应用一协同商务。
2协同商务的作用
协同商务包含着内部协同和外部协同两种。
推动企业内部管理发展内部协同是指企业内部的协同,包括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不同的业务指标和目标之间的协同和各种资源约束的协同。企业己采用的各种相互独立的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如ERP等,部分提高了效率,但其相互独立性也为企业的整体管理设置了障碍,并且信息系统日积月累下来的资料,需要转换成决策信息,増加企业经营的智能。在协同商务系统中,人力资源和工作流程模块是强相联的,统一协同调配为企业的运作服务;各职能部门是强相关的,协同工作才能使企业顺畅运转。此时协同商务系统可以从财务、销售、采购、物流、供应链、网上销售等应用系统提取各类数据(所有的文档、客户、雇员、产品、材料、财务等内部相关联的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将企业不同时期开发、分散在不同的软硬件平台上的信息系统整合,提供高度的信息透明度与实时性,然后根据设定的工作流,发送给各有关部门或人员,使管理人员随时了解整个企业的运作,既可以从宏观面观察企业的运营,又可以深入细微面了解企业细节,还能够在协同商务的智能化数据分析帮助下,对企业的业务进行预测分析,给出建议,使企业紧跟、甚至超前于市场的需求变化,快速作出正确的决策,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帮助企业提高组织效率,建立协调的运作管理体系,最终有效地促进企业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要求。
22推动企业间的互利和发展
外部协同是指在行业价值链中,上下游企业间的协同。企业信息的提供者也是需求者(企业内部员工、客户、商、分销商、供应商、合作伙伴),切入角度和关注重点不同——个性化的。Internet技术的成熟,使协同商务平台能够将企业内外部各种相对分散、独立的信息及应用无缝地集成到一起,实现信息共享和直接的数据交换能力,需求者各取所需,强化了企业间的联系,形成共同发展的生存链。例如:帮助客户服务和市场销售人员更好地查看信息、管理及服务,提高整体客户满意度,从而赢得竞争优势;为需求者开设门户,根据其要求设置并提供个性化应用,以不同的级别和权限进入网络,参与到企业整个价值链的运作中。这种完全基于Web的浏览器/服务器结构,方便随时随地访问系统,整个企业可以跨地域、跨时间地在一起协同工作。使决策者及业务部门实现跨企业的联合作战,促进企业业务、企业的视野从事务性和技术性的角度提升到了经营模式的高度[3]。
实践证明,核心企业通过协同商务实现了企业与供应商间的双赢:提高了对市场需求的响应速度;降低了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总成本;提高了产品质量和降低库存;减少不増值的管理成本。而处于供应链中的提供配套产品和服务的中小型企业,通过协同商务与大企业长期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并借力发展[4]。
3应用协同商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集成性
协同商务是为了实现实时管理和企业业务之间的集成。企业管理系统的集成有二方面:硬件设备集成、数据集成和业务集成。前两方面是计算机技术层面的,而后一方面的业务集成是企业最为关键的,企业需要生产部门和销售部门协调一致、生产部门和采购部门协调一致、各个级别的管理者和操作者协调一致。“协调一致”不是靠简单的数据传输,一个系统(如财务系统)数据传输到另一个系统(如业务系统),而是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如何用一个业务带动另一个业务,一个系统可以实时地知道另一个系统发生的变化,企业管理者可以随时随地看到最新数据。
3.2协同商务不仅是提供工具平台
“协同”概念正与电子商务联系起来,协同商务的目的是促进企业的业务。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是一个工具(更着重在安装软件、导入系统、整合科技),而协同商务解决方案则是在工具基础上给企业一套协同商务模式(里面有很多企业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以及企业与员工之间协调工作的业务模式,要选择最合适企业营运本质的协同模式)。在实施协同商务之前必须注意到:如果实施不当,很容易变成B2N(businesstonobody)所以,企业应先考虑清楚自身业务与用户和业务伙伴等协同工作的特性,再进入协同商务。
3.3虚拟社群
企业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以及企业内部通过网络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没有地域、但有内涵之分的“虚拟社群”,企业间的合作是一个虚拟社群建立的过程。社群建立之后,才是合作成败的开始。社群牵涉到合作模式的选择、风险的管理、无间合作的维持。协同商务更重要的是延续在线社群的合作关系,知道导入协同商务科技后的冲突,如何建立社群间信任的关系和预防风险。特别是信任,当企业全面虚拟化后,如果缺乏信任,虚拟的合作也只能成为虚影了。
4协同商务的发展前景
协同商务成为新经济的发展重点,它是企业界和IT界己寻求到的比B2B更好的运作模式。虽然导入协同商务仍有一定难度,但对于那些采用了协同商务模型和解决方案的企业,其协同业务将为它们带来高营业额和高利润的回报,潜力巨大。协同业务的发展将会在整个供应链甚至在全球网络供应链上全面拓展,并将造就高度灵活、快速反映的虚拟企业,亦将在全球范围内对原材料的生产和开采、加工、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分销、运输、配送、零售、市场及服务等商务模型和商务运作带来变革。AberdeenGroup预测,到2005年,协同商务市场将达到200亿美兀。根据GartnerGroup的调查研究,到2005年拥有协同商务能力的供应商和客户,与没有协同商务能力的企业竞争时将能够赢得超过8成的商机。
经济市场呈多样化趋势,经济国际化、地域经济全球化、业务控制数字化、消费需求个性化、市场信息瞬息万变等等。而协同商务通过电子化,使企业能够内部协同和外部协同,将所有利益相关者、企业部门、不同应用系统的信息整和到统一的渠道,实现跨企业、跨地域、跨时间的联合协同作战,实现业务处理和信息获取与共享的一体化,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信息获取服务,整合商务流程,缩短执行时间,提高整个商业价值链的整体运作效率。显然,协同商务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要求,而且也正是在这种要求下应运而生的。加上,各软件厂商根据时代的需求,在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并能胜任的情况下,不断开发、优化协同商务系统。关注近期的IT,可以看到“IBM投入100亿美元的新战略一EBOD(随取随用的电子商务E—businessOndemand),其战略之一是企业进行水平整合,将分布在行业内部、合作伙伴、供应商及客户之间的大量数据、现有系统以及常规业务,应用软件结合起来。这正是协同商务急需的技术支持。这使得协同商务不是纸上谈兵,而是逐渐成为实用的系统,推动并将支持商务应用系统的下一轮发展。
关键词:物资;合同管理;供应保障;作用
一、合同管理概述
近年来电力企业物资集约化管理的深度不断推进,在物资管理的各工作环节中,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在涉及的各工程项目部门及相关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确保物资采购合同履约执行工作有序开展,因此认真研究物资合同的签订、履约、变更等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鹤壁公司在物资集约化管理中,认真做好合同履约的管理工作,通过强化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设备制造质量状况、交货进度等信息的收集分析手段,督促各供应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期上报合同款项支付的各类凭证,深化物资合同管理在整个物资供应链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为本单位生产工程项目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资保障。现将目前河南省电力物资合同管理的运作概况和工作流程简述如下。
二、合同管理流程
物资合同管理从集中招标采购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开始,包括物资合同签约、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资金结算和合同资料归档整个过程的所有环节。下面对各管理环节依次进行论述。
2.1物资合同签约:目前在国网公司的物资集约化管理中,需求单位所有物资采购均执行以“总部直接组织采购(即国直方式)”、“总部统一组织监控,省公司具体实施(即国委方式)”为主的二级集中招标采购政策。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结果发出后,各网省公司将合同信息维护到国网电子商务平台(ECP)中,供应厂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合同信息进行确认,生成纸质合同,由省公司统一与中标厂家签订商务合同。地市公司物资部门可以根据省公司物资部下发的通知计划安排、项目实际情况通知项目部门在合同签订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技术协议。物资采购合同的技术参数、商务条款的确定主要依据采购文件及中标人响应的投标文件。合同签订时,双方对技术条件、商务要求,包括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等要素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结果进行签订,不得对任何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2物资采购合同文本:随着国网公司物资集约化管理的深化,合同管理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为适用物资管理新形势的发展,提高物资合同签订效率和履约水平,国网公司结合系统各单位实际应用情况,编制了41类设备/材料专用采购合同文本、电力设备/材料通用采购合同文本、非电力设备/材料通用采购合同文本和协议库存物资采购合同文本。编制物资采购统一合同文本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为深化合同结构化、标准化和自动化管理奠定基础。国网公司系统内签订的所有合同均统一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
2.3物资采购合同履约:物资合同生效后,地市公司配合省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进行物资合同的跟踪、督促、履行,及时办理物资合同变更、撤销相关手续;反馈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监控物资合同履行中的异常情况,并组织项目部门商讨解决方案。在合同履约管理中,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设备制造质量状况、交货进度等信息的收集分析,督促供应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期上报合同款项支付的各类凭证,确保合同履约管理的及时、客观、公正。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供需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合同中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地市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前期物资需求计划日期及工程项目实际施工计划进度安排,向供应商发出供应计划通知单,供应商核对供应计划通知单并按要求将货物发送至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完成物资配送。
2.4物资采购合同变更:物资合同履行阶段发生的变更,应由市公司项目部门提出,经省公司项目管理部门确认的书面变更申请报告,提交省公司物资部按公司相关规定,经审批后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对采购结果中的物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等实质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时,应撤销原合同,重新纳入计划采购管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工程项目变更等原因,需要进行合同的变更时,市公司项目部门提报《变更单》,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经省公司项目管理部门确认,报省公司物资部批准后按照《物资合同承办实施细则》执行。物资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记录,应由与会相关代表签字确认,并作为物资合同的附件。根据物资合同签订变更记录,物资需求单位应及时在ERP系统中对物资需求计划进行相应修订。
2.5物资采购合同信息管理:地市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应做好合同物资的催交催运、配送仓储、移交验收、现场服务、日常协调等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合同履约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送上级物资管理部门。合同供应商在履约中发生违约的,按《河南省电力公司供应商违约问题处理实施细则》执行。地市公司应及时将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收集上报省公司物资部,物资部建立信息周报,对相关信息进行通报。对在合同中出现的供应商质量问题、违约行为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的制裁手段,如限制授标、暂停授标和在评标中减扣分等。
2.6物资采购合同归档:物资采购合同档案的建立包括从物资合同谈判、起草、订立、履约和终止全过程生成的有关资料,包括谈判记录、商务合同与技术协议文本、会签单、变更申请单、信息反馈单、违约处罚通知单等内容。各级物资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采购合同台账》,主要由物资采购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批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项目负责人等组成,并做好台帐信息的及时更新。物资合同管理负责按照《物资档案管理标准》要求,做好所有物资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对物资合同档案的分类归档,可以将物资合同并入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做为项目资料一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如无工程建设档案的,可以按年度分类整理成册,编制好合同目录。
三、结语
随着电力企业物资集约化管理的深度不断推进,合同履行在物资管理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规范合同管理模式,加强对合同履约中的跟踪追溯对合同的顺利执行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各供应商来讲,可以减少合同纠纷,增加诚信度,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集约化管理》中国电力网,2012,12.
[2]《河南省电力公司市公司物资管理标准》豫电物〔2011〕237号.
关键词:民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实务
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其中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更是关系到民营企业的各个方面。因此,本文就民营企业合同管理进行了一些相关的分析和探讨,来帮助我国的民营企业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便其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得到更好的发展前景和生存环境。
一、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合同管理是民营企业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合同是否可以依法进行和订立关系到企业的经营能否成功和对企业的法律评价产生影响。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合同管理
目前企业的各项制度实际上是让企业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利益中心。因此,对于我国的民营企业来说,要加强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相应的经济活动。使用合同是民营企业在进行相关经济交易中的主要法律形式,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订立是现代企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企业提升经济效益需要合同管理
加强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是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合同的管理与企业的管理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合同管理,那么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就会失去基础。一个企业要进行产品的销售和生产,主要是凭借合同将其联结起来。而实效管理,说的是实现企业日常的生产和取得销售收入的过程。合同管理与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密切的联系在一起。通过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可以使民营企业的经济取得更好的效益。
3、合同管理是法制经济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必须进入到市场的交往和竞争之中,才可以得到生存和更好地发展。要遵守市场制度,合同就是商业交易的法律形式。市场制度的根本表现方式就是合同法。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对合同的管理,从遵循法律的角度进行企业的活动和经营,防止法律风险,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减少因为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带来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害。
二、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原则和内容
1、基本原则
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要遵循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指导方针。一般的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管理。依法进行管理,是说民营企业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要根据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来进行管理。严肃认真的执行我国的法律法规,将国家的法律规定贯穿到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的每个方面和每个环节。并且要正确的应对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国家,合同和法律等之间的关系。不为企业的利益而做出有害国家的事情;不钻法律的空子,不藏匿证据,不虚伪,保证企业的经营不违法。(2)预防为主。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和经营人水平的有限性,企业在订立和履行相关的合同时,会碰到各种问题,从而产生纠纷,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及时的应对,就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民营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对此,需要民营企业的领导决策人建立并提高关于合同的观念及重视程度。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将合同管理当做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对合同管理过程进行相应的把握,使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理念得到宣传和普及。(3)经济效益和法律审查相结合。合同是联系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纽带。订立合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和企业的经营成果。一项合同通常代表了一个经济方案、一个技术的项目或者是一场生意的关系。对合同进行经济技术的核查才能保证合同的成效。合同只要订立就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双方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上的条款。合同是在法律行为和经济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份合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是很难完成的。而如果没有科学技术的成果和相应的经济支撑,合同也只是一个没有内涵的纸张。由上可知,对合同进行相应的核查,是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同管理内容
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民营企业经营的许多方面,综合性很强。由于大部分民营企业的经营规模、管理制度不一样,因此,合同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也有差距。一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对合同法进行学习和掌握;二是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组织,设置民营企业合同管理机构;三是给合同管理提供体制保证,建立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体制;四是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法律保障,加快民营企业的法制构建;五是给合同提供外部保障,协调民营企业合同的监管机构关系。
三、民营企业合同管理过程及措施
民营企业合同的管理是一个相对流动的过程,这些过程分为合同订立前管理、合同订立中管理、合同纠纷管理和合同履行中管理四个部分。它们是密切关联的但又是相对独立的。
1、加强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一旦订立了就必须被履行,因此在合同订立前,必须要认真的做好预备工作使合同订立能达到预期的结果。如果前期工作没有做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生产类的企业为例,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含有以下步骤:第一,调查产品的供应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状况,并依据结果作出分析和总结,给是否签约合同当参考;第二,使用正确的预测方法,并在调查后的条件下,对市场的状况进行适当的分析和研究,保证合同的可行性;第三,通过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确定是否签约合同和决定合同的内容。
2、加强合同订立中的管理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核查双方的法定资格,信用度,资金及其完成合同的能力;确定合同谈判中的最低和最高界线以及进行谈判的人;合同的文字表达要清楚,双方的责任必须明确。
3、加强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一是适当的布置合同中的任务并对合同的完成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确保合同的按时完成;二是领导要经常去基层进行考察,促使合同很好的完成。遇到问题,及时的做出应对,默契配合,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三是进行标的交付;四是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工作。总之,合同是民营企业内外关系的法律形式,其订立和履行等各方面都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所以,加强合同管理对民营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徐静 单位: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财务管理;审计调查;协同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早已深入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当中。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求企业对自身管理能力加强,因此,企业需要重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保证企业内部财务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目前,我国各行各业的企业在财务管理目标和财务核心能力等方面仍有许多不足,二者需要保持一致协同发展,从而推动企业管理目标实现。
1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现状
1.1财务管理目标的现状
传统经济体制下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始终围绕着国家经济展开,我国传统经济为计划经济,受其影响,企业各项财务管理目标需要依靠某一时期国家颁布的各项经济政策来实现。绝大多数企业的财务专员还不能充分了解和意识到企业自身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的种种风险。例如,一些企业擅自拆迁总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会针对原本价格相对较高的工厂及其内部设备进行报废处理,但企业在对这些工厂和设备进行报废处理之后并不能及时统计价值总额,因而会导致一段时期之后企业实际资产与账目固有资产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当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逐步进入到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当中,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也有着巨大的突破。通过学习和借鉴优秀的财务管理模式,我国各企业已逐渐形成政企分家的科学化管理体制[1]。
1.2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现状
维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核心能力就是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作为企业各项能力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提高企业财务管理能力能有效促进企业综合运营能力的发展。此外,通过提高企业财务核心能力,还能加强企业债务偿还能力以及社会共贡献能力,在保持企业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对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现阶段我国各企业财务管理核心能力通过系统整合转化,将形成各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竞争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企业核心财务竞争力会逐渐转化为一系列无形的资产,以技术型资本投入到企业财务管理当中,从而提高各企业价值,推动整个行业向前发展。例如,我国浙江省某企业,在公司创建之初,就注重企业财务管理核心能力的建设,通过聘请有技术有能力的专业性人才,加强企业自身文化建设和财务管理核心能力的发展,帮助企业少走弯路,并且在企业发行上市之后,通过更加系统的财务核心能力对企业各项财务往来进行管理,帮助该企业稳定运营。
1.3二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最主要内容就是加强企业财务核心能力,提高企业财务核心能力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二,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都具有独特性。因为不同企业发展的方向和所选择的道路不尽相同,所以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核心能力都具有独特性与差异性,不同企业之间互相不能模仿,其他企业的管理模式也不能直接运用,否则必定会适得其反;第三,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相辅相成。通过二者相互结合,能大大提高企业综合财务水平和各项业务执行能力,从而丰富企业的获利手段,扩大企业的盈利范围,进而推动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2提升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对策
2.1展开审计调查工作
各企业可以通过多方面开展审计调查工作等方式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和财务核心能力。通过对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逐一审查严格把关,同时对于各个时间点处理的问题都加强监管,从而保证各企业合理规范经营。在项目开始之初的前期准备工作就投入审计部门相关人员全程跟踪,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直至项目结束之后的检验阶段都需要有专门人员进行审计检验。例如,我国某建筑企业,在新工程项目开始之初,未能重视对财务管理和各个环节的审计工作,导致该企业在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被别有用心之人钻了空子,为谋取暴利购买了质量不达标的设备和建筑用材,大大加重了施工隐患,危及建筑安全。最终,经过有关人员的检举和揭发,该企业及时发现了新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在第一时间成立了质量检查和审计小组,聘请专家对施工过程中每一环节不达标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更换和淘汰,同时对采购环节的相关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最终保障了施工人员和整个建筑工程的安全,并且维护了企业自身的形象。
2.2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由于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企业要想加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能力,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经营以及财务管理方面的创新能力。目前,许多经济学家都对如何提高企业财务核心能力方面拥有较大分歧,且对于各种理论的可行性都持怀疑态度。但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业界人士一致认可的。对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目前我国各地区都有许多优秀的代表企业。例如,我国著名的电子产品品牌联想在创立之初就以“让世界联想中国”为企业宗旨,并且目前联想已连续十年保持在中国同行业品牌的第一名。但联想并没有满足已有的成绩,没有止步不前,而是不断进行技术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建立了24小时不间断的全球研发运作体系,在世界范围内领先。此外,联想还研发成功基于自主操作系统的防火墙产品,被誉为“中国第一安全芯片”。并且,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方面,联想运用了在世界范围内都较为先进的问责制度辅助监管制度,一旦出现问题,能及时有效锁定问题源头,维护公司财务核心能力。通过不断创新联想力争为客户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产品使用感受,为员工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回报股东更长远的利益,服务社会更文明的进步[2]。
2.3促进二者发展方向一致性
单独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或是加强企业财务核心能力建设,都只能在短时期内片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促进企业管理目标和企业财务核心能力朝着同一方向协同发展,则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例如,我国重庆地区某公司,为适应企业发展要求,引进先进的NC财务管理软件,加强对企业财务电子计算化的管理,同时也规范了该企业业务的流程,促使其管理价值提升。利用NC财务管理软件,不仅能保证公司内部财务信息及时准确,还能通过远程操控,监管公司财务状况,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与约束,从而保证了公司内部信息高效通畅,提高了企业在同行业其他公司中的竞争能力,同时也有效地节约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3结语
伴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各行各业的公司和企业都将面临更为复杂和更具挑战性的经营环境。企业为摆脱各项发展限制,必须明确财务管理目标,加强企业财务核心能力建设。通过此种方式,能有效提高在现阶段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的各项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实现国家经济整体稳步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宇川.论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协同发展[J].经营管理者,2015(03).
[2]梁利光.浅析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问题[J].中国外资,2013(03).
一、医院财务管理中统计工作与会计工作的相互渗透运用
(一)在医院财务管理的统计工作中应用会计方法
会计学综合体现出了对微观数据进行计量的行为,针对医院来讲会计学主要是反映流动资金的运转情况,通过复试记账方法实现对医院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不同层面的反映。大部分事业单位或者国企的财务管理工作中,也需要运用会计工作获得更广泛的指标。譬如,针对医院的整体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核算,通常情况下流动资金的核算都会采用会计平衡式及会计符号来获得,而此处的统计核算方式也是应用了复式记账的理论原理。除此之外,我国大部分医院在实行部门统计过程中,也需要应用到会计核算获得更多的指标。
(二)在医院财务管理的会计工作中应用统计方法
在现阶段医院会计核算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当属以数量分析和计算为主要方式的统计学。一方面,医院的财务管理部门在进行会计资料整理时,需要通过运用统计学来实现大量数据的管理。譬如,在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会计范畴中,针对计量存货所运用的平移法原理,就是沿用了统计学中的平均数原理;另一方面,财务管理部门对医院整体的财务信息分析,也需要运用到统计学中的分析方式;最后,为了满足医院发展的需要,必须应用会计分析手段对市场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以及针对企业行为决策提供指导,并在统计学的基础之上建立“内部报告会计”,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会计数据分析对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决策支持。
二、结合统计与会计有效优化医院财务管理工作质量的关键举措
(一)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职业素养
要从根本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水平,必须从细节入手,提高相关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从而有效将统计和会计有机结合在一起。要实现这一点,一方面统计工作者要求对常用的基础性会计工作原理、知识进行初步的了解;另一方面,会计工作者也需要充分掌握统计学思想、统计工作原理、统计工作方式,并应用于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因为,只有统计工作者充分理解会计工作的原理和方法,才能严格遵照会计要求进行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有效保证会计资料与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而会计工作者也只有在正确掌握统计方法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够对医院的相关财务资料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从而进一步为管理者做出重大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不仅如此,统计工作者和会计工作者还需要了解如何将统计信息与会计信息结合在一起,有效运用到实际财务管理工作中,最大限度发挥两者的功能作用,只有通过这一系列的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才能从根本优化财务管理质量、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强化财务管理作用。
(二)最大限度发挥医院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作用
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时代背景下,国内各医院纷纷实行市场化发展,同时对统计信息以及会计信息的资料收集、分析重视逐渐提高,以此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然而,部分医院过于追求统计信息与会计信息资料的后期整理和分析,忽视了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前期评估和预测、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把握和控制,直接导致统计工作与会计工作的结合失去原有效力,还会造成相关财务管理人员轻视财务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对整体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造成了隐患,从而成为医院建立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阻碍。所以,医院领导层必须积极转换管理思想,加大对统计和会计工作的重视,充分肯定二者相结合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所产生的功能作用,并在结合统计与会计的基础之上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医院财务管理质量。
关键词:统计信息;企业管理;作用
一、统计工作的含义
利用统计信息, 不仅可以对事物本身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而且可以对不同事物进行有联系的综合性分析, 既可横向对比, 也可总结历史预测未来。其作用如下:
( 一) 可以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上的现状, 也可以反映企业在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动态。从现状看, 它可以反映企业目前的各种社会与自然属性, 反映企业的机构、人员、资产和负债等各方面情况; 从动态看,它可以反映企业的生产发展情况, 产品质量状况以及科技开发、经营销售和财务盈亏等方面的情况; 还可预测未来趋势。
( 二) 从规模上, 它可以反映企业的资产规模、人员规模、生产规模、营销规模和盈亏规模等。从结构上, 它可以反映企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人员结构、技术结构和质量结构等。在速度方面, 可以反映生产产值、产量的发展和增长情况; 反映劳务、服务投入的发展与增长情况。在效益与效率方面, 以人、财、物、时间诸方面的投入与生产和劳务方面的产出成果进行比较。
( 三) 在数量方面, 包括企业产供销、人财物投入与产出等凡是可以量化的方方面面; 在质量方面, 则主要是反映企业的产品质量、维修质量、设施质量和服务质量。既可以反映本企业的情况, 又可以反映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方方面面。
二、统计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 一) 客观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与结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由人、财、物、产、供、销各个方面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运动组成的, 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整体。为了达到有效管理, 就必须全面、深入、系统地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 使企业领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和结果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 以便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作出客观评价, 肯定成绩, 找出差距, 总结经验, 从而进一步改进管理, 提高效益。企业的管理是不断决策、不断执行的过程。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正确与否, 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可行, 都要经过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进行广泛地调查和缜密地综合分析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而要做到这一点, 必须对企业的内部情况和外部条件一清二楚。企业统计正是取得这些基础资料的主要来源,统计部门掌握着大量、系统的资料,无论是生产方面的资料, 供应、销售方面的资料, 还是职工情况方面的资料, 企业财力、资金方面的资料, 物质保证方面的资料都很齐全、系统, 并且相互并联, 组成了科学严谨的统计指标体系。通过这一指标体系可以反映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状况和结果, 让企业各层次的管理者和决策者都清楚直观地掌握企业目前的状况, 做到“心中有数”。所以,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效地利用统计信息、运用统计方法为企业管理提供优质服务,进而使企业科学决策,有效管理,提高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企业统计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 二) 评价和监测企业对生产要素的组织管理与利用效率。现代企业的生产要素包括: 资本、劳动力、设备、技术和信息等。企业要正常运转, 必须根据企业经营目标进行统筹安排和全面调度, 使各要素间能够均衡配置利用, 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促进。通过统计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反映,进一步分析、评价企业对生产要素的组织管理和利用情况; 检查、监督各类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对国家方针政策、内部规章制度的遵守执行情况; 比先进找差距, 挖掘企业内部潜力,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最终达到发展生产、实现经营目标。
( 三) 预测企业经济发展动态趋势, 为企业制定经营战略提供决策依据制定和实施经营战略是现代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 处于核心地位, 它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 从总体上看, 包括战略思想的形成、战略环境的分析、战略方案的决策和战略的实施与调整四个过程。其中, 对战略环境进行认真的考察、分析、研究和预测是企业制定战略的依据。统计作为贯穿整个企业战略环境的信息系统, 无论是宏观环境、行业环境还是企业自身实力, 都拥有独特的信息资源优势。充分利用和开发这些统计信息资源, 可以将企业产品和市场领域、成长方向、竞争优势和协同效应等经营战略要素在企业内形成一种合力, 确定并形成企业的共同经营主线、模式和目标。
三、如何发挥统计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 一) 提高企业统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培养高效的统计专业人才。统计作为一门科学, 在长期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探索中已经形成了一套严谨的统计原理、统计制度和统计法规体系。要求统计从业人员不仅要不断加强统计理论学习, 要精通统计与会计专业核算知识与方法, 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相关理论、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组织管理模式以及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 而且要关注和了解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动向, 时刻把理论的自觉性和实践的主动性与本职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 不断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同时, 企业要关心和重视统计工作, 加强统计从业人员的理论培训和业务考评, 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氛围。
( 二) 健全企业内部统计规章制度, 构建科学完整的企业统计信息指标体系。企业必须建立科学的统计工作制度,一是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二是统计台帐管理制度,三是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四是统计数字管理制度,五是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六是统计工作考评制度,七是统计法规检查制度。企业内部统计按专业分类一般有: 生产统计、销售统计、财务状况统计、科技活动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物资统计、能源统计和劳动情况统计等, 他们各自承担本专业的统计任务, 向企业内外提供专业统计。企业内部在建立健全统计规章制度、明确各专业统计职责的同时, 应强化综合统计的专业指导、协调、监督、考评等统计综合管理职责。不能以是否按时、按质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类报表为唯一的工作标准, 而是要全方位地体现统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工作职能与职责。企业统计还必须立足于企业管理的需要, 加强内部统计信息资源的整合。统计的内容应在兼顾上级和国家统计部门搜集资料的要求上, 补充设计对本企业管理有用的指标, 不断充实和完善企业统计信息指标体系。
( 三) 加强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价, 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准确的数据是统计的生命。统计数据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统计分析的科学性和决策的正确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统计数据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 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价更为重要。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价, 是对调查、整理完毕的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评估, 以便了解它的误差大小, 便于正确使用, 并在必要时进行再调整。企业统计部门在掌握各类数据的来龙去脉、把有关情况搞清楚的同时, 还应建立日常的统计数据质量评价制度, 利用现场抽样评价、内部一致性和外部一致性评价、逻辑关系评价、应用结果评价等方法, 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树立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 四) 加强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 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进入21 世纪, 随着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 企业进入了一个新经济时代, 企业经营国际化、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企业信息化已成为构建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 成为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力量。统计信息作为企业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充分融入到企业整体信息化建设中。借助现代计算机与网络技术, 搭建连接企业内外的统计信息平台, 提高企业收集、传递、处理和利用统计信息的能力, 为企业各级领导进行科学管理与科学决策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
(五)加强全方位的统计工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一、上级管理费问题的产生及原税法的规定
在我国石油对外合作中,多与国际石油公司签订石油产品分成合同(下简称“石油合同”)来完成联合作业。通过签订石油合同,规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生产中的问题。在合作开发石油资源中,几个合作伙伴通过共同控制资产的方式拥有某一区块的权益,但在实际作业中,一般由一个参与方成为实际“作业者”,统一管理合营公司的日常事务及生产作业,而其他合同参与方通过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应作业者的这一职能,在石油合同中就规定了“上级管理费”作为费用补偿机制。
石油合同中的上级管理费是指作业者的上级管理机构对石油作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费用,包括经营、管理、会计、财务、公司内部审计、税务、法律事务、劳资关系、金融、经济资料收集以及关于采购、计划、设计、研究和业务活动等的一般性咨询的费用。在勘探、开发、生产的不同阶段按投资金额的比例计提。这在世界石油联合勘探、开发、生产中属于惯例。
另一方面,来我国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在境内多数没有总机构,其总机构职能是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指派的某一关联公司代为行使的,并由代为行使总机构职能的公司向在华的外国石油公司分摊管理费,提供管理服务支持。
在老税法下,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国税发[1993]第69号文对石油公司计提的上级管理费规定为,“外国石油公司可以列支支付给总机构同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并允许其“境外母公司对境内公司分摊管理费,但准予分摊的管理费数额不得超过石油合同所规定的数额。”
这一规定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精神相一致。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总公司可以按规定向其全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支付管理费的子公司可以将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这一规定也考虑到外国石油公司机构设置及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支持了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有利于吸引外资。
二、新税法下的政策调整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总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也被废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本文由收集整理不得扣除。《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也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这些相关政策的实施,给企业间税前列支管理费用画上了禁止符。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2011年1月4日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外母公司提取管理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69号)全文失效废止。至此,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公司列支上级管理费及其母公司分摊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税收法规出现调整,但企业间的这类业务还是真实存在的。在石油合同中,作为作业者的一方,确实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确保合营公司的正常运转。而在2011年第2号公告出台后,企业计提的上级管理费不能在税前列支,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三、内部服务协议的适用
结合母子公司间管理服务业务的界定及解决方案,并参考其他国家石油产品分成合同的实际操作方式,笔者建议在石油合同的基础上以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其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但是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用可以扣除。虽然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但是对于承担一定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来说,可以将管理费用转化为服务费用,签订服务合同,实行收费服务,服务协议是广泛适用的。对于一些没有服务性职能的总机构,也可以增加服务职能,提供服务项目,如财务审计、培训、管理咨询等,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取代管理费。企业可以税前列有服务协议的服务费用,如接受人事、安全、健康、环保、采购、存货、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服务或劳务费用,同时应留存有关合同、协议、发票、工作订单、写时记录等凭证资料,以及中介机构报告等。
通过这种形式,满足新税法的要求,支付管理费用的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该项费用,避免25%的税收负担。不过,收取服务费的一方需要按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同时要将服务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
当然,在签订合同中,要同时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这就要求我们的内部签订合同时,要制定合理的费率水平,也可请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增强说服力。
而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产品分成石油合同的各合作伙伴间,作业者向伙伴们提供服务,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明确这些服务的收费标准,如小时工资及时间等,将笼统的按投资比例计提的管理费分割成实际提供具体服务内容的协议。具体可以划分为:
会计共享中心服务:完成合营公司的基础会计处理,集中统一提供会计记账、凭证保存、出具报表等服务。
财务管理集中服务:完成合营公司税务、预算、资金、经济评价等财务管理职能,集中统一处理合营公司纳税申报、项目预算、资金筹款支付、经济性测算等服务;
法律事务服务:完成合营公司法律事务集中处理,提供法律业务服务;
咨询服务:完成合营公司劳资关系、金融、设计、研究、健康、环保等活动的一般性咨询服务;
审计服务:完成合营公司审计及审计配合的工作。
建立这些成本中心后,除了考虑人员费率、工时及外部中介费率等因素,还应考虑提供服务的其他成本,如房屋租金、差旅费、通讯费等及相关营业税金,确定服务协议的价格,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就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四、通过服务协议进行税务筹划示例
a公司为我国的石油企业,通过国际招标,与b公司组成合营公司共同开发某一石油区块,b公司为作业者,b公司的母公司为位于英国的c公司。按石油合同的规定,b可以向合同参与方a按一定比例收取“上级管理费”共计100万元,作为提供服务的回报。同时,由于b公司在中国境内管理职能不完善,有一些业务需要总部c公司的支持,c公司分摊了管理费用给b公司共计80万元。
分析:
(1)不进行税务筹划:不签订服务协议。
(2)进行税务筹划:签订服务协议。
【关键词】科技服务 服务管理系统 开发与研究
1 科技园区综合服务管理系统的设计要求
1.1 高度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对于农业科技服务业而言,集GIS、GPS、RS、多媒体、网络技术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制,可以全面地反映农业生产的诸多过程及动态监控,而科技园区综合服务管理系统的最直接的设计要求就是管理系统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在管理系统的输入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数据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使管理系统具有显著的检错和纠错能力,对管理系统进行必要的备份,使管理系统的信息更加符合农业生产的实际要求,更有利于农业专业性管理系统对检验检测工作的帮助,可以全面地反映农业生产的现状、标准、管理措施等。
1.2 足够的实用性与易用性
农业科技园区管理系统系统的存在是为了能够为农业生产决策部门提供一定管理依据,这就要求系统要有完整的项目属性,而且在项目属性与空间数据对接上,能够进行信息处理功能的具体应用。整个系统要实现层次分明、调理清晰、用户界面简单易懂,操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的程度。明确项目研究方法,设计好技术路线、工艺、流程,利用GIS、MIS、多媒体技术采集和建立及农业生产相关信息管理系统。
1.3 管理的统一性与开放性
科技园区综合服务管理系统要符合国家对管理系统的要求设计,也就是说要在国家统一规范和数据格式下进行设计,管理系统格式要与国内标准统一。例如在黑龙江的农业项目中,就要重视属性、专业化统计、图形、图像都要与用户信息保持一致,采用模块化的设计方式,在管理过程中,对系统内容不断升级,体现管理系统管理的统一性和开放性。统一性与开放性能够把管理系统设计推向新的发展平台。系统采用 J2EE 体系架构,可以对 J2EE 体系中的 EJB、JSP、servlet、JMS、Session等多个组件进行优化来提升整体系统性能。黑龙江省科技平台绩效考核评价系统管理系统主要有 10 个数据表:子平台基本信息表、考核指标表、指标体系表、考核数据表、综合考核结果表、一级指标考核结果表、二级指标考核结果表、权限表、角色表、用户表。
1.4 技术的网络性与扩展性
管理系统是网络资源与计算机技术结合的产物,在农业科学服务的检验检测平台上,要充分利用综合性思想实施技术的拓展。例如进行网络环境的多资源整合,多语言集成编译技术,多系统功能集成技术,多平台系统间集成技术,分布是应用集成技术。
2 提高科技园区综合服务管理系统实效性的途径和方法
2.1 充分调研,丰富检验检测管理系统的内存内容
农业科技服务业的存在就是为了能够将科学技术与产品生产直接联系起来,缩短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时限,在技术理论与产品研发进行积极的整合,创造科技产品诞生的良好环境。提高管理系统的实效性,就要从管理系统的内部内容入手,要利用专业人员的操作,丰富管理系统的内容,大量采集符合生产设计需要的信息,充分调研,全面掌控,从内部内容上进行管理系统的内涵丰富性设计,例如项目中要组织系统分析人员对全省农业科技园区进行调研,摸清全省概况,形成调研报告。系统采用 J2EE 体系架构,可以对 J2EE 体系中的 EJB、JSP、servlet、JMS、Session等多个组件进行优化来提升整体系统性能。
2.2 形成有利于技术的开发性完整性系统
黑龙江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的发展对其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如何利用新的技术去发展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显得尤为重要。检验检测平台管理系统管理要采用科学的软件管理层级,建立软件需求的文档,软件设计报告,系统测试报告,用户操作手册等必要步骤,形成系统技术开发的软件需求文档、软件设计报告、系统测试报告、用户操作手册等技术文档。
2.3 强化合作,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性
管理系统是信息的集合,数据采集是管理系统制作过程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在科技服务业的实际操作中,应该将项目建立的内容统一明确,建立与合作单位的清晰化关系,对信息采集既要有针对性又要具有全面性,信息采集要符合实际需要,并且有详细的注释。对农业科技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GIS、GPS等技术对农业科技园区进行科学化管理与决策是十分必要的。
2.4 注重管理系统文件的专业化和价值化
科技园区综合服务管理系统的所有文件都要具有专业化和价值化的集合价值。管理系统就要在设计上,进行横向与纵向的联系,通过数据特征采用文字或者数值形式进行记录,在专题内容需要过程中,能通过数据化的信息处理功能,将所需要的文件形成图形或者文字材料,形成最为直观的材料,为方便政府部门高效化规划、动态管理和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和手段,真正实现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网络化信息化, 具有推广和示范价值。
3 结语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就是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在继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对科学技术的需求不仅是社会生产的需要,更是人民生活的需要。企业呼唤高新技术的来临,人民生产生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迫切需要科学技术带来生产领域的进步。提高科技园区综合服务管理系统的应用实效性,需要从多个方面把握,需要以先进的思维和科学的管理理念,实现管理系统给予资源配置优化方案。
参考文献:
[1] 沈小平,尹华杰,朱黎冰.适应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科技服务业产业生态――以珠江三角洲为例[J].中国城市经济,2011(17).
[关键词]保险合同主体,利益冲突,被保险人利益保护
一、我国《保险法》中对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关系的规定及缺陷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但保险合同的主体不是简单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即保险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通说认为,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当事人为与保险契约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关系人即与保险契约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对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划分,学界观点有所不同,不同观点在被保险人是否是合同当事人上存在分歧,而对受益人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人看法基本一致。
我国《保险法》第10条,即保险合同部分开始就对投保人和保险人进行了定义,从第10条开始到第21条,保险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规定都是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在第22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中才出现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定义,从这一立法结构来看,《保险法》立法者认为保险合同首先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才考虑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即立法者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关系人来界定。不仅如此,我国《保险法》中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很少,正是因为规定不明确,导致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我们先来看两个实际案例:
案例1(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合同权利的归属):
投保人甲,被保险人乙(甲之子,26岁),受益人丙(甲前妻,亦为乙母,甲和丙已经离婚10余年),甲的现任妻子丁。
2002年,甲以乙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分红型人寿保险,保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受益人为丙。甲与丙离婚后与丁在2005年3月份办理结婚手续,甲于2005年5月份身故,因为该保险单已经产生现金价值,对该现金价值的归属产生纠纷。乙和丙认为应将该张保单的投保人变更成为被保险人乙,无需通过丁的认可;丁认为保单现金价值属于甲的遗产,其中一部分应该由自己继承。
案例2(投保人身故情况下,关系人维持合同效力的程序):
投保人甲以其子乙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美满人生保险(人寿保险),受益人为乙,保险费为期交,后甲因为意外导致身故,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保
险合同的效力。
分析:案例1,因为我国现行《保险法》仅规定投保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而投保人解除合同通常能获得现金价值,所以传统理论把投保人解约权视为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在投保人身故后,推定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这一权利。为此,保险公司一般要求如果要变更投保人则必须通知甲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其中也包括丁,如果丁放弃继承这张保单的继承权,才可以进行变更。而此案中因为甲的法定继承人乙和丁的利益处于对立的状况,都无法取得对方关于变更投保人的授权,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投保人就将长期处于缺失的状态。
案例2,现行《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合同关系人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权利与方式,因此按照前述传统理论中,如果把投保人解约权视为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乙申请继续交纳保险费也需要取得投保人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认可与授权。
可见,立法过于漠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的操作不便,也使他们权利受到侵害。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重新思考保险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权利的冲突及解决
如果投保人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投保人的权利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将发生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在我国现有保险立法框架下,这种冲突被忽视,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为此《保险法》修改过程中应该正视这种权利冲突并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订立合同权利冲突
首先,从保险立法角度普遍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例如我国《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的设定主要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防止投保人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项目投保,并在事故发生后取得赔偿。保险利益可以为法定的项目,也可能因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而推定投保人取得保险利益。因此,具有法定或书面认可保险利益,是现行《保险法》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权利的第一个限制。
其次,对于投保人订立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各国立法具有不同的限制,我国《保险法》第56条要求该类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05条规定:“由第三人订立之死亡保险契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其契约无效。被保险人依前项所为之同意,得随时撤销之。其撤销之方式应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及要保人。被保险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其撤销权者,视为要保人终止保险契约。”同时,对于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我国《保险法》规定只有父母能投保该保险,而《澳门商法典》1032条(得订立保险合同之人)中规定更为严格,任何人“不得订立以十四岁以下之未成年人或确定判决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之人为被保险人之死亡保险合同”。也就是说,是否能投保包含被保险人身故责任以及是否能对未成年投保人包含身故责任的保险,是保险立法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权利的第二个限制。
然而仅有上述两项限制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还是不充分的,保险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保险合同成就所依赖的风险标的实际上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订立保险合同权利的冲突,实质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谁享有提供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合同标的的权利的冲突,任何人都只对自己的寿命和身体有处分的权利,投保人显然不能无视被保险人的意志来处分这种权利,笔者认为《保险法》通过保险利益的认定来代替了被保险人本人的认知,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保险合同订立的安全与便捷,但法律应该保证被保险人无论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与订立后,都能以自己的意志拒绝成为保险风险的标的。
(二)如实告知义务冲突
保险人是否承保及向投保人收取多少保险费,取决于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的正确评估。传统保险法中,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承担了如实告知义务,但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各国保险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条虽规定告知义务人仅为“投保人”,但第79条第1项又规定:“依本法的规定,若要保人之知悉及其行为事项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者,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中,以被保险人的知悉及其行为为准。”换言之,《德国保险契约法》中有关“要保人”之用语,基于第79条之规定,有可能同时并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日本商法典》对“损失保险”的告知义务人规定为“投保人”;而对“生命保险”的告知义务人则规定为“被保险人”。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中只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没有规定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司法实践直接将被保险人纳入如实告知义务人的范围。而我国《保险法》仅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我国现行《保险法》过于加重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因为对投保人而言,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订立合同所要求的民事主体资格适格,例如年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投保要求的财务状况等。而事关保险合同本质的被保险人,才真正负有对事关保险风险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些情况难以知晓,不适当履行告知义务,将使保险人错误判断承保信息。而被保险人才是对自身情况最为了解的人,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理所当然应该成为订立保险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人。目前保险公司在投保书中已经设计了被保险人的告知事项和签名栏,在保险条款中,也将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提高到了投保人的高度。为此,建议在《保险法》修改的过程中,将被保险人纳入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
(三)解约权冲突
普通合同的合意解除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而根据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限制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保证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实际上,投保人的解约权是对被保险人利益影响最大的权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部分为投保人解除合同设定的限制并不多,因此投保人几乎可以在人身保险合同存续的任意时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不受任何限制。
由此看来,投保人解约权基本上属于传统民法中的形成权。传统民法的形成权行使是有限制的,形成权与请求权亦有密切关系,即形成权之行使常是主张债权(或物权)请求权之前提条件。形成权赋予一方当事人得依其单方意思干预他人之法律关系,如何保护相对人亦很重要,故关于各个法定形成权法律设有不同的构成要件限制形成权的行使,保护相对人,并维护法律关系的明确与安定,形成权的限制一般包括:行使期间的限制、行使方式的限制、行使条件的限制。
保险合同中的利益关系不仅仅存在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尽管被保险人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但投保人解除合同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却存在极大的影响,如前所述,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将对自身的风险和风险的后果将重新认识,这种认识将直接指导保险人的其它民事行为,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却无异于悬挂在保险合同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有致保险合同效力湮灭之可能。假设一份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的保险合同,经过了数十年交费期后,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日期即将到来之日,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则被保险人所长期期待、即将实现的保险金则化为乌有,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晚年经济状况将造成严重影响,而投保时机已过,被保险人也将无法通过投保保险合同取得以较少的保险费换取较多保险金的同样效果。
尽管我国《保险法》中没有对投保人解约权的限制性规定,但域外立法已经作出了先进示范,《韩国商法典》第639条,如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保险合同,为没有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u。有鉴于此,保险合同的解除不仅仅是投保人单方面的权利,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角度考虑,应该受到被保险人权利的限制。从保险法律制度设计上,投保人解除合同应该第一时间通知被保险人,只有在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投保人方能解除保险合同。如此,方能合理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台湾地区“保险法”中,第105条规定:“由第三人订立之死亡保险契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其契约无效。被保险人依前项所为之同意,得随时撤销之。其撤销之方式应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及要保人。被保险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其撤销权者,视为要保人终止保险契约。”可见被保险人的特定情况下亦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四)维持合同效力权利冲突
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该义务可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在这段时间内,投保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身体情况有可能发生变化,例如心态较投保时发生变化,不欲继续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而继续交纳保险费,或经济状况困窘,无力继续交纳保险费;又或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客观上无继续交纳保险费之可能等等。
如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法介入保险合同,要么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要么投保人无法履行继续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导致法定或约定的违约责任。然而如前述所分析,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此必须时时考虑对第三人利益的合理保护。
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提供保障,保险费的支付,是为获得该风险保障所提供的对价,对保险人来说,无论由谁来提供这一对价并无差别。而对投保人来说,无法提供这一对价,将导致保险合同不能存续,既与投保人设立保险合同的初衷不符,也与被保险人在知晓保险合同订立后的心理预期不符。同时,如保险合同解除,亦不利于保险制度设立之初衷,即集合多数人的少量资金以保障少数人的大额风险,保险公司只有在积累了一定量的资金后才具备了抗拒风险的能力,越多存续状态的保险合同将对所有的被保险人更为安全。当然这种存续不能是无条件的,应该充分考虑到投保人的利益,投保人在客观上不能履行交费义务时,我们按投保人投保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这一做法推知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此,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承担继续交纳保险费义务的方式来维持保险合同。
笔者认为,在投保人意图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否愿意继续享有保险合同保障的心理状态极为重要。如被保险人愿意继续获得保险保障,只要向投保人支付了其解除合同后所能获得的现金价值,就应该有权利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域外保险立法例,基本上都规定了保险合同关系人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权利,这一点值得我国在《保险法》修改过程中借鉴,
(五)现金价值获取权利冲突
传统保险理论中,现金价值获取权利是投保人在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时固有的权利,但如上文所述,在解除合同和维持合同效力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都可能发生冲突。假设投保人意图解除保险合同而被保险人意图维持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现金价值获取权将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投保人对本人已交纳保险费所形成的现金价值具有不可争议的所有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应该受到限制。
1.投保人主观上不欲继续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维持合同效力的处理
如投保人有退保要求,而被保险人需要维持合同效力,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由被保险人将投保人已经交费形成的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然后取得投保人地位。
如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也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履行过交纳分期保险费的义务后,投保人意图解除合同应如何处理?此时应该按双方已交纳保险费的比例来分配退保所获得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客观上失去履行交费义务的能力,被保险人维持合同效力的处理
如投保人因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交费义务,而被保险人交纳续期保险费维持了合同的效力;此时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能被其继承人继承,但如被保险人在交纳了续期保险费后又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则应按已交纳保险费的比例来分配退保所获得的现金价值,其中应由投保人所有的现金价值由其继承人继承。
(六)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权利冲突
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保险事故发生时真正受损害人的具体损失,从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保险合同的基本功能是保障风险,保障风险的形式是保险人在风险发生的时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远高于保险费的保险金。任何一种风险的发生必须基于一个明确具体的标的,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这一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
正是因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风险的标的,被保险人在风险发生时直接遭受损失,而保险本身是对风险的补偿,所以这一补偿应直接给予遭受风险的人,为此法律将保险金请求权直接赋予了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在这一问题上,各国保险法规定基本类似。
一般保险契约中,要保人系指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被保险人则为以其生命、身体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则上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之人,但人身保险中常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事故之发生,此时被保险人即无法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故有建立受益人制度之必要。
从表面来看,尽管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22、61、63条),但法律同时规定被保险人对该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有同意权,同意的反面即否定,也就是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是建立在被保险人意志的基础上的,被保险人的同意权已构成对投保人的实质限制。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法律将保险金请求权直接赋予了被保险人,是因为被保险人才是应受补偿的对象,保险金的请求权源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意志决定了保险金的归属,实际上只有被保险人才能将自己的权利授予他人,也即被保险人才应该是受益人的真正决定者。
我国目前《保险法》中规定有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权,同时又规定了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这种指定和变更的同意权,导致投保人的权利有名无实,受益人的权利有实无名,制度设计较为繁琐,且没有考虑到受益人意图单方变更受益人的可能性,为此,建议《保险法》修改过程中考虑将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权彻底归于被保险人。
三、对我国《保险法》修改的建议
(一)关于《保险法》行文的修改
我国现有《保险法》将投保人、保险人的规定放在第10条进行规定,而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放在第22条进行规定,第22条的主题是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从行文来看,已经弱化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地位,显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义务绝不仅仅限于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的,考虑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地位,从行文角度来说,将关系非常密切的这四方主体放在一个法律条文或者紧接着的法律条文中进行规定比较合适。
修改建议:
在《保险法》修订过程中考虑将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前后相连的条款中加以规定。
(二)《保险法》中应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类型
按照我国保险合同法传统理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仅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那么规范保险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保险法》,规范的也应该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行为,保险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发生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对仅仅作为保险合同关系人的被保险人既不应该赋予权利,也不应该使其承担义务。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如前所述,被保险人既享有实际的权利,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
遗憾的是,在我国保险法律理论及立法中,基本上忽视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这一保险合同的重要类型,投保人享有绝对权利,而被保险人的权利从实体到程序均被弱化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这一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在我国保险法立法过程中对合同相对性的僵化理解所致,立法者并未详细分析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如何解决保险合同这一特殊合同类型上当事人关系特点对合同相对性的冲击,反而更进一步强化对保险合同相对性的要求,其结果是只有投保人才是合同的主人,被保险人的意志基本隐没于投保人身影之后。其实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之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德国民商法体系已经作出了优秀的示范:即通过认可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类型的方式,在立法过程中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为此,建议在《保险法》中对这种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类型通过单独条文进行原则性规定,在其他条款中规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操作规则,以呼应原则性规定。
修改建议:
投保人可以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指定受益人,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推定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限制
如前所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应该受到限制的权利,被保险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应该享受保险合同解除权,为此,建议对此进行规定。
修改建议:
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未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通知60日内没有意思表示,或拒绝承担继续交纳保险费义务的,视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不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解除保险合同所能获得的退保金额,并承担继续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可以随时以书面方式撤销该同意并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行使该撤销权的,视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四)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也应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已经是学界通说,为此对现有《保险法》第17条应做相应修改。
修改建议: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五)被保险人、受益人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
即便对保险合同主体关系还有探讨的必要,但被保险人、受益人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已经是各国保险法中均承认的权利,从指导保险实务操作的角度出发,《保险法》修改中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进行设计也是当务之急。
修改建议:
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如因投保人身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迟延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交纳保险费以维持保险合同效力。
被保险人、受益人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未经交纳保险费人同意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交纳保险费人应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解除保险合同所能获得的退保金额;投保人经交纳保险费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按照双方所交保险费比例进行分配。
当投保人迟延支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应规定一定期间催告该他人支付保险费;未经催告,则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六)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指定及变更权
如前所述,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实质上是被保险人的授权,《保险法》修改中不必再将这一权利形式上归于投保人。
修改建议: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七)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取得保险合同副本
为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内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应有权取得保险合同文本。
修改建议:
【关键词】通用学分制 教务成绩管理系统 开发与应用
随着计算机网络管理模式的不断发展,其被广泛运用到各高校管理的各方各面中。高校教务管理系统是整个校园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其中教务成绩管理系统是教务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而对于高校成绩管理过程中大量的数据和报表,传统的人工处理已经满足不了信息化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高等教育也对教务成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创新传统的管理模式,使用全新的技术及手段,也成为了目前高等教育教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内容。
1 高校通用学分制教务成绩管理系统的分析
根据各高校学分制管理系统的实际需求,此系统应该具备以下功能:
1.1 录入功能
具有课程录入及班级录入两种录入方式,所以在设计数据库及模块功能的过程中,就要使基础数据具有一次输入,多次使用的功能,可以有效的减少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提高系统的工作效率。对于不同的操作人员要设计不同的口令,使数据具有安全性。
1.2 成绩统计
能够对学生的成绩进行快速的统计和分析,包括学生的成绩总分、总学分、必修学分、选课学分等等,并且能够根据统计结果自动生成重修学生名单及补考学生名单。
1.3 报表输出
可以根据要求自动生成学生的成绩表,包括不同学期及班级的必修表、学生某一学期的成绩表、班级的选课成绩表等等。由于不同学生所选的科目及数量都各不相同,所以使用报表会有一定难度,那么就可以通过EXCEL工作表来实现。
1.4 查询
可以查询学生的资料、成绩、学分、总成绩排名等等。
1.5 修改
能蚋谋溲生的休学、转院系、转专业、退学等资料。
2 高校通用学分制教务成绩管理系统的设计
教务成绩管理系统是在选课及排课的基础上实现的,所以就要根据学生的选课和排课的记过,确定学习需要录入的一系列信息,登记学生需要缓考、补考的名单,通过系统录入数据并且查询成绩、统计及维护,还可以实现评定奖学金等功能。
对系统进行分析,存放成绩数据库除了学号、课程、成绩、学分、绩点及学期标示等字段以外,还要能够突出学生的上课班级、考试性质(缓考、正常考)、课程学习性质(必修、选修、重修)等。
3 高校通用学分制教务成绩管理系统中模块和功能
系统主要由系统管理、成绩输入、资料输入、报表输出、成绩统计和查询等模块组成,以下就简单描述这些模块的功能。
3.1 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模块的功能主要是对不同层次的用户设置不同的权限,并且对成绩管理系统进行了说明。
3.2 成绩输入
以班级为中心录入必修及选修课的成绩,以课程为中心录入任选课的成绩、补考成绩及重修成绩,并且还要录入重修及补考的次数。对于一些个别的课程,在学生成绩小鱼60分并且大于等于45分的时候,可以选择B类学分,当某同学的B学分超过学校的规定限度的时候,学生将选择不了此学分。
3.3 资料输入
资料输入是输入学生的情况及科目的情况。因为科目代码及学生的学号中包含学生的一系列信息,所以系统可以自动生成成绩表,其中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所有科目。当信息录入错误的时候,只有系统管理人员才能够通过此模块修改科目的资料及学生资料。当某学生要退学、转院系、转专业的时候,在将一些相关资料录入之后,系统会修改学生的情况并且自动修改其中的相关记录。在学生休学的时候,统计班级成绩的时候系统不会计算这名学生的成绩。
3.4 报表输出
报表输出是在学期结束之后自动生成学生成绩报告单,根据学生的平均成绩点及总分生成学生的必修及选修成绩表,还可根据班级生成学生的选课成绩表。
3.5 成绩统计
要想生成报表,就要在输入成绩然后经过统计进行,统计主要是通过系统运算自动生成学生的学分、绩点及学生总学分和平均学分;
3.6 查询
教务管理人员或者辅导员能够通过此模块对补考、重修的学生进行查询,学生也能够随时查询自己的成绩及学分。
4 高校通用学分制教务成绩管理系统的实践应用
成绩管理系统是教务管理系统中的重要内容,通过进行设计及开发,能够满足学校成绩管理需求。
(1)可以设置成绩管理参数,成绩能够根据参数设计进行数据统计和管理;
(2)教师及成绩管理人员能够登录系统进行成绩的录入,其中的各功能都能实现,并且还可以进行成绩修改;
(3)成绩统计及报表分析设计正确;
(4)每个用户都有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同用户拥有不同的权限,保障了信息的安全性;
(5)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注册的身份查询自己的各科成绩及学分信息。
5 结束语
随着教育的理念创新和改革,高校也在不断的扩大规模。在此基础上可以创建一个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教务管理系统,与传统的管理理念相结合,使高校现代管理理念能够符合目前的社会需求。高校通用学分制教务成绩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教务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节约了办公成本,使教务工作更加规范和有序。
参考文献
[1]张莉.基于学分制的高校教务管理系统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4.
[2]丁超.高校综合教务信息管理系统研究与开发[D].贵州大学,2008.
作者简介
李飞,现为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图文信息中心网络工程师。负责学院的校园网络运维和信息系统技术支持,承担学院部分应用系统(成绩管理系统,新生报到系统、门户网站等)的开发维护和计算机应用基础教学。
【关键词】远程数据通信;TCP/IP协议;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污染物监测
【中图分类号】TP31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0)12-0056-1
该系统实现可大致分为界面设计、数据库编程开发、网络通信编程开发等三个主要部分。其中,客户端和服务器端的界面设计在风格上保持了一致性,均采用了VS2005的标准控件,主菜单根据数据查询、参数设置、显示方式等功能实现划分。客户端程序将串口发送的数据进行处理后,在存储到本地数据库的同时使用TCP/IP协议向服务器端实时地传输数据,服务器端接收到数据后存入其数据库,两端均能执行数据查询操作。
通过本信息系统实现了环境污染物的远程监测和管理,为检测部门的监控和产品厂商的产品维护提供了便利。
一、综述
为了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不仅需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加以治理,同时还需要对这些参数进行连续在线测量。实际上,监测设备数量众多,配置分散,宜采用多个直接数字控制并通过通信控制器进行互联组成多域网。这样既满足了监测部门的远程监控,也便于生产厂家的远程维护。经过研究发现,采用互联网是目前比较方便并且经济的解决方案。
本系统运行于WinXP环境,采用Visual 2005平台,选择C#语言作为开发工具,使用SQL Server 2005数据库,实现了以下三个模块的程序:1.远程通讯类的编写。它必须允许客户端和服务器端访问使用,以实现基于Internet的数据传送和信息共享。2.客户端程序。用于接收服务器端报送的数据报文并将数据存入网络数据库,可以对数据信息进行各种统计和查询,并对服务器端进行参数设置。3.服务器端程序。用于对现场端的监测信息进行数据处理、存储,并将其报送至服务器端,以及接收用户端的控制信息并做出相应动作和反应。
二、功能分析
(一)服务器端功能分析
服务器端需要对烟尘参数进行数据检测、处理和存储,把处理后的监测结果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和通信协议发送给客户端,并能够实时地响应客户端发出的指令。要完成该功能并能实现传输的安全可靠性,首先要考虑网络通讯方式的选择,如TCP和UDP、C/S和B/S的选择,在比较后,本系统选择了TCP/IP协议和C/S架构;其次要有自己的通讯协议,方便双方安全通讯和数据的正确;最后,在客户端发出指令(包括监测指令和其他指令),服务器端要实时无条件地响应客户端的指令,快速地将数据传输到客户端,并准确地完成客户端发出的指令。
接收客户端的控制信息并做出相应动作和反应。这个功能的实现,也是基于远程控制技术,相当于服务器端的后台程序,后台中有客户端发送的指令具体实现方法和程序,这些程序在服务器端应用一个类,很好地封装起来。需要完成的动作和反应,主要包括客户端对检测仪器的选择、参数设置以及光路控制等。
(二)客户端功能分析
客户端需要接收服务器端报送的数据报文并将数据存入数据库,并能对数据信息进行查询;对于数据的存储、查询和显示方式,类似于客户端一样,需要借用数据库处理模块和显示模块。
不同的部分在于远程控制模块,它主要是包含了客户端内所有能实现的控制功能,通过发送指令,来让服务器端执行相应指令的程序来完成参数设置和检测仪器的选择等功能。实现方法是在客户端的一个类中将包含服务器端所有能执行的指令,然后经过控件的操作,通过远程通信将控制指令传输给服务器端,来执行命令,从而实现远程控制功能。
三、设计开发
(一)界面设计
主界面设计采用父窗体方式,使用MenuStrip 控件来做菜单栏,按照文件、用户信息、实时监控、历史数据、污染物校正参数、系统参数等主题进行分组,将功能公开给用户。
文件的下拉菜单中包含了数据删除、数据备份、数据恢复以及退出;用户信息下拉菜单中包含了对用户信息的设置;实时监控的下拉菜单中包含了选择监测点(该项中包括全部、01、02、03、04几个选项)、选择多个监测点、多图形查看以及监测方式(该项主要包括采样间隔、数据、曲线和堆积图);历史数据的下拉菜单中主要包括按时间查询、显示、关闭显示、按窗口全部打开、历史数据导出;污染物校正参数的下拉菜单包含了设置;在系统参数的下拉菜单中包括参数设置、光路控制、基本参数设置、串口参数设置、选项、历史记录导出、口令无效。
(二)服务器端设计
在收到监测仪器的数据后,调用数据处理模块转化成直观的数值形式,通过TCP/IP通讯协议将数据发送给服务器端,实现远程数据传输。在数据传输中,首先要创建套接字Socket,所创建的套接字与本地的IPEndPoint绑定,设置套接字的模式为侦听模式,在套接字上接受接入的连接并在套接字上接受介入连接。
客户端程序除了远程通信模块外,软件定义了其他相关模块类和对象,主要有:Communication类,负责与单片机的数据通讯;Viewexport类,负责图形曲线和图表的显示及图表的Excel方式导出;Alarm类,负责报警功能;DataProcess类,负责数据的处理;TableLog类,负责日志记录及数据库操作。
程序采用事件驱动工作方式,各功能模块互相协作,自动触发相应的消息事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Alarm类和TableLog类与后台数据库MS SQL Server2005使用技术相结合,实现数据库的动态更新和复杂的查询任务。
(三)客户端设计
客户端登陆并选择好服务器IP地址后,服务器实时将处理好的数据传给客户端。一般情况下发送过来的数据是字节形式的,通过和客户端相同的字节转化,将数据转换并存入本地数据库,同时将数据显示在监视界面中DataGridView控件中的表格中。在以后需要访问的时候直接查询本地数据库。此时的访问主要通过DataRead方法从数据库中读出。
由于客户端不需要进行数据的处理,只是显示监测仪器传送的数据并存储到数据库,所以相对来说数据量会比服务器端缩减很多,处理速度也会增加,能够满足多个服务器同时监测的条件。
四、总结
借助于环境污染物因子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将工厂监测部门的监控和政府监督部门的管理有效连接起来,方便了远程监测和产品厂商的产品维护,实现对环境污染物因子排放情况的随时掌握,实现现场运行数据的实时采集和快速集中,获得现场监控数据,为远程监测故障诊断技术提供了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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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力自动化;防误锁群;管理系统
前言
目前,自动化机房普遍未装设防误用程序锁,尤其是在UPS系统上,未见相关防误锁具产品,普遍采用人为挂锁,可靠性不高,防误功能基本不存在。但是UPS系统作为自动化机房的后备电源,保证着自动化设备的持续性供电,任何突发性的UPS故障或是误操作,对于自动化设备是极其危险的,进而威胁到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针对UPS系统在起机、停机和检修时的不同状态,UPS系统的旁路开关、市电开关、馈出开关、电池开和检修开关等的闭合或断开的顺序是不同的,要求也是及其严格的。根据上述现状,UPS系统需要一套有效的防误装置及管理系统,既能够实现微机程序管理,而且要求操作简单,可靠性高。根据UPS系统的操作要求,加装在不同位置的程序锁根据程序钥匙设定的顺序,开启相应位置的程序锁。
1.自动化机房防误锁群技术方案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文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电力自动化机房防误暨锁群综合管理系统,包括安装有管理软件的程序主控机机、指令传输装置、程序钥匙,以及用于防止误操作UPS系统的UPS防误锁具和安装在机房门、机柜门和服务器前后盖子上的一匙通锁具,所述程序主控机和程序钥匙通过所述指令传输装置相互连接,实现数据指令的传输,所述程序钥匙与所述UPS锁具和一匙通锁具匹配使用,所述程序钥匙设置有与所述UPS防误锁具中的程序锁匹配的接触电极及可开启对应所述UPS防误锁具和一匙通锁具中的机械锁具的解锁头,以及完成锁具开启的状态判断电路,实现对电力自动化机房防误暨锁群管理。进一步地,所述UPS防误锁具中的机械锁具采用防拨级锁扭式锁芯,所述一匙通锁具采用轴向偏置磁控钢柱的锁芯;或者,所述UPS防误锁具中的机械锁具和一匙通锁具均采用轴向偏置磁控钢柱的锁芯。
2.一种基于防误锁群综合管理系统的管理方法
第一步:所述程序主控机根据需要进行巡视、操作的区域或设备,通过其安装的管理软件将涉及到的UPS锁具和/或一匙通锁具进行相关的模拟授权,并形成的操作序列号;第二步:所述指令传输装置接收到所述程序主控机传输过来的授权信息和操作序列号信息后,输出给所述程序钥匙,当所述指令传输装置与所述程序主控机和/或程序钥匙之间采用无线方式连接时,所述指令传输装置对授权信息和操作序列号信息处理后传输给所述程序钥匙;第三步:所述程序钥匙接收并存储用于开启所述UPS防误锁具和一匙通锁具的授权信息和操作序列号信息;第四步:操作人员即可持所述程序钥匙前往操作作业现场,所述程序钥匙按照存储在其内的授权信息和操作序列号信息,依UPS系统各位置开关安全逻辑的先后次序对UPS防误锁具进行开启操作,和/或对一匙通锁具进行无逻辑次序的开启操作,直至到达现场并对设备进行巡视、操作。进一步地,所述程序钥匙在开启每一所述UPS防误锁具或一匙通锁具的同时,自动进行记录开启每一锁具的操作信息。进一步地,在完成对设备进行巡视、操作后,所述程序钥匙通过所述指令传输装置将记录的操作信息反馈至所述程序主控机进行保存,以便进行考勤和追朔管理。进一步地,所述程序钥匙在开启每一所述UPS防误锁具或一匙通锁具的同时,通过无线连接在线的所述指令传输装置实时反馈相应的操作信息至所述程序主控机中,进行实时监控,并进行保存,以便进行考勤和追朔管理。进一步地,在所述程序主控机根据需要进行巡视、操作的区域或设备,通过其安装的管理软件将涉及到的UPS防误锁具和/或一匙通锁具进行相关的模拟授权,并形成的操作序列号之前,所述程序主控机采集所述管理系统中的所述UPS防误锁具和一匙通锁具的程序,并与所述程序锁具对应关系的设备名称或房间门名称或锁具位置名称和锁具类型回传给所述管理软件。进一步地,所述程序钥匙在开启每一所述UPS防误锁具后,均对开启下一所述UPS防误锁具进行约束和提示。
3.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文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设计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图1是本文所述电力自动化机房防误暨锁群综合管理系统实施例的结构原理示意图。
图1 构原理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所述电力自动化机房防误暨锁群综合管理方法的流程示意图。
图2 流程示意图
4.结语
本文通过上述技术方案,即可实现使用一把程序钥匙对自动化机房UPS防误锁具和一匙通锁具的开启,完成对电力设备的巡视和操作,操作、携带方便,而且只需安装一套管理系统即可实现传统两套管理系统(UPS系统和一匙通系统),管理系统结构更简化,维护更方便,同时可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应用起来简便、安全,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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