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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K01+8
当前,全世界都在关注中国,关注中国“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我国将把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并将强化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准成为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自2010年至今,已完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7项,项目总计节能量26321吨标煤,减排CO2 100.81吨,取得不俗的业绩。节能服务公司被称为 “节能医生”,为客户提供初步诊断、开处方(设计并提出节能改造方案)和治理,最终实现全面的节能诊疗服务。应用无极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照明节能改造具有资金投入低、回报率高、风险小等显著优势。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作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服务。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后,可选定双方认可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施前用能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随后节能服务公司履行合同,审核机构在项目完工后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认可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再次对用能单位的用能情况进行评估并判定节能量是否达到要求,用能单位以此为依据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收益。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之后, 用能单位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合同到期后,用能单位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作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用于技术和财务可行的节能项目中.使节能项目对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都有经济上的吸引力。这种双赢的机制形成了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内在动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将绿色照明列为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提出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机制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产品的意见。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独立承担了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大部分风险。客户实施节能项目的风险减少。
节能服务公司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具有专业技术服务、系统管理、资金筹备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项目成本,还通过分享节能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促进自身的发展壮
大。
3、高效节能是确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短期回本的根本保证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照明节能工程的基本前提就是要能够节省足够的电量。当前无极灯光效为70-90lm/w。由于发出的是白光,接近全光谱,即自然光,是最符合人体生理特征、有益身心健康的光源。无极灯功率因数0.99以上,额定功率就是整灯的实际消耗功率,无需补偿。钠灯、金卤灯功率因数只有0.4-0.6,经补偿后方可达到0.8-0.9,实际消耗功率大于光源额定功率的20%甚至更高。国内100W以上的大功率节能灯普遍功率不足,功率因数0.6-0.9,而且光效普遍较低,只有40-60lm/w。所以,在不影响照明效果的前提下,灯具反光效率相同,无极灯比高压钠灯节能50%以上、比金卤灯节能40%以上、比节能灯节能30%以上符合产业实际水平。
一个中等地级市应用无极灯替换高压钠灯进行道路照明改造,一年节省耗电量438万千瓦时。由于无极灯至少具有60000小时寿命,高压钠灯只有8000-12000小时寿命,所以无极灯替换高压钠灯又省却了一大笔维护费用。耗电量的降低,对照明电缆要求也相应降低。对于新的路灯工程,还可省去一定的电缆费用,不仅节能降耗,经济效益也十分明显。按照当前的无极灯价格水平,对一个地级市的路灯使用无极灯进行节能改造,当年便可收回所有投资,剩余四年便可以坐享节能收益。
4.性价比影响合同能源管理无极灯节能项目成败
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是一款产品得到广泛应用的根本前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由于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先期投入资金,选用产品性价比关乎项目能否在较短时期收回资金。随着无极灯技术的不断成熟,性能优越、价格合理的元器件被陆续发现并投入使用,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效率提高速度较快。大功率一体化无极灯的出现,使得无极灯能够在与节能灯相似的流水线进行生产作业,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价格只相当于节能灯的1.2-1.3倍,而寿命是其5-6倍,光效是其1.5-2倍,可以方便快捷地应用于大多数场合。当前采用EMC模式实施LED路灯工程的项目回款周期短的3年,长的10年,主要原因是LED路灯的价格太高,缺乏性价比优势。根据当前LED的产业技术水平,LED的价格在短期内仍然难以回落。而按照无极灯当前的产业水平,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有了保证,产品的性价比达到正常水平。当前,在合同能源管理照明节能改造工程中选用无极灯是明智之举。
5、无极灯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1)很多人了解无极灯不够,产品知名度不高。同作为第四代新光源的LED产业在各界政府的大力宣传扶持下,开展了诸如“十城万盏”等大规模的市场推广活动。2010年“十城万盏”工作进入重要实施阶段,21个试点城市之外的地方政府仍在十分积极的申请加入,先试点变成了遍地开花。09年LED路灯被过度炒作、过度投资,已然成为高风险行业。据了解09年大部分的LED路灯企业都是亏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上游核心技术、企业盲目跟风引起的。无极灯在国内拥有成熟的核心技术,产品质量的稳定性、通用性能和性价比都超过了LED,而各界的关注度仍然很低。
2)对无极灯市场缺乏科学的认知。生产企业只管做出无极灯,而对于如何进行无极灯市场销售策划,如何与钠灯、金卤灯等展开市场竞争,缺乏整体的规划。
3)国家标准尚未出台,生产厂家标准不一,制约了市场普及。
6、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照明节能工程的几点建议
(1)注意节能量的计量方式,这是双方分享节能收益的关键。如无极灯的节能测试,应该在生产工艺相同的情况下.进行连续的运行测试,准确测试出单位小时节电量。
(2)由于是一种新的投资收益模式,在项目合作和合同谈判中。必须注意节能效益分成在财务处理方式。
(3)合同中应该明确设备故障或不能正常运行时。对节能效果有影响时,双方节能分享比例如何确定。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减排;融资;秦岭水泥
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突破口,也是高能耗企业降低能耗费用、开源节流的必要途径。做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高端的技术支持,而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在传统模式下,无论节能项目是否成功,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耗能企业承担。节能项目本身存在的巨大不确定性和风险让众多高耗能企业裹足不前,也制约了这些企业经济效益与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新型金融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本文以秦岭水泥为例,在介绍该公司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成功解决节能项目资金需求实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模式,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秦岭水泥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践
陕西秦岭水泥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秦岭水泥)筹建于1956年,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史。迄今,公司已是国家多年的水泥重点骨干企业,也是全国重点支持的60家水泥企业之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国家环保要求的提高,以及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剧,秦岭水泥不断在节能减排上增加投入、加强管理,以提高生产运行质量和经济社会效益,其2007年进行的节能改造项目最为典型。
2007年,秦岭水泥的经营形势非常十分严峻。公司不仅连续两年巨额亏损,并被证交所列为有退市风险的“*ST”公司,而且面临着淘汰传统旧工艺、引进新工艺的市场趋势,需要对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投资。水泥价格的波动、经营成本的压力也迫切要求企业节能降耗,尤其需要对公司6号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窑尾高温风机进行变频节能改造。此种背景下,如果按照传统思路进行节能改造,不仅前期一次性投入大(300多万元资金),而且短期回报率低,企业资金存量难以满足。在强大的资金需要与现实的有限资金存量面前,公司管理层一度焦虑不安,不知如何融资以完成节能改造项目无米之炊。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就像及时雨,让困顿中的秦岭水泥看到了希望,并解决了公司节能项目所需的资金问题。
在对6号窑的窑尾高温风机进行节能改造之前,秦岭水泥并没有接触过合同能源管理,更不清楚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正是在此项目的改造初期,由于设备投资价值不菲,企业资金有困难,公司在西门子的推介下,在陕西省发改委、铜川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经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缜密的技术论证和工艺测算以及可行性论证,最终与第三方西安某节能服务公司正式签署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根据合同,西安市的这家节能公司投资购置一台PH-6型1250千瓦的西门子-罗宾康完美无谐波高压变频器,然后租赁给秦岭水泥用于启动调节高温风机电机运行,秦岭水泥仅需投入30万元用于变频器室建造及高低压电缆铺设。通过对项目实施前后窑尾高温风机电机的电耗对比,以严谨的方法计算节能效率和节能收益。节约的电费一部分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剩下的是秦岭水泥的收益。能源管理合同结束后,这台变频器设备的所有权无偿归属秦岭水泥。2008年7月,在土建、电气、自动化等部门的紧密协作下,秦岭水泥6号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窑尾高温风机的变频节能改造项目顺利完成,前后只用了一个月的时间。项目完成投入运行后,秦岭水泥节每年节电l70多万度,节约电费折合人民币80多万元,节能效果相当显著。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模式分析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原理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20世纪70年代在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所需全部资金的节能投融资方式。
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下,节能服务公司与具有节能改造需求的能耗企业(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合同期限、改造成本投入比例、利益风险比例等。根据合同规定,节能项目改造初期,节能服务公司为能耗企业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等服务;改造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向能耗企业提供包括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服务;改造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推销的不是产品或技术,而是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有两种最基本的合同模式:节能量保证型(Guaranteed Saving Contract)和节能效益分享型(Shared Saving Contract),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借贷风险的承担者不同。
节能量保证型,是指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向能耗企业承诺最低节能指标,保证其项目在改造后的节能收益。在项目实施后的合同期内,由能耗企业归还进行节能改造的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实施节能措施后的合同期内项目的节能收益没有达到合同中承诺的数字,节能服务公司就必须将这部分收益差额退还给能耗企业。节能收益超出合同规定的部分,则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按合同中事先确定的比例分配。在这一模式下,能耗企业是节能改造金融贷款风险的承担者。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能源管理合同中商定,工程初期进行工程改造的款项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融资或者与能耗企业分担融资,项目运行后所得的节能收益在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之间按比例分配,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分得的节能收益足以偿还其进行节能改造的贷款以及保证其合理利润率。在这一模式下,借贷风险全部或绝大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能耗企业不承担风险,或仅仅承担小部分的风险。
与节能量保证型相比,节能效益分享型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能耗企业不用资金投入即可完成节能技术改造,能耗企业“零投入”;二是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其投资的收回或利润的赚取全部来自能源节约所带来的项目效益,能耗企业“零风险”;三是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后续全部节能效益归能耗企业,能耗企业“高回报”。也因为如此,在节能服务市场发展的初期,能耗企业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更为偏爱。秦岭水泥2007年的节能改造项目使用的就是此种模式。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
对高能耗企业而言,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十分明显。
1、资金投入少,风险低。按照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能耗企业无须投资大笔资金即可引入节能产品、节能技术和专业化服务,而无需承担节能项目上的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不仅资金投入量小,而且风险水平低。这可能也是2007年身处困境中的秦岭水泥敢于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对其6号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窑尾高温风机进行变频节能改造的主要原因。
2、节能有保证且效率高。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向能耗企业提供的是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在内的一整套服务,而且有国内外最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作支持,能够保证项目的成功运行。单从节能效率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进行的节能改造项目,其节能率一般为10%-40%,最高可达50%。以秦岭水泥为例,其2007年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率就远远超过当初节能服务公司承诺的25%。
3、改善现金流,提升企业竞争力。能耗企业借助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减排,不仅可以节约节能改造初期所需的资金投入,而且可以将有限资金投入到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进而改善企业现金流动状况。同时,能耗企业还可以减少能源成本支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环境品质、建立绿色企业形象,并从节能服务公司处获得专业的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三、思考与启示
综上,合同能源管理既能减轻高耗能企业节能减排的融资压力,又能克服传统模式下节能项目的大部分风险由能耗企业独自承担的问题,并能帮助能耗企业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最终实现盈利和可持续发展。但合同能源管理毕竟是一种新型机制,也可能面临失败的风险,其成功运行需要政府、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扶持与保驾护航。对此,笔者建议:
(一)政府在政策和财政上支持合同能源管理
融资是能耗企业,尤其是中小能耗企业在进行节能减排时需要首要面对的问题和难题。政府应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持续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融资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其所在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奖励、税收减免,并鼓励银行向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二)建立健全合同能源管理风险控制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个长效的项目,投资回报率高,但如果能耗企业停产、转产或破产,合同能源管理就面临失败的风险,节能服务公司也会因此而承受巨大的损失,进而影响其他能耗企业乃至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因此,应通过建立健全合同能源管理风险控制机制予以预防。具体来说,能源管理合同签署前,能耗企业要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可供选择的担保抵押措施等方面的详实情况,以增强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信心。节能服务公司也应在能耗企业的帮助下,弄清节能改造项目的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的指导下选好改造方案、技术与配套设备。此外,节能量的具体计算方法、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等因素对节能量的影响等细节,都要在能源管理合同中定义清楚,以防范于未然。
(三)营造有助于合同能源管理成功运行的市场环境
市场环境是合同能源管理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关键因素。我国应加快培育发展节能技术服务市场,为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创新机制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体来说,可通过电视、报纸等舆论媒体以及节能减排的专项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尤其是高能耗企业及其职工的节能减排意识;培育和提高节能服务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着力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节能服务企业的科技水平;建立环境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效果纳入能耗企业及其领导的业绩评估系统,并与企业领导、职工的薪酬挂钩;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能耗企业予以奖励,对未有效进行节能减排的企业予以处罚。
参考文献:
1、向建军.合同能源管理助推企业节能增效[J].广西电业,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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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三良.节能市场合同能源管理之我见[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8).
4、张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创新与法律应对[J].生态经济,2010(9).
【关键词】合同能源;节能服务;管理模式
1.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能源消费大国,但能源利用效率低,是能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发展新能源、节能减排、提高能源效率已成为我国能源发展的关键。每一个高耗能用电企业,能源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相当大的比重,如何降低能耗、开源节流,已成为各企业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节能减排是一项战略政策,也是发展低碳经济、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的节能管理模式,正日渐成为供电企业、节能服务公司与用电企业进行节能合作与沟通的纽带。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是能源管理公司的一种经营方式, 是一种基于市场化运作、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风险的节能新机制。
2.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服务
2.1 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一种以节约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基于这种机制运作的专业化公司被称为节能服务公司(ESCO)。合同能源管理过程就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包括能效审计、融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培训、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系列的综合,并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来收回投资和获取利润。
江门供电局以合同能源管理推动节电服务的内涵就是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以促进用电客户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把节能服务融入优质服务体系。由2007 年开始,江门局加强宣传,深入厂企,挖掘客户节电潜力,节电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政府的指导下,形成与节能服务公司、科研机构的战略联盟;通过加强宣传,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完善营销手段,以合同能源管理引导客户节约用电,丰富和拓展供电服务的内涵,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向电力能源方案综合服务商发展;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江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图1 合同能源管理示意图
目前,江门用电客户存在大量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电项目,如客户使用的专用变压器中还有不少S7型及以下型号的高损变压器。但与巨大的节电潜力相比,实际取得的效果却十分有限。经过细致调查分析,江门局认识到客户节能意识薄弱、资金和技术匮乏是影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最大的瓶颈。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给供电企业进行节电服务指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新路,合同能源管理为江门局深入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拓展服务内涵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对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2.2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
(1)选择节能服务公司,利用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帮助客户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供电局在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参谋和向导,帮助客户实施节电改造,配合客户进行调研,跟踪分析节电改造效果。供电局要做用电企业的技术指导,帮助选择信用好、具有一定技术水平、资金和发展规模的节能服务公司,建立本地区节能服务平台。
(2)通过整合供电企业内部在节能服务方面的技术、设备和人才资源,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为重点客户提供节能咨询、培训、诊断、改造、评估、维护等一体化服务。
(3)选择具备节能潜力的企业客户,开展宣传、指导和培训。
(4)确定节能工作内容。以无功补偿、变压器经济运行、更换节能设备、使用节能技术、提高功率因数、负载率、负荷管理技术、谐波治理为主。有条件的供电企业,可扩展业务规模,将服务范围延伸至交流电机变频调速、热泵改造、电动机系统节能、分布式供电技术等领域。一般情况下,江门市功率因数不符合要求的节能改造占大多数,变压器经济运行、负载率的改造也为数不少。但这些改造工期短、投入少、见效快,供电局根据客户的需求很快就可以提供帮助完成改造,一般情况不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图2 供电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2.3 合同能源管理成功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江门某纸箱厂是一家生产瓦楞纸箱、彩色印刷制品的企业。该公司10kV配电房安装一台420kVA SJ3型的高耗能变压器,配电变压器处于轻载状态,并且现场电容补偿盘已损坏,每月功率因数电费达到七千多元、变压器损耗电费一千多元。该公司有较强的节能改造意愿,但因缺少资金一直未进行节电改造。
根据企业的用电特点,江门局提出了减容变压器和安装自动无功补偿装置的节能技改方案。建议将变压器更换为S11型250kVA的并安装100kVar无功补偿装置。为打消客户对节电效果和投资回报的疑虑,江门局有关人员多次上门服务,加强了客户的信心。最终,该公司和江门局共同选择了新会大光明城区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节能服务公司,并根据江门局的节电建议书,签订了能源节能服务合同,完成了节电改造。
该项目工程造价55000元,预计项目改造后,功率因数能够达标,每月减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约8800元。合同约定:改造工程完工后,企业分期从节能收益中支付工程款项,每月支付5500元,期限为10个月。预计扣除每月支付的工程改造款后企业还能分享约37%的节电效益,10个月后全部效益归企业所有。
2007年12月,项目改造完成后,实际效果好于预期(如表1所示)。客户每月节省电费合计10877元,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内实际分享节电效益51%,客户分享49%,10个月后全部效益归企业所有。
表1 客户节能改造前后用电对比表 单位:kWh,元
月均用电量(基准电量) 月均到户电价 月均电费 备注
改造前12个月
17779 1.6198 28798 基准电量采用改造前12个月的平均用电量
改造后8个月 1.0080 17921
对比 0.6118 10877
注:1.客户的节电效益主要体现在节省功率因数电费、变损电费和基本电费,使到户电价降低。
项目采用分期支付固定额度工程款项的方法,不但克服了一般节能改造项目“先投资后回收”支付方式的瓶颈,而且在目前缺少公认的节能效果度量方法和权威验证机构的情况下,避免了合同各方对节能效果度量方面的争议。对于用户来说,改造前后电费明显的下降使其能够了解节能项目产生的效益,有利于减少其与节能服务公司的纠纷。
图3 用电客户节电效益分享图
2.4 供电局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中的角色
引入节能服务公司,利用社会上的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帮助客户节电改造是合同能源管理具体实施的模式。在实施过程中, 供电局起到技术指导、检测、监督的作用,做好参谋和向导,帮助客户实施节电改造,配合客户进行调研,跟踪分析节电改造效果,促成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3.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存在的问题
(1)一些用电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认知度低、推广积极性不高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2)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大多为中小企业,自身力量薄弱,难以发展壮大。
(3)很多地区目前还没有正规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较为麻烦。
(4)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操作中,如节能量的核定、合同的履行、现行税收政策和金融制度的适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难题。
(5)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涉及客户自身利益,急需政府方面引导和宣传, 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节能减排要求,加紧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系列配套政策,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快市场培育步伐。
4.对电网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建议
4.1 实施主体
电网企业应以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模式,成立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整合电网企业内部在节能服务方面的技术、资金、设备和人才资源,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为广大用电客户提供节能咨询、培训、诊断、投资、改造、评估、维护等一体化服务。在组建节能服务公司的方式上,有2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新设立节能服务公司;二是收购社会上已有的节能服务公司。但是不管采用哪种方式,电网企业都应充分吸收社会节能服务组织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力争成为节能服务市场的龙头企业。
4.2 服务领域
在服务对象上,电网企业应重点选择节电潜力大且有节电改造意愿,但是缺乏专业技术指导或是缺乏项目资金的用电客户。从业务范围上讲,在业务开展初期,电网企业应以无功自动补偿、变压器经济运行、电力系统经济运行、负荷管理技术为主,不断积累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扩展业务规模。随着业务的深入开展,再逐步把业务范围延伸到交流电动机变频调速、电动机系统节能、分布式供电技术等其他领域,最终形成涵盖各个专业、各种节能技术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
4.3 运营方式
电网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2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能源服务合同的开发,第二阶段是能源服务合同的实施。在这些步骤中,最重要的有3个环节。
(1)节能诊断和分析计算。电网企业对客户的耗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测评,将测试数据记录下来,通过对预改造设备能耗情况的调研,分析其改造后可能达到的节能效果,从节能潜力上判断项目的可行性。
(2)节能改造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一定要针对具体的客户而定,尽可能通盘综合考虑,从可行性分析到拟采用的技术和拟选用的设备等,都要经过谨慎设计,这样才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3)节能量监测及确认。电网企业与客户要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节能量监测的设备和计算方法,并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监测的执行应由电网企业和客户双方共同主持,也可请第三方执行。
4.4 风险管理
电网企业必须将风险管理贯穿于合同能源管理始终,有效控制各种风险。
(1)投资风险。电网企业在实施节能项目前,要对客户的资信、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评价,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客户历史上的电费回收记录可以作为决策时的重要辅助信息。
(2)技术风险。电网企业应认真编写和认证可行性研究报告,“保守”预计节能效果,尽量选择自己已经熟练掌握、比较成熟的节能技术,选择可靠的设备供应商和施工队伍,保证项目质量。
(3)财务风险。电网企业应在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生命周期内的现金流,准确计算项目的内部报酬率(IRR),确保项目成本得到完全的补偿,并取得合理的收益。
5.结束语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已尝试10年,充分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对节能事业的巨大推动力,节能改造技术将有很大的市场推广空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正在研究制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程》,对规范节能服务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随着国家节能政策的贯彻,新能源、低碳经济的蓬勃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用电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
参考文献
分析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在LED路灯照明应用中的优势,针对某县沪陕高速引线第二标段路灯改造工程的实例对比,分析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能源管理的效果,总结经验并展望其发展前景,供以借鉴。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LED照明;节能高效
随着合同能源在中国的发展及在企业中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其“零投资、零风险、高效益”的特点越来越被企业接受和认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有限能源的利用率,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更广范的应用,特别是在LED路灯照明方面,更应该大力推进,以达到节能减排、健康环保、持续发展的目的。
1LED路灯照明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LED照明是利用固体半导体芯片作为发光材料,在半导体中通过电子复合放出过剩的能量而引起光子发射,进而发出不同的光,是一种光效高、耗电少、易控制、寿命长、免维护、安全环保节能的固体光源。LED路灯照明节能合同能源管理,也称电费包干,即以节能电费支付企业工程款的模式进行合作建设。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投资公司对用户进行节能勘查,制定方案,在签订合同后,立即为项目筹资定制高效节能设备并组织好施工、培训、运行维护,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约的电费收益,即以改造投入运行后的合同期内所节电费的一定比例归还投资公司,其余部分及以后产生节约的电费的收益归业主方享有,合同履行结束后设备等无偿归业主方所有。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优势
随着国家节能降耗工作力度的大力推进,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白热化,通过节能以降低生产成本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工作重点,它的优势也日益显现。
2.1客户零风险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EMC服务公司可以对LED路灯工程项目进行全权运作,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客户没有任何风险即可承接节能设备,也就是说,转移了为更新先进设备的资金和技术风险,节能公司承担了此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而客户在享受LED节能项目实施降低能耗成本的同时,又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EMC提供的设备。
2.2客户零投入客户在无需任何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从此LED路灯工程项目的启动即可节省制定、实施、改造及前期的维护、检修等费用支出,并且在合同期满后得到的EMC公司所投入的节能设备,继续享受节能项目带来的源源不断的节能收益,同时又达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
2.3享受专业化的能源管理服务相对于自主聘请节能专家来设计节能方案、采购节能设备、督导安排施工、聘用工程师操作维护、自主运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但避免客户自主进行节能改造和管理带来的繁冗工作,还可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又享受到专业化的能源管理服务,可谓一举多得。
2.4保障节能增效相对于自主进行分期分散的局部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仅拥有成熟的专家团队,而且采用成熟的节能技术以及稳定高效的节能设备进行项目整体运作,避免重复投资造成的浪费。为整体的路灯节能收益提供了保障。这样不但节约了能源,降低了能耗,改善了环境,而且树立了绿色环保节能降耗的良好企业形象,进而从整体上增强了市场竞争优势。
3合同能源管理的实例分析
3.1项目概况某县沪陕高速引线第二标段LED绿色照明工程改造,节省经费106万元。沪陕高速引线第二标段LED绿色照明工程是指北起某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苑路)至沪陕高速引线某县南站新引线出口区段的照明工程。设计新建路灯96套,采用双臂照明、双排对称布灯方式施工,灯杆间距35m,灯杆高度12m,主路光源采用150W大功率LED路灯。
3.2节能改造对比以同一照明工程分别选用3km路段和5km路段的高压钠路灯和LED节能绿色照明工程造价进行对比。根据现已完成的改造标准和以前的能耗标准,普通高压钠灯每个单价为5000元、LED节能路灯8000元。比较二者初始投资(灯具)、架设成本(只考虑电缆、变压器)。对于3km、5km的路段分别采用传统高压钠路灯和LED节能绿色照明路灯这两种施工方案,对比其初始投资(灯具)、架设成本(只考虑电缆和变压器)和运营成本(电费),其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所显示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功率的LED节能路灯的节能效果明显,代替高压钠灯可以节省电费62.5%。五年中,采用LED节能环保路灯,可以节省总开支分别为37.25万元、106.1875万元,节省电能分别为437500千瓦时(以0.6元/度计算)、1399792千瓦时(以0.6元/度计算),相当于节约标准煤53.77吨、172.03吨。目前由于LED节能环保路灯单价比较高,所以其成本相对来说比较高,但是,随着LED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其成本降低也很快。现在1W的LED单价大约在6元人民币左右,150个也只不过800元,LED光源的使用寿命在50000小时以上,平均寿命大于10年(以每天8小时照明为计算标准),而高压钠灯同等条件下的理想寿命是1—2年,不过6000小时(以每天8小时照明为计算标准),在我国条件恶劣的环境中,平均亮灯时间不到一年。两相对比,LED节能环保路灯的维修和更换成本均有较大优势,而且其营运投资和节能减排方面的社会效益更加明显。这里,尤其有必要补充阐述LED节能环保路灯具有的技术优势。LED节能环保路灯最大的优势是,在同等条件下比同比路灯综合能耗节省3/4以上。下图为高压钠灯和LED节能路灯每日不同时段的实际功率曲线图。LED驱动电源为恒流驱动电源,它的能耗几乎不随电压电流变化,这和传统的光源不同。由于电网电压夜晚较高,使得传统光源越是到了夜晚能耗就越高(高压钠灯能耗可高出50%)。
3.3节能改造效果合同能源公司实施的节能工程,改造系统经过五年的实际应用,系统运行良好,节能效果明显。通过能耗监管平台对节能改造工程进行分析,可以进一步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大功率的LED节能路灯的节能效果明显,每盏LED节能路灯代替高压钠灯可以节省功率62.5%,为国家节省电能437500千瓦时、1399792千瓦时,有效地降低并节省了国家的能源,若干年后,按照合同约定路灯管理部门收回路灯管理权,每年节省的电费将会是很大的一笔收入。这仅以3km和5km路段为实例的情况说明,如果这种方式推广到全国各省所有路灯工程项目中,并加以应用,那么不但为节能减排的健康型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而且也为国家节省大量的能源费用,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缓解能源利用紧张的状况。
4前景展望
推广LED路灯照明是应用新能源的方向,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国策。从市场角度看,LED路灯EMC模式可以实现有效的市场机制和双赢结果,EMC为客户承担了节能项目的投资风险、资金压力、改造成本和技术研发推广等费用,不但极大地降低了能耗,并且在运营成本和管理费方面也极具优势。据调研,实际案例显示,在广东省内大部分城市进行的推广和应用等综合优势极其明显,河南省内现在采取LED路灯EMC管理模式的城市不足20%,在全国采取LED路灯ECM模式不足0.08%,LED照明行业的市场才刚刚打开,可谓市场潜力巨大。另外,LED路灯还可与各种检测监控设备连接,例如与智能摄像监控、空气PM2.5检测、气温监测、线路故障监测等连接起来,不但节约了重复安装的成本,而且也为数据的准确性提供可靠保障。LED路灯的发展前景广阔,发展空间巨大。
5结语
我国是世界第二能源消费大国,同时也是能源利用率低、能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现今国内外的能源产品价格仍较高,这大大增加了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成本,LED照明技术的应用能够有效应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市场高度发展竞争阶段的衍生品,是适合现代节能减排的市场运作机制,LED节能路灯改造工程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短短的几年实际应用中取得了显著的节能效果的实例说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LED路灯照明中将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应用前景。诚然,这一模式仍有不成熟、有待完善的地方,但在未来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规避其缺陷,发挥其优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应用将大力推动我国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出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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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减排;节能服务
由于技术创新对基础理论研究的分工与依赖,很多企业在节能技术的研发上往往力不从心。同时,对多数企业而言,能源及其管理并非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得不偿失。引入外部技术力量,通过合同约定开展节能减排成为发达国家降低能耗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市场化途径。
一、合同能源管理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专业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与具有节能意愿的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和能源效率审计等综合服务,而且专业节能公司常常垫付服务所需资金,通过合同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段从能源费用的节约中逐渐收回投资并获得一定利润。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和利润是从客户的能源费用节约额中支付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受到广大高能耗客户的欢迎。基于双方的非零和博弈,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得以迅速发展。欧美经验表明,能源服务业对于推动节能减排具有显著作用。合同能源管理这种市场节能新机制的出现和基于这种机制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的繁荣发展,在带动和促进了美国、加拿大、欧洲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全社会节能项目加速和普遍实施的同时促进了节能服务产业的蓬勃发展。统计数据显示,节能服务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高增长和高利润行业。
二、北京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紧迫性
(一)能源资源和环境制约北京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超大型都市,能源资源的瓶颈制约和环境压力比其他城市更加尖锐和突出。北京能源对外依存度高。作为超大型消费都市,北京不仅能源消耗量巨大,同时也是能源极度依赖外部供应的城市。多年来,巨大的原油贸易进口量是北京区别于其他中国城市贸易的显著特点,占地区进口总额的比重一直保持在四成以上。剧烈波动的国际原油价格威胁着北京的能源安全、制约着北京的经济发展。北京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尤其是严重的雾霾不仅成为北京社会各界的重要关注点,而且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和热议。最近耶鲁大学的一项研究报告引用了NASA卫星获得的数据,指出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北京的PM2.5平均值是每立方米400微克,而同期,伦敦只有20微克。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北京的投资环境和国际形象,更重要的是已经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健康,甚至成为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重要因素。
(二)降低能耗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在化石能源不可再生和供求矛盾日趋尖锐的条件下,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的价格不断攀升。第一次石油危机导致石油价格上涨和能耗高的汽车的滞销,使轻便省油的日本汽车备受青睐,由此开启日系车大举进军欧美市场的新时代。特别是在国际航运、发电、冶炼等行业,能源成本占整个生产成本的50%以上。不言而喻,降低能耗能够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的国家,节能市场潜力巨大。尽管北京万元GPD能耗已经降到0.459吨标准煤,但北京节能减排仍然任重道远。一方面,虽然北京经济结构轻型化使北京万元GPD能耗得以大幅降低,但北京是我国第二大能源消费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能源的大量消耗为北京市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作为中国科技资源密集度最高的城市,北京对对降低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能耗水平责无旁贷。北京必须通过节能技术的输出,帮助其他省市自治区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年青海、宁夏的万元GPD能耗是北京的4倍以上,贵州、甘肃、新疆、山西、内蒙古则是北京的3倍。中国能源利用效率低、符合减排条件的项目多、规模经济效应明显,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利润空间较大。北京在通过能源合同管理帮助其他地区降低能耗方面可以大有作为。
(三)应对新的低碳贸易挑战
在全球温室效应不断加强的条件下,节能减排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中国作为能耗水平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经济高速增长的国家,在碳关税等绿色贸易壁垒面前,高能耗导致中国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屡屡受阻。
在国际社会环境意识日益提高的情况下,企业通过率先采取环境规制所要求的环境友好技术可以使其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得先机。目前,中国的大多数企业尚未意识到悄悄来临的包括碳关税、碳足迹等国际碳壁垒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威胁,大多企业还未开展相应的应对措施。从长远来看,这个问题非常严峻。中国大多数出口企业是中小企业,靠自身实力无法在短期内提升技术和装备水平,也无法提高能效并减低温室气体排放。
三、推进北京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建议
北京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不仅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更大有用武之地。作为中国的首善之区和技术创新中心,北京发展和推动能源合同管理业务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北京市相关产业和重要企业的能耗水平,还可以通过对外服务,降低整个中国的能耗水平。北京企业通过与相对落后的地区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可以把北京相对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运用到生产实际,帮助降低其他地区的能耗水平。同时,北京的节能服务业也可以获得巨大的市场。
(一)通过技术攻关降低重点企业的能耗水平
在全球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为了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业务,北京市曾经与在京的10大能耗大户签订了节能协议。毫无疑问,这些举措对推动北京的节能减排事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可以肯定,这些在京的大企业仍然存在巨大的节能减排潜力和空间。北京可以通过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方式,对在京能耗大户的节能措施开展攻坚战。由于北京高校云集,高端技术人员荟萃,应该可以比较顺利地获得降低能耗的技术方案。这些技术方案不仅是降低这些能耗大户能源消耗的保障,更可以为北京市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一定数量的能源管理公司,向其地区输出能源管理技术
北京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大都市。相对于全国中小城市和中西部地区,北京在成本方面毫无优势可言。北京必须通过技术创新,取得竞争性优势,获得高端利益。通过输出包括节能减排技术在内的各种技术,寻找经济转型的发展方向并发挥自己的优势。
北京和中国相对落后地区的能源合作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中国很多城市的万元GDP能耗高出北京3~4倍。这些地区的高能耗企业,是北京开展能源合同管理业务的重点和主攻方向。通过节能技术研发的强弱联合,使北京和经济发展落后地区优势互补,达到相得益彰的目的。通过向能耗较高的省区提供节能减排、降低能耗的能源技术服务,提升落后地区产品和产业竞争力。
(三)支持能源管理企业做强做大
以服务为主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为客户提供节能融资、专业管理、节能方案、综合审计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方面全面的节能效果保障服务,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高端服务,具有高利润回报的特点,是北京服务业的新增长点。
通过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把北京节能服务产业化、规模化。北京与外地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能效合作项目。正如前文所述,北京同青海、宁夏、山西、内蒙古、甘肃、新疆和他能耗水平较高的省区的合作具有良好的前景。但是,发挥北京的技术创新优势、促进中国整体能耗水平的降低不能依靠个别专业人员和少数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必须发展数量相对较多的专业化能源合同管理的公司。北京市应该通过提供融资、维持政府间接洽及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政策优惠等措施促进北京能源合同管理业务的发展。
(四)对外投资新能源项目,优化北京能源结构
目前,我国大型对外投资项目过于单一,大多数投资集中于传统能源和矿产资源项目,现在应该对此走出去战略进行调整。北京企业可以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参与国内外新能源技术研发和新能源项目开发,提高能源供给的多样性和来源地的多元化,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和优化能源结构。例如,投资于美国的清洁煤炭项目、页岩气项目;投资欧洲风电、核电项目;投资非洲的太阳能项目等。从投资合作项目中,建立新能源的供应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北京企业可以接触和学习国际前沿的清洁能源技术、先进的能源管理经验,这对于推动北京企业在国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高效地利用中西部风能和太阳能资源、清洁地利用中国丰富的煤炭资源的具有重要意义。
(五)鼓励北京高科技企业投身合同能源管理
随着人们逐渐开始意识到清洁能源、绿色能源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许多跨国企业都开始承担与其地位相当的社会责任,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贡献力量。以谷歌为列,据统计,到目前为止Google已经在能源行业(包括再生、清洁能源)投入了近10亿美元。
在国内,人们往往忽视了大型信息技术企业实际上是用能大户这一事实,其庞大的数据中心运行耗费巨大的电能。北京是中国信息技术企业高度汇集之地,中关村更被称为“中国的硅谷”。这些高技术企业应该承当自己的社会责任,发挥其信息技术优势和资金优势投身合同能源管理,投资绿色能源。例如,可以将其高耗能的数据中心建在中国西部,利用当地风能,不仅自身应该在节能减排、绿色运行、能效提升和资源优化上身体力行,还应该尽力为政府、企业和家庭提供节能解决方案。此外,北京云集了中国众多大型央企和国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条件得天独厚,有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进行较大力度的绿色能源投资并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这对于北京优化能源结构、降低排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六)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共同应对区域环境治理
合同能源管理在促进区域节能减排合作、推动区域环境治理方面有用武之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7年之前将大城市的PM2.5浓度降低15%以下。北京市的目标是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大气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是一个局部地区可以独立完成的任务,必须从区域治理上想办法。以雾霾高发的京津冀为例,北京的大气污染不完全是本地燃煤、工业、机动车污染产生,区域污染物输送也是重要影响因素。周边的高能耗产业,尤其是钢铁、煤炭、电力、化工等领域的大规模发展,导致了空前严重的环境危机。以往,中国政府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区域环境合作往往面临地方利益的巨大障碍,效果不佳或不可持续。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最大优势在于各利益主体建立在自愿基础上,通过签订合约的方式,拥有先进节能技术实力的企业和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运用节能降耗技术,从源头上降低能源需求、推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现企业、地方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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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林木生物质;融资;节能
作者简介:张彩虹,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统计系学科负责人,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F326.2;DF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2.1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2-23-03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种全新节能模式。
它是指能源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能源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能源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其基本框架是用能单位将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外包给能源服务公司,不需要事先支付改造和服务费用,并通过减少的能源费用支出偿付能源服务公司,并在项目结束后获得节能资产的所有权;能源服务公司依靠自己的专业优势,有效降低客户能源消耗,分享节能收益并获得利润收益。合同能源管理实现了能源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和社会三方共赢,并逐步发展形成了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商务模式的新兴节能服务产业(贾晓燕 2012)。
它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主要有: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节能量担保模式、能源管理外包模式、设备租赁模式、创新工程施工模式、BOOT 模式等。
王一(2011)对各种模式做了研究,指出节能效益分享模式,是在合同约定的年限内,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融资并为用户提供技术服务,根据服务后的节能效益预算或根据实际运行的效益分析,与用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项目实施后节省的费用。
节能量担保模式,是指在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承诺最低节能指标,保证其项目在改造后的节能收益。
能源管理外包模式,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将用能单位所有的能源费用进行托管,由节能公司支付项目改造所需要的费用,并独自享受通过节约所得的能源效益。
设备租赁模式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在采用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租赁期内,设备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当其收回投资及利息后,设备归用户所有。
创新工程施工模式,是指客户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做能源审计、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并提前支付工程的预付款、在工程结束后支付竣工款。
BOOT模式源于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BOT(建设―经营―移交)结构。新能源等分散能源供应建设项目和热点联产项目,类似于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拥有―经营―移交)模式应用较多。
赵静蕊(2011)则研究了各种模式在目前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里面所占的比例,分别是节能分享模式占约32%,节能量担保模式处于主导地位,达到约57%,能源管理外包模式占约8%,设备租赁模式占约3%。
卢志坚、孙元欣等(2012)分析了在各种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及对于双方的风险和收益等。
在以上这些模式中,节能效益分享和节能担保模式应用最广,它们分别注重了能源节约达到的水平和节约的相关费用。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起步较早的国家包括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和巴西等,目前,这些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融资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模式有:保证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又以前者的应用较多。巴西则建立了独特的保证基金融资模式, 即Super ESCO 模式以及SPE融资模式(丁友卫 2012)。
孙碧(2011)指出,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主要有:债券融资、股权融资、证券化融资、设立专项能源基金融资等,结合债权和股权融资,可推得可转换债券融资,而债券融资的主要债务形式又包括商业银行信贷、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
李玉静、胡振一(2009)指出,在借鉴巴西的经验时,我国在拓展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时,可以选择引入多机构、多方位的融资模式。巴西的保证基金模式、Super EMCo 及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我国都是可以尝试的。但绝不可以照搬照抄,要能够针对具体的节能市场需要,可以考虑运用Super EMCo模式;保证基金融资模式更具有借鉴意义,因为根据我国国情,引入担保可以使我国EMC突破银行惜贷的束缚;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我国并没有应用。
叶倩、吴晶玮、钟奕等(2012)也强调,成功的融资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政府可在对ESCO公司进行备案的基础上建立信用评级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税政策和法律监管体系,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税收,明确补贴额度,明确各利益方的法律责任,推动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为培育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政府还可成立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进行担保,提供稳健的融资保证,从而免除投融资机构的后顾之忧。
四、林木生物质能源介绍
(一)林木生物质能源
“中国林木生物质资源潜力与开发机制研究”课题组在其研究报告(2006)中指出,林木生物质能源资源是指将太阳能转化的生物量经林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可以成为能源的物质,它是林木总生物资源量的组成部分。王连茂(2009)在其研究中提出林木生物质是指以木本、草木植物为主的生物质,把来自森林的能源界定为“林业生物质能源”,指出“林业生物质能源是指林木生物质本身所固定和贮藏的化学能,这种化学能由太阳能转化而形成”。刘刚和沈镭(2007)认为林木生物质能源是指可用于能源或薪柴的森林及其他木质资源。
林木生物质能源资源一般指没有加工利用价值从而形成直接增值效益的林产品原料。可用于发展成为生物质能源的林木生物质资源主要有薪炭林生物质资源、灌木林生物质资源,以及林业生产和更新剩余物生物质资源。
(二)林木生物质能源资源潜力
吕文等(2005)根据调查研究,初步测算出我国森林生物量约180亿吨,每年可获得的资源量约9亿吨,可用于能源开发的资源量近3亿吨。洪浩等(2011)研究指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共有1.04亿公顷(15.6亿亩)林地要进行清林抚育,按照每亩林地至少产生500KG清林抚育剩余物计算,全国将产生7.8亿吨林业剩余物。
另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木材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9379.85万m3,产出剩余物约0.418亿吨;木材制品抛弃物约0.60亿吨。另外,我国薪炭林生物质总量是0.66亿吨,灌木林的生物量约为2.15亿吨。
综上可见,林木生物质能源资源潜力巨大,有待于开发和利用。
五、生物质能源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前景构想
张燕、马越、陈胜(2012)指出,发展生物质能源是当今世界各国改变能源消耗、控制环境污染的主要途径,传统发展模式的单一性使得各国迫切需要寻求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新路径。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和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新机制,其独特的市场主体结构、多元的融资渠道和规范的监管体制都将为解决生物质能源发展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供契机。
蒋建林(2010)也指出,合同能源管理中利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能源,负责从生物质燃料生产到使用的一整套管理实施并承担所有费用,按照低于客户原运行成本5%~20%的蒸汽或热水价格跟客户结算,合作期满后将锅炉赠送给客户,免除了客户的投资风险、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该模式在客户无需投资的情况下,实实在在地降低客户的生产能耗,让客户树立依靠可再生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的化石能源的绿色企业形象。
以东莞市为例,据《东莞日报》报道,根据东莞市2011年初定下方案,两年内全市逐步淘汰改造全市小工业锅炉1200 台,即4 蒸吨/小时以下,使用8 年以上10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为抓住锅炉改造中出现的商机,近来市场上出现一种全新的锅炉能源改造模式:能源生产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EMC)的方式集中供气,企业用户只需缴纳使用费,接入管道就可以使用蒸汽。
虽然目前这样的方式还不是很成熟,尚在试验阶段,但是相信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推进和生物质能源的广泛应用,两者的结合会带来更多的益处。
这样的事例目前不胜枚举。然而根据生物质能源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两者的结合还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具体的组织模式、运行机制等,合同能源管理应用到林木生物质能源领域带来的环境效益的评价标准等,还有需要什么样的政策性支持等,都有非常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因此,本文提出了合同能源管理在林木生物质能源领域的应用研究,以期通过研究,可以分析合同能源管理在林木生物质能源领域应用的运作模式和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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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 机制创新
一、合同能源管理必将成为高校节能工作的核心机制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简单的说就是节能服务商通过和客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帮助客户节能降耗,并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以此取得节能服务报酬和合理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其实质是一种以减少能源费来支付节能项目部分或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其突出特点是:零投入、零风险,客户不用出一分钱,也不负责设计施工等所有事物,一切节能改造的工作均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且客户还能按合同比例分享节能利润,合同到期后所有节能设备和节能收益均归客户。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机制根据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各自所承担的责任以及用户向节能服务公司付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和节能设备租赁型四种模式。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占据主流,同时节能量保证型项目增长迅猛,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和节能设备租赁型项目也纷纷涌现。
1、国家政策助推高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解决了我国企业和单位节能投资意识不强、节能资金不足、效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促进了各种高效节能措施的推广,减少了能源消耗。2010年我国政府全面出台政策法规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4月国务院了《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为落实意见的实施,财政部及国家发改委又先后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应的全国各大省市也纷纷按照意见精神结合自身情况出台了相关规定和办法促进节能工作中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应用。如《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从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实施税收扶持、完善相关会计制度、改善金融服务、明确申请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的依据和程序等各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积极培育节能服务这个新兴行业。
2、高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双赢双促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面向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在高校有其广阔的应用发展前景。首先,合同能源管理解决了高校节能资金短缺问题。节能服务公司与高校通过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和项目设计、实施、维修等一系列节能管理服务,使高校在缺少资金及专业管理人员的背景下节能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其次,节能服务公司为高校提供了专业化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其充分发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技术先进、管理全面、服务专业的特点,使高校由自我管理转变为专业管理,解决了节能技术系统和管理系统的问题,有效地减少了项目成本,稳定地提高了节能效率。高校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仅获得了节能收益,而且将无偿得到高效节能设备,长期受益。再者,合同能源管理在高校的实施具有深远的社会示范作用和指导意义,合作中不仅能为节能服务公司起到积极的宣传作用,还能为其储备大量的技术及人才力量,有效地促进了节能服务公司的快速发展。显然,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工作实现了高校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双赢,不仅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节能减排工作,而且有利于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壮大。
3、高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种种优势
(1)高校能耗高,节能潜力大,市场广阔。近几年,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大高校校园建筑面积都有了大幅度增加,高校已逐渐成为重要的能源消耗单位,建设绿色节约型校园势在必行。此外,很多高校建校时间长,设备陈旧,能源利用率低,管理粗放,浪费严重。虽然近几年各高校都加大了用能管理力度,进行了一些节能改造工作,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具备较大的节能潜力和广阔的节能市场。
(2)高校体制健全,信用好、风险小。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技改的项目回报期一般较长,节能服务公司普遍担心在改造项目结束后用能单位以其没有支付能力、政策变化、体制改革、领导更换等各种理由违反约定不支付款项。在社会诚信和商业诚信相对缺失、司法成本偏高、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对合同能源管理这种中长期的投资普遍感到风险性较大。高校情况则不同,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人员稳定、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避免了因单位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带来的风险,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优质客源。
(3)高校用能稳定,易于核定节能量,操作简便。节能量的计算与核定涉及节能效益的分配,是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在校园建设基本完成、学生规模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用能主要体现在教学、科研、生活几方面,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且高校节能量的计算方式比较简单,与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上易于达成一致。
二、高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项目资金短缺造成的合作困难
高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集中于两种模式: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前者要求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筹措,后者则要求高校用户方自筹大部分资金。但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双方由谁出资,都存在困难。高校的核心职能是教学与科研,其资金多用于此。随着学校的发展,基本能耗资金压力越来越大,能用于规模化节能改造的资金是少之又少,因此高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多希望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由节能服务公司筹措资金规避资金压力。而多数能与高校匹配的节能服务公司均为技术型中小企业,自有资金有限,项目基本都需要融资实施,加之国家对此类项目现有扶持政策的不完善,银行等金融业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熟悉,缺乏相应的项目评估体系,致使节能服务公司对外融资困难重重。此种情势下,势必造成不少数目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因为资金问题而搁浅。
2、高校管理人员节能意识淡薄
高校一般建校时间长,能源管理者管理思想陈旧、成本意识差,用能习惯粗放,只要保障了正常的科研教学秩序,能源开销花多花少一个样,效率高低无人问津;另一方面部分高校能源管理者对未来一段时间的能源价格存在侥幸心理,如改造过后,能源价格波动,则得不偿失。由此造成高校方节能改造工作均较为保守,不到迫不得已,不会主动地实施节能改造。再者在现有的高校能源管理体系中,能源供给方与管理方一般均隶属于高校后勤系统,属于自供自管,而高校的能源管理者与使用者――广大的师生、教职工则分属不同部门,一方面造成能源管理者监管起不到实质的作用,另一方面使得能源管理者又对使用者的不良用能行为、习惯无直接管理的能力,长期以来造成能源管理者的管理意识淡薄。而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不仅需要先进的技术,更需要各环节的良好管理与支持。
3、高校对合同能源管理认知的偏差
在高校方节能意识、管理意识不足的不良影响下,再加上国内对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宣传的偏差,多数高校能源管理者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认识非常有限,仅限于节能效益分享模式――用户“零投资”,“零风险”即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其他模式的了解甚微。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流程的复杂性和灵活性认识不足,对过程中双方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缺乏了解。另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目前又无成熟经验可以借鉴,加之高校相关管理人才的缺失,使得高校多数项目合作都是在摸索中进行。合作中双方一旦出现分歧,由于认知的偏差,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4、高校可实施节能项目的局限性
近年来通过对一些高校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析可以看出,高校在选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上还趋于保守。实施的项目都是一些成熟技术在小范围的推广尝试,而在大规模新技术应用上面则缺少魄力,这也与高校能源管理的核心职能――维持稳定的教学、科研秩序的性质有关,大范围、高新技术的改造在高校实施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虽说高校节能项目潜力巨大,但其规模有限,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吸引力不足。另外,高校节能项目主要集中在建筑节能上,不同于工业节能项目的规模大、节能量大,使得节能服务公司规模化的改造能力体现不出来,单位成本上升,难于管理,收益率降低。这与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巨大资金及技术风险不成正比,因而节能服务公司拒绝高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能性较大。
5、相关政策及法规的不完善
高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在能源管理方面,国家的政策压力及其在各领域都应起到的社会示范作用,是其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实施节能项目改造的主要动力。现有的国家能源政策不完善,高校执行不力是高校节能减排工作难以推进的重要原因,使得高校这些“特殊”单位有空可钻,有机可乘;再者国家针对高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财政和税收激励政策的缺失,现有的财政和税收激励政策一般多针对大型工业节能项目,对于高校来说申请难、审批难、兑现难,兑现周期也较长,自然无法刺激高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展开。
6、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缺失
目前我国在权威的第三方评估体系的建设方面滞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能耗审计、节能量计算上分歧不断。双方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节能潜力是多少,实际节能量是多少。这些仅靠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是不太现实的,我国正是缺少这种权威的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告诉用户节能潜力是多少,实施后节能量是多少,通过第三方使得双方在信息上均衡,否则双方的合作就无信任可言。
三、加快高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
1、多措并举,合力应对资金短缺问题
高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资金按合作模式的不同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采用节能量保证型时的高校方与节能效益分享型时的节能服务公司。现阶段实施的高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高校方不愿意主动承担资金压力与风险。若国家及地方政府积极地政策引导,例如对自筹资金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高校给予一定的政策性奖励(资金)或在融资时相同条件下优先保障节能量保证型的项目,激励高校方积极自筹资金,资金上不全依靠于节能服务公司,这样不仅能极大地促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而且还可以使节能服务公司专注于专业技术的开发,获得更高的节能效率,更好地服务于高校用户。
目前多数高校确实存在资金压力及融资困难等问题,自筹资金无望必须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时,项目资金压力就全部倒向了节能服务公司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多数要面临融资局面,如何解决融资难问题,是双方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这就必然要涉及到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融资难源于银行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服务公司的不熟悉、不信任。针对此问题建议先由银行对节能服务公司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评级区别对待,对一些信用良好的节能服务公司在贷款利率及额度上实行宽松政策积极扶持,使有技术、有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得到迅速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同时金融行业内部成立或者由政府设立权威的银行认可的项目评估机构,对需要融资的项目进行评估,认定其技术风险等级与预期收益情况,银行以此来判断此项目的可投性。对一些技术风险等级较高预期收益不稳定的项目进行规避,对一些技术成熟且预期收益稳定的项目积极放贷,同时适当引入保险业服务,对项目进行投保,降低项目风险。这样银行既规避了风险又拓展了业务,在逐渐熟悉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此类项目融资难的问题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2、责任到人,强化管理人员的节能意识
对于节能意识淡薄这个问题,除了高校管理方加大宣传、自觉培养外,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现在的管理者缺少有压力的行政性命令和明确的节能目标。没有了这些硬性的指标,一些管理者就得过且过,侥幸心理重。我国政府应当效仿国外政府对公共事业机构尤其是高校下达明确的节能目标及阶段性时间表,既要切合实际又要保持相当的压力,积极配合、按时完成的进行奖励,拒不配合、到期未完成的给予处罚,使得高校能源管理者无空可钻,必须付之切实有效的节能改造工作。对于管理意识不足、管理不利的问题,必须先解决能源供应者与管理者、能源管理者与使用者关系的问题。高校应摒除能源供应者与管理者为一家的现状,在高校设立独立于能源供给系统之外的管理机构,切实起到能源监管的作用;同时协助能源管理者积极与使用者沟通,使能源管理延伸到使用者内部,建议在各机关单位部门、各院系内部建立能源管理小组或者节能管理小组,实现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动态化立体管理模式。
3、加强宣传,全面认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在强化节能意识与管理意识的同时,要想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改造项目中的应用,各级主管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形式,比如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管理者培训,增设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相关课程,校内的节能新机制宣传等,以此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客观全面的宣传,使各级主管部门、用户深入了解学习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培养相关人才,掌握其特点、模式、实施流程,消除双方在机制认识上的偏见,提高高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自身意识和能力。
4、搭建平台,促进高校节能项目整合
高校节能项目本身的局限性也是双方合作中的一大障碍。节能服务公司具有规模化的节能项目改造能力,希望通过规模化降低单一成本,提高整体收益率,而高校方一般不可能一次性提供大规模的项目平台,基本都是“前期试点”加“逐步覆盖”的模式完成改造。此类项目规模有限,有时还存在多点分散的问题,需要一个良好的节能组织平台――例如高校节能联盟,或建立一个高校节能项目协作平台来协调解决。平台既分享各高校用户节能减排经验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心得,又可整合意向高校项目资源,化零为整;同时可以采取收取项目管理费用代替中小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达成规模化的节能改造项目,吸引节能服务公司与之合作,这样项目双方的意向匹配度就会高很多。由此高校方、节能服务公司、平台(联盟)相互促进,三方共同发展。
5、完善法规,强化经济调控手段
针对法规及政策不完善的问题,国家及地方政府应依照我国国情或当地经济状况,制定切实可行并带有明确阶段性目标的节能减排计划,严格执行。对于按时提前完成的高校进行奖励,对于完成不力的高校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比如取消相关单位、管理人员评先资格,扣发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精神文明奖,使节能减排工作成效与高校相关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切实推动高校节能减排工作即推进高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除了上级给予的行政压力,我们愿意看到的是高校方在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下主动地进行节能减排工作,选择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这就要求国家及地方政府在经济调控手段上要到位。现有的相关财政和税收激励政策多针对大型的工业节能项目,建议国家及地方政府推出针对高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政策,突出可操作性,例如《关于促进高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中小项目的财税细则》等,利用经济调控的杠杆实现推进高校实施此类项目。另外,针对高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身的特点,相对规模较小、节能量较小,单一项目能够获得的财政及税收补贴数目少,高校碍于繁琐的申请、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应考虑设立高校中小节能项目申请、审批、支付的绿色通道,方便财政和税收政策的及时落实到位。
6、完善机构,成立权威的第三方评估组织
推进高校实施能源管理项目的重要一环就是建立权威的第三方项目评估机构。我国应在有相关技术能力的权威部门下设立此类组织,用于对项目的节能基准、节能潜力及项目实际节能量作出具有权威效应的评判。以此来平衡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在技术层面的信息度,杜绝欺诈行为的发生,起到项目监督、风险提醒的作用,消除双方在节能基准判定方面的顾虑,使双方达成公平的合作。
(注: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2013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机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GH-1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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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1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从30.66亿吨标煤增长到34.8亿吨标煤,年均增长2.1亿吨标准煤。我国2012年的全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6.2亿吨标准煤,比2011年增长了3.9%,这一增速很难完成我国“十二五”期间的控量目标。面对如此严峻的能源形势,一种市场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因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开始被越来越多的节能服务企业应用和推崇。
然而,据EMCA的一项调查显示,由于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信誉低、融资困难,节能测算技术不发达以及缺乏政策支持等诸多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不顺利。其中融资困难是阻碍其发展的第一障碍,许多具有良好节能前景的项目和节能技术产品都由于融资不到位而被迫搁浅。
二、我国EMC项目融资现状
(一)融资现状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和投融资交易平台。
1.债务融资方式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以负债形式获得资金,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但这种融资方式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本身要求较高,因此对我国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这种融资方式在短期内较难实现。目前,节能服务企业使用较多的间接融资方式是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银行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指的是,我国政府为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与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合作,使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获得赠款或贷款,参与国际合作项目。这种贷款可以提供比市场利率更加优惠的资金成本,贷款的门槛也不高,但对一个项目能够提供的贷款总额度有限。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回笼较慢,一旦贷款发放完毕,项目可能陷入困境。
银行贷款包括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使用较多的一种贷款方式。虽然银行贷款具有资金成本低、贷款金额大等优点,但要获得贷款需要有一定的抵押或担保措施。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多为发展历史短的中小型民办企业,有形资产较少,很难有足够的抵押或担保措施以获得大额贷款。
2.股权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模式是指企业原所有者通过出让部分股权给投资人一定的投资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但由于《公司法》对发行股票有诸多限制,且这种融资模式会降低节能服务企业对企业和项目的控制权,因此,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融资时,仍以自由资金、债权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为主。
3.投融资交易平台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于2010年6月5日在地坛论坛上正式推出并上线运行,此平台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与北京环境交易所合作推行,是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节能服务产业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
该平台把众多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机构、节能项目业主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汇聚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化的节能项目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资金进入节能服务产业的障碍,缓解了节能服务产业的资金短缺,同时解决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中常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和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但该平台形成时间尚短,发展还不成熟,担保机制也不够完善。
4.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因其门槛低、还款灵活、压力小的优势,近年来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运作模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交给节能服务公司使用,节能服务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设备款。这种模式可以避免节能服务公司因一次性付款购买设备而给企业自身造成过大的资金压力,同时可以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风险。但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涉及的参与方较多,而且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购买者,出资较多,承担的风险也多,因此如何协调各方关系和风险分担问题,是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融资的难点。
(二)主要融资障碍
1.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自身局限
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实施者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成立时间短,管理不规范,具有缺乏信用记录、融资能力不高等弱点。
一方面,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最多的融资方式就是银行贷款。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的特点,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是轻资产运营,缺乏贷款时需要用于抵押的资产,为贷款增加了很大难度。另一方面,我国很多节能服务企业成立时间尚短,还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缺乏有说服力的业绩支撑和良好商业信誉,这也增加了其获得资金支持的难度。
2.国家政策缺陷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些对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给予补贴和财政奖励的规定和办法,然而这些规定和办法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调查表明,全国节能服务领域普遍存在政策落地难的问题,政府下发的补贴资金甚至出现花不出去的情况。究其原因,这与补贴政策门槛设立过高不无关系,大多数企业都因资质不够而失去了获得补贴的资格。而即使具备资格的企业,在申请获取补贴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政策执行不力的情况,这都为政策的落实增加了阻力。
另外,据建筑节能合同管理领域的专家反映,现行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办法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办法中规定,年节能量在不同量段的项目所能获得的补贴力度不同,且差异较大。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工业节能项目的特点制定的,对建筑节能项目并不是很适用。因为建筑节能项目普遍体量较小,按这一规定所能获得的节能量奖励额度普遍偏低,企业并不能真正从中获益。
三、我国EMC项目融资模式创新
(一)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概念的引进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最早是1998年由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董事William Krueger在撰写的文章中提出,后来租赁业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译为“结构化共享式租赁”,而不再使用原译名“结构化参与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由出租人选择符合要求的出卖人,向其购买租赁物,然后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按还款方式中所约定的比例从承租人处获得收益分享,以此完成租金回收的租赁方式。其中,出租人在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时,应充分考虑承租人的诉求。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支付租金的具体方案由双方协议约定,通常出租人按项目收益的一定比例获取资金回报,即以收益分享抵扣租金,双方共享项目收益。
(二)设计思路
鉴于能源管理项目在我国发展所受的诸多限制以及此类项目的自身特点,本文试图基于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理念,以共同投资、收益共享为核心思路,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设计出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融资过程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融资能力的需求,并规避对国家补贴、辅助等政策依赖的融资模式。
原则一:以项目为依托
以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多由能源管理公司贷款完成。而由于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资金的筹集往往非常困难,而且即使融资成功,一旦项目失败,能源管理公司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偿还问题。鉴于此,本文在进行融资模式构建时,充分将项目融资以项目为依托的特点作为设计原则,以项目收益作为项目投资回报,以此吸引各方资金。
原则二:风险合理分担
采用传统融资方式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时,出资人往往为参与者的其中一方,出资人在承担项目大部分资金的同时,也承担了项目大部分的风险。由于项目风险过于集中,导致很多出资人在出资时再三权衡,甚至放弃投资,项目融资成功率和实施效率大幅降低。因此,本文在构建融资模式时,试图通过优化投资结构,使各个参与方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以增加项目融资的成功率。
原则三:利益共享
利益分享是吸引投资的关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统融资模式风险集中,令投资者望而却步。而想要改变这一局面,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参与投资,关键就是用利益吸引投资,将项目利益共享,吸引多方共同参与,扩大项目融资来源,提升融资成功率。
(三)EMC项目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构建
1.参与主体
(1)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是该融资模式的运作主体,担任出租人的角色,主要负责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向节能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相关款项,与能源管理公司协调设备租用等事宜。租赁公司对协调和均衡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担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能源管理公司。能源管理公司即节能服务公司,在此融资模式中担任承租人的角色。融资过程中,应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为担保获得投资,如有必要,向出资方提供节能收益说明。
(3)潜在投资人。潜在投资人是该融资模式中的主要投资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潜在投资者主要包括银行、投资公司、地方政府、有投资意向的大型企业等。
(4)设备供应商。与传统融资租赁不同,在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中,设备供应商并不只是简单地供应设备。它还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供应设备,以及通过收益分红回收租金的方式参与融资,与其他参与者共享收益。
(5)节能用户。节能用户往往不直接参与融资,而是通过合同将节能改造事宜委托给能源管理公司,并在项目的中后期直接从中受益。
2.模式设计(图1)
3.操作流程
步骤一:能源管理公司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作为担保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并约定在效益分享时,能源管理公司为潜在投资人提供节能收益说明书。
步骤二:潜在投资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好潜在投资人投入资金额度和收益分成比例等相关事宜。潜在投资人在模式中担任融资租赁委托人的身份,双方签订的协议赋予了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管理权。
步骤三: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在引入资金的基础上加入其自有资金,与节能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协议,供货商以实物(节能设备)融资租赁的方式投入该融资模式。而设备款项的支付,则由租赁公司先向供货商支付一部分(一般不低于设备款总额的30%),剩余未付金额在项目投产后,以项目收益为基础,采用收益分成的形式抵扣付清。
步骤四:租赁公司与负责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租赁公司出租设备和能源管理公司使用设备等相关事宜。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不仅担当出租人的角色,同时负责整个模式的运作和管理,必要时也在各个环节和各方参与者之间发挥协调作用。
步骤五:租赁公司向能源管理公司确定项目收益,以收益分成方式收取租金,并依据之前签订的协议,协调与潜在投资人、设备供应商的利益分配。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由上述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五个步骤组成。其中:租赁公司是整个模式运作的核心和主体;潜在投资人起初始资金支持的作用;设备供应商在获得一定比例的前期支付资金作为保证的情况下,以分成租赁形式加入该模式,参与投资。此模式能否成功应用,在很大程度上立足于各个参与方是否能够守信履约。
四、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的优势
(一)保证项目独立实施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是以项目的资产和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作为融资的担保,而不是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节能用户的资产和信誉作为融资的保障,即项目创造的价值才是项目还款的基础。项目一旦失败,只对项目具有追索权,而不对参与的公司具有追索权。因此,项目的失败与否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节能用户的其他项目没有任何联系。
(二)融资风险分散
不同于传统融资模式由一个参与主体作为出资人的特点,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由多个参与主体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改变了传统融资模式中出资人独立承担融资风险的局面。这一特点使得一部分原本因为融资风险过大而放弃出资的投资人改变了想法,也增加了潜在投资人参与投资的可能性。
(三)以收益共享吸引投资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以收益共享作为各方参与投资的回报。不同于传统融资,这种模式的参与者想要获得投资回报,主要寄希望于项目将来可能获得的收益,风险相对来说较大。但伴随着风险的是,可能获得相较于以往更高的投资回报。因为在此种融资模式中,投资参与者是以百分比的形式从项目收益中分成,项目的收益越高,他们可获得收益就越高。
(四)提升能源管理公司信誉水平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所以面临如此困难的融资现状,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不成熟中小企业,缺乏抵押资产,信誉水平不高,难以融得资金。而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只要有足够的节能收益保证,项目达成就有很大的可能性。这大大提高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率,从而使节能服务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得到一定的积累和提升,为其长期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关键词: LED路灯 合同能源管理 可行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X702 文献标识码:A
合同能源管理(EMC)是西方国家兴起的一种节能新机制,它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我国还是一门新兴的商业运作模式,在城市照明行业只是在少数一些城市进行试点。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用最成功的是大型楼宇空调设备的节能改造。事实上,单从电费的角度看,由于工业用电电费远高于民用用电,工业照明的LED替换市场潜力巨大。管理模式一般有进行灯具替代(LED、无极灯等)、配电节能设施等多种方式。合作模式则分为两种:一是对于每年节省的电费按比例由政府与企业分成,逐年返还,直至完成合同约定金额为止,通常在该模式下,合同执行周期较长;二是对于每年节省的电费,全额返回给LED企业,直至合同约定金额为止。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优点和不足
1、合同能源管理的优点:合同能源管理实质就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简言之,采取EMC模式,买方不用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即可“零成本”更换新的节能型设备。EMC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客户的接受门槛.。
2、合同能源管理的不足。
2.1对于设备投入方的设备价格无法精确评判,而对于各厂商的设备节电回报周期无法准确测算,因此只有通过实行试点的方式,通过市场运行模式进行招标,对节电效果,回报周期、后期服务、质量保障方式进行控制。
2.2对市场多种能源合同管理模式需要区别对待,需当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量力而行,尤其是灯具替代方式,由于LED路灯等新光源尚无国家统一标准且造价较高,因此面临后期投入维护资金大、维护困难(灯具光源更换受限)等现实问题。
3、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用于路灯改造存在的问题。
3.1基准值难以确定:路灯改造涉及范围很广,一般一个城市整体改造动辄数千盏数万盏,分很多组分别计电费。每月的电费总额受季节、亮灯时间、坏灯数量、电压波动、线损、新增灯具等因素影响差别很大,造成用电量基数很难确定。基数不准,节电量就无法准确计算。
3.2改造后每月电费统计困难:LED路灯改造后每月电费统计同样困难,而且工作量很大,浪费人力物力,操作难度大。
3.3动态变化:由于道路建设的不断发展,路灯也在不断变化,这种动态的变化更增加了统计工作的难度。
三、采用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可行性分析。
以徐州市为例采用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作一简单分析,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EMC模式。
1、从项目的规模上来看
1.1 2008至2012年,徐州市复兴路、解放路、中山路、淮海路等主干路和次干路路灯已全部进行了更新改造,改造后路灯采用了变功率节能技术和高效灯具,如全部更新改造成LED路灯显然是浪费,在某种程度上反而与政府节能的理念相悖。
1.2进行路灯改造时我们采用高光效的高压钠灯及变功率镇流器,在后半夜将250W变至150W(400W变至250W)达到节能目的。在一些二级城市,每晚过零点之后,路灯往往隔一盏才亮一盏。从节约的角度看,电费因此会省掉一半。
1.3在部分电压较高的路段安装路灯专用节电柜57台,取得了一定的节电效果。
从以上三点来我看,即使采用EMC模式,EMC项目规模也较小。从EMC模式执行来看,意味着投资回报期,将拉长。对于LED企业而言,越是节约的地方,反而越不适合EMC模式。
2、从LED路灯在道路照明的应用上来看
根据市场调查及部分城市对LED路灯应用的实际情况反馈,发现大功率的LED路灯灯具与传统光源路灯灯具相比,优势不大,主干路达不到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照度的要求,其所谓的节能也是以牺牲道路照度为代价的。扬州市原来是全国“十城万盏”首批应用LED的试点城市,计划安装LED路灯5万盏,2010-2011年经过比选选择了3家较高知名度LED企业的产品,安装了近2万盏,经过近两年运行及通过了解测试数据来看,LED产品光衰严重,有的道路1年光衰甚至达到20%以上,现扬州较宽的道路已不再使用LED,现阶段LED用于道路照明还有待发展和成熟。
3、从现阶段LED路灯照明合同能源管理回收周期来看。
现阶段LED路灯使用寿命行业通常为3万小时,也就是可达到7年,考虑光衰的情况下,3年左右就达不到道路标准要求的照明效果,真正寿命也是就是3年,且最终EMC公司回收期满后留给我们的将是一批到期不能使用的报废灯具。2012年徐州市更新改造主干道路灯约1500盏,我们就以用120W LED路灯替换250W高压钠灯为例,来实际计算一下只进行灯具替换的情况下采用EMC模式改造1500盏高压钠灯的成本回收情况。目前LED路灯灯具报价普遍约20-30元/瓦,有的厂家甚至更高,我们以20元/瓦为标准,110W LED灯为每盏灯2400元,1500盏投资约330万元,250W钠灯以900元计,投资为123万元,与LED相差207万元。
3.1按厂家理论值计算:高压钠灯250W全年电费支出=1500*250/1000*4150*0.87=135.39万元;LED路灯全年电费支出=1500*110/1000*4150*0.87=59.57万元;理论节电=135.39-59.57=75.82,理论节电率56%;节省电费全部交给EMC公司理论回收周期=330/75.82=4.35年
3.2按路灯现有实际情况计算:1500盏用高压钠灯按照平均为250W计,我们全部采用变功率节电,250W变150W全年每天平均6.5小时,全年亮灯时间按4150小时计。高压钠灯250W全年电费支出=1500*250/1000*4150*0.87=135.39万元。全年节约电费支出=1500*100*6.5*365/1000*0.87=30.96万元。高压钠灯实际全年电费支出=135.39-30.96=104.43万元。LED路灯全年电费支出=1500*110/1000*4150*0.87=59.57万元;全年实际节省= 104.43-59.57=44.86万元,节省电费全部返还给EMC公司,理论上也要7年多(330/44.86=7.35),EMC公司才能收回投资,而现有LED路灯的使用寿命仅为5-8年,这显然是不可行的。
摘 要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是一种全新的节能模式。本文主要分析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和合作机制,提出了采用该模式实施节能项目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 设备改造 节能
国有电信企业经过上世纪90年代的规模发展,形成了四通八达的通信网络,从纵横千里的管道光电缆网络,到星罗密布的网络设备,规模壮观。经过20多年的蓬勃发展,如今设备不断老化,性能下降,故障率高、在投资收紧、成本降低的情况下,如何保持网络质量优势,满足业务的发展?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难题。此外,随着技术的不断演进,设备的推陈出新,传统的老旧设备利用率不断下降,资源闲置,空转率高,耗能大而产能低,如何节能降耗,降低运营成本?又将是一个难题。运用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老旧设备的改造无疑是一个新的出路。
一、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情况简介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act(简称:EMC))方案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能源诊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降低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资金和技术风险。这种新型市场化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改造“用能单位”的高耗能设备,从“用能单位”的节能收益中进行分享,合同期内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维护其投资的设备,合同期满所投的设备资产归属“用能单位”。“用能单位”在降低网络投资和运营成本的同时能提升系统的运行可靠性。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
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其资金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就是把“节能”当作投资,项目实施后节省的能源费用成为投资回报,投资方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并分享部分利润,合同期满后,节能设备及长期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管理方法。EMC 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 公司才能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合同能源管理是EMC 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节能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EMC模式特点:给客户提供更多的利益,EMC才能得到更多。
三、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旧设备改造的实施内涵
1.优化网络主方向
改造旧设备主要的目的是使改造后的设备,或者新投入的设备能够替代原来的设备发挥其使用效能,这必须要有资金的投入。电信企业在新的战略定位和战略转型需求驱动下,为更好的应对市场竞争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构建“集约化”的网络运营发展体系,实现资源的集约、高效配置,投资趋向4G建设和终端营销,原有网络极少投资,老设备只能维持现状,能用就行。在此情形下,借助第三方节能服务公司的雄厚实力,建立合作关系。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资金,运用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新型的合作方式,对原来旧网络设备进行改造。
2.节能减排是核心
因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就是用能单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而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因而设备改造主要的目的要实现高效节能。如何测定项目是否节能?节能多少?节能效益是否足以支付改造项目全部成本?节能服务公司能否获利?这需要制定精确的节能测量方式与计算方式,如采用历史数据对比法、标杆数据对比法、电功率法分摊法等方式进行测量节能量,并通过试点验证节能的效果,才能立项实施,建立合作关系。
3.建立机制做支撑
合同能源管理是新型的合作方式, 目前在企业中实施非常少,这需要在合同模式、双方分工界面、产权归属、财务处理方式上进行明确,建立合作机制以支撑项目的最终落地实施。
四、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旧设备改造的实施效果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旧设备改造是近两年在电信企业管理模式变革上进行的一项探索,通过一年多的全面运行,取得了显著成效。
1.节约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节能降耗效果显著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旧设备改造是以优化网络为工作出发点,以合同能源管理为工作主线,以节能降耗为最终目的。
用能单位在不增加任何投资的情况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改造了十万线程控交换设备。按分成比例计算,用能单位节约了电费,节能服务公司收回成本又获利,双方达到共赢。
2.顺应网络转型,提升运营能力,释放人力资源
随着固定电话网络演进步伐的加快,接入网的盛行,软交换网络技术的成熟,IP多媒体系统的逐渐兴起,电信网络已经进入了巨大的变革时期,老旧设备的改造成了历史的必然。网络改造后,提高网络质量,延长了设备使用的寿命,降低设备的维保费、维修费等运维成本。同时,提高了维护效益,释放人力、物力资源。
五、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网络改造低投入、易用性强,具有推广价值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让用能单位以极小的投入实现网络的更行改造。整个模式中用能单位、设备提供商以及节能服务单位均得到收益,实现共赢。
2010年3月26日国资委下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中电信企业被列为了关注性企业。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合同能源管理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指导思想以及发展目标。
六、结束语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基于现有的组织架构、投资和网络等资源条件下进行的方式和方法创新,无须额外的资金投入,相反因为模式运行成功而吸引了合作方的投资,具有低投入、高回报、可操作的特点;该模式仅仅是工作模式的改变,并有国家政策指导,因此方便各行业各类设备的改造中推广。
参考文献:
[1]通信世界网.http:// .cn.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无名合同;标准合同文本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2)02-0023-05
合同能源管理(国外简称EPC,国内则简称EMC)是一种以节能改造为目的,以市场推广为手段的新型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达成节能减排合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为用能单位提供其所需要的节能服务,而用能单位不需承担节能改造和服务的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過降低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量使得用能单位在享受节能改造成果带来的效益时,用节省下来的能耗资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改造费用及合理利润。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使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风险降到最低,所以在许多发达国家得到推广。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其发展态势迅猛,但是与之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法律法规侧重于政策支持,且对其法律关系缺乏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法律体系构建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法律关系的特征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与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用能单位保证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节能服务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交通、居民、商业、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为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减排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之间需要签订节能服务合同,节能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专业性强且周期长。签订合同后,用能单位将需要改造的项目移交给节能服务公司,从而能够专注于生产和服务。而节能服务公司对于项目的改造设计、安装和实施以及正式的运营和维护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由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参与解决,而相关知识的复杂性、科学性不是非专业人士所能理解的,这也是用能单位交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全面服务和管理的主要原因。另外,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周期很长,一般为三到五年,有些甚至长达二十几年,这加大了潜在的风险性,也凸显了双方友好合作对推进节能项目进程的重要性,合同能源管理的顺利进行必将依赖双方完善的合同条款和应对节能改造過程中出现的情势变更以及一些不确定风险的具体措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尤其重要。
第二,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具有双务且有偿的特征。所谓双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所谓有偿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权益,须向另一方偿付相应代价。合同能源管理中,虽然在项目改造直至完成期间的各项工作和费用支出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担,但在项目投入使用后,用能单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直至其收回成本及合理利润。
第三,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中占有和权属不同时转移,这是能源管理合同最显著的特征。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设备在进行建设和投入使用阶段,节能服务公司只是移交了设施的使用权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需要用节省的能源利润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成本和收益,待节能服务公司的成本利润得到满足后,合同履行完毕,节能设施的所有权才能归用能单位所有,权属转移才能完成。
二、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同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的基础,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分期付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名合同密切相关,但又不完全相同。
分期付款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分期付款合同的独特之处在于,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双方无约定时,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在对方未付清全部合同款项之前对自己投入的全部节能设备设施享有所有权,这一点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相似之处。但区别在于,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设施只是其履行节能服务义务的手段,而不是合同的标的,只有在对方履约、服务方取得全部收益的情况下才会将设备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接受服务的一方。此外,用能单位依合同所支付的价款也并非是设施购买款,而是作为接受节能服务的对价存在。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它涉及设备制造方、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当事人。从商业运作模式上看,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较为接近,都是由合同的相对方分期支付合同价款,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由出租人或节能服务提供方对设备享有所有权。但是,这两类合同存在本质上的不同:首先,融资租赁下的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提供任何技术服务,就连标的物的取得也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而取得,所以很长一段时期我国一直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来管理。其次,租赁物的所有权虽为出租人所有,但在合同期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下,用能单位在合同期内虽然在使用节能设施但通常不占有这些设施,因此,不会对设施造成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须对设备承担维修义务。再次,在融资租赁中,对于租赁物、出卖人的选择取决于承租人的需求,而非出租人自己的主张。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项目的各种设备、技术的选择,则因用能单位的托付而由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节能要求自行决定。最后,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只负有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的义务,此时便可取得报酬,至于租赁物的质量、品质瑕疵在所不问。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对节能设备、技术的选择权,因此,需要对设备、技术的节能质量负责,若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节能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将无法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四个方面。能源管理合同与技术合同之间有很多类似之处,它兼有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内容。它区别于普通的技术合同之处在于:合同的客体仅指向节能服务的提供;合同结构上更加复杂,对技术服务之外的能源审计、节能测量、工程施工等工作也要负责;提供节能服务能否取得合同价款与节能效果相挂钩。
总之,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虽然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存在一些共同的特征,但又有本质区别,无法归为其中之一,应当归为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包括单一型、混合型、复合型三种类型,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应当属于混合型无名合同。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将来会有大量的、复杂的能源管理合同出现,仅定位为无名合同难以满足这一新兴制度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法律规范的定性与规范,从而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健康发展,实现节能、盈利的目的。
三、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此外,有些特殊的节能项目除需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外,还需其他机构进行辅助工作,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相应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节能服务公司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用能单位提供能源效率改进服务的专业化服务公司”。详言之,节能服务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为用能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并通過与用能单位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实现盈利和滚动发展。由于节能服务公司从事的节能服务具有高技术、专业化特征,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既需要具备相应的能源管理水平,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也需要拥有一批高技术专业水平的从业人员,以确保节能服务的质量。此外,必不可少的资金支撑也是节能服务公司生存的基础。只有同时具备以上资质,节能服务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才能提高自身开发多重项目的能力。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权利主要包括:首先,节能服务公司有收取资本和报酬的权利。在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能单位将需节能的项目交由节能服务公司后,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资本,并赚取相应报酬。其次,根据能源管理合同的特征,在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在尚未完全收回成本和利润期间拥有节能设备的所有权,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需要负担项目改造的全部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用能单位提供,但可通過融资等途径向金融机构筹集;需要在节能项目完成后及时交由用能单位运营,并在合理取得相应收益后,转移所有权;需要保证节能项目完成后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否则,节能服务公司要自担风险;需要对投入使用的节能设施负有维修和保养义务,使其能够安全使用并达到理想的节能水平。
用能单位普遍存在,只要其有节能减排的意愿,具有法律规定的合法企业资质,均可依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进行改造。在我国相关节能法规和政策的指引下,有节能需求的单位会不断涌现。合同能源管理中,用能单位的权利主要包括:首先,对完成的节能设备进行验收;其次,在合同约定的节能服务公司收回收益后,取得节能设备的所有权。一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够顺利开展,除了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提供专业服务外,用能单位还必须承担辅义务。在节能设备改造前,用能单位需充分说明本单位能源利用情况,提供各种相关的设备信息。如果项目有需要,用能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场地、设备等条件。设备投入使用后,用能单位应在规范合理的条件下使用,若因用能单位操作不当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时,用能单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而节能服务公司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获取节能报酬。
四、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的特殊事项
合同能源管理运行過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通過法律关系的调整予以解决。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标准合同文本设计。目前,在我国的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由于发展时间短,签订合同可借鉴的资源比较少,再加上经验不足且考虑不周,往往在与对方订立合同时缺乏严密性。用能单位也会因为对节能改造工程中過于复杂且专业的技术信息无法完全理解,信息知晓度的偏差使得用能单位在签约過程中会面临谈判困难,这势必为合同能源管理的顺利发展造成阻碍。为使合同双方能够破除这些障碍,应设计合同能源管理标准合同文本,使双方的合同更加规范和严密。标准合同文本应当推广标准化的能源合同语言,并在合同文本上加入专业术语的解释和说明,同时对核心条款注明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二,合同能源管理的风险分配与管理。由于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时转移,所以对于节能设施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于用能单位之前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在节能设备转移使用权于用能单位后由用能单位承担。风险转移时间不同于所有权转移时间。同时,应当规定保险条款,由节能服务公司(个别情况由用能单位)为进行改造的节能设备投保,降低设备改造的风险。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循环经济中介组织融资模式
*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课题“基于能值分析的福建循环经济发展研究”(JA07045S)的研究成果之一。
发展循环经济的道路是我国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战略选择。然而发展循环经济在我国仅是刚刚迈开步伐,仍然面临着资金短缺、技术薄弱、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小而分散)、风险承担能力弱等问题。由此导致我国大量中小企业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达到经济增长的目的,难以自觉地实施循环经济战略。一种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节能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实施循环经济战略具有现实可行的借鉴意义。
1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内涵
20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时,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西方发达国家中逐渐兴起,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这一新机制在北美、欧洲、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逐步得到推广和应用,在这些国家中出现了基于这种“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国外称ESCO,国内称EMC),并且其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等国,EMC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服务产业。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通过与愿意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管理节能量检测等一条龙服务,以与用户分享项目运行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方式收回投资和取得合理的利润。根据合同规定,在合同结束后,设备的所有权和节能效益全部归企业所有。节能服务公司(EMC)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在实施节能项目上具有资金、专业技术服务等多方面的优势,而对于用户(企业)来说则具有“零投入”、“零风险”和“7个保证环节”特点,因此这种管理模式又被成为“007”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作为一种新兴的节能服务产业,同以往的节能方式相比,它销售的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一系列的节能“服务”,是一种基于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新机制。
1997年,我国政府(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 (GEF)共同实施了“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该项目运作以来,在国际专家的帮助指导下,按照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经营业务,已在众多的行业为客户成功地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仅客户(企业)得到节能降耗,示范EMC也获得盈利和稳定的发展。实践说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是可行的,并为广大企业所乐意接受。
2基于市场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模式和节能投资机制,以市场行为推动企业进行节能改选,在节能增效方面减少政府的行为,在运行模式方面具有显著的特点:
2.1 节能服务公司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运行主体。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EMC,是纯商业性的经济实体,不具备任何政府色彩,与我国现有隶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有本质区别。EMC通过为客户企业实施节能项目并分享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如果节能投资项目失败或不能取得合同中预期的经济效益,则EMC的回报将大大减少,甚至不能获得任何回报乃至于亏损。
2.2 技术优势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前提。由于EMC公司须向EMC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又一般只是通过分享节能项目的效益获得回报,因此EMC帮助客户开展的节能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成熟的,设备是规范的,并具有足够的成功案例。EMC公司对人才要求很高,需要节能技术、投资项目管理、经济和财务分析、金融等各方面的专家,并且EMC以承诺保证不影响生产情况下实现节能效益为前提,如项目不能实现预期的节能量,EMC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对客户来说,项目的技术风险趋于零。
2.3 多赢局面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追求目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涉及该业务的各方(EMC、客户企业、银行、节能设备提供商、工程施工单位等)创造了一种多赢的局面,介入的各方形成了基于共同利益的合作关系,成功实现节能量成为相关各方共同的目标和努力方向。借助一个节能项目的成功实施,EMC可以实现它的利润,客户也可通过EMC获得部分或全部项目融资,以克服资金障碍。
2.4 全方位服务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运行保障。合同能源管理可解决客户开展节能项目所缺的资金、技术、人员及时间等问题,让客户以更多的精力集中于主营业务的发展。EMC不仅提供常规的节能技术服务和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而且更主要的是,还可根据客户情况,直接投资于其节能项目,或通过能源管理合同抵押、资产证券化、BOT和融资租赁等项目融资方式,为其提供融资服务,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产业化、充分体现了全新的社会化服务理念。
3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启示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其实质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来实现最大的发展效益。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资金、技术、运行机制及制度等软硬环境的强力支撑才有可能实现。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能源系统改造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客户服务,克服了我国企业目前在节能工作上面临的诸如节能投资意识不强,节能投资资金不足,节能项目系统效率不高以及节能投资服务跟不上等一系列障碍,以促进全社会各种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能项目能普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于循环经济市场化,促进企业践行循环经济的理念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
3.1 借鉴EMC运行模式,建立循环经济服务中介。合同能源管理之所以受到各国政府和企业的青睐,是因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能够同时带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方面的效益,可谓一举三得。EMC公司在企业的节能改造实际上起到一种中介服务作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企业来说,特别是对高能耗的企业来说,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仅可以使企业的生产设备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而且可以降低能耗,把浪费的资源重新“找”了回来,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对于发展循环经济来说,也存在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兼顾的潜力。然而目前,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专门的中介服务组织机构还很少,并且这些中介服务组织在资金、人才方面还十分欠缺,使得发展受到了限制。因此,一是要加快建立专门的情报服务机构,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及时提供国内外的相关信息和服务,并为政府制定法规政策和企业制定环境管理策略等提供决策依据和服务;二是积极扶持一些在资金和技术上有优势的企业成立循环经济服务公司,这类公司的建立基于全新的工作运行管理机制――类似“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以市场经济管理机制作为循环经济服务公司的运作机制,其发展资本取之于各企业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潜力挖掘,以营利为激励,以市场为动力,以经济为标尺,促进企业自觉发展循环经济。当然这类公司的成立和运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因而政府应从政策上对其进行鼓励和支持,促进其发展。
3.2 借鉴EMC融资模式,吸引发展循环经济资本。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EMC,具有资金整合的能力。“合同能源管理”回报率一般可达到30%左右,这不能不吸引众多国内企业开始积极投身其中,而世界银行和我国行业主管机构目前也在努力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担保机制,为新节能服务公司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信贷和担保支持。再加上一些节能领域的国际巨头对我国这一市场的跃跃欲试,形成了巨大的节能市场。
在发展循环经济中,政府、银行、企业、民间资本可以借鉴EMC的融资模式,精心培育市场,吸引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具有资金和技术上优势的企业前来谋求发财之道,进行减量化技术改造,使企业产生的各类废弃物朝着生产与利用的链环流动,转变为再生资源。政府作为主导,利用财政资源来推动,并且在政策上倾斜,使众多的投资者融入循环经济圈中,银行和保险积极参与到循环经济圈中,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资金保证。企业通过能源管理合同抵押、资产证券化、BOT和融资租赁等项目融资方式,积极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循环经济发展。
3.3 借鉴EMC技术整合,加快循环经济技术攻关。EMC具有技术整合的能力,对于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商,以及节能技术拥有者来说,一方面,可自行建立、运作这样的企业,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作为营销自身产品、技术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也可与这类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遍布全国的企业网络推广自己的产品、技术,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互惠互利,共同开发节能市场。
引进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是发展循环经济至关重要的一个链环。没有技术上的可行性,或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循环利用资源的成本很高,则循环经济就没有经济上的可行性。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相关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及其回收处理技术,特别是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等,这些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的攻关,可以借鉴EMC的技术整合模式,专业攻关,优势互补,产生规格效益。积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的作用,及时向社会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3.4 借鉴EMC服务模式,创新循环经济服务机制。EMC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产业化、充分体现了全新的社会化服务理念。在发展循环经济中,企业携手联动,构织循环经济链环,共同实现双赢。对产生固体废弃物的企业来说,把更多的废弃物投入到这个链环之中,就意味着企业要支付更多的处置费用。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从减量化的目的出发,积极引进先进的工艺和技术,推行全过程的清洁生产,使废弃物降低到最少程度。而对于消化废弃物的企业来说,通过循环经济链环运转,使各类废弃物转变成具有丰厚利润的新产品,也给企业赢得可观效益。在这双赢的局面下,建立以企业的“3R”目标的全新的社会化服务机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企业自觉实践循环经济发展理念。
参考文献:
[1] 冯之浚.循环经济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我国《节约能源法》对能源的定义是:“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世界能源委员会1979年提出节能的定义为:“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一切措施,来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我国《节约能源法》对节能的定义是:“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能的基本原则:坚持突出节能是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坚持把节能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机制,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的实质是科学用能,根本在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能源利用过程中减少损失。国际能源界已将节能看做是与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同等重要的“第5能源”,因此节能意义重大。《节约能源法》第4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节能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是推动低碳经济体系建立的重要抓手;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前提;是增强用能单位竞争力、提高用能单位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2节能的途径
2.1管理节能
管理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组织管理,利用各种手段来减少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以达到节能的目的。(1)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政府节能考核评价制度。(2)加强节能标准体系建设。(3)建立建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4)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5)严格执行落后产品、产能淘汰制度。(6)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力度。(7)控制室内空调温度。(8)加大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9)加大对节能服务结构的支持力度。
2.2技术节能
(1)技术节能是指在生产或能源设备使用过程中,运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节能的活动。(2)加大对节能先进技术的资金投入与研发力度。(3)加快技术创新,示范与推广潜力大、应用广的重大节能技术。(4)加快节能技术在建筑领域和交通运输领域的推广和应用。(5)抓好高耗能行业的工艺节能。(6)搞好用能设备的节能。(7)输配电系统节能。(8)余热余压利用。(9)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2.3结构节能
结构节能是指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工业结构、工艺结构、产品结构以及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能耗准入条件等方式来实现节能的活动。它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整的重要手段。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7%的经济发展预期下的能源环境目标,即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GDP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降低17%。这为我国2011~2015年的节能减排与污染物控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节能工作还很艰巨,还需要各个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推进节能工作的有效进行。总之,节能是缓解我国能源供需矛盾和实现能源安全、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我国经济转型的有效手段,对我国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
3渭化的节能概况
我公司是大型氮肥生产企业,2011年节约标准煤8000t以上。2012年集团公司又严抓能源技术管理,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通过多项节能项目(冷却塔风机无电耗改造,S4余热余压综合利用等),促使本年度节能工作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公司领导严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目的,以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为手段,以优化产品结构和强化内部管理为保障,加强企业节能降耗的组织领导,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节能降耗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层层分解,逐级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加大技改措施力度,实施余热余压发电、冷凝液回收、废水回收以及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减少高能耗设施的使用,开展节能金点子征集活动,提高生产工艺优化制度和能源的高效利用制度。全员节能意识得到提高,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全员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形成强大的宣传教育声势,树立企业节能降耗的典型,及时通报浪费能源的现象,组织技术管理岗位人员和关键操作岗位人员开展以节能降耗为主题的专项培训,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培训,引导和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和投身节能降耗工作,争创节能降耗标兵和示范企业。形成企业节能降耗的机制,把节能降耗的责任落实到人,使职工在自觉和不自觉中,已经把节能降耗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
4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与意义
4.1合同能源管理的背景
20世纪70年代中期,能源危机时期,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公司和政府部们不得不探索新的有效的方式对它们的生产设备和办公处所进行节能改造,以降低能源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能源管理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
4.2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用能单位保证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MC—EnergyManagementCompany)是一种适合当前形势的商业运作模式,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包括从能源审计、项目设计到工程实施、节能确认等一全套服务。目前,合同能源管理覆盖的行业很广泛,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制造业,从石油化工行业到纺织业。
4.3合同能源管理的意义
被引入中国后10余年的时间里,合同能源管理已被证明是一项“多赢”的节能模式。首先,节能服务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以此带来的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既减少了能源成本支出,又建立了良好的绿色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其次,EMC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收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回利润;另外,投资机构也可以从这一商业活动中得到投资回报。从宏观层面来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有助于用能企业专注自身主导产业的发展,也有助于公用事业节能减耗,减少财政支出,同时也带动了诸如融资租赁产业、金融服务业、节能设备制造业、信息咨询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总之,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有利于促进投资,搞活内需,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现在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持续紧张的大环境下,基于市场运作、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节能服务企业会不断寻找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所以,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在我国存在着广阔的节能市场。
5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设备租凭型以及基于上述4种基本类型,可以形成多种复合模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5.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所有。
5.2节能量保证型
用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量的合同类型。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节能率)的方法,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果,按照合同约定有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5.3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全归用户。
5.4节能设备租赁型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有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6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与问题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0kt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增幅达74%。但是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还应看到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阻碍。
6.1意识不强
在国外,“合同能源管理”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尤其在北美和欧洲,现已形成庞大的节能产业。有资料显示,国外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后的项目平均节能可达到30%。相比之下,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很多人都不理解这一新名词,有些企业节能意识薄弱,加上缺乏法律、政策等手段的约束,往往只从自身的短期经济利益来考虑,认为“节能”和“经济利润”不可共存。所以,虽然政府在努力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良的发展环境,但公众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
6.2融资困难
这是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挑战。来自科技部的一份资料显示,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面临融资困难。原因主要有:节能服务公司建立的年限短,规模小,如果从银行贷款,并没有固定的有形资产作为抵押,能做抵押的只有未来的收益,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尚不熟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以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节能企业的投资收益回报时间也较长,一般要5年甚至更久。当企业流动现金不足时,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尽管事实证明大多数节能公司业绩优良,但实施项目初期的融资瓶颈很难让他们增强公司的影响力。这样节能服务公司就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融不到资,就无法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品牌影响力,当实力无法增强时,在融资上面临的问题就越难解决。
6.3发展不规范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被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还没有形成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所以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首先,市场诚信不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较大,这方面缺乏法律保障。其次,规模较小,自有资产不足,实力差,难以适应当前推进节能工作的需要,另外,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少,所以影响力也较小。
6.4标准不清晰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被看好的节能模式,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行业技术标准却不明确,如技术专利的设立标准、节能设备的使用标准和节能效益的评估标准等。因为没有整合各方的需求来为这条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一种可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所以并不利于技术专利的共享、项目实施的资源分配,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进程中的一大阻碍。
7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建议
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面对的问题,应从以节能服务企业为中心,与之相关的各产业来综合考虑,不断加强节能意识,完善节能服务模式。
7.1加强节能意识,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
在能源紧张、节能减排日益重要的中国,首先需要加强的就是节能意识,尤其是重点用能企业、大型商务楼宇和公共机构这些高能耗单位,并鼓励他们逐渐认识和理解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选择合适的方案对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同时,政府应着力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充分发挥能源主管单位和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这些中介组织的作用,利用网络、报纸等公共平台来宣传合同能源管理,让公众对这一机制有更深入的了解。
7.2发挥政府示范作用,把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纳入政府采购合同
能源管理在我国是一种非常适合在政府采购中推广的节能机制。政府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减少公共财政的支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能源效率。更重要的,这一模式的推广和实施有利于政府机构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引导行业节能工作的开展。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它是一种新型的科技服务采购,同时包含了工程、货物、服务等内容,不同于一般的货物采购,所以还需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来推动其发展。同时,采购过程中,还要注意实现采购机制和运营机制相结合(即把后期的运营成本也考虑在内)、解决零余额账户的问题(即财政划拨给预算单位的资金,在结算时如有结余,应全数返回国库,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公共机构节能的积极性)。
7.3完善贷款制度,不断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
政府应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的资金来支持金融创新,可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支持。设立专业化的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和相应的运作机构,建立、完善以担保基金启动银行贷款的节能融资中介机制。各金融机构也要及时制定一些切实措施,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对于其中可行的模式,要加以推广。例如,央行拟在银行、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和节能业主企业3方中推广保理(保付)融资业务试点。由于保理业务基于服务合同中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节能服务公司就可以将应收账款作为债权抵押给银行,进行债权抵押贷款,节能业主企业则向银行还款。项目完成后,银行再向节能服务公司放款。上海一所银行以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实施服务合同的未来收益权作为还款来源,发放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贷款资金实行封闭使用,专款专用,通过对回笼资金的监管及第3方信用担保实施双重保障。该银行将这一信贷产品称为订单融资。其实,除了信贷产品,与合同能源管理关联的衍生品交易也可以考虑,比如碳排放权现货和期货。还可以以“碳券”的方式广泛募集节能资金,设立专门的“碳券基金”用作节能减排项目的投资和信贷担保基金,促进节能减排投资进入资本市场。
7.4促进规范发展,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标准
针对节能服务企业规模小、实力差的问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另外,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应加紧制定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完善行业规范,为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大力推广提供有效的技术依据和保障;另一方面,设立一批质量比较好的节能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水平、可信度(实力)进行评估,也对节能经济效益进行评估,提高企业信誉度,避免出现在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和投资机构之间互相不信任的情况,促进节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此外,节能服务企业还应通过系统持续性的培训、海外学习、技术交流等方式来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同时不断引入新设备和新技术,提高节能技术。
7.5推广合理机制,实现节能社会化
除了一些高能耗企业、公共机构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对象外,普通住户家庭的节能也应被重点提出。因为老百姓购买或者更换节能产品的成本较高。所以,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节能的群体效应也是很高的。可以以社区为单位,在不降低生活品质的前提下,在普通住户家庭中宣传节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大家购买节能电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节能的社会化。
发达国家通过政府、节能服务产业协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较好地解决了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难题,其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一)美国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率先兴起的ESCO,融资难是阻碍其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由于前期ESCO自身资产过少、缺乏资产担保,而市场缺少EPC的专业知识与经验,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定量核定EPC的风险大小,全美ESCO产业在初期发展举步维艰。为使本国工业尽早摆脱萧条,美国联邦政府在克服ESCO融资难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1983年,美国成立了美国国际节能服务产业协会,对口帮助ESCO发展;1985年联邦政府通过了一项高达25亿美元的财政预算,以支持政府机构的节能项目,这成为了全美节能服务产业的先驱,为市场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1992年,由于财政资金吃紧,联邦政府通过了Epact议案,将ESCO纳入政府节能项目,既不增加财政负担又取得了节能的效果;1995年联邦政府起草了“联邦政府能源管理计划”,以协助ESCO在政府机构的节能项目,同期编制了“联邦政府能源项目的方法和验证指南”,为金融机构消除了无法从技术层面上量化EPC风险的难题。政府在EPC市场成功试水后,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尝试向ESCO发放贷款。而ESCO凭借极低的违约风险和比其他行业更高的收益率使其获得了与其他传统行业一样的贷款待遇,同时银行间的相互竞争,进一步降低了ESCO获取贷款的成本。在19世纪90年代和2004年之后的时间里,美国EPC产业的收入以高于22%的年增长率高速发展。(二)加拿大加拿大的EPC产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不同于美国EPC产业公司绝大多数是私人ESCO,加拿大则是由政府兴办。1987年,加拿大成立了加拿大节能服务产业协会(TheCanadianAssociationofEnergyService,简称CAESCO),在政府和CAESCO的强力帮助下,加拿大ESCO发展迅速,本是主要难题的融资问题,也因政府对项目的资金支持和政府税收优惠而被轻松解决。(三)欧盟欧盟国家的EPC产业主要是由电力体制的改革和天然气市场的自由化以及应对气候变化而驱动的。前期欧盟的ESCO基本上都是由大公司设立或者大公司的子公司设立,且其融资方式基本都是ESCO内部自主融资,极少采用第三方融资。欧盟EPC产业的代表国家是法国、西班牙和德国。法国是欧盟国家内第一个出现采用TPF为融资方式的ESCO的国家(1983年),同期欧盟其他国家ESCO普遍倾向于仅提供专业技术和效益担保而不负责融资,法国ESCO采取的TPF方式受到了客户极大的青睐,并带动了欧盟其他国家EPC产业的发展。法国ESCO的发展在融资方面未受到太多阻碍,其主要归功于欧盟委员会和法国政府的大力支持。西班牙EPC产业发展的动力来源于急缺的电力。初期,政府为鼓励ESCO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和带领ESCO进入热电联产和风力发电行业,并为ESCO的融资提供信誉担保;直至热点联产和风力发电市场都被私人ESCO占领时,公共ESCO在政府操作下开始向其他市场渗透。西班牙EPC产业的融资方式也是第三方融资,最大的特点是大型项目合资经营,而更传统的项目主要是小型投资。此外,西班牙能源部门还专设金融机构,帮助私人ESCO解决融资问题。德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ESCO,据VINE(2005)2003年的统计,2001年,德国全国的ESCO数量已达500~1000个,投资数额高达50亿欧元。德国EPC产业高速发展主要归功于德国的非政府项目和政府项目两大融资工程。其中,非政府项目主要包括经济银行的信贷项目、能源机构的效益核查和公共部门的锅炉替换,政府项目包括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贷款资助计划、研究与测试项目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四)日本日本是亚洲EPC产业的领航者。1996年日本从西方引入EPC产业,1999年成立了日本节能服务产业协会(JapaneseAssociationofEnergyServiceCompany,简称JAESCO)。为促进EPC在日本的发展,日本政府针对性地采取了两大措施:由日本新能源和产业技术开发组织(NE-DO)为ESCO提供部分补助金(最高可达项目资金的1/3)和由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ESCO提供低息贷款。两大措施大大激发了私营企业的热情,EPC产业进入黄金发展阶段。凭借近10年的积累,日本的EPC市场日趋成熟,ESCO更多依靠市场融资,成本也不断降低。至2007年,日本政府退出EPC产业,EPC产业融资全部由市场融资机构和自有资金提供。(五)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EPC产业起步较早,首个ESCO于1990年成立,但初期发展并不顺利。1997年,澳大利亚成立了澳大利亚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协会,同时政府为ESCO的融资提出了三大措施:一是允许机构准备长达5年的能源预算(保证节能项目能以保证节能量模式进行);二是投资2000万成立财富基金,为企业节能量模式的债务清偿提供补助;三是签订商业租赁协议,为企业提供设备方面的支持。在政府和AAESCO的保驾护航下,澳大利亚EPC产业发展势头不断加快。可以看出,以上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难题得到较好解决的前提都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协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加拿大等国政府对项目的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和政府税收优惠对克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西班牙政府为ESCO的融资提供有效的信誉担保;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ESCO提供低息贷款;澳大利亚通过引入融资租赁,很好地促进了EPC产业的迅速发展。当然,发达的金融市场也是以上各国顺利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的重要条件。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偏好及其原因
受融资环境、合同能源管理自身特点、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基金建立、银行信贷支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呈现出以银行借贷为主要融资方式的融资偏好。(一)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偏好国家相继出台财政奖励政策、税收政策,为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给予了极大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融资时也采用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获得由“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设立的“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的专项担保基金的支持、保理、商业信用、股权融资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等多种融资方式,在缓解节能服务产业融资困境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受当前现实环境的限制,我国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中,除主要采用自有资金外,银行贷款占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当前市场融资总额的85%,其他融资方式所占比例较为有限,明显呈现出以银行借贷融资方式为主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偏好。总体而言,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涉及的多种融资方式中,呈现出以银行借贷为主的融资偏好。具体融资模式如图一所示。在现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模式下,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用能客户签订EPC合同、与节能设备供货商签订节能设备购买合同等,承担了项目实施涉及的绝大部分费用。这些费用通常由节能服务公司自有资金承担,或者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向贷款银行进行借贷;EPC贷款担保基金的设立,为出现资金短缺而又未达到银行借贷标准的节能服务公司,起到了增信作用。项目贷款担保基金为节能服务公司进行担保前,首先由节能服务公司向担保基金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担保公司向贷款银行进行担保,银行经过审核批准,便可向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贷款,贷款偿还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所产生的节能效益进行偿还,若节能效益不足以弥补贷款,差额部分由项目贷款担保基金进行偿付;节能服务公司会与节能设备供货商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并自己出资购买节能设备。在EPC合同期满时,节能服务公司会将节能设备无偿或以设备折旧的方式转移给用能单位。现有融资模式体现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偏好的主体架构———以银行借贷为主要融资方式的市场选择行为。(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偏好的原因在当前具体环境之下,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呈现出以银行借贷为主要融资方式的融资偏好的原因可归纳为四个方面。1.融资环境欠佳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相对较早的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的实现相对困难。总体来看,尽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机制的法规和政策,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融资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投资主体对节能服务产业以及合同能源管理专业知识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还不够普及,影响了投资主体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的借贷行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相应地,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这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的多元化市场要求,无疑会产生较大的阻碍作用;这也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对利用股权融资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等多种融资方式不能普遍实施,而更多采用传统的银行借贷融资偏好的重要原因。2.合同能源管理的自身特点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具有项目实施前期投入资金相对较多以及项目投资回收期相对较长的特点,节能服务公司整体规模相对较小、轻质抵押资产、依赖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滚动发展投入资金的额度有限,以及合同能源管理具有“用能客户零投资、零风险”的显著特点,因而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过程中,不但承担着绝大部分的融资风险,而且难以达到多种融资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行业要求、项目规模、经营业绩等诸多要求,使得绝大多数为中小规模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资金短缺时,明显呈现出只能通过银行进行借贷的融资偏好。3.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基金的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由于资金缺乏,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才能获得贷款银行的资金借贷。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获得贷款担保主要来自于政府利用全球环境基金和世界银行2200万美元的赠款下设立的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担保基金的建立,为我国绝大多数为中小规模、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能够轻松获得“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专项基金”的担保支持,为节能服务公司向银行进行资金借贷增加了信用保证和资金支持。同时,担保基金的建立,也降低了银行向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资金借贷的风险,为银行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提供了更多机会。4.银行信贷支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贷款银行在国际资金和机构的支持和推动下,为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提供了积极的信贷支持。而且,还专门根据节能服务公司和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在银行传统业务的基础上,通过开辟绿色信贷项目融资审批通道、推出新的金融产品、成立绿色信贷专业团队等方式,积极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提供信贷支持。银行信贷支持的积极性,对我国金融市场相对落后背景下的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具有更多亲和力,这也是形成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银行借贷融资偏好的重要原因。
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困境摆脱的政策建议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着来自于方方面面的能源效率改进压力,企业如何缓解或减少压力,并将压力转换为竞争力呢?金碚指出,企业竞争优势一般是指在竞争性市场中,一个企业具有的能够持续地比其他企业更有效地向市场(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者)提品或服务,并获得盈利和自身发展的综合素质。当前产品的竞争,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节能环保上的竞争,在环保压力下,企业可以通过基于环保的竞争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波特(2009)认为改善环境有利于提高资源生产力,降低能源消耗,获得更高品质的差异化产品。企业以主动积极态度进行环境管理,进行绿色创新,不但能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更能在未来的环保趋势中占得先机,并获得竞争优势。傅京燕(2002)指出,企业可以根据消费者偏好及需求弹性的差异,通过实行差异化策略获取竞争优势。穆昕等(2005)认为从差异化策略角度实行环境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采取主动积极环境管理策略的企业,能够将环保目标与企业各部门的功能相结合,并运用创新的环保技术解决环保问题。这样,除了可以免遭环保处罚,还可树立和提升企业形象,甚至可开发出新的市场机会。企业生态可持续竞争策略可以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企业可以通过实行低污染预防来降低成本,也可以通过先进的科学管理来取得领先地位,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Reinhardt(1998)认为虽然环境管理会提高生产成本,但厂商可以采取差异化战略,根据消费者需求提高产品环境属性、改变产品包装、开发绿色产品、提高价格等获取较高的利润。
政府能源有效性政策研究
能源有效性改进不仅仅企业关注,大多数国家也把能源有效性改进作为国家的重点工作之一,政府设法通过相关政策促使企业进行能源有效性改进。能源有效性改进投资由于投资回报率较低、回报周期较长,企业缺乏积极性。而使用政策辅助、市场定位的机制则是一个获取能源有效性的有效手段。DeCanioS.J.(1993)认为很多公司不愿意进行能源有效性投资是因为公司内部的最低投资回报率定得比较高,而政府在传统的规制框架外提供提高能源有效性的信息和组织服务的政策指示会对公司进行能源有效性投资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deGrootH.L.F.etal(2001)在对荷兰跨越9个部门的随机的135家公司问卷调查中发现,环境政策、税收政策对企业进行节能投资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HasanbeigiA.etal(2009)在调查影响泰国工业能源有效性改进的主要障碍和动机中发现,特别是纺织和水泥行业,相对于能源有效性更关注产品,通过减少能源消耗,减少产品成本是提高能源有效性的主要动力。
能源有效性改进
投资企业在能源有效性改进上,Christmann(2000)认为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生产工艺、完善产品设计等有效措施降低生产成本。在能源有效性改进投资方面,目前关于企业层面能源有效性的研究,对于具体工业技术、工艺流程等的技术角度研究较多,而对能源有效性投资的研究较少。不少企业由于投资回报率或技术方面等原因,不愿或难以对能源效率改进进行投资。随着节能服务产业的兴起,这些情况有较大的改善。合同能源管理是上世纪70年代在北美国家兴起的一种节能新机制,即由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改造方案、设备采购、施工、运行维护等一条龙综合服务,同时向客户提供或协助向第三方寻求所需资金,并从设备运行节省下来的费用中回收投资,获得利润。或者节能服务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只做节能量担保,由用户进行融资,节省费用归用户所有(Vine2005)。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节能项目投资的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提高能源有效性工作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对企业能源有效性投资是一个有力的补充,并为企业进行能源有效性投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建议。从以上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如何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来提升企业竞争力,获取竞争优势的研究还比较少。随着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基于提升能源有效性的研究角度获取企业竞争优势成为一个值得探索的领域。
企业能源有效性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影响研究
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我国对节能减排的要求日益严格,国家推出了不少有利于节能减排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政策,同时还通过淘汰落后产能的行业或企业,限制“两高”行业的投入,要求企业降低单位生产能耗以及给予节能环保产业支持等方式现节能减排目标。从当前和长远来看,能源效率改进,提高能源有效性是大势所趋,那么企业该如何在大环境下抢占市场先机,通过能源效率改进提高竞争优势呢?企业提高能源有效性,首先要分析影响能源效率的因素。史丹、董利等学者认为主要存在产业结构、技术进步、市场开放程度、能源消费结构以及能源价格等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影响企业或产业的调整或创新来提高能源效率,从而推动国家/地区的能源效率改进。
在能源有效性改进的推动下,对外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越高,企业的能源消费比重就越高,企业面临的压力也就越大。国家或地区为了提高能源有效性,就需要通过政策引导或压力促使产业结构升级或调整。其中,技术进步对能源有效性提高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政府还通过指标性约束和碳排放约束以及政策激励来促进企业采图1能源有效性影响因素取清洁生产、绿色生产等方式进行节能减排,提高能源有效性。能源有效性改进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掌握先机的企业容易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所有的企业都应看到能源效率改进的趋势,提前考虑并进行能源效率改进,抢先环保优势,提升竞争力。不过较少看到从企业微观层面去研究如何提高能源有效性以增强企业竞争优势的研究成果。波特(2009)认为污染是资源使用无效率的具体表现,企业可以透过绿色创新增加资源生产力,而且首先进行绿色创新投入的企业将具有先发优势。这些企业可以通过对绿色产品收取较高价格,提高企业形象,甚至转让环保技术,开发新市场来获取竞争优势。随着社会对产品节能环保的要求日益迫切,企业通过宣传自己在环保上的努力和运营来提高企业形象,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产品在节能环保方面取得领先优势时,可以推动政府提高该产业的入行门栏,使自己处于主动地位,或者形成产品标准、行业标准。在这一过程中这些企业处于有利位置。
对于出口型企业来说,正是由于产品的环保和能源效率问题面临着“绿色壁垒”,同时由于环境成本的上升,利润空间逐步被压缩。企业必须寻求能源效率改进,提升盈利来获取竞争优势。国内企业不仅仅面临着各级地方政府赋予的节能减排指标压力,他们的产品在国内外也越来越受到能源标识的影响,特别是在国外市场,往往都是由于能源效率标准问题而面临着“绿色壁垒”。能源价格的上升,出口面临的“绿色壁垒”,市场对节能型产品、环保产品需求的改变,国家或地区各种对节能的支持政策,构成了企业提高能源效率的压力和动力。另外由于能源成本的上升以及能源税的增收,企业生产成本压力也逐渐增大。应该说,当前形势下,企业的竞争力受到能源效率影响很大,为了保持或提升企业竞争优势,改进企业的能源有效性是必然的选择。综合文献研究可以看出,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和运营调整以及合同能源的有效管理实现对企业能源利用的有效性,从而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获取企业竞争优势。
企业除了创新,通过技术进步提升能源有效性,还可以通过产品结构调整和运营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企业非核心领域的管理能耗和生产能耗,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能源效率改进,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此外,我国也制定了对积极推行节能减排政策和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以资金和技术激励和支持的政策。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2010年4月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加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以及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从上述的研究推出企业面临的能源效率改进压力,以及压力如何影响企业改进能源效率获得竞争优势的影响框架图。
基于能源有效性的企业竞争优势对策研究
那么,企业如何通过产品结构调整、运营调整,以及通过能源效率改进投资进行能源有效性改进获得竞争优势呢?当前社会对节能型产品越来越关注,能源成本日益上升,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而降低生产成本,以及通过创新、产品结构调整、推出节能型产品是维持和扩张市场份额的运营选择。企业在低碳环保的要求下,从战略上考虑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生产和产品符合环保要求;在运营上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节约企业的运营成本,提升企业运营竞争优势;通过对能源有效性投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提升能源投资收益,在环保、财政、税收等政策环境下生产出环保、绿色、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
(一)产品结构调整
当前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别是节能环保的要求,企业产品结构初期定制的前提发生了改变,企业面临着能源成本上升、节能减排指标约束以及公众对节能产品的要求等问题,为了能够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就需要根据市场信息和企业核心竞争力,采用产品结构优化、技术升级等技术方法对产品结构进行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是企业保持创新特征并赢得竞争优势、获得持续发展的关键。根据波特竞争理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经营战略主要有成本领先和差异化。随着能源成本上升,节能减排压力增大,企业能耗高的产品竞争力下降是必然的。尽管当前市场上多数节能产品价格偏高,经济不大实惠。
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是企业保持创新特征并赢得竞争优势、获得持续发展的关键。高建新(2008)认为基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产品结构调整能够整合核心能力与市场需求,使企业核心竞争力转化为现实的市场优势。随着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出台,企业的产品结构将面临着调整。产品结构调整,需要遵循“路径依赖”,从政策要求、市场需求,特别是消费者对节能产品的需求和购买意愿方面,综合分析当前产品的能效性、市场前景预期,利润等,通过对产品结构的节能产品或部件的调整,淘汰落后产品和高能耗的产品增加节能产品的研发投资等措施,形成产品的竞争优势。在产品的绿色研发中,可通过绿色创新管理,将绿色环保概念融入产品设计与产品包装中,以提升产品的差异化优势,与此同时可以提升企业形象等。
以新汶矿业集团公司为例,2000年,该公司根据市场形势、客户设备的变化以及客户对煤炭品种和质量要求的变化,进行了产品结构调整,通过重介改造和开发气肥煤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降低能耗。2003年仅重介选后冶炼精煤和生产气肥煤2项就累计增收亿元以上,而且在市场上竞争优势也有很大的提升。在企业的环保竞争上,要完成产品使用能耗以及环保要求的技术创新研发,达到领先优势,期间还可以获得相关的税率优惠,提升企业形象,采用差异化策略获得竞争优势。
(二)运营调整
企业在推行节能减排,调整产品结构的同时,需要对产品调整涉及的生产运营进行调整。企业能耗最终反映在单位产品能耗上,包括生产能耗(工业节能)和日常能耗(建筑节能)。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采用清洁生产、绿色生产的方式,当前清洁生产还可以获得国家的财政、税收等多种优惠扶持。企业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如何贯彻节能减排,降低生产成本,需要先对企业进行能耗审计,查找企业生产运营的能耗重点,并确定节能的目标。在节能、提高能源有效性上,企业可通过节能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加强对资源的综合利用,改进设备和工艺流程,开发更佳的生产流程,优化生产布局和流程从而降低企业生产能耗,降低生产成本。企业可以在运营过程中,在合适的情况下,与所在的园区、聚集区联合进行废水处理、余热利用、废弃物(伴生品)综合利用,也可以联合建立分布式能源供应等满足区域供冷供暖。当前,园区和聚集区节能在各地很多由政府主导进行。
(三)能源有效性投资
企业提升能源有效性的另外一个有效途径就是进行节能改造。节能改造需要对企业能耗进行审计,并与当前的成熟节能技术相结合,确定节能目标和技术。采用合适的节能改造技术进行节能减排,不仅能够完成国家或地方交予的节能减排指标,还可以减少企业能耗成本以及与能耗相关的管理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
企业在进行能源有效性投资时需要对企业和项目本身进行SWOT分析,结合相关的节能减排政策,企业所处环境,企业的技术力量和融资水平以及企业的最低投资回报率等,综合进行投资决策。当前国家在很多重点节能减排项目上有财政、税收、融资等扶持政策,企业在进行能源有效性投资可争取相关扶持。企业在进行节能改造时,综合自己的技术实力、资金水平以及投资回报率,投资机制上可以考虑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借助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专业服务和融资进行能源有效性投资,完成节能改造。一般而言,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涉及核心生产流程、工艺等,这既是出于商业角度考虑,同时也由于大多数节能个服务公司对具体的生产工艺技术难以掌握,而且生产工艺的流程改造本身还涉及到产品结构调整和运营调整。节能服务内容一般包括余热余压回收、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以及建筑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