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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税收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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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税收政策

第1篇

但是,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我国服务业发展明显滞后,存在整体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增加值比重轻等问题。“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尽快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是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税制改革和优化的过程中,应当制定更多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法律层次较低,缺乏稳定性

目前,针对现代服务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意见、通知甚至是批复的形式出现,散见于各个单行文本之中,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由于立法上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划,各省均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但优惠方式和力度都存在一定差别,造成了行业税负在地区分布上的不均衡。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不够。由于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大多是以暂行条例形式出台的,执行中补充规定较多,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多见于各税种的补充规定中。由于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就需要对涉及服务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地进行调整、补充,需要对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解释,因此就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二)税收制度设计不合理

1.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商业流通环节,而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绝大部分服务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较大的企业,因其是营业税征税范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上述行业一般是按收入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同时,因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还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税负比生产性行业重,直接影响了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

2.营业税税率偏高,重复征税较为严重

我国服务业多数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从营业税税率设计看,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服务业均适用5%的基本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差别比例税率,比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税率,最少高出2%,如果再考虑营业税通常全额计税,实际税收负担可能更高,部分行业的营业税税收负担明显高于增值税水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整体性日益明显,分工也越来越细,如物流业涉及货物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保险、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但是现行的营业税除特殊规定外,大多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如果是采取专业化协作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流转的环节较多,就会导致同一道业务被重复征税;如果是采取全能化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是一个企业完成所有业务,所以税收负担较轻。营业税重复征税阻碍了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

(三)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定位不清晰,方式较为单一

首先,税收优惠的环节不合理。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制造业制订的较多,而以高资本投入、高技术支撑为基本特征的现代服务业,尽管在产品开发环节的高投入存在较高的风险,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技术更新等环节的支持力度不大,其税收优惠大多集中于产品研发成功之后。其次,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目前主要以直接减免为主,基本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等事后减免的方式,导致企业对经营过程重视不够,对一般的传统服务业具有一定的效果;而对于一些经营风险较高和投入较大的高新技术服务业,则难以取得显著的功效。加速折旧、费用加倍扣除等一些能够在研发和实验阶段给予扶持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为匮乏。此外,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产品和劳务的倾斜不够明显,以产业为重点的税收优惠对优惠的目标、重点都不够清晰,使得现代服务业在与传统行业的竞争中优势不够明显。

二、国外税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物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手段多样

许多国家和地区将物流业列为优先发展的行业,在投资、费用抵扣、所得分配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长期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从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并且,经济发达地区对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丰富、方式多样。其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产品或设施实施税收减免、对物流业在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方面实施专门的税收优惠等方面。如韩国规定,对在外商投资区、自由经济区、自由贸易区等指定地区内进行投资且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物流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允许其进口资本性产品3年免征关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法国规定,允许物流企业采用“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由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商定平均成本利润率,用以计算物流企业的应税所得,成本利润率一般在5%-10%之间。还规定对物流企业境外职员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金融业方面实施税收优惠减免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业征收直接税为主,在间接税上实行“从轻不从重”的政策;同时,鉴于金融业在国家经济战略中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对该类高风险服务业实施了减免税优惠。如印度对于设在特区的离岸银行和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第一个5年100%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个5年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特区内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企业支付给印度非居民的存款或贷款利息,不要求其代扣利息预提税。韩国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而且,对为金融服务配套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也免征增值税;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实现的所得,虽同普通企业法人一样课征法人所得税,但对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私募投资专门公司等间接投资机构有一些特殊优惠规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所得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和证券交易税。

(三)科技服务业方面采取多种优惠方式

为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许多国家采取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扣除、加速折旧、设立科研开发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投资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来支持科技服务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在科技服务业发展比较典型的韩国,税收政策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重点体现为税收优惠不仅仅针对技术研发成功的后续环节,而是涵盖了技术产品开发的全过程,同时,综合运用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手段,针对不同的环节实施不同的优惠,尤其是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韩国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对处于市场开发适应期的技术转让产品,给予减免特别消费税的优惠待遇;对科技人员给予税收减免。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整合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条款,提高立法层次

一是对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围绕现代服务业发展目标,确立税收扶持重点。对各地区自行制订的临时性政策加以清理,对需要保留的政策通过全国统一的系统性规划,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增强政策的法律效力,保持地区间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实现地区税负的公平。二是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服务业优惠政策,又要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的优惠政策,体现行业差别,实现税负公平。如对技术研发企业的优惠可侧重于研发环节,而对高风险企业可侧重于风险控制行为。

(二)改革税收制度,降低行业税负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方面,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逐步解决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2012年,国家在上海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迈出了税制改革的第一步,但试点范围过窄,仅限于交通运输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方面,对于耗用材料较高的建筑安装以及征税环节较多的物流业务等均未纳入试点范围,今年,逐步扩大了试点省份和试点范围。但从长期看,应借鉴国际经验和试点地区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首先,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和建筑业,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减轻交通运输、物流和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其次,将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娱乐业、服务业中与生产不密切相关的行业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最后,等条件成熟后再将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分批分期地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调整营业税税目及税率

营业税方面,一是进行相关税目调整。由于行业的整体性,单独设置“物流业” 税目,对行业运营涉及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信息服务等劳务征收统一的营业税,税率可定为3%;对“娱乐业”税目中的台球、保龄球及网吧划到“文化体育业”应税项目。此外,在现有税目中增加一个其他类税目,将不断出现的新兴应税项目及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避免税法的滞后效应,保持现代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二是进行税率调整。对金融业、保险业等生产业及洗浴、理发、照相等低盈利行业,适度降低税率;对某些利润较高的消费企业如娱乐业可以取消差别税率,实行较高的营业税税率,对美容、按摩等非生产项目应适当提高税率;逐渐拉开生产业与消费业税率间的差异。

三是在近期“营改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通过制订较为完备的营业税扣除项目管理办法,尽量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矛盾,改变营业税多数劳务按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方式,扩大差额征收营业税范围,全面实施对服务行业进行差额征收的营业税政策,降低行业整体税费负担。

(三)丰富税收优惠方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一是要转变税收优惠方式。将以降低税率、减免税额为主的直接优惠,转为间接优惠为主,在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应根据服务业中各个行业的自身特点,灵活采用项目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办法,充分发挥间接减免在税收优惠中的作用。同时,税收优惠应以产业优惠和项目优惠为主,并对不同风险的产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的待遇。

二是要转变税收优惠环节,将以结果为主的优惠转变为以过程为主的优惠。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允许服务性企业将技术开发费用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某些成功率较低而社会收益较大的项目,允许扣除人才引进、教育培训、产品出口等方面费用,提高企业科研开发的积极性。

第2篇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政策经验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5-0107-02

界定现代服务业,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种角度入手。狭义的现代服务业是指那些与传统服务业相对的新型服务业,是技术、人力资本含量和附加值相对较高的新兴服务产业。本文指的是广义现代服务业,不仅包含狭义的内涵界定,还包括那些由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而来的产业。税收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影响,而这种直接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定税收政策的能力。因此,借鉴国际间发展现代服务业制定的税收政策成功经验,可促进现代服务业更好发展。

一、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订促进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发展的税收政策。美国一直以来都很注重发展区域产业链,这使得现代服务业可保持较大增速。为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美国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重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配合。

2.制订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主的商业振兴计划。美国对现代服务业实施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政府规定现代服务业发生的营业亏损可向前结转2年,若仍有剩余还可向后结转20年。这种规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产业的经营风险。

3.制定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缺乏资金是新兴现代服务业发展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之一,为了将更多的资金引入现代服务业,政府规定减免风险投资收益的60%税收等税收优惠政策。

4.制定鼓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美国政府制定了诸多鼓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第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在进行基础性、公益性科研活动中,得到的收益减免所得税。第二,为解决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在筹集资金方面的困难,规定若其发行债券额度少于15亿美元,对购买者免征利息税。第三,向其捐款的个人或单位可免征部分所得税。

5.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企业研究开发的税收政策。基于知识、技术对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以鼓励各产业重视研究开发。如:纳税人可将研究开发支出作为当前费用而不是资本性支出,这样该支出就可在税前扣除;对大于3年平均水平的研究开发支出增额进行25%的税收抵免。

6.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在区域间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美国经济虽然相对发达,但区域间仍存在一定差距。政府在构建联邦税制的同时还设立了针对各州的分层级税制模式,和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协调区域发展。

(二)欧盟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如今,欧盟已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服务经济体。取得这样的成果,是因为各成员国都很重视利用税收政策,调整现代服务业的税负,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以英国为例,列举相关税收政策。

1.制定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使信息服务业获得更多发展所需的资金,政府规定对投资于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减免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也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流入信息服务业。

2.制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在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中,起到明显成效的政策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终结了对资本和外汇的管制工作,这就使得大量外资流入本国,必然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第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金融服务业的纳税额度。

3.制定促进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生产业的快速发展是英国经济结构得以转型的重要条件,规定降低所得税税率,包括把本来33%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至20%,以及将公司所得税税率从52%降至30%。

4.建立较为完善的服务贸易税收制度。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以及贸易活动日趋复杂,这使得税收制度的漏洞逐渐显现,所以政府不得不对服务贸易的税收政策体系加以完善,以推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三)新加坡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定促进新兴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由于新兴现代服务业是符合新加坡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带动本国经济发展的特征,所以新兴现代服务业一直很受政府重视。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鼓励其发展,包括对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产业给予较长免税期,以及降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2.制定促进扩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扩展现代服务业是指那些正在扩大规模和业务的现代服务业,政府对这种现代服务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政府规定扩展现代服务业可享受为期5年的免税期。

3.制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促进金融业在新加坡的发展,政府规定:第一,对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银团离岸贷款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第二,对保险公司在从事离岸风险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时,获得的收入只征收10%的所得税。第三,如果金融产业拨款于研究开发基金,则予以一定额度的减税。第四,对于经批准的技术服务费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相应税收。

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加坡政府很看重外国资本对本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助力作用,制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资现代服务业在本国发展。例如,第一,不限制外商在新加坡任何银行汇出利润、提成费、分红、利息,并对所得利息予以免税;第二,对在新加坡境内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获得的管理服务收入仅征收10%的公司所得税;第三,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从其海外子公司处获得的红利,免征公司所得税。

二、各国发展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相同点

1.通过税收政策缩小各区域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差距。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其发展均始于某经济发达的集聚区,之后再逐步扩散到各区,这必然会导致现代服务业在各区的发展出现差距。鉴于经济持续发展的长远考虑,必然要制定配套的税收政策加快发展落后区的现代服务业,以缩小区域差距。各国都对投资于经济落后区的企业给予更高的税收优惠,以及更低的税率。

2.通过税收政策引导各类资金流入新兴现代服务业。新兴现代服务业的出现,是顺应经济发展要求的,会对一国经济的继续发展提供后续力量,是攻克如今经济发展瓶颈的关键。不难看出,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新兴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新兴现代服务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税收补贴,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额度,从而促进更多元的社会资金流入新兴现代服务业。

3.通过税收政策鼓励现代服务产业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先进的技术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服务业保持生命力的源泉。规定对于研究先进技术所耗费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外,加速现代服务产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从而鼓励各现代服务企业及时更新先进设备。

(二)不同点

1.根据各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发达国家的现代服务业已经处在成熟期,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通常都会将优惠重点放在新兴现代服务业上,对这类产业给予一定的税收补贴。而发展中国家的现代服务业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因而新加坡将税收政策的优惠重点放在了扩展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上,也就是说鼓励现代服务业扩展其发展的规模和业务。

2.根据区域发展不同的主要矛盾制定税收政策。各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成熟度存在明显差异,在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都将税收政策的优惠重点放在了加快形成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上,促进集聚区内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速度,提高发展质量,以期加强随后的辐射力量。而在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则将税收政策的优惠重点放在国内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区,注重各区域的协调发展,缩小不同区域内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差距。

三、启示与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启示

1.注重利用各税收优惠政策的组合作用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为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配合产生合力,共同发挥作用。各政策相互配合后所产生的作用不仅仅是各政策效用的简单相加,而是会产生大于该和的溢出效用。

2.注重利用税收政策鼓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是以高新技术为依托的,像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很重视扶持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制定了全面和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3.注重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利于增加竞争合力,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必然方式,因而,各国都努力提供利于集群发展的制度软环境,力争提供一个自由开放的市场环境。

4.注重利用税收政策调整区域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各国无论采取何种顺序发展本国不同区域的现代服务业,其发展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实现各区域的共同发展。通常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较大,使得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向欠发达地区现代服务业,促进其发展。

(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与启示

1.逐步完善税收政策体系。发展中国家的现代服务业一般都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体系还有待完善,发展中国家都在努力地增强各政策间的配合,发挥合力作用。

2.利用税收政策吸引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领域。资金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现代服务业来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应通过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刺激外资流入本国现代服务业,从而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树文,钟巧玲.我国现代科技服务业发展中政府管理创新研究[J].当代经济,2010,(2):82-83.

[2] 杨晓嫩.西安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的动因与策略研究[J].商业研究,2010,(8):140-143.

[3] 王一卉.现代服务业发展潜力研究——基于我国30个省市的实证分析[J].科技与管理,2010,(1):39-41.

第3篇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8-0047-04

1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

1.1增加值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实现“十一五”末期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即由2005年的40.5%提高到43.5%。根据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预期目标恰好完成(如表1所示)。统计数据显示,自2005年之后,服务业增速超过GDP增速,仅2008年略低于GDP增速,服务业整体发展形势良好,对我国GDP增长起到了一定的拉动作用。然而,世界服务业最主要的增长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

20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大都在一半左右,到80年代末,相当部分发达国家这一比重达到了2/3。而进入21世纪,发达国家的服务业比重基本上都达到了2/3的程度。对比可见,中国服务业的增加值还有待提升,产业结构亦有待优化。

1.2就业

“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提出,实现“十一五”末期服务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4个百分点。从表2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距“十一五”所制定的服务业就业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但服务业就业人员增速始终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潜力巨大。虽然从服务业占总就业的比重来看,服务业已成为吸纳新增劳动力的主力军,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显著差距。“根据WDI数据,北美国家的服务业就业比重最高,例如美国和加拿大平均分别达到75%和74%;欧洲国家以法国和英国最高,分别达到74%和73%;亚洲国家则以日本和韩国最高,分别为64%和62%。”[2]由此可见,中国服务业还处在发展不足阶段,解决就业的能力有待提高。

1.3贡献率

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是反映服务业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根据产业结构变化规律,在产业结构处于初级阶段,第一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大;在产业结构处于中级阶段,第二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大;在产业结构进入高级阶段,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于第一、第二产业。但从表3的三次产业贡献率,即三次产业贡献率=各产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我国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都落后于第二产业。数据表明我国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依然存在。

2税收政策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国家综合运用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服务业政策体系,努力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其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其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下面主要分析税收政策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影响。

2.1服务业整体税负过重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从全国税收产业分布情况分析,与服务业产业税收比重上升的趋势相反,第一、第二产业税收比重整体呈现递减趋势,如表4所示。从2004—2009年全国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提供的税收比重与三次产业增加值之比计算出服务业的创税能力,同时也反映出服务业税负越来越重,如下图所示。从2007年起,服务业产业税收比重与产业增加值比重之比呈上升趋势,而第二产业则呈下降趋势,服务业在2008年甚至超过第二产业。

从表5中可以看出,2004年以来,第一、二产业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比重几乎逐年递减,而服务业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比重却逐年升高,因此,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服务业税收负担偏重的情况更加突出。

2.2税收不公对服务业的影响

2.2.1服务业与其他产业间的税收不公

(1)税种设计造成产业间税收不公。“我国增值税范围窄,制造业和服务业在抵扣上存在明显不公。制造业固定资产可抵扣,服务业技术支出不可抵扣,影响了生产企业对服务业的投入,形成生产业税负较高。”[3]我国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进行税额的制度,对于服务业购入服务的生产企业来说,由于得不到专用发票,这部分服务不能获得增值税抵扣,影响了生产企业对服务的投入,制约发展。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劳务方面只包括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一些现代服务业,如物流业及交通运输业等一般是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将出口产品中所含的所有增值税退净,而生产型增值税无法做到。由于服务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逐渐提高,货物成本中长期资本投入的费用所占比重大,原材料等费用所占比例小,如果能扣除长期资本费用中所包含的税金,就能提高出口产品价格优势。

(2)重复课税导致产业间税负不公。营业税作为服务业主体税种,对服务业影响大,1994年增值税改革很好地解决了产品重复征税和出口退税问题,对制造业作用明显,但对营业税改革力度不大,因而对服务业作用不大,表现为:服务业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都要征收一次营业税,重复情况严重。如在房地产取得环节,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在房地产交易流转环节设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而针对房地产交易征收的契税在理论上既同产权转让征收印花税重叠,又同房地产转让征收营业税重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2.2服务业内部产业间的税收不公

(1)税收政策缺乏系统取向,许多现代服务行业存在政策空白,导致服务业不同行业间税收不公。例如,近年我国金融业产值占GDP的比重逐年增加,而税收贡献却仍处在较低水平,甚至存在税收空白。在证券二级市场上,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产品也具有能通过转让而增值获利的交易工具的性质,但这些金融产品的交易并不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此外,由于新兴服务业的出现,现行营业税制无法涵盖现代服务业的全部,尤其是新兴行业和新型经济现象,会展业、物流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业、信息服务业等不在营业税的覆盖范围之内,再比如信托行业税收征管办法至今仍未出台。导致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税收不公。[4]

(2)税种、税率设计导致现代服务行业间税收不公。我国流转税采取增值税和营业税平行征收的办法,服务业中增值税征收范围窄、营业税征收范围宽。在现代服务业中,除商贸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外,大部分行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行业如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电讯业等均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全额,其税收负担比征收增值税的生产行业重。

一些市场经济的支撑行业税负偏重,而一些仍然属于奢侈的行业税负偏轻。目前,作为服务业的洗头洗面、高级美容美发(理发)、洗浴桑拿(沐浴)、豪华酒楼(餐饮)等,其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和盈利水平已不同于传统的理发、沐浴、餐饮等,都属于高消费的休闲。“无论从引导消费角度,还是从组织收入角度,对这些高档次的服务继续执行5%~20%的比例税率,显得偏低。[5]”

2.3税收优惠政策对服务业的影响

税收优惠有别于其他税收政策,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优惠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与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从政策目标看,税收优惠可作如下分类:一是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二是以社会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三是以政治、军事、外交等其他领域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因此,税收优惠对于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产业、行业结构调整十分重要。

2.3.1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对服务业的影响

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首先要明确划分优惠项目与不优惠项目,形成此消彼长的政策导向。中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没有将优惠项目与不优惠项目清晰地区别,没有形成此消彼长的政策导向。

在多个政策目标同时存在并具有交叉关系时,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要求排出不同政策目标的先后顺序。否则,在多个政策目标同时发生作用时,就会出现某一政策不给予优惠而其他政策给予优惠的状况。中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产业结构、区域经济、技术进步和利用外商投资、扩大出口的多项目标,经常出现根据某一政策不给予税收优惠而根据其他政策却给予税收优惠的现象。例如,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第二产业特别是其中的加工工业税收优惠最少。但是,根据技术进步、利用外资和扩大出口的要求,第二产业特别是其中的加工工业却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2.3.2税收优惠政策倾斜角度不同对服务业内部均衡发展的影响

我国税收优惠现代服务业中倾向于能源、交通、邮电等垄断企业,例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电力建设基金、养路费等政府性的基金和收费,可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从事能源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外资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等。然而,对于软件开发、产品技术研发和工艺设计、信息服务、创意产业等科技含量高、辐射广的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不足,或者说倾斜度不够。在我国,政府垄断着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现代服务业的主要行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也逐渐形成了对这些行业的倾斜政策。从而造成行业间、企业间、地区间竞争机会不均等,扩大了行业差距,也逐渐使得服务业本身的产业结构趋向不合理。

2.3.3税收优惠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缺失对服务业的影响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多年,尚未建立税收优惠分析和评估机制来检验政策真正实施效果,致使监督管理缺位,税收优惠效应无法保障,甚至被用作避税逃税的途径。

税收优惠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政府支出。要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必须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中国现阶段没有税收优惠的成本—收益分析。在设置税收优惠项目时,从来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有效性及效应大小,更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成本构成与成本大小。其结果,一些凭借主观意向设置的税收优惠,很可能在实践中只有成本,没有任何收益,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我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改进

3.1税种改革

3.1.1改革增值税

为解决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所导致的增值税链条中断、重复征税等问题,国际经验如欧洲国家的做法是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服务业,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即取消现代服务业中征收的营业税。诚然,这种做法的确有利于减轻服务业税负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税负公平,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一个现实问题,在许多服务行业,准确检测增值额有非常复杂的信息需求,如果此问题无法解决,即便将增值税范围扩大,也会引发新的诸如逃税或征管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我国不能马上全面扩大服务业增值税征税范围,而应优先将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与物流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循序渐进逐步寻找解决办法,最终实现增值税全面改革。

3.1.2调整营业税

针对目前服务业中无法纳入增值税范围的行业,在征收营业税时,补充原来无法覆盖的税目,对原有的划分不合理的税目重新归类和细化。此外,在尽可能创造公平营业税政策环境的前提下,根据政策目标调整税率,鼓励或限制部分行业,如降低金融业营业税率,公平税负,使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相一致。

3.2税收优惠

3.2.1确定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和重点

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应当重点明确、层次清晰,目标不宜过多,目标的限定性应更为直接有效。对一般目标应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税收歧视,对特殊目标应尽量缩小纳税人的适用范围。例如在界定税收优惠范围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各项税收优惠的先后顺序,把技术进步作为税收优惠第一目标,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二目标,把利用外商投资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三目标。政策重点应放在有利于服务业总体规模的增长、服务业促进就业增加、服务业结构优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服务业竞争力增强方面。

此外,要完善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优惠,尽快完善和细化支持服务业发展财税政策的配套政策。

3.2.2建立税收支出制度,对优惠政策进行分析、评价

要逐步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和评估,关键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制度,综合评价税收优惠执行、效果、成本等方面。通过对服务业税收优惠的分析和评价,可以为优惠政策的取舍、改革方向的选择以及监督的实施提供基本的评判依据。借鉴国际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为能够使税收优惠管理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可以建立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结合目前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可优先选择重点优惠项目进行分析与评价,并不断深入,逐渐形成系统完善实用的税收优惠评价体系[7]”。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Z].〔2011〕58号.

[2]周振华.现代经济增长中的服务业:国际经验与政策意义[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

[3]高丽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0(8).

[4]黄海梅.对现代服务业财税政策的探讨[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5]夏杰长,李小热.我国服务业与税收的互动关系[J].税务研究,2007(8).

第4篇

一、关于构建和谐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个社会的和谐,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和谐的文化精神。当前,中国的文化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与挑战。中国文化产业以平均20%的年增长率递增,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文化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与美国、日本等文化产业强国相比,文化产业整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为此建议:

(一)推动动漫产业发展

尽快落实《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适用税收优惠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管理办法,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业经营,完善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的税收政策,对网络游戏业经营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网络游戏服务,采用各种方式取得收入统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税率和税收政策。

(三)繁荣文化市场

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转制文化单位按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研究将转制文化单位适用的税收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

对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四)推行著作权集体管理

随着集中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办法付诸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随之而来。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收取的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收入,应确定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统一征收营业税;对于两个和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其收取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按照各自分配的使用费缴纳税款。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营业税扣缴制度,对于权利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可考察确立统一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对权利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促进农村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定单农业

定单农业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是农业规模生产的发展方向。应调查研究定单农业的具体方式和适用流转税政策,对实行定单生产方式的农、林、牧、养殖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生产者,不论是否采用委托生产形式,要按照支农原则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促进林权制度改革

建议合理确定林权流转适用的流转税税种,明确林权转让对应的营业税税目;对于当前林权转让行为,包括承包、转包、互换、出租、拍卖、转让等形式,在特定改革发展阶段内,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研究暂免征收营业税;为落实税收政策,要参考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林木养护和生长周期等意见,完善林权证登记管理,对林权转让的具体认定标准,予以统一界定。

(三)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应统筹研究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扶持政策。对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首先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办法;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适用营业税政策,或可制定过渡税收政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对于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四)建设农村广播电视网络

实行扶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税收政策,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稳步发展金融服务业

(一)完善银行业税收政策

发达国家对银行业务普遍实行较低流转税负,或零税负。我们要参考国际惯例,完善现行金融业流转税政策,逐步缩小中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差距,为银行业转制、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继续建立健全资本市场配套税收政策,支持资本市场更好更快地发育。完善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推动农村信贷、保险业务更快发展。

(二)研究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

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日渐丰富,应研究各种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明确各类新型融资理财工具适用营业税政策问题。要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征免营业税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关于信贷资产交易收入的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关于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扣除方法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信贷资产的规定。

要修订营业税税目注释相关内容,对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应予以进一步界定;对于期货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征税问题予以明确,研究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费用和期货经纪公司为股指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要规范金融期货交易单位提供金融期货交易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会员费、席位占用费和年费,提取的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代收的监管费等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四、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以及促进职工就业再就业

(一)规范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建议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促进就业与发展非正规就业和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结合起来,鼓励自主创业,制定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

(二)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方式

在确定给予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税收优惠水平时,要按年度考察安置残疾人员的规模,既要考察安置就业的具体人数,又考虑安置就业人员所占比例;要研究扩大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范围,提高扣除标准,继续提高政策可操作性,降低残疾人员就业与再就业成本,鼓励企业为残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发展养老服务业

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收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

(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税收政策

应确定合理的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允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要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五、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业税收制度体系,扩大现代物流业营业税政策实施范围,在仓储行业全面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顺应制造业和交通、仓储等行业协调发展;调整装卸、搬运行业流转税政策,允许实行流转税抵扣机制;对内外资物流企业实行统一的政策,制定便于操作的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实施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实行跨地区合并纳税;尽快提升中国现代物流业的信息化水平,研究鼓励现代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化管理体系的所得税政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特点和税收管理要求,进一步研究快递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快递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合理确定其适用营业税政策及征收管理办法。研究区域性和农村物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调整现代物流企业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规定,以顺应规模物流企业采用总部集中营销的经营方式。

六、关于配合医疗体制改革

建议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增设医疗卫生税目,具体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在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监管基础上,对医疗服务收入,应确定一个较低税负水平。制定更加有利于促进改善医院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延长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或可在2010年前,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营业税免税政策,优惠政策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务院根据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展逐期核批,或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医疗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把握其信息化管理特点,规范医疗机构使用票据管理,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七、关于实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

建议在现阶段,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则设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要研究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如果允许企业免税项目以抵扣其他经营应缴纳的流转税方式实现,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同时,积极兼顾拓展国内市场。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确定专项税收政策,或可考察两种方式:一是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具有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流转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流转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这样,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扩大到境内服务外包范畴,能够刺激服务外包业务的延伸发展和国内服务市场繁荣,促进技术转让。

八、关于顺应政府服务职能转变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要界定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确定垃圾处置适用的流转税税种和政策。对于地方政府给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成本的财政补助,应免于征收流转税;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应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同时,在土地税收方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垃圾处置场所,也应实行减免政策。要鼓励民间科研机构独立进行垃圾处理、处置技术的开发工作;对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技术及附加产品的开发、转让,制定税收扶持政策;要鼓励垃圾处置、利用的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对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引进、应用先进材料以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经营性墓地征税

关于殡葬服务引入市场经营机制的情况,对其墓地销售和转让行为,应重新明确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同时,在国务院殡葬业管理规范修订实施后,根据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对殡葬业征免税范围做出进一步界定。

(三) 关于自然资源经营权利流转

对于纳入许可经营范畴的部分自然资源权利,如海域使用权、水权、探矿权、采矿权、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其流转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需要研究明确。

九、合理调整共同服务行为的税负,完善权益流转征税政策

(一)调整共同服务行为税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营中,随着合作与分工的发展,不同单位和个人采用合作方式共同提供服务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分包、转包经营在服务业不同领域普遍出现,例如,在设计、审计等诸多技术服务和商务服务领域,均存在分包、转包经营现象。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对分包和转包经营方式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仅适用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对诸多分包和转包行为则执行全额征税政策,引起合作经营行为税负颇高且不合理,不利于服务业规模经营和快速发展,影响了税收征收管理效率,对此反映颇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发展的动力,对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分包、转包行为,应按照经营方式允许差额征税。这样,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与应纳税款的对应关系就更为直观清晰,有利于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完善权益流转征税制度

第5篇

【关键词】 优化产业结构 财政税收

引 言

产业结构的构成对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因此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只有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才能够顺应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来说,政府的宏观调控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尤其是财政税收政策,其是优化产业结构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本文着重探究了优化产业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

一、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

国民经济各个产业之间质与量的比例就是所谓的产业结构,其主要分为“质”与“量”两个方面。基于“质”的方面来说,产业结构具体指的就是由哪些产业和部门构成以及它们之间的技术经济联系和发展变化趋势,其解释了各个产业部门相应的“结构”效益以及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产业部门不能替代的规律;基于“量”的方面来说,产业结构具体指的是社会生产总值中各个产业部分所占据的份额,其解释了一定时期内产业间投入与产出的量的比例。当前,虽然我国产业结构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服务业发展不足

据统计,截止到2016年6月份,在国内生产总值中,三次产业产值分别占据了6.49 %、39.41%和54.1%的比例。虽然三次产业的产值比重趋于较为合理的水平,但是与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占据60%的比重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在第三产业中,我国传统服务业比重较高,如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以及邮电业等,其占第三产业的35.6%,而与之相比,计算机软件业、科研服务业、金融业以及房地产和商务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占据第三产业的少部分比重,这就表明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不足,可以说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不合理。另外,我国对于现代服务业的投入也不足,尤其是在基础设施方面,这就导致现代服务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不能进行产业化发展。由此可见,我国主要是依靠传统服务业的发展来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而其内部结构仍然处于低层次的结构水平。

(二)产值结构和就业结构不对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不断调整产业结构,而且还采取了就地转移农村劳动力的策略来应对城市人口过度膨胀的问题,但是这使我国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流动的趋势受到严重阻碍。2016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中,三次产业产值分别占据了6.49 %、39.41%和54.1%的比例,而相应的劳动力比重分别为22.03%、28.4%、49.57%。由此可见,我国第三产业劳动力相对不足,而第一产业劳动力则过剩,即三次产业的产值结构与其相应的就业结构不对称。

二、优化产业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优化产业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必须坚持税收公平的原则和效率原则。作为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税收公平对国家政权的稳固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如果政府不坚持税收公平的原则,那么就会引发很多社会矛盾,不仅给征税带来阻力,甚至会出现政权更迭的严重问题。另外,还应当坚持效率原则,即政府的征税行为必须追求效率,不仅要具有行政效率,同时还应当具有经济效率。换句话说,政府的征税行为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达到最小,而且还要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本文基于这两个原则,提出了优化产业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一)第一产业优化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首先,增强激励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针对农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机制,加大农业技术转化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向着功能性优惠政策转变。加大对农业关键技术和农产品市场化环节的税收扶持力度,对促进第一产业优化发展的核心技术给予更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其次,为了促进第一产业实现产业化发展,要优化现行的税收优惠方式,大力支持规模大且能够带动农民致富的骨干龙头企业,从而实现第一、二产业相结合的发展方式。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可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时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免除其在运营后所获得的租赁收入所得税等,从而形成农产品产供销的产业链。

再次,为了促进第一产业的现代化发展,要不断完善促进农业科技水平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可以采用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例如适度取消对研发费用列支的一系列限制条件等。大力支持农业科技企业的发展,实行税收抵免,并减征或者免征从事农业研发方面的所得税。适度提高从事现代农业企业人员的应税工资费用扣除额,减征相关人员在农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为了构建农业服务体系,要不断完善促进构建农业服务体系的税收政策。例如,加大对农业信息化服务的相关建设,减免投资农业信息基础建设的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于农业信息服务建设的社会资本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加强对农业金融服务的税收优惠,鼓励农业贷款,对办理支农资金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提供农业贷款的银行给予更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间金融组织投资于农业。

(二)第二产业优化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首先,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当前《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都给予了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基于此,还应当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而且该税种应当是完全意义上的增值税。针对产业的不动产,如厂房以及其他建筑物等,对其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进行抵扣,从而促进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进而将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效应充分发挥出来,促进其优化发展。

其次,应用间接优惠方式。财政税收的直接优惠方式主要是降低税率和减免税额等,侧重于事后优惠,这主要是对损失的补偿,属于一种利益的直接让渡,可以概括为“扶弱”。财政税收的间接优惠方式主要是加速折旧、亏损转结以及投资抵免等,其侧重于事前优惠,强调的是引导,表现为对新技术开发的激励和新技术的推动等,可概括为“创优”。因此,对于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实施高新技术准备金制度,即在税前提取准备金,但是要对其使用用途进行限制,例如必须应用于技术研发或者技术创新等方面。对于用在其他用途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第三产业优化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首先,在当前阶段我国应当将现代服务业作为发展的重心,并将其作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基本手段。为此,要将一些有关服务业的比零散的优惠条例进行集中整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化,从而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其次,将生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税收优惠的侧重点,从而加大相关方面的优惠力度。改变以前根据单一税种进行扶持的方式,构建一套具有针对性的现代服找蹬涮仔作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灵活采用延期纳税、投资抵免以及加速折旧的方式,并根据现代服务业的自身特点,构建直接和间接优惠机制。

另外,不断完善现代服务业财政税收政策,强化其对现代服务业的导向功能。为了突出税收在金融行业的激励作用,可以适当降低金融保险业的相关税率。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产业结构的优化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而这就对产业结构的优化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阻碍作用。因此,本文对优化产业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进行了着重探究,从而不断完善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的政策,最终促进其优化和升级,进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财政税收;医院发展;作用;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76-01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后,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资本结构、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现行的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为此,进一步研究医院财政税收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院管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医院持续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以保证顺利实现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发展的作用

1.财政税收政策有效促进大城市医院发展

要推进我国城镇化建设,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更好地满足城市人群的医疗需求,国家财政部门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源,从而为满足城市医院的医疗需求和实现城市医院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极大保障,再加上专业技术人员、高端医疗设备、医疗技术都集中在大城市,也有效解决了我国城市居民看病困难的问题,为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健康保证。然而,正由于卫生资源都集中在大城市,使得大城市医院得到快速发展。这一直是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为了解决当时大城市看病难的问题,贫困地区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差,使得贫困地区看病贵、看病差。

2.财政税收政策严重制约贫困地区医院发展

根据各地方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医疗服务机构的经费主要靠地方财政来投入,而财政对贫困的地区医疗服务机构的投入远远不足。因此,对贫困的地区医疗服务机构来说,很难获得充足的财力支持。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机构在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医院,导致我国医疗服务机构发展十分不平衡,造成大城市看病难、看病贵,县乡村容易看病、看不好病的现象发生,可以说现行财政税收政策严重制约了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

3.财政税收政策有力支持民营医院的发展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税收优惠政策的相继出台,民办医院随之得到了蓬勃高速发展。与公立医院相比,我国民办医院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融资渠道多元化,办医形式多样化,市场开拓意识和服务意识强等一系列优势。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同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进而有力支持了我国民营医院的快速发展。

4.财政税收政策对卫生产业起着促进作用

在“万名医师下基层”、“医院结对帮扶活动”中,国家财政投入了很多资金和人力,有力支持了上级医院对落后医院的技术支持,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缓解了基层医院看病差的问题,可以说现行的财政税收政策对我国卫生产业起着极大地促进作用。

二、新时期完善有利于医院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

新时期下,结合当前财政税收相关的政策以及财政税收对医院发展的促进作用,笔者对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加以完善有利于医院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第一,发达地区医院实行紧缩财政政策,贫困地区医院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由于发达地区医院已经具备了自身发展的条件和能力,为此可以把这部分资金转移到贫困地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中,以有效促进地区间医院的平衡发展,使贫困地区的人民得到公平的医疗服务。第二,在贫困地区医院实施更加灵活多样的财政税收政策。可以通过改善贫困地区医院条件、优化贫困地区医院环境、提升贫困地区医院服务能力等,使贫困地区的医院得到进一步发展。财政可以从医院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工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下手,来支持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从税收方面,如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来支持贫困地区医院人才队伍的稳定,逐步提高贫困地区医院的技术水平。第三,加大国家财政对医疗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国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加大财政投入,从而带动我国医院的整体发展,解决贫困地区人民百姓看病贵、看病差的问题,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四,不断完善财政税收制度,优化医院融资环境。由于体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医院在融资方面仍存在诸多困难,致使医院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为此,应当制订出规范、统一的财政税收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医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结语

总之,现行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的发展是非常有影响力的,为我国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重要的政策保障。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医院健康、有序、协调、持续发展,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医院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不断优化医院融资环境,加大国家财政对医疗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并实现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医院的平衡发展,最终带动我国医院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龚海燕,王德丰.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院的影响[J].华北煤炭医学院学报,2009(06).

[2]张洪金.加强医院财务管理避免税收流失[J].现代商业,2010(17).

第7篇

【关键词】离岸服务外包 税收政策 演变 建议

一、重要意义

离岸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产业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相对可独立性的部分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并委托境外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离岸服务外包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合理分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发挥各国资源禀赋、技术能力不同所带来的国际比较分工优势,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二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相对于产品出口,服务出口更能够带动国内第三产业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实现产业升级。三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服务资源、管理方法和技术能力通过市场的作用,在离岸服务外包相关各方自由流动,实现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四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国内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充分利用外需,不仅可以使服务型企业弥补内需不足带来的市场疲软,还可以通过对外经济交往分享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

二、税收政策演变

(一)政策的提出――启动试点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中,首次提出在包括本市在内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9年4月24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函〔2009〕9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内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认定及管理等。其中:(1)政策内容是贯彻国办函〔2009〕9号文件的三项内容。(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类。(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包括业务范围等六项,认定管理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相关部委备案。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通知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名单及时报相关部委备案。

(二)政策的第一次变化――按两税种各自发文并放宽条件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结合各地在贯彻执行财税〔2009〕63号文件过程中提出的建议,2010年下半年起,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示范城市离岸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对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

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65号),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并将财税〔2009〕63号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

同财税〔2009〕63号文同时规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财税〔2010〕64号和财税〔2010〕65号文分别单独规定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20个扩大到21个,增加了厦门市。

财税〔2010〕64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2)取消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前置条件,对于职工学历结构、企业总收入结构等不再作要求。

财税〔2010〕65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将认定条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放宽为50%以上。(3)在认定条件中,取消了“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

总体上看,上述两个文件放宽了享受政策的条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门槛,使相关税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业。

(三)政策的第二次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营改税”试点率先在上海市开展。根据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3年7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覆盖了财税〔2011〕111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予以延续。

2013年12月12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废止了财税〔2013〕37号文,将政策试点期限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范围扩大到全部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

首先和技术转让免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相比,服务外包系列政策在内容上具有部分重合性,在力度上缺乏吸引力。因此建议:适当放宽政策门槛,如降低收入占比要求等,使政策效应更大化。其次,由于投资背景、关联关系等因素的存在,外资企业相对内资企业来说更容易获得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扶持内外资背景的服务外包企业方面,政策条件不够差别化,鼓励缺乏针对性。因此建议:在扶持对象上考虑该种情况,在条件设置上适当调整,使政策在支持内资企业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再次,虽然根据最新文件规定,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但是从扶持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提高企业经济行为可预见性和稳定预期的角度出发,建议对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期限尽快给予明确,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更高层级的税收法律法规文件中加以明确和固定。

(作者为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经济师)

参考文献

[1] 赵书博,邸璇.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1(42).

[2] .建立健全扶持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机制[J].中国财政,2009(5).

[3] 李涵.促进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12.

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技术服务业;税负影响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的宏观财政手段对国家财政大局和经济有着不可言喻的重要性。国内各类型经济产业是税收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因此对经济企业和工商行业等不同产业的划分和税收制度尤为突出。随着以服务行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发展和崛起,原本的税收制度呈现多种问题,不能满足其要求。服务行业自兴起以来依据自身资源消耗低,经济附加值大的特点迅速导向市场。为协调第三产业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融合性和连带性,“营增改”应运而生。

一、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分析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和谐的安定、生活与市场的负责化和经济科学的发展等诸多因素,服务行业为人提供便捷、解答和维护,为社会经济产业化便于接轨人民生活的宗旨早在二战期间就已经初现端倪。现代服务行业的确定是由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提出来的。他指出服务行业在工业发展模式中最直接的表象是交通运输业和商品零售业。服务行业的出现和发展使各经济产业无不通过人性化的吸纳和融合来大范围提升企业价值和经济营销模式。这一现象导致市场规模的模糊和混乱。对行业之间的确立关系被服务行业的介入而打破。执行传统的以企业营业税为税收对象导致经济性产业和服务性产业出现双重税收,这对服务行业的发展造成巨大阻碍。尽快给服务行业找一个“安身立命”的市场并合理控制各企业之间产业链的调整和延伸,进而完成服务型行业的华丽转型。所以面对服务行业跻身各产业链的同时有效的规划市场服务类别并针对其市场经济转型和服务型经济的发展完善落实税收政策的改革是十分必要的。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显示:现代服务行业可分为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有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销售服务、金融服务、旅游服务、健康和社会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娱乐文化服务等诸多类型。由于服务行业的发展迅速和其本身具有复杂化和多变化,致使现在理论界都不能统一的为服务行业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分析。而通过服务行业在人民生活和产业工作的融入中的行业规整确定了服务行业典型的三大支柱,分别为生产、科技型服务、新兴。中国虽然发展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但是服务行业的起步还是相对发达国家较晚。中国服务业的发展应该优先借鉴国外成功的服务发展模式,取其精华、因地制宜、推陈出新。尽快确立服务行业规章制度,通过完善的服务体系运用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手段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行业。

二、实施“营增改”税收政策的试点分析

“营增改”的宗旨就是通过现代服务行业的结构性减税来解决市场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这对企业化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长远的影响。2012年“营增改”税收模式率先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研究分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发现上海市在2011年的国民生产总值是14900.93亿元,其中以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行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贡献值比例占58.05%。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已经成为上海经济发展和未来产业发展的焦点。因此国家税务局和财政部于2012年1月1日将上海作为“营增改”税收政策试点研究进行税收政策的改革,一年期间上海市的试点企业扩展到15.9万家,市场经济企业和纳税人的税收相对减少了166亿元,“营增改”的推行减轻了90%的企业税收负担。同年八月份国家税务局将北京、天津、广东等八个省份纳入新型税收政策试点范围中,两年后“营增改”推行全国。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虽然在“营增改”税收模式下国家财政局的税收值明显下降,但相对于我国经济市场转型服务经济的发展来说。“营增改”对我国现代服务行业的优先发展和经济水平是利大于弊。当然还需要分析试点地区税收政策实施的优劣并综合国家和区域特点来进一步对新型税收政策进行考验和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为缓解试点地区产业税收转变的过度影响将传统税收模式中纳税人的营业税减免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者即征即退方式,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可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原本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依然归属于试点地区。通过传统营业税和新型增值税的双向计算和抵扣有效的链接了原本税收模式进项税额抵扣链。缓解了地方经济企业转型服务经济中税收模式的阻碍和压力,同时保持了中央和地方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本次“营增改”税收模式改革仍采用纳税人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中增值税销售额为500万为界限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三、数据分析“营增改”前后服务行业的税负影响

1、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营增改”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计算为:应纳增值税额=营业收入÷(1+3%)×3%。虽然在“营增改”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沿用传统税收仍为3%,但是相比于之前的纳税方式以营业收入全额乘以百分之五的税率来看,小规模纳税人收益比较明显。况且“营增改”后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包括了含税销售额,这使应纳税额进一步降低。例证分析:假设某家小型服务公司的年营业额为200万元。在“营增改”钱应纳税额=100×5%=5万元;“营增改”后应纳税额=100÷(1+3%)×3%=2.91万元。经过分析计算比较“营增改”前后纳税额的比率为(5-2.91)÷5=0.418。由此可见运用增值税纳税模式小规模纳税额明显降低。

2、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有原本缴纳5%营业税改为缴纳6%增值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和按照进项税额进行税收抵扣,购进企业营运设备,加大固体成本额等成为了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最佳选择。增值税的计税对象由传统纳税的营业总额改成营业增值计税。这里的营业收入总额也是包括含税销售额的。具体税收计算方式为:销项税额=营业收入÷(1+6%)×6%进项税额=经济成本÷6%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例证分析:假设有家大型技术服务企业其年营业额假定为1000万元,并且单从营业销售额(不考虑企业固定资本的进项税额抵扣)来计算比较“营增改”前后该企业所承担税额的比率和企业营业总额。那么该企业在“营增改”前改年度的营业缴纳税额=1000×5%=50万元;附加税费(城建税7%、教育费3%)=50×(7%+3%)=5万元。所以该年度本企业的税收总额为50+5=55万元;营业总额=1000-55=945万元。改征增值税后本年度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1+6%)×6%=943.40×6%=56.60万元,由于这里的营业销售额包含税销售额,所以附加税可在所得税前抵扣。最终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6.60×(7%+3%)=5.66万元,出去应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税后改企业的净营业额=943.40-5.66=937.74万元。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改征增值税后实际税流转率为0.66%,正是应为实际税率小于名义税率,即0.66%<(6%-5%)才能有效的保证企业利益。由此可见税负的下降取决于进项税额和年营业总额的比率大小。0.66%作为“营增改”后的实际流转税率成为衡量企业年缴纳税额比例的临界点。如果进项税额和营业总额的比率大于0.66%,那么该企业的税负就会降低,企业盈利指标也会随之提高。反之企业就有可能出现税负升高的情况。

四、软件技术服务行业“营增改”税收问题和措施

通过数据的计算分析可以知道当企业进项税额和营业税额的比率小于0.66%时企业的税负是呈现一个增长的趋势,就是说“营增改”政策也有可能加重部分行业的税负。软件开发服务行业就是“营增改”中税负不减反增的服务行业之一。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属于流转税,软件开发服务业固定资产相对不足、技术成本大都是人力知识成本,这是导致软件服务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在对上海服务行业的试点政策统计中发现,“营增改”后税负下降的服务业占比为90%,但其中有35.6%的企业反映“营增改”后税负水平升高或者基本不变。其中有形租赁业和公共运输业相比之下税负增长严重制约了其发展,上海政府积极出台了相关财政扶持政策。通过实行特别行业税收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或者建议征税的方式来缓解“营增改”税负的过渡期。“营增改”税负不减反增的反常现象并不是意外,这种税负变化是长期发展可持续、可控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双轨税制正处在发展探索阶段,“十二五”计划以来我为实现软件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局制定实施了18号文和70号文,不断加强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制度和扶持力度,在“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影响下尽可能的减轻税负对软件服务业的影响。软件服务业也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和法规,及时务实的向国家反馈市场经济税负变化和影响,在国家的制度方针下考虑企业发展,寻求新的发展机遇。同时“营增改”中对服务行业的进项抵扣范围也应该适当的扩大,增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解决企业增值税务的正规发票是当下解决软件服务业税负问题的可行措施。

五、结语

“营增改”的实施降低了现代技术服务业的流转税负,进而提高经济企业的盈利能力,发展运营能力和资金流转能力。为实现经济和服务之间更加融洽的转型和升级提供政策上的助力。然我国服务行业中改收增值税的政策税务模式仍处于初级阶段,在实际过程中要注意规避风险,设计融资方式,进而探索出一条适用经济市场发展和服务行业高水准的税务税收多极化途径。

【参考文献】

[1]郑桢: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分析[D].中央民族大学,2013.

[2]胡庆:“营改增”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影响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3]姚瑞军:“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影响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3.

[4]何颖:现代服务业“营改增”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4.

第9篇

【关键词】 营改增 技术服务业 税负影响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的宏观财政手段对国家财政大局和经济有着不可言喻的重要性。国内各类型经济产业是税收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因此对经济企业和工商行业等不同产业的划分和税收制度尤为突出。随着以服务行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发展和崛起,原本的税收制度呈现多种问题,不能满足其要求。服务行业自兴起以来依据自身资源消耗低,经济附加值大的特点迅速导向市场。为协调第三产业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融合性和连带性,“营增改”应运而生。

一、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分析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和谐的安定、生活与市场的负责化和经济科学的发展等诸多因素,服务行业为人提供便捷、解答和维护,为社会经济产业化便于接轨人民生活的宗旨早在二战期间就已经初现端倪。现代服务行业的确定是由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提出来的。他指出服务行业在工业发展模式中最直接的表象是交通运输业和商品零售业。服务行业的出现和发展使各经济产业无不通过人性化的吸纳和融合来大范围提升企业价值和经济营销模式。这一现象导致市场规模的模糊和混乱。对行业之间的确立关系被服务行业的介入而打破。执行传统的以企业营业税为税收对象导致经济性产业和服务性产业出现双重税收,这对服务行业的发展造成巨大阻碍。尽快给服务行业找一个“安身立命”的市场并合理控制各企业之间产业链的调整和延伸,进而完成服务型行业的华丽转型。所以面对服务行业跻身各产业链的同时有效的规划市场服务类别并针对其市场经济转型和服务型经济的发展完善落实税收政策的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显示:现代服务行业可分为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有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销售服务、金融服务、旅游服务、健康和社会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娱乐文化服务等诸多类型。由于服务行业的发展迅速和其本身具有复杂化和多变化,致使现在理论界都不能统一的为服务行业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分析。而通过服务行业在人民生活和产业工作的融入中的行业规整确定了服务行业典型的三大支柱,分别为生产、科技型服务、新兴。中国虽然发展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但是服务行业的起步还是相对发达国家较晚。中国服务业的发展应该优先借鉴国外成功的服务发展模式,取其精华、因地制宜、推陈出新。尽快确立服务行业规章制度,通过完善的服务体系运用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手段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行业。

二、实施“营增改”税收政策的试点分析

“营增改”的宗旨就是通过现代服务行业的结构性减税来解决市场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这对企业化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长远的影响。2012年“营增改”税收模式率先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研究分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发现上海市在2011年的国民生产总值是14900.93亿元,其中以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行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贡献值比例占58.05%。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已经成为上海经济发展和未来产业发展的焦点。因此国家税务局和财政部于2012年1月1日将上海作为“营增改”税收政策试点研究进行税收政策的改革,一年期间上海市的试点企业扩展到15.9万家,市场经济企业和纳税人的税收相对减少了166亿元,“营增改”的推行减轻了90%的企业税收负担。同年八月份国家税务局将北京、天津、广东等八个省份纳入新型税收政策试点范围中,两年后“营增改”推行全国。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虽然在“营增改”税收模式下国家财政局的税收值明显下降,但相对于我国经济市场转型服务经济的发展来说。“营增改”对我国现代服务行业的优先发展和经济水平是利大于弊。当然还需要分析试点地区税收政策实施的优劣并综合国家和区域特点来进一步对新型税收政策进行考验和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为缓解试点地区产业税收转变的过度影响将传统税收模式中纳税人的营业税减免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者即征即退方式,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可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原本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依然归属于试点地区。通过传统营业税和新型增值税的双向计算和抵扣有效的链接了原本税收模式进项税额抵扣链。缓解了地方经济企业转型服务经济中税收模式的阻碍和压力,同时保持了中央和地方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本次“营增改”税收模式改革仍采用纳税人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中增值税销售额为500万为界限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三、数据分析“营增改”前后服务行业的税负影响

1、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营增改”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计算为:应纳增值税额=营业收入÷(1+3%)×3%。虽然在“营增改”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沿用传统税收仍为3%,但是相比于之前的纳税方式以营业收入全额乘以百分之五的税率来看,小规模纳税人收益比较明显。况且“营增改”后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包括了含税销售额,这使应纳税额进一步降低。

例证分析:假设某家小型服务公司的年营业额为200万元。在“营增改”钱应纳税额=100×5%=5万元;“营增改”后应纳税额=100÷(1+3%)×3%=2.91万元。经过分析计算比较“营增改”前后纳税额的比率为(5-2.91)÷5=0.418。由此可见运用增值税纳税模式小规模纳税额明显降低。

2、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有原本缴纳5%营业税改为缴纳6%增值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和按照进项税额进行税收抵扣,购进企业营运设备,加大固体成本额等成为了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最佳选择。增值税的计税对象由传统纳税的营业总额改成营业增值计税。这里的营业收入总额也是包括含税销售额的。具体税收计算方式为:

销项税额=营业收入÷(1+6%)×6%

进项税额=经济成本÷6%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例证分析:假设有家大型技术服务企业其年营业额假定为1000万元,并且单从营业销售额(不考虑企业固定资本的进项税额抵扣)来计算比较“营增改”前后该企业所承担税额的比率和企业营业总额。

那么该企业在“营增改”前改年度的营业缴纳税额=1000×5%=50万元;附加税费(城建税7%、教育费3%)=50×(7%+3%)=5万元。所以该年度本企业的税收总额为50+5=55万元;营业总额=1000-55=945万元。

改征增值税后本年度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1+6%)×6%=943.40×6%=56.60万元,由于这里的营业销售额包含税销售额,所以附加税可在所得税前抵扣。最终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6.60×(7%+3%)=5.66万元,出去应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税后改企业的净营业额=943.40-5.66=937.74万元。

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改征增值税后实际税流转率为0.66%,正是应为实际税率小于名义税率,即0.66%

四、软件技术服务行业“营增改”税收问题和措施

通过数据的计算分析可以知道当企业进项税额和营业税额的比率小于0.66%时企业的税负是呈现一个增长的趋势,就是说“营增改”政策也有可能加重部分行业的税负。软件开发服务行业就是“营增改”中税负不减反增的服务行业之一。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属于流转税,软件开发服务业固定资产相对不足、技术成本大都是人力知识成本,这是导致软件服务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在对上海服务行业的试点政策统计中发现,“营增改”后税负下降的服务业占比为90%,但其中有35.6%的企业反映“营增改”后税负水平升高或者基本不变。其中有形租赁业和公共运输业相比之下税负增长严重制约了其发展,上海政府积极出台了相关财政扶持政策。通过实行特别行业税收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或者建议征税的方式来缓解“营增改”税负的过渡期。

“营增改”税负不减反增的反常现象并不是意外,这种税负变化是长期发展可持续、可控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双轨税制正处在发展探索阶段,“十二五”计划以来我为实现软件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局制定实施了18号文和70号文,不断加强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制度和扶持力度,在“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影响下尽可能的减轻税负对软件服务业的影响。软件服务业也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和法规,及时务实的向国家反馈市场经济税负变化和影响,在国家的制度方针下考虑企业发展,寻求新的发展机遇。同时“营增改”中对服务行业的进项抵扣范围也应该适当的扩大,增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解决企业增值税务的正规发票是当下解决软件服务业税负问题的可行措施。

五、结语

“营增改”的实施降低了现代技术服务业的流转税负,进而提高经济企业的盈利能力,发展运营能力和资金流转能力。为实现经济和服务之间更加融洽的转型和升级提供政策上的助力。然我国服务行业中改收增值税的政策税务模式仍处于初级阶段,在实际过程中要注意规避风险,设计融资方式,进而探索出一条适用经济市场发展和服务行业高水准的税务税收多极化途径。

【参考文献】

[1] 郑桢: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分析[D].中央民族大学,2013.

[2] 胡庆:“营改增”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影响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3] 姚瑞军:“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影响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3.

第10篇

>> 发展我国现代服务业与利用外资政策研究 发展我国服务业与利用外资政策研究 促进我国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 我国生产业税收政策研究 促进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创新的财税政策研究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带动海洋服务业发展的研究 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的政策研究 我国生产业发展的差距、潜力与政策建议 促进我国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促进我国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 促进我国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业发展的财税体制与政策研究 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的政策研究 浅析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 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黑龙江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上海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和支持政策研究 关于加快天津生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9] 《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EB/OL].[2009-10-31].

[12] 《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EB OL].[2012-4-13].

[1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海洋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EB OL].[2012-10-11]http:///show.aspx?ctlgid=376318&Id=66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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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张连成.41个黄金沙滩32个管理缺位[N].深圳特区报2013-5-22(7).

【作者简介】

第11篇

一、现行涉农税收政策及其存在问题

在农业税取消后,目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上,消费税、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方面也有少量涉农优惠。这些政策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产品经营者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支持农产品的扩大出口税收政策,促进了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的增强;支持农村多种经营、涉农服务和乡镇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较好地发挥了税收在农村经济建设、服务体系构建中的政策引导作用,推进了“以工促农”,为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相比,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局限。如: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优惠对象大部分局限于农业企业及涉农企事业单位;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乡镇企业缺乏重点支持,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支持不足;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现代化转变方面缺少有力的激励措施;税收政策对新农村环境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持相对滞后,不利于各种经济成份进入农业、农村领域参加新农村建设;对发展农村特色产业和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就业待遇难保证等。

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始终是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城乡税制”的税制改革思路,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改革和完善农村税收制度,既要体现税收的收入功能和利益分配功能,更要体现激励和约束功能。取消农业税,并非废除农民的纳税义务,这只是国家对农业“休养生息”的一项举措。从遵循税收公平原则,防止“税退费进”,以及提高政府农村公共品供给能力角度看,调整和完善涉农税收政策很有必要。

二、逐步统一城乡税制的总体思路

按照统筹规划、经济稳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税收制度应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升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引导和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促进农业供求均衡,保障农民收入。统一城乡税制并不是将现有的城镇工商税制照搬到农村,应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

(一)建立适合农业特色的增值税制度。开征农产品增值税,把农产品作为商品,有助于促进农村居民和涉农企业大力发展农业商品化生产,促进农业生产者主动改良品种,提升产品质量,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在零售环节应改变一律免税的做法,规定起征点,采取低税率。为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应考虑对农业投入实行税收减免,以体现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和优惠。

(二)建立体现促进农业发展的所得税制度。农村的所得税制度主要针对农业生产经济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完善土地使用税制度,通过对土地级差地租的税收调节,鼓励农村土地向农业生产大户集中,促进农民实行规模化生产。

(三)建立保护农业资源的消费税制度。在现有环境保护和促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基础上,可考虑对部分价格过高的“土特”产品、贵重或非生活必需品等进行消费税调节,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和促进农村资源合理利用。

(四)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用途,加快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党的*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为体现城市支持农村,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扩展为城乡维护建设税,推动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

三、改革完善分税制,增强地方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自我发展能力

城市化是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从传统落后的农村向先进的城市升级转化的过程。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应立足实际,找准定位,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有所作为。针对现行分税制下事权财权不相适应,不利于公共财政的建立、完善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在事权下放给地方的同时把必要的财权归地方,使地方有充沛资金满足城市化建设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必要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可以结合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同模式和不同特点自主调节、配置地方资源;有必要不断完善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三农”支持力度,加快农业部门的现代化,防止城乡差别过大,农民盲目流动引起“城市病”发生。

四、调整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12篇

一、关于分税制问题

“综改实验区”的设立,毫无疑问要涉及中央与地方可用财力的分配问题,这实际上是中央与地方的博弈。从长远改革趋势看,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必须厘清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明晰各级政府事权和公共支出责任,调整和完善各级政府间以分税制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划分机制,健全我国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目前的分税制是在1994年税改后逐步形成的,将现有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共享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其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分成,分成比例为60%、12%、6%、22%;营业税和资源税实行省、地、县三级分成,分成比例为30%、15%、55%,市区内为30%、30%、40%。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比重基本在55%左右。加之中央税大部分是易于征收的税种,中央集中后,省级又将营业税、资源税等数额较大的税种分享,这必然形成事权和财权的倒挂。总体看,地方政府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0%,而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60%~70%。省级以下的分税制实施情况更糟。山西省作为全国煤炭、电力能源的主要输出省,未能从资源开发中得到相应的利益,反而要直面资源枯竭、产业结构失衡、失业、贫困等诸多问题,“综改实验区”的设立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地方政府将更加关注非税收入。2009年山西财政总收入为1537亿元,而地方财政收入只有805.8亿元。“综改实验区”的设立将使得上述问题更加突出。因此,“综改实验区”建设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与中央的收入分成,包括中央转移支付。报批提高共享税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如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的6∶4分成,能否改成5∶5分成或4∶6分成。对传统支柱产业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能否实现7∶3分成或6∶4分成等。建立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解决地方财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完善各税种的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二是省、市、县的收入分成。如果说现行分税制之下,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力分配还差强人意的话,那么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财力划分很不合理。应按照虚市、强县、省管县的思路,实现地方财政体制的扁平化,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力保障。在已有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下,合理分配省、市、县的共享比例,以改变县域经济发展乏力的问题。“综改实验区”建设应强化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发挥他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按照事权和财权相对应的原则合理划分地方财力,形成符合先行先试原则的“综改实验区”财力分配格局。

二、关于产业税收政策的选择问题

山西省政府将转型期设定为10年。2011-2015年,初步建立以煤和煤炭加工转化为基础,现代煤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旅游和现代物流等多元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新型工业化水平达到60%;到2020年,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全国重要能源基地战略地位全面提升,非煤产业比重大幅度提高,多元化产业体系形成。从地区经济总量来看,2010年,山西省生产总值为9088.1亿元,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6.2%、56.8%、37.0%,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3.0%、70.3%、26.7%,且山西省产业布局以煤炭工业、电力工业、焦化工业、机械工业和化学工业为主。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690.9亿元,比上年增长41.2%,其中煤炭、焦炭、冶金和电力工业四大传统支柱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175.4亿元,比上年增长42.5%。以上数据表明,“一煤独大,产业结构单一”仍是山西产业结构的现状,且数据含金量不高。资源枯竭日益严重,预计2010-2020年,5个大型煤炭集团将有32处矿井面临资源枯竭,衰减生产能力5400万吨;职工再就业矛盾突出,由于采煤机械化程度大幅度提高,井下作业人员大幅度减少,加之资源枯竭带来的职工下岗,预计2010-2020年有近10万从业人员下岗;传统产业转型困难,新型产业培育乏力等。因此,“综改实验区”的产业布局和建设必须考虑如下问题:

(一)税收政策的报批要处理好普惠和特惠的关系山西“综改实验区”的建设方案,尤其是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一定要放在国家大战略中研究,一定要符合国家税制改革的大方向。但我省有些产业发展规划不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如煤化工在十一五期间投资很大但效益很低,国家税收政策也不支持。国家的税收普惠政策主要表现在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包括税收减免、出口退税、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再就业的税收优惠、资源节约的税收优惠、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等;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的装备制造业、采掘业等8个行业的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但该政策现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已丧失区域性优惠的特点;针对山西的特惠政策,主要是2007年3月起国务院批准山西开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综改实验区”产业布局和架构要用足税收普惠政策,全力争取针对山西的特惠政策。如何报批和用好针对山西的税收特惠政策,事关“综改实验区”建设的成败。在借鉴国务院已批准设立的8个“综改区”已有的有关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重点针对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的特点,报批适合山西转型发展的特惠政策。比如对5个大型煤炭集团转型的税收优惠,对转型中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对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旅游和现代物流等现代产业体系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不能照搬其他“综改区”的税收优惠,要彰显资源型经济转型的特点。

(二)税收政策要体现全省一盘棋的原则山西“综改试验区”建设的核心任务是产业转型。在工业方面,要在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成果,继续推进非煤矿山、焦化、冶金等行业的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比较优势突出的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煤化工、新型材料工业、特色食品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尽快在支柱产业多元化发展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服务业方面,重点发展文化旅游和现代物流业,努力在建设中西部现代物流中心、生产业大省和文化强省方面取得新突破。在农业方面,重点围绕畜牧、蔬菜、小杂粮、干鲜果等特色优势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大力推进运城、晋中、大同3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全省10个现代农业示范县建设、42个“一县一业”基地县和2000个“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2012年,山西省委、省政府强调要加强规划引导,统筹规划园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引导园区走特色化、个性化的发展道路;要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的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园区的产业承载能力;强化园区的综合管理,搞好配套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向园区集聚。项目建设是推动综改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抓手,要把一系列招商引资活动签约的项目落到实处,提高各个项目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落地率。尤其要抓好重大标志性项目的建设,扎实推进潞安180万吨煤基多联产项目、焦煤60万吨焦炉煤气制烯烃项目、同煤4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晋中吉利10万辆新能源汽车项目、大同多晶硅及光伏产业项目等项目。对于资源型经济转型,目前最大的难点就是“丢开资源不能行,依赖资源行不通”。税收政策的制定,要为资源型经济转型服务。首先,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要做到全省一盘棋,税收优惠政策也应为这盘棋服务,前提条件是产业政策的制定和产业布局必须合理,园区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科学、有序。其次,对不同产业要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充分体现税收的杠杆作用。如,对丢开资源的企业和依赖资源的企业税收优惠程度的区分;对急需发展的新兴产业税收政策的扶持,如文化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对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对小微企业的税收帮扶等。再次,税收政策如何规避各地方政府借转型之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等问题。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耗能、重污染、低效益等产业的税收制定惩罚性政策。对于煤化工项目的上马,省级相关部门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以防止以往“光投资,不见效”、“投资大,见效慢(不见效)”的重复发生。对新上全国已经产能过剩的项目要慎重,如光伏企业等。最后,“综改试验区”的税收政策要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要处理好增税、税负不变和减税的关系,不能撇开现行统一税制体系一味强调税收优惠。对于区域性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央给予相应的税收政策制定权和解释权。

三、关于若干主要税种设计问题

山西“综改试验区”建设,在现行税制体系框架下,报批自己的相应的实体税收政策,关系到“综改试验区”建设的速度和质量,甚至于关乎“综改试验区”建设的成败。一方面,国家不可能给山西比其他8个实验区更多的税收优惠,也不可能背离现行税制体系的基本架构和税收改革趋向。另一方面,山西“综改试验区”又有别于其他已有的实验区,最明显的特征是带有显著的资源经济转型特征,在享受其他实验区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应更强调资源经济转型的税种设计和相应的税收优惠。

(一)流转税改革若干建议增值税方面。对山西资源整合后或资源转型改制中的企业:购进(包括进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范围要进一步扩大;进口的设备应当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扩大以煤矸石等矿产品废弃物为原料生产产品的减免税范围,如凡生产原料中煤矸石、粉煤灰等矿产品废弃物不低于一定比例(30%,还可以更低)的应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40%~50%,扩大矿产品加工转化、延伸产业链中,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的减免税范围,如对利用焦炉煤气、余热生产的电力,利用燃煤电厂排放的烟气经脱硫后上产的副产品等可实行即征即退40%~50%的增值税;对规模以上矿产品生产企业可适当调低增值税税率。营业税方面。对文化旅游业在现有门票收入免税基础上,对有利于文化古迹保护和传承的经营性收入免税或减计20%左右收入计税;对新成立的物流企业比照交通运输业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山西金融企业应采取更为优惠的营业税政策,对支持山西资源转型发展的金融企业的利息收入部分实行减税和免税。如果对全国统一税制有冲击的话,可适当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地方性减免等。

(二)所得税改革若干建议企业所得税方面。对设在山西省内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如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煤化工、新型材料工业、特色食品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等,可在2010-2020年(根据规划可适当延长)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采用减按90%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安置转型下岗职工确有成效的新办企业可采取三免三减半政策;对在山西投资于符合产业规划的企业可比照现行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执行;对符合产业规划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等。

(三)资源税改革若干建议资源税方面。借鉴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成果,将山西省内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若煤价按550元/吨,我省年均采煤7亿吨计算,资源税年均增加165亿元以上;扩大资源开采中半生的天然气、矿工福利用煤的免税范围;对资源回采收入可采用减半征税的办法等。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它属于地方财力,省、市、县分享比例为60%、20%、20%,自2007年开征以来,每年可为山西省筹集200亿元左右的财力,应当考虑择机费改税;应当考虑适当提高煤矿所在地该基金的分享比例等。

四、关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是山西“综改试验区”税收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应综改试验区税收征收管理的新办法、新途径,创建优美的税务环境,对综改试验区的建设至关重要。

第13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 服务业中小企业 税收策划

引言

合理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创造更多价值,营改增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服务业中小企业经济的发展,为服务业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大空间,有利于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出更多价值。

1、营改增政策在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意义与影响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以往相比已经变得非常完善,世界经济逐渐朝着全球化的方向发展,原有的税收政策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求,且以往的税收政策让服务业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加重,给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带来很大阻碍,因此,税收政策急需进行改革。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是我国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具备两大特点,第一,实施这一政策,可以避免出现重复收税的现象,使服务业中小企业成本大大降低,同时还能够为服务业中小企业带来更加丰厚的利润。第二,增值税的主要计税基础以增值额为依据,增值额与服务业中小企业所缴纳的税款成正比,如果增值额数量很大,则服务业中小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也就越多。这表明若服务业中小企业性质之间存在差异,那么实施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中小企业所带来的影响也不相同。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1.1、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的影响

在以往税收政策中规定,服务业中小企业的营业税必须全额缴纳,不存在相关抵扣,营改增对服务业而言,理论上避免了出现重复收税的现象,服务行业的税收负担减轻,其发展朝着更加细分化、专业化方向进步,同时,也有利于使其盈利能力得到提升。服务行业在日常经营时,需要承担外购劳务等相关的营业税,若经过核算发现,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增加成本超过了服务业中小企业实际收入,但目前由于没有全面实行营改增,服务业取得的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有限,所以要实现将税负降成本,还有待于营改增的全面实施。

1.2、资产运输行业的税收负担加重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主要以增值额为依据,在实施营增改政策时,它对某些行业具有促进作用,不过同时,如果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太少,那么这一政策的实施便会阻碍该类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发展。

从我国的交通运输业上看,在税收政策尚未改革之前,交通运输业以小企业为主,且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由于中小型企业资金受到很大限制,无法及时对运输工具进行更新,致使其运输工具至今还非常单调。目前,在中小型运输公司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

1.3、营改增政策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后,对我国的建筑业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首先,对建筑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现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

税收政策改革后,建筑公司现金流量有很大影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2、关于服务业中小企业对营改增政策的税收策划

2.1、建立合理有效的财政管理制度

财政管理制度是否合理主要从三个方面可以看出,首先是岗位设置的科学性,岗位的设置必须要以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为依据。其次是财政制度,财政制度建设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来制定。最后是会计核算政策,实施营增改政策后,服务业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内容得到扩展。

2.2、实现增值税纳税规范化

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两者是相对的,下游进项税额实际上所指的就是上游销项税额,增值税以抵扣制为依据,征收增加值税费。进项税额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不允许抵扣与允许抵扣。增值税的发票由开票系统发出,纳税单位的必须要通过税务机关承认后才可开始进行相关工作。增值税纳税额人拥有相关资格后,便可开始进行增值税开票系统的安装。

2.3、善于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

国家经常会推出一些相关的优惠政策,服务业中小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并对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申请,便于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其申请流程比较繁琐,首先需要服务业中小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于网上填写即可,并将申请发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然后是资金划拨,最后要对后续内容进行跟进,财政部门要以具体的情况为依据,分析后续跟进的具体情况。

3、结束语

由于服务业中小企业的性质存在差异,营改增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对服务业中小企业所造成的影响也存在很大差异,其中既有有利因素,也存在很多不利因素,其中,有利因素大于不利因素。这表明,税收政策的改革非常有必要进行。

参考文献:

第14篇

1.在全国开展“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财税[2013]37号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分两个层面明确了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一是明确试点前的特殊处理办法,二是明确试点之后应按正常程序办理认定。

2.国外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政策。当前,印度、爱尔兰、菲律宾等国的服务外包产业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对其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具有较强参考价值。(1)印度。印度是世界服务外包的最大承接国,经济特区内实行5免5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期满后如利润留在特区还可以继续实行5年的优惠;同时,特区内企业出口的软件等产品所获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印度对于海外归国人员回国创业也会给与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2)爱尔兰。爱尔兰是发达国家中最主要的服务外包承接国,政府为吸引跨国软件公司进驻,与五十多个国家签定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还为技术密集型企业提供大量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12.5%的低税率。(3)菲律宾。菲律宾政府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提供4至8年的免税期,在免税期满后则实行只征收5%综合税的优惠政策;对于服务外包出口实行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呈现的问题

1.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滞后。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2006年才开始对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税收政策试点,2009年才将税收优惠扩大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迟滞。在现行所得税法中,对新创办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有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外,对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减按10%的税率计征,而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优惠政策薄弱等。

2.重离岸轻在岸,整体发展不平衡。根据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均指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等优惠。近岸外包是指转移方和承接方来自于邻近国家,因此近岸外包也可以归入离岸外包而享受税收优惠。重离岸轻在岸的优惠政策,对在岸外包是不公正的。

3.纳税服务水平有待提升。一些税务机关出台的措施不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而是从如何方便自己为纳税人服务出发。此外,税务业发展不快,虽然其业务量增加了,收费提高了,但整个行业职业道德水准不高,未能真正成为税务机关的好帮手。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相对较窄。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外包企业有很严格的要求,包括地域上的限制(如一般指定必须是示范城市),又有对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的限制(如特别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没有普及。

5.我国服务外包的成本相对较高。(1)服务外包企业员工成本。在我国,一线城市如北京等外包企业的工资、补贴等员工成本呈上升趋势。而武汉等城市,人力资源充裕但员工成本相对较低,这些城市可以通过员工成本优势来吸引更多的全球外包业务。(2)服务外包企业办公用房成本。当今我国的一线城市外包企业的办公用房价格居高不降,而且逐年增加,较高的用房成本降低了我国外包提供商的竞争力,用房成本过高制约了外包企业的发展。(3)税收成本。现阶段,我国各地主要参照执行一般服务性企业的税收政策或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专门的税收优惠体系正在建设中。企业税负成本较高,严重削弱了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6“.营改增”政策试点对服务外包产业有影响。(1)企业采用“措施”面对“营改增”。面对营改增带来的税收环境变化等挑战,为了生存,一些外包企业不得不采取一些应对措施,如找“有门路”的企业代开发票;通过涨价转移税负成本;其他方面严格控制成本。试点前,各地相关协会也会预先组织企业到应付税改“有经验”的地方学习一些规避手段。(2)最新“营改增”,多数外包企业没“吃透”政策。营改增全国铺开,多数外包企业尚未研究透彻政策,可能所有的客户都会要增值税发票,消项压力增大,对部分外包企业来讲税负未必降低。(3)“营改增”政策试点部分服务外包企业负担加重。由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分别为6%和3%,两者相差达3%的税率,也让部分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之间游走的企业产生困扰。

三、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及时调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借鉴外包大国先进做法,促进我国外包企业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调整和完善的目的主要是给予所有企业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外包企业能否获得长足的发展,关键还在于自身的努力,要主动适应市场,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发展。

2.取消在离岸、近岸和在岸方面的税收优惠差别。选用灵活的税收优惠办法,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境内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可建立主要针对税收的综合服务中心,利用最新的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协助企业经营者或管理者在企业记账、外包公司合理避税、财务规划、税务规划、等方面提供服务。

3.强化纳税服务举措,大力引导纳税遵从。税务机关要细化服务举措,提供贴心服务。积极探索征纳互动管理模式,经常开展纳税人之家活动,真正满足他们个性化的需求,真正做到想纳税人所想,加强过程管理,不断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

4.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应逐步扩大。出于公平原则,税收优惠政策应逐步向非示范城市过渡,帮助这些地区外包企业的发展壮大。另建议对于离岸外包业务的规模限定应逐步取消。同时进一步加大现行促进外包企业就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扩大优惠对象范围。

5.切实降低服务外包成本。(1)完善企业所得税制。一是降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扩大技术先进型企业范畴;二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可考虑调整,将企业通用的15%的税率降低至10%,体现出对服务外包企业的特殊照顾;三是进一步提高外包业各项费用扣除标准,包括广告费和宣传费、“三新”研发、技术人员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等,在计算所得税前可考虑实行加成扣除;四是延长服务外包企业所得税的补亏年限,可在现有的5年补亏期上,变更为无限期补亏,同时适当延长外包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优惠期限。(2)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一是可考虑提高费用的扣除标准。目前,我国个所税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即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平均收入、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各项支出等,同时提高免征额。二是对从事外包工作的人员给予个税优惠,尤其是高端技术人才和海外聘请人才。(3)完成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在过渡期间,税率可以采用幅度税率制。如针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利润较低的外包行业,采取低税率,而对于高利润外包行业,采取高税率,可分为一般服务外包企业、小型微利服务外包企业,高新技术服务外包企业等。

第15篇

一、当前促进民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技术创新、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消农业税等涉农税收政策;解决弱势群体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大学生就业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税收政策;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注民生的政策导向和施政意图。将这些惠及民生的税收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是各级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笔者身处地税工作的一线,有机会经常深入本市企业、接触个体工商业者等群体详细了解其生产经营、社会保障、就业再就业、申报纳税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他们的需求,发现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企业虽然都在积极想办法、添措施,以实际行动“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为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但是从整体看,当前由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参差不齐、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促进发展改善民生任务艰巨而繁重。综合起来目前促进民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收政策的过渡性特征明显,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树立

大凡最新出台的促进民生改善的及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实际上是原政策的一种延续,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极易造成纳税主体的短期行为。有些企业往往仅为享受一定时间内的税收优惠而暂时雇用下岗人员或解决其他与享受政策有关的人员,一旦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后,又以各种理由解雇这批人员,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也没达到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目的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

(二)税收政策受惠对象范围局限,就业压力有待进一步缓解

除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增值税,总体免税范围较窄。事实上,就业困难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时大都选择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饮食服务等行业,这些行业投资小,见效快且容易规避风险,较适合自主创业。但上述行业除饮食服务业外均属增值税征收范围,而现行政策对从事这些行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并没有给予照顾,挫伤了就业困难群体自主择业和创业的积极性。此外,促进就业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地方税种,势必减少当地财政收入,存在一定的执行阻力,进一步加剧了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执行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

二、政策跟进,狠抓落实,为服务民生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各级地税部门要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在积极挖掘和培植税源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大发展,促进民生大改善,努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优惠政策

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用足用活税收政策,树立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就是最好最大的服务,就是促进和谐发展的观念。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凡是国家出台的惠及民生的税收政策,必须及时地、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凡是与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不符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纠正,切实减轻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进一步用足、用好、用活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惠民的税收发展环境。

(二)尽职尽责地搞好政策服务

一方面加强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切实把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具体操作程序交给纳税人,从而使纳税人充分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合理投资、生产经营,加快自身发展。另一方面,突出政策服务。要把政策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税前要为纳税人提供及时的政策提醒、培训辅导和稽查预警等服务,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减少由于了解政策不及时或不全面面临处罚的问题;税中要为纳税人创造良好条件,在各办税服务厅继续开设“办税绿色通道”,严格控制检查次数;税后为纳税人提供行政复议、损害赔偿等纳税救济方面的政策支持,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统筹兼顾地扶持创业主体

当前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就业压力较大,实用技术型人才较为缺乏,从经济结构和企业结构的角度来看,为扩大就业需求,应通过积极的就业投入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在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也要兼顾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从行业角度看,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与传统产业相比,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特别是在就业方面,现代服务业可以提供相对多的就业岗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就业压力。目前我市三次产业比重为19.3:56.5:24.2,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11:59:30的要求,我市第三产业发展和就业空间都比较大,政府应通过整合、规划、引导来鼓励其健康发展。在鼓励“三产”的发展进程别要注意吸收外来资本和民间资本的加入,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帮扶力度,应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