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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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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

第1篇

关键词:固体废物焚烧处理厂 地下水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5(a)-0141-01

地下水资源既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构成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地下水资源的要求亦越来越高,不仅在数量上,对其他方面亦有更高的要求。近30 年来,我国地下水的开采量以每年25亿立方米的速度递增,全国有400个城市开采地下水,40% 的耕地部分或全部依靠地下水进行灌溉,地下水的供给量已经占到了全国总供水量的20%,北方缺水地区占到了52%,在华北和西北城市供水中占到了72% 和66%[1]。按照污染物产生的行业类型,可以将地下水污染源分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自然污染源[2]。然而,由于人类对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固体、气体和液体、废物处置不当、从不同途径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越来越严重,有些地区地下水污染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对人类的正常生存,已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本文就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固废焚烧处理厂项目产生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1 项目概况

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固废焚烧处理厂位于泉州市泉港区福建联合石化项目的红线内。废物焚烧处理厂总用地面积14.85亩。焚烧处理厂采用先进的流化床焚烧技术,设置2台流化床废渣焚烧炉,单台日处理废物100 t,现有厂区的废物焚烧种类有含碳滤饼、活性污泥、废泥、废矿物油、精馏残渣、废有机溶剂和其他废物等。年焚烧处理量为59200 t。

2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建设项目场地包气带防污性能属中等,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属不易,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属较敏感,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强度属小,建设项目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属简单。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2)本区域位于湄洲湾的北西部的沿海地区,厂区所处水文地质单内地下水主要为基岩风化孔隙裂隙水、松散岩类孔隙水。厂区处于地下水补给―― 迳流区,地下水迳流是多方向的,自中部向厂区外北东、北西、南东三个方向迳流,顺地势沿阶地、海积平原迳流,最终向下游滩涂及浅海排泄。

(3)厂区四周村庄均有集中式供水管道通达,大多数居民户接入了集中式供水(自来水)管道,作为生活用水。

但是,各村庄内民井较多,民井地下水作为当地村民洗涤用水、农田菜地灌溉较为普遍,而当地村民饮用地下水人数比例约为30%~50%,此人群是将地下水作为饮用水的补充水源,其中大部分同时也在使用集中式供水,仅小部分是完全以地下水作为生活用水的水源。

(4)本项目做了地下水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厂区周边上游、下游地下水主要受硝酸盐氮生活污染,未发现重金属、挥发性酚、石油类、硫化物污染。厂区内地下水尚未对厂区外下游地下水造成了污染。

(5)厂区地下水对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影响范围主要为厂区冲洪积阶地、海积平原地势相对低洼处,部分为红土台地基岩风化孔隙裂隙水。

建设项目需采取有效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将污染控制在厂区小范围地段内,达到对厂区外可能的影响范围内地下水水质的保护要求。

3 地下水防渗措施

为防止建设项目运行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从原料和产品的储存、装卸、运输、生产过程、污染处理装置等全过程控制各种有毒有害原辅材料、中间材料、产品泄漏(含跑、冒、滴、漏);同时针对厂区的地质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对有害物质可能泄漏到的区域采取防渗措施,阻止其渗入地下水中。即从源头到末端全方位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建设项目运行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本项目采用主动防渗漏措施与被动防渗漏措施相结合方法,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其包括以下几点。

(1)主动防渗漏:即源头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在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降低污染物跑、冒、滴、漏,将污染物泄漏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2)被动防渗漏:即末端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厂内污染区地面的防渗措施和泄漏、渗漏污染物收集措施,即在污染区地面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洒落地面的污染物渗入地下,并把滞留在地面的污染物收集起来,集中送至污水处理池。对埋管的管沟应采用三布五油防腐防渗处理,比如:铺设有效的防渗地膜等。

(3)分区防治[3],以特殊生产区为主,一般生产区为辅;事故易发区为主,一般区为辅。在总图布置上应尽量将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重点污染防治区、特殊污染防治区区分开来,以便于按不同要求进行防治,有利于管理并节省投资。

(4)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系统和事故污染应急预案:完善和监测制度,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科学、合理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控井和排泄抽水井,达到及时发现、及时控制污染的目的。

(5)坚持“可视化”原则,输送含有污染物的管道尽可能地上敷设,减少由于埋地管道泄漏而造成的地下水污染。

4 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

为控制厂区污水渗入地下,对厂区内地下水及厂区外下游地下水水质造成污染,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如下。

(1)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危险废物处置场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2)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各项指标必须达到设计中的要求,严禁偷工减料。

(3)提高绿化率和优化绿地设计,实施加大降水入渗量、增加地下水涵养量的措施。

(4)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建设项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及少量不可预见用水等)储存、输送、处理、排放等环节发生泄漏。各相关构筑物等应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将污染物泄露降至最低程度。各区域应采用有效的防渗措施,达到工程所需的防渗要求。由于该项目输送管道、排放管道路线较长,沿途所经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变化较大,基础结构应注意地基基础产生沉降、不均匀沉降等工程地质问题。各污水需经环保处理达标后进入指定管道排放。

(5)应准确监测污水运行过程中量的变化,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泄漏。建议监测:生产中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构筑物接收及排放污水量;输送管道、排放管道接收及排放污水量。通过污水运行过程中量的变化,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泄漏,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对场地内不能大范围大量的抽取地下水,以避免形成区域性地下水位降落漏斗,从而产生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7)应长期监测厂区内及下游地下水水位、水质动态,及时掌握地下水水位、水质动态,预防受污染地下水流入下游地表水体。

5 结论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地下水污染形势,地下水污染防治迫在眉睫。必须进一步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制度建设,加大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将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协调起来,才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自然、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田廷山.地下水合理开发与保护的战略对策[J].国土论坛,2005(7),

第2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措施

一、水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废水来源

废水按来源分为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两大类,生活污水主要为洗涤用水,如:洗涤衣物和餐具、沐浴等,工业废水主要来自造纸、化工及其他企业排放的废水等。

(2)水污染的危害

水体污染会破坏生态平衡,影响水生生物的生长与繁殖,造成水产资源的严重损失。水中的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或其他毒物蓄积在水生物体内,通过食物链最终导致人的中毒,以及饮用水污染直接危害人的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疾病。水体污染会影响工业生产,增大设备腐蚀、影响产品质量,甚至使生产不能进行下去。

(3)水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1、强化对饮用水源取水口的保护,有关部门要划定水源区,在区内设置告示牌并加强污水口的绿化工作。

2、禁止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加大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于改善城市水环境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改善环境不仅要对其进行治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来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

4、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的废水排放量还要增加,仅仅重视末端治理,很难达到更好的、更有效的改善各类水污染状况的目的,因此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十分必要。

二、大气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大气污染来源

大气污染污的主要分为有害气体(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物、光化学烟雾和卤素元素等)及颗粒物(粉尘和酸雾、气溶胶等)。它们的主要来源是工业废气、各类燃烧(包括生活垃圾的焚烧)、汽车尾气和核爆炸等。

(2)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呼吸疾病;对植物可使其生理机制受压抑,成长不良,抗病虫能力减弱,甚至死亡;大气污染还能对气候产生不良影响,如降低能见度,减少太阳辐射(据资料表明,城市太阳辐射强度和紫外线强度要分别比农村减少10%-30%和10%-25%)而导致城市佝偻发病率增加;大气污染物能腐蚀物品,影响产品质量;近年来,不少国家发现酸雨,煤和石油的燃烧是造成酸雨的主要祸首。雨雪中酸度增高对环境带来广泛的危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腐蚀建筑物和工业设备;破坏露天的文物古迹;损坏植物叶面,导致森林死亡;使湖泊中鱼虾死亡;破坏土壤成分,使农作物减少甚至死亡;饮用水酸化物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也会有害人体健康。

(3)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1、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和城镇功能分区,加强城市绿化以及对居住区内局部污染源的管理。

2、严格控制燃煤污染,采用原煤硫技术,可以除去燃煤中大约40%-60%的无机硫,改进燃煤技术,减少燃煤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3、开发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生物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4、加强排污企业的工艺措施、工艺过程、生产管理,完善企业清洁生产体系,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三、噪声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噪声污染来源

生活中常见噪声来源可分为交通噪声(大型车辆的震动和鸣笛)、施工噪声、工业噪声、音响过大的娱乐噪声等。

(2)噪声污染的危害

噪声给人带来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危害,损害人的听力;长期处于噪声中有害人的心血管系统,会出现心慌、血压升高和乏力等症状;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会出现急躁、焦虑、紧张、易怒、抑郁等情绪,伴有头痛、心烦、记忆力减退等症状;还会影响睡眠,造成疲倦,工作效率下降,反应迟钝等不良行为。

(3)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降低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措施为控制噪声源,如车辆在市区禁止鸣高音喇叭、建筑施工单位采取封闭施工,禁止在夜间施工扰民、娱乐场所降低噪声排放、严格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固体废物污染来源

固体废物按来源大致可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种。此外,还有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废料及弃土。

(2)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危害

固体废物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并且对土地造成严重污染;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有1000多万吨固体废物直接排入江河之中,投入水体的固体废物不仅会污染水质,还会影响和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资源的利用;堆积的固体废物通过雨水浸淋、自身的分解及渗滤液污染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固体废物的大量堆放,无机固体废物会因化学反应而产生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有机固体废物则会因发酵而释放大量可燃、有毒有害的气体,且其存储时,烟尘会随风飞扬,污染大气,例如粉煤灰、尾矿堆场在遇到4级以上的风力时,可剥离1~1.5cm,灰尘飞扬高度可达20~50m。在对许多固体废物进行堆存分解或焚化的过程中,会不同程度地产生毒气和臭气而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固体废物会寄生或滋生各种有害生物,如鼠、蚊、苍蝇等,导致病菌传播,引起疾病流行,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由于固体废物的大量堆存,长期不予清理,会导致腐烂,产生病菌,通过大气传播于人体,对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巨大威胁。易燃、易爆、传染性的固体废物的乱堆乱存,会导致水灾、爆炸、传染病流行等环境事故,更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

(3)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l、加强对全社会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使每个单位、个人能自觉地减少及合法地处理处置固体废弃物。国家还应该建立完整的废旧物资回收系统。

第3篇

关键词:矿山采选 环境影响 防治措施

由于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据统计,我国9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均取自矿业,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物质基础。因此,矿山的环境保护与治理也被提到了一个新高度。本文以浏阳某铜多金属矿为例,从空气环境、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方面分析了矿山采选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针对各污染要素,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1、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浏阳市社港镇,矿床是一个以铜为主,并有钴、硫共生的多金属矿床,其铜、钴资源储量已达中型规模,矿体埋藏深度较大,矿区面积约3.8268km2。采矿开采方式采用地下开采,采矿方法采用浅孔爆破落矿的分段空场采矿方法。选矿工艺拟采用混合浮选流程,采选规模为15万t/a。

2、环境影响分析

2.1 空气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对空气的环境影响主要为采矿井下通风废气、选矿工序产生的粉尘及尾矿库干滩扬尘等。其中,采矿井下通风废气主要是井下采掘、凿岩爆破、矿岩装卸、放矿运输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矿岩粉尘和含NO2、CO等有害气体,通过分析,年产生粉尘量约为3.22t、NO2约为3.22t、CO约为3.96t,若不加经治理将对操作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尾矿库将采用上游式筑坝法,选矿尾矿在尾矿库内堆存过程中会产生干滩,尾矿库干滩在有风天气会产生扬尘。

2.2 噪声环境影响

工程采矿生产中的噪声主要来自于井下凿岩和爆破、通风机、井下矿石运输等过程中。其中,爆破噪声为瞬间噪声,强度一般为110~120dB(A);其它噪声强度一般为70~90dB(A)。选厂噪声主要来源于破碎机、球磨机、浮选机、搅拌机、水泵等,噪声值范围在88~105dB(A)之间。上述噪声如不加以治理,将对周边的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3 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采矿废石、选矿尾矿。废石产生量为42000t/a(140t/d);工程竣工后选厂尾矿产生量约为127138t/a(423.79t/d)。若对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堆存不当,将对下游的生态环境及下游居民的安全造成严重的灾害。

3防治措施

3.1 大气环境防治措施

3.1.1采矿井下通风废气防治措施

由于本项目采矿采用湿式作业,并在各产尘点和通道加强洒水、喷雾,可有效降低坑内粉尘,同时拟在井下设置单翼对角式通风系统,由通风机排出的污风中粉尘排放浓度可以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5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评价建议合理布置炮眼,控制矿岩的块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二次破碎;采取喷雾降尘及水封爆破;同时,在产尘量较大的工作地点,岗位操作工人应配备个体防护措施,如防尘口罩、防尘工作服和防尘工作帽等。

3.1.2选矿粉尘防治措施

由于选矿车间为仓库式较密闭车间,选矿粉尘因被建筑物限制在一定的空间内,拟在粗碎、细碎(圆锥破碎)、筛分工序分别设置喷雾装置,除低粉尘的产生量,各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泡沫除尘器除尘,处理后废气经15m排气筒外排。同时,拟在选厂周边建设绿化带,如种植马尾松等防尘、吸尘能力强的树种,同时起到净化空气,隔声和美化环境的作用。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本项目选矿粉尘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1.3尾矿库干滩扬尘

尾砂库使用一段时间后,由于尾矿的不断堆积,将有越来越多的尾砂于尾矿库干滩上。由于本项目尾矿库采用上游式堆坝法,坝上均匀放矿,尾矿干滩面积不大,约5000mm2,且尾矿设计粒径为-200目占70%,其尾砂泥浆胶结性较好,加上当地气候湿润,所以尾矿库产生的干滩扬尘不大。因此,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点的影响较小。

3.2 噪声防治措施

工程采矿生产中的噪声主要来自于井下凿岩和爆破、通风机、井下矿石运输等过程中。采矿生产中的噪声只对工作环境产生影响,对地面声环境影响极小。通过对工人采用配戴耳塞等个体防护措施,井下通风机、凿岩采矿及运输噪声对工人影响均不大。

工程选矿生产中的噪声源主要有破碎机、球磨机、水泵等,噪声强度一般在88~105dB(A)之间。同时,在选厂周边建设绿化带,如种植马尾松等形成隔声屏障,有效地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后,选厂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

3.3 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3.3.1采矿废石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对采矿废石进行了毒性浸出鉴别试验,本项目采矿废石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石部分可用于回填采空区、地面修路和平整工业场地等,部分(26000 t/a,90 t/d)堆放在的废石场内。定期检查维护拦石坝、导流渠、截洪沟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堵塞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避免垮坝对下游造成影响等。

3.3.2选矿尾矿处置措施

本项目选厂尾矿产生量约为127138t/a(423.79t/d),初期拟采用自流方式通过管道输送到距选厂NW面约300m(直线距离)处尾矿库内堆存,后期需配输送泵。尾矿库的库址基本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Ⅰ类场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同时,对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l-90),采用安全检查表法(见表12-1)对尾矿库选址合理性进行了评价,通过以上分析,尾矿库存选址与周边环境是相融的,其选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尾矿库的建设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地质勘察、设计与施工,尾矿库必须经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3.4 企业环境管理措施

建设方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1人,对与本项目相关的环保问题进行综合管理。按照GB/T24001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工程施工期、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环保措施的有效实施。加强对尾矿库、废石场的管理,实行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

第4篇

关键词:多晶硅 环境影响 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TQl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10-117-02

多晶硅是生产单晶硅和太阳能电池的直接原料,是当代人工智能、自动控制、信息处理、光电转换等半导体器件的电子信息基础材料。多晶硅材料的生产技术长期以来掌握在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手中,形成技术封锁、市场垄断。我国多晶硅95%依靠进口,自主供货的严重缺口成为制约我国信息产业和光伏产业发展的瓶颈。多晶硅按照纯度的不同分为电子级和太阳能级。其中电子级占55%左右,太阳能级占45%。为适应市场需求,某硅业有限公司投资1.2元新建一条国内领先的太阳能及多晶硅生产线,年可生产太阳能及多晶硅1500吨。

l、生产工艺及工程污染因素分析

1.1生产工艺分析

主要生产工序见.图l。

将采购来的结晶硅原料进行破碎至粉状后(每小时2吨),用31%盐酸洗筛(每小时洗硅粉1500公斤,盐酸每小时用量120公斤),再水洗除酸。物料甩干后进入数控冶炼炉炼化,加入氩气(氩气用量约为100kg/t原料),进行两次物理分凝过程(微机控制温度大约1000度),冷却除杂,即为产品多晶硅。

1.2工程污染因素分析

1.2.1废水量及染污物源强

项目用水主要在水洗筛选工艺,用水量约每小时500kg,4t/d。废水排放量按95%计,3.8t/d。项目废水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未回收利用的氯硅烷低沸物和氯化氢、提纯分离塔的不凝气体、还原炉开停炉置换尾气、各系统检修时的置换尾气等工艺废气经尾气淋洗塔淋洗处理产生的酸性废水。这部分废水是多晶硅生产废水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占多晶硅生产废水总量的90%以上,其主要污染物为盐酸和氯硅烷水解产生的SiO2等,经机械刮捞后的酸性废水沿管道排入废水处理站调节池。

纯水制备产生的排污水,主要污染物是氯化物。

硅芯及检验棒腐蚀物清洗废水,主要污染物有硝酸、氢氟酸及其钠盐。

硅芯及检验棒加工(切、磨、钻等)废水,主要污染物是硅粉,经初沉后排到废水处理站调节池。

以上各类废水在废水站调节池内混合,混合废水为无机酸性废水,不含有机物和重金属,主要污染物pH

1.2.2废气污染物及源强

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有工艺废气和工艺粉尘。

工艺废气主要为酸洗过程中产生的酸雾。酸洗槽规格为2000x800x600mm,表面积为0.96 mz,酸洗工序使用31%盐酸,酸洗温度大致在30℃左右,酸洗过程中产生含有污染物HCI的酸性废气,酸洗工序每天进行8h左右。其理论挥发速率为0.0287 kg/h,全年挥发量为68.88kg。炉中连续排出的氩气惰性气体引至车间外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工业粉尘主要来自破碎、细磨工段,粉尘初始浓度约500mg/m3,引风量约2000m3/h,粉尘产生量1kg/h。

1.2.3固体废物

在多晶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水洗筛选出来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料,及除杂工段产生的含硅杂质,数量每天约为1200kg,360t/a。

2、主要环境影响分析

2.1水环境影响分析

酸性废水由提升泵输送至中和槽与石灰乳发生中和反应,反应分两级进行,一级出水pH达到4-5,二级出水pH达到7-8。废水再进入混凝沉淀池处理,在聚铝(PAC)、聚丙烯酰胺(PAM)的作用下,水中胶体颗粒脱稳产生凝聚和沉降。过滤后的废水自管道进入回用池回用或外排。外排废水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不会对纳污水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影响水环境功能区划达标。

2.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该项目废气主要为酸洗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气,及炉中连续排出的氩气惰性气体。根据工程分析,盐酸酸雾废气经处理后由25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工艺粉尘经袋式除尘器捕集后,排放浓度

2.3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项目的固体废物全部得到妥善处置后,其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的控制,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3、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3.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酸性废水由提升泵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先在中和槽与石灰乳发生中和反应,再进入混凝沉淀池处理,过滤后的废水自管道进入回用池回用或外排。

3.1.1中和

酸性废水由提升泵输送至中和槽与石灰乳发生中和反应,为保证处理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工程采用两级中和槽串联进行中和反应,废水在中和槽升流过程中与通入中和槽中部的石灰乳混合,在搅拌作用下快速反应。通过调整两级中和槽的石灰乳投加量,使一级中和槽出水pH达到4-5,二级中和槽出水pH达到7-8。

3.1.2混合

混合的目的是使水中胶体颗粒脱稳产生凝聚,工程采用管式微涡管道混合器作为混合设备,利用湍流微涡旋和离心惯性效应,实现了PAC、PAM水解产物在废水中的充分扩散,使废水中形成的胶体颗粒得到了更好的脱稳。加药量一般控制每立方米污水投加5%PAC溶液6-10L,投加O.5%PAM溶液2L。通过吸附架桥、沉淀和网捕等作用,快速形成密实的矾花和较大的絮体,在重力和离心力的作用下,密实的矾花和较大的絮体颗粒形成污泥沉淀,过滤后的合格废水进入回用池或外排。

生产废水经此处理工艺处理后,外排废水可稳定达标,处理后的污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可直接填埋处置。

3.2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气主要产生于酸洗槽处,企业严格控制酸洗槽槽液浓度,并在其中添加酸雾抑制剂,以减少酸雾挥发量。同时在酸洗槽上安装集气罩,对收集到的废气通过水喷淋装置+碱液吸收处理后,使用风量不小于2000mS/h的风机引至25m高排气筒排放。收集效率为80%以上,吸收效率为90%以上。盐酸雾无组织排放量为13.78 kg/a,排放速率为0.006 kg/h,有组织排放量为13.78 kg/a,排放浓度为2.3 mg/ms。

项目配各袋式除尘器,对粉尘进行捕集,捕集率约80%,除尘率约95%,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后,粉尘排放浓度约为30mg/ms,废气量480万m3/a,粉尘排放量0.06kg/h,0.14t/a。

3.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硅固体废物每天约1200kg,储存于原料仓库专用固废池,定期全部返还给原料供应商处理。

4、结论

该项目的建设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内太阳能及多晶硅供应紧张的局面,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企业生产工艺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整个生产过程“三废”排放量小,在采取切实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后,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严大洲.我国多晶硅生产现状与发展[J].世界有色金属,2010

(1).

[2]何丽雯.太阳能多晶硅的制备生产工艺综述[J].化学工程与

装备,2010(2).

[3]帅世玺.多晶硅生产废水的处理实践[J].有色冶金节能,2010

(6).

第5篇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三明市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函收悉。报告书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现对《报告书》(报批本)批复如下:

一、2018年12月27日,三明市国土资源规划所出具了《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水东南高铝粘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明国土资开发审[2018]13号),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

 

8号文),我局开展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查工作。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本报告书,并于4月14日至26日进行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于4月16日至22日进行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2次公示均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

二、本项目位于永安市安砂镇曹田村,为扩建项目。矿区由31个拐点坐标圈成,矿区面积1.727km2,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耐火粘土、0.5万吨/年石墨矿,开采标高为+690米~+325米,矿山服务年限15年;采用露天+地下联合开采方式。

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扩建。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原有矿山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占用的林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相关部门的许可范围。项目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在取得水利、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依照本项目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防治措施。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及生态保护措施,减轻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规范建设矿区排水系统、截排水沟、沉淀池、排污口,确保所有外排废水达标排放;项目的建设不得对北区饮用水源造成影响。

(五)爆破、装卸、运输等生产过程应按《报告书》要求采取喷雾洒水等降尘、除尘措施,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及保持车身清洁并采取较低速度行驶以减少对运输沿线环境空气的影响。

(六)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控制采矿和运输噪声对附近村庄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的废土石及沉淀池污泥应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纳入安砂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外运进行处置或无害化处理。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应急事故池,并编制应急预案报备生态环境部门。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4中一级标准。

(二)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

(三)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周边建设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2013年修订单。有新标准实施后,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依法开展自行验收及办理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宣传工作,定期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保护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七、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本项目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7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印发

第6篇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三明市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函收悉。报告书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现对《报告书》(报批本)批复如下:

一、2018年12月27日,三明市国土资源规划所出具了《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水东南高铝粘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明国土资开发审[2018]13号),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

8号文),我局开展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查工作。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本报告书,并于4月14日至26日进行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于4月16日至22日进行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2次公示均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

二、本项目位于永安市安砂镇曹田村,为扩建项目。矿区由31个拐点坐标圈成,矿区面积1.727km2,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耐火粘土、0.5万吨/年石墨矿,开采标高为+690米~+325米,矿山服务年限15年;采用露天+地下联合开采方式。

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扩建。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原有矿山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占用的林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相关部门的许可范围。项目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在取得水利、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依照本项目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防治措施。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及生态保护措施,减轻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规范建设矿区排水系统、截排水沟、沉淀池、排污口,确保所有外排废水达标排放;项目的建设不得对北区饮用水源造成影响。

(五)爆破、装卸、运输等生产过程应按《报告书》要求采取喷雾洒水等降尘、除尘措施,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及保持车身清洁并采取较低速度行驶以减少对运输沿线环境空气的影响。

(六)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控制采矿和运输噪声对附近村庄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的废土石及沉淀池污泥应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纳入安砂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外运进行处置或无害化处理。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应急事故池,并编制应急预案报备生态环境部门。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4中一级标准。

(二)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

(三)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周边建设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2013年修订单。有新标准实施后,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依法开展自行验收及办理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宣传工作,定期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保护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七、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本项目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7日

 

 

 

 

 

 

 

第7篇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 二次污染 防治措施

引言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本身是一项旨在削减废水中COD和NH3-N排放总量的环保工程,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恶臭气体、噪声和固体废物等二次污染问题,在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环评的过程中,必须高度的重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二次污染物问题,并提出切买可行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一、恶臭气体防治措施分析

1、恶臭气体主要来源及成份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恶臭气体主要来源于污水和污泥处理单元,恶臭的化合物种类较多,相关研完和监测表明:城镇污水厂臭气中含有的污染物中以H2S、NH3最为常见。硫化氢主要来源于硫酸盐的转化和舍硫有机物的脱硫,氨气则是由污水中的固体颗粒物经过厌氧硝化和好氧硝化产生的。

2、主要治理措施

多年来,我国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大多靠设置防护距离来解决臭气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土地资源非常紧张,已不能单纯靠设

置防护距离来解决污水处理厂的臭气污染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工程治理措施来消除其污染影响。污水处理厂常用的工程除臭方法包括:

(l)水清洗和化学药剂清洗除臭法

水清洗是利用臭气中某些物质能溶于水的特性,使臭气中的氨气、硫化氢等恶臭气体与水接触、溶解。药剂清洗法即添加化学药剂与臭味物质反应,如采用石灰、苛性钠等去除臭气中的硫化氢等酸性。采用这些处理方法由于大多数物质不能与药剂反应处理效率较低。

(2)活胜炭吸附法

活性炭吸附是利用活性炭吸附臭气中的舍臭物质,使臭气与活性炭充分接触后排出吸附塔,具有较高的处理效率,但活性炭使用有一定的容量,一旦饱和必须更换,更换后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处置不当易造成二次污染。所以该处理方法运行费用高,一般只用于低浓度臭气的处理和脱臭后的深度处理。

(3)土壤处理法

土壤处理法是利用土壤中微生物分解臭气中的化学成份,达到脱臭的目的。气体由风机进入,经过一定级配的布气系统再通过扩散层均匀分布,扩散层上部由砂混合物组成,下部由粗、细石子组成,气体由扩散层进入土壤层.土壤生物处理去优点是设备简单,投资、运转费用低,维护管理方便,但该工艺需宽阔的场地。

(4)氧化法

目前使用的氧化法主要是低温等离子氧化法等,该方法是利用高压静电的特殊脉冲放电方式,形成非平衡态的低温等离子体――高能活性氧,其迅速与有机分子碰撞,发生氧化反应,将其氧化成二氧化碳和水。氧化法主要适用于处理气量规模较小高浓度的情况,比如污泥处理区臭气的单独处理。

(5) 生物除臭法

主要是利用微生物除臭,通过微生物的生理代谢将具有臭味的物质加以转化,气体流经生物活性滤料,滤料上的微生物就会分解致臭物质,生成二氧化碳和水等无害物质,该处理方法在由于处理效果较好,运行费用低,在国内也得到了规模化应用。

将处理构筑物加盖,布设风管,设离心风机将各构筑物内保持负压状态,风管集中收集的废气先经过预处理去除颗粒物并调温调湿,经气体分布器进入生物废气滤池内。当废气通过2-3m厚的滤床时,介质中的微生物将其吸附、吸收、降解,微生物在填料表面附着生长并形成一定厚度的生物膜把污染物质转化为自身的营养物质,最终将污染物质转化为二氧化碳、水和无机盐等。

二、设备噪声防治措施分析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噪声源为生化处理所需的鼓风机产生的噪声,风机一般安装在专用的机房内。风机噪声的防治首先要从源头控制,选择低噪声的风机,目前较为先进的鼓风

机为气悬浮鼓风机,其源强一般在80dB (A)以下。在机房噪声治理方面厘主要如下几个方面:

(1)在设备按装时进行基础减振:

(2)应对风机进气口、出气口安装的消声器,并对管道采取软连接和减振措施:

(3)对风机房动力设备阀的墙体及门窗进行隔声处理,机房排风口设置消声器:

(4)在管道设计时尽量减少管道截面变化降低由此引起的涡流噪声,管道安装时在管道与钢箍间垫橡胶条或其它柔性材料包扎进行阻尼减振膈声处理.

经采取针对性的降噪措施后,一般厂界'噪声均可这标。

三、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分析

1、固废组成及特点

污水处理厂工程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格栅拦截渣、沉砂池沉砂和和生化处理产生的剩余污泥,格栅渣成分主要为玻璃、塑料等垃圾,沉砂池沉砂主要以无机物固体颗粒物为主,生化处理系统剩余污泥主要成分为有机物。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因此一般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均可认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主要的处置方法

为了控制水污染和实现污水资源化,我国对城市污水处理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污泥处理与处置的方法很多,一般可采用“浓缩一离心脱水一好氧干化脱水”预处理,可将含水率将至50%以下,脱水干化后的污泥,有填埋、农用、焚烧、综合利用制建成产品等最终处置方法.

(1)卫生填埋

污泥填埋是现今使用最多的处置方法。一般是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与生活垃圾一并填埋处置。但由于污泥含水率较高,不易碾压填埋,因含有大量的水分成为渗滤液使配套的废水处理装置规模加大,引起填埋场运行费用过高,一些地方已逐步限制污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2)制复合肥农用

一些污水厂将污泥适当浓缩、脱水后,直接运出作为农肥,但由于城市污水处理污泥成分极为复杂,为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国家规定衣用的污泥必须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要求,井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此污泥农用的处理方法因存在二旋污染隐患一直以来未得到大规模的应用。

(3) 焚烧处置

经脱水干化预处理的污泥进行焚烧是污泥减量化最彻底的处理方法,可使污泥中的碳水化合物转变成二氧化碳和水,同时在高温下杀灭病毒、细菌,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可以得到利用,但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飞灰等二次污染控制方面运行费用高,使其在工程应用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

四、结语

在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评中必须提出切实可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其恶臭气体目前已不能单纯靠设置防护距离来解决,必须建设配套的工程设施来消除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可根据情况选择生物处理装置或等离子氧化装置;噪声防治方面首先应强化设备选型,风机尽量选择低哚音的气悬浮鼓风机,并采取配套的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真正做到化害为利

第8篇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9篇

关键词: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环境污染与防治

0引言

我国幅员辽阔,很多地区都盛产煤矿,所以很多发电企业都会选择燃煤发电。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发电量每年以7.5%的速度增长。随着电力企业快速发展,燃煤发电会产生大量的粉煤灰,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影响,严重威胁着当地居民的身心健康。很多贮灰场投运时间很长,建设时环境保护要求标准较低,加上多年的运行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部分贮灰场景观不佳,污染很大,严重影响着整个城市的形象,与城市发展极不相符,部分贮灰场缺乏林草树木的庇护,易受到风沙等不良气候的侵袭,不符合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且在粉煤灰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受到很多因素影响,比如:防治技术、防治成本、煤渣处理等,很多燃煤发电企业每年仅防治贮灰场环境污染就需要消耗大量资金,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发展。由于燃煤发电厂投运时间过长、粉煤灰贮存量的增大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的严格要求,很多火电厂急需对贮灰场进行环境防护治理,并按照最新的环境保护要求设计实施新的贮灰场。

1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燃煤发电厂贮存粉煤灰的场地称作贮灰场。每个贮灰场的地理位置都不尽相同,根据贮灰场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平原灰场、滩涂灰场和山谷灰场等。根据输灰和布灰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干贮灰场和湿式贮灰场[1]。采用干贮灰场的条件如下:与湿式贮灰场相比更具经济性时;对灰场安全有特殊要求时;环保和节水有特殊要求时等。根据贮灰时限不同,可以分为临时事故灰场和永久灰场。临时事故灰场是指受到季节和时段的影响,粉煤灰不能得到充分利用,用来暂时贮存粉煤灰的场地,临时事故灰场大约只能贮存1年的粉煤灰量。永久灰场是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比较差的区域,是永久堆放粉煤灰的场地,通常情况下燃煤电厂永久性灰场大约能贮存20年的粉煤灰量。

2贮灰场环境防治必要性

2.1环保政策要求

我国不可再生能源具有“缺油、少气、多煤”的特点,使得燃煤发电厂众多,到2016年中旬,我国发电装机总容量为106576×104kW,其中燃煤发电装机的容量约为7863×104kW,占全国发电装机总容量的73.8%。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能源,在燃烧和运输中产生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气体,不但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会对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同时煤炭燃烧后的副产物粉煤灰同样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GB16297—20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需要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环境防护治理。贮灰场对周围环境影响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要求,特别对大气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必须有防治措施,并应满足当地环保要求[2]。国家电监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其第十九条规定:“发电企业应对运行及闭库后的贮灰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不具备安全评估能力的发电企业,可委托相应能力的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安全评估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3]。

2.2粉煤灰利用情况要求

燃煤的副产物粉煤灰是很好的建筑材料,具有一定的强度,经常被用来生产粉煤灰水泥、制作轻型砌块、改善路基和建筑工程地基的强度等,除此之外,粉煤灰还能用来改良土地等。但是粉煤灰在应用过程中经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地区差异、季节波动等,使得燃煤发电企业需要把粉煤灰贮存起来。根据我国污染源普查相关资料文献显示,电力和热力企业生产的工业源固体的企业有7435家,每年产生的粉煤灰量达3.4亿t,电力和热力企业燃煤产生粉煤灰大约为2.9亿t,占总粉煤灰产量的85%,而每年被综合利用的粉煤灰大约为65%,仍然有1.1亿t的粉煤灰需要贮存起来。近年来粉煤灰综合利用率下降很大,导致粉煤灰已经成为生产量非常大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源,需要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环境污染进行防护治理。

2.3典型项目现状要求

项目1:湿式贮灰场,占地面积约149hm2。一期2×300MW机组,二期1×600MW超临界机组,近年来由于煤质较差,每年灰渣总量100×104m3左右。目前贮灰高度即将超出设计贮灰年限。目前,距主堤50m以内灰面多处已达到堤顶,超过贮灰限制标高,无法满足电厂持续的灰渣排放需求。在干旱多风气候条件下,灰场的二次扬尘问题比较严重,对周围的环境和农作物造成污染。需要对老贮灰场进行环境防护治理,并按照最新的环保要求设计实施新的贮灰场。项目2:干贮灰场,占地面积373hm2,8机8炉机组,灰场分为3格设计使用,周围是均质土堤。由于地处北方干旱地区,干灰面的大面积,每到冬春季节,贮灰场及周边地带漫天灰尘,极大影响当地村民正常生活,同时给灰场职工带来健康危害,从灰场实地看,对周围的灰污染确实相当严重,贮灰场的环保治理刻不容缓。项目3:干贮灰场,占地面积53hm2,2×300MW热电工程,干灰场经过进七、八年的运行,第一、二堆灰区和石膏堆放区已经堆满,粉煤灰污染周边环境。贮灰场已经处于城区发展规划区域内,目前景观不佳,严重影响着整个城市的形象,与城市发展极不相符。地处北方干旱地区,贮灰场缺乏林草树木的庇护,易受到风沙等不良气候的侵袭,不符合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贮灰场环境防护治理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不论是对环境、对社会都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3贮灰场环境防护治理

3.1贮灰场满库后污染问题

贮灰场满库后存在的污染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空气污染,如果贮灰场满库以后不进行覆盖,在空气中的粉煤灰在风力的作用下就会飘散到空气中,从而对空气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粉煤灰属于灰质的固体,且质量比较轻,在风力达到4级时就能被吹散到空气中,随风散落后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同时为了降低粉煤灰被吹散程度,需要定期对满库的粉煤灰进行洒水,这些被污染的水也会顺着地表进入地下水,从而对周围地下水产生一定程度的污染。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通过化验检测以后,发现贮灰场的周围地下水的水质被污染比较严重,部分污染物远远超出生活饮水标准,比如:硼、钼严重超出了饮用水的标准。目前我国大部分燃煤发电厂仍然采用洒水的方式保证粉煤灰的稳定性,通过洒水避免粉煤灰被吹散到空气中,减小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和居民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实际运行中,当粉煤灰被运输到贮灰场以后,通过洒水使得粉煤灰发生固结,但是一般都没有做到及时碾压,使得粉煤灰的含水量大大增加,而在老的湿式贮灰场初建时一般也没有考虑严格的防渗措施,从而使得粉煤灰中污染水进入临近的地下水。

3.2满库后环境防护治理方案

贮灰场的外边坡和顶面为永久暴露面,贮灰场满库后的顶面环保治理方案有以下几种:1)方案一:顶面进行覆土。用于普通的治理扬尘覆土,覆土厚度为300mm,并对覆盖土进行碾压,覆盖土层可以达到防治粉煤灰扬尘的目的。取土土源可以为征地范围内的二期贮灰场,同时可达到增加二期贮灰场库容以及平整场地的目的。在灰面覆盖层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一定的坡度比和排水系统,尽量减少表面积水现象的发生。如果条件允许在表面种植绿化层,一般选择根系比较浅的草本植物进行种植,防止植被根系增长对粉煤灰层造成破坏。2)方案二:用于农业的土地复垦,覆土厚度为500mm[4],并对覆盖土进行碾压,覆土面积内可以进行种植作业,种植后可以达到防治粉煤灰扬尘的目的。3)方案三:采用种植草、苜蓿和芦苇,进行绿化处理。进行绿化处理可以增加地区绿化覆盖率,能够稳定陆面、美化环境、保护陆面、减少各种自然灾害侵蚀,保障环境安全优美。绿化树木可以发挥绿色屏障作用,吸收空气中有害物质,释放出氧气,净化空气,有效地防止沙尘暴等生态作用。4)方案四:生态治理为城市公园。伴随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已经处于城市范围内,生态治理为城市公园,减少了燃煤企业治理贮灰场环境污染成本的投入。除此之外,对贮灰场进行覆盖、种草种树,形成绿化带可以吸收和隔离噪声,可以调节气温,起到冬暖夏凉的作用。在炎热的夏季,树木庞大的叶面积可以遮阳,能有效地反射太阳辐射,大大减少阳光对地面的直射,可以调节当地生态环境,改善气候条件[5]。5)方案五:综合利用为光伏发电场地。由于贮灰场一般占地面积很大,很适合光伏发电场地的要求。闭库后的场地如能为光伏发电企业所采用,一是节省大量的绿化、环保治理费用,二是解决了光伏发电企业的用地需求,对燃煤发电厂、光伏发电企业、当地政府具有很大的好处。贮灰场满库后的外边坡环保治理方案一般为:下游永久坡面防护形式为预制砌块边坡,具体操作如下:预制砌块由运行单位在灰场现场制作,其材料为现场的粉煤灰、水泥、粗砂。将三种材料按一定的配合比加水拌和均匀,灌入特制的模具中,经过一定时间的养护制作而成。各种材料的配合比可参照混凝土的配合比试验方法确定,保证预制块的强度不低于C20混凝土的强度。预制块的一个面为1∶4的斜坡面,与灰场的永久边坡坡度相同;堆灰前先在灰场的外侧铺放2~3层预制砌块,其高度与每层铺灰厚度相同,再在砌块内侧进行干灰的摊铺碾压。砌块的底部及中间的孔洞中应铺填一层腐殖土,在孔中植草绿化。上游永久坡面防护采用土工格室覆土植草保护,具体操作如下:随着灰的堆贮,在贮灰场的外侧逐渐形成暴露面,当外露面达一定高度时(一般3~4m),在其外侧铺设土工格室,覆土后铺设绿化植生带。

4运行贮灰场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4.1环境影响分析

1)环境空气影响分析。贮灰场主要空气污染物来自于大风天气的二次扬尘,贮灰场采取洒水碾压等措施后,对周围空气环境的影响较小。2)水环境影响分析。灰场废水主要来自于输灰管道排放的灰浆以及大雨季节与灰体接触的下渗雨水,贮灰场内采取防渗措施,防渗后渗透系数小于1×10-7cm/s,满足规范规定的要求,可以有效防止灰场废水下渗,最大限度预防渗滤液对地下水产生影响。3)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贮灰场内固体废物包括灰、渣及脱硫石膏。应该积极开拓灰渣及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渠道,减小工业固体废物影响。4)声环境影响分析。贮灰场平时基本无作业噪声,灰渣外销时车辆及推土机均避免夜间操作,一般贮灰场周围无常住居民,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

4.2环境保护防治措施

贮灰场二次扬尘污染防治措施:1)电厂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尽量减少贮灰场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量。2)粉煤灰外销时,运灰汽车应采用密闭性能较好的汽车,汽车上路前外表要用水冲洗干净,运灰道路及时清扫、洒水。3)脱硫石膏脱水后仍含水10%左右且具有黏性,较稳定不分解,在贮灰场堆放时不会产生二次扬尘问题。4)灰场分格使用,贮灰时一直保持灰面有300~500mm的水深,防止干灰扩散。5)灰坝周边干燥区域也应及时洒水,并根据当地的气象预报,在大风天气到来之前及时洒水,避免大风时汽车外送运灰。灰场喷洒用水采用回水站回收废水[6]。6)贮灰场设置有灰场管理站,灰场配置人员及相关设备负责灰场碾压、洒水,按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做好灰场的绿化工作及水土保持工作,确保灰场运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灰场水污染防治: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审查意见“新建坑子灰场,灰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防止对周围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严格要求,应采取灰场水污染防治措施。1)一般贮灰场设计了土工膜防渗层等措施。灰场底部敷设的土工膜防渗层采用土工膜,满足规范的具体要求。灰场周围至少设3眼监测井,上游1口,下游2口,以监测地下水水质的变化情况,防止对周围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2)灰场加强日常管理,随时保持灰面平整、密实,防止集中于低洼处、形成集中下渗。3)贮灰场内采取防渗措施,防渗后渗透系数小于1×10-7cm/s,满足污染控制标准的具体要求,可以有效防止灰场废水下渗。灰场管护措施: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初期坝、防渗工程等设施,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按照GB15562.2—1995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是变废为宝,减少电厂固体废物排放量的有效途径,根据GB/T1596—2005《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如果粉煤灰中三氧化硫含量大于3%,将不适合用于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利用,但是可用于其他综合利用渠道。水土保持措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做好预防保护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1)施工中应采取挖填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当地的实际情况,比如:根据现场坡度的具体要求,采用填挖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贮灰场对环境的污染。2)在临时贮灰场要通过科学合理维护和覆盖等措施,减少风对粉煤灰的吹散,进一步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同时要在现场增设排水沟、沉砂池等防护措施,逐步完善对贮灰场的保护,减少对水资源的污染。3)在运输粉煤灰的道路上要最大限度减少对周围面积的扰动,通过种植植物的方式是防止贮灰场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4)根据贮灰场具体的高度要求设计合理标高,同时对贮灰场进行覆盖,并在表面种植相应的根系比较浅的植物,通过采取水土防治措施,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贮灰场水土发生流失现象,同时燃煤发电厂要定期的投入足够的人力、财力对水土防治措施进行维护和检测,减少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

5结束语

我国对燃煤电厂的灰渣分类严于德国和欧共体,且灰渣贮存对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场址的地质结构、防洪、天然基础层、防渗层等方面均严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要求,也严于欧洲对类似固体废物填埋场的要求。在卫生防护距离方面,亦严于或等同于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要求,严于欧共体和德国的标准[7]。我国是一个工业大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电力的支持,燃煤发电厂在满足人们用电的同时,贮灰场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对贮灰场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防治。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环境防护治理,对改善项目区域及整个城市区域的生态环境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有效地遏制风沙侵蚀、水土流失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稳定陆面、保护陆面,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可以美化当地沿途的景观,给民众提供优美宜人、舒适和谐的生态环境,有利于电厂安全生产,民众安居乐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治理项目的实施必将提升项目区及整个城市的形象,从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能力,对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文明建设,推进城市生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对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环境防护治理,可以采取覆土填埋、种草、种树、绿化、美化等措施,全面加强贮灰场填埋覆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因地制宜的选取更加适合条件的贮灰场环保治理措施,可以减小工作量,节约工期和费用,起到节约耕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作用。期待更多的燃煤发电厂及相关人员了解并掌握贮灰场环保治理相关知识,做好贮灰场环保治理的同时还祖国更多的蓝天白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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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LT5339—2006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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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复垦技术标准[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土资源令第56号.

[5]李一卓,王阔然.城市道路绿化设计与重要性[J].科技致富向导,2011(11):295.

[6]刘新军,白杰.论国电宁夏英力特宁东热电产业节能环保技术可持续发展的前景[C]∥青年人才与石化产业创新发展———第七届宁夏青年科学家论坛论文集,2011:414.

第10篇

关键词:铜冶炼;环保管理;环境风险;污染防治

0.前言

铜冶炼行业冶炼工艺长,冶炼相关设备多,且冶炼过程中涉及到众多重金属、有毒气体和其他危害化学品,是潜在风险较大的行业,被我国政府和省市列为国控或省控重点监控行业。为了确保铜冶炼企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和谐统一,铜冶炼行业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实现有毒有害物体达标排放,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通过从完善环保管理体系,强化环保监督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强化固体废物治理及危险废物管理;全而提升保障能力,防范环境风险及学习新的政策法规来提升环保意识等措施手段,使得企业能够达到企业经营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三者彼此共存。

1铜冶炼企业环保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某铜冶炼企业所属的3个下属单位环保流程的梳理和现状分析,在做了大量工作的基础上,尽管强化了环保基础管理,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制约企业环保管理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专业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专业素养、发现问题的能力小足,对相关要求的学习小够,对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管理要求的理解、掌握小够,风险防范意识小足,环保管理制度、台帐等小完善,环保基础管理薄弱。

(2)是对推进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研究思考和探索小多,资金投入小足,工作开展缺乏支持和动力,长期易造成相关工作滞后和较为被动。

(3)是监管要求趋严,企业内协同配介的要求较高,人员配备小足,岗位人员变动大,工作连续性小够,具体工作繁杂,易出现问题。

2强化铜冶炼企业环保管理的实践和探索

2.1完善环保管理体系,强化环保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标准,细化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完善公司及企业环保管理体系,并组织企业落实;强化环保监督管理,充实专业力量,明确岗位责任,小断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严格实施企业法人环保责任制,将环保绩效纳入各级领导任期内的考核指标体系中,做好目标、指标的分解,加大考核力度,落实环保“一票否决”制,确保责任、措施、投入到位;进一步加大环保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采选冶炼过程、建筑施工等的环境行为,对环保管理工作小到位、污染环境问题突出、破坏生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确保有关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2.2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一方面推进清洁生产,源头防治环境污染。严格执行冶金、有色、危化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相关标准,加快现有污染源的治理,通过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管理等措施,在实现达标排放的同时,减少企业废水排放量。以先进实用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做好冶金废渣、废水、尾矿等综介利用,促进再生资源的高效、集约化使用。另一方面,加大工业废气治理,提高脱硫效率。实施烟气脱硫工程,确保实现达标排放的同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时加大对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再就是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工业废水“零排放”。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推进工业废水“零排放”技术研究、围绕提高“废水”综介回收利用水平开展工作,从源头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2.3强化固体废物治理及危险废物管理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防治。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体系,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企业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加强固体废物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监控管理,逐步建立综介利用与女全处置相结介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提高固体废物的综介利用率。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强化危险废物的管理,确保处置过程依法依规,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女全处置。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各环节的登记运转工作,对处置小介规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2.4全而提升保障能力,防范环境风险

一方面加强污染源管理,提高污染防治及减排工作科技支撑能力。重视排污申报登记、监测及排污许可等工作,及时依法申报登记,及时委托监测,掌握排污规律,加强各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另一方面就是强化环保管理人员建设,尤其是各企业基层专职环保队伍建设,做到环保工作有专职负责。适应环保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建立环保人才梯队,积极开展专业培训,提高履职能力,为企业环保工作提供保障。最后,立足于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全而加强环境女全应急体系建设。公司及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应急机构,加强环境女全应急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加快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备案,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环境应急演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2.5强化环境风险意识

近年来,有色重金属冶炼行业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于企业,教训深刻、成本高昂、负面影响巨大。金昌冶炼厂地理位置敏感,周边工矿企业众多,历史上环境投诉与环境纠纷时常发生,环保管理要牢固树立“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观念,警钟常鸣。

日常环境管理要健全体制、明确责任,特别要对可能引发的事故原因进行深刻剖析与防范,铜冶炼行业的事故原因主要有人为因素、设备设施因素、工艺过程因素、废物处置过程、危险(化)品运输贮存过程中的引发的次性突发环境事故。同时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演练,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确保应对环境事故的充分性、适宜性与有效性。

3结语

综上所述,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占据了重要的位置,而对“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即将实行,作为高污染、高风险的铜冶炼企业也必须深刻认识到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企业只有做好环保工作,才能小落后于时代,才能小被市场淘汰,才能让铜冶炼企业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从而使得企业获得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来志,唐运雪. 铅锌冶炼环保实践及体会[J]. 有色金属工业,2014,06:22-23.

[2]诠释. 中国粗铅冶炼环保新标准[J]. 有色冶金节能,2009,06:62.

[3]刘世和,吴忠华. 金川低浓度冶炼烟气治理实践及创新[A].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第七届全国重有色金属冶炼烟气处理及低位热能回收、酸性废水处理技术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有色金属学会:,2012:8.

[4]蒋继穆. “八五”期间重有色金属冶炼技术进展概述[J]. 世界有色金属,2007,12:1-6.

第11篇

摘要:论述了固体废物的性质和危害,对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的现状做了较详细的分析。针对污染的问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广州市;固体废物;二次污染

1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1.1广州市工业废物污染现状

近年来,广州市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组成成份日趋复杂。2005年全市固体废物产生总量达2334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就占有1400万吨,该市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总量虽接近1000万吨,但现有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废物处置需求,设施建设普遍简陋,达不到“无害化”的标准,二次污染严重。

1.2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现状

目前广州市平均日产垃圾6300吨。生活垃圾,主要在位于黄埔区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生活垃圾在处理过程中又给当地的居民群众造成了较为突出的二次污染。尤为令人吃惊的是,已开场10多年、并计划将于年内关闭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场,其污水处理系统至今还处于调试阶段,大量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涌里。

1.3广州市有毒化学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目前广州市每年的危险固体废物产量约为2万吨,废旧电子电器12万吨,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32万吨。其中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处置的只有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等3家,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达标率只有40%;大量的危险废物被不规范焚烧或倾入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甚至直接排入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1.4广州市白色污染现状

广州市目前使用的是EPS(俗称白色)泡沫塑料快餐具,其年消耗量在20亿~30亿只,大量弃掷的泡沫塑料快餐具形成“白色污染”。21世纪广州市的白色垃圾有300多万吨。由于EPS泡沫塑料消耗的是无法再生的石油资源,用作发泡剂的氟利昂是对地球大气臭氧层造成不可逆转破坏的“元凶”,它埋在地里会使土壤劣化,焚烧处理又会产生10余种有毒气体污染空气,故而成为灾难性的“白色污染”。它已同汽车尾气、有磷洗涤剂一起被列为我国环保治理的三大重点。因为白色垃圾需要百年以上时间才可以在自然界自然降解,所以解决它的污染问题被称做百年难题。

2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对策

2.1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对策

(1)冶金废渣的治理对策。

①高炉渣:高炉渣的产量随冶炼技术及矿石的品位不同而变化。高炉渣属于硅酸盐材料。它化学性质稳定,并具有抗磨、吸水等特点,可供广泛应有,国内对高炉渣的应用都很重视,美、英、法、日本等国高炉渣的利用率已达100%,甚至出现了很多专营高炉渣商品的公司和工厂。我国高炉渣的利用率已达85%以上。为了适应不同的用途,高炉渣可分别被加工成水渣、矿渣碎石和膨胀矿渣等几类主要产品。

②钢渣:钢渣是炼钢过程中排出的固体废物,包括转炉渣、电炉渣等。炼钢过程中的排渣工艺,不仅影响到炼钢技术的发展,也与钢渣的综合利用密切相关。目前,炼钢过程的排渣处理工艺大体可分为如下四种:冷弃法;热泼碎石工艺;钢渣水淬工艺;风淬法。

(2)化工固体废物的治理对策。

①对硫铁矿烧渣,应根据其含铁量的不同确定其用途,铁含量高的应回炉炼铁;低铁、高硅酸盐的硫铁矿烧渣宜做水泥配料。

②铬渣可代替石灰石作炼铁熔剂。在冶炼过程中铬成为金属进入铁组分中,可彻底消除六价铬浸出的危害;根据铬渣在高温下能还原成低价态无毒铬的原理,可将铬渣掺入煤中用于发电、用铬渣作玻璃着色剂或钙镁磷肥和铸石。还可利用碳对铬渣进行干法还原除毒;用电解法处理铬酸、生产铬盐精、回收原理含铬硫酸氢钠等。

③烧碱盐泥可采用抽滤、沉淀过滤法进行处理,或用于制氧化镁等;含汞盐泥可用次氯酸钠氧化法、氯化-硫化-熔烧法进行处理,并回收金属汞。

④电石渣可制水泥或代替石灰作各种建筑材料、筑路材料等,还可用来生产氯酸钾等化工产品。

⑤其它化工废物,如,磷渣可烧制磷酸;甲醇废触媒可生产锌-铜复合微肥;溶剂厂母液可生产二甲基甲酰胺等;染料废渣制硫酸铜等产品;胶片厂的废胶片和废液可回收银。

2.2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对策

(1)填埋法。

①垃圾填埋场的选址。选址时遵循的原则是:远离生活区和水源地;避开上风口和水源地上游;自然地理条件不适宜飘浮扩散和渗漏。

②对填埋场需要进行严格的防渗漏处理,以免垃圾中的有害物在雨水或地表径流的冲刷下随水渗漏,污染地下水和相邻土壤。

③垃圾场表面覆土和排气管网设置。

(2)堆肥法.

堆肥生产的主要工艺过程是:生活垃圾-分类-破碎-发酵-烘干-磨粉-配料-造粒-干燥-包装-出厂。如果是生产一般堆肥,则在发酵工艺完成后,即可直接使用;如果生产有机复合肥,则在配料工艺需要添加一定配比的化肥。有机复合肥的有效肥力是一般堆肥的4~5倍。目前广州市的固体污染只有少量是用的堆肥法处理。

(3)焚烧法。

广州市现在有1座大型垃圾焚烧厂——李坑垃圾焚烧厂。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是广州市重点工程项目之一,项目总投资7.25亿元。投入运行的一期工程设计日处理垃圾1040吨,占目前广州市日产生活垃圾量的约1/7;该厂年发电1.3亿度,能满足10万户家庭生活所需,是符合广州特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利用垃圾发电、“变废为宝”是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别于垃圾填埋场的一大亮点。该项目还是国内第一个采用中温次高压参数的焚烧发电厂,通过提高蒸汽温度和压力有效提高蒸汽回收效率,使发电量增加20%以上。此外,与垃圾填埋场需大量占用土地不同,该厂在设计原则上尽可能节约用地,目前一期用地仅为3.2万平方米,是兴丰垃圾填埋场的1/10。

2.3白色污染处理方法

①实行垃圾分类,以利回收利用。清洁的废塑料制品可重复使用、造粒、炼油、制漆、作建材等。而从垃圾场重新分拣废塑料制品,则费时费力,且塑料的利用价值也很低。所以一定要在废塑料制品进入垃圾流之前将其分类回收上来。目前,发达国家大都走回收利用的路子。我国城镇尽快推行垃圾分类弃置已势在必行。

②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可降解塑料。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研制成功以植物淀粉为主要原料的可降解塑料,大大缩短了其可降解周期。广州市新型塑料的研制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已经和正在开发出以淀粉、秸秆纤维、天然草浆等材料制成的“绿色”替代品。

③加强立法,强化管理,尽量减少或控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的生活用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生产者、各级销售者和消费者回收利用的义务。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快餐餐具。广州市也为此专门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扼制“白色污染”的污染源。

2.4广州市垃圾二次污染的防治措施

(1)填埋场场底防渗。

为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必须在填埋场底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以前垃圾填埋场底部都铺放一层防渗材料,主要有黏土、沥青、塑料膜等合成橡胶等。近几年国外开始采用人工合成防渗层,有的采用双防渗层,效果明显好于前者。垂直防渗可采用帷幕灌浆、不透水布等。各填埋场可根据具体工程和水文地质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2)渗滤液的收集处理。

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方法包括生物、物化及土地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厌氧-好氧处理。物化法主要有化学混凝沉淀、电解氧化、活性炭吸附、密度分离、化学氧化、化学还原、膜渗析、汽提、湿式氧化等多种方法。和生物法相比,物化法受水质水量影响小,出水水质稳定,尤其对BOD/COD较低而难以生物处理的垃圾渗滤液有较好的处理效果。由于物化法处理费用较高,一般用于渗滤液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渗滤液的土地处理包括慢速渗滤系统(SR)、快速渗滤系统(RI)、表面漫流快速渗滤处理系统(ARI)等多种土地处理系统。土地处理主要通过土壤颗粒的过滤,离子交换吸附和沉淀等作用去除渗滤液中悬浮颗粒和溶解成分。通过土壤中微生物作用使渗滤液中有机物和氮发生转化,通过蒸发作用减少渗滤液量。

(3)填埋气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①填埋气的收集。由于大部分沼气在填埋场填埋过程中就已形成,所以沼气采集应在填埋过程中就开始实施。在荷兰,对正在使用的垃圾场,主要采用立式或水平式收集技术。立式采气系统是在垃圾场的填埋过程逐步建造成的,其方法是在填埋场内均匀分布竖立大口径钢管,在每个钢管外砌筑竖井,当填埋厚度达到2~5米时,将钢管向上抽一部分,并继续砌筑,直到填埋场达到设计高度,然后将钢管移走。

②填埋气的净化。溶剂吸收法是目前较为成熟的沼气净化方法,如采用双塔式溶剂吸收法提纯垃圾沼气,设备简单、成本低、操作简便,净化效果好。

2.5广州市固体废物优化方法

第12篇

城市道路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着重以工程施工阶段为重点,有针对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城镇道路工程给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同时最大限度减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也是施工工程管理的必要环节。

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对环境影响的因素

1.1 施工噪声与振动污染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期间各种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都会产生强烈的噪声和振动,对沿线和附近的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危害。施工噪声与振动污染危害主要表现为:损伤听力,干扰睡眠,干扰交谈、工作、思考,对人体生理、心理产生影响,对动物影响;振动对人、建筑物、仪器设备都会带来直接的危害。

1.2 施工废水污染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水环境影响主要来自施工排放的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

1.3 空气环境污染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阶段,对空气环境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尾气以及路面铺筑沥青的烟气。施工扬尘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其一,车辆行驶产生的扬尘和粉尘。其二,露天堆场和场地的风力扬尘。其三,混合料拌和扬尘和粉尘,如灰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加工。

1.4 固体废物污染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生产废物和生活废物。其危害表现为侵占土地,破坏地貌和植被,污染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大气以及影响环境卫生。

1.5 对社会环境产生影响

城镇道路工程建设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文物古迹、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对社会经济、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人员交往的阻隔、文物保护、景观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2. 环境保护及防治措施

2.1 施工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措施

在居民聚居区或其他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附近施工时,当噪声超过规定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施工活动对沿线居民的干扰。

2.1.1合理选址,加强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防治措施 施工人员生活区、大型施工场地以及石灰土拌和厂、水泥混凝土拌和场、沥青拌和场、碎石厂在选址时应合理,应尽可能远离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最好在200m 以上。

2.1.2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工艺 例如选用钻孔灌注柱或静压桩代替冲击桩等。

2.1.3加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保养、维修施工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施工机具和运输车辆,应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应合理安排设备位置。

2.2 施工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前,制定相应的预防水土污染和水土流失措施,考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缩短临时占地使用时间。不得随意丢弃生产及生活垃圾,垃圾的掩埋或处理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排放含油废水及生活污水。使用工业废渣填筑路基,当废渣中含有可溶性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质、水污染时,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及风景名胜区进行施工时,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2.2.1生活污水处理 城镇道路建设总施工营地应尽量选择有污水排放系统的地点,使生活污水进入城镇排污系统内。营地生活污水无法进入城镇排污系统内的,应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依据污水的出路或受纳水体的要求及环境特征、经济技术状况等因素,可选择不同的方法或处理工艺。实际使用过程中广泛采用的是好氧生物处理法、干厕、粪池和稳定塘。经过处理后的污水可用来浇花、冲洗地面等。

2.2.2机械设备冲洗、施工车辆的冲洗和机修产生的污水 应尽量要求施工机械和车辆到附近专门清洗点或修理点进行清洗和修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汽车维修站及施工设备维修站的废水,通常采用隔油池进行处理。

2.2.3混凝土浇筑与养护、表层装修与冲洗,砂石加工与冲洗污水 上述悬浮物含量大,需建沉降池,悬浮物进行沉淀后排放。部分废水澄清后可用建筑工地洒水防尘。另外洗车场废水除含有石油类外,还含有大量泥沙颗粒物。这就要求,洗车废水处理除油外,还要与沉淀、过滤工艺相组合,以达到节约用水、循环使用的目的。

2.3空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2.3.1车辆运输扬尘的防治施工中汽车行驶会产生道路扬尘污染;运输过程中会撒落粉末、灰、土等材料,对空气产生二次污染。应采取下列措施加以减轻或避免:其一,加强运输管理,保证汽车安全、文明、按规定车速行驶。其二,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其三,施工单位应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并且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其四,科学选择运输路线,运输道路应定时洒水,每天至少两次。

2.3.2沥青混凝土拌和、水泥混凝土拌和、灰土拌和 为了减轻沥青烟气对环境空气、操作人员健康、植物生长的影响,同时也为了施工管理的方便,提出下列措施:其一,合理安排沥青混凝土拌和场集中拌和。采用先进的沥青混凝土拌和装置,并配备除尘设备、沥青烟气净化和排放设施。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拌和场不得选在环境敏感点上风向,与其距离应在300m 以上。其二,拌和场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现场应采取防扬尘措施。其三,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应使用厂拌灰土,不得使用路拌石灰土。

2.3.3 道路材料的堆场和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城镇道路施工用堆场中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一般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这些物料如遇大风、雨、雪天气也会造成污染,应采用下列措施:其一,堆场应选在环境敏感点下风向,距离100m 以上。其二,遇恶劣天气加篷覆盖。其三,注意合理安排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存地点及保护措施,减少堆存量并及时利用,必要时设围挡(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防尘网,并定时洒水防止风蚀起尘。

2.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2.4.1 生活办公区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食堂产生的剩菜剩饭、餐厨垃圾,应综合利用,卫生填埋。办公室的废日光灯管、墨盒、晒鼓应收集统一处理,回收利用废纸张。宿舍区产生的粪便,应设置化粪池等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卫生填埋。

2.4.2 路基工程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对地表清理构筑物拆除产生的树木、杂草、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运至弃土(渣)场。对路基开挖产生的弃土、弃渣,合理堆放,尽可能综合利用。同时对路基填筑中土石方运输沿路撒落,应当采取密闭运输,打扫清理。

2.4.3 路面工程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对拌和场物料运输撒落,应采取密闭运输,打扫清理。对路面浇筑沥青废料、混凝土废料,应及时收集并运送至弃渣场。对机械设备维修废配件,进行回收利用。

2.5 社会环境产生影响的减缓措施

2.5.1节约用地严格按照城镇规划提供的位置、范围进行施工,尽量节约用地。

2.5.2 减小施工对交通的影响 工程车辆和施工便道对交通的影响有时非常显著,不但影响车辆通行,甚至有可能引起纠纷,因此要事先充分合理地编制交通疏导方案,修建社会交通便线,严格按政府和交通部门审批的方案实施,尽量减小道路施工对交通的影响。

2.5.3 召开施工配合会 开工前在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的同时,要充分调查沿线地下原有管线、设施、构筑物的障碍现状,及时请求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召集施工中可能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如自来水、排水、燃气、电信、电力、绿化、环保、环卫、公安交通、街道组织等)对地上、地下障碍物的处理及对交通疏导等问题商讨方案、统一部署、各负其责,签订协议,做出会议纪要,明确期限及执行人姓名(电话)。

3. 结语

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家大力兴建基础设施的今天,自然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和生命安全,所以国家在工程建设方面把环保工作提到一定高度,必须把环保工作等同于安全、质量、进度来抓。作为基础设施中重要组成之一的城镇道路工程,它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产生了多方位影响。实践证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严格管理、优化施工工艺等综合措施,可最大限度地减缓对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很好地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参考文献

[1]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 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

[2] 吴江. 如何加强公路土建施工的环境保护[J]. 科技资讯,2009(19).

第13篇

关键词:城市建设施工;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1、城市建设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目前,我国在城市建设施工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部分建设单位过度追求施工效率和经济效率,往往忽视了环境保护这一重要环节,最终导致建设施工污染问题成为我国最大环境污染问题之一。

1.1、空气污染

目前,随着城市建设中大量建筑物的开始新建,空气中明显增多了很多有害烟尘,这主要是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和扬尘导致的。城市建设施工中的扬尘污染,严重威胁着城市空气的质量状况,给居民生活造成了困扰,成为目前施工环境污染中的最大问题。其中,空气颗粒物(TSP)污染是造成我国多数城市空气污染严重的首要因素。研究发现,TSP的成分复杂,来源众多,且同时受到煤烟尘、建筑物尘和风沙尘土的影响。建设施工中的粉尘主要来于建筑施工材料,如在搬运搅拌石灰、水泥、沙土等原料时会导致大量的粉尘外扬,进人空气当中回不断向四周扩散,也就降低了空气质量。此外,在平整场地、拆毁旧房以及改造交通道路和路边各种管网工程的路面开挖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措施不完善,部分施工单位采用粗放式施工的方式,对料堆遮挡不严密,容易造成渣土外溢或起尘。

1.2、噪音污染

城市建设施工的噪音给周围居民的生活带来非常大的困扰,降低了居民的生活质量水平。噪音污染源主要包括:建筑物室内外进行装修时升降机、切割机、电锯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建筑施工中混凝土搅拌、浇注和输送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建筑工地挖掘、装卸和运输产生的噪声,如打桩、搅拌、浇灌、吊运、平整等都会产生噪音。此外,

在特殊情况下,因工程工期和施工部门等问题造成的昼夜施工,更是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成为建筑施工过程中投诉率最高的环境问题。

1.3、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指的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办公废料、土方活动、包装废料和装修废料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具体表现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为防止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外部常常会一些固体包装材料,但材料使用时,外包装便失去了功能而遭到废弃,这些外包装多为高分子材料,极难分解,对环境的危害极大。同时,废液容器、工业棉纱、复印机废墨盒、废电瓶、施工废料、废电池等工程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也十分严重。

1.4、水体污染

在建设施工中,施工人员要铺设好下水道,就得在施工地的土壤打下很深的地基,这就会对水质造成污染,建设施工所带来的水污染,主要在于地基钻探、基桩、灌浆等工序的抽排地下水带来大量悬浮物而导致城市下水道淤塞并污染江河水。此外,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废水也会造成环境污染,主要有清洗废水和施工材料废水。在建设施工后期会对工程环境进行清理工作,如墙体、玻璃等部位会残留很多粉尘或施工粉尘等物质,由于没有做好废水回收工作,清洗结束后废水就会流向地面,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还会导致排水管道的堵塞。

1.5、光污染

城市建设施工中的光污染主要源于建筑物表面釉面砖、涂料、磨光大理石、玻璃幕墙等材料形成的反光。由于玻璃重量轻、抗震性能好、通风采光性能好,且在艺术风格上具有丰富的表现力,所以被广泛应用于城市建设过程当中,但长期生活在建筑物表面光亮强的环境下,会对人体眼角膜和虹膜造成伤害,甚至出现失眠心悸、头昏脑胀、食欲不振等严重后果。

2、建设施工中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在城市发展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工程进度、质量、成本控制,轻环境和生态保护;重施工各部门的协调,轻与周围居民的协调;重施工技术、质量管理,轻现场的环境管理的现象。随着大众环境法制意识的增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管理部门、施工企业、社会公众等的广泛关注,而一些情况下环境保护问题成为施工企业与居民之间产生纠纷的突出原因。因此,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中的环境问题正日显重要性和迫切性。

2.1、防治空气污染措施

为了降低粉尘、扬尘的污染程度,提高空气质量,施工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倡文明施工,在拆卸过程中严禁敞开式作业,而且还要采取防尘、降尘的有效措施;二是采取整移、定向爆破等高科技手段进行拆迁或建设施工,减少扬尘的产生;三是必须对那些运输易扬、撒落的建筑和垃圾的车辆加盖蓬布,对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撒落的建筑材料和垃圾应及时清扫;四是对建设过程中的土壤处应合理规划施工工序,缩短用地时间,及时恢复土地原有功能,并做好植树种草绿化美化工作;五是采用高科技手段敷设各种地下管网工程,避免开挖路面影响市容市貌和产生扬尘。

2.2、防治噪音措施

防治建设施工噪音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协调与配合,为此,在防治过程中应采取如下措施:第一,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自觉性,执行环保法规作为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第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夜间连续施工作业;三是采取必要的隔音措施,如安装隔音罩、隔音网等;四是提高建设施工技术水平,改进施工设备,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如液压打桩机或采用噪声比较小的震动打桩法和钻孔灌注法等。

2.3、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措施

首先,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当天产生的垃圾进行及时清理,并将其堆放到指定区域;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对可再生、可重复利用的进行资源化处理,不可再生的进行无害化处理;采用吊落方式清运高处施工的垃圾。

其次,对固体废物中渣土污染的防治措施:合理控制获取土方过程的速度和力度;对箱式运土车进行覆盖;将渣土堆放在指定范围;尽量避免渣土远距离运输;及时运走渣土垃圾。

2.4、防治水污染措施

在城市建设施工中,施工人员首先要处理好在地基钻探、基桩、灌浆等工序中抽排地下水带来的大量悬浮物质,防治其直接通往地下水道,造成淤塞、污染。同时,还要合理处理那些清理玻璃、墙体的废水,沉淀过滤其中的杂质,然后再排放。

2.5、防治光污染措施

一是通过技术手段减少光污染,如采用镀膜玻璃或加色加图案的低反射率玻璃;二是限制在交通路口、繁华地段、住宅小区使用玻璃幕墙;三是在我国没有出台取消玻璃幕墙的相应政策、法规前,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光污染考虑到设计中,尽量采用新材料、新技术。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必然会给城市环境带来一系列环境问题,例如扬尘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光污染和光污染等。为此,建设单位必须提高认知,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在促进城市建设发展同时,把建设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降到最低程度,最终实现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统一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双.探究建筑施工中施工污染环境问题与防治[J].电子制作,2013,12:232.

[2]杨蕾.生态城市建设作用机理与模拟仿真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3.

[3]张利,田宝华,肖正直.建筑施工中的施工污染环境问题与防治措施[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5,03:127-130.

第14篇

[关键词]城市建设施工;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61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08-0096-01

1.城市建设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目前,我国在城市建设施工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部分建设单位过度追求施工效率和经济效率,往往忽视了环境保护这一重要环节,最终导致建设施工污染问题成为我国最大环境污染问题之一。

1.1空气污染

目前,随着城市建设中大量建筑物的开始新建,空气中明显增多了很多有害烟尘,这主要是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和扬尘导致的。城市建设施工中的扬尘污染,严重威胁着城市空气的质量状况,给居民生活造成了困扰,成为目前施工环境污染中的最大问题。其中,空气颗粒物(TSP)污染是造成我国多数城市空气污染严重的首要因素。研究发现,TSP的成分复杂,来源众多,且同时受到煤烟尘、建筑物尘和风沙尘土的影响。建设施工中的粉尘主要来于建筑施工材料,如在搬运搅拌石灰、水泥、沙土等原料时会导致大量的粉尘外扬,进人空气当中回不断向四周扩散,也就降低了空气质量。此外,在平整场地、拆毁旧房以及改造交通道路和路边各种管网工程的路面开挖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措施不完善,部分施工单位采用粗放式施工的方式,对料堆遮挡不严密,容易造成渣土外溢或起尘。

1.2噪音污染

城市建设施工的噪音给周围居民的生活带来非常大的困扰,降低了居民的生活质量水平。噪音污染源主要包括:建筑物室内外进行装修时升降机、切割机、电锯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建筑施工中混凝土搅拌、浇注和输送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建筑工地挖掘、装卸和运输产生的噪声,如打桩、搅拌、浇灌、吊运、平整等都会产生噪音。此外,

在特殊情况下,因工程工期和施工部门等问题造成的昼夜施工,更是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成为建筑施工过程中投诉率最高的环境问题。

1.3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指的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办公废料、土方活动、包装废料和装修废料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具体表现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为防止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外部常常会一些固体包装材料,但材料使用时,外包装便失去了功能而遭到废弃,这些外包装多为高分子材料,极难分解,对环境的危害极大。同时,废液容器、工业棉纱、复印机废墨盒、废电瓶、施工废料、废电池等工程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也十分严重。

1.4水体污染

在建设施工中,施工人员要铺设好下水道,就得在施工地的土壤打下很深的地基,这就会对水质造成污染,建设施工所带来的水污染,主要在于地基钻探、基桩、灌浆等工序的抽排地下水带来大量悬浮物而导致城市下水道淤塞并污染江河水。此外,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废水也会造成环境污染,主要有清洗废水和施工材料废水。在建设施工后期会对工程环境进行清理工作,如墙体、玻璃等部位会残留很多粉尘或施工粉尘等物质,由于没有做好废水回收工作,清洗结束后废水就会流向地面,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还会导致排水管道的堵塞。

1.5光污染

城市建设施工中的光污染主要源于建筑物表面釉面砖、涂料、磨光大理石、玻璃幕墙等材料形成的反光。由于玻璃重量轻、抗震性能好、通风采光性能好,且在艺术风格上具有丰富的表现力,所以被广泛应用于城市建设过程当中,但长期生活在建筑物表面光亮强的环境下,会对人体眼角膜和虹膜造成伤害,甚至出现失眠心悸、头昏脑胀、食欲不振等严重后果。

2.建设施工中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在城市发展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工程进度、质量、成本控制,轻环境和生态保护;重施工各部门的协调,轻与周围居民的协调;重施工技术、质量管理,轻现场的环境管理的现象。随着大众环境法制意识的增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管理部门、施工企业、社会公众等的广泛关注,而一些情况下环境保护问题成为施工企业与居民之间产生纠纷的突出原因。因此,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中的环境问题正日显重要性和迫切性。

2.1防治空气污染措施

为了降低粉尘、扬尘的污染程度,提高空气质量,施工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倡文明施工,在拆卸过程中严禁敞开式作业,而且还要采取防尘、降尘的有效措施;二是采取整移、定向爆破等高科技手段进行拆迁或建设施工,减少扬尘的产生;三是必须对那些运输易扬、撒落的建筑和垃圾的车辆加盖蓬布,对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撒落的建筑材料和垃圾应及时清扫;四是对建设过程中的土壤处应合理规划施工工序,缩短用地时间,及时恢复土地原有功能,并做好植树种草绿化美化工作;五是采用高科技手段敷设各种地下管网工程,避免开挖路面影响市容市貌和产生扬尘。

2.2防治噪音措施

防治建设施工噪音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协调与配合,为此,在防治过程中应采取如下措施:第一,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自觉性,执行环保法规作为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第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夜间连续施工作业;三是采取必要的隔音措施,如安装隔音罩、隔音网等;四是提高建设施工技术水平,改进施工设备,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如液压打桩机或采用噪声比较小的震动打桩法和钻孔灌注法等。

2.3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措施

首先,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当天产生的垃圾进行及时清理,并将其堆放到指定区域;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对可再生、可重复利用的进行资源化处理,不可再生的进行无害化处理;采用吊落方式清运高处施工的垃圾。

其次,对固体废物中渣土污染的防治措施:合理控制获取土方过程的速度和力度;对箱式运土车进行覆盖;将渣土堆放在指定范围;尽量避免渣土远距离运输;及时运走渣土垃圾。

2.4防治水污染措施

在城市建设施工中,施工人员首先要处理好在地基钻探、基桩、灌浆等工序中抽排地下水带来的大量悬浮物质,防治其直接通往地下水道,造成淤塞、污染。同时,还要合理处理那些清理玻璃、墙体的废水,沉淀过滤其中的杂质,然后再排放。

2.5防治光污染措施

一是通过技术手段减少光污染,如采用镀膜玻璃或加色加图案的低反射率玻璃;二是限制在交通路口、繁华地段、住宅小区使用玻璃幕墙;三是在我国没有出台取消玻璃幕墙的相应政策、法规前,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光污染考虑到设计中,尽量采用新材料、新技术。

3.结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必然会给城市环境带来一系列环境问题,例如扬尘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光污染和光污染等。为此,建设单位必须提高认知,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在促进城市建设发展同时,把建设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降到最低程度,最终实现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统一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双.探究建筑施工中施工污染环境问题与防治[J].电子制作,2013(12):232.

[2]杨蕾.生态城市建设作用机理与模拟仿真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3.

[3]张利,田宝华,肖正直.建筑施工中的施工污染环境问题与防治措施[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5(03):127-130.

第15篇

关键词:化学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5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052-155-02

1 化学实验室对环境的污染

1.1 按污染性质分

1.1.1 化学成分污染

有机物污染和无机物污染是化学污染的两种主要污染形式。有机样品污染和有机试剂污染是有机物污染的主要来源。不直接参与反应的只起到溶剂作用的有机试剂一般都会排放到附近的环境中,但是排放的量也和试剂的消耗量差不多。常年累计下,排放量就会越积越多。有机样品污染中有很多是有毒的有机样品,如农药、亚硝胺、黄曲霉毒素等。无机物污染有重金属污染、强酸强碱污染等。其中还有一些污染不仅毒性强而且在人体中积蓄性也很强,比如汞、砷、铅、镉、铬等重金属。

1.1.2 生物性的污染

生物废弃物污染和生物细菌霉素的污染是生物性污染的两种主要污染形式。检验实验室的标本和检验用品都是生物的废物,比如血、粪便、痰、尿等这些就属于检验实验室的标本,而那些细菌培养基和实验器材等就属于检验用品。很多高浓度的微生物培养基和培养液等有毒的物质都是从生物实验室中产生的。

假如这些有害物质没有经过灭菌处理直接外排,其后果可想而知。这种生物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也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很多的生物废弃物是无法分解的。如果是实验室的相关措施没有做好的话,不仅会对环境产生很大的污染,对于实验室中的工作人员的健康也是有很大的危害和隐患的。

1.1.3 放射性的污染

放射性标记物和放射性标准溶液等都属于放射性物质废弃物。

1.2 按污染物形态分

1.2.1 废水

剩余的样品,剩余的样品分析液体,过了保质期的洗液和储藏液等都是实验室产出的废水。一般情况下,这些实验室的废水几乎每个实验室都会经常产出。废水之所以污染严重,主要是因其含有重金属、很多有害的物质以及难以溶解的物质等。

1.2.2 废气

做实验的时候会有很多气体从试剂和样品中产出,这就是实验室的废气。通常情况下,做实验的时候,如果产出的气体是有毒的,那么为了保护分析人员的健康都会在封闭的橱窗内进行。但是这样做的话,对环境的影响就非常大了。实验室产出的废气有甲醛、笨以及有机的溶剂等。

1.2.3 固体废物

剩余的样品、分析后的产物等都是实验室产出的固体废物。还有残留或者失效的化学试剂等。这些固体废物的成分非常复杂,生物污染物、化学污染物、特别是有些失效的化学试剂,一旦处理不妥当的话,对环境的污染是非常严重的。

2 防治措施

2.1 强化化学实验室对环境污染的防治意识

化学实验室环境污染的相关部门,一定要相互协调和配合,全面加强对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重要性,不管遇到任何困难和问题都不要回避,要想尽一切办法去解决化学实验室对环境污染的问题。这就需要充分了解化学实验室的特点和难点,从而因地制宜,对症下药,并且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认真分析化学实验室的特点和难点,提出可行性办法和规范,并且做出相应的考核标准,让有关部分充分的认识到化学实验室最环境污染的严重问题并强化实验室对环境污染的防范意识,从而更好的解决化学实验室对环境污染的问题。

2.2 建立化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对于实验室而言,要有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要求每一个分析人员,这样才能确保实验室产生出来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不会直接流向周边环境。建立起严格的规章制度会对每一个分析人员和工作人员起到制约的作用。为了更好的执行下去,可以把制度挂在墙上,让工作人员和分析人员牢记在心里。这样长期下去,会让工作人员和分析人员养成一个特别好的习惯,就会尽量减少实验室对环境的污染。

2.3 全面做好化学实验室的清洁工作

全面做好化学实验室的清洁工作,就需要全面做好清洁分析和清洁的操作,要时刻保持实验室的卫生,并且要求在规定的时间里做好清洁的打扫,并且要做好实验室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分类放置和处理。

2.4 减少化学实验室对环境的排放量的方法

对化学实验室的排放量做出重要的分析,以便减少化学实验室对环境的污染量。比如:COD分析如果采用快速烘箱法,污染要少得多,效率却没有降低。一般来说,采用传感器、色谱仪等现代仪器分析要比化学法污染更少。对新仪器要充分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在做未知物料或性能不明的试验时,应从最小量开始,并采取一定的法治措施。

对化学实验室尽可能的缩小规模,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如果能想办法在网上进行虚拟的实验那就再好不过了。

尽可能的废物再利用,如果能用淘汰的机器或者剩余的样品收集起来,为其他的实验做基础,那就会减少实验室对环境的污染问题。

尽可能的避免购买用不到的产品试剂,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样品和试剂的失效性,并且减少分析科研人员对试剂和样品的用量。从而更好的减少实验室对环境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