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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集团公司各种对外经贸交往的增多,灵活的掌握和使用形式多样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保障收付安全、加速资金周转的必要条件。当今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等。这几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在促使或监督对方履约方面的力度不同,其交易成本亦不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最佳选择应注意在促成贸易成功的大前提下,有效监督对方履约并尽量降低结算成本。
【关键词】
国际结算;信用证;银行保函
1 当前使用的各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1.1 汇付
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无论是预付货款或者是货到付款都存在着经营风险大和资金负担不平衡的问题。凭单付汇就是进口商先通过当地银行将货款电汇出口地银行,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指定单据和装运凭证付款给出口商。汇入行根据汇出行的指示向出口商发出汇款通知书,作为有条件付汇的依据。出口商根据汇款通知书向汇入行提交与通知书规定相符的单据并凭单向汇入行取得汇款。凭单付汇较之一般汇付方式易为买卖双方接受。
在外贸实践中,汇付不是主要的结算方式。但在发达国家,汇付是主要的结算方式。
1.2 托收
托收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即出口商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款的一种方法。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出口商委托银行收取的货款,能否收到,全靠进口商的信用,对出口商来说,风险很大。但是,托收方式对进口商来说却是极为有利的,不需要预垫资金,或仅需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因而,在国际贸易中,托收方式经常被用作一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
1.3 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已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增长和国际贸易发展,银行在参与国际贸易结算时从仅提供服务,逐步演变到既提供服务,又提供信用和资金融通,信用证已成为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重要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
1.4 银行保函
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了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但不适用于需要为卖方向买方作担保的场合,也不适用于国际经济合作中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各种交易方式。然而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就是以银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2 各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缺陷
2.1 汇付结算方式的缺陷
赊销和预付货款是汇付方式的两种表现形式。赊销是一种简便的支付安排,出口商以记账方式允许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的一定时期内偿付货款,不仅向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而且承担了进口商有可能拒付货款的风险,对出口商最为不利,因此出口商很难愿意以单一的赊销支付方式达成交易。预付货款是汇付的另一种形式,是买方为了争取货源而采取的一种方式,他要承担卖方不发运货物的风险。汇付方式中无论赊销还是预付货款风险较大。
2.2 托收结算方式的缺陷
托收方式中,参与交易的银行只是担当法律上人的角色,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在付款交单条件下,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不去提货的风险以及转售货物可能发生的价格损失;在承兑交单条件下,出口商有可能既失去货物,又无法收回货款。
2.3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缺陷。
在三种传统的结算方式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银行承担了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受益人的收款权利得到银行信用的保障。但是,从开证申请人的角度出发,除了支付高额的保证金外,还要接受开证行严格的审查,随着世界买方市场的形成,进口商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对自己不利的信用证方式。
3 合理运用各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在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只单独使用某一种方式。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同一笔交易中把两种甚至两种以上不同的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在实际业务中,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客户、不同交易的实际情况,全面衡量、取长补短、力求做到既能达成交易,又能维护企业的权益,最终达到确保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获得更多利益。
3.1 备用信用证和汇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采用汇付结算方式,费用最为低廉。在采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买方最为担心的是卖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发运货物,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将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如果和备用信用证结合使用,不仅使买方能够以优惠的条件争取到货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买方的利益,还可以使卖方的销售渠道得以畅通,并且也保证了卖方的收款利益。
3.2 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合使用
同汇付方式相比 ,托收方式相对来讲风险较小,但是基于托收先发货,后收款的特点,卖方将承担买方不提货的风险,尤其是在承兑交单的情况下,卖方很容易遭受钱货两空的风险,如果仅仅出于安全的考虑,选取付款交单的风险要相对小一些。但是在买方处于决定地位的国际市场上,支付方式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交易的成功与失败。承兑交单支付方式如果同备用信用证结合使用,既可以使买方得到资金融通,为卖方争取到更多的客户,又可以使卖方在买方违约时得到赔偿。
3.3 国际保理业务的运用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基于传统支付方式在实际交易中暴露出来的缺陷,国际保理业务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保理业务是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新兴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目前已有很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这项业务。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还会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趋向综合化,安全、便捷、融资便利、低成本、高效率成为交易者考虑的综合因素。长期以来,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格局少有变化,传统支付方式仍居重要地位。借鉴国际商务活动中的新理念和新运作,将有助于企业开阔视野,增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爱东.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新发展[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3.02(1):57-58.
[2]张绪斌 王剑华.新型国际结算业务特点和选择标准[J].跨国经营.2003(6):40-41.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 合理选择 风险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地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国际结算方式多种多样,如何更合理的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成为企业规避贸易风险、减少成本、加强竞争力的重点。
一、国际贸易的常用三种结算方式概念
1.汇付
汇付是指进出口双方交易达成以后,买方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
托收是指银行收到的指示,对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进行处理,以求获得付款/承兑,或者凭付款/承兑交单,或凭其他条件交单。
3.信用证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买方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二、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
简单的结算方式是卖方寄单给买方,买方汇款给卖方。卖方允许给予买方记账赊销的便利,即卖方发货、自寄单据给买方,暂不收取货款,记在账户上,待一定时期,如一个季度,按账面余额结算一次。
随着经济与科技发展贸易结算规则日趋完善,更加现代化、科学化。上述的简单的结算方式对国际生产及交往活动有很大的阻碍,由银行的介入完成货币的收付行为,使国际结算业务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银行结算与电子信息技术结合,使开证、通知、寄单、索偿、结汇、调拨等结算环节的计算机化程度加深。同时,世界各大银行参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网络,开展银行之间互委业务,大大地提高了银行业务质量和效率。
银行结算还与电子数据交换结合起来,成为技术革命新潮。称为电子数据交换,是指在商贸过程中使用电子文件代替传统的纸面单证并实现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处理。它具有快速、准确、安全、高效、降低成本等特点,在欧美等许多国家已得到广泛的使用。应用EDI时,租船定舱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后应发给发货人一份收电讯,这就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承运意义上的承运人所签发提单。同时,电子提单与传统提单所包含的信息基本相同。可见,电子提单的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提单。
我国EDI技术在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起步,起点比较低,发展速度相比国外而言比较慢。但是,由于我国加入WTO后各项工作的逐步完善,这种技术逐步得到提高。未来的国际结算发展将更多地呈现出无纸化的发展态势。
三、国际结算方式的各自风险
1.汇付的风险表现形式
用汇票的传真件诱使出口商发货,控制了货物后就到银行撤销票汇。使用票汇方式进行结算,出口商应将收到的票据交银行托收,待票款回来后才发货是很安全的。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因种种原因,忽视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而造成了收不到货款的损失。利用在境外付款的空头支付骗取出口商的货物。出口货物若采用凭外商的支票发货,应谨慎以防外商递交空头支票。一旦凭空头支票发货上当受骗后,耗费财力和精力。利用假银行本票骗取出品商的货物。银行本票因为是银行信用,是值得信赖的,尤其是国际上有名气的银行本票更受欢迎。但有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人们对银行的信任,用银行本票行骗。
2.托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托收比起汇款方式来说无疑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但托收方式同样也存在着自身的隐患,从付款交单来看,虽然进口商只有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才能拿到货权凭证,然而在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下,进口商常常拒绝付款赎单,此时出口商就要面临很被动的境地。要么另行处理货物,要么将货物运回来。在这两种情况下,出口商都要遭受相当大的损失,如果处理不及时,还有可能被进口国海关作无主货物加以没收。从承兑交单来看,进口人只需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即可取得单据,提走货物。倘若进口人于汇票到期时不付款,虽然出口人有权依法向承兑人追索,但实践证明,此时的进口人多半已无力偿付,或早已宣告破产甚至人去楼空了。在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商是以支付货款作为取得货权凭证如提单等的前提条件,而代收行在提交这些单据时,并不负责核实单据的真伪。因此,若出口商伪造了提单等一系列假单据,银行和进口商往往就难以发现。进口商付款赎单,但手持的却是假单据,提不到合同规定的货物。托收对卖方有一定的风险,在托收方式中,卖方先行发货,然后委托银行收取货款。在付款交单方式中买方不付款,即不能取得货物,因而对卖方有一定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是不充分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比如买方缺乏资金、货物调价下跌等),买方拒绝付款,尽管卖方还能控制货物所有权,但由于货物已发运至国外,卖方将承担货物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的费用损失。而承兑交单,则由于在买方付款前已交出货物,帮风险较大,一旦汇票到期,买方拒付,卖方有可能钱货两空。承兑交单的托收与汇款中的货到付款相比,同样是在买方付款前卖方已向其交货,然而前者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除了合同之外,还多了一张买方已承兑的汇票。如果卖方能够将汇票贴现,一旦事后买方拒付,持票人的债权将得到票据法的保障,这比起民法和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债权人的保障要更为有力。
出口商有一定的资金负担,在托收业务中总是由出口商先行发货,而后才能收回货款,故出口商有一定的资金负担,其大小视汇票付款期限而定,对于即期付款,出口商从发货到收回货款一般在10到15天,对于远期汇票,则还需加上从承兑到付款的日期。手续稍多,费用稍高,托收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需要经过很多手续,服务费用较高。
3.信用证风险的表现形式
开证行信用风险。进口商可能会和小型银行或不存在的银行联合诈骗。信用证硬条款风险。任一条款的细微变化都会带来巨大影响。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进口商或开证行设置“陷阱条款”。单据风险。它包括了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不符合 UCP600 的规定,单据之间相互矛盾三种情况。这样就解除了银行信用,变为商业信用,就有可能存在拒付。
四、国际结算方式的合理选择
1.汇付
在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中,进出口商都希望在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下达成协议。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存在着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等特点,因而很难达成协议,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多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的支付。汇款方式的手续是比较简单的,手续费用也比较少。因此,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者在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用汇款结算方式比较多。
2.托收
总的来说,托收对出口商不利,对进口商有利,不同的交单条件,对出口商不利的程度是不同的。即期付款交单的托收对出口商不利的影响最小,因为,只有进口商即期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单,所以出口商的货款收回比较快。即便是进口商拒付,则代收行可以不交单,出口商的货物仍然在控制之中。出口商可以通过需要时的另选买主,不会出现汇款业务中钱货两空的风险。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对出口商的不利影3响大一些。因为代收行交单的条件是进口商做远期付款,出口商货款收回比较慢。但是如果进口商不融资,出口商也能避免钱货两空的风险。承兑交单托收,对出口商最不利。因为只要进口商承兑汇票,代收行就交单。万一汇票到期,进口商拒付,则出口商就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3.信用证
信用证不同于其他付款方式,它可以尽量减少买卖双方的风险。买方可以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收货的保障,而卖方只要提交全套单据就可以保证从银行得到货款。因此,国际贸易结算中基本上都是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但信用证的跨国争端很难解决,并且手续复杂环节较多,费用也较高。
五、总结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选择何种结算方式关乎到各方的利益,更关乎交易成功与否。要明确交易对象的信用及其它状况,综合各种因素选择能规避较大风险的结算方式,选择某种结算方式后,要考虑风险并能及时采取对应措施,有效的保护交易各方利益。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3-2738(2012)03-0173-02
摘要:国际贸易结算作为国际贸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份额不断增大,加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进而指出我国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方面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控制的策略。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控制
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概念及特点
1.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概念。
国际贸易结算作为国际贸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指的是在国际贸易环节中进行货币收付的渠道和手段,它主要是用于解决进出口两地之间的资金问题。
2.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类型。
首先,汇款。汇款是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基本类型,一般是指进口商委托银行把款项直接转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体现了一种主动性特征,是国际结算中唯一一个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动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汇款既可以用于非贸易结算,同时也能够用于贸易结算。
其次,托收。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第二种方式,指的是由外贸出口商出具一定额度的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方式。托收方式和付款是不同的,区别在于债务人不是主动去付款,而是需要债权人委托银行去收取。
再次,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第三种方式,指的是银行同意进口商的要求,同意向出口商作出证明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书面材料。
二、当前我国国家贸易结算中面临的问题
1.银行的风险增大。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的风险不断增大。尤其是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的金融市场收到了严重的冲击,银行业的经营基础得到了严重的破坏,流程性普遍紧缩。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银行的资信状况出现了降级的情况,在对外贸易出口中涉及到银行引用的业务的风险不断增大。
2.信用风险加大。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通过相应贸易结算活动,从而使买房得到所需要的物品,卖方获得出售物品所得到的货款。但是,如果其中的一方不认真的履行贸易合同,不付款,或者是不交付货物,那么就会使得另一方面遭受不必要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将其称之为信用风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贸易量的不断增大,贸易合作伙伴也越来越多,经常会遇到买房无理由拒收货物,拒绝支付货款的情况,造成了严重的国际贸易信用风险,不利于国际贸易活动的稳定开展。
3.国家风险加大。
国家行风险还可以称之为政治性风险,主要就是指的由于政府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没收货物、暂停付款等问题。国家性风险主要包括:国家战争、金融运行、兑换风险以及风险等。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有些国家的对外偿付能力、汇率政策的稳定性等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国家的支付能力减弱,国家的外汇风险不断扩大,进而国家风险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有些国家的货币大幅度贬值、汇率变动速度加快,这些都形成了国家性风险。
三、国际贸易结算的风险控制
1.加强对进出口商贸易风险的控制。
首先,加强对出口商贸易风险的控制。对于出口商来讲,如果商品的销路不够大,市场供应比较多,那么就应该采用银行保函行业信用证计算方式,从而减少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对于供不应求的产品,应该采用引进商先预付定金,剩余的可以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其次,加强进口商贸易风险的控制。在国际贸易运行的过程中,进口商的风险先对较低,但是也不容忽视。进口商应该认真审核单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加入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同时,在贸易结算的过程中要尽量不要接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防止欺诈行为的产生。对于进出口商而言,一定要用科学理智的态度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新情况,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贸易结算方式,在确保贸易顺畅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2.积极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环节,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是防止和应对风险的重要保证。首先,要保证权力的合理利用。例如,在企业进行对外贸易的过程中,要正确划分部门经理、业务员之间的权力范围,保证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严格外贸合同的签订机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要严格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把责任细化到个人,形成对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强化负责人的风险意识,为风险防范奠定重要的基础;再次,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要加强监督机制,保证国际贸易结算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加强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防范。
在国际对外贸易过程汇总,信用风险分为两个方面,除了客户本身的信用,还包括开证行的信用。现在电子通讯特别发达,很容易通过互联网查询到客户的资信,在发达国家几乎稍有规模的公司在银行都有信用档案的记录。对开证行信用的查询也非常简单,目前中国银行就开设了这方面的服务,对他们自己的客户可以免费查询。
参考文献:
[1]胡小娟编著,国际贸易风险管理与案例评析,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09.
一、国际贸易结算的一般运作及其核心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必须“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第30条),买方必须“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第53条)。可见,交货和付款是进出口业务中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由于进出口贸易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这使得国际贸易的交货和付款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分离的,于是可能出现进口商在付出货款之时未获得货物,或者是出口商在对货物失去控制之时未获得付款等情况。为了不使处在不利的一方遭受损失,这里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对方是否能够履约。
只要进口商付出了款项,就证明他已经履约。在先交货后付款的情况下,进口商往往是确定出口商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商品之后,才会履行义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以及确定的可信度:亲自确定或者通过第三者代替自己确定?见到货物后才算确定,还是货物运抵本国就可以确定,甚至在货物生产地装船就可以确定?以上情形对应着不同的结算方式,它们都是进口商确定或监督对方是否履约的可使用的方法。但是,不同方法所达到的监督效果及所需的成本是不相同的。
反过来,如果出口商交了货,进口商反而不付款呢?因此,出口商往往根据基础合同中不同的贸易条件(Trade Terms)和运输方式考虑采用何种结算方式,以达到约束买方付款的目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交货性质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分为实质货和象征货两大类。在实质货情况下,出口商必须在合同规定地点将货物交由进口商控制,才算是完成了交货任务,此时付款赎单和承兑赎单都已不能代替货物的交付,因而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不适用了。这类贸易术语包括了EXW、FAS、DAF、DES、DEQ、DDU、DDP等,这时出口商最好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在象征货情况下,出口商以装运单据的交付代替货物的交付,进口商凭对方提供的齐全、正确、及时的单据付款。这时,单据衔接了贸易的全过程,较好解决了上述时空差距所带来的矛盾。FCA、FOB、CFR、CIF、CPT、CIP等6种贸易术语即属此类。
从理论上说,信用证和托收仅适用于象征货的贸易术语,此外,出口商还要考虑不同的运输方式对结算方式选择的影响。如果是海洋运输,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海运提单(物权凭证)作为约束进口商付款赎单的有效工具。此时,可以选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收款。但如果是航空、铁路或邮政运输,出口商发货后取得的单据并不代表单据项下的货物,此时信用证或托收就没有实质意义了。
由上述分析可知,不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实际上是双方用来监督对方履约的有效方法和策略。因而国际贸易结算的一般运作往往表现为在贸易单据(包括商业单据和金融单据)和资金的收付中通过银行的中介与监督,促使交易双方履约并尽量降低支付交易成本的信用活动,其中,信用是国际贸易结算的核心问题。出于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实际上需要出口企业有效的融合银行信用的安全性和商业信用的灵活性,以达到均衡双方的贸易利益的目的。
二、制约我国出口企业理性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主要因素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和进出口商都将面临信用风险。对于出口商来说,他能否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地把握和控制,直接关系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否是理性的选择。当前,我国出口企业在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上普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为:
1.我国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普遍缺失。我国大多数的出口企业其市场化的制度改革尚未完成,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仍存在着那种资产处置权私有化而经营责任却公有化的弊端,企业没有强化风险意识的经济动力和压力。长期在这种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的环境中,出口企业已逐渐习惯了粗放营运。在企业的经营目标上,则存在着只注重销售业绩而忽视效益的观念,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或是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片面的追求出口额,忽视了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由此导致了在出口额增长的同时,逾期的海外应收帐款也越来越多。此外,在实际业务运作过程中,许多出口企业常将信用证视为整个交易过程的保障工具,认为只要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出口商就可凭借装运单据很快取得货款,既安全又主动。然而,事实上信用证并不是“保险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因其固有的内在缺陷而可能使出口商遭遇不开证,提供假信用证,开立“软条款”以及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等问题。正是基于信用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这些诸多漏洞,它很可能使贸易的达成和贷款的支付事实上最终还依赖于商业信用。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交易对象的选择以及在不同条件下各种结算方式的灵活运用。
2.我国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过于严格。目前,我国银行将所有贸易融资授信业务纳入统一授信范围,企业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级以上方能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根据这一规定,许多外贸企业的贸易融资需求是无法满足的。
以农业银行的做法为例,单个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应该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得出,但是银行对客户风险状况缺乏历史数据积累,因此无法据此来确定授信额度。在实际工作中,它是以客户偿债能力作为核定最高综合授倌额度的核心,控制指标主要为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对不同的客户信用评级采取不同的授信额度核定模型。显然,这些核定模型并不是完全建立在客户风险及财务状况综合评估基础之上,在实施过程,或者过于和客户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规模紧密相关,或者过于强调第二还款能力(即进行有效足额抵押、质押、保证额等)。在不能提供明确的担保单位或具体的担保资料的情况下,无法合理核定授信额度。而那些新建的外贸客户一般只能达到A级评定标准,在不能提供明确的担保单位或具体的担保资料的情况下,也无法核定授信额度。
3.我国政策性金融手段还未完全融入国际贸易结算。在我国,2001年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部统揽了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商业性保险机构所剥离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自成立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我国扩大出口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2003年为例,共完成承保额57.1亿美元,同比增长107%。其中短期险完成42.6亿美元,同比增长143.6%;中长期险完成13.55亿美元,同比增长45.5%;担保完成9850万美元。当年出口信用保险保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3%,比上年提高近0.5个百分点。但是,我们也应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数不足出口企业的8%,而这一数字在法国是40%、英国37%、荷兰25%、日本为30%、韩国也从1996年的13%上升为2002年的18%。这说明,我国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在对外贸易结算中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无保险公司为商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帐款转让”业务提供保险,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使得风险成本增加,实际收益率降低。
4.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整体水平不高。在买方市场主导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贸易双方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进口商往往具有信息优势,于是欺诈行为是否发生是进口商“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提高出口企业对欺诈行为进行识别和惩罚的能力和成功率,是企业能否理性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重要前提。为此需要由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这方面的专业经验和知识,以用于对各种风险的分析和防范。目前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还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还十分有限,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还很少。同时,我国社会相关的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低,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无法得到,从而使得出口企业无法依靠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比较优势,来增强企业在信息收集、信用评估等方面的能力,进而达到理性选择结算方式的目的。
三、进一步加强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理性选择
1.出口企业应在其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我国出口企业能否最大限度的给予客户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和富有弹性的支付条件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其前提在于能否有效地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控制风险和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综合处理风险。而这些方法和技术的落实和实施最终还有赖于企业在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组织制度方面的状况。因为,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环节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实际上是产生于整个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疏漏或缺陷。所以,企业的领导要充分重视这一风险的存在,并有必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贯穿于企业出口各个环节的风险防范体系,从市场开发、签定合同、发货直至帐款回收。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在内部形成科学的制约机制,使企业的交易决策权限和拖欠风险职责更加明确,以有效地控制应收帐款。
2.大力发展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尤其是低风险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贸易融资有着不同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的特殊之处,银行在办理贸易融资时应将市场分析放在首位,重点考察的是一笔特定贸易的进展情况,应收帐款的真实性和可控性以及因此产生的现金流情况,而不是客户财务报告反映的整体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及出口保理都是为应收帐款提供的临时性资金融通,属于具有应收帐款作为还款保障的低风险贸易融资,应该大力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形式;防范对策
1 引言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然而,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同时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素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入手,通过分析信用证欺诈的各种形式提出了信用证欺诈的一些防范对策。
2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关于反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刑法中虽然有信用证诈骗罪及附带民事救济问题的规定,但这对于实施欺诈的不法分子来说,恐怕鞭长莫及。而《刑法》第195条第4款有关“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规定很不明确,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容易导致实践中对一般信用证诈骗行为与信用证犯罪行为的认定不清,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其他刑事侦查机关干预信用证机制运作的可能性。
我国信用证的立法与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司法解释效力不高,内容不够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反信用证欺诈的指导性意见,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它不是通过正式立法途径实施的,只是一个司法解释,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很低,这难以保证其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效力不高,还存在着做出的判决不被外国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第二,缺乏任何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规定。第三,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它只提及中国银行,因为当时只有中国银行开办信用证、外汇结算业务,时至今日,在我办理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己非中国银行一家,这一规定就显得很不妥当。综上所述,由于我国信用证法律不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中许多不规范和混乱的做法,不仅在国内,在国际上都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中国法院的形象。随着今后国际贸易的大幅增加及外国银行的进入,尽快建立我国的信用证法律体系,完善信用证欺诈立法已迫在眉睫。
3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对策
3.1 进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3.1.1 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防止欺诈的关键是要“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打交道”。信用证支付项下,卖方是否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取决于卖方的信誉。因此,进口方对出口方信誉进行深入缜密地调查,成为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可以通过出口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渠道,对外商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慎重地选择交易对象。总之,进口方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另外,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方提供由进口方指定的信誉卓著的商检机构出具商检证明,这是一有效的方法。
3.1.2 订立合同条款要严谨,并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进口方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方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此外,买方应当尽量争取在合同中使用FOB价格术语。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买方“有责任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外,签约后应及时索取提单并鉴别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3.2 出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交易会或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选择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易。了解对手比了解信用证更重要。在订立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作出正确的选择。另外,还要注意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最好选择世界知名银行或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或与其有良好行关系的银行。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须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3.3 银行的防范
一般而言,银行信用较之于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但只有资信好的银行才有这种可靠的信用。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商所在国通知行负责审核开证行的资信,通知行应协助信用证贸易的出口商了解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在实务中,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甚至倒闭,受益人就要蒙受损失。正如国际银行安全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Security Association IBSA)在一份报告中说:“如果一家组织机构脆弱,管理混乱,就很容易成为作案者的目标”,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往往在欺诈发生后才能找出自己所犯的错误。如果管理上不出问题,且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效、合理,很多信用证欺诈是不可能成功的。内部制度的建立健全,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4 结论
在国际环境复杂的今天,外贸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一些心术不正的企业在结算环节想尽办法不付款以致出现了许多问题。尽管风险存在,但我国的外贸企业也想方设法地对此进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较好的成绩。由于目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期,许多国家都利用这一时期“钻空子”,让我国的外贸企业困难重重。不过,换个角度想,多解决一次风险问题又能使我国的外贸企业经验、能力都更上一步,也更能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当然,在“商场如战场”的格局中,企业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对于潜在的风险外贸企业也只能见招拆招。通过不断的磨练让我国外贸企业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使我国的经济与经济强国抗衡,同时,也让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具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于强.UCP600与信用证操作实务大全[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3-4
关键词:贸易 支付 方式 结算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简介及存在的风险
汇款人是指(债务人)将款项主动交给银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同时也作为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将其组合的目的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并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可将D/A、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此一来,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出口商的风险就会转嫁给银行。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一笔交易的支付方式必须通过进出口双方协商。另外,对于不同的情况,包括交易商品不同,交易对象不同,交易习惯不同等,进出口双方就可以采用组合支付方式来结算,将上述所说的其中两种方式结合在一起使用。我们常见的形式主要有:信用证与汇款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款与托收结合等。还要注意的是,灵活的将支付方式组合在一起,并得到很好的运用是有前提的,即外贸企业要透彻地理解和掌握上述基本支付方式。如果运用得当,组合支付方式可以更利于促成交易降低费用,更利于安全及时收汇,和妥善处理付汇,从而更好地实现进出口企业的互惠双赢。参考文献:
[1]胡楠.对当前国际经济贸易结算的分析[J].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3).
目前,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信用证、汇付、托收等依然占据重要地位,但是福费廷、国际保险业务等逐渐被提上议程。本文就传统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就其隐患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安全风险;解决措施
0 引言
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了国际结算工作的开展,国际结算要实现变革和突破,必须不断扩大国际贸易的发展规模,而要实现国际贸易的扩大化,也要加快国际结算方式的变革。总之,作为国际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结算,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优化结算方式,保证结算安全、高效,推动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1 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优势和风险分析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市场的竞争趋于白热化,价格已不再是影响竞争的唯一条件,选择的结算方式日益成为竞争手段为各国所瞩目,且选择的结算方式不同造成的客观影响也不尽相同。首先,交易双方必须对资金的融通以及收汇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其次,交易双方必须将结算及其他支出作为参考依据。以下据国际贸易的几种结算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做了深刻分析。
1.1 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较常使用货到付款和预付货款两种基本结算方式,能够直接通过银行票汇或者电汇的方式实现货款的支付和转移。它的显著优点是结算的程序简单方便,交易过程中只涉及款项的转移,银行收取的手续费较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必要的经济支出。另外,货到付款充分保障了买方的利益,所以国际市场普遍接受这种结算方式。但是,汇付在国际交易市场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一)假如买方使用赊账或者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将承担较大的经济风险,会加重其经济负担;(二)如使用预付的结算方式,进口商需要拿出大量活动资金,且承担了大部分经济风险;(三)在使用汇票的过程中,有的经济集团信誉度不高,极有可能使用假汇票,给交易的另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四)电汇和信汇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汇款单位可以向出口商提供汇款的收据,但是同样可以在款项解除前撤销汇款请求,导致交易无法正常完成。
1.2 国际贸易中使用托收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在国际交易市场,托收的成本相对小于信用证,所以,进口商普遍采用托收的结算方式。贸易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跟单托收的票据更加安全和详细,所以结算时一般会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托收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不足:(一)相对于货到付款方式来说,托收相对降低了出口商的安全风险,但是托收的方式仍隶属于商业信用性质。卖方将收取货款的权利委托给银行,买方的信用额度对能否收到货款的影响极大,有些买家会临时要求折扣甚至拒付款项,所以卖方在交易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二)社会的动荡以及国家法律的变更对信托的影响极大,而且由于地域差异,各国的信托方式也不尽相同。南美的一些国家,在实际的托收过程中有着自己的方式,他们习惯将D/P 方式与D/A方式等同起来,而有些国家对D/P方式不太理解,极易造成收汇失败的现象,不利于买卖双方的正常贸易往来。
1.3 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实现了以商业信用取代银行信用,因而可靠性和安全性相对较高。但是就目前而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从功能上讲,信用证主要用于结算和规避金融风险。在国际出口贸易中,出口商需要承担进口商的商业风险,但是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商还需要额外承担战争以及政治风险;(二)从效率上讲,信用证结算方式采取单一的一致性原则,有些不法商人趁机钻空子,任何环节的变化都会给交易双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三)从实效方面来说,信用证计算方式较为复杂,程序繁复,它需要进出口企业至少花5-6小时来完成议付行、出口企业制单、开证行审单等,订单提交程序复杂,而且假如所在地区无法进行银行议付或者需开具证明,则花得时间更长。
2 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在开展国际业务时,进出口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结算方式,企业往往会权衡收益风险并遵循自身的风险偏好,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具体考虑交易货物的特点、地区的法令法规以及地区的交易习惯等。为了有效规避风险,企业应该科学选择结算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由此可见,进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结算方式时,要充分考虑每种方式的潜在风险,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防护,尽可能降低安全风险,实现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优化。
2.1 汇付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在具体的国际贸易中,汇付一般集中于小额交易中。不论交易双方选择何种结算方式,都不能100%保证安全收付。所以,卖方应该充分权衡利弊,尽量选取预先支付的结算方式,迫不得已可以选择其他方式;相对于卖方,买方应该着重考察卖方的信誉度,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结算方式。
2.2 托收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2.2.1充分考量交易的另一方,尽可能选择信用度良好的企业。出口商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对客户的资质有全面的认识,尽可能保证合作伙伴的可靠,即使多次合作的企业也不能马虎,必须对其经营状况及信用额度进行全面考察。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如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和产品的市场行情等,以便于全面了解企业概况。
2.2.2全面了解进口国的贸易法规及条例。由于各国的国情及经济发展规律的限制,所以各进口国的贸易法规及条例也不相同,所以,出口国要严格遵循进口商的贸易管制条例,减少贸易摩擦。例如,有些国家对进口商品的管制较为严格,要求进口方必须在获得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才能进口商品,所以出口商在发货之前,必须获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副本,保证顺利发货。有些国家要求出口企业必须获得外汇许可,所以出口商要了解外汇的申请流程,保证出口商的收汇,促成交易双方顺利完成交易内容。[3]
2.2.3尽可能选择即期付款交单。目前,国际上尚无明确条文规定D/P的远期付款方式,而各国也没有达成具体共识,所以D/P远期托收在具体操作时还存在较大分歧,所以出口商要谨慎选用。假如出口商必须使用此付款方式,必须对付款期限有明确的限制,要保证付款时间不超过货物的运输时间。除此之外,D/P远期结算方式并不适合与拉美及欧美等国家的外贸交易。
2.2.4尽量选择信誉度好的代收行。有些进口商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会考虑D/P的结算方式,但是他们一般会自己挑选代收行,这时就需要出口商谨慎考虑。进口商一般指定与之关系良好的代收行,很容易出现提前借出货运单据的情况,一旦他们通过特殊关系提前得到货物,就有可能借故延迟付款,由此,出口商即使对代收行有意见,想追究其责任,也会因为地域限制而步履维艰。所以,出口商要加强与驻外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进口商所在地区的代收银行的具体情况,保证收汇安全。
2.3 信用证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2.3.1提前做好客户资信调查工作。做好客户资信调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如交易另一方的经营状况、经营业绩、清偿能力、经营规模以及产品的市价等。出口商要及时从相关的信息机构获得资料,根据数据显示科学分析进口商的交易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口商要选择那些经营能力强、资信可靠的进口商,进一步促成交易双方的合作。
2.3.2完善对开证银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其开证行的信誉十分重要。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有些进口商与资信不良的小企业相互勾结,在开具相关的信用证后,延期付款,给出口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有效规避风险,出口商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对进口商所在地区的金融、经济及银行信用等有一个全面了解,双方协商指定开证行,而且要有另一家银行提供保兑,维护出口商的合法权益。
2.3.3保证买卖合同的科学性。合同是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基础。所以,买卖双方需提前制定详细的信用证内容,尽可能减少贸易纠纷。信用证类型多样,优势和风险并存,所以买卖双方必须谨慎选择。例如,买方应该尽可能争取远期信用证,缓解自身的资金压力,提升资金的使用率,顺利实现商品生产和出售。同时一旦对方出现欺诈行为,要及时申请解除贸易,减少经济损失。就卖方而言,要保证信用证的安全,提升信用证的安全性能。
2.3.4严格审查信用证。出口商要严格信用证的审查程序:(一)保证信用证的内容与具体的文献合同一致,及时发现条件限制。一旦发现不合理现象,出口商应该立即要求对方删除或者修改相关条例;(二)严格审查信用证的类型、真伪及开证行的信用度等,银行要充分发挥职能,保证出口商的合法权益。
3 结束语
随着国际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呈现多元化趋势。中国自加入WTO以来,逐渐进入全球贸易大国的行列,国内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贸易额,所以保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安全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蒋勇.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综合使用[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2(03)
[2]李明.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研究[J].重庆大学,2011(05)
关键词:国际结算 方式选择 组合
一、国际结算方式的分类根据结算方式的地位和功能不同,国际结算可以分为基本结算方式和派生结算方式
基本结算方式基本结算方式是指贸易双方直接在合同中采用的某种支付方式,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方式。其中汇付和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
派生结算方式派生结算方式是在基本结算方式基础上派生出来的结算方式,它以基本结算方式为基础,并且一般包含某种基本结算方式。派生结算方式主要有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保理业务和包买票据业务等。
二、三种基本结算方式的比较
汇付结算方式的利弊汇付是指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以一定方式将货款通过国外行或联行,将款项交付给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汇付有货到付款、预付货款和交单付现三种方式。在汇款结算方式下,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极不平衡,结算的风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而另一方则相对有利。汇付方式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速度快等优点,但又有风险大以及资金负担不平衡的缺点。
托收结算方式的利弊托收是卖方在发货后开具汇票,或随发票及其他运输单据,委托当地银行向国外买方按期全额收款。根据是否附有运输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跟单托收相对于汇付方式,进出口双方的风险均有所下降。出口商通过控制单据一般不会银货两空,进口商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可以取得货运单据提货。但托收的手续较汇款复杂,费用也较高,而且资金的负担不平衡,对出口商较为不利,风险较大,资金负担较重,融资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风险较小,资金负担较轻,且融资手段相对较多。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利弊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作保证,只要满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消除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风险,还可向买卖双方提供融资活动,资金负担较平衡。但是,从开证进口商的角度出发,采用该种结算方式要支付高额的开证保证金,还要接受开证行的严格审查, 进口商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对自己不利的结算方式。在越来越注重效率的国际贸易活动中, 信用证的运作程序过于复杂,又缺乏变通,费用较高。
三、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客户信用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能否顺利地得到履行,客户信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事先应对国外客户信用进行调查,以便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如果是与信用较好的客户进行交易,风险较小,就可以选择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小的结算方式。
货物销路如果货物是畅销商品,卖方处于有利地位,出口商可以选择有利自己的结算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等。如货物是滞销产品,买方处于有利地位,买方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算方式。如赊销、托收(承兑交单)等。
贸易术语国际贸易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表明合同的交货方式和使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而不同的交货方式和运输方式不是都能使用于任何一种结算方式。其中有些是推定交货条件,有些是实际货。例如CIF、CFR、CPT、CIP属于推定货,由于买方收货和卖方交货不是同时发生,转移货物所有权是以单据为媒介,可以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
运输单据海上运输方式下,如果运输单据为海运提单,是在目的港凭以向船公司提货的凭证,在交付给进口商前,出口商可以控制货物,故可以采取信用证方式和托收方式结算。如果运输单据是不可转让海运单或空运运单等非货物所有权凭证,提货时不需要这些单据,因此不适应采用托收方式结算。货币因素货币因素是指采用什么货币来结算,它直接关系到由哪一方来承担外汇风险,承担汇率风险的一方应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结算方式,如出口商选择预付货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
四、不同结算方式的组合
信用证和汇付组合信用证与汇付结合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预付款或尾款采用汇付方式。例如对于需要进口商预付定金的特定交易,可规定预付金以汇款方式支付,其余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信用证和托收的组合信用证和托收的结合是将一笔交易的部分货款以信用证的方式结算,其余货款以远期或即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进行结算。这种组合可以减少进口商的交纳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额度的占用,加速资金的周转,它对于出口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但因为部分货款有信用证作保证,其余货款也要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会放单,因此能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跟单托收和汇付组合为了减少托收中出口商的风险,出口商可以要求进口商先以汇款的方式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货物装船后,出口商从货款中扣除已收的款项,其余部分通过托收方式结算。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组合大型交通工具、大型设备的交易,由于金额大,制造时间长。检验手段复杂,交货条件严格以及产品质量保证期限长等特点,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预付款以汇款方式结算,其余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尾款以托收方式结算。除了三种基本的结算方式可以组合使用外,还可以采用基本结算方式和派生结算方式相组合。在一笔交易中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灵活运用和合理选择,协调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促进贸易顺利进行,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组合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因此,对于广大的出口企业而言,如何正确认识各种结算方式,并根据自身需要作出适当选择,以及利用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的优劣进行不同组合,是企业降低收汇风险、减少结算成本、扩大利润,增加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的特点及应用
国际结算起源于国家间的商品买卖,并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交往的扩大而不断发展。国际结算经历了从现金结算到非现金结算,从直接结算到间接结算,国际结算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目前,根据国际结算方式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把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结算方式,另一类是从属性结算方式,。本文重点介绍主要结算方式的特点及使用情况。
1.汇款(Remittance)
汇款又称为汇付,是指进出口双方交易达成以后,买方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结算的特点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是资金风险负担不平衡。在国际贸易中,汇款的应用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情况。如果使用预付货款方式,即进口商先将全部或部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后,出口商按合约备货发运,此种方式对出口商最为有利,因为进口商的资金被占用,还承担了出口商不按时按质按量发货的风险。另一种是货到付款,即出口商先将货物发出,进口方收到代表物权的单据或货物后再付款。很显然,出口商若选择这种结算方式会非常被动,需承担货物已经出运,且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鉴于汇款结算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按汇款人要求传递款项,不承担任何担保付款或担保发货的责任,因此,在进出口双方资信良好,相互了解,互相信任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汇款结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在货物装运后,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通过在国外的联行或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使用的跟单托收根据交单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写为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简写为D/A)。总的来说,对出口企业而言,选择托收方式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以交付单据来代表交单,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但是托收结算方式仍然属于商业信用,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特别是如果进口商不付款或不承兑,或承兑后无力支付货款,出口企业损失会很严重。因此,在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口地贸易政策及交易习惯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增加出口竞争力的手段,出口商可适当考虑此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LetterofCredit)
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对信用证的定义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简单而言,可以理解为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与前面两种结算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不同的就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使得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优先选用此种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相关惯例一致,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二、影响出口企业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通过以上论述,汇款、托收、信用证这三种基本结算方式对出口企业而言各有利弊,没有所谓最完美的结算方式。因此在每一笔交易中,出口商必须针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交易对象进行全面衡量,做到既要发展业务,争取市场,又要保证收汇安全。出口企业对结算方式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进口商的资信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首先应根据交易对手资信状况选择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在签定合同时,必须首先作好对国外客户的信用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是选择结算方式成败的关键和基础。如果对进口商信用不了解,如初次交易,或通过调查结果表明其信誉不佳时,出口商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较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对于加强和巩固老客户的关系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2.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商会编写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例举13种贸易术语供交易当事人选择。每个术语都有各种的特点、适用情形,特别是涉及风险、费用、责任的划分差别较大。我们可以按照交货条件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象征货和实际交货。如果使用实际交货的术语,卖方以直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方式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只有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后才有义务付款,这种情况并不适合托收或信用证这种凭单付款的结算方式。若使用象征货术语,转移货物所有权以单据为媒介,出口方可以选择信用证,若进口方资信好时,也可考虑托收。
3.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出口商的重要单据。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完全相同。由于有些运输单据是物权凭证,而有些运输单据是非物权凭证,所以运输单据的性质对于结算方式的选择也产生的影响。如果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或者多式联运,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可得到海运提单或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只要出口商能控制单据,货物所有权就能得到有效控制,可以选择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如货物通过航空、铁路邮包运输时,出口商得到的单据一般为非物权的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选择托收结算方式,即使是选择信用证,大多规定单据直接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以便银行能控制货物。
此外,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还应考虑进口国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货币因素、出口方在销售地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以减少风险。
三、结算方式的组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交易通常只选择一种结算方式。通过以上分析,没有任何一种结算方式是最完美的,都存在利弊。因此,出口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有时应该合理运用不同的结算方式组合,确保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和达成交易,下面列举几种比较典型的结算方式组合形式。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余款用汇款方式结算。采用此种结算组合方式,主要适用于允许交货数量有一定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如粮食、煤炭、矿石等。在具体操作中又可以有三种形式:①信用证与装船前汇款相结合;②信用证与预付款结合;③信用证与装船后汇款相结合。对于出口方而言采用第②种形式最为有利,因为买方部分预付款可以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另外,买方预付款后,往往由于担心收不回此笔款项而不会故意挑剔单据的不符点。
2.信用证与托收D/P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用信用证支付,部分用托收方式D/P结算。此种结算组合方式的通常做法如下:出口商发货以后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托收方式下则随附全套单据,在进口方付清发票的全额后才能交单。此种方式实际上就是光票信用证和跟单托收的组合形式。对于出口商而言,因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单据跟随托收汇票,开证行须等到全部货款后才能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3.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商要求进口商以汇款方式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作为保证,在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预付的货款,剩下的金额委托银行找进口商给付资金。此种结算方式的组合,能大大降低在托收交易下出口商交易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性。因为,买方已经支付的订金,多数为20-30%,一般不会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否则,订金将无法收回。再者,如果由于买方自身的经营状况下降或进口国的法律政策风险导致被拒付时,出口商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或另卖他国进口商,订金将用于支付往返运费。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和组合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的成功与否。不同的结算方式涉及不同的信用,对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有明显的区别。出口商在选用结算方式时,如前文所述,应在贯彻我国外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外汇资金安全、有利于扩大贸易和资金周转的前提下,结合费用负担、汇率风险等综合考虑,这样才能使各种结算方式充分地发挥其功能,也才能对交易当事人真正有益。
参考文献:
[1]华坚.国际贸结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关键词] 托收 信用证 货款结算方式
2008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上升到2.56万亿美元,我国在全球贸易中的排名连年上升,成为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第三贸易大国。贸易量的快速增长,就使贸易结算能否安全收汇问题的重要性逐渐突出。目前中国对外贸易货款结算及其出口收汇的实际情况已经表明,由于货款结算方式的选择不当,货款结算安全的风险已经比过去明显增加,并且迄今至少已有1000多亿美元的海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有些地区对外贸易的逾期应收账款高达18%~20%,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均衡发展。因此,选择最好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避免收汇风险已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引起外贸企业的高度重视。
国际贸易货款结算的基本方式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汇款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多用于劳务和资本往来,但在货物贸易中,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太大,很少被使用;托收结算方式虽也属于商业信用,但托收方式中的跟单托收由于出口商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在国际结算中使用较多;目前,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最为普遍,它属于银行信用,对贸易双方均有约束,双方承担对等风险。本文将着重分析信用证和托收这两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的各自的特点,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托收结算的特点与优劣
托收是指出口商为了收取货款,出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它的国外分行或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方式。托收根据使用汇票的不同,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以跟单托收使用较多,而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D\P”是指出口商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全部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D\A”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付款。由此可见,选择“D\P”方式比选择“D\A”方式较为安全。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他人或运回。而“D\A”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因为,买方可能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走货物之后,到期不来付款,卖方损失更大。
国际贸易货款采用托收结算的方式,优点在于其费用低廉,手续简单迅速,方式灵活。但托收方式是一种商业信用,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进口商是否付款赎单或承兑,或承兑后是否付款,出口商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出口商就有可能迟收或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银行对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托收对进口商有利,特别是“D\A”对进口商更为有利,而对出口商来说则存在较大的风险。比如,经常有进口商在出口货物出港后提出降价,如果这时出口商不同意,那么出口商只好将货物转卖他人或者把货物运回,有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就是不赎单,结果造成了滞港费、仓储费等。出口商不但没有收到货款反而无辜受到损失。可见,出口商在托收业务中,不仅资金负担重,而且收汇风险很大,因此在出口业务中一定要认真审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虽然托收从形式上来讲,进口商的利益受到较大的保护,但其依然面临着被欺诈的风险,要防范出口商以虚假单据或发运残次货物等形式骗取货款。
此外,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采用托收结算的方式时,其最基本的交易基础是买卖双方必须相互信任,在其他方面没有明显妨碍卖方收款的诸如国家风险、政治风险、外汇管制风险等不利因素,托收的货物往往是跨国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交易的、非热销的货物,并且双方都有着减少手续费用,缩短交易时间,节约成本的愿望。
二、信用证结算的特点与优劣
正因为托收结算方式存在上述弊端,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了解、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应运而生。所谓信用证结算方式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主要在体现三个方面:一是开证行取代进口商承担起向出口商付款的第一责任,这也是信用证结算中“银行信用”的根本体现;二是信用证是纯粹的单证交易,收益人只有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和提交各项单据,才能保证其货款得到及时的偿付,这是信用证“纸面交易”特点的突出体现;三是信用证是独立自足的文件,也就是说,尽管信用证是进口商依据合同约定向开证行申请开立的,但一经开出就构成了开证行和出口商之间的契约关系。由此可见,信用证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合同,银行仅凭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来决定是否偿付货款,而与任何其他合同无关。
由于信用证结算具有上述三个特点,其优点也就十分显然,能够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化为由银行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由于银行信用更加可靠、稳健,并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能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此外,采用信用证结算对银行也不无裨益,银行利用自身声誉向外开出信用证而获得一定的开证手续费收入,并且它所做出的付款承诺也是以卖方交来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以及买方的开证押金或保证金或质押为基础的。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上的述优点,使得它成为当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
但是,目前欧美市场上利用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的比例不到20%,而其他商业信用方式则要占到80%以上。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方式虽然优点明显,但其操作程序复杂,要求严谨,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贸易的结算成本,而且还有其本身体制的内在缺陷,稍有不慎则会增大贸易货款结算的难度。例如,美国Beyene公司以信用证方式给阿拉伯共和国的Mohammed Sofan出口一批货物,就因为在提单中将“Mohammed Sofan”打成“ Mohammed Soran”仅一字之差就遭到了银行的拒付,而且法院最终判定银行胜诉。
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信用证方式结算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信用证是纯粹的单证业务,银行付款严格按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而不管货物,对于出口商而言,即使已经按合同和信用证要求履约,但如果在制单过程中出现失误,则同样可能面临不能安全收汇的风险。此外,对于出口商而言,还可能因开证行资信不佳或收到虚假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而遭受风险和损失;对于进口商而言,即使在信用证中设置了约束对对方履约行为的要求,但如果对方提交假单据或单据与货物不一致,同样可能蒙受损失。
三、两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的分析比较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托收和信用证作为两种最常用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各自都有不同的利弊优劣,托收结算收汇风险高于信用证结算,托收结算占用资金多于信用证结算;然而,信用证结算的手续却比托收结算的手续繁琐,且银行费用也较高。因此,对于一笔具体的国际贸易业务来说,进出口双方应从安全收汇、占用资金、手续繁简和银行费用等方面综合分析,才能确定并选择最为合适的货款结算方式。
特别地,在一笔具体的国际贸易业务中究竟采用哪一种货款结算方式,往往还要取决于买卖双方在对自身收益与风险衡量基础上的谈判,以及与双方所交易货物的特点、交易习惯和相应法规密切相关。如果双方违约的风险几乎为零(如跨国公司位居两个国家的分公司之间的交易)的时候,托收结算优于信用证结算;如果有一方存在违约的可能性时,从该笔货款结算的安全角度考虑,则双方首选的支付方式就应该是信用证。
我国对外开放时间不长,国内进出口商与国外进出口商之间还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不足,因此在我国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首先需要考虑是货款安全因素,因此,很多企业都较多地使用了信用证方式结算。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虽然手续比较复杂,要求比较严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结算成本,但却能够降低货款结算安全的风险,确保安全收汇,从而提高双方履约的积极性。毕竟,在规避风险和降低费用之间,前者更为重要,只有在履约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才能考虑降低成本的问题。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外贸企业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不断开辟市场空间,扩大对外贸易的过程中,最好是选择信用证结算的方式,以便有效地规避贸易风险,获得最大的比较贸易利益。
参考文献:
[1]蔡玉彬主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
[2]平主编:《国际支付与结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
[3]张宏东:《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与发展趋势》.《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7期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大国。近些年随着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崛起,我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结算中的风险与日剧增。其中贸易结算是国际贸易的连接点,倘若结算环节出了问题,将导致整个贸易进程不能继续。为此,本文立足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现状,对我国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与对策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猛,特别是200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活动增长速度很快,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大国。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业务合作也越来越密切。但是在合作的背后,存在着各种贸易摩擦,我国已经成为贸易活动中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比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采取措施使贸易摩擦一步步升级,其中就有对结算方式的刻意限制,严重制约中国的出口,给中国带来巨大损失,也使中国商人对国际贸易的信心大大减弱。
二、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风险漏洞
国际贸易是国与国之间的活动,涉及的范围十分广,国际贸易结算中存在不少的风险与漏洞,本文对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结算产生的风险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频繁使用。因为在交易中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时,信用证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然而当违约风险较少时,使用信用证结算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除了增加了贸易的结算成本,而且还有信用证结算本身的缺陷,其缺陷在于,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效用偏重于促使进口方履行付款责任,而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比较小。这就有可能产生买方违约的行为,买方在自己握有较多贸易主动权的情况下,必然会从众多贸易结算方式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结算方式,从而给卖方在资金收回方面产生一定的风险。
(2)托收结算的风险
托收是在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方银行通过他在进口方的分行或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的风险主要在于进口商在出口商的货物出港后,提出降价,这对出口商是十分不利的,倘若双方交易不能持续下去,那么出口商只能转卖他人或者把货运回,有些时候会给出口商带来极大的损失。有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就是不赎单,结果造成了大批的滞港费、仓储费等。出口商不但没有收到货款反而无辜受到损失。
(3)直接汇款的风险
直接汇款是日常生活中最为直接的交割方式,这种结算方式的交易基础与银行完全无关,是一种完全的商业信用。直接汇款在外贸交易中虽然经历的程序简洁,但在汇款方式上过于固化,且受到汇率的影响,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主流,倘若某国经济发生动荡,势必影响和、汇率的大规模变动,对交易带来潜在的威胁和风险。这是不太值得提倡的一种交易结算方式。
(4)赊销的风险
赊销是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一种付一款安排。与预付货款相反,赊销是进口商尚未付款就可以提取货物,途径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直接把运输单据寄交进口商。也就是说出口商在未获得付款或付款承诺之前就失去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
三、国际贸易结算中规避风险的对策
(1)加强进出口商的资信认证体系建设
对外贸易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的自信十分重要。当前进出口商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以及信用问题。为此,有必要从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情况、历史重大交易额、法庭诉讼纪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等。通过资信调查,加强对进出口商的自信认证体系建设。
(2)适当规避信用证风险
供货商可要求将转让信用证改变为背对背信用证,必要时可在付款期限上做出让步,因为背对背信用证对供货商有利,其在提交相符单据后即可得到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此外,可要求转让行加保,明确其凭相符单据付款的独立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存在着得不到或延迟获得货物的风险,故进口方也应加强风险的防范,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进口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
(3)多种结算方式并行
比如说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这是一种信用证交易和托收交易同时使用的结算方式。即一笔交易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结算方式,即一部分金额做信用证,另一部分金额做托收。例如,一部分货款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部分金额由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连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货款和托收货款可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汇票做成光票。为了安全收汇,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证行必须在托收的光票收款后,方可交单。
四、结语
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不论采用何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基本需要关心的就是资信问题,只有交易双方都具备良好信誉,贸易才能顺利进行。当采用某种结算方式后,应及时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尽可能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主动位置,在保护好自身利益的同时,从贸易中获利。
【参考文献】
[1]田运银,夏瑞林.当心某些信用证外表下隐藏着出口风险[J].对外经贸实务,2004(07).
[2]闫奕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J].国际贸易问题,2003(06).
其实,现代企业的文案工作日新月异,特别是现在,电脑、计算器、网络等得到广泛运用,在多数企业现在已经很难分出哪些工作是属于会计的,哪些工作是属于单证员的,又有哪些工作是属于跟单员的,等等。
算盘退出了会计师的案桌,厚厚的档案资料已经不复存在了,网络取代了人们的四处奔波,许多过去会计师的工作,已经由更现代化的科学设备所取代。目前企业会计所做的工作是多种多样的,正在逐步向单证员靠拢,网络、办公设备的更新换代等,使工作分工很难像过去那样泾渭分明,界限不再像过往那样清晰。因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会计师很有必要学习国际上通用的各种结算办法。学会商务单证操作规程,已经成为对会计师的最起码要求。
企业会计为什么一定要学习“商务单证”?
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版图,内地企业更多地参与到国际经贸活动中,可以说,商务单证知识已经成为企业会计工作的一部分,一张进入外向型企业的通行证,一门必不可少的功课。因为不论对外贸易采用哪一种支付方式,买卖双方都要发生单据的交接。实务中,单据常常代表了货物,谁掌握了单据,就等于掌握了货物。人们通过单据的转移,达到货物转移的目的,并实现货物转移的合法化。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单据化”大大便利了商品买卖时货权的让渡和转移,这就是单据的作用。如果一个外向型企业的会计没有学过商务单证课程,那是不可思议的,至少不能说是一个完全合格的会计师。
试想一下,作为一个外向型企业的会计,连什么是托收结算方式,什么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什么叫“前T/T”、“后T/T”,什么叫做“打包贷款”,或者什么叫“福菲廷”,这些外贸结算业务的最基本常识都不清楚,甚至至今仍不会制作商业发票,看不懂支付方式,如何能做称职的现代企业会计呢?
外贸结算方式越来越被内贸看好
有人说,商务单证对于外向型企业的会计固然重要,但是,不少企业只从事国内贸易,商务单证的学习就没有那么必要了吧?
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已经与全球经济融为一体,越来越多的企业转向国际化经营,积极参与到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中去。以江浙一带企业为例,多数规模生产企业已经很难依照过去的标准区分为外贸企业或内贸企业,因为它们生产的同一种商品,同时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销售。因而,采用的结算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随着各种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结算方式被众多企业采用,人们逐渐发现,国际通行的贸易结算办法,同样也适用于国内贸易结算。比如,一个客户在浙江绍兴,另一个客户在黑龙江齐齐哈尔,两地相距遥远,买卖双方相互并不了解。在交易中,同样存在着买方担心付了货款之后收不到合同所规定的合格商品;卖方担心发了货之后收不到货款的担扰。贸易双方的这种担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交易的达成。这时,我们就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结算方式,诸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函等,来化解这些问题。
国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
近年来,一种简单易行的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应运而生,并且正悄悄进入精明的企业家视线。在国内贸易中,同样也可以采用国际贸易通常使用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即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央行早在1997年8月1日就公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只是当时多数企业对信用证结算办法不甚了解,人们已经习惯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赊账销售”、“代销、代售”等传统结算方式。近年来,随着进出口权的下放,更多的企业直接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去,人们更加熟悉了那些通常使用于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不那么陌生了,在内贸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呼声日渐增高。
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取代进口方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讲,只要卖方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卖方通常能够收回货款。免除了商品出售后“收款”的后顾之忧。
正因为有了信用证开证银行所作的“付款承诺”,买卖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以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促进了双方贸易的拓展。
显而易见,通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正在一步步地融入我们的日常工作,如果我们企业的会计师再不“加油”,就很难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了。
商务单证究竟需要学习哪些内容?
但是,一直以来,许多人认为国际保理结算方式费用较高,因而对其望而却步。本文欲通过对几种结算方式的结算交易成本进行量化比较分析,以此来说明国际保理方式不仅能使出口商在保证竞争力的情况下安全收款,而且还是最经济的结算方式。
一、 国际保理及结算交易成本的主要内容
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全称国际保付业务,也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如D/A、O/A等),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货款(一般为应收账款的80%,余下的20%货款在保理商收到进口商全部货款后支付),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的结算方式。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广义的国际保理是指当卖方在国际贸易中采用赊销(O/A)或跟单托收承兑(D/A)结算方式时,保理商为其提供的将出口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应收账款和卖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现今国际上盛行的国际保理业务也是其广义的业务范围。
一般来讲,买卖双方选择何种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取决于该种结算方式的交易成本(不同的结算方式产生的风险也考虑为一种成本),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结算交易成本的高低是国际贸易双方在诸多结算方式中进行选择的依据。目前,国际贸易中用到的结算方式很多,如预付货款、赊销、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国际保理、福费廷等等,为便于分析,本文只选取了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结算方式进行成本的量化比较分析,主要有汇付(便于分析,分预付货款和赊销两种方式分别比较)、托收、信用证、国际保理。
结算交易成本实质上可以概括为使用某种结算方式所花费的成本总和。根据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特点,这里的结算交易成本一般包括资金占用成本、款项转移费用、对方违约风险和对方退出风险。具体内涵如下:
1.资金占用成本。这里的资金占用成本主要指由于付款日期的不同可能给买卖双方造成的一些如为履约而发生的融资成本或使用自有资金的机会成本等。
2.款项转移费用。此处的款项转移费用是指实现货款从进口商转移到出口商所需的费用,主要是指支付给银行或相关机构的佣金、手续费等等。
3.对方违约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指交易双方在既定的支付方式下,在一方履约后遭到另一方违约的可能性。比如,在预付货款支付方式下,在进口商支付了货款后,出口商不按约定履行交货义务的风险等,这也可以考虑成为选择既定结算方式所产生的一种成本。
4.对方退出风险。这种风险是指一种支付方式下,由于条件不利,导致交易中的一方退出交易的可能性。比如,全额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来讲是一种非常有利的交易方式,但如果选择此种交易方式,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太大,即便价格和运输条款已经谈妥,也有可能导致进口方因结算交易成本太高而退出,那么出口商将遭受很大的对方退出风险。因此,交易因结算方式的选择而失败也可以算是一种结算交易成本。
二、国际保理与其他结算方式的成本量化比较分析
(一) 关于资金占用成本
通常,货物交易包括成交日、装运日、卸货日和使用日四个付款时间。一般来讲,付款日期越早,进口商的资金占用成本越高,出口商的资金占用成本越低;反之,付款日期越迟,则出口商的资金占用成本越高,进口商的资金占用成本越低。根据几种结算方式的性质以及分析需要,我们将资金占用成本分为5个等级,这样,进口商和出口商承担的资金占用成本的绝对等级为:
预付货款方式下:买方的资金占用成本为4,卖方的为0;
赊销方式下:买方的资金占用成本为0,卖方的为4;
托收方式下:买方的资金占用成本为1,卖方的为3;
信用证方式下:买方的资金占用成本为3,卖方的为1;
保理方式下:买方的资金占用成本为0,卖方的为2。
(二) 款项转移费用
由于银行费用在不同国家不同,在同一国家不同银行的收费标准也不一样。因此,这里主要是根据我国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汇付,众所周知,是各种转移支付中收费最低的,一般最高不超过50元。托收费用一般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加急业务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信用证一般根据业务种类来收费,比如信用证通知费为RMB100/票,信用证修改通知费为RMB200/票等,一般来讲每笔业务大约在600-800左右,也就是每笔业务占贸易额的1%-1.5%。国际保理结算方式主要涉及出口商支付的申请费、保理费、单据处理费等,一般占贸易额的1%-2%。所以,从这些数据可知,一般情况下,款项转移费用为:汇付<托收<信用证<国际保理。因此,我们将款项转移分为6个等级,完全不承担款项转移费用为0,其他的按大小依次提高,即进出口双方在款项转移方面的费用可量化为:
预付货款方式下:买方的转移费用为2,卖方的为0;
赊销方式下:买方的转移费用为2,卖方的为0;
托收方式下:买方的转移费用为1,卖方的为3;
信用证方式下:买方的转移费用为4,卖方的为1;
保理方式下:买方的转移费用为1,卖方的为5。
(三) 对方违约风险
由几种结算方式的性质可知,几种结算方式的风险有以下关系:汇付>托收>信用证。根据实际情况,我们把遭对方违约的可能性分4个等级,定义自由度很大为3,较大为2,较小为1,没有为0。这样根据各种结算方式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每种结算方式遭对方违约的风险量化为:
预付货款方式下:买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3,卖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0;
赊销支付方式下:买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0,卖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3;
托收方式下:买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1,卖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2;
信用证方式下:买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1,卖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1;
保理方式下:买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0,卖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0。
(四) 对方退出风险
根据需要,我们将对方退出交易的可能性也分为四个等级,可能性很大为3,较大为2,较小为1,几乎没有退出的可能性为0,那每种结算方式下对方退出风险量化为:
预付货款下:买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0,卖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3;
赊销支付下:买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3,卖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0;
托收方式下:买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2,卖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1;
信用证方式下:买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1,卖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2;
保理方式下:买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1,卖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0。
为消除不同成本指标之间的不可比性,将每一个指标的绝对数字进行百分比处理,即为相对量化。相对量化的方法是:每一个绝对数字被这一指标的总和相除,得到一个小于1的数。为了比较的方便,再将这些小数扩大100倍。这样就得到各种结算方式下每种交易方式绝对量化和相对量化的成本。
可以看到,几种结算方式下结算交易成本的双方总和中,国际保理的成本是最低的(77)。因此,国际保理结算方式是最经济的结算方式。对于进口商来讲,国际保理结算方式也是五种结算方式中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24);对于出口商来讲,国际保理结算方式的成本高于预付(50),但是其远远低于赊销(107)和托收(103),也低于信用证的成本(67)。因此,在当前市场环境条件下,国际保理也是出口商最经济、最有效的结算方式。
三、国际保理对出口商的其他好处
1.提高出口商竞争力,增加营业额。随着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普遍提高,国际货物买卖市场逐步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卖方有时不得不接受不利于己方的结算方式,比如赊销方式(O/A)或承兑交单方式(D/A)。但这样的结算方式无疑给卖方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如果遇到信用较差的买方,那出口商极有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处境,所以在没有保理业务时很少有出口商接受类似的结算方式。因此,保理业务的出现使得出口商可以向海外进口商提供赊销等较优惠的付款条件,增强了出口商的竞争力,增加营业收入。
2.增强资金的流动性。保理商向出口商融资也是国际保理的又一大业务。一般情况下,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完毕,就可以凭相关单据从保理商那里立即获得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货款,而无须等到进口商付款后才能得到货款,这样缩短了资金的回收周期,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这一点对于出口导向型的中小企业来讲尤为重要。在我国,银行偏好于贷款给“大城市、大行业”的大企业,中小企业要获得贷款非常困难。然而,国际保理的提供融资业务很好地解决了出口导向型中小企业这一大难题。
3.利于出口商获取有关信息。出口商在与进口商交易之前需要对对方的资信、商业活动等等有一定的了解,尤其对第一次合作的进口商。保理商由于经常要对一些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以便进行保付业务,因此熟悉海外市场和商业活动的情况。出口商通过选择国际保理业务可以直接从保理商处获得进口商的相关信息,为出口商是否与进口商合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此外,保理商为提高自身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还经常向中小企业提供相关建议、为其寻找买主与商,协助其打进国际市场。
4.利于出口商债务的催收和管理。国际保理除了提供资信调查、融资服务外,还提供债务管理和债款的催收服务。保理公司一般都有企业的信息数据库,拥有自己专业的收账团队,并且制定了公司自己的收账方案,知道针对什么的企业该使用何种收账方式,哪些账款可能会成为坏账,等等。这样,可以减轻出口企业的收账负担,节约管理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出口商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尤其是在当下海外市场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减少风险,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增大出口量,应该首选国际保理方式。
参考文献:
[1]高增安.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的理性选择.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2期.
[2]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
[3]田俊芳.国际保理与其他贸易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商业时代,2009年第12期.
[4]严晓捷.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比较.调查与研究,2004年第6期.
【关键词】 国际结算;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它所涉及到的知识领域极为广泛,它涉及到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保险、国际运输、电讯传递、会计、海关、商检、票据、法律等诸多相关知识,它是以金融、贸易为基础的多边交叉学科。目前大多数学校国际贸易专业国际结算课程的开设都安排在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货币银行学、国际商法之后。国际结算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同时,国际结算又具有实务性强、操作性强、时效性强的特点。这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要求学生在牢固掌握相关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操作技能。只有这样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才能不断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社会需求。笔者结合自身4年的教学实践,对本课程的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初步探索,希望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一、课程内容
国际结算分为国际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基础。国际贸易结算涵盖了所有的结算方式,反映了典型的融资方式,掌握了国际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也就不难掌握。本课程各部分的内容是围绕国际贸易结算来展开。
(一)教学内容
国际结算的课程分为四个部分,四个部分有机结合,构成了本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如图1)。
第一部分:国际结算概述。主要是介绍国际结算的相关概念、演变发展,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通过对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学生可以了解国际结算的相关方向,为后面的学习打下基础。
第二部分:国际结算工具。主要内容包括票据的性质、票据种类以及票据行为,其中,汇票的相关内容是重点。在国际结算方式中都涉及到汇票,要求学生必须掌握汇票的性质、填制和相关行为。
第三部分:国际结算方式。其中包括三种主要结算方式和几种其他的贸易结算融资方式。当然,汇款、托收、信用证是这门课程的主干内容,约占整门课程的二分之一学时。这部分的学习可以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侧重各种结算方式的业务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基本结算方式的分类,目的旨在培养学生对业务的熟练性,明确结算方式的首要目的是清偿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层次是明确各种结算方式的风险特征,作为进出口商怎样来规避风险,以及怎样利用相关的融资方式来扩展自己的业务。随着当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一些新的贸易融资结算方式也不断兴起,在牢固把握基本结算方式的基础上,学生还需要了解一些新的融资方式,比如国际保理、银行保函、包买票据业务等。
第四部分:国际结算单据。首先是单据概述,让学生对单据在国际结算中的重要性有所认识;其次介绍三种基本的商业单据(即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以及保险单据)的作用、性质和制作;再次介绍一些其他单据的作用以及制作,比如商检证书、产地证书、装运通知、装箱单等;最后说明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审单的原则、依据和重点。国际结算课程内容可以分为这四大部分,需要强调的是,这四个部分并不是相互孤立,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融合、相互渗透。比如在托收方式中涉及到交单条件,在制作汇票时会涉及到票据当事人的归属问题,在单据审核时会涉及到信用证的性质等。它要求教师能够熟练的将本门课程的所有知识融会贯通,让学生整体的、系统的把握相关知识。
(二)教学重点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结算的教学内容是很繁复的,尤其是还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惯例、规章,这更增加了这门课程的枯燥性。要想学生对课程内容有熟练把握,它需要教师在讲解过程要重点突出。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同学来说,国际结算课程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汇票在国际结算方式中的运用。国际结算之所以能够从传统的现金结算演变到现在的非现金结算,从而方便、快捷、安全的了结进出口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有汇票等票据代替货款。票据的特征、票据的行为需要学生掌握。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需要熟练掌握在不同结算方式(托收和信用证)下如何制作汇票,其中,汇票当事人的归属是学生在制作汇票时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2.国际贸易结算的三种基本方式。国际结算方式是了结进出口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渠道和途径,三种基本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基础。其中,信用证由于其使用的广泛性、内容的繁杂性,是学生学习的重中之重。要求学生把握信用证的性质特点、各个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信用证的流程和信用证的内容。在这里,对学生的操作要求就是作为进口商能够填写开证申请书,作为出口商能够根据合同和相关惯例审核信用证,撰写信用证修改函。
3.各种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风险规避。没有一种尽善尽美的结算方式能够使进出口商的利益都得到保障,进出口商之间的矛盾在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上也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要么进口商受益多、风险小,要么出口商受益多、风险小。对资金负担及风险的考虑是进出口商选择结算方式时需要面对的问题。各种结算方式的风险点不同,防范的重点和措施也各异,怎样在具体贸易环境中选择结算方式是学生把握的重点也是难点。
4.单据和单据制作。“象征货”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使用突出了单据的作用,尤其是海运提单,既是收据,又是物权凭证,可以转让他人,单据也可以像货物一样成为买卖和抵押的对象。单据是出口方履约的证明,是货物的代表,是结算的凭证,是融资的手段。随着国际贸易的广泛开展,单据的制作也越来越规范和统一。作为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需要熟练掌握制作各种基本单据的技能。
二、教学方法
(一)加强实践教学
国际结算是一门实务性强、操作性强的学科,纯粹采用传统的理论教学,学生会感觉内容枯燥无味,这无疑会影响到课程的教学质量,从而降低人才培养的水平,不利于学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于教师来说,可以通过提供仿真环境,加强实战模拟。具体来说,通过案例选择、环境创设、角色分配、自主总结、评价等环节为学生提供一个实践的缩影,使他们的学习丛被动变为主动,实现在较短的时间内理论知识向实践能力的转化,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比如在信用证业务处理中,作为出口商需要审证、制单和审单。在审证的过程中,要求学生找出信用证中的不利、矛盾和质疑条款,这就需要学生读懂、读通信用证。在制单过程中,贸易方式的不同要求的单据也各异,在CIF贸易术语下,作为出口商要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商业发票、保险单、海运提单等,通过具体的环境、目标创设可以让学生将枯燥的条文融入实际的操作中。在审单环节中,要求担当审单角色的学生找出单据中的不符点,这不仅要求学生对信用证内容透彻掌握,还要了解各种单据的制作要求,审单的方法、依据和标准。从学生的反馈来看,他们觉得这种方式很好,是他们走向工作岗位之前的一次预演。
(二)强调案例教学
国际结算会涉及到法律、规章及惯例,枯燥的条文通过形象的案例反映出来会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在国际结算课程上使用的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在采用这种教学方法的时候,笔者并不赞同教师全盘介绍、分析和评价整个案例,因为这样会让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减弱,影响教学效果。教师应引导学生自己来做案例分析,做到活学活用、学以致用,加强学生对问题的理解,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法。学生的分析难免不完整、不透彻,这就要求教师进行最终的总结和评价。教师在给出正确答案的同时,应侧重于鼓励和肯定,以激发学生多动脑筋和积极思考,真正用心去学。
比如在讲到UCP600的时候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某日,A银行开立一张以X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的通知行为B银行。该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描述如下:装运矿砂400吨,分四批出运,4月份~7月份每月运100吨。在得到信用证通知后,受益人X于4月5日出运100吨矿砂,5月13日出运矿砂97吨。前两批货物出运后,X按时将全套单据送交通知行B行议付,并很快得到了货款。6月21日,受益人再次出运货物100吨,并将全套单据交由 B行议付。B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相符,于是一方面对X付款,同时单寄开证行A索偿。A行审单后认为不能偿付B行,因为货物在第二批装运时短装,所以第三批即告失效。B行认为不能接受A行的拒付理由,坚持要求A行偿付,并外加延期支付的利息。问:开证行A行是否有理由拒付?”对这个案例的理解,同学们之间形成了激烈的讨论,有些同学认为有,有些认为没有。在学生对这个案例的案情有所了解,并且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断之后,教师再把UCP600的第30条“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以及第32条“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这两个条款引入这个具体的案例情境中,可以加深同学们对相关惯例的认识。这比单纯给学生讲惯例条款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逐步推广双语教学
国际结算是两个不同国家的银行相互委托和办理的外汇业务,它涉及到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部门,还涉及外贸企业、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众多单位和业务环节。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所出具、办理的各种单证、票据都大量涉及到英语,这就要求其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英文水平。教师在教授课程的过程中,应插入大量英文。需要明确的是,教学的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本门课程的理论内容和实际操作能力。课程上英语的使用也应和教材、教师的英语表达能力、学生的听力水平以及课时长短等具体因素相结合。教师可以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策略,在课堂上逐步增加对英语的使用。对于专业术语、部分缩写、固定表达方式可以用英文。在课后,可以给学生布置相关的课后翻译作业,比如对贸易合同、信用证、海运提单、保险单据等等。可以建议学生通读一些贸易惯例,比如UCP600、URC522等。
教学是高校工作的中心环节,教学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高校培养的人才水平和质量。笔者希望在对过去4年国际结算课程教学经历总结的基础上,能够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不断钻研和学习,努力提高本门课程的教学水平和质量。
参考文献
[1]曹勇.《国际结算》课堂教学方法改进探讨[J].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天津物产基建物资有限公司,天津 300052)
摘要:自2005年央行放松人民币汇率制度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不断走高,迈入稳步升值的道路。人民币的不断升值,给我国国际贸易的结算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如何面对人民币升值带来的贸易结算风险,已经成为我国进出口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 :人民币升值;多元化;国际贸易结算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105-01自2005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人们对人民币与美元汇率的关注,已经从过去的会不会升值转变为汇率升值会给中国经济造成哪些影响。在众多的观点中,人们对人民币升值带来的结算风险都倾向于采取多元化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转移风险,强调采用国际保理等新型的、综合性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用多元化的结算策略抵御人民币升值带来的风险,增强我国企业,尤其是进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一、人民币升值对国际贸易结算产生的影响
(一)、对结算币种的影响
在以往的国际贸易结算中,长期采取的是紧盯美元的政策,进出口企业的换汇成本是比较固定的。其计算方式为下列公式: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根据这一公式,企业的出口换汇成本和用美元进行计价的FOB出口外汇净收入之间是反比例关系。从05年实施汇率改革以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不断走高,企业要维持原有的换汇成本利润,就必须要确保以美元作为计价的出口外汇净收入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开始在国际贸易中采取非美元货币进行结算,以转移利润风险,目前虽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多数企业还是采用美元作为结算货币,但是一些一欧盟和日本为出口对象的企业,也开始采用日元、欧元进行结算。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采用非美元结算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促进了跨境贸易结算中人民币结算量的快速增长,2012年银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给予境内所有具备进出口资格的企业在进出口货物结算中采取人民币结算的权利。极大刺激了国际贸易结算中人民币的结算量,2012年该结算量为2.94万亿元,同比增长41%;央行2013年7月颁发的《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巾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为中国与世界其它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提供了极大便利,更进一步刺激了人民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发展,2013年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数量达到4.6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57%,央行数据显示,2014年以人民币进行的跨境结算总量达到6.55万亿,比上年又有较大幅度增加。
(二)、对结算方式的影响
通常来说,在出口贸易中,对于出口方有利的结算方式是:收款后发货、付款交单、信用证、承兑交单、以及货到付款赊销等。总之,在汇率改革以前国际贸易结算的唯一原则就是安全,但是在汇率改革以后,在保证安全的同时还应注意结算的及时性,这样可以减少升值带来的企业利润的下降。随着人民币升值的不断加快,对及时性的结算方式的需求越来越明显,成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多元化的强力催化剂。
二、我国实施国际贸易多元化结算方式的措施
(一)、依托人民币业务
之所以要依托人民币业务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国内企业是以人民币作为会计核算货币,严禁以外币在国内进行计价流通,因此,企业间的往来离不开人民币业务;二是国际结算中结售汇制度的运行需要人民币资金的配套支持。2008年,国家取消了企业的经常性项目强制结售汇制度,企业拥有了外汇自主权。但是出于人民币升值的风险,绝大多数的企业还是采取及时结汇的方式,规避汇率风险。但是要想完全有效消除汇率对国际贸易结算的负面影响,我国企业最根本的做法,还是在国际贸易多元化结算中依托人民币业务开展结算。
(二)、通过创新结算方式,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
人民币升值给企业的国际贸易结算带来了安全和及时两个方面的风险,而要有效化解这些风险,我国企业要特别注意创新结算方式,以结算方式的创新,规避人民币升值的风险。首先要做好汇款、信用证、托收等基本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其次是要重视对以争揽外贸结算为目的的贸易融资新业务的拓展研究工作1。对于融资方面商业银行要推出进口押汇、远期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抵押贷款等新型融资方式。以巩固国际结算业务客户阵地。
(三)、注重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结算队伍从业人员的素质
国际结算是一项专业性、时效性、技术性、政策性都较高的工作,知识含量大,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尤其是高质量的骨干人才更是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关键条件。所以,在目前条件下,大力培养具有国际贸易知识、外语技能、计算机知识、以及国际贸易经济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是顺利开展国际贸易结算工作,应对高级贸易结算多元化发展趋势的当务之急。
三、结语
国际贸易结算多元化问题,是伴随我国人民币汇率改革而产生的一个综合性问题,它是人民币升值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币的甚至必然会是一个长期性问题,所以我国国际贸易结算多元化问题也将是一个长期问题。利用多元化结算方式来化解人民币升值的影响,是提高我国进出口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人民币走向国际化,拓展我国经济国际地位的有效方式之一。
参考文献:
[1] 陈丽红《人民币升值背景下的我国国际贸易结算多元化问题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