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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主要业务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

第1篇

本次调查问卷主要在北京、上海地区通过杂志夹寄、参展方式等发放,调查人群主要为《大众理财顾问》杂志的所有读者以及参加理财类展会的人群。

调查内容主要是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认可度,调查问卷设计为半开放式问卷。就调查反馈情况来看,除问卷选项中的25家证券公司外,有的被调查者填写了东兴证券、东海证券、国都证券和联讯证券,共涉及29家证券公司。

被调查者特征

本次调查为抽样调查,被调查者特征可反映出当前参与证券公司业务的人群特征。被调查者特征分析如下。

性别分布

与银行业、保险业相同,当前参与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的男性调查者多于女性调查者,而且差距更为明显。这说明投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权证、融资融券、金融衍生产品,以及集合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的更多的是男性。被调查者的性别分布见附图1。

年龄分布

21~30岁年龄段人群是参与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的最主力人群,其次是41~50岁年龄段人群。样本在6个年龄段的分布见附图2。

婚姻状况

已婚有子女的家庭更注重家庭理财,积极采取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品种的方式来获得资产的保值增值。被调查者婚姻状况见附图3。

月平均收入状况

此次调查显示,样本人群以每月3000~5000元的中低收入人群居多,占到总体样本的1/3多;其次是5000~8000元的中等收入人群,占到总体样本的1/4。这说明我国目前的中产阶级资产保值增值的方式更多地采取了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被调查者月平均收入状况见附图4。

股票、基金类业务为主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主要开设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权证、融资融券、金融衍生产品,以及集合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的相关业务。此次调查显示,将近一半的被调查者在证券公司办理的主要业务是股票类相关业务,1/3多的被调查者表示是基金类相关业务。这与人们对这些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有关,说明高风险、高收益产品仍然是人们在证券公司办理的主体业务。被调查者在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见附图5。

信誉至上

超过四成的人表示选择证券公司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信誉,三成的人认为是服务。被调查者选择证券公司的主要考虑因素见附图6。

在此次“中国最受大众信赖的理财机构调查”中,无论银行、寿险公司,还是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被调查人群选择理财机构的主要考虑因素都是信誉,占到总体样本的约40%。这显示我国目前的理财人群对于理财机构的选择过多地倚重其信誉,说明投资者对于理财的认识和理财机构的选择尚处于初级状态,亟需投资者教育。这也提示,目前这个阶段,理财机构借助各种方式构建自身形象非常重要。

证券公司满意度指数排名

本次调查以“消费者满意指数”评定消费者最满意的证券公司,分析中设计了两个指标:一是2009年度证券公司实际交易情况指标,因为调查显示人们在证券公司参与的主要(85%的)业务是股票和基金类业务,因此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09年度证券公司会员证券经纪、承销业务的排名指标中股票基金交易总金额的数据。二是消费者选择情况指标,采用本刊此次随机抽样问卷调查的数据。总指标和单项指标总数均设计为100。

分析结果显示,就调查设定的25家证券公司而言,排名前3位的依次是银河证券(指数14.48)、国泰君安(指数11.15)和招商证券(指数7.50)。被调查者最满意的证券公司排名见附图7。

第2篇

专业化证券融资模式,是日本、台湾等地区早期社会信用薄弱、分业经营等背景下形成的。这种模式主要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存在,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为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的专业机构,主要目的是疏通分业经营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同时通过垄断融资融券业务控制信用交易规模,防止金融风险。

1.1专业化融资机构特点

证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东大多是商业银行、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除自有注册资本外,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从货币市场融取,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吸收特定存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向银行贷款等。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信用交易转融资融券。在机制设计上,日本实行单轨制,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然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融券,投资者不能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证券商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融资,但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券;这些金融机构如需借出证券,需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轨制特点是融资融券活动传递链单一化,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但垄断性较高。台湾采用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双轨制”结构中,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这种模式有利于业务朝多元化发展,但机制较烦琐。除信用交易业务外,证券金融公司还为证券公司证券承销、新股发行等业务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及为证券公司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提供过桥贷款等。

1.2风险管理模式

在风险管理上,专业化模式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和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负责批准和审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条件和资格,并制定初始保证金等具体规则;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关规章,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进行动态监控。此外,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严格规定,如证券商不得在保证金规定比率之下对客户融资,不得将投资人保证金挪为己用;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和公司财务信用状况对各证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业务额度等。相比之下,台湾证券公司更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充足率为2.5%左右;而台湾要求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达到8%,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总额与其资本净值最高倍率为250%,规定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6倍,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l5%等。

2专业融资模式市场效应和借鉴

专业化融资模式产生,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资金借贷上分隔开,贯彻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原则;同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资金得到更高层次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协调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数效应,如在市场偏软时,可以增加资券供给,以活跃市场;当市场泡沫过多时,可以减少资券供给,以稳定市场。

公司大量临时资金需求,支持证券公司新投资银行业务拓展。当然垄断交易也会损害效率,随着市场逐步成熟,证券融资模式职能也逐渐转变。目前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主要在转融券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更多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逐步变成了市场化融资公司。

第3篇

专业化证券融资模式,是日本、台湾等地区早期社会信用薄弱、分业经营等背景下形成的。这种模式主要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存在,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为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的专业机构,主要目的是疏通分业经营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同时通过垄断融资融券业务控制信用交易规模,防止金融风险。

1.1专业化融资机构特点

证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东大多是商业银行、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除自有注册资本外,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从货币市场融取,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吸收特定存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向银行贷款等。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信用交易转融资融券。在机制设计上,日本实行单轨制,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然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融券,投资者不能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证券商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融资,但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券;这些金融机构如需借出证券,需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轨制特点是融资融券活动传递链单一化,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但垄断性较高。台湾采用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双轨制”结构中,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这种模式有利于业务朝多元化发展,但机制较烦琐。除信用交易业务外,证券金融公司还为证券公司证券承销、新股发行等业务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及为证券公司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提供过桥贷款等。

1.2风险管理模式

在风险管理上,专业化模式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和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负责批准和审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条件和资格,并制定初始保证金等具体规则;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关规章,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进行动态监控。此外,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严格规定,如证券商不得在保证金规定比率之下对客户融资,不得将投资人保证金挪为己用;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和公司财务信用状况对各证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业务额度等。相比之下,台湾证券公司更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充足率为2.5%左右;而台湾要求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达到8%,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总额与其资本净值最高倍率为250%,规定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6倍,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l5%等。

2专业融资模式市场效应和借鉴

专业化融资模式产生,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资金借贷上分隔开,贯彻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原则;同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资金得到更高层次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协调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数效应,如在市场偏软时,可以增加资券供给,以活跃市场;当市场泡沫过多时,可以减少资券供给,以稳定市场。

公司大量临时资金需求,支持证券公司新投资银行业务拓展。当然垄断交易也会损害效率,随着市场逐步成熟,证券融资模式职能也逐渐转变。目前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主要在转融券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更多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逐步变成了市场化融资公司。

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1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1.1改变了证券公司的发展战略

互联网金融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的特点颠覆了证券公司传统的业务结构,改变了证券公司原有的价值创造模式。近年来,几乎所有的证券公司都开展了证券开户非现场化、构建网上交易平台、开发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等新的业务模式,提高传统业务的效益型和普及性,吸引了新的潜在客户。这些业务模式的创新为证券公司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加强了证券公司与其他金融结构的业务联系。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互联网平台等构建新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互联网这一传播媒介拓展了客户群体,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证券公司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重视也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在证券公司创新过程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它也已经成为证券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重要着力点。

1.2挑战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模式

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由经纪业务组成,经纪业务收入也是证券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互联网金融利用其获取资源的速度和范围为证券公司拓宽了客户渠道,转变了证券公司传统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传统的佣金比率也在不断降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以成为证券公司新的增长点。可以预见的是,互联网必将会成为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提供各项理财服务、进行资产财富管理的主要平台。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情况,改变传统业务结构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证券公司应由过去的渠道服务为主向客户的财富管理为主的转变,加强各类业务协调合作发展,提升证券公司的服务能力和内部价值。

1.3加剧了证券行业的竞争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由于非现场开户以及业务网上开展的形式极大地弱化了部分证券公司的地区和网点的优势,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逐渐取决于自身价值、服务能力和产品价值。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大大降低了证券公司的业务成本。伴随着我国证券行业监管制度不断完善,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将日渐加剧。证券公司业务的进行已逐步脱离网点,业务开展的成本逐渐降低,佣金价格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与此同时,其他行业也利用自身的特点逐步加入证券行业的竞争。一些互联网企业利用其庞大的客户资源以及其获取信息的便利性向证券行业渗透。而其他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更是对证券行业的传统业务形成巨大的冲击。例如,近年来大量出现的网贷公司的贷款业务冲击了证券公司的资本中介业务模式;而P2P平台、余额宝理财产品更是严重冲击着证券公司的理财产品市场。这些都改变了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证券公司的竞争格局。

2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措施

2.1探索互联网发展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发展模式,其优势在于可以快速、便捷地进行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拓宽业务产业链,降低运营成本。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互联网模式已成大势所趋。因此,证券公司若想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就必须正视互联网的重要作用,顺应互联网模式改革要求,转变发展理念,在不断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同时,积极改革传统的内部管理模式,借助互联网完成公司内部管理体系的全面升级,改变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产品缺乏规范制度的现状。证券公司应加大投入人力物力,探索互联网模式下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途径,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完善信息保密系统,使互联网真正成为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2.2加强控制活动的完善

证券公司应建立权责统一、透明严谨的投资决策机制。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内部沟通的信息成本降低,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构建由管理层、投资决策部、自营业务部三位一体的决策体制,保证决策实施的有效性。同时,证券公司应加大力度规范自身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流程,及时发现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必须加强自身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保证自身网络管理的安全,建立健全的内外部“防火墙”制度,在避免外部入侵的同时,加强内部信息的保密性,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风险降到最低。

2.3加强内部控制监督

互联网模式下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已成为证券公司的正常运营的基础,因此证券公司必须解决信息系统的隐患,降低操作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应构建科学的内部控制稽核机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对公司自身内部控制体系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准确揭示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保证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的运行。

2.4完善风险识别体系

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和业务特征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完善风险评估系统,并及时制定合适的解决办法。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更具有隐蔽性,因此证券公司必须构建科学的风险识别体系,对本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以及创新风险等加以识别分析,将隐患降到最低,保证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行。

2.5加强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改进

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传统经纪业务无论是所占比重还是形式上都发生了较大程度的改变。尽管如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依然是其最为重要的业务类型。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收入的两个主要来源。因此在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如要加强自身主要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一方面需要加强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互联网模式下经纪业务主要在互联网上展开,在这一过程中客户开户风险、资金存管风险以及证券委托买卖风险是其隐患的主要方面。证券公司在客户开户时必须严格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客户的信息和资料妥善保管并严格保密。网上审核人员应严格把关,保证客户身份证、资金账户和证券交易账户的一致,保证资金存取的准确。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网上监控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迅捷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完善客户证券买卖的每一个环节,对异常交易状况进行及时预警并迅速解决。另一方面,证券公司还应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安全性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问题,这就需要证券公司构建完整的资产管理体系对项目潜在的风险进行挖掘,对业务项目进行严谨科学的审核监督,严格控制操作风险,结合实际状况在一定程度的允许合规风险,严谨信用风险,允许适度的流动性风险,保证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作者:于闽黎 单位: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周游.JH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3.

[2]王学峰.中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10):38-42,48.

[3]张琦.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现状研究———基于我国上市证券公司的分析[J].管理现代化,2014(2):102-104.

[4]林楠.中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再造和完善[J].西南金融,2013(8):50-54.

第5篇

1、金融企业会计在核算内容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2、金融企业会计在核算内容上具有很大的独特性。

3、金融企业会计在核算与各项业务紧密联系在一起。

4、金融企业会计联系面广、政策性强。

5、金融企业会计具有紧密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是金融会计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介绍金融会计运行的原理、方法及主要金融业务的会计核算与管理。

其内容包括:商业银行主要业务核算与管理、中央银行主要业务核算与管理、行间支付系统的核算与管理、各金融公司主要业务的核算与管理、损益与财务报告等。以现行的金融企业业务为内容,全面地介绍了我国金融企业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详尽地反映了我国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各项基本业务。

第6篇

一、实习公司介绍

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甘肃省人民政府组织筹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1年5月18日成立的综合类证券经营机构。2006年度,公司实施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55339万元。主要股东有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星火有限公司、甘肃祁连山建材控股有限公司、重庆江南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洋浦浦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拥有广泛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北京、上海、深圳、重庆、杭州、无锡、乌鲁木齐、合肥、西安和兰州等主要城市设有34家经营机构,并在北京设立了投资银行专业分公司,发起设立了华商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甘肃陇达期货公司。公司项目遍布全国,先后成功保荐一汽集团启明信息、北大荒、浙江龙盛、祁连山等十多家大型企业的上市与融资。经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批准,公司设有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拥有一大批高学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大学本科以上人员85%,硕士以上人员26%,拥有一批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保荐代表人和专业分析师队伍。公司坚持“借力西部,放眼全国”的发展战略,凭借专业化的优质服务,诚信、务实、高效、敬业的团队精神,在竞争激烈的中国证券服务业中稳步提升份额。20XX年成功保荐首批创业板上市企业发行上市,成为首批保荐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全国17家证券公司之一。公司20XX、20XX、20XX连续三年荣获“省长金融奖”。

二、实习时间和地点

20XX年6月27日-----20XX年7月24日

乌鲁木齐扬子江路华龙证券乌鲁木齐营业部

三、实习目标

(一)根据学校统一集中实习的安排,完成大四的专业实习

(二)了解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日常业务流程,进一步深化对证券市场的认识

(三)能把课本上学到的相关知识和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并能够分析和处理一些基本问题

四、实习内容

(一)了解华龙证券概况

华龙证券的发展历程及其在中国证券业中的地位

了解并领悟华龙证券的企业文化

营业部的内部设置,下设客服部、清算部、财务部、电脑部四个部门。客户部的工作包括接待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清算部工作包括柜台业务及其产生的相关客户资料管理,营业部每天发生的资金、股票进出清算;财务部负责会计核算;电脑部则负责管理和维护数据。

(二)具体实习内容

我们每天下午4:00去公司上培训课。每周都会有不同的课程表,安排每天的学习内容。学习内容如下:

仪容仪表课程

我们的工作时间必须统一着装。一方面,是公司建立一个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这样以便顺利地在社区进行营销活动。

证券营销(社区营销和电话营销)

第7篇

    证券金融公司存设的法律价值。或者说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和意义,是讨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构建的首要问题。从证券金融公司运行和发展的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有其制度需求和运行的现实空间。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有利于防范和降低融资融券交易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提供有效地价格发现机制,为投资者提供避险机制;另一方面,它又可能被滥用,作为操纵股价上涨或下跌的工具.引发结算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崩溃,诱发系统性风险。其二,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管调控。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为主,辅以自律监管的模式。政府监管固然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政府监管的滞后性以及其参与市场监管的法律化和程序化,决定了其不能站在市场的第一线.无法即时了解市场的瞬息万变,可能导致监管决策的延误,不利于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构筑一道防火墙,形成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体系。其三,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但在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却相对较窄.可以利用的融资T具也相对较少。目前证券公司仅有的几种融资渠道,都由于自身的局限和政府管制行为不能有效地满足证券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而设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凭借其具有垄断性质的制度定位,可以保证资金和利息的安全性,从而可以打消资金借出者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安全性的信心,有力地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其四,有利于打破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隔阂。《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而法律规范的硬性规定人为地将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分离,割断了证券业与其他金融市场的沟通和联系。这种人为地将金融市场割裂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进而危及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可以构建一座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沟通的桥梁,有效地连接证券公司与银行、保险等行业.在现有体制下间接实现混业经营,让资金在各市场之问流动,打破金融市场之间的隔阂和割裂状态,促进金融市场的均衡发展。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其他相关金融组织:制度样态的差异性考察

    (一)证券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

    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主要承担转融通的角色,即证券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借人资金或证券,而此时的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具有了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制度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其一,制度定位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证券公司在资券不足时转融通之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如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就规定,证券金融事业,是指对证券投资人、证券商或其他证券金融事业融通资金或证券之事业。而商业银行则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二,资本金要求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规定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0亿元。而韩国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韩国唯一的证券金融公司,其资本额相当于2.84亿美元。而商业银行资本金,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O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其三,业务范围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虽然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相似,但业务范围相差极大。其四,监管主体不同。从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机关,在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在韩国为证券期货委员会、在台湾地区为“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证期局”。而商业银行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监督管理。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政策性银行

    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是政策性银行和证券金融公司两者之间的共同点。而两者的不同点则体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目的不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为了满足证券公司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出现资金和证券不足时进行转融通及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和从事证券借贷事务。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而设立的,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提供资金支持。

    其二,股东结构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较政策性银行来说,股东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如台湾地区的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主要股东就包括联邦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安泰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群益证券公司、和成欣业股份公司、大庆证券公司等。日本最大的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股权结构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各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是其最大的股东,占股东权益的32%:证券公司占27%;上市公司和个人所占比例分别为l8%和23%。而相比之下,政策性银行的股东主要是国家出资设立,是直属国务院{页导的,由政府出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

    其三,从事的业务领域不同。政策性银行从事的业务领域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而且资金需求大、周期长、回收效益慢的领域,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就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提供对外担保、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筹集资金等业务。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上文所述,主要集中在融资融券交易顽域,包括转融通业务、证券借贷业务、证券公司营运资金贷款业务、对个人或企业法人的证券担保贷款业务等。(i)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代表性的财务公司有东风汽车T业财务公司、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等。财务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但须以服务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为限。其次,资金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成员,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再次,接受企业集团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而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条件不同。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在日本,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56条之四的规定,大藏大臣在收到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书后,必须参照其申请人员的组成,信用状况及资金周转的能力,以及有价证券市场的状况等,审查该申请人员是否具有作为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格条件。此外,该申请人及人员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而设立财务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其二,资金来源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证券公司、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等。而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其三,业务领域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可从事的业务领域相对比较狭窄,局限于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担保借款业务.除此之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而财务公司虽然只能以成员单位为服务对象,但其业务领域相对比较广泛,可以作为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和业务、交易款项的收付、保险业务、担保业务、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业务。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发行和承销债券等业务。其四,监管要求不同。从境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条件并没有如财务公司这么具体明确。如台湾地区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人员的监管要求就比较简单,仅仅规定了证券金融公司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几种行为.比如,变更公司章程、停业或复业、解散或合并等。而相比之下,对于财务公司,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较为详细,如《管理办法》就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和程序,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与制度构建

    所以,为了构建良好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必须对证券金融公司制度运行的进路和构建中的关键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探讨。

    (一)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

    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正在紧张的筹备和设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显现和暴露,但应有足够的预见和洞察。在相关进路选择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选择。融资融券交易主要包括分散授信模式和集中授信模式,而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集中授信模式的核心制度,是两种典型模式的最大区别。集中授信模式也可以分为单轨制(以日本为代表)和双轨制(以台湾地区为代表)。单轨制模式的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只向证券公司授信,而不能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而在双轨制模式中,证券金融公司既可以向投资者也可以向证券公司授信。台湾地区实行双轨制模式的初衷在于促进市场竞争,形成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竞争的格局,提高市场效率。但事与愿违,目前的现状是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比例在逐渐萎缩,占主导地位的还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所以,台湾地区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取消证券金融公司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该项业务。转而学习日本的单轨制模式.并在未来建立完善的证券借贷制度.从而帮助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转型和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在证券金融公司的进路选择上,首先应明确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这是一个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而就单轨制模式和双轨制模式的实际运行来看。单轨制模式的制度运行成本更低,效果更好,更加符合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目的,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有利于提高证券行业的整体实力。

第8篇

关键词:公允价值 证券公司 财务报表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的经济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也对上市证券公司业绩产生了冲击。证券公司于2007年7月起全面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随着证券公司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的大量产生,特别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公允价值计量对我国证券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行分析显得十分必要。

一、公允价值及证券公司业务分类

(一)公允价值计量我国2006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公允价值,是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其定义为:在计量日当天,市场交易者在有序交易中,销售资产收到的或转移负债支付的价格。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认为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三者定义都强调在市场的公平交易下确定资产交换的金额,本质上完全一致的。同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又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第一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二类,持有至到期投资;第三类,贷款和应收款项;第四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计量时规定:上述第一、四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待出售时再转出,作为投资收益。

(二)金融工具相关的分类 对于金融工具的分类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规定。(1)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权益工具投资如何分类,《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的取得目的是为了在近期出售;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同时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不属于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外的金融资产。应用指南中指出,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可以看出,对权益工具投资的分类界限比较模糊,企业拥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可以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这为证券公司进行财务处理,从而改变财务会计报表记录的会计信息带来了空间。(2)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证监会规定了对证券公司持有的限售股权、集合理财产品和直接投资业务形成的投资等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实际是对22号会计准则的重要补充,对证券公司金融工具的分类进行补充。对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如何分类没有作出进一步规范。2007第320号文对证券公司金融资产分类和公允价值确定作出如下规定:根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正确认定金融资产分类,审慎确定公允价值;建立健全与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保持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3)证券公司对权益工具投资的分类。22号会计准则没有给出明确的界线,对权益工具投资的分类证券公司有了相当程度的会计政策选择权。2010年财务报表附注中显示,有些证券公司简单罗列了22号会计准则的规定,个别公司还列出了很多与自身业务基本不相干的准则条文。但对于从二级市场购入的权益工具投资是划分为交易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大多不做解释,并未结合公司的实务说明具体的分类标准。另外,34号文对限售股权、集合理财产品等投资的分类规定,多数公司未声明是否遵守这一规定,也未引用该文的相关内容,对这些投资如何分类无从知道。

(三)证券公司类型及主要业务 各国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公司按其功能可分为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承销商。(1)证券经纪商,是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江海证券经纪公司;(2)证券自营商,除了证券经纪商的权限外,也允许自行买卖证券,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3)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很多证券公司这些业务都做。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目前我国的上市的证券公司都是综合类证券公司既有自营业务又有经纪业务。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财务顾问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值得关注的是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两者是以公司名义出资或将委托人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对委托资产实现收益最大化。大部分证券公司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主,除此之外有些证券公司会持有少量的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二、公允价值计量对证劵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

(一)公允价值计量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新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在购入时以当时的市价记为资产的成本,因此,与以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相比较,金融资产在购入时成本的公允价值与面值的差额会体现在总资产中,通常情况下会使金融资产的价值占总资产的比重偏大。本文将采用当前在大多数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披露的两项金融资产,即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及衍生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以确定上述两种金融资产对企业总资产的影响。在此引入交易性及衍生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总资产的影响概念。通过表(1)数据可以看出,在随机抽取的10家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当中,交易性及衍生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两项总数占总资产的比重最高的是中信证券,高达33.58%,最低的东吴证券也达6.45%。一般来讲,证券公司除正常的证券交易业务之外,自营投资业务所占比例很大。上述数据显示,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在综合公司自身所能承受的风险和市场行情的波动之下,货币资金中的客户资金存款占总资产的比重最大,其次便是投资性金融资产。对表(1)数据分析比较显示,其中9家证券公司交易性及衍生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都高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比重,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市值变动,会对公司整体净资产产生影响。由此看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数量与价值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占据优势,表明金融证券公司管理层更倾向于将股票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回避市值变动对公司整体净资产的影响。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用,增强了金融资产的持有比重和主观划分的管理决策与市场行情和证券公司自身发展程度的关系,使得证券公司高层更加关注外部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动,为能作出更具战略意义的经营决策奠定基础。

(二)公允价值计量对利润表的影响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的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主要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成果方面的信息。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放入利润表中,使交易性金融资产单独列示公允价值的变动。在此引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对净利润的影响,以下是表达公式:公允价值变动对净利润影响率=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净利润×100%。公式表达了在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对净利润的贡献程度。2010年A股市场持续震荡,报告期内上证指数下跌14%,与市场行情息息相关的证券行业的自营业务也受到很大影响,让众多的证券公司所持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亏损。表(2)数据显示,5家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盈利,且所占净利润比率均不大;而另外亏损的5家证券公司中,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最高可达12.49%。因此,证券公司在2010年中投资业务的表现为平稳但略微下降,较之2008年部分证券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亏损远远超过净利润的情况,2010年证券公司所经营的投资业务与后金融危机时期市场的预期相符。通过分析发现,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能更好地反映出市场的波动与企业经营风险之间的联系。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公司本期内至截至期末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的报表。新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的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见公允价值的相应变动会引起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证券公司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有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因此,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其中一项变动内容就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于是提出公允价值对所有者权益影响率的公式:公允价值变动对所有者权益影响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值/所有者权益×100%。表(3)数据显示,证券公司拥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占到所有者权益的比重都尽量控制在正负百分之二左右,可见证券公司在划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数额时都考虑到了其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可见,多数证券公司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谨慎性原则,从而达到了降低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目的。

(四)公允价值计量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上述抽样调查证券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影响来看,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损益,便直接表现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利润表中,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向投资者提供反映市场环境的相关信息,有利于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符合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同时,为了避免因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损益和权益的大幅波动,证券公司应该从投资理念、投资策略、自营投资规模、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不断地调整与更新,如协调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所持比例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够带来经营策略的调整,使证券公司管理层审慎考虑自身风险管理水平、风险控制策略,为金融机构持续、稳健的不断发展采取更加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实施更加稳健的经营管理行为,将公司价值和风险管理紧密结合。

三、公允价值计量对证券公司财务报表影响的思考

(一)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与可靠性的矛盾通过分析公允价值计量对证券公司财务报表影响发现,证券公司运用公允价值计量获得资产的途径:一是公开资产交易市场得到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二是计算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使用成熟的估值模型、技术。公允价值概念在会计准则中涉及的有17项,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金融工具、债务重组等,而金融资产具有公开成熟的交易市场,要取得公允价值需要通过完善的资产交易市场,而且要完全符合相关性的要求。然而,取得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市场应该是充分并且能够稳定发展的市场。一旦资本交易市场总是大幅波动,财务报表中资产的价值同样也要波动,证券公司要是有比较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么其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有可能出现大幅的动荡情况,此时财务报告的公允价值信息虽具有一定的价值相关性,但就财务报告上记录的时点,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可靠性。过去几年,沪深股票交易市场经历过一次世界范围的金融风暴,金融市场至今仍处在震荡调整阶段,这无疑使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受到影响。

(二)公司的真实经营业绩以及成长能力被掩盖 企业要长远发展、创造价值,主要通过其企业的主营业务,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及持续发展成长的能力就要看主营业务的发展能力。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某些证券公司可以将证券投资业务划分为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但是仅就公允价值变动能够带来损益和资本公积的巨大波动而言,即使证券公司在正常从事证券业务不变的情况下,其投资业务所产生的盈亏可能会在短期之内超过正常的营业收入,那么证券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能力与经营业绩可能会被掩盖起来。当前中国多数实体企业或多或少都从事着金融投资业务,其将投资业务的损益划分为非经常性损益,但投资业务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仍不可忽视。金融投资本身意味着巨大风险与不确定性,其杠杆性、复杂性和投机性的特点,决定了其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并存的天性。站在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角度上看,投资者存在“功能锁定”的行为特征,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投资者可能没有办法判断出上市公司的真实经营业绩,因此对公司盈余的波动产生激烈反应。

(三)会使更多经济资源向金融行业投入,影响我国宏观经济结构的改善 以上分析看出,金融行业特别是证券公司,引入公允价值受的影响最深,但是在经济市场行情走高的情况下其获得的收益也是最多。因为金融行业是属于资本密集型的行业,资本较充足,对外投资实力强;另外,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领域公司,对外投资是主营业务,所以拥有大量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且越来越多的实体企业将用于提高企业自身生产力的资本转投向金融市场,从事金融资产的投资炒作,次贷危机之前的金融泡沫促使一些实体企业纷纷以锁定风险的名义进行各种各样的金融交易,由此踏入了金融交易的陷阱,但是我国真正的生产力并没有随着资金的价值而提高,对整个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发展都会带来抑制作用。公允价值计量相比较于传统的成本计量而言,证券公司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金融资产确实给投资者的决策带来了一定优势,使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得到了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也得到了提升。随着我国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运用,最后实现的是真实可靠的企业财务报告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同时也反映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由最初的建立逐渐走向成熟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

担保公司的发展是我国逐步向民营企业开放金融市场的产物,从总体而言,其应归属于金融业。担保公司担保业务与金融机构的担保类业务其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比关系,金融机构的担保类业务主要有: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业务;商业银行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证券公司的信用互换业务(该项业务国内证券公司尚未开展)。

目前,金融机构中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主要集中在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里面,有车贷险,房贷险,学贷险等,信用保险中的出口信用保险主要由中信保一家操作,以承保出口企业的应收款信用风险为主要业务。银行的保函类业务主要集中在工程领域,有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以及其他类似加工贸易保函、关税保付保函等等,而备用信用证实务应用较少。

担保行业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5年6月30日《担保法》,2000年12月13日《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法律法规规定了五种典型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在法规之外实务领域,还存在着非典型担保,包括按揭、回购、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押汇、收费权质押、退税托管账户质押等等。

总体上说,从法律概念出发,担保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和其他担保。在国内担保行业,融资性担保市场份额最大的是中科智担保公司,履约担保做的比较好的有长安保证担保公司、中建担保公司等,主要以工程担保为主。其他担保包括向法院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中投保对此份额较大)、有关船舶的海事担保、向海关出具的关税担保等。

现阶段担保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以融资性担保为主,融资性担保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票据承兑担保、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担保(主要指开立信用证担保,进口押汇担保,担保提货等)、自然人消费贷款担保(主要为车辆贷款、房屋贷款、信用卡透支及学生贷款提供担保),以及股本金贷款担保,过桥贷款担保等。

但融资性担保并不具有经济性,主要原因在于资金的成本问题。通过银行操作需要保证金,担保业务只能放大10倍,按2%的担保费计算收入资产比在20%左右。除去经营费用和风险拨备,所剩利润其实并不多,而且在这种模式下,无法采用规模经济来产生更多的资金效益,导致实务上担保公司很多情况下并不从事担保业务,而是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通过高利率来解决资金的使用效率,甚至部分担保供公司不惜违规从相的存款放贷业务,最后沦为地下钱庄,严重的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融资性担保其实从法律角度出发,也属于广义范围的履约担保,只不过它只是对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市场上除了借款合同,还有更多的是购销合同,工程合同等。如果能对此类合同进行担保(事实上市场存在这些合同担保的需求),业务拓展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履约担保应成为担保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关键优势是不占用资金。只要投入适当的人力资源,把握好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短时期内业务规模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还是有可能的。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履约担保主要有:工程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企业交易履约担保等。

为了进一步缕清履约担保业务的思路,我们可以将现行保险公司、银行操作的履约担保作一下比较:担保公司可以参照的保险公司保证、信用保险业务类有:产品质量担保、住宅质量担保、雇员忠诚担保、国内贸易信用担保;担保公司可以参照的银行保函业务类有:租赁担保、维修担保、工程尾款担保、加工贸易担保。

可见,只要市场上存在任何一种类型的合同,就有相应的合同履约风险,我们可以在风险可控或概率精算的前提下,设计出相应的担保品种,以开拓市场规模。

笔者建议担保公司目前应涉及的主要业务领域主要有以下几个大类:

1、保证担保业务(买方付保费):主要应用于赊购环节,企业往往急于得到赊销商品,上游企业却担心企业的偿债信用,如果担保公司介入,并由下游企业支付担保费,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可行。

2、信用担保业务(卖方付保费):主要应用于赊销环节,由租赁公司的厂商租赁得到启发,是否可以开展厂商信用担保业务,即对厂商产品销售形成的应收款进行担保,担保费由厂商承担,厂商出于权衡应收款催讨及坏账费用的考虑,该模式应该有一定市场空间。

3、大型装备和建设领域的履约担保类(参照长安保证担保公司、中建担保公司模式)

4、雇员忠诚担保类(即对公司员工、特别是关键位置人物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或者偷窃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由担保人负责赔偿)。

除了业务模式,担保公司应同时配套建设信用审查评估体系,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问题比商业银行还难以操作,故不能单纯引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程序。可以考虑引入证券公司关于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的理念,采取自上而下的评估方法,财务报表并非主要的风险评估依据,只有把握了企业(甚至是企业的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状况,才能得出有实际意义的信用评估结论。

第10篇

两年后的今天,尽管国内媒体又开始纷纷讨论金融控股公司问题,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正在运筹帷幄,研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确地说,迄今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从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字眼,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根据该“原则”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如果根据此定义来观察、研究国内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控股国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中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未含城乡信用社)的控股企业,目前全国有多少,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就其公司组织形态分析,主要有两种:

一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营业务,同时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这类公司具体可分两种:(1)工商企业控股了金融机构,如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等企业。当然这类集团有的正在通过股权整合,将母公司逐渐演变成下属纯粹型控股公司。进一步说,如果包括工商企业已控股一个金融企业,正准备控股更多金融机构的这类集团公司,估计全国不下二三百个。(2)由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托公司控股、参股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国现行法规和境内外法规的不同,中国银行通过香港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分别控股了其他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在境内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这类控股机构从投资主体看目前有三类,一是政府的,如国家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他们分别参股、控股了不少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二是纯工商企业出资成立的或者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的,如山东电力集团对若干金融机构的控股已整合为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业根据分业经营原则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形成的,如平安保险集团等。

这里需特别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国还存在一种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即母公司在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的同时,又投资设立了若干个金融机构,并把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进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严格意义上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此种模式的典型如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安排,出于公司运作中的现实方便,国内其他一些集团公司也有仿照之趋势。

二、控股公司设立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依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尽管均不承认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按照国家和政府部门已颁布的法规,目前实际能够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集团其可能性如下表所示: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注:表内∨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存在;表内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但实际经济生活中确不常见。

按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可能性,从制度限制由松到紧的程序进行分析:

(一)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可以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的法人机构。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看,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几乎没有限制,但从中国证监会的规章看有些模糊不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目前实际经济生活中尚未出现集团财务公司(据说正在筹划)、金融租赁公司特别是后者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事例。

(三)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是不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HT〗从法规上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没有限制证券公司的股东为证券公司,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证券公司不得相互参股。近日,媒体却又披露银河证券公司参股了亚洲证券公司。

这里还需补充三点:一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意味对下属子公司有实际控股的可能性,但由于我国目前的一些法规和规章对投资比例的限制,所以实际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参股而不是控股子公司。例如,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最高持股限额为20%;证券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除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之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尽管如此,在实际生活中又难以排除一些机构投资者在直接参股证券公司20%股份的同时,曲折注册一工商企业,通过工商企业参股证券公司而达到实际控股证券公司的目的。另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外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意

味企业集团外企业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实际是不可能控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二是不排除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如保险、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可能性,即通过股权的调整,将对保险、证券公司的投资调整为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投资保险、证券公司,同时又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平安保险公司拟重组、调整为平安保险集团是个典型案例。三是利用境内外法规的差异达到实际金融控股的目的,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等。

三、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因分析

目前尽管中国的法律、法规或任何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规章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作过严格的定义界定,为什么一些企业集团纷纷研究、抓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分析其动因,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

(一)明显地想获得稀缺的金融资源的利润。在中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仍采取审批制,且国民经济进入产品相对过剩,经济结构大调整阶段,实体经济的投资收益增长缓慢,稀缺的金融资源的收益诱惑,引导有实力的工商企业集团纷纷寻求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机会。

(二)利用金融机构筹资功能,大量筹集资金,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具体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通过设立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企业,尽可能地扩大筹资、融资功能,为其主营业务服务,扩大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特别是当主营业务是生产、流通的领域。二是尽快地把集团母公司的整体经营规模做大,尽快地扩大集团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市场份额(这里不排除有的集团公司控股了某类金融机构,但不知某类金融机构为何物,如何经营,有盲目倾向)。

(三)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需要。如原有的平安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招商银行投资招商证券等,这一切与现行法规相悖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为此,通过股权调整,自然形成金融型控股公司。

(四)为了全面提升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当一个企业集团已分别控制着不同的工商企业领域和金融业领域,并且又分别控制着受不同监管当局监管、监管政策不一的金融机构时,为了有效防范集团内企业风险的传播,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有必要统一整合信息资源、电脑资源、内部审计稽核资源,构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五)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协同效应,提高集团业务和产品的竞争力。协同效应即经济学意义上说的范围经济,包括集团内金融与非金融企业业务自身的协同、集团内各公司间人才的协同,产品研究和开发的协同,客户资源的协同服务等等。例如集团内生产企业生产某产品,利用集团内的金融机构同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对客户服务得好,肥水不外流。集团内有保险、基金、证券、财务公司的情况下也同理,业务协同得好,可达到肥水尽可能不流外人田的目的。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投资的目的,是看好资本回报的予期,俟时机成熟,则择价出售。

总体上说,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为了尽快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竞争力,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更凸现其必要性。

四、当今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

由于中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督部门对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即对分别监管的机构当其母公司为同一资本控股情况下,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考虑欠周到,往往产生以下五大风险:

(一)资本不充足的风险

建立资本充足率制度是监管金融机构制度中一项基本又重要的内容。如果母公司资本投资一金融性子公司,子公司注册投资一个不受监管的工商企业,该企业又持有母公司股份。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本就有重复计算之嫌,如果母公司股份扩大后进而可进一步投资一子公司,子公司再注册另一工商企业,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股份或者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下属另一金融性子公司。这样同样一笔资金被同时用于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投资,资本不断被重复计算。当前由于我国三个监管部门之间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

(二)高财务杠杆风险

例如从母公司层面看有三种形式:一是母公司通过举债等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二是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向银行抵押套取现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甲)作担保向银行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乙)等。上述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链中,只要有一个子公司经营稍有不慎,其风险即刻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

(三)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隐蔽着更大的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缺乏沟通,当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作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贷款(法规不允许,实际生活中变相操作又何其多)给公司管理层中不守法者注册的私人公司,私人公司又投资控股与母公司毫无关系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赚取利润,利润归个人,证券公司亏本,则银行贷款或母公司资产受损。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控股公司下股权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有些是故意复杂操作,反复转账,为避开监管者视线),往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形成的风险,不仅仅是资金链中断引起的公司间财务风险的暴露,而且往往形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形成大批国有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

(四)金融控股公司“掌门人”的管理风险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有正式的法律地位,进而也未列入监管当局的视野,其负责人又往往是下属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但监管部门对其缺乏任职资格的监管。这些“掌门人”或许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许由于故意违规操作、恶意经营,往往会产生重大的经营风险。而且可怕的是,这些风险不到危机爆发之时往往不易被人察觉,但一旦暴露已难以收拾。

(五)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

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正式监管,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控股集团以上列举的四大风险防范,缺乏监管制度的默契,因此,我国经济生活中实际已存在的不少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负债资金进行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被银行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大量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炒作股票,最终极易引发股市泡沫风险。此种风险当从微观主体的具体经营操作的每个环节上看,往往都是合法合规,分别符合三个监管部门制定的游戏规则。但其实质后果往往是产生不堪设想的、宏观意义上的风险。这也许又是大量违规资金入股市屡查不禁的主要原因。

五、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安排已刻不容缓

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已是

中国经济社会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在2000年6月曾说过,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殖的本性,已在驱使更多的企业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正趋于逐步放大的趋势。如果长期缺乏对名称上不为金融控股公司实为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宏观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又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名义上我们坚持了分业经营,实际长期以往,必然会埋下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我们不能再亡羊补牢,再一次交“学费”了。在此,再一次呼吁: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最主要的是制度风险,即三个监管部门缺乏有效配合的监管制度的风险。抓紧时机,研究、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把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研究摆到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共同的议事日程上已是当务之急。其宏观层面的意义有三条:

一是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已有风险。上述分析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由于缺乏对其正式的监管,自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与度量分析。目前的风险暴露与解决,往往是分别对单个公司出问题后,通过运用公共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孤立地解决。因此,一般不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二是面临金融业入世承诺仅剩4年多的时间,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壮大民族金融业。在国家财政拿不出更多的资本投资金融企业,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金融企业又缺乏迅速自我积累能力,在这种别无他路的大背景下,向民间资本、向私营资本、向产业资本寻求金融资本,是必然的趋势。与其放任自流逐步集聚风险,不如明令引导,加强监管,在加快提高金融机构全行业资本充足率的同时,把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第11篇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问题及对策;盈利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51

一、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意义

从交易的组织形式看,资本市场可以分为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相对于交易所市场而言的,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传统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在物理概念上的区分为: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是集中在交易大厅内进行的,而场外交易市场没有成型的交易场所。

在我国,目前场外交易市场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全国统一的股权交易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方面能够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加快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对于满足不同证券的流通要求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国民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战略举措

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和新兴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看,资本市场大都为金字塔结构,场外交易市场处于塔基位置,与处于塔尖的主板市场、二板市场等证券交易所市场一起,构成满足不同类型、不同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和不同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资需求、互补互动、互联互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这一市场体系中,场外交易市场能够满足广大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的创业融资需求,创业投资者及风险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以及普通投资者的股份流通需求,能够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培育上市资源,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有助于扩大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不同融资渠道的资金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相互匹配关系,优化融资结构对于促进企业发展、保持稳定的资金供给至关重要。由于国内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门槛较高,对上市公司的规模、业绩、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有着较高的要求,一般的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较难达到其上市条件。而场外交易市场的上柜条件低于证券交易所,上柜费用也较低,达不到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股份公司可以在这里通过公开发行或定向增资等方式进行上柜直接融资,有助于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改善此类企业的融资环境,为其加强自主创新,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供强有力的资本支持。

目前,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在难以满足现有资本市场约束条件的情况下,很难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供给。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拓展了资本市场积聚和配置资源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融资工具。

(三)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非法证券活动

由于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正在逐步完善过程中,非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制度未有效建立,大量非上市股份公司缺乏合法的股权流通和直接融资渠道,广大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导致近年来变相股票交易、地下股票交易市场屡禁不止,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未上市公司股票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少数产权交易机构违规公开组织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活动,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但是公司股份天然具有流动的特性,存在转让的要求,场外交易市场为其提供了流通转让的场所,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兑现及投资的机会。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积极拓展正道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各方的合理需求,将有助于从源头上压缩非法证券活动空间,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资本定价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等功能

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市场一样,具有优化资源配置、资本定价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等功能。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通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股权价值在市场流通中能够被投资者有效挖掘,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能够得到有效发挥。而企业股权资本的准确定价,可以引导社会资本向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聚集,进一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

此外,场外交易市场通过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强化对挂牌企业的外部监督,有助于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实行经营者和业务骨干利益与企业长远利益相结合的股权激励约束机制,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留住科技管理人才、实现长远规范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为投资者提供风险分层的金融资产管理渠道

资本市场是风险投资市场,不同投资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场外交易市场能够增加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供给、提供必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以及风险的分层管理体系,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满足投资者对金融资产管理渠道多样化的要求。

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股份转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股份转让市场面临三大问题:一是交易不活跃,二是融资难,三是各方生存难。以新三板交易数据为例说明,从2006年1月23号到2011年12月底,六年时间里融资总量是14亿元,其中77%是来自于同一个证券公司主导下的;并且这六年里一共交易了20多亿元,20多亿元里51%也来自于同一个证券公司的撮合交易;而这个市场的组织者、监管者中,参与这个市场的62家券商盈利的只有一个。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场外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着其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此要提高场外市场交易的活跃性,实现场外交易市场融资功能的正常发挥,保证场外资本市场得以生存并能发展。

我们认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作为金融市场制度创新的产物,做市商制度在美国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取得巨大成功。1971年2月,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正式成立标志着规范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做市商制度初步形成。目前国际上引进做市商制度的品种囊括了股票、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各种品种。

目前全球前十大交易所中有8家均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做市商交易制度,全球主要的场外交易市场都实行了做市商制度。这一现象充分说明了做市商制度在场外交易市场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做市商制度能有效地保持市场的流动性,促成市场大宗交易并维护市场的稳定性,有利于市场有效性的提高和股权推介,并且能够适应场外交易市场的特点。

做市商制度能有效提高市场的流动性。由于交易指令流的不确定性,证券的供求双方在时间和数量上很难达到一致,使市场不可能在同一时点上出清所有的买卖交易指令,这就需要做市商通过设立买卖报价提供即时,以出清所有满足价格要求的交易指令,保证交易的即时性和证券价格的连续性。做市商可以通过平衡市场供求关系,使买卖订单成交率提高,从而提高市场流动性。

(二)柜台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获准启动柜台交易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共15家,有条件的券商也在积极准备开展柜台交易业务。

1.主要问题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上柜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类似,券商的专业优势体现不够。目前柜台市场刚刚起步,上柜的产品多以理财产品为主,在收益水平、投资者门槛、投资标的等方面与银行理财产品非常类似。在以间接金融为主的现状下,证券公司的理财产品与银行相比一方面缺乏信用优势,另一方面差异化优势体现不够,市场竞争力不足。理论上讲,证券公司在产品创设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尤其是结构化、个性化金融产品,更是证券公司之所长,但因受制于政策和机制因素,证券公司在产品创设方面没有展示出应有的优势。

第二,产品种类有限,同质化程度较高,业务尚不成熟。以往证券公司主要从事通道类业务和资产管理,附带部分自有资本金自营业务,最近一年开始转向以交易驱动、客户驱动和产品驱动的资本中介业务,包括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质押式融资、股票收益互换和利率互换等。但这些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较高,未能体现证券公司的差异化优势,并非场外市场的主流;加之我国固定收益产品的发展一直较为缓慢,在此基础上的个性化产品创设较为困难,因此真正的柜台市场业务还不成熟。

第三,资本金不足限制了证券公司在场外市场的做市能力。资本中介业务对券商的产品开发、定价、销售等能力以及资本实力都是考验,与以往的通道业务相比,无论是在技术含量还是风险控制方面都有更高要求。对我国多数券商而言,场外市场交易最大的限制就是资本金不足,因为无论何种产品,在场外市场都需要券商作为交易对手方,因此需要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提高杠杆率。

第四,后台支持体系和风控体系的建设尚未跟上。目前,证券公司资本中介业务刚刚起步,在这一过程中,与产品相关的托管、清算、估值等一整套后台支持体系尚在探索阶段。另外,业务模式的转变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包括如何对资本中介业务涉及的杠杆率进行度量和监控、如何对场外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价与管理、如何合理收取客户保证金并实施担保品管理等,这都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2.政策建议

对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发展涉及到的相关问题提出的政策建议。

(1)加强监管、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从国外经验来看,场外市场的发展是由市场上各参与主体自发组织形成的,自下而上的市场化创新机制是推动场外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内证券市场自发展伊始,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推动方式,但是这种发展方式对于场外市场的发展并不一定适合,因为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个性化和多样化。如果不能充分调动市场上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场外市场的发展作为一项创新业务将无从谈起。

创新是企业与生俱来的本能,只要有市场经济,企业就有创新。金融创新是市场与管制博弈的结果,当市场主体普遍丧失创新能力时,资本市场必然丧失它的基本功能。对于监管机构而言,核心是加强监管、放松管制。在业务试点初期,鼓励证券公司大胆尝试,并且容许在规模可控的情况下去试错。正如总理在新一届政府记者招待会上所说,“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奠定柜台市场发展的基础

柜台市场是一项创新业务,证券市场原有相关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可能不一定适合柜台市场发展需要。以资本中介业务为例,这是典型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的交叉业务,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存在大量的这类产品,对于自营业务的界定也是一个大自营的概念,所以像高盛这样的投行才能做到十几倍到几十倍的杠杆。如果再按照现有的信息隔离墙制度,资本中介业务将难以发展。同时,很多新的业务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出现真空地带。以质押融资类业务为例,收益权的转让没有明确的法规支持。

(3)选择试点推行做市商制度

在柜台交易市场发展中,做市商制度是其核心内容。交易功能,尤其是做市功能体现了柜台市场的组织功能、定价能力、风险管理和盈利能力,是其成功运行的关键。根据美国证券业与金融市场协会(SIFMA)统计,2001-2010年间,美国证券业做市交易收入占行业净收入比例均值为6.17%。

长期以来,我国券商提供的交易服务主要是买卖证券和通道服务。我们认为,在风险由证券公司自担的情况下,只要不违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应该让证券公司承担起做市的信托责任。因此,建议客观分析做市商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条件,研究并出台相应的做市风险防范指引,厘清我国证券公司做市的权利义务。在起步阶段,可以选择部分资产规模较大、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公司进行试点。

前面已经提到,要区分传统投资型自营交易和资本中介型交易业务,有效地促进做市业务开展。目前按照传统自营投资范围、持仓比例以及净资本的扣减规定,做市商很难履行好做市义务。区分投资型自营和交易服务型自营,对于资本中介型交易业务适当放松,在投资范围以及监管指标分开监管,更有利于资本中介业务发挥自身的作用。

(4)实行产品的分类备案制度

随着我国柜台市场和场外市场的逐步发展,类标和非标产品的种类将更加丰富。为提高产品创新和推出的效率,建议尽快厘清产品的类型及归类方式,并根据大类原则提出相应的备案条件和程序。比如,是否可以根据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将其进行分类,然后根据类别向协会统一备案,各类别下的具体产品则无需备案。同时,要研究如何根据不同类别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交易特征制定恰当的投资者准入门槛,做到控制风险和活跃市场之间的平衡。

柜台业务产品的推出应本着私募产品为主、客户需求为本、审慎控制风险、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产品的选择与开发设计。在业务开展初期,柜台产品应该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在公司柜台市场试运营期结束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许可,积极探索开发场外基础金融产品、场外金融衍生产品。

(5)鼓励证券公司开发金融衍生品,大力发展资本中介业务

国外成熟经验表明,发展场外市场业务,必须把证券公司资本中介业务做起来。资本中介业务就是券商以股票、利率、汇率、大宗商品等基础资产为核心,满足客户为了避免基础资产价格波动、提高产品流动性的需求,规避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柜台上为其提供相应的产品与服务。这种产品与服务是非标准化,它是证券公司核心附加值之所在,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提供的,通过资本中介业务,证券公司的基本功能得以解冻、复活和强化。

(6)行业内柜台交易系统间应该互联互通

目前证券公司正在积极建设各自的柜台交易系统,交易系统间尚未形成互联互通。我们认为互联互通在短期内应该不需要,如果需要,可以借鉴美国场外市场相应规范。如果计划实现未来柜台交易系统互联互通以及互通带来的信息共享,建议组织行业内公司成立相关技术指引组、接口标准组讨论互联互通的接口标准和数据标准。

(7)对相关业务规则的建议

证券公司开展柜台业务就需要完成柜台交易产品的发行(或独立设计金融产品)、定价、承销、登记、交易、结算、托管、交收、过户等各个交易环节,承担发行人、管理人、承销人、交易渠道、过户人等多种职能。出于风险防范的需要,应该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交易对象的选择。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定位为多层次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是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三板市场的补充。因此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对象应定位为与其他市场互补的产品,如小企业非上市股权、高风险高收益债券、证券公司设计的金融产品等,以丰富证券公司产品线,提高证券公司竞争力。

第二,客户的选择。由于是证券公司自主销售,客户对象首先是证券公司自有的客户,根据交易对象风险及收益程度不同,可对客户设置不同的参与门槛,即体现销售适当性管理,又提升服务水准,同时还能增加客户的忠诚度。

第三,对证券公司综合能力的要求。在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中,证券公司要承担发行人、承销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多种职能。其中目前功能较为模糊的是登记和托管。在登记方面,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登记业务较大程度地依托中登公司进行,证券公司在登记业务方面,无论系统建设、制度建设还是实际经验都较为欠缺。在托管方面,目前证券交易所证券持有模式有透明持有体系和非透明持有体系。场外交易市场也应建立类似的透明持有体系,由场外交易证券的登记机构(可以是发起证券公司)簿记维护各参与证券公司的证券总账,证券公司簿记维护投资者证券明细账,并将投资者证券明细账提供给登记机构,达到投资者证券明细账透明,投资者也可通过登记机构提供的便捷路径,另路查询和监管其证券资产安全。

第四,账户体系和产品代码的要求。对客户账户,借鉴开放式基金业务中账户体系的经验,宜采用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唯一标识的账户体系,保证客户在各交易环境中账户号码的一致性;对产品代码,应建立明确的规则,体现产品分类、证券公司代码等多方信息,同时不重不乱。

第五,信息和监管的模式。在证券公司自主交易的模式下,信息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应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和严厉的处罚措施,才能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三、场外交易中的盈利模式分析

场外交易是目前资本市场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国内证券公司在场外交易业务上还没有建立有效的盈利模式,例如:公司的挂牌业务,目前证券公司从事此项业务的收入仅能覆盖部分成本,有的收入来源还需要园区的补贴。这种现象也影响了证券公司介入此类业务的积极性。要想改变目前这种状况,使场外业务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真正的盈利业务,就有必要研究和分析证券公司在场外交易业务中的盈利模式。

(一)场外交易市场的业务链

从场外交易市场业务流程看(如图1),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前共涉及5项业务,包括项目的立项,券商的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内核、报监管机构审核和项目的挂牌,企业挂牌后会涉及的业务内容包括股份转让、定向增资、持续督导和转版推荐等。

(二)证券公司参与场外交易市场业务的盈利模式分析

目前券商参与场外交易市场业务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投行业务相关的企业挂牌费、持续督导费、定向增资财顾费及转板承销保荐费,经纪业务相关的撮合交易佣金收入。其中:挂牌费、定向增发费属于常规性的收入,但目前受制于市场规模较小,收入微乎其微,而新三板挂牌企业转创业板、中小板IPO给投行业务带来的收入是最大的,但该项收入存在着较大不确定性。

1.企业挂牌前:立项到挂牌—— 企业挂牌费

对于主办券商自身而言,企业从立项到真正实现挂牌,给主办券商带来的收益仅仅是一次性的企业挂牌费(每家 60~100 万元不等)。

2.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费用

从目前持续督导期的收益情况看,主办券商收取每家企业每年5万左右作为持续督导期间费用,微薄收益一定程度影响主办券商的积极性,而在2012年新三板推荐挂牌工作总结中,证券业协会指出主办券商在尽职调查等六项工作中的不足,强调应发挥市场利益机制,并以终身督导制带动实质性审查。终身督导对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更大的动力,企业挂牌上市后可能还将涉及到定向增资、改制重组、产业规划、转板等多项可能,主办券商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分享企业的成长。

3.股份转让—— 交易佣金

股份转让为主办券商贡献了相应的交易佣金收入,随着新三板扩容的推进,市场交易活跃度的提升,交易佣金收入也将趋于增加。

4.定向增资—— 定向增资财务顾问费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资在企业条件、增资对象、人数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限制,如机构投资者、企业原股东及公司管理层等,且挂牌企业整体融资额偏小,一定程度影响定向增资募资规模,进而影响主办券商的定向增资财务顾问费。倘若后续扩容后,定向增资对象放宽至营业部客户等群体,能进一步提升融资速度和交易活跃度,而对于主办券商而言,则将投行业务和经纪业务有效地关联起来,投行业务能获得定向增资顾问费,经纪业务也能结合新三板开发更多的理财产品,改善业务收入情况,最终实现业务链条的良性发展。而随着目前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的启动,符合条件的新三板企业也可以通过发行私募债来募集所需资金,主办券商可借助其资源、渠道等优势,为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获得一定的承销收入。

5.转板 —— 转板承销保荐费

新三板市场启动至今,已有6家企业实现中小、创业板的IPO上市,包括久其软件、北陆药业、世纪瑞尔、佳讯飞鸿、紫光华宇和博晖创新,此外,还有东土科技、安控科技等企业已顺利过会。IPO 承销是目前投行各项业务中附加值最高的业务,对于主办券商而言,挂牌企业实现IPO上市给其投行业务带来的收入是较为可观的,而其在转板承销业务中所担任的角色与一般企业IPO没有区别,如制作承销材料等,但该笔收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挂牌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其转板承销保荐机构,主办券商与承销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且挂牌企业IPO也存在被否的可能性。后续随着转板制度的健全,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之间建立绿色的转板机制,挂牌企业能够实现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流动而不用通过IPO流程,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将得以实现,企业挂牌积极性提升,也将保证主办券商转板相关收入的稳定性。

6.做市商 —— 价差收入

券商面对一个交易群体,券商同时推出某些证券的买入与卖出价格,投资者可以根据券商的报价向其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证券。两者之间的差额即是券商可从中获取的差价收益。

(三)证券公司参与场外交易市场业务的综合经济效益分析

作为连接挂牌公司与交易平台的桥梁,从挂牌、交易、再融资、转板、IPO,主办券商在各个环节均扮演着重要的中介角色。因此,在新三板扩容与改革浪潮下,券商将迎来重大盈利提升机遇,将成为制度改革的主要受益者之一。从潜在的市场规模看,未来挂牌企业数量存在较大增长空间。随着新三板试点园区的进一步扩充,新三板企业储备数量非常可观。

目前,全国80多个高新科技园区的企业总数超过5.1万家。以1% 的挂牌率测算,未来1~2年内新三板挂牌企业将达到500~1000家。粗略估计,在进入稳态之后,新三板最终的挂牌企业有可能达到5000家、日均交易额有望达到50亿元、年交易额可突破1.2万亿元。因此,单就新三板扩容来说,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随着做市商制度的引入,未来3~5年内新三板的收入情况将与目前不可同日而语,做市商业务将占新三板业务收入、盈利的绝大部分,该业务也将成为券商重要盈利点。从美国成熟市场经验看,伴随着NASDAQ的成功,做市商在增强股票流动性和提高市场知名度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做市商也因此获得了丰厚收益。短期内做市商业务对证券行业的收入贡献有限,但长期看,做市商制度将给证券公司的业务模式带来革命性变革,将全面提升券商的资本中介服务职能,也将是场外市场业务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为做出相应的盈利提增预测,进行几个假设:

谨慎情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数量年均增长率为3%,2013、2014和2015候选挂牌企业数量比例为47%、53%、57%,挂牌率提高到2015年的4%。

中性情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数量年均增长率不低于4%,2013、2014和2015候选挂牌企业数量比例为51%、63%、75%,挂牌率提高到2015年的6%。

乐观情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数量年均增长率不低于5%,2013、2014和2015候选挂牌企业数量比例为60%、80%、100%,挂牌率提高到2015年的10%。

1.挂牌业务收入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前,没有改制的需要券商介入协助改制,券商可收取改制费用;如果已改制,则需要支付审计费、律师费、主办券商推介费等。在这个过程中,目前券商全程收费总计约在80~120万元之间。按平均收费最低档次80万元计算,同时主办券商每年可向已挂牌企业收取3万元年费。

2.定向融资顾问费

新三板企业在初始挂牌时并未融资,而是在挂牌后可采取定向增资的方式进行私募融资,因此挂牌企业存在一定的定向融资需求。以每个定向增资企业平均增资额6000万元、定向增资费率约4%、谨慎估计定向增资企业占挂牌企业比例从2012年约12%逐渐提高到2014年的30%左右计算。

3.交易佣金收入

作为经纪业务之一,券商在新三板撮合交易可收取交易额0.3%的交易佣金费用。未来新三板扩容后,随着新投资者的引入和交易机制的完善,每年交易额有望持续扩大。2012年新三板挂牌企业交易量0.81亿股(总股本57.1亿股),交易金额4.91亿元(总市值307亿元),年换手率约1.4%(0.81/57.1),年交易额占总市值比1.6% (4.91/307)。 台湾2003-2011年年平均周转率22.84%,与之相比,新三板换手率有较大提升空间,谨慎假设周转率三年提升至台湾可比市场水平(20%)。

4.转板承销收入

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企业因为在规范运作方面较易获证监会认可,从而在未来更易顺利实现转板上市或通过“介绍上市”并再融资。2011年97家挂牌企业有2家实现转板上市,转板率约2%,谨慎估计平均单个企业募资规模约5亿元。以2011-2012年的数据保守估计(注:2012年IPO暂停,属于特殊情况),转板率每年上升1%。

5.资本中介业务收入测算

目前来看,券商在新三板开展的资本中介业务主要是做市商业务。虽然当前新三板尚未引入做市商制度,但监管层正积极研究相关交易机制,并计划在市场逐步完善之际适时实施推进。在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后,做市商业务收入可成为券商长期的收入来源之一。台湾兴柜市场做市商价差平均约5%,做市商交易占比平均约30%。参比台湾市场,2013-2015年券商做市商业务收入可预测如表1。

综合各项传统通道业务收入和资本中介业务收入预测,2013至2015年,新三板相关业务收入占比进入快速增长期,在市场中性情景下,预计收入占比2015年可达到4.67%。在乐观情景下,新三板业务收入贡献可达10.97%(见图2)。

面对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大部分有条件的券商都在专业人才培养、企业资源储备和业务基础建设等方面做了充分准备,他们期望抓住机遇、在未来场外市场业务发展中取得领先地位。

未来新三板业务不仅有承销收入,还可以提供更多特色服务,体现券商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一是可以在挂牌公司的重组中发挥积极推动作用。随着场外市场业务的发展,挂牌公司的重组会很多,券商可以发挥专业的指导、推荐合格的投资方等作用。二是可以在定向股权融资中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将营业部中符合条件的证券投资者纳入定向增发阵营。三是可以在挂牌公司估值研究上发挥作用。券商可以发挥其研究优势,构建适用于场外市场挂牌公司的估值模型,开展具体的估值研究服务等。

证券公司未来可以全方位发展场外市场业务,探索建立全国性场外市场的多层级业务模式。全面开展挂牌、增资和转板业务,不断提高公司在全国性场外市场的挂牌占有率。联动开展债券发行、收购兼并和直接投资等业务。积极主动介入当前区域性场外市场建设;研究建立场外市场做市模式,大力开展做市业务。力争首批成为场外市场做市商制度主导券商之一,并快速取得市场主动权、确立市场影响力,努力成为市场的组织者、流动性的提供者、产品和服务的创造者。此外,还将充分发挥公司在产品创新、信息技术以及客户基础等方面的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公司客户的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设计开发包括非上市股权、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管理类OTC产品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OTC产品,建立可为各类OTC产品提供交易撮合、账户管理、清算托管、产品估值等服务的统一平台。

场外市场初期对于券商收入的提升幅度为5%左右,考虑到成熟阶段场外市场股本扩大以及活跃度迅速提升,预计成熟阶段场外市场收入占券商收入比重可达到25%以上;券商还可以获取做市商交易收入,为企业客户提供并购融资服务收入,通过并购基金等,直接投资收入,在OTC市场发售认股权证等衍生品相关的收入等,进一步丰富券商的收入结构。

(四)海外投行在场外交易市场中收益情况及启发

尽管不同国家、不同证券公司对其证券业务的划分和名称都不尽相同,但一般而言,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的业务主要可以分为:投行业务(包括股票债券的承销业务、兼并收购等方面的财务顾问业务)、销售交易与经纪业务(包括零售经纪、机构经纪、做市业务、清算托管、融资融券等证券服务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与自营业务四个部分(见表2)。

国际一流投行,其主要业务大都集中在销售交易业务领域,通过自身的风险识别与风险定价能力,将自主创设的产品、代销的产品或者各类组合产品销售给客户。 而销售交易与经纪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为经纪业务(买卖证券交易的手续费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约为13~18%),做市交易业务(占32%)、产品创设业务 (占7%~9%)、证券服务业务(融资融券的利息收入等,5%)。从产品上可分为固定收益/外汇/大宗商品业务(FICC)、权益(Equity)业务两大块,业务范围和收入形式如表3列示。

一般来说,证券公司的债券和衍生品业务以场外市场为主,股票业务则以场内交易(交易所市场)为主。以高盛为例(如图3~5所示),其机构客户服务业务下设 FICC和证券部,前者作为机构客户的交易对手方在利率、信用、抵押债券、外汇和实物商品交易等领域提供做市服务,后者不仅提供证券产品的做市服务,还提供机构客户在股票及衍生品市场大宗交易、信用交易等服务。

高盛等国外证券公司的营业收入中52%来源于固定收益产品,其中大部分是场外市场的交易与做市业务收入。而场外市场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交易场所。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交易主体,证券公司所持有的金融衍生品名义价值是其总资产的数十倍,其中90%以上是场外金融衍生品。表4列示了高盛和摩根斯坦利公司持有的金融衍生品的名义价值规模。

海外市场发展情况说明,场外市场在整个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处于基石地位,其挂牌企业规模和活跃程度甚至超过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以美国OTC市场为例,挂牌公司最高达6418家、日均交易量17.8亿股。而我国,截至2011年底,新三板累计成交仅0.95亿股,成交金额5.6亿元,年换手率不到3%。这也说明中国场外市场业务未来发展空间很大。

参考文献:

[1]侯外林,聂旺标,沈丽.关于加快发展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思考[J].广东经济,2011(7).

[2]季仙华,齐兰.中国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因素[J].中国市场,2012(46).

[3]胡经生.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第12篇

作为鞍山地方金融机构中最活跃的一支,成立于1988年的鞍山证券在过去的20年中辉煌过也疯狂过。在1996年到2000年中国券商的日子比较好过的时候,鞍山证券自营业务如日中天,其上海、深圳、天津和沈阳的营业部均大大扩张,一时风头占尽。鞍山证券一些高管人员也由此身价大涨,成了圈子里让人侧目的大人物。

可惜这一切只是表象。甚至在当时,巨大的赤字早已使这家公司失去了仅靠正常经营翻身的可能。此后,至迟到2001年春,在各种重组、救振方案未果之后,证券业内人士多数已经对鞍山证券回生无望心中了然。

剩下的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怎么让这家公司死去。当然,观察者还希望在对这家死去的公司的解剖中理解昨天,透视明天。

“乱套了,没法救了”

2000年底,对于挽救鞍山证券的成本,央行预期的上限是15亿元。清产核资后,发现远远不够

2000年底到2001年初之际,鞍山证券失去了最后一个生存的机会。

当时正是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也有心清理一些在1997年银证脱钩过程中未完成脱钩的证券公司――这些证券公司之所以未能真正完成脱钩,主要是因为过去债务负担沉重――原则是能救则救,整顿后,再移交中国证监会。通过人民银行逾十亿元再贷款补充资本金,江西证券(2001年7月获准更名为世纪证券,以原江西省证券公司为壳,在吸收合并部分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资产的基础上组建)、汕头证券(2001年7月获准更名为中关村证券),都在此期间得以重生。

对于挽救鞍山证券的成本,央行预期的上限是15亿元。清产核资后,发现远远不够。“当时(他们)来鞍山证券,发现实在是不行。几乎每个营业部都挪用了保证金。违规操作太严重,乱套了,没法救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原鞍山证券中层经理告诉记者。

2001年3月,央行决定,原定注资挽救计划取消,并要求当月底以前,鞍山证券的所有“资产”须就近并入直属的营业部。

此一决定已将鞍山证券的命运确定无疑。在此前后,鞍山证券从高层到中层纷纷弃船逃生。关闭已成定局,问题只是何时。

今年3月以来,鞍山证券已经出现支付危机,难以兑付高息债券,曾经出现原承诺年利率3.15%的高息债券按照2.77%兑付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认为鞍山证券已经接近风险爆发的临界点。7月中旬,证监会制定了鞍山证券风险处置方案,8月2日在京召开了处置工作会议,8月9日即了撤消鞍山证券公司的通知。

1988年成立的鞍山证券,就此成为中国第一家被撤消的证券公司。此时,上距央行放弃挽救鞍山证券,又是一年半。

8月9日,鞍山市召开了局级以上干部会议,市长张杰辉和市委书记胡晓华通报了鞍山证券的现况:挪用股民保证金10.18亿元;截至今年5月底,所有者权益为负1.7亿元,大量居民高息债券尚未兑付。

目前,在鞍山证券开户的投资者有26万余户,而持有鞍山证券所发债券的投资者则有12.6万余户。

高息债券病根

高息债券发行者不止鞍山证券一家。在其进入清算之际,同城的鞍山市财政局下属的五环证券还在发行类似的高息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指派的清算组已经进驻鞍山证券及其铁西、站前等营业部。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的,是清算组组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宋兴国。辽宁省政府也成立了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公告之后,清算组一直在进行债券登记工作。

记者在现场看到,投资者拿着鞍山证券发行的高息债券转让单――这种债券到鞍山证券撤消之前都一直在发行――到指定的营业部登记之后,可以得到一张清算组盖章的回执单,证明他们是该债券的所有者。兑付的时间则要等候通知。记者看到的高息债券转让单承诺的利率不等:2001年10月30日发行的一年期利率是3.15%,11月9日发行的是3%,2002年1月22日发行的又是3.15%。单据上只有鞍山证券的盖章。上面标注了持有人的权利:“有价凭证,可挂失;可办理抵押借款;可领取本息。”

老百姓手中持有债券的总额是多少?谁来埋单?这些问题只有在清算组逐笔登记核实,摸清底数后才有可能有准确答案。鞍山市局级干部会议提及高息居民债券时称鞍山证券严重违规经营,造成“大量资产损失”而未能确指具体金额。另据说,偿付办法将“另行请示国务院”。不过,基本的思路已然确定,自然人债务的合法本金和合法利息将依法予以偿付。而所谓合法利息,指的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鞍山证券承诺的超出此一利率的高息部分不在偿付范围之内。目前,一年期储蓄存款利息为1.98%。

至于鞍山证券挪用的超过10亿元股民保证金,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先垫支。有说法称,未来可能由目前托管鞍山证券全部13个证券营业部的中国民族证券支付这10个亿,以作为收购这些营业部的代价。

在妥善解决个人债务后,鞍山证券将依法宣告破产。

高息债券发行者不止鞍山证券一家。在其进入清算之际,同城的鞍山市财政局下属的五环证券还在发行类似的高息债券,年利率为2.77%。五环证券尚未出现兑付问题,还能够按照以前承诺的高息兑付。但是,鞍山市市长助理、鞍山市金融办主任胡守章告诉《财经》,“五环证券的问题我们很清楚。”五环证券早年通过发行高息债券融资,在武汉国债回购市场拆出资金,受到损失。五环证券最高发债余额达到22.7亿元,现在是14.5亿元,这几年的目标是每年压缩20%。“我们准备向财政部借钱来解决这个问题。”胡守章说。

在中国证监会网站(csrc.省略)上,可以查到“中国证券公司名录”。截止日期为2001年6月15日的名录上,101家证券公司中,并未有五环证券的名字。在该表上,鞍山证券被列入“未规范”一类。《财经》发稿前从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获得了一张最新的124家证券公司名录,五环证券与鞍山证券均不在其中。

失陷国债回购

鞍山市审计局审计报告显示,鞍山证券自报1997年利润总额为2615万元,审计确认利润为亏损19071万;自报1997年度所有者权益总额40236万,经审认确认为负11614万,实际已资不抵债

鞍山证券不是一家无足轻重的小证券公司。

自1996年8月以来,鞍山证券交易额排名一直在全国券商前20名之列;1997年证券交易量达到222亿元,债券交易额17亿元,名列全国证券业643家会员单位第16位;1998年3月更跃居第12名,并以60多亿元总资产居于全国券商第7名。

事实上,彼时的鞍山证券已是外强中干。

1997年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与其投资入股的证券公司脱钩问题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与原主办单位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脱钩。1998年,国家审计署对当时的86家证券公司进行了专项审计,几家问题严重的公司情况上报国务院,并被重点调查,鞍山证券是被调查的重点之一。

鞍山市审计局是鞍山证券审计报告的执行者。其报告给出的结论非常严厉:“(鞍山证券)所提供的部分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有违纪违规行为。”

据审计报告显示,鞍山证券自报1997年利润总额为2615万元,审计确认利润为亏损19071万元;自报1997年度所有者权益总额40236万元,经审认确认为负11614万元,实际已资不抵债。

失陷于国债回购交易市场是鞍山证券巨额亏损的来源之一。

90年代初,由于资金有限,鞍山证券从鞍山市人民银行借用资金,从武汉证券交易中心购买国债,回到鞍山把国债卖给老百姓,再用老百姓的钱去购买国债,如此循环运作。据一位鞍山证券的元老透露,最早从市人民银行借2000万元,最高时达到8000万元,资金占用了一两年。后国家要求人民银行将拆借资金限期收回,为此鞍山市人民银行还单独批准鞍山证券向老百姓发行5000万元左右的债券,以偿还人民银行的拆借资金。

据悉,当时,鞍山证券认为发行居民债券和做国债回购是一回事,不发债怎么能有资金来开展国债回购业务呢?老百姓也非常愿意购买这种高息债券,他们认为鞍山证券是国有的,相信其能按时付息,并不清楚亦不关心资金的去向,发债凭证大多是鞍山证券自己印的,也有部分采用鞍山市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凭证。多年来,除鞍山证券外,鞍山还有数家金融机构持续发债。

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鞍山证券是资金融出方,将在本地发债募集的资金,通过交易市场拆借给其他会员,从中赚取利差,有时高达百分之二三十,一般是与拆借方签订一年期或者时间更长的合同。1993年,鞍山证券立山分公司因国债回购“做得好”,鞍山市人民银行让该公司“介绍经验”,之后还下文让其独立行使职权,鞍山证券的国债回购业务自此更大规模地发展起来,1993~1994年国债回购规模比较大。1995年,随着国债拆借市场出现大量买空卖空交易,拆借方无力偿还的情况,国务院于8月下文关闭国债回购市场。鞍山证券像许多金融机构一样继续进行求生冲刺,而鞍山证券的代办机构继续违规操作。据鞍山市监察局和纪委所做的《关于辽宁省鞍山证券公司经营债券等问题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截至1996年11月,鞍山证券本部做了5.8亿元国债回购业务,其中场内交易2.5亿元,场外交易3.3亿元;鞍山证券的代办机构做了1.8亿元国债回购,均为场外交易。

据上述审计报告披露,截至1997年底,鞍山证券场外交易涉案或资金超过2亿元,资金拆入方无力偿还的有8000多万元。前任总经理陈力亦因公司损失,而于2000年11月受记过处分,此处分发生在他离职四年之后。

地方金融泡沫:制造者与受害者

鞍山证券的问题远不止于国债回购。其百孔千疮的财务状况,其实折射了上世纪90年代当地金融的混乱状况。

追踪鞍山证券巨额亏空的来源,又可看到当地金融混乱曾如何发挥作用。

20世纪90年代初,经鞍山市人民银行和有关政府部门批准,鞍山市一些企、事业单位曾组建了一种“金融代办机构”。受金融准入所限,这类代办机构大量挂靠在鞍山证券名下。1991~1993年间,鞍证名下有10家代办机构,如鞍山一工的灵山代办处、鞍山市三产公司长大代办处等。主办单位出资、出人、出场地,鞍山证券与这些机构签订代办协议,鞍山证券发行债券。

当时鞍山证券还成立了立山、海城、岫岩、台安四家分公司,除立山分公司外,其他三家都是当地人民银行出面设立,自负盈亏,自行管理。金融机构也加入到代办队伍中。1995年5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海城支行又成立了一家挂靠在鞍证名下的“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分行鞍山证券公司海城分公司工行经营处”,并委托给个人承包。这家经营处较为短命,仅存在了四个月。《调查报告》显示,该机构在四个月中即吸收居民存款14220万元,做了大量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有3946万元未能收回。

代办机构成群,失控违规几乎是必然的后果。鞍山证券曾经向代办机构派人监督检查,但是无法看到原始账目。代办机构甚至能背着鞍山证券发行高息居民债券。直到1997年1月,鞍山证券与各代办机构终止协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示,代办机构全部撤消,由鞍山证券接收所有的债权债务。鞍证的账目上并入行债券总额14.7亿元。

根据审计报告,这14.7亿元发行债券中,真正上交给鞍山证券的只有63513万元,代办机构自营投资占用1亿元,拆出资金占用24625万元,投资设立代办点的主办单位还占用12680万元,其中因经营亏损而无力偿还者近亿元。

鞍山企业债泡沫的破裂,也为鞍山证券造成重创。鞍山企业债发放最初由辽宁省计委统一掌握额度,后鞍山市计委亦获得审批权。此后,鞍山市人民银行也得以单独审批发行不超过一年的短期融资券,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不足。80年代末以来,鞍山企业债发行规模中,一家企业的发行规模从100万~2000万元不等,发行期限一般是一至三年。从1990年至1996年,总共发行30多笔,至1996年底余额达到21亿。然而,多数债务无法收回。

鞍山市计委副主任楼荣秀说,风险显现之后,1997年鞍山市政府和人民银行、计委以及发行机构共同成立了债券办,清理两债问题(纯企业债和融资券,因多次转发混在一起,简称两债),1997年之后就没有新发企业债。

由于鞍山市政府每年编入预算的财政风险金只有3000万~5000万元,大量债务还要靠银行、证券公司来共同承担。所以,虽然企业债的发行经过正式审批,并不属于违规经营,但鞍山证券作为承销商也难逃厄运。从1990年8月到1996年10月,鞍山证券和鞍山证券海城分公司33家企业发行了企业债。首发金额为27430万元,其中经辽宁省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11家,经鞍山市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22家,只有三家(发债1660万)能收回,大部分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作为承销商,鞍山证券既而采取滚动发行的办法,代付企业债本息。到1999年中尚有余额4.1亿元。

饮鸩止渴不误奢华

这些年来一直靠半违规发债引鸠止渴的鞍山证券,其管理层出手豪阔,甚至在比较奢华的证券业界也颇引人注目

如果在真正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仅上述内在与外在的深重负担,早可使鞍山证券走向终结。但特殊国情提供了特殊的机会。鞍证除了靠挪用客户资金等违规手段维持生计,还有一种特殊的金融手段――发债。

早在1995年,中央就统一收紧了发债的口子,鞍山证券一类的小型金融机构极难拿到正式的发债额度。但鞍山证券为了生存,一直在坚持以本公司的名义发放债券,并得到当地人民银行的首肯或是默许。据记者了解,鞍山证券在当地发债多为一年期,每年发新还旧。据《调查报告》,至1999年5月,不算4.1亿元的企业债,鞍山证券的居民债券余额约为20亿元。

债市输血使鞍山证券获得喘息之机。1996年至1997年的大牛市中,鞍山证券自营业务表现不俗,据称也有相当利润斩获。当时鞍山证券曾有一种设想,通过发债及改善经营摆脱困境,在五到八年内实现资金的正循环。

当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种设想都只是饮鸩止渴时的一种自欺欺人。不独实际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已经不可能使鞍证创造出任何奇迹,国有券商的特殊约束机制也只能加速情况恶化。鞍山证券一直出手豪阔,甚至在比较奢华的证券业界也颇令人称奇,就从一个方面证明了这种体制性无奈。

1997年,鞍山证券全部债务显性化,该公司却在各地投资大建营业部。在上海,鞍山证券投资3000万元,购买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在的证券大厦19楼1300平方米,建成“上海总部”。在深圳,鞍山证券建成6000平方米的“深圳总部”。鞍山证券天津营业部建设的投资为5000万元,该营业部是当时天津规模最大、环境最好的营业部。其沈阳总部建设的投资更是近亿元,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1997年4月27日,位于鞍山铁西区的铁西营业部开业,该营业部总营业面积1.3万平方米,号称亚洲之最。据称,仅建此营业部即耗资近亿元。

鞍山证券建营业部所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客户保证金及发债集资。截至1997年12月底,鞍山证券挪用客户保证金7896万元,其中扩大营业部用于固定资产装修的就有5612万元。1997年,鞍山证券自身的债券余额约为27亿元。

脱钩之名与实

对于鞍山证券来说,从1998年开始,就进入了一个模糊的“两不管”阶段。虽然证监会及央行均致力于消解问题,但作为最难解决的少数证券公司之一,鞍山证券问题的解决被一直拖到了今天

鞍山证券成立于1988年,是最早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中国证券业的起步阶段,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有权批准成立证券公司,很多省市的人民银行、财政局或财政厅都一窝蜂地成立了证券公司,而初始资金非常少,有的是主管部门出资,有的是向主管部门借款,资金不过几百万元。到1996年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公司有94家,其中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控股的有43家。

鞍山证券由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批准成立,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分行(现在称为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证券的总部办公室就在鞍山市人民银行大楼的六层和七层,其三层的营业部与人民银行大楼是联体的,1994年鞍山市人民银行建这个大楼时,鞍山证券还出资近千万。据鞍山证券的元老说,当时鞍山证券就相当于市人民银行的一个部门,和其他部门一样向人民银行领导汇报工作,也参加行长办公会。

鞍山证券有两任总经理陈力和王宝连来自原鞍山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处。

鞍山证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鞍山证券成立于1988年5月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但实际上,据鞍证前总经理陈力介绍,鞍山证券早期的资金来自于鞍山市人民银行员工的内部集资,集资额为13.8万元,鞍山市人民银行垫付了几百万元。

在成立之后的近10年时间里,当地的人民银行一直担任着鞍山证券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管者三位一体的角色。这也是这段时间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与所办的证券公司之间关系的一个缩影。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与其投资入股的证券公司脱钩问题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与各级分行脱钩。随后,从1997年11月起,证券公司的监管职责由央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移交到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当时的央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亦转任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主任一职。

1998年10月,鞍山证券“在清产核资基础上”,与鞍山人民银行就人、财、物等进行了清算;鞍山市人民银行前任行长于文波更告诉《财经》,甚至在更早前,鞍山证券就已将鞍山市人民银行的个人出资和垫付资金退还,完成了“脱钩”。

但是,鞍山证券资产质量之差,其时已为审计报告所揭明。当时情形与鞍山证券相似的证券公司亦颇有其人,对于这类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态度是不予接收。

一位当时参与交接的前监管官员告诉记者,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正式交接之时,还有20多家证券公司因债务比较重。证监会则坚持要脱钩清楚了以后才接收。因为当时中央的脱钩文件说的很清楚:“谁审批谁监管、谁发债谁还钱、谁担保谁负责,谁家的孩子谁抱走。”他说的这些精神,见诸1999年中办发1号文《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证监会的主张亦颇有根据。

他说,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公司的监管职能虽然由央行转到了证监会,但央行作为主办单位、股东、原行政主管部门,又具备处理的手段,对交接到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应该处理好债务问题再交接。“所以当时就有20几家一直没有接。”他又说,20多家公司一直在被慢慢消化,“到今天剩下的都是难啃的骨头了”。到2000年底,最后剩下最难办的七家,鞍山证券正是其中之一。

对于鞍山证券来说,从1998年开始,就进入了一个模糊的“两不管”阶段。虽然证监会及央行均致力于消解问题,但作为最难解决的少数证券公司之一,鞍山证券问题的解决被一直拖到了今天。在近四年间,鞍山证券发行高息债券仍未停止,反而成为苟延残喘的理由。

出路似有还无

2000年底,在与华诚重组及运作华融集团计划均告失败之后,王宝连正式离开鞍山证券

就在央行1997年下发脱钩通知前后,央行还同步组织各级人民银行着手对所属证券公司进行改制。全国多数同类地市级证券公司均在此过程中,通过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注册为资本金一亿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然而,鞍山证券因资产质量过差,难以很快获得此类机会。此后,因监管体制的变迁,鞍山证券事实上成为“所有者缺位”的国有券商。

1998年末,寻求出路的鞍山证券准备与原纺织部旗下的华诚集团通过重组求生。1999年1月,鞍山证券在北京成立了北京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融投资),办公地点设在华诚大厦。华融投资门口还特地放置了一座从鞍山运来的黑色玉牛,据说价值600万元。

因为鞍山证券在北京设立营业部的申请一直未被证监会批准,北京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成为鞍山证券北京投资的总部,当时的鞍山证券总经理王宝连也从鞍山迁至北京。据说,新成立的华融投资主要业务就是股票自营。

对于这一段时间的鞍山证券,一位鞍山证券中层经理如此作评:“1998年鞍证和人民银行名义上脱钩,但证监会不接收,鞍证成了没人管的机构,更是胡乱花钱!”据说,当时每周二、五是报销日,华融投资财务部每次都挤满了从鞍山赶来报销的人,报销什么的都有,一次三五万元的根本不算稀奇,“真是用花钱如流水来形容都不为过。”

华诚与鞍山证券的重组几乎就要成功。当时华诚的财务状况不佳,鞍山证券多次慷慨解囊,为其债务提供转贷。2000年7月是华诚和鞍山证券重组的蜜月期,华诚内部曾发文宣布王宝连为华诚集团总裁,但这一任命最后在上报国务院大型企业工委时始终没有获得批准。待到当年9、10月间,两公司合并重组之举已不了了之。

事实证明,这是鞍山证券寻找出路的最后一次机会。数月之后,央行对1997年脱钩未尽的数家证券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发现鞍山证券非十数亿元资金所能挽救,于是注定了鞍山证券的关闭命运。

但是,细查北京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可以找到自华融成立起,及与华诚重组同时乃至以后,华融及相关公司有过一系列股权和资产运作,似乎存在着一条由当时鞍山证券总经理王宝连主持下的另一条出路。

华融投资成立于1999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王宝连,注册资本5000万元。出资方为:天津市泰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金100万元,实物出资900万元) ,鞍山市正佳置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实物出资1000万元),以及大连万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鞍山市通达计算机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腾鳌特区正兴实业公司、鞍山市富华典当有限公司、鞍山正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均以价值600万元的实物资产出资。其中,大连万信的法定代表人亦为王宝连,而鞍山正兴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鞍证后来的总经理汤涛。

1999年上半年,鞍山正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将所持华融投资股权转让给天津市泰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者占32%的股权,股东实物出资全部变更为现金出资。

2000年中,华融投资更名为华融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还控股5家公司,持有北京中财华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融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融信达经贸有限公司80%股份,后三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均是王宝连。另持有深圳市世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5%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华融投资大股东天津泰门的法定代表人谢安峰。华融经贸还持有上海华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后者注册资本为4800万元。华融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及五家控股公司注册资本总和为1.21亿元,共同组建华融经贸集团。

华融投资更名为华融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之后,2000年10月,又重新组建了北京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新华融投资),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鞍山证券前任副总经理裴力。华融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400万元,天津市泰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而天津泰门的法定代表人此时已变更为裴力。

2000年秋冬之季,王宝连离开华诚集团。2001年8月,新华融投资召开股东会议,同意将华融经贸(集团)的股份以原价转让给王宝连和谢安峰,其中王付2000万元,谢付400万元;天津市泰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的600万元原价转让给谢安峰,同时免去裴力、汤涛等人的董事会成员职务,由王宝连任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安峰任监事。至此,股权转至个人名下。

数月之后,2001年12月,股权又发生转让:王宝连将2000万股金中的1600万转让给新股东中国康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康利),王宝连剩余的400万和谢安峰的1000万股金又转回到华融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中国康利占53.33%股份,华融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占46.67%的股份。华融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也由王宝连换成李革(1996年9月~1999年10月任鞍山证券法律部主任,1999年11月~2000年10月任华诚集团法律部主任)。

不过,王宝连显然并没有离场。中国康利的董事长正是王宝连,总经理是宫鲁岩(2000年底担任鞍山证券董事长)。2001年7月6日,中国康利将注册资本变更为1亿元。股东依次为:上海征信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辽宁国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华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其中,大股东上海征信的法人代表为当年的鞍证上海营业部经理顾维庆,其人现因涉嫌挪用公款正在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调查。

2002年3月14日,中国康利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康利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2001年年检报告,华融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总额为5233.97万元,负债总额8136.02万元。

以上资产及股权的转手迅捷频繁,令人眼花缭乱。但有识者告诉《财经》:鞍山证券在银证脱钩后,原来大股东的股权转给了鞍山的一些“空壳公司”。在与华诚重组彻底无望后,2000年下半年,王宝连就积极运作,想把北京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升格为集团,通过一系列运作控股鞍山证券。计划尚在进行当中,工商登记等手续都没有办完,终被人民银行2001年3月对鞍山证券的清产核资完全打乱。知情人说,“央行在发现问题严重之后,命令一切活动都停下来,所有人都回到鞍山。”

2000年底,在与华诚重组及运作华融集团计划均告失败之后,王宝连正式离开鞍山证券。王宝连现居北京东二环内一处豪宅。细心的门卫数过,他有三辆名车。

第13篇

10月16日,在一年一度的“支付宝分享日”上,阿里小微金融国内事业群总裁樊治铭表示,支付宝将不再接入其他货币市场基金,但会寻找与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的合作,年底之前将有多家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和支付宝达成合作。

为此,阿里金融新近成立了理财事业部。原先负责阿里金融国内事业群金融事业部的袁雷鸣,担任理财事业部的总经理。

从支付宝开始,阿里一步步涉足金融服务行业,成立阿里小额,提供保险服务,推出余额宝,控股基金公司,不断向金融纵深渗透,不仅拥有支付结算功能,还变相拥有传统银行业的存款、贷款功能。

目前来看,理财业务也是阿里金融不断向前渗透的一招,即通过与信托、券商以及银行之间的理财业务合作,达到将来控股的目标。

阿里金融版图未来将会变成怎样?这一点阿里小微金融集团CEO彭蕾也无法给出答案,只表示“根据用户需求来做创新”。

控股天弘

在余额宝获得成功之后,阿里金融近期有望成为天弘基金的控股股东。

内蒙古君正公告称,阿里巴巴将出资11.8亿元认购天弘基金26230万元的注册资本,完成后占其股本的51%,成为其第一大股东,而天弘基金管理层持有11%的股权。

阿里金融为何要控股天弘基金?阿里金融CEO彭蕾给出的答案是“为了安全”,因为天弘基金持有通过支付宝平台聚集的600亿元规模的货币基金。

“毕竟这么庞大的一笔钱是由支付宝平台销售而来,一旦出现问题,用户会对支付宝、甚至整个阿里金融平台失去信任。”阿里金融内部一位高管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阿里金融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的余额宝开户用户超过1600万。

在与支付宝合作之前,天弘基金的业绩乏善可陈,2012年亏损1536万元,2013年上半年净利润852.52万元,管理的公募基金份额200多亿元。

天弘基金副总经理周晓明介绍,2008年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回落,基金行业开始停滞不前。与支付宝的合作,将天弘基金从低谷中解救了出来。

针对彭蕾所言的“安全”理由,宏源证券研究院易欢欢认为,安全只是一个借口,阿里金融意在基金牌照。

艾瑞咨询对此认为,按阿里金融目前的业务体系,分设在浙江、重庆两地的小贷公司以及商诚担保所承担信贷资金来源的职能,而入主天弘基金之后,天弘及旗下天方资产将进一步提升其对外发放贷款的资金上限。

方正证券研报也指出,如控股天弘基金获批,阿里金融可通过天方资产将阿里金融的贷款证券化,可以弥补阿里金融不能吸收存款的短板,由于基金公司不限制杠杆水平,可通过提高杠杆,大幅提高阿里金融的实力;同时,还可借助天弘基金子公司的牌照涉足房地产项目融资、地方平台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业务、私募股权投资等。

投资银行家王世渝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阿里金融并购天弘基金,一方面是获得金融领域的团队,另一方面是获得金融业务。“阿里金融可以用天弘基金这个平台获得更大的融资空间,包括资金对接、客户对接,获得更多的机会,以便在今后管理更大规模的基金。”

跨越银联

在控股天弘基金的同时,阿里又完成了第三方支付的升级。

今年8月份,支付宝宣布停止线下支付(POS)业务,被业界认为是其面对银联“收编”而作出的“壮士断腕”之举。

事实上,阿里金融通过技术选择了绕道竞争。

10月16日,阿里金融了支付宝钱包的最新升级版,开放平台新增“公众服务”,首批已接入中信、平安等10多家银行,以及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此外还有挂号网、网票购等商户。据阿里方面透露,该版本试运不到一个月已拥有超过4000万的用户。

“我们希望以互联网的开放、透明、分享的精神,为我们的客户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彭蕾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这样解释阿里拓展新业务的背后逻辑。

依照这样的渗透术,阿里希望以一个支付宝账户,消费者可实现工作、生活中的各种功能。

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刘军表示,移动支付由于运营商比较强势,一些业务不好操作。而从支付宝囊括三大运营商为合作伙伴来看,阿里对移动支付的布局显然已越过这一阻碍。

阿里金融一位内部人士透露,此次新版的移动支付功能中,部分功能已经越过移动网络,替代了原先的POS机刷卡支付,例如应用于自动售卖设备的声波支付、二维码支付,以及“拍卡支付”等。

现在的POS机刷卡消费未来被移动支付所替代充满了想象空间。对于先前宣布“退出POS机业务”,彭蕾说,“我们只是退出POS机市场,并没有退出线下市场”。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记者表示,银行与电商合作可实现共赢。“电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吸引客户群的能力和服务功能。”

新任阿里小微金融理财事业部总经理袁雷鸣透露,目前十几家全国性的银行,除平安和华夏银行外,其他都与阿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事实上,多家银行都在推进移动支付领域的产品或规划,与第三方支付抢夺市场份额,此前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及光大银行就曾先后推出手机钱包业务。同时,腾讯微信也于今年7月推出线上与线下支付功能。

刘军对记者指出,银行之所以选择与阿里合作,主要是可以依托淘宝这一电商平台,“借由C(Customer,个人用户)的需求,驱动针对C的产品。”两者之间表现为一种竞合关系。

平安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丁一为也表示,虽然银行也涉足支付业,但主要是从客户的金融需求出发;而支付宝从人的生活需求出发、创新支付方式,“更符合人的潮流趋势”。

樊治铭透露,接下来阿里会跟更多线下实体店提供公共账号,跟航空公司有较大的合作,与COSTA咖啡有较大的合作产品推出,现在跟全国20多所高校合作“一卡通”服务,明年年中将争取覆盖所有中国的大学;同时线下支付年底前将会有很大的改变。

阿里渗透术

过去10年,阿里几乎全面渗入金融业务,都是先提供服务,再收购或成立相关机构。

2003年成立支付宝;2007年开始与银行合作推出“阿里贷款”,其间包括2008年支付宝与建行合作,推出卖家信贷服务;2009年与格莱银行合作推出小额信贷金融服务;2010年分别组建浙江、重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2013年推出余额宝,以及近期收购天弘基金。

目前,阿里的金融体系是,阿里电商、支付宝均可成为阿里金融产品以及外部产品(含贷款)的主要销售(发放)渠道;支付宝则成为其核心账务体系,掌控资金流入和流出以及用户核心数据。

综合来看,阿里金融已覆盖商业银行核心业务的“贷”与“汇”,“存”则由天弘基金完成,主要短板则在于“存”的资金尚无法随意用于发放贷款。

于是,开办自己的商业银行便被业界认为是阿里的金融破局之举。

对于申请网络银行牌照的传闻,彭蕾对记者表示,一直在关注,同时在关注民营银行的开闸,但“中国不缺一家银行,也不多一家银行”,因此阿里将重点放在顺应客户需求、拓展金融业务上。

对于资金来源的短板,2012年6月与9月,阿里金融与山东信托合作,发行2支信托计划,分别募集资金2.4亿元、1.2亿元。

今年7月,阿里巴巴与东证资管合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批,共发行50亿元证券。9月份,该系列产品1?4号已经成功发行,并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阿里还与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合作推出两款理财产品。据媒体近日报道,该两款产品资金投资了阿里小贷公司应收债权。

在阿里与民生银行达成的战略合作协议中,除资金清算与结算、信用卡业务等合作外,理财业务、直销银行业务、互联网终端金融、IT科技等方面也成为合作重点。

目前阿里的金融业务已涉及贷款、信用卡、理财产品等传统银行的主要业务,以及支付、担保、信托、保险、基金等几乎全部金融服务链条。

创新与监管

大范围地跨界金融领域,阿里的风控能力及能否应对这一行业的监管标准,也不断受到质疑。

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日前撰文指出,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听任其不受约束地“野蛮生长”,应该完善对网络金融的监管法规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各类网络金融业务的风险防控。

此前,传言阿里金融申请网络银行牌照时,就有知情人士称是触及了监管的盲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在着手对这一“新鲜事物”进行研究,对网络银行的设立则是持审慎的支持态度。

阿里控股天弘基金能否获得证监会批准,目前也还悬而未决。虽然证监会发言人对此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参与公募基金行业,但也强调必须符合基金法等规定的股东条件。

按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阿里是否符合这一规定还有待政策明确。

有接近阿里的人士向记者透露,马云在着手这一业务前就曾与监管方面作过沟通,应该是得到较正面的反馈。

阿里小微金融集团共享平台事业群总裁井贤栋也对记者表示,在做这个交易之前,已充分咨询了专业意见。

阿里进入的金融领域越多,面临的风险可能越大。例如理财产品挤兑、产品销售方与投资者纠纷等问题,阿里如何应对?对此,阿里方面认为,会不断去尝试与创新,“目前还没有遇到无法应对的风险。”

彭蕾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我们没有一项业务是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阿里小微就是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不断去尝试,去创造用户的价值。”

第14篇

一、要求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就公平原则对目标公司的要求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目标公司与投资者、收购人的关系来说:

(1)目标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收购人要想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就必须付出相应的对价,如果允许目标公司对收购人提供财务资助,就意味着收购人可以以比应该付出的对价小的支出来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这不仅会损害目标公司股份出让人的利益,而且会损害竞争收购人的利益,还会危及目标公司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目标公司董事会除可以继续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或者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决议外,不得提议如下事项: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上市公司股份;修改公司章程;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但是公司开展正常业务的除外;处置、购买重大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但是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调整业务或者进行资产重组的除外。”

经过对比可以看出,两者有一些不同,2002年的规定是禁止董事会提议那些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上述规定有可推敲之处。首先,它是针对目标公司董事会规定的禁止性义务,目的是为了防止目标公司董事会采取法律规定的上述反收购措施,保护收购人和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不受目标公司董事会上述不当反收购措施的侵害,使收购能够正常进行。然而,目标公司可否通过股东大会来通过上述的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事项?因为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不一定非要董事会提议,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来讨论上述事项。那么,如果股东大会通过了任何上述事项,法律是否应该予以禁止呢?笔者认为,反收购立法主要是规制目标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的,防止其在反收购过程中为了自己个人的私利而采取有害于目标公司的行动,而作为目标公司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的股东应该有权利决定是否采取反收购措施以及采取什么样的反收购措施来抵御敌意收购。他们的这种权利,可以体现在与收购人的关于收购价格、收购条件的各别谈判中,也可以通过目标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得以实现,皆无不可。

2、就目标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的关系来说,公平原则对目标公司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1)协议收购中,目标公司收到收购人的关于已经达成收购协议的通知后,其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目标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为目标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目标公司应该将上述各种意见一并予以公告,如此则目标公司股东都能够较为平等地获得该等信息,以便于他们根据该等意见作出是否继续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等决策。

(2)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会应该为目标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目标公司产生的影响等提出专业意见,目标公司董事会自身也应该就是否接受收购要约的问题向目标公司的股东提出建议(目标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单独发表意见;这些建议是目标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必备内容),这些意见和建议应由目标公司一并予以公告,如此则目标公司股东都能够较为平等地获得该等信息,以便于他们根据该等意见作出是否出让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决策。

二、保护

就公平原则对目标公司的保护来说,除了在法律对收购人的要求中的体现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及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禁止规则。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禁止炒作上市公司(包括目标公司)的股票,使上市公司沦为纯粹的股市投机的工具。

(2)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目标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15篇

黑龙江省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的有效支持,而目前农村金融没能有效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研究农村金融改革问题,对促进黑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不断发展,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拓展支农领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断加大支农力度,农村信用社数量增多,支农能力增强,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业发展。虽然农村金融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亟待解决。

1.1 农村金融供求矛盾突出

农村资金供给不足与需求量大的问题比较明显。农村金融存款总量不足使得诸多农业投资得不到支撑,尽管农村信用社投放量逐年增加,但金融缺口仍出现逐年扩大的趋势;在资金总量有限的情况下,覆盖面和农户可获得资金呈反方向变化,单户贷款额度低,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的资金需求。

1.2 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

1.2.1 政策性银行功能单一

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局限于粮棉油的收购和储备方面,对于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贷款业务功能欠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有限。

1.2.2 商业性银行服务功能弱化

农业银行业务向非农业拓展,农业贷款比例大幅度缩减,大部分储蓄资金流出农村,主导地位不断弱化。

1.2.3 农村信用社难以独立承担支农重任

农村信用社存在着所有权不清晰、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面对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力不从心。

1.2.4 民间金融不规范

民间金融因受政策限制得不到很好地发展,民间借贷基本处于半地下状态,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1.3 农村金融业务种类单一

农村金融市场局限于存贷款业务,对于中间业务涉及很少。融资结构单一,过分依赖间接融资;贷款主要是短期小额贷款,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竞争,服务品种单一,只有结算汇兑等少量中间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十分不足,不能满足农业经济发展的多种需求。

1.4 农业保险滞后

由于政府扶持力度不够,一直以来农业保险处于亏损经营状态,主要业务和机构出现了萎缩,商业保险公司和国有保险公司都在规避农业风险,已成立的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主要面向垦区开办保险项目,在垦区外的承保范围很小,只有小麦、大豆、水稻和玉米四种粮食作物的农业保险,其它相关险种的开发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农业发展的同时,保险业务并没有扩增,使得农村金融发展显现不平衡状态。

2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2.1 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加大支农力度

2.1.1 强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力度

政策性金融必须发挥其对“三农”的基础性支撑作用。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引导资金流向农村。

2.1.2 加快农业发展银行改革

逐步完善政策性金融功能,增加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扶贫等中长期贷款业务,对农村公共产品提供有力的支持,改善农业生产的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引导商业银行增加支农业务。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其为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加大扶持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基地的建设。

2.1.3 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坚持农信社“支农”定位,降低其存款准备金率,适当增强其存贷款利率的灵活性,提高吸收存款的能力,将其发展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

2.1.4 加大邮政储蓄改革力度

充分发挥邮政网点的优势,定位为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的主体,建立其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

2.1.5 引导和保护农村民间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法律、政策等方面着手,提高其准备金率,严格其市场准入要求,实行风险责任自负,使民营小额信贷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合法化与规范化,以此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

2.1.6 努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采取组建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把城镇过剩的货币资金、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技术手段等引向农村,把其办成真正为农民服务的银行。

2.2 创新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创新要因地制宜,推出符合自身特点和优势的产品。增大农村金融业务创新的力度,提高金融服务品种的多样化,以此满足农村经济对其的需求。可以通过推动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等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网点,增加证券信托业务,充分发挥供给与引导作用。地方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创新中长期信贷产品与模式,开拓多种中间业务,如金融咨询、保险销售与涉农理财等业务,创新担保抵押机制和信贷机制,提高对黑龙江省龙头企业的贷款支持,推出适合农民生产生活的专项信贷产品,发挥农村各金融机构支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