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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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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建议

第1篇

残疾人就业安置困难的根本原因还是缺乏资金,而作为残疾人就业辅导、培训、安置、保障工作的重要资金来源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征收情况又是如何呢?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培训经费资金严重不足。

2010年财政和地税为残联代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78.4万元,这278.4万元中的10%上交给自治区残联,给地税工作经费10%, 最终222.72万元按照规定的六项使用,如果简单地把这笔钱均分到53195万个残疾人身上,即每个残疾人能享受到的福利补贴仅为41.9元。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规定,培训费大于50%,奖励费小于20%,扶持费小于20%,残疾人劳服机构工作经费10%。用于培训的经费只有111.36万元。残联组织一个规模为100人左右的短期电气焊技术培训,花费就要在40万元以上。捉襟见肘的困境十分明显。如果照此推算,每年解决大约300个残疾人的就业培训问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全部培训一次,需要177年的时间周期。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难以到位。

2008年度,锡盟地税局应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8万元,实际征收49万元,征收率紧为38%;地方财政应代扣130万元,实际代扣115万元,代扣率为90%。可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仍存在一个大的空间,如果能做到应收尽收,残疾人就业安置的资金缺口问题就能得到较大的缓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之所以困难,原因主要有:一方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计费依据是每年由统计部门的本市(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而统计部门是根据每年的GTP增长来估算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另一方面企业缴纳费(金)的意识较淡薄,通常认为“税”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交就违法,费(金)是地方政府的“摊派”,缴不缴没关系。因此给税务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征收阻力,一些企业故意打球,钻政策空子,名义上雇佣残疾人工作,实际上只是发给很少的工资,不安排实际工作,以逃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更多的则是干脆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税务部门作为代征机构,费(金)征收权力和征管手段有限,缺乏保全及强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规定,也无可奈何。

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范围的划分需要调整。残保金的征缴应以属地原则去划分较为合理,因为外阜企业住本地从事各种事业经营活动,都在消耗本地资源,理应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如果将外阜住当地企业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给省级,这对当地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很大的影响。二是一些地税部门不重视保障金征收工作,不视为是自己的工作范畴,认为是替残联干活。地税部门应按法规文件规定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将保障金和税收同等对待,加大保障金的征缴力度。三是有些地方财政部门没有做好地方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以其他借故,没有全额代扣保障金。

三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管理的建议

1.由于区残联、街道、社区是最直面残疾人问题的部门,也是当地残疾人寻求帮助的首选部门,因此建议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分配上向资金最为困难的区(县)级倾斜,保障最基层的区残联、社区、街道对残疾人就业的培训、辅导、帮助。

2.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宣传,让缴纳单位多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资金用途、分配情况,多理解残疾人生活的艰难,提升社会关爱残疾人的责任感,提倡企业要为社会公益尽责、回馈社会,增强全社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识。

3.在政策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基数针对企业可以考虑适当调低,并且不进行每年递增,或让它持续几年保持一个能普遍承受的固定水平,在企业应缴金额减少的同时减少逃避缴纳的动机,促使企业尽可能地自觉缴纳,从而扩大缴纳面,增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总量。

4.建议对于凡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由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地方财政每年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做到100%的扣缴。

5.确保社会各用人单位都能公平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来源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党和政府出台的法规规定征收的,全社会都应遵照执行,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带头执行,只有制定政策的人带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而才能带动其他社会上的用人单位安置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2篇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残疾人就业政策与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为使残疾人就业问题能够有所改善,从20世纪80年代起,一系列由国家制定了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陆陆续续的展开,残疾人就业的问题逐渐得到改善,残疾人合法权益因也有了一定保障,同时,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从而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并且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是,在日渐深入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下,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改组、改制的推进,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而且现行政策本身以及征管方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1.文献综述

1.1 国外残疾人就业及保障政策的相关研究

国外有关残疾人就业和其他相关权益保障的立法,始于20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发展完善起来。1920年美国制定的《职业康复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法律。美国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做得尤为出色。1990年6月,经过社会各界的努力,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简称ADA),为残疾人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保证了残疾人在就业、公共交通、电讯服务等领域享有同健全人平等的权利。Richard V.Burkhauser和Mary C.Daly指出,《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以文化压力促使残疾人融入社会,使美国的残疾人政策更加具有就业导向(Richard V.Burkhauser and Mary C.Daly,2002)。

1.2 残疾人就业及保障政策的文献

在促进就业的政府政策的方面,Helen Baker(1945)认为,职业康复项目的最终目标是使残疾人成功地从事某项工作,虽在短期内无法获得明显的效果,但从长远看,残疾人必然能在不远的将来获得足够多的就业机会。在政府推进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中,在传统的慈善与供养思想逐渐被社会公平、公民权利、社会模式的残疾观等进步的价值理念所替代的同时,也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特别是美国、英国和日本三国,在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劳动就业、特殊教育以及配套措施等方面不断探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

1.3 文献及政策评述

通过对相关国内外文献及政府政策的查阅和对比,以美、英、日为首的发达国家在20世纪初就开始逐步发展国外有关残疾人就业和其他相关权益保障的立法,我国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各国的相关政策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地域细化的划分;(2)各国出台的相关残疾人保障制度及政策在惠及群体上进行了简要的划分,然而却忽略了不同的行业领域亟需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3)我国并没有颁布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企业不得随意解雇残疾人职工;(4)部分先天性残疾人士会对生活和工作报以消极态度,时刻封闭自己;(5)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残疾人保障制度及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力度不够而造成的。

2.政策建议

作为影响民生安定、社会维稳的重要因素,促进残疾人就业一直是民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四川作为残疾人比例全国第一的省份,残疾人就业工作更是举足轻重。2008年汶川地震后,残疾人安置一跃成为四川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调研发现,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就业,但行业性、地域性区分明显。同时伴随该政策实行出现了一些规则性问题,残疾人自身择业就业问题。

2.1深化宣传面,强化导向性

助残扶残政策本着主观扶持残疾人就业,客观引导全社会关注残疾人群体,必须扣好”制定”与”执行”中间这一环节,即增大宣传面、普及面,以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面面俱到、环环相扣,但宣传普及阶段的疏漏会大幅降低该政策的落实度。

2.2细化税收政策,弱化执行难度

为了量化社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极好地调动了全社会接纳残疾人的积极性。同时,该政策与之前的残保金制度相结合,奖惩相并地激励部分企业大幅招收残疾人员工。通过”实行前——实行后”的对照分析方式,以2007年为时间分隔段进行对比,该政策实行后,极大地促进了残疾人的就业与再就业:分行业细化政策,不同领域量身定制税收优惠方针;分地域细化政策,不同经济职能区域定制相应的方案。

2.3优化配套措施,软化残疾人心理障碍

本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使是经过完善和修订,分行业、分地域细化后,仍旧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残疾人不同的残疾类型、不同的受教育程度、不同的求职需求等都会影响该政策的落实情况,因而必须辅以全面而有效的配套措施,以保障残疾人群体真正感受到该项政策带给他们的关怀和温暖:放宽小额信贷,建立专项财政预算;增加就业培训,增强残疾人上岗能力;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化平台,全面沟通残疾人与企业关系。

2.4规范企业用人,弥补政策漏洞

纵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难发现整项政策能达到的最终目的是为残疾人谋求到一份职业。然而,进入企业的残疾人的真实工作情况、工作待遇如何,却是这项政策鞭长莫及的。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为残疾人群体设下了权利保护屏障,然而就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而言,相关部门还可以做出一些规范监管措施以配合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相应效用:为避免待业残疾人,定期核实残疾人工作近况;为防止亏待残疾人,及时帮助残疾人维权。

第3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中直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市政府决定,由各级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费征收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私营、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中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照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职工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的政府性专项基金。即: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未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末实际在岗残疾人数)×本地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

全市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其他类型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私营、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工作由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年审,由各级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负责代征。

二、征收程序

(一)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全市统一年度审核时限为每年4月份。在年度审核期限内,各用人单位须持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和用工手续及复印件、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手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及复印件等资料,到残联所属就业机构进行年审。领取《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

(二)保障金征收时限:每年的属于地税代征的各用人单位,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核定的各用人单位缴款额提供给本地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由各用人单位持《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到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的用人单位,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保障金,并通知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足额征收保障金。

(四)达到规定安置残疾人比例的单位持《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审批表》,未达到规定安置残疾人比例且交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持《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审批表》和保障金缴款凭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用工年检。

三、数据传递

为了切实依法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各级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与本级残联所属就业机构要密切协作,做好数据信息传递工作。各级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在每年3月底之前,按征收权限,将上年度本级用人单位基础资料通过网络传递给本级残联所属就业机构,作为保障金年审依据。

各级残联所属就业机构在年审工作结束后,将年审情况通过网络传递给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作为保障金代征依据。

四、保障金缴库

(一)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代征的保障金(不含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代征的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中应上缴省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的20%作为省级收入部分)作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二)各地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代征的各类用人单位的保障金,按照本地规定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原则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五、代征经费

各级残联所属就业机构可将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代征保障金总额的10%作为管理费用支付给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用于补助代征工作经费。费用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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