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残疾人就业建议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 残疾人就业安置困难的根本原因还是缺乏资金,而作为残疾人就业辅导、培训、安置、保障工作的重要资金来源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征收情况又是如何呢?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培训经费资金严重不足。
2010年财政和地税为残联代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78.4万元,这278.4万元中的10%上交给自治区残联,给地税工作经费10%, 最终222.72万元按照规定的六项使用,如果简单地把这笔钱均分到53195万个残疾人身上,即每个残疾人能享受到的福利补贴仅为41.9元。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规定,培训费大于50%,奖励费小于20%,扶持费小于20%,残疾人劳服机构工作经费10%。用于培训的经费只有111.36万元。残联组织一个规模为100人左右的短期电气焊技术培训,花费就要在40万元以上。捉襟见肘的困境十分明显。如果照此推算,每年解决大约300个残疾人的就业培训问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全部培训一次,需要177年的时间周期。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难以到位。
2008年度,锡盟地税局应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8万元,实际征收49万元,征收率紧为38%;地方财政应代扣130万元,实际代扣115万元,代扣率为90%。可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仍存在一个大的空间,如果能做到应收尽收,残疾人就业安置的资金缺口问题就能得到较大的缓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之所以困难,原因主要有:一方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计费依据是每年由统计部门的本市(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而统计部门是根据每年的GTP增长来估算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另一方面企业缴纳费(金)的意识较淡薄,通常认为“税”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交就违法,费(金)是地方政府的“摊派”,缴不缴没关系。因此给税务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征收阻力,一些企业故意打球,钻政策空子,名义上雇佣残疾人工作,实际上只是发给很少的工资,不安排实际工作,以逃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更多的则是干脆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税务部门作为代征机构,费(金)征收权力和征管手段有限,缺乏保全及强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规定,也无可奈何。
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范围的划分需要调整。残保金的征缴应以属地原则去划分较为合理,因为外阜企业住本地从事各种事业经营活动,都在消耗本地资源,理应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如果将外阜住当地企业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给省级,这对当地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很大的影响。二是一些地税部门不重视保障金征收工作,不视为是自己的工作范畴,认为是替残联干活。地税部门应按法规文件规定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将保障金和税收同等对待,加大保障金的征缴力度。三是有些地方财政部门没有做好地方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以其他借故,没有全额代扣保障金。
三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管理的建议
1.由于区残联、街道、社区是最直面残疾人问题的部门,也是当地残疾人寻求帮助的首选部门,因此建议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分配上向资金最为困难的区(县)级倾斜,保障最基层的区残联、社区、街道对残疾人就业的培训、辅导、帮助。
2.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宣传,让缴纳单位多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资金用途、分配情况,多理解残疾人生活的艰难,提升社会关爱残疾人的责任感,提倡企业要为社会公益尽责、回馈社会,增强全社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识。
3.在政策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基数针对企业可以考虑适当调低,并且不进行每年递增,或让它持续几年保持一个能普遍承受的固定水平,在企业应缴金额减少的同时减少逃避缴纳的动机,促使企业尽可能地自觉缴纳,从而扩大缴纳面,增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总量。
4.建议对于凡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由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地方财政每年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做到100%的扣缴。
5.确保社会各用人单位都能公平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来源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党和政府出台的法规规定征收的,全社会都应遵照执行,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带头执行,只有制定政策的人带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而才能带动其他社会上的用人单位安置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残疾人就业政策与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为使残疾人就业问题能够有所改善,从20世纪80年代起,一系列由国家制定了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陆陆续续的展开,残疾人就业的问题逐渐得到改善,残疾人合法权益因也有了一定保障,同时,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从而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并且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是,在日渐深入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下,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改组、改制的推进,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而且现行政策本身以及征管方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1.文献综述
1.1 国外残疾人就业及保障政策的相关研究
国外有关残疾人就业和其他相关权益保障的立法,始于20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发展完善起来。1920年美国制定的《职业康复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法律。美国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做得尤为出色。1990年6月,经过社会各界的努力,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简称ADA),为残疾人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保证了残疾人在就业、公共交通、电讯服务等领域享有同健全人平等的权利。Richard V.Burkhauser和Mary C.Daly指出,《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以文化压力促使残疾人融入社会,使美国的残疾人政策更加具有就业导向(Richard V.Burkhauser and Mary C.Daly,2002)。
1.2 残疾人就业及保障政策的文献
在促进就业的政府政策的方面,Helen Baker(1945)认为,职业康复项目的最终目标是使残疾人成功地从事某项工作,虽在短期内无法获得明显的效果,但从长远看,残疾人必然能在不远的将来获得足够多的就业机会。在政府推进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中,在传统的慈善与供养思想逐渐被社会公平、公民权利、社会模式的残疾观等进步的价值理念所替代的同时,也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特别是美国、英国和日本三国,在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劳动就业、特殊教育以及配套措施等方面不断探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
1.3 文献及政策评述
通过对相关国内外文献及政府政策的查阅和对比,以美、英、日为首的发达国家在20世纪初就开始逐步发展国外有关残疾人就业和其他相关权益保障的立法,我国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各国的相关政策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地域细化的划分;(2)各国出台的相关残疾人保障制度及政策在惠及群体上进行了简要的划分,然而却忽略了不同的行业领域亟需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3)我国并没有颁布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企业不得随意解雇残疾人职工;(4)部分先天性残疾人士会对生活和工作报以消极态度,时刻封闭自己;(5)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残疾人保障制度及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力度不够而造成的。
2.政策建议
作为影响民生安定、社会维稳的重要因素,促进残疾人就业一直是民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四川作为残疾人比例全国第一的省份,残疾人就业工作更是举足轻重。2008年汶川地震后,残疾人安置一跃成为四川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调研发现,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就业,但行业性、地域性区分明显。同时伴随该政策实行出现了一些规则性问题,残疾人自身择业就业问题。
2.1深化宣传面,强化导向性
助残扶残政策本着主观扶持残疾人就业,客观引导全社会关注残疾人群体,必须扣好”制定”与”执行”中间这一环节,即增大宣传面、普及面,以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面面俱到、环环相扣,但宣传普及阶段的疏漏会大幅降低该政策的落实度。
2.2细化税收政策,弱化执行难度
为了量化社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极好地调动了全社会接纳残疾人的积极性。同时,该政策与之前的残保金制度相结合,奖惩相并地激励部分企业大幅招收残疾人员工。通过”实行前——实行后”的对照分析方式,以2007年为时间分隔段进行对比,该政策实行后,极大地促进了残疾人的就业与再就业:分行业细化政策,不同领域量身定制税收优惠方针;分地域细化政策,不同经济职能区域定制相应的方案。
2.3优化配套措施,软化残疾人心理障碍
本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使是经过完善和修订,分行业、分地域细化后,仍旧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残疾人不同的残疾类型、不同的受教育程度、不同的求职需求等都会影响该政策的落实情况,因而必须辅以全面而有效的配套措施,以保障残疾人群体真正感受到该项政策带给他们的关怀和温暖:放宽小额信贷,建立专项财政预算;增加就业培训,增强残疾人上岗能力;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化平台,全面沟通残疾人与企业关系。
2.4规范企业用人,弥补政策漏洞
纵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难发现整项政策能达到的最终目的是为残疾人谋求到一份职业。然而,进入企业的残疾人的真实工作情况、工作待遇如何,却是这项政策鞭长莫及的。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为残疾人群体设下了权利保护屏障,然而就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而言,相关部门还可以做出一些规范监管措施以配合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相应效用:为避免待业残疾人,定期核实残疾人工作近况;为防止亏待残疾人,及时帮助残疾人维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中直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市政府决定,由各级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费征收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私营、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中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照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职工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的政府性专项基金。即: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未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末实际在岗残疾人数)×本地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
全市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其他类型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私营、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工作由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年审,由各级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负责代征。
二、征收程序
(一)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全市统一年度审核时限为每年4月份。在年度审核期限内,各用人单位须持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和用工手续及复印件、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手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及复印件等资料,到残联所属就业机构进行年审。领取《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
(二)保障金征收时限:每年的属于地税代征的各用人单位,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核定的各用人单位缴款额提供给本地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由各用人单位持《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到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的用人单位,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保障金,并通知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足额征收保障金。
(四)达到规定安置残疾人比例的单位持《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审批表》,未达到规定安置残疾人比例且交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持《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审批表》和保障金缴款凭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用工年检。
三、数据传递
为了切实依法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各级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与本级残联所属就业机构要密切协作,做好数据信息传递工作。各级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在每年3月底之前,按征收权限,将上年度本级用人单位基础资料通过网络传递给本级残联所属就业机构,作为保障金年审依据。
各级残联所属就业机构在年审工作结束后,将年审情况通过网络传递给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作为保障金代征依据。
四、保障金缴库
(一)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代征的保障金(不含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代征的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中应上缴省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的20%作为省级收入部分)作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二)各地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代征的各类用人单位的保障金,按照本地规定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原则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五、代征经费
各级残联所属就业机构可将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代征保障金总额的10%作为管理费用支付给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用于补助代征工作经费。费用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管理 问题 措施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鼓励社会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的重要措施。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意义重大。在这个方面,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也有了很好的要求。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管理的重要性
合理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为:残疾人再就业提供培训的资金;鼓励遵照相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单位;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管理部门的正常经费开支;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以及残疾人贫困人员的救济补贴等。坚持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环境以及管理模式,及时处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够树立残疾人的就业信心,为他们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坚实后盾,也是用途专一的重要政府性资金,是树立残疾人就业信心和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以及自主创业的动力。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科学的财务管理十分重要,但是目前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大部分企业和单位不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的,不能够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和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导致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难以得到保障,这是目前残疾企业应交残保金额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首要解决问题。
其次,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不能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经过年度审核后,核定填写出的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订单》去征收,不主动交残保金的企业地税部门也不去在做征缴,出现可交可不交任其自由缴纳的现象,使残疾人保障金的收取十分混乱,不仅导致了企业和单位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信誉怀疑,也挫伤了遵纪守法企业和单位正常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积极性。
第三,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及使用不够科学合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专项使用规定有六个方面,一些地方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没有按照专项规定去使用,导致许多地区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比较混乱,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保障金不是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方面的开支,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和办公建筑的投资。导致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被正确的使用,使得保障金的用途不容乐观,不能够落实到残疾人的就业工作中。
最后,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行为屡见不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的主体是残疾人劳服中心,残联是审核残保金的收支预、决算,专项用款计划,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某些地方残疾人劳服中心没有真正管理使用残保金的权利,而是主管残联代替了他们的法定权利,利用残疾人保障金用作会议、差旅以及其它不必要的应酬行为的消耗中;也有一些明目张胆的利用残疾人保障金填补财政支出的漏洞,甚至挪用残疾人保障金进行其它盈利行为,致使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落到实处,并且资金使用也经常超出残疾人保障金专项开支的资金范围。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
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都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作者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认真做好对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年度审核工作,明确企业和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以及应该缴纳的具体数额。并且通过对于企业和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安排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务的预算中。
(二)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监督收缴残疾人保障金的部门出具正规的票据,建立完整的账目信息并及时归档。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保障金账目和存储的稽查制度,确保残疾人保障金收缴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三)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进行“精兵简政”,剔除不必要的部门以及服务人员,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消耗,尽量做到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内部的收支平衡,尽量自给自足。
(四)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注重建立完整的支出预算系统,优化残疾人保障金资金流动结构,确保残疾人保障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提高对于残疾人就业培训、生活资助以及其它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资金支出比例,确保更多的残疾人能够受益。
(五)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时,申请政府引导企业和单位提供多方面的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
(六)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残疾人保障金收缴、使用以及其它项目的财务管理能够公开、公正、透明。确保残疾人保障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中落实。
(七)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合理的奖惩制度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审计部门要经常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审计,杜绝内部或者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现象的发生,对违规者严厉的处罚,杜绝不良风气在管理部门内部的滋长。
相信在未来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问题方面,会逐渐研究出更好的解决方法,从而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其实是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高的要求。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法规意识,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残疾人就业情况,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影响十分重要。其本质上是改善残疾人的经济生活状况,保证社会安定。通过监督保障金的收缴以及科学合理的运用,保证残疾人保障金落到实处,能够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际问题。重视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发挥其实际的效力,能够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现状,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心,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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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沈阳市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残疾人就业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但是在社会转型、社会机制强烈变迁的情况下,就业压力普遍增大,这使得在竞争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残疾人在就业中面临更多的问题。沈阳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心,研究沈阳市的残疾人就业状况,有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在国家改革、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引起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探讨性意见。
一直以来政府和社会对于残疾人就业问题的研究都是非常重视的,专家学者们从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如:第一、从残疾人就业的现状出发,提出了关于残疾人就业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以及对于调整就业保障问题的建议;第二、从残疾人的心理状态出发,讨论关于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观念排斥、就业排斥、社会排斥及教育排斥等各种社会排斥以及解决这种社会排斥的可行性政策第三,从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出发,在对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分析了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及个人就业模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痹证,多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对策。本文将着重分析沈阳市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原因以及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
1.就业难是在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最多也是最严重的问题。因为当前社会就业形式紧张加之很多残疾人的自身素质和就业观念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使得残疾人的就业率远远低于健全人。
2.残疾人在就业中存在的第二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是就业层次低。在已经就业的残疾人中,大部分从事简单、笨重的体力劳动,从事脑力劳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人员寥寥无几,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也可见一斑了。
3.就业不稳定也是残疾人在就业中常常遇到的问题,许多残疾人虽能找到工作,但是面临着就业不久就要失业的问题。
二、残疾人就业存在问题的原因
1.残疾人在与健全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用人单位的要求标准高,残疾人的工作能力并不得到社会的认可,这直接影响了残疾人就业。
2.社会对残疾人存在就业歧视。一些企业和单位对残疾人有歧视,因而,宁可缴纳保障金也不肯录用残疾人职工。
3.就业服务不到位。由于现有的就业信息不畅通,导致了企业不能通过劳动市场尽快找到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而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也不能通过劳动市场找到用人单位,因此,需要完善残疾人的就业服务体系。
4.残疾人自身文化技术素质不高。大多数残疾人自身综合素质状况较弱,缺乏竞争力。同时,也有的残疾人缺乏自强、自立精神,不愿走自食其力的就业道路。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些建议
1.拓宽就业渠道,稳定残疾人就业。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的25%。这条强制性措施,是利用国家权力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让更多的残疾人走向工作岗位。同时也能引起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把献爱心与送工作岗位联系起来。它能够让残疾人融入到健康人中去,让他们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2.加大扶持力度,援助残疾人就业。积极开展扶持残疾人就业带头人、就业基地和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等活动,政府增加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资金,同时扩大扶持层面,简化扶持程序,同时,加强政策扶持和舆论扶持。
3.开展技能培训,鼓励残疾人就业。政府应开展对残疾人的职业培训,以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例如,增强岗前培训,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等。
关键词 白城市 残疾人就业 现状分析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历来是社会和残疾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也是残疾人事业的基本组成部分。经过近六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残疾人就业问题已经得到了根本的改变。然而,同残疾人本身的生活愿望、需求相比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本人从事残疾人事业20余年,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对白城市的残疾人就业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与分析,对残疾人就业的因素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根据我国的残疾人就业现状提出完善其就业保障的合理化建议,也许会更利于促进白城市乃至全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对实现新时期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敬请专家指正。
1 白城市残疾人就业现状分析
本文数据是采用典型抽样调查的方法,2011年对白城市四家福利企业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109份,有效回收率90.8%。
1.1 基本情况
残疾人的年龄、性别。接受调查的97位残疾人中,其中男性58人,占样本总量的59.8%;女性39人,占样本总量的40.2%。被调查者的年龄分布为18岁~25岁占8%、25岁~35岁占46%、35岁~45岁占35%,45岁~55岁占11%。
残疾人的文化程度。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占样本总量的27%;初中文化程度的占样本总量的39%;高中/中专及职高占23%;大专及以上占11%。从文化程度上来看,残疾劳动者的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初等文化程度的残疾人占61%。
残疾人的残疾特征。视力残疾7人,肢体残疾34人,智力残疾人11人,多重残疾45人。78%的被调查者是中度或重度残疾,这要考虑到样本全部取自福利性企业,在福利性企业就业的残疾人往往是因为无法通过市场自主择业才请求国家安置的。
1.2 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对就业促进政策的满意度。在调查中,有86%的残疾人对现行残疾人就业促进制度整体上不满意或比较不满意,表示出积极态度的仅为11%;残疾人培训政策的满意度普遍较高,被调查者表示满意的和比较满意的为47%;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情况稍好,满意度为31%;集中就业政策满意度最低仅为8%;
残疾人不能实现平等就业。在调查中,有83%的残疾人表示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因为残疾而受到了区别对待;残疾人的劳动强度大,74%从事体力劳动的残疾人劳动强度为中度或重度;残疾人收入偏低的特征十分明显。
2 白城市残疾人就业原因分析
(1)政策方面。原有政策的消极影响未消除,长期以来只有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举办的福利企业才有资格享受退税政策,其它主体举办的福利企业一律不能享有。这不利于拓展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
(2)社会方面。企业拒绝聘用残疾人,妨碍了企业正常配置人力资源,降低了经济效率;社会观念排斥残疾人,残疾人被视为脆弱的和对社会缺乏价值的个体,他们不能以有意义的方式贡献社会,发挥作用。
(3)残疾人自身方面。智力残疾人语言表达差,情绪不稳定,无法从事脑力劳动和技术工作;肢体残疾人不能从事强体力劳动;精神残疾人社交能力差,不能从事管理类工作;听力、言语残疾人不适合从事教师或口语翻译;视力残疾人重要的感知功能丧失,不适合从事绝大部分工作。
3 残疾人就业对策建议
(1)在全社会要大力宣传和弘扬人道主义和先进的道德文化,努力培育新的残疾人观,彻底消除社会公民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排斥,引导公民理解残疾人、尊重残疾人、关心残疾人、帮助残疾人,积极为残疾人的就业各项促进政策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文化基础。上级主管部门要逐步完善下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规范社会的监督机制,切实提高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的落实与执行力度。
(2)各级部门要通过发展残疾人的“爱心工程”,广泛调动海内外慈善机构的可利用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力所能及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术指导、生活知识讲座等;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民间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以此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3)制定保护性的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白城市的具体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优先安排福利性企业投产运营;一些能够适合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应该由福利企业生产经营,严格控制非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政府在采购同类产品时,在同等条件下必须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
一、基本情况
(一)残疾人基本情况。我县目前共有残疾人口3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8.3%。从残疾类别看,视力残疾5076人,占16.92%;听力残疾6555人,占21.8%;言语残疾474人,占1.5%;肢体残疾8358人,占27.86%;智力残疾2721人,占9.07%;精神残疾2403人,占8.01%;多重残疾4413人,占14.71%。从残疾人口分布情况看,城镇6849人,占22.83%;农村23151人,占77.17%。从年龄结构看,0—14岁的1311人,占4.37%;15—59岁的14874人,占49.58%;60岁以上的13851人,占46.05%。
(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及国家扶残助残政策的强势推动下,我县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1、机构建设从无到有。年,按上级统一要求,把县残联机构从民政部门单独分设出来,明确为县政府正科级直属事业单位,并将县民政局原使用的二层办公楼无偿划归县残联使用,成为十堰市五县一市残联机构分设时仅两个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县级残联组织之一。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为残联配备了充足的工作力量。
2、制度建设逐步完善。近几年,县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及一年一度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等涉残助残政策文件,这些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县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残疾人工作稳步推进。近三年累计为110名下肢残疾人免费安装了普及型假肢,为170名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了复明手术,为100名精神病患者提供了院外免费服药治疗,对20名重度残疾对象实施住院治疗救助,提供各类辅助用具120件(套),为1200多名残疾人提供了康复知识咨询服务。培训城乡各类残疾人1115人次,安排残疾人就业50余人,为450多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实施了危房改造。对城乡贫困残疾对象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为近200名城乡特困残疾人提供了200—500元不等的临时困难救助。同时,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自年开始到年底,累计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近200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我县残疾人工作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仍滞后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经济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上的脆弱性等实质性问题还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一)残疾人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按照相关要求,乡镇、村(社区)都要建立残联(协)组织,而我县基层残联(协)组织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测算数据显示,我县共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3万人,但县残联目前登记在册的残疾人人数不到3000人,登记人数仅占全县残疾总人口的十分之一。由于基层残联组织机构不健全,导致目前我县残疾人状况到底发生多大变化、残疾人口是增是减,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二)残疾人就业的多样化安置工作推进艰难。一是广大农村残疾人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大多没能参加劳动技能知识培训,素质偏低,劳动技能差,难以在企事业单位找到一份稳定工作,不能真正实现稳定就业。尤其是受社会就业难的大环境的影响,面对数量剧增的大学毕业生、城镇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劳动大军,残疾人就业更是难上加难。同时,残疾人受生理和心理缺陷的制约,就业技能较弱,就业渠道较窄,社会接纳的程度也很有限。二是随着企业普遍改制,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机会大大减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也受企业规模小、效益差、对残疾人就业工作认识不够等因素影响而难以落实到位。据了解,近三年,全县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还不到30人,远远达不到规定的1.5%的安残比例。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目前,我县行政事业单位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残联工作人员直接收取,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但由于没有明确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政策执行起来明显乏力,部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少缴、甚至不交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残保金征收工作在全省、全市一直处于倒数位置。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一是保障水平低。由于受国家政策和地方财力的双重制约,目前我县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尤其是农村贫困残疾对象尚不能做到应保尽保。就低保救助而言,目前我县按农村月人均50元左右、城镇月人均120元左右进行施保,无论是保障范围还是保障标准,与广大残疾人的现实需求都存在较大差距,难以保障低保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正常需要。二是服务能力弱。一方面因基层残联组织机构不健全,致使乡镇、村(社区)残疾人工作无人抓、服务难到位;另一方面因县残联缺乏应有的综合服务设施,致使目前还尚不具备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服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再一方面因残疾人康复社区建设工作尚未起步,致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最基础平台还没有搭建起来。可以说,目前我县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仅仅只局限于被动地落实国家及省、市正常安排的涉残项目,还没有相应的资金和过硬的措施来主动地、更多地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三、建议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是县委、县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研究部署和落实。二是县委、县政府应将各残工委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履行扶残助残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通过建立考核约束机制,促进残疾人事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格局中健康稳步推进。三是把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
(二)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工作组织服务网络。建议县委、县政府尽快建立乡镇残联和村(社区)残协组织,可采取乡镇分管领导兼任乡镇残联主席,乡镇民政所长或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兼任乡镇残联理理长,村(社区)主任兼任残协主席的办法,解决基层残联(协)组织人员队伍问题,真正形成残疾人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网络,并力争达到“五有”(机构、牌子、章子、人员、制度)标准,以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同时要借助全民健康教育和新农保试点工作契机,彻底搞清全县残疾人现状,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建议县委、县政府在原有基础上,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将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县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继续采取地税部门代征的办法征收,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残保金征收情况纳入政务督办范围,每年通报一次,促使各单位和企业自觉依法依规缴纳残保金。
[关键词]残疾人;高科技助残;就业培训;就业需求
[中图分类号]F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6-0057-02
1 背 景
有一技之长方能安身立命,对于残疾人来说更是如此。残疾人由于身体残疾、受教育程度偏低、缺乏必备的职业技能等因素的制约,受到经济排斥、政治排斥、文化排斥、社会关系排斥和福利制度排斥[1],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力略显不足,进而导致残疾人的就业层次较低或无法实现就业,就业发展不均衡。我国当前主要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方式为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了解残疾人的就业需求,提供精细化的就业服务很有必要。
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李嘉诚基金会合作实施的长江新里程计划的一个子项目,2007―2011年,该项目共培训2.4万名残疾人学习高科技技术,11160名受益残疾人成功实现较高层次的稳定就业,是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的全新培训模式。本研究旨在对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的效果进行实际调查,分析受益残疾人的就业状况、遇到的问题及其对就业服务的需求,以便完善高科技助残培训项目,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精细化的就业服务。
2 研究方法
本研究项目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由全国23个项目执行市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随机选择受益残疾人发放调查问卷805份,收回有效问卷754份,回收率为93.66%。问卷的内容包括残疾人的基本背景、就业状况、遇到的就业困难以及需要的就业服务内容等方面。
参与此次调查的受益残疾人中,男性458人,女性296人,分别所占比例为60.74%和39.26%;从残疾类型看,肢体残疾人数最多,共524人,占69.5%,视力残疾人64人,占8.49%,听力残疾人68人,占9.02%,智力残疾人44人,占5.84%,言语残疾人39人,占5.17%,精神和多重残疾人15人,占1.99%。从年龄分布看,16~24岁的有85人,占11.3%;25~34岁的有325人,占43.1%;35~44岁的有244人,占32.4%;45岁以上的有100人,占13.2%;从居住地性质看,城镇574人,占76.13%,农村180人,占23.87%;从培训级别上看,初级395人,中级200人,高级126人。由此可见,调查样本范围较广,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 残疾人就业状况和需求分析
3.1 就业方式
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是受益残疾人就业的两种主要方式。从调查结果看,受益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人数为171人(占22.7%),按比例就业的人数为268人(占35.5%),其他方式的人数为315人(占41.8%),其他方式主要是自谋职业、推荐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由此可见,残疾人就业方式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不同类型残疾人就业方式如表1所示,视力、听力和肢体残疾人以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为主,言语、智力残疾、精神和多重残疾则以其他方式为主,体现了残疾类型之间就业方式的差异性。
3.2 就业岗位
根据岗位性质的不同,岗位可以分为生产性岗位、管理性岗位和服务性岗位。如表2所示,受益残疾人从事这三种类型岗位的人数达到58%,从残疾类型比较看,视力和肢体残疾人从事管理性岗位较多,听力残疾从事生产性岗位较多,而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和多重残疾主要从事其他性质的岗位。
3.3 收入状况
如表3所示,超过50%的被调查对象,月收入不足1500元,而月收入超过3000元的人数不超过5%。这说明,虽然进行高科技培训,他们的收入水平依然较低,这种趋势在农村和城市没有显著差别,残疾人群体就业需要更多的社会关爱。
3.4 就业困难和服务需求
针对就业过程遇到的困难,被调查残疾人选择人数排前五名的是“缺少招聘信息”(占37.4%)、“受到歧视”(占24.7%)、“工资待遇差”(占23.5%)、“不清楚该找什么工作”(占22.9%)和“所学技能没有岗位”(占17.4%)。相应地,他们最需要的五个就业服务项目,分别是“残疾人就业信息”(占47.6%)、“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占37.7%)、“职业介绍服务”(占32%)、“提供资金扶持”(占31.7%)和“提供政策支持”(占30.6%)。不同年龄段的残疾人期望的服务方式有很大差别,如表4所示,虽然所有年龄段都看重“一对一指导”和“现场指导”的服务方式,但是16~24岁和35~44岁两个年龄段倾向于“现场指导”,25~34岁和45岁以上两个年龄段倾向于“一对一指导”,各年龄段对分组指导可能不太了解,选择比例较小。
4 结 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的人数仍占主导,但是多形式就业的趋势日益明显,不同残疾类型之间也有很大的差异。残疾人就业的收入明显偏低,所从事岗位的性质与其残疾类型有很大关系。信息因素、用工歧视和待遇是他们遇到的主要问题,期望得到一对一指导和现场指导的就业服务。基于此,我们提出如下提供残疾人精细化就业服务的建议:
4.1 及时就业信息,为残疾人的就业打下基础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新闻、电视等媒体广泛收集各类有效招聘信息,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分类,将加工处理后的就业信息在指定的网站上,或直接以报纸等形式发放到残疾人的手中,使他们能够及时获取有用信息,拓宽就业渠道。
4.2 指导残疾人进行职业规划,做到有的放矢
通过职业生涯规划,残疾人可以根据工作能力和自身特点,进行准确的定位,科学合理地选择行业和职业,做出适当的调整,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扬长避短,尽力做到人岗匹配,使其发挥最大的潜能和职业竞争力。
4.3 逐步消除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给予合理待遇
社会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就业机会歧视、工作待遇歧视及就业服务和环境歧视三个方面。社会各界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更多的关注,尤其是用人单位,需要针对残疾人的具体情况,配备无障碍设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给予残疾人足够的尊重。
4.4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真正掌握一技之长
此次调查显示,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与就业岗位或创业项目的一致性较低,因此加大培训项目开发力度,开发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促进残疾人学有所成,学有所得,快速就业。
4.5 为残疾人创业提供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和残联机构针对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和创业方案,给予适当的帮助,完善残疾人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加大政策的落实力度,使残疾人真正地享受到政策的好处。对残疾人进行资金支持,将增强他们创业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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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雪梅.残疾人就业问题与就业保障政策思考[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6(2).
首先,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莅临我县检查指导工作的州政府哈副州长一行表示热烈欢迎。下面,我就88县残疾人工作做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88县共辖9镇8乡,总面积万平方公里,总人口.3万人,残疾人1.03万人,其中:肢残疾4964人,视力残疾1514人,听力、言语残疾2552人,智力残疾1042人,精神残疾289人。全县共有重度残疾人954人,其中肢体残疾356人,智力残疾100人,听力残疾201人,视力残疾198人,言语残疾53人,精神残疾46人,他们中84%的人没有劳动能力,70%的人没有自理能力,靠亲属和家属供养占80%,靠社会救助和国家低保救济20%,享受城镇低保的占14%。88县是一个残疾人比例高、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县。近年来,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由过去的一般性慈善、福利事业,提高到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将残疾人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综合协调,狠抓基础工作。2004年建成2500平方米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现已开展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盲人按摩和用品用具供应等服务项目,积极创造有利于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环境。通过努力,我县2002年获00工作目标考核第二名,年获自治区残疾人康复先进县、00工作目标考核第一名。残疾人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维护,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有了很大改观。
二、残疾人工作所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力度,努力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一是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每年政府专门召开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协调会议,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力度。二是强化残疾人就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培训信息档案,对各乡镇、单位残疾人就业现状进行摸底调查,随时掌握全县残疾人就业情况。三是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采取集中、依托社会机构和“科技之冬”等三种方式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近年来,我县共培训残疾人635人,其中通过科技之冬培训496人,依托社会机构培训118人,集中培训21人;安排残疾人就业106名,其中个体就业54人,集体就业13人,按比例就业39人;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19万元,通过培训和就业有效改善了残疾人就业状况。
(二)大力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增强残疾人社会适应能力。争取自治区白内障复明手术定点医院和低视力康复门诊设在88县人民医院,极大的方便了我县白内障和低视力患者。同时建起县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盲人按摩、康复训练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和马王庙社区康复站,使385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309名白内障患者通过手术重见光明,35名低视力配上助视器,7名聋人配上助听器,34名肢残人、聋儿、脑瘫儿、智残儿得到训练和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轮椅209辆,安装假肢29例,拐杖、盲杖287件,康复补助共计21.6万元。通过康复治疗和训练使一部分残疾人改善了功能,增强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
(三)狠抓残疾人扶贫工作,改善残疾人生活现状。一是县、乡都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政府扶贫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二是发动全社会力量为残疾人献爱心。县、乡、村各级单位、领导职工和贫困残疾人结对子包扶,助残志愿者纷纷为残疾人做好事、办实事。三年来,全县共为残疾人协调贷款34万元、赠送物资14.6万元,为123户残疾人提供生产技术指导,修建、维修房屋420平方米。三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为62户贫困残疾人发放13万元有偿扶持资金,为125户残疾人提供6万元的定期补助和困难救济。四是落实优惠政策。为残疾人减免义务工54万多元,减免各种税费19万元、学杂费2.5万元、治安费和卫生费1万多元。五是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近三年,全县共有286名城镇特困残疾人先后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累计发放保障金59.6万元,有29名孤寡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有580人得到民政部门临时救济,18人得到定期救济,累计发放救济金达25万元。各项扶贫措施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残疾人贫困户的生活现况。
(四)营造扶残助残、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氛围,丰富残疾人精神生活。一是以“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等节日为契机,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宣传活动。近年来,残联与广播电视局联合摄制播放了《身残志坚、走出自己的天地》、《真情回报社会》、《关爱》等专题片,开辟了《残疾人保障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老年性白内障防治知识等专题讲座栏目。加强外宣工作,三年累计在各大媒体刊稿136篇,其中州级以上刊稿32篇;走访慰问残疾人726户,发放慰问物资折合人民币8.8万元。二是举办了两届残疾人运动会,有71名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包括轮椅、中国象棋、套圈、飞镖四个项目的比赛;筛选12名残疾人运动员参加002002年的第一届残疾人运动会,获0010金、3银、2铜,羽毛球团体总分第一名、乒乓球团体总分第二名、田径团体总分第三名的好成绩;组织4名残疾人运动员参加了自治区第三届运动会,获自治区1金、2银、3铜的好成绩;2004年举办了88县首届残疾人工艺美术作品展,展出了46名残疾人的88件精选作品,这些展品包括石材、雕塑、刺绣、编制、剪纸和书法等;组织2名残疾人参加00首届残疾人文艺汇演,分别取得声乐、器乐第一名的好成绩;今年5月,我县还举办了88县首届残疾人卡拉OK比赛。这些活动的开展使残疾人自强、自立的精神风貌得到了充分展示。
(五)加快项目建设步伐,努力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一是全面启动农牧区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根据区州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我县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对残疾人危房改造提出总体要求。制定任务目标为每年完成30户残疾人危房改造,5年完成100—150户危房改造;改造标准为每户5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并符合国家安居防震工程要求。2005年我县安排了10个乡镇的28户残疾人贫困户进行危房改造,州财政、残联投资14.5万元,县财政、残联出资10万元,平均每户补助8000元。工程5月8日动工,目前已有17户竣工,11户正在修建中,预计9月中旬全部完工。二是积极启动农牧区残疾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根据自治区、自治州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精神,我县于今年5月召开动员会,成立领导机构,制定88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草案)。实施办法规定了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及权利义务、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医疗卫生服务及费用补偿等,自治区、00、县财政给每人每年补助20元,农牧民个人每人每年交纳30元;残疾人和正常人一样被纳入试点范围,并规定乡镇的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困难户个人交纳部分由民政部门、残联负责协调解决。目前试点时间待自治区批准,工作尚在准备之中。
(六)加强残疾人教育工作,进一步优化残疾人教育环境。一是县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管理之中,特殊照顾,同步实施,使有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率达到90%以上,轻度弱智、弱视和肢体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5%。二是大力实施“春雨行动”扶残助学和“彩票公益金助学”工程,有32名残疾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300元的救助,给予8名大中专及特教学校的残疾学生共1万元资助,帮助指导15名残疾考生填报中、高考志愿,努力为残疾学生提供优质服务,以改善残疾人接受教育的环境。
(七)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县、乡人民政府相继出台残疾人优惠政策,成立了88县法律援助中心,已为32名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减免费用2.8万元,帮助残疾人追回案款4万元,并与司法部门联合组织300多名残疾人参加了《残疾人保障法》知识问答,同时组队参加了州残联举办的《残疾人保障法》知识竞赛,获得二等奖。近年来,全县共接待残疾人来信来访825人,帮助解决就业、就学,婚姻、生活等方面问题45件,办理残疾人证731本。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残疾人就业难度大,困难多,就业形式日趋严峻,加之我县财政困难,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人保障金收取有难度。
(二)我县重度残疾人口多,群体大,生活极度贫困,只靠零星救济、帮助已无法维持生活。建议上级部门出台有关政策,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每年提供1200元的生活补助;并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按月、按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残疾人享受的优惠政策项目单一,数额很小。建议重新制定符合现状统一的残疾人优惠政策,为残疾人提供扶助。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更具有十分重要和特殊的意义。为了解全省残疾人就业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我作为省政协委员,参加了省政协社法委组织的到合肥、淮北两市调研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的活动,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调研报告》,《报告》从全省残疾人就业成效、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提出了促进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7点建议,讲的深、讲的透,得到了省政府的采纳。
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小康。现在不要讲残疾人奔小康了,还有一部分贫困残疾人连基本的温饱都还没有得到解决。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滁州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贫困残疾人特别救助制度,实行普惠加特惠,使特困残疾人受到社会关注,得到政府关爱,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作为财政收入并不富有的滁州市能做到,省政府也应该能够做到。将“在全省建立贫困残疾人特别救恸制度的建议”,向省政协无党派人士界别报告,作为2008年度调研课题。到宿州、滁州进行调研,然后由我执笔,多次修改,十易其稿,向省政协2008年“资政会”报告了《关于建立贫困残疾人特别救助制度的建议》,受到了省长王三运的高度重视,后来省委、省政府将这项建议列为2009年的省民生工程加以实施。
由中残联组联部、研究室和福建省残联共同主办的第四届同人论坛在福建省福州市举办。同人论坛每两年举办一次,前三届我省肢协既没有参加,也没有提交论文。为了参加第四届同人论坛会议,提交一份高质量的会议论文,同时也是落实省残联“五代会”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做好我省肢协工作,充分发挥肢协在残联工作中的独特作用,经省残联同意,2008年8月12日~14日我和省肢协部分委员到池州、黄山、宣城等地就如何做好肢协工作专题调研,并形成《关于发挥肢残人协会作用的调研报告》上报省残联,同时结合我省肢协工作实际,向第四届同人论坛大会提交了《残联专门协会作用的发挥与发展探索》,得到了省残联领导的高度称赞。省残联副主席、党组书记、理事长张纯和对论了重要批示: “宗文同志的论文看过,观点鲜明,言之有物,契合实际,催人奋进。希望其他几个专门协会的工作也不甘落后!”虽然这些工作做起来需要精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对于我来讲有一种成就感,那就是为广大肢残人服务是一生中自愿和追求的目标,我热爱肢协工作,更爱肢残人朋友。
2008年4月份换届后的省肢协五年工作,如何更加有效地、更加贴近实际、更加贴近基层、更加贴近广大肢残人来开展工作,是我一直思考、谋划的大事,也是通过更好地开展工作,来展示和树立省肢协的新形象。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省肢协工作开展得不够好,在省残联“五代会”报告上没有地位。有为才有位。因此,我根据新的省肢协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意见和建议,结合我省肢协工作实际,形成了《关于省肢协工作情况的实施意见》报送省残联,得到了省残联领导的肯定和鼓励,也得到了全体委员的认同,今后五年省肢协将围绕这个意见来开展工作。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灾情发生后,我立即用短信息向省肢协其他18位委员发出向灾区捐款的倡议,得到了全体委员的积极响应。委员们不但带头捐款,还积极组织募捐活动。据不完全统计,省肢协全体委员自己捐款和组织各种捐款近20万元,这是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事。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难点在残疾人。回良玉副总理说过:“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全面的小康,没有残疾人安居乐业的社会,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为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的扶贫解困工作,准确掌握全镇贫困残疾人状况,镇残联组织就我镇贫困残疾人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我镇残疾人基本状况
我镇总人口18900人,各类残疾人276人,约占全镇总人口1.46%,其中城镇残疾人14人,农村残疾人262人。从劳动能力情况看,其中18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有部分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155人,占残疾人总数5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2人,占12%,他们主要靠父母、兄妹、亲友,或社会救济维持生活。从就业情况看,从业和个体就业(含农村有耕地的)的89人,占32%。从家庭情况看,全镇有61名残疾人处于贫困或贫困边缘状态,占残疾人总数的22%,贫困城镇残疾人人均年收入在3600元以下,农村在2160元以下的有44户。全镇特困残疾人基本都纳入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从总体上来看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正常人相比还是有较大差距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级政府扶贫力度的加大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我镇残疾人的生存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生活水平在逐年提高。但残疾人受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较差、社会竞争力不强及抵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残疾人会因残因病致贫或者返贫,全镇残疾人占贫困人口的比例仍很大,残疾人扶贫和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二、残疾人贫困原因分析
残疾人由于文化素质、经济水平和身体功能的限制,加之社会对残疾人的偏见,使残疾人贫困面较大。
一是自身素质低。残疾人由于受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外界条件的制约,他们的生产生活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大部分人生活在农村,祖祖辈辈靠务农生活。
二是劳动能力较差,由于受生理功能的影响,劳动形式单一,多数只能从事简单粗糙的生产劳动。缺乏劳动技能,导致社会竞争力较弱,抵抗风险的能力不强。
三是一户多残的现象普遍。例如:南鹿村残疾人朱军标和妻子吴水英均为残疾,奶奶年事已高,父母双亡,虽然其奶奶有土征养老安置保险,但年事已高,全家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这属于典型的一户多残家庭,其生活主要依靠政府救济和朱军标做村保洁员的收维持生计。调查显示,我镇一户多残家庭占残疾人家庭比例%,扶持难度大。
四是社会助残尚有差距。有关部门和公众助残意识有待加强,一些单位和部门或多或少存在着不关心残疾人甚至歧视残疾人的现象,如不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按国家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执行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三、扶贫解困的建议
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对残疾人这个特殊困难群体给予特别扶助,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共享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成果,不仅是广大残疾人的迫切需求,更是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需要。
1、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和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没有残疾人温饱问题的解决,就没有全社会的脱贫,残疾人的扶贫解困工作已成为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大问题。各级政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把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扶贫工作大盘子中,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要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残疾人以重点倾斜。要针对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热难点问题,制定相应的救助措施。
2、稳定残疾人就业。
就业是残疾人赖以生存的基础,要多形式、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推行集中就业、个体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同时,要重点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保障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充分就业,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依法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残疾人就业等。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在有产业带动的乡镇及村建立残疾人扶贫基地,引导残疾人学科学,学技术,稳定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脱贫。
3、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贫困残疾人享受低保,做到应保尽保,使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长期的保障。
二是要重视和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把改善残疾人居住环境当作一项重要
工作来抓,多方筹集资金帮助残疾人在规划范围内,在出行方便和利于生产劳动的地方建房,使他们安居乐业。
三是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体系来解决残疾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建立健全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网络,方便残疾人就近医疗康复。建议对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的额度再适当提高。
四是加大救助力度。政府应加大对特困残疾人的医疗康复进行补助,突发重病住院、重度精神病人长期住院治疗、子女就读大、中专学校给予助学结对等帮助。对因自然灾害受到损失的贫困残疾人进行救助。
4、呼吁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献爱心,对特困残疾人进行扶助。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要大力加强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要从资金、技术和物资上给予资助,增强残疾人的“造血”功能,为残疾人融入社会打下基础。社会各界要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人人都伸出友爱之手,多渠道、全方位地把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温暖送到残疾人的心田。
在上门服务和执法检查方面,上门服务办理年审440户,执法检查171户,其中与市劳监支队联合执法41户;共向357个用人单位发出缴款决定书,涉及残保金400多万元,绝大多数单位收到决定书后自觉履行了缴款义务。全年仅发生1件行政复议并驳回和维持原决定;全年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74个单位,执结残保金、滞纳金120多万元。
一、何谓残保金非诉执行
残保金的非诉执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强制执行申请,是指残联对未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发出《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残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残联的具体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非诉执行的法定期限及管辖
1.行政复议:用人单位自收到《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管辖残联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行政诉讼:用人单位自收到《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可向残联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非诉执行申请:自《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用人单位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残联向残联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三、 非诉执行的执法主体、执法行为及依据
根据广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审核、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而刊印的《广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行为依据材料汇编(第五册)》,明确了广州市残联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具体执法行为:1.行政强制(①收取残保金及滞纳金,②对拒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交纳和申请强制执行残保金);2.行政裁决(残保金的减缓免批复)。
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是政府规章委托的具体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执法检查的主体。具体执法范围:1.行政征收(残保金征缴);2.行政检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执法检查)。
四、 非诉执行的流程
首先,申请立案。
1.申请执行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及电话;被执行人的名称、地址及电话;申请执行的根据和理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2.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有广东省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州市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保障金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或EMS《同城回执》。
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号码;被申请执行人的单位职工人数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非诉执行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件,由残联申请立案时向法院预交,法院在执行时一并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申请费由法院在执行时向被执行人收取。
然后,法院受理,书面审查。
1.审查的内容为:执法主体适格与否;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正确。
2.审查的期限:从立案受理至做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期限为30日。
3.审查的方式:法院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对残联申请执行的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即不开庭审理。
4.审查结论。人民法院应就是否准予执行做出裁定,并发出行政裁决书、执行通知书。该裁定不能提起上诉,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是强制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的,由法院强制执行,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查询、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规,在实体内容方面,确立了残联执法主体地位,规定了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比例的须缴纳残保金;确定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应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自收到残联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则残联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决定。拒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以上法规对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度审查,拒不报送或提交上年度在职员工总数、残疾员工花名册等有关报表的,没有规定如何通过核定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而计征保障金的执法程序。程序合法是执法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执法部门的每一个执法行为都无法离开程序而独立存在。各级残联贯彻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固然需要专门的实体法对其执法行为加以规范,以保证其合法性。但如果缺乏应有的执法程序,实体法的内容很可能流于形式,甚至可能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对拒不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执法程序缺失,正是导致按比例就业工作难以依法全面开展的根本原因。不完善相关的执法程序,即使是委托地税代征,也同样会遇到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拒缴残保金的情况。
六、应对问题之建议
建议尽快出台《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细则,及时修订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并建议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执法主体。由法规授权县级以上残联按比例就业执法主体地位,并委托其属下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
(二)明晰执法检查权限。残联及其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按比例就业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支持、协助,提供其在职职工和残疾职工的情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残联及其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可以询问有关人员,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三)明晰执法核定程序。对拒不在4~7月法定年审期内参加年审,或在执法检查中拒不提供在职员工和残疾职工等报表的用人单位,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处理,由残联及其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劳动保障、地税等职能部门提供的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数据,或根据执法检查核查确定的人数,直接核定该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用人单位如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视为认可。
(四)明晰残疾人就业保障的执收办法。对拒不缴纳残保金的单位,由残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建议如下:
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残联核定用人单位应缴的残保金数额,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用人单位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并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残保金和滞纳金。
(五)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劳动保障门应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纳入劳动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上年度情况知会经管残联;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证年审和征收税费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时,发现未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的单位,应当督促其依法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并及时将有关单位的名册知会经管残联。
关键词 白城市 下岗残疾人 再就业 问题 思考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下,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已经成为全社会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要切实地让残疾人融入社会,实现他们的真正价值,其关键的就是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让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我们在白城市洮北区调研得知,仅2011年从社会福利企业下岗的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达254人,其中在瑞光社区召开的座谈会上了解到该街道就占了69名。其原因是:这些残疾人思想觉悟比较低、年龄比较大、劳动能力比较差、工作积极性不高等等,这样的残疾人多达20%。同时,其它企业对对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缺乏一定的了解,不愿意接收这些下岗残疾人,因此,残疾人再就业矛盾重重。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残疾人就业供需矛盾突显。下岗残疾人大量的流入社会,给社会就业压力增大,在经受国际“金融风暴”的直接影响下难以缓解。我们在平台社区调研时了解到,2011年下半年能够主动联系街委招收残疾人的仅有一家,2012年上半年也只有一家,而这个街道需要就业的残疾人有13人。特别是企业双向选择制的今天,残疾人再就业很难解决。
(2)残疾人缺少社会保障。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在我国还没有全面铺开。因此,受到下岗残疾人参保的基本条件以及自身的经济能力限制,他们的晚年生活很难得到保障。在城北社区的54个下岗残疾人中,有27名交纳社保在5年以下,5年以上只有9人,因受自身条件所限,他们再就业的机率极低少,晚年生活难以维持。
(3)残疾人就医亟待解决。因为下岗缘故,残疾职工没有了社保,生病后无钱医治。我们在白城市合作医疗办公室得知,下岗职工退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第二年才能参加城乡合作医疗,呈现医保“真空”状况,残疾人的就医问题亟待解决。
(4)社会对残疾人关注缺失。部分单位和企业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怕承担风险和责任,甚至存有歧视态度,更有残疾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5)残疾人自身素质不高。在下岗的残疾人中,普遍存在思想觉悟低、社会交往弱、生产技术不过硬等现象,而且没有吃苦和创业精神,“等、靠、要”思想严重。
2 对策和建议
(1)大力打造“扶残助残”的社会环境。政府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相关政策,特别是主管部门更应该做好这项工作,对企业更要宣传渗透,使他们认识到不仅是得实惠,也是积德行善,为造福人民、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要引导更多的企业,安置更多下岗残疾人再就业。
(2)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民政部门及福利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残疾职工培训工作,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有效地对下岗残疾人开展适合他们特种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从而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这样一种模式。
(3)适时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统一纳入全市就业计划,要求社会各企事业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各街道、乡镇开发的社区生活服务员岗位,原则上要优先安置有劳动能力的轻度残疾人就业;相关企事业单位新增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能胜任的残疾人就业。
(4)增强残疾人主动就业的激励机制。各级职能部门积极发掘和总结下岗残疾人创业的优秀事例,通过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开展有效的创先争优活动,通过评比、表彰,带动残疾人自尊自立、自强不息,勇于创业。同时也对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进行评比、表彰,鼓励社会更多的企业加入到帮扶残疾人就业的队伍中来。
关键词:按比例就业;残疾人;社会歧视
中图分类号:F24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5-0112-02
1990年中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本文对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促进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起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现状分析
回顾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在2000―2009年的十年间,中国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呈现出先持续上升,后略有下降而保持稳定的态势。中国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从2000年的970 236人持续上升,到2005年达到最高峰为1 402 683人,六年间增加了43万人;2006年其合计人数下降为1 272 439人,2007―2008年,中国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略微有所上升,2008年为1 287 161人,然而,2009年下降为1 165 449人,低于2003年。
从年度新安排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来看,中国年度新安排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从2001年66 423人持续上升,到2005年达最大值为110 072人,在2006年下降为99 361人,2007年上升到115 48人后下降的趋势,2009年为89 019人,基本和2004年持平。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方式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以下两大不容忽视的问题:
1.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模小
2009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仅为1 165 449人,相对于全国8 300多万残疾人来说,简直微不足道,其规模相当小。每年新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也不多,只有2005年与2007年超过了10万人。虽然受金融危机影响,但是,中国2009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依然达到了8.7%,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和年度新安排按比例就业人数的下降明显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互。可见,在现实中,按比例就业方式发挥的作用有限,按比例就业方式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2.参与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的工作稳定性差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数据,虽然自2002年起,每年新安排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都在7万人以上,但是,除了2003年外,年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的增加值均低于年度新安排的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可见,每年都有不少参与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被解雇,2006年为229 605人,2007年为111 223人,2008年为87 664人,2009年为210 731人,是该年度新安排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的1.37倍,可以看出,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工作稳定性差,容易被解雇。
二、影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因素分析
(一)社会歧视
尽管社会日益进步,但是,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依然处处可见。很多人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持怀疑态度,甚至将残疾人与残废人等同起来,认为他们是社会和单位的包袱。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会影响单位形象,招聘员工把“身体健康”作为首要条件,很多单位招聘残疾人只不过是为了赚取免税指标,成了拿到优惠政策的工具。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致使很多单位不重视残疾人就业的法定义务,是实施按比例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按比例就业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涉及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条款中,很多地方以“要”、“应当”、“可以”等字眼表述,柔情有余而刚性不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这些缺乏强制性的条款给实际工作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
虽然,各省市都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但是,这些按比例就业法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统一规范可操作的细则,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处罚措施,而且,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致使一些单位既不接纳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破坏了已有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如《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每日0.5‰计收滞纳金。”但是,对既不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也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该办法并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作为一部具体的实施办法,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
(三)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和出行存在困难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占残疾人口的1.13%;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 248万,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 642万(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弃业生和在校生);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3 591万,文盲率为43.29%。可见,残疾人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同时,由于残疾人自身存在缺陷和社会无障碍设施的不完善等造成了残疾人出行相当困难,这都使得残疾人参与按比例就业存在困难。
三、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对策建议
(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社会歧视是阻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主要因素,所以,营造接受残疾人,平等对待残疾人,关心、爱护残疾人,尊重残疾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必须长期坚持的基础性工作。
首先,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的作用,大力宣传“残疾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组成和一种社会现实的存在,是人类社会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的概念,唤起社会对残疾人的理解,转变对待残疾人的观念;大力宣传残疾人刻苦上进、自强不息的事迹,使社会和企业对残疾人及其能力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大力宣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吸纳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不仅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鼓励其为残疾人开发更多适合的就业岗位。
其次,中国也可尝试设立《反歧视法》、《反歧视残疾人法》等法律法规,以法律手段改善歧视弱势群体、歧视残疾人的社会现象,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二)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细则
首先,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公务员法,制定分职务分类别的体检标准,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职位的要求和拟用人员的情况,录用一些合适的残疾人在政府部门就业。这样可以使政府成为社会的榜样,向企业传达政府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决心,对企业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其次,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行业,制定有区别,有针对性的按比例就业细则。对一些垄断性行业和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行业,可以规定其承担更大比例的安残责任和义务,并且必要时可以强制其安置残疾人就业,往往这些企业都是大企业,具有强大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能力,比如水电,电讯,银行等行业,而且有大量适合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岗位。另外,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应该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录用残疾人,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由劳动监察部门处以高额的罚款。对规模不大的企业(如几十人的企业),录用残疾人就业,应该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再次,政府可以考虑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中有建设性意义的条文,如“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写进按比例就业细则,长期贯彻实行,以促进残疾人大学生按比例就业。
最后,可以考虑在民政、税务、法院等相关部门,设立专门负责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小组,以加快执法速度,强化执法效果,对不履行按比例就业法律义务的单位进行及时严厉的处罚,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三)提高残疾人教育与职业技术水平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导致其人力资本水平低下,阻碍了残疾人参与按比例就业,所以,必须将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从整体上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首先,必须普及残疾人义务教育,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并实行政策倾斜,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对贫困残疾学生实行杂费减免,并适当给予生活补助,同时,积极培育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其次,残疾人高等教育应实行政策倾斜,反对一切歧视,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学生,甚至可以考虑实行残疾学生降分录取政策,适当减免其学费,以促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再次,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实行有针对性的多层次分类别的职业培训。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参考文献: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省略.cn/sjcx/node_5061.htm.
[2]张建伟,胡隽.中国残疾人就业的成就、问题与促进措施[J].人口学刊,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