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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登记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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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登记管理

第1篇

第二条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机构。

第六条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第七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第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二)是否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

(三)是否按要求补正;

(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十二条中国专利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专利权被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第二十条经中国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中国专利局将依法注销该合同登记,并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技术出让方的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作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是本市技术合作登记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作的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本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技术咨询、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条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一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

第七条各类技术合同必须遵照《技术合同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联合制法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统一标准式文本。

第八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技术合同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设在市专利管理局。

各区、县科委及市科委授权的有关部门,凡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后,可受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条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登记场所;

(二)有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职责是:

(一)按《技术合同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

(二)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三)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月向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内容: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技术合同法》;

(三)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合法的合同主体。

第十四条就下列内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登记范围: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二)产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产、维修、销售和业务承揽,设备的安装和保养,货物的运输、仓储和保管,劳务协作,建筑工程承包;

(三)生活服务、商品中介等非技术;

(四)个类学校(班)对学员进行的教学培训及为学员安排的生产实践;

(五)国家、地方计划内的科技项目和非独立的科技经营与技术咨询机构承担的本单位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对既含有技术性部分又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综合性项目,要求享受技术交易优惠待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将其中技术性部分与非技术性部分划分清楚,分别签订技术合同和经济合同。

第十六条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贸易的出让方,凭科技经营、技术咨询证书或单位证明登记手续。经过技术中介的合同,根据出让、收让、中介三方协议,也可由技术中介方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职人员出让非职务技术成果,须付能证明所转让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出让人的材料,或出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侵犯该单位权益的证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由技术合同登记点发给登记凭证。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凭登记凭证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提取津贴和奖励费用以及办理申请科技信贷等手续。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得享受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和提取津贴、奖励费用。

第十七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减免税、津贴和奖励的发放比例,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市科委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除按规定收取工本非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技术合同登记点对受理登记的技术合同,一般在一周内审理完毕;因情况不明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审理世间,在两周内作出是否准许登记的决定。

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周内,提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在两周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及本市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改变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

(一)将非技术或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合同认定为技术合同的;

(二)将技术合同认定为非技术合同而不予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点对技术合同当事人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由于技术合同登记人员泄露技术合同中的技术秘密,给技术合同当事人造成侵害及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和赔偿经济损失,直接责任者应负行政和经济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点丧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或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依法办事,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报请市科委批准,吊销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外经贸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重大项目是指:(一)项目资金来源中含有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国务院立项批准的项目。

    技术进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网址为:info.ec.com.cn),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外经贸部履行登记手续。外经贸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授权下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书、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六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七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合同号(二)合同名称(三)技术供方(四)技术受方(五)技术使用方(六)合同概况(七)合同金额(八)支付方式(九)结汇方式(十)信贷方式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九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4篇

关键词:GPRS GIS 路灯监控 系统集成

中图分类号:TP2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3)07-0135-02

1 引言

城市的路灯是一个城市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是一个城市的形象标志,是反应一个城市的建设水平高低和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容市貌的重要窗口。路灯监控管理系统承担街道照明和景观展现的管理任务,直接关系到一个城市的交通安全、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良好的城市路灯综合系统是一项必须实行的惠民工程[1]。

目前大部分的路灯监控系统只是单一采用了某一方面的技术,虽然做到了城市照明系统的集中控制管理,但由于总总原因在应用和管理功能上有不足之处,比如无法反映出城市照明系统各用电、配电设备(如路灯、夜景灯、配电控制箱)的准确地理位置,容易出现施工检修时,人员找不到设备在哪,给设备的安装维护等造成一定的不便[2]。本文将GPRS、GIS以及视频通信有机融合,建立了功能强大使用方便的路灯综合管理系统,有效解决了路灯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2 现有GPRS监控管理系统及其不足

2.1 GPRS监控系统功能架构

目前一般路灯管理都采用基于GPRS无线传输技术的路灯监控系统实现对市区范围内的全夜灯、半夜灯和景观灯的开/关自动控制。

整个路灯GPRS监控系统是由监控管理中心(包括能见度光敏传感设备、伺服器、工业控制机、显示器等)、控制终端(包括电流电压传感器,数据采集及转换,信号处理、无线通信回路控制设备等)和GPRS无线网组成的一个专用网络。监控中心通过网络以及控制终端对路灯设备进行7*24实时遥感、遥测、遥控。监控中心根据该城市在地球上的经度、纬度精确计算出每天该市日出日落的时间,决定该市每天最佳开/关灯时间;若遇阴、雨、雾、雪等异常天气则由监控中心的光度传感设备感应的能见度决定开/关灯时间,并由监控中心统一自动遥控调整开/关灯时间(提前或滞后开/关灯时间),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节约用电。此外,系统还可进行自动故障报警和巡查功能,使调度人员可以在故障发生后的数分钟内及时了解故障的地点和状态[3]。整个路灯GPRS监控系统架构图如图1所示:

2.2 现有系统不足

单一的路灯GPRS监控系统虽然做到了城市照明系统的集中控制管理,但是由于其基于GPRS无线传输以及监控终端设备、数据接收设备自身的可靠性,仍存在以下不足[4]:

(1)现有系统无法反映出城市照明系统各用电、配电设备(如路灯、夜景灯、配电控制箱)的准确地理位置并在电子地图上做准确标记,容易出现施工检修时,人员找不到设备在哪,给设备的安装维护等造成一定的不便。特别是在故障抢修时,快速定位故障设备的地点有助于缩短故障恢复时间。

(2)系统只监控配电柜内的配电设备和检测输入电压及回路电流电压等,无法真实反映配电柜至路灯的线路情况。配电柜和监控终端的信息非常有限,无法清楚地获知此配电柜具体管理的路灯范围。

(3)监控终端设备采集的数据通过GPRS无线传输,GPRS信号有一定不稳定性从而可能造成误告警。视频监控作为城市照明系统的辅助手段,可以实时观测路灯系统的运行状况。当路灯GPRS监控系统产生告警时,通过视频观看,确认故障是否真实存在,修正路灯GPRS监控系统的误告警,从而达到辅助分析处理故障的目的。

(4)监控系统对路灯信息的管理不够精细,台账信息和统计报表功能薄弱。

3 系统集成设计与实现

3.1 功能设计

通过集成路灯GIS系统,并辅以视频监控系统,可弥补现有路灯GPRS监控系统的不足,实现对城市路灯的精确、敏捷、高效、全时段、全方位覆盖的管理方式。集成的路灯GIS系统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电子地图。 借助GIS平台和可更新的电子地图,进行相关业务数据的落图。提供在GIS地图平台上对配电控制终端和路灯等设备业务信息的浏览、编辑、管理功能,形成“路灯管理一张图”。(2)基于GIS的快速查询、定位。提供各类快速查询定位功能,如通过维护责任人、配电/用电设备编号、安装时间段等,进行业务数据的查询,同时提供在地图上以点选、矩形框选、多边形等多种方式进行基于地理范围的选择,从而支持数据的快速查询及定位。(3)维护及管理。通过数据库层面集成来自其它系统中的配电箱信息,实现在派遣相关维修人员到现场前,可以直接在GIS地图平台上查看指定位置的配电箱的具体设备型号、详细配件清单,方便的将配电设备信息及待检测故障描述信息送达维修责任人。(4)实时调阅监控视频。需要在“路灯管理一张图”上,同时显示来自“视频监控系统”的数据,支持直接在地图上调取显示视频信息,多通道视频显示,辅助判断实际路灯运行状态。(5)设备台账管理和统计。管理各种路灯设施的基础数据和维修记录,形成设备台账,用于统计报表。(6)和现有路灯监控系统接口。可直接获取现有路灯GPRS监控系统的数据并展示到GIS系统中。

3.2 技术架构设计

因路灯监控系统运行于内部局域网且对安全性要求较高,采用了基于三层体系结构的C/S(Client/Server)模式架构。C/S模式一般适用于局域网,面向相对固定的用户群,对信息安全的控制能力很强,是应用较为成熟的软件体系架构。C/S三层体系结构把客户端应用程序的核心业务逻辑分离出来形成中间层应用服务器,客户端应用程序只负责用户界面表现,核心业务处理调用中间层应用服务器的方法来完成,应用服务器操作数据层的数据[5]。C/S模式的应用系统一般具有丰富的用户端界面,具有较强的交互性。考虑到集成的方便性和安全因素,路灯GIS也采用C/S模式三层体系结构,如图2所示。

(1)数据层。根据对城市路灯监控业务的分析,底层数据分别有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城市照明设施专题数据、业务管理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负责存储全市域范围内的基础地理数据,包括行政区划、路网、建筑物等信息,条件许可情况下,还包括遥感影像数据。基础地理空间数据构成城市路灯监控管理的空间基础。城市路灯设施专题数据库负责存储与管理全市范围内所有监控的城市配电控制终端和路灯设施数据,包括这些设施的静态空间信息及其属性信息等。业务管理数据库负责存储系统运维保障、设备台账、系统管理等业务关键信息。

(2)中间层。中间层主要包括地理信息平台、GPRS监控以及视频监控服务与接口。通过这些服务与接口实现视频监控系统、路灯GPRS监控系统、GIS系统的基本业务。同时也为系统间的数据调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

(3)表现层。表现层为路灯综合管理系统的用户接口,包括路灯基本信息管理模块、GIS操作模块、监控数据管理模块、视频监控模块、台帐统计报表模块。系统建立在路灯GIS和GPRS监控与视频监控系统之上,不仅能够进行传统的监控操作,还能够实现基于空间的道路信息可视化,以及相关的空间查询与检索等操作。

最终设计完成的集成GPRS和GIS技术的路灯综合管理系统架构如图3所示。

3.3 系统实现

本系统采用主流的GIS平台(ArcGIS)、大型关系数据库技术(SQL Server)和先进成熟的企业级技术架构(.Net)进行开发。在充分考虑与其它信息系统的开放互联、多源数据接口、数据之间关联的基础上,对现有应用系统、数据库资源进行整合,以完备的地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成城市路灯综合管理系统。通过对对监控终端、路灯及配套设施的落图管理,可直接在路灯管理地图上定位和查询被管理对象的各类属性信息,并进行相应的增删改操作。还可对业务数据进行统计查询,比如监控终端控制的灯盏数、功率、灯杆数、线路长度等数据的统计汇总。

系统还开发了和现有路灯GPRS监控系统的接口,可以直接获取路灯的远程测量数据,在GIS电子地图上进行各种状态标示和显示,如停电报警、亮灯/关灯状态变化等。当路灯设备出现故障时,可直接在地图上闪烁报警,从而便于运维人员制定维修计划进行检修。开发完成的路灯综合管理系统主界面如图4所示。

4 结语

通过集成GIS、GPRS通讯技术、视频监控技术,建立城市路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了对城市路灯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日常巡查、维修养护等工作的网络化、可视化、精细化管理,形成精确、敏捷、高效、全时段、全方位覆盖的管理方式,摆脱了传统路灯管理模式的弊端。本系统已在某市供电公司路灯管理中心投运,通过该系统可及时全面了解市区照明系统的运行状况,从而进一步保障城市照明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李铁楠,李景色.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S].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

[2]黄志强,韩月霞,周茂.基于GPRS-Internet的城市路灯远程监控实现[J].微计算机信息, 2007,1(1):50-52.

[3]林方健,胥布工.基于ZigBee网络的路灯节能控制系统[J].控制工程,2009,16(3):18-20.

第5篇

集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接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货物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 名

航 次

起 运 港

到 达 港

第一接转船名

航 次

第一换装港

第二接转船名

航 次

第二换装港

全 称

全 称

地址,电话

地址,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发货符号

货名

件数

包装

体积

(长,宽,高效能

发货单位

确定重量

(公斤)

水运部门

确定重量

(公斤)

合 计

发货单位

记载事项

发 货 单位

(公章) 月 日

水运部门

记载事项

第6篇

关键词:淮北市 中等职业教育 市级统筹 管理机制 实践与体会

2009年,淮北市先后被确立为国家资源枯竭城市和安徽省四个城乡一体化试点城市之一。至此,淮北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资源型城市的转型,由一种被倡导的观念转变成了淮北市所有建设者的现实责任。实现城市经济发展转型,不仅要在新的工业领域发展持续替代产业,而且还要重视新型工业化所需要的人才支撑来源,更要在体察民生的基础上,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与城市经济发展转型有机地结合起来。于是城乡职业教育统筹作为城乡统筹的应有之义,被摆上了淮北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

一、城乡统筹背景下淮北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从城乡区域统筹的角度来看,淮北市职业教育发展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管理和统筹规划不足

一方面,中、高级职业教育投资的规模和比例不协调,没有形成合理的阶梯规模结构,不能满足社会对各类职业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中高职在专业设置上缺乏有效的衔接。

2.体制不顺,条块分割

市区现有的职校分属于教育、劳动、体育、文化、卫生和淮北矿业集团等主管部门分管。在办学体制、运行机制上步调不一,各自为政,并形成管理分散、专业设置重复、无序竞争、资源利用率不高等问题,缺少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的机制。

3.办学规模偏小,发展后劲不足

淮北市现有的中职学校普遍存在基础弱、条件差、办学空间局促等问题,其规模总量、结构质量、培养能力、实习实训设施设备与工位等,与快速发展的中职教育极不适应,特别是民办学校在申请办学用地时面临的困难更为突出,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淮北市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4.专业设置趋同,缺乏竞争力

全市各职业学校专业相对集中在二产,无一产类专业,三产类的专业也较少。除了淮北艺校、淮北卫校外,几乎每校都开设了机电、电子、计算机应用专业,生产服务性专业则相对较少。由于开设专业大致相同,设施设备重复购置,资源效益不高,总体规模不大,培养能力不强,影响特色专业作用的发挥。

5.校企合作缺乏深度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主旋律,职业教育的先进性和“保鲜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业企业的建设和指导。目前淮北市几所中等职业学校都有合作企业,但这些企业参与教育教学的程度不一,影响力强弱不等,急需进一步发挥其参与热情,使其在学校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师资培养、职业标准统一规范、实训基地建设与资源共享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统筹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和体会

坚持以大职教系统管理思想为指导,从淮北区域整体经济发展和职教结构布局出发,统一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协调和控制全市职业教育发展,以保证区域内职教系统得以顺利运行,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职教自身发展的协调统一。

1.推进“四个统一”,突破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瓶颈”

(1)统一发展规划。根据淮北市人口、产业、经济等因素,把职业教育纳入教育整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职业教育规模、结构、发展模式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理调控职业技术教育招生规模和培训规模,统筹推进职业技术教育基地建设,合理布局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

(2)统一招生平台。统筹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加快整合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招生信息资源,构建市、县(区)两级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平台,营造良好招生环境。通过统一制定和实施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办法和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统一编印《淮北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指南》,统一编制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招生代码、专业代码,统一在初中学校安装职业教育宣传橱窗等方式方法,广泛宣传国家职业教育的资助惠民政策和职校学生成才典型,不断扩大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的认知度。

(3)统一资源配置。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别界限,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多种形式,加快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和重组。优化全市职业技术教育资源配置,统一办学资源和信息资源;鼓励职业院校相互开放教育培训资源,联合开发新的课程标准和精品教材,畅通师资互聘渠道;加快建设全市职业技术教育信息网络,逐步建立统一的学生、师资信息库,统一的教学数据库,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平台,统一的就业服务网络,实现职业技术教育毕业生信息平台与人力资源市场网络互连共享。

(4)统一人才培养评价标准。规范各级各类全日制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设备配置标准、评估标准和教育质量监控制度。统一技能鉴定机构审批标准,建立动态职业标准体系。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认证,着力构建技能人才与社会评价为主的多元评价体系。

2.创新机制,加快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步伐

(1)加强领导,强化市级统筹力度。2011年,淮北市委、市政府确立“超常规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目标,成立淮北市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由市长担任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分管人事、教育、财政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成员,负责对全市职业教育进行总体规划、领导、指导和组织协调。成立淮北市职业教育局,作为职业教育委员会办事机构,统筹协调管理全市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作。

(2)统筹财政资源,构建中等职业教育助学体系。一是在安徽省率先建立中职学生资助体系。2006年以来,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经费中列支专项资金100万元设立职业教育助学券和助学金,用于资助接受中职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完成中职学业;二是认真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制度,对各项资助所需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全部及时、足额到位;三是要求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从学杂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教育、财政部门定期督查;四是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对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的“全覆盖”。2011年出台的《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职业技能教育资助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凡就读淮北市所属全日制职业院校的淮北籍学生,如没有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者,由市政府发放1000元的技能助学金,连续资助三年,进一步增强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3)优化布局,强力推进职教园区建设。启动淮北职教园区建设,按照“政府统筹、整体规划、集约用地、统分结合、专业整合、资源共享、分校建设”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职教园区位于淮北市东部新城区,2012年9月破土动工,2013年年底投入使用,占地约2297亩,投资概算为20亿元,建成后的职教园区将成为苏鲁豫皖接壤地区具有特色和影响的“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实习实训中心、技能鉴定中心、技术研发中心、产业孵化中心、信息服务中心”,可容纳学生约8万人。

(4)整合职教资源,统筹专业建设。以启动职教园区建设为契机,加大对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力度,改变职业院校各自封闭、专业设置趋同的办学模式。合并淮北工业学校、淮北师范学校、淮北二职高和淮北艺校,成立淮北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化、集团化和集约化发展,并以合并后的淮北工业学校为基础,申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积极支持高职院校与中职学校联合办学,推进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模式;将淮北卫生学校并入淮北职业技术学院,整合两校专业资源,做大做精高护专业,努力打通中职、高职学习渠道。通过推进中职教育改革创新,统筹专业规划建设,不断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内涵,为实施“城市转型”服务提供人才支撑。

(5)统筹社会资源,营造良好职教发展环境。一是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民办与公办享有同等优惠政策,通过公办和民办两轮齐转、并驾齐驱,促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二是搭建投融资平台,积极引进民间资金兴办职业教育;三是优化师资队伍,2009年6月,淮北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开通引进高技能师资的“绿色通道”,建立健全了“双师型”教师激励机制和符合职教特色的教师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启动建立职业教育兼职教师人才库建设;实施校企“双挂”行动,定期选派教师到企业挂职见习,并选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挂职任教。

(6)统筹校企合作,促进中职教育集约化发展。2008年12月,淮北市首开市级职教集团先河,组建了以淮北工业学校为牵头单位的淮北机电职教集团,以淮北二职高(淮北商贸中专学校)为牵头单位的现代服务业职教集团。2009年11月,以濉溪县职教中心为牵头单位的淮北现代农业职教集团也宣告成立。三大职教集团的相继成立,顺应了淮北市城市转型和产业升级的现实需要,有效促进了校企合作、定单培养、实习就业工作和弹性学分制等教育教学模式改革。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的目的,开展校企深度合作,达到学校和工厂融合、教室和车间融合、校长与厂长融合、教师和师傅融合、学生和学徒融合、理论与实践融合、作品与产品融合、招生与招工融合、育人与增效融合,真正实现“课堂车间化、车间课堂化”。

第7篇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市局登记事务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加快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局研究决定,对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自测图件不再进行技术审核,自测图件中的技术问题,由土地申请单位自行负责。

对于仅有房屋所有权证,而缺少土地权源证件的宗地,可由申请登记单位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见附件),并经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认定、盖章。权属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四至界址与自测图件是否相符,四邻认界是否有权属纠纷。对权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的宗地,即可登记发证。

第8篇

在新年即将来临之际,回顾自己大半年的工作历程,通过不断努力学习,使自己的工作能力明显提高,在工作学习过程中,非常感谢领导及同仁对我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使自己有效率的完成各项工作。

目前的工作主要分为几大类:财务日常工作、行政人事日常工作、及采购下单合同管理、售后电话转接等工作。

1. 在财务工作方面,

1-1. 遵守原则对于每笔经手的现金,及时正确的做好每月、银行、现金等日记帐,使每笔资金的流向做到准确无误。

1-2. 定时盘点手中现金,核对账目,每月与银行进行资金核对,确保与帐面相符。

1-3. 同时,做好每周星期一同仁费用请款报销工作,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所有单据一律签附经办人姓名,作到粘贴整齐,金额准确。

1-4. 财务上,包括了每月按时统计进项、销项发票的开出及统计、开出销售发票及时送至客户并催款。每月按时汇整邮件至总部,按时到银行索取相应单据,以核实相应的转账资金领取收付款对帐单,整理报销单据并登记流水账目,加强支票管理,支票购回和付出要顺号登记,签发时要全套填写,开出的支票要经常清理,逾期未收回的要及时查明原因。

2. 行政人事工作方面,

2-1. 对于繁琐的行政人事工作,首先努力做好人事招聘配置工作,保证基本需求,目前人员;销售2人、技术3人、设计1人基本稳定,后续会继续招聘相关人员。长期注重与同仁的互动与交流,灌输企业文化背景及前景,了解他们思想动向,对他们有情绪时加以开导。每天做好售后电话转接工作,热情专业的对每一位来电访问的客户做好详细的笔录与解答转达给客户所需各部门处理。

2-2. 做好人员入职、转正、离职等相关工作,对转正员工及时办理社保.

每天做好上下班人员考勤记录,做好请假、迟到记录汇总.

每月10日前提前做好人员薪资表、10日准时网银提交,邮件发送同仁薪资明细表。

2.3.  做好采购下单、及合同管理工作,每月按合同需求及时与厦门采购下单,如需外购的产品及时询价下单采购并及时督促收发货物、清点数量,做好入库出库明细表.合同到期需预付、预收的款项及时支付与盯收款进度.

2.4 . 认真做好固定资产及资料管理、物品的进、出、存统计核算工作,公司员工资产进行登记,并注明使用人,对公司文件资料的归类、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

2.5 . 针对同仁开发的新老客户邮寄产品相关资料;应客户要求,发送产品手册。及时快递客户需维修之产品至总部维修部门。

2.6 . 每个月及时缴纳办公室电话、水电、物业及各相关费用,做到从不拖欠。

2.7 . 在与政府部门方面做好公司各证照年检工作,及时了解政府相关政策。

2.8. 补充办公日常所需用品的采购工作,做到货比三家 买到物廉价美的办公用品。 

第9篇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编办发〔*〕266号)、《关于做好*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苏编办发〔*〕3号)和市编办《关于做好全市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和*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盐市编办〔*〕6号)精神,为做好我县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和*年度年检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根据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省、市编办统一部署,从今年开始,我县所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都将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事业单位在线”进行,全部实行网上登记。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是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大力推进电子政务”要求和《江苏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精神,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方便事业单位和服务事业单位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和创新登记管理方式的具体行动;也是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提高其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实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对于减少事业单位申办登记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改善登记管理机关的社会形象,拓展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服务的深度,实现登记管理机关与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互动,都有积极的作用。各镇和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实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作为当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全县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扎实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业务的培训工作

由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今年首次在网上进行,事业单位负责登记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操作知识,才能圆满完成网上登记任务,因此有必要对具体负责登记工作的人员进行网上登记管理业务培训。我办拟于3月17日开始,与县人事局培训中心在县技工学校分期分批(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对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参训人员最好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术。请县各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并将所属事业单位的参训人员名单于3月16日前报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以便统一安排。

三、认真做好*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

(一)年检对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证书有效期为*年3月31日前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年检内容:

年检要围绕是否仍然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开展,主要审核登记事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重点是:

1、事业单位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包括使用的印章、标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

3、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

4、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

5、事业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的负责人是否一致;

6、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有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7、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8、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9、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10、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11、依法纳税情况;

12、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

13、涉及诉讼情况;

14、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

15、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三)年检需要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本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或验资证明;

4、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年检的方式与程序:

1、事业单位自查。事业单位依照《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我检查。自查的主要内容是:对照宗旨和业务范围,总结一年来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检查有无违规行为;检查已核准的登记事项与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变化,如果有变化,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

2、举办单位(主管部门,下同)审查。举办单位按照《条例》和年检要求,对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填报项目。

3、网上申报年检材料。事业单位在正式申报年检材料前应绑定《事业单位专用光盘》,并在规定时间内运行光盘,将举办单位审查后的材料填入年度检验报告书后,通过网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其他材料可通过网上直接上传、邮寄或传真的形式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材料申报后适时上网查看年检信息。

4、提交纸质档案材料。事业单位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的信息提示,将已通过的年检报告书下载,连同本通知要求提交的材料,一并报举办单位。经举办单位审查盖章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5、审核办理。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纸质档案材料经与网上申报材料核对无误后,办理年检手续。

(五)年检要求及其他相关事项:

1、县直各事业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年检材料,申报年检材料的时间为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工作人员接受培训后1周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的,应作出延期报送材料的书面申请。

第10篇

    现将国务院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国发〔1983〕128号文批准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办联合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你处,请转发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供办证时参考。

    附件一:民政部关于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3年8月26日、民〔1983〕民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国务院已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国发〔1983〕128号文批准,现予颁布实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七、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八、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1983年11月28日、(83)部领二字第261号)

    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结婚

    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4)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3.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以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

    二、华侨离婚

    1.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那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居住国内一方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3.夫妇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4.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与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经居住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如当事人双方对判决无异议,我可不干预。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对该判决又无异议,我也可承认它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书要在我国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5.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6.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适当措施。

    三、凡本规定未涉及的较复杂的婚姻案件仍请逐案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审批处理。

第11篇

为了适应本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保障房地产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就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范围内的房地产预售、出售、买卖、交换、抵押等交易管理、公证、登记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凡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投资经营者(除已经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资质审查批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外),均需遵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组建资质与其开发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根据规定的程序报经上海市外资委审批同意,并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申报备案;国内投资企业则应先报经市房管局审查批准后,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市已批准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则应向市房管局办理申请取得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方可开展开发经营业务。

二、房地产预售,须按一九八八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报经市房管局批准。批准预售后,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应在批准之日起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申报预售(注册)登记。

房地产预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后预买方应在二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预售登记。

三、房地产投资经营者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经投资开发并完成了一定比例的建筑工程量后需转让的,则必须先报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转让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公证后,应在二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登记。

四、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可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后方可出售;其中,未申请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售前则应先经市房管局批准。

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出售房地产(包括已经预售的)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出售合同,经向市公证机关申办公证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然后由买受人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按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投资经营者或业主,出售房地产应与买受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经公证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然后买受人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按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交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交换合同经公证后,应按上款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六、房地产抵押(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地产权益抵押、房地产权抵押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经公证后,应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七、房地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出售、买卖、交换和抵押等合同,应使用市房管局统一印制或认可的合同文本。

第12篇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现将**等8人投诉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本人持有一份、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案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8日,**等8人到我大队投诉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本人持有一份、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我队接待人员向**等8人发放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并对**、孙邦平进行初步了解(见《武汉市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但由于投诉人中有人未携带居民身份证件,故当时我队请他们提交了身份证复印后再受理。9月20日,**等8人正式向我队递交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投诉文书、居民身份证复印材料。我队于9月25日批准立案。另查,**曾于7月19日向我大队投诉昊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当日我队立即派员前往该单位调查了解,但由于该单位已停止生产且无人值守,故未能实施监察。

二、调查情况

据投诉人**称,其于2006年6月进入昊华公司从事化验工作。入职时,该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给本人持有一份,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其要求该单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本人持有一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支付生活费。

9月20日,经我队向青山社保处查询得知,昊华公司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号为10011872);另,**2001年1月至2006年6月由武汉永昌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9月27日,我队经办监察人员再次前往昊华公司调查,发现该单位仍然处于停业状态,故采取张贴方式向该单位送达《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青劳社监询字〔2017〕083号),并通知该单位所在辖区的网格监察协管员跟进掌握该单位情况,如发现恢复经营,立即与我队经办监察人员联系。截至目前,该公司仍处于未恢复生产经营。

10月中旬,**向我队电话询问办案进展,我队监察人员已将上述办理情况及办案程序电话告知**。

三、下一步工作情况

由于目前昊华公司处于关门停业状态,无法按劳动监察程序对其展开调查。下一步,待该公司恢复正常运营或联系上法定代表人后再依法查处。

第13篇

第二条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第十二条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14篇

域名登记管理者是负责对通用顶级域名(gTLDs)及域别代码顶级域名(ccTLDs)进行注册及管理的机构,其通常具有三方面职能:第一,域名登记,即作为域名登记者(domain name registrar),在经过检索核实域名注册人(registrant)申请注册的域名并未被其他域名注册人事先占用或未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域名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登记;第二,域名维护,即作为域名维护者(donmin name egistry),定期对域名注册记录数据库进行追加、更新,提供域名记录的解析和定位服务,以确保网络信息流动的畅通;第三,域名管理,即作为域名管理者(domain name authority),协调和管理与域名相关的各类技术及行政事务,例如域名技术标准的制定、域名结构体系的确定以及域名争议的解决等。美国网络解决方案公司(NSI)是原先在通用顶级域名领域中处于垄断地位的登记管理者,而域别代码顶级域名的登记管理者(通常为各国或地区的网络信息中心(NIc),例如我国。cn下域名的登记管理者即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则往往仿效当时的NSI模式,将域名登记、维护、管理乃至域名争议的调处职能一手统揽。而今,伴随着1999年9月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对NSI公司垄断权力的终结,国际上的域名登记管理模式正在经历巨大的变化。

通用顶级域名领域,ICANN继接手NSI公司的职权后推行了一系列分权措施:一是将通用顶级域名的登记受理权力下放并引入竞争,域名注册人可自由选择任何一家经过ICANN评估认可,并与ICANN签订委任协议的域名登记者(Accredited Registrar)进行域名注册;二是将域名争议的调处权利外放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而ICANN自身则致力于研究新顶级域名出台的可行性,以及对互联网络的治理问题(Internet Governance)加以探讨和实践。

ICANN大力推进的域名登记管理新模式在域别代码顶级域名领域同样引起了巨大反响。例如日本与加拿大相继于2000年7月与11月效法ICANN改革。jp和。ca下的域名登记管理体制;中国台湾地区于2000年10月6日终止台湾网路资讯中心(TWNIC)的垄断权,选出6家民间经营者。tw下的域名注册业务;而香港网络信息中心(HKNIC)现已委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处理。比下的域名争议。另据信,我国即将在经过充分研究及评估后,取ICANN模式之长对。cn下域名的注册及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作为起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目前已设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现已接受CNNIC的委托与授权,将于2001年1月1日起作为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中文域名争议。

考虑到目前域名登记管理模式中出现的职能分化新动向,本文所拟考察的域名登记管理者的范围拟适当扩大,即不仅包括集登记、维护与管理功能于一身的传统域名登记管理者(例如CNNIC),也将包括因ICANN模式的推行而权力分化后,仅具有负责域名注册或域名管理单一职能的域名注册者(例如经ICANN委任的域名登记者)和域名管理者(例如ICANN本身)。

二、域名登记管理者可能卷入域名争议的情形

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是域名登记管理者在行使各类职能过程中最通常可能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纠纷,其引发的主要原因是权利人认为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商业识别标记(如商标、商号、服务标记等),而域名登记管理者卷入此类域名纠纷又可大致归因于下列四种情形:

1.域名登记管理者成为权利人无法确定域名抢注者时的替罪羊。

由于目前域名的登记程序日趋简化,域名注册人对于域名注册的查询、申请、付费往往可以借助网络简便地“自助”完成,加之多数国家及地区对于域名注册持先到先得、不进行审查的放任态度,致使不少心怀恶意的域名抢注者(cybersquatter)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络的虚拟性掩盖自己的行踪。因此当权利人发现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在网络空间中受到侵害但却找不到抢注域名的加害人时,他们很自然的反应即是向侵权域名的登记管理者直接主张权利。

2.权利人为确保能够获得胜诉赔偿而追加域名登记管理者作为共同被告。

正如一位美国知识产权学者所总结的那样,由于基本不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资格限制,因此海外的域名抢注者多数是夫妻老婆店或是地下室里的小年轻。而权利人一旦下定决心将域名争议告上法庭,他们的诉讼请求将不再是单纯要回域名或是申请注销侵权域名这么简单,而会附加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赔偿金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往往会一并告上域名登记管理者,以求提高胜诉后实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3.技术故障原因。

虽然科学技术的日臻完善使得域名登记管理者因技术故障原因而卷入域名纠纷的可能性正在不断减小,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恰如一名英国法官在1996年著名的Pitman案判决中曾感叹的一般:“这(指技术故障)原本不应该会发生,但它却是确实发生了”。在Pitman案中,被告Pitman出版公司向另一被告英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NominetUK首先注册了系争域名“pimmn.co.uk”,但由于其后原因不明的技术故障,系争域名在不慎自动注销后被原告Pitman培训公司再次注册成功。结果Nominet在以“申请在先”为由将系争域名重新划归Pimaan出版公司所有后,被Pitman培训公司告上了法庭。

4.由于域名登记管理者的过错。

与上述三种情况相反,本种情况强调的是域名登记管理人的主观因素和恶意状态,即域名登记管理者或其雇员有从注册或维护某一域名的过程中牟利之恶意,例如故意同域名抢注者相互勾结,致使权利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域名被抢注。这里涉及到的另一法律概念是雇员责任问题,它是指即便存在真实恶意的只是域名登记管理者的雇员个人,但只要该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则域名登记管理者作为雇主也应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值得指出的是,本种情况似乎只是一种依据法理而进行的推论,因为至今尚未发生过任何一起域名登记管理者因其自身或雇员的主观过错而成为被告的先例。

三、域名登记管理者的法定免责

尽管如前文所述,域名登记管理者可能因种种原因卷入域名纠纷,但被诉与败诉两者却不能同日而语。由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如欲认定域名登记管理者在域名纠纷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则权利人必须证明域名登记管理者确实存在过错。而判例资料则显示国外法院在审理以域名登记管理者作为被告的域名案件过程中,总是一致地判定免除域名登记管理者的法律责任。例如在前述英国Pitman案中,法院虽然认定被告Nominet UK维护的域名注册登记数据库确实发生了技术故障,但却同时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会因此而获得支持。

而美国对于域名登记管理者法定免责的规定则更为完善。如在1997年的奥斯卡案中,原告美国电影科学艺术学会因被告NSI公司允许他人将原告的“奥斯卡”(OSCAR)及“学院奖”(Academy Awards)商标注册为域名(如“oscar.com”、“theoscars.com”及“academyaward.com”等),而向法院起诉,控告NSI公司商标侵权、商标淡化、误用原告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及与他人合谋共同进行商标侵权、商标淡化及商标误用。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判定:①由于NSI行使的域名登记及维护职能并未构成对原告商标的商业使用;因此对NSI的商标侵权、商标淡化及误用注册商标指控不能成立;②由于NSI的域名注册行为并未使任何与原告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商业使用领域,因此对NSI的不正当竞争指控不成立;以及③由于NSI无法事先知悉域名注册人将如何使用注册域名,且NSI无法对可能的域名侵权行为加以控制,因此对NSI与他人合谋共同进行商标侵权、商标淡化及商标误用的指控同样不能成立。

奥斯卡案的判决确立了域名登记管理者“无过错即无责任”的法定免责原则,该案的判决理由继而又通过多次反复地引用、实践、补充及完善,成为指导美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基准,并最终融入美国国会1999年12月制定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第3004条“责任限制”之中。该条第(2)(iii)款明确规定: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域名登记者、域名维护者或其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有从注册或维护某一域名过程中牟利的恶意,否则该等域名登记管理者将不会因为对某一域名进行了注册或维护而应当向任何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域名登记管理者的约定免责

除了在英美等国已有判例或立法明文免除域名登记管理者因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外。为了周全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域名登记管理者往往会在法定免责之外或在当地法律未对法定免责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约定免责的方式,即在由其制定和使用的各类格式性域名注册协议中订人免责条款,以求得在纠纷发生时,其可凭借该等条款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

域名登记管理者通过免责条款约定免除其法律责任的历史可追溯至由NSI公司早期制定的各类域名文件之中,而在目前以ICANN为主导的通用顶级域名登记管理模式下,ICANN通过其于1999年10月24日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约定免责作出了更为详尽、完善和周密的安排:

首先,《办法》在事前将合法地注册及使用域名规定为应当由域名注册人自行承担且与域名登记管理者无关的义务。《办法》第2条规定,域名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域名及在向任何域名登记者要求维持或续展域名注册时,必须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a)域名注册人在域名注册协议中填写的各项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b)尽其所知,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将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c)域名注册人对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非法目的;以及(d)域名注册人将不会以故意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的方式对域名进行使用。同时,《办法》还规定域名注册人应自行负责确定其注册的域名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其次,《办法》在事后规定域名登记管理者与任何可能发生的域名争议无关。《办法》第6条规定,域名登记者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域名注册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因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域名注册人不得将域名登记者列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域名登记者牵扯入任何此类程序之中;一旦域名登记者被列为此类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域名登记者将保留提出全部合理的抗辩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权利,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办法》第4条(h)款也相应规定,ICANN及域名登记者将不会参与由专家组负责处理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协调与运作,也不会对专家组作出的裁决结果承担责任。

由于在当前通用顶级域名的登记管理实践中,ICANN规定《办法》必须作为附件被纳入域名登记管理者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的域名登记协议之中,因此上述《办法》中关于免责内容的规定即借此转化为有利于域名登记管理者的免责条款和对域名注册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倘若权利人向域名登记管理者提起民事诉讼,域名登记管理者即可以该等免责条款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向受案法院举证。

五、CNNIC当前采用的法律责任模式及对其完善的初步建议

CNNIC是我国。cn域名的登记管理者,它集域名登记、维护及管理职能于一身,在我国的域名登记管理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该机构提供的服务终止,我国所有顶级域名为。cn的网址均将无法访问。笔者认为:为保障互联网络在我国的顺利发展,防止此类不堪设想的后果发生,CNNIC自身与我国立法部门均应当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使CNNIC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或被过多的诉讼所累。故在本文末,笔者将在分析我国目前对于域名登记管理者法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对完善CNNIC的法律责任模式提出一些初步建议。

(一)CNNIC当前采用的法律责任模式

我国现有域名文件中对于域名登记管理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处:

第一,关于域名注册人的责任。原国务院信息办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下称“《域名办法》”)第19条第(2)和(3)款,以及CNNIC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下称“《域名细则》”)第7条均明确规定:域名注册人应当(1)对选择的域名负责;(2)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以及(3)保证其对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第二,关于CNNIC在争议发生时的责任。《域名办法》第23条规定:域名注册人应自己负责处理任何因域名与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冲突而引起的纠纷,并承担法律责任;《域名细则》第13条更是将纠纷的范围拓宽至“所有由于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

第三,关于CNNIC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的责任。《域名办法》第23条和《域名细则》第13条均规定:在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其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等域名管理组织无关。而CNNIC在最近公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15条中将此进一步细化为:“在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除应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解决程序”。

(二)完善CNNIC法律责任模式的初步建议

1.规范约定免责制度作为基石。

将CNNIC当前采用的法律责任模式同前文第四节所介绍的ICANN约定免责制度相对照,不难发现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之处,由此足见我国在域名登记管理者的约定免责问题上同国际通行的作法尚较接近。但两者之间的差异仍然存在:即在ICANN约定免责制度下,各种关于免除域名登记管理者责任的约定通过作为域名注册协议附件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这一纽带,被有机地转化为域名登记管理者享有的各项合同权利。而在我国,《域名办法》和《域名细则》则均为与域名注册协议相互割裂的独立文件。笔者认为如果不将该等域名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转化为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合同效力的约定,由于《域名办法》和《域名细则》的制定者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处于相对低位的层级,因此这些域名文件的法律效力将很容易受到挑战和冲击,从而使保护CNNIC的相关规定可能沦为一纸空文,故笔者建议应规范约定免责制度,由CNNIC采用明示方式,将各类域名文件中关于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条款均直接归并入CNNIC与域名注册申请人间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之中,以合同形式为保障自身合法权利提供基础。

第15篇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然而,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却没有对股权质押的出质登记作出任何规定,只规定了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由于该股权质押没有向任何中介机构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该股权被质押的事实应该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股东名册又保存在被出质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该股权质押就不会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任何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使得质权人的质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依赖于出质人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质人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虽然出质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事后私自将该登记予以删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东名册,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就会严重危及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这样一来,显然对质权人非常不利,也非常不公平。而这恰恰就是笔者在本文中所要指出的《担保法》关于股权质押规定的缺欠。

既然《担保法》存在上述缺欠,就应该对该缺欠予以完善。那么怎样对其进行完善呢?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完全可以借鉴《担保法》第七十九条关于以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规定,对关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规定作出如下修改,即:“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被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样一来,该股权已经被质押的事实就会被记载于由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所保存的企业工商档案之中,社会公众也完全可以通过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查询,获悉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能够使该股权的变动处于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的有效监督之下,使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私自转让该股权或者以该股权重复出质的恶意行为不能实施(因为,如果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欲转让被其质押的股权,则必须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该转让行为才生效,而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就会发现该股权已经被质押的事实,就会向出质人索要质权人同意转让该股权的书面文件,如果出质人未经出质人同意私自转让该股权,自然无法提供该书面文件,也就转让不成;如果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欲将该股权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则需要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而在办理出质登记时,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同样会发现该股权已经被质押的事实,这样如果出质人无法提供该质权已经消灭的确凿证据,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自然不会为该股权重复办理出质登记),从而起到保障质权人的质权能够顺利得以实现的良好效果。

实践证明,现行《担保法》存在许多重大缺欠,而由于司法机关进行法律解释的权力有限,有的缺欠是无法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能够予以弥补的,况且即使司法解释能够予以弥补,也只是权宜之计,因此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该尽早把彻底修改《担保法》列入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