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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建筑业税收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呈稳步上升趋势。然而,现行建筑业税收征管中仍存在部分问题,文章从征管现状出发,结合行业自身经营特点,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建筑业税收征管。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征管;工程项目
一、建筑行业的经营特点
一是建筑业涉及面广,生产周期长短不一。建筑业就是生产建筑产品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活动的集合。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45-2002),建筑业主要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及其他建筑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由此可见,建筑业涉及面较广。由于各个分行业间经营内容区别较大,进而导致生产特点差异较大,生产周期长短不一。如房屋和土木工程作业工期长,或跨年度,或时断时续跨越数年;而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工期则较短,短则数天即可完成。
二是建筑企业数量庞大,从业人员多,以建筑业尤为突出。根据国家统计局投资司的相关统计报告:到2004年末,我国建筑行业拥有建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建筑户近70万个,从业人员3,270万人,营业收入32,426亿元。建筑行业中的主要力量是建筑业企业,全国近13万家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达2,791万人,拥有资产超过31,600亿元,当年完成施工产值约31,000亿元,实现利税1,830亿元。
三是建筑行业经营规模大小不一,经营地点流动性强。根据国家统计局投资司的相关统计报告:到2004年末,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占44%,就业人数占84%,完成建筑业产值占83.8%。从上述数据可见,房屋和土木工程业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相应地,从事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完成产值少。此外,建筑业的经营地点就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地点,其经营内容决定了建筑业经营地点的流动性较强,这些都给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挑战。
四是建筑行业经营方式多元化。目前,建筑行业竞争激烈,纳税人为规避风险,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承包经营等方式。一些资质低的建筑企业或无资质的工程队,甚至通过向有资质的大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管理费后挂靠大公司,以大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和签订合同以经营、独立核算。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容易混淆建筑业的纳税主体,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困难。
二、现行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建筑行业涉及的营业税及其与增值税征税界限不清。建筑行业涉及面广,较多经营业务与服务业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给基层税收征管造成了一定困难。如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建筑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可实际情况中,消防设施、电梯、管道设施、通风设施、空调及智能化系统的维修保养是鉴定为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服务业还是增值税就很难把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笔者认为:凡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资产的维修保养应该按照营业税——建筑业——修缮进行纳税鉴定。
二是建筑业营业税应税收入确认难度大。出于建筑行业生产周期长短不一等原因,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已就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四条规定,其结果就是无论采取何种结算办法,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均为收到工程结算价款或与发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人。但在具体实施中,工程款的结算有多种方式,以上四种规定不能全部涵盖,而大部分都属于规定之外的结算类型,即虽划分形象进度,但采用其他结算方式——不定期结算。这就给营业税应税收入的确认、进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认带来困难。
三是经营方式异变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难点。如挂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税务部门实行以票控税只能监督其交纳流转税,所得税的上缴缺乏监督,不能保证及时入库,年终汇算清缴时,大公司账上不反映挂靠单位的收入和成木,造成该项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四是税收政策制定层次低,扩大了税负不公平。一般情况下,总局制定框架性税收政策法规,省局进一步细化,各地再根据总局和省局的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由于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地点流动性强,这就给政策执行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如,根据国税函[1997]524号文件规定:对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而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原则上在工程作业所在地办理个人所得税事宜。大框架既定后,各省局又纷纷出台相应管理办法,部分省市允许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省市对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的比例又可能各不相同;此外,若附征税款回机构所在地无法抵扣,重复征税现象随即产生。可见,这种地方政策
本身的不统一直接造成纳税户之间的税负不公,影响了部分纳税户的纳税积极性。
三、完善建筑业税收征管的举措
一是建议以工程项目为主线,实现营业税信息征管。由于建筑业实行属地管理和属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某个具体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本地企业在本地承接的建筑(下转第43页)(上接第30页)工程项目、外地企业在本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本地企业在外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因此,完整的营业税管辖范围应包括上述三块。对于本地项目,具体建筑项目又存在下述对应关系:
一个建筑项目一个建设单位
一个及以上总包工程一个及以上总包单位
零个以上分包工程零个以上分包单位
工程项目作为建筑行业的基本衡量单位,以其为主线,按照本地工程项目和外地工程项目,本地再按照一个建筑项目对应一个及以上总包工程对应零个以上分包工程的关系,实现建筑业营业税信息征管,将大大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建议以建设单位为源头,优化代扣代缴制度。从上图也可看出,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具有惟一对应性,其数量少于总包。同时,建设单位既是工程项目的起始源头,也是工程资金的源头。因此,若改为以建设单位为主体推行代扣代缴制度,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税务机关需要面对的纳税人数量,降低税务征管难度,强化税收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可以极大地强化源头管理力度,减少税款流失。
三是建议以项目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通过项目信息化管理,尤其是本地企业承接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税务机关在实现对管户收入完整管理的同时,就顺利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管理。
四是建议提高税收政策制定层次。提升税收政策制定层次,可以较好地解决建筑行业经营地点流动性强所带来的税收政策执行难度大、重复征税等问题。由总局统一制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弱化该问题;由某一区域统一制定,可以在该区域弱化该问题;由省局统一制定,则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弱化该问题。
【参考文献】
[1]陆伟,程瑞林.实行户籍式管理对强化建筑业税收管理有积极作用[j].经济研究参考,2003.
一、当前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混淆建筑业的纳税主体,计税收入申报随意性强
具体表现有两种形式。一是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收取固定利润或管理费,合同内容上明确被承包工程的各种税收由承包者负责。从合同性质上说,这属于内部合同,对外没有效力,所谓的承包者负担税收也是依据不足的。从现行的营业税法规解释来说,建筑业只有在工程分包或转包的条件下才构成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否则只能是发包者为纳税人,可在实践中却难以界定。土建工程多元化的经营方式,出现不规范的无序行为,造成了在税务法律法规的空白。二是挂靠工程。一般是挂靠者自己找工程,自己落实资金,自己组织施工,仅以被挂靠人合法的名义去从事建筑施工业务,被挂靠人通常按约定的比例收取管理费。因此,在税收处理关系上,也同样存在第一种形式的问题。
(二)财务会计管理混乱
建筑业基本上设有财务会计部门,但真正精通建筑专业的会计人员却很少,可以说是属于会计质量不高的行业。现在的建筑企业采用灵活的经营机制,大量采取承包、挂靠经营,导致账户所反映的数据有很大的水份,普遍存在未按时结转工程结算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虚列或多列成本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大量建筑承包商实际暴富与账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存在巨大的反比,一边是名车豪宅,一边是微利亏损,真正按承包所得足额上交所得税的几乎微乎其微。所以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账证失真,甚至存在做假账的现象。
(三)对外来施工企业税收管理水平滞后
由于建筑市场的开放,目前外来施工企业占本地建筑业的营业额逐年增大。虽然外来施工企业所占份额很大,但税务机关在纳税管理上却远不如对本地施工企业的强,大多采取“守株待兔”的管理方法,企业只开张发票让其交一次税,很少归并到日常管理去。在实践中对外来施工企业管理现行只有以《外出经营许可证》作为唯一的联系证据,只要有《外经证》就不要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而机构所在地对《外经证》管理也是相当松懈,很少真正核实外出经营税收交纳情况,出现了经营地与所在地两头都不管的漏洞,使《外经证》未成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措施,反而有点让纳税人逃税作借口的味道。
客观方面,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地很少有财务会计部门,涉税事项联系相对不便,账证核算也不健全,税务机关很难及时掌握其经营情况,做出相应的措施。但是,造成问题主要还是主观原因。首先在思想上,税务机关一直以来偏重营业税管理,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管理不够重视,很少主动与建设单位、城建部门取得联系,也没有经常去工程施工现场去核查。其次,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业税收管理制度,长期以来,建筑业税收管理政策在一个地区不相统一,除营业税相对统一外,其他税费各地执行都不相同,甚至相差很远,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就差别较大。再次,执行政策没有完全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施工单位外出经营作出了一些具体的税务规定,但在实际中执行力度有限。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行业税收征管,强化“源头控管”
首先要加大对建筑业的稽查力度。建筑业的税收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大,应及时采取“以查促管”的办法,采用自查和开展调查的稽查方法,对少数自查不认真的企业予以重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要积极探索对建筑业有效的征管办法。根据其行业特点加强征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从招投标环节入手,对建筑施工企业名称、项目施工地点、总投资额、建设单位等情况建立相应台账,及时掌握工程的进度及工程分包、转包等情况,实行有效的跟踪监控。
(二)加强行业税收征管与推进建筑市场规范化相结合
1.加大《建筑业管理条例》的执行力度。对行业的业主、承包商、中介服务机构、建筑工程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作具体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范围,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2.规范工程招投标。全部工程应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在工程开标前,首先确保工程所需资金已当位,严防工程完工后形成坏账;其次工程中标后,单方不得随意压级压价以降低工程造价。
3.规范收入的确认方式。将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几种体现收入实现的确认方式明确化,使行业统一按相同模式操作,建筑业企业不能如实提供计税收入,或因垫资及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计税收入的,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计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决算金额清算税款;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税款,待决算后进行清算。
4.将建设单位列入建筑行业税收缴纳的责任主体。规定建设单位应对税收缴纳情况负有一定的责任,实行与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上的双向监控,实行利益约束,以达到规范市场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的目的。
(三)规范内部承包工程管理
对施工单位实行内部承包按期上缴固定利润或管理费的经营行为,可确认为施工单位为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即不论在签订合同上是否所列税收由内部承包人负责,也不论内部承包人是否上缴利润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款是否通过施工单位帐户核算,该工程的纳税人均为施工单位。税务机关认定所有的涉税事宜均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除承包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外),由施工单位履行纳税义务。如果内部承包人行为构成涉税违法违规的,施工单位连同内部承包人共同承担税务行政责任和司法责任。这样认定的依据是《建筑法》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承包建筑工程后不得再承包,否则属于违法。从合同法上说,内部承包合同只能是施工单位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实行内部承包可理解为是工程责任制的承包,并没有改变与外部各种关系的法律地位,内部承包即使出现了问题,也只能说是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追究责任的应是施工单位。
(四)加强挂靠工程管理
对挂靠施工单位上交一定比例管理费的经营行为,可比照分包工程税收处理政策,确认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被挂靠施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理由是被挂靠施工单位没有投入经营资金,不承担风险,仅仅为挂靠人提供合法经营的名义。因此,如果挂靠人行为构成涉税违法违规的话,被挂靠施工单位全部要承担税务行政责任和司法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工程挂靠行为从开始就存在形式上的不合法,可已既成事实了,而表示事实的真实意思是挂靠人,按照规定同样能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人,独立承担税务行政责任和司法责任。被挂靠施工单位既然提供了名义,收取了管理费,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发票,就要负责扣缴挂靠人应交纳的各种税收。
(五)规范财务会计行为
这需要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首先,要落实各项财务会计的培训制度,强化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思想上杜绝做假账,在行动上兼顾企业与国家利益。其次,要经常开展会计税收专业业务的辅导咨询,提高办税水平,准确核算收入和支出,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再次,要加强对会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考核,对工作成绩出色的,要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表彰,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特别是对做假账、故意偷税等十分严重的行为,要采取严厉措施,该吊销会计证的要吊销会计证,该行政处罚的要行政处罚,该追究司法责任的要追究司法责任。
(六)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
首先,要主动联系,巡视管理。建立工程作业信息传递制度,主动与计划、城建、土管、银行等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本区域工程作业动态情况和基本资料。建立工程现场巡视制度,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实地稽核,及时做好税收宣传咨询,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办理各种涉税事宜。
其次,要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做好税务户籍登记,审核《外经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施工承包合同及其他涉税资料。建立施工单位办税员联系制度,要求施工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办税,保证相互联系,同时将办税员纳入本地办税员管理,参加相关的办税培训及考核。
农村建筑业税收管理分析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农民对居住环境期望值越来越高,省委提出的文明生态村建设更给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我市多数村庄进行了整体规划,新建房屋的农户越来越多,不成规模的个体建筑队比比皆是,这同时也给建筑税收征管带来了一些问题。对照这个问题笔者进行了调查,现分析如下:
一、农村零散建筑业的现状
农村建房户大都是利用农闲时节进行房屋的新建和翻新,从事房屋新建和翻盖的建筑施工队也都是季节性的,没有固定的人员组织,基本上是由一人牵头,临时承揽、临时组织、干完分钱,揽活再组织的形式。农村零散建筑业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农民建房时间的不确定性。农民在建房前,必须先向乡镇的土地管理所申请批准宅基地,然后才可以建房,但批了宅基地后,有当时就盖房的,也有三、五年不盖,直到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时,才开始施工建房,在施工前也不用和任何单位打招呼,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农民建房情况。
(二)农村建筑施工队不成规模。由于农民建房比较零散,基本都是个人建房,投资规模小,不需要大型的建筑工具,大部分的建筑施工队都只具有最基本的施工工具,其中一些还是建筑施工人员自己的,属于有工程就集中在一起干,没有工程就散伙,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工人的工资由承揽人员根据工程情况实行日工资或包工,没有工程时就各自务农,不再发放工资。
(三)建房户投资的灵活性。农民修建房屋的计划性很差,往往在建房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喜好不断地调整设计和投资额,或者实际投资远远大于计划数,或者由于资金的不足其实际投资额小于计划数,出现很大的差距。
(四)税源分散,税源监控的难度大。农村零散建筑业施工队分布在各个行政村或自然村,而建房户更是每个村都有,税源较为分散,给本来就征管力量不足的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困难,税收监控和税款征收的难度较大。
(五)纳税意识差。由于纳税主体纳税观念淡薄,对实现的应税收入能逃则逃,能漏则漏,加之又无正规财务计账,当税务干部检查时百般抵赖,给管理工作造成困难。
二、对加强农村零散建筑营业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如何才能加强对农村零散建筑营业税的管理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广开宣传渠道,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尤其是农村形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良好纳税氛围;二是切实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农村建筑业营业税的专项税法宣传。这几年,我们在税法宣传上的投资不少,但效果确并不明显,其根本的一个原因是针对性不强,只是进行表层的宣传,对单税种的深入宣传少,造成一些纳税人知道应该依法纳税,但究竟纳什么税,如何纳税却一知半解。因此,要加强对营业税的宣传,尤其是面向农村的建房户和建筑施工队,使其了解应该纳税、怎样纳税、纳多少税、偷税要受到什么处罚的问题,促使其主动纳税;三是认真开展纳税辅导,针对建房户和建筑施工队关心的和弄不清的税收问题,及时提供纳税辅导,以保证税收征管的准确到位。
(二)充分依托社会力量,搞好协税、护税工作。一是乡镇村干部要经常深入各村开展工作,对农村的农民建房情况进入深入了解。建立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包村干部和税务所干部组成农村零散建筑业协税、护税组织,健全税收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由包村干部和土地管理所及时向税务所通报农村建房情况。二是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加强对建筑施工队的税收监控。建立健全村委会负责制度,村委会要详细掌握辖片内的建筑施工队的数量,并对承揽人员和施工队情况进行登记,掌握承揽房屋数量。建立建筑施工队施工情况动态监控台账,加强对建筑施工队实现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所根据建筑施工队承揽的房屋数量和建筑工程费,依据《石家庄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及时向建筑施工队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确保税款的足额入库。
(三)规范管理程序,建立详细的税源登记台账。按照各村在乡镇土地管理所审批宅基地的情况,及时与乡镇土地管理所沟通,由税务所建立农村零散建筑业税源登记台账。包村干部要及时掌握每个村的农民建房情况,由税务所分别按审批宅基地、准备建房、正在建房等类别进行分类登记,确定税收监控的重点,从源泉控制农村零散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源。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筑业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包括:房屋建筑、路桥施工和装饰、水利、土方、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税收征收管理由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所纳税款作为项目所在;地(场、区)税收任务。
第四条建筑业纳税人(施工单位)承建建筑工程,应当及时到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建筑项目税务登记,建设单位凭税务机关发放的《市建筑项目登记证》,向市建设局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筑业纳税人办理建筑项目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建筑项目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
(五)工程预算;
(六)建筑业纳税人开户银行、帐号;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税务机关审核合格后应及时发放《市建筑项目登记证》,建筑业纳税人据此申请开票。
第七条建筑业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以及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及其他价外费用。
第八条建筑项目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九条建筑业纳税人应当向市建管处或市交通局申请开具《省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据此向建单位或,总包人(分、转包人)收取工程价款或工程预付款。
第十条建筑业纳税人凭以下材料向市建管处或市通局申请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
(一)《市建筑项目税务登记证》原件;
(二)开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程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本市所有建设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支付建筑、安装、修缮、装修和其他工程作业工程价款或工程,预付款讨,必须向建筑业纳税人索取《省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严禁建筑业纳税人以收款收据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和预付款项。
第十二条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应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制度》,责成税收管理员对责任区内的建筑项月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工程结算情况等动态数据。
第十三条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建筑业税收的征收管理。
(一)市发改经贸委在对建筑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同时抄送市地税机关;
(二)市建设局应当按月向地税机关传递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情况;
(三)市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向中标单位发放《市建筑项目登记通知书》(一式两份),通知中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地税机关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税务登记;
(四)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结算;票据使用、应缴税款等情况的审计;
(五)市建设、交通、水利、城管等部门和各政府(场、区)在拨付政府投资工程款项或预付款时,应当依据《省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填列的工程款金额支付;施工单位使用收款收据的一律拒绝付款;
(六)各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下属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或预付款时依法取得《省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第十四条建筑业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的税收管理的现状
(1)我国的建筑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目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的素质比较低,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资质方面欠缺,其等级较低,这其中包括一些个体建筑户、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等,这些工程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例如分包、转包、挂靠等,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向一些建筑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任其对工程实施管理,且这些人员纳税观念淡薄,不利于企业税收的管理。(2)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征收不协调,存在以票控税的管理问题。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有效模式就是以票控税,但在征管运行中存在着不协调性,而实际中,大多数施工队工程大多是由施工部门先垫资,且一些施工单位税金没有按规定及时入库,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开票时很繁琐,开票时需要管理部门的核实证明或者其他证明,以致税务管理的不协调。(3)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一些建筑施工企业挂靠许多的单位,以致企业本身的诚信度较低,这样就会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在报送材料时,很容易出现误差,建筑施工企业对资产负债的核算不规范,企业成本核算混乱,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的企业提供的发票单据与实际的施工情况不相符合,企业没有按照规范申报所得税,导致部分工程结算不及时,因此,税款的也不能按时申报。(4)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缺少纳税的意识,对于税法的认识较清。目前,建筑企业存在欠税的问题是由于流动资金不足,以致企业没有能力缴纳税款,造成欠税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归因于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意识比较浅薄。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建筑施工企业的部分经营环节不够透明。建筑施工企业的作业流动性较大,施工项目的分布面广,野外作业的情况较多,在流动的过程中,施工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够透明,施工企业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注册的是地税务机关,这些机关对于施工企业的经营状态,往往在事后追讨方面不够重视。(2)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在市场管理方面,企业的综合控税力度不够,一些税务部门与相关建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
三、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1)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会计核算制度。企业根据标准和财务制度才能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可以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从而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技能,建筑施工企业要改革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以信息化管理为核心工作,制定合理的专业化分工体制,通过宣传培训,使得财务人员熟悉税收政策,以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水平。(2)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工程的合同要规范,工程项目的各项支出要得到严格的控制,加强质量监督。(3)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的项目核算申报制度,强化企业员工的法制观念。建筑施工企业要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实行项目的细则划分,明细项目的申报制度。纳税人要对项目进行明细申报,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进度,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条例实施申报。同时,施工企业要强化企业员工的法制观念,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关法制方面的教育,加大建筑企业人员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教育,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4)对外来施工企业要加强税收管理工作。对于外来的施工企业要进行登记,根据外来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外来企业的经营管理要规范。一些外来企业缺少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因此,这些企业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就会带来很多的不便,导致税务机关对外来企业的经营情况很难掌握。对外来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要进行仔细的审核,在施工期间,外来施工企业要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认真的监控和审核,以防止企业所得税流失。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行业的发展已不再是单一的对外承接施工任务,从而提供劳务作业,建筑行业的发展也有了创新的手段,目前,很多建筑行业都开始自行开发建筑产品,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进一步变化也增加了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负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税务问题的管理,以促进建筑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德利,周桂权.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5)
关键词:建安企业营业税征管措施
一、建安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
(一)建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难点
首先,由于建筑材料中的砖、瓦、沙、石采购对象大多是个体私营性质,财务核算混乱,发票提供极不完善。同时,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工程进度往往不符,很难确认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其次,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承担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多,大部分企业带项目挂靠,接受挂靠的大中企业只是名义上的工程承包人,只想收取管理费,而忽略其应履行的代扣代缴义务,造成所得税计税依据失真。此外,建筑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计税收入、费用混淆。实际上,总承包人将一个工程分包给多个分包人以及层层转包的现象极为普遍,再加上某些工程的特殊要求,总承包人要对分包人或转包人进行人工技术指导或提供特种设备材料等相关费用,一些承包人就利用这条政策任意扣减分包或转包营业额,同时还将这些费用在自已的账内列支,这样不仅少计了营业收入,而且还多列支了成本费用,造成了所得税税款流失。
(二)分包工程中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难点
在工程分包的结算过程中,工程分包、转包现象普遍。由于发包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许多工程项目完工后,数年不予兑现工程款或不进行工程决算;还有以工程完工后的房屋或其他一些财产进行抵顶工程款,使税务人员无法准确核算应税所得额,直接影响税款的正确计算。因此怎样处理分包业务,提取缴纳分包业务过程中的流转税是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之一。
(三)建筑工程业务量大,分布广,工程施工周期长
建安企业工程一般在几个月至几年,而且工期综合交错,掌握其信息的难度大。建筑工程在立项时,虽然在建委、计委、税务等部门均有登记,但是承建单位并未登记,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建安企业漏报、不报工程项目,从而直接影响建筑业的税收收入。
(四)施工企业涉及增值税的管理难点
税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由于在建筑行业的经营范围中,大部分应税项目都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很少与国税机关发生征纳关系,因此个别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意识比较淡薄,不能准确了解税务机关有关增值税的纳税管理要求。建筑安装业中国下一步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重点领域
(五)工程结算过程中存在的涉及营业税的管理难点
首先,虽然我国税法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承建方,承建方作为取得建筑收入的一方,纳税也无可厚非,但是按照常理说,羊毛出在羊身上,乙方纳税也最终是由甲方承担,无非是体现在建筑成本上与否,如果纳税则体现在建筑成本上,如果不纳税则不体现在建筑成本上。由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以全部的工程营业额为依据,一般地说较别的经济行为大,所以税款也显得很重要,巨大的利益驱使使得双方不惜铤而走险来逃避纳税义务,最终体现在不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上。
其次,我国原来的政策规定,对建筑方可以收取一定的纳税保证金,但现在税收政策有了新的变化,规定建筑业的纳税时间为甲方给乙方付款的环节。也就是甲方若从帐务处理上不给乙方付款就用不着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收,而对于农村的建筑队来说,双方没有账务核算,只是一手交房一手缴钱,就更无法掌握拨款的具体数额与具体时间,即便是付了款说没有付税务机关也没有办法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往往是税务机关问建筑的双方,没有一方愿意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税务机关征收的手段只剩下了向双方讲道理,这就造成建筑业营业税及无法按时足额入库。
最后,营业税的执法非常难以进行。在平常的执法过程中,用得最多地是扣押物品的方式。但这也出现不少问题:一是到了执行现场,没有值钱的东西需要执行;二是老板伙同工人集体抗拒执法,税务机关的人员又不向公检法那样能拿着手拷子拷人,对纳税人又不能打不能骂,有身体接触也许被赖上,弄不好上访闹气地把税务机关说得一无是处,因此,营业税的执法过程也是非常难以进行的。
二、建安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解决措施
必须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和企业财务制度的差别用税收会计的形式进行核算,便于企业申报;加强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并通过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辅导培训,不断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尽快达到按帐核实征收的水平;必须改革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尽快建立“以信息化管理为支撑,以征、管、查专业化分工体制为保障,集中征收、专业管理、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管理体制;要达到通过宣传培训,让企业财务人员了解税收政策、会正确计算各项税款和填报新纳税申报表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水平。
(二)分包工程征税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企业应建立专项工程内部监控制度,在工程在建期间,要规范合同,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将工程层层转包。自营工程应编制工程成本计划,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出包工程应当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有条件的,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所选定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符合该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工程出包时,企业必需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前,应当由企业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拨款全面负责,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质量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财务部门应按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或合同等有关规定拨款,禁止超过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拨款。
(三)加强外来施工企业报验登记,规范
外出经营管理外来企业管理不规范,经营情况较难掌握。部分外来企业在施工地很少有专门的财务部门和人员,对涉税事项的联系相对不便,各种账目不健全,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经营情况。因此,对施工单位持外经证报验的,应对提供的外经证和施工合同认真比对审核,以防施工单位和施工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期间应将工程款支付情况逐笔登记。对超期、超额未回原地缴销的外经证,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到其注册地税务部门,防止企业所得税流失。
(四)建安企业增值税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从现行营业税规定来看,建安业的征收范围为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建安业改征增值税后,除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注释中“其他服务业”中增加建筑物清洗、养护列举项目,再将修缮作业中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养护作业单独划出继续征收营业税外,其余基本适用增值税征收范围。针对个别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意识淡薄的特点,对内部机制不健全,时常出现"零负申报"现象,纳税意识淡漠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工程结算涉及营业税的难点解决措施
工程结算涉及营业税的难点主要在工程让利及提取的税金金额与甲方代扣代缴数的时间性差异,为解决这一难题建筑施工企业在按《建造合同》确认工程结算收入时应尽量与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保持一致,尽可能的按甲方审批的工程结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计算提取营业税。我国税法规定从纳税义务时间起点算起(即与甲方办理完结算,包括甲方确认的划线)凡时间超过6个月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缴收该部分税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尽可能的自己去工程所地税务机关缴税而不要让甲方代扣代缴,若甲方强制代扣,则回款时必须让其提供代扣代缴税款证明。
三、总结
本文针对建安企业的税收特点,分析了建安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难点,提出了建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相关问题的一些解决措施,对加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庆.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J] 金融经济 2006(11)
[2]任文辉,王玉梅.浅谈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6(9)
关键词:建筑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企业所得税是建筑业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企业经营发展和参与竞争存在影响,因此研究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界定与利弊
现行税法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并存,适用于不同经营状况的纳税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和税款缴纳数额有直接的影响,关系着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因此适用何种征收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意义重大。
(一)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界定。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额并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则是指纳税人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形,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征管法明确规定了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上六类情形符合其中一项,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核定,目前北京市主要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
(二)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关系。由于长期适用核定征收,很多建筑业纳税人有一个误解,即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主要的征收方式。但实际情况是,从国家设置企业所得税一开始就是以查账征收为主要的征收方式。从两者关系来看,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征收本源方式,而核定征收是针对目前部分纳税人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而采取的权宜之举。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不是一般的并列关系,而是以查账征收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补充关系。不仅仅在我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查账征收方式作为主要的征收方式,以核定征收方式为补充。因此,在实际税务工作中,应以查账征收为一般原则,以核定征收为例外。对于能够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三)建筑业企业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比较分析
1、查账征收。正如有些学者所说,“查账征收方式具有让纳税人自主地、民主地分担国家在行政上各种课税的功能,是一种远比核定征收更具有伦理性的收税方式”。查账征收较之核定征收,更为规范、更为科学、更加能体现纳税人纳税自主性,就建筑业而言,它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查账征收能够促进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更准确地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为企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财务会计是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有效的会计信息可以为企业提供有用的决策支持,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核定征收由于对财务会计核算要求较低,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进行财务健全的积极性,而查账征收对财务制度、账册设置以及原始凭证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可以促进企业建制建账、规范财务行为,使财务信息更准确地反映出企业效益状况。
二是查账征收较核定征收更有利于企业间公平的实现。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是国家根据各个行业各个地区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测算得出,是统一的硬性标准,因此只能代表行业的总体水平不能反映单个企业的经营状况。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实际利润低甚至没有利润的亏损企业也要交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这显然是违反企业所得税以收益课税的设税本意和税法公平的。而查账征收是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纳税,收益多多纳税、收益少少纳税、没有收益不纳税,更符合公平的要求。
三是就当前建筑业经济状况和现行税收政策而言,查账征收较核定征收企业税负要低,更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发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税负差异主要体现在利润率与应税所得率的比较上。核定征收是分行业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用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税率确定应纳所得税额。因此,对于利润率高于应税所得率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能够令企业少缴税款,而对于利润率低于应税所得税率的企业,核定征收会导致企业税款增加,税负加重。目前,北京地区建筑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9%,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税负率为2.25%,而就建筑业经济现状而言,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是远远达不到9%的,因此,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税负水平要高于查账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状况和财务人员水平要求比较高,企业的纳税成本也相对较高,对于经营规模较小、财务不健全的纳税人适用查账征收难度很大,若无法实现正确核算收入、成本或者取得合法的凭证,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进而无法实现税款应收尽收。
2、核定征收。虽然在前文分析中核定征收较之查账征收有很多的弊端,但核定征收作为税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征收方式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其优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税款计征简便,对企业财务水平要求较低。在核定征收方式下,企业只需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总额,即可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对企业财务会计及办税人员水平要求不高,同时,纳税申报程序也相对简单,方便企业申报纳税。
二是计征标准确定,促进税款征收。在企业财务不健全的情况下,由于无法实现正确核实,很多企业存在成本混乱、多列支出的问题,核定征收方式由于对同一行业适用统一的计征标准,因此能够避免企业因无法正确计算税款而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确保税收收入的实现。
三是征管相对简易,降低基层税务机关管理压力。随着现代经济发展,企业经营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同时新增税源数量大、类型多,这为企业所得税的日管带来了很大难度,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征管压力日益增大。核定征收方式相对查账征收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要低,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都相对简易,能够有效降低基层税务人员的征管压力。
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各有利弊,查账征收更符合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原理和税收公平,但要求较高,适用于财务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而核定征收作为查账征收方式的补充,相对简单易行,适合于财务不健全的企业的征管。
二、建筑业企业经营类型及财务核算分析
(一)建筑业企业经营类型。按照目前建筑业经营情况,可以将建筑企业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有资质的企业,有一定经营规模,财务相对健全,能够实现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二是没有资质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非独立法人,通常以分公司形式存在,财务上不独立核算,纳入被挂靠企业统一核算,且由被挂靠企业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是利用分转包的形式,分包高资质等级企业在社会上承接的工程,属于独立的法人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纳税;四是既没资质又未挂靠的小建筑公司等,独立法人,但经营规模很小,财务通常很不健全。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税制,以上四类建筑企业中,第二类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余三个类型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筑行业经营的复杂性导致了各类型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一,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难度。
(二)建筑业企业财务核算的特殊性。较之一般企业,建筑业财务核算有以下特殊性:一是建筑工程周期长,完工进度和完成工作量的确定比较困难,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复杂、不易匹配;二是水泥、砖石、沙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者大都是个体经营性质,无法提供合法发票,能够提供发票的则材料价格显著升高,加大企业成本,同时材料数量不易计量和控制,导致企业成本核算大都不规范;三是异地施工比较普遍,经营环境复杂多样,很多建筑施工是在外地偏远地区进行,一般只派驻项目负责人并不派驻财务人员,财务核算更加困难;四是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常常垫资施工,在未获得收入的情况下按照权责发生制缴纳税款对企业负担过重,在实际中,很多企业依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缴纳税款。
三、对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的思考
(一)依法科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既要消除建筑企业认为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主要征收方式的错误误解,又要避免“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既不能单纯依赖核定征收,也不能片面强调查账征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确定的六项标准,并充分结合行业特点,依据企业实际的财务核算、账簿设置或纳税申报等状况,科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二)完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主动向查账征收方式迈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科学化的实现不仅依靠对企业的严格管理,更应依赖于合理的税收政策安排。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主动地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账簿设置、依法正确申报。
1、建立核定征收累进应税所得率制度。在应税所得率的确定上,改变现行的分行业单一比例税率方式,参照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制度,建立分行业累进应税所得率,以收入额或经营规模标准划分设置不同的应税所得率,对于经营规模大、收入高的企业制定高的应税所得率。这样将有利于扶持小规模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大企业尽快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2、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现行税法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除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一些符合建筑业行业特点的优惠政策,突出查账征收方式的优势,降低企业适用查账征收而带来的财务成本。
3、制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应参照房地产行业制定单独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细化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对行业普遍存在的核算难点提出处理意见,指导企业财务核算运行。
(三)强化对建筑业企业的政策辅导和征收管理。一是对建筑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提高企业人员的税法意识,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企业依法纳税;二是强化建筑业征收管理。建立与建委等部门的信息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建筑企业招标、施工、竣工等方面的信息,加大税务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税法进行偷税漏税、虚假记账、虚假申报等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上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应通过更加科学的政策设置和征管措施,建立“以查账征收为主导、以核定征收为辅助、两种征收方式并存”的良性发展轨道,使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互相结合、互为补充,共同促进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
[2]邹其端.规范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探讨.税务研究,1997.3.
摘 要 文章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了探讨,希望对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帮助。
关键词 建筑施工 企业 税收管理 问题 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且存在总承包、分包、转包和 BOT 等多种经营模式,因而其纳税管理比较复杂,税收管理相对问题较多,造成税负较重,甚至出现重复纳税现象,企业利益受损,需要进一步的加强理顺。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要实现效益最大化,必须认真进行税收管理。为此,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了探讨,希望对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帮助。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方面
1.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应按营业税中建筑安装业税目征收 3%的营业税,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施工企业选择的业务运营模式的不同,往往存在被动征收高税率税目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对合营工程、联营工程,若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只能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对工程承包公司的这类业务,税务部门一般按服务业税目适用 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②企业将闲置的用于工程作业的铲车、推土车、吊车等工程作业车租借给建筑单位使用,按天数或包月收取租赁费用,税务部门对出租车辆单位按租赁业税目适用 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六条的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销售行为,应当分别就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若未分别核算,税务部门则根据企业主业的性质,一般会按较高的税目征收增值税。
2.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必须遵循独特的规定,尤其是营业税计算时营业额的确定比较复杂,若不加以管理,则存在扩大应税营业额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扣除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也就是说,工程总承包人应当以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作为营业额扣除的依据,不能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额应当组成总承包人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并且总承包人应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总承包人全额缴纳营业税后,并不能抵销分包人的应纳税款,分包人仍应按营业税法规定,就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缴纳营业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征收营业税,这实际上是一条税收优惠政策,应合理加以利用。然而按照施工企业传统的核算方法,一般将安装工程作业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样,由于建设方提供的机器设备包含在施工合同的产值中,便扩大了计税营业额。三是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要注意有甲供材料条款的施工合同,其情况比较复杂。因甲方所供材料价格往往高于施工企业专业、批量自购的材料价格,这样便无形中扩大了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同时对实际价格高于合同单价的甲供材料,施工企业往往只向建设方进行材料价差的索赔,而忽视了由于甲供材价差所额外承担的税费,从而无形中增加了额外的税负。
(二)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方面
1.工程成本未能配比列支,应税所得额提前确认,加重了纳税负担。例如,对于跨年度的长期劳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般是 12 月31 日),劳务的收入可以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和成本,以此办法确认的会计利润是符合实际的。税法对长期劳务收入的确认,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基本相符;但对相应成本的确认,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所差异。税法强调的是合法性、真实性原则,对未能及时取得正式发票的工程成本,不能予以结转,因此,造成了税法上的成本与收入不配比,致使企业提前反映利润,从而提前缴纳所得税。显然,这既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又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
2.收入确认方法不一,成本列支暂估入账与税法不一致。施工企业根据会计制度将长期劳务分期确认收入和成本,且往往存在暂估成本的做法,即按工程预计总成本与完工百分比的乘积记入当期“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这样做显然不符合税法规定。许多施工企业采取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或分期确认、或视同完成合同法确认。但对于建设单位中途要求开具发票进行结算的,只能在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工程成本也只能在未取得正式发票的情况下进行结转。
3.成本票据难以规范,工程核算不够健全,存在税收管理问题。根据施工企业业务的特点,许多企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企业与项目经理(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以工程结算价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税金、利润等款项作为承包标的额;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材料、设备购置等一切工程支出概由承包方负责。然而,由于承包方对工程成本的确认不够规范,工程票证、单据的取得较为随意,虚假代开等不规范发票随时流入企业,且工程的各项账面成本支出也与预算书、实际发生数相差甚远。
4.取得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发票内容填写不完整、内容涂改及字迹潦草,特别是开具的发票不填写日期,常常造成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难以确认,导致滞后纳税申报、占压税款等问题。此外,施工企业还普遍存在以下问题:①一部分原材料购入时无法取得发票。由于大部分原材料如沙、石、土等购入时大都无法取得发票,企业千方百计以其他方式来弥补,如采取虚列工资表或用其他发票替代。②低税负发票取代高税负发票。企业为降低税负,往往以容易取得的低税负发票替代较高税负的发票,造成成本项目串混。③随意使用不同版本(限额)的发票,在未界定发票使用范围的情况下,有的企业开具几百元乃至几十元金额也使用万元版甚至是百万元版的发票,有些企业往往在这方面做文章,常常给企业纳税管理带来不少难题。④假发票问题严重。从纳税管理角度看,假发票是属非法凭证的一种,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予以剔除,补征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款,还可能按发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三)施工企业其他涉税管理问题
1.有些施工企业为减少营业税额,往往尽量签订分包合同,这样会增加印花税税额。
2.有的企业为降低劳务分包所占总分包的比例或劳务分包方无法提供有效票据,采取支付工资的方式支付劳务费,这样会使代扣个人所得税产生逃税的风险,甚至会被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补缴劳动保险金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税收管理的措施
(一)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
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应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节税收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对于生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一定要将销售额和应税劳务额分开核算,以减少应纳增值税额。
(二)加强合同管理
与工程相关的各项业务应与建设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如合营、联营工程,对这些业务,施工企业应明确地与建设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有关租赁业务的内容包含到这些分包合同中,避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施工用的各种设备的租赁尽量签订机械分包、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避免按“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尽量减少纳税营业额
(1)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施工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2)为避免材料价格及材料价差所带来的超额税负,应尽量减少甲供材金额或在合同中约定超额税负的索赔条款,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负担。(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需要注意的是,选择订立合同的分包企业,必须拥有施工资质,否则,总承包人不能取得完税证明,也就不能按余额纳税,反而增加了纳税支出。
(四)延期缴纳税款
企业现金流若出现短缺,可恳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暂时延缓纳税,这样,就可以通过延期纳税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税负的边际税率,获得延期纳税收益。(1)在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确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跨年度的长期劳务可以分期确定。既然是“可以”,就存在选择的空间“,分期确认”与“劳务完工时确认”两者均未脱离税法。因此,企业期末对长期劳务合同收入的确定,可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在工程劳务的收入不能可靠估计(尤其是合同的总收入和总成本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税务机关尚未确定具体预缴办法时,宜在劳务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会计上,对于施工企业为确认劳务收入而配比预估的工程成本的做法,税法上认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对跨年度工程,在工程未完工结算前,为避免会计核算中出现预估成本,应尽量在劳务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3)平时零星承接的施工项目,承建部门向建设单位预收或收取工程款时,应尽量开具收款收据,最后决算时再换开建筑安装业发票,以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规范成本核算
营业税中分包额的扣除和所得税中成本的认可都需要以有效的财务会计资料为依据,尤其是要有合法票据,因此施工企业特别要把握好发票的合法性问题,对取得的大额发票、外地发票和因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的发票,尤其要认真审核,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纠纷。企业在日常采购原材料时,材料的采购地要与发票的开具地一致,且要与购销合同中的原材料品种、价款等项目相符,对于大额发票的价款支付要尽可能采取转账支付方式结算货款,以便充分证明企业在取得发票上的真实、合法。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需要领导重视,需要企业各个业务部分的配合和支持。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不断学习新知识,在业务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
参考文献:
[1]巫荻.施工企业涉税会计处理浅议.企业研究.2011.02.
在我国的税收结构中,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重要的流转税在运行,但是在市场经济中,仍然是以营业税作为主体,以增值税作为附加进行税收征收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到一个高速发展阶段,第三产业逐渐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产业链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延长。因此,实行营业税的弊端也随之暴露了出来,重复征收的问题在近几年不断地发酵,极大地增加了建筑设计企业的税收负担,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健康、良好的发展。因此,国税局在2011年里连续颁发了两个重要文件:《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这两个政策文件都为“营改增”的税收改革政策的试点奠定了理论基础,由此为代表正式地拉开了我国的税制体制改革的帷幕,成为了21世纪中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
二、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营改增”业务中存在缺陷
“营改增”业务中存在的首要缺陷就是企业的财务管理。在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建筑设计行业属于文化创意类企业作为征税对象,在实行增值税作为主要税收政策后,其企业的纳税对象和抵扣对象也随之大幅增加,并且由于增值税的征收标准、管理手段等都与之前的营业税有着很大程度的不同,而建筑设计企业项目工期基本较长从而使收入的确认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此,财务管理中,纳税这一块的操作工作开展十分艰难,也就不利于税收部门对其开展税收管理工作。
2.税务管理效率偏低
现行的“营改增”政策中,增值税实施的载体就是“票控税”。票控税,顾名思义就是以票据来实行税额的抵扣。在实际的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由于纳税的主体不同,再加上需要票据严格地符合规范,导致了票据种类的多样化情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为税务管理人员在进行抵扣项目核对的工作时设置了障碍,所以使得税务部门在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效率偏低的现象。
3.税制设计上存在问题
当前,虽然“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已经实行了三年多的时间,但是其还是沿用营业税时所使用的税收体制,这样对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这一行业中是以脑力劳动作为主要增值的部分,而现行的税收体制恰好是排除了这一抵扣项目,导致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的税负是非常的重。因此非常不利于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我国现代服务业的蓬勃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国民经济的良好、健康发展。
三、加强建筑设计行业的税收管理的建议
1.完善“营改增”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原纳税的会计体制不符合现象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这一情况,我国的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牵头制定并完善“营改增”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使得企业纳税部分的会计审核体制能够符合“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从而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营改增”政策,并且还能够充分彰显“营改增”政策的优点,在最大限度内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3]。
2.加强税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针对税务管理效率偏低这一问题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加强税务管理队伍的建设,通过培训和进修,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水平。更好地开展税务管理工作,提高其实际的税收征管的效率,更好地为企业为社会进行服务。
3.优化税制设计结构,优化增值税抵扣环节
针对当前税制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机制,对税制设计结构进行优化和改革,通过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推广,通过其覆盖率的不断扩大来优化和延伸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并且将人力、脑力劳动也作为主要的抵扣项目列入税制体制中,使得能够最大限度内杜绝重复征税的现象和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
4.减少企业税率级次
理想中的增值税税率是排除摒弃多种档次的,这也是我国当下急需要实现的一个目的,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将会是一个潮流。增值税需要单一征收,因为单税制有很大优点,统一进行征收,就会排除差别待遇,不公平的现象出现,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是有意而无害的。目前已经有很多国家实行了增值税的政策,并且实行增值税的这些国家实行的都是单一税值,只有一小部分国家采用不同的档次要求。从经济发展的朝向和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政策制定上来看,在服务类行业实行单一增值税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税值的统一对国家税务部门的税务征收工作提供了很大方便,也能够有效促进服务业经济的发展,在适应市场的同时,还兼顾到了公平的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5.合理安排企业业务模式,增加可抵扣成本比重
建筑设计企业“营改增”后,应当合理安排企业业务运作模式,在购进商品及劳务时,尽量获取合法的、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项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并且建筑设计企业还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善相关财务核算制度,评估“营改增”对企业自身的影响,积极申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财务管理中尽量避免因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限而给企业带来损失。从而使企业能充分发挥“营改增”带来的发展机遇,争取将不利的影响降到最低。综上所述,通过对“营改增”税收改革政策的背景、意义等进行了科学细致的分析和探讨,我们可以得知,“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政策作为当前主要贯彻的国家政策,在上海试点取得了优异成绩后,如何优化覆盖范围内相关行业的税收管理成为了当前摆在我们眼前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长效机制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财政、审计、发改、国税、地税、国土、住建、交通、水务、林业、畜牧、农税、扶贫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及时交流信息,协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流程
(一)职责分工。
1、发改、住建、交通、水务、扶贫等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备案、核准等有关信息;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转让、出(受)让方、地点、面积、价格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情况等有关信息;
3、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建设和规划许可等有关信息;
4、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工程项目资金安排及拔付情况;
5、审计部门负责提供工程项目的审计决算报告,督促有关单位规范帐务工作;
6、地税部门负责建立工程项目登记台账,跟踪管理和地方税收具体征收管理。
(二)工作流程。
1、建筑施工项目管理流程。住建局(招标办)登记工程中标信息台帐,对项目中标企业发放《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逐项发放;一个项目由多家建筑企业建设的,逐个发放施工单位持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到县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宜,由地税局建立工程项目税源登记,跟踪管理;建设单位持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回执单到住建局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并于每月15日前将工程中标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市政工程信息、乡镇工程建设信息传送县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流程。交通局签订公路施工合同时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施工单位持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到县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地税局按工程项目建立税源登记、跟踪管理;交通局收到地税部门开具的回执单后,为其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将公路工程施工信息传送给县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房地产、土地交易管理流程。国土资源局、房管所在受理房产、土地交易事项前,向交易双方发放《房产、土地转让(出让)信息通知单》,要求其先到地税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地税局受理后,及时登记台帐;纳税交易方持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或税收免税证明到国土资源局、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将交易信息传送给县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4、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水务局在签订水利工程合同时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施工单位持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到县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地税局按工程项目建立税源登记、跟踪管理;水务局收到地税机关开具的回执单后为其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将水利工程信息传送给县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5、其他项目单位所涉工程建设项目按上述流程比照执行。
三、落实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缴管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突出抓好外来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确保应登尽登,应征尽征。要创新工作思路,主动做好纳税辅导,对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受托单位,及时告知应税行为或应税收入适用税种、计税依据、申报办法和发票管理等规定,引导其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国税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建筑企业发票进行核查,并要加大车辆购置税等的征收力度(交警部门必须确保车辆在交清其购置税后方可上户),严格执行税收政策,防止税收流失。
四、加强票据管理,坚持以票控税
(一)财政相关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拔付款项时,须索取项目单位提供由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拔付工程款完税凭证或发票。
(二)各建筑施工单位在收取工程款(包括预收款)时,须按规定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所购建筑材料必须取得正规发票。
(三)各项目单位必须持由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方可支付工程价款(包括预付工程款);对不能提供“陕西省建筑业统一发票”并加盖“县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发票的,项目单位不予白条支付、结算工程款。
(四)对有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必须持工程造价总额等有关材料(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在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或县地方税务局统一代开发票并加盖“县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的,方可结算工程款;只办理材料、人工工资发票或未取得合法凭证或接受外地建筑业发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对建设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按税法规定追缴税款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督促施工、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税款结算手续。
(五)县、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农财所等单位发现报账部门未按规定使用发票或假发票,予以拒收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业地方税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根据我县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特点,依据《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市《关于加强全市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办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的
建立政府主导、财政局、地税局主抓、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建筑业税收护税、协税管理机制,堵塞税款流失漏洞,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为实现我县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二、组织领导
成立建筑业税收协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人民政府县长任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杨宗战、地税局张涛同志担任,成员由财政局、地税局、计划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建筑业市场税收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地税局副局长何鹏同志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宜。
三、工作职责
财政局:负责对建筑企业向由财政拨付资金的建设单位提供的税务发票、工程款项支付的监督管理,配合建筑业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对建筑工程税款征收管理;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地税局开具的税务发票的建筑企业,财政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暂停拨付或者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地税局: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执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税收征管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比对,对建筑业税收实施监控;负责对建筑企业的应缴未交税款坚决依法征收到位;负责对建筑业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中的税收政策指导;向市地税局、县政府报送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计划局:负责向建筑业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提供全县所有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信息(登记底册)。
建设局:负责向建筑业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及时提供工程项目的中标企业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联系方式)以及工程的预算书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协议书。负责对管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纳税情况的审核把关,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者未提供地税局开具的税务发票的建筑企业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一切手续。
审计局:负责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的发票进行监督审核,对未索取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者未缴清税款的建设项目,不予提供审计结论,并及时向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进行信息反馈。
监察局:负责对所有的工程项目纳税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造成税款流失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单独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向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提供工程项目中标企业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联系方式)以及工程的预算书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付款时必须索取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否则应予以拒付。
四、管理要求
(一)计划、财政、建设、交通、卫生以及教育等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政府投资拨付时要查验项目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和备案时必须查验建筑企业的完税证明,凡无完税证明的或者虽有完税证明但税款未足额缴纳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
(二)县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只能接收地税局认定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建筑业自开发票和本县地税机关盖章开具的建筑业发票或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以外的建筑安装发票或代开发票。
(三)建设局应将企业的纳税情况作为实施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招标机构,取消其在承接业务的资格;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建设单位,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改正的,其它相关部门暂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
(四)全县所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接受建筑业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税收监督和行业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搞好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一、保康中心税务所概况
保康中心税务所位于*旗旗政府所在地保康镇,目前,全所共有职工30名(其中,正式21人、协税员9人),所配置28台计算机(资料室1台),打印机4台,复印机1台。在所工作人员人手一台(农村2人、进驻房产所工作1人未配)。内设企业税收管理组、农村税收管理组、个体税收管理组。负责保康镇、代力*、*乡和*牧场的税收征管工作。辖区内共有管户1481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307户,企业174户。他们肩负着全局近70%的税收任务,支撑着左中局的“半壁”江山。20*年组织税收收入2207万元,同比增收852万元,增长62.9%,完成年度计划的103.4%。截至200*年10月末已组织税收收入2380万元,同比增收403万元,增长23.16%,完成年度计划的86.65%。
该所连年被旗局评为实绩突出单位,20*年被市局评为先进集体,20*年被通辽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
(一)、税源情况
辖区企业年纳税额70万元以上1户,50—70万元2户,30—50万元1户,10—30万元6户,5—10万元5户,5万元以下159户。经济发展水平低,没有龙头企业,产业形不成链条,税收来源主要依赖于个体工商户及建筑业的税收,税源总量不足是客观事实,因此,他们在工作中:
一是建立了科学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主动与工商、国税等部门搞好配合,及时清理漏征漏管户。
二是建立了月度收入分析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提高了分析质量,增强组织收入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
三是切实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和监控。对年纳税3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和新增项目进行全面的源头监控,确保主体税源和新增一次性税源的及时足额入库。对本辖区内新增项目、外来施工企业、公路建设工程的投资、完工进度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实施税源监控,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是加强收入调控,合理分解税收任务,确保组织收入实现均衡入库。
五是加强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执法水平。适时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对依法征税情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税收执法程序等进行检查,及时纠正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二)、管理情况
他们深知要想全面完成好全年的收入任务,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唯一的办法就是强化征管、依法治税,向管理要税收、向管理要效益。因此在税收征管中,他们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强化税源管理为重点,在实现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上下功夫,功难关、打硬仗,取得了成效。
一是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对所有管户全部清理上线,对城镇户全部实行计算机定税,对具备条件的管户全部实行银行批量扣税,对达不到起征点和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户,实施动态监控,对农村牧区的纳税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按季征收税款的方式。并对旗网通公司成功地进行了网上申报,填补左中局网上申报的空白,使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有了进一步提高。同时,建立纳税评估机制,根据实际确定对*旗中天电力器材厂、*旗清泉供水中心2户企业进行纳税评估,通过实践,探索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及税源预测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征管资料电子化又迈上一个新台阶。在20*年制做的户籍式管理电子档案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征收台帐、停业台帐、注销台帐、新开业户台帐、下岗再就业惠户台帐、失踪户台帐、非正常户台帐微机输出功能,大大减轻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量,另外,征收台帐还具备了自动分税种、分月统计功能,为预测税源提供了准确的参考依据。信息化的应用,不仅提高了税收工作科技含量和工作效率,而且还起到了监督、检查的导向作用。
三是他们对所有管户实行了分区划片管理,把辖区划分10个管区(保康镇内6个、农村牧区4个),对每一管区都确定了相应的税收管理员,要求税收管理员当好税收宣传员、纳税辅导员、信息采集员、税源监控员四个角色,做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准确掌握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与税收有关的其他情况,实行税收管理员对辖区每月两次巡查制度,并要将巡查情况记载在巡查记录中,使税收管理员的职责更加明晰,使税收管理员的执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征管质量和效率有了全面提升。
四是实行双人上岗,定期轮岗制度。他们于今年8月对税收管理员进行了管片大轮换,并成立税收征管质量监察专职小组,对税收管理员管户情况适时进行排查监督,对税收管理员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巡查面达到98%,从而使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得到有效解决。
五是强化建筑业税收的征管。随着保康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企业数量增加、规模扩大的现状,建筑业税收左右着税收任务的完成。因此,他们采取了一系列建筑业税收管理措施,建立与计划部门及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与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及工程招投标等相关税源信息,做到源头控管。按项目建立征管信息台帐,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委托建设单位代征和检查征收的税款征收方式,根据税源信息台帐确定建筑工程的总造价及建筑面积,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应征税款,下达税款征收通知书,并针对目前该行业尚不具备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强化预征管理,严格执行预征率。努力做到“项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税”同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规范了建筑业市场的税收秩序,使建筑业税收呈现出强劲增长态势。20*年征收建筑业税收1128.8万元。
六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从服从服务于全旗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税收政策与地方宏观经济发展的有机衔接,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截止目前,辖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类纳税人有324户,年减免税额达15余万元。受到了地方党政的充分肯定和广大纳税人的充分好评。
七是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实现纳税服务形式上新突破。他们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和需求,主动提供更加周到细致的个性化服务,如所长接待日、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预约服务、管理到户服务制、现场辅导等,及时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把纳税服务渗透到日常管理中。
当然,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尖子和专门的微机人员较缺。受地方经济发展影响,经济税源短缺,税收基数过高,造成组织收入和征管难度都再不断加大,影响了地方税收的增长。
二、挂职的收获和体会
本人认为保康中心税务所在工作集中体现了“发展、创新、务实”的特点:一是切身感受到保康地税中心所这支队伍是一支敢打硬仗能打胜仗和充满激情与活力的队伍,班子是团结有为,积极向上,敢于负责的班子,有一种立足征管、强化征管、争先创新、争创一流的紧迫意识。二是他们采取有力措施,克服税收任务高基数、高比例增长、政策性减免等因素的不利影响,实现了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和均衡入库。三是进一步深化和提升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税收基础管理工作,制作、完善了户籍式管理电子档案,提升了税收管理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四是实行双人上岗,定期轮岗和督查检查制度。促进了税收管理员廉洁从税、规范执法。
通过挂职,虽然时间较短,但从不同的层面启发了思路,给予我许多新的思考。
一是基层税收征管工作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事业的发展,“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要针对基层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着力加强对税干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为了切实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促进有关税收一体化管理,使行业税负与行业发展相一致,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从年月1日开始,年10月初结束。
二、范围
凡在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或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
三、内容
主要检查年至年度缴纳地方税收情况。重大问题可依照税法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纳税人自查自纠与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办法,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月1日至月1日。各县市区要召开动员会,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动员辖区内每一户纳税企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缴纳税款。
(二)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为月4日至月31日。各县市区地税部门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下列情形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1、年应税收入500万元以上的;
2、累计欠税30万元以上的;
3、拒不申报或申报明显失实的;
4、未按规定纳税的;
5、有违法行为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6、群众举报有偷税嫌疑的。
对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由市地税局按照税收管理规定,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三)清理整顿阶段。月1日至月底。对检出的各项收入进行清缴入库,按照税法规定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必要时对有关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涉嫌税收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总结表彰阶段。这次专项检查结束后,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加强重点税源监督,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要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10月中旬市政府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有关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专项检查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专项检查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税局副局长同志担任。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也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扎扎实实做好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业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72
由于房地产业及建筑业这两类行业业务复杂,牵扯的主体多,金额高,实施改革则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除此之外,房地产业及建筑业“营改增”可能会出现一些管理风险及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方面
11抵扣较少导致税负增加
(1)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现象增多导致建筑企业抵扣较少税负增加。“营改增”以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钢材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受利益驱使,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即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与设备)的现象将会增加,建筑企业将因为无法获取“甲供材料”发票而造成抵扣不足。
(2)对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征收将增加建筑企业税负。混凝土行业减少的税收负担实际上转嫁给了建筑企业。因此,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3)动产租赁企业倾向选择小规模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增加。建筑业机械设备租赁现象普遍。而动产租赁业由于没有多少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往往放弃一般纳税人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的增值税,导致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随之减少,税负增加。
(4)劳务分包支出抵扣问题需要政策明确。“营改增”改革实施后,如果劳务分包支出不能抵扣,则会增加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挫伤施工单位分包积极性,不利于建筑安装产业进一步分工细化。
12纳税地点转移增加企业负担
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税制差异,将使企业面临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的重大调整,也会增加企业负担。
(1)纳税地点变化将增加异地承接工程难度。不动产经营者从事异地开发经营的情况较多。现行税法及政策规定对异地生产经营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点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并在营业地领用发票、申报纳税。按照现行营业税管理,纳税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在项目经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注册地(核算地)核算的营业总额应纳营业税额中扣减。
(2)财务核算方式变化将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建筑企业一般都是异地施工。改征增值税后,财务人员收集、审核、传输抵扣票据的业务量将激增,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2税收管理方面
21纳税人确定困难
建筑安装业务受地域性保护的情况较为严重。政府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实行地域化管理。没有施工资质的试点纳税人以缴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或借用其他试点纳税人资质承揽工程项目。如何明确纳税人,需要相关政策进一步明晰,从而降低税收管理风险。
2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困难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不动产项目需要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后方能确认。成本类项目进项税额可以根据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及认证的时间确认抵扣,不必等到工程结算结束。而不动产销售经营者取得预售证明后即可向购买方收取预售款,在财务决算该项目之前,不确认会计收入。现有政策对应税服务预售款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详细的规定。从不动产销售属于第二产业性质来看,若适用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预收款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政策规定,则长期不决算的不动产销售项目无法确定其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为改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带来较大的风险。
23土地成本抵扣管理困难
不动产经营者发生的购入土地、拆迁安置的成本,以及向政府缴纳的配套设施费用等,在支付时取得的是政府收费或银行转账凭据,不符合当前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规定。“营改增”实施后,上述项目能否抵扣,如何抵扣具有较大的管理难度。
24纳税地点转移增加管理难度
(1)政策制定需要多方面考虑。营业税是由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则是由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营改增”后若考虑按照原营业税纳税地点进行管理,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原理、汇总纳税审批管理以及纳税人财务核算集中程度对如何在项目经营地纳税存在一定的限制。不解决征管方案中的细节问题,注册地和营业地税务机关都将失去对纳税人管控能力,出现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在注册地与营业地之间相互转移的情况,增加税收管理成本,增大税收管理风险。
(2)外向型施工业务监管困难。建筑和安装业务中,外向型的施工纳税人数量较多,跨区域施工行为频繁发生,且施工周期长短不一,为改征增值税税收监管带来较大困难。在原营业税征收管理模式下,纳税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地税部门缴纳当地施工项目营业税后,回核算地扣减应纳营业税额。营改增试点后,与不动产经营行为相似,建筑、安装、装饰业务发生纳税地点转移的可能性更高。在缺少具体的征管方案情况下,注册地和营业地税务机关都可能增加税收管理成本,加大税收管理风险。
3其他方面
31财政收入任务划接困难
“营改增”试点后,在国地税部门试点纳税人移交的同时,财政收入随之转入国税部门核算。无论是不动产销售还是不动产租赁经营行为,政策究竟能够带来增收还是减收效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到目前为止,该部分税收收入究竟能够完成到什么程度存在较大的未知困难,极可能出现不可预测的情况。因此,财政收入任务划接比较困难。
32土地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国家政策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施不动产项目财务决算前预征,财务决算后按照扣减土地成本、建筑成本以及相关费用及税金后的差额累进征收的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具有增值税的特性,针对不动产的增值额征税。因此,“营改增”实施后,土地增值税若不取消,则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加重纳税人负担。
33存量不动产经营项目过渡问题
无论在哪个时点上实施“营改增”,建筑企业都会存在一批老项目,这些老项目可分为已竣工已结算、已竣工未结算、未竣工未结算三种情形。“营改增”后,新项目可通过增加工程预算的方式化解矛盾,但老项目会存在抵扣问题。
(1)“营改增”实施前已发生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建筑企业收取工程款时需向甲方开具发票,按11%的税率承担税款,但“营改增”前已完工的部分没有进项税可抵扣。不动产项目经营周期过长,“营改增”实施时间节点前,未销售或未销售完毕的存量不动产项目、已完工正在租赁或未租赁的存量不动产项目等其前期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相关资产可能发生无法抵扣的问题。若“营改增”实施后,从事上述不动产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可能会税负大幅上升。
(2)存量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建筑企业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固定资产、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等,其净值或摊余价值在“营改增”后转化为施工产值,产生了销项税,但此时对应的进项税却无法抵扣,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匹配。
(3)未完工结算项目过渡问题。“营改增”试点实施后,直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改征增值税,则未完工结算项目在试点实施前发生的成本、费用或资产性支出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大幅上升。对于此部分建筑安装项目,其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要相关的过渡政策支持,确保税收政策公平。
(4)BT(建设―转让)工程利息收入的计征问题。原来BT工程项目业务中的利息收入是并入工程结算款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的,改征增值税以后将按11%的税率计征,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1分包工程中营业税适用税率难点
在对工程分包进行结算时,普遍存在工程分包、转包的现象。对于发包单位来说,由于拖欠工程款的时间比较长,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许多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款数年得不到兑现,甚至根本没有对工程进行决算。因此,对分包业务进行科学的处理,同时在分包业务过程中,提供缴纳的流转税是建设施工项目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
1.2建筑工程涉及业务量大、分布广、施工周期长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来说,由于涉及的施工周期比较长,通常几个月甚至几年,并且作业面相互交织,进一步增加了掌握信息的难度。建筑工程在立项过程中,在建委、税务等部门虽然进行了登记,但是没有在城建单位进行登记,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进而出现建筑企业漏报、不报的项目,进而使得建筑业的税务收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3工程结算过程中存在的涉及营业税的管理难点
首先,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承建方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要取得建筑收入,但是按照常理,甲方承担需要乙方的纳税,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成本上。如果纳税体现在建筑成本上,反之,如果不纳税就不会体现在建筑成本上。其次,按照我国原来政策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建筑方收取一定的纳税保证金,但是,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在甲方给乙方付款环节中吸纳了建筑业的纳税时间,也就是说,在账务处理方面,如果甲方不给乙方付款,这时乙方就不用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收,对于个体建筑队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不存在账务核算,此时也就无法掌握拨款的具体数额和具体时间等。最后,难以进行营业税执法,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罚款方式用得最多,但是,在罚款过程中,同样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执行现场,没有值钱的东西需要执行,二是通过民工集体抗议的方式,老板抗拒执法,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如果工程干赔了,农民工工资都无法支付,更何况缴纳税金。
2解决税务管理问题的措施
2.1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措施
通过制定和完善税收会计核算制度,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管理,通过税收跨级的形式进一步核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与企业财务制度之间的差别,为企业申报提供便利,对企业所得税工作加强核定管理,同时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财务人员的核算水平,进一步满足按帐核实征收的要求,对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以信息化管理为支撑,以征管查专业分工体制为保障的税收管理体制”,通过对税收进行集中征收,专业管理,重点稽查等,同时借助宣传和培训,让企业财务人员进一步深入了解税收政策,进而对各项税款进行正确的计算,同时正确地填报新纳税申报表,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水平。
2.2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措施
对于建筑安装行业来说,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者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通常情况下,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支付收入的所得税。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法规代扣代缴税款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每月工程完工量情况,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要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同时按年进行结算。如果工程需要跨年度作业,这时个人所得税需要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对于难以按各年所得划分的所得税,可以将税款按月预缴、预扣。职工工资按月发放,单位不要拖欠,这样能合理降低个税缴纳比例。
2.3分包工程征税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合同进行严格的规范,同时对各项支出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工程质量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于层层转包的工程来说,需要自行编制工程成本计划,对施工成本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为出包的工程选择施工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一步确定建设施工项目单位。对于选择的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需要符合工程要求。在工程出包过程中,企业双方需要签订承发包合同,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的规定,对于合同条款,需要企业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审查。
2.4办理外经证的优越性
纳税人临时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税收管理中叫做“外出经营”。那么《外经证》便是由于税收征管而存在的一种纳税证明。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来说,如果需要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税务管理。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累计超过180天,需要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外地建设建设施工项目必须办理外经证,这样能合理避免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异地缴纳及税务机关抢税源的矛盾。
2.5树立纳税人的纳税观念
单从总包和分包概念上讲,并不是大家说的对下合同中不含税就降低了成本,总包、分包甚至下面有资质的单位税务都是可以特殊代开的,只需要缴纳一次税金。所以,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让纳税人充分意识到税法的重要性,利用税法可以帮助纳税人进行维权、护权。在分配税收利益、配置权利义务的过程中,对于税收立法来说,需要将纳税人视为权利主体来对待,充分地注意纳税人的权利;在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时,必须将二者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对待。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