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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基础物理教育难道不应该在这些方面打下一点基础吗?
现在,在多数较发达国家中,中学物理教材包括了力学、刚体力学、热力学和分子物理学、振动和波、电荷和电尝电流和磁尝电磁波、量子物理、相对论和物质等内容。除第一、五、六部分外,我们与一些发达国家的差距都是很明显的。有些国家仅是以某一个中学的优秀学生组队参加国际奥林匹克学科竞赛,而我们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后再强化集训、补课后参加的。所以,尽管我们获得奖牌很多,但却不能认为我们就是教育强国了。而且,没有教育内容的现代化,就永远也不可能成为教育强国。
十多年来,我国基础物理教育在教学领域中的改革是有成绩的。但其弱点往往只是局限于教材的删删减减、修修补补,以及教学方法与手段上的一些革新。
说得苛刻一点,这不过是“删繁就简三秋树”,且有向阻力最小的方向前进之嫌。
如果要做到“领异标新二月花”,恐怕就要动一点大手术,在内容现代化上“动土”了。
诚然,教学内容的现代化不可能一蹴而就,没有十年功夫怕是不行的。惟其如此,我们才应该尽早认识并行动起来。等到下个世纪再搞,怕是太晚了。
基础物理教学内容改革的探索
受有关方面委托,在沈克琦先生的主持下,笔者正在参加为北京市重点学校编写高中物理教材的工作。实际上这是基础物理教学内容改革的一次探索。自然,教学内容现代化是这种探索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新编教材在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上会有一定程度的扩展和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教材内容的超常膨胀和不适当的“拔高”。我们力争做到的是教学内容的先进性与基础性的统一。为此,我们坚持编入高中学生能够掌握的物理学的核心内容,使他们能够学到比较有系统的、相互联系的、有生命力的知识。同时,对一些虽在高中阶段不宜展开或不能完全掌握的,但又是非常根本的、重要的,对开扩学生的科学视野、树立新的科学观念和思维方式极有好处的内容,也要开一个头,长一个芽。
基于以上的一些考虑,拟议中的教材在内容上与现行教材(甲种本)就有了一些区别。
1)?在讲授经典物理学内容时不回避它的局限性。例如在讲牛顿力学时指出物体的质量是可变的,并给出相对论质量与运动速度的关系。在讲授惯性力时,也讲解引力与加速度的等效性。
2)?在热学中专辟一章“热力学定律”。其中讲授热力学第零定律,以便对温度和温标进行再讨论,使学生对温度和温标的概念科学化。也讲自然过程的方向和热力学第二定律,以使学生对不可逆现象及其重要性有所了解,对于热力学第二定律的微观解释及其统计意义和它所反映的偶然与必然、量变到质变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加深认识。这对于破除学生头脑中“决定论因果性”是唯一的因果律的观念,树立“统计意义上的因果性”的观念大有好处。
又如,?在讲授气体时,增加了一节“真实气体范德瓦耳斯方程”。这不仅能使学生认识真实气体与理想气体的区别,体会从理想气体模型到较真实的模型的一种修正方法,而且正是因为范德瓦耳斯方程是非线性的,因而气体的液化即相变才是可能的,而理想气体无相变可言。这也就为讲授物态变化“长了一个芽”。
3)?在波动光学中,增加了双缝干涉条纹的分布规律和夫琅和费单缝衍射条纹的分布规律的讨论,以使学生通过对实例的分析,体会一下分析光的波动现象的方法,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现象的观察上。这也算是“开了一个头”。
4)?“狭义相对论初步”作为一章准备编入教材之中,其目的是使学生的时空观念有所发展,并对狭义相对论产生的物理背景、爱因斯坦的思考及其方法论内容有所了解和体会,帮助学生增加一点科学发现的“悟性”。
5)?在讲述微观物理学中专设“波和粒子”一章。在这一章中,不仅通过黑体辐射规律的分析提出能量量子化的概念和观点,通过光电效应和康普顿效应提出和证实光子的概念和观点,而且通过光的波粒二象性的分析引出德·布罗意关于物质波的假设,使学生认识类比方法在科学探索中的作用。同时还在分析微观粒子可能显示波动性的条件后,以戴维逊一革末实验为例,介绍了物质波的实验验证,并顺带讨论一下“宏观物体是否也具有波动性”的问题。我以为这种讲述与讨论是非常基本的(应该指出,基本不等同于浅显),但又较以往的教材要先进些。
6)?拟议中的这套教材的最后一章是“基本粒子与宇宙”。如所周知,粒子物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粒子,其尺度范围小于10的13次方厘米,质量小于10的-23次方克。天体物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星体、星系乃至整个宇宙,其尺度范围大于10的19次方厘米,质量大于10的39次方克。然而,在今天这样两门研究对象迥异的学科却奇迹般地融为一体,成为物理科学体系中的一门新学科。简要介绍一下宇宙概观和宇宙的起源与演化,这对于处于花季般的青少年该是何等有益呀!
很多员工认为预算管理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缺乏全员参与的意识,甚至在预算管理过程中有的领导也缺乏整体观念,忽视了全面预算管理中其他职能部门的作用,从而导致预算管理的整体效果受到极大的影响。此外,对于公司其他业务环节,因财务部门缺乏了解,对其收支的合理性、必要性难以进行准确判断,往往在管控活动中仅仅是依据预算额度,而对预算管理效率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加强烟草公司预算管理的措施
虽然自全面预算管理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全力落实“卷烟上水平”各项工作,推动基础管理上水平,为不断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嵊州烟草局(分公司)根据国家、省市局(公司)有关文件精神,把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作为加强财务管理的核心,进一步加强成本费用有效控制,持续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督,使得企业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升。
(一)加强预算过程控制
1.通过预算管理委员会和责任预算实施主体以及内部审计定期或对经济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改进措施。2.反馈预算执行信息。月末时由各责任部门汇总当月完成的实际情况,再进行责任报告的编制,最后由财务管理部门对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领导。若因各种因素导致预算偏差较大的情况下,责任部门应及时提出修定申请,并说明导致预算偏差较大的原因及影响程度,得到预算委员会批准后进行预算变更。3.对全面预算管理坚持四个到位原则,即“思想认识、责任界定、监查纠偏及控制考核到位”,在执行过程中对发生偏差的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未查清楚问题不放过、未找出问题原因不放过、未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未追究主观原因的责任人不放过”。4.责任预算要求各个责任部门严格执行,针对超出责任预算标准的情况下,应按照考核办法及审批程序进行严格处理。
(二)加强预算执行分析
预算分析主要依据预算反馈报告资料及一些相关的资料,是对责任预算部门的预算完成情况采用一系列专门的方法和分析技术进行分析和评价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建立预算执行反馈制度是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的前提。责任预算部门应设置预算执行反馈表,并定期填制,确保将责任预算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如实反映出来。同时,为比较预算数与实际数之间存在的差异,还应设置预算差异分析报表,通过报表揭示出差异,并对导致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才能够清楚导致差异真实原因。此外,针对编制预算时未考虑周全的预算差异,为确保与实际相符,应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并上交,并对预算进行调整。
(三)加强预算管理考核
为确保严格进行预算,使企业控制经济活动中以预算管理为主要手段。预算考核是通过跟踪、记录和考评来掌握预算责任部门的责任预算完成情况。对于预算当期预算数与实际发生数必须由预算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进行分析,无论存在的差异是否有利,都必须找到内部会计控制中的弱项和强项,通过对经验进行总结,以此来提出整改措施。与此同时,及对对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
(四)发挥信息化作用
预算系统上线后,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系统为全面预算创造了有利的操作和监管平台,提高预算编制效率和实时监管,为预算分析提供时效数据,大大提高了全面预算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效率。
(五)提高各部门参与度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