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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现状
一是部分企业税收法制观念淡薄,纳税意识差。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不如实申报现象较多,零申报比例过高、申报不实情况比较严重,企业申报与其经营状况及经济发展规模极不匹配,企业小规模化运转的倾向比较突出,偷税漏税严重。
二是部分企业帐证不健全,财务信息失真程度较大。由于企业财务工作缺乏专业性和严肃性,财务人员普遍业务能力较低或无专业会计人员,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税收核算不准确,存在不设置帐簿、帐实不相符、帐外经营严重等现象,特别是一些涉及直接消费领域和建筑安装等行业企业,情况更为严重。灯具企业、建材行业、金银、药品、五金、百货等企业,由于这些行业购买方一般不需要发票,纳税人除了对开具发票的部分申报外,不开票的部分一般都不申报。
三是部分企业发票意识不强。购进货物一般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以白纸据入账,导致其他企业偷税;有的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或填开不规范,部分企业甚至于违法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达到少缴税收的不法目的。
四是征管力量滞后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长。小规模纳税人行业涉及方方面面,纳税户多、资金运用灵活、经营范围广、社会影响大,而管理对象部门重视不够,管理人手少,征管较为薄弱。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建议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和财务税收知识培训。向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法人深入宣传税法知识、发票法规,提高其纳税意识。定期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凡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由税务部门定期进行税法业务、财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合格的取消其建帐资格。要限制兼职会计兼职企业的数量,明确兼职会计对兼职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是增强税收管理力度,加强税收征管力量。强化税务人员重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管理意识,合理配置人员,充实征管力量,强化工作考核,确保管理工作实施到位。
三是加强分行业管理。针对不同行业特点,采用毛利率、投入产出、费用保底结合其经营规模按户测定其真实纳税能力,定期与申报资料相比对,及时发现税收收问题;同时强化巡查力度,对生产经营规模变化较大的,相应修正测定的纳税能力,强化税源监控。
关键词:大宗货物;增值税;问题;措施
近几年来,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诸多变化,许多企业集团为抵抗经营风险纷纷调整业务结构,或单一业务拓展为多元经营,或若干企业合并为更大的企业集团。而这些企业集团开展大宗货物购销业务非常普遍,典型的有生产企业、项目建设投资,还有利用自身资金优势等开展购销业务。企业随着成员单位数量、经营范围扩增,大宗货物购销已成为日常业务,大额增值税也成为需要面对的日常事项,企业感受到相伴而来的增值税纳税风险对生产经营的直接影响不容忽视。于是,很多企业通过设置税务专员以应对纳税风险,但因缺少系统的纳税管理而发生重大经营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例子仍屡见不鲜,因此,增值税纳税管理被越来越多企业列为经营管理的重点之一,且迫切需要提升自身的纳税管理水平。[1]
一、企业大宗货物增值税纳税管理常见问题与分析
(一)发票问题引起纳税风险1.取得发票不及时引起多交税因增值税进项发票取得不及时引起的多交增值税的情况很常见。比如生产企业销售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当申报期已至却仍未取得或未足额取得与销售情况相匹配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造成多交增值税。2.取得发票不合规引起多交税企业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的内容,超出供应商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造成企业进项税发票认证异常无法抵扣,造成多交增值税。
(二)购销业务“三流”管控缺失受票方纳税人企业在购销业务开展过程中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不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2]规定的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未能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多交增值税。
(三)未建立健全相应制度相应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直接影响购销业务开展未得到统一规划,业务流程、过程管控、工作质量要求、责任考核等不清晰,容易造成业务实施混乱,重要风险环节管控缺失进而出现重大管理漏洞,责任不清互相推诿,增加税务风险。例如A企业已开展购销业务一年却未制定相应制度,购销业务的开展往往仅凭会议纪要,还未签订合同就进行,开具销售发票的时间由客户说了算,而正式合同常常在货物交接及增值税申报已完成后一、两个月仍未签订,当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大、相关人员变动、货物质量问题等情况,客户违约事件时有发生。而A企业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款却未能从客户收回,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互相推诿责任,极大损害了企业利益和士气。
(四)业务开展前未进行纳税测算企业集团具有下属企业多、经营规模大、业务发生地分散等特点,业务开展前未总体测算纳税期间涉税金额大小,各项购销业务进行过程中无法掌握纳税节奏,待纳税申报期来临,容易顾此失彼或发生纳税损失。例如,A企业采购和销售部门各自独立且分别与客商洽谈采购、销售合同,却从未进行动态的进项、销项税汇总匹配测算以指导商谈与增值税有关的合同条款;当月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发现进项税远小于销项税,急急忙忙要求供应商开发票,但因未达合同约定开票条件无法取得进项票,引起多交税款。
(五)缺少业财综合人才很多企业虽设有税务专员,但因税务人员对购销业务流程缺少深入了解、对大宗货物购销财税政策理解不透、工作态度马虎、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等也会增加纳税风险。比如实操经验不足无法发现问题;涉及不同税率货物销售未分开核算,造成从高征税;相关收入、成本的原始凭据残缺不全,帐目混乱难以核查被税务机务处罚等。
二、大宗货物增值税纳税管理改进措施
(一)注重增值税相关税法的学习与宣贯企业经常组织购销业务流程涉及的岗位人员学习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使其充分了解增值税相关政策、计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及可抵扣进项税的内容等。尤其注意学习税法原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使相关人员认识到,实务中应税销售行为发生的时间不仅是开具销售发票的当天,企业在收讫销售款或与客户确认销售结算表单的当天也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再结合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使相关人员明了应取得怎样的进项税发票为有效。
(二)建立健全购销业务管理制度大宗购销业务属“三重一大”事项,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和完善购销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开展有充分的制度保障。例如A企业集团为改善纳税管理状况,组织总部各部门和各所属企业,深入调研企业特点和市场环境,建立起相应购销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方案审批办法、购销合同管理办法、业绩考核办法,这为开展购销活动明确了操作流程、审批权限、岗位职责、考核方法等,使企业的纳税管理有了制度保障和工作指引。
(三)纳税管理贯穿购销业务全过程相关人员要合理充分参与到整个购销业务流程中,使纳税管理落到实处,发现问题得到及时反馈和解决,有效避免纳税风险,经常总结经验和不断优化纳税管理工作。例如B企业为极具水、陆运输优势且现金流充足的大型物流企业,其下游某客户为大型制造业企业且对煤炭长年有采购需求,B企业利用物流优势对该客户开展煤炭购销业务,结算方式为,货物验收后B企业先开出销项发票,并给予该客户一定账期;上游供应商为若干中小企业,结算方式为,货物验收后B企业先付款后取得进项发票。B企业将与该客户的合作作为一个项目进行整体管理和项目纳税管理,并根据与客户每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金额,灵活与各供应商约定交货和取得进项发票的时间。这使增值税的销项、进项高度匹配,且每月进行项目纳税情况分析和总结。B企业纳税管理贯穿购销业务全过程,不仅其增值税税负合理,还促进上下游整个供应链的良好运转,为自己和供应链中各企业赢得了更多商机。
(四)充分利用信息系统作为纳税管理工具,提高企业管理质量和效率1.选择适合业务特点的系统例如A企业针对其购销业务分布在若干地区、办公地点不集中的特点,选择了钉钉与简道云系统相结合,经办人员在电脑或手机上操作业务都非常便利,可将全部采购和销售业务录入特定数据库管理,实时掌握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匹配情况,在进行购销业务洽谈时,即可对企业一个纳税期间增值税的税负情况进行模拟。购销、财务、内控等部门和企业领导能在线同时获取同样的信息,快速与客商协商、调整购销方案和做出决策,不但大大提高了购销合同达成效率,还有效避免了企业内各部门之间、企业与客商之间的纠纷。2.充分使用公开的信息系统了解供应商税务情况例如对供应商开展尽调时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信用信息查询工具了解其营业范围和法律诉讼情况;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络纳税平台,了解供应商发票种类、每月最高领用发票数量、单份发票最高限额等发票信息及其纳税信用评级。如此可助力企业快速决策选择哪些供应商合作、决定采购订单的金额和采购频次等。
(五)关注增值税政策变化,及时与客商沟通近几年我国增值税政策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对激发市场活力是重大举措。企业应抓住此利好政策,积极组织相关人员研究企业和客商具体情况,将原合同涉税条款及时与上下游客商进行沟通,就增值税税率变动、如何开具发票、合同金额变化等问题提前协商解决,推进合同继续顺利执行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顺利过渡,保持与客商的良好合作关系。
(六)及时对增值税纳税管理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增值税纳税管理的效果进行综合或专项考评,及时总结经验。比如每月纳税申报期进行一次综合自评,找出预算与实际情况的差异;每年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专项纳税管理风险审计,出具纳税管理建议书。通过内部和外部考评,深入分析增值税纳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时完善相应制度;给予获评优秀的项目和人员专项奖励并推广经验和方法,促进企业不断提升纳税管理水平。
关键词 增值税费用 增值税纳税的时间性差异 会计核算
受税收法律的强制性的特点影响,企业基于对自身生存风险的本能防范,在满足征税机关的征管需求和反映更真实的会计信息之间,往往更多的服从、服务于征税机关的征管需要。在增值税的征管需求与会计核算义务中这种情况表现的尤甚!
一、受增值税征管需要的影响,现行会计核算存在的不足
会计核算严重依赖税法的规定开展,致使会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规定,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其影响排除在损益表之外。货物购入和销售时,均采用“价税分离”,即:货物购入时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销售时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相应的,“存货”、“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报表项目。
1.进项税额的账面处理方法使得企业的资产拥有量失真
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是企业资金的占用,更加符合资产的定义;而受纳税申报表对应关系的需要,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却作为负债的抵减项反映在负债类中。由此,会计报表未能够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产拥用量。
2.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存在不配比的问题
货物购入和销售时,均采用“价税分离”;而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形成配比关系应该是:纳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与可配比的销售成本中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配比。
就纳税当期来看,只有当产(或购)销率为100%的情况下,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而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概率很低。因此,一般情况下,纳税当期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
3.会计信息在利润表中不符合明晰性原则
税法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这部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计入货物的成本或在建工程间接进入损益、但并不作为费用的一个项目在损益表上明晰列示,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因此,事实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影响着企业的损益。——这实际上是对增值税是“价外税”且不影响企业损益的否定。
4.对购入环节的税金处理方法不同,造成了部分会计信息不可比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受可否取得的购进存货(或固定资产)发票的影响,存货(或固定资产)有含税价格的也有不含税价格的,因此造成存货(或固定资产)的价格信息分析时因口径不同造成不可比;进而造成同一企业不同阶段、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盈利能力差异。
5.对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受征税管理需要的影响,企业的部分财务指标计算失真
增值税征税管理的基本原理是按照如下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因此,现行的会计核算将进项税额直接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抵减项反映在期末的负债中。这样处理的结果造成企业偿债能力判断的重要指标——资产负债率出现失真情况。同时,受存货和固定资产购入环节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因此存货、固定资产等报表项目的数据都会存在因为是否剔除购入环节增值税税金不同的出现变形,故在计算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时也会出现指标失真的情况;相应的,流动比率也会受到相应影响。
6.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
增值税会计核算与会计权责发生制的矛盾。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也不是对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销项税额与景象税额不断递减,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由于其他经济活动,如产品成本核算、收入费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的,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却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
二、改善的建议
借鉴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方法,设立“增值税”科目作为增值税费用科目,核算当期应计入损益的增值税费用;在现有的“递延税款”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所得税”“增值税”,“递延税款——增值税”仅核算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及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仍按现有规定使用;,当期的存货与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核算时均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税额予以剔除,与存货相关的购进环节增值税税额作为费用性支出一次性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在损益表中反映为当期损益;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购进环节增值税税额作为资本性支出分期予以折旧、摊销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在损益表中反映为各期损益。
1.对于费用性支出发生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2.对于资本性支出发生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其购入时通过“递延税款——增值税”核算,再分期以折旧、摊销等方法配比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借:增值税
贷:递延税款——增值税
3.对于因视同销售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处理:
税法列举的视同销售行为有: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不符合会计核算确认的销项税额,也通过 “递延税款——增值税”核算;待符合会计核算确认相应纳税义务时在从“递延税款——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例如: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列举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将货物移送对方,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时,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尚不满足确认收入,故也不应确认销项税额,故账面只做递延处理,待满足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的条件时,再作调整。
(1)计提销项税额时:
借:预收账款
贷:递延税款——增值税
(2)在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未会计核算确认的各个会计期末,将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所计提的销项税额做如下处理以便资产负债表真实反映企业各期期末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待下期期初时,企业再将上期期末的业务分录予以红字转回: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4)会计核算确认相应收入、税金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期末如遇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则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递延税款”借方;待下期期初红字转回。由此,在各期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为资产,从而真实反映了企业在期末时点控制和拥有的资产。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三、结论
征税管理的强制性是国家保证税收的手段,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性乃是企业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关注的核心信息;如何将企业的纳税义务和增值税的费用化的问题“和谐”破解,其实质是企业如何更好的履行纳税义务和更好的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有机结合:
通过使用“递延税款——增值税”会计科目中增值税的时间性差异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金的分析,会更加有利于企业和征税机关对企业生存的税务环境有更客观的认识、分析和评价,也真实的反映了企业于各个会计期末所控制和拥有的资产,进而使财务分析指标更具真实性和可比性。
通过对“增值税”科目的核算,使企业的损益构成中客观的反映税务环境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也使企业的损益构成情况更加符合明晰性原则;同时,促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更加重视对企业的外部税务环境的选择和培养。
通过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和“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核算,既满足了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需要也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纳税义务。
最后,企业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企业还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从而事半功倍的促进企业提升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章振动.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现状及转型对财务的影响.财务会计.2009(5).
(一)资格认定不规范。
1、新办企业认定主观性大。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由于尚未进行正常经营,税务机关不能以文件规定的年实际销售额标准作为批准的依据,只能以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无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无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等要素作为标准对企业进行审批,主观性较大。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通过一般纳税人认定,便利用这种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通过注销小规模企业,新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新办企业身份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预计销售额不易确定。税务机关一般通过查验企业销售合同来预测纳税人的经营前景。为此,一些新办企业往往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虚构经营前景,来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而给日后的增值税征管留下隐患。
3、“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政策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对“经营规模”没有统一、规范的衡量标准,不同的税务机关,甚至同一税务机关不同的税务人员就会有不同的判别尺度,宽严不一,不利于规范执法行为。
4、资格认定存在重复劳动,容易造成职责不清。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税务机关严把认定关,从最基层的税收管理员、分局局长到上级税务机关税政管理人员、主管业务局长,采取多级审核制度,做到按级报送、层层审批。除了按照规定认真审核资料外,还要与企业相关人员约谈,并到企业经营地实地查验。但税务分局和税政科出具的约谈笔录、调查报告内容几乎雷同,存在大量重复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分清责任。
(二)辅导期管理制度不完善。
1、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松懈。一些税务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只要认定一般纳税人进入辅导期,纳入了防伪税控系统,就等于进入了保险箱,辅导期达到6个月就按期转正,弱化了认定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
2、宣传政策不够,存在“当月认证,次月抵扣”误区。根据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政策规定,对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在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一般情况下取得的专用发票在当月认证后,于次月就可得到比对信息。纳税人主观认为辅导期管理其实就是“实行错月抵扣的方法”,在辅导期认定的当月不开发票,待下月返回稽核结果通知书后再开具发票,其实当月所购进的货物实际已经发出或实现销售。
3、政策执行滞后于客观实际。为达到“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目的,一些辅导期内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精神,利用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90天的认证期,且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规定,人为进行调节控制,待辅导期结束被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再认证抵扣。这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抵扣”的政策规定是相违背的。
(三)企业会计综合素质不高,兼职现象普遍,核算准确性亟待提高。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账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会计核算健全,有完善的财务机构,会计人员有独立的工作能力。我们在认定工作中发现有四个问题:一是企业会计人员学历较低,会计水平不高。部分会计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的财会知识培训,素质较低,计算机应用水平更低,根本不能适应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二是家族式的管理方式,使得会计人员配备有一定的局限范围。有的企业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有正式会计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企业负责人的子女、亲戚等担任,不能正确、准确地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三是部分一般纳税人的会计人员配备和会计核算仍然保留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层次上。一般纳税人企业会计兼职现象比较普遍,通常一人兼三至四家乃至更多家的企业会计。这些会计平时很少到企业去,每月月末则往返于几个企业,将企业每月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整理汇总、结账、报表,而有的会计在家里记账报表,由于时间仓促,会计处理过于简单,导致不能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不能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数字不真实,资料不可靠,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四是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变更较为频繁,而且又不到税务机关备案,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会计人员的情况无法及时掌握。
(四)一般纳税人租赁经营场所现象较为普遍,“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流动性大。
这是当前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根据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但在实际认定工作中发现,大部分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属于租赁经营,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只需要提供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书,从形式上看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但由于商业企业的流动性较大,一旦经营不善,马上“人走屋空”,防不胜防,所欠税款也无法追缴,找到兼职的财务人员,也是一问三不知,更没有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的责任感,从而增加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难度。
(五)利用税收政策以求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现象极为普遍。
根据国税函[2002]326号规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对已经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种异常情形的,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实际工作中,很多一般纳税人的年度销售收入不达标,甚至没有实现税款。但是在预认定到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是预认定期内销售额不达标而人为调增应税销售额,或是办理补充申报等办法已使销售额达标
(六)利用变更法人进行偷税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是近年来出现的问题。发生在我国银川市兴庆南区国税局的“12·26”案件的银川市祥远商贸有限公司就是通过变更法人进行专用发票的虚开等违法犯罪的行为。该类企业通常是从经营不景气、待关闭的企业手中购买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进行法人变更,利用税务人员业务繁忙、疏于管理的漏洞,大肆进行偷漏税等犯罪活动。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专用发票开票时间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发出货物不按规定时限开票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纳税人担心不能及时收到货款,故意拖延开票不及时入帐;另一方面也与金税工程对税务机关的严格考核有关,红字发票、作废发票有严格的开具要求,纳税人如按政策规定时限开具专票,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如出现因对方不付款销方拒绝将发票给付购方、发票认证前在购销方周转传递时间过长等情形,企业不得不开具作废发票或红字专票。因此企业开票都非常谨慎细致,往往是在确定一定能收到货款时才开具发票。
2、真票虚开的现象还有发生。从目前来看,金税工程也有缺陷,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真票虚开、代开问题是计算机解决不了的,信息是否失真,内容是否失真全由人决定,而非计算机。如果增值税发票作案采用真票的话,也就是说,票是真的,内容是假的,金税工程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利用真票骗取国家税款是很难通过金税工程查出来的。对一般纳税人过分强调“以票管税”,放松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监督检查,忽略了税收与商品销售的关系,忽略了票、货、账三者的核对,对纳税人账册、资金、存货等缺少全面的监控。征收与管理分离脱节,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纳税是否真实等信息缺乏了解和掌握。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征收环节中的问题。
1、企业隐瞒销售收入,不提税,销售不开票、不严格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货物发出或开具后,产品出库以白条子抵帐或发票在帐外记录等购货方支付货款后,再作销售处理和申报纳税,造成“串月申报”。
2、利用税法中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缺乏制约机制且难以实施管理的薄弱环节,以计算抵扣为调节器,通过自己给自己或别人给自己虚开收购发票之法虚列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
3、利用关联企业转移税负,偷逃税款。即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方法不同的空子,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子公司所需的货物均由为一般纳税人的母公司来采购,母公司采取内部调拨的方式以低价销给子公司,其进项税额在母公司抵扣,造成母公司销项税额减少,进项税额加大,实现税额较少,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4、企业“以票调税”,造成“零负申报”现象。现行的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纳税人只要购进货物,就可以凭专用发票在购进当期申报抵扣税款,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货款滞收,造成销售与开票脱离,企业应该提税而未提,企业应开票而不开票,害怕票已开,税要交,但货款却收不回来,从而占压企业资金。因而企业往往采取已销货物不开票,销售收入不入账手段减少当期实现税额。这种由于企业“惜票”而形成的申报负税或零税,透晰出企业人为调节税收实现以及税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管理。
将企业的会计人员配备和账簿的设置纳入日常辅导和管理的重点。第一,税务部门主管人员要经常与企业会计见面,认真辅导其建账建制,为企业解疑释难。第二,税务人员要及时了解企业会计变化的动态,对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发生变化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第三,要求企业会计办税持证上岗、熟练操作计算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能够按照要求设账、记账,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时准确提供纳税资料。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要名符其实。第四,强化一般纳税人的账簿设置管理。对设置账簿不达标、会计人员不合格及不能正常计算应纳税额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和进项税款抵扣权,按适用税率征税。第五,做好一般纳税人的配备核查工作,根据所有的一般纳税人的业主或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姓名或身份证号与已取消、已注销、已认定为非正常的纳税人进行配比,从中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纠正。
(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核关、审批关和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的售票关、开票关、抵扣关、协查关。把好关口,扎好篱笆,筑好“防火墙”,防止虚开犯罪的不法分子、不法企业的非法进入。严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销关,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使用、填开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控制发票的发售数量、发售范围。按照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对专用发票实行专门管理,专门存放、专柜发放;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实行专人办公、专帐登记,层层把关的一系列管理网络;并应及时对进、销项发票进行核查,尽早发现进销项不符情况,有效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其次要进一步严肃内部纪律,加强对税务人员进行法制、廉政教育。再次,要加强对专用发票遗失、失窃后的登记申报制度。专用发票遗失或失窃后要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报工作,及时做出作废处理,以免犯罪分子使用该发票进行虚开骗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加强岗位流程的全程监督,严格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制度,强化依法治税意识和监督意识,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顽疾。
(三)做好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工作。
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是现代化税收管理的要求。税务人员要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税源、财务会计核算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将纳税人进行分类,以便税务机关选择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实行“不同级别的纳税人享不同待遇”,并将已评定的信誉等级向社会公告,引导和激励企业规范纳税、依法诚信纳税。
(四)强化纳税评估职责,把握征管的主动权。
在现行征管模式的实际运行中呈现出重视“自行申报”和“重点稽查”,忽视日常管理和对纳税人的过程监控、“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及纳税申报异常现和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不够等问题。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中必须突出纳税评估的位置,达到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税收活动规律,把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要通过对纳税人各种纳税申报资料的案头审核和纳税评估,分析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变化趋势,了解税收增减变化的真正原因。
(五)建立“查、管联动”机制。
在征收、管理和稽查各部门之间建立以查促管、以管促查的查管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和日常评估、稽查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要及时转稽查部门重点稽查,稽查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建议和对策,让管理机关做到有的放矢,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利益最大化;临界点筹划法
近年来,营改增作为降低企业赋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调控手段,在运行实施过程中获得了各行各业良好的评价。房地产的税收成本核心是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如何通过合理和科学的纳税筹划手段,降低土地增值税负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成为当前管理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率临界点税收
控制土地增值税的关键在于如何控制增值率,应该采用四级超率进税率来管控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率=(应收税款-可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项目金额,房地产项目如果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可以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法作为应税最优方案,可以将以下税率控制在预定程度:增值税率控制在5%,教育附加费控制在3%,城市建设维护费控制在7%。假设先扣除10%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带来的开发费用,那么房地产企业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后的20%的开发成本费用,由此计算出增值税率为0-200%的临界点时,土地成本X和开发成本Y之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由此角度深入,可以根据应税收入和可扣除项目金额两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率=增值额/可扣除项目金额,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率普遍低于20%,当可扣除项目(X+Y)的1.6479倍普遍高于普通住宅的销售价格P时,土地增值税免征,此价格即为普通住宅的免税临界点。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面临的问题
(一)增值税核算问题首先,错误或不合理的增值税方式会给房地产企业的核算过程中带来巨大的影响。开发商在计算增值税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分清住宅的商业性质,普通住宅和商业住宅的增殖税额是完全不同的,普通住宅由普通住宅的免税条款和优惠政策,商业住宅有商业住宅的免税条款和优惠政策,如果不分清楚,统一使用一样的免税条款和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会导致房地产企业白白损失本不必要交的税额。在现实的核算过程部分企业对于商业住宅和民用住宅的意识浅薄,不在这两者之间多加区分,只是在竣工后以建筑面积分摊费用,导致企业白白损失很多经营成本。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定价环节时要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定价,如果指定的价格超过了30%、50%、100%、200%几个数值,要权衡价格带来的收益是否与优惠政策的减免程序冲突,不能单单考虑定价后带来的收益,也要考虑到过高的定价是否会得不偿失,损失部分的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跟销售价格的高低息息相关,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衡量利弊,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最后,房地产企业临界点在20%的前提下,符合开发普通住宅的标准,可以考虑调整销售价格,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
(二)经营成本问题房地产企业竣工之后的利益费用关乎着房地产经营成本是否发生税务风险的关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会根据房地产企业扣除利息的操作手法不同而产生差异。房地产企业如果持有土地使用权,并且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益保持在5%以上,则推荐采用据实扣除法。当房地产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并且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益在5%以下,则推荐采用比例扣除法。房地产企业想要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方法有很多,例如选择一些控制的房地产建筑对外出租,作为商业用房或者普通住宅,这些房屋根据有关现行税法是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增值率。现有房地产的市场竞争激烈一线城市的房屋可谓是“寸金寸土”,房地产可以通过建设房屋租聘,另辟蹊径,避开正面市场上异常焦灼的竞争,转攻对房屋需求有异常强烈需求却没有足够资金买卖房屋的人群。可以通过大盘运营,将一些房屋分布出租,建设医学等大型公共设施,积攒社会正面影响力,构建自身企业形象,保持稳定的客流量和业绩。
三、房地产全生命周期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针对房屋类型的纳税筹划对毛坯房类房屋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装修前后的毛坯房在有关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完全不同的。在出售房屋前,可选择装修毛坯房,提高毛坯房内在价值,避免土地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将普通毛坯房以标准住宅的形式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也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相比,装修毛坯房所获得的的净利润更高,仅仅增加部分房地产开发成本,却能享受到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对于买卖双方是一个双赢的方案。开发住宅为精装修房,可采用分散营业收入筹划法。房地产企业主要税收来源是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即所谓的税率会跟着房产增值率的提升而提升。房地产的销售价格如果通过合理的手段进行分解就能大大的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也会因此而大大降低。很多房地产为了避免增值税率过高在出售前都会选择简单装修,可单独核算装修部分的税率,将与客户的合同分为两个,一个为房屋出售合同,一个为装修合同,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纳税筹划。
(二)项目规划设计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在规划设计项目初期,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业态组合、公共设施等方案都会给后期的土地增值税和税负带来直接影响,针对此阶段的筹划方案有:普通住宅的免税临界点筹划、实现筹划选择清算项目单位、投入配套的公共设施筹划等方案。
(三)项目施工阶段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在房地产项目施工阶段,主要采取筹划可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加配套公共设施的投入等。已知,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1.36%,不能满足低于20%的增值率的免税规定。运用临界点筹划法,可扣除项目金额满足普通住宅小于20%的增值率。在施工开始阶段会计人员应做好以下税务筹划:第一,在房地产企业采购过程中,综合考虑供应商的报价和因素,如所得税扣除等因素。为财务人员的会计处理提供直接参考,房地产企业和建筑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建筑业企业开出的增值税抵扣发票,能够为房地产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能够减轻财务人员核算的压力。第二,提高财务人员质量,人力资源部门在招聘财务人员应该精益求精,注重员工是否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以确保会计部门的先进,同时,定期向财务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尽量避免发生错误。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政策背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12月4日联合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这是继2012年6月的财税[2012]53号文《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后再次出台的补充性规定,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
86号文政策要点与解读
86号文主要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 部分特定服务是否属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界定
如何正确理解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是此前试点纳税人面临的一大难题,86号文对应税服务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澄清: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
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
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
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2 部分试点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即征即退
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营改增试点方案的一大特色是延续原有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以利实现平稳过渡。该政策与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的过渡政策保持一致。
(2)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该政策与《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文)保持一致。
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该政策也是《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31号)电影版权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延续。
(3)增值税零税率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从事上述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关许可方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需要注意,86号文以及此前文件均未提及一项整体收入中如何分配境内和境外运输服务的比例,因此,纳税人需要自行划分其国际运输服务的比例并准备足够的资料进行证明。
3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五)项第2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税务处理有助于纳税人降低税收负担。
在简易计税方法下,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与增值税征收率(3%)的乘积,且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处理方式与原营业税税制下的处理方法类似,即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 其他补充规定
财税[2012]53号文曾将船舶服务归类为“港口码头服务”,86号文则明确了船舶服务属于“货物运输服务”,国际船舶服务属于国际货物运输服务。
船舶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三条相应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提供国际船舶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依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采用更优惠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即差额计税法。
86号文还明确了,财税[2011]111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即:增值税实际税负一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此外,纳税人需要注意86号文相关政策开始执行日期,除对注册在平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2年1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外,86号文中的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会产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期末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然而,如果纳税人在清算期期末尚有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留抵税额不予退还,并应作为纳税人在清算期间的费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初过国家税务总局[2011]13号公告,明确了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但是,13号公告并未提及上述交易中转让方留抵税额的处理,由此引起了业界的有关讨论,并产生不同的观点。不少人认为,上述交易中,转让方的经营活动实质上已由受让方延续,从维持增值税抵扣链条出发,应该允许转让方将对应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至受让方继续抵扣。随着经济的发展,实务中企业资产重组行为日益增多,不少重组企业提出了将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至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的要求。为了规范操作,保护纳税人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12月13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55号公告明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资产重组业务中的转让方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受让方继续抵扣,55号公告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执行。
政策内容及解读
5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留抵税额实际是纳税人对国家的一项债权。因此,如果转让方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一并转让给受让方,那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转让方的债权,也应一并转让并由受让方继续享有。此规定旨在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并鼓励整体业务的转让并将使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获益。
55号公告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上述规定意味着留抵税额的结转必须经过原纳税人、新纳税人双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转让时间,55号公告的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中有一项填写栏要求转让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转让方注销税务登记的日期,这说明在完成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以前,转让方不能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受让方处抵扣。因此,资产重组转让交易会与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结转存在一个时间差。
此外,对于企业重组交易中的留抵税额处理,仍有一些不确定之处值得引起纳税人的关注:
比如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试点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营改增实施之目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试点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试点地区的新纳税人而言,当原纳税人的留抵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以后,新纳税人是否仍须根据上述政策对这部分留抵税额的来源进行区分并作分别处理?该问题有待澄清。
又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转让部分业务,或者转让全部业务但不办理注销,则55号公告不适用,那么与这部分业务对应的留抵税额应如何处理。
13号公告明确可追溯适用于在其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交易,但55号公告未明确文件政策是否有追溯效力。
因此,相关纳税人应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并关注后续相关政策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人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六、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纳的增值税一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七、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总机构以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九、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销售电量计算的应代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电网企业按月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时,按取得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代征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电网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汇算清缴时,因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经专员办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核销而不计人电网企业实际销售电量的,按核减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审核确认并核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计算的购电费,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时,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人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所发生的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按规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按收到或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规范和统一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的执行,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新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以及国税发[2010]75号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以下称“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所述的不动产,均应包括各种营业用或非营业用房屋等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以及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
二、根据“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规定,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一段时间(目前该协定对具体时间未作规定,执行中可暂按三年处理)内任一时间,被转让股份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在50%以上。该规定所述及的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三年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不含转让当月)的连续36个公历月份。
三、“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以及“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所述的公司财产和不动产均应按照当时有效的中国会计制度有关资产(不考虑负债)处理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价,但相关不动产所含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价值额不得低于按照当时可比相邻或同类地段的市场价格计算的数额。
纳税人不能按照上款规定进行可靠计算的,相关资产确认和计价由税务机关参照上款规定合理估定。
四、“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四段由以下规定替代:
“新加坡居民直接或间接参与一个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该新加坡居民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如果该新加坡居民通过其他名义参与人(含个人、公司和其他实体)参与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且该新加坡居民对于该名义参与人参与的资本享有排他性资本参与利益,并实质承担资本参与风险,该名义参与人参与的该中国居民公司资本可以视同该新加坡居民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
(二)该新加坡居民通过具有10%以上(含10%)直接资本关系的单层或多层公司或其他实体(含单个或多个参与链)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间接参与的资本按照每一参与链中各公司或其他实体的资本比例乘积计算;
(三)与该新加坡居民具有显著利益关系的关联集团内其他成员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直接参与或者通过具有10%以上(含10%)直接资本关系的单层或多层公司或其他实体(含单个或多个参与链)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间接参与的资本按照每一参与链中各公司或其他实体的资本比例乘积计算,但在汇总计算该关联集团直接或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总资本份额时,符合前述规定的每一参与链所参与的资本份额不重复计算。上述与新加坡居民具有显著利益关系的关联集团内成员包括:
1 在该新加坡居民为个人的情况下,与该新加坡个人居民具有相同资本参与利益的个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及父母以上前辈直系亲属、子女及子女以下后辈直系亲属);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风险;创新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1-82 -04
为响应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较于营业税模式,增值税贯穿于整个业务始终,对企业财税管理要求更严格、管理更规范。“营改增”初期,对送变电公司造成较大的冲击,影响税负的变化。
一、“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的税负分析
(一)经营业务涉及税率和征收率
1.送变电公司主营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工程服务,包括送电线路服务、变电安装服务、土建工程服务等。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电力工程服务属于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其中,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及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改增”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2.送变电公司非主营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非主营业务包括送变电特高压工器具租赁、材料销售(如:送变电水泥预制盖板销售)等。
(1)送变电特高压工器具租赁属于“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类,适用17%税率,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有形动产租赁自2014年1月1日起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销售水泥预制板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类,适用17%税率,属于原增值税纳税范围。
3.送变电公司其他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其他业务包括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出租不动产、承接上级单位的研发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承办系统内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等。
(1)送变电原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属于原增值税纳税范围。
(2)出租不动产属于“营改增”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营改增”前,出租不动产税率5%。
(3)承接上级单位的研发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研发和技术服务,适用6%税率。“营改增”前,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4)承办系统内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属于“营改增”生活服务,适用6%税率。“营改增”前,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为3%。
(二)“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分析
根据增值税原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上述“营改增”前后送变电公司经营业务涉税情况分析,税负发生变化的有:电力工程服务、出租不动产、研发技术服务和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
1.“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下降的业务
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特点,对于送变电公司提供电力工程服务和出租不动产业务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相较于原营业税体制,税负发生降低。但前提是送变电公司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及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和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保持不变的业务
特高压工器具租赁、销售水泥预制板和原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
3.“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潜在上升的业务
电力工程服务、出租不动产、研发技术服务和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除上述可选择简易计税业务外,其他业务均应按照一般计税方式,根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税负变化取决于企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经营业务的流程管理。我们对2015年的业务数据进行模拟测算,具体结果如下:
通过对送变电三个主要施工业务的统计测算,比较“无进项税”与“应抵尽抵进项税(部分进项)”两种情况下的税负水平,我们发现企业在不进行增值税管理时,即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最差,导致整体税率相较于“营改增”前增加约2.5%-4.5%、税负增加幅度约50%-70%;在送变电企业进行增值税管理,即风险控制体系最完善时,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最为理想。随着企业税务管理的制度、流程越发完善,整体税负将逐步接近甚至低于3%,进而达到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企业管理、控制涉税风险的战略目标。
二、“营改增”后导致送变电公司增值税税负上升的风险因素
“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管理体系若不完善,将导致送变电企业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造成增值税税负提高。包括如下方面:
(一)送变电企业采购方面
1.大宗采购
根据送变电企业采购规模,其自行购材的材料、工器具、配件等,其大部分供应商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计占全部物料成本比重不低于20%。同时,对于大宗采购,如土建及基础施工所需的砂石料采购等,由于供应方计税方式的选择或自身管理效益,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采购金额小、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且经办人增值税知识普及程度、工作惯例等原因,导致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2.零星采购
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项目部现场辅助材料因零星采购且单价较低,难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送变电企业支付人工费方面
因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工作中,根据建筑企业成本费用构成比例,人工费约占总成本费用的10%左右,送变电企业因工程体量小,其比重平均达到30%以上。
(三)送变电企业支付劳务派遣费方面
财税[2016]4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方式,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的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人工费无法取得进项,多数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即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
(四)送变电企业工程分包方面
建筑业的明显特征是存在分包情况,在营业税模式下,因住建部门项目合同登记备案要求,相应不符合规定的分包合同不得进行登记备案,进而导致其难以在项目所在地开具发票成为业内常态。增值税模式下,上述影响因素仍然存在,并且长期以来形成的价格体系和分包单位已有观念,势必造成税金转嫁为总包单位承担的风险。
根据前期调研结果,部分分包单位属于自身无资质存在挂靠情况,导致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是否符合开具条件存在不确实性。同时,若送变电公司强制要求分包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1%的专用发票,则需在招标、结算文件中对造价部分予以弥补,进而导致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
(五)送变电企业项目部异地房屋租赁方面
项目部异地施工,存在向当地居民租赁房屋情况,由于房屋出租方多为个人,且缺乏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识,导致送变电公司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三、“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业务流程的增值税风险应对
(一)招投标环节
增加营销获取的信息要素,包括纳税人信息(如纳税人身份、所属行业、适用税率、社会信用代码等)、增值税开票信息(如注册地址、电话、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等)。细化招标文件的评审,包括付款条件、付款节点、质保金、结算时间、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函等因素。
(二)造价环节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需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及适用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器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项费用均以不含税价格计算。因此,经营管理人员应建立不含税收入思维,建立增值税下测算综合税率的模型,根据增值税综合税率作为调整投标报价的依据,并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提出诉求,共同承担税制改革的成本,投标报价时应重点关注供应商的不含税价及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三)业务合同环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不合规,均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合同条款的细节描述,是决定后期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关键。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含税价和相应增值税额、双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及开具发票类型的条款。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纳税识别号等企业信息准确性、齐全性要求很高,且对后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证抵扣尤为关键,合同中相关信息应全面准确、表达完整。
(四)分包环节
一是增加对分包商收入规模、纳税情况、资信状况、纳税人身份、实际经营者与分包商的合同关系(社保缴纳证明)、价款支付与开具时间、发票与价格因素的登记、资料备查、年检、抽查等制度。二是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挂靠分包队伍重组,针对存在建筑市场上挂靠分包队伍规模小、数量多、质量参差不齐等因素,努力推进优秀承包队伍的培训、重组,是保证公司施工队伍的稳定性和降低发票虚开风险。三是尽量保证业主报量与分包报量、材料款等进项时间匹配,确保预缴税款和申报税款时分包发票和进项税额能及时抵扣。
(五)物资采购环节
采购前应充分了解销货、提供劳务单位纳税资信评级,加强对材料供应商以及其他经常性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筛选、审查。采购过程中,在总价一致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其次选择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最后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供应商。增加对供应商的结算管理,尽可能采取“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增加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六)工程结算环节
竣工决算过程中,针对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寻求合理理由,以价税合计计入决算成本;决算金额确定后,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和开票时间,并加强对分包方开票内容规范性的监管。对于施工现场应加强对水电费、临时设施使用费及其他扣款票据的索取或者合同约定代扣成本的承担,避免全额开票、差额收款或已承担成本但无票据情况的出现。
四、“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的创新举措
增值税具有环环相扣的特点,严格按照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做到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是规避增值税风险的目标。企业在已有制度基础上,引进专业税务服务机构,优化增值税管理制度,并形成操作文件,有效控制涉税风险,做到涉税处理有章可循并符合政策规定。面对“营改增”,送变电公司在增值税管理上探索如下创新:
(一)全员重视,引进专业税务服务机构共同应对“营改增”
1.2015年下半年,公司就已开始重视“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一是组织专门的工作组,以财务总监牵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二是成立“营改增”应对小组,举办多场内部增值税专业知识讲座和培训;三是积极进行测算和试运行的增值税模式管理,为“营改增”展开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感性认知。
2.2016年3月,公司与AAAAA级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引入“营改增”专项税务服务,在专业税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顺利出台《“营改增”风险分析咨询报告》《“营改增”操作手册》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在业务流程改造、信息化管理、增值税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强化依法纳税意识,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探索创新
1.依托真实业务交易的原则。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均以实际发生业务为基础,依托真实业务交易为准绳,严禁在没有交易或者改变交易内容情况下开具或取得发票,对于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的收取款项(如罚款、拆迁款等),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及其他不得进项抵扣的支付款项(如餐费、利息、职工集体福利等)不得要求对方变换项目,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直接影响公司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收入成本,有的甚至涉及刑事责任,任何一个环节不得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部门或者经办人和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部门或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凡增值税发票涉及问题均由上述首办人负责处理(重新开具、换取等),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增值税管理制度,有效控制涉税风险
1.优化业务部门增值税管理职责
增值税管理体系,包括建立健全增值税管理制度、办法,制度中明确增值税管理相关岗位及职责权限,详细列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进项税发票的认证、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增值税相关会计核算等工作,支付款项时,审核款项与合同、服务、发票四流合一的执行,组织开展“营改增”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人员增值税管理水平。
2.规范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工作
规范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工作,有利于送变电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项目部开具和取得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和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相关基础工作,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建立满足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和内部增值税风险管控体系。增值税发票管理主要包括岗位设定及职责划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取得、认证抵扣等流程规范以及特殊事项的处理。
3.增设增值税风险管理考核标准
考核目的包括提升税收风险意识,提高涉税岗位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完善税务资料传递审核,健全税务管理机构和信息沟通机制,有效控制税收成本,创造税务管理效益。考核过程中,注意企业是否按期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取未取次数、专票丢失张数以及专票未及时认证张数等。
4.建立增值税突发事项处理机制
突发事项主要是较大金额(50 万元以上)的专票丢失、未按期认证或申报抵扣、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及税企较大争议协调等事项的处理流程和应急措施。发生突发事项经办人需第一时间告知所属单位分管领导,上报公司总部财务资产部。突发事项处理完毕后,专门小组进行总结整理,并对相关过错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改造完善经营业务流程,形成增值税一体化管控体系
增值税管理贯穿于整个业务始终,梳理经营业务流程,系提高增值税管理效率的关键。企业经营环节主要包括市场营销、投标报价、拟定业务合同、物资集采、分包管理、工程结算及设施设置的购置调配等。企业财务部门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找出各环节税收风险关键点。针对关键点,进行业务流程管理工作底稿的完善和改造,把增值税风险控制点串联起来,环环相扣,互动预警,形成反馈、分析、评价一体化的管控体系。
(五)组织“营改增”专题培训研讨,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
为确保公司财务人员及时掌握“营改增”知识及实务操作,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增值税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以适用新形势下的税务管理岗位要求而不断努力。
五、结语
在增值税模式下,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事中控制、事后审阅和复核基础上,结合制度、流程管控,免于或降低税务处罚,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税收成本,降低或规避税务风险,为实现集团税务管理战略目标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0号,2008.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3]10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号,2009.
(1)税制方面。
1、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消费环节,增值税应该像一根链条环环相扣,才能使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然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没有涵盖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娱乐业,这些行业统一征收营业税,导致了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抵扣链条中断。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也导致了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地位遭受威胁。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见表1,图1),从2008年到2013年,增值税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已下降15、54个百分点,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明显降低。2013年全面营改增的实行,暂时未能使增值税比重下降的趋势得以缓解。
2、税收歧视,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偏高。
现行增值税按年应税销售额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见表2),虽然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纳税人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这个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初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33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占了绝大多数。由此可见,大多数纳税人无法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规范化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这种障碍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3、增值税税率偏高。
国际上推行增值税的国家已有100多个,基本税率为10%到20%之间,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相比于其他国家(见图2),仍然较高。
除了基本税率外,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也比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普遍高于一般纳税人。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小微企业,由于资金来源匮乏,管理基础薄弱,企业平均毛利率很低,很多企业都没能达到3%,如果按照3%的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在如今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这些小规模企业将难以承受。
(2)征管方面。
1、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扣税凭证不规范。
现行增值税制度使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专门的扣税凭证,强化了增值税管理的内在监督机制的制约作用,保证了扣税过程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逐年递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现状越来越混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扣税凭证已不仅局限于专用发票,一些收购发票、普通发票和运输发票都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一些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或者不具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又不能使用不规范的扣税凭证,就会导致增值税的抵扣不到位,无形中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2、治税环境不容乐观。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保障,良好的治税环境包含立法制度、纳税意识、执法责任、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内容。但是我国治税环境却不容乐观,从内部看,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有章不循,甚至徇私枉法,内外勾结;从外部看,依法纳税和依法治税还没有渗透人心,纳税人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动机强烈。2014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发票违法案件9、9万起,查获非法发票6005万分,抓获犯罪嫌疑人5818人,挽回税收损失129亿元。
如果治税环境不能得到明显改善,那么强化增值税和推行增值税改革将寸步难行。
3、管理技术落后。
增值税的征收对技术条件的要求比较高,要想使增值税的管理更加严格有效,以计算机为主体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必不可少,但目前我国增值税管理的认定、申报、抵扣、稽核、查处等环节主要还是依靠手工管理,现代化程度较低,导致增值税管理质量和效率低下,防范和打击偷、漏、欠、抗的能力弱,大量增值税的管理信息难以有效采集,时效性差,不能及时发现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
二、完善措施
(1)稳步渐进地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现出明显的不合理。如前文所述,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营改增的推行将明显减轻纳税人税负,促进大批市场主体提升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2)进一步调整增值税税率。
关键词:增值税;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256-02
1994年,伴随着税制改革诞生了增值税,涉及增值税犯罪的案件也随之发生。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是增值税涉税犯罪频发时期。短短五六年间,就发生“浙江金华”、“河北南宫”、“深圳四案”“807”等震惊全国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增值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利用增值税发票滋生的犯罪愈加呈现涉税金额大,涉票份数多的特点,给国家、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助长了造假、偷税漏税的不良之风,这对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期的中国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加强增值税的管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的行动已经刻不容缓。
从发展上看“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可行的管理模式,是目前一条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从目前管理现状来看,增值税在征管中还存在许多漏洞。
(一)税收管理员“管不过来,如何管”的问题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纳税人群体越来越庞大,税收管理员“管不过来,如何管”的问题日益突出,首先税收管理员工作负担重。职责太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囊括了户籍管理、发票管理、调查审核、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辅导及文书送达、资料归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加之平时要做的各种调查报告、报表数字、纸质资料等,税收管理员工作量明显过大,加上管理的纳税人之多,涉及行业之广、布局分散,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往往被迫陷入简单地为纳税人办理日常事务中,甚至只是被动应付其他部门转来的工作任务,工作缺乏连贯性、完整性,难以对税源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与企业缺乏必要的沟通,这种模式对申报不实难以核查,同时对一些零散税源、隐蔽税源的管理有力不从心和鞭长莫及之感,出现了不少漏征漏管户。
(二)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欠缺,“体外循环”严重。我国增值税是建立在“以票控税、层层开票、环环抵扣”的“链条式”管理的基础上的,其前提是纳税人所有进货都应取得进项发票,所有销售都必须计入销售收入中,但在现实中,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都有大量商品的最终环节未开具发票,从而使一些纳税人通过隐匿销售额的方式进行偷逃税款。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导致了增值税制中存在着大量的“体外循环”现象,从“以票管税”这个角度看,“体外循环”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部分产品的最终消费环节无需开具或提供发票。由于“体外循环”长期作用和经营者天然的“趋利”导向,使得一些生产、经营者在税收申报上形成“以销定进”(开出多少销售发票,则从上游取得多少进项发票),实现税收申报的“自我调控”,在税款缴纳上,缴多少、何时缴都成了随心所欲的事,增值税异常申报(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大量存在,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三)片面地强调了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管理主要集中在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采取“以票管税”模式忽视了其他核查手段,导致管理表面化,难于发现深层次的问题。
世界上任何税种在其运行过程中都会有漏洞产生,不产生漏洞是不可能的。我国增值税征管中出现的问题有征管本身的漏洞,也有税制上的不合理,更多的则是与征管环境有关。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值税人为将纳税人划分。增值税人为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种人为的划分,虽然有利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征管效率,但又影响了增值税的科学性、合理性,破坏了专用发票链条式运行机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向购货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人为地割断了发票在整个经济运行中的监控作用,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容易引发偷逃税问题。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偏高,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不能按照规定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金,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使虚开代开更有市场,屡禁不止。数量庞大的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相背离,制度划分上的缺陷导致的管理上的缺陷,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二)税收法制化管理环境差,降低了征管质量。税收法制是税收管理工作的灵魂,法律既可以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地将该收的税收上来,也保证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的合法权益。从税收法制化管理环境看,我国当前状况并不理想,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人员素质不一,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与发达国家相比更是相差甚远。依法纳税整体意识还较差,部分人专门想钻税收空子,发税收财,更有部分纳税人利用增值税管理的复杂性,联手偷逃税款,增大了管理的难度。(2)其他部门的改革滞后,也制约着增值税的严密管理。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银行也不例外。允许企业多头开户,银行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存款、吸引更多的客户。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多头开户应加以制止,但银行系统却弱化甚至摒弃了监督职能,税务部门对银行的依赖客观上需要银行具有强烈的国家意识,但银行管理体系的改革使其日益缺失了对国家利益的顾及,银行与税务就像两条各自独立延伸的直线,时而平行,时而相交,但始终缺少合适的对接点。部分企业为了转移和隐藏资金,达到自己的经营目的,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账号和大量大额现金交易现象,一方面税务部门追缴税款需要冻结企业银行存款,或者法院执行判决时,往往无法查到该债务人实际存放款项的银行账户,致使执法行为不能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企业利用其隐蔽账户进行账外经营,即偷逃了国家大量税款,又逃避了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的惩治,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企业营销情况,使企业偷逃税成为可能。综上所述,增值税征管中出现的漏洞根源在于我国法制化、科学化、现代管理水平不高,如何提高管理水平,以满足先进税种的需要是我们要加以认真解决的问题。
完善增值税管理应从完善“以票管税”这一基础入手,片面地强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必然是重形式而轻本质。要达到真正有效的管理,必须进一步理顺税制结构,加强各项征管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纳税评估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快开发纳税评估软件,抓紧培养纳税评估人才。税收信息化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和平台。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网络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激活已掌握信息,挖掘数据的使用价值。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还是省市区国税局,要尽快协商并开发科学、简便、易操作的纳税评估软件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尽量避免基层分局各自开发,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市局根据纳税评估所需要的知识,编写全面的、综合的培训教材,并对现有干部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培训。
(二)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克服“体外循环”。克服“体外循环”问题,就要在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发票开具、财务、推广税控收款装置、纳税意识的提高等一些方面予与加强和完善。在货币结算、银行信用体系的建立上需要大力加强。应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明确纳税人只能使用一至二个账户以规范其经营行为。
(三)税源管理人员要对增值税纳税人的账册、库存、资金、户头进行全面的监控,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项管理转化为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综合管理。结合多种核查手段,挖掘深层次存在的问题,使综合全面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管理。目前,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比例悬殊。在货物交易中,只要一方涉及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开具或者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有些最终的消费者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不开票部分,“以票控税”难以控管。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关键是在自行申报基础上加强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监控。要推进企业建账立制,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加强户籍管理和发票管理,增强控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手段。
(五)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随着增值税管理的逐步加强,以及小规模企业的不断发展,应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目前,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而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年一度的年审是必要的,但如果一般纳税人越审越少则不利于增值税的正常运行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加强增值税的管理任重而道远,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学习,深入实践,不断解决实际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提高增值税管理的质量,从而真正的提高我国税收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一、增值税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也发现我增值税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纳税人进项税抵扣凭证管理不规范,税收收入取得大幅增长的同时。尤其是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还存在一些问题。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偏高,12月零负申报率就达到55%三是行业税负不均,例如在市,电力热力制造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税负率都在5%以上,而以批发、零售为主的商贸企业税负率均在3%以下,且国有商贸企业与私营商贸企业之间税负明显差异。四是纳税评估缺少系统、全面的指标参数和预警值,成为纳税评估的瓶颈”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效果。针对增值税管理中存在上述问题,局自以来,围绕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加强增值税管理。
工业因煤而生,市素有塞上“煤城”之称。煤炭行业是石嘴山市的支柱产业,许多重点行业是围绕煤炭发展起来的以煤炭开采洗选业、黑色金属冶炼业、电力生产供应、化学原料制造业为主的这些行业成为全市增值税税收收入主体。多年来,为了有效提高增值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局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以来我借助“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源管理”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平台,以抓税收分析为切入点,以纳税评估为抓手,以税务稽查为突破,加强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管理,以点带面,从具体工作入手,有效地提升了增值税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效果。截止到底,局增值税纳税人14822户,其中一般纳税人企业1515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1476户。增值税入库税款224952万元,比上年增长35.59%增收59043万元。
二、大力开展增值税分析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一)加强业务培训、开展专项评估
我局把选好用好纳税评估人才作为纳税评估的基础,这是因为纳税评估人员素质直接决定着纳税评估质量的高低,我市对重点评估工作集中抽调人员优化组合搞评估,并注重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要求评估人员要熟悉评估指标和纳税评估文书的运用,掌握约谈和实地核查技巧。在对水泥行业的专项评估工作中,由市局牵头成立统一的专项评估小组进行纳税评估,摸索行业评估流程,积累经验和方法,收效明显。首先我局按照总局确定的评估模型和本市水泥行业能耗定额标准,选择管理较规范的国有企业,通过评估形成本地区的行业评估方法,为对其他企业开展评估积累经验、方法。随后我局在开展对其他水泥企业的纳税评估中,边评估边总结边推广,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经对我市8户水泥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核实我市水泥行业实现销售收入2.1亿元,应纳增值税1478.25万元,平均税负率7.03%,核查出有其他涉税问题的企业8户,补缴增值税117.4万元。
(二)深化税收分析,做到有的放矢
为了增强评估工作的针对性,我局积极从四方面对增值税进行分析:一是增值税收入进度分析;二是50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分析;三是一般纳税人行业税负分析;四是零负申报统计异常分析。充分发挥“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在税源管理中的合力作用,通过“四位一体”办公会议与其他业务科室互通信息,及时掌握增值税完成情况,确保每季度足额完成税收计划任务。我局还充分运用区局开发的辅助征管系统和市局开发的数据分析软件,进一步提高数据预警意识,将低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纳税评估疑点对象,下达评估任务,以确保分析结果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作用。例如通过按季度查询各行业税负预警值和查询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出税负低于预警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和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的企业名单下发各局,作为各局下达评估任务、查找疑点,提出不同管理措施的依据,发挥了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的作用。
为强化对重点税源的收入分析预测,,我局对全市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38户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监控,按季把应征税额增减幅度上下超过25%或者税负率增(减)大于(小于)1%的重点税源企业统计出来,下发给各管理局查找原因,发现疑点的进行纳税评估或移交稽查检查。在分析过程中对存在疑点的两户税负为零和一户价格偏低的重点税源企业通过互动机制平台安排管理局进行了专项纳税评估。
(三)探索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指导开展纳税评估
局对全市521户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近两年的数据进行了调查采集,为了加强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管理。以各数据的加权平均值为依据,按照经营种类细分了22个门类并测算出了参数值,提出了7种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即税负对比分析法、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法、毛利率分析法、销售收入变动率分析法、存货周转率(次数)分析法、应收账款变动率分析法、应付账款变动率分析法。通过对3户商贸企业进行的纳税评估,利用评估方法中的税负对比分析法和存货周转率分析法及参数值对比发现企业存在发出货物未记销售的问题,针对纳税疑点与企业约谈,敦促企业补交增值税5.3万元。
由于当前企业经营范围比较复杂,市产业结构主要是以煤炭、电力、化工、高耗能为主。核算层次各异,同行业之间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相差很大,要分行业测定投入产出比和能耗比等参数确定存在很大困难。但我局坚持从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行业入手,测定建立行业评估参数模型,根据我市税源经济分布状况,积极组织各管理局对选定的铁合金、洗煤、精细化等行业开展纳税评估,着重做好行业纳税评估模型的建立和应用实践工作,目前选定行业的评
从建立铁合金产品纳税评估模型的原因背景、铁合金产品纳税评估模型建立过程、铁合金产品物理耗量数据分析、铁合金产品纳税评估方法和指标参数四个方面进行总结,估模型及指标均已建立并完善。其中铁合金评估模型建立的较充分、完整。运用能耗(电耗、煤耗)分析法和投入产出法进行数据分析评估。为了验证评估模型的可行性,局在隆湖、惠农、平罗选了4户企业运用模型进行评估。发现3户私营企业单位电耗值偏高或预付账款余额变动值过大,通过约谈举证、实地核查,3户企业共补缴增值税70.37万元。铁合金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得到区局领导的肯定,并已经由区局上报总局,总局召开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会议上作为典型材料进行了交流。
局通过设计数据采集表挑选出10户精细化工企业采集了相关数据、对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各种原材料的耗用、产品特征等进行实地调查,与此同时。依据相关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的评估指标,建立了精细化工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模型及预警值,确定了税负对比分析法、销售额变动分析法、进项税金结构分析法和投入产出法四种评估办法,并提出了相应的评估参数值。对煤炭市场的经营状况进行多方的调查分析和科学的论证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建立了洗选煤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模型,确立了预警参数指标,提出了电耗测算法、煤泥中煤等副产品产出比例分析法。为了用评估案例来验证评估模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局要求各管理局组织评估人员运用评估模型对相关企业进行评估。惠农局对5户精细化工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运用模型中的投入产出法找出企业存在产成品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未作进项税转出,评估补税8.5万元。大武口局评估洗煤行业6户,评估补税89.34万元。
全市国税系统运用新建立的行业评估模型共评估了16户企业,评估补缴增值税202.4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处理好“两个关系”、坚持“三个结合”,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处理好“两个关系”,就是处理好计算机分析与人工分析的关系,处理好约谈与实地核查的关系。目前我局的计算机在纳税评估方面的应用还较欠缺,只能查询一些共性数据,而面对不同行业、不同核算水平,不同规模的企业还需要做进一步的人工分析,为此,我局充分利用自行开发的数据分析软件,查询计算机生成的零、负申报、企业税负、发票开具、进项抵扣等数据,经过统计,再与人工计算的销售变动率、成本利润变动率等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分析,借以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异常问题;其次,处理好评估约谈与实地核查的关系,就是要实地核查工作根据约谈过程中未谈清楚的问题进行,再根据核查发现的涉税疑点做出相应处理,这样评估更有针对性。
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坚持评估与税法宣传辅导相结合,就是在评估中,借下发资料、约谈等机会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企业在执行税收法规出现偏差及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及时给予辅导,提出纠正措施,并督促企业自行改正,为纳税人提供周全而有效的预警服务;二是评估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就是在评估中发现征管上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发挥以评促管的功能;三是评估与经验交流相结合,就是在一阶段评估任务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对评估情况进行系统的归纳和分类,以便相互交流。
(五)积极探索、不断总结评估工作经验,我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经过一年探索和实践,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方法,为今后纳税评估的深入开展打下了基础,以下例举一二:
一是查电费、算产量、找疑点。如我局评估人员在对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时,根据该公司全年生产耗电量的度数和申报精洗煤产量的吨数,依照我市洗煤行业评估模型中单位精洗煤定额耗电量标准,测算出该企业实际产量与申报产量相差二千多吨。经对企业进行了约谈和实地核查,得知企业当年少计产量,按照评估期每吨精洗煤市场价格计算,企业自行补缴增值税15万元。
二是利用投入产出比,发现异常。如我局税收管理员在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时,通过对该地区同行业的投入产出比进行测算得出该企业生产1吨炭黑的电石投入与该行业的电石投入明显不符。根据案头分析得出的分析结论,评估人员与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在约谈中企业曾提到电石的非正常损失,经核实,确有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造成企业产量低于同行业的参数产量。
三是其他业务利润背后的隐情。如我局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通过查看该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表中其他业务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额之间明显不配比,它们之间到底存在什么隐情?评估人员带着这些疑问,决定与该企业约谈和实地调查了解,根据企业主动提供的账簿资料、相关销售合同,了解到该企业将购入的原材料用于安装、搭建生产水泥平台等非应税项目的材料使用上,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评估人员对企业的作法,耐心进行政策宣传指导,企业认为核实的问题准确,愿意补缴税款,并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四是从生产水泥电耗、煤耗找到的实情。如对我市某水泥企业增值税专项评估时,评估人员运用总局下发的《水泥行业增值税专项评估方法》中的以电耗和煤耗为主的能耗分析法,以及投入产出法的评估方法和技巧,测算出企业当年申报水泥产量与根据国家电耗、煤耗标准值计算的水泥产量不符,存在疑点。经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将用于在建工程的电力计入生产成本并抵扣了进项税额,在破产清算时将财产损失中所购原料已抵扣的进项税未做进项税转出,将外购并销售的水泥未按一般货物销售和即征即退分别核算申报,造成即征即退税额增加,应纳税额减少。经说明企业认识到问题所在,自查补交增值税12万元。
五是运用模型参数,发现纳税异常。如对我市某铁合金企业的纳税评估,评估人员运用市局下发的铁合金行业原材料耗用量指标分析表及预警值进行分析发现,企业当年生产用电的平均单耗与铁合金行业评估模型的电耗指标存在差异,而且企业当年申报增值税税负率低于行业平均预警值下限,可能存在少报收入,多抵进项税的疑点。经约谈举证和实地盘库核查,发现企业成品库出库数与企业账面数相比,少了300多吨,经仔细询问,原来是企业变换仓库保管人员在交接时,没有进行实地盘库,导致与帐面不符,少做收入,应补缴增值税27万元。经补税调整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较评估前提高了0.4个百分点。
六是存根联滞留票核查评估见成效。4月,我局及时从区局的增值税数据中筛选出我市存在存根联滞留票户数189户、涉及发票526份、税额255万元。为了全面认真核查存根联滞留票原因,我局采取了约谈、实地取证、账实对比等方法,要求被核查企业逐一说明每张滞留票未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对涉及滞留票销货方核查需要发协查函的直接通过区局ftp发函协查,并告知销货方税务机关。通过核查,逐票找清造成存根联发票滞留的原因。经过纳税评估程序有15户企业存在纳税疑点,已补缴税款24万元。对疑点问题没有排除及时移交稽查的企业,我局稽查局已查补税款9.7万元。
三、由点到面,促进增值税分析评估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增值税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市素有塞上“煤城”之称,工业因煤而生,煤炭行业是石嘴山市的支柱产业,许多重点行业是围绕煤炭发展起来的,以煤炭开采洗选业、黑色金属冶炼业、电力生产供应、化学原料制造业为主的这些行业成为全市增值税税收收入主体。多年来,为了有效提高增值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我局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以来我们借助“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源管理”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平台,以抓税收分析为切入点,以纳税评估为抓手,以税务稽查为突破,加强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管理,以点带面,从具体工作入手,有效地提升了增值税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效果。截止到底,我局增值税纳税人14822户,其中一般纳税人企业1515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1476户。增值税入库税款224952万元,比上年增长35.59%,增收59043万元。
在税收收入取得大幅增长的同时,也发现我们在增值税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纳税人进项税抵扣凭证管理不规范,尤其是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还存在一些问题。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偏高,12月零负申报率就达到55%。三是行业税负不均,例如在我市,电力热力制造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税负率都在5%以上,而以批发、零售为主的商贸企业税负率均在3%以下,且国有商贸企业与私营商贸企业之间税负明显差异。四是纳税评估缺少系统、全面的指标参数和预警值,成为纳税评估的“瓶颈”,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效果。针对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局自以来,围绕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加强增值税管理。
二、大力开展增值税分析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一)加强业务培训、开展专项评估
,我局把选好用好纳税评估人才作为纳税评估的基础,这是因为纳税评估人员素质直接决定着纳税评估质量的高低,我市对重点评估工作集中抽调人员优化组合搞评估,并注重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要求评估人员要熟悉评估指标和纳税评估文书的运用,掌握约谈和实地核查技巧。在对水泥行业的专项评估工作中,由市局牵头成立统一的专项评估小组进行纳税评估,摸索行业评估流程,积累经验和方法,收效明显。首先我局按照总局确定的评估模型和本市水泥行业能耗定额标准,选择管理较规范的国有企业,通过评估形成本地区的行业评估方法,为对其他企业开展评估积累经验、方法。随后我局在开展对其他水泥企业的纳税评估中,边评估边总结边推广,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经对我市8户水泥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核实我市水泥行业 实现销售收入2.1亿元,应纳增值税1478.25万元,平均税负率7.03%,核查出有其他涉税问题的企业8户,补缴增值税117.4万元。
(二)深化税收分析,做到有的放矢
为了增强评估工作的针对性,我局积极从四方面对增值税进行分析:一是增值税收入进度分析;二是50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分析;三是一般纳税人行业税负分析;四是零负申报统计异常分析。充分发挥“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在税源管理中的合力作用,通过“四位一体”办公会议与其他业务科室互通信息,及时掌握增值税完成情况,确保每季度足额完成税收计划任务。我局还充分运用区局开发的辅助征管系统和市局开发的数据分析软件,进一步提高数据预警意识,将低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纳税评估疑点对象,下达评估任务,以确保分析结果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作用。例如通过按季度查询各行业税负预警值和查询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出税负低于预警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和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的企业名单下发各局,作为各局下达评估任务、查找疑点,提出不同管理措施的依据,发挥了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的作用。
为强化对重点税源的收入分析预测,,我局对全市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38户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监控,按季把应征税额增减幅度上下超过25%或者税负率增(减)大于(小于)1%的重点税源企业统计出来,下发给各管理局查找原因,发现疑点的进行纳税评估或移交稽查检查。在分析过程中对存在疑点的两户税负为零和一户价格偏低的重点税源企业通过互动机制平台安排管理局进行了专项纳税评估。
(三)探索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指导开展纳税评估
我市产业结构主要是以煤炭、电力、化工、高耗能为主,由于当前企业经营范围比较复杂,核算层次各异,同行业之间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相差很大,要分行业测定投入产出比和能耗比等参数确定存在很大困难。但我局坚持从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行业入手,测定建立行业评估参数模型,根据我市税源经济分布状况,积极组织各管理局对选定的铁合金、洗煤、精细化等行业开展纳税评估,着重做好行业纳税评估模型的建立和应用实践工作,目前选定行业的评估模型及指标均已建立并完善。其中铁合金评估模型建立的较充分、完整,从建立铁合金产品纳税评估模型的原因背景、铁合金产品纳税评估模型建立过程、铁合金产品物理耗量数据分析、铁合金产品纳税评估方法和指标参数四个方面进行总结,运用能耗(电耗、煤耗)分析法和投入产出法进行数据分析评估。为了验证评估模型的可行性,我局在隆湖、惠农、平罗选了4户企业运用模型进行评估。发现3户私营企
业单位电耗值偏高或预付账款余额变动值过大,通过约谈举证、实地核查,3户企业共补缴增值税70.37万元。铁合金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得到区局领导的肯定,并已经由区局上报总局,在总局召开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会议上作为典型材料进行了交流。与此同时,我局通过设计数据采集表挑选出10户精细化工企业采集了相关数据、对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各种原材料的耗用、产品特征等进行实地调查,依据相关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的评估指标,建立了精细化工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模型及预警值,确定了税负对比分析法、销售额变动分析法、进项税金结构分析法和投入产出法四种评估办法,并提出了相应的评估参数值。在对煤炭市场的经营状况进行多方的调查分析和科学的论证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建立了洗选煤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模型,确立了预警参数指标,提出了电耗测算法、煤泥中煤等副产品产出比例分析法。为了用评估案例来验证评估模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我局要求各管理局组织评估人员运用评估模型对相关企业进行评估。惠农局对5户精细化工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运用模型中的投入产出法找出企业存在产成品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未作进项税转出,评估补税8.5万元。大武口局评估洗煤行业6户,评估补税89.34万元。
为了加强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管理,我局对全市521户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近两年的数据进行了调查采集,以各数据的加权平均值为依据,按照经营种类细分了22个门类并测算出了参数值,提出了7种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即税负对比分析法、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法、毛利率分析法、销售收入变动率分析法、存货周转率(次数)分析法、应收账款变动率分析法、应付账款变动率分析法。通过对3户商贸企业进行的纳税评估,利用评估方法中的税负对比分析法和存货周转率分析法及参数值对比发现企业存在发出货物未记销售的问题,针对纳税疑点与企业约谈,敦促企业补交增值税5.3万元。
全市国税系统运用新建立的行业评估模型共评估了16户企业,评估补缴增值税202.4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处理好“两个关系”、坚持“三个结合”,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处理好“两个关系”,就是处理好计算机分析与人工分析的关系,处理好约谈与实地核查的关系。目前我局的计算机在纳税评估方面的应用还较欠缺,只能查询一些共性数据,而面对不同行业、不同核算水平,不同规模的企业还需要做进一步的人工分析,为此,我局充分利用自行开发的数据分析软件,查询计算机生成的零、负申报、企业税负、发票开具、进项抵扣等数据,经过统计,再与人工计算的销售变动率、成本利润变动率等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分析,借以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异常问题;其次,处理好评估约谈与实地核查的关系,就是要实地核查工作根据约谈过程中未谈清楚的问题进行,再根据核查发现的涉税疑点做出相应处理,这样评估更有针对性。
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坚持评估与税法宣传辅导相结合,就是在评估中,借下发资料、约谈等机会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企业在执行税收法规出现偏差及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及时给予辅导,提出纠正措施,并督促企业自行改正,为纳税人提供周全而有效的预警服务;二是评估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就是在评估中发现征管上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发挥以评促管的功能;三是评估与经验交流相结合,就是在一阶段评估任务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对评估情况进行系统的归纳和分类,以便相互交流。
(五)积极探索、不断总结评估工作经验
,我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经过一年探索和实践,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方法,为今后纳税评估的深入开展打下了基础,以下例举一二:
一是查电费、算产量、找疑点。如我局评估人员在对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时,根据该公司全年生产耗电量的度数和申报精洗煤产量的吨数,依照我市洗煤行业评估模型中单位精洗煤定额耗电量标准,测算出该企业实际产量与申报产量相差二千多吨。经对企业进行了约谈和实地核查,得知企业当年少计产量,按照评估期每吨精洗煤市场价格计算,企业自行补缴增值税15万元。
二是利用投入产出比,发现异常。如我局税收管理员在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时,通过对该地区同行业的投入产出比进行测算得出该企业生产1吨炭黑的电石投入与该行业的电石投入明显不符。根据案头分析得出的分析结论,评估人员与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在约谈中企业曾提到电石的非正常损失,经核实,确有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造成企业产量低于同行业的参数产量。
三是其他业务利润背后的隐情。如我局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通过查看该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表中其他业务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额之间明显不配比,它们之间到底存在什么隐情?评估人员带着这些疑问,决定与该企业约谈和实地调查了解,根据企业主动提供的账簿资料、相关销售合同,了解到该企业将购入的原材料用于安装、搭建生产水泥平台等非应税项目的材料使用上,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评估人员对企业的作法,耐心进行政策宣传指导,企业认为核实的问题准确,愿意补缴税款,并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四是从生产水泥电耗、煤耗找到的实情。如对我市某水泥企业增值税专项评估时,评估人员运用总局下发的《水泥行业增值税专项评估方法》中的以电耗和煤耗为主的能耗分析法,以及投入产出法的评估方法和技巧,测算出企业当年申报水泥产量与根据国家电耗、煤耗标准值计算的水泥产量不符,存在疑点。经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将用于在建工程的电力计入生产成本并抵扣了进项税额,在破产清算时将财产损失中所购原料已抵扣的进项税未做进项税转出,将外购并销售的水泥未按一般货物销售和即征即退分别核算申报,造成即征即退税额增加,应纳税额减少。经说明企业认识到问题所在,自查补交增值税12万元。
五是运用模型参数,发现纳税异常。如对我市某铁合金企业的纳税评估,评估人员运用市局下发的铁合金行业原材料耗用量指标分析表及预警值进行分析发现,企业当年生产用电的平均单耗与铁合金行业评估模型的电耗指标存在差异,而且企业当年申报增值税税负率低于行业平均预警
值下限,可能存在少报收入,多抵进项税的疑点。经约谈举证和实地盘库核查,发现企业成品库出库数与企业账面数相比,少了300多吨,经仔细询问,原来是企业变换仓库保管人员在交接时,没有进行实地盘库,导致与帐面不符,少做收入,应补缴增值税27万元。经补税调整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较评估前提高了0.4个百分点。六是存根联滞留票核查评估见成效。4月,我局及时从区局的增值税数据中筛选出我市存在存根联滞留票户数189户、涉及发票526份、税额255万元。为了全面认真核查存根联滞留票原因,我局采取了约谈、实地取证、账实对比等方法,要求被核查企业逐一说明每张滞留票未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对涉及滞留票销货方核查需要发协查函的直接通过区局ftp发函协查,并告知销货方税务机关。通过核查,逐票找清造成存根联发票滞留的原因。经过纳税评估程序有15户企业存在纳税疑点,已补缴税款24万元。对疑点问题没有排除及时移交稽查的企业,我局稽查局已查补税款9.7万元。
三、由点到面,促进增值税分析评估工作再上新台阶
关键词:集约 筹划纳税 科学经营 效益提升
国家电网公司全面推行财务集约化管理,确立了集中、统一、精益、高效的现代化财务管理体系,有力地支撑了“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当前,国家监督和监管日益强化,公司集中运作更加规范,我公司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夯实税务管理基础,努力开展集约纳税筹划,有效防范税收风险,降低成本支出,提高企业效益,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服务与决策支撑。在财务集约化深化应用过程中,拓宽纳税筹划管理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等税收政策变化的有利条件,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再造完善税费管理流程,在经营纳税、职工收入纳税及集体企业纳税模式等方面,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并加以应用,实现了依法纳税、科学纳税,有效减低税负、节约资金支出,达到了规范经营、合理节税的管理目标。
一、确定纳税管理范围,奠定科学筹划纳税基础
纳税筹划是指在合法条件下,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纳税优化选择。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等。针对电力行业纳税管理特殊性,作为地市级供电公司,税务管理流程与其他行业存在差异,对重点纳税影响要素预先梳理和科学筹划安排,以提升规模效益为原则,拓展纳税管理范畴,将集体企业纳税管理纳入筹划范围,共同实现合理节税目标。笔者所在公司的纳税筹划管理涵盖了公司经营纳税、员工收入纳税及综合产业管理纳税模式。通过科学的纳税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提高公司依法经营水平。
二、完善纳税管理流程,为集约筹划纳税提供保障
(一)增值税管理流程
笔者所在公司增值税管理分为销项税与进项税两部分,客户服务中心在电费发行后在营财对接系统形成各项收入及计提销项税税金凭证。财务部税务管理专责根据《电力销售细化表》做出《价税分离表》,月末将电力产品销项税结转省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记账,月末将进项税结转省公司。每月初上报《增值税传递单》,由省公司根据各公司售电收入、销项税及进项税情况,下发《增值税分配表》,地市公司根据分配表中的数额在当地缴纳税款。笔者所在公司属于河南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虽然进项税不在当地抵扣,但应准确把握税法规定,明确进项税应抵扣范围,确保抵扣金额传递及时、结转正确,合法实现节税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流程
笔者所在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扣缴义务人,事前制定个税统筹方案,每月由人力资源部门下发工资及奖金表后,由各部门事务员统一填报《部门月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收入表》及《年金明细情况表》后,财务部汇总数据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扣税金额送达工资银行,进行统一扣税后,完成报税流程。
(三)集体企业税务管理流程
在日常税务管理方面,每月对上缴税种及税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月度税款缴纳明细汇总表》及《税收缴纳指标表》,针对税款变化较大的单位,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杜绝因人为因素造成多交或少交税款的风险,制定税负流线图,通过对税款的监管,确保税负合理化。按季度出具纳税评估报告,重点关注税款变动,对各单位的税负增减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剖析问题,找出增长和下降的原因,通过对税负的监管,完善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制度和流程,确保税收缴纳正常准确,尽可能的杜绝税款提前或滞后缴纳产生的风险。
三、集约筹划纳税,促进效益提升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推进“三全”降本增效
为深入推进“三全”降本增效专项行动,笔者所在公司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降低公司建设、运营成本和增值税纳税负担,提高增值税纳税集约化、精益化管理水平,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管理方面,对购电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及其他费用涉及进项税的事项进行事前控制,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进项税抵扣比率。笔者所在公司通过对生产成本中影响进项税抵扣额的项目及关键点进行分析及管控,创新纳税管理模式,在确保购电费进项税抵扣正确的同时,加强办公费及车辆使用费进项税抵扣的数额抵扣,并注重纳税风险点控制。在省公司财务集约化及增值税考核时,符合风险在线稽核规则,相关成本费用进项税考核指标持续保持稳定性。精细的管理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率,2014年1-8月笔者所在公司成本费用进项税比率均为16.14%以上,比去年同期增长1.54%。
1.向员工提供便携信息卡,树立全员节税意识
笔者所在公司自制《增值税信息》便捷携带卡,将公司增值税开票信息印制成卡片,发放部门事务员及相关人员,以便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正确提供开票信息。在报销管理方面严控关键点,对取得的原始发票进行审核,杜绝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费用报销。并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向职工宣传增值税税收政策,树立全员合理节税意识。
2.购电费进项税额正确抵扣,实现纳税管理零风险
笔者所在公司购电成本金额约占生产成本发生额的45%,在地方电厂结算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每月由发展策划部专责发送小火电上网电量预结算单,导入管控系统,生成电费结算通知单,财务资产部购电费专责在收到各电厂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核对结算单与专用发票的电量、价款及税额。发票结算单和电费结算关联一致后,管控系统传入ERP系统生成SAP凭证,确保小火电电费抵扣进项税金额的及时性和正确性,实现购电费纳税管理零风险。
3.集中办公费进项税额抵扣,增加费用使用空间
在全省实行办公用品超市化采购前,为提高办公费进项税抵扣比率,笔者所在公司会选择品种多、质量优的办公用品供货单位,实行统一定点采购,统一结算,月末由供货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部门领取明细表。财务部根据部门领取表明细,分别将价税金额计入生产成本―办公费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次月初由财务部计算出月度费用使用情况及进度,使各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本部门的费用情况,办公费统一结算、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避了用普通发票进行报销行为,在节税的同时,也增加了费用使用的空间。
4.正确核算车辆使用费进项税额抵扣,规避纳税风险
车辆使用费中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的费用项目主要包含:车辆维修费及车辆燃油费。笔者所在公司车辆燃油费由运维部车辆专责统一管理,建立了车辆一车一卡制度及部门燃油费使用上报制度,每月末由各部门根据下月工作安排上报燃油使用情况,月初由运维部车辆专责汇总并审核后统一购买,购买后分别将审核金额打入油卡中。为准确计入费用及规避纳税风险,运维部车辆专责根据打卡情况向财务部提供各部门燃油使用情况表及车辆分类燃油使用情况表。在2013年8月1日前,因税法尚不允许在购买缴纳消费税车辆、在发生费用时抵扣增值税,笔者所在公司要求石油公司分别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对工程车辆等税法允许抵扣的车辆燃油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车辆一律开具普通发票。在车辆维修费管理中,杜绝将不能够抵扣进项税的维修费进行抵扣,对于已经抵扣的,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提高进项税比率的同时,注重规避纳税风险,为公司降低运营成本。
(二)注重测算,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应纳税所得共有11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各类规定的收入和报酬。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由于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均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科学缴纳提供了更大的筹划空间。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
1.事前测算,均衡收入,提供工资薪金发放合理方案
在年度工资总额下达后,依据上年度工资及奖金发放情况,分析工资与奖金增减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协同人力资源部专责测算各项基金扣除金额,把握月度工资薪金发放金额,制定工资发放方案,均衡收入,避免突破纳税临界点。
2.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
2011年9月1日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关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级次也相应发生了改变。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这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项优惠措施,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我公司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在正确使用税收政策的同时,并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的范围,在不增加单位支出的同时增加员工收入。依据年终奖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的规定,将年终奖合理分解,在测算低税率临界点最大限度的单独发放年终奖,取得了节税效果。
(三)综合产业纳税特色筹划
笔者所在公司产业部全面履行集体企业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富达集团产业经营平台的作用,注重经营过程中税收的筹划和管理,达到既科学合理纳税、又充分利用政策防范经营风险。
1.强化管理、突出规范,防范风险、保持续经营
由于集团内部分子公司个数和涉及行业较多,经营内容比较宽泛,牵涉税种多而繁杂,为了更好地做好税务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集团企业税务管理办法》、《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税务稽查预案标准》,通过对经营业务涉税的流程监管,尽可能的减少纳税过程中环节管理失控造成的风险,利用集团整体财务决策来平衡集团税负,降低整体税负水平。
2.统筹整合分公司纳税级次,合理平衡税负
公司产业集团作为众多独立企业的集合体,下属分子公司较多,业务范围和盈利能力差别较大,因此,纳税筹划主要突出两个核心:一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降低税负;二是充分理解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负。为实现该核心目标,集团公司分情况实施了筹划方案,首先对盈利水平不一的企业进行梳理,2008年国家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集团公司对已经注册为集团下属分公司的单位,按照政策要求,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在集团内实行合并纳税,集团母公司下属6个分公司,在2013年度合并纳税使企业整体税负得到有效控制。
3.合理运作,管理出效益
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用足税收优惠政策,集团公司根据业务性质及工作需要,设置残疾人工作岗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既解决了残疾人就业难,又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履行了社会责任。依据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产生的工资支出允许加计扣除,通过加倍扣除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4.合理统筹子公司纳税方案,有效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限于税法对合并纳税的严格规定,产业部多个子公司不具备与母公司合并纳税的条件,只能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于这些不能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来说,其之间的收支如果“模糊”,或者欠规划,就有可能产生“税负失衡”现象,即母、子公司的税负都偏离正常值――子公司税负偏高,母公司税负偏低――企业总体税负加重。2010年国家明确规定母子公司之间不得无偿提供资金、资产等各类扶持,为避免这种情况,产业部规范了内部经营行为、明确管理流程,以加大财务管控加强过程监管的方式,对母子公司资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纳税管理合法合理。
5.准确应用政策,把握弥亏节点
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弥补亏损。产业部紧跟国家步伐,遵照国家财税法规,促成集团内部各方面管控日趋完善,2012年度公司整体经营较好,扭亏为赢,集团公司适时享受了税法允许连续五年亏损弥补的规定,弥补了2009年度亏损,从长远发展来看,减轻了未来经营包袱,为以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遵循制度建立考核体系,运用筹划工具提升管理水平
为保证税务管理流程的正常运行,在专业管理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省公司各项考核指标,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标准。
1.完成工作流程的制度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笔者所在公司相关考核办法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财务集约化管理完善提升核心量化指标考评表》、《河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纳税管理办法》、《三门峡供电公司税费管理标准》、《三门峡供电公司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三门峡供电公司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标准》、《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笔者所在公司日常控制、考核的具体依据。
2.增值税远程认证系统、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SAP系统以及管控系统中税务子系统、电费管理子系统在笔者所在公司的全面应用,管控系统内各种表单以及数据集成平台成熟运用加快了信息化管理历程,构筑了高效信息平台。
3.笔者所在公司在纳税筹划管理方面,遵循事先筹划及综合效益原则,运用纳税筹划工具,制定了合法合理避税、节税、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等纳税筹划方案,注重纳税风险点控制,提升了纳税管理水平。
五、其他需要加强的工作
纳税筹划管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作,还需要我们多措并举,认真继续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税法学习,提高纳税筹划管理水平
对国家新出台的法规政策进行整理、出具汇编手册,按照公司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和政策解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掌握学习,充分运用国家税收政策,保证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运用纳税筹划工具,规避稽核风险点
由于纳税筹划要求筹划者要熟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制度,更要时刻清楚如何在既定的纳税环境下,组合成能够达到实现公司财务管理目标、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所以应准确运用纳税筹划工具,减少人为干预和操作失误。
(三)建立纳税筹划管理信息库,提高公司税务管理水平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提高流转税征管质量与效率。本文以漳浦县国税局为例,该局从增值税管理入手,认真落实总局谢旭人局长提出的“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方针,有效推行流转税精细化管理,将流转税管理所有事项的目标、过程、结果等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由岗位人员按照精确、细致的要求,既协调配合又相互制约地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使流转税管征的整体效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2006年度该局共组织流转税收入14402万元,占同期国税总收入16875万元的85.35%,同比增收3494万元,增长32%,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坚强的财力支持。
(一)以行业管理为着力点,提升流转税管征水平。该局针对行业增值税管征的薄弱环节,采取各具特色的行业管征措施,扎实推进流转税精细化管理。如石板材加工行业全面推行“以电控税”管理办法,部门联动从源头加强行业日常监控,全年入库增值税814万元,同比增收428万元,增长一倍多。在此基础上该局陆续推出花卉、机砖、超市、紫菜加工、加油站等行业管征办法,堵塞各种潜在管理漏洞,当年增加税款近600万元。其中,花卉行业实行“核定免税额和应税额比例”管理办法,有效防范花卉种植与收购因征免界限划分不清而导致税源流失;机砖厂窑实行“以砖窑容积控税”管理办法,有效地解决税收定额不公现象;超市及专卖店、医药零售等行业通过“税源管理巡查专业”调查摸底与电脑定额信息比对、核实后经集体研究评议等程序进行民主评定,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等弊端;加油站实行最低控管税负指标及同路段、同规模的加油站销售收入、已交税款相互比对,以及加油站商业滞留票全面清理等方法,提升加油站征管质量;紫菜等农产品加工行业实行收购报查制度,也取得新突破。
(二)狠抓流转税收入分析和纳税评估,建立良性互动机制。该局在全县流转税源项目及税源大户全面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流转税与宏观经济的关联分析、税收弹性分析、商业税收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关联分析、出口退税及增值税调库与外贸进出口指标的关联分析,以及分行业和分税种分析,从分析数据中寻找异常信息,推出“县局监管分局、分局监管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监管纳税人”三级监管制度,强化流转税源头分析控管,不断提高数据分析效率和流转税收入质量。同时,认真做好流转税分析和纳税评估的良性互动,促进企业纳税申报质量明显提升。依托纳税评估系统、增值税预警系统和重点税源监控系统,该局重点抓好税负畸低的企业进行约谈评估,并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设立评估台账等手段来完善税源分析评估机制,严格评估效率与质量的考核。全年共评估252户异常户,核增销项税额、进项转出和补征增值税共186万元。
(三)全面加强流转税日常管征。该局在落实好税收政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做好暂认定期或辅导期发票领购、进项抵扣监控和分类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监控预警机制和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从资金、货物、单证三个流向入手管住增值税税基。通过巩固和提高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质量,强化对“四小票”和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审核管理,确保金税工程高质量运行。依托“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三级户籍巡查制度即片区管理员正常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分局区域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县局抽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切实加强漏征漏管户和假停歇业户的巡查监控。对个别定额调整不到位或定额不公群众反映强烈的特殊行业或纳税人,推行夜间巡查制度。全年共对168户停业注销户进行实地核实检查,补税罚款28万元,对责任单位发出涉税整改建议书24份,对83户纳税人税收定额作出调整,调整幅度达29%。还通过健全和完善国地税协作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流转税管征。
(四)提升和优化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该局通过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在鼓励出口、扶持工业经济等方面提升税收服务质量与效率,重点发挥税收在招商引资中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健全涉税咨询制度,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对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等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着力抓好三个环节的服务管理,即资格认定环节,对民政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通过严格审核企业性质、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企业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剔除不合格民政福利企业3户;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资格认定,重点审核申请税收优惠的产品所耗原料及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取消5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在退税审核环节,企业申请退税时由税收管理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退税;在年审环节,严格落实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年审制度,如年审中发现企业有违反管理规定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该局对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财务会计核算,要求废旧物资按大类、品名设置有数量、单价、金额的库存商品明细账,税收管理员还对大额收购业务进行实地核实,对发票、入库单、实物及明细账进行核对。
(五)加强业务知识培训,着力提升干部管征能力。该局结合流转税工作实际,实施能级税收管理员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员必须具备一、二级税收管理员资格,基层分局长必须具体负责三到五户重点税源企业日常管征和纳税辅导,并利用“百佳税务征收员、百佳税务管理员、百佳税务稽查员”竞赛活动,开展以流转税业务、财务知识、信息化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以考促学、以学促能”岗位练兵活动,对全体员工分批进行轮训,进一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流转税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使他们既懂流转税政策,又会流转税管理。同时,该局还通过奖惩等方式促进个人自学,对业务能力较低、电脑运用水平较差的对象通过“手牵手、师带徒”等活动,帮助他们提高综合素质,有效盘活人力资源。
二、影响现行流转税制高效运行的若干问题
建立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流转税制是新时期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出台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制约,以及实际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导致现行流转税制对经济调节功能越来越显露出其局限性、被动性。
(一)从宏观层面来看,存在如下缺陷:一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造成不同行业及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形成实质重复征税,不利于推进技术进步,使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税负不平。加上东北老工业基地率先实行新增值税制度,中西部六省紧跟其后,虽然有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却不利于全国增值税制规范统一,为企业避税提供平台。二是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要以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为标准,很多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纳税人很难达到认定标准,使得增值税的税款抵扣链条中断;按征收率计算代开专用发票形成下一环节计税的高征低扣,增加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额外税收负担,导致一般纳税人普遍拒绝接受小规模纳税人供货,从而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三是营业税法规与增值税法规存在交叉重叠,营业税目中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服务业中、仓储、租赁等与生产经营关系密切,导致营业税与增值税的重复征税,如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中增值税纳税人的运费既要负担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并且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完全抵扣。又如实践中纳税人既有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也有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的情况很多,既要向国税缴纳税款,又要向地税缴纳税款,造成纳税人对缴税的抵触情绪,增加了征纳税的成本,带来征税的不经济等问题。四是现行增值税政策优惠几乎涵盖经济、社会以及政治、军事等各个方面,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不仅弱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功能,也影响财政收入,加上优惠政策的设置不尽完善,影响优惠政策目标的效果和增值税的链条作用。如对收购农业产品按13%计算抵扣,对废旧物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以及对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等政策,使增值税管理效果大大降低。
(二)从微观层面来看,如下问题亟待明确:一是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而农业产品的适用税率是13%,只要销售的农业产品含税价格不超过13%的毛利率,企业就不需要纳税。按道理说,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并不是不含税价,而是包含了增值税税额,只不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时,国家免除了这部分销项税额。那么,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应调整为买价/(1-扣除率)*扣除率,值得商榷。同时,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依13%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金。但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农产品生产单位还是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业产品是免税农产品还是不免税农产品,如果购进的是个体经营者或无证贩运者开具的普通发票,即征税的农产品,是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免税农产品,农场或农业生产者到税务部门开具的普通发票等,可以直接依13%扣除,如果征税农产品,按规定可以到税务部门开具4%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13%抵扣还是按4%抵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是按照注明金额直接依13%扣除,还是按照计算后的不含税价依13%扣除率抵扣,须进一步明确。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都属于非正常损失,而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而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可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却没有依据可作参考,而且对于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是否都可以不作为非正常损失,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属《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六种情形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一些不属生产用的货物能否抵扣,如纳税人用于广告费开支的广告费用、用于招待费开支的烟、酒、食品、礼品等费用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值得商榷。如果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实践中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费用,必然会与销售货物的金额相联系,如广告促销费、管理费、销售人员工资等,企业为了加强管理,都有可能将这些费用与销售额相挂钩,供货企业也容易接受。五是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实行“预缴税款”制度,对部分不太正常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大额普通发票也实行“存所监开、预缴税款”制度,这部分纳税人在次月申报时,需要对应纳税额进行结算,将这些已预缴的税款从总的“本期应纳税额”中扣除后(同时要扣除“减免税额”),才能得出正确的“应补退税额”。虽然在增值税网上申报软件中已设置了“预缴税款”一栏,但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却没有“上期已预缴税款”一栏,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和交给事务所人员申报时,受理申报人员或申报人员要逐户查询上期已预缴税款的数额,填入申报软件中的“预缴税款”一栏,才能得出正确的数字,因此给纳税申报工作带来了不便。
(三)从管理层面来看,一是通过管住专用发票,实现对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有效监控,提升以票管税能力,保障增值税收入。但以票管税模式必须以一般纳税人所有的销售收入均如实填开专用发票为前提,而现实中的企业销售不开票行为大量存在,最典型的是一些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是增值税链条的最后一环,其销售对象大部分是个人消费者,一般不需开具发票,因而其销项税金难以通过发票管好,尽管现在推行了逐笔开票,但仍属流于形式,财务处理根本不凭销售发票记销售帐簿,这就出现了大量零申报和负申报等异常现象。加上以票管税作为一种模式来强调,容易误导人们管理增值税的思想,以为管好增值税,只要管好专用发票就行了,从而放弃了对一般纳税人帐册、库存、资金、户头的全面监控,把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综合管理简化为对专用发票的单项管理,影响了增值税管理的质量。二是增值税的销售折让及销货退回政策在执行中,有的企业在业务过程中由于货物在发送途中的短少或毁损(正常损失之外的部分),会导致企业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原开票数与实际数不相符合,为减除票物不符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购货方就必须到税务部门去开具销货折让证明单,凭此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和销货方冲减销项税的凭据。而证明单的开具由于是既涉及到供货方又涉及销货方的行为,这样企业如果要开具一份证明单就要同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税务部门就会拒绝填开。而由于企业的业务过程是连续发生的,有时并不好断定是那一笔业务发生的折让,所以也就无法提供相关准确的资料,由此导致无法索取证明单。再加上税务部门的服务程序比较复杂,也使得企业之间有时为了图省事而不开具证明单,相互之间仅由受货方把退货和折让的部分开具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原销货方作为销货方付款和抵减销项税及购货方提取销项税冲减原进项税的凭证。这样事实上销货方、受货方都没有使得国家税收有所损害,而却方便了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开展,其唯一不够合法的地方就是好象没有货物的转移和购销行为,这一点从税法的角度而言似有虚开发票的嫌疑,而从实际征管效果上看并没有偷税的实际发生。这样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认定企业偷税却没有偷税的具体数额,如果认定其虚开发票却又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因此这样的税收政策给实际执行带来了困难。另外,在全部实现电脑版专用发票以后,企业必须每月将取得的专用发票到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因为只有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才能够抵扣税款,所以当发生以上情况时,势必会影响专用发票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增加国税部门对专用发票的控管力度,增加征税和纳税的双方成本。三是由于新开业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上没有销售额的比照参考。这就使得一些在税务资格年审中未达到的原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纷纷采取注销原税务登记,然后再重新申请新的税务登记的办法,以继续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而规避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年审.相关手续符合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条件,国税部门就必须对其认定.否则,就是未按规定执行政策.而这样的认定结果,明显的存在问题,但它符合相关的认定政策,作为主管国税机关又不得不违心的予以认定.这是明显的绕过红灯的做法.面对这样的情况稽查部门处理起来,感觉无从下手。管理部门也很无奈。上述现象看似合乎税法的要求但又不近合理、有时看似合理但又不近合法的问题的一部分,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会给实际的税收征管与检查带来困难,使实际的税收政策执行难免不走样。其后果将导致对税收政策的执行偏离轨道,危害国家税收的尊严,也影响国家税收的正收入库,使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对此期望引起决策部门的注意,以利实际税收征管,保证执法活动的规范。
(四)从税务机关来看,一是对税收政策理解上有偏差。部分税收管理员对上级机关下发的流转税文件和管理规定没有认真的学习领会,没有能很透彻地理解准确的把握,导致很难很好地指导纳税人,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时也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不能较好地反映真实情况。二是存在日常监管不到位现象。有些税收管理员整天忙于事务和中心工作,很少深入企业,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经营情况不了解,管理过于粗放,对纳税人连续零申报负申报或极低税负申报没有引起重视,时间越长积累的问题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直至无法收拾的地步。三是存在重专用发票轻普通发票的现象。税收管理员将更多的精力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不遗余力采取各种措施堵塞漏洞,特别是金税工程的推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却忽视了对普通发票特别是可作为抵扣依据的四小票的管理。加上发票发售环节未能严格把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农副产品收购单位领用发票的数量及频率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规模,发票发售窗口验旧购新程序常常仅局限于检查发票数量的完整性,而对发票填写内容真实性以及开具对象的合理性等等没有做过细的审核,从而没能从源头上起到以票管税的作用。四是流转税管理职责不明确不清晰,临时工作布置缺乏统一规划,加上管理风险责任层层下压,基层一线税收管理员无力对抗而选择消极应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流转税制运行质量。
三、进一步规范流转税管征的若干思考
(一)宏观层面,建议树立全国流转税制一盘棋思想,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增值税征扣税链条稳步向前延伸至劳务服务领域,将征扣税范围扩大到与物质生产领域直接相关,与征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密切相连的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无形资产转让、仓储业及广告业等等劳务服务行业,使之覆盖第二产业和除不动产、金融业之外的全部第三产业,从横向上保持征扣税范围的相对统一性,消除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交叉的矛盾,避免重复征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促进投资,虽然短期内,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会造成流转税收入的减少,但从经济发展的长期来看,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其次,流转税优惠政策与税收收入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工业基地等等,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流转税优惠政策必须保持适度。对现行流转税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尽量减少流转税优惠政策数量,规范优惠政策的实现形式,努力做到优惠政策易于掌握,优惠政策的方式易于操作,优惠政策管理成本最小,优惠政策的质量最高。流转税优惠政策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要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三是规范商业零售增值税管理,建议在零售环节也实行价外税,印制专门用于商业零售的专用发票,以便于对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同时要求商业零售企业必须逐笔开具,并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多开或少开,作偷税论处,予以重罚。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可借鉴国外有些国家的做法,或给予适当退税,或进行抽号奖励,既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也有利于调动公民协护税积极性。四是规范废旧物资发票管理,建议进行政策上的调整,取消用废企业可凭销售发票开具金额的10%抵扣税款,改为先征后返或者其他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不法纳税人钻空子偷逃税款。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相关用废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进行正常的跟踪监控,对申报时出现的销售收入异常、税负异常、单份发票开具金额过大和连号开具给同一企业等情况给予及时的关注,同时利用纳税评估手段进行重点调查,从生产能力、收购能力、投入产出比例、资金流向和库存情况等方面进行横向的、纵向的比较,需要时可借助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进行函调,从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五是规范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建立经纪人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发现,绝大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企业以往收购的农产品50%以上都是由经纪人提供的,不少农户收获的农副产品距离收购单位比较远,又受到交通工具的限制,他们也比较愿意将棉花交给经纪人,经纪人将各家各户的农副产品集中后一并销售给收购单位。建议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建立经纪人制度,切实解决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实现有效监控。对使用收购凭证抵扣部分的销售根据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收益率、产品售价等综合全行业平均值进行税负测定,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对税负低于警戒线的实行纳税评估并实时地采取发票监开、进货报验、现场核实等方法,防止虚开收购凭证抵扣税款降低税负;对突破生产能力、销售额畸高畸低的企业重点评估;对企业以前年度销售客商、销售量、资金结算等情况建立户籍档案,发现新增客商、销售量异常的查明合同、资金是否正常合理,防止无货虚开或为他人代开。
【关健词】“营改增”;财务;影响
从2014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对电信企业征收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这一政策的实施,对通信企业会计核算、预算与考核指标、经营分析、内部控制等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对收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开支均需进行价税分离,分别核算不含税金额及对应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增值税以票控税、特有征管模式等特征对企业内部控制提出新的要求,这就要求实施企业全面梳理管理流程,完善风险控制程序。对财务管理而言,要求管理更加严格,工作量更大,全员参与度要求更高。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管理方式不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手续、价税计算及发票管理方式要比营业税困难得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财务部门的工作量。具体表现为:
一、收入刚性下降。差异化税率政策,增加了收入明细核算和价税分离的难度
增值税价税分离后,收入等于营业额(原收入)减去销项税(按11%或6%计算)。收入较营业税的管理体制相比,刚性下降。通信企业执行差异化的增值税税率,这就要求收入核算要严格区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针对不同的收入项目进行价税分离。通信行业的收入确认通常都是通过计费系统每月初进行出帐操作,将出帐数据传递至财务系统,确认收入。差异化税率的政策,需要在出帐收入数据传递时进行价税分离,而计费系统原始的出帐数据仍然是价税合计的数据。财务人员需要对计费系统传递至财务帐面的收入数据进行核对,需要对计费系统的原始出帐数据(价税合计)与财务帐面的收入与税额进行合并进行核对,同时,对应交税金的二级科目销项税进行分税率设置科目并核算。这种价税分离工作增加了财务工作的难度。
二、遵循增值税税理、强调管理改善、力求进项税“应抵尽抵”
增值税管理体制下,成本(投资)等于支出总额(原营业税成本)减去进项税。这就要求企业在成本管理中获取足额的专用发票,即进项税抵扣越多,成本下降越多。公司可抵扣支出中,存在一定数量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降低了抵税规模。这就要求我们通信企业在管理中要强化供应商资质管理,优先一般纳税人合作。同时,实施采购净价管理。
根据增值税实施以票扣税的税制模式,通信企业需要将原有的报帐流程及管理模式进行调整。首先,经办人员应提醒对方在第一时间提供扣税凭证并及时传递至发票管理人员处;其次,发票管理人员收到抵扣凭证后也应第一时间进行认证;未通过认证的扣税凭证原则上不能发起报账。最后,发票管理人员应安全妥善保管进项税抵扣凭证,并及时办理抵扣。财务核算时,需将已认证的进税项票需区分已报帐部分和未报帐部分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于已认证但未报帐部分的发票要定期清理等等,这些认证、核算、清理等工作增加了财务部门的工作量。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管更加严格、法律责任重大
专用发票的风险管控是公司增值税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税务部门增值税发票监管要求,通信企业增值税专票管理应遵循满足客户需求,控制专票风险的管理要求。由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重大,需设置专人负责专票的管理。开专票应依托系统,通过业务系统将一般纳税人客户资料等数据传递至专票开票系统,由系统开具专票。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要求的客户提出专票需求,应按要求及时出具专票。这就要求通信企业做好专票的收发存管理、专票出票的全流程(包括开票申请、出票、领取、传递给客户等)风险管控等工作。这些工作量增加了财务对内控风险的防范。同时,通信企业对普通发票的管理与原营业税管理体制下对营业税发票的管理流程及要求一致。
四、增值税管理体制下,税务人员纳税申报、缴纳等工作增大
增值税的申报要比营业税的申报麻烦得多,同时附列《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等三个附表,无疑加重了财务部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公司可能会进行增员,也增加了公司的成本。
通信企业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预缴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与原营业税管理体制下的属地征收管理相比,操作难度及财务核算都复杂化。
五、全面转变经营管理指标口径,建立“净额”统一语言
“营改增”后,通信企业几乎所有财务指标内涵均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要求通信企业在运营管理、财务核算、分析决策、预算考核、信息披露等方面,统一将管理语言调整为不含税净额,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体系性的梳理和调整,同时做好相关数据的归集、统计、衔接和比较分析工作。
总之,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对于通信企业来说,一方面有利于克服我国税收过程中重复征税这一难题,优化产业结构,是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企业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另一方面却又造成通信企业收入减少,利润降低,赋税加重,管理和运营方式改变,财务部门压力加大等。因此,我们要采取措施尽量降低不利影响带来的损失,利用“营改增”的优势保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避免陷入税负不降反增境地
4月7日,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用友网络”)举办新闻会,正式其营改增全面解决方案,旨在助力企业营改增全面推行后,快速、高效、精准地落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实现税负平衡。
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即财税【2016】36号文)显示,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已在我国实行了20余年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推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税负,但是,如果没有及时获取用于抵扣税负的成本、费用的增值税发票,企业的税负可能不降反升。可见,营改增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
正因为如此,用友网络高级副总裁王健在会上表示:“营改增直接和间接影响了几乎所有的行业。从长期看,营改增降低了税负,然而在现阶段,企业实现营改增也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
用友网络总结,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一是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税后利润和现金流;二是企业的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因为增值税的纳税和征管操作比较复杂;三是发票管理难度加大,涉税相关的风险加大;四是营改增前后的发票管理、税金核算、税企沟通要转型由集团统一负责;五是营改增后财务管理难度加大;六是企业需要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以满足价税分离、支撑全过程的进项税管控的要求;七是影响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营销模式。
用友网络助理总裁付建华指出,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务核算和会计核算都离不开信息系统的支持,大量企业要改造信息系统以满足营改增的需求,建筑房地产行业甚至要调整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以避免税负的增加。这是因为以往建筑房地产行业购买原材料或者聘用建筑工人时,往往不能获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以后还是采用原来的采购和业务模式,企业就无法对进项税进行抵扣,从而增加税负负担。在此背景下,付建华透露,很多企业与他们进行交流,希望用友网络能够提供一系列的信息化工具和服务来支撑企业快速适应营改增。
正是为了帮助新老客户更好地落地营改增,用友网络推出了营改增全面解决方案。“用友公司在财务信息化领域和服务各行业客户中积累的经验,可助力企业借助营改增的机会实现转型。”王健说。
支持落地营改增的三个步骤
3月24日财税【2016】36号文才,5月1日就要开始落实,预计到6月底相关企业就要完成第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这留给企业去调整、适应的时间并不多。那么,用友网络能否急企业所急,帮助企业快速适应营改增呢?
用友网络首席集团财务架构师任晓慧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她介绍,用友网络的营改增全面解决方案主要包含会计核算调整服务、增值税管理平台建设和核心业务系统的改造与建设三大块。
其中,会计核算调整服务主要是为了帮助企业实现会计科目、财务报表、会计平台和期末处理等的调整,实现营改增的快速切换、平稳过渡;增值税管理平台主要是未来帮助企业实现增值税发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三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合一,同时帮助企业实现税负平衡和资金平衡;核心业务系统改造与建设,主要是针对企业原有业务系统进行价税分离改造,并逐步建设采购管理、费用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等系统,从而支持全过程进项税管控。
她补充说,这三部分是相互独立的,企业可以先采用会计核算调整服务,再通过实时增值税管理平台将企业整个增值税税务管理起来,最后通过现有系统的改造升级实现整个企业增值税进项税的管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其中的某一个或者某两个解决方案,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进行。企业如果想快速达到营改增要求,可以先实施前两部分,以后再实施第三部分。
呈现三大特色
事实上,早在几年前营改增还在电信、金融等行业试点推行的时候,包括用友网络在内的软件供应商已经通过定制开发的模式帮助试点企业落地营改增。可见,营改增解决方案并非新生事物。那么,用友网络此次推出的解决方案又有什么优势和特色呢?
王健介绍,用友网络从去年开始就已经在考虑营改增解决方案的设计,在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等方面做了充分准备。付建华补充说,用友网络的一些产品公司之前已经用基于NC开发的解决方案支持试点行业企业落地营改增,并由此积累了一些经验。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用友网络的营改增解决方案的特点主要包含以下三点:
第一,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王健表示,得益于长期从事ERP的经验积累,用友网络基于iUAP平台开发的营改增解决方案彻底与营改增相关的业务关联起来,而非简单地进行财务设计。
付建华强调,除了产品和解决方案以外,用友网络还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比如说会计人员的培训、三大报表的调整,并且将一些专业服务固化到产品中。
第二,可实现增值税发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付建华认为,营改增以后,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大部分企业都希望通过软件系统把增值税发票有效管理起来,因为那时候增值税发票相当于有价证券票据,还不能过期。企业在采购过程中要实现价税分离,还要详细记录下来以对进项税进行抵扣。用友网络开发的增值税管理平台正好能够满足这些需求。
第三,可强化税负监控。增值税管理平台与企业的核心业务系统和伙伴系统的对接,不但可以实现增值税发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三流(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合一,还防范出现税负异常的风险,避免税款资金占用而带来的损失。此外,系统可自动从ERP中取数,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提高报表编制效率,保证报表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