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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投资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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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投资协议

第1篇

    一、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与承租预约人签订商品房租赁预约协议,并向承租预约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预收款的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外销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需要预租的,都应当事先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提出预租申请,取得同意预租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外销商品房一律不得开展预租。

    三、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了预租批准后,该外销商品房中已预售,且预售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外销商品房的买受人也可将其购买的外销商品房预租。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外销商品房预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二)取得外销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预租的外销商品房主体结构完工,已经市或区、县的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

    (四)已经确定外销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或意见;

    (五)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外销商品房预租,除应向市房地局提交书面的申请报告外,还应当附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市、区、县的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证;

    (六)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计划;

    (七)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或意见;

    (八)房屋使用公约,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九)外销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土地分摊面积明细表;

    (十)经市房地局委托上海市公证处审定的预租协议文本。其中,已批准预售的外销商品房申请预租,则只需附交上述(五)、(十)及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外销商品房预租申请,市房地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凡符合预租条件的,发给准予预租的批文并抄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凡不符合预租条件的,则在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外销商品房预租批准后,方可进行外销商品房的预租广告宣传和预租。

    预租外销商品房的广告必须载明外销商品房的预租批准文号。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买受人预租外销商品房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预租协议》。

    预租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预租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三)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四)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五)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六)房屋的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

    (七)预租房屋的交付使用日期;

    (八)预付款金额及支付期限及其使用;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预租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拟订的预租协议在使用前应送交由市房地局委托的上海市公证处审定。

    九、《预租协议》签订后的十五日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买受人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租协议》登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的五日内,办妥登记手续并书面通知该预租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十、预租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规定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或买受人办理变更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买受人应按《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规定,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租赁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第2篇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必须及时加以解决。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我们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合资开发项目,暂按如下规定处理:1.项目开发合同中规定按投资额比例分配项目开发产品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开发资金作应付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主办企业按合同规定分配投资各方项目开发产品,应按实际成本冲转开发产品及相应的应付账款。投资各方对分回的开发产品应及时作为存货管理。2.项目开发合同中规定按投资额比例分配项目利润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开发资金作预收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主办企业对外出售项目开发产品,应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项目利润形成后,按合同规定分配项目利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无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单位签订合资开发项目合同,合同中规定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项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出资各方资金作预收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规定分配出资各方项目开发产品,应按合同规定的转让价格计入营业收入,并相应冲转预收账款,结转营业成本。合同中规定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项目利润的,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与土地方合作开发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调整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入开发成本;不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入开发成本。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分配合作方开发产品,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入营业收入,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代建房屋及其他工程,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房户登记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后,应按照委托方确认的结算价款,计入营业收入,并结转代建工程相关成本。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实际成本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房屋类固定资产,应作如下处理:1.出售合同中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开作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该项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摊余价值及在出售过程中交纳的有关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地上建筑物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该地上建筑物的残值以及出售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后的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2.出售合同中实行房地产统一作价的,房地产出售收入扣除该项房地产的账面净值、清理费、出售过程中交纳的各种税费和其他费用后的净收入或净支出,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出售的自用房屋类固定资产属于职工住房的,所取得的净收入计入企业住房周转金。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时,应将周转房转作开发产品处理,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计入营业收入,按照周转房的摊余价值结转营业成本。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所得的价款,只能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并作为企业预收账款管理。商品房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后,应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商品房租赁预约协议,取得的商品房预租价款,作为预收账款管理。商品房竣工验收办理租约手续后,应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采取先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再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出售给该承租人,所取得的价款应按下列情况处理: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作为租金收入计入营业收入;租赁期满,承租人愿意购买该商品房,企业取得的售房价款计入营业收入。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内由企业以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企业出售商品房时,与买受人签订售房合同、协议并不据价款结算账单,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计入营业收入。出租期间,收取的房屋租金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合同、协议中约定,租金收入可用于冲抵售房价款,企业应将其他应付款冲转应收账款。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初期当年无营业收入或能够取得少量的营业收入,但确需发生业务招待费的,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按当年完成房地产开发工作量(即开发成本的当年借方发生额)的60%预计营业收入,并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待摊费用;预计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预计营业收入的5‰;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3‰;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2‰;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出售开发产品实现营业收入的年度开始,应将待摊的业务招待费,在3-5年之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十四、经有权机关批准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比重较大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采取预提办法从开发成本中计提公共配套设施费。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只能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采取预提办法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偿转让。单独立项且已落实投资来源、能够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从开发成本中预提公共配套设施费。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时,按照国家规定代为收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作为代收代缴款项管理,并专户存储。按照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维修基金时,相应冲转代收代缴款项。维修基金在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企业之前而滞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产生的利息净收入转入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办理竣工验收后而尚未出售前发生的维修费,计入销售费用。开发产品出售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冲减质量保证金(应收账款);质量保证金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销售费用。

第3篇

关键词:概念论述;合作开发;风险;控制模式、

1 概述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通过签订联合开发合同,组成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体,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经济联合行为。

2 合作开发的必要性及其主要形式

2.1 合作开发的必要性

土地方面,国家一方面不断收紧地根,控制土地的市场供应节奏;另一方面在土地出让方式上,禁止协议出让土地,继经营性土地全面实施“招拍挂”方式后,工业用地的出让也要求采用“招拍挂”,进而提高了开发商的拿地成本,获取土地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资金方面,从2005年起,国家开始运用税收手段来调控房地产市场,之后一系列税收政策的出台使房地产行业进入瓶颈。房地产行业进入宏观调控以来,经营环境日益艰难,首先是不允许建筑商垫资建设,在来对土地全面实行招、拍、挂,买块地动辄数亿,而且交的都是真金白银。然后又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又在已提高首付比率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审核,增加房产销售资金回笼的难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资金有限,而且需要不断地滚动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因此,不仅需要从金融机构融资,而且需要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另一方面,大量社会资金因为资本的逐利性特点,也积极地希望进入利润丰厚、蓬勃发展的房地产行业;还有一些企业拥有可供开发的土地,但是因为缺乏开发资金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质,需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希望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因此,许多中小企业也在“抱团”中寻求出路和发展。基于以上的客观需要,本着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具备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2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要形式

2.2.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然后按照上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并对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使用或销售。

2.2.2 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投入资金或技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依约定将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转让给投资方。

2.2.3 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投入资金和技术并以其名义进行开发建设,项目完成后,开发商依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出地一方,这是一种双方合作,单方负责开发经营的合同,实质上具有名为合作开发,是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其中风险主要由开发商一方承担。

2.2.4 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双方共同组成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并按双方约定比例分配建成后的房屋或者将建成房屋出售后,按比例分配所得收益,这种合作开发的项目公司,类似法人型的联营体,项目公司依批准的经营范围活动并以其名义承担经营风险,完成项目公司使命后即告终止,对合作双方化解风险极为有利。

2.2.5 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以挂靠形式与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开发商签订合同开发合同,挂靠方负责开发经营所需资金,被挂靠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地、报建、签订销售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分期固定的利润;这种合作方式逃避了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降低了成本,其实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作以合作开发为名出租房地产资质证书为获取利益,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合作方诉诸法院时,相关合同往往裁定无效。

3 合作开发中存在的风险

我国房地产行业起步较晚,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偏小、资质比较低、资金不足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寻求企业外部资源,通过各自核心能力和优势资源的有效整合,合作开发项目,快速适应市场机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成了企业降低风险的首要选择。合作开发项目又带来了新的风险。

3.1 合同法律效力认定风险

合作双方只有在合作合同中明解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且实际操作中也是以此为基础进行投资和分配利润的才能视为合作开发,据此法院在审理合作开发纠纷时有可能会认为合同内容不符合合作开发合同的要求或认为实际操作不符合作开发规定而判定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或推定合同为非合作开发合同。

在订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合同时,如果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一方与他人合作时,应当审核合作方是否具备房地产经营开发资质。非提供土地合作一方,要注意审核以土地使用权合作方的土地使用性质。如存在有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况,则订立的合同无效,不利于保证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3.2 纳税风险

许许多开发商搞合作开发是为了避税。确实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出资金一方以土地方名义隐名合作开发,土地不过户资金方还可节省契税,还有的合作开发可了节省一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但是一方如税收筹划不当,不但不能节税反而还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3.2.1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对于以土地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或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的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如不懂此政策以免土地增值税来让利合作土地出资方就会利益受损

3.2.2 对于以土地出资方名义开发的,资金出资方的投资利息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支付给土地出资方的价款也不能直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土地成本只能以土地出资方原计税成本为依据,多支付的价款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3.2.3 对于非法人型合作项目,项目利润要并人法人公司统一交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承担问题日后可能会有争议对以土地出资成立法人公司的,土地出资方还要按评估价与土地成本的差额在投资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相比于自主开发会提早支出企业所得税,在税率降低前(如2008年由原33%的税率降为25%)还加大了税收支出

3.2.4 一些项目在运作时实际上只有一方控制,另一方只要收回预定的回报就行,该交的营业税及附加一般可以预计,但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很容易因一方操作利润而偷漏,如资金投资方是个人,还可能偷漏个人所得税,项目完结一方撤走后这些税款被查补很可能就要由另一方承担、

3.3 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虽然并非合作开发所特有的风险,但是我们在合作开发决策时仍需要认真考虑。一般来说原本就打算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一方在选择合作开发后由于合作者的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因而降低了其经营与财务风险,但是当合作双方在项目经营管理和筹资用资中相互信扯皮,不能协调一致时,此时不但不能降低风险反而还有可能加大风险。

4 合作开发的控制模式

4.1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的方式有以下两种,即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和非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

4.1.1 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民法通则》第51 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本条规定,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以组建新的法人,即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就是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在成立项目公司情况下,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即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合作开发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由合作协议来规范,而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合作开发各方不再以协议约定的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以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以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合作开发,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是值得推广的运作模式。

4.1.2 非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民法通则》第52 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联营可以不组成新的法人,采用这种形式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即是非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各方一般都采取成立项目经理部、设立项目共管账户等方式进行合作开发经营,具体的合作方式、投资比例及利润分配比例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均由合作协议约定。

4.2签订和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合同的对策

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内容繁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长,容易引发纠纷。因此,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一定要谨慎、规范。在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实践中,有以下一些对策供参考:

4.2.1 合同不要约定保底条款。合作开发经营合同的各方应当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4.2.2 加强和完善对“共管账户”的管理措施。在非法人型合作开发合同履行中,为办理合作开发项目的转账结算、投资资金使用资金收付活动,合作各方常常约定设立“共管账户”,以共同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融资成本 融资风险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市场、资金、土地是其发展的三要素。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资金充足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的前提,拥有长期灵活可用的资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成功的关键。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如何选择有效的融资方式,正确的把握各种融资的条件、成本、风险等,是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之前要进行研究的,如果能够有效的协调好房地产开发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之间的互动关系,必然会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带来无限空间,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融资的特点和现状

(一)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融资的特点

首先,融资金额大、周期长。资金密集型产业决定了房地产开发必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很多房地产企业本身自有资金有限,仅占房地产开发所需资金的一小部分,尚不足以完成项目开发,要获得更多的资金,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对外进行融资。所以,其对外源性资金依赖度很高。

其次,土地和房产是融资的前提条件。随着我国土地政策的改革,土地和房产作为重要的不动产,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重要前提条件。国家土地政策的不断完善,房地产开发商越来越难获得土地,土地在房地产开发行业成为稀缺资源,且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房价不断上涨,这些优质的企业资产自然成为金融机构首要认可的融资条件。

最后,融资风险大、成本高。房地产开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融资会面临较大风险,比如:国家经济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的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市场竞争、利率、汇率变动等造成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违约等信用风险,市场开发和运营中产生的风险等等。

(二)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融资的现状

近几年,为了规范房地产行业的乱象,防止地产泡沫的出现和防范银行金融机构风险,国家政府和央行推出了相应的管理政策,有效地管理房地产行业的融资行为,使得很多楼盘被紧急叫停。房地产开发融资越来越规范、越来越难,资金牢牢的牵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使得企业融资需求更加强烈。

首先,融资渠道单一,金融机构贷款难度加大。当前企业主要使用的融资方式是银行贷款。近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加强,央行不断规范房地产行业信贷行为,银行商业贷款要求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今经济情况下贷款难度提高。

其次,融资方式呈多样化发展,但融资规模较小。除了民间借贷和上市融资的方式以外,很多方式都比较新,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发展不成熟,涉足的企业很少。实践中,民间借贷虽然民间借贷要求比较低,但是融资成本高,贷资金链一旦出现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面临破产,这使得很多企业望而却步。对于上市融资,当前房地产开发商很多,企业资质参差不齐,普遍采取上市融资的方式显然不合理。

再次,房地产开发融资率不高。当前房地产开发融资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很多企业融资困难,另一方面则存在大量被闲置的资金无法找到需要融资的对象。如,实力雄厚的大型房地产企业,融资资金需求不大,却能获得银行大量贷款,进行大量囤地,而那些中小房地产企业却融资无门。

最后,房地产开发融资体系不健全,法律不完善。

由于当前我国金融一、二级市场不完善,导致资本市场(如证券市场)在制度和体制上存在缺陷,给房地产的融资方式带来不利影响。另外,我国房地产开发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现有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限制或不利于中小房地产企业的发展。

二、降低房地产开发融资成本与风险的建议

(一)选择良好的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资本结构体现的是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的比例变化关系,主要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者之间的比例变化情况。投资者通过不同的融资渠道筹集资金,最终形成房地产开发项目总资产。这些资金比例的变化直接决定了融资成本和风险的大小。从当前情况看,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负债率过高的情况,尤其在中小型房地产企业更为突出。过高的负债率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融资的能力,融资能力受到限制而企业的资金需求仍然存在,拉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或出现融资失败的情况,如此恶性循环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

(二)拓展多样的融资渠道,分散融资风险

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很多中,企业具体选择何种融资渠道应当综合考虑融资的本金和一些隐性的成本问题,从有利于公司股权、资产抵押、质押等方面出发。另外,房地产企业选择融资渠道也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其选择融资渠道各不相同。

(三)提高企业盈利的能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转变传统的经营开发理念,实现企业专业化、精细化、、创新化、差异化的发展道路,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确保企业资金稳定的流入,减少对融资的依赖。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正确的把握国家政策和市场的风向,规避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增大企业对物业的持有量,提高自身的造血功能。比如,香港的新鸿基、九龙仓、长江实业、大陆地区的万达集团等,都通过发展大量的商业物业,一方面有效的减少企业对融资的依赖,另一方面又能反过来带动房产销售,最终都提高了企业盈利的能力,增加资金流入。

(四)加强融资风险管理

当前,房地产融资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系统风险,包括政治、法律、经济方面的风险,另一种是非系统风险,包括信用协议、承建合同、支付协议、贷款、抵押、质押方面的协议等。这些风险贯穿于房地产项目的始终,企业在实践中应当综合各种风险进行融资可行性研究,合理的预测项目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和投资偿还借款的能力,重视融资成本及风险的管理,最大限度的发挥融资资金的使用价值,降低融资的风险。

三、结语

房地产业的特点决定了融资成本和风险的矛盾统一关系,从房地产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开发商必须重视和解决资金筹集和风险控制的问题,优化房地产企业的资本结构,有效的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参考文献

第5篇

所谓房地产开发风险,是指在房地产开发活动过程中存在影响开发利润的多种因素,而这些因素的作用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使得企业实际开发利润可能与预计利润发生背离,因而使企业有蒙受经济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房地产开发风险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明显地呈现出以下特征:1)综合性。房地产开发涉及到企业内部的各个方面和企业外部环境的各种因素,是企业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2)模糊性。即不肯定性,表现为风险形成的模糊性和由于风险导致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结果的不能事先肯定。3)损失性。风险既有因财务管理无法预计或无能力防止所致,也可能由于管理者决策失误,控制失灵而丧失了本应获得的利益。4)补偿性。既然风险会带来损失,客观上要求给予经营者适当的经济效益以抵补承担风险产生的损失,即“风险报酬”。5)激励性。风险与竞争是同时存在的,承认和承担风险,将把企业推向背水一战的境地,必然使企业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2、房地产开发面临的主要风险

2.1 政治风险

是指一个国家所处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变动(如战争、罢工、社会动荡)及相应的政策法律调整(如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变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造成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对房地产开发商影响最为直接的是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就金融政策而言,实行紧的货币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货币政策直接影响开发者和购买者所持有的资本,影响项目的开发和出售。同时银行关于房地产方面的业务也会对房地产的需求发生影响。就财政政策而论,政府实行紧的财政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财政政策,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对住宅是实行福利供给政策还是实行对低收入阶层采取有限的补贴政策,政府对房地产的投资等,都会对房地产开发和需求发生影响。这一风险在我国尤其需要关注。

2.2 经济风险

是指由于经济形势(如市场需求、购买力、利率、税率、汇率等)变动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由于从可行性研究到楼盘上市的时段内,市场需求变动的可能性很大,消费者对户型结构及单元面积的偏好也会发生变化。原来的细分市场上该类物业还供不应求,而不久却可能大量积压,难免使投资收益远远偏离预期。通货膨胀时期,纸币贬值,价格全面上涨,房地产虽然具有一定的抵抗通货膨胀的能力,但其价格也会上涨。而人们手中持有的货币量是一定的,这样购买力相对下降,可能无力支付日渐升值的房地产,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难以售出而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资金需要量大,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周转是非常困难的,通常需要采用外界资金,如向银行贷款和预售。以自己开发的房地产作为抵押获得用于该项投资的贷款时,如果不能按照抵押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偿付本息时,就必须承担作为抵押品的房地产将可能成为他人财产的风险。采用预售房屋筹集开发资金时,如果不能按照预售协议规定的日期交房,就必须承担支付巨额的赔偿金的风险。

2.3 自然风险

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如洪水、火灾、地震等)对房地产开发造成的影响,从而使房地产开发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自然风险出现的机会较少,但是一旦出现,造成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2.4 技术风险

是指由于科技进步、技术结构及其相关变量的变动给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带来的损失。例如,由于科技进步可能对房地产商品的适用性构成威胁,迫使开发商追加投资进行房地产的更新、翻修和改造。由于建筑设计变动可能导致建安工程成本增加,从而影响项目形成后的租售。

2.5 经营风险

是指由于开发商因开发项目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或不足以补偿经营费用的可能性。该类风险主要归因于开发商主观上对开发成本、租金售价、开发周期以及资金筹措等的预测错误和决策失误。

3、导致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因素剖析

3.1 政策环境与经济形势

房地产开发由于与国家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的控制。如:政府对租金售价的控制,对外资的控制,对土地使用的控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尤其对投资规模和金融的控制,以及新税务政策的制订,都可能对房地产开发商构成风险。在我国尤其需要关注。

经济繁荣时,由于各产业扩大生产,使房地产供不应求,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而在经济衰退时,社会对房地产需求能力受到抑制,产品开始出现难以脱手的现象,此时,开发商的资金已经投入,形势的波动使其作出反映并进行调整是相当迟钝的,短时间内很难变化或找到其他替代者,从而会使开发商陷入困境。

3.2 房地产市场的发育程度与供求状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应具备:信息充分、商品同质、厂商买者自由出入以及交易双方数量众多四个基本条件。而一个发育不充分的市场必然会给房地产开发商带来一定的风险。

从总体上讲,房地产市场是地区性的市场,当地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对开发商的影响要比整个国家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对开发商的影响大的多。只要当地经济发展是健康的,房地产需求就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房地产开发的强度取决于潜在的开发商对租售收益的预期。当租金、售价因房屋供应短缺而上升时,开发商便会纷纷开发房地产,但由于开发需要一定的时间,待开发完成时,市场供求可能已发生了变化,致使开发的物业难以租售。

3.3 开发时机的选择

经济运行有快速和滞缓交替出现的周期性特点,房地产投资也是有周期性的。投资周期包括高峰—收缩—低谷—恢复四个阶段。在高峰期,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经济处于高峰期,由于各产业扩大生产,使得房地产供不应求,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在收缩期,国家紧缩银根,控制投资规模,社会对房地产需求能力受到抑制,产品开始出现难以脱手的现象。在低谷期,社会信贷关系进一步紧张使得工业和建筑业投资锐减,投资产品价格降低但难以出售。在恢复期,国家放松银根,降低利率,社会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开始增大,价格逐渐回升,此时正是房地产投资的黄金时期。从较长时间看,在投资收缩期、低谷期搞企业兼并或作准备投资,在投资高峰期、恢复期大力投资,必能获取较大盈利,避免较大亏损。

3.4 开发地点的选择

房地产的不可移动性、区域性和个别性,决定了它所处的地理位置极为重要。房地产行业有句名言:第一是区位,第二是区位,第三仍是区位,可见房地产开发地点的选择对开发商至关重要。房地产开发商抢占中心或门户区位是普通常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预测近期将形成的新的中心区位或新的门户区位。在繁华地段开发房地产项目将实现最大的开发利润,但这一范围可能已不存在一块可供开发的土地,开发商只好为获得更大的选址范围而放弃一部分利润。同时,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地理环境条件,甚至社会经济条件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过程中,这会使开发商经受着风险的考验,需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开发商若能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则几年后将会获取较大的利润。

3.5 开发类型的选择与开发规模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过程是巨额资金投入的过程,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到推出广告、上市销售或出租,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作为开发商,通常难以完全用自有资金来完成一开发项目。一般都是在投入一笔启动资金如地价款或前期费用后,通过各种借贷、预售等融资手段来筹集开发资金,滚动开发。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资金的筹措是项目能否按期、按质完成的重要一环。房地产开发规模越大,开发商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

3.6 开发周期的长短

房地产开发及交易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对于大中型开发项目,从寻找机会、可行性研究、购买土地、勘测设计、筹措资金、前期准备到工程施工、竣工,以及制订价格、推出销售及签署成交合同,往往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成。在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很难在一开始就能对整个开发期内的各项费用和收益流动作出精确的估计,只能是大概的测算。而在这一较长的开发期内,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变化,消费者喜好的改变,社会经济形势的兴衰,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物价的涨跌,汇率及利率的变动都将是难以精确预测的。可是房地产项目一旦确定,资金一经投入,就很难根据情况的发展而加以改变和调整。开发期越长,各种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各种费用特别是后期费用和房屋售价或租金就更加难以确定,风险也就越大。

此外,开发商的素质、开发方式的确定也是导致房地产开发风险的重要因素。

4、处置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具体措施

4.1 事先有效避开风险源地

例如,放弃某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以防止市场风险。通常是,预测到在某边贸地区长期效益不能保证或某个地区将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等而作出的决策。有效地避开风险源地可完全解除某种风险,但意味着同时也放弃了从事该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故此种避免风险的措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采用,也应在前期工作阶段尽早作出,这样可大大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投资费用。

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合作开发;法律

Abstract: on the early development stage of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selection of the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a typical legal issue, is studied and analyzed.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is introduced the concept, legal characteristics and types, emphatically studie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contract analysis, and proposed the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risk prevention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real estate; Cooperation development; The law.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我国房地产立法虽然总体上数量众多,体系也较为完整,适用范围广泛,但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原因,关于房地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总体而言强调行政管理的规范多、调整民事关系的规范少,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范少,短期性规定多、稳定性法律少,计划经济体制印痕多、市场前瞻性规定少,新法出台后旧法仍未废除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因此,房地产开发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运作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决不是通过研读其中一本法律著作就可解决所有问题,市场上形形的房地产企业法律指导丛书也决不是什么解决房地产法律问题的万能钥匙,必须寻找一种正确的分析和解决房地产法律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概念

合作是指两人以上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某项既定任务的活动,它是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在高度分工基础上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生产经营方式。合作开发房地产就是指两方以上的主体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并约定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共同开发房地产的一种经营行为。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将这种合作开发房地产形式界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但在《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前,我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对合作开发房地产下过法律层面的定义。《2005年第五号司法解释》首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予以定义,该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入、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一种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它当然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以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大量的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对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同时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因此,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具有自己特有的法律特征。

《2005年第五号司法解释》施行以前,司法实践中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作各方是否需要同时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意见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应严格遵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规定,合作各方均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否则合作开发合同无效,有的法院则采取灵活的办法,视不同情况个案处理。《2005年第五号司法解释》对此首次予以明确,法律不要求所有的合作者均具有开发资质,但至少有一方以上的合作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开发资质,否则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类型

从合作各方的资质条件以及是否实际参与开发经营角度,可作如下分类:1.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都有开发资质,以双方名义共同或各自开发,并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2.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投入资金。以其中有开发资质的一方名义进行开发,但实际由双方共同开发经营,如双方组建项目小组、开设共管账户等,并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3.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投入资金。由一方开发经营,另一方完全不参与开发经营,只按约定比例参与分配。4.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共同组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并按双方约定比例分配收益。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分析

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是保证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之下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基础。而无效的合同,不但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而且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将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其效力认定除应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不同的法律关系所要求的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1、影响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的因素

(1)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对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

房地产经营资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格证书,从而获得一种能够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身份和条件。房地产经营资质是用来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能力和资信度的证明,审核和发放房地产企业的资质证书,是国家用来管理、控制和监督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合作开发合同不要求合作双方或多方都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但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合作双方或多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在纠纷发生后、前也没有一方当事人取得资质或合作合同当事人没有成立具有相应房地产经营资质的企业的,合作开发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对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

《2005年第五号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可知,该解释所称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是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投资开发条件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因为,如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当事人不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对该土地不具有支配权利。

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名不副实”情形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这种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提供土地使用权方“以地谋利”,这种“利”可能为货币,也可能为房屋。故司法解释对这种合同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予以认定和处理,其与一般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内容上有以下不同:一是“合作开发”的房地产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交由提供资金方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二是提供土地使用权方除承担交付土地义务外,还要承担协助、配合提供资金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手续的义务,否则开发房地产可能无法顺利进行。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借款合同

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这种合同实际上是提供资金方将约定的资金借给提供土地使用权方使用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合作合同之所以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是因为二者有以下共同点:一是提供资金方不承担使用资金方的任何经营风险;二是使用资金方须向提供资金方支付固定数额的货币,因此借贷的实质是相同的。

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也是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的一种类型。合同无效,指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合意的内容赋予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仅系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效力,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效力;反之,合同无效场合得依法律规定发生赔偿损失等法律效果。

(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的处理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6l条、《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无效合同已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风险防范

由于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关系复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长、双方容易因为利益分配产生冲突,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风险防范,防忠于未然。

1、对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

首先,应调查合作伙伴的资格条件。其次,还应调查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另外,还应调查合作伙伴的商业信誉。最后对作为合作开发条件的建设用地状况也要调查。

2、拟定完善的合同条款

合同中应详细约定合作各方的分配方案,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基本特征,因此,合同中约定的分配方案应最大程度体现投资比例、风险承担比例和利润分享比例的匹配,做到分配方案的合理和平衡,确保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中还应设定具体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以防一旦一方出现违约情形,另一方可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催告、索赔甚至解除合同等权利,以减少损失,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3、合理分配项目管理权

管理权是合作开发房地产中最大问题之一,应事先在合作合同中做出合理安排和约定,有些项目还须单独以管理协议的形式分配双方管理权限。项目管理权主要包括财务支出审批权、项目定位决策权、管理团队聘用权、高层管理人员工薪决定权、项目开发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等。在合伙型合作开发合同履行中,合作各方为了监督合作开发项目的财务收支活动,通常约定设立“共管账户”,以共同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在实践中,因项目管理权分配不平衡或者“共管账户”管理不规范而产生纠纷的例子很多。因此,在拟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时,对于项目的管理权应预先做出合理平衡的、具有操作性的、详细的约定。

结束语

“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实质内容和本质属性。共同投资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共同投资就无所谓合作开发经营。但投资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资金、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当然也可以是某种权益。合作开发的最终目的,自然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这符合经济领域任何经营性合作投资者的愿望。因此,合作开发的各方有权从合作的房地产项目经营之中获得利益,并无任何争议。共享利润与共担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合作者的真意是要共享一个共同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利润,则合作者必然承担着利润不能产生或利润小于预期的风险。同时,合作开发的各方应当共担的风险还包括项目不能完成或者项目亏损时其投资不能完全收回甚至完全不能收回的风险。不管风险的内容如何,总之,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朱征夫、何海东、贺玉平、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合同问题[M].法律出版社,2004.

第7篇

关键词: 房地产市场开发贷款风险控制封闭运行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30.572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6-1770(2008)09-056-03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全过程监控,实现封闭运行监管,可以有效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和提高业务综合效益。封闭运行管理模式实际上是以“项目”为中心的监控模式,即指对房地产开发贷款按具体项目进行监控,而且按照“一个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设置监控专户作为封闭管理平台。现阶段,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和认真落实房地产开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模式,切实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和企业资金链紧张可能导致的行业系统性风险。

一、封闭运行监管是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房地产开发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已经渗透到土地储备、项目开发贷款、建筑施工、住房按揭等各个环节;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贷款标准实际上有所降低,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没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对开发贷款项目运行过程监管实际上是半失控状态。因此,完善对房地产贷款的监控机制必须从项目资金封闭监管这一基础性工作抓起,并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1)从房地产企业产品循环周期看,跟踪资产转换进程实际上就是落实资金封闭监管。众所周知,房地产企业的产品虽然是“商品房”这个不动产,但仍属于“现金―产品生产―产品销售―现金”的资产转换短周期,与固定资产转换长周期有很大的不同,项目资金的流动速度较快。这样,在房地产企业以销售不动产为手段并在一个循环周期分期回笼资金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商品房”生产与销售过程的资金循环进行有效监控,那么对房地产贷款风险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

(2)从房地产企业资金筹措渠道看,落实资金封闭监管本身就是在防范信贷资金风险。虽然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规模有所扩大,但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仍较单一,基本上处于“土地+资金+房价”的盈利模式,竞争力的差距基本上仍体现在获取土地和资金的能力上。房地产项目筹资渠道主要来源于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和其他外来资金(包括施工单位垫资和住房预收款等)。由于项目资本金来源较难核查,其他外来资金受市场环境变化大,导致房地产项目融资相当大程度集中于房地产贷款,商业银行承载的信贷风险较大。因此,商业银行通过资金专户,加强项目资金封闭运行监管,认真监控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在项目土地抵押基础上及时增加在建工程抵押,有效控制商品房销售款回笼。这样不但有助于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而且能够防范房地产企业挪用贷款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保证房地产开发贷款实现良性循环。

(3)从房地产项目资金回笼方式看,搞好资金封闭监管本身就是在落实贷款第一还款来源。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行监管是建立在银企间达成共识、互相约束的基础上的监管手段,商业银行通过开发贷款与按揭贷款捆绑营销、加强资金支付和产品销售回笼的过程管理,能够最大可能地确保还贷资金来源。由于房地产项目销售回笼的形式多样、结算期限较长,因此,商业银行在监控住房的销售与资金结算过程中,一方面落实项目在建工程抵押,防范重复抵押风险,并通过在建工程抵押分批解押,有效监控销售收入回笼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定期核对房地产销售明细、销售回笼总量和按揭业务量,检查银企双方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时查找销售资金去向,落实第一还款来源,能够保障销售回笼自动还贷。

二、封闭运行监管必须落实到房地产贷款“三查”的各个阶段

近几年,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封闭监管工作落实不尽到位的一大误区,就在于把封闭监管主要当成贷后监控的一项内容,没有细化到贷前调查、贷时审查、额度使用等环节上,前流程工作不深入,基础不牢固,后流程监控措施必然无法到位,监管效率得不到保证。因此,从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角度来看,房地产项目封闭运行监管必须落实到房地产贷款“三查”的各个阶段。

(1)在贷前调查阶段,银企双方应充分沟通达成共识,为构建项目封闭运行监管方案打好坚实基础。银行经营部门除核实开发贷款的基本要素外,还需要引导房地产企业落实与项目封闭运作监管相关的具体事项:①项目主要结算账户及未来监控账户安排;②拟开发项目总投资构成情况及其前期已支付费用情况;③项目资金筹措渠道及自有资金落实情况;④项目“四证”和投资核准文件情况及规划建设要求;⑤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与项目监理单位资质情况;⑥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方式及计划进度;⑦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及预售管理制度;⑧项目销售策划、中介和销售合同管理;⑨项目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政策等。

在充分论证房地产企业和开发项目总体风险的基础上,项目融资额度原则上不得对项目总投资留有缺口,以保证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按期建成销售。同时,要确定是采用独家承贷还是参与银团(联合)贷款,商定主办(独办)银行和项目监管专户,主办(独办)银行负责监管账户运行情况,各参与行按比例办理按揭业务,落实贷款偿还事宜。在此基础上,银行经营部门应对项目专户的开立、开发贷款的使用、销售资金的回笼及按揭贷款的办理等提出综合监控意见,并初步确定贷款封闭运行(合作)协议框架。贷款封闭运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①收支专户开立;②贷款使用条件;③贷款发放进度;④专户监管流程;⑤按揭业务合作;⑥销售资金回笼;⑦贷款自动扣收比例及归还方式等。

(2)在项目授信审查阶段,银行内部应加强风险要素审查,明确房地产贷款封闭运行管理要求和实施方案。主要包括:①规范项目监控专户的确立标准。对于单一项目开发公司,应针对单一项目设置唯一监管专户;对于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的综合类房地产公司,应根据开发贷款对应的开发项目分别设置专户,一个项目对应一个专户,确保项目资金封闭运行与循环;②明确开发贷款的使用条件。一般应先办妥项目土地抵押手续,并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理报告实施分笔提款;③细化项目预售与监管措施。要积极跟进项目建设进度和预售许可证办理情况,掌握楼盘的销售明细和销售进度;④落实按揭贷款的办理要求。对于独家贷款项目,原则上应要求按揭贷款全部在开发贷款承贷行办理,在他行办理的按揭贷款必须回笼项目专户;对银团(联合)贷款项目,按开发贷款所占比例办理按揭贷款;⑤明确销售回笼资金的监管要求。对独家贷款项目,要求所有销售回笼资金(含定金、首期、按揭和一次性付款等)全部纳入项目专户管理;对共同(银团)贷款项目,要求各银行开发贷款对应项目的销售回笼资金(按揭贷款)全部归集到项目专户进行管理和按比例分配还贷;⑥明确开发贷款的归还要求。对没有资金缺口的项目销售款到账一般应立即归还开发贷款;对开发资金确有缺口的项目,允许留存一定比例的售房款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但需事先约定并审核其用途、比例、金额,剩余部分立即用于归还开发贷款等。

(3)在授信额度提用阶段,要加强合同合规合法性审核,落实各项授信条件和签署封闭运行监管合作协议。主要包括:①在审查借款与担保合同的同时,应审查房地产业务合作协议是否包含了项目贷款审查审批要求的内容,并落实此协议应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文件,或者在借款合同附则中加注项目封闭管理事项和项目开发贷款的还款要求等条款。②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办理授信额度提用手续。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得到落实并先行使用后,根据项目书面用款申请及付款依据,由客户经理实地察看工程实际进度并符合资金监管协议要求的,填写《授信额度使用申请表》,实施分期放款。③对授信条件不落实、协议要点落实不到位甚至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要求银行经营部门应停止办理贷款手续;对开发贷款封闭管理协议要点落实有争议的,应书面要求授信审查部门签批确认。

(4)在项目贷后检查阶段,要通过项目专户结算为监控平台,全面落实开发贷款封闭监管要点。主要包括:①严格落实项目专户管理制度。项目专户设立和启用前,要对项目已投入资金进行全面核实,确定专户后要将项目的营运过程通过收支余额及业务明细进行严密监控,并与项目投资预算及建设进度进行核对,及时纠正偏差,防范风险。②认真执行贷款使用审批制度。项目客户经理应根据项目书面用款申请,事先审核付款依据(主要是施工合同、购置清单和项目监理公司月度监理报告),由客户经理实地察看并办妥相关认定审批手续后,柜台会计人员才能转出贷款。同时,客户经理还要按月填写《授信业务用途监控表》,加上定期实地勘察,确保工程施工进度与资金使用情况相吻合。③有效落实项目建设进度监控。应通过实地检查如实填报《授信客户查访报告》,一方面认真审核项目资金支付与项目实际进度的吻合程度,检查是否存在工期延长和投资超预算等情况;另一方面注意收集付款凭证、发票、项目监理意见等单证留档保存,发现问题,及时交涉和纠正。④切实加强项目销售收入监控。要积极跟进项目预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加强销售明细登记、核对和销售合同备案管理。定期到企业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销售收据发票,逐笔与销售明细进行勾对。开发贷款主办(独办)银行应确保项目所有销售回笼款回笼到项目专户上。⑤认真落实按揭贷款业务联动。严格按照银企合作协议,及时收集已签订购房合同和拟申请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按要求抓紧办理按揭贷款的审批手续。并定期核对专户回款额、拟按揭贷款额与项目销售总额和进度是否相符,确保实现对公开发贷款与对私按揭贷款联动。⑥严格执行项目开发贷款还款管理。按揭贷款发放后,应立即划入项目专户,并连同项目其他回笼款包括项目订金、首付款、全额付款等资金,严格执行项目开发贷款的还款要求。⑦认真做好项目专户延伸管理工作。在项目开发贷款清偿完毕后,应及时与企业办理项目专户的延伸管理工作,包括专户资金核对、结转、后续投入等,在做好延伸服务的基础上,挖掘后续市场机会和收益。

三、封闭运行监管是我国房地产行业稳健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现阶段,房地产市场调险不断加大,银行业和房地产业均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因此,从房地产业内外部发展因素看,封闭运行监管都是我国房地产行业稳健发展的现实需要。

(1)从宏观调控政策来看,双轨制住房政策导向必然强化不同类型房地产项目封闭运行监管要求。

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促进商品房市场和保障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实施信贷紧缩政策的同时,无论是规范不同类型住房建设资金来源,还是防止住房建设资金挪用,都必须实施和强化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运行监管措施,而且只有在银行、房管、规划等部门共同对房地产项目资金进行有效监管,引导自住消费资金,抑制投资投机资金,才能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

(2)从客户选择标准来看,房地产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必将推进不同资信房地产企业资金封闭监管工作。

在目前持续货币紧缩和防止通胀加剧的情况下,房地产市场下行风险越来越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家商业银行的关注。为防止房地产信贷违约率上升,商业银行一方面提高授信准入标准,扶优汰劣并加强房地产业的监控,深化房地产信贷结构调整;另一方面不断加强房地产企业资信评估和全国征信系统建设,全面评价房地产企业资信和能力。鉴于此,商业银行必然细化房地产项目的评估指标和资金监控措施,从而将房地产项目封闭运行监管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监管针对性和监管效果将大大提高。

(3)从行业发展长远来看,房地产企业应当加强约束与合作,自觉接受和配合项目资金封闭监管工作。

从2003年开始,我国房地产业经过快速发展后,开始进入以调整结构、稳定价格、加强保障和规范市场为主基调的调控发展阶段。但由于各项调控措施不够配套,房地产价格呈现出边调边涨的特点。在此期间,房地产企业利用有利的市场优势和银行竞争加剧的时机,一方面争取融资金额最大化,一方面要求融资条件最低化,导致部分银行房地产贷款标准实际上有所降低,商业银行逐渐失去了商业谈判的对等条件,只能在监管部门明确要求的自有资金、首付比例及“四证”等基本条件方面坚守最低的防线,房地产贷款项目封闭监控的诸多措施实际上远未落实到位。但正是这样,在房地产市场波动和调险不断加大的时候,商业银行在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的同时,必然严格各项紧缩政策措施,细化贷款准入标准,调整项目授信条件,确保新增贷款质量,从而对房地产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无论在银根紧缩环境下,还是在房价上涨周期,银行业都应接受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探索和细化房地产贷款的封闭监管措施,逐渐形成贷款监管必须坚持的行业规范和营商习惯。房地产企业从本身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考虑,应兼顾相关行业特别是金融服务企业的监管要求,切实规范项目开发操作标准,主动配合落实投资人和债权人的监管措施,通过加强合作、配合监管,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毕竟没有约束的企业无法持续久远,只有将一时之便转化为永久之利才能立于不败。

第8篇

所谓房地产开发风险,是指在房地产开发活动过程中存在影响开发利润的多种因素,而这些因素的作用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使得企业实际开发利润可能与预计利润发生背离,因而使企业有蒙受经济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房地产开发风险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明显地呈现出以下特征:1)综合性。房地产开发涉及到企业内部的各个方面和企业外部环境的各种因素,是企业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2)模糊性。即不肯定性,表现为风险形成的模糊性和由于风险导致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结果的不能事先肯定。3)损失性。风险既有因财务管理无法预计或无能力防止所致,也可能由于管理者决策失误,控制失灵而丧失了本应获得的利益。4)补偿性。既然风险会带来损失,客观上要求给予经营者适当的经济效益以抵补承担风险产生的损失,即“风险报酬”。5)激励性。风险与竞争是同时存在的,承认和承担风险,将把企业推向背水一战的境地,必然使企业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2、房地产开发面临的主要风险

2.1政治风险

是指一个国家所处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变动(如战争、罢工、社会动荡)及相应的政策法律调整(如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变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造成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对房地产开发商影响最为直接的是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就金融政策而言,实行紧的货币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货币政策直接影响开发者和购买者所持有的资本,影响项目的开发和出售。同时银行关于房地产方面的业务也会对房地产的需求发生影响。就财政政策而论,政府实行紧的财政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财政政策,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对住宅是实行福利供给政策还是实行对低收入阶层采取有限的补贴政策,政府对房地产的投资等,都会对房地产开发和需求发生影响。这一风险在我国尤其需要关注。

2.2经济风险

是指由于经济形势(如市场需求、购买力、利率、税率、汇率等)变动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由于从可行性研究到楼盘上市的时段内,市场需求变动的可能性很大,消费者对户型结构及单元面积的偏好也会发生变化。原来的细分市场上该类物业还供不应求,而不久却可能大量积压,难免使投资收益远远偏离预期。通货膨胀时期,纸币贬值,价格全面上涨,房地产虽然具有一定的抵抗通货膨胀的能力,但其价格也会上涨。而人们手中持有的货币量是一定的,这样购买力相对下降,可能无力支付日渐升值的房地产,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难以售出而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资金需要量大,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周转是非常困难的,通常需要采用外界资金,如向银行贷款和预售。以自己开发的房地产作为抵押获得用于该项投资的贷款时,如果不能按照抵押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偿付本息时,就必须承担作为抵押品的房地产将可能成为他人财产的风险。采用预售房屋筹集开发资金时,如果不能按照预售协议规定的日期交房,就必须承担支付巨额的赔偿金的风险。

2.3自然风险

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如洪水、火灾、地震等)对房地产开发造成的影响,从而使房地产开发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自然风险出现的机会较少,但是一旦出现,造成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2.4技术风险

是指由于科技进步、技术结构及其相关变量的变动给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带来的损失。例如,由于科技进步可能对房地产商品的适用性构成威胁,迫使开发商追加投资进行房地产的更新、翻修和改造。由于建筑设计变动可能导致建安工程成本增加,从而影响项目形成后的租售。

2.5经营风险

是指由于开发商因开发项目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或不足以补偿经营费用的可能性。该类风险主要归因于开发商主观上对开发成本、租金售价、开发周期以及资金筹措等的预测错误和决策失误。

3、导致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因素剖析

3.1政策环境与经济形势

房地产开发由于与国家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的控制。如:政府对租金售价的控制,对外资的控制,对土地使用的控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尤其对投资规模和金融的控制,以及新税务政策的制订,都可能对房地产开发商构成风险。在我国尤其需要关注。

经济繁荣时,由于各产业扩大生产,使房地产供不应求,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而在经济衰退时,社会对房地产需求能力受到抑制,产品开始出现难以脱手的现象,此时,开发商的资金已经投入,形势的波动使其作出反映并进行调整是相当迟钝的,短时间内很难变化或找到其他替代者,从而会使开发商陷入困境。

3.2房地产市场的发育程度与供求状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应具备:信息充分、商品同质、厂商买者自由出入以及交易双方数量众多四个基本条件。而一个发育不充分的市场必然会给房地产开发商带来一定的风险。

从总体上讲,房地产市场是地区性的市场,当地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对开发商的影响要比整个国家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对开发商的影响大的多。只要当地经济发展是健康的,房地产需求就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房地产开发的强度取决于潜在的开发商对租售收益的预期。当租金、售价因房屋供应短缺而上升时,开发商便会纷纷开发房地产,但由于开发需要一定的时间,待开发完成时,市场供求可能已发生了变化,致使开发的物业难以租售。

3.3开发时机的选择

经济运行有快速和滞缓交替出现的周期性特点,房地产投资也是有周期性的。投资周期包括高峰—收缩—低谷—恢复四个阶段。在高峰期,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经济处于高峰期,由于各产业扩大生产,使得房地产供不应求,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在收缩期,国家紧缩银根,控制投资规模,社会对房地产需求能力受到抑制,产品开始出现难以脱手的现象。在低谷期,社会信贷关系进一步紧张使得工业和建筑业投资锐减,投资产品价格降低但难以出售。在恢复期,国家放松银根,降低利率,社会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开始增大,价格逐渐回升,此时正是房地产投资的黄金时期。从较长时间看,在投资收缩期、低谷期搞企业兼并或作准备投资,在投资高峰期、恢复期大力投资,必能获取较大盈利,避免较大亏损。

3.4开发地点的选择

房地产的不可移动性、区域性和个别性,决定了它所处的地理位置极为重要。房地产行业有句名言:第一是区位,第二是区位,第三仍是区位,可见房地产开发地点的选择对开发商至关重要。房地产开发商抢占中心或门户区位是普通常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预测近期将形成的新的中心区位或新的门户区位。在繁华地段开发房地产项目将实现最大的开发利润,但这一范围可能已不存在一块可供开发的土地,开发商只好为获得更大的选址范围而放弃一部分利润。同时,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地理环境条件,甚至社会经济条件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过程中,这会使开发商经受着风险的考验,需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开发商若能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则几年后将会获取较大的利润。

3.5开发类型的选择与开发规模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过程是巨额资金投入的过程,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到推出广告、上市销售或出租,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作为开发商,通常难以完全用自有资金来完成一开发项目。一般都是在投入一笔启动资金如地价款或前期费用后,通过各种借贷、预售等融资手段来筹集开发资金,滚动开发。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资金的筹措是项目能否按期、按质完成的重要一环。房地产开发规模越大,开发商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

3.6开发周期的长短

房地产开发及交易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对于大中型开发项目,从寻找机会、可行性研究、购买土地、勘测设计、筹措资金、前期准备到工程施工、竣工,以及制订价格、推出销售及签署成交合同,往往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成。在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很难在一开始就能对整个开发期内的各项费用和收益流动作出精确的估计,只能是大概的测算。而在这一较长的开发期内,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变化,消费者喜好的改变,社会经济形势的兴衰,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物价的涨跌,汇率及利率的变动都将是难以精确预测的。可是房地产项目一旦确定,资金一经投入,就很难根据情况的发展而加以改变和调整。开发期越长,各种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各种费用特别是后期费用和房屋售价或租金就更加难以确定,风险也就越大。

此外,开发商的素质、开发方式的确定也是导致房地产开发风险的重要因素。

4、处置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具体措施

4.1事先有效避开风险源地

例如,放弃某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以防止市场风险。通常是,预测到在某边贸地区长期效益不能保证或某个地区将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等而作出的决策。有效地避开风险源地可完全解除某种风险,但意味着同时也放弃了从事该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故此种避免风险的措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采用,也应在前期工作阶段尽早作出,这样可大大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投资费用。

4.2采用多样化(或组合化)投资

就是把资金有选择地投放到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可投资建造不同收入层次居民所需的不同类型住宅、写字楼、商店和娱乐场等,以减少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因为各种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开发风险大小不一,收益高低相应不同。一般而言,开发项目收益率相对较高的风险大,开发项目收益率相对较低的风险小。如果资金分别投入到不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开发风险就会降低,其实质就是用个别房地产开发的高收益去弥补个别低收益的房地产损失,最终获取一个较为平均的收益。房地产多样化投资的关键是如何合理地确定投入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资金比例,使得即可降低开发风险又可获取较高的收益率。

4.3以财务方式控制风险

具体有以下三种基本方法:1)通过正当、合法的非保险手段(如合同条款的拟定)将风险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如房地产开发商将施工中危险性较高的工作转包给其他的专业性施工单位,从而减少自己的风险责任。再如实行项目股份化,将经营风险分散到全体股东身上等。对某些超过开发商能力的风险,或保险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此种方法发挥着特有的作用。2)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作为一种及时、有效、合理的分摊损失和实施经济补偿的方式,一直是处置风险的主要手段,但保险的使用仍是有限的,因为并非所有风险都可以保险,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偿。3)以自身财力,直接承担风险损失的补偿责任。如将预计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直接摊入日常经营成本,又如建立风险损失补偿基金或建立自保公司。近年来,以组建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主要形式的自留风险手段,已在国内外成为一种十分引人注目和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手段,而这种主动自留风险手段的选择与实践,应遵循法律规定,如对法定保险、强制保险的风险标的能否自留,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还要受自身经济实力的制约。

4.4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全面的调查,作出科学的预测

要仔细分析房地产开发周期并预测其变动,以选择最佳开发时机;分析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地理环境条件并预测其变化,以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要了解国家政策并预测国家未来对房地产政策有何变化,是限制还是鼓励,同时,要分析社会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类型和需求量并预测其变化,以确定开发项目和开发规模;要利用一切可能得到的信息资料,充分考虑到其他开发项目的竞争,尽可能准确地预测拟开发项目的费用与收益。

4.5在工程完工前,就与租户、客户签订租约或预售合同

这样,工程完工后房地产空置的风险,租金下降的风险,售价跌落的风险,都可通过预租预售的安排来避免。当然,预租、预售时,还应注意一个问题,这就是开发商的风险降低意味着与其交易的客户的风险提高。所以,开发期越长,其他行业的客户就越不愿意与开发商签定固定价格的合同。若要预租或预售,则租金、售价就会被压得较低。

4.6通过签约尽量固定那些对利润敏感的变量

例如,利息支出增长的风险可通过签定固定利率贷款合同来减小;建造费用增加的风险可通过与建筑企业签定固定预算合同来减小;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可通过承包合同中延期罚款的条款来降低。

4.7尽早完成开发项目,以降低在开发期内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并在开发过程中加强项目管理,控制成本,保证质量。

此外,还应根据开发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人员进行培训。根据开发商自身的资产负债能力与获取资本的能力,合理确定开发方式。

参考文献

[1]李启明等编著房地产投资风险与决策[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8

第9篇

所谓房地产开发风险,是指在房地产开发活动过程中存在影响开发利润的多种因素,而这些因素的作用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使得企业实际开发利润可能与预计利润发生背离,因而使企业有蒙受经济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房地产开发风险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明显地呈现出以下特征:1)综合性。房地产开发涉及到企业内部的各个方面和企业外部环境的各种因素,是企业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2)模糊性。即不肯定性,表现为风险形成的模糊性和由于风险导致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结果的不能事先肯定。3)损失性。风险既有因财务管理无法预计或无能力防止所致,也可能由于管理者决策失误,控制失灵而丧失了本应获得的利益。4)补偿性。既然风险会带来损失,客观上要求给予经营者适当的经济效益以抵补承担风险产生的损失,即“风险报酬”。5)激励性。风险与竞争是同时存在的,承认和承担风险,将把企业推向背水一战的境地,必然使企业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2、房地产开发面临的主要风险

2.1政治风险

是指一个国家所处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变动(如战争、罢工、社会动荡)及相应的政策法律调整(如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变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造成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对房地产开发商影响最为直接的是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就金融政策而言,实行紧的货币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货币政策直接影响开发者和购买者所持有的资本,影响项目的开发和出售。同时银行关于房地产方面的业务也会对房地产的需求发生影响。就财政政策而论,政府实行紧的财政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财政政策,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对住宅是实行福利供给政策还是实行对低收入阶层采取有限的补贴政策,政府对房地产的投资等,都会对房地产开发和需求发生影响。这一风险在我国尤其需要关注。

2.2经济风险

是指由于经济形势(如市场需求、购买力、利率、税率、汇率等)变动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由于从可行性研究到楼盘上市的时段内,市场需求变动的可能性很大,消费者对户型结构及单元面积的偏好也会发生变化。原来的细分市场上该类物业还供不应求,而不久却可能大量积压,难免使投资收益远远偏离预期。通货膨胀时期,纸币贬值,价格全面上涨,房地产虽然具有一定的抵抗通货膨胀的能力,但其价格也会上涨。而人们手中持有的货币量是一定的,这样购买力相对下降,可能无力支付日渐升值的房地产,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难以售出而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资金需要量大,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周转是非常困难的,通常需要采用外界资金,如向银行贷款和预售。以自己开发的房地产作为抵押获得用于该项投资的贷款时,如果不能按照抵押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偿付本息时,就必须承担作为抵押品的房地产将可能成为他人财产的风险。采用预售房屋筹集开发资金时,如果不能按照预售协议规定的日期交房,就必须承担支付巨额的赔偿金的风险。

2.3自然风险

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如洪水、火灾、地震等)对房地产开发造成的影响,从而使房地产开发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自然风险出现的机会较少,但是一旦出现,造成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2.4技术风险

是指由于科技进步、技术结构及其相关变量的变动给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带来的损失。例如,由于科技进步可能对房地产商品的适用性构成威胁,迫使开发商追加投资进行房地产的更新、翻修和改造。由于建筑设计变动可能导致建安工程成本增加,从而影响项目形成后的租售。

2.5经营风险

是指由于开发商因开发项目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或不足以补偿经营费用的可能性。该类风险主要归因于开发商主观上对开发成本、租金售价、开发周期以及资金筹措等的预测错误和决策失误。

3、导致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因素剖析

3.1政策环境与经济形势

房地产开发由于与国家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的控制。如:政府对租金售价的控制,对外资的控制,对土地使用的控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尤其对投资规模和金融的控制,以及新税务政策的制订,都可能对房地产开发商构成风险。在我国尤其需要关注。

经济繁荣时,由于各产业扩大生产,使房地产供不应求,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而在经济衰退时,社会对房地产需求能力受到抑制,产品开始出现难以脱手的现象,此时,开发商的资金已经投入,形势的波动使其作出反映并进行调整是相当迟钝的,短时间内很难变化或找到其他替代者,从而会使开发商陷入困境。

3.2房地产市场的发育程度与供求状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应具备:信息充分、商品同质、厂商买者自由出入以及交易双方数量众多四个基本条件。而一个发育不充分的市场必然会给房地产开发商带来一定的风险。

从总体上讲,房地产市场是地区性的市场,当地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对开发商的影响要比整个国家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对开发商的影响大的多。只要当地经济发展是健康的,房地产需求就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房地产开发的强度取决于潜在的开发商对租售收益的预期。当租金、售价因房屋供应短缺而上升时,开发商便会纷纷开发房地产,但由于开发需要一定的时间,待开发完成时,市场供求可能已发生了变化,致使开发的物业难以租售。

3.3开发时机的选择

经济运行有快速和滞缓交替出现的周期性特点,房地产投资也是有周期性的。投资周期包括高峰—收缩—低谷—恢复四个阶段。在高峰期,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经济处于高峰期,由于各产业扩大生产,使得房地产供不应求,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在收缩期,国家紧缩银根,控制投资规模,社会对房地产需求能力受到抑制,产品开始出现难以脱手的现象。在低谷期,社会信贷关系进一步紧张使得工业和建筑业投资锐减,投资产品价格降低但难以出售。在恢复期,国家放松银根,降低利率,社会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开始增大,价格逐渐回升,此时正是房地产投资的黄金时期。从较长时间看,在投资收缩期、低谷期搞企业兼并或作准备投资,在投资高峰期、恢复期大力投资,必能获取较大盈利,避免较大亏损。

3.4开发地点的选择

房地产的不可移动性、区域性和个别性,决定了它所处的地理位置极为重要。房地产行业有句名言:第一是区位,第二是区位,第三仍是区位,可见房地产开发地点的选择对开发商至关重要。房地产开发商抢占中心或门户区位是普通常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预测近期将形成的新的中心区位或新的门户区位。在繁华地段开发房地产项目将实现最大的开发利润,但这一范围可能已不存在一块可供开发的土地,开发商只好为获得更大的选址范围而放弃一部分利润。同时,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地理环境条件,甚至社会经济条件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过程中,这会使开发商经受着风险的考验,需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开发商若能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则几年后将会获取较大的利润。

3.5开发类型的选择与开发规模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过程是巨额资金投入的过程,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到推出广告、上市销售或出租,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作为开发商,通常难以完全用自有资金来完成一开发项目。一般都是在投入一笔启动资金如地价款或前期费用后,通过各种借贷、预售等融资手段来筹集开发资金,滚动开发。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资金的筹措是项目能否按期、按质完成的重要一环。房地产开发规模越大,开发商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

3.6开发周期的长短

房地产开发及交易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对于大中型开发项目,从寻找机会、可行性研究、购买土地、勘测设计、筹措资金、前期准备到工程施工、竣工,以及制订价格、推出销售及签署成交合同,往往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成。在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很难在一开始就能对整个开发期内的各项费用和收益流动作出精确的估计,只能是大概的测算。而在这一较长的开发期内,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变化,消费者喜好的改变,社会经济形势的兴衰,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物价的涨跌,汇率及利率的变动都将是难以精确预测的。可是房地产项目一旦确定,资金一经投入,就很难根据情况的发展而加以改变和调整。开发期越长,各种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各种费用特别是后期费用和房屋售价或租金就更加难以确定,风险也就越大。

此外,开发商的素质、开发方式的确定也是导致房地产开发风险的重要因素。

4、处置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具体措施

4.1事先有效避开风险源地

例如,放弃某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以防止市场风险。通常是,预测到在某边贸地区长期效益不能保证或某个地区将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等而作出的决策。有效地避开风险源地可完全解除某种风险,但意味着同时也放弃了从事该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故此种避免风险的措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采用,也应在前期工作阶段尽早作出,这样可大大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投资费用。

4.2采用多样化(或组合化)投资

就是把资金有选择地投放到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可投资建造不同收入层次居民所需的不同类型住宅、写字楼、商店和娱乐场等,以减少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因为各种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开发风险大小不一,收益高低相应不同。一般而言,开发项目收益率相对较高的风险大,开发项目收益率相对较低的风险小。如果资金分别投入到不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开发风险就会降低,其实质就是用个别房地产开发的高收益去弥补个别低收益的房地产损失,最终获取一个较为平均的收益。房地产多样化投资的关键是如何合理地确定投入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资金比例,使得即可降低开发风险又可获取较高的收益率。

4.3以财务方式控制风险

具体有以下三种基本方法:1)通过正当、合法的非保险手段(如合同条款的拟定)将风险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如房地产开发商将施工中危险性较高的工作转包给其他的专业性施工单位,从而减少自己的风险责任。再如实行项目股份化,将经营风险分散到全体股东身上等。对某些超过开发商能力的风险,或保险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此种方法发挥着特有的作用。2)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作为一种及时、有效、合理的分摊损失和实施经济补偿的方式,一直是处置风险的主要手段,但保险的使用仍是有限的,因为并非所有风险都可以保险,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偿。3)以自身财力,直接承担风险损失的补偿责任。如将预计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直接摊入日常经营成本,又如建立风险损失补偿基金或建立自保公司。近年来,以组建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主要形式的自留风险手段,已在国内外成为一种十分引人注目和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手段,而这种主动自留风险手段的选择与实践,应遵循法律规定,如对法定保险、强制保险的风险标的能否自留,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还要受自身经济实力的制约。

4.4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全面的调查,作出科学的预测

要仔细分析房地产开发周期并预测其变动,以选择最佳开发时机;分析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地理环境条件并预测其变化,以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要了解国家政策并预测国家未来对房地产政策有何变化,是限制还是鼓励,同时,要分析社会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类型和需求量并预测其变化,以确定开发项目和开发规模;要利用一切可能得到的信息资料,充分考虑到其他开发项目的竞争,尽可能准确地预测拟开发项目的费用与收益。

4.5在工程完工前,就与租户、客户签订租约或预售合同

这样,工程完工后房地产空置的风险,租金下降的风险,售价跌落的风险,都可通过预租预售的安排来避免。当然,预租、预售时,还应注意一个问题,这就是开发商的风险降低意味着与其交易的客户的风险提高。所以,开发期越长,其他行业的客户就越不愿意与开发商签定固定价格的合同。若要预租或预售,则租金、售价就会被压得较低。

4.6通过签约尽量固定那些对利润敏感的变量

例如,利息支出增长的风险可通过签定固定利率贷款合同来减小;建造费用增加的风险可通过与建筑企业签定固定预算合同来减小;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可通过承包合同中延期罚款的条款来降低。

4.7尽早完成开发项目,以降低在开发期内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并在开发过程中加强项目管理,控制成本,保证质量。

此外,还应根据开发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人员进行培训。根据开发商自身的资产负债能力与获取资本的能力,合理确定开发方式。

参考文献

[1]李启明等编著房地产投资风险与决策[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8

第10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风险 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推行城市综合开发、房屋商品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土地有偿使用等制度为契机,我国房地产业迅速恢复、发展和壮大。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市场逐步规范化,以及不断快速上涨的房价所招致的一系列严厉调控措施,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在这个高风险的投资环境中想要得到预期目标就必须对整个项目进行开发投资风险分析,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以期达到项目风险防范的目的,提高收益的可靠性。

一、房地产开发中的主要风险

风险是在特定的客观条件下,在特定的期间内,那些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问的差异程度。实际上就是实际结果与计划结果的差异程度,这种差异程度越大,所谓的风险就越大。房地产开发的风险,实际上是开发商实施开发过程中固有的风险。在确定的经济大环境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政策风险。—国所处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变动(如战争、罢工、社会动荡)及相应的政策法律调整(如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变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可能会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经济损失。对房地产开发商影响最为直接的是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就金融政策而育,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还是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直接影响开发者和购买者所持有的成本,影响项目的开发和出售。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关于房地产方面的业务也会对房地产的需求产生影响。就财政政策而论,政府实行消极的财政政策还是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对住宅是实行福利供给政策还是实行对低收入阶层采取有限的补贴政策,政府对房地产投资的引导与宏调等,都会对房地产开发和需求产生影响。这些政治政策风险在当前的中国尤其需要关注。

(二)经济风险。主要是由于经济形势(如市场需求、购买力、利率、税率、汇率等)变动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经济损失。由于从可行性研究到楼盘上市的时段内,市场需求变动的可能性很大,消费者对户型结构及单元面积的偏好也会发生变化。原来的细分市场上该类物业还供不应求,而不久却可能大量积压,难免使投资收益远远偏离预期。通货膨胀时期,纸币贬值,价格全面上涨,房地产虽然具有一定的抵抗通货膨胀的能力,但其价格也会上涨。而人们手中持有的货币量是一定的.这样购买力相对下降,可能无力支付日渐升值的物业价格,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难以售出而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资金需要量大,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周转是非常困难的,通常需要借助外部资金,如向银行贷款和预售。以自己开发的房地产作为抵押获得用于该项投资的贷款时,如果不能按照抵押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偿付本息时,就必须承担作为抵押品的物业将可能成为他人财产的风险。采用预售房屋筹集开发资金时,如果不能按照预售协议规定的日期交房.就必须承担支付巨额的赔偿金的风险。

(三)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如洪水、火灾、地震等)对房地产开发造成的影响,从而造成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自然风险出现的机会较少,但是一旦出现,造成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四)技术风险。由于建设项目所选用的工艺、设备在项目建设时可能已过时,或由于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水平不高,使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等导致的损失。

二、开发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风险管理的主体是企业决策层,其核心是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的组合,目的是实现最大安全保障效能。

(一)合理界定项目覆盖的范围。加强对项目范围变动的控制,将项目的任务细分的更具体、更明确、更严密、更便于控制,以免遗漏而产生风险。

(二)合理确定项目管理目标。在企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的总体要求下,按照项目《经济技术分析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的依据,用科学的方法和态度进行项目决策。确定项目目标,避免出现决策失误风险。

(三)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对项目工作进行结构分解(WBS),对项目的目标、实现目标可能存在的风险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识别、分析和评价,按照一般规律拿出解决问题、规避风险的方法、措施,用《项目管理规划》指导项目建设,指导项目的计划管理。

(四)根据实现目标的外部环境情况,坚持“事前控制”、“事中控制”的原则,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 比照《项目管理规划》给定的方法、措施进行适应性、符合性识别, 分析(评估或测算)、评价,实事求是地给予适当合理的调整,优化组合各种风险技术,拟定应对措施,设法消除、缓和、转化、转移风险,避免过程控制风险。

(五)强化风险管理的计划手段。把可以管理的风险分解到各个不同的过程,对计划要求的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必须给予满足,搞好风险的监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动态管理,合理配备资源,按照目标管理、节点考核、专业监督的方法,减少项目执行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导致的风险,规避潜在风险转化成显性风险的可能。

(六)合理组织结构,明确岗位职责,顺理管理关系、反馈关系,建立项目的沟通职能。在项目管理组织内部以及与建设相关的各方接口,特别是在经常出现误解和矛盾的职能和组织间接口,为风险管理提供信息保障。

(七)加强合同契约的管理。及时沟通信息.消除履约过程的不稳定、不信任影响。围绕项目的最大利益(计划利润),按照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开展工作。避免冲突造成的履约风险。控制建设成本;利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已知风险通过合同分解、索赔和反索赔等手段,进行回避或风险转移。

(八)在项目内部加强实施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管理),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同时,强化财务监督和计划实施的专业监督,强化企业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监督,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跟踪检查,及时向决策层提供修改计划的依据。向计划实施层提示计划执行的偏离情况。对预料中的风险或风险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防范及对策

(一)通过可行性研究来防范风险

在房地产开发的整个过程中,可行性研究阶段是房地产投资过程中最关键的一步,也是具有最大的不确定性与机动性的阶段。由于房地产项目一旦开始启动,所面临的是一个相对狭窄的消费市场,这就有较大的风险性。评价房地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者要在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的约束条件下,由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现状及发展趋势、确定投资项目的用途、规模、类型并做出各种预测,为投资者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这些不确定因素,投资者只能做出概率性的估计。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风险的估计、分析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项目的成功与否。

(二)通过分散投资来控制风险

房地产分散投资是通过开发结构的分散,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一般包括投资区域分散、投资时间分散、共同投资等方式,追求收益相同时风险最小或在风险相同时收益最大,即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寻求一种最佳的投资组合。区域分散是将投资分散到不同区域,从而避免某一特定区域经济的负面影响,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时间分散是确定一个合理的投资时间间隔,以避免因市场变化带来的损失;共同投资要求合作者共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优势,避免风险。

(三)通过市场监测控制风险

房地产是一个风险性产业,也是一个市场供给弹性很弱的产业,更是泡沫多发产业。为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规避行业风险,强化业务宏观指导,建立分地区房地产景气分析和监测系统、建立房地产市场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加强住房金融研究、探索住房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政策走势、楼市价格、项目建设、销售数量、消费需求变化及客户结构进行经常性分析,提高投资决策的前瞻性与科学性。

(四)对房地产市场要进行全面的调查,作出科学的预测

要仔细分析房地产开发周期并预测其变动,以选择最佳开发时机;分析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各种环境要素并预测其变化,以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要了解国家政策并预测国家未来对房地产政策有何变化,是限制还是鼓励,同时,要分析社会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类型和需求量并预测其变化,以确定开发项目的类型和开发规模;要利用一切可能得到的信息资料,充分考虑其他开发项目的竞争,尽可能准确地预测拟开发项目的费用与收益。

(五)在工程完工前,就与租户、客户签订租约或预售合同

工程完工后房地产空置的风险,租金下降的风险,售价跌落的风险,可通过预租预售的安排来避免。当然,预租、预售时,还应注意一个问题,这就是开发商的风险降低意味着与其交易的客户的风险提高。所以,开发期越长,其他行业的客户就越不愿意与开发商签定固定价格的合同。若要预租或预售,则租金、售价就会被压得较低。对此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和相应的对策和预案。

参考文献

[1] 陈蕾,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特点及政策效应思考[J],中国城市经济,2007

第11篇

    信报讯(记者贺文华)昨天,北京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人透露,我市对新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立项前,要进行交通、人口密度、容积率等方面论证,凡交通论证没有通过的,实施一票否决,不予立项。

    市发改委投资处处长宋宇表示,调查发现我市房地产发展过程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是,房地产开发投资、布局需要调整,城区住宅规模过大、发展空间过于拥挤,城乡一体化进程缓慢;存量房市场成交量低,租赁房市场发展严重滞后;政府引导调控作用不明显;房地产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到位。

    宋宇表示,今后在北京不光是房地产项目,任何新开发的基建项目,在立项前的审批过程中,都要实施交通一票否决,新建项目都应考虑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尤其是要严审控制四环以内的新批房地产开发项目。

    此外,市发改委还表示,要加强房地产结构的供应。目前存量房市场成交量低,租赁房市场发展严重滞后;规范房地产秩序,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变更的控制。要严格限制由商品房项目转移到经济适用房,反对“给穷人做金碗”。一些开发商为了享受到经济适用房划拨土地的优惠,将商品房项目中途转为经济适用房,一边卖着高价,一边享受优惠,低收入者还买不起。不允许变相地协议出让,不允许私下转移;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制度;对土地的一级开发严格规划立项。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非法用地。政府的管理重心由对项目的审批,前移到对一级土地开发的审查。

第12篇

【关键词】投资控股架构;单层控股;多层控股;境内控股;境外控股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投资控股架构可以有多种分类。根据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的各种控股架构,本文将从直接投资者所在地、控股层次二个角度分析各种控股架构的优势及其所需考虑的问题,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层了解当前房地产业各种投资控股架构的利弊。以便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文指有限责任公司)选择适合自己的控股架构。

一、按直接投资者所在地划分

按直接投资者所在地划分可分为境内控股和境外控股两种。境内控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均在境内。境外控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境内但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在境外。

(一)境内控股

1.优势

(1)公司投资设立和撤出的流程和要求较为简单,无需经过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审批;(2)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较统一;(3)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4)无需涉及外汇、外债等管理问题。

2.需考虑的问题

(1)不便于境外战略性投资者参与;(2)境外融资方式受限,仅能通过境内机构寻求借款;(3)运营环节中涉及的当地税费可能较多;(4)境内控股公司对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按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筹划。

3.主要商业考虑

(1)便于引入境内战略性投资者,但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需要经过商务部或外贸部门审批;(2)便于境内上市;(3)运营、管理成本可能较低。

4.相关法规规定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简单,无需经过外经贸部门审批,亦无需申请外汇登记。

5.财务管理要求

(1)投资控股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中国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不需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2)财务核算系统需满足不同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

6.收回投资

(1)股息分派不涉及企业所得税。(2)在企业清算或股权转让的审批上,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行清算或股权转让无须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程序方面较外资企业简单,时间花费较短。(3)在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方面,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方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投资方应分别就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在控股公司对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面,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纳税凭证,因此,股权转让双方应就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不用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5)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后不涉及外汇监管问题。

(二)境外控股

1.优势

(1)便于境外股权转让及向境外借款;(2)便于利用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企业资质;(3)可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境外投资者;(4)运营环节中涉及的当地税费较少;(5)境外股权转让无需境内审批机构的审批且不涉及中国税务。

2.需考虑的问题

境外控股公司需考虑的是:对外投资的政策及对收取境外股息收入的税务规定。

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考虑的是:(1)公司投资设立和撤出的流程较为复杂且要求较高;(2)外汇管理部分明令禁止“返程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时,是否符合《10号令》的规定,需考虑是否属“返程投资”;(3)受到外经贸部门审核、外汇外债登记方面的较多限制;(4)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境外控股公司可能不同,需适当调整配合;(5)对境外支付款项时,扣缴相关税负,但可进行税务筹划;(6)与战略投资者合作时,注入到境外控股公司的相关融资资金只能以权益性投资汇入(一般为增资)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且需要有较长的审批时间,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3.主要商业考虑

(1)便于引入境外战略性投资者,但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可能会形成“返程投资”,具体实施需要考虑是否符合《10号令》的要求;(2)便于境外上市;(3)运营、管理成本较高,需考虑境外控股公司当地的营商环境、可能产生额外的设立和营运成本。

4.相关法规规定

(1)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程序较内资企业复杂,需外经贸部门审批,在商务部备案;(2)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3)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4)外资房地产开发企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货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5)外资房地产开发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凭证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5.财务管理要求

(1)投资控股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地域不同可能需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2)财务核算系统需满足不同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

6.收回投资

(1)股息分派需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具体适用税率视境外控股公司当地与中国收协议而定)。(2)在企业清算或股权转让的审批方面,外资企业在境内的自行清算或股权转让须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程序方面较为复杂,时间花费较长;若将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予中国境内其他公司,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可能将其视为《10号令》所指的规避对于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监管;外资企业境外最终控股公司可考虑在境外转让境外直接控股公司,因不涉及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所以无需境内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但可能需考虑境外最终控股公民所在地的相关规定。(3)在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方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的具体计算方式与内资企业相同,但视同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让所得部分按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或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缴预提所得税。(4)在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面,境内股权转让的具体税务处理与内资企业相同;可以考虑通过转让其境外越位控股公司的股权,避免涉及中国的各项税负,但需考虑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影响。(5)在外汇监管方面,清算所得或投资方股权转让所得人民币须经主管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向有关金融机构购汇汇出;企业清算需到主管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外汇登记及外债登记(如有)。

二、按控股架构层次划分

按控股架构层次划分可分为单层控股和多层控股。单层控股是指母公司直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多层控股是指母公司对直接控股公司投资,直接控股公司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

(一)单层控股

1.优势

(1)投资架构直接、简单;(2)节省运营成本;(3)运营利润可直接分配给最终控股公司;(4)以母公司作为房地产集团中心,有利于整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提高集团贷款授信的融资能力,未来亦有机会成为集团的财务中心,从事集团内的融资,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

2.需考虑的问题

(1)须考虑投资及管理过于集中在一家公司时的商业风险;(2)当境外战略性投资者对单一项目有投资兴趣时,需通过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审核,资金进入到房地产业开发企业所需的时间较长;(3)境内控股公司需取得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相关集团内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经营行为。

(二)多层控股

1.优势

(1)可以相对分散单一控股公司的风险;(2)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互相受商业、法律等的牵连较少;(3)当直接控股地产开发企业,得有利吸引境外战略性投资者。

2.需考虑的问题

(1)投资架构相对复杂,集团运营成本相对较大;(2)可能因直接控股公司本身的亏损而影响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向母公司分派。

三、境、内外控股架构结合控股架构层次分析

1.境内控股且单层控股

(1)以内资控股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内控股的部分;(2)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内,便于集团在境内上市以及吸引境内的战略性投资者对于集团整体或单一项目进行投资;(3)可以考虑控股公司担当集团内部的融资中心,从事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但需取得银监会的批准。

2.境内控股且多层控股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内资企业:(1)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内控股的部分;(2)房地产开展企业的利润将爱到两层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影响,更多的利润被留存在中国境内。

母公司在境外,直接控股公司的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内资企业:(1)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律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于境内控股的部分,另外需考虑直接控股公司的再投资需要符合《6号令》的相关规定;(2)若境内控股公司不是房地产发企业可以借外债,但境内控股公司不得擅自更改外债用途;(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将受到两层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影响,更多的利润被留存在中国境内。

3.境外控股且单层控股

(1)以外资控股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外,便于集团在境外上市以及吸引境外投资者整个集团进行投资;(3)若境外的战略性投资者仅对集团单一项目有投资兴趣,则涉及较复杂的操作的流程;(4)控股公司由于在境外,将无法担当集团内部的融资中心,从事集团内企业间的资金拆借;(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4.境外控股且多层控股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外资企业:(1)以外资控股人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便于集团在境外上市;(3)便于境外的战略性投资者对于集团整体或者单一项目进行投资;(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将受到一层提取法定积金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第10号令.

[2]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3]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第13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前期存在的问题分析

前期工作是项目进入实质性阶段的基础。它涉及到各种职能部门和专业领域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全碰到各种困难和矛盾。

(一)技术资料与实地出入的矛盾

开发商通过协议、招标或者拍卖获得土地,地块四至(红线)与土地面积大小等均由职能部门给定。但由于红线调整,或测绘资料的时滞,往往导致图纸与实地状况有出入。特别是旧改地块,其上居民密集度高,地下隐蔽管线众多,而图纸上往往不能准确反映。

(二)效益原则与方案优化的矛盾

项目开发的基本出发点是追求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并以此为基准取得最佳经济效果。但是,这往往受到相关政策和法规的限制。方案设计的基本依据之一是《选址意见书》,它对项目基地退界、间距、高度等技术指标给出具体要求,包括容积率、绿化率和采光曰照要求等。从开发商角度,为了方案成本控制和优化,容积率最好做足,但采光、日照等技术要求往往形成瓶颈限制。

(三)市场变化与开发进度的矛盾

大家知道,市场信息干变万化。在不同时间,由于生活水平和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顾客对房地产的要求也随之变化。房地产开发往往需要一个周期,一般至2~3年,项目一经定位就很难改变。这样,很容易造成当时设计内容和现时市场需求相违背而脱节,造成项目租售困难。

(四)不确定因素较多,很难进行量化控制前期工作很大程度上量个平衡协调过程。它受到政策、经济、技术和现场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二、房地产开发前期有效管理的对策

(一)研究投资环境。

环境因素是项目开发的前提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土地条件的一次性、政策环境的复杂性等特点,只有对环境因素做出正确的研判,房地产开发项目才有可能走向成功。投资环境主要是指政策环境和地理环境。政策环境研究从宏观上研究当地的国民经济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走向,微观上研究当地的房地产现状、分析和展望。谁能“嗅”出新动向,谁就能把握市场的“先机”。回顾前几年的发展历程,取消福利分房、允许房改房上市、允许“购房入户”、改变土地的市场供给方式由协议转让转变为公开招标或拍卖、允许商品房按揭贷款,以及房地产市场税率的调整政策、商品房契税的降低和房地产交易手续的调整等政策大调整都大大地改变了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改变和引导了市场走势。地理环境研究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它不仅包含特有的地理位置、天然的山水组成的固有的生态环境等自然环境,以及业已形成的外部人文、社会文化环境。它看似具有先天性,却与政策环境关联并受其后天刺激而产生转化,影响深远。比如城市区划调整,可以改变名义上的地理环境,享受不同的政策环境;城市基础设施诸如轻轨、地铁、快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与规划,可以改变相对的地理空间;河道的疏浚与开发、开发区的建设都可以塑造固有的地理形态;大学城、体育场馆、大剧院等配套服务设施品质的改善,则扩展了地理的人文内涵;商业中心甚至行政中心的迁移,则可以改变地理的商业价值。相反,环保条件包括尘、气、声、光、污染物等都可以制约甚至直接决定房地产项目的成败。因此,人们在谈论某区块或板块的开况时,热衷的话题不外乎“现有自然条件”、“现有交通条件”、“未来交通条件”、“配套条件”、“现有楼盘及未来开发热度”等。不乏看出,人们始终关心的永远离不开环境因素,而对开发商来说,环境研究是确立本项目是否具有竞争上的绝对优势。

(二)进行市场调研

市场因素是首要因素。所以首先是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分析业已存在的市场情况。市场调查主要是消费者调查、房产品调查和市场竞争状况的调查。其中消费者调查是指购房者数量、物业面积大小、总价多少、习惯爱好等购买力调查,广告影响力、价格敏感度等消费影响力调查;房产品调查是指供求状况、市场容量、销售趋势、房产品发展趋势等调查;市场竞争状况调查是指项目周边地块的竞争对手市场定位及操作,潜在消费者的市场争夺压力等调查。通过对购买者或潜在购买者的经常性调查,及时把握需求动向,同时可以不断更新数据库资料,为调整房产结构、开拓新市场提供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市场需求决定一切,市场需求决定开发项目选择的取舍。没有需求,就没有项目。

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在有需求状态下,摸清房产品的具体需求,确定项目规模档次。只有确定合理的规模档次,才会产生集聚效应,确定项目房产品结构,提高市场适应力。只有生产出适合市场的房产品,项目才会成功。然而面对多变性的销售市场,这并不是积极适应的过程,仅仅是被动性适应。

(三)经济分析

首先必须仔细计算土地价款。其次是对一些地方规费等前期建设费用以及交付使用前必需发生的费用,要有正确的预测,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质监费、大配套费、水电气绿化等贴费、散装水泥“限袋费”、墙改费、白蚁防治费、竣工资料保证金、地方教育费、环境影响补偿费、房屋维修基金、验收检测费等。另外,还要测算建设单位管理费、营销策划费等。这些费用与建安费用一起构成工程投资估算。所以在可行性分析时,必须要有灵敏的信息、灵活的方法,投资估算才会严密并且具有时效。

(四)财务分析

根据前述的投资估算拟定项目筹资方案,估测资金回笼计划,确定合理的资金运用表。当然必须运用资金运作技巧,考虑部分垫资施工、预售回笼、滚动开发。根据资金运用表计算项目财务费用。考虑国家利率政策调整的可能性以及资金运用的复杂性等,还必须另列不可预见费。根据销售收入按规定计取营业税。

工程投资估算加上项目财务费用和税金即为项目总投资。销售总收入与项目总投资的差额即为项目利润。差额越大,项目效益越好。没有利润的项目一定为不可行。

三、结语

总之,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分析必须从维护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决策的严肃性出发,仔细收集各项数据,认真运用各项数据和方法,得出正确的结论性意见和项目选择建议,为决策者确定项目提供可靠依据,从而避免决策失误,避免盲目投资,也避免投资决策的“长官意识”。

[参考文献]

[1]刘秋雁房地产投资分析[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第14篇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房地产企业融资备受关注。从融资的总量来看,房地产开发融资规模相当庞大;从融资的结构来看,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有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引进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形式。近几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房地产业每年的资金来源总量不断上涨,2001~2005年短短4年里,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总量上涨了1.8倍。房地产开发融资增长速度2003年达到最高峰。2003年宏观调控开始之后,融资增速呈现下降趋势,2005年增速下降,2006年国家陆续出台的政策并没有产生实质影响,房地产开发融资增速回升。目前,房地产企业的融资主要还是以银行贷款为主,资本结构不合理,境外资金利用水平低,融资渠道拓展困难。

二、房地产企业融资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融资渠道过于单一,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银行货款。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投资主要资金来源是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中近一半以上来自银行贷款,只有少数企业的自筹资金能达到目前35%的银行贷款要求,相当部分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不足10%。房地产开发资金过多依赖于银行贷款,使得财务杠杆过大,导致财务风险增加。

(二)房地产企业融资水平差异较大

较多的房地产企业规模较小,并不完全具备房地产开发的条件,规模化的房地产集团比例较少。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过分依赖于外部融资,会带来高负债运营的财务风险,要想增加资本性筹资最好的办法就是使企业上市。但是,我国目前企业的上市要求非常严格,能够达到条件的 开发商寥寥无几,上市的融资的难度较大。

(三)缺乏多层次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就目前的房地产金融状况而言,我国缺乏规模化、多元化、多层次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专业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机构、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障机构严重不足,境外资金利用率很低。由于国内证券市场对房地产企业直接上市限制比较严格,海外上市曾一度被许多国内房地产企业看好,但真正通过境外证券市场直接上市的微乎其微,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内房地产企业对于国际规则不熟悉。

(四)房地产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直接影响到融资渠道的拓展

有关房地产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仍未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体系,缺乏相互的一致性与协调性,操作困难,直接影响房地产融资渠道的正常拓展。对于国外已经发展比较成熟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和房地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观念已被大多数业内人士接受,但是相关成文的法律法规却处于真空状态,使融资创新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境。

三、大力发展多渠道的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

(一)房地产信托投资

信托融资即信托公司对于比较好的有赢利前景的房地产投资项目提供信托贷款或直接参与信托投资的融资方式。相对银行贷款而言,房地产信托的融资方式能有效节约费用,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的运营方式和具体项目的需求给予资金支持。信托融资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目前已成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新模式。

(二)债券融资

房地产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方式。从目前的融资状况看,大中型房地产公司主要是通过此种方式来筹集资金的。很多房地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比较困难,如果政府多关注一下房地产企业, 对债券融资的态度有实质性转变,正确引导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利用政府的信用建立房地产企业发展基金,广泛汲取社会力量,为房地产企业进行债券融资提供有利的条件。

(三)股权融资

所谓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四)引进外资、合作开发

第15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成本控制

一、前言

房地产在开发过程中包含着各个项目的费用支出,像土地、房屋、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代建工程等这些项目都会产生各项费用。这些费用有可能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以及拆迁的一些补偿费用、工程费用、基础设施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以及各种不可预见的直接间接费用等等。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当前随着我国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的逐步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面对着可以争取的土地成本越来越高,同时人工以及材料费用的成本也在不断上涨,这些都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了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和开发风险的加大。因而,为了有效地增强房地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减少项目的开发风险,对于开发项目进行合理有效地成本控制势在必行。本文将详细探讨开发成本控制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的对策措施。

二、房地产开发商应该重视开发成本控制的原因分析

从2006年至今,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有些地方的楼房价格已经上涨了三倍,虽然国家调控措施陆续出台,然而实现的效果却并不理想。房地产开发商夹在中间面对着三大困境。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房地产企业不得不转向以控制开发成本为根本出路的竞争策略。

一方面,政府限制土地的商业用途供应量,对于土地的拍卖价格也是不断升高;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内部为了获得有限的土地而竞争也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地价的上涨。这使得房地产开发商面对着一大块不可控的土地开发费用。这是影响和促使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不重视开发成本控制的关键因素之一。

另外,去年以来我国一直上涨的通货膨胀指数使得建材成本也有了大幅度的上涨。据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我国的通货膨胀率高达8%,每平方米建筑成本因此而提高的成本幅度大概在20%-30%之间。据有关经济学家预测,接下来的时间中受到国际和国内通货膨胀率的双重影响,建材市场的价格走势也将是一个增长的过程。这是影响和促使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不重视开发成本控制的另一关键因素。

此外,受到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银行缩紧银根导致大量房地产开发商得不到足够的资本,资金链比较紧张。仅今年上半年至今,我国的央行已经上调了五次存款准备金率。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很多房地产开发商融资成本和融资难度的加大。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商面临着诸多困难的形式,这些因素的存在有利于同时也逼着他们应该重视开发成本控制这一问题。

三、房地产企业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开发成本的预算、结算以及监督控制工作做得不够

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一般而言项目的工期都会比较长的,耗资也比较大,这种情况下为了有效控制和监督开发过程中的成本状况,房地产企业应该形成完善的成本预算、结算以及监督控制体系,以对项目的盈亏进展有个清晰地显示和反馈。然而,当前很多企业并没有设置这样的机制。很多企业往往十几个项目同时开发,而财务部门和经营部门只是计算季度和年度的经营收支情况,将所有的资本运营统一考虑。对于单个具体项目开发成本的记录和考察只是一个大概的情况。很多时候我们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只是按照项目来记账,一些项目像土建费、安装费、拆迁费比较清晰明了。而对于项目期间的费用比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的支出情况则没有做具体分摊记录,或者分摊的时间不够及时,这种方式造成了很大问题。

另外,在成本结算方面也是类似,很多企业在项目完成后没有对项目的成本做及时的评价和反馈,没有对于节约或者超支的情况做分析,更没有人提出改进成本核算的方法。总之,这都是一种模糊的核算状态,这种情况的存在如果是在利润丰厚的时代的话不会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为这样好几个项目混在一起的话,虽然有的亏本,但是总体上还是赚钱的。而现今情况不同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房地产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已经从之前的20%-30%缩减到当前的5%-10%的水平,如果这个问题再不引起足够的重视的话,可能会使得整个房地产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2.合同管理不严密,难以及时了解工程合同的执行进度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一般要涉及到大量的合同,而合同当中涉及到的条款一般都比较复杂,所以关于收付款项的计算和审核难度基本上都很大,进而使得很多企业对于这方面的管理过于疏忽,不够严密。尤其是项目规模比较大、工期比较长的情况下,合同很繁琐,而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变更的情况,这些修改涉及到的内容很多比如条款、付款条件、付款审批等,这使得很多企业经常没有办法及时对合同的执行进度展开及时地准确管理。

3.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不可预见因素使得控制成本加大

当前我国的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属于规模较小的类型,而房地产的项目一般开发管理的时间周期比较长、涉及的范围都比较广,由于大部分企业的管理还没有达到科学化的控制阶段。所以开发企业经常要面临着很多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例如: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与勘察报告不同的地质条件等因素。这些不可控制因素都会使得项目开发过程的成本增加。

4.部分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落后

通常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涉及到设计、施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因此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来讲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还是采用传统的手工会计核算方式,这样的核算方式不仅复杂,而且往往不能够对成本支出没有一个很好的监控和管理作用。此外,有些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的素养不够高,对于新出现的会计电算化软件一窍不通,这严重地阻碍了企业现代化管理方式的进程。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成本控制的相关对策

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投资通常都是很大数额的运作,所以为了减少盲目投资的行为,企业应该在初始阶段详细考察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性,充分地对土地成本、工程造价、各项环节的费用有个大概地估计。此外,还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主动做好成本控制的预算、结算和监督工作

首先,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成本控制的实际工作,要在意识上充分认识到良好的成本控制预算、结算等工作会给企业带来长远的利益。在此基础上,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的建设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耗过程,所以企业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不能够只凭经验做预估和结算总结,应该着力设置一个科学合理、具有操作性的预算、结算和监督成本控制体系。在实际工作中,应该严格遵循预先科学规定的目标值,并及时准确地收集汇总费用支出的实际数据,将实际数值和目标值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将分析得来的结果应用到下一次的成本控制编制当中。此外,对于每一个项目实际工作的环节,都应该设有监督反馈机制,以便将成本控制的工作纳入到企业内部监督的体系之中。

2.加强合同的执行力度,以合同管理为手段严格控制开发成本

在房地产行业中合同的管理控制很重要,合同是规定双方基本责任和义务的依据。因此,企业从签订合同开始就要重视工程成本与合同的关系。从一开始签订就应该明确协议条款的范围及其效力。在执行过程之中要严格把好合同中涉及到的具体工期进度,应该将工程进度有关的费用支出严格限定在合同管理的协议框架下。另外,有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应该争取建立明确的合同付款台帐,使得有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类付款和支出金额有依据,争取对合同款项支付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杜绝一些细节上的问题,比如超付资金现象,以利于掌握资金使用的全部计划。

3.从多方面把握好项目投资成本的控制

根据项目投资过程中的不可控制因素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从多方面努力,争取将项目开发投资的成本控制在预算的范围内。一方面,可以从技术上把握,对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要做好充分论证,预测各种可能产生的因素的防御措施,争取使各个环节的投资都能够有效地控制。另一方面,在经济上要严格控制一些费用支出,合理使用广告策划费、销售费等一些细节费用的支出问题,争取最大限度地降低静态投资的开支。

4.全面推广电算化的实施,将成本控制和信息化结合起来

现代企业的成本控制需要一个能协调地计划、监控和管理企业各种成本发生的全面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便能够实现企业各项业务活动高效率地运作。实践证明,成本会计电算化是当务之急,是实行新的成本控制方法的技术前提。ERP的成本管理系统采用的是标准成本体系,它是成本的计划、控制、计算和分析相结合的一种会计信息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其通过事前制定的成本标准,对各种资源消耗和各项费用开支规定数量界限,可以在事前限制各种消耗和费用的发生;在成本形成过程中,按成本标准控制支出,及时发现超过成本标准的消耗,有利于企业迅速制定改进措施,纠正偏差,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产品成本形成之后,通过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相比较,企业可以进行定期的分析和考核,以找到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可见,ERP的成本管理系统应该是当前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尤其是大型房地产集团公司进行成本控制的较理想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罗宇红.试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控制[J].现代商业,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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