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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问题,本人根据《消防法》有关要求,结合“二停、六清、八到位”的消防安全检查要求,谈几点看法。
一、“三合一”建筑主要存在的问题
1、建筑设计不规范。凡“三合一”建筑都不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建造的。一是多为改建建筑。有的设置在同一座平房建筑物内,有的设置在同一幢高层建筑物内,有的是租赁或利用倒闭的厂房,有的是由民用住宅改建的,并不适合作为经营(生产、加工、储存、服务等)用途,有的甚至将人员住宿场所设置在简易木阁楼和木夹层内。其建筑以三、四、五层居多,一、二、三层大多主要作为经营(生产、加工、储存、服务)等使用,第四层、五层大多作为人员住宿场所,主要是以家庭作坊为主的家庭住宿和以外来人员为主的人员住宿,一般在几人到一百人之间。二是大多数“三合一”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其建筑内部装修、生产功能分区、职工宿舍的布置都由企业经营者自行安排,随意性极大,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普遍存在经营(生产、加工、储存、服务等)与住宿场所无防火分隔,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小,疏散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消防隐患。特别是大部分建筑只有一个疏散楼梯,且为敞开式,有些建筑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且设置卷帘门。
2、业主的消防意识淡薄,缺少消防设施、器材。业主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只重利益,忽视安全,员工文化素质低,消防安全知识匮乏,灭火和逃生技能不足,对火灾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门面房面积小,建筑物情况都在视野范围内,一旦发生火灾,有能力及时发现并控制。许多建筑没有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没有配置或没有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更没有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难以扑救,易造成群死群伤。
3、目前大多商业用房都是以私人产权买断的形式,其室内的使用、布局、装修等往往不受有关法律、规章的制约,造成同一幢建筑,多家使用,产权独立,无物业管理,使用单位各自为政,各行其事,用途不一,经营(生产、加工、储存、服务等)拥挤混乱,人员密集,电线乱拉乱接,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原料性能复杂,仓库堆放混乱。
二、“三合一”建筑的法律界定及现状
1、“三合一”建筑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我们将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现象称为“三合一”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需求的日趋扩大,个体私经济逐渐成为政府鼓励和支持的经济类型,家庭作坊式的加工生产和沿街商业用房的开发利用发展迅猛。“三合一”建筑的定义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设有车间或仓库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三合一”现象。一些投资少、成本低、规模小、工艺简单、经营方式灵活、撤资和变更方便的商业“三合一”建筑应运而生,尤其在城郊结合地区更为突出。经过历史的积淀,商业“三合一”建筑已逐步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特别是有些建筑开发商在建设初期,为了迎合市场的需要,在建筑设计施工阶段,已经形成了楼下经营、楼上储存以及兼作生活住宿的建筑。这类在沿街商业用房设置人员宿舍或者在作坊式家庭内设置人员宿舍的现象,也已成为目前重特大火灾多发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因此,《消防法》中对“三合一”现象的法律界定,已经不能够满足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拓宽“三合一”建筑的法律界定,扩展其法律内涵,将住宿与经营(生产、加工、储存、服务等)一体建筑均纳入“三合一”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认为应将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民用建筑称为商业“三合一”,并且有针对性地制定的防火要求,从而着重解决了此类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从“三合一”现象扩展出了商业“三合一”的概念,这也为“三合一”建筑的法律界定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2、商业“三合一”建筑的现状
商业“三合一”建筑已延伸到城乡的每一个角落,相对规模小,经营成本低,条件简陋,消防安全条件差,已成为商业“三合一”建筑的共性。尤其是商业“三合一”建筑火灾事故频发,死伤惨重,损失惊人,已经越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例如:我市对辖区内的4224家沿街商业用房调查发现,有1716家(占总数的40.6%)沿街商业用房存在商业“三合一”建筑,主要有美容美发、餐饮等服务性场所,网吧、游戏室等公共娱乐场所,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储存场所,丙丁戊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机动车维修、废品回收、汽车清洗等特种行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经营者成分复杂,涉及几乎所有的经济类型,主要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无证经营的家庭和个人。
三、“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问题的几点看法
1、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三合一”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各企业、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集团有关节假日期间消防安全的工作要求,防止各类可防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集团及大家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节假日期间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在七一前组织人员对企业内部全面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认真查找本单位安全工作存在的漏洞和隐患,特别是要加强对领导办公室、员工工位、企业车间、配电室、安全通道等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的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 员工下班前请断水、断电,关窗锁门。
三、夏季天气炎热、也是火灾高发时期,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要注意用火用电安全,严禁违章用火用电,要做到人走时关闭工位(办公室、车间)各类电源开关及插座,确保不发生火灾及火险事故。
四、假期期间严格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肃值班纪律,确实安排好假期值班工作,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要24小时专人值守,严格交接班并做好值班记录,严禁脱岗、漏岗和误岗行为,如遇经济、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并处理,不得延误,确保假期期间安全稳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明白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学校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园防火检查,并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等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日常防火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三是教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四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五是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六是厨房烟道等定期清洗情况;七是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八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九是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校舍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学校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食堂、体育场馆、会堂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做好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一是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二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及重点部位锁门处在应急疏散时能否及时打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是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是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是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体育场馆、会堂、教学实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四、加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五、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学校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学校应当每年至少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职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教职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自救。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课堂教学内容,确定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进行授课,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幼儿园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中小学校要保证一定课时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针对各学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