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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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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

第1篇

工程项目招标在现如今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这也是建筑市场走向规范和开放的必要环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对于我国的招投标的程序的相关内容作出了法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维护了各个竞争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对于我国建筑市场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1 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以及特点

1.1 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下商品交易的的一种方式,通常是由商品的采购方作为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者像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然后招标人贴出所需采购商品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付时间等。通过一顶程序,从多个投标人中择优选择最能够满足其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并与之签订定采购合同,由中标人实现采购合同的过程。因此在政府及公共领域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招标投标制度在国际上应用得比较早,但是在我国起步较晚,直到改革开放以来才逐步引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招标投标制度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先后在建设工程发包、机电设备进口、成套设备、利用国外贷款方面得到广泛的应用。

工程招标是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中最普通、最重要的交易方式。招标投标设计工程的决策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等许多方面,主要指招标人对要求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查、评比、选择和监督实施的过程。在招标运行机制中,竞争贯穿了招标的全过程。招标人通过组织招标,选择货物、工程、服务等标的物,一次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1.2 工程招标的特点

招标与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采购方式,目的是使采购活动尽量节约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目标。工程招标同其他采购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2.1 采购程序规范化

目前各国的招标活动均按照一定法律程序有组织的进行,有一定的奥表机构负责实施,并有必要的技术专家参与。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由招标方编制,且必须经过必要的审查,对招标和投标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一般不随意变更。必须依照明确的标准和方法评选中标者。

1.1.2 广泛地征求投标人

招标的目的是在尽可能惯犯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工程招标一般要求承包商具有丰富的工程经验、必要的技术条件以及足够的财务能力,能够在预定的建设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合理的工程造价完成建设任务。因此,招标人通常要在国内外指定的报纸、杂志或网络媒体上刊登招标广告,邀请所有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

1.1.3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严格按照事先拟定的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的一般要求是:公开招标广告;公开招标条件对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内容作详细的介绍;在投标人或其设计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开标,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降价声明等。

1.1.4 交易双方一次性成交

招标方式不同于上平的交易,一般商品买卖过程往往要经过多次讨价还价才能成交,而招标采购要求投标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必须确定唯一报价。

2 国内工程招标的发展状况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探索招投标制度。从那时起我国招标招投标方式经历了: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制度不断完善三个阶段。

经过短短三十年的发展,工程招标已经成为我国工程领域不可或缺的一种形式,并且招投标制度在提高经济效益、推进体制改革、培育市场体系乃至提高国名经济整体素质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0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该法对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具体程序和行为规则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行政监督体制初步确立。部门协同配合等到加强。国务院多个个部门建立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联合开展了招投标专项检查,对形成合力,防止政出多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取得了重要发展。组建成立了跨行业、跨地区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构筑起统一平台之上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行业群体已经形成。全国专业从事招标的机构5000多家,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招标采购的专职人员近百万人。

招投标相依显著提高。招标项目和招标数额大幅增加,节资率逐年提高。具典型调查,2001年至2006年,招标额年均增长幅度约40%,通过招投标节约的工程建设投资一般在10-15%,有的地方和行业的平均节资率达到20%左右。

3 目前我国的工程招标形式及程序

3.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等招标通告,有意投标的承包商均可参加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的承包商可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有较多的承包商参与竞争,业主选择余地大,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但也存在招标工作量大,组织工作复杂。招标过程所需时间较长,要投入较多的人力和物力等特点。公开招标投标方式主要适用于较大型且工艺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3.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其工程承包资质要求,且工程质量及企业信誉都较好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约请被邀单位参加工程施工投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通常是有特殊要求或保密的工程。所邀请的投标企业不得少于3家。招标单位发出邀请函后,被邀请的施工单位可以不参加招标。招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被邀请单位参加投标,否则招标单位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4 国内工程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工程招标虽然在一些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还是存在这不少问题和缺陷,使得一些招标过程并不非常的公平。这就导致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些质量和合同的纠纷。

4.1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4.1.1 假公开招标的问题

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自已中标的目的。

4.1.2 “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

少数领导变着手法插手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办事讲人情、讲关系;有的评标人员素质不高,打关系分、感情分;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4.1.3 投标资质审查中的问题

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做手脚,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有的盗用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

4.1.4 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格

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时没有深入实际了解其管理水平、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及信誉等情况,标书编制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施工企业的形象,为此,有些施工企业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编制标书,从表面上看,标书确实编得不错,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4.1.5 业主过分注重标价,施工企业盲目报价

有的业主过分注重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尺度,有些企业就抓住这个特点,在对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揽到工程,承诺虚假条件,低价抢标,而业主也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按报价完成任务,结果导致让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甚至有些中标单位还不愿意自己去做,而是分包下去自己抽拿管理费,这样层层克扣,若要保证工程质量就根本无利可图。这时,对于讲信誉的施工企业则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节省管理费用等来弥补工程承包资金的不足,然而对于有些承包企业则是以偷工减料的不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另外,过低的标底还会导致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不足,拔款不到位,建设中产生停工待料的情况,从而使一些本该紧密衔接的工程而没有及时施工,从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也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及时发挥。

4.1.6 招标中有些未尽事宜没有得到及时处理

招标文件中出现工程量的差错,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的项目,业主对这些增加的投入往往采取打折或回避的方法,甚至采取否定的态度,从而导致承包商在承受这笔难以兑现的工程投入时,便从其它项目中通过减少工、料、机等费用投入予以补偿,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羊毛出在羊身上”。另外,有些承包商本可对招标中的某些未尽事宜向业主提出索赔,然而为了搞好关系却不敢索赔,使明正言顺的赔款变成了偷工减料的不当行为。

5 我国工程招标的发展趋势

随着公开招标和《招标投标法》的深入实施,建设市场必将形成政府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交易活动,各招标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市场运行新格局,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也必将走向成熟,它是招标投标发展的必然趋势。

5.1 建立市场规则

市场规则是有关机构制定的或沿袭下来的由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市场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

5.1.1 市场准入规则

市场的进入需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备相应的条件,对不具备条件或采取挂靠、租借证书、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的应采取清出制度,逐步完善资质和资格管理,特别应加强工程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

5.1.2 市场竞争规则

这是保证各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为保证平等竞争的实现,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与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都制定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并通过不断的实施将更加具体和细化。

5.1.3 市场交易规则

交易必须遵循公开(涉及保密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公平、公正的原则。

5.2 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办成“程序规范,功能齐全,手段多样,质量一流”的服务型的有形招标投标市场。除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外,其主要职责是保证招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要保障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程序规范合法。

5.3 完善招标机构

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设立评委专家库,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制定专业齐全、管理统一的评委专家名册,同时应充分发挥评委专家名册的作用,改变目前专家评委只进行评标的现状,充分利用这一有效资源为招标投标管理服务。

5.4 明确招标管理机构

招标管理机构是法律赋予的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部门,应成为独立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机构,应将目前具体的实物性监督管理转为程序性监督,变事前、事中监督为事后监督。应负责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法规的制定和检查,负责招标纠纷的协调和仲裁,负责招标机构的认定等。

参考文献

[1]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用问答[M].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出版社,1999.

[2]李海斌.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违法违规现象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N].东南大学报,2010.

[3]李丽萍.浅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及趋势[N].厦门大学报,2009.

[4]刘长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对策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technology, the scal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trength and quality requires the continuous increase; At the same tim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idding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standard, and even violations, illegal phenomenon also more and more attracted people's attention. This article mainly introduce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of the basic concepts, and expatiates the bidd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nd the standard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招投标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指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惟一的买主设定标的,招请若干个卖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买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的。工程招标制度也称为工程招标承包制,它是指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招投标方式以实现工程承包的一种工程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的建立与实行是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单纯运用行政办法分配建设任务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保护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实际是业主的项目管理过程,是一个短期决策分析、科学合理地选定最为满意的投标人的过程。招投标工作分散在建设工程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中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范围涵盖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既可以是全过程的招投标,也可以是阶段性的招投标;既可以是整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也可以是某一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招投标。总之,招投标贯穿于建设工程的整个管理过程中。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1 泄露标底

工程标底在招投标中的重要性是众所周知的。在一定程度上,它影响甚至决定了招投标的最终结果,是招投标工作过程中重中之重。介于标底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某些投标单位想尽办法得知标底,而有的标底编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将标底泄露给建设单位,给建筑市场的健康运行带来不良影响。

2 明招暗定

某些建设单位意识到,那些规定必办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是不可逃避招标的,因而不敢公然违反法律法规。他们在表面上进行形式上的招投标,而在私下与既定的建设单位确定关系,并为了掩人耳目另找一些建设单位来报名作为陪标,来应付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3 盲目压价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中的竞争相对激烈,这为压价造成了条件。某些建设单位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手段开展竞争,为了得到工程,某些施工企业也盲目降价。这种压价是片面的、盲目的,会给工程质量和招投标工作带来不良的影响。

4 阴阳合同

某些招投标单位表面上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但事后,标书中的造价、质量、工期等内容将变成一纸空文,招投标双方会在私下订立一份合同,也就是所谓的“附加合同”,这就使得招投标工作只是一种形式,失去了它的实际意义。一旦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矛盾,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 法制不健全

招投标市场快速发展, 而法制建设却相对落后, 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存在很多的漏洞和管理盲点。某些投机者为了个人利益,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扰乱了招投标的正常秩序。

如:某一工程,通过了正规的招投标程序,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签订了正规的施工合同,合同造价180万元。当工程施工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原招标里的工程内容作了补充,增加了造价160万元,而补充协议中的项目同投标文件中的项目一样,但是单价明显高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单价,补充协议改变了原合同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提高了原投标商务报价的部分项目。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标,而实际却采用直接委托方式,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规避招标。这样没有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2监管不到位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的过程,不能将

招投标工作孤立于建设工程其他管理工作和社会其他相关工作之外,仅仅依靠《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等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是

远远不能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的。招投标中的不法行为大多都难以发现和调查, 即使相关部门发现了异常行为,由于监督机构力度不够能力不足,也难以有力制裁。因此,目前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多是内部告发或群众举报而暴露出的。

3 程序不严密

我国招投标市场发育不健全,招投标机构的专业、权威性、公正性不足,导致招投标程序的执行不够严密。而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足,给了招投标方利用程序漏洞的机会,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对策

1 建立、完善有形建筑市场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能够对消除信息不对称起到很好的作用。有形建筑市场,简而言之即建设工程交易的平台,它提供了有序、规范、公平的交易环境和方便有效的相关服务,为规范建筑市场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全国已有不少地级以上城市建立起了工程交易中心,一些工程数量较多、投资规模较大的县级市,也建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大力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使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都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必将大大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2 市场监督,规范建筑主体行为

政府建筑主管部门作为建筑市场管理的主体要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即建设单位(业主)、承包商、中介服务机构三方面的管理,规范建筑主体的行为。对建设单位(业主),要重点抓工程报建、资质审查,防止买空卖空,靠行骗渔利。对工程控制价的编制上面不能一味地追求压低标准,应参考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在给予施工方一定利润空间的前提下合理审查;在招标方式上,清除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水分,避免出现各种违法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定标的方法,力求科学、公正、合理,特别是对企业信誉、施工组织设计等定性指标要研究如何定量化,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市场监督除了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以外,建筑市场主体之间也要互相监督,以确保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大力培育建筑市场,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使建筑交易活动在固定场所公开、透明地进行。

3 加大遏制不正当竞争的力度

加大遏制不正当竞争的力度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第一,提高准入门槛,如提高对企业业绩和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的要求,限制没有实力的企业中标;第二,改变投资管理体制,避免同体投资、建设、管理和监督现象的出现,分离投资、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将责任落实;第三,优化招投标运行模式,取消投标报名、不限制投标人数量、不集中答疑等规定,杜绝投标方互换信息;第四,完善法律法规,严厉处罚招投标中有腐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4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约束力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约束力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第一,建立统一的市场监控体系,确保诚信信息的共享,为监督提供依据,为对建筑业违法行为的投诉提供证据;第二,建立健全诚信档案,根据建设单位近几年生产经营活动的业绩,分出不同档次,进行网络公示,录入诚信档案;第三,建立资信评级制度,综合行业和企业情况,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强化约束力。

5 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

招标工作是一项严肃、严格的工作,影响工作质量的因素很多,人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直接影响到招标的效果。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知识结构合理、政治素养过硬、专业涵盖面广的专家队伍,以保证评标、定标工作的科学性,对专家队伍要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要加强队伍政治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开拓视野、调整知识结构,时刻把握时代脉搏;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总负责的工作组,下设招标小组和技术小组,邀请相关监督部门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的教育,以免个别人收受贿赂,在评标中有失公平等。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规范;管理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概念

建筑工程招投标涉及的基本概念有很多,具体的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人、评标、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当事人、建筑市场及建筑市场主体、串通招标等。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依据法定程序,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鼓励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通过评定以便从中择优选定得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投保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串通招标是指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等。

二、建筑工程招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系不健全。决策和实施两个阶段分别由行业和地方管辖,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标准,且标准互不相认。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现状不利于多元化、多层次招投标体系的建立,不利于市场竞争功能的发挥。

其次,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方、中介机构。然而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不成熟,市场主体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我国的招标机构也不成熟,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不能为招标单位提供评标、定标等相关的优质质询服务工作。

三是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本土建筑企业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政策差距明显。注册登记难、投标难、中标难、经营难,各地方政府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增加了各种条目的摊派费用,使本就经营困难的外地企业雪上加霜,步履维艰。

四是建筑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市场监督约束机制的缺失,市场主体的行为得不到规范,很容易导致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获取不法收益不惜损害他方的利益现象发生。

五是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不能有效运转,招投标过程的手段、程序,工作方式等都是机制的内容不能形成对主体行为的约束,不利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维持。

六是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我国建筑产品的价格却是在国家先关规定的指导下形成的,根本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最后是招投标方式繁琐、冗长,在我国,一个完整的投标程序包括三个阶段,招标准备阶段、投标阶段、评标定标阶段,共有19个小项的内容。整个招标投标程序异常繁琐复杂、耗时耗力,造成资源的浪费不说,更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三、解决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策略建议

首先建立统一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监督机构,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改变现存的多部门监管的现状,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的监督、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统一的招标采购中心。

其次,加大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一是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完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建立完整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力度。二是对建筑施工方行为的监管,从道德和市场两个方面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三是对中介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管,建立和完整中介组织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推出制度,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市场净化机制,建立中介组织机构及其人员信誉评价制度,定期对其进行信誉评价,并予以公布,有利于中介组织机构的自律和管理。

三是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最大限度的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降低招投标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有利于政府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推行互联网招投标的前提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网络系统,方便发包方、承包方及中介机构在网络上进行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业务开展。

四是建立以市场竞争机制为主导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建造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且以此为基础进行投标竞价。有利于投标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价格和技术优势,并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竞争,最终形成一个良性的建造产品价格市场机制。

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约束机制,工程担保是建造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方面,工程担保的推行,有利于规范我国建筑行业市场主体行为,有利于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的完善。工程担保的模式和类别有很多种,国际上通用的是以保函形式的保证担保,我国实行的是银行出具保函进行保证担保模式。其工作的重点是结合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及我国国情,从更深层此的探索和完善我国担保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机制。

六是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运行机制,为了完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必须完善招投标制度。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组建完全独立的招标机构,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提高其从业人员素质等。为充分发挥招标机构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是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体制,加强对招投标的体制建设工作,为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规范招投标过程中各方主体行为,为招投标工作的运行提供思想指导和策略指导。

参考资料

[1]姜宏梁. 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及量化管理[D]. 重庆大学 2008

[2]梁永泽. 基建项目招标管理模式研究[D].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10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建筑工程在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城市的建设、发展和扩大都离不开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而建筑工程招投标这项建筑工程中最重要的流程环节直接关乎建筑工程的公平公开,并与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当前社会上的一些腐败现象已严重影响到部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致使工程竞争的招标投标制失去了原有的实际意义,成了一纸空文,给国家和企业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社会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呼声愈加高涨。可见,对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方面进行研究,进而规范其活动、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1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概念界定

1.1 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2 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国际上通用的、比较成熟的并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

1.3 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 评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该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2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现状分析

《招标投标法》颁发以来,建设工程逐步依据法规进行招标方式进行发包,招标投标市场日趋完善和正规,所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但我们也应看到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仍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通过阅读大量文献资料,笔者发现我国目前招投标工作中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存在的问题

(1)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不规范。通常是未按法规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或者是对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以达到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暗箱操作、实现“先定后招”和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目的。

(2) 对合格条件标准的设置不合理。目前,很多招标人仍对资格预审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选择入围队伍是招标人的权利,同时在项目进入招标阶段的前期,招标人与施工单位或个人可能已发生设租和寻租的行为,因此在确定合格条件标准时就常出现“对号入座”,设置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的过高门槛等现象。

(3) 资格预审评审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导致针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评审流于形式。

(4) 有的投标报名单位为了能够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企业本身不能满足资格审查要求,这就使某些人铤而走险,不惜牺牲企业的信誉弄虚作假,伪造假证明、假证书等,想蒙混过关,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再发展下去招标单位势必对交易中心、乃至公开招标失去信心。

2.2招投标中的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1) 招标人行为不规范

首先制定不平等合同。盲目压价是目前招标中最严重的一种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另有的业主资金不足,强压建筑企业垫资。有的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的价格调差系数,不给建筑企业合理补偿。

其次,泄漏标底、串标。招标投标泄漏标底、弄虚作假,主要是业主与投标人或招标机构泄漏标底、串标,甚至存在由投标人将一份工程报价调成一份标底和若干投标书的现象,搞“明招暗定”。另外还存在很多投标人相互串通,一家投标、几家陪标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2) 投标方的不规范行为

首先,不能履约。有的承包商拖延工期;有的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还有的则偷工减料。更有甚者,有些投标方由于在投标前过分压低价格,最终结果导致中标人无法实现必要的利润,分期收到的工程款远远不能抵消建设项目时所花费的成本。其次,为提高工程造价,在结算中伪造证据或与招标方有关人员互相串通。

3 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3.1规范完善对专家的管理,避免减少出现假招标问题

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结束后,由交易中心组织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监督部门对专家的评标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公正性给予综合评议打分,并将评议情况记入本人业绩,作为考核的依据,每年考核一次。评标专家一年内无故缺席或无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期间有明显倾向或发表诱导性意见的,收回聘书,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3.2完善招投标法,规范建筑市场的运行

建设部明确要求在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重点抓好4个方面的工作: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任何招标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活动;有形建筑市场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

3.3明确避免盲目报价的指导策略

投标策略是投标人经营决策的组成部分,指导投标全过程。影响投标策略的因素十分复杂,加之投标策略与投标人的经济效益紧密相关,所以必须做到及时、迅速、果断。投标时,根据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既要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也要考虑竞争的激烈程度,还要分析投标项目的整体特点,按照工程的类别、施工条件等确定投标策略。

对于业主,首先要确定评标办法、定标原则及标价下浮率。对于施工单位,一定要对自己的报价保密,不能向别的施工单位透露,以免他人通过计算得知自己的硬分比不过别人,就千方百计找关系拉软分。此外,送交标书的时间要恰到好处,不能太早也不能太迟,最好是在评标、定标、标价下浮率、技术标打分及商务标报价依次完成后送交最好。

4 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招投标行为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找到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这对于建立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第5篇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行规律,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第6篇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行规律,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第7篇

1.1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按照与数量计算的国家统一规定,由投标人数量的基础上,自报价,并根据该项目的一个成本低投标价格评估。

1.2全面集成的单位数量价格

单位完成该项目的人工费,材料,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所需的单位,并考虑风险因素。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意义

随着中国建设领域的进一步自由化,以满足国际市场需求趋势和不断变化的数量定价中国特色的项目。数量模型来指导企业的竞争,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明显的。

2.1适应体制,符合国情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符合我们的项目生成系统“控制数量的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2,3],有权决定价格的建设和安装市场,由市场确定电网。

2.2统一计划,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在以招标方的团结统一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只能在项目审查中列出的金额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有疑问处通过招标单位答疑会提出调整意见,避免了因对图纸的理解不同而产生工程量计算结果不同,从而影响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现象,同时避免了重复计算提高了工作效率。

2.3“量价分离”,有利于有效的价格竞争

数量及单位价格要约收购影响的两个因素。数量的时候,但单位价格是可变的,因此,竞争的价格竞争,实际上是企业竞争实力。根据独立的公司提供自己的力量,成为竞争性招标。

2.4其基本价格有利于管理和控制,以避免暗箱操作

在固定定价模式,基准价格投标拍卖过程中一直是关键,它的正确与否,其保密程度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该项目招标的方式使用,不接近优秀的基准价格,而是“合理的价格,低于成本价的为标准[1],消除基础价格的准确性和底价泄漏的负面影响,将有助于规范公平竞争的投标行为,避免暗箱。

2.5自报价,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综合实力

劳动力的数量,材料,机械不提供具体的消费标准的单位,可以在他们的生产,消费,管理能力和业务规模和市场价格信息的公开招标相结合,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效率水平技术和管理高的承办商可以得到更多的利润自然和机遇,同时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为了生存也必须努力改进,对整个行业都有极为重要。

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3.1“标准”的固有缺陷

“标准”过于笼统,不完整的代码只的出到9位,但没有继续细分,使招投标过程中的故障不能达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涉及400多个项目的清单,根据上海,广东等地的数量和对项目实施招标的统计数字,该项目涉及高达1000多。因此,“标准”的项目清单不能满足实际需要[4]。

3.2编制数量的行为是不规范

工程量清单由业主或业主委托有资格的数量在准备投标机构。作为资格与否,施工经验不足,在项目的数量很多因素编制管理缺乏经验的编译器时要考虑生病,或编译器的使用量清单非标准方法[2],该项目提供数量并不反映图纸所表达的全部内容或与工作之间的建设,该项目投标很大的差异,并增加了风险和争议的价格,合同公平,直接影响实际成本差异较大的实际数额公平和可操作性。

规范明确显示,投标者应当负责编制的数量,因此,如果各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招标的数量提供参考,投标,他们把他们参与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和风险推给投标人,如果建筑公司无法不能得到清除的责任清单,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了所有工程量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量风险[5]。

3.3工程量清单格式不统一

工程量清单一般由业主委托或为合格的投标准备机构,承包商于投标的基础上计算。由于该项目投标的状态表格式提供金额不统一要求,对不同的格式在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编制数字格式的数字不统一。目前,招标投标单位提供完成使用该软件,软件开发单位是Anzhao。

3.4“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操作不够规范

工程量清单的评标原则是合理低价评标原则,而不是最低的投标。这将使项目的较满意的低价格,而且要确保投标报价的竞争性,这是工程量清单的关键点和困难点。在评标时由于时间问题以及评委的专业水平、经验、职业操守等等问题,他们不能严格评价方法的标准来评价质量的标书,该报单价的构成及来源是否科学合理,它是更关注要约收购的“合理低价最终水平”的标准,成为唯一可选的“低”选择标准,从而影响公平竞争,而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其他被埋在隐藏危险。此外,由于市场交易环境和个人参与竞投的公司不公平竞争,降低价格或低于成本提供具有竞争力的竞争,中标后,其综合单位不能满足投入的人力,材料成本,实际施工在项目不能按合同完成和交货要求,为了省钱,想办法走捷径,偷工减料,若质量无法保证,则会给招标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4建立健全工程量清单计价

4.1完善《规范》及相关措施

此“规范”内容需要应进一步完善、改进,对每个阶段的细节应详细提供,以减少纠纷和冲突,以确保项目实施期间的顺利实施。还实施了适当措施,以便从最初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标阶段,施工,竣工,调试和日后的维修工作应依法保护[4]。数量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2],对在工程量审判上级主管部门的内容应是完整的,工程计算和指示要准备详细和全面。

4.2工程量清单格式统一

尽快制定出制定与国际惯例一致,但也与我国的方式投标的工程量相应的条例草案。应规范内容的数量,统一文本格式,包括统一数量、计量单位的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工程划分及计算规则、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和定价行为。此外,建筑设计应包括招标投标,施工材料,设计编制招标,投标和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和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各类相关基本内容体系反映,特别是与软件相结合,以便于招投标工作。

4.3规范工程量清单和报价行为

第8篇

1、建设工程风险的内涵与外延

市场经济商品交易活动中的风险,是一种未来损失或收益的不确定或与给定情形下预期可能结果的差异性,风险具有未来性、不确定性、会带来损失、特定根源、普遍性、损失可以通过概率测算、可转移性等基本特征。根据能否可以利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类:纯风险和投机风险。纯风险只会造成损失或不造成损失,而不能提供获利机会;但投机风险则既可能造成损失,又可能提供获利机会。这些特征和特点决定了风险的可防范性,风险损失也是可以控制的。然而建设工程交易不同于一般经济活动中的商品交易,它具有产品交易与要素交易的统一性、业主和承包商都是在不完全信息下进行交易、交易的多阶段性、交易合同条款的复杂性等基本特征。

由于建设工程的这些交易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形成建设行业高风险的原因有多方面,主要是由建筑产品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1)建设周期长。一般工程几个月,较大的工程一年以上,像三峡工程这样的举世闻名的特大型工程建设周期长达几代人。(2)露天作业受到自然界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大。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实际上是人与自然的博弈和共存,承包商既要面对严酷的气候条件,如严寒、酷暑、台风和洪水等,又要处理复杂多变的地质条件,如滑坡、地陷、地下暗流等,以及地质条件的差异性。(3)受到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变化因素的作用大。由于建设周期长,建设期间这些外部因素,特别是市场经济因素往往会发生频繁变化,最典型、经常遇到的是通货膨胀引起建设材料涨价带来的风险。(4)受到人的因素影响比较大。建设工程交易中伴随着劳动要素的交易,假设交易的一方是机会主义者,甚至是不讲信用的人,就容易给另一方造成风险。

工程建设风险归纳起来可分为人为风险和自然风险二大类型。人为风险系指由人为因素直接引起的,或者是由于人类活动所伴生的其它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等间接引起建设工程经济损失的风险。自然风险系指恶劣自然条件、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包括气候、周围环境和现场条件等因素引起建设工程经济损失的风险。两种风险既可以各自独立发生,有时还能够相互影响。如人的建设活动能够引发自然灾害,如山体的开发容易引起山体滑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反之自然灾害能加剧人为风险,特大洪水过后,建筑材料猛涨价造成工程预算失控。有时人的建设活动也能控制自然灾害,如水利工程对洪水的控制;自然条件好也能减少人为风险,深圳的冬天是施工的黄金季节,与雨季相比可以节省许多建设成本。

2、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法的风险类别

建设工程供应商有效选择由业主公开招标决定,且最低价中标法(又称为无标底的价格密封招标)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采用的基本招标方法。一般说来,在其招投标中的风险分为两种:一种是投标人根据以往工程建设或商品生产的经验能初步估计或预料到的先验风险,这在Rothkopf、Wilson、Milgrom、Milgrom & Robert、Maskin & Riley以及Offerman & Goeree等学者们有关投标与拍卖理论的文献中都已经作了大量的研究;另一种是投标人中标后对标的物履行相应合约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事后风险,如投标时对工程或物品的成本或价格估计不足甚至过低,而在履行过程中又发现工程或物品的成本超出了自己的投标价位而面临亏损,这在McAfee & McMillan以及Eso & White等学者们的文献中已经涉及到了。

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是由于建设工程市场结构或条件缺陷、人为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变化等综合作用引起的,与这种招标方法有关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是投标人投机风险。投标人利用法制不健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文件存在的漏洞,采取低于成本价中标,在施工过程中再实行高价索赔的投标策略,从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如果索赔不成,承包商则有可能因为亏损致使工程无法按照合同履约,也将造成招标人的损失。之所以能够发生这种情况,除了法律和合同方面的原因外,与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有关,致使讲不讲信用没有大的区别,这个工程违约以后在别的工程照样进行投机活动。由于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中标价是经过激烈的价格竞争后产生的,即使中标价高于实际成本,但它的利润很薄,承包商抗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这也正是这种招标方法最受人们疑虑的地方。在目前我国建设法规不健全,人们的传统意识没有改变,即完全没有意识到工程建设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的时候,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到处充斥着投机行为。由于我国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处罚较轻,客观上鼓励了建设交易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建设市场中存在的个人挂靠或转包行为,也加大了投机行为的发生,因为如果中标后赚钱了属于个人的,亏损了可以推给单位或他人承担。在没有完全规范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同时存在三种不同风险偏好的投标人:风险追求型、风险中性型和风险规避型,不仅理论上已经表明风险追求型投标人报价比风险中性型和风险规避型投标人的报价相对低,容易中标,而我们的社会实践调查调查问卷结果也同样显示风险追求型投标人中标对业主风险大。

第二是投标人合谋风险。合谋风险又分两种,一种是投标人之间的合谋风险。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特点是招标人(买方)有效垄断的有效性在于多个投标人(卖方)提供“建筑产品”,在竞争中由最具价格优势的投标人胜出。那么,这种有效性就有可能因为投标人的合谋而失效。如果在投标前,投标人之间可以达成共谋,统一制定高报价策略,由此来轮流中标或是在其内部进行二次招标,将工程授予能给其它参与围标的投标人最大利益的投标人承担工程任务,或者是由中标投标人进行分配,几个投标人共同完成投标工程项目。这种现象发生时,通常被称之为“围标”和“串标”。当围标行为发生时,会打破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完全自由竞争,形成寡头垄断建设工程市场的寡头合谋,当一个或几个投标人通过围标或串标行为将工程项目垄断时,从其利益出发就一定会提高报价,使招标人受损。George Stigler (1964)指出政府采购采用密封招标(拍卖)方式应该说最能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但是,合谋阻碍了投标人进行公正合理的报价。

Larry Yuspeh (1976)通过研究实际建设工程招标案例证实了卡特儿(投标人合谋的形式)会显著降低竞争人数增加带来的竞争程度,并且会明显提高投标报价。另一种是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合谋风险。是指招标人的内部人员与投标人的人员内外相互串通,帮助特定的投标人中标。这种情况在完全由招标人自己制定招标条件、编制密封标底、邀请投标人和组织评定标的情况容易发生。在那种情况下,知道密封标底就能中标,标底往往成为内外合谋的关键点。目前所有工程项目全部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已经实行公开标底,同时又采用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招标时,这类内外合谋的行为较难发生。因为任何投标人只要按照最低的价格报价,它就能够中标,即使该投标人完全不认识招标人,也对该招标项目完全事前不知情也无影响。这也可以被认为是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一大优点。

第三是投标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里所谓逆向选择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投标人为了中标,会隐藏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同时由于招标人不易获得这种信息,或是获取成本过高,无法了解到这种对工程质量或是造价有影响的信息。投标人的逆向选择会使得原本有效垄断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结构因为信息失真而引发风险,最大的问题是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出现鱼龙混珠的情况,使招标人有可能获得表面漂亮实质无效的标书和选择不合适的承包商,带来在建设施工中的潜在风险。建设工程交易市场需要一种机制能够揭示投标人的真实信息。事后的道德风险。因为工程招投标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先“下订单”再“生产”。也就是先确定买谁的,再让谁按事先约定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因为合同的不完全性和风险的未来性和不确定性,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投标人的道德风险。在招标过程中,为了中标,投标人会尽量压低投标价,甚至以不到成本的价格报价,以此作为协商的开始,然后在后面的实质性技术谈判中改变方案和标准达到重新报价提高标价的目的,或者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增加现场签证等方法增加造价,使得最后合同价或最终的结算价高于原来的中标价格。另一个事后风险是由建设工程的特征之一建设周期长导致的。一旦招标过程结束,确定了承包商,事实上就是招标人有效垄断建设工程市场竞争的结束。承包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或是因为原来合同价与成本价很接近,为了弥补损失承包商可能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来降低成本。

第四是招标方法失效风险。是指由于招标方法本身结构设计或操作流程设计上的缺点;或者是招标市场外部条件的缺失或变化造成的市场条件与招标方法不适应所引起招标方法低效或者失效,没有发挥招标方法应有的效率,没有起到降低工程造价的作用,变相增大了招标人投资的风险;或者是因为选择了不合适的投标人中标,而不合适的中标单位不能按合同要求履约,按时保质保量地向业主提供建筑产品,从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风险。如果招标方法在结构设计和操作流程设计上存在缺点,必将影响到招标结果,就达不到选优和降低造价的目的。除此之外,由于每种招标方法都只能适用于一定的外部市场条件和技术管理要求,即使招标方法本身在理论上是最优的,但是,如果没有与其相匹配的外部市场条件和技术管理要求,也将影响到招标方法有效性,可能出现招标的失败。

第五是工程不确定因素风险。工程建设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形成高风险的原因有多方面,工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是它的主要原因。它又分为人为不确定因素和自然不确定因素两种。建设工程产品的固有特性之一是建设周期长,期间建设工程生产要素成本容易发生变化,从而给工程造成损失,建设交易市场中生产要素的不确定性因素属于人为不确定因素;特性之二是建设工程受自然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大,并且难以预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经常遭遇到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袭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客观地说工程不确定因素风险对任何一种招标方法都存在,并不是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所特有的,只是由于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机制设计是迫使投标人只能以最低的报价才能够中标,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承包商的利润将大大减少,承包商本身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减弱,增加这种招标方法的使用风险。

3、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控制

3.1、风险的基本特征和特点决定了风险防范的可行性

风险的防范手段有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两类最基本的方法:第一是采用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招标人的预期损失或使这种损失更具有可测性,从而改变风险。这种方法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分隔、风险分散及风险转移等;第二是采用财务措施防范已经证明工程建设中经常发生的损失,包括购买保险、风险自留和自我保险等。

第一种基本方法是基于风险的可变特征,顺应规律,正确引导,以取得理想效果。世间的事物千变万化,任何事物的变化都离不开内因和外因及两者的结合。内因不变而外因发生变化会导致一种结果;外因不变,内因发生变化,又可能导致另一种结果;内外因在不同场合下的变化所产生的结果自然又各不相同。改变风险本身即是根据这一哲理采取相应手段以求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对不同的风险可以有不同的对策,阻止风险的发生,遏制风险的恶化,拒绝承担风险,避离风险,放弃可能遭致风险的意图等均有可能达到改变风险本身、减少损失的目的,而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分析,对其发展趋势进行观察又可达到预测损失之效果。

风险控制的另一种基本办法就是用经济手段即财务对策来处理确实会发生的损失。这些对策包括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以及自我保险等。所谓风险转移,系指风险转移人寻求用外来资金补偿确实会发生或业已发生的风险。风险转移包括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保险进行转移)和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合同条款达到转移之目的)两种,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实施手段是购买保险,而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要么是通过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保证书或保函,要么是利用风险中性化。风险中性化是一个平衡损失和收益机会的主程。例如承包商担心原材料价格变化而进行套期交易(按商定价格提前订货,按正常程序付款);出口商担心外汇汇率波动而进行期货买卖等。不过采取风险中性化手段没有机会从纯风险中获益。因此,这种手段只是一种防身术,只能保证自己不受风险损失而已。而风险自留即将风险留给自己承担,不予转移;风险自我保险系指企业内部建立保险机制或保险机构。

3.2、建设工程国内外常用的主要风险管理方法: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

建设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不确定因素,既有人为的也有自然的,这些不确定因素,在建设工程中称之为工程风险。将各种不确定因素,转化为可以预测、可以防范、可以控制、可以化解的确定性存在,这称之为工程风险的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现在通行的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工程保险,另一种是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是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风险管理措施,在我国的建设工程中,工程保险推广较早,加上日常生活中保险已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个人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等种类繁多的保险,保险概念深入人们的思想,成为人们的基本概念。同样,工程保险已经在工程建设行业内得到普遍认同,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工程保险已经成为工程风险管理的一般性措施。工程担保在国际上首先是由美国发源,然后迅速被其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所接受,专门针对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控制的一种比较新的工程风险管理方法。在我国开始推行较晚,人们对其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清楚,1999年12月建设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工程担保研讨会,2000年深圳市开始试点,已经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今后在全国全面推广应用这种方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前面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方法风险的分析可以看出,招标人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有效垄断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失灵引起的,包括投标人的投机风险、投标人的合谋风险、投标人的逆向选择与事后道德风险等风险。这些风险由于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本身的缺陷难以自身弥补,工程保证担保的方法,引入第三方保证人,将最大程度地弥补这一风险。一是由于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与信用水平作为保障;二是保证人对于双方行为的监督将是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角度;三是签署了这种工程担保保函之后,对于减少投标人的逆向选择行为,以及避免道德风险具有很大的威慑作用。

3.3、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的相互比较

尽管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的都有控制工程奉献的作用,但两者还是有重要的区别:

(1)涉及的当事人数不同。工程保险只涉及两方当事人,承包商与保险公司两方之间直接签订协议。工程担保涉及三方当事人,业主通过担保公司与承包商签订协议。

(2)保证的利益主体不一样。工程保险是由投保人投保来保障自己或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工程担保是承包商应业主的要求,提供工程担保来保障业主的利益。

(3)承保的风险种类不同。工程保险承保的是自然风险,承担的是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偶然意外的风险。而工程担保承保的是人为的风险,承担承包商的信用责任。

(4)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工程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承包商的或有自然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它只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无须承担其它责任。而在工程担保中,担保公司首先承担的是承包商的履约责任,其次才是承担它的违约经济损失。

(5)两者作用机理不同。工程保险的作用机理是将一家的风险损失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大家来分担,它的实质是一种经济补偿机制,具有转移、分散并且消化承包商风险的作用。而工程担保的作用机理是通过中间的担保公司将违约风险损失返还给造成风险的承包商来承担,它的实质是一种风险返还和违约惩戒机制,具有强化承包商风险而防范业主风险作用。

(6)思考问题的立足点不同。工程保险立足于“赔”,保险公司注重考虑赔多赔少,尽量减少赔偿的问题。而工程担保立足于“不赔”,注重考虑的是采取什么措施才能够实现不赔,以及万一赔了如何从承包商处追回赔偿损失的问题。

(7)保费性质不同。工程保险中承包商交付的保险费是用于保证目的,一般不能返还。而工程担保中承包商交纳的担保费只是相当于手续费也不退回,另外提供的保函才是用于保证目的。

(8)风险转移主体不同。工程保险是实现承包商自然风险的真正转移,承包商买了保险就真的保险了。工程担保是实现业主的风险转移,承包商的违约风险没有转移,而且在承包商购买了担保保函后更加加大了违约风险。

4、建设工程的投标人风险及其控制

4.1、建设工程投标人的风险偏好类型

由于建设工程市场结构或条件缺陷、人为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风险主要包括:投标人投机风险、投标人合谋风险(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中个别工作人员的合谋)、投标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招标方法失效风险和工程中不确定因素风险。投标人对这些不确定因素风险的反应取决于他对待风险的偏好态度。通常人们对待风险的偏好态度被分为三种风险偏好类型:一些人对风险无所谓,这些人被称为风险中性型;一些人喜欢风险,这些人被称为风险追求型;还有一些人则回避风险,这些人被称为风险规避型。我们的调查结果表明,建设工程的承包商(投标人)对待风险的态度基本上符合三种类型的分类,其中自认为属于风险中性型投标人的占多数,自认为属于风险追求型和风险规避型的相对较少。在风险追求型和风险规避型的承包商中,不同的承包商风险追求和规避的程度也不同,少数特别追求风险,另有少数特别规避风险。因此,在研究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时,我们必须仔细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投标人的风险态度,它将成为影响投标人最终选择报价的重要因素之一,风险能够影响投标人决策的程度,还取决于投标人对待风险的态度。显然,面对相同的招标工程标的物,投标人的风险偏好不同做出的报价也就不同。我们对承包商的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正好说明了这个问题,有63.3%的被调查承包商认为在参加最低价中标法的投标时,风险追求型投标人的报价低于风险中性型投标人的报价,而风险中性投标人的报价低于风险规避型投标人的报价。而选择风险追求型投标人报价最低的承包商合计占78.9%。

国外大多数投标与拍卖理论假设投标人都是中性的,或者都是风险规避的同一种风险偏好类型,我国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投标人中同时存在几种不同风险偏好的投标人,而且它们的报价会受到投标人不同风险偏好的影响。在这种情景下,哪类风险偏好的投标人中标会给招标人带来更大的风险,我们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83.3%的承包商认为有风险追求型行为的投标人中标会带给招标人最大的风险,只有6.7%和10%的承包商分别认为风险中性型和风险规避型投标人中标会给招标人带来最大的风险。招标人的风险态度对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研究也很重要。大多数投标与拍卖理论的文献都假定招标人或拍卖人是风险中性或者是风险规避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有其特殊性,实际上与投标人只关心工程建设阶段不同,招标人更加看重的是工程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产生的总体效益,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巨大而回报时间很长,理性和聪明的招标人不会为了在建设阶段节省一点投资而承担将来有可能失去更大收益的风险,这是建设工程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另外,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招标人的风险行为取向也有影响,我国建设项目的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的特点是项目投资和收益归政府或单位,但是,根据项目终身负责制规定,建设工程无论在建设期间还是经营期间出了重大质量问题,风险责任由项目法人及负责建设的相关人员承担。国外建设项目的产权、收益权和风险承受人是一体的,在我国建设项目的产权和收益权与风险后果实际承受人是相分开的。由于以上原因,现实中我国公共工程招标人对待工程风险的态度应该主要表现出风险规避,次之为风险中性,表现出风险追求的应该为极少数。因此,我们假设招标人的风险偏好为风险规避型是符合我国公共工程招标大多数实际情况的。

4.2、投标人违约惩罚机制对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风险的防范作用:

一个实证分析招标方法的风险主要来源于投标人的风险行为,如果控制住投标人的风险行为,就可以有效控制住招标方法来源于投标人的人为风险。防范风险的方法有许多种,目前我国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过程的管理,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给予惩罚,惩罚作为政府管制的手段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到底会有多大的影响,它对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控制能有什么样的作用。

在AA市建设局的支持下,我们采集在该市建设企业范围内(包括该市内建设企业和外地在该市登记的建设企业,也包括不同企业资质等级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对承包商在不同的违约罚金(罚金与预算工程利润的不同比例)下所表现出的投标报价行为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并最终获得90份有效反馈问卷。可以发现:

第一,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在违约罚金与预算工程利润的比例为20%时,承包商采取的投标标价行为与正常情况下承包商的风险偏好分布比较相似,采取正常报价行为(风险中性)的承包商占大多数(68.9%),采取较高报价(比较讨厌风险)和较低报价(比较喜欢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为16.7%和12.2%,采取非常高报价(非常讨厌风险)和非常低报价(非常喜欢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为1.1%和1.1%。说明当惩罚较轻时,惩罚对承包商的投标行为影响很小。当违约罚金与预算工程利润的比例增加到50%和100%的情况下,各承包商的投标报价行为发生了较大变化,采取正常报价的承包商的比例分别降低到51.1%和40%,而采取非常高报价(非常讨厌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增加到11.1%和23.3%,采取非常低报价(非常喜欢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降低到1.1%和0.0%,采取比较高报价(比较讨厌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增加到26.7%和28.9%,但仍然少于正常报价的承包商数量,与此同时采取比较低报价的承包商数分别降低到10%和7.8%,说明当惩罚加大到一定程度后喜欢风险行为的承包商大幅减少,而讨厌风险行为的承包商数大幅增加,符合人们普遍害怕惩罚趋利避害的心理状态。在违约罚金对预算工程利润的比例为200%和500%的情况下,投标报价非常高的承包商数量有明显的增加并超过了按正常估价报价的承包商数量。采取较低投标报价的承包商数量也有明显减少,但是采取非常高投标报价的承包商的数量反而从0.0%分别增加到2.2%和4.4%。

第二,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在横坐标各个投标报价行为上,不同违约罚金所对应的承包商数量也表现出了一些规律性的差异:正常估价报价的承包商数量随违约罚金所占预算工程利润比例的增加而减少,而投标报价非常高的承包商数量随违约罚金对预算工程利润比例的增加而增加。投标标价压得非常低的承包商数量随着罚金对预算利润比例的增加,呈现先减少后增加的现象。

5、结束语

第9篇

1、建设工程风险的内涵与外延

市场经济商品交易活动中的风险,是一种未来损失或收益的不确定或与给定情形下预期可能结果的差异性,风险具有未来性、不确定性、会带来损失、特定根源、普遍性、损失可以通过概率测算、可转移性等基本特征。根据能否可以利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类:纯风险和投机风险。纯风险只会造成损失或不造成损失,而不能提供获利机会;但投机风险则既可能造成损失,又可能提供获利机会。这些特征和特点决定了风险的可防范性,风险损失也是可以控制的。然而建设工程交易不同于一般经济活动中的商品交易,它具有产品交易与要素交易的统一性、业主和承包商都是在不完全信息下进行交易、交易的多阶段性、交易合同条款的复杂性等基本特征。由于建设工程的这些交易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形成建设行业高风险的原因有多方面,主要是由建筑产品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

(1)建设周期长。一般工程几个月,较大的工程一年以上,像三峡工程这样的举世闻名的特大型工程建设周期长达几代人。

(2)露天作业受到自然界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大。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实际上是人与自然的博弈和共存,承包商既要面对严酷的气候条件,如严寒、酷暑、台风和洪水等,又要处理复杂多变的地质条件,如滑坡、地陷、地下暗流等,以及地质条件的差异性。

(3)受到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变化因素的作用大。由于建设周期长,建设期间这些外部因素,特别是市场经济因素往往会发生频繁变化,最典型、经常遇到的是通货膨胀引起建设材料涨价带来的风险。

(4)受到人的因素影响比较大。建设工程交易中伴随着劳动要素的交易,假设交易的一方是机会主义者,甚至是不讲信用的人,就容易给另一方造成风险。

工程建设风险归纳起来可分为人为风险和自然风险二大类型。人为风险系指由人为因素直接引起的,或者是由于人类活动所伴生的其它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等间接引起建设工程经济损失的风险。自然风险系指恶劣自然条件、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包括气候、周围环境和现场条件等因素引起建设工程经济损失的风险。两种风险既可以各自独立发生,有时还能够相互影响。如人的建设活动能够引发自然灾害,如山体的开发容易引起山体滑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反之自然灾害能加剧人为风险,特大洪水过后,建筑材料猛涨价造成工程预算失控。有时人的建设活动也能控制自然灾害,如水利工程对洪水的控制;自然条件好也能减少人为风险,深圳的冬天是施工的黄金季节,与雨季相比可以节省许多建设成本。

2、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法的风险类别

建设工程供应商有效选择由业主公开招标决定,且最低价中标法(又称为无标底的价格密封招标)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采用的基本招标方法。一般说来,在其招投标中的风险分为两种:一种是投标人根据以往工程建设或商品生产的经验能初步估计或预料到的先验风险,这在Rothkopf、Wilson、Milgrom、Milgrom & Robert、Maskin & Riley以及Offerman & Goeree等学者们有关投标与拍卖理论的文献中都已经作了大量的研究;另一种是投标人中标后对标的物履行相应合约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事后风险,如投标时对工程或物品的成本或价格估计不足甚至过低,而在履行过程中又发现工程或物品的成本超出了自己的投标价位而面临亏损,这在McAfee & McMillan以及Eso & White等学者们的文献中已经涉及到了。

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是由于建设工程市场结构或条件缺陷、人为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变化等综合作用引起的,与这种招标方法有关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是投标人投机风险。投标人利用法制不健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文件存在的漏洞,采取低于成本价中标,在施工过程中再实行高价索赔的投标策略,从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如果索赔不成,承包商则有可能因为亏损致使工程无法按照合同履约,也将造成招标人的损失。之所以能够发生这种情况,除了法律和合同方面的原因外,与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有关,致使讲不讲信用没有大的区别,这个工程违约以后在别的工程照样进行投机活动。由于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中标价是经过激烈的价格竞争后产生的,即使中标价高于实际成本,但它的利润很薄,承包商抗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这也正是这种招标方法最受人们疑虑的地方。在目前我国建设法规不健全,人们的传统意识没有改变,即完全没有意识到工程建设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的时候,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到处充斥着投机行为。由于我国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处罚较轻,客观上鼓励了建设交易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建设市场中存在的个人挂靠或转包行为,也加大了投机行为的发生,因为如果中标后赚钱了属于个人的,亏损了可以推给单位或他人承担。在没有完全规范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同时存在三种不同风险偏好的投标人:风险追求型、风险中性型和风险规避型,不仅理论上已经表明风险追求型投标人报价比风险中性型和风险规避型投标人的报价相对低,容易中标,而我们的社会实践调查调查问卷结果也同样显示风险追求型投标人中标对业主风险大。

第二是投标人合谋风险。合谋风险又分两种,一种是投标人之间的合谋风险。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特点是招标人(买方)有效垄断的有效性在于多个投标人(卖方)提供“建筑产品”,在竞争中由最具价格优势的投标人胜出。那么,这种有效性就有可能因为投标人的合谋而失效。如果在投标前,投标人之间可以达成共谋,统一制定高报价策略,由此来轮流中标或是在其内部进行二次招标,将工程授予能给其它参与围标的投标人最大利益的投标人承担工程任务,或者是由中标投标人进行分配,几个投标人共同完成投标工程项目。这种现象发生时,通常被称之为“围标”和“串标”。当围标行为发生时,会打破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完全自由竞争,形成寡头垄断建设工程市场的寡头合谋,当一个或几个投标人通过围标或串标行为将工程项目垄断时,从其利益出发就一定会提高报价,使招标人受损。George Stigler (1964)指出政府采购采用密封招标(拍卖)方式应该说最能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但是,合谋阻碍了投标人进行公正合理的报价。

Larry Yuspeh (1976)通过研究实际建设工程招标案例证实了卡特儿(投标人合谋的形式)会显著降低竞争人数增加带来的竞争程度,并且会明显提高投标报价。另一种是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合谋风险。是指招标人的内部人员与投标人的人员内外相互串通,帮助特定的投标人中标。这种情况在完全由招标人自己制定招标条件、编制密封标底、邀请投标人和组织评定标的情况容易发生。在那种情况下,知道密封标底就能中标,标底往往成为内外合谋的关键点。目前所有工程项目全部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已经实行公开标底,同时又采用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招标时,这类内外合谋的行为较难发生。因为任何投标人只要按照最低的价格报价,它就能够中标,即使该投标人完全不认识招标人,也对该招标项目完全事前不知情也无影响。这也可以被认为是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一大优点。

第三是投标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里所谓逆向选择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投标人为了中标,会隐藏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同时由于招标人不易获得这种信息,或是获取成本过高,无法了解到这种对工程质量或是造价有影响的信息。投标人的逆向选择会使得原本有效垄断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结构因为信息失真而引发风险,最大的问题是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出现鱼龙混珠的情况,使招标人有可能获得表面漂亮实质无效的标书和选择不合适的承包商,带来在建设施工中的潜在风险。建设工程交易市场需要一种机制能够揭示投标人的真实信息。事后的道德风险。因为工程招投标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先“下订单”再“生产”。也就是先确定买谁的,再让谁按事先约定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因为合同的不完全性和风险的未来性和不确定性,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投标人的道德风险。在招标过程中,为了中标,投标人会尽量压低投标价,甚至以不到成本的价格报价,以此作为协商的开始,然后在后面的实质性技术谈判中改变方案和标准达到重新报价提高标价的目的,或者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增加现场签证等方法增加造价,使得最后合同价或最终的结算价高于原来的中标价格。另一个事后风险是由建设工程的特征之一建设周期长导致的。一旦招标过程结束,确定了承包商,事实上就是招标人有效垄断建设工程市场竞争的结束。承包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或是因为原来合同价与成本价很接近,为了弥补损失承包商可能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来降低成本。

第四是招标方法失效风险。是指由于招标方法本身结构设计或操作流程设计上的缺点;或者是招标市场外部条件的缺失或变化造成的市场条件与招标方法不适应所引起招标方法低效或者失效,没有发挥招标方法应有的效率,没有起到降低工程造价的作用,变相增大了招标人投资的风险;或者是因为选择了不合适的投标人中标,而不合适的中标单位不能按合同要求履约,按时保质保量地向业主提供建筑产品,从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风险。如果招标方法在结构设计和操作流程设计上存在缺点,必将影响到招标结果,就达不到选优和降低造价的目的。除此之外,由于每种招标方法都只能适用于一定的外部市场条件和技术管理要求,即使招标方法本身在理论上是最优的,但是,如果没有与其相匹配的外部市场条件和技术管理要求,也将影响到招标方法有效性,可能出现招标的失败。

第五是工程不确定因素风险。工程建设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形成高风险的原因有多方面,工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是它的主要原因。它又分为人为不确定因素和自然不确定因素两种。建设工程产品的固有特性之一是建设周期长,期间建设工程生产要素成本容易发生变化,从而给工程造成损失,建设交易市场中生产要素的不确定性因素属于人为不确定因素;特性之二是建设工程受自然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大,并且难以预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经常遭遇到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袭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客观地说工程不确定因素风险对任何一种招标方法都存在,并不是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所特有的,只是由于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机制设计是迫使投标人只能以最低的报价才能够中标,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承包商的利润将大大减少,承包商本身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减弱,增加这种招标方法的使用风险。

3、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控制

3.1、风险的基本特征和特点决定了风险防范的可行性

风险的防范手段有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两类最基本的方法:第一是采用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招标人的预期损失或使这种损失更具有可测性,从而改变风险。这种方法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分隔、风险分散及风险转移等;第二是采用财务措施防范已经证明工程建设中经常发生的损失,包括购买保险、风险自留和自我保险等。

第一种基本方法是基于风险的可变特征,顺应规律,正确引导,以取得理想效果。世间的事物千变万化,任何事物的变化都离不开内因和外因及两者的结合。内因不变而外因发生变化会导致一种结果;外因不变,内因发生变化,又可能导致另一种结果;内外因在不同场合下的变化所产生的结果自然又各不相同。改变风险本身即是根据这一哲理采取相应手段以求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对不同的风险可以有不同的对策,阻止风险的发生,遏制风险的恶化,拒绝承担风险,避离风险,放弃可能遭致风险的意图等均有可能达到改变风险本身、减少损失的目的,而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分析,对其发展趋势进行观察又可达到预测损失之效果。 转贴于

风险控制的另一种基本办法就是用经济手段即财务对策来处理确实会发生的损失。这些对策包括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以及自我保险等。所谓风险转移,系指风险转移人寻求用外来资金补偿确实会发生或业已发生的风险。风险转移包括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保险进行转移)和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合同条款达到转移之目的)两种,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实施手段是购买保险,而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要么是通过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保证书或保函,要么是利用风险中性化。风险中性化是一个平衡损失和收益机会的主程。例如承包商担心原材料价格变化而进行套期交易(按商定价格提前订货,按正常程序付款);出口商担心外汇汇率波动而进行期货买卖等。不过采取风险中性化手段没有机会从纯风险中获益。因此,这种手段只是一种防身术,只能保证自己不受风险损失而已。而风险自留即将风险留给自己承担,不予转移;风险自我保险系指企业内部建立保险机制或保险机构。

3.2、建设工程国内外常用的主要风险管理方法: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

建设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不确定因素,既有人为的也有自然的,这些不确定因素,在建设工程中称之为工程风险。将各种不确定因素,转化为可以预测、可以防范、可以控制、可以化解的确定性存在,这称之为工程风险的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现在通行的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工程保险,另一种是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是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风险管理措施,在我国的建设工程中,工程保险推广较早,加上日常生活中保险已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个人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等种类繁多的保险,保险概念深入人们的思想,成为人们的基本概念。同样,工程保险已经在工程建设行业内得到普遍认同,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工程保险已经成为工程风险管理的一般性措施。工程担保在国际上首先是由美国发源,然后迅速被其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所接受,专门针对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控制的一种比较新的工程风险管理方法。在我国开始推行较晚,人们对其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清楚,1999年12月建设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工程担保研讨会,2000年深圳市开始试点,已经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今后在全国全面推广应用这种方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前面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方法风险的分析可以看出,招标人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有效垄断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失灵引起的,包括投标人的投机风险、投标人的合谋风险、投标人的逆向选择与事后道德风险等风险。这些风险由于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本身的缺陷难以自身弥补,工程保证担保的方法,引入第三方保证人,将最大程度地弥补这一风险。一是由于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与信用水平作为保障;二是保证人对于双方行为的监督将是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角度;三是签署了这种工程担保保函之后,对于减少投标人的逆向选择行为,以及避免道德风险具有很大的威慑作用。

3.3、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的相互比较

尽管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的都有控制工程奉献的作用,但两者还是有重要的区别:

(1)涉及的当事人数不同。工程保险只涉及两方当事人,承包商与保险公司两方之间直接签订协议。工程担保涉及三方当事人,业主通过担保公司与承包商签订协议。

(2)保证的利益主体不一样。工程保险是由投保人投保来保障自己或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工程担保是承包商应业主的要求,提供工程担保来保障业主的利益。

(3)承保的风险种类不同。工程保险承保的是自然风险,承担的是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偶然意外的风险。而工程担保承保的是人为的风险,承担承包商的信用责任。

(4)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工程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承包商的或有自然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它只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无须承担其它责任。而在工程担保中,担保公司首先承担的是承包商的履约责任,其次才是承担它的违约经济损失。

(5)两者作用机理不同。工程保险的作用机理是将一家的风险损失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大家来分担,它的实质是一种经济补偿机制,具有转移、分散并且消化承包商风险的作用。而工程担保的作用机理是通过中间的担保公司将违约风险损失返还给造成风险的承包商来承担,它的实质是一种风险返还和违约惩戒机制,具有强化承包商风险而防范业主风险作用。

(6)思考问题的立足点不同。工程保险立足于“赔”,保险公司注重考虑赔多赔少,尽量减少赔偿的问题。而工程担保立足于“不赔”,注重考虑的是采取什么措施才能够实现不赔,以及万一赔了如何从承包商处追回赔偿损失的问题。

(7)保费性质不同。工程保险中承包商交付的保险费是用于保证目的,一般不能返还。而工程担保中承包商交纳的担保费只是相当于手续费也不退回,另外提供的保函才是用于保证目的。(8)风险转移主体不同。工程保险是实现承包商自然风险的真正转移,承包商买了保险就真的保险了。工程担保是实现业主的风险转移,承包商的违约风险没有转移,而且在承包商购买了担保保函后更加加大了违约风险。

4、建设工程的投标人风险及其控制

4.1、建设工程投标人的风险偏好类型

由于建设工程市场结构或条件缺陷、人为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风险主要包括:投标人投机风险、投标人合谋风险(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中个别工作人员的合谋)、投标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招标方法失效风险和工程中不确定因素风险。投标人对这些不确定因素风险的反应取决于他对待风险的偏好态度。通常人们对待风险的偏好态度被分为三种风险偏好类型:一些人对风险无所谓,这些人被称为风险中性型;一些人喜欢风险,这些人被称为风险追求型;还有一些人则回避风险,这些人被称为风险规避型。我们的调查结果表明,建设工程的承包商(投标人)对待风险的态度基本上符合三种类型的分类,其中自认为属于风险中性型投标人的占多数,自认为属于风险追求型和风险规避型的相对较少。在风险追求型和风险规避型的承包商中,不同的承包商风险追求和规避的程度也不同,少数特别追求风险,另有少数特别规避风险。因此,在研究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时,我们必须仔细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投标人的风险态度,它将成为影响投标人最终选择报价的重要因素之一,风险能够影响投标人决策的程度,还取决于投标人对待风险的态度。显然,面对相同的招标工程标的物,投标人的风险偏好不同做出的报价也就不同。我们对承包商的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正好说明了这个问题,有63.3%的被调查承包商认为在参加最低价中标法的投标时,风险追求型投标人的报价低于风险中性型投标人的报价,而风险中性投标人的报价低于风险规避型投标人的报价。而选择风险追求型投标人报价最低的承包商合计占78.9%。

国外大多数投标与拍卖理论假设投标人都是中性的,或者都是风险规避的同一种风险偏好类型,我国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投标人中同时存在几种不同风险偏好的投标人,而且它们的报价会受到投标人不同风险偏好的影响。在这种情景下,哪类风险偏好的投标人中标会给招标人带来更大的风险,我们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83.3%的承包商认为有风险追求型行为的投标人中标会带给招标人最大的风险,只有6.7%和10%的承包商分别认为风险中性型和风险规避型投标人中标会给招标人带来最大的风险。招标人的风险态度对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研究也很重要。大多数投标与拍卖理论的文献都假定招标人或拍卖人是风险中性或者是风险规避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有其特殊性,实际上与投标人只关心工程建设阶段不同,招标人更加看重的是工程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产生的总体效益,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巨大而回报时间很长,理性和聪明的招标人不会为了在建设阶段节省一点投资而承担将来有可能失去更大收益的风险,这是建设工程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另外,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招标人的风险行为取向也有影响,我国建设项目的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的特点是项目投资和收益归政府或单位,但是,根据项目终身负责制规定,建设工程无论在建设期间还是经营期间出了重大质量问题,风险责任由项目法人及负责建设的相关人员承担。国外建设项目的产权、收益权和风险承受人是一体的,在我国建设项目的产权和收益权与风险后果实际承受人是相分开的。由于以上原因,现实中我国公共工程招标人对待工程风险的态度应该主要表现出风险规避,次之为风险中性,表现出风险追求的应该为极少数。因此,我们假设招标人的风险偏好为风险规避型是符合我国公共工程招标大多数实际情况的。

4.2、投标人违约惩罚机制对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风险的防范作用:一个实证分析

招标方法的风险主要来源于投标人的风险行为,如果控制住投标人的风险行为,就可以有效控制住招标方法来源于投标人的人为风险。防范风险的方法有许多种,目前我国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过程的管理,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给予惩罚,惩罚作为政府管制的手段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到底会有多大的影响,它对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控制能有什么样的作用。

在AA市建设局的支持下,我们采集在该市建设企业范围内(包括该市内建设企业和外地在该市登记的建设企业,也包括不同企业资质等级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对承包商在不同的违约罚金(罚金与预算工程利润的不同比例)下所表现出的投标报价行为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并最终获得90份有效反馈问卷。

可以发现,第一,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在违约罚金与预算工程利润的比例为20%时,承包商采取的投标标价行为与正常情况下承包商的风险偏好分布比较相似,采取正常报价行为(风险中性)的承包商占大多数(68.9%),采取较高报价(比较讨厌风险)和较低报价(比较喜欢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为16.7%和12.2%,采取非常高报价(非常讨厌风险)和非常低报价(非常喜欢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为1.1%和1.1%。说明当惩罚较轻时,惩罚对承包商的投标行为影响很小。当违约罚金与预算工程利润的比例增加到50%和100%的情况下,各承包商的投标报价行为发生了较大变化,采取正常报价的承包商的比例分别降低到51.1%和40%,而采取非常高报价(非常讨厌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增加到11.1%和23.3%,采取非常低报价(非常喜欢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降低到1.1%和0.0%,采取比较高报价(比较讨厌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增加到26.7%和28.9%,但仍然少于正常报价的承包商数量,与此同时采取比较低报价的承包商数分别降低到10%和7.8%,说明当惩罚加大到一定程度后喜欢风险行为的承包商大幅减少,而讨厌风险行为的承包商数大幅增加,符合人们普遍害怕惩罚趋利避害的心理状态。在违约罚金对预算工程利润的比例为200%和500%的情况下,投标报价非常高的承包商数量有明显的增加并超过了按正常估价报价的承包商数量。采取较低投标报价的承包商数量也有明显减少,但是采取非常高投标报价的承包商的数量反而从0.0%分别增加到2.2%和4.4%。

第二,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在横坐标各个投标报价行为上,不同违约罚金所对应的承包商数量也表现出了一些规律性的差异:正常估价报价的承包商数量随违约罚金所占预算工程利润比例的增加而减少,而投标报价非常高的承包商数量随违约罚金对预算工程利润比例的增加而增加。投标标价压得非常低的承包商数量随着罚金对预算利润比例的增加,呈现先减少后增加的现象。

第10篇

关键词:粗糙集;指标体系;资格预审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绪论

招投标自实施以来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手段,因其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等优点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其中,资格预审是招投标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既是贯彻建设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队伍承包政策的体现,也是保护招标者利益的举措,是避免未达到相应技术与施工能力的队伍乱接工程和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质量事故的有效途径。资格预审具有可以提高招标效率,降低降低招标风险等优点。资格预审是招标人优选潜在投标的第一道门槛,其作用是极其重要的,但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何建立一套客观的评价体系是现行资格预审的关键,现行资格预审存在主观因素影响严重。

二、资格预审指标的建立

为了能更加客观公平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优选潜在的投标人,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根据我国招投标法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再结合实际工程招投标,本文在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基础上,初步建立了资格预审评审指标。(表1)

三、粗糙集理论简介

20世纪七十年代,波兰学者Z.Paw lak 和波兰科学院、华沙大学的逻辑学家们一起从事关于信息系统逻辑特性的研究。1982年Z.Paw lak发表了经典论文Rough Sets宣告了粗糙集理论的诞生。此后,粗糙集理论引起了许多数学家、逻辑学家和计算机研究人员的兴趣,并已成为人工智能领域中一个较新的学术热点,在机器学习、知识获取、决策分析、过程控制等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粗糙集理论的基本概念。粗糙集理论是一种新的处理模糊和不确定性知识的数学工具,其主要思想是在保持分类能力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知识约简,导出问题的决策或分类规则。

1、知识库与知识系统。令S=(U,A,V,f)为一个信息系统,U为论域对象空间,A为属性的有限非空集合,V=UAa,Va为属性a∈A的值域,f:U×AV为信息函数。

2、不可分辨关系定义。若P∈R,且P≠Q,则∩P(P中全部等价关系的交集)是一等价关系,称为P上的不可分辨关系,且记为ind(P):

[X]ind(P)=[X]R

U/ind(P)(等价关系ind(P)的所有等价类族)定义为与等价关系P的族相关的知识,称为P基本知识。

3、近似集。对于给定知识库,对于每个子集和一个等价关系,定义为两个子集:

下近似集为:X=U{Y∈U/RY?哿X}

上近似集为:X=U{Y∈U/RYIX≠?椎}

集合bnR(X)=X-X为X的R边界域,posR(X)=X为X的R正域,negR(X)=U-X为X的R负域。

4、约简和核。令R为一等价关系族,且r∈R,当ind(R)=ind(R-{r})时,称r为R中可省略的,否则r为R中不可省略的。当对于任一r∈R,若R不可省略,则族R为独立的。

命题1:当R是独立的,且PR,则P也是独立的。

命题2:Core(P)=∩red(P),其中red(P)是P的所有简化族。

5、重要度。令C和D分别为条件属性集和决策属性集,属性子集C′?哿C关于D的重要性定义为:

?滓CD(C′)=(1)

特别的,当C′={a}时,属性a∈C关于D的重要性定义为:

?滓CD(a)=(2)

6、权重判断

a、将条件属性的重要性归一化处理,得出每一项指标关于父指标的权重:

pai=(3)

b、综合权重计算。综合权重可由下面的公式计算得出:

Wi=aibij(4)

其中:ai是一级指标相对于评价目标的权重;bij是二级指标相对于一级指标的权重。

c、确定各指标的隶属度。分析各指标的实际特点,确定出各个指标的隶属函数,然后把待评对象各个指标的参数值xi及其对应的标准值分别代入其隶属函数,计算出隶属度μA(Xi)。

d、综合评价。可以利用线性加权法对各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计算:

T=Wi•μA(Xi)(5)

四、应用粗糙集理论对所建立的资格预审评价指标进行分析

首先对每一个一级指标其所对应的二级指标进行分析,本文由于资源有限,所以选取了某地区10个资格预审样本进行分析。

(一)一级指标财务状况的二级指标分析。三年资产负债情况、开户银行、可用信贷三个二级指标的评分状况,为了方便分析,本文直接省略离散化过程分别用(1、2、3)代表0~60;60~85,85~100三个评分阶段。用C代表财务状况的知识属性,分别用C1、C2、C3代表三年资产负债情况、开户银行、可用信贷二级指标(知识属性),D代表财务状况(决策属性)。(表2)

1、利用粗糙集理论计算得出属性(近三年资产负载、信贷、开户行)的约简属性为(近三年资产负载、信贷、开户行)无冗余属性。

2、计算属性权重

Pos(c)(D)=(1、2、8、9、4、10、5、3、6、7)=10

Pos(c-c1)(D)=(3、1、6、8、9)=5

Pos(c-c2)(D)=3、2、4、10、6、7=7

Pos(c-c3)(D)=3、5、4、10、8、9、6、7=8

由以上得出各属性重要度:

σCD(C1)=[Pos(c)(D)-Pos(c-c1)(D)]/Pos(c)(D)=0.5

同理得,σCD(C2)=0.3;σCD(C3)=0.2

归一化后的各属性权重:qC1=0.5;qc2=0.3;qc3=0.2。

(二)对资格预审指标体系进行分析。为了方便分析,本文直接省略离散化过程分别用(1、2、3)代表0~60;60~85,85~100。用C代表财务状况的知识属性,分别用C1、C2、C3、C4、C5代表各个一级指标(知识属性),D代表资格审查(决策属性)。(表3)

1、利用粗糙集理论计算各知识属性的权重。本文由于篇幅关系,省略计算过程得出各属性的权重为:

σCD(C1)=σCD(C3)=σCD(C4)=σCD(C5)=0.143;σCD(C2)=0.429

将重要度归一化处理的各一级指标的权重如下:

qCD(C1)=qCD(C3)=qCD(C4)=qCD(C5)=0.143;qCD(C2)=0.429

由上得出信誉权重最大,所以信誉度的所占分值比重最大,其余属性的权重基本均等。

2、利用综合评分。由上得出资格预审各个指标的权重,利用公式(4)、(5)将所要评价的资格预审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可以得出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的最后得分。

五、结论

在现行的资格预审中,指标的评分取值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利用粗糙集理论可以从数据中挖掘出客观规律,从而得出比较客观的评价指标的评分取值。利用粗糙集理论进行资格预审分析的步骤,首先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其次求出各指标的权重,再次利用线性评价得出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结果。

(作者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李立新,齐锡晶,常春.怎样编写土木工程招投标文件[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2]曾黄磷.粗糙集理论及其应用―关于数据推理的新方法[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

[3]建设部等.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8.5.

第11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造价;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工程量清单的概念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按照招标要求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规定将拟建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规则要求,计算拟建招标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表格。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由招标人发出的一套注有拟建工程各实物工程名称、性质、特征、单位、数量及开办项目、税费等相关表格组成的文件。在理解工程量清单的概念时,首先应注意到,工程量清单是一份由招标人提供的文件,编制人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次,在性质上说,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中标且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无论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该慎重对待。再次,工程量清单的描述对象是拟建工程,其内容涉及清单项目的性质、数量等,并以表格为主要表现形式。

二、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个最基本的功能是作为信息的载体,以使投标人能对工程有一个全面充分的了解。从这个意义上讲,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该全面准确。以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范本》为例,工程量清单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和工程量清单表两部分。

1.工程量清单说明。工程量清单说明主要是招标人解释拟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和重要作用,明确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招标人估算得出的,仅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结算时的工程量应以招标人或由其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实际完成量为依据,提示投标申请人重视工程量清单,以及如何使用清单。

2.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作为清单项目和工程数量的载体,是工程量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的清单项目设置和准确的工程数量,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招标人来讲,工程量清单是进行投资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工程量清单表编制的质量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工程建设的最终结果。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通行做法,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也是比较科学合理、实用的。实际上,国际通行的工程合同范本、工程管理模式等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也都是相配套的。我国加入了WTO后,必然伴随着引入国际通行的计价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开始推行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但由于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应用也比较少。从目前来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存在着如下的问题:

1.企业缺乏自主报价的能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实施的关键在于企业的自主报价。但是,由于大多数施工企业未能形成自己的企业定额,在制定综合单价时,多是按照地区定额内各相应子目的工料消耗量,乘以自己在支付人工、购买材料、使用机械和消耗能源方面的市场单价,再加上由地区定额制定的按工程类别的综合管理费率和优惠折扣系数。一个单项报价就生成了。相当于把一个工程按清单内的细目划分变成一个个独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去套用定额,起实质仍然套用的定额计价体系去处理。这个问题并不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固有缺点,而是应用的不完善造成的。因此,企业定额体系的建立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工作。运用自己的企业定额资料去制定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材料损耗、用工损耗、机械种类和使用方法、管理费用的构成等各项指标都是按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表现自己施工企业和管理上的个性特点,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目前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制度主要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包括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和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配套有详细明确的工程合同管理办法。我国虽然在2000年初由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就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的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当中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

3.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本身的认识还有所欠缺。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与定额计价法相并列的一种计价体系,其核心是为了配合工程价格的管理制度改革。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需要新的观念和新的造价管理模式适应这项变革工作。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

1.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要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必须要有统一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组成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下情况的有关资料;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说明、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以实体消耗费用为主,工程计价时,消耗量标准及其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必须严格按定额执行。属于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方面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工程、超高补贴、土方放坡系数、临时设施费、材料二次运输费、优质优价增加费、赶工措施等非实体消耗费用。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以“宗”或“项”形式出现,由投标单位自报费用,除合同约定以外,一般不允许调整。

工程量清单的每一个子项,应准确地列明定额的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及内容、工程量和工程计量单位。需换算、参照的子项,应在定额编号后注明“换”、“参”字,并在工程项目内容中说明。未能准确确定和计算的项目,而采取“暂定金额”和“暂定工程量”者,应当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若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通过招标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予以更正。招标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具有对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后修正的效力。

2.合同价格的管理

长期以来。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合法、真实性的鉴证,而对合同造价和工期的合理性、实际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部近期出台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暂行规定》中指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负责按规定范围的工程合同价的认证或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证工程”,所以,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中标是施工单位对造价与施工条件选择的一个阶段,要使造价及施工条件落实,合同签证至关重要。建设主管和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认证,审查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否附加不合理的条款,拨款形式与时间是否合理等等。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3.结算价格的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设计变更、地基处理、经济签证、材料价差等调整合同价格的内容,中标人应当通过办理工程补充结算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并不得更改中标价格或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采取“暂定金额”、“暂定工程量”的子项,由工程承包单位依据项目监理的指令,计算并提出书面意见,经造价工程师或项目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证,可以调整该项的工程价格。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与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办理工程结算。工程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及有关结算资料,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经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12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造价控制;合同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pattern of project quantity list valuation, project cost control methods. From the artificial cost management, cost of materials management, mechanical cost management and other aspects of cost management, discussed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project cost control, puts forward the new ideas.

Key words: project quantity list valuation; cost control;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3

前言

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条件下,造价控制人员必须在施工建设的各个阶段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造价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控制方法和手段,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合理的控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结合自身情况,并考虑风险后,自主报价的计价模式。《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这一规范的出台,是我国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已同国际惯例接轨。本文通过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谈谈该模式下工程造价的控制。 

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概述 

1.1 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它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全面反映了投标报价要求,是投标人进行报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也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采用的单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计价单价的另一种单价,即综合单价,它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2 工程置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达到规范计价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和办法是强制性的,工程建设各方面都应该遵守。 

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做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统一。并且要用规定的标准格式来表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排水等详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因为这些项目在各个企业之间各有不同,是企业竞争项目,是留给企业竞争的空间;《建设工程工程量情单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投标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报价权给了企业。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分析 

2.1 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要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必须要有统一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组成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下情况的有关资料;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说明、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以实体消耗费用为主,工程计价时,消耗量标准及其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必须严格按定额执行。属于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方面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工程、超高补贴、土方放坡系数、临时设施费、材料二次运输费、优质优价增加费、赶工措施等非实体消耗费用。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以“宗”或“项”形式出现,由投标单位自报费用,除合同约定以外,一般不允许调整。 

工程量清单的每一个子项,应准确地列明定额的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及内容、工程量和工程计量单位。需换算、参照的子项,应在定额编号后注明“换”、“参”字,并在工程项目内容中说明。未能准确确定和计算的项目,而采取“暂定金额”和“暂定工程量”者,应当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若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通过招标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予以更正。招标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具有对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后修正的效力。 

2.2 合同价格的管理 

长期以来。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合法、真实性的鉴证,而对合同造价和工期的合理性、实际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部近期出台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暂行规定》中指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负责按规定范围的工程合同价的认证或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证工程”,所以,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中标是施工单位对造价与施工条件选择的一个阶段,要使造价及施工条件落实,合同签证至关重要。建设主管和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认证,审查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否附加不合理的条款,拨款形式与时间是否合理等等。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2.3 结算价格的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设计变更、地基处理、经济签证、材料价差等调整合同价格的内容,中标人应当通过办理工程补充结算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并不得更改中标价格或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采取“暂定金额”、“暂定工程量”的子项,由工程承包单位依据项目监理的指令,计算并提出书面意见,经造价工程师或项目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证,可以调整该项的工程价格。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与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办理工程结算。工程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及有关结算资料,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经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3、结束语 

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为适应市场需求,必须不断学习新的工程技术知识。学习国外造价管理中的先进经验和技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把自己锻炼成适应时代需求的造价工作者。

参考文献: 

[1]陈凤兰,郭辉,试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业主的工程造价控制[J],长江大学学报,2005(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第13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cost control is a dynamic control process. In the quantities bill valua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cost control in construction personnel must all phases of the project cost of reasonable goal, to adopt feasible project cost control method and means, the engineering cost effectively reasonable control.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puts forward under the mode of valuation of engineering cost control measures.

Key words: the quantities bill; Pricing mode; cost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概念

1、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措施项目、 其他项目、 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及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它是按照招标要求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规定将拟建招标工作的全部项目和内容, 依照统一的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计算拟招标工程的工程数量的表格。 它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 、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

2、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 规费和税金。

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 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 由投标人报价, 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及利润, 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达到规范计价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和办法是强制性的,工程建设各方面都应该遵守。

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做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统一,并且要用规定的标准格式来表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排水等详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因为这些项目在各个企业之间各有不同,是企业竞争项目,是留给企业竞争的空间;《建设工程工程量情单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投标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报价权给了企业。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控制措施

1、通过招标过程中控制工程造价

(1)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是整个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因为招标文件是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的文件。 招标文件不仅是投标单位编写投标文件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同时还是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础。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交易条件及各项标准将直接影响到投标的价格。 而投标价格的高低又决定了招标是否按照节约的方式实施。 所以,招标人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来编制招标文件,才能使招标达到最理想的控制效果。

(2)加强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是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编制的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单位进行公平投标的基础,属于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工程量清单必须内容明确、客观公正、 科学合理。

(3)加强清单报价的审核。投标单位通常通过实施不平衡报价的策略,达到一旦中标后在工程结算时可以成功地达到追加工程款的目的。 因此,要加强清单报价的审核,对工程量大的单价要重点研究审核,利用收集到的相关工程造价数据,经过研究、 分析、 比较计算,区分哪些报价过高,哪些报价过低;另外,由于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各投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水平、 技术机械装备情况、 管理水平、 设备材料的进货渠道及所掌握的价格情况等实际情况进行报价。

2、在合同签定及审批过程中的造价控制

长期以来,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合法、真实性的鉴证,而对合同造价和工期的合理性、实际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部近期出台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暂行规定》中指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负责按规定范围的工程合同价的认证或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证工程”,所以,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中标是施工单位对造价与施工条件选择的一个阶段,要使造价及施工条件落实,合同签证至关重要。建设主管和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认证,审查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否附加不合理的条款,拨款形式与时间是否合理等等。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造价控制

对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要做到 “严”、“细” 、 “准”。

(1) “严” ,是严把签证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周期长,施工时有一些签证隐蔽工程及工序上的交叉作业,客观的数据资料就很难证实甚至无法证实。 及时签证,防止施工单位巧立名目、 以少报多,遇到问题不及时解决、 结算时候搞突击。

(2) “细”和 “准” ,对于签证的描述要客观、 准确,对隐蔽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 项目和工艺、 质量完成情况;如果被隐蔽部位的工程量在图纸上不确定,还要求标明几何尺寸,并附上简图,必要可以依靠摄影、 照相等手段帮助。 防止结算时的漏项、 错算。

4、 竣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合理确定的重要依据,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业主都十分重视工程价款的审核结算。 同时竣工结算的审核也是控制投资的最后一个环节。 在这一阶段,要求预算人员必须认真、 仔细,决不能出现放松心理 。并且还要与工程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 总之,竣工结算阶段,是一项集技术与经济为一体的工作,同时也是多部门相互配合、 集体力量出成果性文件的阶段,最终要完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和明确经济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这个环节都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无论是工程量计算、 预算定额套用、 取费合理性的审查,还是变更签证、 索赔条款、 不可抗力因素的分析等,都能做到严格 、合理、 公平。 除了上述内容,还有两点十分重要:一是审计报告的内容。 我们不能仅仅注重审计后工程结算的价款数字,还有审减数,在报告中应有分析影响工程价款的原因 审核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如何控制修正工程造价的相关内容;二是审计过程中的三级复核应落实具体,不能流于形式。 由于工程审计工作面广 量大,技术质量要求高,在审核过程中难免有计算错误,判断偏差,为防范审核风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和咨询单位负责人的三级复核制度,层层把关,对工作底稿逐级复核,最终能交出一

份合理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从而真正达到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为适应市场需求,我们必须不断学习新的工程技术知识,学习国外造价管理中的先进经验和技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把自己锻炼成适应时代需求的造价工作者。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条件下,造价控制人员必须在施工建设的各个阶段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造价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控制方法和手段,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合理的控制。

参考文献:

[1] 张娟.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J]. 企业导报, 2011,(13)

[2] 万海芳, 张红云. 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J]. 山西建筑, 2007,(20)

[3] 高占贤, 成祥. 浅谈加强和规范公路工程造价管理[J].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 2007,(06)

第14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造价控制竣工结算

中图分类号: TU7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我国加入WTO后建设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工程造价按照预算定额计算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结合自身情况,并考虑风险后,自主报价的计价模式。《GBS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这一规范的出台,是我国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已同国际惯例接轨。本文通过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谈谈该模式下工程造价的控制。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一)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它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全面反映了投标报价要求,是投标人进行报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也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32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采用的单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计价单价的另一种单价,即综合单价,它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二)工程置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达到规范计价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和办法是强制性的,工程建设各方面都应该遵守。 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做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统一。并且要用规定的标准格式来表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排水等详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因为这些项目在各个企业之间各有不同,是企业竞争项目,是留给企业竞争的空间。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

(一)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要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必须要有统一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组成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下情况的有关资料;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说明、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以实体消耗费用为主,工程计价时,消耗量标准及其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必须严格按定额执行。属于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方面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工程、超高补贴、土方放坡系数、临时设施费、材料二次运输费、优质优价增加费、赶工措施等非实体消耗费用。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以“宗”或“项”形式出现,由投标单位自报费用,除合同约定以外,一般不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发出后。若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通过招标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予以更正。招标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具有对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后修正的效力。

(二)合同价格的管理

长期以来。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合法、真实性的鉴证,而对合同造价和工期的合理性、实际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部近期出台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暂行规定》中指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负责按规定范围的工程合同价的认证或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证工程”,所以,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中标是施工单位对造价与施工条件选择的一个阶段,要使造价及施工条件落实,合同签证至关重要。建设主管和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认证,审查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否附加不合理的条款,拨款形式与时间是否合理等等。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三)结算价格的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设计变更、地基处理、经济签证、材料价差等调整合同价格的内容,中标人应当通过办理工程补充结算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并不得更改中标价格或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采取“暂定金额”、“暂定工程量”的子项,由工程承包单位依据项目监理的指令,计算并提出书面意见,经造价工程师或项目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证,可以调整该项的工程价格。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与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办理工程结算。工程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及有关结算资料,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经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三、结语。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为适应市场需求,我们必须不断学习新的工程技术知识。学习国外造价管理中的先进经验和技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把自己锻炼成适应时代需求的造价工作者。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条件下,造价控制人员必须在施工建设的各个阶段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造价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控制方法和手段,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合理的控制。

参考文献:[1]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O500-2003[s]

第15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编制要点;发展需求

Abstract: By describing the basic concepts of the mission and function of the project cost, combined with my some experience about the actual cost of preparation, put forward the main points of the preparation of project cost, as well as future development needs of the project cost, and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engineering design units and the cost of compilers.

Key words: the project cost;main points of the preparation;development need.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已加入WTO多年,在建筑市场日益国际化的形势下,研究如何提高工程造价编制水平,控制项目投资,科学地反映工程的实际费用支出,是摆在我们工程造价专业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1工程造价功能

1.1工程造价任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任务就是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价。在设计行业有的只有部分业务,有的却有全过程业务。

大型设计单位都具备前期咨询业务,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造价专业具有负责编制投资估算和技术经济评价的工作;编制设计文件中的初步设计概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

如果有总承包资质的设计院除前面所述的工作还有更多的任务,如投标报价、费用控制、编制标底、参加招标评标的经济评审、施工费用变更审查、审查竣工决算等等。

1.2工程造价作用

工程造价是贯穿在整个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从提出项目建议书开始,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到竣工验收决算为止,都离不开工程造价,由此可见工程造价在整个基本建设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从1996年开始在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中先后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重要制度,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经济的主体发生变化,经济观念也随之改变,经济核算已成为人们重点关注之一,建设的投资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设计费虽然只占工程全寿命费用1%-2%,但在决策正确的条件下,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可达到75%以上。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与之相适应而编制的估算、概算、预算,是一种由粗到细,前者控制后者,后者落实或修正前者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紧密相联的关系。

2工程造价编制要点

2.1编制依据正确

(1)法律、法规性文件

必须遵循国家、行业部和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文件或规定,如估算编制办法采用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计【2005】132号文);调整概算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江苏省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执行《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项目概算编制有关问题的函》(苏高计(2002)89号)的规定。

(2)标准、规范

概、预算编制必须依据行业颁布的定额和编制办法,如公路工程概、预算必须执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基本建设概、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等。

2.2 调查分析外业资料

外业调查工作是一项关系到概、预算文件质量的基础工作,与外业勘察同时进行。凡对施工生产有影响的一切因素都必须调查,如筑路材料的来源、供应价、运输方式及运输距离、运费标准、占用土地补偿费、菜田建设费安置补助费、拆迁各种建筑物、电力、电讯设备等,都应进行分析,对一些临时便道、便桥、电力等临时工程的设置、借土、弃土场的位置、运距等也需要了解现场,以保证概、预算的准确和合理。现场调查时,往往能发现降低工程费用函数的更佳施工方法和结合实际的技术组织措施。这是编好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和必要手段。

2.3 熟悉设计图纸和资料

编制人员应熟悉设计图纸、结构特点及设计意图,认真核对设计图纸及有关表格,如:工程一览表、工程数量表等。当设计图纸上的工程细目数量不能满足概、预算编制要求时,还需做必要的计算或补充,对设计文件上提出的不合理施工方案提出质疑,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给予补充和完善。造价工程师结合长期的初中经验,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深入熟悉设计图纸资料,做好工程量的核对工作是确保工程造价编制质量的有效手段,对工程造价的合理可靠性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2.4 重视对施工方案的分析

对于与设计阶段有配套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认真分析其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因为施工方案将直接影响概、预算金额的高低和定额的套用。同一工程内容,可以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如:土方施工,有人工挖土方和机械挖土方两种,应根据工程设计的意图和要求、并同工程实际相结合选择最经济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法确定以后选配与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如:挖填方,既可以用铲运机,又可以采用挖掘机配自卸汽车,这就需要考虑运距的远近、经济运距等因素确定,施工机械的选择将直接影响施工费用。如水中桥梁基础施工,采用工作平台的施工方案和采用筑岛围堰的施工方案的造价完全不同。

2.5 正确计算工程数量

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对各分项工程量按工程量计算原则进行计算,一是正确摘取设计图表中的工程数量,并注意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与定额的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一致。二对设计文件中缺少或未列的工程量进行补充计算。

2.6 定额套用

如果设计的要求、工作内容及工程项目、完全与相应定额的工程项目符合,则可直接套用定额。若采用了新技术、新方法使设计施工内容与定额工作内容不符,可做出补充定额(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套用。有些情况还可以对定额进行某些抽换,使定额的使用更切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