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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组织;问题;对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现,解决“三农”问题基本思想和思路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农村发展的主要目标。新农村建设要落在实处,必须建立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了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还没有形成大的气候,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认识,观念滞后。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合作组织的认识仍停留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的至今还弄不清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对其发展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更是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在建立和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组织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积极有效的教育引导农民组织起来,为其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有的地方夸大政府作用,不顾本地实际情况和农民意愿,搞“一刀切”、“拉郎配”,过多地介入到农民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决策;有的地方则片面强调农民合作的自发性,坐视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而不规范、不引导;有的地方农村于部群众以为搞合作经济组织是走回头路,重新吃大锅饭,分不清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过去那种大而全的统一经营模式的根本区别。
2、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系统、规范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方面的法律与条款,以明确合作经济的性质,保障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所以,农民在组建登记和运作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障碍,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使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得不到必要的支持与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
3、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合作机制服弱,合作层次不高。现有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普遍规模偏小,基本上限于本乡、村的服务,不少合作组织仅仅是亲朋友邻之间的一种互帮互助.合伙经营,带有明显的自然经济痕迹和小生产者的烙印。由于规模小,经济实力弱,服务范围窄.形不成具有规模效应的产业带,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4、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尚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文盲半文盲人数多,小农意识浓厚,市场观念淡薄,劳动力数量过于庞大。在这种群体中耍想本着自愿原则搞合作,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一个有效率的合作组织是相当困难的,从组建合作组织到维持合作组织有效运转,需要支付十分昂贵的组织成本。所以,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建立规范的章程和财务、分配制度,宗旨模糊,责任不清,产权不明,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一旦缺少得力的组织者,组织就难以有效运作。
二、建立和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
1、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创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载体作用,充分认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合作,制定政策,形成推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的制度空间。要在财政、金融、税收、土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和扶助。对具有一定规模、运作良好、且具有一定示范性的专业合作组织要从多方面给予帮助和扶持;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等。不断进行宣传发动,培养一批能把握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方法的工作骨干,夯实建设新农村的经济基础。
2、加快立法建设,尽快制定促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又好又快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为其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立法建设的指导思想应为“鼓励发展,引导规范,保护权益”。在法律上明确其财产关系和责任形式,明确其与政府的关系,明确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农民组织尤其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其发展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软道。因此,应该加快合作经济的立法建设,尽快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合作经济法。在全国的综合法尚未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一些相应的促进、引导和规范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条例、章程等法规,从而为全国性立法建设准备条件,打好基础。
3、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的意愿,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管理民主”营造氛围。在推进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的过程中,要引导合作组织在发展中不断优化内部运行机制,强化内部规范管理,在发展合作组织建立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要切实维护农民经营自和财产所有权,对已经建立起来的各种新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新时期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规范促发展。一是建立保障机制。合作经济组织都要建立内部章程,制定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等规章制度,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行为。二是建立利益保护机制。正确处理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合理让利、制定最低保护价、利润返还、预付定金、赊销生产资料等有效方式,积极扶持农民发展生产。三是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内部联合和外部扩张,不断壮大合作组织自身的经济实力。通过合作组织的运行,培育区域经济主导产业,促进地区“生产发展”,实现农民“生活宽裕”。
参考文献
[1]曹泽华.《加快发展全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报告》.工作报告,2005.7
[2]杜吟棠.《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 建立农业现代企业制度》.中国合作经济,2004.2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
一、研究现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际社会上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组织,国际经验表明,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农民合作社是当今世界合作社的主体。
1.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农村合作经济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据是中国的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许多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其部分学者[1~2]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3.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同的两个范畴[3~6]。其主要依据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
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但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解不同,看似真理的论点论据往往出现在不同的文章中论证相反的观点。本文尝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的内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和具体的界定。用历史的尺度及其功能作标准,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
1.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行政乡村范围内,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传统意义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最明显的特征:一是农村区域,二是农民组织,三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之一。
2.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的,市场条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应该具有新的内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中“集体经济”所显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以集体规模经济为标志、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性质特征[7]。
3.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的载体,泛称合作社。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它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组织。国际合作社原则是: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是根本性的。
三、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显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则、目的及其特点:
1.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遵循自愿原则,农户、消费者或市场经济中其他弱小的实体,为了抗衡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自愿联合、自我服务的产物。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加入退出的自由。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承认个人产权,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合作经济组织承认个人产权,资本联合所有,承认和保护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而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没有任何自主地位;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以承认私人产权为前提的交易的联合,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3]。
3.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上而下行政组织、行政干预的产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的延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是体现政府意图的准官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非政府官员负责。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没有体现出来;民主管理原则和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不可能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现出来。
5.真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在社会经济发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才有可能出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中国工业剥夺农业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目标、特征及其原则等方面,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1.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合作经济。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农村推行的农村互助组,可算是建国以后中国最初的合作经济形式。运动以后,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数以千万计的拥有各种不等小块土地的小农,不能抵御各种自然的天灾人祸。因此,成立互助组,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农民的自愿选择的结果。互助组的时期,土地私有,自愿结合,等价交换,产权清晰,民主管理,这些都完全符合合作化的原则。互助组以后,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向集体所有制的道路,主要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2.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8]。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大户带动型、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型;三是专业(行业)协会,如经营性专业协会和服务型专业协会;四是各种经济联合体,例如种植养殖型联合体、加工型联合体、经销型联合体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的、以集体财产特别是土地为连接纽带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只有一个,即在法规容许的范围内为其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要赢利的,不断的增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追求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要求,背离了这一点,提供服务就失去了基础。对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是组织的宗旨和目的,背离了这一点,集体的合作就失去了吸引力和凝聚力。
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一种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中国的一部分地区已经自发地建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包括社区性股份合作和专业技术股份合作。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当然,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朱元珍.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发展[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1).
[2]杨峰,张国辉.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壮大集体经济实力[J].吉林农业,*,(7).
[3]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1998,(12).
[4]毛东凡.不能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混为一谈[J].农业经济问题,1991,(4).
[5]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2,(7).
[6]郑有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N].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10-14.
[7]姜法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辨析[J].农业经济,2006,(10).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059-02
一、研究现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际社会上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组织,国际经验表明,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农民合作社是当今世界合作社的主体。
1.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农村合作经济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据是中国的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许多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其部分学者[1~2]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3.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同的两个范畴[3~6]。其主要依据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
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但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解不同,看似真理的论点论据往往出现在不同的文章中论证相反的观点。本文尝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的内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和具体的界定。用历史的尺度及其功能作标准,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
1.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行政乡村范围内,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传统意义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最明显的特征:一是农村区域,二是农民组织,三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之一。
2.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的,市场条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应该具有新的内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中 “集体经济”所显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以集体规模经济为标志、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性质特征[7]。
3.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的载体,泛称合作社。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它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组织。国际合作社原则是: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是根本性的。
三、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显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则、目的及其特点:
1.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遵循自愿原则,农户、消费者或市场经济中其他弱小的实体,为了抗衡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自愿联合、自我服务的产物。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加入退出的自由。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承认个人产权,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合作经济组织承认个人产权,资本联合所有,承认和保护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而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没有任何自主地位;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以承认私人产权为前提的交易的联合,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3]。
3.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上而下行政组织、行政干预的产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的延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是体现政府意图的准官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非政府官员负责。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没有体现出来;民主管理原则和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不可能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现出来。
5.真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在社会经济发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才有可能出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中国工业剥夺农业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目标、特征及其原则等方面,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1.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合作经济。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农村推行的农村互助组,可算是建国以后中国最初的合作经济形式。运动以后,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数以千万计的拥有各种不等小块土地的小农,不能抵御各种自然的天灾人祸。因此,成立互助组,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农民的自愿选择的结果。互助组的时期,土地私有,自愿结合,等价交换,产权清晰,民主管理,这些都完全符合合作化的原则。互助组以后,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向集体所有制的道路,主要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2.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8]。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大户带动型、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型;三是专业(行业)协会,如经营性专业协会和服务型专业协会;四是各种经济联合体,例如种植养殖型联合体、加工型联合体、经销型联合体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的、以集体财产特别是土地为连接纽带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只有一个,即在法规容许的范围内为其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要赢利的,不断的增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追求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要求,背离了这一点,提供服务就失去了基础。对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是组织的宗旨和目的,背离了这一点,集体的合作就失去了吸引力和凝聚力。
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一种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中国的一部分地区已经自发地建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包括社区性股份合作和专业技术股份合作。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当然,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朱元珍.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发展[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1).
[2] 杨峰,张国辉.发展合作经济组织 壮大集体经济实力[J].吉林农业,2004,(7).
[3] 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1998,(12).
[4] 毛东凡.不能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混为一谈[J].农业经济问题,1991,(4).
[5] 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2,(7).
[6] 郑有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N].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10-14.
[7] 姜法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辨析[J].农业经济,2006,(10).
[8] 王景新.长三角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崛起:苏、浙新乡村建设系列调研报告[C]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民组
织建设.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46.
关键词:农村经济组织;组织发展创新;途径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4-0005-2
0 前言
近年来,辉南县农村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相继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股份合作公司等一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我们辉南县农经局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指导农业、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渠道和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因势利导,强化服务,科学指导,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至2010年底,全县已建成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89家,吸纳会员8000多人,生产经营服务范围扩展到了养殖、制种、林果、蔬菜等主导产业及其储运、加工等领域,辐射带动全县11个乡镇、142个村、1.5万多户农民,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2.2亿元。
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目前依然存在许多问题。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确立,使农村经济组织进入发展与创新时期。新时期农村经济组织需要新的创新理念、确立新的创新原则与目标,探寻新的创新路径和模式选择。
1 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原则
1.1 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农民群众是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主体。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建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由农民自发、自愿组织和加入,形成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组织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农民在市场上的主体地位,促使他们主动参与市场竞争,掌握市场行情,形成农民利益的自我保护和调节机制。使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发展壮大。
1.2 科学选择合适的组织创新模式
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组织创新模式,对于推进农村经济组织的创新至关重要。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必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组织规模、组织形式和发展途径。坚决防止贪大求快、脱离实际、盲目发展,切实按照经济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工作健康运行。例如辉南镇永兴村立足本村优势,于2001年由村委会组织牵头,依托本村传统黄烟产业成立了黄烟专业合作社,完善了合作社,又成立了经纪人模式,做大做强了当地的黄烟产业。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决定经济组织的多样性。例如:辉南县农村经济组织根据实际重点发展了以下三种模式:一是专业合作社。其特点是专业化程度高,合作比较紧密,形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广泛。二是专业协会,其特点是机制灵活分布广泛,农民易于介入,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三是股份合作经营。其特点是合作紧密,利益直接,股东关切度高,更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四是经纪人模式。其特点是经纪人对农户的导向性强,农户利益直观,易于接受。
1.3 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
加快发展是现阶段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突出矛盾和主要任务,必须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加快发展,做到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2 多途径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加快创新步伐
2.1 积极鼓励倡导,增强发展意识
为了切实提高对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的认识,消除疑虑,正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地位和作用,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并组织编写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典型宣传材料,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注重用典型经验引导干部群众,提升干部群众对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认识,为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2.2 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创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充分利用现有人才、技术等优势,积极构建新型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组织创新中中发挥骨干带动作用。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不断壮大经济实力,提高服务水平,发挥好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要注意调动各方面人才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参办、领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乡离退休干部、科技人员到农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农村党员、经纪人和其他各类人才的表率作用,让他们在牵头领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施展才干,组织引导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强化带户功能,形成龙头带基地、组织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在农村经济组织创新中具有骨干作用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与省外、国外企业广泛开展联合与协作,形成跨区域、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
3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坚持以农民投入为主体、国家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补充,多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千方百计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入。当地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农村信贷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项目建设。引导农民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农民通过土地、劳力、资金、技术入股等方式增加投入,兴办合作经济组织。
4 积极拓宽经营领域
农村各类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我服务的经济实体,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广泛开展农业各项经营活动。不断拓宽经营领域,在组织生产、信息咨询、技术服务、活跃流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扩大经营范围,逐步把经营领域向国际市场扩展。
5 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目标必须符合法制化、市场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要求
按照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方向,加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自身建设,不断完善组织功能和提高组织水平。要根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章程和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相关制度和运行办法,形成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最终目标是建立精简高效、富有活力、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
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的规定和办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理顺利益分配关系,做到组织成员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建立和完善积累机制,不断壮大经济组织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
6 抓好骨干组织建设
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典型示范、带动全局的重要作用。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要突出重点,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加快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带动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整体水平的提高。从实际出发,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大、功能强、作用好的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县级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快速发展。
7 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战略任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指导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素质;加强农业信息网络建设,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
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是必要的。从农村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以及各类组织之间矛盾与冲突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农村经济组织的确需要创新,唯有创新的组织体系,才能在新农村建设中真正发挥出主体的功能。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合作组织对于发展现代化农业、维持农村改革开放成果与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作用,主要围绕着流通、经营与金融领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各家各户提前、产中、产后以及资金调动、产品流通、原材料生产、采购、加工、经营销售等各方面的需求服务,有利于稳定农村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成果。农村合作者可以通过进行社会呼吁,提升农产品的保护意识,防止出现价格波动引起直接的经济损失。
2.增强农民的综合素质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属于农民的联合体,需要不断增强社员的综合素质。农业结构体系的规划调整、科学技术的成果转化、先进技术的大力普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的提升,这些方面都是与社员综合素质息息相关的。目前对于农村劳动力的分布状况,只有小学学历的人员占据了总劳动力的比例十分高,这种发展状况无法很好地适应未来阶段农业的设备化、机械操作化与信息化的各项具体要求。
3.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的优化模式
合作制的具体内容十分广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也是呈现多样化的,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充分结合起来,有可能开创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多种优化模式,有利于更好地带动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问题
1.政府政策和我国农村发展脱节
在发达的国家之中,有超过80%的农民都会加入一个以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社,在农民中超过1/3比例的生产资料主要是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进行采购的,超过1/3比例的农产品主要是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达到加工与销售目标。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以及农民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占总农户的比例相对比较低。对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过程,我国各级政府都需要积极主动地设置各种政策措施确保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稳步发展。
2.管理水平和文化素质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结果分析,在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接近一半左右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相应的财务管理机制,58%缺乏财务审计机制,59%缺乏执行章程,82%缺乏民主议事机制。大部分研究说明,伴随着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展,因为制度缺失或者混乱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法维持良好的发展趋势。
3.农民传统意识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影响
农业社会饱含了千百年以来我国丰富形式的传统文化,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农民的文化意识形态不断出现一些变化情况,然而保留大部分传统形式的意识形态,这就直接决定了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处于一种特殊形式的农业社会文化中不断发展。我国农民的整体法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这和传统文化对农村的实际性影响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在一部分农村当中,农民解决村里各项事务与纠纷主要依赖于在农村中的威望,其相应行为在较大程度上会直接受到道德、舆论与周围环境社会网络的限制作用。在一部分企业加农户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中,经常会产生农户违反合约规定的现象,而企业又因为监督成本过高而无法很好地控制农村具体的投机行为,这也是一部分企业加农户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正常运行的主要原因。目前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民规避风险的意愿应当大于其获得更多经济收益的意愿。农民属于弱势人群,抵御风险与承担风险的能力相对比较弱,特别是一些依赖于农业得到经济收入的农民。因为农民在长期阶段都处在小农经济的传统农业环境中,其本身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思想与认识局限性问题,从而忽视对经济财产的权利意识与参与管理的实际义务,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策
1.增强有关的制度建设
设置相关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执行法律,逐步确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着立法滞后的相关问题,合作社相应的法人地位没有具体明确,导致正常形式的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一方面,大多数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合作社没有进行具体的登记,然而只可以在相应的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处理,使其无法以合作社法人形式的独立经济实体组织落实各方面的经营活动。在另一方面农产品的贸易国际化发展很快,其竞争非常激烈,合作社具体的法人地位无法得到很好的确立,在反倾销环节中占据着不利地位。
2.加大宣传培训与试点示范力度
我国农民的人均受教育程度相对比较低,这直接限制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质发展。在引导农民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即使政府部门无法一手包办,然后这并不意味着和政府部门无关的,反而应该是政府部门的重点工作事项。各层政府部门需要大力宣传建设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与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更有效地抵抗风险,借鉴国内外操作成熟的相关经验,组织举办各种基本形式的知识讲座,有利于解决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性问题。
四、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需求,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需要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1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合作组织对于发展现代化农业、维持农村改革开放成果与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作用,主要围绕着流通、经营与金融领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各家各户提前、产中、产后以及资金调动、产品流通、原材料生产、采购、加工、经营销售等各方面的需求服务,有利于稳定农村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成果。农村合作者可以通过进行社会呼吁,提升农产品的保护意识,防止出现价格波动引起直接的经济损失。
1.2增强农民的综合素质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属于农民的联合体,需要不断增强社员的综合素质。农业结构体系的规划调整、科学技术的成果转化、先进技术的大力普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的提升,这些方面都是与社员综合素质息息相关的。目前对于农村劳动力的分布状况,只有小学学历的人员占据了总劳动力的比例十分高,这种发展状况无法很好地适应未来阶段农业的设备化、机械操作化与信息化的各项具体要求。
1.3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的优化模式
合作制的具体内容十分广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也是呈现多样化的,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充分结合起来,有可能开创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多种优化模式,有利于更好地带动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问题
2.1政府政策和我国农村发展脱节
在发达的国家之中,有超过80%的农民都会加入一个以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社,在农民中超过1启比例的生产资料主要是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进行采购的,超过1启比例的农产品主要是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达到加工与销售目标。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以及农民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占总农户的比例相对比较低。对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过程,我国各级政府都需要积极主动地设置各种政策措施确保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稳步发展。
2.2管理水平和文化素质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结果分析,在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接近一半左右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相应的财务管理机制,58%缺乏财务审计机制,59%缺乏执行章程,82%缺乏民主议事机制。大部分研究说明,伴随着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展,因为制度缺失或者混乱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法维持良好的发展趋势。
2.3农民传统意识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影响
农业社会饱含了千百年以来我国丰富形式的传统文化,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农民的文化意识形态不断出现一些变化情况,然而保留大部分传统形式的意识形态,这就直接决定了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处于一种特殊形式的农业社会文化中不断发展。我国农民的整体法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这和传统文化对农村的实际性影响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在一部分农村当中,农民解决村里各项事务与纠纷主要依赖于在农村中的威望,其相应行为在较大程度上会直接受到道德、舆论与周围环境社会网络的限制作用。在一部分企业加农户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中,经常会产生农户违反合约规定的现象,而企业又因为监督成本过高而无法很好地控制农村具体的投机行为,这也是一部分企业加农户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正常运行的主要原因。目前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民规避风险的意愿应当大于其获得更多经济收益的意愿。农民属于弱势人群,抵御风险与承担风险的能力相对比较弱,特别是一些依赖于农业得到经济收入的农民。因为农民在长期阶段都处在小农经济的传统农业环境中,其本身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思想与认识局限性问题,从而忽视对经济财产的权利意识与参与管理的实际义务,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策
3.1增强有关的制度建设
设置相关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执行法律,逐步确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着立法滞后的相关问题,合作社相应的法人地位没有具体明确,导致正常形式的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一方面,大多数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合作社没有进行具体的登记,然而只可以在相应的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处理,使其无法以合作社法人形式的独立经济实体组织落实各方面的经营活动。在另一方面农产品的贸易国际化发展很快,其竞争非常激烈,合作社具体的法人地位无法得到很好的确立,在反倾销环节中占据着不利地位。
3.2加大宣传培训与试点示范力度
我国农民的人均受教育程度相对比较低,这直接限制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质发展。在引导农民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即使政府部门无法一手包办,然后这并不意味着和政府部门无关的,反而应该是政府部门的重点工作事项。各层政府部门需要大力宣传建设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与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更有效地抵抗风险,借鉴国内外操作成熟的相关经验,组织举办各种基本形式的知识讲座,有利于解决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性问题。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就是生产发展的组织者、服务者。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求者和投入者。从农村改革的实践中看,呈现出一个规律性的现象。即村级集体经济发达,同时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也都搞得比较好。主要原因有三:一是这些村“两委一社”从新组阁的领导班子能力比较强,具有“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和能力;二是集体经济发展始终是靠解放思想和培养有新观念、新认识组织成员来实现的。发展起来以后,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各层次的成员需求都需要用积极向上的思想观念去统领,客观上离不开精神文明建设,民主化进程也必须加快;三是这些村集体有了钱,舍得在精神文明建设上投入人力、物力。为此,深化改革是加快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还相当保守,绝大部分还停留在政社合一阶段,或者取消集体经济转为“空壳村”,有相当部分还是负债运行,有的甚至村级组织都不存在了,基本变成了“居民委”,所有开支都有财政管理。当前长海县的渔农村改革还停留在经营制度的改革上,对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没有触动。农村集体经济依然是产权不清,活力不足,漏洞不少。从这个角度说,长海县渔农村改革最关键的阶段还没有完成,主要是渔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笔者认为,深化渔农村改革的目标,应该是通过对现在的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恢复其村集体或村级社区,真正成员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性质,激发其组织引导渔农民进入市场、带领渔农民共同致富的活力,增强其对成员利益保护和家庭经营服务功能,真正实现渔农村集体经济的“二次飞跃”。具体的措施是:其一,是统一对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认识。
我认为,渔农村没有强大的新型集体经济是完不成新农村建设的历史任务,用老办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则会断送农民实现小康的光明前景。应该在明确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恢复农民所有权,恢复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性质。其二,是各级政府对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支持政策。对集体经济基础簿弱的村,可以根据渔农民发展生产、生活的需要,发展专业合作组织,解决渔农民生产经营无序化的问题。并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土地和海域使用权的所有权。现行制度在实践中不仅不利于自然资源的管理,而且极大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影响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应该恢复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海域的资产属性,根据土地和海域的区位、质量由专门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将其作为集体无形资产纳入帐内核算。依据相关法律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自然资本的运作、增值的权利。目前我县的乡、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不完全的产权改革,下步要探索在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基础上,把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和海域使用权转到股权,这样才能做到产权明晰,恢复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把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资产重新进行评估,再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量化的方式可以通过设置原始股、基本股、劳龄股、贡献股等方法计算,使村民成员成为真正的股东,以发挥所有者参与管理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关键词 现代学徒制;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意义;策略
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10-0075-04
一、现代学徒制的基本特征与内涵
“学徒制”是一种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以言传身教为主要形式的技能传授方式。从历史的角度看,“学徒制”分为“传统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同是“学徒制”,“传统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有其共性的一面,如都有师傅、徒弟以及师傅对徒弟的培训和指导,都强调“做中学”;但这两种学徒制产生的基础、指导思想、实施条件、价值取向、师徒关系等均不同,现代学徒制具有与传统学徒制不同的时代特征,主要包括:一是国家战略层面的制度管理。许多西方国家都是从重视国家教育发展的战略高度,以制度规范学徒制管理。二是多元参与的利益相关者机制。很多西方国家在多年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至少包括政府、行业、工会和学校四方的利益相对均衡的合作机制。三是以企业为主、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四是以学徒为主的双重身份。在职业学校,学徒也是学生,在企业,学生也是学徒。五是统一规范的教育培训标准,以统一的质量标准控制现代学徒制的教育与培训质量。六是广泛、综合、开放的教育性质。现代学徒制在当今西方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制度,实现了正规职业学校教育与非正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教育与学历教育的对接与融通[1]。
尽管由于教育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西方各国对现代学徒制的理解和实施存在一些差异,但其基本内涵都是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学生(学徒)的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以课程为纽带,以学校、企业的深度参与和教师、师傅的深入指导为支撑,既不同于传统的学徒制,也不同于单纯的学校职业教育,其试图改变以往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知识与能力相割裂、教学场所与实际情境相分离的局面[2],是对传统职业教育与培训形式的一场大变革,是现代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学徒制十分契合培训对象作为成人学习者的学习特点
综合考虑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结构、城乡人口流动特点,以及对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基本文化素质要求,从现实性和可能性上看,新生代农村青年、“骨干型农民”(包括种田能手、承包大户、农业经济组织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农业科技实用人才等)、回乡就业创业大学生、城市回流农民等,应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点对象。
这些培训对象都是成人。成人是身心发展相对成熟、具有丰富社会生活经验,并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人。成人的特性决定了成人学习与儿童不同,具有自身特点。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十分契合这些成人学习者的学习特点。一是现代学徒制是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其符合成人学习目的明确,及时、实用为取向的学习要求。学习者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不是为了掌握系统的文化科学技术原理,满足未来发展的要求,而是为了掌握现代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解决科学种田问题,学习目的明确、实用、具体。二是“做中学”是现代学徒制的主要特征,在学习过程中,这些成人学习者已有的经验极富学习价值,能够成为他们认识问题、形成个性化学习特点的有效资源。三是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的成人学习者,除回乡大学生等少数对象外,总体上文化水平不高,学习系统、复杂的科学技术理论比较困难。现代学徒制强调,在具体情境下,师傅(教师)对学徒(学员)的“手把手”指导和言传身教,化抽象为具体、化难为易,十分符合成人学习者的学习特点和习惯。四是现代学徒制体现了个别化教学特点,能够较好照顾不同成人学习者之间的学习差异。
(二)现代学徒制有利于化解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工学矛盾”
在我国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工学矛盾”一直非常突出。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一矛盾。其一,在以现代学徒制开展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学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参与培训的学员,也是农村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等)的员工。由于培训成果能够直接为这些农村经济组织利用,因此,这些农村经济组织愿意对员工(培训学员)参与职业培训给予合理的时间安排;其二,以往一些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多采用课堂教学的方式集中进行。这种以课堂教学为主的集中培训,不但培训内容容易脱离实际,而且培训地点远离农民的劳动和生活地点,加剧了农民培训的“工学矛盾”。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员的主要学习方式是不脱离工作岗位的“做中学”,而且,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通常就是培训主体。这是一种“就地、就近培训”,可以节省培训费用和时间。
(三)现代学徒制有利于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质量
除“工学矛盾”外,以往农民职业培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质量不高,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相关农业经济组织没有真正承担起农民职业培训的责任。其一,农村经济组织是生产性、经营性实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不愿意因参与农民职业培训而增加生产成本;其二,由于培训对象和农村经济组织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契约关系,农村经济组织大多不愿意承担培训成果被“偷猎”的风险,而故意放弃培训责任;其三,农村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的“重用轻养”态度,也容易导致他们对农民职业培训缺乏热情。
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实践性、情景性,决定了行业、企业以及各种实体经济组织在职业人才培养培训中的实际地位。由于职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通常缺乏真实的职场工作场景、必要的培训设施和合格的实训师资,一旦这些涉农企业、农村经济组织放弃了农民职业培训的社会责任,那么,农民职业培训的质量就很难得到保证。
现代学徒制是“双主体”育人。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经济组织就不能再扮演“配角”象征性地参与培训,而是要作为“主角”负责任地承担培训重任,必须对培训质量作出明确保证;同时,在现代学徒制中,学员兼具的员工身份,也会促使农村经济组织基于自身的长远发展,想方设法提高农民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当然,现代学徒制具有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特征,以及一整套严格的课程、教学、评价标准,本身就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质量提供了基本保证。
(四)现代学徒制有利于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吸引力
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之所以有利于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吸引力,除上文所做的几点分析外,还有如下两方面直接原因:第一,减轻了培训对象参与培训的经济压力。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一方面,工作是培训的一部分,学员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员工(学徒),可以与普通员工一样获得工作报酬;另一方面,从西方实施现代学徒制的成功经验看,在现代学徒制中,学员(学徒)的培训费用主要由国家或培训主体(职业院校、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村经济组织等)承担,学员(学徒)自己无须负担或者较少分担,减轻了参与培训活动的经济压力。低廉的培训费用、普惠性的培训政策,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农民,尤其是边缘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农民参与培训。第二,及时解决了农民就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用工问题。以往农民职业培训与农民就业并没有直接联系,农民在接受培训后需要自己去寻找就业机会。但受农民自身条件、社会资本和培训质量的制约,农民在接受职业培训后,就业机会和就业质量依然存在较大问题,这直接影响了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要求学员与农村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学徒合同”,对学员的学徒身份、劳动津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约定,把农业经济组织“招工”与培训机构“招生”通过现代学徒制合同紧密结合在一起。培训对象在达到培训要求、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后,可直接到签约的农村经济组织就业,这既解决了这些用人单位难以及时招聘合格员工的难题,也解决了农民的就业问题。因而,对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较大吸引力。
此外,还应注意的一点是,新生代农村青年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对象,他们有接受更高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愿望。完善的现代学徒制是一种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实现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通、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对接,可以较好满足青年农民继续教育的愿望,也为其提供了一条社会向上流动的渠道。由此可见,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将会对这些新生代农村青年产生更强的吸引力。
三、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策略
(一)通过立法明确现代学徒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地位
很多国家在推进现代学徒制过程中,都比较注重通过立法明确现代学徒制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法律地位。如美国1862年的《莫雷尔法》、1940年的《乔治―迪尔法案》、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案》;英国1889年的《技术教育法》、1982年的《农业培训局法》;法国1960年的《农业教育指导法》;德国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日本1961年的《农业基本法》、1999年的《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等。应借鉴国外现代学徒制实施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关法律,把现代学徒制纳入正规学制,对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原则、责任主体、实施条件、管理制度、学徒身份,以及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以制度建设保障现代学徒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顺利实施
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需要建构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这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保障现代学徒制实施的经费投入制度。运用现代学徒制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培训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政府承担。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培训服务”的方式,向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的主体支付合理费用。当然,农业教育院校、职业院校、农村经济组织、学员个人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部分费用。二是建立培训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需要对培训主体的培训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以往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存在的“滥竽充数”现象。由于农村经济组织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要主体,尤其需要对其规模、设备条件、师资水平、培训教学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让真正具备培训资质的农业企业、农村经济组织进入培训市场。三是建立体现代学徒制特点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包”开发制度。“培训包是一套认识和评估人们关于某一行业或企业能力的,在内容上具有连贯性与可信赖特点的,并在全国得到认可的能力标准、评估指南和资格。”[3]一个完整的“培训包”包括由学习策略、评估材料和职业发展材料等组成的辅助材料。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成立包括学校、农业协会、农村经济组织、教师、师傅、学员(学徒)等在内的“培训包”开发组织,开发出针对不同类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包”。四是建立基于职业能力的资格认证制度。在考核内容上注重职业技能而非普通文化知识与理论知识;在考核形式上,以实践操作而非书面考试为主;采取灵活的学分制,现代学徒制项目的完成以获得相应资格认证为标志,不设固定的学徒期。如果学员在学徒合同期满之前就获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则可提前终止学徒合同,转为正式员工或另谋就业机会[4]。
此外,制度是一个关联性的存在,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还应进行一系列关联性的制度建设和改革,如职业农民准入制度、户籍制度、医疗卫生制度、退休制度、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农业保险制度等。只有建构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保障现代学徒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顺利实施。
调查表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现阶段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以及保障农产品供给的主要力量,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
尽管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数量不断增多,但所占比重仍不高,单个实力还不强,农民老龄化、生产单一化、土地经营零散化的现状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主要表现为:一从思想观念上看,对发展合作经济组织认识偏低。认为合作是“走回头路”,“吃大锅饭”,怕入股入社吃亏。干部怕弄不好落埋怨,不讨好。二从发展上看,数量偏少。特别是像样的、规范的更少。发展的也不平衡。有的村“空白”。还是处于自发的,原始的初级阶段。三从组织规模上看,组织规模程度偏小。有的合作社就几户,或是家庭式的。四从带动作用上看,带动作用偏弱。由于数量少,规模小,内容单,因此对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商品化发展的带动作用还很有限。有的在运行中因为各种因素夭折失败,产生负面影响。五从经营管理水平上看,管理人员的__素质偏差。文化程度不高,创新能力不智,管理能力不强,很难支撑和再发展。六从规章制度看,执行的也不得力。七从资金上看偏缺。__乡三排村的“万家乐”千只绒山羊养殖场就是因为没有购羊的流动资金而被迫在去年末停办。八从服务上看,全程服务偏全,还不能到位,还不能满足需要。
1、提高认识,在思想上推进。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宣传新形势下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让农民明白,依法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不是过去搞的合作化和“归大堆”,不是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而是要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是农业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客观要求。要通过召开经济能人座谈会、走村入户调查、举办专题讲座、推荐成功经验等途径,教育引导农民自觉组建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帮助农民算效益帐、算信息帐、算技术帐等群众乐意接受的方法,引导农民自觉加入农民合作组织,努力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规范模式。基层政府要加大对广大干部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加大管理干部的培训力度,切实转变其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2、加强领导,在组织引导上推进。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纳入日程,摆上位置,抓在手上。认真研究,制定工作规划、方案、措施。建立县、乡(镇)、村组织领导责任制。县、乡(镇)领导包村责任制。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工作推进的具体措施的研究和落实,逐步建立“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并且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抓好典型示范引领。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巩固现有好的,完善有缺欠的,发展有基础的,整合不合适的,扶持初建的。每年每个村都要发展一两个。做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带一批农户,富一方群众。
3、加快耕地流转,在规模化上推进。建立健康有效的耕地流转机制,加快耕地流转,这是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现在耕地流转也就是10%左右,流转空间很大。有的村有基础和经验。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积极推进耕地流转,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鼓励农民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强化耕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依法、自愿、有序、稳妥流转。
4、创造发展环境,在优惠上推进。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优惠。二要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项目支持力度,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科技、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和畜牧等部门,要把扶持重点向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三要把农业__开发、农村扶贫开发、农业标准化、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农、林、水、机、畜、鱼以及农产品加工重点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委托和安排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实施。
一、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及原因
1.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自上而下延伸至农村的群团组织,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发展滞后,原因是思想偏见的制约。有人认为,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因而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持不屑一顾或消极无为的态度;也有人担心,我国农民那么多,农民一旦组织起来可能会削弱基层政府的职能和权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而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持防范戒备心理。
2.体制惯性的挤压。我国“三农”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现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分别挂靠在农业等10多个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难以实现跨地域、跨系统、跨所有制发展。
3.法律支持的滞后。除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目前,我国对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无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4.政府干预或服务不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推动下组建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力量过多介入,扭曲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一些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实际控制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有些专业协会的农民只是名义上的会员,实际上却与协会无关。许多用行政手段“捏合”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转十分困难。
二、如何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过去管得太宽、统得太死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组织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创造性。
1.实行多予农村扶持补贴政策。统筹实行财政鼓励和资金支持政策。除国家和省有特殊支持政策外,省对农村财政支付补助额保持稳定不变,不因县域增收节支而减少转移支付额。建立财政鼓励机制,提高工业、商业税收返还比例。统筹对县域经济的人才支持。县域可与国内各大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通过产学研、技工贸结合,提供技术、项目和人才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县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开发能力。县域还可以仿效西部开发政策采取相关措施,动员和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经常到县、乡服务,帮助县域提高科技、教育、医疗和文化水平。
关键词:合作经济组织;新农村建设;三农;途径
一、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是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得需要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民参与市场的能力。由于农户信息不灵,生产难免出现盲目性,产品质量难以提高,产品竞争力较弱。而分散的农户通过参加合作组织即能形成规模优势,又能按照合作组织规定的“几个统一”生产加工,明显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档次,发挥品牌优胜,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进行有效地对接,增强了农民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
2、是实现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最重大的创新
农民合作经济组是实现在统和分结合的两个层次上创新的最好组织形态。因为,一方面能不断增强合作经济实力,不断增加更多的服务功能,更有力地改善生产条件和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和产业化,不断实现“统”的层次上的创新;另一方面又能通过劳动者的联合,各种生产要素的联合,推动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专业化经营,创新“分”的层次。
3、是引导农民走上共同富裕道路的最好形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把千家万户过于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把农村劳动力、资金、资本、土地、市场等各种生产要素组织起来,使农民在这种合作中实现广泛地分工协作,以此推动农业的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为家庭经营提供更多的发展条件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样的合作发展能有效调节农民间的贫富差距,使农民在发展合作经济中实现共同富裕。
4、是构筑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塑造现代化的农民主体。构建和谐农村社会,关键是要培育现代化的农民主体。农民合作组织以坚持互助、平等、民主、团结、诚实守信,热爱国家,关心集体为原则,并通过自己广大社员的群众性去传播、发扬这些合作精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架起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能有效的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1、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数量相对较少、覆盖面低、规模不大、入社农户占乡村总户数的比例小,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重点产业和优势区域发展不足,比较有规模和符合我国优势农产品发展规划需要的跨地区、全行业性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与我国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和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差距还很大。
2、大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员少、产值小,生产经营规模不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低。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不够规范和完善。大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属于松散型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上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是章程不规范。有的流于形式,有的不够规范,有的甚至没有章程;二是内部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组织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不强,成员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三是合作经济组织与会员之间利益联结不紧密。多数合作经济组织以提供信息、技术等中介或科技服务为主,与成员利益联结不紧密,缺乏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
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还不够宽松。一是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少具体可操作性的扶持发展措施办法。二是部门服务效率不高。在合作经济组织需要解决一些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时,相关部门服务难以到位,特别是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审批、资金、税收、信贷、管理等方面,缺少行之有效的扶持手段。三是氛围还不够浓厚。很多地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意义、作用效果宣传还不够,致使很多地方基层干部、群众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模糊,在行动上不敢放开手脚大力发展。
5、农民合作意识还不强。由于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主体是农民,小农意识强、合作意识差,注重眼前利益,缺乏应对市场的能力和长远眼光,缺少长期互助合作的思想和观念。同时,农村缺乏大量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能人来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办人和牵头人,直接影响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6、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基本都属于孤立的基层组织,缺乏一个合作经济组织的完整体系,严重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对政府决策的整体影响力。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够,相当一批合作经济组织仅仅停留在生产环节或技术方面的简单合作,并没有解决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
三、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措施
1、各级各部门都要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环节来抓。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领导抓、有部门组织、有专人推动。并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和具体的工作措施,不断加大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指导和政策支持。
2、加大培训,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合作组织能不能有效运作和发展壮大,关键在于合作组织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素质的高低。所以要加强对合作组织的理事长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合作组织的原则、管理办法、运行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知识;使他们懂得正确处理合作组织与农户的关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3、进一步做好积极引导、热情服务工作
一、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及原因
1.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自上而下延伸至农村的群团组织,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发展滞后,原因是思想偏见的制约。有人认为,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因而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持不屑一顾或消极无为的态度;也有人担心,我国农民那么多,农民一旦组织起来可能会削弱基层政府的职能和权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而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持防范戒备心理。
2.体制惯性的挤压。我国“三农”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现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分别挂靠在农业等10多个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难以实现跨地域、跨系统、跨所有制发展。
3.法律支持的滞后。除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目前,我国对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无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4.政府干预或服务不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推动下组建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力量过多介入,扭曲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一些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实际控制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有些专业协会的农民只是名义上的会员,实际上却与协会无关。许多用行政手段“捏合”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转十分困难。
二、如何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过去管得太宽、统得太死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组织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创造性。
1.实行多予农村扶持补贴政策。统筹实行财政鼓励和资金支持政策。除国家和省有特殊支持政策外,省对农村财政支付补助额保持稳定不变,不因县域增收节支而减少转移支付额。建立财政鼓励机制,提高工业、商业税收返还比例。统筹对县域经济的人才支持。县域可与国内各大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通过产学研、技工贸结合,提供技术、项目和人才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县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开发能力。县域还可以仿效西部开发政策采取相关措施,动员和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经常到县、乡服务,帮助县域提高科技、教育、医疗和文化水平。
农业在我国产业结构中属于弱质产业。在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我国农业在享有经济全球化收益的同时,开放市场所带来的种种风险将急剧增大,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等等将经受生存与发展的严峻挑战。仅仅依靠传统农业的思维方式和经营方式无法解决现存的问题。为此,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研究分析我国农村经营组织的现状与问题,并对我国农村经营组织形式进行创新,建立起真正符合市场要求,与国际接轨的农村经营组织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农村经营组织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合作经济是市场上弱小而分散的市场主体为了保卫自身利益而组织起来开展自我服务的经济形式。合作经济的典型载体是合作社。合作社最本质的特征为社员是最大的受惠者。就农村合作经济而言,合作社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帮助农民解决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不相适应的矛盾,以获得公平的农副产品收入,减少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国际上公认的合作原则是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提出的七项原则:(1)自愿与公开的社员制;(2)社员的民主管理;(3)社员的经济参与;(4)自治与自立;(5)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6)社间合作原则;(7)关心社区原则。
用这一标准进行衡量,不难看出,我国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丧失了合作功能,就是新发育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
(一)双层经营合作制的现状与问题
双层经营合作制被认为是我国最为普遍的合作经济。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
双层经营合作制中所含的农户分散经营是的生动体现,它最大的好处无疑是极大地激发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其分散经营的性质与大市场的矛盾是愈来愈明显,愈来愈尖锐。
调节这一矛盾的任务似乎很自然地落在了集体统一经营组织上了, 而作为集体统一经营组织载体的村委会能够胜任这一角色吗?
在我国,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村委会既执行社区职能,又兼具集体经济的经营职能。其社会职能包括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事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乡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其经济职能包括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和控制,对分散的家庭经济进行协调;利用合作经济组织协助国家农业服务系统为农户提供知识、技术、信息、资金、运转、营销等各方面的服务。
实际的情况是,村委会的经济职能除了在我国部分发达地区的农村有所体现之外,大多数农村的村委会将主要精力花在了履行社区职能上,实际上成为乡政府的延伸机构,一级“准”行政组织,其统一经营的经济职能几乎不存在。这种将经济职能和社区职能混为一体的经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因而也就不可能履行好其经济职能。对此,杨柳静先生有过精彩的论述:首先,村民委员会是一级“准行政组织”,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至多只是集社区职能和经济职能为一体的混合物,不论其经济职能如何发达,社区职能是基础,经济职能是以社区职能为基础才发挥作用。其次,现阶段由村委会控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不符合国际公认的合作原则。较为典型的表现是,未遵循门户开放原则,在社区内的所有农民,无论是否愿意都得加入集体经济组织,也无论怎样不满意,不能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双层经营合作制不是规范的合作经济,只能算是“体制”的变异。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充分尊重了农户的生产经营自立权。至于如何解决农户分散经营与统一大市场的矛盾则需要我们另辟蹊径。
(二)供销社和信用社的现状与问题
供销社作为合作商业组织,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农村传统合作经营组织中最为重要的两股力量。应该肯定的是,它们自50年代初成立以来,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过积极的推动作用,至今仍在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两社存在的问题已使它们“合作”的性质有名无实,且正逐渐成为与农民进行博弈争利的市场主体。
当前困扰供销社的两大问题一是企业办社会,离退休人员包袱重,人浮于事;二是债务包袱(挂账、政策性亏损)沉重。这使得供销社的市场竞争力急剧下降,已逐步发展到难以为继的境地。为“三农”服务也力不从心,而变成一种口号。扭亏增盈成了供销社的头等大事。利益已成为它经营的准绳。
信用社突出的问题是:第一、职能定位不清。我国农村信用社都是以行政指令组成的名义上的合作组织,不符合“自愿、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等合作制原则规范,以后经历了多次整顿、改革,现在合作金融的基本属性已所剩无几。第二、产权虚置。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制度变迁,其产权关系已得十分模糊,法人治理中权利、义务、责任严重失衡。第三、内部管理机制残缺。“铁饭碗”、“大锅饭”的体制和分配机制仍普遍存在于信用社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贷款审批制度不严、运作不规范、随意性大、财会制度不严密,财务管理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这一切导致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低下,拖欠率和风险贷款率高,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多数信用社处于亏损状态,财务风险高。尽管信用社仍扎根于农村,但它已把盈利最大化作为自己追逐的目标,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已变得十分淡薄。
(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与问题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我国农业市场化进程的步伐正日益快捷。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经营模式和国内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正日益凸现,农业发展过程中由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农民迫切需要加强技术信息服务;由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规模经营和专业分工的发展,农民迫切需要加强社会化服务;农业效益比较低下,农民增收困难,迫切需要有一种载体能够带领他们直接进入市场;农业面临自然和市场两个风险,农民迫切需要建立一种能够保护自身利益的互助组织。各类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为此应运而生。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其种类形式多样。从外部表现形式看,主要有:公司+农户、基地(农户)+工商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户、专业批发市场+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从合作主体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为龙头企业带动型。即以农业企业或加工企业、商业企业、农工商综合企业为“龙头”、为主体,通过销产业链,带动众多农户,发展合作经济。二为专业协会带动型,即以由农村种养大户或是经销大户挑头的农村协会为主体,组织农户进行专业生产协作,为农户提供各种有偿服务。这类组织主要采取同业联合的形式,通过成立同业公会、专业协会等民间合作组织,把分散个体农户、企业联合起来,形成行业合力,壮大同业规模,增加规避风险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三为产权带动型。即以产权为纽带,吸收广大农户和有关单位以土地、资金、高新科技等生产要素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公司、农户和服务单位相结合,形成“互惠互利、相互联动”的利益共同体。新发育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与传统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相比,其根本性的区别在于新型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遵循了自愿进出、社员主体、民主管理、利润返还等原则。各类新型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农户,组织农户进行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并向农户传递市场信息、传授生产技术,使千家万户分散的农户得以组织起来共同对抗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满足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江西省赣县的“沙地牌”板鸭,在省内颇有名气。可长期以来,由于生产规模小,生产技术标准不统一,品牌包装混杂,厂商压级压价恶性竞争,导致板鸭产业总是做不大。为此,该县采取“农民+协会+公司”的合作经营形式,组织沙地镇100多家板鸭加工户联合起来成立了沙地板鸭加工协会,所有入会会员按统一的生产标准加工板鸭,然后协会与龙头企业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相联结,由龙头企业与协会发生联系,签订合同,对会员的板鸭实行统一收购,统一品牌包装,统一外销,“沙地牌”板鸭的生产规模迅速由原来的年产50万只扩展到100万只以上。
在肯定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同时,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亦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第一、其外部发展环境尚不够宽松。(1)管理上政出多门,行政干预过多。民政部门从社团登记、社团管理角度进行管理;科协从技术角度对一些协会实行归口管理;农业部门从农业产业化角度对其进行指导……多头管理的结果往往是遇有问题各个管理部门缺乏协商,甚至相互推诿,造成合作经营组织的一些困难与问题得不到解决。(2)法律上缺乏保障。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合作社法》,合作社缺乏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制约了它的存在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协会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自制度的不同,但在更大程度上则揭示了制度供给上的缺陷。(3)资金融通困难。在国内外工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中国农业之时,农民自己组成的合作社却没有资金为依托。在许多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其他各类合作组织坚实的依托,这些国家往往通过农村合作金融与合作保险的赢利来支持其他合作组织的经济活动。但在我国现阶段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这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极重要的制约因素。
第二、其内部运行机制尚待健全、规范。(1)不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规范章程,宗旨模糊,职责不清,机构设置不合理,合约的制定不够完备,技术监督及质量检测措施不到位,导致其组织内部缺乏活力。(2)也正因为其内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得“订单农业”的履约率低。公司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农户则希望农产品能卖个好价钱,二者在利润分配上常有矛盾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经济的发展。
二、对策思考
(一)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
如前所述,我国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功能已基本丧失,村委会已演变为“准行政组织”,供销社和合作社已蜕变为同农民进行博弈的市场主体。因此,对它们进行改革已是迫在眉睫。
集体经济组织的载体是集社区职能和经济职能为一体的村委会,这种体制使其经济职能的发挥过多地依赖其社区职能。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因此,改革的第一步我们认为应将其社区职能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剥离出去,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独立体。成为经济独立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其改革并不能算完全成功,因为它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成员对集体经济的财产拥有完全平等、无差异的所有权,这造成的结果是“人人有份、人人无份;人人有责、人人无责”,集体产权处于虚置状态。所以,对成为了经济独立体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这种改造,可以实现所有权和经济权的分离,可以实现管理职能,机构专门化和独立化,从而明晰产权,提高资本、资源的运作效率,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村的股份合作改造可以说是一个成功并值得借鉴的个案。该村从1988年开始,用10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对村集体经济进行了“合作经济股份制”改革,1988―1991年,村里简单地将村集体资产折股给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1992―1994年,对股份合作制进行调整和完善,清产核资,调整股份,设集体股70%和社员股30%,年终按比例分红,但股份不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抵押和继承;1994年以后,经济联社对股份合作制进一步完善,将村队两级集体资产按照人口股、工龄股、劳动安置股、福利股这4种股权,全部量化分配到本村村民个人名下。这种“真金白银”式的改革不仅界定了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权属,也解决了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全村的集体资产也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10年间增长了40多倍。
供销社和信用社面对自身的问题近几年都进行了改革的尝试。供销社从体制创新的角度,提出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合作社企业联合,开放办社、经营方式创新、基层社改造创新和联合社职能定位等等改革思路。信用社则试图通过吸引农民的股金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使其成为农民为主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但二者的改革都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供销社和信用社目前都是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就拿信用社来说,其11000亿元的信贷资产中,共有2000亿左右的历史包袱,加上1000亿元的亏损挂账,共有3000亿元的沉淀资金需要消化。但无论是供销社还是信用社,其现行的改革方向都试图在目前的情况下走“股份合作”改造的路子。但有谁愿意成为这种不仅没有收益,反而要承担巨额债务的合作股东呢?因此,我们认为,供销社和信用社的出路应该是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甩掉包袱,消化债务后,再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彻底的改组、改制,将供销社改造成为农村股份制供销公司,信用社改造为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完善
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完善,必须在坚持以下两项原则的前提下进行:一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二是坚持家庭承包经济责任制,坚持农民拥有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和支配权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多下功夫:
1、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我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合作化”,由于其强制因素较多,违背了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以至于现在仍有一些干部,群众心存疑虑,谈“合”色变。这就要求我们要从“左”的路线的阴影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下走出来,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充分认识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组织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展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农业面对加入WTO新形势的必然选择。
2、优化环境,政策扶持。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各级部门要转变职能,优化环境,努力搞好服务,要支持而不要干预,更不要包办代替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在登记注册和法人管理上给予扶持和帮助;要制定扶持政策,在财政支付、税收、贷款等方面,扶持壮大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一、我国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
1.目前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稳定性较差等问题。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统计,目前,全国建立了十几万个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中包括的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专业协会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数专业协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团组织。专业协会约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85%。专业协会每年向社员收取一定数量的会费,以提供技术、信息、运销服务为主。大多数专业协会不直接为社员销售产品,没有销售收入。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管理比较规范,与社员联系比较紧密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专业合作社多数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约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10%。股份合作社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结合,由企业、农技推广单位、基层供销社等出资作为股东,再吸收少量的农民社员组建成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多数有自己的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股份合作社约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5%。
但总体来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和成长相当缓慢,在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目前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发展速度不快、管理制度不健全、改组、解体过于频繁、稳定性较差等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宏观政策环境存在着许多严重阻碍合作经济发展的因素。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工商登记中尚未取得单独的法人地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没有法律保护的环境下运作。粮、棉等大宗农产品长期保留着相当程度的部门垄断,这就排除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法涉足这些产品购销的可能。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残缺不全,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建立起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二是没有形成社员控制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内部人控制合作社运作,普通社员的参与度低。三是政府干预较多,许多合作社经营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
2.把供销社等服务组织改造为农民合作组织的目标并没有达到。供销合作社创立之初,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强化,供销合作社变成了国有商业的组成部分,合作经济的实质不复存在。从实际情况看,过去10几年期间尽管供销社在探索“民办”体制方面进行了探索,但由于历史包袱太重、人员过多、管理不善、机制不活等各个方面的原因,供销社无法参与市场竞争,经营萎缩,亏损严重,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主渠道作用已基本丧失。目前,相当一部分基层供销社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丧失为农民服务的能力。目前,农民不承认供销社是他们自己的组织,供销社职工也不承认供销社是农民的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存在与供销社同样的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全体社员对他们出资组建的信用合作社只有名义上的产权归属关系,而实际上的产权关系是模糊的,事实上是由国家控制的。原先国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定性是农民自己入股,为农民服务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实际上,农村信用合作社从来就没有真正成为过合作金融组织。
3.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对农民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在传统的集体经济制度下,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在一起的,农民既丧失了私人财产权,也丧失了独立经营权。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第一步改革,就其内容来讲,主要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由原来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方式,逐步改革为以农户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的经营方式。“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是传统集体经济体制在农村改革后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农村改革以来,由于农户具有了积累的功能,虽然集体土地所有的产权制度没有发生变化,但农民逐渐在集体的公地上不断地积累起私有的财产,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中已经成为一个模糊不清、难以界定的东西。相当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已逐步退化为主要承担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的组织,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往往只具备对社区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而明显缺乏对农户提供服务的功能。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步改造为企业化的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总体上存在着服务功能不强、积累功能弱化、封闭性强、合作属性较弱以及很难以独立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等一系列问题。
4.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几乎是空白,在体制上没有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和团体。仅有的几个行业协会都靠政府“输血”,业务范围往往仅是引入新的品种,指导生产,几乎不涉足流通领域。建立农民协会的设想虽然80年代末就提出来了,但一直没有付诸实施。
二、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思路
1.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自愿、自治和民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坚持农民入社、退社自由,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对社员以服务为宗旨。
发展合作经济,没有必要简单重复传统的合作社原则。传统的合作社原则,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环境。例如,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使农民不愿意向合作社投资,导致合作社资金来源的困难。又如,一人一票原则,使少数有效率的大农场在合作社中处于屈从大多数小农场的地位,导致合作社决策不合理,风险承担不平等。在一些国家,合作社的发展陷入了困境,不得不越来越依靠国家的补贴和保护。适应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外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的灵活性越来越大。以美国为例,美国农业部在定义农民合作社时,使用的四个主要标准是:1合作社必须是由使用者拥有的组织;2合作社在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年股份分红一般不应超过8%;3与非成员的业务不能超过与合作社成员的业务量;4合作社应按惠顾额向成员返还利润。为了适应与私人公司进行竞争的需要,一些合作社开始逐渐突破这些规定。例如,美国最大的合作社农地产业1990年前实行一人一票制,其1400个基层合作社每个只有一票权。为了吸引基层合作社更多地参与到农地产业的经营中来,从1990年开始取消了“一人一票”制,开始根据每个合作社的惠顾额来确定每个合作社的投票份额。由于近10年来美国农场和合作社的数目在逐渐减少。规模却不断扩大,为了拓展业务范围,合作社与非成员的业务在稳步扩大。农地产业目前与其成员的业务占2/3,而与非成员的业务占到了1/3。总的来看,传统的以自我服务为主的合作社,适应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压力,正在转向开放型的经营服务为主,甚至逐步走向企业化、股份化。
2.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点。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实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代表了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方向。从合作组织形成的方式看,可以是供销社吸收农户入股,兴办专业合作社;可以是农民自发组建专业合作社;可以是一些协会、研究会吸收农民入股发展成合作社;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版权所有
探索和支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各种行业协会和社会性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对所属成员实行自律,政府也可以授予协会某些管理权,如市场信息、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行业准入管理、市场价格协调与管理、行业损害调查和纠纷处理等。
事实证明,试图把供销社在整体上改造为合作组织的政策目标是难以实现的。有条件的供销社可以改造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大多数供销社及其所属的企业,在进行产权关系界定之后,将其设定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可能更为恰当。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面临着与供销社同样的问题。在信用社改革中,不应再过多地强调其合作制的性质,而应该从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的选择组织形式。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金融产品创新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近年来推进的以工业化带动城市化的经济高速发展模式忽视了对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问题的考虑。以新农村建设为战略指引的改革新举措有助于重构农村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有力支持[1]。新农村建设战略的有效落实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资金的主要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政府财政资金,二是非政府来源的市场资金。由于政府财政资金的支付受财政预算硬约束,新农村建设事业的资金融通不应依赖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而应充分借助市场力量来集聚可支持农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需的资金。以村镇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农村互助社等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茁壮成长并有效填补了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供给不足的缺口,但其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制约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
1.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问题
其一,当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织模式存在问题,金融网点分布失衡。我国当前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农行和农信社。作为央企的农行在国资委的利润指标考核下,多将其资金转投到具有较高信贷收益和较低信贷风险的城市工商企业信贷业务领域,由此导致农行大规模撤并农村商业网点;而农信社亦积极向城商行转型,不愿为农户和小微型乡镇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这使得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农村资金通过农村金融机构流向城市的问题使得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脱离了其设立的初衷,转而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桎梏。其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制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运行机制的有效性。我国农村地区长期在基于熟人社会的信用信息匮乏状态中,农户之间习惯于依托地缘、血缘和人缘来建立人际和企业间的资金借贷关系,不习惯基于信用信息评估的授信方式来融通资金。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逐步从熟人交易演变为陌生人之间的交易时,信用体系建设缺位的危害逐渐浮现,并威胁到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这种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提供信贷支持的意愿。
2.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问题
其一,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内容较单一制约农村各类经济组织获取现代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能力。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呈现较大的结构性和层次性差异,农业产业、乡镇企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产品商贸流通产业等横跨各产业的资金融通需求,给农村金融机构提出了创新产品与服务以适应多元化农村金融需求的要求。但是,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严重制约了其业务创新的市场需求容量;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缺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严重制约了其业务创新的供给能力。其二,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与服务领域的创新配套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动力。虽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形式上建构起多层次金融组织架构,但却难以满足农村地区多元化的金融需求。除市场端的发育不足问题外,各级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的支农型金融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是制约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的主要障碍。由于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的资产规模小和抵押贷款能力较弱,为遏制区域性金融风险暴露,金融监管机构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和贷款业务审核要求,从而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产品与服务创新动力。
3.市场支撑体系建设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体系相对落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机构件,需要接受上级金融监管机构的缜密风险监管。但由于当前关于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相对滞后,严重制约金融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效能。虽然当前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在《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等领域取得一定进展,但上述法律法规的立法机构层级相对较低,法律权威性不足。立法内容多停留于理念和原则性规定,缺乏有针对性的实际操作价值。再者,风险监管体系缺乏适应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能力,尚未形成可执行多层次监管职能的监管体系。虽然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已然构建起“一行三会”的主体框架,但各机构之间因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和监管职责边界界定模糊不清,从而阻碍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组织较高水平的协调行动力。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模式选择路径
1.组织和运行机制的创新路径
首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创新组织建设模式。传统金融机构的组织建设重视规模扩张式发展模式,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着组织建设资源相对匮乏等先天性问题,难以拥有扩张组织规模的必要资金资源。在机构建设所需硬资源相对短缺的情形下,其不可与传统金融机构展开规模竞争,而应当根据自身实力而采取量力而为的组织建设新模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自身对农村金融市场较为熟悉的特点,打造面向农村基层的草根型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村金融市场抵押品匮乏和农村基层经济组织贷款难的特点,来建立接地气的农村金融机构分支组织;通过增强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的金融资源可获取性的方式来使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形成依靠市场化金融机制,而非政策性贷款来获取发展动力,打造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组织建设新模式。其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创新组织运作机制。应当根据目标市场的内涵和特征来确立其组织机构的经营内容和业务拓展方向,从制度层面建构起适应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运作新机制。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主要是以农户和小微型乡镇企业为信贷主体,这些草根金融需求方长期以来大多被排斥在金融信贷体系之外,无法享受现代金融服务机构对实体产业的良好金融服务。为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建设专门服务于基层草根阶层的普惠式金融组织机构运作新机制,这有助于帮助其克服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引发的交易成本高的问题,从而让农村地区各类贫困农户和小微企业及时高效的获得高质量金融服务和公道的服务价格。
2.产品与服务创新路径
第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着力拓展订单式金融产品。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市场主要供给基本的存贷型产品,农村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创新匮乏性使得传统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其多元化金融需求。针对农村经济组织抵押资产匮乏的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深入拓展订单式涉农贷款业务,根据农户或小微乡镇企业的具有较高资信一方企业的合同及订单给予其必要的信贷支持。地方政府也应当积极促成农村基层组织建立以龙头企业为动力,以“企业加农户”的农村经济组织新模式,从而增强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的资信水平。通过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方式来降低农村各类经济组织的信贷成本,推动农村经济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可持续发展。第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适度发展面向农户或小微乡镇企业的小额信贷业务。农户小额信贷受自然环境及市场环境的影响大,存在着较大的自然灾害风险及市场风险,由此抑制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小额农户贷款的积极性[2]。这种小额信贷业务是以农户或小微乡镇企业为信贷对象,以农户个人资信为信贷支持,在核定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一种普惠式金融业务创新。它具有信贷审核门槛低、申贷途径较为灵活和利率成本适中等特点,有助于化解农户抵押难、担保难和信贷难等问题,有力的支持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3.支撑体系创新路径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携手立法机关和各级政府着力培养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立法机构应当加强关于支持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和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打造适合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法律环境。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农村地区各类经济组织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可将申贷人的资信评估结果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确定的信贷利率值相挂钩,并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和联合执法力度,严厉遏制农村经济组织逃废债行为,共同维护农村金融秩序问题,遏制区域性金融危机的滋生与蔓延。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健全金融风险监控体系。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区域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类新型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内在风险水平差异较大,其对金融风险监控体系的要求也不尽相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风险控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实施分类风险监管策略,以提升风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由于风控管理能力较弱,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依据《巴塞尔协议》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考核;由于信贷客户质量较差的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且将其存款保证金足额纳入到存款准备金篮子中,并赋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更多的利率市场化权利。这有助于利用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机制灵活特点来激发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作者:任玎 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党文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基于广西农村金融机构的实践[J].学术论坛,2013,(6):156-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