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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3) 01-0296-02
发展信息安全技术和产业,人才是关键。人才培养,教育是根本。到目前为止,我国设立信息安全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70多所。江西警察学院的信息安全本科专业2010年批准建立,2011年开始招生。在本院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指出:信息安全人才不但要精通计算机及信息安全技术,而且应掌握我国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执法能力。《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是信息安全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与其他专业课程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如何有效地、整体地提高我国高校学生的信息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对计算机网络环境和信息安全新形势下涌现的法律领域新问题的分析能力,已经成为我国每一所普通高校不得不面对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1 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1 课程不受学生重视。本门课程属于信息安全管理类课程,学生刚接触这类课程的时候往往理解为死记硬背的法律法规课程,和技术培养毫无关系。从而把兴趣都放在信息安全技术类课程(如网络安全理论与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计算机病毒原理与防范技术等)的学习上。因此,先入为主的观念使得本门课程容易被学生们轻视,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谈不上达到学生自主学习的目的。
1.2 过于强调理论教学,导致学生理论和实践技能脱节。本门课程主要介绍国内外信息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背景知识、发展状况,并对较有影响力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由于涉及的条文都比较抽象,教师如果就条文讲条文,就制度讲制度则很难提起学生的兴趣。完全按照大纲照本宣科显然不是与时俱进的教学方法,通过实践教学可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在备课与课堂教学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1.3 课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更新频繁,教师备课压力大。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法律体系初步构建,但体系化与有效性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形式上看,有法律、相关的决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多个层次。我们作为信息安全专业的教师,对于信息安全技术的掌握是强项,但是相关的法律专业的知识,不仅仅是现有的法律条文,也包括随时更新的法律法规,这方面的学习几乎是随着每个案例的出现来进行的。所以,教师的法学知识需要随时的更新。如果教师不能及时跟上时代的发展,易让学生感觉正在学习陈旧过时的知识。
2 课程教学的改革
2.1 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教师根据课堂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设计教学案例,组织学生开展讨论,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法。在《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是贯彻公安教学紧贴公安实战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实施“战学研”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教师把公安一线实践作为学校教学的生动课堂和不竭源泉,在基层公安实践中收集典型信息网络安全违法犯罪案例,用案例讲解法理,将枯燥的法律条文融入到鲜活的案例情景之中,使学生能够从真实的案例中感受法理,学习法理。如在讲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节内容时,选用“哈尔滨某大学学生用黑客入侵学校网站修改成绩案例”进行讲解,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更贴近学生,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他认为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同时他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予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
2.2 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的设置对成功举办模拟审判活动而言非常重要。学校应当设置专门的模拟法庭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器材和物品。首先通过新闻、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选择有典型性的最新案例;然后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各个小组自由选择案例。小组内自由安排法官、控方和辩方,由小组组长担任审判长,具体安排小组内各方工作;第三是庭前准备。各小组人员讨论案情,拟定审判方案。正式开庭前,学生要准备好诉讼文书和证据资料。从开庭公告、进行开庭准备到作出判决,均要做到有法可依;第四是开庭辩论。陈述案情,控、辩双方激烈辩论,审判组给出判决结果。这一部分体现出学生提前所做的工作,是给出课后评价的主体;最后是案件答疑和提交结案报告。关于法律知识以及相关的技术知识,教师和其它同学可以自由提出问题和见解。鼓励大家进行自由讨论。小组以案例为核心,将法律知识以及技术知识写成书面报告形式。
2.3 削减部分理论课时,加大实践学时。加强实训教学,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必由之路。从理论中来,到实践中去,进而提升技能,真正做到“知行合一”。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安全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起草的《普通高等学校信息安全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中建议了四种实践教学环节:实验课,课间实验,课程设计,课外实习。比如我们在讲解“有害数据及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这一节内容时,可以通过实验首先让学生观察计算机病毒感染后计算机显现的特点,然后选用“熊猫烧香病毒案件”进行讲解,最后在取证机房让学生完成案件的司法鉴定流程。实际上,实践教学环节远不止以上四种,各学校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更多的实践教学环节,达到锻炼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
2.4 注重立体化建设。第一是传统教学和多媒体教学有机的结合。多媒体课件信息量大,能够优化教学过程。但多媒体不恰当的使用会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也不利于发挥学生的想象力。所以利用文字表达困难或者难以理解的内容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如播放案件的相关视频文件,对于案例分析则发挥传统的教学优势,进行课堂讨论、板书讲解、结合提问将问题层层剖析、层层深入;第二是创建丰富的网络资源环境,方便学生的学习和交流。另外,教师还可以通过微博和微信等新兴手段反映对社会上一些信息安全事件的认识,引导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拉近师生的距离;第三是课程的案例库建设。案例教学法以案例库建设为基础。案例库是学校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的成果表现形式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设施。《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案例库建成后,教师应当将该成果应用到教学中,在教学实践中不断修订和补充案例。
2.5 考核方式的改革。传统的考核方式下学生为被动的学习状态,应付考试的心理,课程的学多集中在期末考试的突击阶段。本门课程的考核由平时成绩(出勤率、课堂表现成绩、实训报告成绩等)和期末笔试成绩综合评定,使学生重视平时的学习,提高教学效果。在期末的笔试试卷中,重点考核对案例进行分析的能力,鼓励学生学会用所掌握的法理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3 结束语
总之,只要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别具匠心的钻研教材,重组教学内容,根据学生们的兴趣及爱好精心设计各种不同的案例,努力营造与人合作探究、合作交流的学习氛围,调动学生学习的情感,激活学生的思维,促进学生萌生强烈的探究欲望,就一定能大幅度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以培养出更多合格的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参考文献:
[1]王隆娟.探讨《信息安全标准与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J].信息安全与技术,2010,10.
(一)网络行为的概述
网络行为是指在电子网络空间里发生的人的各种各样的行为活动,这类行为活动虽然所依托的“场域”和“平台”不同,但是正好与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活动对应起来。又称为电子行为、虚拟行为、上网行为。
大学生网络行为主要有:其一,利用网络交流沟通的社交行为,主要表现在用QQ、微信、陌陌等聊天、微博、人人、facebook等主页、贴吧等论坛。其二,信息查找行为,主页表现在:网络搜索查找与阅读浏览自己有兴趣的资料,获取消息和知识。其三,休闲娱乐行为,主要表现利用网络相关软件娱乐如听音乐、看电影、玩网络游戏。其四,学习行为,凭借网络平台海量信息知识学习,主要表现在网络课堂、网上图书馆、网络学习软件等,其五,消费行为,利用网络平台购买物品如网络购物、竞拍等。其六,网络行为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诈骗、黑客入侵、病毒传播、侵犯人格权、肆意践踏知识产权等行为。
(二)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的概述
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指网络失范行为的对象是大学生,大学生自身在网络应用的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或者谋求自身利益侵犯他人,表现出来的所有违背道德和违法犯罪的法律行为,从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上从网络违背道德到网络违法直至到网络犯罪行为。
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是利用电脑病毒入侵、破坏网络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制作传播网络信息垃圾;恶意诽谤,传播谣言,不健康言论;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诈骗;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浏览、下载、肆意传播不良信息,窃取他人商业秘密、人肉搜索,沉迷网络游戏或公开兜售文章、侵犯知识产权等。目前阶段这些行为在大学生网民中不算少数。
二、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
(一)大学生网络法律规范意识、学习网络法律知识问题
法文化和“法秩序” 在网络环境下还没有培养起来,网络违法犯罪惩罚力度不大,还没有建立起来信誉体系和追责体系,法律惩慑和预防效果甚微;有些大学生总以为网络是虚拟空间,所以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地发帖、转帖,为了博点击率,罔顾公序良俗,目前不少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法律意识还比较淡漠,对其个人网络行为法律性质认识比较模糊,个别大学生存在道德约束自控能力不足,违规的行为相对多,“任何形式的法律活动都是以一定的法律意识为引导的自觉活动,人们法律意识的性质、程度、内容在某种程度上是衡量社会文明的标志”。[1]大学生网络法律规范意识是高校学生内在认同网络法律规范的价值基础之上,能够理性地行使权利,积极主动地服从规则。“法制”意识现今并没渗透到每个人的意识行为中,作为虚拟性、隐蔽性并存的网络,脱离了现实社会的约束,网络活动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力更弱,一些大学生往往难以自我遵从法律。在大学生内部甚至存在着对网络法律规范普遍性漠视,出现的是“学但不用”、“知却不信”、“明知故犯”的不接纳、不认同态度,造成了网络法律规范作用效果甚微。
网络法律知识是指人们对网络法律的性质、目的和作用的认识和了解,对网络法律内容的把握以及对网络法律的良好运用”。[2]而“在不了解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网络行为主体遵从规范的可能性就必定要大打折扣了”。[3]
以下两个方面体现了大学生网络法律知识的匮乏:其一,主观方面,大学生根据实用主义,对网络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缺乏主动性,他们倾向于学习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实用性较强的法律知识,喜欢听案例分析和怎样打官司的知识,对网络法律法规缺少关注度;其二, 客观方面,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加之我国网络立法的时间还不太长,不少大学生对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了解。目前,在高校的专业设置中,很少能找到调整网络安全行为方面专业领域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目前高校大学生教学所通用的《法律基础》教材中关于网络法律法规的内容很少,直接导致了大学生网络法律安全基础知识的缺失,使得大学生网络法律规范意识淡薄。结果现今大学生虽热衷于上网,但对于网络法律法规却知之甚少,对网络行为的善恶还不能做出理性的判断,好多人并不清楚哪些网络行为违法,哪些网络行为构成犯罪,极易做出错误的法律判断意识,客观形成淡薄的法制观念。
(二)大学生网络法律规范适用、网络违法违规问题
法律规范引导、保障大学生网络行为活动合法性、合规性。而大学生网络行为活动的依法展开,对网络社会具有指引和保障作用。大学生对网络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由网络法律实践活动来体现,即大学生按照网络法律法规规范进行网络行为,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的网络权利,积极使用网络法律法规来解决出现在网络世界中的各类麻烦、纠纷。在网络活动中大学生不会主动依法约束自己违法失范的行为,在遇到纠纷时不借助法律反而消极应对,这是致使高等院校网络法制教育困难重重,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一是与网络的特殊性相关,因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快速性等特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侦破案件难、诉讼审判困难、影响消除艰难”等复杂困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生适用网络法律的信心。其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性不健全,个别处存在不一致;高位阶法律侧重比例小;低位阶规范侧重太多,对不良信息行为的执法解释不明确,公众理解不一,导致部分网络行为无法可依。部分高校大学生在传统性网络活动中的守法、用法及承担责任等方面都表现得比较规范,但还有一些大学生的网络行为随意性太强,缺失规范性,出现网络行为问题时候,倾向于自认倒霉等非法律手段解决。
三、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关系
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联系密切。一方面,加强和改进安全教育,说到底就是要让大学生及安全教育工作者适应时展、变化后的育人环境。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大环境下,网络作为安全教育的新环境,已给安全教育活动带来了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我们必须要借助网络长处,降低、消灭网络违法失范行为,塑造大学生健康人格,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网络平台教育将会成为安全教育的新手段和新途径。新型的网络平台教育方式与传统安全教育大不相同,对网络行为进行法律安全教育是传统安全教育在工作领域、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上的拓展和延伸,单向灌输为主的传统安全教育变得双向互动,借助网络平台使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互动,从而做到了安全教育内容的内化成为现实。最后,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对策研究中运用了大量法学教育的理论与方法,而网络行为安全教育的目标也是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教育的目标。所以,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研究本身就具有安全教育的功能。将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结合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和安全教育创新的重要契机。
四、大学生网络行为安全教育对策
(一)确立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目标,优化安全教育师资队伍
现在的大学生几乎人人玩转网络,虽然他们的网络使用能力很强,但对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却很少涉猎,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比较淡漠。现今,高校校园网络受外来非法侵入现象加重,要想大学生正确利用网络,合理规划大学生涯,必须从学生内因上进行思想突破,让大学生自觉树立主人翁意识,确定网络安全教育目标。
目前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基本是由大学生指导教师承担。但由于指导教师除了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外,还需要处理琐碎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导致安全教育工作出现不少漏洞。因此,高校要加强安全教育教师的建设,每所高校的安全教育教师不仅要熟悉高校安全教育规律和掌握大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同时需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高校应结合本校特点,立足实际,有专职、兼职、外聘多样化的方式,组建具有全面系统安全教育背景的专职教师为主力,外聘常年从事心理健康、司法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安全教师为辅助力量,构筑起一个高质、高效、全面的的安全教育师资力量。
(二)优化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内容
要做好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就一定要在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讲授内容进行科学布置,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按图索骥的阶段,要“守法”意识深入人心。把当代大学生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网络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如:班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讨中总结、归纳。激发起高校大学生们对学习网络法律知识的兴趣,这样就能更好增强他们网络行为法律意识和培养起法律观念。把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引入到课堂教学,开设网络安全法规选修课。选修课可以系统地介绍计算机网络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通过教学灌输网络安全意识,让每一个走出校园的大学生都具备掌握网络安全知识,了解国家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从根源上有效防范或控制网络安全风险,促使大学生形成自律的规范。完善相关的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考核评价,促使安全教育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并将这种评价纳入学生年度考核中,提高安全教育的成效。
关键词:和谐社会;职业安全;规制角色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8)02-0047-08
一、我国职业安全的现状迫切需要增加政府规制供给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势头,但作为社会进步重要标志之一的职业安全状况却不尽如人意,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
从安全生产形势观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工伤事故呈现持续高发态势。2001年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1402起、死亡12554人,分别比上年上升5.9%和7.5%;2002年企业工矿发生各类事故共13960起、死亡14924人,比上年分别上升了22.4%和18.9%。2003年,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5597起,死亡17315人,同比分别上升10.2%(11.7%)和16.0%。2004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14817起(同比减少780起)、死亡877人,分别下降5.0%、5.1%。2005年,工矿商贸企业发生12826起,死亡15396人(同比减少1878起、1101人),分别下降12.8%、6.7%。2006年1―11月,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事故10407起,死亡12424人,同比分别下降14.1%和13.8%。工矿商贸企业中,煤矿企业发生事故2584起,死亡4236人,同比分别下降12.2%和20.9%。虽然最近两年工伤事故有所减少,但仍呈现持续高发态势。
二是煤矿等行业重特大事故多发。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全国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约100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每天都有发生。从2004年10月中旬到2005年12月上旬,相继发生了6起涉难百人以上的煤矿事故。2005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34起,比上年增加了3起,死亡人数增加17%,其中煤矿58起,增加15起,死亡人数增加66.6%。2007年1―5月份发生30人以上事故2起,多起一次死亡接近30人的事故,有的事故只是由于侥幸而没有造成更为惨重的伤亡。这些群死群伤的事故主要集中在矿山行业和交通运输行业。以煤矿为例,近2年几起特别重大事故震惊中外:2004年]O月20日河南大乎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8人;2004年11月28日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66人;2005年2月14日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海州立井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4人。此外,其他行业特别重大事故也时有发生,例如,2005年6月21日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发生爆炸。
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同样令人担忧。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实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当前职业病人数仍然居高不下。据卫生部统计,2000―2002年的三年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缺)统计,职业病统计发病例数由1999年的10238例增加为14821人例,增幅为44.76%,年均增长14.92%,2003―2005年发病例数有所下降,2003年为12511例,2004年,全国15个省(区,市)各类职业病发病4423例,2005年发病12212例。2001、2002两年,因患职业病而死亡的人数分别为4432人和4651人,占当年发病例数的33.54%和31.38%。
在我国发生的各类职业病中,尘肺病和职业中毒是最为常见和高发的职业病类型。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尘肺病最为严重的国家,累积发生尘肺病人数相当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尘肺病人数的总和。在2000―2002年的三年中,尘肺病新增病例占各类职业病病例的比重分别是77.66%、79.49%和82.64%,病死率分别为29.94%、21.34%和19.13%。据卫生部不完全统计,新发尘肺病例以每年15000人到20000人的速度增长。2005年10月份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理事会议传出信息,尘肺病发病率不断上升,发病、死亡年龄呈年轻化趋势,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丝毫不逊色于矿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尘肺病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其中近一半在煤炭系统。目前煤矿尘肺病发病特点一是发病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二是发病、死亡年龄越来越低。40岁以前确诊的尘肺病患者已由1997年的8%上升到目前的11%,发病工龄由10年前平均15年降低到目前的平均3―5年。三是乡镇煤矿尘肺病危害异常严重,农民工成最大的受害者。此外,全国每年有数千人因从事有害作业而中毒,数百人死亡。根据统计,1991―2003年我国累计发生职业中毒3,3万余例,其中,慢性职业中毒1.9万余例,急性职业中毒1.3万余例。在2001和2002年,职业中毒报告病例分别为1925例和1890例,占当年各类职业病病例的比重分别为14.5%和12.8%;其中急性中毒死亡报告病例分别为165人和196人。但是由于各地生产环境中有害因素实测率一般只在50%左右,加之各地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受检率低于30%以下,有的甚至只有百分之十几,在一些企业和地区还存在着伤亡事故漏报、瞒报和“私了”的现象。因此本文引用的报告病例数字远低于实际发病情况。
由于重视不够和防护、管理工作滞后,我国职业危害在一些地方正在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由经济较发达东部地区向欠发达中西部地区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
二、我国职业安全状况的成因与政府规制缺失
我国职业安全严峻状况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从经济根源和制度缺失两方面来寻找。
(一)经济根源:投入不足与利益驱动
1 职业安全投入长期不足
职业安全状况主要反映在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的频率和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始终是关键。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效果主要取决于职业安全投入强度。要想扭转事故、职业病多发的局面,必须加大安全投入。用于维护劳动安全资金投入减少,必然会增加隐患。近年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都拨出大量款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而且通过发行国债用于增加煤矿等行业的安全投入。但是,在市场化进程中,企业安全投资欠账太多”’,不少企业不肯进行安全投入,“拼设备”、“拼人力”现象较为普遍,事故隐患增加。效益好的国有企业每年在劳动安全卫生资金上还能有一部分投入,但投入逐年减少;在国有微利或
亏损企业,安全卫生投资很少或根本不投资,这类企业设施设备老化陈旧,但因资金紧张,无力更新改造,对一些亟待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虽有改造方案却难以实施。2005年国家组织专家对54个重点煤矿、462个矿井进行了安全技术“会诊”,查出5886条重大隐患,治理费用需要689亿元。一批老工业基地和大型国有企业,多年没有进行大的技术改造,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老化甚至超期服役。据调查,国有煤矿在用设备约1/3应淘汰更新。一些小煤矿甚至靠人拉肩背,原始野蛮作业。此外,大部分省市80%以上的乡镇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工程项目时,没有按国家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不少外商投资企业急于收回投资成本,获得利益回报,对包括安措费的非经济效益性的资本投入是极不情愿的,使企业早已存在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从职业病防治技术角度看,由于经费支持不足,全国各级各类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机构不断萎缩,设备老化,人才流失,职业病防治的技术和能力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
2 受利益驱动,不良雇主漠视劳动者生命健康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某些雇主无视国家法律,违法生产,以低廉的生产成本,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从而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主要表现为:(1)节约生产设备成本,使用简陋的生产设备,损害工人健康。马克思曾经分析过煤矿主降低成本、削减最必要支出的情况。“在煤矿主之间……盛行竞争的情况下,除了为克服最明显的肉体上的困难所必需的费用之外,不再花费别的费用;在煤矿工人(他们的人数通常总是过多)之间存在竞争的情况下,煤矿工人情愿冒极大的风险,忍受最有害的影响,为的是争得比附近农业短工略高的工资,此外,还因为矿山能使他们的儿女找到挣钱的机会。这种双重竞争,……使大部分煤矿只有极不完善的排水设备和通风设备;往往是竖井建造的很差,支架很遭,机械师不够格,坑道和车道设计和修建得不好;结果是生命、肢体和健康遭到损害,关于这方面的统计展示出一幅令人不寒而栗的景象”(2)节约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成本,缩小室内劳动空间,造成工人的身体伤害。马克思曾经写道:空间节约“使呼吸器官的疾病大量增加,从而使死亡人数增加”,“工人在同一工厂里大规模地集中,一方面是资本家利润的源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劳动时间缩短和特别的预防措施作为补偿,也是造成生命和健康浪费的原因”。马克思还引用西蒙医生提出的一条规律,并用大量的统计数字加以证明:一个地方靠室内工作共同劳动为生的人越多,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那个地区由肺病引起的死亡率就会越高。原因之一是通风设备差。
近年来,在我国,由于煤炭价格上涨,经营采煤业可以获得十分丰厚的利润。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很多不良雇主不惜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甚至触碰人类道德底线。国家已经多次严令关闭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小煤矿屡禁不止。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对国家关闭整顿小煤矿的规定置若罔闻,有的官员甚至与违法者相互勾结,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绿灯。更有甚者,事故发生后,还想方设法帮助肇事矿主逃避责任。在这种气氛下,一些黑心雇主采用简陋生产设施,降低生产成本来追求不当收益,同时压低工资,榨取工人的最大利润。《安全生产法》1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一些煤矿企业却心存侥幸,违法生产,对安全的投入只维持在能够生产出产品的低水平。《安全生产法》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但是一些黑心的雇主为了尽可能减少成本的支出,连最基本的安全技能的培训和安全保护设施的提供都免了。我国很多非法开采的小煤矿中,80%的采煤工都是不具备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又未经任何正规培训的农民工,而且在发生矿难时保障这些农民工逃生的工具也往往不配备,虽然《安全生产法》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但是,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者寥寥。
(二)制度缺失:政府规制不力导致违法成本过低
在职业安全领域,一些企业和不法雇主之所以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主要是违法成本过低,而违法收益却充满诱惑。所谓违法成本,是指因违法行为而付出的代价,包括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违法收益是指由违法行为本身带来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有形或者无形的满足。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违法行为有利可图时,人们就有可能选择甚至主动选择违法行为,违法现象就会大量发生;而当成本大于违法收益,违法行为无利可图,并可能给行为者带来损失和制裁时,人们就会根据趋利避害的原则,尽量规避违法,从而减少违法行为。我国经济的转轨特征决定了包括职业安全问题在内的许多领域的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而政府职业安全规制制度也缺乏相应配套支持。这是现阶段职业安全问题凸显的制度根源。
1 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国以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共280项o,初步构成了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提高职业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职业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远未达到有效控制职业安全危害的目的。主要表现在:
(1)法律制订和修改相对滞后。我国现行职业安全方面的条例、规定、标准大都是计划经济时期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私企业已很难适用。同时随着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换代升级,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由此引发出许多新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也缺乏配套法规和国家标准。另外,随着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工已经成为受职业伤害的主要人群,对于农民工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但是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对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农民工群体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条款,立法上空白较多。
(2)处罚力度不够,有法不依现象严重。我国《劳动法》、《劳动监察条例》、《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作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工伤医疗保险、劳动时间、休假权利和民利等都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却存在普遍违法的现象。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有关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规定,有的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处罚条款力度过低,不足以阻止企业主的违法侵权行为。例如,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的额度都很低,一起事故死难者的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金大约是5―6万元。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对责任人的最高罚金也不过20万元。我国《刑法》第131~139条的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七年,执行中还可能减缓或保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这些惩罚对漠视安全生
产的企业主和管理者难以产生震慑作用。
(3)有些法律条文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现阶段大量生产事故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我国有关职业安全的现行立法的某些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很差。例如,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人员在获得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身自我保护和紧急避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也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很不具体。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工伤事故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也不明确,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涉及伤亡事故一般是追究直接责任人,但对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企业法人和管理者,我国《刑法》却很难适用。同时,在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又只适用于公务员和国有企业领导,致使大量非公有制企业的法人和管理者逃避了安全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法定责任。正是因为这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一些业主就趁机规避法律,或者知法犯法,明目张胆地剥夺从业人员的正当权利,不进行安全投入,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不参加工伤保险,甚至签订非法的“生死合同”,将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权益置之度外,把职工置于极其危险的作业场所中,榨取超额利润。
2 职业安全规制体制不完善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我国职业安全规制体制历经多次变化,但是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监管效率较低。
(1)规制主体不明确、职能分散。国外的职业安全规制机构一般都设在一个部门,如美国贯彻实施《1972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最高监察权力机关是劳工部,其下设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和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澳大利亚是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日本是厚生劳动省。而我国的职业安全监管工作却由四个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职业卫生监察由卫生部负责;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上述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的情况实施监督,但是由于各监管主体之间职能交叉,责任并不明确,更缺乏相互配合。
(2)基层规制机构设置不规范、缺乏权威性。国家安全监管局成立以后,各地才开始在原地方经贸委等部门内设机构的基础上陆续组建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但多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缺乏权威性,难以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在安全监管实际工作中经常的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无力承担日益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同时,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权限的手段不多,监察结果往往难以得到落实,预防措施与处罚手段也不能真正实施。例如,《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没有依法投入必需的资金,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国家对违法生产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事实上,在一些事故中,雇主仅仅只被罚款几万元了事。这与他们所获得的高额利润不成比例。有的地方在执法过程中,以罚代管、重罚轻刑,将安全生产监管简化为罚款,导致违法雇主知法犯法的现象日益严重。
(3)非公有制企业职业安全管理不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但在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却相对滞后,重生产轻安全、无视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具体体现在: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设备陈旧、条件落后、环境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欠缺,不按期发放,职业病危害严重;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加点严重;随意剥夺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等等。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对于非公有制企业职业安全的政府监管制度盲点很多,监管机构普遍存在不具有执法权、监管人员无编制、现有人员缺乏培训、素质较低及执法装备、办公条件、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导致一些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
(4)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并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我国目前的职业安全监管力量与国外相比相差悬殊,若按照目前国际较低的水平,我国的专职安全监察员人数至少需配备3万人,但是我国目前的专职监察人员还不足2万人;同时,职业安全监管也缺乏有效的支撑保障体系。例如,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只有吉林、重庆等少数省(直辖市)安全监管支撑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大多数地区在安全生产咨询、宣传培训、检测检验等安全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进展缓慢,省级以下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由于缺少执法装备,又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支撑保障体系,安全监管人员到企业执法,仍然只能靠眼睛看、耳朵听、鼻子闻。
3 工会维权乏力
中国《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工会法》第24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可见,捍卫职工利益不仅是各级基层工会组织的权利,更是工会的义务。然而,由于现行体制下各单位工会组织对其单位依赖性极强,国有企业的不少工会实际上成为该单位的准行政科室,一旦出现用人单位损害职工利益情况,工会常常难于坚决同其单位斗争。而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成员首先是企业雇员,面对强势的资本所有者,工会几乎不敢为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与企业主平等协商谈判。而且,由于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比较空洞,没有实际措施作保障,在私营企业中工会组建率极低。
三、借鉴发达国家职业安全规制的经验改进我国职业安全规制
主要发达国家的职业安全规制体制十分健全,其主要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是:
第一,职业安全规制的法律法规建设健全且细化。发达国家一般将《劳动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的基本法,相关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也门类齐全,法案设计得比较细致,可操作性强。
第二,建立独立、专业的综合规制机构。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专门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规制机构,来监督和检查雇主执行强制性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情况,并对各种违法行为给予严格、科学、公正的处罚。
第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中介机构对职业安全与劳工健康状况进行评估、认证、鉴定,是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例如,在美国中介组织和民间组织已成为联邦和州政府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重要依靠力量,有力地推动了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发展;德国针对生产事故而建立的职业协会技术力量雄厚,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机构。除联邦设立的职业协会外,各州和各行业都设立了劳动保护协会,劳动保护协会设有专门的办公和研发机构,并有一批专职劳动保护监察和专业研究人员,从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预防研究和防护用品的研发工作。
第四,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机制。实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业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1884年德国颁布的《劳工伤害保险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也是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在欧洲少数国家开始实行,并得到了完善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绝大多数国家和拉美、亚洲一些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比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更加普遍,也取得较好的效果。
近年来,我国一些行业、企业生产事故频发,职业病危害蔓延,使劳动者及其家庭在生理、精神、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害,也破坏了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条件,更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因此,职业安全绝不仅仅是技术和生产管理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结合我国目前职业安全状况与政府规制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实施职业安全规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职业安全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完善我国职业安全立法,加大违法成本。
一是从立法目的看,应把职业安全规制定位于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权利的保护,而“促进经济发展”则属于职业安全立法客观上能够达到的效果,不应该成为职业安全立法的目的;
二是职业安全立法关乎人的生命和健康,应尽量细化、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可以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维护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煤矿、化工、石油等不同的行业,可以分别制定《煤矿生产安全法》、《化工生产安全法》、《石油天然气生产安全法》等等。在此基础之上,适时制定《职业安全法》替代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对所有行业的职业安全进行全面保护,改变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保护面过窄的缺陷。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目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知法犯法现象非常严重,恶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相关法律的惩罚力度不够有关。例如,我国《刑法》第131―139条的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七年,执行中还可能减缓或保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安全生产法》规定最高罚款20万元。这些规定都很难起到震慑作用。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严厉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美国多数州取消了死刑,对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判处终生监禁;澳大利亚《煤矿安全与健康法》规定,矿主和经理人员如果违法违规生产,不仅要予以高额经济处罚,严重的要注销其执业执照,终生不允许再从事这一行业。因此,我国的有关法律亟待修改,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规的机会成本和会计成本,也起到威慑作用。
其次,理顺职业安全规制体制,落实职业安全责任,提高监管效率。一是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执法机构,覆盖全国的职业安全规制工作,避免了管理漏洞和空白;二是明确政府和企业两个责任主体,建立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职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关键词】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远程监控系统设计与开发
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对缓解城市公共交通压力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是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促进城市环境改善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时候风险较大,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较多,严重地威胁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本文通过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与远程监控系统设计与开发进行相应的分析,在完善管理发展与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基础上,结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设计开发出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将远程监控系统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风险管理之中。
1系统架构
基于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并结合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把握轨道交通信息系统架构设计过程中,我们采集和分析了计算机软件发展的最新开发技术和主流架构设计技术,同时也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和易维护等要求。基于上述因素考虑,该系统采用了 Microsoft Silverlight 开发平台。服务器终端平台采用 Windows 2003 server 操作系统,数据库采用 Microsoft SQL Server2005 技术,网站开发采用.NET 技术,WEB 采用 Win-dows IIS 服务。客户端平台采用支持 HTTP 协议的各种浏览器,客户端采用支持 HTTP 协议的多种智能终端,包括各种 PC、PDA 及多种智能手机,软件形式均采用独立程序运行模式,也拟兼容 Web 方式运行。软件开发平台以 Microsoft Silverlight 4.0为主,底层核心控件拟采用 C++开发的 ActiveX控件。系统架构分服务器和客户端两部分,独立程序采用 C/S 模式,Web 程序则采用 B/S 模式。在用户角色上分为常规用户和管理员用户。该信息系统的软件模块应采用分层次开发的框架设计,力求应用界面层、业务逻辑层(该层又分为业务逻辑模块和核心技术模块)及驱动和平台支持层。采用面向对象的开发理念,尽量做到模块之间的耦合度降低,同时模块详细设计上务必考虑可扩展性。软件结构如下:
2 系统功能
系统解决了传统管理模式下工程信息传递和交流存在的问题,如:信息内容的缺失、信息扭曲、信息传递的延误等,实现了工程信息存储的数字化和相对集中化、信息整理和变换的程序化、信息传输的数字化、信息获取的便捷和信息透明度的提高等。系统主要由我的关注、监测管理、风险控制、文档管理和综合管理等子系统组成。整套系统满足当前基本的数据传输、汇总及分析以及主流的视频监控技术。下图系统整体组织结构
系统可以根据某个特定用户要求进行图形和报告编制的模板定制,轻松实现图形绘制和报告编制。其灵活性就在于能满足轨道交通所有参建单位的制图及报告编制的需要。将专业人员从重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有充分时间进行专业分析。轨道交通工程基本信息模块该模块为整个系统基础的模块,产生系统数据源"可以输入轨道交通工程的基本信息:工程名称!总长度!主管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设计时速!总编组!预计总工期!工程项目总额!项目简介等,实现工程的信息化管理"主要有4大块功能:
(1).基本信息输入
在工程建立初期,需要将工程名称、总长度、主管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设计时速、总编组、预计总工期、工程项目总额、项目简介等数据录入系统,以保证后续功能的使用,这是工程安全管理的基础,在录入时,各字段都有有效值合法性检验,当输入不合法的数值时,系统自动提示,并不允许提交至数据库。
(2).浏览工程项目
该子功能是显示系统内所有的项目,并分页显示,管理员可以挑选自己关注或需要操作的工程项目,进行浏览详细操作,可以看到该工程的所有详细信息"同时管理员还可以对项目进行排序调整,可以把重要、紧急的工程调整到前面。
(3)修改工程信息
修改工程信息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当工程由于施工原因或者不可控的原因导致工程参数变化时,或者当初在录入数据时由于粗心数据有误时,这就需要对工程项目的部分参数进行修改,以保证下面的工作正常进行。
(4).工程信息检索
当管理员要寻找确定的某个工程资料时,可以选择工程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简介等其中一项进行模糊查询,很快定位到需要的工程资料,从而进行相关的操作,方便快捷。
结束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设计与开发是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形式,此系统的运用和研发,拓展了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的功能和管理范围。通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潜在风险并作出相应示警,能将潜在事故扼杀在襁褓中,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能够实现各个分散项目部的集中管理,通过信息共享,管理干预,使得决策层领导能够通观全局,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能够及时得到施工现场数据,并作出分析,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提高了工程建设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系统的全面使用,充分整合资源,不仅降低了施工成本,保证了施工质量,提高了各单位的工作效率,而且从根本上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及时处理的风险管理链条,保障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有效降低和消除安全风险。
参考文献
[1]王艳辉,罗俊,张晨琛.基于 GIS 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细心系统的设计与研究[J].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10,10(4).
【关键词】汽车业;规模化;道路交通安全;均衡
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现实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和运输车辆的迅猛增加,交通安全事故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通过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不难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高发生率除了与道路使用者人和车辆因素有关外,还与高速公路道路状况因素密切相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编撰的《世界预防道路交通伤害报告》(2004)。我国汽车保有量不到全世界的2%,公路通车里程仅占世界公路总里程的5.6%,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球的比例达到20%(我国交通部认为是17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第一位。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已经成为我国交通安全管理中一项重要职责之所在。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让人们意识到对交通道路的安全进行治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同部门、不同机构的协同合作,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做好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汽车业的迅速发展与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关系探究
(一)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给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挑战,也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汽车工业的规模化发展,带来了工业汽车和家用汽车的广泛普及,对于我国这种人口基数大的国家而言,这种普及在量上的积累是非常可观的。与我国的人口众多对应的是,我国的人均可使用面积小,交通道路的面积和使用范围都极其有限。在汽车越来越普及的同时,我国的道路交通所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道路交通的扩张速度和整个道路交通体系的建立与我国汽车使用的增长速率完全不成正比,道路交通无法满足当前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这也导致了我国道路交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道路交通的压力,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近些年,我国的交通安全事故,特别是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在数量上不断攀升,在交通事故中丧生的人数也越来越多。道路交通安全在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关注。在认识到汽车数量的剧增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应清醒的认识到,这种压力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转化为推进事物进步的动力的。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一直是我国关注和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这种管理所取得的成效是有限的,特别是汽车数量的增多,更是将道路交通推到国计民生发展的重要战略高度。汽车规模化的发展,促使政府对道路交通投入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这种潮流和趋势也促使道路交通的管理必须紧跟时代的潮流特征,制定科学的应对方案,做出调整,进而推动整个道路交通管理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为我国的汽车业发展设定了局限
我国的汽车工业已经发展的初具规模,特别是吉利收购了沃尔沃后,我国的汽车工业制造在世界范围内表现得越发抢眼。但相对于我国的道路交通状况,无限制的发展汽车工业是不现实的。当我国的道路交通达到饱和的状态时,过多的汽车制造只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所以,我国的道路交通状况决定了我国国内市场的局限性,汽车制造工业必须充分的考虑到我国的这一基本现状和基本国情,在制定各项战略规划时必须将这个内容充分考虑其中。当然,这也并不是说我国的道路交通状况会完全阻碍我国汽车制造业的发展,在国内市场的局限反而会刺激企业更多的向国际市场靠拢,重视出口在整个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以国际市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提高汽车制造的竞争力,进而推动我国整个汽车制造业在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上的全面发展。
三、如何实现我国汽车工业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协调发展
汽车工业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均衡发展是一项全局性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的展开需要相关单位、部门,甚至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调动这一系统中的每一环节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在实现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同时,不对我国的道路交通的安全发展带来阻碍,实现经济的发展与道路交通发展的共赢局面。
(一)汽车制造工业应该积极的研发汽车安全技术,减少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
在我国的交通安全事故中,汽车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在数量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当然,引发交通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从汽车工业的这个角度来看,它能够为道路交通做出贡献的方式就是研发更多更科学的安全保护技术,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将事故发生以后人员伤亡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这是汽车制造工业在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中应关注的问题,这也是他们应承担的职责。汽车安全技术,确切的讲,应该分为汽车的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主动安全性指车辆本身防止或减少交通事故的能力,它主要与车辆的制动性、动力性、操纵稳定性、结构尺寸、视野和灯光等因素有关;被动安全性是指发生事故后,车辆本身所具有的减少人员伤亡、货物受损的能力,提高车辆被动安全性的装置有:安全带、安全气囊、安全玻璃、安全门、灭火器等各项技术,汽车制造企业就应该从这些方面着手,完善汽车的各项安全性能,保障其行驶安全和驾驶者的人生安全,这是从汽车本身的技术安全方面对汽车制造业提出的要求。
(二)重视交通部门在这个均衡机制中的作用发挥
交通部门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对交通的通畅进行监控和管理,具体到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中,交通部门应该发挥管理和监管的多项职能。交通部门应该重视基础道路设施的安全设置,道路基础设施工作是保障整个道路交通有序进行的重要工作,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炫设施等,安全设施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对驾驶员和其他出行者进行引导和约束,使驾驶员规范安全地操纵车辆,使其他出行者与机动车流保持合理的隔离,而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另一方面能够在车辆出现操控异常后有效地对车辆进行缓冲和防护,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提高个体的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个体原因始终是导致道路交通安全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个体交通安全常识的提高,能够有效的防范不必要的交通事故的发生。这种安全常识应该包括天气因素对道路的影响,据笔者多年的驾驶经验总结出温度对道路交通安全有严重影响,主要表现为高温和低寒天气。高温时,沥青混凝土路面变软,承载能力降低,路面容易出现车辙、壅包等病害,对行车的舒适性造成严重影响,司机在行驶过程中会不断变换车道,扰通流的稳定状态,引发交通事故;低温时,路面收缩,容易产生各类裂缝病害,引发唧浆等病害,使路面摩擦力降低;低温使汽车燃油发粘,难以点燃,当气温低于-5℃时,剂也不易渗透到各个部位,使汽车机械性能变差,车辆抛锚等故障增多,容易导致追尾事故。除此以外,在同一温度条件下,不同路段的安全系数也大有不同。笔者曾驾车通过高架桥和普通公路,他们的驾驶存在很大的差异,特别是在雨雪天气发生后,这种差异的表现更为明显。一般的公路由于与地面的直接融合,这就是通俗所讲的“接地气”,交通道路的表面温度要比高架桥表面的温度高上许多,所以在普通交通道路上雨雪已经融化后,高架桥上的路面通常还会持续一段冰冻状态,这种路面湿滑,并通常高架桥与普通公立连贯行驶,司机在不注意的情况下在路面情况发生变化后,对车况没有进行及时的调整,就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机动车上路准则,大力贯彻交通规则的强制实施和执行
在众多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新生或者尚未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有一定的比例,这种就是通常社会上所讲的“马路杀手”。严格机动车的上路准入制度,在我国当前的体系中主要是通过驾驶证制度来进行规制,虽然我国的驾驶证制度也有比较严格的考核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在监管和执行上的不力,许多没有驾驶证的个人会趁机上路,这种个人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严格的考核,在道路行驶中容易紧张,因此引发道路安全事故的频率也比较高。除此以外,要加强道路交通规范的贯彻和执行,我国的道路交通规范已经实行了很长一段时期,但具体的实施强度和处罚力度都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交通规则经常被忽视,例如夜间行驶中的亮灯规则,夜间视力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机理。据笔者多年的驾车经验,80%~90%的信息通过视觉获得,驾驶员的视觉机能对行车交通的安全影响最大,而夜间的视觉特性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据统计,在完全黑暗的夜晚,视力只能达到白天的3%~5%。车速变化的影响。我国对夜间行驶的车辆在灯光的设置上有着明确的规定,汽车本身的灯光不仅是为自身的驾驶照明,在夜间情况下,也是对其他车辆的形式安全进行提醒。所以,如果一个驾驶人员在夜间行驶时,对各种照明灯使用错误,就会对其他驾驶人员的判断产生干扰,由于判断失误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是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大缘由。对已经成文的道路交通规则必须按照明文正确的实施和执行,避免由于操作差异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出现,这是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解决的又一重要问题。
(五)经过多年对汽车工业的了解,其汽车工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合理的管制还需要不断的创新
要保证汽车工业与道路安全的和谐发展同时,还要利用现有资源不断的拓展,像现在很多高校及企业的车队,开展多元化的经营模式,如:开设汽车美容店、建设驾校等,这样既增加了利润和收入来源,又减轻了上级单位的补贴金额,同时也可扩大本车队的各项福利待遇。
汽车工业的发展与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看似是两个并无联系的独特命题,但通过深入的分析可以发现,这两者之间存在着联系并且彼此发挥着影响作用。实现我国汽车工业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均衡机制构建,需要各方面的协作来完成,单靠其中的一个方面或一个环节的力量是难以保证这两者之间长期均衡发展的。汽车工业和道路交通安全的均衡发展,才能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相协调,实现两者的与相互促进。
参 考 文 献
[1]钱学森.论系统工程(新世纪版) [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2]方守恩,郭忠印,陈雨人.道路安全系统与道路安全工程[J].中国公路学报.2001
[3]王吉吉.高速公路灾害性天气研究[J].交通标准化.2007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交通各执法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局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执法”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关于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执法”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3日
关于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执法”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7月20日,全市机关作风建设问题通报会对我市混凝土搅拌车超载无人监管问题进行了通报,这充分反映了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存在执法不严不公、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执法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对照通报会问题清单,第一时间剖析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决定从8月至10月底,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执法”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交通运输执法铁军为目标,认真查摆和纠正全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公正、不规范、不严格、执法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结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修订、完善行政执法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日常执法行为,着力构建把教育、预防、约束、惩治等活动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执法长效管理机制,最大限度从源头上遏制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健康发展,确保做到执法程序更加严格规范,执法过程更加透明公开,执法结果更加公平公正。
二、整治重点
涉企环保检查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包括:执法不作为、不严格,不依法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公正,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不规范,违反法定程序等。涉企安全检查执法流于形式,包括形式单一、明查暗访偏少、跟踪问效不够、有走过场现象;执法队伍保障不到位问题,包括执法人员不在执法岗位、执法装备不足、执法经费保障不到位等。
三、整治措施
1.抓紧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我局已经初步拟定了《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报市委编办,待方案审批后抓紧实施,尽快完成队伍组建及人员转隶工作,厘清执法清单和职责边界,按照新的执法体制做好综合执法监管工作。推动基层站所“四基四化”建设,积极向省市争取财政支持,提高执法装备配备率和执法信息化水平。
2.指导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指导各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常态化开展,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二是督促各级执法机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三是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
3.提升执法队伍素养。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要求,坚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分行业分领域组织执法人员专题业务培训和技能比武。组织执法人员抽考,以考促学。各单位要加强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执法人员在岗在位在状态,明职责、亮身份、有作为,严格全面依法履职,加大各类执法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市委主要领导要求,严禁从执法队伍抽取人手,确保执法队伍的稳定性,确保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对随意抽借调执法人员离岗,造成执法监管职责得不到履行、执法监管空白、监管力度缺失等,引发各类监管失职渎职和安全监管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4. 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配备安全职能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任务清单》(盐市交法〔2020〕8号)要求,从明确执法清单,制定执法计划,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和创新执法手段五个方面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治超工作责任落实,加强超限超载联合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突出道路“两客一危”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等。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真抓好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落实。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阶段总结、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各单位要对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督促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对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单位在8月18日、9月18日、10月18日前各报送一次整改落实情况至市局政策法规处。市局将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情况“四不两直”督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顶风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单位要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进一步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不断完善规范行政执法的各项管理制度。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制度建设,进一步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新学期即将开学,学生交通安全压力骤增。为此,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度重视秋季开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专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措施,全力开展秋季开学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一是未雨绸缪,深入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学前,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各中小学校,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开展校车安全检查,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召集校车驾驶人、校车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对辖区所有校车和驾驶员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外观明显,驾驶员资质符合要求;向广大师生和校车驾驶人宣讲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督促司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障学生上下学的安全。
二是牵手学校,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为有效预防涉及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师生交通安全,新学期开学前两周,要求各辖区中队集中深入全县中小学校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上好交通安全第一课、举办现场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向广大学生和老师发放宣传资料、展出宣传图片、讲解交通法律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向学校赠送交通安全学习资料、宣传挂图、宣传片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读本等形式,让师生们进一步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广大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自觉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三是整合渠道,深入开展媒体宣传教育。积极邀请县电视台采访报导,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共同爱护社会的未来,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并通过移动短信群发平台适时路况交通信息,提醒广大师生、家长和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
四是强化措施,深入开展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利用开学前一周时间,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集中整治机动车超员超速、违法停放、酒后驾驶、无证无牌、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让行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消除一批道路安全隐患,有效净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一幕幕悲惨的画面,虽然只是在安全教育的宣传片中看到的,但我知道这一幕幕却是真实的发生着,而且悲剧还在继续着。每天,这个世界上有多少人丧命于那无情的灾难里,有多少人因意外事故而失去自己宝贵的生命,有多少幸福美满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呢?“安全”,这是全世界真切呼吁的话题,大多数的灾难都是由于当事者无视安全法规而造成的。这一幕幕惨剧本应该是可以避免的。
各种先进的安全设施,难道真能对人们的安全起到持久稳固的作用吗?如果是那为何各种事故还在年年不断的频繁发生?可见安全保障并没有达到真正的效果。国家、公司给了我们安全保障,对我们进行安全教育,而我们却往往无视各种安全措施,只顾自己的方便,只顾自己的利益,未能真正做到安全第一,才导致一幕幕悲剧的发生。
血淋淋的事实提醒着人们千万不要忘记惨痛的教训,千万不能把生命当儿戏。短暂的一瞬间,一时大意成千古恨,亲人沉浸在悲痛中,呼喊毫无意思,最后剩下的只有一辈子悔恨和泪水,生不如死的痛苦。
【关键词】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 健康教育培训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12.099
饮食行业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卫生知识的掌握程度与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有着重要关系,而有针对性地开展饮食行业从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健康教育培训,提高饮食行业从业人员的卫生素质,自觉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卫生行为准则,是贯彻《食品安全法》、保障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的有效方法[1]。2011年6~7月,对鞍山海地连大酒店、鞍山恒泰酒店、鞍山华世博际餐饮部等6家酒店新雇佣的350名饮食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了卫生知识培训,并对员工接受健康教育前后有关卫生知识和卫生法规掌握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1年鞍山海地连大酒店、鞍山恒泰酒店、鞍山华世博际餐饮部等6家饮食行业新雇佣的、未接受过卫生知识培训的从业人员350名。本次共调查新员工350名,其中男145名,女205名,年龄17~27岁,其中16~19岁106名(占30.3%),20~24岁147名(占42.0%),25~27名97例(占27.7%);文化程度为初中129名(占36.9%)、高中(中专)206名(占58.9%)、大专15名(占4.3%)。
1.2 调查内容及方法 调查分2次进行,由鞍山市健康教育所培训部设计制定统一的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岗位、文化程度等一般项目和对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卫生知识及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等掌握情况(测试得分)。首次调查前,由培训教师将调查表分发到参加培训的350名员工手中,详细说明调查的目的、意义及要求等,采取闭卷形式,由调查对象独立、真实地填写调查表后,在课堂上统一回收;首次调查结束后,将调查表中各题目按统一标准评分,并对调查对象的年龄、文化程度及测试得分情况进行分析,然后对新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培训,并依据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培训,选用鞍山市健康教育所编写的《2011年卫生监督防疫培训教材》,培训20学时;培训结束后再次进行调查(测试),就参加培训的员工对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卫生知识及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和重点培训内容等掌握情况进行测试,按统一标准评分及评价。
2 结果
2.1 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前情况 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前,共测试与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有关的卫生知识题20道,与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有关的卫生知识题30道;按标准答案和判分标准评定,平均得分49.4分,其中
2.2 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后情况 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后,共测试与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有关的卫生知识题40道,与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有关的卫生知识题60道;按标准答案和判分标准评定,平均得分79.7分,其中
3 讨论
3.1 开展饮食行业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培训的意义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有针对性地开展饮食行业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和定期的食品卫生健康教育培训,不仅可以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水平和卫生素质,而且对提高食品卫生质量、减少食源性疾病,可起到重要作用[2],也是帮助食品从业人员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卫生行为准则、贯彻《食品安全法》[3]、保障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的有效方法。
本调查结果表明,饮食行业从业人员在食品卫生健康教育培训前,对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卫生知识及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等掌握情况很差,测试平均得分仅49.4分,不及格者占67.1%、优秀者仅占9.7%,尤其文化程度和年龄偏低的男性员工其卫生知识掌握的程度更差,提示开展食品卫生健康教育培训非常有必要。实施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培训后,饮食行业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卫生知识及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等卫生知识有了充分了解,测试平均得分为79.7分,不及格者仅占24.8%、优秀者占29.7%,而且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的员工掌握卫生知识的程度均显著提高;此外,新员工们对留长发、留指甲、带戒指、不穿工作衣帽上岗等不良个人卫生习惯以及在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中的错误操作都有了深刻的认识,对《食品安全法》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也有了深入了解。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培训对饮食行业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知识,建立正确的卫生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3.2 建议 (1)认真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教育有关规定,确保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健康教育培训形成常态化、制度化。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的明确要求[4],对食品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 h,每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年也要接受不少于40 h的集中专业培训;通过培训达到基本掌握与本人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卫生知识。在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复训,采用定期举办培训班的形式,以保证现有的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每年都轮训到,新招员工必须在上岗前进行培训。(2)在确保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全员参加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健康教育培训的基础上抓好重点人群的培训。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或单位的法人、厂长、经理等负责人是培训的重点,只有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领导提高了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水平,才能带动其单位整体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水平的提高,才能让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自觉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及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卫生行为。(3)充分运用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手段,努力提高培训效果。针对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年龄的食品行业从业人员采取不同的健康教育形式,以讲课、录像、挂图、图片、幻灯、案例、具体操作来进行直观的培训;力求做到图文并茂、通俗易懂、贴近现实,使从业人员通过观看影碟、图片、照片及实物等达到一定的视听刺激,加深印象,从而更多地理解和掌握有关知识,提高培训质量。
总之,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作为健康教育工作者有责任和义务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实践,以提高鞍山地区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
参考文献
[1] 孙琳,范苏芸,周洁.深圳市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态度和行为调查[J].中国健康教育,2005,21(9):216.
[2] 吴坤,孙秀发.营养与食品卫生学[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44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938-2009.
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也是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活动的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提高机动车安全驾驶水平的关键环节。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充分认识开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政绩,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和谐的思想,增强责任感,树立紧迫感,承载使命感。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一定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好本乡(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县直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单位、本部门机动车驾驶人主动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安排部署到位,人员培训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全县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明确工作目标。突出教育重点
要通过这次集中教育培训活动。交通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彻底扭转路面交通违法行为突出、行车秩序混乱、事故隐患增多的状况,切实解决全县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职业道德意识淡薄。坚决纠正部分驾驶人“开霸王车、开英雄车、开赌气车、开疲劳车、酒后驾车”恶习。坚决杜绝因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高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畅通、稳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集中教育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同步进行”原则。二是七座以上营运客车驾驶人、出租车驾驶人。重点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客运安全知识以及行业规章道德教育。三是社会车辆驾驶人、危化运输驾驶人员和货运驾驶人。重点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法规、职业道德素质以及安全行车知识教育。四是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和摩托车驾驶人。重点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素质以及严禁“黑车非驾”违法载人、摩托车超速等安全行车知识教育。重点抓好以下四类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一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驾驶人。重点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职业道德素质以及安全行车知识教育。
三、确定教育内容。把握方法步骤
县公安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培训内容,健全工作机构。拟定培训计划。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授课、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典型案例通报、现身说法、以案说法等形式,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教材、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选编为主要内容开展培训。这次教育培训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召开动员会议。提出具体的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方法步骤和纪律要求。制定出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实施方案。明确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二)具体实施阶段:要按照驾驶人的基本数量和具体分布情况做出学习安排和培训计划。给驾驶员面对面讲课。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集中统一的教育培训。面对面传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重点抓好党政机关驾驶人、客运驾驶人、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学习教育。
三)考试考核阶段: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在完成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对学习不认真、态度不端正。达到教育培训的预期目的和效果。由公安局交警大队分期分批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法律法规集中闭卷考试。两次考试不及格的延长教育培训时间。
四)检查验收阶段:教育培训期间。县政府将派出巡回检查工作组。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将在全县范围内严肃通报批评。分赴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进行督查。
四、严格工作要求。务求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并将驾驶员参加这次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是安全责任主体,密切协作配合。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这次教育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的驾驶人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积极主动参加教育培训。要通过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公安机关具体抓,交通、运管、安监、广电等职能部门配合抓的工作合力,为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要狠抓工作落实。采取针对性强、丰富多彩、通俗易懂的教育培训方法开展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行业主管的原则。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对客运驾驶人、出租车驾驶人的教育,务求取得成效。要针对不同驾驶人。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要及时深入客运企业、客运车站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尤其是对在日常驾驶中经常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违法记录和驾驶恶习的驾驶人,要作为重点对象,重点教育;二是对县直各单位的驾驶人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进行集中教育,对各机关单位驾驶人要会同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法,重点加强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的教育,对经常有交通违法行为,经教育又不改正的驾驶员要建议单位进行调整,以确保内部车辆交通安全;三是对社会车辆、危化运输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要深入到社区、货运公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四是对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要积极依托乡镇交通安全协管站、村委会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五是对所有七座以上客运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机关内部驾驶员、危化运输和货运车辆驾驶员的教育情况,要建立交通安全教育档案和台帐,一律实行结业考试制度,形成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诚信档案,并要按照驾驶人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确保驾驶人教育质量。
三要加强宣传引导。电视台滚动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交通安全宣传片。大力开展“做文明驾驶人、行安全车、走安全路”活动,营造舆论氛围。一是县广电局所属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开设交通违法、肇事曝光台和交通安全警示专栏;二是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全市当前正在开展的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活动。县城城区主干道路口和国道路口利用护栏、公路两侧墙体等设施,醒目位置制作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给广大交通参与者一个声势浩大的警示效应。三是要利用赶集日组织警力到集市或人员集中的场所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通过摆放交通事故图片宣传展板、播放宣传片或录音带、发放宣传资料,警示群众注意出行安全。四是县司法局要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列入“五五”普法的主要内容,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员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员工交通安全意识,促使员工养成良好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习惯,强化员工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全面提升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在公司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活动,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重点突出员工上下班途中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治理,有效杜绝一般及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二、工作目标
(一)公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覆盖率100%。
(二)员工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受教育率达100%。
(三)员工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知晓率达到100%。
(四)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明显提高。
(五)深化全体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员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明显减少。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形成“责任落实、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全员参与、齐抓共管、以人为本”的局面,成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安全领导小组。
四、具体措施
(一)、对公司现有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数量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登记;查看驾驶摩托车员工是否证照齐全、是否年检、是否脱保;对员工是否驾驶带病车上车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
(二)、每月必须安排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主题班会,通报一个月以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事项。
(三)、每月安排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得少于两次,向员工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讲解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请员工给合自身实际谈体会等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安保部组织对教育效果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利用横幅、挂图、局域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扩大宣传效果。广泛宣传交通安全常识,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定期刊登交通安全法律常识及相关信息。
(五)、邀请片区交警到公司进行一次交通安全知识专题讲座;组织全体员工分批次观看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选择有针对性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组织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问卷答题活动,检查员工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做到让员工知法、懂法,更重要的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六)、制作发放一批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做到人手一份。进一步加深公司员工对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以广大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为重点群体,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交通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增强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现代交通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实现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三项指标零增长目标,为我镇的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负责、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网络建设。
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参加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构,协调和督促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镇政府和运输企业、行政村委会、中小学校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要建立健全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包括机构和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宣传计划、基础台账等。在各行政村、单位普遍设立专(兼)职交通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监督,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3、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制度,定期对各行政村、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4、各行政村、单位要加强配合,注重发挥镇政府的作用,督促双江线公路沿线各行政村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各项措施,以村为单位聘请义务“交通安全宣传员”,在辖区内组织驾驶人及村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强化普及教育,努力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
1、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各行政村、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行政村、单位、学校和主要街道,以及群众休闲锻炼场地、公园、广场等居民聚集的地方,定期组织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活动,在双江线和村道及事故多发点段和危桥险路两侧,粉刷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和宣传图板。
2、各行政村、单位要紧紧依靠市、镇两级政府,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建设“平安*、平安乡镇”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交警队的联动作用,深化创建“交通安全村”活动。进一步完善行政村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及个体车主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的动态基础台账,重点加强对个体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交警中队、镇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市机电园区用工企业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制,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三)立足长远,努力提高少年儿童交通安全自我防护能力。
1、要在我镇中小学校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要通过专(兼)职交通安全联络员和交通民警,定期向学生讲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在学校的宣传栏和板报内设立交通安全园地,每学期在放假前、开学后开展至少两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室。
2、我镇中小学校要结合中小学生特点,通过开设以交通安全、学校安全、生活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课,编写学生安全知识读本,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品,举办交通安全征文比赛、交通安全知识问答,开展争当“小交通安全宣传员”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教育学生从小养成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交通的良好习惯,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3、*交警中队要建立向学校通报学生交通违法情况的制度,配合学校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管理和宣传教育。学校应将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写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
4、要注重发挥少年警校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示范学校”活动。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交通安全宣传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1、宣传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广播、进电视、进报刊、进网络,做到每天“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内容”。
2、宣传部门要督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在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拿出固定的公益广告时段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要在春运、“五一”和“十一”黄金周期间,重点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3、各行政村、单位要充分发挥交通广播的优势,及时传播安全知识和交通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村、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要由专人负责交通宣传工作,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台帐。
(二)各行政村、单位要在每年春运第一天、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日、“五一”和“十一”黄金周、寒暑假后开学的第一天等时间段内,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日活动,形成阶段性的宣传。
[关键词]中美 校园 安全立法 警务运用 对比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4-0039-02
一、中美校园安全立法比较
(一)美国校园安全立法状况
美国政府把建设安全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战略的重要目标之一。1987年,美国政府颁发《美国校园安全守卫法令》,规定学校必须每年校园安全政策实施业绩和年度校园违法犯罪数据。1990年9月19日,布什总统签署公布了《珍妮•克雷莉法》(“《校园安全法》”),使校园保卫有了联邦法律依据。1994年,马萨诸塞州等一些州的州议会对校园安全进行了专门补充立法,对校园警察的任职、条件、权力及对校园保卫的要求做出详细的规定,使校园警察制度逐步完善。同时,《珍妮•克雷莉法》规定,各州公立学校和大学要校园犯罪年度资料,学生应该在入学前获知该校的犯罪率。美国许多高校将报告张贴在学校网站上供人查询。后来,美国又相继制定《校园禁枪法》《改善校园环境法》等法律法规。2002 年1 月8 日,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签署了中小学教育法《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NCBL),从2002~2003学年起,该法在全美各州和各公共校区开始实施。该法有一系列的政策和服务来支持课前和课后项目、家庭教育、家长学校、图书资料、技术服务、移民孩子教育等。其目的在于使学生远离,远离暴力,创建安全纯净的校园;消除地域、种族等因素造成的学生成绩差异,实现中小学基础教育“有教无类”;推动学校进行历史性的改革。2010年3月,奥巴马向国会递交的本届政府教育改革与发展蓝图中,学生安全、学校安全成为优先改革和优先保障的重点领域之一。奥巴马政府延续了《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NCBL)关于学校安全的年度公告制度,要求各学区对校园暴力事件进行详细统计,并将结果公之于众。该法规定,每个州必须对“长期处于危险境地的学校”作出说明和认定,充分保证学生的知情权。
(二)我国校园安全立法
我国至今没有专门出台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但适用于校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法律类,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类,主要是国务院及各部委在职责范围内的决定、命令及指示、规章等。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另外大部分则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校园安全的需要适时的各类通知等。其中,对高等学校来说,最具有影响力的是1988年4月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是高校设立公安机构的重要依据。
(三)中美校园安全立法比较
1.立法基础与背景比较
美国实行行政分权制度,二战前,联邦政府很少干预州政府行政事务,联邦政府很少制定全国层面的教育法案。战后,联邦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对教育施加影响。上世纪80年代末,随着校园犯罪率的上升,联邦政府开始注重校园安全立法。1990年联邦《校园安全法》成为现今美国校园安全管理的总纲领,是一部针对美国校园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州政府负责具体执行《校园安全法》,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保障教育活动正常运行。
我国无专门性校园安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在校园安全管理方面,更多的是国家层面适时制定政策文书,随后是地方紧跟制定一些规定和文件,来对国家政策做重复和解读。这些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既不具体,又无可操作性。
2.内容比较
(1)校园警察制度的确立
美国校园警察制度是校园保卫工作的一个重要特色。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美国校园的保卫工作由没有执法权的保安人员负责,他们只负责看守楼门、停车场、贵重设备及仓库,对于校园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做出及时反映和有效处理。由于没有执法权,犯罪分子在校园内十分猖獗,各种违法犯罪、骚乱频繁发生,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甚至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1940年初,华盛顿州议会率先制定法令,授予各学校建立自身的警察的权力,在公立学校建立警察机构。随后,各州议会相继制定类似的法令,批准高校建立校园警察机构。1990年10月美国议会通过的《校园安全法》,正式确认了校园警察制度,从而以联邦法的形式确立校园警察体制的法律地位,使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
我国于198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在全国部分高校设立公安机构,即公安派出所,归市级公安机关与归属地公安机关双重领导。该通知是高校设立公安机构的重要依据,一定时期内,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通知》效力级别低、内容粗糙、线条简单等诸多弊病及经费支出、体制调整、管理安排等诸多因素未加明确等原因,使派驻高校警察的计划“流产”,现有公安机构形同虚设。目前,学校的安全管理队伍主要由保卫处(科)为主的保卫人员、外聘保安等人员组成。由于法律规定的缺位,导致学校的保卫部门既没有执法权力,也没有相应执法力量与执法能力。
(2)内容的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
美国学校的日常安全管理和运作均依赖法律的解释和参与。这就造成美国在校园安全管理内容方面十分细化。美国校园安全法对于校园警察执法程序、管理权限、服务范围、突发事件处置、火灾安全、犯罪预防等内容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比如,在犯罪预防方面,美国校园安全法规定,公立学校和大学要自己校园的年度犯罪资料。学生应该在入学之前获知该校的犯罪率,以检查校园安全。学校要将这一报告张贴在其网站上的治安或安全防范页面以备查阅,学校违反了此项法案,将面临美国教育部的巨额罚款等相应处罚措施。
我国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简单粗糙,口号化和宣言化特点严重,它不但造成本身的可操作性差,而且造成了一种简单化的倾向,就是一刀切,经常导致鞭长莫及,造成了法律权威的部分消解。
二、完善我国校园安全立法,构建校园警察制度
校园安全关系具有复合性,它不仅包括具有纵向隶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还包括具有横向平等性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这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亟待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使校园安全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加快校园安全立法步伐,制定一部详尽、具体、针对性强的《校园安全法》,建立我国的校园警察制度非常必要。
我国的校园安全立法必须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符合实际,不得违背或脱离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体系。
(一)遵循协调一致原则
校园安全立法首先需要与我国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及教育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校园安全法》行为指向的疆域不能超过以上法律法规的范围,从而在校园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规治问题上形成合力而不是悖逆。
(二)程序严格与可操作性统一原则
严格的法定程序是保证正确合理运用权力,有效保障师生利益的根本准则。因此,校园安全法要十分明确管理主体的执法程序、服务范围、突发事件处置、火灾安全、犯罪预防及学校与相关行政部门管理权限、法律地位等,严格校园案件受理、办理程序,明确管理服务范围,
落实主体责任。另外,校园安全立法要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实际。细划责任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严格责任追究制,切忌粗糙乏力,大而笼统。
(三)导入校园警察制度
通过立法形式赋予警察部门组建专职校园警察的权力,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证学校的安全,是我国现有校园安全管理模式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的必要途径。构建我国校园警察制度的最合理模式是在原有警种基础上设立新的警种,该警种与铁路、民航、海关缉私警察以及森林警察并列,业务归当地公安机关领导,人事及行政归学校管理。赋予其一定(主要指管辖范围)警察执法权,校内发生的案件校园警察都可以独立侦查,独立办案。校园警察除一般的治安、刑事执法任务以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是易衍生学生不良行为场所的调查;二是寄居校外学生的安全访查;三是校园周边环境安全调查;四是校园安全环境检测评估;五是学生偏差行为的通知;六是进行校园与暴力案件统计;七是完成护送、救护等学生必需的安全服务等。
《校园安全法》作为教育领域的专项安全法律,若能真正实现,将会对师生的安全给予全方位的保护,将会使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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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建和谐幸福校园,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总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安全、预防学生溺水、师生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强化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大力拓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全体师生创设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尽力控制一般事故,确保我校在校学生的非正常死亡事故发生率为零,力争实现“零事故”、“零犯罪”。
三、主要工作
(一)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管理、健全安全制度
由校长负总责,安监办、政教处、总务处牵头,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校长室—安监办—政教处—总务处—全体教师”五级安全网络体系,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例如“学生值日制度”、“学生在校一日常规制度”、“体育课安全制度”、……并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力争使学校的学生管理提升一个新的台阶,为保证师生安全打好坚实的基础。
2、学习安全法规、增强法制意识
本学期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在各种场所,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学习相关的安全法规,例如:交通安全法规、校园安全法规、治安管理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和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各种途径,例如报纸、电视、黑板报、杂志……宣传安全法制的意识,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的意识。
3、严格操作规范、加强防范措施
学期初就在全体教师中宣传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办事、规范管理的意识,要求全体教职员工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规范操作,要求教师为学生提供的教学活动、公共设施、教学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特别是体育的器材的质量必须严格过关,要求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常规来进行教学,例如:体育课的教学、自然科学的教学等等都必须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并且制定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校长室、安监办、政教处、总务处、团委和少先队要及时地开展安全检查、督查,发现不安全的隐患在第一时间内消除,对一些不负责任的同志要坚决调离重要岗位。
4、加强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管理是安全的生命线,只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才有可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本学期学校要加强对校园设施的管理、学生骑车的管理、课堂教育教学安全的管理、校外活动的管理、危险性劳动的管理、每周对学校的各种设施、校内电线实验器材、物品等检查一次,做到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上报。根除不安全因素的存在。
(二)、具体工作
1、思想教育方面
(1)、利用班会、晨会、学生大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出黑板报专题教育,使学生注意安全,警钟长鸣;
(3)、班与班之间开展安全知识竞赛;
(4)、督促班主任每月至少上一次安全教育专题课,安全教育工作是否落实。
2、体育卫生工作方面
(1)、经常检查室外活动器具;
(2)、每月查看校园有关设施安全情况;
(3)、备好医药用品,保证学生人身安全;
(4)、每天注意饮水卫生,教育学生不喝生水;
(5)、加强上课安全,完善其制度。特别是加强体育课(课外活动)教师的安全上课意识,不许随意提前上下课,课内不准离开岗位。
6、重视食品卫生工作,有人专管。坚持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把食品、药品质量关,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品,不容许过期,变质食品进入校园,防止食物、药物中毒和传染病和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的发生
3、其他方面
(1)、学校政教处要积极配合学校值班、值日教师和公安、综合治理部门,搞好学校治安工作打击各类扰乱学校秩序的犯罪活动和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封闭式管理活动。并且利用校园媒体宣传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2)、严格执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凡是组织学生到外地参赛、野游、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经校长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防范措施,做到组织管理无疏漏。(必须一名以上校级领导负责)
(3)、贯彻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加强学校计算机信息的安全管理,有专人负责,坚决杜绝不良信息处理和发送以及上网下载等问题发生,净化校园网络环境。
(4)、严格把好教师和学生进出入,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教师没有组长的批准一律不能擅自出入学校,学生没有班主任、专师批准不能外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