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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券投资账户; 顺差; 单位根检验; 误差修正
一、引言
证券投资账户在国际收支资本与金融账户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研究证券投资账户对于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是非常必要的。我国证券投资账户差额在1997年之前都很小,在资本与金融账户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小,而1997年开始大幅上升。随着我国分别于2002年11月和2006年8月先后推出QFII和QDII制度,资本市场不断对外开放,不仅使得我国的资本市场得到了全球资本的空前关注,也为国内企业和个人购汇对外金融投资提供了规范的渠道。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项目呈现两大特点:境外对我国证券投资,特别是股本证券的投资快速增长;我国机构对外证券投资大幅增长。但是,我国国际收支中证券投资账户大多表现为逆差,尤其是2006年逆差达676亿美元,是上年的12.7倍。逆差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虽然证券投资逆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的资本账户顺差,但是越来越多的证券投资逆差已经给中国经济造成了一些负面效应。调节证券投资账户要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要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本文在解析中国证券投资现状的基础上,实证分析了证券投资账户运行的动态规律以及各种关键因素对它的影响,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证券投资账户解释变量选取及数据整理
(一)解释变量的选取
总体来看,中国证券投资规模较小,管制较严,开放程度较低,因而影响的因素主要以政策及短期的冲击因素为主,另外还受一些长期的宏观影响因素的左右。从时间趋势来看,我国资本项目下证券投资的开放程度呈现一定的周期性特征,说明我国对证券投资政策时紧时松,是渐渐放松的过程。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政策出台和业务的开展,证券投资项目更加活跃。从证券投资项目的特征和规律来看,解释变量具有以下重要的作用:
1.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EOSM):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证券投资规模小、管制较严的证券投资账户十分重要。开放程度高,则证券投资较活跃,可扩大投资规模,从而扩大证券账户的余额。但我国传统上对证券开放程度的测量没有一种固定而有效的方法。笔者现以美国为参照,假定美国的开放程度为完全开放,则中国证券账户的投资规模同GDP的比例除以美国证券账户同美国GDP的比例作为衡量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度的指标。
2.国内外的实际利差(ISRR):利率是资本的收益,同时也是资本的机会成本,一个国家国内外的利差,是驱动其资本流动的重要因素。但是名义的利率并不能反映中国与外国利差的真实情况,真正驱动国际资金流动的是真实利差。笔者选取以美国为代表的外国利率,剔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反映两者的真实利差。
3.实际汇率(RFER):汇率是影响证券投资及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驱动因素。国际资金围绕汇率进行的套汇及投资行为对我国证券投资账户的影响同样十分重要。笔者认为,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我国证券投资规模的大小。
4.外汇储备(BFR):一国外汇储备,表明了一个国家对外投资的需要和能力的大小,外汇储备多,则以外国债券形式表示的外汇的数量就多,购买的能力也越大。而我国商业银行外汇头寸的调拨又在证券投资账户中起重要作用,因而可作为对证券投资账户的解释变量。
5.财政赤字:如果一国财政赤字严重,会引发物价的上升和影响经济的发展,但它有一定的通胀预期。加上税收的关系,通常会引起包括通过证券投资方式在内的资本外逃。
6.汇率的预期:对汇率稳定的预期会减少证券投资活动的活跃程度,从而减少证券投资的余额规模;相反,对汇率变动的强烈预期是资本流动的重要驱动因素,会增加证券投资余额规模。1998年资本外逃现象的出现跟汇率贬值的预期有很大关系。近年来,人民币升值的强烈预期也是证券投资账户变动的重要影响因素。
7.亚洲金融风暴:众所周知,1998年爆发了影响世界的亚洲金融风暴。很显然,这一因素对我国证券投资账户余额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由于确定市场经济的方向,从1993年开始,我国证券投资账户开始顺差,并逐年递增。我国在1998年之前证券投资账户余额还是顺差。但是由于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我国证券投资账户受到外资的冲击,资本大量外逃。1998年我国证券投资账户出现大额逆差,针对这一影响因素,笔者选取了虚拟变量D2来度量这一影响因素,在1998年以前为0,在1998年及其之后为1。
8.QFII:它是影响我国证券投资账户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我国QFII启动较晚,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制度进入试点,累计投资额度上限为40亿美元。2003年6月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和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成为首批获得投资额度的QFII。直到2007年12月,QFII投资额度扩大至300亿美元,QFII的额度相对证券投资账户额来说较小。笔者采用虚拟变量D3来度量这一影响因素。以2003年第一支QFII进入中国为分界线,2003年之前为0,2003年及其之后为1。
9.经济增长率(GDPR):经济增速是反映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最直接的指标,他反映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增长率过低,预示着整体经济进入衰退期,如果出现持续降低,可能会动摇投资者的信心,引发资本外逃;经济增长率高,可以增强投资者对该国经济增长的信心,吸引资本进入。所以经济增长率因素对证券投资账户毫无疑问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数据来源
证券投资账户余额PIB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1982-2007年的《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美两国利率分别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pbc.省略)和美国劳工部网站(bls.gov)。中美两国的物价水平分别来源于中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7》和美国劳工部。中美的汇率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网站(mofcom.省略)。中国1982-2007年的GDP数据取自中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7》。
三、实证部分
(一)平稳性检验
根据现代计量经济学理论,如果两个变量存在时间趋势,即使两者不相关,也有可能出现较高的R2值。所以,如果两个序列非平稳,即使两个序列互相独立,在经济上也无任何相关关系,但用传统的回归方法及显著性检验时,仍可能会显示出两者在统计上有高度的相关关系,即出现所谓的“虚假回归”现象。此时,传统的统计变量如R2、t、F检验都不能用来判断非平稳时间序列之间是否存在回归关系的依据。基于此,本文在对时间序列进行回归分析之前,首先对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鉴于实践中的运用,笔者采用ADF检验时间序列的单位根检验。利用Eviews5.1软件进行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PIB、ISRR、EOSM、GDP、BFR、RFERl六个变量在5%显著性水平下都没有通过检验,表明这六个变
量是非平稳的。对这六个变量分别进行一阶差分处理后,再进行ADF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以上六个变量一阶差分后的时间序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了原假设,表明这六个变量一阶差分后的时间序列不存在单位根,是平稳的。因此这六个变量都是一阶单整,即均为I(1)过程。
(二)模型的建立
根据现代计量经济理论,当两个序列具有同阶单整,就可以对其进行协整分析,那么证券投资账户影响因素的待估计模型可以设定为:
PIB=β0+β1ISRR+β2EOSM+β3RFER+β4GDPR+β5BFR+β6D1+β7D2+β8D3+μ
其中β1,β2,β3,β4,β5,β6,β7,β8为各个影响因素的系数,β0为截距项,μ为随机误差项。
1.显著性检验
通过Eviews软件估计出各个系数的值,各个系数的显著性见表3。
从上面的结果来看,估计出来的方程式为:
PIB=24 116.68624×ISRR-13 229.64438×GDPR-12 863.66009
×RFER-975 335.5412×BFR-9 401.280526×D1+17 172.46207
×D2-3 674.981025×D3-797 208.3605×EOSM+60 737.88391
从表3中可以看出,拟合出来的模型不十分理想。除ISRR、RFER、常数项的系数较为显著之外,其他的系数都不显著。从中可以推断出,虚拟变量D2的不显著,是由于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和虚拟变量D1所表示的对将来汇率预期存在重复性,因为1998年金融风暴使得投资者产生了汇率预期。所以这里保留D1,剔除D2的影响。虚拟变量D3的不显著性是由于QFII的数量太小,所占证券投资账户额的比率太小导致的,也应给予剔除。
2.相关性检验
另外,通过对各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可以得出个别变量之间存在较高的相关性:见表4。
从表4中可以看出,ISRR和GDPR的相关系数为0.627925,这两者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当一个国家处于高经济增长率的情形下,资本在高经济增长的国家投资收益将高,并且投资者对该国的经济保持了较强的信心,外资流入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货币当局为了防止经济的泡沫和经济过热,将会采取扩大利差的行为。因此可以只考虑ISRR的影响,而剔除掉GDPR的影响。
还可以看到,ISRR和BFR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432356,这表明这两者之间存在较高的负相关性。在现实情况中,还可以了解到,我国通过外汇储备途径投放了大量的基础货币。当外汇储备增长越大时,通过这一途径投放的基础货币也越大,这将使得我国的利率下降,从而扩大利差。这两者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负相关性,有理由剔除BFR因素的影响,而用ISRR来代替这种影响。
经过进一步分析,根据解释变量的多重共线性和相关因素经济意义的考虑,剔除了重复影响的因素及作用不明显的因素,保留了ISRR、RFER、D1、EOSM这四个有明显影响力和不存在明显相关性的解释变量,笔者重新建立了回归模型:
PIB=β0+β1ISRR+β2EOSM+β3RFER+β4D1+μ
通过OLS方法得出回归结果:
PIB=41 728.99504+14 276.30835×ISRR-1 072 503.802×EOSM-7 711.491137×RFER-9 513.401765×D1
其中,统计量的特征如表5所示。
从表5可以看出,在重新设定了模型以后,各变量系数都是显著的,F检验的结果也显著。
3.自相关检验
这里运用布雷殊-戈弗雷(BG或LM)检验来检验模型是否存在自相关的问题,应用于回归模型结果如表6。
从检验的结果表明不能拒绝无自相关的假设,即误差项不存在自相关的问题。
4.协整检验
进一步检验模型是否存在协整关系。笔者对模型的残差数列进行ADF单位根检验,检验残差序列的平稳性。结果如表7所示。
结果表明,可以拒绝原假设,残差序列平稳。这就表明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具有一种稳定的长期关系。
从上面的实证结果可知,ISRR的系数为正,说明中美实际利差为正,就会吸引外国的资金向中国注入,从而导致证券投资账户出现顺差。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对利率实行严格的管制,利差对证券投资账户余额的影响相对较小。EOSM的系数为负,表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更多的资金是向国外流动,这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制度与政治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及国内企业存在许多缺陷及对外国股权投资的热衷所造成资金外逃的冲动有关。从结果可以看出,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对证券投资账户的影响作用十分明显。RFER的系数为负,表明了真实汇率的变动方向与证券余额的方向相反,在汇率上升、人民币贬值的情况下会产生一种贬值预期,从而导致资金流出,使证券账户出现逆差。D1系数的负号,表明在存在变动预期的情况下,证券投资余额有反相的变动。这表明,我国汇率总体来说可能存在一种升值的预期,从而导致了这种反向关系。最后,从模型的总体结果表明,该模型较好地解释了证券投资账户余额的情况,有一种长期的均衡关系。
据格兰杰定理,从上面修正后的模型可以得出误差修正模型,模型方程如下:
PIB=β1ISRR+β2EOSM+β3D1+β4RFER+β5ECMt-1+μ
其中,PIB、ISRR、EOSM、D1、RFER分别表示PIB、ISRR、EOSM、D1、RFER的一阶差分,ECMt-1表示滞后一期的RESIDUAL。
(三)回归结果
通过Eviews软件估计出各个系数的值,见表8所示。
通过误差修正模型估计短期证券投资余额方程为:
PIB=10 605.26535×ISRR-1 280 469.588×EOSM-7724.709517×D1
+1 665.057042×RFER-1.20313529×ECMt-1-709.3398396
误差修正模型为:
PIB=10 605.26535×ISRR-1 280 469.588×EOSM-1.20313529×ECMt-1
T值1.422889 -2.795078 -5.394787
-7 724.709517×DD1+1 665.057042×DRFER-709.3398396
-1.3335750.231971 -0.311071
R2=0.750453Durbin-Watson=2.0768145
其中误差修正项为:
ECMt-1=DPI-(41 728.99504+14 276.30835×ISRR-1072 503.802×EOSM
-7 711.491137×RFER-9 513.401765×D1)
误差修正模型描述的是各个变量之间短期波动的相互影响,PIB证券账户余额在短期内时根据实际利差、证券账户开放程度、汇率预期、实际汇率和长期均衡关系失衡程度来调整。从表8中可以看出,误差修正模型很不理想,所以,笔者剔除不显著的几个变量,剔除了DD1和RFER,重新做误差修正模型,结果如下:
PIB=-1 256 751.029×EOSM-1.214702179×ECMt-1+11 756.23137
-2.87 -5.52 1.77
×ISRR589.5842432
-0.27
R2=0.687798 Durbin-Watson=2.079531F-statistic=18.62446
经过剔除变量之后,误差修正项的系数还是-1.2,说明虽然被解释变量趋于长期均衡的关系比较显著,但是在短期内确定性变量对我国证券投资账户余额的影响是不明显的,在偏离均衡值之后一段时间内,较难得到调整。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实证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不同、中美的实际利差、中美的实际汇率、人们对人民币汇率的预期同国际证券投资账户的余额之间存在着一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在一个逐渐开放的经济实体中,证券投资将在国际收支的金融项目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证券化融资以其收益高、风险小、流动性强、投资大众化以及管理专业化等特点,正在逐步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主流。国际证券融资在今后我国吸引外资政策中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当逐步实现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推进利率市场化,有效引导资金流向;增强汇率对国际收支的调节作用,稳定人民币币值的预期;深化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其健康发展;完善我国QFII制度下证券监管法律体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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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股市20年历程中,“财报地雷”横行肆虐,不但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使股市缺乏财富增值的确定性和持久力。
今天,随着“中国证券投资放心工程”的启动,中小投资者大面积上当受骗的情形将得到有效遏制。
参加此次活动的媒体代表纷纷表示,中国股市需要建设放心工程,媒体有责任把更多阳光洒向股市,让投资者放心投资,重树股市投资信心。
建立放心的投资环境
中国股市正在经历一次重大的变革,一系列完善市场制度的举措相继出台,其中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均已经推出,不久将正式实施。退市制度和融券做空制度的推出,将彻底改变A股的定价模式,投资者必须重新审视A股的投资风险,坚决树立安全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将投资风险作为投资股票的首要分析条件,远离垃圾股,彻底摒弃赌垃圾股重组的念头。
但是,一些上市公司潜在的财务问题很难被普通投资者发现,再加上一些股评家的忽悠,投资者很难认清上市公司的真实面目。只有当财报披露,股价跳水的时候,投资者才意识到自己不幸踩中了“地雷”。
如何才能在财报披露前就有效地避开地雷呢?
现在,CCTV证券资讯频道已开始行动,力求结束中国中小投资者的被动地位,借给他们一双慧眼,让他们把这纷纷扰扰的上市公司看个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让股票投资变得心中有数。
“中国证券投资放心工程”由此诞生。它由CCTV证券资讯频道联合各地方都市报共同发起,第一步主题就是“为中国股市扫雷”。他们将专业财经电视节目、专业培训课程以及所有对投资者能够提供帮助的视频内容进行整合,并通过报纸刊物、网络视频、避险工具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共同为中国股民做一件实事,力图为股民创造一种“放心投资、舒心生活”的美好环境和真实体验,体现CCTV证券资讯频道“精心、尽心、为您放心”的服务宗旨。
用CCTV证券资讯频道总经理温思渝的话说:“我们没有能力清除中国股市中的‘财报地雷’,但我们可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帮助投资者避开这些地雷”。
CCTV证券资讯频道执行总编辑钮文新介绍说,“中国股市投资放心工程”的实物载体,是由CCTV证券资讯频道发行的一张“观众服务卡”,它承载着我们所有专家、技术人员、和CCTV证券资讯频道全体人员对观众的承诺,虽然不能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但至少可以为投资者营造一个相对放心的投资环境。
中央电视台副台长高峰表示,站出来打造中国证券投资的放心工程,是CCTV证券资讯频道作为公众媒体的职责,也是其自身业务发展、频道建设的文化崇仰。
规避财务风险的利器
股市投资第一要务就是安全,沃伦?巴菲特管这叫“保本”。巴菲特如何做到“保本”的?细细研读企业财务报表是最最基本而有效的手段,巴菲特一天要阅读好几份财务报表,这就是他的日常工作。我们许多的投资者,只知道巴菲特长线投资,但巴菲特凭什么敢于长线投资?原因就是他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对企业发展前景的充分信心。
但是普通投资者要搞懂财报,并不容易。“我们的中小投资者有没有时间和专业能力去研读每家企业数百页的财务报表?我看不行。不用说中小投资者,就是专业人士也很难做到。所以,我们总让中小投资者学习巴菲特,但其实根本做不到。”钮文新说,“不了解、或根本没有专业能力去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那投资股市就一定会变成赌博。”
那么,有没有一种便捷的工具可以解决这个难题?
“中国证券投资放心工程”将通过CCTV证券资讯频道及频道网络版——“CCTV证券资讯频道视讯终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各种类型的放心服务,除了CCTV证券资讯频道日常节目的直播、点播系统之外,它还包括了专业培训课程、《扫雷日报》、《手机日报》等服务,同时还引入了一款重要的辅工具——“财报扫雷艇”。
“财报扫雷艇”是商务部研究院信用评级与认证中心引进当前国际最先进的Themis异常值企业信用评级理论和技术,全面分析所有中国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并通过风险等级、得分、专家评语、11项特有指标深度分析,预测未来时期上市公司财务风险、ST和退市可能性的财务预警系统,对上市公司财务风险预警具有极高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以有价证券为主的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早期探索阶段:20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改革开放推动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中国基金业的设立与发展,几乎与中国证券市场同步。早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一些得风气之先的金融机构就开始研究并设立了少量的海外投资基金以及境内的各类基金。随后,一批由中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中国概念基金”相继面市。
封闭式基金发展阶段: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后,我国首次用行政法规规范了投资基金的运作,由此,中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8年我国设立了5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封闭式基金5只,募集资金100亿元人民币,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07.4亿元人民币。截至2001年9月开放式基金推出之前,我国共有47只封闭式基金。2002年8月以后,封闭式基金发行停止,到2007年3月31日,我国共有54支封闭式基金,284支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发展阶段: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使我国基金业发展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历史性跨越。从近年来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看,我国基金业在发展中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基金品种日益丰富,基本涵盖了国际上主要的基金品种;二是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迅猛,方兴未艾;三是营销和服务创新活跃;四是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截至2006年末,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58家,管理数量已达307只。其中,开放式基金254只,封闭式基金53只,基金资产规模8,565.05亿元人民币。其中,开放式基金的资产净值6,941.41亿元,已占到中国基金市场资产净值的81%。
二、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对于一个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有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来防止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行为的发生。这种内控制度不仅涵盖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基金业务操作流程的规程,还包括基金内部稽核制度的建立等诸多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要遵循内控制度的规定,使内控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装点“门面”的一纸空文。根据2006年中国证监会对10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检查报告,只有2家未发现相关交易行为。足以表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性。
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还表现为基金偏离契约的承诺进行投资。基金的品种有积极成长型、收入型、平衡型等。不同类型的基金具有不同的投资风格和风险收益关系,这些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契约中都已经载明,投资者也是根据这些法律文件的有关条款,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要求的基金进行投资。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日后的基金运作中严格遵循招募说明书的承诺,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擅自改变基金的投资范围,即使这种改变是善意的。
2、投资行为偏离持有人利益最优点。基金的发起人都是证券公司,它同时又是该基金的管理公司发起人,也是该基金发行协调人。基金进入正式运作后,又由证券公司基金的买卖、交割和收益分配。这样发生关联交易就很难避免了,基金管理人不仅有自身利益,而且还不得不顾及其发起人的利益。而契约型封闭式基金管理人没有赎回压力,由于种种利益上的牵扯,以及在对股票二级市场关联交易的认定和监管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发起人的利益进行决策,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容易发生不适当的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动用基金资产为控股股东输送利益,从而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主要依据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提取,由于基金的资金量较大,它的买卖行为会对股票的价格走势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基金持有人来说,他每年能够获得的是基金实现的收益,在基金到期时获得基金清算后的资产。但基金管理人却可以通过人为拉抬自己重仓持有股票的价格,以抬高基金账面净资产值,从而达到提取更多管理费用的目的,并在基金净值排行榜中争取更好的排名。而投资者在增加基金管理费的同时还会增加股票买卖的交易费用,并且还要承担资金积压的损失和资金过度集中的风险。同时,在基金收益90%以上须用以分配的规定下,为将来获取更多的管理费保留更多的净资产,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尽量推迟实现利润,从而导致其投资行为偏离投资者收益的最优点。
3、基金托管人监督力度不足。从基金的2000年年报来看,各基金管理人对监管部门查处的“异常交易行为”的陈述,有的公开承认和说明,有的只字不提,有的轻描淡写地带过。如:“对于基金运作中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本基金管理人已向证监会做出说明”。“本基金存在一定数量和自身交叉买卖行为,情况较为轻微,本基金管理人已采取有效措施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尽管有些基金管理人承认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可托管人在托管报告中却没有相应的评价。我国基金的托管人显得“无为而治”,地位超脱、监督不多,更多地体现了“保管权”,而在监督权的行使上表现不多。
三、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对策
1、完善基金法律制度。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取决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只有在证券市场规范的前提下和范围内,基金治理结构才有切实的保障。基金治理结构孤军深入是极为困难的。在证券市场整体规范不够的大环境下,基金管理公司想独善其身也是十分困难的。
美国不但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规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等方面的规则,而且有行业法律的施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虽然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但存在不少待完善的地方,而《投资基金法》的通过仍有一定过程,《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的拟订尚有争议,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管也需有一定的过程和经验的积累。对于试点阶段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和完善法制监管是推动基金业迅速发展的助推器。
2、发展基金的外部竞争市场。对开放式基金而言,基金经理人的资源自然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进行调节和配置。由于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定和可以赎回,必然导致“优胜劣汰”:如果基金管理人管理有方,业绩良好,吸引力就会越来越大。其规模也会不断扩充,所收取的基金管理就会越来越多;反之,基金业绩差,要求赎回的就多,基金规模就会萎缩,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就得不到保证,就难以为继,就被迫从市场退出。市场对基金经理人增加了无形的压力,迫使其提高效率。而业绩良好的基金经理人会得到更多基金单位的申购,从而管理更多的基金资产,事实上实现了基金经理人资源的配置,为基金经理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在封闭式基金情况下,可以考虑设定一些指标使得如果一个基金在长期不利经营的情况下能够向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靠拢,增加其优秀理财的激励机制,同时也避免了较差的基金经理人继续管理某基金而导致更大的风险。只有让更优秀的基金经理人有管更多基金的机会,对他才有更多的激励,同时对其他基金经理人才有更多的约束,而资金向优秀基金经理人集中也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管,有利于发挥基金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也有利于真正从业绩回报上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基金资产向优秀基金经理人集中,这也最终会为投资者带来实惠。
3、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要真正发挥作用,需做到以下两点:一是独立董事占多数。所有的基金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大多数,而不仅是现行法律要求的1/3。1962年美国就已发现40%的独立董事比例对基金监管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大多数基金家族已在他们的董事会吸纳了多数独立董事。近年来,美国的许多基金发起人经历了重组,使独立董事不少于75%。因此,我们应认识到设立多数独立董事在保护基金股东利益方面的价值;二是独立董事应获得准确、充分的信息。需要确保独立董事接受的信息是准确、客观而且完整的。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在适当的时间从适当的人获得适当的信息,即便是最独立、最自信的董事都不能有效地工作。对其来说,能够听取律师和审计师的客观建议是非常重要的。
4、健全基金经理报酬机制。目前,我国基金的管理费用收取方式为固定提取比例加业绩报酬,这种分配制度的激励优化有利于改变基金管理人旱涝保收的局面,促使基金管理人争取跑赢大势。但这种的业绩报酬机制虽然前进了一大步,但仍存在负盈不负亏的现象。只要达到规定条件,就可以提业绩报酬,而达不到规定的最低限,仅仅是不提业绩报酬。这种不与业绩完全挂钩的业绩报酬还称不上是名副其实的,并且在业绩报酬中没有考虑风险因素,可能会使投资者处于收益与风险不对称的状况。基金管理人为提高基金的业绩而甘冒不应该冒的风险,铤而走险的结果是,赢利则基金管理人可能参加收益分享,而亏损则基金管理人至多是得不到业绩报酬。在分配报酬时,应该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委托人和受益人应有权要求基金经理人负责,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这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以因此得到保护。
(作者单位: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大学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一、价值投资理论的定义
价值投资理论又称基础性投资理论,从本质上而言,价值投资是投资者的一种投资行为,在此过程中需要研究与分析证券投资公司的债务状况、经济实力水平、经营状况等多方面的具体情况,并完成相应的股票价值与市场的比对,最后投资者可结合分析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所要投资的股票。从理论角度而言,上市公司或企业的内在价值与其股票价格并不是完全等值的,而是其股票价格随内在价值上下波动,而最终则回归到上市公司或企业的内在价值。然而,公司或企业的内在价值主要会受到经营管理的影响,而股票的价格也会受到资金链的影响。因此,内在价值与股票价值之间的价差可视为一种安全边际,投资者可在这一价差违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二、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券投资市场中的应用研究
(一)缺乏稳定且有效的投资市场
就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市场的发展而言,很多证券市场的参照物投资利率在不断地变化,而产生通货膨胀的现象也是越来越多。在此情况之下,众多的投资者未能准确、有效地进行投资效益比对,进而无法针对性地运用价值投资策略,导致投资收益降低。随着我国股票投资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人民币价格就处于时刻波动的状态。就市场有效性的角度而言,目前我国股票投资市场普遍存在股权分割的现象。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中国股票交易的整个行情就处于相对矛盾的气氛之下,进而造成不同股票的价格出现较大的差异。而股票价格的差异又直接导致了价值投资收益的差异,同时也影响了价值投资策略的准确应用。除此之外,我国的股票投资市场缺乏必要的收入分配功能。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对证券投资市场进行过多的宏观调控,继而导致了证券市场未能发挥收入分配的作用与功能,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投资者对价值投资策略的运用。
(二)缺乏必要的参考数据
相对于国外投资市场而言,目前,我国股票投资交易市场数量较少,而且股票交易产品品种也相对较少。由此可见,中国股票投资市场尚未形成宽领域、多层次的交易体系,很难给予众多的投资者更多的投资选择。在这些有限的投资选择中,每一类的股票交易条件是不尽相同的,而投资收益率也是较为模糊不清的,这就意味着投资者容易受到主观情绪的影响而盲目地进行投资。
(三)投资者缺乏理性地思考
现阶段,我国证券投资市场经常会出现投资价值大起大落的不良现象,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巨大的投机者数量与有限的投资市场之间的矛盾。在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市场中,中小型投资者与一些投资机构有着全然不同的获利方法。其中,中小型投资者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时间,所以具备较强的流动性,因而不能建立较大的投资群体。然而,绝大部分的投资机构具备较强的专业性,拥有专门的投资团队,还可以获取上司公司或企业的经营管理资料,从而避免获得一些虚假信息。因此,在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存在较多投机者的情况之下,股票投资参与者会选择在股票市场大涨后买入,进而使股市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而在股市恢复到正常运作时,他们又将手上的股票卖出,从而导致股票市场的波动。由此可见,价值投资策略在股市投机者较多的情况下并不能有效地应用。
三、加强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券投资市场中的应用
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很多条件还不够成熟,很多的证券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传达给投资者,因而使得证券投资市场总是处于无效状态,很容易受到资金风险的冲击。因此,投资者应努力加强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券投资市场中的应用,提高自身的投资素质,合理科学地利用价值投资策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影响。此外,政府也要加强对证券投资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制定相关的证券投资政策;我国的证券投资市场也应做出相应的改革与变化,建立健全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或企业的分红比例,从而进一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平稳健康地发展,同时也推动了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应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伴随着证券市场的风风雨雨一路走来。特别是 2000年以来,针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众多、投机气氛浓厚等缺陷,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明确提出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取向,在机构投资者中证券投资基金无疑是中国证券市场上最受瞩目的。截至2003年10月,中国证券市场上共有基金管理公司25家,发行54只封闭式基金,50只开放式基金,基金总份额为1674.28亿基金单位,其中开放式基金规模为857.28亿基金单位。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一个发展并不健全的资本市场上发展起来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出现了很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证券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并不令人满意。2000年以来基金绩效普遍不佳、投资风格趋同、投机行为时有发生。在这些现象和问题的背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几乎成为所有这些行为的主体,那么如何认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及其制度背景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一、成熟资本市场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特征
(一)市场化的发起行为
美国共同基金的管理人是投资顾问或基金管理公司,他们实际管理和经营共同基金的资产,负责基金行政管理与投资操作。基金(本文专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与运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通过政府证券主管部门的审核并核发相应的执照后,管理人就有了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资格。基金公司的发起人通常是投资银行、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信托公司、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负责基金公司的审批以及向公众募集资金,发起人常常通过控制基金公司的董事会而实际掌握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权。基金管理人的发起完全置身于市场化的环境之中,通常由投资公司对宏观发展情况、资本市场状况以及投资者需求和预期的深入了解和评估来把握投资方向,决定是否设立以及设立何种类型的基金。可见美国共同基金的发起设立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行为,至少为共同基金日后的运行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二)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为中心的营销行为
在美国共同基金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市场化的营销方式,营销方式创新的同时推动了基金品种甚至投资方式的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共同基金主要通过各类经纪人、保险机构、财务顾问、策划人和银行等中介机构购买 (代销)以及直接从基金公司购买(直销)。基金代销机构的投资专家会分析客户的金融需求和目标并推荐合适的基金品种,即使普通的基金推销人员都受过严格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为每一位投资者提供合适的基金类型,并取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允许收取的由投资者支付的销售委托费或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服务费。一旦销售人员为了获取更多的服务费而向投资者推销了不合适的品种,投资者会向监督部门投诉,而监督部门将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在营销行为的背后是管理人不断的产品创新能力,来适应投资者不断变化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开发了各种类型的基金,以便满足投资者在年龄、金融资历、承担风险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同的投资要求,投资者买卖基金的成本也在不断下降,以投资者需求为中心的产品创新体现了市场化营销方式下的供给创造需求,这是促进共同基金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机制。
(三)责权明晰的管理行为
自1924年起,美国共同基金实行的就一直是公司型制度。在公司型制度下共同基金首先是一个法人组织机构,通常没有自己的雇员,只设立一个基金董事会来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所有这些业务委托均由基金公司董事会与各方签订契约,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为根本。由此可见美国共同基金运作的核心是董事会,它承担着大量而复杂的业务管理职责。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表现
(一)基金管理人的发起
随着“好人举手”政策的出台,中国证券基金的发起实行了很久的行政审批制正逐渐放松。“好人举手”政策是中国证监会2001年5月起要求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机构预先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并提交自律承诺书制度,即改变行政审批及在小范围内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强调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和机构要用事实证明自身具备管理能力,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自己是行为规范理性的机构投资者。这项政策是基金行业准入制度的改革,更是基金业打破行业垄断、市场化进程的重要。使一些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能够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公司的设立,推动了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建设,加大了基金业的竞争。
(二)投资风格趋同
基金在订立契约时都会明确说明各自的投资风格,基金经理根据产品设计的不同风格来为基金订立投资计划,即在不同风险水平下实现产品的投资目标。如1999年和2000年,股、股在世界也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备受推崇,此时中国基金的风格以成长型为主;而2001年中期以来市场走势一度低迷,成长型基金发展趋势放慢,新成立的基金中出现复合型基金。经过2001年下半年股指进一步向下,基金的投资策略已从追求成长到稳健投资,多数基金投资组合具有价值型特征。2002年新发行的基金以成长价值混合型基金为主。可见基金风格随着证券市场整体的走势而变化,而在同一时期基金的风格却是趋同的,导致基金的风格区分不明显。
(三)简单的营销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营销行为就是让投资者了解管理人的投资理念、投资业绩及运作机制等,以期获得投资者信任从而代其投资理财。中国基金产品销售从最初投资者彻夜排队购买,到目前新基金销售冷清的原因主要是基金管理人的迅速扩大和相对简单的营销行为产生了矛盾。中国开放式基金的营销渠道分为代销和直销,代销是利用银行和证券公司网点多、方便购买等特点通过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向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销售;直销是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投资者销售,往往面向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投资者。
(四)管理行为不规范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与基金治理结构密切相关,决定了管理人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目前中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归根于基金管理人既是自身财产所有人又是基金所有权代表人的双重人格,极易造成关联交易,使管理人有机会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持有人利益。首先,在管理人和发起人的关系上,《暂行办法》颁布以后新发行的基金,管理人与发起人没有彻底分离,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风格受到控股公司的巨大。发起人或者不干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作,只是被动地获取投资收益,或者股东价值至上,将其对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推到及至。甚至某些个人或机构可能会通过假借合法的金融机构掌控基金管理公司,利用金融杠杆以合法的形式借用基金管理人进行市场操纵。
其次是对管理人约束与激励不足。在约束方面,契约型基金主要是由托管人和持有人大会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和约束。但由于持有人较为分散,且大多数投资者关注的是资本获利,通常用脚投票来选择投资方向,没有足够的动力行使监督权,使持有人大会无法对管理人起到切实的监督作用。而托管人在固定托管费率下受到发起人选择权的限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在激励方面,封闭式基金固定的管理费提取制度使基金管理人能够在存续期内获得持续稳定收益,受业绩因素的有限。管理人只要保持所管理资产的适度规模,经营上较小的压力使其没有足够大提升业绩的动力。同时,这种他利性经营与获取固定的报酬的矛盾,弱化了管理人对基金的责任心。而报酬机制和基金评级体系的建立也无法达到对不同水平的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区分和激励,不利于优胜劣汰竞争环境的形成。
最后管理人的有限责任制、低资本金与持有人利益的矛盾。经理人对基金运作结果只承担有限责任,损失风险由受益人承担。当管理人违反基金宗旨违规操作甚至损害基金资产或持有人损失时,则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即应以基金经理人的注册资本金予以赔偿,这样管理人资本金的多少就决定着持有人求偿安全性的高低。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制度背景
从制度学的视角来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为背后的原因可以为: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下,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都是以国有制为基础的证券公司、信托机构等,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产权约束不够,产权所有人不明确就难以生成对基金管理人严格有效的监督;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两种契约,一种是事实上以国家为监管人的基金公司,一种是以投资者个人为委托人和监督人的资金契约。两种契约制度在竞争规则上的不公平,使两种制度的收益成本不同,从而出现证券市场上投资手法“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利益因素促使基金管理人投机炒作;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的功能缺陷,上市公司普遍效率不高,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利润来源转向投机炒作甚至是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度环境是与中国证券市场和投资基金所处的阶段相联系的,中国资本市场属于短、不规范的新兴市场,还存在着结构和深度上的。目前可供投资基金选择的投资品种仅有国债、流通股等,范围十分狭窄,同时相应的获取收益规避风险的工具也非常少,因此造成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导致了基金产品设计及投资策略的趋同性。同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幻无常,投资者的急功近利,证券市场浓重的投机氛围,其中的每一项都足以将的投资理念扼杀掉,并进而扭曲了基金管理人的精神和的组织结构,然而投资理念恰恰是基金管理人的灵魂。
在投资基金制度中,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聘任,尽管并不拥有基金的资产,但它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委托而运作基金资产,同时每年提取固定的管理费,投资人在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同时享有收益权。从微观层面上看,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制度也存在着缺陷,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只能由证券公司作发起人,公司的管理人由发起公司指派,导致了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天然具有重大的关联关系,目前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的自营行为,使其和基金管理公司在市场上相互配合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人”控制倾向又排斥了基金经理人市场和选择机制,压制了“管理者市场”的形成,使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不是“专家”理财而是“庄家”理财,从而出现了种种不规范甚至不合法行为,给证券市场带来了较大的负面效应。
可见,当基金管理人所处的制度环境存在缺陷时,外部监管、基金治理结构的漏洞会为基金管理人提供“违规条件”。因此从制度上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将发现其行为的本源,而只有发现行为背后深层原因后才能指导我们提出规范、引导行为的,并针对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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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风格决定了投资者购买的基金资产配置策略,这与投资者的风险喜好、基金业绩的好坏有着重要关联。基金管理人出于对其他因素如个人声誉、市场环境变化等的考虑,可能偏离基金最初招募说明书上设定的投资风格。Chan、Chen和Lakonishok(2002)的研究发现,从总体上看,基金的投资风格具有较好的持续性。不过,Chan、Lynch和Musto(2003)等也发现存在基金改变投资风格的情况。
国内学者李颖、陈方正和李源海(2002)的研究年12月31日。股票系列的数据来自国泰安中国证券市场数据库和色诺芬数据库。基金投资组合数据来自各基金公司每年的半年报及各年年报。
(二)方法
1 投资风格识别及评分。我们以市值、市净率和过去收益率为指标作为风格划分尺度,对每只样本基金按投资风格划分为大盘/小盘风格、价值/成长风格和动量/反向风格。我们将市值指标分解为总市值和流通市值两个指标。
股价动力系数的计算方法为:表明,基金风格的持续性对基金的收益影响较大。曾晓洁等(2004)对基金实际投资风格相对于招募书设定投资风格的变化以及基金在牛市和熊市交替过程中投资风格的变化进行了分析。王敬和刘阳(2007)探讨了投资风格类型和业绩对风格持续性的影响,他们发现风格的持续性对未来业绩也有一定影响。
二、投资风格及其持续性
(一)数据
我们选取的样本基金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运作满半年的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总计分别为125只与97只基金;样本期间为2005年6月31日―2008
其中,为股票i在时点t的过去收益率,在此表述为股价动力系数,和分别为股票i在试点t-1和t-2的复权收盘价。
在每个样本期内,对每只基金投资组合I中的前十大重仓股票评分加权得到这只基金的4项投资风格评分。为了使得到的数据更为真实,我们这里股票的相对市值是用样本期内的证券市场上所有股票总市值中位数除以股票占投资组合I中的市值得出。同样地,相对市净率和相对股价动力也是同种方法算出。
2 投资风格的持续性――三分法。利用样本基金的投资风格评分,我们采用三分法(王敬和刘阳,2007)对基金投资风格的持续性进行研究。在每个检验期的期初和期末时点,将样本基金分别按风格4项指标的评分排序分为高、中、低三组。定义一个二值随机变量C(c1c2…cn),其中n为检验期初时点的样本基金数。如果随机变量C的均值u=0.5,则表明在检验期内样本基金的相应风格不具有持续性。我们利用统计量t对原假设H0:u=0.5进行检验,考察各检验期内样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是否具有持续性。
(三)实证结果
表l和表2分别报告了检验期为1年的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三分法实证结果。 在检验期为1 年的结果显示,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基金在价值/成长风格与动量/反向风格的持续性比检验期为半年(因篇幅所限未报告)的持续性要差一些。尤其在动量,反向风格上,2006、2007和2008年出现“负持续性”(t-统计量为负值),即大多数基金在该检验期内改变了原有风格。总体而言,基金在大盘/小盘风格和价值成长风格上的持续性较好;而在动量反向风格上的负持续性则更加明显。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关键词:基金 基金业绩
一 引 言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大众理财工具,1998年在我国证券市场正式面世。特别是2004年以后,随着我国《基金法》的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至2005年7 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共有205 只,其中151 只为开放式基金,54 只为封闭式基金;到2009年末,全国60家基金公司管理着557只基金,其中份额规模增长了427%,而资产净值增长了478%。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盈利水平差异显著,如何在众多的投资基金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品种,如何在众多的基金管理公司中选择自己的理财专家值得我们的思考。
二 基金业绩的衡量与分析
1 基金业绩的衡量方法
业绩衡量是对评估期内资产管理人实现的收益进行计算,是进行业绩评价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绩效评估可以对基金管理人的业绩优劣进行判断。不同的业绩衡量方法将对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时间加权、货币加权是最常见的方法。
2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给基金定义一个适当的基准组合,通过比较基金收益率和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可以对基金的表现加以衡量。
基金是追求相对收益的金融产品,所谓“相对”,指的就是将基金的业绩与其业绩比较基准相比较。在某个时期内,如果一只基金的收益好于其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那么无论它是否取得了绝对收益或是超越了它的同行,都应该说管理人对该基金的管理运作是合格的;反之则不合格。业绩比较基准可被视为基金的“及格线”,是基金在管理运作中所应追求的最低目标。
业绩比较基准属于公募基金必须披露的信息,投资者在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都可以了解到指定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具体是什么内容。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会与某些债券指数或活期存款利率挂钩,而股票基金与混合基金等权益类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通常是由某个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复合而成。
3建立基金评级机制
由于基金监管上存在漏洞,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不严,“基金黑幕”和基金公司大量持有“问题股”等问题日益显著,这使投资者难以对不同基金的收益和风险有较全面的认识。因此建立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制,发挥评级机制对基金运作和基金投资中的指导作用,是稳定发展我国基金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可以从国外通行的基金评级中探索一些切合实际的思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评级制度。
(1)从评级主体和对象看,评级机构应是独立性很强的公益性机构,这样才能够立足于专业研发机构的基础而又独立于政府和证券从业机构,保持中立性和公开性。因此可以集中一部分专业人才,以政府扶持的股份制组织形式,发展专业评级机构,这样的评级机构不仅可以承担证券投资基金的评级,还可以进行证券市场一切有价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可以由多家研发机构控股,从而充分保证评级中立没有特定利益群,评级结果公正公开;评级机构不应建成垄断性机构,应注意竞争的促进作用,政府可以多扶持几家,通过竞争机制增强结果的准确性。
(2)从评级内容看,可以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评级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可以是对单个基金进行评定,第二个层次是对各基金管理公司的评定。这样不仅有利于引导投资者进行具体的投资操作,也有助于加强各基金管理公司的横向对比,促进基金管理竞争机制的形象,能够有利于形成规模较大而又有序的基金市场。
(3)从评级方法看,评级人员可采取会谈、实地调查、个别访问、制作工作底稿等方法对被评对象实施深入调查和取证,对不同的基金对象应用相同或相似的经济模型进行深入考察,以保持评级的一致性。美国主要基金评价机构中比较著名的是晨星公司Morningstar基金业绩评价机构,把美国的共同基金分为五个等级,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一评级方法。
(4)对于评级结果调整,市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可以把基金评级的有效期设为一个会计年度,然后根据会计年度内基金的运作情况,由评级人员对基金做出新的判断;评级机构也要同时跟踪监测等级有效期内的基金运作,分析各时段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必要的时候,对基金等级做出特殊调整;评级内容也不是一层不变的,基金评级机构要能随时根据政府的会计政策,基金管理办法等的改变和基金市场的特殊变化,而修正基金评级内容和具体指标的权重,并及时向公众。
三 建议与展望
1基金评级应该区别于企业信用评级和股票评级的特定指标体系和方法,运用具体指标进行评级时,要注意评级超脱于市场供求的独立性,不能过多关注纯市场性因素,否则就失去了独立性评级的意义。同时可以利用我国媒体的权威性和客观性基金评级结果,这有助于发挥评级的指导性意义。若借助上市公司公告披露的指定报刊公布结果,同时借助证券专业网站扩展影响度,评级结果的公开性和广泛性就会得到实现。
2投资者对基金评级结果的接受与信任程度是基金评级生存与发展的决定因素,因此保持评级结果高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以保证结果准确性也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改进建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证券投资法》建立的契约型基金,其治理机制中包含了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由信托契约确立。这在理论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基金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制衡治理机制。但从目前中国基金业的发展状况来看,由于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加之中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等外部市场原因,致使中国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不能达到相互制衡的预想效果,不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基金业的发展。本文对目前存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方面的缺陷进行了剖析,提出了有效引导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缺陷
(一)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
1.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第一,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第二,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其独立性难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很难发挥。
2.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
第一,在基金日常实际操作中,代表基金主体的权利机构缺位。目前,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正进一步的被人们混同为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但是实质上,基金管理公司仅是向投资基金提供一项或者多项服务的机构。基金持有人大会是投资基金的权力机构,能够对外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但其并不是基金的常设机构,只会在发生某些重大问题的时候才召开。因而,在基金日常实际操作中,缺乏一个常设机构来处理基金的日常事务,对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二,基金持有人大会功能虚设,缺乏可操作性。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持有人大会行使。但是目前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措施保障,造成“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基金持有人大多缺乏参加基金管理的热情,且人数高度分散,意见难以统一;监督上“搭便车”现象严重;而且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定期,容易被忽视。
3.基金托管人职责缺失
在现行法规以及基金契约中,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法律之所以创设基金托管人这样一种角色,就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制衡关系。但是由于托管人职责缺失,监督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破坏了其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制衡关系。原因如下:第一,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基金发起人往往最终成为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经过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批准,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从而导致托管人监督的软弱性。第二,监督能力有限。现行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直接通过席位到交易所进行交易,基金买卖交易指令下达之前不经过托管人监督,托管人只有在交易所闭市后进行数据分析后才能得知当日投资行为是否违规。并且管理人在重大交易前没有义务向基金托管人报告义务,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难以对管理人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
(二)基金外部治理环境不佳制约了投资基金的发展
1.证券市场相对落后
第一,中国证券市场缺乏有效的避险手段。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加之中国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相对落后,使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找到合适的对冲工具,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第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差,可投资的优质企业有限。中国证券市场上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缺乏盈利能力,不具有投资价值,且国有企业比重很大,其多是抱着脱困的目的上市的,公司的质量不高。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拥有巨额资金的基金只能选择数量有限的少数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从而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雷同,多元化投资无法形成,加剧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风险。另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本利得而不是红利,这就促使基金管理人在选择股票时集中于能获得资本利得的股票,这类股票通常价格波动幅度大,风险高于取得股利为主的股票,无形中加大了基金的风险。
2.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
第一,基金业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配套性。从法律法规体系的架构上看,中国目前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还比较单一、不完备,对一些投资基金中的棘手问题缺乏规定;同时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缺乏配套性,如《会计法》、《证券法》、《刑法》之间协调性有待深化;另外,政府监管手段偏于“政策化”,过多地干涉证券市场,因而容易因政策改变而大起大落,极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基金监管体系不健全,效能不高。基金监管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外部监管,主要指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二是指基金内部监管,包括基金管理机构、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监管。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监管力度日显不足,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作为基金监管体制中必不可少一环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缺失,组织建设和自律手段运用还存在许多不足,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至于基金的内部监管由于存在制度性缺陷,监督不力。因而目前中国基金业监管效能不高,导致基金组织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影响了基金业的发展。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内部体制
1.优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避免内部人控制,还可以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员工持股制度。这既有利于实现股东多元化和分散化,而且化解了员工尤其是经理人员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使得基金经理、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利益达到最终统一。
2.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并应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持有人的权力以事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减少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所持基金份额等;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3.建立信托人制度
转贴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中最大的缺陷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混乱,基金持有人代表缺位,无法实现有效监督和制衡。因此,最好的方法是设置一个直接代表持有人利益的常设机构以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可以借鉴美国契约型基金的经验,在中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引入信托人制度,即建立独立的信托委员会。信托委员会作为基金持有人的常设机构和代言人,监督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运作行为。为了确保信托委员会的独立性,该委员会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组成人员中必须有2/3的外部独立人士,其与管理人、托管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职责除了日常监督外,主要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控。另外,信托委员会负责组建审计和监察委员会,建设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制度,监管基金内控体系。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最终将在信托委员会的监督和协调中,取得较为理想的权利制衡。
4.完善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
设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形成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更重要的一个职能应是会计监督。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要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同时,基金的会计应由托管人负责,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为基金托管人,这样可增强基金托管人监管的主动性,同时加大托管人的监督责任,加大对托管人的约束性。
5.建立基金管理者最优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一,建立基金保证金制度。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职责给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防止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时无法赔偿信托财产损失,应当规定建立保证金制度。同时,参与决策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改革基金管理公司收费制度。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这样就形成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利益的一致性,从而能够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优化投资基金发展的外部治理环境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监督
基金业监管法律包括立法和法律的实施两个方面。立法应该覆盖基金业的内部监控、外部监控和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目前中国基金业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门制定的规范和指引,不够完备。还需要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组合形式、投资比例限制等方面进一步立法和规范,进而提高基金立法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通过规范市场秩序,消除投机的制度根源。
2.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第一,提高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同时降低上市公司的上市门槛,允许优秀的民营企业挂牌上市,以优化证券市场的结构,增加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选择范围。
第二,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市场,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有效的风险规避手段。加大证券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开发,尤其是进行反向对冲操作所必需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从而改善证券基金的投资环境,保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运行。
3.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借鉴国外基金监管先进经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基金监管模式: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在基金法律法规完备的基础上,通过基金市场主管机关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完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和基金内部监管体系。
第一,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现阶段政府行政监管的作用还必不可少。政府要通过行政立法、执法、运用行政职能,在立法和实践中逐步完善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政府行政监管。当前应着力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引导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借鉴香港经验,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自愿参加。自律组织的任务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推广基金业务、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等。
第三,成立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对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非常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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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生,唐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05,(5):103.
刘雪梅.构建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J].现代商贸工业,2007,(2):3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收悉。经研究,同意公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的管理,规范基金交易行为,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买卖。
第三条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所依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基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上市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
(二)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
(三)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四)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五)有经审查批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基金的上市申请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采用无纸化发行基金的,应完成其托管工作;采用有纸化发行基金的,须完成其实物凭证的分发及入库工作;
(三)应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批准设立和发行基金的文件;
(四)基金契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七)本所一至二名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八)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
(九)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一)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二)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基金上市,其提交的文件应内容真实、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陈述。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在提出申请至基金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基金的上市批准
第十条 本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七条所述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批准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二条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公司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十三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须于上市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上市公告书。
第五章 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和要求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并就基金简称、交易代码、上市时间、上市场所等作以明确提示。
第十五条 基金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金概况;
(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三)基金设立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
(四)基金投资组合情况;
(五)基金契约摘要;
(六)基金运作情况;
(七)财务状况;
(八)重要事项揭示;
(九)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基金上市公告书可列示有根据的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业绩预测。
第六章 信息报露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七条 上市基金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告,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基金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本所进行登记,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估值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一个基金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
基金管理人不能以新闻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基金信息披露工作,办理基金与本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告中期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不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月应至少公告一次。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每三个月应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
第三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须即时向本所报告,并依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形成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员一年变更达30%以上;
(五)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六)重大关联事项;
(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八)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基金提前终止;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须于召开日前30天公告,并在召开后第一时间公布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七章 基金的上市费用
第三十二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须按本所规定交纳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第三十三条 基金上市初费的标准,按基金总额0.01%交纳,起点为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按年计收,每月为5000元。
第八章 停牌、复牌、暂停交易及终止交易
第三十四条 基金的停复牌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本所。
第三十五条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停复牌。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况,对上市基金予以例行停牌及复牌:
(一)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三)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如会议期间与开市时间有重叠,自持有人大会召开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四)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分红派息决议和公布实施该决议,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对上市基金予以停牌及复牌:
(一)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与基金有关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基金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上市基金实施停牌,直至基金管理人对该消息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作出正式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二)基金出现交易异常波动,本所有权对其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复牌。
第三十八条 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复牌时间。
第三十九条 上市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性质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对被调查上市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第四十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交易:
(一)基金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上市条件;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上市;
(三)严重违反本所的上市规则;
(四)连续半年未缴纳上市月费;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须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终止交易:
(一)在暂停交易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交易的原因;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三)基金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四)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上市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上市申请和审核
第一节 上市推荐人
第五条 本所对基金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基金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上市推荐人出具上市推荐书。
第六条 上市推荐人应当是具有股票上市推荐资格的本所会员。
第七条 基金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确认基金符合上市条件;
2.确保基金管理人了解其应当承担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
3.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上市申请工作;
4.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5.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6.协助基金管理人与本所安排基金上市;
7.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8.本所规定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概况;
2.基金的发行情况;
3.上市推荐人与基金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关系;
4.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5.上市推荐人认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本身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6.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二节 上市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基金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
2.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3.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少于五年;
4.基金管理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5.基金托管人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6.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及基金契约的要求;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8.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的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的文件;
3.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4.基金契约;
5.基金招募说明书;
6.基金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文件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及基金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10.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设立基金除外);
11.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12.上市推荐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书;
13.上市公告书;
14.基金管理人指定两名代表的授权书;
15.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1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本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十条所述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三条 如中国证监会对前条上市安排无异议,在本所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上市协议》,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持有人登记服务合同》后,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上市通知书》。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本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金概况;
2.发起人持有基金情况;
3.基金持有人总数及前十名持有人;
4.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简介;
5.基金投资组合;
6.基金契约摘要,包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和税收,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终止与清算等;
7.基金的财务状况;
8.重要事项揭示;
9.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基金的《上市公告书》只可列示已往的经营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经营业绩预测。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两名授权代表负责办理基金信息披露等事宜,本所仅接受和确认授权代表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所谓的证券投资基金,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是通过基金份额的发行,将投资者的闲置资金集中到一起,交由基金托管人委托管理,由他们对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最后将收益按投资比例做进一步分配的投资方式。
在此过程中,基金托管人能否准确评价出基金本身的价值有未偏离市场中给出的预估价值,能否合理把握基金市场的未来走势并正确估计基金平均收益率,直接决定着基金投资人能否获得良好收益。这两项能力分别就是这一点金融业内所指的证券市场中基金托管人的选股能力和择时能力。
1.证券投资基金择时选股能力的评价模型概述
迄今为止,金融界应用最广泛的基金择时选股能力的评价模型有:T-M 、H-M、TM-FF3 和HM-FF3 三种。
1.1 Treynor和Mazoy为了给基金经理们寻找到通过基金预测市场收益的途径,以CAPM传统模型为基础,增加了二次项来以实现对基金择时能力的检验,由此创建立T-M 模型。
该理论认为把握市场动向的基金经理人可以根据不同的市场阶段调整其组合的系统风险值([β]),模型形式如图:[γi-γf=αi+βi(γm-γf)+γ(γm+γf)2+εi]
其中的r变量,分别代表基金i、市场基准组合m及无风险资产f的收益率,[ε]为基金i的随机误差。[α]参数显示的是基金管理者的选股能力的强弱,该参数不受证券市场走势的影响,若其值>0,则表示基金管理者具有一定的选股能力,该值数越大,表示其选股能力也就越强;同样,若[γ]值>0,说明基金管理者具有择时能力,其值越大,也表示其择时越强。
1.2 H-M 模型是在TM基础上形成的,与之相比更为简单。
这种模型的创立者认为:基金托管人对于市场收益与无风险收益关系的择时预测结果要么是前者大于后者,要么是前者小于后者,因此通过在CAPM 传统模型中加入一个虚拟变量D来对基金托管人的择时能力进行估计描述,提出了H-M 模型,其模型公式如下:
[γi-γf=αi+βi(γm-γf)+γi(γm-γf)D+εi]
与T-M公式变量相比,只增加了一个虚拟变量D,当括号中的结果值大于零时,D值取1;当括号中结果值小于零时,D值取0。本模型公式对于基金托管要择时、选股能力大小的判定标准与T-M模型相同。
1.3 回归模型 FF3
Fama 和French 创建的这种模型是在上述T-M和H-M两种结合之后的进一步改进。在两种模式原有基础上加入了账面市值比和规模因素。
改进后的T-M 模型和H-M 模型分别称为TMFF3、HMFF3模型,公式分别如下:
[Rpt-Rft=αp+β1(Rmt-Rft)+β2(Rmt-Rft)D+β3RSMB+β4RHML+εpt]
其中,[αp]、[β2]分别指基金管理人选股能力和择时能力,[β1]代表基金市场的系统性风险,[β3]、[β4]分别代表投资组合对[RSMB]、[RHML]的敏感度。
SMB 是利用大、小盘股两者间的收益率差值衡量出来的规模因素;HML 是利用高、低面值/市值股票之间的收益率差值衡量出来的价值因素。[αp]、β2大于零,则表示基金管理人具备选股、择时能力,这两者的值越大,则表示基金管理人在选股、择时方面的能力越强。
2 .实证样本
2.1 时间区间的选择
按常理而言,实证选取的时间跨度越大,对于基金的选股择时能力的品评会更科学,更易于为大众所接受,可以鉴于国内基金行业发展还未成熟,可供实证研究的时间段也不多,所以本文实证评价的时间区间定为2008年4月1 日到2009 年4 月1日,并且将其分为了基金走势上行段与基金走势下行段,以便可以更全面更科学地评估两种走势下的基金管理人的择时能力。
第一阶段:从2008-04-01 日(收盘价2536.43 点)到2008-11-21日(收盘价5890.00 点)的上升行情阶段。
第二阶段:从2007-11-21 日(收盘价5890.00 点) 到2009-04-01 日(收盘价3453.73 点)的下行段。
2.2样本挑选
共选取了24支开放式基金作为研究样本,主要依照下列标准:
样本基金的时间区间与其市场指数时间区间相同;均具备有完整的所选时间区间内每日的累计净值数据;由于本样本实证目的是为了考察基金管理人对于股票价值的识别能力及对于股票、债券比例的组合能力,所以样本多为股票型与混合型开放式基金。
本实证只针对回归模型中所涉及的两种模型加以总结分析。
2.3 基金i的日收益率Rpt
为得到相对大一些的数据群,本实证通过样本基金的日收益数据来研究各支基金管理人的选股择时能力。另外,在计算过程中还考虑了各基金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资产增加值与红利,所用公式如右:[Rpt=(NAVpt-NAVpt-1)+DptNAVpt-1]
其中,D[pt]指的就是t交易日结束时的基金红利,NAV[pt]指的是p位基金在第t 交易日结束时的日净资产,NAVpt-1则为其在第t-1交易日结束时的日净资产值,Rpt是p位基金在t与t-1 两交易日结束期间的收益比。
2.4 市场基准日收益率的选取
笔者在实证中选择的是将沪深股指、中信国指两个市场的收益率经过加权得出的基准日收益率:Rmt=0.8R1t+0.2R2t,R1t、R2t分别指代股指与国债指数于t日结整时的收益比。
3.实证结果
通过对上升阶段行情和下降阶段行情分别进行实证分析,并对实证结果归纳比较,分析出现该结果的原因。
3.1基金上行时双模型下的实证结果
3.1.1 模型TM-FF3回归结果分析
据TM-FF3模型回归数据可知,所选的择时样本中,只有华夏成长的F值0.05,总体择时效果不明显,剩余样本基本明显;另外,有9个样本β[2]>0,在总样本中所占比例是37.5%,其中只有博时裕富、大成稳健和嘉实主题三个样本p 0.05,未表现出明显的基金管理人择时水平。
结果数据表明有11支样本[αp]>0,占24 只样本基金总数的45.8%。其中,只有易方达增长的t数值>t(0.05,171),且p
3.1.2 模型HM-FF3回归结果分析
据HM-FF3模型回归数据得出,样本择时效果显著程度与TM-FF3X分析出的结果一致:除了华夏成长不显著之外,其余23只样本基本显著。另外,有10 个样本β[2]>0,在总样本中所占比例是41.7%,其中只有嘉实成长、博实精选两个样本的t值在t[0.05,169]之上,且p 0.05,未表现出明显的基金管理人择时水平。
结果数据表明有18支样本[αp]>0,占24 只样本基金总数的75%。其中有华安配置、博时价值2和富国动态的t数值在t[0.05,169]以上,且p
3.2基金上行时双模型下的实证结果
3.2.1模型TM-FF3回归结果分析
据TM-FF3模型回归数据可知,样本择时效果显著程度与基金下行时TM-FF3X分析出的结果一致:除了华夏成长不显著之外,其余23只样本基本显著。另外,有20个样本β[2]>0,在总样本中所占比例是83.3%,其中只有博时裕富、富国天瑞、富国天合、大成2020、长盛成长和易方达策略6个样本t值在t[0.05,169]之上,且p 0.05,未表现出明显的基金管理人择时水平。
结果数据表明有9支样本[αp]>0,占24 只样本基金总数的37.5%。其中只有易方达精选t数值在t[0.05,169]以上,且p
3.2.2模型HM-FF3回归结果分析
据HM-FF3模型回归数据可知,样本择时效果显著程度与基金下行时HM-FF3X分析出的结果一致:除了华夏成长不显著之外,其余23支样本基本显著。另外,有19个样本β[2]>0,在总样本中所占比例是79.2%,其中只有博时裕富、富国天瑞、富国天合3个样本t值在t[0.05,169]之上,且p 0.05,未表现出明显的基金管理人择时水平。
结果数据表明有9支样本[αp]>0,占24 只样本基金总数的33.3%,它们的基金择时水平所对应的p均不小于0.05,也就是说它们全部未有明显的基金选股能力表现。
4.实证结论及策略分析
4.1实证结论
由上述实证过程可以总结出,在基金行情上行与下行不同阶段所体现的基金管理人选股与择时能力也不尽相同:基金上行时期的选股水平比下行时要强,但其择时水平不如下行时期;无论处于基金行情的上行抑或下行期,在相同行情时期内四类模型所总结出的基金管理人的选股择时能力评价基本一致,只不过在基金行情不同时,比较结果会略微出现差别;
但是从所有模型的回归结果比例上来看,基金行情上行与下行时,我国大部分虽具备一定程度的择时选股能力,但整体上并不显著。
说明我国的基金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不强,其专业水平也不高,并不能合理把握市场机遇害,并不具备科学基金走势的实际能力,无法保证基金收益的实现。此种现状与目前国内股市行情不稳定、市场规避风险能力较差、还有现在基金管理单位绩效考核工作体系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等因素有关。
4.2策略分析
针对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择时选股水平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改善策略,供相关人员参考:
4.2.1管理部门进一步引导证券市场结构的完善,并在适当的时候推出可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当前,我国基金投资绩效对于股票市场的走势情况过于依赖,基金系统投资风险相对比较大,而国内基金投资市场中能够有效提供金融风险规避服务的工具又太少,因此有关单位有必要主动研究新的可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并及时投放市场,以便促进国内现有基金能够进一步形成更加健康合理的结构体系。
4.2.2 对于广大基金投资者开展理性教育,使投资者能够充分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存在。由于目前国内现有的基金类型并未具备优良的择时选股水准,撞大运式的收益方式实现无法有效保障投资者的财产利益,所以,相关证券交易部门工作人员有必要开展针对投资者理性投资意识的培训,提醒投资者不能轻信某些基金公司的失实宣传,以免出现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培养并强化他们的金融风险意识。
4.2.3提高证券基金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前文的分析研究证实,如今中国国内基金管理人的择时选股能力整体不强。相关的基金投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限制基金管理人员的准入门槛,并且重视对此类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考核。对于已要进行基金管理行业的工作人员开展必要的不定期的专业培训,以实现其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以期基金行业绩效能够得以提升。对于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要尽力健全公司绩效考评体系,并且定期不定期地考核基金经理人的工作实效,以进一步保证工作人员能够最大限度提升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提高各基金的择时选股能力,真正实现基金投资的高效率和高回报,创造出更令社全瞩目的行业生产力,为繁荣国内金融市场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罗春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的实证分析——基于业绩分解理论[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5
关键词:投资基金风险管理
截至2004年末,国内规范化发行并实际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0多家,共计54只封闭式基金和近百只开放式基金,拥有约三千亿份基金单位,若以60%的持股市值计算,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占股市流通市值比例已近20%,成为了一支举足轻重的市场投资力量。因此,基金的风险管理引起人们关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将使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背景和环境发生巨大变迁,从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基金业风险管理根基不稳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营造市场运行新生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市场大环境。认真落实“国九条”,积极实施“全流通”战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变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状况,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价值判断以及“稳定持仓、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从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推动沪深股市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促进市场走向成熟着眼,在尽快推出我国统一指数基础上适时推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一方面通过基金实施套期保值动作和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提高基金资产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达到活跃和繁荣市场、降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效果,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应对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要全面结合“新兴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征的实际状况,从单一的收益性考量转向对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要有利于引导基金重视风险管理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改变单一、片面追求净值的倾向。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合法合规经营,促使基金管理机构构建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监管层要抓住《基金法》颁布和实施的有利时机,提高本行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基金法》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和不定期巡访,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
从有效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出发,防止发生操控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监管办法上要更具体地明确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特别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总和不得超过该股流通市值的10%。
证监会应指定部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诚信卓著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加强第三方责任审计,建立独立、公正和权威的问责制度,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栏,提高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竞争性。若基金在收益、资产流动性上存在限期内不能改变的问题和状况就必须终止运作,以强化基金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消除制度性风险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公正性,打破独立董事、监察员与股东、高管层的利益关联格局,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一律由监管层指定有专业水准、诚信良好的相关专业人士担当司责,以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目前普遍基金经理权限过大问题,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在制度层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评估与构建投资组合、执行投资指令的投资过程关键环节做明确的人员区分和操作隔离,也就是说,研发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的技术手段,充分尊重统计规律,对价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种进行科学遴选排列,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要利用现资管理技术对投资建议作出评估和判断,在征询意见基础上依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构建投资组合,并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从而建立完备火墙机制以有利于基金强化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贝政新,陈瑛主编.证券投资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2.[美]查尔斯•W•史密森著.管理金融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美]艾伦•J•马科思,亚历克斯•凯恩著.投资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首批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发行工作在即。为确保基金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基金帐户的开设和基金申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证券经营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地证管部门应督促当地开户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周到服务,维护好开户、申购秩序,保证基金发行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为落实《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9号)的精神,确保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金帐户只能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和上市国债。
二、本次开元、金泰基金发行,仅限于自然人申购。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专户不能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四、证券经营机构对持有基金帐户的投资者开设资金帐户,不得收取开户费。
五、证券营业部作为基金帐户开户点的,不得强制要求开设基金帐户的投资者必须在本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关键词】证券投资 国际收支平衡表 回归模型 外资
一、证券投资项目
资本和金融账户为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第二大项目。由资本账户和金融警容账户组成,大市资本账户所记录的内容较少,主要记录资本转移如债务减免等项目,而大量的内容则记录在金融账户中,所以资本和金融账户差额主要体现在金融账户差额上,金融账户的变化决定着资本和金融账户的变化。金融账户中又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及其它投资。
金融账户差额=直接投资差额+证券投资差额+其它投资差额
同样,该差额为正时,称作经常项目顺差或盈余,为负时,称作经常项目逆差或赤字,为零时称为金融项目平衡。金融项目顺差表示在对外金融交往中资金净流入,金融项目逆差表示为在对外金融交易中资金净流出,金融项目平衡表示在对外金融交易中资金流入流出相等。
证券投资包括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两类证券投资形式。资产中借方表示我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增加,贷方表示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减少。股本证券包括以股票为主要形式的证券,如我国发行的B 股、H 股等境内外上市外资股。债务证券包括我国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和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短期商业票据和货币市场有价证券,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负债中贷方表示当期我国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筹资额,借方表示当期股票的收回和债券的还本。
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产类项目包括:股票证券、债务证券。其中债务证券又包括(中)长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负债类项目包括:股票证券、债务证券。其中债务证券又包括(中)长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实证分析
图一表示中国国际证券投资项目2002年——2011近十年年资金差额三维图,图中显示在2006年可能存有结构性突变点,在这里我们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来检验说明2006年可能存在着结构性突变。
(一)建立模型及参数估计
根据估计结果图2所示可以看出t检验均通过,R平方相当高,说明模型拟合较好,接下来我们用CHOW分割点检验2006年是否发生结构性突变。
(二)CHOW突变点检验
运用eviews软件。对2006年进行CHOW检验,结果如图2下:
根据检验结果图九所示,F统计量=12.84411,LR统计量=23.63970,这两个统计量的p值都为0,因此我们拒绝原假设,认为2006年发生了结构性突变。
(三)原因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