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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冬春1-3月是传染病的多发季节,一些病毒性传染病也随之而来,尤其是手足口病、水痘、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为了增强学校师生对传染病的预防保健意识, 让全校师生远离传染病, 健康快乐地成长、学习。1月5日,华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医务人员到华阳街道中心幼儿园学校开展了传染病预防知识讲座活动。
在讲座过程中,我中心张医生从“什么是传染病”、“传染病的特点”、 “传染病流行过程”、“如何预防传染病”等方面详细地介绍了关于传染病的基本知识,还例举了手足口病、水痘、流感等几种常见传染病的发病症状、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同时还发放了传染病相关宣传资料进行宣传。
通过此次知识讲座,让学校幼师们了解了一些常见的传染病的知识及预防措施,对种类繁多的传染病,只要重视预防工作,就可以有效地阻断传染病的流行与传播。此次讲座又一次为师生们拓宽了视野,为学校广大师生健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该专题片首先讲到的是地震,它告诉我们当地震来临时不能慌张,要镇定,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不少人一旦地震来临时,非常慌张、不知正确的自救方法,最终遇害令人痛心。
接下来是火灾。告诉我们怎样会引发火灾很多都是我们不注意细节引发了火灾,如:台灯、蚊香、电热毯、电取暖器等不规范的使用都会引发火灾,接着讲了遇到火灾时的处理办法。当发生火灾时要学会自救,迅速逃生。
第三,介绍了传染病的种类、症状、传播途径以及如何治疗传染病,特别是如何养成并保持良好卫生健康的生活方式,以预防传染病,从而保持健康的体魄。
专题片最后讲解了道路安全,听着每年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数,深深知道遵守交通规则的必要性。如:在我每天上下学时要走人行道,不能走到机动车道上。过马路时要红灯停,绿灯亮时观察无车辆行驶时再从斑马线上走过。一定要做到宁等一分不抢三秒,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骑自行车时要走非机动车道,在拐弯时要注意观察,并伸手示意,让后面的其他人注意,以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这一点对我来说很重要,也很及时,因为我刚学会骑自行车。
关键词:慢性病;传染病;防治知识
【中图分类号】R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3-0078-01
健康教育是健康促进的基础。为进一步了解双塔区城乡人群传染病、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为今后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以及为制定健康教育干预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了了解某社区居民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现状,对该社区2014年度慢性病防控健康教育工作效果进行评价,给今后慢性病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我们进行了本次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选取本社区500名普通居民,对其进行调查研究,本次接受调查的居民中,男性共300人,女性共200人,年龄为18一75岁不等,平均年龄为(30.0±5.0 )岁。
1.2 调查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的结核病防治知识结构性问卷,由调查研究人员对随机抽取的流动人口人群进行问卷调查,问卷由调查对象自行填答。调查人员收集的调查问卷由疾控中心统一阅卷,进行统计,由疾控中心保存资料并做出分析。计算居民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对我县慢性病健康教育工作效果进行科学评价。
1.3 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以传染病嘴核病、艾滋病、乙肝、流行性出血热)、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得相关防治知识为主,现场30 min独立完成。知晓率以答对题数占总题数的百分比值计算。
1.4 数据处理
统计分析采用SPSS11. 5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对样本率进行X2检验。传染病、慢病知识1张卷,各10题,分别统计知晓率。知晓率=(回答正确题数÷急人题数)X 100%。
2 结果
城乡居民知晓率共发放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492份。有效回收率98.4%。传染病和慢性病相关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为73. 5%和62. 8%,差异有统计学意义(x2=71.4 , P> 0. 01)。
2.1 知晓率与地域
传染病知晓率城市和农村分别为74. 3%和74. 9%,差异无统计学意义(x2=0. 25, P>0.05);慢性病知晓率城市和农村分别为63. 8%和64. 9%,差异无统计学意义(x2=1. 53, P> 0. 05 )。
2.2 知晓率与性别
男性居民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为66.32%,女性居民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为67.44%,女性居民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高于男性居民知晓率,但无明显的差别。
2.3 知晓率与年龄
知晓率最低的为15岁一25岁人群,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45.6% ; 45岁55岁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最高,为72.70%.达到慢性病防控示范区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的人群为35岁一65岁年龄段人群。
3 讨论
调查结果表明,城乡居民的传染病知识知晓率明显高于慢性病知识知晓率;住院患者及家属的传染病知识知晓率也明显高于慢性病知识知晓率。住院患者及家属传染病和慢性病相关防治知识知晓率均明显高于城乡居民。
3.1 不同因素使知晓率偏低的原因
农村基础医疗条件差,面对面地讲解健康教育知识对医务人员要求较高,专业人员相对不足。居民文化水平较低对自身健康认识不足,防控工作与居民贯彻配合做得不够;患者
不同的文化程度及经济收入使其对慢性病知晓率不同。住院患者及家属对传染病和慢性病相关防治知识知晓率比城乡居民要高,这与医院的特殊环境、接受信息的频度及患者的主动认知态度与医务人员的宣传、环境的感受等因素有直接关系,特别是医院这个特殊领域在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方面,比其他行业更具有力条件,是传播健康知识的一个重要场所。15岁一25岁人群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较低的原因为:一是这部分人群正处在人生的起步阶段,主要精力放在了学习、工作方面;二是这部分人群精力旺盛,往往不注重自身的健康。
3.2 提高传染病和慢性病知晓率的方法
目前媒体的宣传尚薄弱,建议加强广播、电视、报纸等社会媒体的宣传,由政府和行政机构加强协调沟通,建立长效机制。此外健康教育宣传品具有专业、准确、系统的优势,调查中有居民认为健康教育宣传品是一种较好的获得卫生知识的途径,它的针对性比较强,因此在今后的传染病与流行病防治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宣传品的作用,使之与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形成有益的补充。
重视特殊群体传染病与流行病知识宣传,例如学生、流动人口和劳教人员等,应根据群体特征因材施教才更有效果。学校教育可以青少年认知水平调研为基础,有针对性地编写一套由浅入深,从中小学至大学,融知识性、科学性、可读性和地方性为一体的健康教育教材,并配备疫情信息的教参,并培训师资。流动人口聚集的地方可根据他们的作息时间、娱乐爱好有针对性的在户外电影放映前播放健康教育宣传片,或者进行一些融宣传教育和娱乐为一体的文艺会演等方式,增强宣传效果。
无论是城乡居民还是住院患者及家属其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均高于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提示在今后工作中要特别加强对慢性病知识的宣传力度。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在对居民进行健康档案建档以及对慢性病患者的随访管理过程中,医务人员应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热情服务,耐心全面地宣教,把大量的慢性病相关医学知识、健康理念传授给服务对象,让群众掌握一定的慢性病防治知识,自觉地采纳有益于预防和控制慢性病的相关知识,对人们自觉防治慢性病有重要意义。各个部门配合医疗机构,积极进行传染病与流行病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1;l。公众整体健康知识的提高对于预防结核病有积极的作用,因传染病与流行病的流行控制较为困难,因此各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医疗单位的相关宣传与教育工作,使传染病与流行病防治讲座普及到乡镇,提高农村人口的传染病与流行病知晓率。
健康知识知晓率是“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效果指标之一,只有将教育与环境支持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健康教育的作用,应重视环境对个体掌握知识和形成健康行为的影响,合理分配卫生资源。构建有视听、咨询、触摸自动查询的“望、闻、问、切”等形式多样的宣传阵地。
4 结语
总之,提高城乡居民的卫生知识和整体素质,从而增强自我防护意识,防止传染病或慢性病传播,把传染病传播的风险降到最低是当前刻不容缓的工作。对城乡居民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的干预工作还需进一步的研究探索。
参考文献
一、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
(一)继续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
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和《省流感监测方案(版)》的要求,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全年开展好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重症病例、疑似流感样死亡病例的监测工作,对发现的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重症病例、疑似流感样死亡病例要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做好相应网络直报工作。
(二)加强主动监测,规范开展流感样病例聚集、暴发疫情处置。
今年省流感监测方案对流感的聚集和暴发定义进行了调整,一周内同一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为流感聚集疫情,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为流感暴发疫情。各镇(街道)卫生院全年要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和敬老院等人群密集区域的监测,发生5-10例(不含10例)由报告所在镇街道卫生院配合市疾控中心开展流调处置工作,并至少采集5份咽、鼻拭子标本;发生1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聚集疫情和暴发疫情时,要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和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立即上报市疾控中心,市县乡三级疾控机构共同开展流调、标本采集以及疫情处置工作,同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要求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对每起流感样病例聚集、暴发疫情至少采集10份咽、鼻拭子标本,4℃条件下暂存,24小时内送市疾控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检测。
其他呼吸道传染病重点做好猩红热防控工作,冬春发病高峰期,各镇街道卫生院要做好辖区内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晨午检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及时做好发病教育机构的疫点疫区处理,减少后续病例的发生。
二、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
(一)霍乱。
腹泻门诊开诊时间从起至止,在该时间段各腹泻门诊要全面开展腹泻病人监测工作,使用全省统一的腹泻病人登记薄进行登记;各腹泻门诊要配备相应的检验试剂,做到“逢泻必登、逢泻必报、逢泻必检、逢泻必治”,确保腹泻病人快诊率100%,培养率不低于15%;市疾控中心对各腹泻门诊检测的疑似阳性结果必须开展复检核实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
“重组B亚单位/菌体霍乱”疫苗已于年在市大部分县市区开展了推广接种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防治效果。按照上级要求,今年我市适时在重点人群开展该疫苗的推广和接种工作,减少由致病性大肠杆菌引起的腹泻病。
(二)手足口病。
按照“抓早、抓主动”的防控策略,加强疫情研判,密切关注病原变化导致疫情变化的趋势,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手足口病防控技术方案的各项措施,确保不发生手足口病暴发流行。
1.手足口病的调查。各镇街道卫生院要配合市疾控中心做好采集标本的普通病例和重症、死亡病例患儿的个案调查,个案调查率100%,全年聚集性疫情的调查处置率达85%以上;市疾控中心对所有个案调查资料及时录入数据库,每月日前上报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每季度开展一起聚集性疫情的全面调查,调查报告在每季度末上报市疾控中心;对于死亡病例、一个单位一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的,要严格按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系统》报告要求进行网络报告。
2.手足口病标本采集。采集对象为:首次就诊的普通病例、重症和死亡病例,聚集性病例。普通病例、重症和死亡病例标本由定点救治医院负责采集;居家治疗患儿由各镇(街道)卫生院采集,并做好个案调查,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聚集性病例疫情标本由各各镇(街道)卫生院配合市疾控中心完成采集;市疾控中心每月至少将采集的5例普通病例标本(少于5例的全采),填写采样送检单,与个案调查表一起上送市疾控中心实验室备检。重症、死亡病例和聚集性病例疫情标本为双份大便标本,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及时采集、送检。
3.落实重点场所防控措施。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场所的督查,完善7岁以下儿童“日巡查、日报告”制度,加大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宣传力度;市疾控中心今年至少组织两次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专项检查,并进行通报。
(三)轮状病毒和其他腹泻病。
轮状病毒是引起病毒性春秋季婴幼儿腹泻的主要致病因素,接种轮状病毒疫苗能有效降低婴幼儿春秋季腹泻发病率。各镇街道要把该疫苗的推广接种工作作为预防婴幼儿腹泻的重要措施之一,提高全市适龄儿童接种率,降低全市婴幼儿腹泻发病水平。伤寒、副伤寒继续坚持实验室确诊的原则。其它腹泻病防控要依托霍乱防控体系,开展相应工作。
三、寄生虫病防控工作
(一)疟疾。
认真贯彻执行《市消除疟疾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落实各项有效防治措施,杜绝内源性病例和减少输入性继发病例发生。一是做好疟疾监测。加强对各镜检站的管理和指导―全部镜检站及时开诊,开展“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发热)血检疟原虫工作,年疟原虫血检的总人数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二是加强流动人口和重点人群管理。加强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和发热病人的血检工作,做好疟疾病例侦察,做到及时发现病例并做好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并充分利用全国疟疾宣传日,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疟疾防控知识宣传。
(二)土源性线虫、食源性寄生虫病。
按照卫生部《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文件要求,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体,至少广泛开展一次土源性和食源性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完成居民和学生的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知晓率达80%以上;选择1处镇街道进行土源性寄生虫感染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200人,建立基线资料。
四、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
(一)肾综合征出血热。
出血热的诊断坚持血清学确诊的原则,市疾控中心要加大对定点医院网络上报的出血热疫情监管,确保100%血清学诊断,各医疗机构配合市疾控中心要对网络报告的肾综合征出血热病例及时收集急性期血标本,收集率达到100%,积极开展恢复期血标本采集工作,采集率要达到85%以上,对所有疫情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个案调查率达100%,同时要做好数据库的录入、审核工作。对一个自然村两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的聚集疫情开展专题流行病学调查和发病地区宿主感染情况调查,对每起疫情要积极开展疫点疫区的处理,做好防鼠灭鼠工作,并积极开展出血热疫情村应急接种工作,所用疫苗由市疾控中心提供,每起疫情的处置要写出处置报告。
(二)狂犬病。
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要按照《省狂犬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继续完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规范化建设,对达不到暴露处置门诊要求的进行整改,加大狂犬病疫苗、免疫球蛋白管理力度,提高疫苗接种质量。对网络报告的每起狂犬病疫情要积极开展个案调查和疫情处置,个案调查率达100%,对病例的密切接触人群积极开展疫苗接种预防工作;各暴露处置门诊积极搞好“9月28日”世界狂犬病日宣传活动,及时上报狂犬病疫苗接种月报表,活动总结和月报表工作列入年度考核。
(三)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近几年我市周边(县、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出现增多趋势,各镇街道卫生院开展好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自我防护意识;做好疫点疫区的媒介控制工作,降低传播媒介密度。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的指导,提高医护人员的防病意识,避免院内感染发生。
(四)布鲁氏菌病。
各镇街道根据疫情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综合防控机制。高发、新发疫区应积极进行专项调查,主动开展高危人群血清学筛查、布病防治知识宣传和行为干预,指导高危场所做好消毒处理,掌握疫情动态变化,控制疫情。布病病例个案调查率要达100%,并对周围密切接触者开展布病血清学诊断,急性期血清标本采集率100%,及时送市疾控中心检验。
(五)人粒细胞无形体病。
各医疗单位要加强医务人员人粒细胞无形体诊疗技术的培训,一旦发现病例,要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并配合市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对处于急性期的新发病例要及时采集血清标本,送省疾控中心细菌所进行核酸检测。
五、疫苗管理工作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未纳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加大对相关传染病二类疫苗使用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发挥疫苗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作用,减少疫情暴发流行。一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实行省、市、县、乡逐级冷链供应制度,严禁假冒伪劣疫苗流入我市,保证疫苗安全有效;二是严格掌握疫苗接种人群和禁忌症,在做好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的基础上,在接种率高的地区适时开展查漏补种工作,接种率低的地区要加大疫苗推广力度,使全市疫苗接种工作平衡发展;三是做好各种疫苗的预防接种登记、统计上报工作,对接种反应要及时做好登记和处理。
六、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处置工作
严格按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系统》要求,及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和逐级上报工作。严格按照年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相关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工作,各类基础资料要做到规范完善,及时完成初始、进程、结案报告,使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处置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为全面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了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陪训,现总结如下。
1、领导重视,组织动员到位。我校领导强调举办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重要性,保证全员培训率达到100%。
2、组织落实到位。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时间安排和考试方法。
3、培训对象:全校教职工
4、培训时间:2021年3月12日上午第一节课
**县现有各级各类学校508所,在校生72027人。其中进修学校1所,完中4所,普通高中在校生3786人;初中13所,在校生16989人;职高1所,在校生1224人;小学482所,在校生45155人;幼儿园7所,在园幼儿5872人。全县共有教职工3932人,其中专职校医9人。适龄儿童入学率99.74%,适龄少年毛入学率96.46%。高中毛入学率32.68%,幼儿入园(班)率29.01%。全县校园占地面积1375252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59859平方米,普通中学生均校舍面积7.28平方米;小学生均校舍面积5.0平方米。全县有寄宿制学校219所,住校生43119人,食堂用房11319平方米。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保障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有力。一是成立了以县教育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卫生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教育局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工作,做到常抓不懈。二是成立了由各学校校长为组长,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班子成员和各完小校长为成员的工作执行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本学校(校区)的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三是配设了各乡镇的义务兼职校医。义务兼职校医由各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担任,实行片区挂钩制,为各学校的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初步形成了纵横一体的工作格局,有效地保证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工作的长效监管和正常开展。
(二)全面完善工作制度,确保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到位。一是落实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我局与各学校、幼儿园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各学校、幼儿园结合学校人员密集的实际,重点抓好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并实行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承担主要责任。各学校、幼儿园逐级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校点、到个人,实现层层监管,层层抓落实。二是实行局领导及职能科室分工负责联系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县教育局安委会设在教育股,负责综合协调,在安全工作中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四项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三是完善学校卫生安全事故及传染病疫情上报制度。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如发生学校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及传染病疫情要在半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报教育局党政办,第二天上报书面报告,杜绝重大事件和疫情瞒报、延报或漏报现象的发生,确保学校卫生安全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得到及时、合法的处置。四是制定下发了《**县学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同时要求各学校(园)制定相应的工作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责任人和处置程序,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事故和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妥善处置。
(三)深入开展知识宣传,保证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开展。一是督促和指导各学校抓好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各学校充分利用广播、板报等宣传阵地和通过挂横幅、警示牌等形式,向广大师生宣传常规卫生保健知识、食品卫生与心理咨询、疾病防治、个人卫生习惯、食品卫生法、食品与健康等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师生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全县各学校开展食品卫生讲座共56场(次),出板报450期,有效地提高了师生的食品卫生和疾病防治意识。二是广泛开展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结合“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我局组织城区学校到富州广场宣传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交通安全等常识,发放宣传单83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30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三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县的安全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今年以来,我局制文下发或转发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文件共18份,全面传达上级精神,做好各季节时令和非常时期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预警,指导学校抓好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邀请上海市第十一批青年志愿者赴滇扶贫接力队文山分队到我县举办“青少年儿童常见传染病防治”讲座,组织各乡镇中心学校和城区各学校、幼儿园主管卫生工作的副校(园)长、德育主任及城区学校部分班主任、校医参加讲座,听取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儿童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狂犬病、手足口病等11种常见传染病的流行病学、临床特点、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促进了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全力查排安全隐患,确保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整治到位。一是对学校周边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进行大力整治。与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联合,对学校周边食品店和流动摊点进行检查整治,重点检查各类不合格、霉烂变质和“三无”食品,严厉打击不法销售行为。开展了2次大规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共检查学校门前食品摊点36处,依法取缔无证食品摊点23个,没收销毁盒饭300余盒,其它各类不合格食品10余种100多公斤,有力地保障了学校师生的身心健康。二是加大学校食品卫生的检查力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组织人员深入各学校开展食品卫生专项大检查,重点检查学校的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安全防范措施,共检查学校276所,食堂98个,学校小卖部53个,查出隐患76处,其中食堂卫生安全隐患14处,当场整改36处,勒令相关学校限期整改40处,并要求各学校(园)每月对食堂、小卖部、食品摊点进行食品卫生检查,认真填写《学校食品安全检查表》上报县教育局,有效地保障了师生的饮食安全。三是切实加强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今年以来,我局及时安排,周密部署,指导各学校和幼儿园加强对儿童手足口病的排查和防治工作,全县无一例病例发生,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在5月6日洞波乡中心学校出现甲肝疫情后,我局及时划拨甲肝病防控工作经费1万元,并派出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进驻该校,配合卫生防疫部门抓好疾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了甲肝疫情的爆发和蔓延,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和及时消除,并及时发文通知各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与卫生部门联合对学校周边卫生状况、水源问题进行清理整顿,保障师生饮水安全,确保了全县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近日,我局与卫生局密切配合,顺利完成了适龄少年儿童的麻疹疫苗接种工作。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中心学校及其以下学校均没有专职校医,对食品卫生及传染病的宣传和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
二是极少数学校领导对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认识还不足,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误时有发生,责任心和工作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由于办学条件差,部分学校食堂设施简陋,无功能分区,加工流程无序,食品加工过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部分学校食堂在采购蔬菜、肉类食品中,没有向销售方索取相关证件,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是学校周边食品店、流动摊点较多,由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商人心理驱动,加之缺乏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所出售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堪忧,而且这些店面、摊点已是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的顽疾之一,整治行动一结束,马上死灰复燃,给学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由于校舍不足,大多数学校存在学生上课、住宿拥挤,空气流通不畅的问题,不利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一旦出现传染病,传染速度很快,疫情防控工作存在较大难度。
六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基本上没有开水提供给学生,学生只能喝井水或自来水,水质得不到保证;食堂餐具消毒工作薄弱,消毒设施不完善,消毒工作流于形式。这些都给传染病发生和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和方便途径。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建设。全面修订、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和管理细则,严格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尤其是要不断加强食品原料的采购索证制度。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程序。
二是层层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责任追究。把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学校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学校领导自觉把健全、完善和落实学校安全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促进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三是落实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整改措施,防范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大对各类食品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建立隐患整治责任制,做到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六落实”,对每一项安全隐患加强跟踪监督,随时掌握整改情况,直至得到解决。
四是主动抓住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兴边富民”工程、国门标准化学校建设等机遇,积极申报项目和筹措资金,加大对学校食堂、教室和学生宿舍的建设力度,确保食堂符合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确保学生上课、住宿拥挤问题得到解决。
【关键词】 传染病;综合预防;社会控制,正式;学生保健服务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2 R 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00-9817(2007)10-0946-02
学校是人群集聚的特殊公共场所,儿童青少年又是传染病易感性较高的人群,传染性疾 病的爆发流行是学校最常见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1]。为了解和掌握崇左市中小 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现状,2006年9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3]、《学 校卫生工作条例》[4]的规定,对该市58所中小学校的基本情况、传染病防治的组织 管理、相关制度的制订以及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现 将结果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随机抽取崇左市县级中学13所,乡级中学23所,县城及乡镇所在地小学22所,覆盖全市7个 县(市、区)。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试行)》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桂卫疾控[2006]83号)等的要求,结 合崇左市的实际情况,设计调查表。按调查表的内容进行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并填写调 查 表,然后进行统计分析。调查内容包括各中小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卫生 室、校医、保健教师等)、传染病防治的组织管理、相关制度的制订以及措施落实情况。
2 结果
2.1 基本状况 在58所中小学校中,有49所学校的学生人数超过600人,占8 4.48%;有9所学校的学生人数在600人以下,占15.52%。学生67 633名,其中男生35 835名 ,占52.98%;女生31 798名,占47.02%。县级中学学生22 190名,乡级中学学生22 026 名,小学生23 417名。有学校卫生室33所,专职校医42名,专职校医与学生 总数比例为1∶1 610;保健教师15名。卫生室设置率县级中学为84.61%,乡级中学为56.52% ,县城及乡镇小学为40.91%,县级中学的学校卫生室设置率明显高于乡级中学、县城及乡镇 小学(P<0.01)。
2.2 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状况
2.2.1 学校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制订情况 58所中小学校中,成立学校 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有45所,占77.59%;有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的39所,占67.2%; 2006年 度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的42所,占72.4%;有2006年度学校传染病 防治工 作计划的19所,占32.8%;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的有52所,其中6所制度较完善, 占1 0.3%,46所制度不完善,占79.3%,没有制订相关制度的有6所学校,占10.3%。见表1。
2.2.2 学校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状况 58所中小学校中,建立有学校传染病 疫情管理档案的17所,占29.3%;有法定传染病报告卡的18所,占31.0%;有传染病登记本 的19所,占32.8%;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记录本的11所,占19.0%;有卫生室就诊登记本 的25所,占43.1%;有学生晨检记录本的16所,占27.6%;有学生因病缺课记录本的26所,占 44.8%。见表2。
2.3 其他情况
2.3.1 生活饮用水 58所中小学校中,46所学校以水厂自来水为饮用水源, 占79.3%;12所学校以井水、山泉水等自供水为饮用水源,占20.7%。5所以自供水为生活 饮用水的学校能用漂白粉、百消净对水进行消毒处理;7所学校自供水不经任何处理而作为 生活饮用水使用。
2.3.2 开水供应 58所中小学校中,56所学校有开水供应,占96.6%,开水 供应多在中、晚餐开餐的时间,水量充足。
2.3.3 厕所 58所中小学校除宿舍的卫生间外,还另有公厕93座,蹲位1 82 0个。54所学校公厕有冲水设施,占93.1%;50所学校公厕有洗手设施,占88.2%;41所学校 公厕有专人负责清扫,占70.7%。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崇左市中小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现状不尽人意,难以应对传染性疾病等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卫生室设置不足,专职校 医较少。58所中小学校仅有33所设置卫生室,专职校医配备率为72.4%,明显低于江苏省平 均水平(97%)[5];仅有4所学校专职校医的配备达标。学校 卫生室及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人员是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学校发 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6]。学校卫生室设置不完善,校医和保健教师配备不足, 难以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2)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有关工作制度滞后。58所 学校的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应急预案均是2004年抗“非典”时期之作; 制订有2006年度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的仅有19所学校,制订有完善的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的 仅有6所学校,有6所学校甚至没有制订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建立有传染病疫情管理档案的 仅有20 所学校,有50%以上的学校没有法定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疫情报告记录本 、卫生室就诊登记本、学生晨检记录本、学生因病缺课记录本,提示被调查的中小学校领导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很多相关工作不能落实到位。(3) 其他。少数学校自供水不经消毒处理,12所学校 以井水、山泉水等自供水为饮用水源,仅5所学校进行消毒处理,其余7所学校没有能力购买 供水设施的 自动消毒设备,供水水质没有经过严格的沉淀、过滤和消毒处理,饮用水的卫生质量难以保 障[7],存在肠道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卫生安全隐患;按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 范》(GBJ 99-86)有关规定,厕所应按男生每50人1个蹲位、1 m小便槽,女生每25人1个蹲位 设计[8],而本次调查未能达到该要求,且少数学校厕所没有冲水、洗手设施 ,没有专人清扫,存在导致传染病发生的隐患。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1)政府和教育部门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应高度重视,加强 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切 实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卫 生防疫和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订规划、落 实经费、明确职责、健全制度、加强考核,从组织体制上保障学校卫生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 [9]。同时制订相关的政策,加大经费投入,解决中小学校专职校医的编制和 生活福利问题,完善各学校专职校医的配备、学校卫生室设置以及必要的医疗卫生器材配备 ,保证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得以正常开展,有效防范传染性疾病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在 学校的发生和爆发流行。(2)加强学校传染病管理。学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文件精神,提高对预 防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认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充分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 各项任务[10],成立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完善各种相关制度; 充分发挥学校卫生室、校医、保健教师的作用,督促其建立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档案,将有 关的法定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疫情报告记录本、学生晨检记录本、学生因 病缺课记录本、卫生室就诊登记本等归档管理;加强对校医和保健教师的传染病知识培训 ,强化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明确疫情报告人的职责,并将此项工作 纳入岗位考核[11];加强对后勤卫生工作的管理,改善基础设施的卫生条件;制订 相关制度,对学校食堂、生活饮用水、学生宿舍和教室、厕所及周边环境进行经常性的卫生 清理、检查、评比,保持学校环境卫生。(3)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作。使教 育主管部门了解学校卫生工作的要求,配合卫生部门开 展工作[12],认真履行卫生监督职能,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实 行卫生监督,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负责人、校 医、保健教师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病意识,消除 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保障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同时,对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行为的学校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书,对整改不力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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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传染病;控制方法;预防措施
传染病顾名思义就是可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传播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疾病。从有历史记载以来,人类一直就在与各种传染性疾病作斗争。早在3 000年前[1-3],就有了天花的记载;1340年,在欧洲,黑死病的流行,造成了欧洲人口的大减员,每4个欧洲人就有一个死于黑死病,这场灾难是人类历史上最致命的一次传染病流行。到近代,霍乱的流行使许多村落变为无人村,种种传染病的流行史触目惊心。进入21世纪,交通越来越发达,人员流动性则更大,许多新的传染性疾病在流行[4-5],如前几年的SARS、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还有传染性疾病如结核病、性病等发病人数也呈上升趋势。人类从未放弃与传染病的抗争,至今已有了多种疫苗可有效避免流行性传染病的传播,如天花、乙肝等[6],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旧的传染病得到控制,不断地有新的传染性疾病出现,如艾滋病等的流行至今尚无法根治与有效控制。因此,流行性传染病的控制与预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和全球的共同努力来完成。
1 我国的常见传染病及传播方式
目前我国的流行传染病主要有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甲型H1N1流感、小儿手足口病、结核病等,流行性传染病的主要传播方式包括接触传染、唾液传染以及血液传染等,根据传播速度及危害性,为便于预防与控制,世界卫生组织对传染病进行了分级。甲类传染病是指危害性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传染性疾病,包括霍乱、鼠疫等;乙类传染病仅次于甲类传染病,包括SARS、炭疽、狂犬病等;丙类传染病主要是进行监测管理或地区、季节性流行疾病,包括流感、伤寒等。笔者对近年来传染性疾病的特点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70%以上的传染性疾病是或人禽共患病,如近年来疯牛病、禽流感、艾滋病、尼帕病毒脑炎等;传播方式具有多样性,如禽流感可以通过鸟禽的迁移来进行传播;传播速度快,且病原体具有较强的变异性,潜伏期长,如疯牛病毒,从感染到发病平均时间为28年, 一旦出现症状, 半年到一年内死亡。随着大气环境的改善,近年来传染病的流行有了新的特点,首先患者与病毒携带者在极端天气条件下,不仅可以引起人与动物直接死亡,另外还迫使动物迁移形成利于疾病爆发流行的传染源;其次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可以导致某些传染病进入未受感染过的地区,而当地人群普遍缺乏对疾病的免疫力,因此,传染性疾病造成的影响往往比较严重。
2 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措施
2.1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又叫人工免疫,是预防传染性疾病的主要手段之一。方法是将某疾病的生物制剂接种到人体内,使机体产生对该疾病特异性的免疫力,以提高整体的免疫水平,如乙肝疫苗、天花疫苗等。预防接种从婴幼儿做起,可有效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
2.2健康教育
开展预防传染病的知识教育,一定要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宣传。为了提高讲座效果,在宣传重要性的同时要注意理论和实际的结合,在讲座中突出预防传染病的实用性,具体而言是突出与居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有实用性的本地化的宣传,如讲解日常生活、工作、中必要的传染病预防知识。让人们从心理上感觉到传染病预防的知识非常实用,让居民感受到所学的预防知识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要提醒居民,一旦有传染源存在,极易造成大范围的流行。要对居民进行定时的健康教育,如加强体育锻炼,勤洗手,不吸烟,保持室内清洁及空气流通;避免过度劳累,生活中注意食品卫生,保存食物时要注意生、熟分开;增强体质,提高疾病的防御能力等。
2.3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流行性传染性疾病要流行需要借助合适的媒介,对生态环境加以改善,消除细菌耐以生存的因素,对控制与预防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改善居民及农村的饮用水条件,保持饮水卫生,对饮用水要进行消毒;其次做好城乡垃圾、污水及粪便的排放与无害化处理工作;还要严格管理医院与致病性微生物实验室,严防院内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3传染性疾病出现后的控制
3.1传染病的报告及报告种类
发生传染性疾病后,应首先将疫情的种类、性质逐级上报。疫情报告是一个国家与地区疫情管理法定制度,通过疫情报告,各级卫生部门才能根据报告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全面、迅速做好各项工作。《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传染病[7],共38种,甲类传染病属强制性管理性传染病,包括霍乱、鼠疫等;乙类传染病仅次于甲类传染病,属于严格管理的传染性疾病,包括SARS、炭疽、狂犬病等;丙类传染病属监测管理或地区流行、季节流行疾病,包括流感、伤寒等。
3.2传染病出现后的控制措施
当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发生后首先应在2 h内通过疫情报告及时上报,立即成立疫情应急小组;其次对传染病感染患者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疫区实行封闭管理,同时加强宣传,避免出现恐慌及混乱;第三,凡与传染病患者有过接触的人员应安排进入隔离观察区进行观察;第四,用消毒剂如过氧乙酸、双氧水等早晚进行消毒;第五,确定传染源与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第六,做好疫情检测的记录工作。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新技术新的药物不断问世,许多传染性疾病有了预防疫苗,大多数传染性疾病如天花现已被消灭,大部分传染性疾病也可以通过治疗痊愈。但值得一提的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人类与细菌及病毒的战争永远不会停止。人类科技在进步的同时,传染病的细菌和病毒也在进步,因此,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是阻断疾病传播的重要手段。传染病之所以能快速传播,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即易感者、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三者缺一不可。要控制和预防传染病归根结底就是要破坏传播的条件,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切断疾病的传播环节,就能做到有效控制与预防疾病的传播。在进行控制与预防时,要根据各种传染病的特点,找出致病菌的弱点,并加以充分利用,才能有效地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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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传染病;组织和管理;对比研究;学生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9)09-0857-03
近年来,发生在学校的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1]。中小学生具有人群易感性高、抵抗力差、聚集性大等特点。欧洲的一项调查表明,学校是空气源性传染病的高发场所[2]。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是有效防控校内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重要措施。为了解北京市中小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现状,为今后工作重点提供依据,笔者于2009年3月进行了现况调查,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1.1.1 问卷调查对象 抽取北京市各区县中小学校的学生传染病管理人员(校医或保健教师)为问卷调查对象。采用典型抽样的方法,考虑地理位置、学校性质等因素的影响,抽取中、小学校108所,涉及东城、宣武、朝阳、海淀、通州、房山、大兴、延庆、昌平9个区县。其中小学35所,中学73所;城区学校33所,城乡结合部学校43所,乡村学校32所;公立学校82所,私立民办学校20所,民工子弟学校6所。
1.1.2 小组访谈对象 随机抽取2个区县(东城和延庆)的校医9名、班主任11名、学生60名为访谈对象,深入了解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2 方法
1.2.1 问卷调查 采用自行编制的“北京市中小学校传染病管理现状调查问卷”,由经培训合格的调查员对传染病管理人员进行一对一的问卷调查,按要求填写问卷。
1.2.2 小组访谈 由调查员对随机抽取的校医进行小组访谈(现场询问并录音),并负责现场记录和整理访谈资料,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1.2.3 统计分析 采用EpiData 3.1软件进行数据处理,采用双录入方式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采用SPSS 13.0 数据分析软件包,对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对符合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采用方差分析,不符合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采用秩和检验。
2 结果
2.1 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学校传染病防治规定,中小学传染病防治管理措施和制度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学生晨午检及定期体检制度、因病缺勤登记与追查制度、传染病消毒隔离制度、体育活动卫生制度、传染病应急处理方案、疫苗接种证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等。
2.1.1 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所调查的9项制度的建立情况较好,达标率均在80%以上。在不同性质的小学中建立情况存在差异的主要为“体育活动卫生制度”和“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其他制度的建立情况在不同性质小学间的分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见表1。
在不同地域分布的中学中,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分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2。
对各类学校的传染病管理制度总体建立状况进行分析,在不同性质的小学间,建立了全部传染病管理制度的学校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公立学校中,9项制度全部建立的学校较多(91.3%),其余分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见表3。
2.1.2 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所调查的小学中,能够将本校所建立的所有传染病管理制度全部落实的学校所占比例在公立、民办和打工子弟学校中分别为87.0%,100.0%以及50.0%,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98)。3类小学所有制度的平均落实率分别为95.6%,100.0%和80.0%。
所调查的中学中,能够将本校所建立的制度全部落实的学校所占比例在城市、城乡结合部、乡镇中分别为73.3%,81.8%和95.2%,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134)。3类学校所有制度的平均落实率分别为96.8%,97.3%和99.4%。所建立的制度的落实情况较好。
2.2 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 各小学传染病防控措施大致相同,在每天坚持晨检、对患传染病学生进行追查、将疫情报告所有规定的单位3个项目上达标率达到了80%以上。打工子弟学校在“校医为疫情报告人”及“学生必须持复课证明复课”2项上达标率相对较低(66.7%和33.3%)。见表4。
各中学的传染病防控措施较好,除学生必须持复课证明复课外,其余调查项目在不同地域中学的达标率均在80%以上,且在各地域学校间达标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在“学生必须持复课证明复课”一项上,城乡结合部的达标率为68.2%,达标率有待提高。
2.3 小组访谈结果 大多数学校的晨检由班主任老师负责,检查学生是否发热、有无皮疹、个人卫生以及精神状态等情况,对有问题的学生会及时通知给校医,校医表示会根据情况上报有关上级单位。每天严格查勤制度,对缺勤的学生能够联系家长,确定孩子情况。教师及校医普遍反映学生家长对于相关工作配合程度不够,由于害怕孩子缺课,甚至出现伪造复课证明等情况。
学校内无论学生和教师均有定时为教室通风的意识,即使冬季取暖和夏季开空调时也能做到教室的定时通风。学生能够接受到相关卫生保健知识的健康教育,能够掌握传染病防治的基本常识。
3 讨论
学生在校内生活、学习,人群密度大,接触也较为密切,易造成传染病的流行,所以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成为学生健康的重要保障[3]。参与本次调查的小学中,各项制度建立情况的总体达标率较高,均达到了80%以上,达标率在不同性质学校间的制度是“体育活动卫生制度”和“学生健康管理制度”,主要达标率较低的学校为打工子弟学校。突显出打工子弟学校对学生的日常保健以及健康管理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所调查的中学中,除“体育活动卫生制度”外,其他制度建立的总体达标率都达到了80%以上。常参加体育锻炼,可促进身体生理功能发展,提高身体各器官生理功能,调节情绪,和谐关系,从而对人体知识、运动医学知识、营养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等有潜移默化的学习过程[4]。因此,应促进各学校体育活动制度的建立,进而保证学生得到足够的体育锻炼,增强体魄,提高抗病能力。
对各学校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各类学校所有制度的平均落实率均较高,民办小学的制度平均落实率已经达到了100%。这提示我们,各学校能够较好地落实已有制度,今后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上。
各学校的传染病管理中,打工子弟小学的管理状况欠佳,其“校医为疫情报告人”和“学生必须持复课证明上课”2项达标率较低。《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建议学校指定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为疫情报告人。被调查打工子弟小学疫情报告人多数由没有医学知识的班主任或校领导担当,极易出现漏报、错报。但整体上,本次调查结果学校达标率较2007年调查结果[5]有所提高。
通过健康教育等方式了解传染病传播机制及预防措施是预防传染病流行的重要措施[6]。通过小组访谈了解到,自2003年我国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流行后,学校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进一步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校领导及教师的防治传染病意识均有所增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包括校医在内的相关人员对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充分,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家长的不配合也是传染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调查中发现,部分家长不愿意配合学校工作,因害怕学生耽误课程而坚持让孩子带病上课。因此,也有必要对家长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配合学校工作。
传染病发生的早期有效反应是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最有效途径[7]。学校传染病管理工作的建立与落实能够保证其对传染病发生的敏感性,是防止传染病校内流行的根本保障。本次调查的结果总体情况较好,说明各学校对该项工作予以了一定的重视,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做好此项工作,完善细节,为学生的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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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传统传染病外,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近20多年,新出现的各类传染病多达30余种,如SARS、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等。
此外,虽然说传染病没有国界,但显然在发病率和病死率等方面有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巨大差异。如2014年至2015年的西非埃博拉疫情、2012年至今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禽流感疫情以及疟疾、登革热、寨卡病毒病、黄热病等。即便如艾滋病这样的和人类行为相关的传染病,同样也存在巨大差异。
从地图上看近些年人们关注的一些传染病的分布,大多数虫媒传染病分布在赤道南北纬15度区带,如登革热、基孔肯雅热、寨卡病毒病、黄热病、西尼罗河热等。这个区带覆盖了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南美洲和东南亚等地区。
传染病防控的困难
从传染病防控角度,只要做好三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即控制传染源(隔离治疗患者或患病动物)、切断传染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便可阻断传染病的传播。其中主动免疫是保护个人最为有效的方式,遗憾的是,有疫苗可以预防的传染病非常有限。至于切断传播途径,只对某些消化道传播的疾病有效,至于那些与行为相关的传染病就好像吸烟、酗酒等一样,靠自觉很难。而对那些虫媒传播的传染病,则防不胜防。这大概也是有人拿像新加坡这样环境干净的国家仍然有登革热暴发流行来为防控之难辩解的原因。
1、注意防寒保暖,随时增减衣物,避免受凉。人体受凉时,呼吸道血管收缩,血液循环减少,局部抵抗力下降,病毒容易侵入。
2、多喝水。冬季气候干燥,空气中尘埃含量高,人体鼻黏膜容易受损,要多喝水,让鼻黏膜保持湿润,能有效抵御病毒的入侵,还有利于体内毒素排泄,净化体内环境。
3、勤洗手、科学洗手。呼吸道传染病患者的鼻涕、痰液等呼吸道分泌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有可能通过手接触分泌物,传染给健康人,因此特别强调注意手的卫生。
4、文明咳嗽、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用清洁的手绢或纸巾遮掩口鼻;若一时来不及拿纸巾遮掩,可用手肘弯的衣服遮挡口鼻,因为病毒不容易在干燥的衣服上停留;打喷嚏或咳嗽时,千万不能用手遮掩口鼻;吐痰时,痰液用纸巾包好,弃置垃圾桶。
(来源:文章屋网 )
天热流汗使我们消耗了大量的能量,加上夏天胃口比较差,没有足够的营养及时补充,使体内的抵抗力下降。另外,贪图凉爽,热得满头大汗时用冷水冲头或洗冷水澡,睡觉时对着电扇吹个不停,长时间开空调,这些都可能引起夏季感冒的发生。
健康提示:高温会消耗大量的体液,注意多喝白开水,饮水要少量多次,一般每次以300至500ml为宜。必要时可以喝点淡盐开水。另外,睡眠对治疗夏季感冒也颇有帮助,起码要保证8小时的睡眠时间,晚上洗个温水澡可以帮助入眠。此外,膳食一定要合理,多吃青菜、番茄、黄瓜等维生素含量高的食物;多吃瘦肉,增加蛋白质。
2.细菌性痢疾
肠道疾病是夏季的高发病,而细菌性痢疾是最常见的肠道传染病,它除了与苍蝇繁殖活动有关外,还和天热人们喜欢吃生冷食品引起肠胃功能紊乱有关。
健康提示:当天的食物不要放在第二天再吃,天热很容易变质,细菌容易生长;打开的水果,如西瓜等要尽量吃完,不然用保鲜膜封好,放到冰箱保存,但是时间也不要超过24小时。
3.老人“热中风”
炎热的夏季,人体出汗较多,而老年人体内水分比年轻人要少,加上生理反应迟钝,所以在夏天最容易“脱水”。“脱水”会使血液黏稠,这对患有高血压或心脑血管等病的老年人来说,无异于“火上浇油”,发生中风的几率自然增高。
健康提示:首先,要注意补充水分。老年人要做到“不渴时也常喝水”。第二,有过中风史的病人,家属要时时注意病人症状,一般来说,头昏头痛、半身麻木酸软、频频打哈欠等都是中风前的预兆。第三,防暑降温要适时适中,饮食结构要科学合理,多吃凉性食物如苦瓜、莲子等。“保驾”药物要有备无患。
【关键词】传染病;防治措施;管理方法
随着社会经济全球化进程推进和人口流动激增,大大加快了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当今传染病主要有三个特点:①新型传染病不断出现;②多种已被控制传染病卷土重来;③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速度和范围比以往快而广[1]。因此传染病的防治措施与管理方法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相关规章制度,依据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和早治疗原则,积极采取各项有效的传染病防治措施与管理方法,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效果,具体报告如下。
1加强领导,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
健全医院传染病管理的组织体系,由医院的主要领导来担任主任委员,成立传染病专门防治管理组织,制定完善一系列传染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使传染病的防治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积极加强医院与全国及各医院传染病监测、控制网络体系的建设,加快传染病管理软硬件建设,杜绝外源性的传染病感染, 减少内源性感染,把传染病暴发扼杀在萌芽状态。加大对医院传染病感染防治管理投资力度, 加大人力、财力、物力全方位投入。
2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管理专业队伍的建设
医院要广泛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管理知识, 教育工作人员积极重视医疗活动中隔离防护原则, 学习传染病学、传染病防治方法、灾害医学、消毒隔离与防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知识,提高防治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与业务技能,了解各种传染病传播途径, 采取针对性的隔离措施。重视传染病的职业防护、患者与医务人员安全, 提倡标准预防理念, 监督落实各项防治管理措施。举办各种专题学习班,分层次地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后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上岗;同时增强防治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邀请专家学者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讲座和通过传染病监测预警的信息, 使医院领导与所有医务人员准确了解掌握国内外传染病疫情单位动态,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尤其是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高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对传染病的认识,及时更新知识网络,促进防治管理工作的开展。
3建立健全医院传染病防治管理组织与报告网络
通过对传染病防治管理组织的建设和完善,形成健全的组织体系,传染病防治管理组织不定期的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制定医院传染病防治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传染病防治管理的工作计划及其贯彻落实情况,做好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处理瞒报、漏报、误报传染病疫情人和事。从上到下建立科学合理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报告网络,确定医院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程序: 传染病患者诊治医生科室传染病监测员( 监测小组) 部门监测的负责人医院传染病感染管理科医院传染病领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高工作上报的效率,以便尽快的采取相关措施[2]。
4建立完善的传染病监控网络与应急机制
在医疗行政部门的指导支持下, 对传染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计划, 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可能暴发流行传染病的应急预案和消毒防护隔离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应急反应系统,传染病防治管理系统应包括监测预警系统、感染控制系统、指挥系统、医疗救治系统、组织宣传系统、科研训练系统和后勤保障系统,各个系统相互支持配合,合力出击,发挥其最大效力。建立传染病监控网络, 实时对传染病相关情况进行监控,做好收集传染病感染基本数据、调查分析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监测传染病感染的有关危险因素、监测和预测传染病发生、调查传染病流行病学, 追踪传染病病原体、环境卫生学、消毒隔离措施和评价防治管理工作效果等一系列工作,发挥监测预警的功能[3]。监督检查及反馈传染病各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对传染病感染事件进行充分调查并提出有效的控制、改进、处理建议。
5迅速有效分析传染病疫情与感染事件,加强快速反应能力
加强对于国内外及本院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的有效紧密跟踪,快速的捕捉与传染病相关的各类信息, 及时对传染病疫情与感染暴发事件进行分析, 通过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机制及时的相关信息。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趋势准确的做出初步预测, 结合国家传染病应急处理方案与医院应对各种传染病暴发的相关预警等级标准, 医院传染病防治管理主任委员会召开专门的工作会议,共同研究提出相应预警处理方案与预防措施, 在应急状态下,及时的把传染病疫情和本院传染疫情及防治管理工作汇报给相关领导,提高传染病的预警能力,并迅速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管理措施,为医院对传染病暴发流行进行快速有效的防治管理做好相关准备与赢得先机[3]。
6加强医院各部门、各科室之间的协同合作
在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进行中,医院各部门、各科室之间紧密配合、实现高效协同、优势互补、如在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预警工作中传染科和医疗部门的协同合作,在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咨询培训、消毒隔离防护中, 传染科和临床及门诊科室之前相互配合;传染科与临床检验科室之间信息共享、协同合作、共同学习研究,传染科和后勤部门在建筑、环境、食品、垃圾处理等方面的密切协作。传染科和统计、流行病学科室在进行流行病学的调查统计分析、计算机中心监测预警的软件系统开发研制方面等之间合作,使得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顺利推进,高效运转。
7加强对传染病的相关科学研究,做好与国际接轨
医院不仅需要提供技术咨询,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还要加强对传染病的相关科学研究。加强对患者、环境中传染病病原体, 特别是对于传播速度快、毒性较强的传染病病原体感染机理、快速鉴定技术和分子流行病学等相关研究, 更好地指导传染病的监测和控制;开展对医院环境微生物学的监测评价研究, 并结合医院传染病感染实际发生情况, 形成一套完善、切实有效的病区微生物学安全性的评价体系。同时加强和国际间交流合作, 及时动态掌握传染病全球流行趋势, 以及国际上先进的传染病知识及防治措施。保持国际医院、研究学会等组织的联系、交流合作,建立全球性的信息合作关系[5]。
8 严格规范各种医疗行为,及时做好督促检查
医院要根据国家对传染病感染管理的相关规定, 控制患者就医流程、医务人员临床诊治、护理等医疗行为全过程,严格要求医疗药械消毒、医疗废物的处理、防护用品、一次性的医疗用品、清洗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环境监测产品等和传染病防治管理相关仪器物品质量, 并对物品储存、使用和用后处理做好管理, 确保传染病防治相关用品安全可靠性。对新进入医院的消毒设备、药品及时进行检测,细化医院消毒灭菌的操作规范, 及时做好督促检查,规范医院医疗行为, 防止在传染病的诊治过程中出现交叉感染。督促医院加强相关硬件设施的建设, 加强隔离诊室、病房建设, 配备相关的仪器设备,确保传染病防治管理取得实效。
9结论
传染病作为严重威胁身体健康的疾病,它不仅是患者个人问题,而且是社会公共问题,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如果控制不当,会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现在许多传染病已经得到控制,但是新传染病又不断出现,因此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长期的艰巨任务,必须要从心里上引起重视,严格规范医疗行为,积极加强宣传教育培训,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管理措施,提高对传染病的认识和防治管理水平,降低传染病发生率与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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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依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行为人、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实施本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构成本罪。由于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争论点分析》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主观方面的要件作过相应的分析,本文仅对相应的客观、主体方面进行分析。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客观要件分析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规定上有两种细化方式:(1)一般是引述刑法典中罪状的规定,认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2)有对本罪进一步细分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了刑法中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三个条件。根据本罪的《刑法》规定、涉及的相关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本罪的客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本文重点对第一点进行分析。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仅包括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还包括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实施准则》等一切有关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犯罪可将其称之为法定犯,也为行政犯。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都可以构成此罪。我国在《刑法》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四种本罪的表现形式,本文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水是万物生命之源,水维持着这个世界生命的运转。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逐步的发展起了生活用水的统一化的供应与管理。霍乱,是由霍乱弧菌所致的烈性肠道传染病。发病急、传播快。临床表现轻重不一,大多数病人仅有轻度腹泻,少数重者可有剧烈呕吐、脱水、肌肉痉挛及周围循环衰竭等。甲类传染病中的霍乱传播途径具有极强的特殊性,若是饮用水不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指标,造成霍乱的传播或引起其传播严重危险,将对人们的健康产生极大的威胁。
刑法条文对饮用水的供应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供水单位”主要是指城乡自来水厂和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主要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及《农村实施准则》中规定的卫生标准。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本罪在行政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刑法仅对其超出行政法的处罚范围程度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3条对“卫生防疫机构”及“消毒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解释。鼠疫,是鼠疫杆菌引起的流行于野生动物的自然疫源性疾病。为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其病死率很高,自应用抗菌药物以后,其病死率已显著下降,但近些年来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鼠疫每年平均的病死率仍在5%~10%左右。为消除鼠疫、霍乱病人的排泄物对外界环境的污染,病人家属、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派出的人员采取彻底的消毒和杀虫(蚊、蚤)、灭鼠的疫区处理措施。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与安全,在国家执行上述行为时民众应该给予积极的配合。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释义》中对本项中的“准许”和“纵容”的概念有相关的解释性规定,本文在此不再多述。特殊矛盾特殊处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都是传染病重要的传染源,必须根据不同传染病的特性限制他们的活动,以便更好的利于社会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鼠疫、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鼠疫、霍乱病人不得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1)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2)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3)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4)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5)美容、整容等工作,(6)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第24条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预防、控制措施”是指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预防传染病的需求,而要求采取的措施。如,对传染病人禁止从事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对严重发病区采取隔离措施;对易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等等。这一规定范围宽泛,将许多情形都包含于其中。即只要违反这些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一种,就属于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分析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是理论界的认识上众说纷纭,对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构成此罪的认识不一。本文将对四种客观行为的主体分别进行分析: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主体:本项在前面的修饰主语中对本罪的构成主体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能是供水单位以及对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他人员不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主体:我国在对传染病的规定上以预防为主,本项规定中午其他的限定性的修饰语,通过我国在对待传染病的方针可知本项规定的主体可为一般主体。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主体:由本文前述分析中可知我国对六类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其范围涉及到了许多的服务型行业,范围宽泛,可知本项规定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均可构成。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主体:本项的规定是一项兜底性的条款,其规定的主体最为广泛。应当是所有的有条件执行而拒绝执行对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自然人的一般主体,包括甲类传染病病人、甲类病原携带者和甲类疑似传染病病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刑法》在本罪主体的规定上总的来说仍是一般主体,只有在特殊款项即第330条第1款第1项行为的规定才为特殊主体。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
国家的出现及发展为许多的制度创制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大的平台,刑罚也是以此为基础而产生并发展起了的。刑罚的目的在我国表现出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相统一,重点主要放于特殊预防上,但也兼顾报应的要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量刑的基础性规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在规定和裁量刑罚时,既要注重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实际危害,又要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本罪在制定并适用刑罚时也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本文将结合相关量刑情节和这一基本原则对本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进行分析。
(一)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具体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各种情节。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12种量刑情节,但是对于本罪来说,在刑法的第330条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本罪可以参考相应的刑法总则中规定的12种量刑情节来定罪量刑。
(二)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没有作明确而具体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我国的相应的司法实践可知酌定量刑情节包含:(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4)犯罪的损害结果;(5)犯罪侵害的对象;(6)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我国刑法第330条对本罪的加重量刑情节有规定,即“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造成甲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且传播时间特别长的;(3)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发生了人员死亡或者多人(一般指3人以上)重伤的结果的;(4)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造成了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的;(5)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使我国国际声誉受损的;(6)在疫区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并加重了该地区疫情的。根据这些相关酌定情节里规定的加重情节对本罪的特别严重情节进行界定,可以更正确地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量刑。
四、结论
传染病具有传播途径多种、传播速度快、危险性大等特点,若是不对其给予充分的重视,那造成的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我国对犯罪的考虑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若行为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即可构成本罪,即为充分的考虑了传染病这一特殊病毒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的实践中充分的结合相应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二者的充分结合将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预防与认定,清楚地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作者: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1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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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3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 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条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十条 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第三十五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十九条 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当及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第四章 控制
第四十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八条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五十条 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五十四条 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五十五条 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十七条 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1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第五十八条 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 监督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二条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第六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