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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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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

第1篇

第二条凡依法由*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规定,按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能够准确及时填报财务会计报表,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为A类企业。一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专门的财务核算机构,配有专职财会人员两名以上。

(二)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会计科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复式记账,对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记载全面、真实,准确核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收入、费用、利润等,按时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内控制度严格有效,存货的出入库手续完备,有专人管理并登记存货实物帐,并做到定期盘点。

(四)按征管法的要求,及时将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证齐全、资料完整;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使用和保管发票。

(六)按规定准确计算、及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上年度内按时申报率达到100%。

(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涉税审批事项能及时按规定报批。

(八)原则上一年内无拖欠税款,未发生偷税、抗税、骗税、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等税收违法行为。

(九)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认定为A类企业。纳税人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资料,并对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涉税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统一评定为A类企业,优惠期满后按评定条件重新进行评定。

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在同行业中排名靠前,且超过同行业平均税负率30%的企业一般认定为A类企业。

新设立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季度内,可按其预计情况评定分类等级,原则上暂认定为A类企业。

第五条帐证不健全,核算不规范,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为C类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C类企业: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四)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且难以查实的。

(七)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帐、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为B类企业。原则上对未认定为A类、又未认定为C类的企业,一律认定为B类企业。

第七条县(区)局、市直各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应在年初对辖区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企业财务核算等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初步确定纳税人分类名单,上报县(区)局、市直各分局综合业务部门。综合业务部门会同计划征收、征管、监察室对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分类名单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县(区)局、市直各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分类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A、B、C三类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A类企业:实行季度据实预缴年终汇算的查帐征收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税法规定,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并申报预缴税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B类企业:实行季度定率预缴年终汇算的查帐征收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行业利润率,按季计算缴纳季度预缴税额,年终汇算清缴。汇缴多缴税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确属多缴的办理退税或抵缴手续。汇算少缴税款的,由企业自行补缴税款。汇缴不实的,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约谈、辅导,帮助其改正,约谈辅导后仍不改正,转稽查部门实施检查。

C类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分季缴纳或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第九条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税款预缴

A类企业:预缴所得税额=利润总额×适用税率-上期已预缴税额

年终汇算清缴

B类企业:

公式1(适用于收入总额便于确定的行业):预缴所得税额=营业收入×行业利润率×适用税率-上期已预缴税额

公式2(适用于成本费用总额便于确定的行业):预缴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行业利润率)×行业利润率×适用税率-上期已预缴税额

年终汇算清缴

C类企业:

公式1应纳所得税额=税务机关按年核定的所得税额÷4

公式2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条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申报环节的服务工作,协助企业按正确的类别、预缴方式、预缴税额进行填报,并对申报表进行确认签章后,由企业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一)A类企业按查帐征收企业的申报规定办理,其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在4月底前完成,但其中的重点税源企业可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二)B类企业按税务机关确定的行业利润率进行季度预缴申报,其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在4月底前完成。

(三)C类企业按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规定办理,其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在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现下列情形企业的纳税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鼓励纳税人在约谈举证环节通过补充申报方式将少缴的税款自行补缴入库。经评估发现有偷税、虚开发票等嫌疑或经评估仍不能找到评估异常指标正当理由的,移送稽查处理。

(一)连续两季度零收入申报或申报的收入总额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利润率明显下降的。

(三)正常经营,持续亏损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季度申报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

(五)其他有明显异常纳税指标或经营指标的。

第十二条稽查局负责做好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检查工作。原则上所查事项涉及以前年度的,一并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对经检查发现税收违法问题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稽查局重点加强对下列企业的检查:

(一)经评估移送稽查的企业;

(二)经举报有偷逃企业所得税嫌疑的企业;

(三)提出书面退税申请的B类企业;

(四)按税务稽查选案办法产生的A类企业;

(五)其他有偷逃企业所得税嫌疑的企业。

第十三条*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在统计分析我市各行业申报数据基础上,并参考对典型企业调查数据,从低制定B类企业季度预缴行业利润率标准(见附件1),各县(区)局、市直各分局可根据当地主要经营类别在本办法规定最低行业利润率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行业利润率,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对同时兼营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其主营项目确定行业利润率。

实行核定征收的C类企业所涉及的应税所得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国家税务总局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见附件2)范围内逐户核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所得税管理事项,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办理。

第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管理;税源监控;纳税评估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最主要的税种之一,也是诸多税种中业务性最强、涉及财务、会计、税收政策等最广的税种,有行业之别、权限之别、内外资之别,因此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管理也就成了税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目前所得税管理的基本现状是:从制定和执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上看有沿袭成规的也有适应市场而新制定的;从管理方式上看有据实申报征收也有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从所得税的税收收入看,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是一年一个台阶,成为税收收入总量中不可缺少的税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执法、被执法者的社会反响看有严格执法守法的,也有人认为政策过多过杂、不宜掌握、不便操作、政策界限不严密、不切合实际,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认为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目前的所得税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税源控管方面

1.1.1对现行征管范围划分政策的理解存在分歧。目前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划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2]8号和国税发[2003]76号文件规定,按照企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日期和性质确定国、地税务机关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调查中发现,实行新的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后,进一步规范了中央、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但是由于国、地税务机关对其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的理解不一致,户籍管理数据没有实行实时共享,缺乏相互间的配合、协调,税源管理手段薄弱,导致管理上产生不该有的“盲区”,出现个别漏管户和国、地税重复征管户,增加了日常事务性的工作量,给纳税人造成不该有的麻烦和负担,难以开展深层次的税收管理服务。

1.1.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控管存在很大难度。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入所得税征管范围。伴随着我国对事业单位企业化的改革,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国税系统对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管理已逐步走上了正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非盈利性的组织,由于其成立之日起就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同于企业,这就决定了本身征管的难度;如果不纳入管理范围,将违背国家税法规定;如果纳入征管,管理又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1.1.3有关部门信息交流不畅。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不仅涉及税务部门,也与工商等相关部门联系密切。当前绝大多数基层国税机关与这些部门都缺乏横向联系,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信息交流不畅。个别地方国、地税税务登记数与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数目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税收征管出现空档,产生新的漏征漏管户。

1.2征收管理方面

1.2.1核定征收矛盾突出。长期以来,国税系统征管的企业财务核算较为健全,基本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方式。新办企业纳入国税系统征管,遇到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经济性质、经营规模等方面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单一的查账征收方式已难以适应;二是总局规定应税所得率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一方面各区、各行业的营利水平难以准确测算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存在与地税征管户税负不均衡的问题,否则,造成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税负差距明显,影响到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1.2.2汇总纳税单位地方监管乏力。对保险、邮政、电信等机构改变会计核算办法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的,集中到市级核算。监管成员单位上划后,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影响主要是:县局由于企业已上划,不便监管,而核算地税务机关由于对企业特别是在县区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具体经营不很了解,监管力度比就地监管时要差。其原因是: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兴办企业,而创造的所得税收入又汇总到上级财政收入,地方没有财政收入的好处,大大挫伤地方政府支持热情。因此建议,取消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缴纳,改为就地缴纳,年终汇算清缴总机构汇总缴纳凭在当地缴纳入库的完税证明抵缴税款。

1.3政策制定方面

1.3.1个别政策规定滞后。由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与征管实践不能统一,给税务机关执行政策和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带来较大困难。例如:如何加强饮食、娱乐、交通和运输等服务行业的管理,如何对财务不健全的中小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如何规范名为集体实为个体承包纳税人的税负核定等,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产生税收征管漏洞。另外,纳税人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意见较大,主要还是政策规定与现实脱节。

1.3.2政策规定不方便基层操作。如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也就是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按其主营项目而定。这里同样有一个如何确定其主营项目的问题。特别是对新办第1年的企业,因为无法确定某项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则只能按工商登记的主营项目确定其应税所得率,年终再以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某项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重新确定其应税所得率,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基层征管工作量。

1.4征管力量方面

机构分设以来,基层税务机关普遍没有专设所得税岗,所得税管理队伍不同程度地存在“断层”,熟悉所得税业务的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依然存在。据了解,大部分地级市国税部门税政科(股)专门从事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人员仅有2~3人,县局更多是兼职,致使一些工作处于应付状态,有关政策落实难以到位,工作质量难以保证。由于受税收管理体制的影响,基层税收征管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增值税等流转税方面,所得税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大部分国税干部的所得税政策业务不熟练,工作力不从心,成为制约所得税管理工作“瓶径”。

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我认为,应围绕“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强化预缴”来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若干措施

2.1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依托,加强户籍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实行分类管理

2.1.1摸清纳税人底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如对房地产业、服务业企业所得税征管,由于营业税由地税部门征管,国税部门对其所得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仅满足于这些企业的按期申报,对其申报的准确性缺乏必要的监控,甚至有部分企业开业很久,依然没有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对此,应该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加强税收管理员的巡查和调查,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对当年或当期申报的涉税信息重点进行分析、评价,并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的变化情况,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2.1.2要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调整征管手段,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一是要抓住重点,改进方法,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重点税源户的情况,不断调整不同时期的重点税源户,在日管中予以重点监控。二是加强行业管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制订出行业的平均赢利水平,以便对照分析。三要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方法保障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2强化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密切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信息共享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一个基本环节和重要手段,也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现行的纳税评估比较侧重于对增值税纳税情况的评估,而对所得税的评估则比较欠缺。由于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所以,企业常常通过种种方法缩小税基或隐瞒收入、虚列或扩大成本。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征管中要注意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研究,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对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或标准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加强对企业费用、购入资产的原始发票的合法性审核,对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不规范的原始凭证(发票),坚决不予进账;加强对企业成本核算的监督,对那些亏损大户,更要具体分析,查清原因。对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偷税情况移送稽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从而使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构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对企业的涉税业务进行全面监控。

2.3要改进汇缴方式,提高汇缴质量

2.3.1要加强对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企业税法宣传的力度,提高征纳双方所得税征税、办税综合素质和技能。在日管中,虽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扣除项目方面依然存在着误区,如在工资、福利费及开办费摊销等项目税前列支时不符合税法规定。因此只有统一掌握政策执行尺度和标准,着力提高征纳双方汇缴综合素质和技能,才能确保所得税政策得到及时、准确的贯彻和实施。

2.3.2要改变现行的汇缴方式。在现行制度下,企业所得税在年后15日内申报,4个月内汇算清缴。由于企业户数多、时间紧,汇缴的质量难以保证。为此可以把一部分汇缴工作(如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小的企业)由有资质注册税务师来完成(注册税务师更多地是按照税法的规定来处理相关会计业务),以确保税务机关有足够的精力和人力对重点企业的汇缴进行审核。

2.3.3要加强对有关事项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管理。应重点检查事前审批改成事前备案的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是否符合规定等,确保所得税征管重大事项执行得正确规范,防止企业混水摸鱼、自行扩大扣除项目范围等现象的发生,以严格管理挖掘税源,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住恶意偷逃税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所得税秩序的规范和整治力度,净化税收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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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齐蕴聪 张丽红.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四项注意[N].深圳商报,2006.

第3篇

1、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烦琐

首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最迟要在年终申报期以前完成,是一项时效性强、责任重、量大的把关工作。企业对各种审批事项都要按税务机关要求形成报告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工作量较大,造成企业不愿积极提供有关审批资料的局面。

同时税务机关在有限时间内,也不可能对每项需要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其次,由于时间上的差异,企业实际上没有依据有关项目税前扣除的批文进行申报。例如,某企业在当年申报时已经将需要审批的项目进行税前扣除,申报期之后才接到准予税前扣除的批文,这样就失去了审批意义,使工作流于形式。

第三,年终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是一种被动监督企业成本费用开支的方式,不能促使企业主动去核算成本费用,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入世要求。

2、征缴方式亟待改革

在企业所得税征缴管理上,目前采取的是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这也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致。但比较起来,我们的征缴方式并不实用:预缴管理太粗,按月预缴时间过于紧密,报送资料和内部审核不科学,导致税收征管人员审核时走形式,企业也能利用这一现象调节资金走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方式本身是一项烦琐的工作,再加上人员少、时间紧,税务服务中介机构又欠完善,使基层税务机关根本达不到认真审核检查的目的,既无法监控企业的实际情况,也给企业带来很大不便。

3、企业所得税管理观念的弱化,严重影响税收秩序

由于所得税收入不是税务机关硬性考核指标,所得税的审批、检查就成了一些单位搞违法收费的“避风港”。在企业和机构双方利益驱动下,减免税、列支项目的审批都成为“项目”,产生违法案件,从而严重影响了依法治税的严肃性,造成税收秩序的紊乱。

4、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财务制度及财务准则差异过大

在目前的环境下,这种差异对企业的经营与资金运作带来极大限制。同时,因优惠政策过多过滥,既未起到政策导向作用,又造成税负不公,影响企业积极性,更造成企业为享受优惠而挖空心思钻空子。

二、改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1、合理设计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

逐步规范和简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制度,减轻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工作负担,节约税收成本和企业成本。同时,应看到我国入世之后,经济将逐步纳入世界经济体系,这就要求我们的税收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税收征管必须适应开放经济的要求。将来,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多和成本费用核算形式的多样化,都集中在年终对成本费用进行审批扣除是被动的。只有逐步取消审批制度,改变管理方式,才是明智和有效的选择。

2、简化预缴方式,实行按季预缴

目前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是按月(季)预缴方式,且大部分企业采取的是按月预缴,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预缴时限为一季度以上,有的为一年两次,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减少税收成本和征纳双方的工作量,而且有较集中的时间进行审核。从目前的情况看,有必要统一推行按季预缴的办法,一则符合国际惯例,使境外投资者较为适应;二则避开较为繁杂的增值税管理,腾出时间每季末专门进行所得税的审核;三则减少企业的工作量和纳税成本。

第4篇

一、确认计税基础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分别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同要求进行计价,简称会计计价基础和税法计价基础。会计计价基础即账面价值,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账面上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税法计价基础即计税基础,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为计算应交所得税所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也是申报所得税时该资产或负债的计税金额。

(一)确认资产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显然,资产的计税基础是税法允许未来抵税的资产价值,即未来不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即现在不能税前列支抵扣的金额,也是现在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成本-以前或现在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具体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资产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如果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不需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2)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通常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可能造成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例如,各项资产如发生减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计提相关的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能税前抵扣,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就产生了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不等。在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的情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需引起注意,即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主要在与某项资产相关的收入享受免税或按收付实现制征税时产生,则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例如,一项国债投资的应收利息的账面价值为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利息收入免税,则应收利息的计税基础为0。

(二)确认负债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显然,负债的计税基础是税法规定未来不可以扣税的负债价值,也就是未来需要纳税的负债价值,或是现在不需要纳税的负债价值,或现在可以税前列支抵扣的金额。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由于资产与负债本身就是一对含义相反的概念,因此资产计税基础与负债计税基础的含义在理解上也是相反的。具体确认负债计税基础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负债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一般负债的确认和清偿并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交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该负债引发的费用不允许抵扣未来的应纳税所得,即“计税基础=账面价值”。(2)负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某项负债引发的收入当前构成部分纳税所得,则负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就会出现不等。与资产相似,在负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的情况中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这往往是由于该类负债引发的费用允许抵扣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引起的,所以其计税基础为0,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中。

二、确认暂时性差异

在上述资产计税基础与负债计税基础的确认与分析基础上,可引申出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暂时性差异=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一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值是一个累计值。由于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累计的,暂时性差异也是一个累计值。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随时间推移会逐渐消除,即暂时性差异可以转回,且转回数与原发生数总额相同。第二,暂时性差异不同于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暂时性差异并不都是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按照其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是指未来应纳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确定方法如下:

(1)资产类项目(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资产的确认,意味着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将以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形式收回。当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计税基础时,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也将超过计税时允许抵扣的金额,此差额在未来期间支付所产生的所得税义务构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税暂时性差异将转回,企业将获得应税利润,使得经济利益很可能以税款支付的方式流出企业。

(2)负债类项目(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负债的确认,意味着该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将通过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来清偿。当该负债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时,经济资源在未来从企业流出的金额也将低于不允许抵扣的金额,此差额在未来期间支付所产生的所得税义务构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当企业清偿该负债的账面价值时,应税暂时性差异将转回,企业将获得应税利润,使得经济利益很可能以税款支付的方式流出企业。

常见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分析如下:

(1)资产类项目。一是应收利润、应收股利账面价值部分。税法规定,应收利润或股利按收付实现制征税,国债利息免税;同时,当被投资企业税率与投资企业税率一致时,也不征税,这就说明应收利润、应收股利其计税基础为0,账面价值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二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新公允价值高于原公允价值的调整部分。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应按公允价值(原公允价值)计量,以后如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则应按变动后的公允价值(新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税法则规定按原公允价值计税,新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与原公允价值(计税基础)的差额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三是持有到期投资(权益法),被投资企业权益增加调增的部分账面价值。会计准则规定,持有到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根据被投资企业权益增加调增账面价值;而税法则以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因此,调增部分就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四是固定资产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形成的差额部分。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会计折旧额(如直线法)小于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额(如加速折旧法),其差额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五是各类资产重估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部分。这类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等,会计准则规定,资产重估时应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而在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六是部分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这部分资产主要是存货和在建工程。会计准则规定,凡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存货,将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后就增加了该类资产的账面价值,而计税时不作调整,因此,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就构成了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负债类项目。一是交易性金融负债税法摊余成本大于会计摊余成本的部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会计摊余成本(如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小于税法摊余成本(如采用直线法摊销),就会造成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从而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新公允价值低于原公允价值的调整部分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反。二是或有负债不能作为税收扣除项目的部分。如果或有负债不能够成为税收扣除项目,则不能扣除部分就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三是部分负债债务重组调整减少的部分账面价值。这类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负债等。四是企业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调整减少了债务的账面价值,而计税时不作调整,由此形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五是划为其他金融负债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新公允价值低于原公允价值的调整部分。类似于交易性金融负债。

四、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这里的“可抵扣”是指未来可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方法如下:

(1)资产类项目(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当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时,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也将低于计税时允许抵扣的金额,此差额在未来期间作为费用扣除,减少应交所得税,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构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转回,企业将获得抵扣。

(2)负债类项目(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当该负债的账面价值超过其计税基础时,资源从企业流出时,其部分或全部金额可以在晚于负债确认期间的某个期间确定应税利润时抵扣,相关所得税可以在未来期间收回,从而构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常见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项目分析如下:

第5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反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086-03

在税收分配关系中, 征纳是一对矛盾, 征纳双方存在着对立性和相互竞争性,因此,自从税收产生那日起,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就没有停止过。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和税务机关对偷逃税打击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偷逃税的风险和成本越来越高。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作为自利的经济人,追求税收成本最小化的本质却没有变,在这种形势下,避税就成了许多纳税人必然的选择。目前,对反避税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国际反避税领域,对国内反避税的研究较少,但国内避税活动却愈演愈烈。企业所得税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征的税种,征管复杂、弹性大,更便于纳税人利用避税的手段追求税收成本的最小化。本文从避税的角度,梳理国内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国内避税定义的界定及危害

对避税,国内外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定义,笔者归纳为: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和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行为。可见避税与偷逃税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避税是不违法的,而偷逃税是违法的。

虽然避税是不直接违法的,但它是一种违反立法精神的行为,会对税收造成一定的危害。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它会减少税收收人, 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第二,纳税人如果成功避税, 其税负就会下降, 这样就会造成从事同一经济活动的纳税人避税者与非避税者之间的税负不公,从而不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第三,破坏了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由于经济行为的多变性,使防范避税行为的反避税立法难以确立其稳定性,避税行为会破坏税法的权威性,不利于营造遵从税法的治税环境。第四,避税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破坏了征纳双方的博弈关系。因此,作为税法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避税采取措施以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促进公平竞争。

二、国内企业所得税避税的成因及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追求税收成本最小化是避税的原动力;税法存在漏洞和不明确之处是避税产生的法律原因,而税法的漏洞是通过征管的漏洞表现出来的,但征管的漏洞却不仅是由税法缺陷造成,很多是税务管理人员对税收法规理解的偏差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造成的。这些税收管理漏洞的存在才是避税行为产生的客观原因。这种问题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尤为突出。下面,笔者就以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常见的避税案例进行分析,以探究避税产生的现实成因以及规避的手段。

(一)利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的不同进行避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可有两种征收方式,即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税务管理人员可根据纳税人收入、成本的核算情况确定征收方式。不同的征收方式会造成税负的差异,尽管该文件强调了核定企业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时,要从高掌握,努力缩小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之间的差距,严格控制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范围,加强企业的账证管理,督促、帮助企业建账建制,积极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等征收方式核定原则,但在管理中还是产生了漏洞,从而被避税行为所利用。例如以下案例:2008年,山西A煤矿将该矿的产权全部转让给B国有煤矿, A煤矿是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所有权科目下没有资本公积余额,股东均为自然人,共三人。按协议转让价格为2.7亿元,以出售股权方式转让。依据《个人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B国有煤矿负有代扣代缴个人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应代扣个人企业所得税为:(27000-3000)×20%=4800万元。A煤矿股东认为税负太高,就委托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税收筹划,注册会计师提出了如下税务筹划方案:三个自然人股东各自成立一家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各自持有的A煤矿股权投入各自的独资公司,并对A煤矿的股权进行变更。这样,A煤矿的股权结构就由自然人股权变成了法人股权,B国有煤矿就不再负有扣税义务;三家独资公司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按收入定率征收。上述筹划方案顺利得以实施,这样A煤矿股东就将个人企业所得税转化成了企业所得税。独资公司所在地规定该项所得应适用10%的应税所得率,三家独资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7 000×10%×25%=675万元,税负大大降低。尽管这一税收筹划方案并没有使转让资金直接归属股东个人,但在当前的金融条件下,对于一个没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独资公司来说,税务机关要对其资金流的监控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实际上转让所得资金已由其股东自由支配了。

(二)变股利为薪酬避税

原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4条改变了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税前全额扣除。尽管对工资薪酬支出加上了“ 合理” 这一限制条件, 但因缺乏进一步的限定性要求,这一款政策的调整仍成了许多企业规避税收的工具。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对在企业任职的股东或其亲属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 规避税收。因为税务机关合理的判断, 主要是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以及当地同行业相同相近岗位的人员报酬来进行判定, 实际操作中缺乏客观标准,进行调整的难度很大。纳税人是怎样利用工资薪酬进行税务筹划的呢?我们通过数据进行分析,对个人企业所得税来说,工资薪金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股利分红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利用标有速算扣除数的工资薪金税率表经试误计算,可算得只要含股利或劳动(技术)分红的月工资薪酬不超过39 750元,使用工资薪金应纳个人企业所得税就少于股利应纳税额,从企业与股东整体避税角度,若考虑工资税前扣除的抵税效益则工资支付没有上限要求。

(三)金蝉脱壳避税

采用这种避税方式的企业以技术密集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最为典型,下面笔者就以房地产企业为例进行探讨。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周期长、金额大,经营方式较为复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出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现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尽管上述文件只规定了房地产企业应税所得率的下限,但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是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过低使开发商很容易以此避税,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实践中,大多数开发企业以遵照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为由,以办理竣工决算并移交产权为收入结转的时点,这样从预售到收入的结转往往需要两三个会计年度甚至更长时间,拖延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这也给一些开发企业避税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开发企业往往是一个项目注册一家公司,在一个项目竣工前就开始运作下一个项目,在支付了大量前期费用后,再设立另一家公司接下该项目;原公司则以新项目失败为由列支大量费用,减少利润进而清算注销,如此滚动操作就可延迟甚至逃避纳税义务,因为企业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即便有欠税也往往难以追缴。

三、针对国内企业所得税避税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避税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关注,该法借鉴国际惯例,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制定了八个条款,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企业和关联方税务管理的规定,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也做了明确规定;第47条又进行了保底性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这些法律条款均能成为我们反避税的有力武器,但这些规定需要我们强有力的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去维护和执行,同时法律法规是有滞后性的,法律法规也难以对千变万化的现实情况一一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我们的税务管理和稽查人员保持敏锐的职业判断力,才能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有清晰的洞察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为此,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以强化税收管理,使企业所得税避税危害降到最低。

(一)转变反避税管理的观念

长期以来,反避税调查以国际避税案为主,对国内的避税问题则主要通过税法的完善来解决,忽视了对国内避税行为的管理,立案调查少,管理措施不到位,从而助长了国内避税行为的发生。因此,应尽快转变反避税管理观念,加强对国内避税案件的立案调查力度,有效遏制避税行为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快反避税专业队伍建设

避税行为多是经过复杂的流程设计,巧妙地运用税收和相关财经法规为其庇护,稽查难度大。因此,反避税工作对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目前,我国税务机关还没有专门的反避税机构,多是抽调人员进行专案形式的反避税工作,不利于反避税专门人才的培养。反避税专业人才缺乏,力量薄弱,是制约我国反避税工作充分拓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大反避税人才培养力度,逐步建立专职反避税工作机构,稳定反避税岗位人员,是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的必然选择。

(三)恰当引用经济法规破解避税难题

长期以来,反避税人员对法规的适用原则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反避税必须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从而忽视了有关经济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实际上,合同法,公司法等经济法规的恰当引用可以解决困扰税务机关的许多避税难题,征管法对代位权和追偿权的引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又如,公司制纳税人利用资本弱化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逃避税收一直是困扰税务机关的一个难题。《公司法》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该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它为反避税人员追究“换壳”公司的欠缴税款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审慎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利用征收方式的差异是企业常用的避税手段,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二是按公平、公正原则科学核定企业所得税,在不低于国税发〔2008〕30号文和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最低应税所得率的下限前提下,由基层征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并建立相关的审批和考核机制进行控制。

参考文献:

[1] 刘晓虹.美国反避税措施初探[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7,(2).

[2] 徐公伟.新税法实施后的国内避税问题探析[J].现代财经,2009,(3).

第6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涉外经济日趋融合,商品、资本、技术、劳务等创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事务。非居民涉税业务日趋复杂、隐蔽、多变,而现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政策和手段落后,找出目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措施,以实现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一 我国非居民税收收入结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劳务等创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源。2008年比2002年非居民企业税收增加了275.35亿元,增长了253.27%,其中预提所得税增幅达369.17%;2008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5亿元,补税入库12.4亿元;2006年——2009年以来该类税收一直在上升趋势,2009年上半年,中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总收入完成222.03亿元,同比增长40.7%,实现了连续6个月增长,而企业所得税尤为突出,完成了195.94亿元,同比增长51.2%。

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执法依据缺失,操作性不强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尽管在对机构和场所的判定、营业人的界定进行了完善,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法进行了修定,且原有一系列对外国企业征税具有指导作用的文件因新税法的实施而被自行废除,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配套政策虽然已陆续出台(截至2009年止,大约已下发的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相关的文件有26个,其中:申报汇缴:3个;管理文件:6个;管理文件:l7个),但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使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时,陷入了执法依据短缺的困境。如:对于对外支付的款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

属于什么性质的款项?

收益人是谁?

是否来源中国所得?

有无实际联系?

申报还是扣缴,谁来完成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如:离岸股权转让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结算,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对应的税款缴纳时间如何确认?)

......

上述问题的回答往往因政策的缺陷,造成理解的不一致性。

尤为复杂的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还牵涉到诸多税收协定(安排)的使用问题,专业性相对很强,税务人员难以把握和操作。

(二)利用合同的不同签订方式规避税收

非居民企业的业务特点,使得合同成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资料依据,其内容详略、真伪直接关系到税收管理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目前非居民企业利用合同避税的方法日趋多样,如:

针对我国与他国协定6个月的常设机构判定标准,因此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境内劳务时间不足六个月,从而利用常设机构的期限界定以逃避境内纳税义务。

通过合同条款的不明确性造成收入属于境内收入还是境外收入的难以界定来逃避部分纳税义务。

采取签订劳务地点规定为境外的合同实现利用劳务地点的避税目的。

根据税法对涉税业务的规定不同,通过合同分解涉税项目避税。如:把特许权使用合同分解为特许权使用与劳务两个项目分别签订合同,把大量的特许权使用收人划归劳务所得,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在合同中签订较低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转让,再以合同补充件和附加说明等资料的形式反映真实交易价来规避税收。

(三)涉税项目散杂,信息互通性差,税源监控难度大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特点:涉税项目散杂、税源分布零散、发生时间不固定、涉税信息资料难以取得等,这些因素使得税务机关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监控难度大。况且跨国交易科技的不断进步,交易方式的日趋多样,使得税源流动性日趋强化、隐蔽性日趋突出。而我国目前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基本上依赖的源泉扣缴手段,源泉扣缴又是建立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动配合的基础上,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和配合意识不强现象;售付汇税务证明管理尽管在加强,但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申请税务机关也是在被动受理,合同、发票等凭证的真假非常难以界定,无法准确界定到底在境外和境内完成的工作量是多少,使得审查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也就失去意义;另外,目前各管理职能部门并没有建立畅通的信息互换平台,都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和传递,一旦纳税人对批文不递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无法了解变更事项的信息和无法跟踪税收扣缴的情况,特别是行政许可实施后,许多审批事项变审批为备案,公文信息传递性更差,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难度更大;等等。这些状况必然会造成大量税源在税收监控体系外流动的格局。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重视度低,专业管理人员缺乏

第一,除了总局征管软件ctais2.0能就非居民企业的身份认定,申报和征收提供技术外,对非居民税收的管理基本是通过手工进行分析和管理,管理手段落后,使得对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监控。

第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不是经常事务,税源零散,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较低,税务机关普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力度不强的现象。

第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比较复杂,流程比较隐蔽,加之专业性比较强,知识结构新,一项业务往往既涉及税收协定的运用又涉及国内税收政策的综合判定,导致定性非常困难。

第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对税务人员和财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的要求高,要求他们懂得国际税收、外语、法律、国内外财务会计及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等多方面知识。目前,多数税务机关专门负责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人员很少,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管理和管理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本无法落实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三 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

从一定程度上讲,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也属于“偏门”,税务机关在管理意识、管理经验、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处在探索阶段,无成熟的管理经验可言。

(一)针对执行依据的缺乏,强化政策体系的建立

简单明了、易于遵从、便于操作、时效性强的税收政策的建立,是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主管的基本前提。尽管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配套政策虽然已陆续出台,但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加之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协定衔接性不够强,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为保证政策在实际使用中体现严密性、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管理办法应更加细化和规范、具体。如:

明确关于非居民通过实物或者劳务形式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回报、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等业务的纳税义务时间界定标准。明确对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纳税期限,否则易于造成把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纳税期限和股息收入的确认日期相混淆。

明确纳税申报所需附送资料的具体内容、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具体方法及合理标准、非居民境内停留天数等程序性问题。

明确优惠税率判定、所得来源和归属等认定实务性制度。

因此为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完善现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如:常设机构的管理、国际劳务的管理、协定待遇的管理、交易资料申报管理等办法。

(二)针对涉税业务的繁、乱、散、变特点,强化代扣代缴义务管理制度

由于非居民企业一般涉税的具体业务具有发生时间、空间的不固定特点,且多以“投资、服务、劳务”等为主,同时大量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和场所等等,导致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管理难度大,所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一般都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防止国际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如税务机关在强化源泉扣缴制度时可考虑:

指定扣缴中“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掌握。

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根据工程或劳务合同的规定,判断非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可能性,从而确定是否指定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直接在境外转让境内股权的问题。

平时应注意管户的投资方、股权构成是否有变动,如果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发生变动,应向纳税人了解股权转让的过程,要求其提供股权转让协议。

如果劳务项目和支付人不在一地,如何获取非居民企业的信息。

可要求境内企业(支付人)提交纳税人已经登记、申报或者境外企业委托人的信息,如果没有以上信息,则应将境内企业(支付人)指定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可以在强化内外部信息管理、建立申报扣缴机制、协定待遇申请制度、税款追缴保障等措施来加强源泉扣缴的落实。

(三)针对征管手段的落后,强化信息互通渠道

因为非居民企业业务繁、乱、散、变特点,且经常把交易事项放在境外发生,加之大量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缺乏机构、场所等物理性存在,导致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信息和对信息的真伪做出判断。所以建议应加强非居民企业的信息互通渠道建设,强化征管手段,实现有效的税源监控。

1、实现税务内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计统、进出口、稽查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完善税务系统内部信息采集传递制度。

2、强化系统内外的信息互通。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外汇管理、发改委、海关、公安、银监、工商、贸促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的基本及变化情况,加强国际间的信息情报交换,建立一个系统、严密的非居民企业协税护税网络。如税务机关应定期到外经贸局获得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定期到市外汇管理局获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无形资产售让、外债等资料数据,到人民银行会计业务部门取得各商业银行的非居民企业离岸存款利息收人的信息等,堵塞漏洞控制税源。

3、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人监控分析制度。在全面利用关联申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信息互通等措施,建立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系统性国际税源监控机制。结合地方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定期对其收人及税源情况进行分析和跟踪,建立重大项目和特定业务的登记备案制度。重点调查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企业的应税收人信息情况;重点关注扣缴义务人对应税收人的支付情况;重点调查外国投资者变更企业股权的信息;重点监控纳税人是否将其境内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等等。

案例实证:珠海市国税局针对珠海企业多牵涉香港股东的实际,利用反避税专项经费,向香港商业登记署购买了查找公司注册资料的会员资格,定期取得企业在港投资的所有基本注册资料,然后,根据这些注册信息定期到市外经贸局获得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定期到市外汇管理局获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无形资产售让、外债等资料数据,到人民银行会计业务部门取得各商业银行的非居民企业离岸存款利息收入的信息,用以反避税举证和企业股权管理、境外投资者获取股息分红等非居民企业应税业务,获取了更大的管理空间。

【注】案例来源:珠海市国税局

(四)针对纳税意识和扣缴意识不强,应积极探索管理措施

1、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通过政策的宣传,一方面可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人意识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开展纳税提醒服务,拓展服务方式,帮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纳税成本。

2、加大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及时了解纳税人的信息。因非居民企业经济活动流动性大、隐蔽性高、复杂性强,大量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无机构,且把交易行为放在国外实现,所以应通过强化扣缴单位来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业务情况。如:在实际管理中,辅导和帮助扣缴单位建立非居民纳税人收入支付台账和扣缴税款登记台账,以便掌握消息;提高扣缴手续费标准,以便激励扣缴单位的积极性;明确并加大扣缴单位的法律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和提高其涉税风险。

3、强化备案管理,夯实管理基础。一是实行投资经营活动的登记制度,把未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涉税业务纳入管理范畴;二是强化合同、协议备案管理制度,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复印件、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涉税内容及变动情况等分别在事先或事后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合同、协议的备案事项可包括: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境内单位或个人发包项目、股权投资(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合同或协议或报告。三是建立企业付汇台账备查制度,以便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合同款项支付金额、申报纳税(或扣缴税款)的情况,强化对非居民企业项目、合同、款项情况的监控。

4、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制度。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人日常纳税申报管理,及时对所得税的申报质量进行分析,掌握纳税人收人变动情况和原因;加强税务证明台账管理,充分利用数据控制税源;及时通报审核结果,作出对应的处理措施。

(五)针对专业管理人员缺乏,强化税务干部专业队伍建设

第7篇

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效率是指管理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率,从宏观方面管理成本包括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纳税人遵从成本、额外成本等,狭义的则指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成本。

1.1、行政成本

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成本是指由政府承担,因企业所得税制的立法和修订和征收、管理以及司法监督所需要支出的征收和费用,它包括了为制定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而发生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制订颁布、审理修订费用,税务机关的办公经费、人员经费、稽查办案费用、设备运行费用和基建维护费用等公共费用,以及国际交流合作费用和公检法海关司法援助费用等等,其中,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和稽查成本为行政管理成本的主体。

1.2、遵从成本

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所发生的税款以外的费用支出,是税制运行中纳税人不可避免的费用支出,大致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时间成本、货币成本、资产成本、机会成本、心理成本。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必然存在的成本,其中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对纳税人的行为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

1.3、额外成本

额外成本是指不能归入管理成本或遵从成本中,但与税收运行直接相关的、客观存在的、由征纳主体之外的其他部门或社会成员所负担的成本。如社会性税法宣传和协税护税支出、司法机关为惩治偷税的成本等。社会成本中最应注意的是由征税而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超额负担),即征税活动对经济行为产生的扭曲的负效应,在经典的理论中称为“哈伯格三角”。

2、影响企业所得税管理效率的因素研究

2.1、税制复杂性的影响

税制是直接影响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企业所得税既涉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核算复杂,又涉及计税收入的确定,还要对资产、成本、费用加强控管,同时涉及不同种类、地域的业务和税法标准。单就某一种税种收入来说,不仅包括增值税业务收入,而且包括非增值税业务收入;不仅要管好收入,而且要管好税前扣除项目,是世界上公认的计算最复杂、管理最困难的税种。

目前国内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整体科学性不高,新法配套政策不完善,部分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有时为应对企业交易形式和类型的变化和特殊需求,出台一些即不完成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征管的难度,影响了管理效率。

因此,在税制建设中要树立成本与效率因素,既考虑组织收入和调节作用,又应考虑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尽量减少,不断优化完善,形成结构合理的税收制度,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

2.2、管理机构设置的影响

税务机构的设置是保证税收征管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也直接影响着征管效率和征管成本。国、地税两套征管机构的分设的结果是管理成本的增加,首先是机构增加而导致基础设备和公务成本的增加,其次是税务人员的增加而导致直接费用增加,再次是国、地税征税范围存在大量交叉,几乎所有国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都是地方税的纳税人,导致纳税人遵从成本增加。对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划分更加复杂,“一税两管”导致办税效率低下、税负不公和税收流失。国、地税征管范围交叉重叠,划分标准不清晰也引发两个机构就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归属诸多矛盾,矛盾逐日堆积增加了国地税的协调成本。

2.3、征收方法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征收一般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不同的征收方式对管理资源的要求和纳税人的要求也不同,查账征收要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监控,涉及计税收入的确定,还要对资产、成本、费用加强控管,同时涉及不同种类、地域的业务和税法标准,同时由于还涉及企业财务账册规范性,需要管理资源比较多,纳税人付出的纳税成本比较高,但该征收方式较好体现企业所得税量能负担原则。而核定征收由于只需对纳税人收入或成本费用某一个环节进行监管,相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管理资源和纳税成本都相对少和低,核定征收方式虽然简单、征纳成本低,但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税额如果不准确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所得税量能原则有冲突,而且由于纳税人核定工作的主导权主要在税务人员,客观上也容易产生了权利寻租的风险。

3、优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效率的途径

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的研究报告认为: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在遵守税法上有不同的问题,税收管理应强调以纳税人为中心,关注纳税人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不同特征,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分类管理可以使税务机关用相类似的方法对待同类的纳税人,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达到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减少管理消耗,节约征纳成本、优化管理效率的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的总分机构、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等企业集团大量涌现,企业税务处理团队化、电算化、智能化水平日益提高。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源管理人员少和纳税人户数多等矛盾日益突出,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加大,传统的单一由税收管理员管户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

3.1、重点税源企业专业化管理

重点税源企业专业化管理可从管理方法、管理模式、管理信息、管理手段、人员配置等五方面实施。

1、管理模式。对大型企业的管理,应侧重两个方面:一是税务部门要关注的,如税源监控、政策执行方面,分类归集重点税源行业、出口退税企业、重点纳税评估等内容,从宏观到微观形成专业化管理体系,以切实提高集约化税收征管的能力。

2、管理方法。要由分户管理向分专业类型、链条式管理转变,提高管理效能。通过对同类型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总结其经济活动规律和相应的管理方法,制定专业化税源管理指引;采取交叉对比方式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源的监控分析,突出管理深度,确保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

3、管理手段。日常管理征收实行逻辑严密全面的查账征收方式,加大日常监控分析、均衡收入,注重服务提供。对于防范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等具有促进作用。

4、管理信息。促进管理信息由单一的纳税申报信息的利用向综合信息的利用转变,提高税源监控力度。通过纵向和横向比较,借助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准确把握企业税源变化,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监控力度.

5、人员配置。大型企业特别是涉外大型跨国企业大都具有跨区域经营、内部结构复杂、信息化水平较高,财务人员素质较强、有专门税收筹划等特点,日常税务管理常涉及税收协定执行、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非居民税收管理等国际税收事项。如果我们的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不能适应管理要求,就难以与企业对话,难以将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因此,对大型企业管理,应配备,熟悉税收、会计、法律、计算机、英语等多方面知识的高素质的税务管理人员。

3.2、非重点税源管理

非重点税源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的重要力量,非重点税源企业具有以下一些特点:户数多,增势强劲,但纳税不多,针对这些特点,实行集中管理,有助于效率的提高。要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加强征收管理,优化税收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1、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同时结合中小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不搞“一刀切”,优化管理效率,促进税收公平环境的维护。

2、针对其户数多,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实际情况,综合使用行业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的方式,逐步建立分行业的规范管理指南,尤其是对新办的中小企业,在税务登记一个月内对其有针对性进行办税辅导,可以有效的提高纳税人今后申报的准时性,报表填报正确性,减少纳税人因不懂不知一些办税常规处理而浪费税务人员管理资源和增加纳税人电话咨询、往返税务机关更改等纳税成本.

3.3、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组织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后续管理,对申报减免税的企业申报的准确性进行全面的复核,进行重点审核未经审批自行减免税情况,对企业减、免税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定期分析减税、免税企业的整体情况,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跟踪管理。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3.4、强化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对纳税评估要从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创新纳税评估方法,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强化。

3.5、适度推广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从理论上,是推定课税一种形式.推定课税特别适用于诸如小企业、农业或服务业、个体经营等难以课税的行业。根据调查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规模在同一个区域范围内获利水平大体相当的,通过合理正确测算和确定,实行核定征收可以实现合理税负水平下的公平。

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程序要把握好几方面:首先鉴定必须基于充分、合理的事实依据,用最能反映纳税人情况的资料进行判断,力争减少征税误差,保持征税的合理性。对变化幅度大、争议大、影响广的应设立集体审议制度,防止权力集中化,任何违反程序的操作行为视为无效。

3.6、处理好税收征服务与税务制的关系

税收征管服务是税收征收管理中,国家赋予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义务,,税务是是市场经济下由于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纳税人为了能顺利、规范地履行纳税义务,减轻对会计业务、税收业务不了解的压力而需要的一种有偿服务。纳税人找税务机构要基于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严禁指定和强制税务。

3.7、提高涉税信息的社会共适度

信息共享是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的基本特点,税收制度对纳税人的硬约束,取决于税务机关的信息占有程度和工作效率。通过对不同时期的经济税源资料的对比,分析研究经济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和趋势。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工商部门及公证机构,及时了解发生的所有产权变动请求和产权变更情况,是实行税源监控的有力措施。对银行掌握客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实行税源监控。税务机关通过银行获取其客户大宗交易的涉税信息,也是税源监控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可以通过征收点从纳税人申报的合同印花税的种类、金额大小去判定重大企业合同是否涉税、是否大宗交易,并及时记录将有价值的信息,为税源监控部门提供参考资料。

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全社会协税护税工作机制,加强群众举报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发挥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的作用。

加强协同管理: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国际性合作的协同配合机制。

3.8、纳税服务网络化

创新服务理念: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突出服务重点: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出台新税收政策、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

降低纳税成本: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3.9、优化人才的合理配置

首先是专业人才的配备上,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所决定,要求专业化税务人在知识层次上能适应税源发展的要求。有些冷线人才,从目前看在基层税收工中未必用得上,或发挥作用的机会不多,如法律人才、外语人才、企业管理人才,但从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推断,这些人才在未来的税收工作中将担当主力。

其次是层次的配备上,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国税局、各市和县局,相对不同的层次,应该有不同的适用于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源监控的人才配置体系。

建立分层级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专家人才库,制定保持企业所得税专家人才队伍相对稳定的人事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开展高层次的培训,保证企业所得税有一支技术精良、专业水平高、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强的高层次专家团队,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全球化经济带来企业所得税管理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解决。

第8篇

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无法确定企业2008年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四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七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也就是说,企业在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来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将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额”项目内。

同时,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在2008年末,税务机关将根据2008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确定2008年不符合条件却按小型微利企业已进行预缴申报的企业,需要将已享受的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

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第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将原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不再予以承认,在2008年预缴时,如果不享受新法及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的原高新技术企业,全部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金融保险企业

第9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10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所得税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不断提高,促使房地产开发业得到迅猛发展。但在税收管理上,特别是国税部门对此行业的征管,实事求是地说,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应该说是不甚理想。下面就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做一粗浅分析。

一、房地产业的行业特点

(一)开发项目周期长

房地产开发项目从立项、审批、施工到完成房屋销售、入住及整个项目清算,往往需要3~5年时间,周期较长。收入成本结转不准确、不及时现象较为普遍,极易形成企业所得税预缴不到位。

(二)销售形式多样化

房屋销售有的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有的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有的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有的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有的以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还有的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销售,致使收入确认不明确。

(三)财务核算不规范

目前,房地产企业大多聘用工商企业的下岗会计,对房产业财务核算及相关税收政策了解掌握不足,尤其是新办房地产企业,在筹建初期,大多由法人亲戚临时兼任财务人员,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客观上导致此类企业核算不真实、不准确。

二、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存在主要问题

(一)企业方面

(1)收入核算方面。不按时结转销售收入,占用税款。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品房销售收入应在办妥产权移交手续、开具发票并收到价款或者取得了购买方付款认可证明时,确认为经营收入的实现。而税法上规定应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即按规定预征所得税。会计制度确认销售实现时间与税法规定的发生纳税义务时间不同,导致开发商由于对税法规定不了解,对已售并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长期挂预收账款科目,拖延开具销售发票时间,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从而造成滞纳税款。以收抵支。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弥补资金短缺,通常以部分商品房抵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在账务处理上,将售房收入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抵减应付工程款,从而达到少计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虚开少开发票,实现双偷。开发商和客户为减少产权过户时双方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采取虚报成交金额,协议少开或不开发票的手段,实现双偷。收取价外费用不计收入。不少开发商在售房后,以各种理由收取水、电、燃气、外装修等代办费,在往来账款科目按代收代付核算,没有将其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由于对于税收政策掌握不准,房地产企业将完工产品转做经营性资产,未视同销售,不记收入,少申报纳税。隐瞒销售收入,将收入挂在应收应付款的往来帐上。如个别房地产企业,将售地的款项挂在“应付帐款”中,从凭证和帐簿上看是向个人借款,其隐瞒手段实在令人难以觉察。

(2)成本费用结算方面。取得的票据不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以白条或收款收据入账成为普遍的现象,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各个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费用,正确核算企业的利润。有些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主观上认为只要按照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不再计较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要求,客观上也相对压低减低企业工程成本;不按规定结转费用。按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房地产企业应按完工房屋已预收数及时转作销售收入,同时合理分摊相应成本费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些企业对已真正交付使用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或未到约定交付使用期的房屋不及时核算收入和成本,造成滞后申报总额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人为调节企业利润;虚增房地产开发成本,以冲减利润。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在建筑安装发票和建筑工程合同上多开具和拟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宁愿多交6.24%的建安税收,避重就轻,以达到少缴、不缴33%的所得税的目的。试想,一栋楼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多列支10元/平方米的建筑费用,就能少缴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税款。

与此同时,房地产行业还出现了一些税收违法行为的新动向:

一是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把自己的楼盘以明显偏低的价格销售给其关联企业,造成偷逃税款。

二是采取包销方式,少计销售收入。一些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包销合同约定一定的包销金额,包销商负责销售,开发商负责开票。有的包销商在销售过程中,采取部分房款由开发商开具发票、其余房款直接以现金收取或开具收款凭据,隐瞒销售收入。这一行为不仅造成开发企业和包销商双方偷逃税款,也减少了购房者在办理房产权属证件时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税务方面

(1)信息不全面。国税部门未能实现与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不能有效做到信息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因此,仅靠国税部门很难查实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很难查实具体的建筑安装成本费用以及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

(2)管理不一致。目前,房地产企业有的在国税管理,有的在地税管理。一是地税大部分企业实行核定征收,而国税政策执行较严,不允许核定征收;二是国地税不一致,有关政策规定,城市预计利润率不低于10%,而地税的查账征收户执行10%,国税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致使企业意见很大,极不配合,也给管理带来难度。

(3)管理力量薄弱。房地产企业项目周期相对较长,按原来10%的预征率,减除各项税金及附加约7.7%,再减除期间费用,项目完工清算前几乎不实现企业所得税。待项目完工清算时,一方面由于项目工期长造成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企业追逐利润的目的,在完工清算时需缴纳大量企业所得税,企业会找一些发票入账来减少利润,这样又需税务管理人员大量的核查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征收力量不足,使得管理质量不高。

三、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建议

(1)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反馈机制。摸清房地产企业的“底细”,充分掌握税源资料。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通过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国税部门建立健全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产管理、地税等各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第三方信息的收集,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建立档案,全程监控。

(2)加强对项目成本、费用和发票的检查力度。建议国地两家相互配合,定期通报成本发票的信息准确性,增加工程成本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利用国税部门的大额发票采集系统,及时比对发票信息,防止企业利用虚假发票,列支成本和费用偷逃税款。

(3)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销售环节的监管。房地产业的税收主要体现在销售环节,要通过销售票据、相关购销合同、实地查看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情况;同时定期与地税营业税申报进行核对,据此判断审核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

(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房地产行业是一个业务涉及面较广的行业,这就要求不仅要对税务人员培训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掌握房地产开发业务知识,增强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的检查技巧,减少税收漏洞;同时,还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辅导,不定期召开房地产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参加的政策宣讲会,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

(5)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清算项目。从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款的手段和原因来看,企业偷逃税款发生在房地产开发的每一个环节,因此,要遏制房地产企业偷逃税行为,需要税源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各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强化对房地产企业的动态监控,建立动态监控管理台账,逐户登记开发项目,抓住企业经营关键环节以及对竣工清算等情况实施有效控管,随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动态,确保通过对税源的有效控管防止税收流失。

(6)建议所得税管理上统一标准。建议国、地税两个部门在所得税管理上统一尺度。据了解,房地产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在地税入库,企业所得税按查账征收预计利润率为10%;而国税按10%完工前几乎无税可征。自2012年1月1日国税预征率调为20%后,由于国地税管理尺度的不一致,企业多有怨气,不予配合,建议上级部门进行干预,从而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1]王占群.浅析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J].经济与管理科学, 2011,(03).

[2]戈士军.关于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思考[J].财经界,2009,(08).

[3]刘玉章.房地产企业财税操作技巧[J].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03).

第11篇

一、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核算混乱,既需要加大管理层面的规范力度,更需要税制层面的进一步明确

一方面,企业所得税税制特点决定了其税收征管上的难度。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与企业财务会计的关系更为密切,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知识,还要熟悉掌握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目前由于纳税人对所得税政策了解不够全面、掌握不够准确,尤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对同一个政策,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理解,导致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比较混乱。另一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一些概念界定上的模糊和执行口径的不明确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滞后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困难,亟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二)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分管造成征管中的诸多矛盾,需要从政策层面根本解决

一是造成了地税部门税收任务增长与所得税税源匮乏之间的矛盾。现行所得税政策一方面使地税部门无新的所得税税源注入;另一方面是部分老企业为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重组、改制、更名、兼并、合资、迁址等方式进行税收转移,地税原有税源受到蚕食。二是造成了加强征管与税收管理权丧失的矛盾。迫于税收收入形势的压力,地税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更为严格,因此造成企业对地税部门的不理解,产生抵触情绪,“避重就轻”的本性客观上更加速了他们在地区之间、不同征管部门之间转移的进程。三是造成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与加强其他税种征管的矛盾。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特殊性,决定了税务部门只有管住企业所得税,才能实现对整个企业的控管,同时为对其他税费的控管创造有利条件。在企业所得税税源逐年萎缩的情况下,税收任务要求收入快速增长的压力必然会落在营业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上,加大了对其他税种的征管难度。四是国税、地税因管辖权而引发的矛盾。企业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后,同一个税种、同一个集团所属不同的子企业由两个税务部门征收,由于所处位置不同,对政策的理解角度不一,因企业管辖权问题,引发了国地税部门之间的诸多争议。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精细化程度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于企业所得税采取预缴的办法,大多数管理人员认为日常的监管没有实际意义。加上时间精力有限,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往往不够重视。缺乏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缺乏对相关税源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和管理上既缺乏主动性,又不够精细。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手段滞后,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方面,在对纳税申报的审核方面,缺乏科学、有效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主要依靠人工审核的手段,而且是就表审表,仅仅关注表内的逻辑关系,再加上人员素质的差异,对申报表的审核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由于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分析缺乏可靠的基础、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不够深入,对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监控缺乏针对性,没有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用以甄别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从而不能进一步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进行针对性的检查,这无疑会助长纳税人偷逃企业所得税的侥幸心理。

(五)息化应用水平与所得税日常管理矛盾突出

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日常管理中需要调用的数据繁多,急需利用信息化管理来提高质量和效率。由于目前信息化数据利用程度不高,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六)基层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素质无法适应管理需要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变化快、计算复杂,又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密切,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因此,对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而目前在基层,比较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和企业财务知识的干部较少从而导致一些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加之目前全区地税系统人员年龄老化程度比较严重,多年未招录新人。因此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现状已成为制约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管理力量和人员素质亟需充实提高。

(七)纳税评估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没有没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部分单位把它当作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实践中经常与税务稽查相混淆。加上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够完善,评估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造成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困难,选案随意性大,评估方法过于简单,评估质量不高,评估各自为政,缺少统一标准等问题。虽然目前全区地税系统已经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但是纳税评估基本是就表到表,流于形式,走过场,纳税评估收效甚微。

二、新法框架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实行地方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口管理,建立企业所得税征管协调机制

一是实行地方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口管理。除了中央企业以外,其余地方企业所得税应该归口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管,切实做到公平税负,以利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二是进一步明确新办责任有限公司的征管范围,特别是对“换汤不换药”的改制企业、仅注入少量资金就变换名称的企业等予以具体明确。三是建立企业所得税征管协调机制。对国税、地税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交叉和执行政策标准不统一问题,两家税务机关要建立征管协调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所得税征管范围界定、政策执行及税基管理等问题,做到沟通配合,及时解决征管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四是强化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保持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反对擅自制定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止执行所得税政策的不统一、税基管理不一致的情况。

(二)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宣传,规范企业财务核算

一是积极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新税法精神、政策规定、纳税申报要求、新税法及实施条例与原法的主要区别以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对象、新旧税法征管办法的衔接等等,提高纳税人对新税法的遵从度。二是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辅导。三是加强日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审核和管理。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系统、纳税预警系统、纳

税评估系统等信息资源,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加快实施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是加强对企业收入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核实工作。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建立一方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和另一方企业收入确认的关联审查制度,加强比对,强化同期确认。二是按企业规模、纳税信用等级、行业、征收方式等,合理确定分类管理的标准,对重点纳税人实际工作中要实行查账征收,以全面管户为主,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按季(月)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变化情况。三是严把审批关,保证正确贯彻落实所得税政策。四是开展经常性的、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税收执法的结果与年度考核奖励挂钩,形成上下级之间、征纳税双方之间相互联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生产经营、纳税中报等数据信息在各职能部门间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与地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注销户数等信息,在所得税管户的登记、检查、核实方面加强合作,从源头上杜绝漏征、漏管户现象发生。

(四)加快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提升所得税管理科技含量

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相对滞后,功能不完善,管理信息采集和传递相当部分还采用传统手工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客观需要。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总分机构全面实行汇总纳税,税源控管、税款入库、汇算清缴更需要以信息化为支撑。目前,“金税工程”三期建设准备工作已经启动,必须将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逐步建立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信息交换平台。要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增加以管理为核心的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规范计算机稽查选案、网上稽查、审理的功能,避免稽查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五)深化两个系统应用,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

以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为依托,全面分析和查找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有效解决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监控过程中获取信息不足、分析不透彻、税源管理质量不高的状况。一是建立所得税评估专职部门,选配综合素质较高的评估人员,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列入一项重要日常性管理工作,确保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建立切合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参数。三是建立和健全数据信息采集、预警值测算、各税种纳税评估协调配合、约谈实地调查、评估结果处理、纳税评估考核、经验交流、地税机关各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等各项制度。

第12篇

目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如何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是现代企业管理者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属于企业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直接影响了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因此,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刻不容缓。

1 企业所得税的理论体系

1.1 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内涵

所得税是一个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准则,同时也是企业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企业所得税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当期所得税,第二种是递期所得税,第三种是应纳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主要是指企业所上缴的所得税是根据当地应缴纳的费用进行核算的。

递期所得税是指企业由于暂时性的变动或者差异而导致的转回资金进行核算。

应纳所得税是指按照企业的收益,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进行计算必须缴纳的一部分费用[2]。

1.2 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方法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确认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为应付税款法,这主要是指一个企业要确定当期所得税需要缴纳的费用,不能使用递延所得税计算的费用。另一种是负债法,这主要是如果一个企业使用负债法,那么就必须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还要确定递延所得税费用,二者缺一不可。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确认方法属于企业会计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为了避免出现企业偷税、漏税、假账等问题,这就需要企业管理者给予高度的关注和重视。

1.3 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准则

国家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准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企业确定递延所得税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

第二,企业资产负债计算是所得税计算的基础;

第三,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情况的确认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确认和计算,从而做好衔接工作。

2 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属于我国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从国家、社会、企业三个方面分别论述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2.1 能够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综合国力

企业是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细胞,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很大的份额,因此提高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能够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综合国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者可以在符合市场准入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良好的政策能够有利于企业后期持续发展,同时还能为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做出贡献[3]。

2.2 能够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团结稳定

企业所得税属于二次分配的流程,通过收取企业相应的所得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从而减少行业差距、个人差距,对实现我国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团结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3 能够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管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只有协调好各个部分才能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企业如果能够按时缴税,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方案,还能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反之,则会影响企业长远利益,不利于企业的发展[4]。

3 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但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3.1 企业会计工作不到位,偷税、漏税问题严重

我国很多企业为了提高利润,获取更高的盈利,经常会出现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以此提高企业受益。例如:账外账、偷税、信息失真、漏水。这些行为都是由于企业会计工作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的,所得税工作管理人员在相关管理负责人的同意下,把应该向国家缴纳的企业税费利用体外循环、现金交易等方式隐藏起来,或者当做企业盈利,或者私自占有,一旦有一个企业成功的进行了违法活动,就会有很多企业纷纷效仿,导致整个行业出现不良的连锁效应,这种行为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扰乱征税的正规秩序。

另外,还有一些企业获得了上市的资格,因此会向社会随意虚假信息,通过做假账等方式,获得违法的企业的利润。

3.2 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市场评估体系不完善

企业所得税评估体系是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指定的相关法定,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按照国家下发的程序、方法,对纳税人税务费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鉴定,从而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企业管理者对于所得税的概念认识不清,评估内容不清晰,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在实际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草草了事的现象,流于表象。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监管体系不完善,对纳税企业资料信息收集不完善,形式单一,使企业所得税失真[5]。

3.3 企业所得税公开信息透明度较低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仍然处于半透明的状态,税收的传递、采集仍然处于人工状态,导致信息不畅通,企业工作效率较低,很多管理政策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企业所得税征税软件老化,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

3.4 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落后,管理模式单一

很多企业还在沿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管理模式单一,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很多工作都做得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工作难以顺利推行;

第二,管理方法过于简单,很多工作人员对于计算机掌握不熟练,缴费软件应用不娴熟,经常会出现滞后等现象;

第三,企业乱用优惠政策,这往往会导致税收等不公平现象的出现,钻空子等现象时有发生。

3.5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人员自身水平有待提高

很多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人员自身水平不高,企业责任心不高,缺乏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日复一日的税收工作,导致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缺乏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降低了企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 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主要对策

4.1 提升所得税管理人员的自身素养

人才是一个企业永葆生命力的重要条件,一个企业能否发展壮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内部整体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因此提升企业所得税工作人员的自身素养是十分必要的。企业可以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工作人员队伍,明确分工,组织对员工进行再培训,根据不同人员的特点因材施教,从而提高企业工作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在培训的基础上还应该提高其实践能力,将理论知识与工作实际二者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水平。

4.2 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评估和监督机制

一方面国家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企业金融交易实名制制度,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纳税责任,禁止出现假名账号、匿名账号等情况的发生。

此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还应该提升自身素质,转变过去落后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基础上实践,避免偷税漏税、制造假账等情况出现[6]。

4.3 构建所得税信息公开体制

企业资源不仅仅指人才、资金等方面的内容,信息也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可利用资源。因此企业管理者应该积极构建所得税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企业形象,建立一个高效、完整、科学、合理的信息共享体系,这有利于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市场的动态,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5 结 语

第13篇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的制度手段,促进收入恢复性增长,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为达到上述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二、重点工作

按照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税基管理

税基管理是所得税管理的基础,重点是综合运用各种办法,强化经济税源调查和收入分析,加强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规范征管基础资料,确保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夯实税源基础。

1、核实税源基础

一是注重经济税源调研,摸清税源底数。目前,根据我市位于“5.12”特大地震重灾区(什邡、绵竹为极重灾区)、经济税源受损严重现状,深入企业,特别是极重灾区、受损严重企业跟踪调查,掌握企业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变化、因灾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情况,正确预测把握税收收入增减变化趋势,做到税源清、税基准。

二是通过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税种认定等事项,及时、全面和准确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分类划分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一般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三是加强国税部门与地税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

2、加强收入分析

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析机制,提高收入分析的质量。要做到宏观和微观、总量和结构、定性和定量、分析和预测的有机结合,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现状及变化趋势,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加强征管提供决策参考。

3、严格审核审批

一是要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程,严把税前扣除项目这个重要关口。对须报批的项目,要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并实行事后跟踪管理。对不须报批的项目,要认真审查核实;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二是要加强减免税管理。要切实加强企业资格认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各项优惠正确、完整、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到位,依法用足用好政策。同时要注意加强减免税的跟踪问效,避免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问效的倾向。

4、完善基础资料

一是要健全完善“一户一卷”的企业基础资料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登记、认定、申报、汇算、评估、检查、审批和备案等资料进行正确、及时和完整地收集、整理、归档。

二是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对包括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以前年度弥补亏损等进行分年度、分项目登记。

5、机内数据管理

要确保CTAIS系统机内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做到机内机外数据的一致,以利于日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管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税种认定或核销,对企业的申报、预缴、弥补亏损、减免税等数据信息要经常进行核实、清理和修正,要严格按照系统和有关业务要求进行日常操作,杜绝违规操作。

(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要根据*国税税源分布和结构特点,并结合各地的管理状况,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1、重点突破

针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源结构的“行业集中性”、“收入集中性”特点以及各县(市、区)均有自己的优势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实情,在原已初探试行分类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从而找到突破口,抓住税源管理的龙头。各地在实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找到自己重点税源、支柱产业或急需加强的环节,确定分类管理的重点突破口,建立并不断完善分类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在实践中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程序规范、便于操作,力求搞出成效,为下一步的整体推进提供有益的借鉴。

2、整体推进

在重点突破的基础上,将分类管理逐步推行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对重点税源企业以管户为主,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对中、小企业实行以管事为主的行业化管理,按行业加强税源税基、汇缴和评估工作;对不达查帐征收标准的企业,严格按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予以核定征收管理;对连续多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特殊类型的企业强化监管,并结合检查、评估、核定征收等方式,促使企业建账建制、真实核算和申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对跨区域的总分机构企业要加强地区和部门的联系,掌握企业的总、分机构情况,按规定进行税种认定和非单独纳税设置,及时、准确收集、传递《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督促企业按时正确申报;对仍实行原汇总纳税的企业,要严格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把关,督促企业按季、按年进行申报,加强监管。总之,做到每一户企业都能“对号入座”,每一类企业都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真正把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管出成效,最终建立起多级分类管理构架和机制。

(三)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基本环节和重要抓手,是今后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工作之一。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以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申报数据为基础,再补充采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涉税信息,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为本地区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评估模型打下坚实的基础。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一是科学筛选评估对象。运用采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二是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三是按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和约谈。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对实地调查取证的数据,要返回去进行再次的计算和比对,最终确认核实疑点和问题所在。

四是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调整以前年度的亏损数据;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建立评估的联动机制

要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评估相结合、市、县两级评估相结合的纳税评估联动机制,不断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四)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要切实搞好汇算清缴的政策辅导,加强申报资料的审核,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保证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1、强化事前宣传辅导

在汇算清缴前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辅导,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要坚持并不断完善。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可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提高自行申报的质量,加强对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规定以及汇算清缴程序和报送的有关资料。

2、着力申报审核

主要是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将一些错误和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于申报阶段。

3、认真做好总结分析工作

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

(五)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一手抓优质服务,一手抓公正执法,融洽征纳关系,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将优化服务置于管理执法全过程之中

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多、涉及面广、申报要求高,国家的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和办理程序也比较复杂,给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带来一定的难度,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为纳税人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在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税前审批、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申报纳税工作中,开展全方位服务;在办税大厅、政务大厅国税窗口、国税外网,及时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和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当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组织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和讲解;提高“12366”纳税热线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总之,要努力将优化服务贯彻于管理执法的全过程之中。

2、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

要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就是优质服务的理念,维护税法的刚性,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要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坚持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要坚持税前扣除和减免税审批制度,严把审批关,杜绝越权审批和违规审批,既将国家的税收优惠落实到企业,又避免偷漏税现象的发生;要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要严格执行有关办事程序和时限的要求进行受理、告知、审核和批复。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加强大型企业集团及跨国公司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制定《*市防范跨境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关联企业、我国居民的境外税源、非居民源自我国的税源以及国家间税源的管理,密切关注跨国投资、跨国贸易所引起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交叉、税源的国际流动问题。

2、完善反避税与日管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企业交易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出口退税数据、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国际情报交换、互联网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及时发现避税疑点,做好防范和开展反避税选案、调查工作。

3、切实重视反避税队伍建设,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配足配强反避税专业人员。

三、工作保障

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务必切实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队伍保障和信息化保障,不断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一)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企业所得税业务部门负责牵头,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管理分局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制度保障

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从基础管理、行政审批、重点业务、人才培养、工作协调、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全面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权,努力促进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人才队伍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应合理配备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和反避税管理人员,抓好业务骨干培养,特别是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的培养。注重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加强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建立和完善所得税管理人才激励机制,激发所得税管理干部队伍活力,保持所得税管理队伍的稳定。

第1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后续管理 思考

一、管理思路和主要问题

后续管理涉及对亏损企业的跟踪管理,对享受优惠企业的管理等。我们的做法是对亏损企业分户建亏损弥补台账,对享受优惠的企业按要求进行备案管理,认真核查备案资料,对有疑问的进一步核查。从管理的情况看,管理员基本按要求实施了管理,但对亏损额的认定基本按企业自报,由稽查最后核查后调整确定,在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差和稽查不能检查的企业,亏损额的准确性存在重大疑问,管理手段较落后,管理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按现行政策,由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对优惠企业的管理存在只是对资料进行逻辑审查的层面,管理有待加强。

二、后续管理的对象和具体项目以及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后续管理的项目主要是自行申报亏损、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的管理。

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管中,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定位,做好以上项目的管理?

首先,要建立亏损弥补台账和优惠管理台账,加强管理,全面掌握情况,同时加强税源监控工作,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税源管理工作落实到人。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隶属于税源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管企业的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等。通过设立税收管理员,使税务机关适时地了解企业动态情况,加强日常监控。

其次,要认真分析资料,锁定逻辑关系,提高管理质量。

企业的财务报表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综合反映,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基础纳税信息的集中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收管理的复杂性以及税源监控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上要求数据信息资源具有很强的真实性、可靠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及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工作。高质量的申报数据是基础,为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建议锁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逻辑制约关系。

充分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内部建立的各种逻辑、制约公式,实现对数据信息资源的审核管理工作。即根据征管现状,逐步恢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政策管理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制约关系,使企业所得税征管及税源监控工作形成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的网络运行体系。如恢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副表之间的逻辑制约关系,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完善后续管理的数据平台,添加后续管理事项对申报数据的制约关系,如已通过税务机关备案的数据与实际申报数据比对、对未经备案的数据进行提示、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事项提示可供弥补金额(前五年经认定的亏损认定金额和已弥补金额)等。恢复逻辑制约关系可大大提高数据的质量,使纳税人及时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相关数据的备案,夯实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基础。

还有,强化纳税评估,加大稽查力度。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源宏观数据、税负变化信息和纳税人户籍资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由税务机关约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下户做调查核实。经纳税评估、约谈辅导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

三、加快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所得税管理科技含量

当前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信息化相对滞后,功能不完善,管理信息采集和传递相当部分还采用传统手工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客观需要。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总分机构全面实行汇总纳税,税源控管、税款入库、汇算清缴更需要以信息化为支撑,要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

第15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保证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和税款缴纳及时性的重要手段。结合乌鲁木齐市地税局20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发现了工作中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探讨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基本情况

20__年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户数为12713户,其中参加汇算查帐征收户数11688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户数1025户。参加汇算查帐征收企业中盈利企业4347户,盈利面37%,实现营业收入1864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48亿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25亿元,应纳所得税额53.16亿元,减免所得税29.79亿元,抵免所得税额0.14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3.23亿元,实际负担率10.92%;亏损企业6597户,亏损面为63%,实现营业收入556亿元,亏损额为23亿元;零申报户744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1025户,征收企业所得税0.25亿元。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变化分析

行业性质的分布情况:制造业641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78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8%;批发零售业1775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76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8%;房地产企业673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8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33%;居民服务业4858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3.64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16%;建筑业1349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2.9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1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404户, 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0.69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26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0.82亿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4%。

由此看出企业所得税税源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及建筑业四个行业,是乌鲁木齐市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税源的支柱行业。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低

不能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建账,无法准确核算盈亏,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

(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力度需加强。

有关税法方面的宣传,只注重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宣传和介绍,而很少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影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存在纳税人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而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现象。应建立健全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税收宣传机制,切实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工作,消除税收政策、税收知识的盲区,扎扎实实的把税收政策宣传到户、辅导到纳税人的工作中去,不断提高纳税人的依法减免意识,尽可能地减少因纳税人不知晓而造成的应审批未审批现象。

(三)缺乏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特点,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够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管理的建议

(一)强化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经济的发展,税基的扩大,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变,都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针对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普遍较低的情况,必须强化其业务技能水平,通过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宣讲、培训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干部队伍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及税收工作。

(二)抓好对企业办税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辅导

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

(三)加强所得税日管

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必须从加强日管,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建立资料保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对所得税税源籍册资料、重点税源资料和所得税申报征收、汇算清缴和检查资料的整理,形成比较完备的所得税户管档案资料,为所得税管理打好基础;二是加强执法监督,要开展经常性、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