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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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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

第1篇

【论文摘要】“阳光避税”,一个可能让人感觉很不可思议的名词。“避税”还能“阳光化”吗?还敢“阳光化”吗?又该怎么样“阳光化”呢?本文详细阐述“阳光避税”的意义所在、应该怎么样达到这一目的、“阳光避税”未来的走向如何?通过这些问题的阐述,期望能够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方面予以阐释,也为一直默默无闻地为我国的税收建设做出贡献的广大工薪阶层提供一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建议,进而在某些方面为我国的税收发展提供某种借鉴和参考。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其他个人的所得以及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公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个人所得税已成我国第四大税种,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50%左右。对于我国的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它包括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所缴纳的税收。

在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这就给个人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这是在经济社会中对个人权利的一种维护,可以激发人们更加努力的奋发向上。因为其合法性、合理性,它完全不同于偷税漏税,所以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的避税途径对于众多的工薪阶层来说是现实合法的,本文将就如何进行合理、合法避税进行分析探讨。

一、从纳税主体角度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主体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中,一类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对于其在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使自己避免成为各国的居民,从而使自己自由游走在各国之间,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的目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深,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到国外务工,这样利用这种非居民身份来避税也就越来越有可能存在于诸多人身上,成为一种新的避税选择。

二、利用起征点合理避税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针对工资、薪金等课税项目在基于一定起征点的基础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那么,纳税人就可以在不减少自己实际所得的前提下,通过规划将纳税期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控制在起征点以下,进而达到避税、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讲,这样的避税方式主要适用于低收入人群。

三、利用捐赠合理避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我国个人在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时,金额如果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按照这个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捐赠的方式来进行合理的避税,但是,捐赠方式有严格的要求,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而且捐赠的对象必须是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同时,有30%的限额规定。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通知详细规定了个人在向灾区捐赠的时候如何进行个人税收的抵免。

利用捐赠进行合理避税可以被所有的员工广泛采用。同时,也是一个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的表征,可以说既利己又利人。此政策基本上是源自西方,经过我们借鉴后,在我国也发挥了广泛的作用。

四、利用公积金合理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收入所得中扣除的,而且个人可以补充交纳住房公积金,那么根据这一规定,就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避税的空间。个人完全可以在雇佣单位交纳的原有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补充缴纳,也就是说能多交就多交,从而减少征缴个人所得税的额度,达到避税目的。利用公积金避税这一措施基本上可以被大部分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采用。

五、利用理财产品合理避税

随着家庭收入稳步上升,家庭理财、个人理财已经成了一个越来越时髦的话题。而在理财的同时,还可以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这可谓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本文的观点不同于大多数人的想法,理财不仅仅是有钱人的经济游戏,理财是一个大部分人都可以运转的资本增值过程。同样而言,利用理财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也可以成为大部分人的选择。其主要的方法和途径如下:

(一)两种免交利息税的国债

国债相对于银行存款而言,利息稍微高一点,相对于股票而言,收入的风险性相对低一点,它可以成为不错的理财选择。而同时,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券所得的利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可以考虑投资这两类债券,安全性较好,又可以避税,收入也较有保障。

(二)教育储蓄——又一个可以避税的理财选择

储蓄,对于我国大部分国民来说,是一种比较保险、稳当的理财方式。中国的储蓄率高在全世界都有目共睹。目前,很多银行都推出了教育储蓄,相比于其他储蓄而言,教育储蓄利息收入不但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有25%的利率优惠。

不过使用这个理财选择,有一定限制。如中国银行规定,只有家里有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的家庭才可以选择这种储蓄方式。

(三)保险——一种有保障的避税方法

保险,它不仅能够对人身、财产等诸多事项起到保障作用,而且还有节税避税的功能。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因遭受意外损失而获得的保险赔款不属于个人收入,所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说,保险是一个有保障的避税方法,而且这一方法可以为大多数的工薪阶层所采用。

六、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避税

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避税,是在财产或收入的所有者不进行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即是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取得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分割,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享受他国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待遇。

七、通过延期获得收入避税

利用延期获得收入进行避税是在个人收入来源不太稳定和均衡的情况下,个人通过延期获得收入,把某一时期的高收入转移到收入较低的那一纳税期,使各个纳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减轻应纳税义务。这种方法,对承包者、租赁者及其他非固定收入者比较有效。

第2篇

【关键词】避税合法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其他个人的所得以及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公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个人所得税已成我国第四大税种,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50%左右。对于我国的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它包括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所缴纳的税收。

在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这就给个人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这是在经济社会中对个人权利的一种维护,可以激发人们更加努力的奋发向上。因为其合法性、合理性,它完全不同于偷税漏税,所以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的避税途径对于众多的工薪阶层来说是现实合法的,本文将就如何进行合理、合法避税进行分析探讨。

一、从纳税主体角度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主体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中,一类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对于其在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使自己避免成为各国的居民,从而使自己自由游走在各国之间,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的目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深,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到国外务工,这样利用这种非居民身份来避税也就越来越有可能存在于诸多人身上,成为一种新的避税选择。

二、利用起征点合理避税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针对工资、薪金等课税项目在基于一定起征点的基础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那么,纳税人就可以在不减少自己实际所得的前提下,通过规划将纳税期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控制在起征点以下,进而达到避税、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讲,这样的避税方式主要适用于低收入人群。

三、利用捐赠合理避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我国个人在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时,金额如果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按照这个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捐赠的方式来进行合理的避税,但是,捐赠方式有严格的要求,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而且捐赠的对象必须是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同时,有30%的限额规定。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通知详细规定了个人在向灾区捐赠的时候如何进行个人税收的抵免。

利用捐赠进行合理避税可以被所有的员工广泛采用。同时,也是一个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的表征,可以说既利己又利人。此政策基本上是源自西方,经过我们借鉴后,在我国也发挥了广泛的作用。

四、利用公积金合理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收入所得中扣除的,而且个人可以补充交纳住房公积金,那么根据这一规定,就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避税的空间。个人完全可以在雇佣单位交纳的原有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补充缴纳,也就是说能多交就多交,从而减少征缴个人所得税的额度,达到避税目的。利用公积金避税这一措施基本上可以被大部分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采用。

五、利用理财产品合理避税

随着家庭收入稳步上升,家庭理财、个人理财已经成了一个越来越时髦的话题。而在理财的同时,还可以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这可谓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本文的观点不同于大多数人的想法,理财不仅仅是有钱人的经济游戏,理财是一个大部分人都可以运转的资本增值过程。同样而言,利用理财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也可以成为大部分人的选择。其主要的方法和途径如下:

(一)两种免交利息税的国债

国债相对于银行存款而言,利息稍微高一点,相对于股票而言,收入的风险性相对低一点,它可以成为不错的理财选择。而同时,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券所得的利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可以考虑投资这两类债券,安全性较好,又可以避税,收入也较有保障。

(二)教育储蓄――又一个可以避税的理财选择

储蓄,对于我国大部分国民来说,是一种比较保险、稳当的理财方式。中国的储蓄率高在全世界都有目共睹。目前,很多银行都推出了教育储蓄,相比于其他储蓄而言,教育储蓄利息收入不但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有25%的利率优惠。

不过使用这个理财选择,有一定限制。如中国银行规定,只有家里有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的家庭才可以选择这种储蓄方式。

(三)保险――一种有保障的避税方法

保险,它不仅能够对人身、财产等诸多事项起到保障作用,而且还有节税避税的功能。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因遭受意外损失而获得的保险赔款不属于个人收入,所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说,保险是一个有保障的避税方法,而且这一方法可以为大多数的工薪阶层所采用。

六、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避税

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避税,是在财产或收入的所有者不进行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即是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取得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分割,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享受他国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待遇。

七、通过延期获得收入避税

利用延期获得收入进行避税是在个人收入来源不太稳定和均衡的情况下,个人通过延期获得收入,把某一时期的高收入转移到收入较低的那一纳税期,使各个纳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减轻应纳税义务。这种方法,对承包者、租赁者及其他非固定收入者比较有效。

第3篇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 个人所得税 年薪制 绩效工资 计税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我国目前对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下列方法计税,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一、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缺陷

目前,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较普遍,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对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有时却与这一原则相背离,下面笔者通过具体的案例予以佐证。

(一)案例阐述。

1.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了更清晰地说明全年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程度,笔者引入一个概念――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全年工资薪金总额- 3 500×12)。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的大小表明了纳税人全年工资薪金总额扣除全年基本生活费标准42 000元(3 500元×12月)后个人所得税的平均负担程度。

2.案例设计思路。(1)现行计税方法下,比较不同年工资薪金总额下缴纳的全年个人所得税总额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2)现行计税方法下,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相同而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金额不同时,比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下文通过比较来说明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3.案例假设。(1)各月工资薪金相等。(2)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免税情形。

4.具体案例。

案例一:假定中国公民张先生年薪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5 4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55 200元;中国公民王先生年薪为14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8 0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44 000元。分别计算张先生与王先生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

(1)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5 400-3 500)×10%-105=8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55 200×20%-555=10 48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10 485+85×12=11 50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11 505/(120 000-3 500×12)=14.8%

(2)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44 000×10%-105=4 29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4 295+345×12=8 43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8 435/(140 000-3 500×12)=8.6%

案例二:假定中国公民李先生年薪为44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1 5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26 000元;中国公民赵先生年薪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8 0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24 000元。分别计算李先生与赵先生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

(1)李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6 000-2 000)×10%-105=2 29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2 29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2 295/(44 000-3 500×12)=115%

(2)赵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4 000×10%-105=2 29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2 295+345×12=6 43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6 435/(120 000-3 500×12)=8%

案例三:假定中国公民陈先生年薪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4 0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72 000元;中国公民刘先生年薪同样也是12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 7 0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36 000元。分别计算陈先生与刘先生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

(1)陈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4 000-3 500)×3%=1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72 000×20%-555=13 84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13 845+15×12=14 02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14 025/(120 000-3 500×12)=18%

(2)刘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7 000-3 500)×10%-105=2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36 000×10%-105=3 49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3 495+245×12=6 43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6 435/(120 000-3 500×12)=8%

(二)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存在的缺陷。

1.与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原则存在背离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之一就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人已达到较高的收入水平。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收入进行适当的税收调节。本着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缓解社会收入不公平的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因此,我国工资、薪金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超额累进税率下,可以实现量能负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而我国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有时却不能体现上述原则,甚至与上述原则相背离。在案例一中,如果按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原则,张先生与王先生的税负情况应是年薪总额为12万元的张先生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低于年薪总额为14万元的王先生。但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张先生与王先生的税负情况却正好相反:张先生年收入总额12万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1 50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4.8%;而王先生年收入总额14万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8 43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8.6%。可以看出,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年薪为12万元的张先生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远大于年薪为14万元的王先生。与上述情形类似,较低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高于较高收入者的情形,还能举出许多来。可见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有时会背离个人所得税法量能负税的立法原则。

2.低收入群体税负过重。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公式,有可能使低收入群体在纳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从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1),没有考虑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2),虽然考虑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当月的月工资薪金,但没有考虑全年其他月份的工资薪金,显然不太合理。在案例二中,可以看出年薪为4.4万元的低收入者李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高达115%,远高于年薪为12万元的王先生,其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仅为8%。

图1列示了在年薪总额为44 000元不变的情况下,每月的工资薪金从左到右分别为1 500元、1 800元、 2 000元、2 500元、3 000元、3 500元、3 600元与3 650元等八种方案时的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从图1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对于低收入群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一定时,月工资薪金水平越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越重。如果纳税人的月收入水平低于3 500元,会使这部分低收入群体背负沉重的税收负担。

3.加大了避税操纵空间。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中,由于没有考虑(如公式1)或极少考虑(如公式2)月收入情况,为避税操纵提供了很大的空间。比如,单位可以通过调节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额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从案例三可以看出,年薪总额同为12万元的陈先生和刘先生,由于每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金额不同,使得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不同。陈先生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4 02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8%;相比之下,同样年薪的刘先生税负要低的多,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6 43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仅为8%。因此,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加大了避税操纵空间,尤其是一些高收入群体的避税操纵行为会更为频繁。

4.弱化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图2列示了在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2万元不变的情况下,每月的工资薪金从左到右分别为4 000元、 5 000元、5 400元、6 000元、7 000元、8 000元、9 000元、9 500元和10 000元等九种方案时的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可见,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一定时,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税率会随着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金额的不同而不同,企业可以采取调节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方法,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这样就弱化了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5.不符合配比原则。从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1),没有考虑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而公式(2)只考虑了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显然不太合理,不符合配比原则。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对全年工作业绩的绩效考核,性质上属于全年的报酬,用全年的报酬去减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显然不具有可比性,不符合配比原则。

二、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一)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鉴于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不能很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量能负税原则的缺陷,笔者建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应于发放时平均于各月作为基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之后与月平均工资之和减除费用扣除标准,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月平均工资-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平均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说明: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月平均工资-3 500<3 500时,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零。本年累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抵减以后各期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年底如果还有未抵减的数额时,可以在当年退还,也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抵减以后年度各月产生的应纳税额。

用此方法计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实质就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平均于各月来纳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实质上就是对全年工作的报酬,将其平均于各月,也无可厚非。

(二)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具体运用。笔者将上述计算方法应用于前述各案例:

案例一:

1.张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1)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与扣除数为:55 200/12+5 400-3 500=6 500(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20%与555元。

(2)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5 400-3 500)×10%-105=8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55 200/12+5 400-3 500)×20%-555-85]×12=7 92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 920+85×12=8 940(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2.同理可以计算出王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44 000/12+8 000-3 500)×20%-555-345]×12=8 80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 800+345×12=12 940(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12 940/(140 000-3 500×12)=13.2%

案例二:

1.李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6 000/12+1 500-3 500)×3%-0]×12=6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60/ (44 000-3 500×12)=3%

2.赵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4 000/12+8 000-3 500)×20%-555-345]×12=4 80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 800+345×12=8 940(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案例三:

1.陈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4 000-3 500)×3%=1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72 000/12+4 000-3 500)×20%-555-15]×12=8 76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 760+15×12=8 940(元)

个人所得税负税率=8 940/ (120 000-3 500×12)=11.5%

2.刘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7 000-3 500)×10%-105=2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36 000/12+7 000-3 500)×20%-555-245]×12=6 00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 000+245×12=8 940(元)

个人所得税负税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三)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优点。

1.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采用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在案例一中,张先生年收入总额12万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8 94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1.5%;王先生年收入总额14万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 12 94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3.2%。可以看出,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年收入总额为12万元的张先生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低于年收入总额为14万元的王先生,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的量能负税的立法原则。

2.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案例二中,年收入总额为4.4万元的李先生采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 29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高达115%;而采用改进的计税方法下,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3%。可见,采用改进的计税方法大大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更好地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低收入者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原则。

3.消除了避税操纵空间。从案例三可以看出,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避税操纵空间很大;而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只要纳税人年工资薪金总额相同,则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相同,不存在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随着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金额的不同而不同的情况,案例三中,年收入总额相等的陈先生和赵先生,尽管他们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不同,但因为他们的年收入总额相同,则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相同,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都是8 94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都是11.5%。可见,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可以消除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可能产生的人为避税空间。

4.强化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由于考虑了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情况,使得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调节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额来达到人为调节全年税负水平的目的,低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低于高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真正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强化了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5.符合配比原则。全年一次性资金的计算公式中,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均于各月去减“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考虑了纳税人各月的月工资薪金收入,符合配比原则。

三、结论

笔者提出的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无论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分配,只要其年工资薪金总额相同,则一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相同,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也相同,这样便消除了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可能产生的人为避税空间,同时也消除了年收入总额相同税负却不同的不公平现象;而且低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低于高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克服了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可能产生的低收入者税负重,高收入者税负轻的缺陷,更好地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符合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

中国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暴露出来的问题与缺陷越来越多。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负过重,虽然国家多次出台了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等规定,但由于居民个人经济负担的不断加重和贫富差距的日渐拉大,多数人依然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偏重;二是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同样的收入在不同条件下,计算的税负差异极大。为此,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呼声在不断的提高。虽然之前国家先后多次修改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但依然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纳税人的诉求。本文就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如下探讨与分析:

一、个税所得税征收分类差异导致所得相等而税负不等的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直以来实行分类税制形式,将个人所得的收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等。其优点主要是计算简便、管理方便,利于控制税源,防止税源流失,降低征收成本等,这种个税所得税征收办法对于我国早期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十分有效;但缺点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个人所得收入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且个人所得收入差距明显扩大,高低收入之间差距悬殊。此时如继续使用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就明显不利于税收公平,并且也增加了更多的偷避税空间。

二、个税所得税的纳税计算期限存在的明显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税方法上有按次计税和按期计税之分。按次计税对一次性的个人所得收入进行一次性征收。按期纳税对一定期限内的个人所得收入合并一次征收。二者看起来似乎差别不是很大,但在实际计算中,不同的计税方法可能导致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存在巨大差异。比如:小陈以稿酬所得的形式获得5000元稿费,如果这笔所得是一次性获得的,则其只能享有一个20%的免征额1000元,也就是说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但如果换一种收入方式,这笔稿酬所得是分5次获得的,每次获得1000元,则其可以每次享受一个免征额,税负变为(1000800)*20%*5=200元,虽然依然不能与薪酬所得的税负相比,但是比起一次性获得报酬的800元税负仍然少了600元。可见期限适用上的差异对于纳税人的税负影响依然不可小觑。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存在不合理

现行过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增强纳税人偷漏税动机,高收入阶层逃税严重,比如:有的人以各种明目将个人支出性支出进入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还有的人在经济活动中以现金交易形式进行结算。而且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作用不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又比如:小刘是一名记者,假设2015年1月份得到4800元的薪金收入,那么当月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45003500)*3%=30元;如果这笔所得以稿费所得的形式取得,那么当月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4500*(120%)*20%=720元。同样的辛勤劳动所得收入,不同归类下的税负相差了690元。这一例子清晰地说明了不同所得类型的税负存在明显的不公问题,近些年的改革措施虽然大幅降低了低工资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但由于没有同时对其他类型的所得进行相应的修改,就使得不同类型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异越来越大,税负愈显不公。

四、个人所得税的免征税额设计存在不平衡

虽然最近这些年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先后进行了多次修改,改革的方向一直趋向提高免征额、降低税率的手段进行降低税负。虽然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的主体形式是工资薪酬所得,但在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个人所得呈现出多元化的现状下,这种不平衡的改革使其他类型所得的获得者面临极不公平的待遇。比如,同样的进行辛苦劳作,低收入情况下(不高于4000元时),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是3500元,而劳务报酬所得的免征额仅能享受800元。

五、个人所得收入的分配调节力度不强

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在避免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方面并未发挥应有作用。首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是很大,而且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占的比例很小,对收入直接调节的力度不大。在2015年两会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提到大概只有3000万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实际纳税人的规模应该在3亿左右。并且65%左右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我国每年由此流失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该现象的存在导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集中于从工薪阶层获取财政收入,因而在缩小不同阶层收入差距方面却收效甚微。

六、个人所得税纳税稽查力度不够,偷避税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目前社会资源信息不能联通共享,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大、涉及面广。特别是在经济活动直接以现金交易、个人支出性开支以各种明显进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的现象存在,使得个人所得收入征收比较困难。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都有是以企业代扣、代交为主,个人自觉交税为辅。但由于税收政策问题和个人认识问题造成偷避税现象较多。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平的局面,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通过以上分析找到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寻找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上的缺陷,重新架构个人所得税体制,甄别不同的纳税人来分别设定免征额、纳税期限和税率标准等,使个人所得税税制更加公平合理,并在经济调节中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正面作用。

参考文献:

[1]于洋.略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8890

第5篇

近期,关于个税申报的相关报道频现报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与纳税相关的个人基础信息。这里指的“年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很多人对于高额的税金颇有微词,实际上,只要掌握一些合理的避税方法,就可以使个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避免应缴税款,节省纳税支出。

奖金分次领取

据了解,目前一般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应纳税款,税率为5%-45%。其中,工资收入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避税和节税就显得更为重要。

王珊是知名的花艺设计师,不少大型活动的主办方都喜欢把现场花艺设计交给她做。如果将所得收入一次申报纳税,其应纳税所得额非常高,以她为某公司组织大型会议所得6万元为例,如果一次申报,按照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一次收入超过20000元,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的应纳税额。王珊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60000×20%=48000元,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改为全年分次申报,分次纳税,这样她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为(5000-5000×20%)×20%=800元,全年应纳税额为800×12=9600(元),王珊可以节税4800元。

理财提示 个人所得税是按次计算征税的,针对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的不同,税法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扣税标准。从合理避税的角度看,学会划分“次”,就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妙用福利支出

除此之外,对一些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的办法支付,采取由企业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企业总开支没有增加,对纳税人而言,这些日常开支并不能扣减缴税额度。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小王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为800元。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1600元的费用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按照小王的收入40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4000元-1600元,即2400元,适用的税率较高。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8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3200元,则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元-1600元,即16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相应降低。

理财提示 因为税务机关对职工福利和工资收入的税务安排不同,纳税人可以在政策范围内与企业多沟通,让企业帮助自己合理避税。

公积金尽量多缴

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民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大家可以充分利用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来免税。

王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保险及公积金后为1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率表,王先生每月要缴纳1465元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是:(工资薪金净所得-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损失”。王先生的朋友张先生是税收筹划方面的专家,得知王先生希望通过合理的手段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支出,张先生推荐王先生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合理的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每月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根据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是可以交纳补充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也就是说,如果王先生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0000元,则王先生可自己缴存补充公积金3000元,这样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变为865元,节省了600元。

利用个人交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所在单位必须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该问题需由纳税人所在单位解决;其次,每月交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针对第二个问题,有3种方案:

1、将公积金存放在账户中不支取。由于该部分资金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相当于已获得20%的收益,同时资金存放在公积金账户中可享受存款利息,整体算来,收益不菲。

2、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这样可盘活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同时还可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但是要注意,利用公积金贷款尽可能让每月还款额同每月公积金缴存额对应,如每月还款额低于每月公积金缴存额,则公积金账户中剩余的资金是无法取出的。

3、利用商业按揭贷款购置房产。利用商业按揭贷款虽然比公积金贷款利息高,但进行商业按揭贷款后,可随时支取公积金账户的资金,这样便盘活了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尤其像王先生这样的高收入白领人士,每月所缴公积金的金额较大,通过按揭贷款将每月还款额以外的资金盘活后,可以进行其它方面的投资,获得其它的投资收益。

稿酬节税有窍门

按照规定,稿酬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减800元,若超过4000元的,折抵20%,并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连载作品应合并其因连载所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以上计算方法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稿酬节税的窍门有下面4种:

如果是连载形式,可以采取系列丛书的形式,争取单独计税。

若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考虑使用著作组节税法,即改一本书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写,这种方法利用的是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的。

再版节税,若该作品预计发行量较大时,可以考虑分期印发,以减少发行量,达到合理避税。

费用转移法,与出版社协商,让出版社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让自己减少费用支出,使自己的稿酬相当于收到了两次费用的折抵,减少应纳税额。

例如,张先生应出版社的邀请写了一本书,获稿酬7000元,如果只算他一个人的作品,那么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1-20%)×20%×70%=784元,如果署上其夫人的名字,那么,他个人缴纳所得税为(3500-800)×20%×70%=378元,两人共缴纳756元。

家庭财产巧投资

除了尽可能合理安排工资收入外,还可以利用我国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主要可以利用的有国债、教育储蓄和保险产品等。

国债不纳税。被誉为“金边债券”的国债,不仅是各种投资品中最安全的产品,也因其可免征利息税而备受投资者的青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虽然由于加息的影响,债券收益的诱惑减弱,但对于那些偏好稳健的投资者来说,利用国债投资避税值得考虑。

教育储蓄免税。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相比普通的银行储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20%。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4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存款最高限额为2万元。对于那些家有“读书郎”的家庭来说,利用教育储蓄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第6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 企业责任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管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由于《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层次高,修订程序复杂,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收入分配,几乎每年都是“两会”代表关注的热点话题。但冷静分析,每年“两会”代表关注的重点是工资、薪金所得,热议的只是减除标准提高而已,对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征管完善、企业责任方面提案不多,商议不够。笔者拟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的企业责任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概况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其特点是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共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税办法。

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是月工资、薪金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如个人交纳的“五金一险”、再统一减除3 500元后计算出纳税所得,按纳税所得额大小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月纳税所得不超1 500元部分适用3%最低税率,月纳税所得超80 000元部分适用45%的最高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5 000元部分适用5%的最低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10万元部分适用35%的最高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已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对稿酬所得,只征收70%的税额,对一次劳务性报酬2万元以内按20%征收,超过2万元至5万元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万元部分为40%。

为鼓励科学发明、支持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和照顾某些纳税人的实际困难,《个人所得税法》对有关所得项目,制定了免税、减税的优惠规定。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没有义务人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以及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及税务机关征收手段的限制,自行申报纳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支付单位源泉扣缴仍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办法。

二、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扣缴中的责任分析

(一)企业是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

1.企业是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业、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企业作为经济单位的主体,更应该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主体。企业在对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时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额时不论何种方式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时,也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果企业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企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的法人代表、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有偷税或者抗税行为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处以罚款(罚金)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当然,税法也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扣缴的税款,付给企业2%的手续费,由企业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二)企业在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中的其他责任

法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是不可分割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律规定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也离不开权力的保障。法律规定企业是个人所得税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义务人的角度说,虽然纳税人是最终义务人,但对法律选择企业代表税务机关行使个人所得税征收权不能更改,何况作为企业的职工,与企业对比,后者明显处于弱势。这就要求企业,特别是企业财会人员在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时,也要让纳税人缴纳明白税,尽量少缴税,不缴“冤枉税”,主动替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纳税人承担一定的责任。笔者认为企业在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应承担的责任有:

1.企业财会人员持续学习新税务知识的责任。这项责任是要求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至少要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所赋的权利相匹配。个人所得税有11类,几乎每一类个人所得企业都有代扣税义务,对某一企业来说,也许只有一项或几项需要扣税,并且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缴,但从财会人员业务能力上讲应该样样精通,至少不应让纳税人缴纳“冤枉税”。

2.帮助纳税人合理避税的责任。表面上看,个人所得税应是个人承担的一个税种,合理避税应该纳入个人纳税筹划的范畴,其实不然。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是代扣代缴的税种,纳税义务人没有避税的空间和手段,同时个人所得税相对比较复杂,一般员工也没有能力筹划。相反企业及财会人员在这方面占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许多避税办法企业操作起来自然合理合法。如个人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标准本身就来自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再如一些小微企业在多分红还是多发工资上可以进行选择,提供公车使用还是定额发放车补都很有研究,住房公积金足额缴纳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企业员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企业帮助员工合理避税,是企业关爱职工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应尽的责任。目前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很多,相关学者建议文章也不少,企业只要合理使用,确能达到依法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3.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解释责任。虽然个人所得税制定权、解释权不在企业,但企业仍有具体的宣传解释责任。如平时多发工资、少发年终奖,合理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企业给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和商业健康保险,这些涉及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方案不仅受企业薪酬计划的约束,同时或多或少也涉及到职工所得税缴纳问题。如果企业有心替职工少缴税考虑,必须在职工对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处理方面进行必要的宣传解释。

4.公平或减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呼吁责任。从纳税义务人的角度说,企业是代表税务机关在行使个人所得税征收权,这就表明企业有义务转达基层职工的呼声和建议,从企业与职工的关系看,企业更能理解也更能反映职工在公平或减税方面的诉求。当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比一般在岗职工工资高达一倍以上,工资收入不用缴纳一分钱个人所得税,个别“走穴”演职人员一首歌要价数十万元,合同约定必须为税后收入,个税由承办单位负担。而一些所谓“白领”人员,加班加点成家常便饭,但这部分通过加班加点完成超量工作获得的收入无任何税收优惠,一些“蓝领”职工,平时工资只发生活费,有的甚至“五险一金”都不愿足额缴,但年终一笔补差工资却要按年终奖金计缴个人所得税。这些遭众人“吐槽”的政策企业应该多加呼吁,争取早日解决。

三、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责任缺失的表现

上面我们分析了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国家明确规定的责任,二是企业应主动承担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承担的责任表现为“四重四轻”:

(一)重国家受托责任担当,轻职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企业作为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法律约定每月向国地税部门申报流转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并按期足额缴纳。特别是网上申报后,电脑系统会根据企业申报的基础资料自动生成相关数据并自动比对,发现数据勾稽错误会自动提醒要求更正。所以企业如果在报告期内想少缴税或均衡纳税,必须在基础数据录入前做好纳税数据调整,这就要求企业财会人员事前对报告期所缴税金进行匡算,防止超出税金预算。而对个人所得税,因为钱是纳税人出的,企业只是代扣代缴,所以企业及企业财会人员一般只作为税务部门委托的任务去完成,企业领导很少像其他税种一样关心缴多缴少,要不要均衡缴纳,有没有多缴甚至错缴,在这方面会感觉到企业对职工、中小职工股东合法权益缺少应尽的关爱和保护。

(二)重管理层纳税筹划,轻职工及中小职工股东的合法避税

企业管理层也是企业的员工,并且绝大部分会在企业领取相对的高额报酬,有的还享受分红。财会人员是企业高管或一般管理人员,多缴个人所得税对他们也明显不利。这样,企业财会人员在参与企业薪酬计划制定或执行中会随时关注少数高管及自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如平时领导们的“五险一金”是否要缴足,年终奖是一次发放还是并入平时预发一部分,现金分红发多少,薪酬中要不要考虑分红因素,毕竟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高管及中层管理人员影响更大,必须事先筹划。在管理层纳税筹划及职工合法避税的天平上,一般向前者倾斜,况且一般职工比较重视眼前利益,重视“现实”,企业也往往让职工到手的现金多一点,尽量压缩“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而对一般职工来说,即使因企业纳税筹划不到位或错误造成职工多缴税,总认为是国家法律造成的,很少向企业及财会人员维权。

(三)重非法避税,轻依法纳税筹划

这方面在中小企业比较普遍。有的企业财会人员为了少缴个税向企业领导出歪点子,通过隐瞒或截留收入(如房租、废次品收入、回扣提成收入)、虚开费用发票报支来支付高层人员的薪酬或私下搞不对称分红,用账外支付等不正当手段来违法规避个人所得税。而对如用足税前列支政策、巧用一年一次的年终奖金优惠个人所得税办法等筹划较少,对业务用车发放加油卡、业务用通讯费用发放电话卡、提供免费午餐等办法考虑较少,而是一味采用“费用包干”的“懒政”办法。当然,随着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逐步完善,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企业及个人偷税风险也越来越大。

(四)重工资薪金扣税筹划,轻其他纳税所得扣税安排

客观地讲,中小企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主要是工薪所得,资本利得也有所涉及,其他项目相对较少,但也有涉及。实际工作中诸如临工支出,是去税务部门开临工发票还是抄工资表发放?有的高管在多处领取报酬、会计也在多个单位兼职,企业是按工薪所得扣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税?有的组建团队带资承包项目,承包收入中既有人力收入也有利息收入,在支付方式上有的直接支付给个人,有的支付给第三方甚至兼而有之,企业临时向职工股东借资支付的利息甚至带有分红性质,这些计税办法都是值得筹划的课题。

四、强化企业扣税责任的途径及办法

(一)强化企业涉税人才建设

近年来,中小企业税务申报工作越来越受重视,为完成每月的税务申报,一些中小企业专门聘任兼职会计或记账公司帮助企业建账,上网申报税务报表,可见企业涉税人才的重要性。当前企业涉税人才比较多,一般财会人员对税金均有所了解,对网上基础数据录入、申报比较在行,但对企业全套税种的征收及适应税务政策较快变化的人才较少,能合理避税、纳税筹划的人才更少,为此,企业有必要在这方面加强培养。当前一是要培养善于学习、接受新知识能力强的新型会计税务双精通人才,二是税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一年一度的年终汇算清缴、会计继续教育增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面的内容,形式上可以委托高校、会计协会培训,也可以网上自学,通过计分形式达到强制学习的目的。

(二)强化企业节税避税研究

所谓节税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及合乎税法意图的前提下,为减轻税负而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的税务谋划与对策,也称纳税筹划。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在个人所得税扣缴实际工作中,我们有必要在对待个人所得税税种上像其他税种一样积极探索节税方案,用足避税手段,打好政策模棱两可的“球”,杜绝偷税行为的发生。在具体实际业务中有这样几方面可以考虑:

1.在工资薪金所得中用足税前扣除项目、按月均衡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优惠等政策,争取较低税率缴税。如“五险一金”基数在符合企业薪酬计划、职工承受能力范围内尽量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允许每人每月2 400元争取用足。季度奖、半年奖尽量均衡到月度发放或并入年度奖发放。因为年度奖优惠政策一年只允许使用一次。但由于年终奖计算办法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12,按其商数(结果)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从数学原理上讲并未能真正体现级差性质,这也要求单位财务人员必须事先计算出年终奖适用税率的临界点,力争避免“多发一元少拿一千”情况的发生。

2.注意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的合法转换。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七档,当税率等于20%时有的项目就有可能进行转换选择,这在小企业比较好处理。如股本分级明显、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的小企业,多分红还是多发工资是可选择的,多发工资少分红,少发工资多分红。再如企业向职工个人临时借资付息,利息是可以约定的,利息中可以考虑个人过高的工资收入或分红等因素。

3.打好个税政策中模棱两可的“球”。如公务用车补贴、职工实物福利、单位旅游等,如采取发现金包干办法,就有可能涉税,而改由企业直接承担,只要账务处理好,一般就不会要求缴纳个税。

(三)强化企业在个税问题上的对上争取

个人所得税确有许多不尽合理的地方,企业对上反映的建议可能在一段时间、在某一企业不一定见效,但从长远看税务部门肯定会逐步纠正、日臻完善。笔者认为当前有几个方面是应提醒税务决策部门考虑的:

1.职工工薪税前所得是否考虑改为税后所得。即由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虽然我国当前法律规定难突破、国外也可能是个人缴纳的,但在我国税务代扣代缴实务中已有必要。主要理由一是工薪所得税前扣除项目职工个人不能作主。如社保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高的允许达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的允许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而实质上可以说绝大部分企业除遵守“限高”和“托底”规定外,一般不会以实发数作基数去缴纳,即使政府部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也做不到,而企业职工只能按企业决定的基数去配套缴纳。二是企业员工并不是个税方面的专家。如遇到上面所提的“多发一元工资多缴千元税问题”,职工只能怪税务政策,很难追究企业会计责任。这种自己的钱自己不能完全作主,更不能“任性”支配,还不如干脆将税前所得改为税后工资来得直观。

2.将按年计算、按月预缴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扩大到所有企业。目前这种征收办法已在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运洋捕捞业实施,理由是这三个行业因受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实际上许多企业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平时只发生活费或少量薪酬,年终才进行总结算,企业高管、律师、注册会计师,往往是一个项目完成或年终考核后才进行分配,这也会导致可能多缴个税问题。再如农民工工资,一般会按天计算,但包工头平时只发生活费,主要原因是建设方并不是每月支付工程费用,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一些农民工个人自律能力差,平时多发多用,年终无钱带回家过年。为此建议按年计算、按月预缴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扩大到所有企业,免得企业未能月度均衡发放工资让职工多缴个税。同时针对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的实际,建议个税结算年度调整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这样每年春节前的全年收入都可以计入个人所得,也免得使用年终奖金优惠办法而伤脑筋。

3.简化工资薪金七档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五档税率。建议统一改为20%征收,这样与其他个人所得税率一致。对维持生计费用仍按月3 500元(提高到5 000元可能更合理一点)内允许扣除,对“五险一金”因各企业及不同职工之间扣除金额不一,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干脆不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原来这部分扣除费用通过提高维持生计费用扣除弥补(如提高到5 000元),对个人年总收入超12万元部分另行提高税率以调节过高收入的分配。同时个人税率今后可以向企业所得税率25%的目标看齐,以利个人、企业所得税统一标准。当然这是一个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过渡的问题,必须综合评估研究。

4.企业向个人借款与银行同档存款利息(或理财产品利息)部分应免征个税。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已是事实。向银行贷款手续多条件苛刻,不仅利率高,而且还要承受担保公司的盘剥。向股东个人或其他个人借款(不是集资)即使利息低于银行同档利息或理财产品利息还要代扣20%的利息税,迫使个人不愿将资金借给企业使用,除非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希望各级政府急企业所急,多渠道帮助企业融资,消除阻碍民间融资的税务政策。

综上所述,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个人所得税又受企业多方面制肘,与企业劳动者利益相联,关乎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有责任承担好。J

参考文献:

[1]于金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1,(35):195-196.

[2]石坚.坚持个人所得税制混合模式改革的方向[N].中国税务报,2013-3-6.

第7篇

【关键词】经济形势;个人所得税;财政政策;征税起点

收入较高的明星个人所得税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就在我国开始正式受到关注,当时,我国就明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问题邀请了一些明星来进行广泛的探讨。比如,总政歌舞团歌唱演员郁钧剑认为,纳税手续需要简化;海政歌舞团歌唱演员宋祖英认为,我缴的税同样是用之于民的,提高全民纳税意识是当务之急;北京电影制片厂演员袁苑认为,纳税形象要与艺术形象相统一,申报方法要因人而异,把“大款”的税给收上来。这些明星人物对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各抒己见,反映了他们对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重视和思考。笔者认为,我们要坚决抵制明星不良的纳税行为,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更好的维护明星品牌,营造更好的社会效应。

一、明星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其明星品牌的取得以及维持都是依靠社会大众对他们的信任度。一旦某个明星因为偷税漏税而造成个人名誉的损坏,有时会造成永久的遗憾。因此,明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问题是关乎明星生存发展的重要话题。所谓个人所得税,指的就是针对个人的所有收入而征收的一项税种,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我国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才开始正式征收。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逐步提高,近年又有人提出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无论起征点多少,都说明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在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与完善。从本质上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对社会财富的公平再分配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时间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导致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还有很多与时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尤其是作为高收入群体的明星人物,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是一个小数目,在我国现有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之下,极有可能发生一些偷税漏税的情况,这可以为他们节省不少的支出。因此,在现实情况中,我国有一些明星会为了一己之利而不择手段的瞒报或者少报个人收入总额,这是因为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还有空子可钻。我国明星个人所得税纳税中存在一定问题的原因就在于:(1)我国现有个人所得税制度违背了公平原则。所谓税收公平原则,就是说收入相同的人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收。但是,在现实情况中,我国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度中还存在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种条件和标准,这就容易导致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过程中产生隐性的不公平现象发生。这就是说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没有真正遵循公平原则,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收入与支出情况,不能有效地贯彻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立法原则,容易造成合理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尤其是一些高收入者比如明星有着更为强烈的避税动机。(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不够全面,税率设计不尽合理。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的项目办法不够全面科学,对于一些已经列举的项目进行征税,否则就不征税。这种征税方法不能涵盖个人的各种收入,尤其对于明星来说,他们的收入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在这样的税收制度之下,很有可能造成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不完整,一部分征了税,多数没有征到税,还有一些基本上偷了税。因此,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征收办法显然是不尽科学合理的,因为对于明星这些公众人物来说,他们名目繁多的收入项目要能够全部征税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同时,我国税率设计也不够合理,主要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此种方式的弊端就在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边际税率过高;同种类型所得设置的税率不同,产生税负不公的现象。这对于高收入群体明星人物来说,更是成为了他们进行避税的主要突破口。(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不合理,分类计税与综合申报相脱节。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办法,就是说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这种一刀切的办法显然有失公允,无法真正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对于高收入的明星来说,他们在这种个人所得税体制之下,必然会尽可能的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以享受一刀切的“优厚待遇”。此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计税和综合申报环节相脱节,无法真正把个人所得税与计税、缴税和自行报税相互融合贯通,反而使得它们进入了一个互不搭界、各行其道的尴尬境地。这是由于这种分类计税模式已经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了,无法真正发挥出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调节方面的有效作用,也无法真正从根本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二、明星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应对措施

在日益复杂化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之下,明星的收入渠道越来越多元化,收入项目也是名目繁多,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时候,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尤其是在个人纳税申报方面,更是考验明星人物的法律意识、道德情操以及明星品牌的时候。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国民经济增长呈现回落态势,重大自然灾害对宏观经济带来不良影响,全球性金融危机不断加剧,全球性通货膨胀较为严重。因此,明星收入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应该研究经济形势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系,验证理论政策的可行性,个税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在现有个人所得税制基础之上,增加综合性的税收办法,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由于我国现有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我们就有必要综合所得税制的税基,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税基,真正实现纵向和横向的个人所得税公平分配。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它将合理整合综合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势,有效防止高收入群体明星人物的偷税、漏税或逃税行为,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避免了一刀切的尴尬境地。(2)努力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在合理税基基础之上保证公平税收。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还不够合理科学,我们应该尽快改变这种税基,对于一些列举出来的项目进行合理免税,对于一些没有列举的所得项目进行合理征税,这样的方式能够拓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避免税源流失,有利于调节高收入人群和其他收入人群的再分配,可以考虑到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此外,我们应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做法,并不断优化此种税率结构,尤其是针对明星等高收入人群征收递进式的税额。(3)推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这种分类综合结合的混合税制以及自行申报系统都需要纳税人有着较高的纳税意识。对于明星人物来说,他们的空闲时间不够多,收入又是五花八门的,且总额较大,他们应缴的税额应该是较大的。那么,我们有必要对他们进行纳税意识的提高教育,鼓励他们进行自行申报,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股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风气。

总之,对于明星来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我们有义务和责任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再次上调起征点或降低税率,建立不同层次居民实际生活情况的灵活化的个税征收体系,尽量做到精细、科学、公平,使得税收与指数挂钩,实行分类与综合的计税模式,使得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真正成为一项系统化工程,让明星发挥出在个人所得税纳税方面的楷模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傅凤阳.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比较与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21):52~53

[2]李爱华.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决策探索(上半月).2007(6)

第8篇

收入避税

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

对自主创业的人士而言,根据政策规定,在其雇用的员工中,下岗工人或退伍军人超过30%就可免征3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那些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的避税和节税就显得更为重要。刘小姐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年薪36万元,一次性领取。按照国家的税法,适用的最高税率高达45%,如果她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将年薪改为月薪的话,每个月3万元的收入能使适用的最高税率下降到25%,节税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因收入不同,适用的税基、税率也不尽相同,从维护纳税人的自身利益出发,充分研究这些法律法规,通过合理避税来提高实际收入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益。我国和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一般纳税人很难充分理解并掌握。理财专家建议:除了自己研究和掌握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之外,不妨在遇到问题时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如专业的理财规划师、律师等,以达到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投资避税

个人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避税。目前对个人而言,运用得最多的方法是投资避税,投资者主要可以利用的有股票、基金、国债、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

投资基金,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的时候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是免税的。对于那些资金状况良好、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言,利用基金投资避税无疑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国债作为“金边债券”,不仅是各种投资理财手段中最稳妥安全的方式,也因其可免征利息税而备受投资者的青睐。虽然由于加息的影响,债券收益的诱惑力有所减弱,但对于那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老年投资者来说,利用国债投资避税也是值得考虑的。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本外币理财产品也是可以避税的。随着央行两次升息,目前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也水涨船高。由于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这类银行理财产品暂时也是可以避税的。

对于那些家有“读书郎”的普通工薪家庭来说,利用教育储蓄来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相比普通的银行储蓄,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20%。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四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存款最高限额为2万元。

在这些常见的投资理财产品之外,因为我国的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还可以利用购买保险来进行合理避税。从目前看,无论是分红险、养老险还是意外险,在获得分红和赔偿的时候,被保险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很多人来说,购买保险也是一个不错的理财方法,在获得所需保障的同时还可合理避税。

第9篇

【关键词】逃税;合理避税;所得税;税种

逃税是指纳税人用非法的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属于税收欺诈行为,在我国税法中则使用“偷税”来描述。避税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偏差以合法方式降低或递延纳税义务,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避税的理论基础来自于西方法律广泛采用的“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等罪刑法定原则。

事实上逃税是一个历史性和世界性现象,不只是现在才有,也不只是中国独有,这是由经济人的自利特性决定的。在中国古代就有为逃避赋税而躲藏于深山并发出“苛政猛于虎也”感叹的故事,英美国家也很早就有“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任何人都逃脱不了的”之类的名言,这说明在英美国家纳税非常正常和普遍,逃税是很多人想实现又不能完全实现的意愿。

在中国,“富人与纳税”已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某某明星偷税逃税,某某明星主动纳税等等新闻引起了老百姓对税收问题的关注和了解。 可以说,关于明星们的税收话题,启蒙了中国老百姓的税收知识和纳税意识,2002 年刘晓庆税案再一次使“富人逃税”现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富人逃税”话题别引人注目的有两份排行榜名单:一份是“中国内地私营企业纳税百强”名单,另一份是《福布斯》公布的“2011年中国富豪排行榜”。京城某报记者偶然间将其两相对照,却有了惊人发现:前50名“富豪”中,进入纳税前 50 名的仅有4人。这不由得让人产生疑问:富人是否缴足了税?是“中国纳税百强”漏掉了“福布斯富豪”们还是“富豪”们在纳税方面有什么“闪失”和“疏忽” ?无论哪种结果,听起来似乎都像“国际玩笑”!

虽说税收反映的是当年的经营情况,而财产反映的是多年累积的情况,纳税多少与财富多少是不完全一样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富人的收入较高,纳税能力也较强。象我国这样的极端情况,无论如何都是不正常的,从税收制度的设计意图看:个人所得税是具有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税种, 也就是说是“劫富济贫“的税种,富人应该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收收入应主要来自于富人,那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是怎样的呢?

据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列举的一组数据“在 2011 年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税占 42% 其次是利息税占28% 两者合计占70%,个体经营、劳务报酬等应交税所占比例较小。这就意味着大部分非工薪的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胡鞍钢援引国内外的数据说,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排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排第二位的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才是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在城市,低收入者的税负要高于高收入者。我国税法中,收入越多纳税越多的“累进制”,在最高收入人群面前变成了“累退制”,我国最高收入户的税负差不多世界最低。以上资料显示,我国高收入阶层存在较为严重的逃税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收收入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3281.3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第四大税种,占税收总收入的8.32%。虽然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日益完善,这一比例正在逐年递增,但据发达国家平均30%的比例还相差很远,如果按照15%的国际标准估算的话,个人所得税收入应是5910亿元,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一年流失至少在 2600 亿元以上。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逃税情况如此,其他税种的逃税情况也不容忽视。近年来,关税逃税案件、增值税逃税案件等频见报端。据北京市地税局 2012 年上半年对 7000多户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的结果表明,其中超过 70%的纳税人有问题,逃税总金额超过11亿元。从数字上看,营业税偷逃严重,半年内查补税金达6.9亿元,个人所得税方面,共被查补税款以及罚款和加收滞纳金1.6亿元。

在世界经济强国美国,尽管其法制相当健全,税收征管水平较高,公民纳税意识也较强,但逃税问题也不容乐观。据美联社报道,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日益严重,美国国内收入局调查发现,仅 2000 年纳税年度至少有74万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合理逃避税收50亿美元。国内收入局局长查理・罗斯提说,由于逃税手段隐蔽,具体的逃税数额很难估计,但每年至少几百亿美元。因此,美国国内收入局决定恢复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随机抽查,加强对所得税申报的审计,打击不断增长的偷逃税行为。

只要有税收存在,就必然伴随着逃税现象。依法纳税与非法逃税是与生俱来的一对矛盾。今天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逃税现象的困扰和威胁,治理逃税现象已经成为了各国政府将要长期面对的富有挑战性的艰巨任务。

可以说,自从有了税收,人们就产生了躲避税收,减少税负的行动。但真正意义上的通过合理又合法的避税手段来减轻税负,大约兴起于100多年前的西方国家。作为维护企业自身权利的合法手段,避税在西方国家同样经历了被排斥、否定到认可、接受的过程,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后,避税才得到西方国家法律界的认同,经过近百年对避税的发展和研究,现今西方国家形成了一些成熟的理论和操作方法,具体表现如下:

(1)国外避税行为已被纳税人普遍接受。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已形成了财务决策活动中避税先行的习惯性做法。涉外企业在我国投资前,基本上都是将税收制度和税收环境作为其重点考察内容,由此可见国外企业对避税行为的重视。美国波音公司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避税的例子:2001年4月份,波音公司突然宣布将总部从西雅图迁出,这个消息在西雅图以及西雅图所在的华盛顿州引起强烈震动,高税负是波音离去的原因之一。从中也可见,企业规避税负的行为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并对经营活动甚至战略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2)避税的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避税节税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也有众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避税的咨询和业务。据统计,日本80%以上的企业是委托税理士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美国约50%的企业其纳税事宜是委托税务人代办的,个人所得税几乎100%委托税务人代办。

(3)跨国避税趋势日益明显。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加深,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跨国避税己成为当今跨国投资和经营中日益普遍的现象。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 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避税和税收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

(4)税务会计在避税工作中发挥着显著作用。税务会计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根据税收法规对应税收入、可扣除项目、应税利润和应税财产进行确认和计量、计算和缴纳应交税金,编制纳税申报表来满足税务机关等利益主体对税务信息的要求;二是根据税法和企业的发展计划对税金支出进行预测,对税务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发挥税务会计的融资作用,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随着通货膨胀和高利率的出现。企业管理者增强了货币的时间观念,税务会计研究重心转移到第二职能。由于成效显著,税务会计得以迅速发展。

(5)避税知识在整个教育和培训中受到重视。如在美国的财会、管理等专业的学习中,一门必学的知识是学习怎样减少缴纳的税金,在美国的公民义务教育中有一个称为“了解税”的教育计划,对14-18岁的中学生进行税收知识教育,因而在美国中学生都会填写税收申报表。在国外,合理避税是被提倡的,如美国国内收入局对各类可以减免税的项目及金额广而告之,众多会计师行也以合理避税专家身份而竞相向客户提供服务。在西方国家有许多种合理避税的途径,比如购置房产、购置汽车、或者慈善捐款等,其中慈善捐款在合理避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一般来说,西方国家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遗产税都很高,如遗产税率在某些国家高达80%左右,因此西方富豪们经常选择慈善事业做为避税和树立公众形象的途径。

避税行为在我国过去较长时期被人们视为神秘的地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人们规避税负愿望逐步通过避税行为得到实现。现今,合法避税已经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合法避税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合法避税活动,北京、深圳、大连等税收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还涌现出一些税务筹划专业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中国税务通网站、大中华财税网、永信和税收咨询网等。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恶意避税行为在我国也非常严重。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尤其厉害,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明,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在 1988 年-1993 年约占 35-40%,在 1994 年- 1995年已达 50-60%,在 1996 年-2000 年平均达 60-65%,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工作处负责人分析认为,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中 有的是正常经营性亏损,但占相当数量的是外商投资者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人为导致企业亏损,即通过各种避税手法,转移利润,虚亏实盈。

由于避税行为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目前我们对它还缺乏整体系统的认识避税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尚属一个新课题。

参考文献:

[1]贾绍华 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06

[2]李嘉明企业税务筹划的数理分析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1 年第9 期

[3]晁毓欣崔金平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博弈――逃税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财经问题研究 2001 年第 10 期

第10篇

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特点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性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关国家税收的维护。

2、涉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规复杂,不同于国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适用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复杂,除了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外,还有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涉及到外籍人员收入境内外支付情况的不同和实际负担情况的不同,以及外籍人员在国内居住天数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因此涉及到的相关征管规定非常繁杂难懂,加大了征管人员工作的难度,也容易造成征管环节的漏洞。

3、中外个人所得税制不同是造成征管漏洞的最大根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及相应的征管制度很大程度上都区别于多数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多采用综合课征制、个人主动纳税申报制以及年终汇算清缴制度,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课征制、个人纳税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申报制度等。中外税法上的差异,一方面造成国际间税制不衔接,不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一方面也形成涉外征管方面的漏洞,为外籍纳税人避税提供了空间。

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涉外经济的大力发展,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具有以上特点,决定了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很多,集中体现在漏征漏管现象严重。在实际征管当中,外籍人员申报的应税收入结构单一,以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税为主,占到其全部个人所得税的94%,其他类型的所得,如经营所得、股息、红利很少有纳入征管的;有部分企业往往只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直接就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之外;纳入征管体系的外籍人员往往也仅能就其境内所得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其境外收入的申报与征收近乎于零。多项调查表明,多数地方实际征收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款与理论上应征收到的税款数额相距甚远,很多税款都流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要归咎于我国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的不合理、不完善;一方面则是征收管理上存在问题和不足,而税收法制的不完善往往又是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且成为加强征管的制约因素。当前我国外籍人员所得税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学化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完善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外籍人员由于流动性大,在境内任职情况、收入来源情况都难以把握,因此针对外籍人员实行严格的纳税登记制度是很关键的。然而,我国直到199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所有纳税人通用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至此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虽有了法律依据,但税务登记制度还不规范、法律约束性不强;各地的纳税登记要求不一,所填内容也不相同;纳税人姓名、国籍、来华日期、住址、单位及含税与不含税申报等选项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劳务费、股息、红利等项所得并未列明;对兼职、董事会成员等区分不明确,造成税收登记资料信息不全,一方面给部分不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也给遵纪守法的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显然这种主要针对国内纳税人的统一办法不适合外籍人员,给外籍人员纳税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给随后的“征、管、查”带来很大弊端。

2、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难以适应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实际征管中,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没有统一的管理要求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境期间不申报,有的还把数月奖金分解到各月申报等等,因而税款的及时入库较难实现。

3、纳税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恶意避税的情况普遍,税款流失严重。由于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不足,而我国税法又缺乏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强制机制,很容易误导外籍人员钻税法的空子,恶意避税。主要体现为:(1)通过混淆境内境外收入避税。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2)钻企业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的空子避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不清,本来应按劳务报酬征税的却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如有的外籍人员在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劳务报酬征税,而企业却按工资薪金税目报税,导致税目税率混淆;另一方面对兼职获得同一税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征税,而企业却很少合并申报。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了税款的错收和漏收,影响了税款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

5、费用扣除标准审批制度不健全。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特殊优惠,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探亲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除列举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很多漏洞,如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有些企业却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费用全部扣除;又如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实报实销的项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却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违反了实报实销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外籍人员境外保险费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建议

如上所述,税收法制的不健全、不科学是造成征管混乱局面的重要原因。我国虽有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但是就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一项,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法规,而是以各个地方性的征收管理条例和暂行办法的形式存在。为了弥补不断出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出现的漏洞,各地方都制定了较为细致的条例和规定,条目很多。如此之多的条目不仅是外籍纳税人,就是一些从事涉外税收管理的专业人员也难以通透,并且如此细致的征管条例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征管漏洞问题。对此,传统的做法是漏洞越多,追加的条例越多,税制越复杂,征管的效率反而低下,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应摒弃以往对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查缺补漏的做法,转而寻找新的思路,应更多地从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建设的角度来加以思考。从最近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情况看,税制改革是潮流,个人所得税的系统改革也已经被纳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议程之中,如能通过改革,使得中外个人所得税从税制安排和征管机制上逐步接近和融合,逐渐缩小差异,同时辅之以征收管理、社会化协作等方面的改革,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将会得到逐步提高。

鉴于以上思路,本文就如何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一)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应抓住当前我国税收增收形势良好的机遇,顺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改革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一个和国际社会接轨的新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改以往的分类征收为综合征收或分类综合征收;合理确定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强化纳税申报制度等等。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将和多数国家所得税制接近,易于外籍人员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税收协定的形成。诚然,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需要长时间的探讨和测算。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也要注重不断探索和完善涉外税收立法。当前应做的是,要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或单独制定《涉外个人所得税法》,使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系统化;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充实涉外税收征管法规,加大税务机关对纳税管理的主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税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谨性、严肃性。

(二)征管方面的改革

1、强化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籍人员入境取得劳动就业许可证后30日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建议规范各地形式不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制定科学规范的全国统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

第11篇

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的运行中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应税所得的确定和税率结构的调整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指出改进方向。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人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通过这次改革,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朝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人和扩大,以及中国加人wto后必然引发的经济格局和收人格局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无论在法规上还是征管上都暴露出不少问题。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应税所得的确定和税率结构的调整这三个问题人手,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1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选择

1.1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比较

    目前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选择分为三大类:

    ①分类所得税模式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人适用税率分别课税,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其理论依据在于纳税人不同的收入体现了不同的性质,要贯彻区别定性的原则,采取不同的方式课征。因此,一般情况下工薪所得是依靠劳动取得的收人,其税率相应较轻,而利息、股息、红利和租金等则是资本性投资理财所得,其税率相应较高。

    它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税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它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征税,不太符合公平负担原则。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模式的典范,当今纯粹采用这种课征模式的国家不多。

2逗踪合所得税模式

    综合所得税模式是指属于统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论其从何处取得,也不论其是以何种方式取得,均应汇总为一个整体,并按汇总后适用的累进税率计算纳税。

    其理论依据为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自然人课征的收益税,其应纳税所得应当综合纳税人的全部收人在内。

    这种模式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考虑到个人综合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对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的纵向再分配。但它的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征税人有先进的税收征管制度。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属于这一类型。

    ③混合型所得税模式

    混合型所得税模式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和综合所得税模式的叠加,即先按分类课税,再采用综合所得税模式对全部收人汇总征收并清缴。

其理论依据主要考虑兼有分类所得税模式与综合所得税模式各自之所长,但这种模式在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两方面都不可能有超出分类所得税模式和综合所得税模式的优点。日本、韩国、瑞典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属于这一类型。

1.2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的缺陷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为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将全部收人分解十一大类,采用十项不同税率分别单独课征。其缺陷表现在:

    ①相同数量的所得,属于不同的类别,税负明显不同。

月所得在4001元以下时,各类所得的税收负担最高的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次依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外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必缴税。随着收人上升到20 000元以上,则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率最高。

②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不公

现实中,纳税人各月获得收人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纳税人收人渠道比较单一,有的则可能从多个渠道取得收人;有的人每月的收人相对平均,有的人的收人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收人渠道单一的人征税容易,月.税负高;对每月收人平均的人征税轻,对收人相对集中的人征税重。

③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

1.3中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选择

    考察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分类型所得税模式较早实行,以后在某些国家演进为综合型所得税模式,更多的则发展为混合型所得税模式。

    综合型所得税模式不符合中国目前国情。美国是采用彻底的综合型个人所得税模式的代表国家,这与它拥有先进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对个人的主要收人能实行有效监控相适应。同美国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较低,收人难以全面监控,涉税信息的交流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科学高效的计算机支持系统,不具备实施综合型所得税模式的条件。

    混合型所得税模式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具体做法是:对纳税人经常性的收人,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可采取综合征收。对非经常性的收人,如利息、股息等,可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属于综合征收的项目也只就这一部分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

    推行分类与综合结合的混合型所得税模式,还应当实行严格的源泉扣缴制度,凡是能扣缴的都要实行扣缴,先把应收的税款收上来,同时要实行有限度的申报制度。年收人在6万元以下的,即使实行综合征税,也可以不申报,只进行年末调整,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简化征管的目的,适应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又体现了相对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

2中国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取决于征收范围和扣除项目。

    ①征收范围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列举11个征税项目,表面上看项目明确、清楚。实际执行时,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居民收人货币化、帐面化程度比较低,还有直接或间接的实物分配等,各种收人名称既多又不统一,难以对号人座,容易造成偷税和漏税。同时,随着分配方式增加、分配体制的改革,收人分配的来源及项目逐渐增多,以原来的11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看,更多的是把原来的一些减免税项目列人征税范围,同时,对于将在经济生活中新的收人分配方式,及时纳人征税的范围,以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尽管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各不相同,但总体上看,其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均不仅包括周期性所得,还包括偶然所得;不仅包括以货币表现的工资薪金所得、营业所得、财产所得等,还包括具有相同性质的实物所得和福利收人,不仅包括正常交易所得,还包括可推定的劳务所得。总之,为税收公平和反映纳税能力起见,将一切能够给纳税人带来物质利益和消费水平提高的货币和非货币收益均纳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建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采用列举免税项目,明确免税的项目后,其余收人和福利实物分配均为征税范围,以避免解释不清造成偷税和避税,同时压缩现行的减免税范围。现行减免税的项目比较多,范围比较宽,有10条免税项目,3条减税项目,还有其他一些政策减免。过多的减免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和组织收人的功能,还导致税制复杂,给政策执行和征收执法带来操作困难,又造成执法随意性。

    ②扣除项目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考虑的因素过少,扣除额过小。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人,个人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和个人的再教育、医疗费用、购买住房的费用、赡养费用等,都是个人的大笔开支。因此,应在提高基本扣除额的同时,制定一些标准扣除,如医疗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据实扣除,教育费用、住房费用和赡养费用按标准扣除等。而且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如果在收人高的地区规定较高的起征点,对收人较低的地区规定较低的起征点,实际上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杀贫济富”,调节高收人的原则。

3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

    就税率形式而言,超额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是在不能普遍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而主要是采取代扣代缴方法的条件下,它只能适用于专业性和经常性的这一类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有固定基地的专业独立劳动者劳务报酬所得,至于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的所得,则难以有效地累进征收,只能适用比例税率形式。

    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将上述4类所得设计相同的一套超额累进税率,从而也可初步实现个人不同所得的横向负担公平。

第12篇

绩效工资均量发放避税策略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高,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

案例1:某公司实行业绩提成制度,底薪为1200元,提成奖金为销售额的1%,每年5~8月为销售旺季,销售员小王在销售旺季每月提成额约为1万元,4个月累计为4万元,小王在销售旺季每个月纳税=[10000+1200-2000]×20%-375=1465元,全年纳税约5860元。

若小王的销售提成在5月至次年4月分摊,则小王每月纳税额=[(1500+40000÷12-2000)×15%]-125=300(元),全年纳税约3600元,两者比较,节税2260元,相当于淡季两个月的工资,节税效果相当可观。

在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合理调节奖金发放的时间,能为员工节税,提高实际收入水平,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

02

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与发放比例调整避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这一优惠政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年终奖与工资的比例进行调整以达到节税目的。

(一)年终奖发放时间调整避税

案例2:某公司员工张某月薪1600元,2008年12月为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

若年终奖一次发放:张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00-1600)]×10%-25=1935.4元。

注:20000÷12=1667元,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若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20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张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1667-2000)×10%-25]×12=1220.4(元)。

两种方法相比,前者比后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935.4-1220.4=715(元)。

案例3:某公司员工李某月薪8000元(假定税前项目已扣除),2008年12月为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

年终奖一次发放:

1.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375]×12=9900(元);

2.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25=1975(元);

李某全年纳税=9900+1975=11875元。

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20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李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1667-2000)×20%-375]×12=13900.8(元)。

两种方法相比,后者比前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3900.8-11875=2025.8元。

为什么案例2和案例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有升有降呢?原因在于月工资水平的高低,当月工资水平低于个税起征点时,应尽量将年终奖金分解至每月发放,以用足每月2000元的扣减额,当月工资高于个税起征点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调整工资与年终奖比例避税

案例4:某公司实行年薪制,王某为部门经理,核定年薪12万元。

若工资为1万元/月,年终奖为零,则王某全年纳税=[(10000-2000)×20%-375]×12=14700(元)。

若月薪定为5000元,年终奖6万元,则王某全年纳税=[(5000-2000)×15%-125]×12+(60000×15%-125)=12775(元)。

注:60000÷12=5000元,对应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

若月薪为3000元,年终奖为84000元,则王某全年纳税=[(3000-2000)×10%-25]×12+(84000×20%-375)=17325(元)。

注:84000÷12=7000元,对应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

三者相比,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925元,比方案三节税4550元。

年终奖发放时间和与薪酬的比例上的纳税调整既要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年终奖的税率,任何一方税率过高都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说,在月薪高于个税起征点的情况下,当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调整至两者的个税税率比较接近的情况下节税效应最明显。

当通过核算发现工资适用税率>年终奖适用税率,可通过降低工资适用税率,将部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使职工税负最低,税后收入最大。当工资适用税率

03

薪酬福利化避税策略

由于目前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按照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做相应扣除,不考虑个人的实际支出水平,这就使利用非货币支付办法达到节税的目的成为可能。在既定工薪总额的前提下,为员工支付一些服务的费用,并把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从应付给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减少员工货币工资,企业就可以把这些作为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而这些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都是可以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在税前扣除的(具体比例参考各地税收政策),这样即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负担,又为员工提高了实际可支配收入,可谓一举多得。

案例5:某公司员工小王月薪5000元,每月房租800元,上班交通费用400元,工作午餐费用200元,小王每月剩余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为=5000-[(5000-2000)×15%-125]-800-400-200=3275(元)。

若公司为其提供集体宿舍,并安排集体宿舍至上班地点的班车,并解决工作午餐,工资调整为3600元,则小王每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为=3600-[(3600-2000)×10%-25]=3465(元)。

两者相比,节税190元,全年节税2280元,企业既减少了所得税的应税负担(一般在20%以上),员工又得到了实惠,且便于管理,可谓一举多得。应该注意的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不能为现金或其他购物券。一般来说,企业可供选择的免税福利有:提供免费的工作餐,且必须是不可转售的餐券;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或车辆;提供含家具在内的宿舍或住宅;提供补充的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或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当地政策许可的上限以下);提供根据劳动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公用福利设施如水、电、煤气、电话、通讯、宽带网络等;提供员工继续教育经费或其他培训机会;提供员工子女教育基金或奖学金。

不具备提供上述福利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员工在教育、交通、通讯、子女医疗等方面一定的报销幅度,也可以达到员工薪酬福利化,但各项福利列支应为政策准许。另外要考虑员工不同的福利需求,切忌为了单一的避税目的而搞一刀切,发掘员工个性化的福利需求,提高针对性的福利,还能体现对员工的人性关怀,提高员工积极性,可谓一举三得。

04

避开无效纳税区间的节税策略

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存在9个无效纳税区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

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可以看出: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减少185元。

无效纳税区间另一个特点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主要有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001~6305(元),24001~25294(元),60001~63437(元),240001~254666(元)。

筹划人员在选择年终奖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应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等。因为按照这些金额适用税率将较低。

05

用足国家税收政策的节税策略

国家规定的税前优惠扣除项目汇集如下:(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4)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5)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7)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8)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9)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

上述优惠政策有很大的节税空间,只要是符合国家和当地财税法规规定的名目和额度范围以内的部分,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或采取符合规定的发票报销的方式节税。例如,浙国税所[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因此,薪酬管理者必须对国家和当地的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和当地税务机构保持联系,符合规定的税前项目进行备案登记,为员工节税。

06

劳务与薪酬的转换避税策略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是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所得视其收入性质不同而适用的税率也是不一样的。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税。

案例6:某公司聘用了高级工程师李先生为顾问,2009年2月取得工资收入62500元。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应纳税额为:(62500-2000)×35%-6375=14800(元)。

若李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2500×(1-20%)]×30%-2000=13000元,则当月可节税1940元。

案例7:杨先生是某公司董事之一,2008年获得报酬10万元。若按照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00000×(1-20%)]×40%-7000=25000(元)。

若杨先生同时在公司兼任副总,则应按照工资薪酬所得纳税,税额:(100000-2000)×20%-375=19225(元)。

两者相比,节税5725元。若将10万元报酬分摊至12个月发放,则节税效果更加明显,税额为=[100000÷12-2000)×20%-375]×12=10700(元)。

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呢?从形式上来说,确立雇佣关系必须通过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判别是否具有“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更多地采用形式判别法。如果企业与受雇临时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被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临时人员”,否则将视为非企业临时人员。在运用上述方法节税时,一定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同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劳动关系介于两者之间,且双方都同意,并且不会有其他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否则会产生逃避纳税的嫌疑风险,或导致其他的劳动纠纷。

07

其他特殊群体的避税策略

(一)外籍员工

根据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根据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判定其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按其负有的纳税义务不同,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不同的公式,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见下表,由于居住时间和支付机构不同,外籍人员承担的纳税义务也不同,因此,存在着一定的避税筹划区间。对于和国外合作的国内企业,应尽量争取由国外支付薪酬,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负担。由于外籍人员的薪酬一般较高,为了降低税负,应用足福利和国家免税政策。另外,在工作时间上也可以进行筹划,合理延长探亲或度假的机会,或将部分工作安排在国外完成,这样就可以获得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

(二)重奖员工

为了奖励业绩特别显著的少数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企业常实行重奖制度。由于数额较大,个人所得税负担也较重。例如,某公司为了奖励业绩特别显著的一名研发团队主管,决定为其发放40万元奖金。如果这40万元奖金当成一个月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0000×45%-15375=164625(元),如果将这40万元奖金当成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0000×25%-1375=98625(元)(上述两种算法都假设这名员工月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可见由于税收的调节,公司虽然作了很大的投人,却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薪酬激励只有与纳税筹划相结合,才能实现薪酬效能的最大化,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公司可以新购置的价值相当的小车奖励,小车的使用权一开始就归员工,所有权则先归公司,公司与员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汽车费用和责任保险的归属问题,并约定一定年限(比如5年),期满后,该车再接较低的二手车价格出售给该员工(出售价格可在员工本来应纳的税额如98625元内酌情考虑)。

这样做的好处是:期满前,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公司,可以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列支相关项费用;一定年限后,公司将车卖给个人,个人获得所有权,从中可得到实惠。这种操作方法既减轻了公司的负担,又使员工个人得到真正的奖励实惠,可谓一举两得。

08

合理避税应注意的问题

避税操作因为涉及法律、经济、企业内部公平和员工的心理因素,因此操作时要特别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合法性问题。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也是光荣的神圣的使命。纳税要注意的首要前提就是合法,避税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

企业的人力资源和财务工作者必须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和当地税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有关的避税处理需要备案的必须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否则,犯了逃避纳税罪,反而得不偿失。

二是要整体考虑避税的效果。

第1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3)33-284-01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目的而进行的科学的节税规划,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个人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事先进行合理筹划,已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目的的一种合理合法的理财活动。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2、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有意而为,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3、充分实行工资薪金的均衡发放

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一般为每月)的收入应尽量均衡,避免大起大落,这就要求企业在年初应做好人工成本总量测算以及每层级职工收入的测算。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制,税目多,税率不等,分别纳税,因此,当一笔收入被归类为不同的所得时,其税负是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1)科学筹划工资福利

新增工资福利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企业为留住员工纷纷采取加薪方式。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2)合理安排收入方式

一般来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大部分工薪族的收入来源主要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而这部分收入以后都将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何巧妙地安排自己的收入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对于大众而言,在收入结构中,也主要是从月薪和年终奖的角度来考虑。

(3)精明投资进行“税务筹划”

除了在工资收入上可以合理节税,人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

目前对个人而言,运用得最多的方法还是投资避税,投资者主要可以利用的有基金定投、国债、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来避税。

2、年终奖金的筹划

根据2005年新颁布的(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中对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有了详尽的规定,结合此文以及最新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1日施行)现分析如下:

假设某纳税人2013年第四季度月工资8545元,“三险一金”1045元,月度绩效考核奖5500元,有两种安排。一是将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8545+5500-1045-3500)×25%-1005] ×3=4110(元);一是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8545-1045-3500)×10%-105] ×2+[(8545+5500×3-1045-3500)×25%-1005] =4710(元)。合并发放比分月发放多负担税款600元。

分析如下:3个月总收入为(8545+5500)×3=42135(元),“三险一金”为1045×3=3135(元),费用扣除为3500×3=10500(元),应纳税所得额:42135-3135-10500=28500(元),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28500×25%-1005×3=7125-3015=4110(元),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20500×25%+8000×10%-1005-105×2=5925-1215=4710(元)。比较上述两个计算公式,奖金分月发放税额合计7125元,比合并到季度末一次性发放税额合计5925元虽增加了1200元,但速算扣除数3015元比1215元多1800元,在所得额不变的情况下,速算扣除数的增加超过全额税负的增加,从而使实际税收支出减少了600元。

3、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从目前税收政策看,可以利用进行筹划的政策主要有:首先,通过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其次,通过捐赠的税收优惠进行筹划,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运用税法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纳税筹划,从各个人角度看,不仅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而且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 梁云风,所得税筹划实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 史文娟,张子荣.论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策[J].2012(11).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第14篇

一、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现阶段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按该档次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就为税务筹划创造了条件。增加薪金能增加个人的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其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教师每月工资收入8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200元,除去房租,其可用的收入为6800元。这时,该教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2000)×20%-375=825(元)

如果该教师自己没有住房,正每月出1200元租房居住,则学校可租房让教师免费住宿,每月工资下调为6800元,则该教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1200-2000)×15%-125=595(元)

如此筹划后,对该教师来说,其待遇和原来一模一样,但每月节税230元。而且学校不增加任何负担。

二、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节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单位正常运转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收到节税的效果。

三、巧用“临界点”节税

中小学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后,每个教师都有一块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这部分收入实际上就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方法是先将教师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由于适用税率的不同,会形成一个纳税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经常会出现年终奖总额高实际收入反而低的情况,也常因此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会,个人以为在年终奖收入在临界点附近时可以适当作一些调整。

案例:年终奖多1000元,税后所得反而少250元。

王老师年终奖为24000元,税后奖金为21625元;李老师年终奖为25000元,比陈老师多1000元,税后奖金为21375元,比陈老师反而少250元。之所以出现以上情况,问题出在税率上。由于王老师和陈老师的年终奖刚好处于税率临界点左右,两者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出现了以上的差别。

王老师的年终奖为24000元,分摊至12个月后所得数额为2000元,而陈老师的25000元年终奖分摊至12个月后为2083.33元。根据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2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5%。陈老师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年终奖应纳税速算公式为24000*10%-25=2375元;而王老师适用税率为15%,年终奖应纳税速算公式为25000*15%-125=3625元。王老师年终奖收入多了1000元,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却要高1250元。面对税率临界点,必须提前作出纳税筹划。陈老师如果在税前主动通过有关慈善机构向贫困学生捐赠1000元,其个人收入不减反增,何乐而不为呢?

四、巧用公积金节税

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也就是说,中小学教师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根据我的统计,我县许多义务教育学校由于经费紧张,缴存比例与上限有一定的差距,此时个人就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某校王老师的每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7000元,该单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此时王老师还可以缴纳560元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筹划前后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筹划前:( 7000-2000-7000*0.12)*0.15-125=499

筹划后:( 7000-2000-7000*0.2)*0.15-125=415

通过筹划,每月相应地节约了个人所得税84元。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如果教师本人即将买房或过几年就要退休,此法较为可行。

结语:综合上述,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存在不少的空间,了解个税政策,在不违法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收支策略避税,完全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第15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优势

1.统一税法、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使个人所得税更加规范、简便、公平,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双轨制向内外统一税制的转变,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个人所得税制。1993年税制改革后,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成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合并后的个人所得税制,根据各国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改革,并结合我国国情,将其拓宽到11类。

2.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占税收收入及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不断提高。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随着个人所得税的高速增长,占税收收入及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亦快速提高,占税收收入比重由1994年的1.42%提高到2009年的8.36%,增长418.31%;占国内生产总值由1994年的0.15%提高到2009年的1.29%,增长760.00%。随着个人所得税占比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地位作用日益增强,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后的第四大税种,其地位已超过消费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被公认为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费用扣除、税率、课税模式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希望能借鉴美国成功经验,以改革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1.费用扣除。我国对不同的所得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具体是: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2000元,外籍人员及中国居民在国外任职扣除的费用为每月48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为其费用扣除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每年可扣除费用24000元: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

美国的所得税扣除对纳税人的生计问题考虑得比较周到,我国则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总收入、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以及医药费支出等因素,其结果是背离了量能纳税的原则。另外,美国实行税收指数化,个人宽免额、标准扣除额每年都根据物价变动情况予以调整,而我国的扣除费用很难调整,在恶性通货膨胀时,纳税者的税负会明显加重。

2.税率。我国税率的规定同样存在不合理之处。我国对不同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如工资薪金所得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4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为14%的比例税率其余各类所得均为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对资本财产所得和资本利得采用比例税率,使资本财产所得偏轻,对高收入者来说最为明显。劳务报酬所得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再有,目前我国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是每月2000元,最高税率是45%,个人收入越高,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应该说实行累进税率是一种公平的税收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高薪劳动者越来越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这必然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劳动者纳税负担比较重,从而会降低高素质人才的供给,影响了人才资源的培养及教育个体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发展和激励机制。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作用值得商榷。

3.课税模式。在课税模式上,美国实行综合税制,即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在这种制度下归属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套税率公式计算纳税。综合所得税制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考虑到个人经济状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对总的净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但它的课税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

我国选择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即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算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按不同性质的所得征税,在税负上实行差别待遇,较好地体现了横向公平。但这种课税模式存在的缺陷是不容忽视的:一是征税范围有限,主要着眼于有连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单项所得,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要多交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的差距悬殊的矛盾。二是容易造成合法避税,如对资本财产所得通过分散取得,能减少纳税数额,类似这种通过化整为零的方法就可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漏洞太大。三是分类所得税对扣除的规定不合理。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率不同,甚至相差很远,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四是分类税制对经济的变化缺少弹性,难以随通货膨胀而得到及时的调整,如何在物价水平波动的情况下保证税负水平的相对稳定,的确是分类税制的一个难点。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在课征方面欠合理的根源在于分类税制。

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证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前我国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等因素,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逐步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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