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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了解肥城市企业职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水平,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方法]2012年10月, 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用问卷对企业职工掌握职业病相关知识等内容进行调查分析。[结果] 被调查职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不同,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的调查对象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随着学历、年龄、工龄的升高,各类职业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呈上升趋势;被调查者获得职业病防治知识的途径不同,其中单位培训获得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比例最高,占71.79%。被调查者希望进一步了解的职业病相关知识内容不同,其中想了解“常见职业病、职业多发病的表现及防治知识”的最多,占调查者的82.80%。不同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不同,单位组织培训对提高工人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掌握起着重要作用,应有针对性加强企业健康教育工作内容,提高职工健康知识水平和防护意识,减少职业损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结论] 不同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不同,单位组织培训对提高工人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掌握起着重要作用,应有针对性加强企业健康教育工作内容,提高职工健康知识水平和防护意识,减少职业损害和职业病的发生。
【关键词】职业病 知识 知晓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12月31日起修订施行。为了解肥城市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的知晓程度,以便今后更好的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肥城市疾控中心职业卫生科对全市3273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了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2012年10月,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矽尘、电焊烟尘、苯系物、噪声及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工。
1.2 方法使用统一的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一般状况(性别、年龄),职业病防治核心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律及法规有关内容、职业病防治知识获取的渠道及何种渠道最适合、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内容)。
2 结果
2.1 总的调查情况
共发放调查表3500份,收回调查表3310份经分析整理剔除填写内容不全的调查表37份,有效调查表3273份,有效率93.5%。被调查对象的年龄平均在35岁,大专以上学历30.4%,高中及中专学历57.1%,初中及以下学历12.5%,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数:粉尘1295人,物理因素1223人,化学因素755人。
2.2 不同年龄人群知晓情况 调查≤35岁的1666人,>35岁的1607人。对各项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两组人群之间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1)
3.讨论
职业卫生知识的掌握水平受到年龄、文化程度和来源身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次调查研究进行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文化程度、年龄、工龄和接害因素不同均与职业卫生知晓情况有关系;本调查结果显示高年龄段工人回答正确率高,与其受教育培训机会、经验积累多和个人防护意识增强有关。低文化程度制约着工人的知识接受程度,提示工龄短、文化程度低的劳动者应作为今后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重点使其掌握基本的职业危害防护技能,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和用工变化等新情况,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社会责任,重视工人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加强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管力度,同时加强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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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单位如何体现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1 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3 设置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
4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七、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1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激光、射频辐射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其他如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2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3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度因窗门紧闭而通风不良等;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八、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需要把好几关?
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需要整个企业相互配合。只有把握住工作的重点,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在日常职业卫生管理的工作中主要应把好以下5个关键点:
1 把住“三同时”关。确实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和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把住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使用关。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3 把住培训关。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要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让全体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能了解该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采取的相应措施,使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劳动者重视个人防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 把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关。要使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能得到全面的落实,使每一个管理者都能自觉地执行,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车间,每一个岗位。
5 把住监督检查关。用人单位工会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九、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需要申报?如何进行申报?
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在于预防。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都必须接受监督,不能失控,不能任其伤害劳动者。因此,确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企业应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有关部门申报,申报时要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及时,即用人单位必须按具体申报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申报;二是如实,即用人单位应将项目的全部情况实事求是地向有关行政部门申报,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
十、用人单位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该怎么办?
近年来,我国工业得到迅速发展。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大量引用,职业病隐患不断增大,危害日趋严重化,在常见职业病发生不断增多的同时,又出现了不少新的严重的职业卫生事故。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5。多万例,近年我国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0多亿,职业病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因粉尘、化学毒物而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死亡、致残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大量职业病人的出现,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灾难,也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有的企业甚至因此而破产、倒闭。《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与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反而会使企业和国家经济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如何在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法》
1,用人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要认真学好《职业病防治法》。通过学习、培训,使企业主明确企业所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2,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制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建立和健全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个人防护用品购买、使用制度,岗前培训制度等;
5,对照《职业病防治》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职责逐项落实:
6,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劳动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等。
应当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存在事实的雇佣关系,不论用人单位属于何种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该法的保护。
四、给职工上工伤社会保险有什么意义?
工伤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用人单位负担,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增加社会效益。此项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愿意,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业的发展,必然会伴随着职业伤害,职业伤害只能预防、尽量减少而不能完全消灭。因此,政府和用人单位就必须加强职业伤害的预防和做好职业伤害的善后工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预防和有效地控制职业伤害,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避免困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用人单位怎样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4,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
5,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注意维护;
6,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并将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7,对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8,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设置警示标志:
9,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0,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1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与适当的岗位津帖,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对疑似职业病者及时安排诊断,对职业病病人及时安排诊断、治疗、康复,妥善安置并依法予以赔偿。
12,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康复检查和医学观察;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5982-02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职业病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主要因素。根据相关统计,我国每年新发尘肺病人1.5-2万人,全国每年报告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达到数千人;重大恶性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的低迷,职工个人自我保护、自我防护意识、能力不足所致。只有人们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危害性以及如何防护等知识有了了解,具备了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才能在工作实践中按照规程进行操作,自觉使用防护用品及设施。
为了解不同行业人群对健康知识的知晓程度,以及提高不同行业人群对职业病防控能力,探讨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教育方法,现将我院开展的健康知识知晓率调查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象主要集中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如高温、中毒、噪声、电焊烟尘、苯系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同行业的职工共计686人。调查采用调查表的方式,共发放调查表686份,收回调查表686份。经分析,剔除填写不合格的调查表16份,有效调查表共670份。有效率为97.7%。被调查对象年龄在23-55岁之间,平均年龄43.2岁。调查对象年龄在35岁以下的共有329人,35岁以上的为341人。工龄5年以下的88人,5年至10年的为206人,10-15年的为231人,15年以上的为145人。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的为83人,中专383人,大专以上的204人。
1.2 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受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种类、职业健康监护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职业病防治知识获取渠道等。
2 结 果
2.1 不同年龄职工对各项相关职业病的了解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 见表1。
2.2 不同工龄对职业病的防治知识知晓情况统计 按照统计学原理,在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有关内容的了解方面,5年以内工龄职工与5-10年工龄职工之间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其余各组之间比较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在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方面,10-15年工龄职工与其他工龄职工之间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外,其余各组之间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在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的了解方面,15年以上工龄组与其他各组比较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在职业健康监护知识的了解方面,各组之间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在职业危害检测知识的了解方面,各组之间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见表2。
3 讨 论
通过本次调查发现,不同行业人群对健康知识的了解程度不一,对职业病的防控、消除,保护自身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方面做的还是比较薄弱。因而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1],关注人类自身的健康需求,确保人们有能力、有时间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保证职工能够掌握职业病防控方面的知识是非常必要、非常重要的。所有人都应知晓与自己所从事的岗位相关的职业病的防控知识,并在工作实践中身体力行,因此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防治知识进行普及。
各单位务必定期举办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培训,聘请专业人士向职工讲解专业性的卫生知识,在培训过程中,要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程的形式主义思维方式,杜绝只重视安全知识培训,不重视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弊端,通过连续的、职业的、不间断的培训,使职业病防控知识知晓率达到100%,并将防控知识自觉的应用到工作实践中去。
各级卫生管理、监督部门,也应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更多的精力、更多的投入到职业病防控宣传、普及方面上来,利用电视、宣传手册、夜校等手段对职工进行相应的卫生健康教育。卫生部门还应使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定期组织相关专家编写通俗易懂的职业病防控知识宣传培训教材,更新相关职业卫生知识,为各单位培训一批熟悉职业卫生健康知识的管理人员,人大部门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各企事业单位配备熟悉职业卫生健康知识的管理人员,并可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的方式,对不开展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没有配备职业病防控器材的单位予以处罚。
职业卫生健康教育主要包括下列两个方面:①企事业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教育。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健康培训,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负责人不仅要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还要进行劳动法规和卫生监督教育,提高企业全员职工的法律意识,有力的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②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教育,主要应包括普及职业病防控知识教育、强化职业卫生自我保护知识 教育等内容,确保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使劳动者在工作实践中,自觉遵守各项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最终实现减少、预防职业病发生的目标。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 鼓励开展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第七条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 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
(二)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权利;
(三)有依法要求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
第十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单位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设计、竣工的卫生学审查和验收,进行卫生学评价;
(三)对职业卫生监测、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和职业卫生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急性职业病事故进行卫生学调查并参与事故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市及区县的职责范围,不得重复检测。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监督时,职业卫生监督员有权进入生产现场,调查取证,索取有关资料,被监督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职业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控制措施。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三条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定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对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定期维修,确保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场所,必须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和救护用品,并有救援的组织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新化学品的,应当在生产、使用前向市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其毒性评审资料。
第十七条 禁止将有害作业项目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
第十八条 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自测。有矽尘,石棉尘,铅、苯、汞、锰及其化合物,三硝基甲苯作业的每3个月测定一次,有其他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每6个月测定一次。
单位内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实行资格认证。无检测机构的单位,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测定。
单位应当建立检测档案,将测定结果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卫生等行政部门,并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劳动者的监督。
第十九条 单位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卫生监测机构对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卫生标准的定期监测。有矽尘,石棉尘,铅、苯、汞、锰及其化合物,三硝基甲苯作业的每6个月测定一次,有其他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每年测定一次。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职业性健康监护
第二十二条 单位必须组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单位应当对曾长期从事过有害作业的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离休、退休和调离岗位的劳动人员,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劳动者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诊断、治疗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二十四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由市及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组负责,实行集体诊断。诊断职业病必须按国家有关诊断标准进行。
劳动者或者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组应当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单位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安排诊断;对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定期复查或者疗养;
(二)对职业病防治机构确定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
第二十八条 发生职业病的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急性职业中毒由初诊的医疗卫生机构紧急处理后,立即转送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治处理,并在24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保证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查体、住院治疗等所需费用。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造成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单位破产的,其职业病人的医疗费用应当在债务清偿时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一)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竣工未进行卫生学审查、验收擅自施工、投产及有害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或者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单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按每人200元处以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三)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检查、治疗或者调离原岗位、安排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及未按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的,按每人1000元处以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四)拒绝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监测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自测、建立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执行职业卫生报告制度以及假报检测结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有害作业单位造成职工中毒或者伤亡事故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一是及时下发《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明确各级职责、宣传目的及方式。
二是要求结合实际,跨部门联合,安监局和卫计局在人口密集场所,通过现场咨询、设立展板、案例警示、张贴海报、悬挂宣传用语、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等方式,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咨询与防病指导。
三是因地制宜,利用新科技扩大受众范围。充分利用好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公益短信、交通工具广告等多种形式,全面铺开职业健康宣传,利用车站、公共场所、大型超市LED动画视频进行宣传。
四是开展职业卫生“四进”活动。通过进企业、进社区、进工作场所宣贯,并发放宣传资料,提高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第一条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市和区、县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劳动者有接受劳动卫生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依法要求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卫生操作规范。
第二章预防
第十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的劳动卫生监督,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劳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的执法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
第十二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和工程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单位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材料的,应当在使用前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其毒性评审资料。
第十四条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并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有剧毒、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对有害作业应当制订劳动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各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发生职业病的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有害作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内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测定
第十九条本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委托测定。单位自测人员的测定资格,由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实施资质认可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作业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测定;也可以委托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测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抽查测定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测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测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和统一的检测技术规范,测定必须科学、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费。超标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健康保护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单位应当对曾长期从事过有害作业的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离休、退休和调离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急性职业病可以由初诊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疑有后遗症的,由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集体作出职业病的诊断。
第三十一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或者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第三十四条单位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可以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按照每人次五百元处以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止有害作业操作。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凡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分工范围的,应当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可能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管理机构
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机关工会、人事劳资部、安监部及各企业相应部门制定出相关管理办法,设专(兼)职业卫生负责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不断改善有害作业场所,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2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
企业必须投入一定的经费,主要用于防护设施的配置、维护和更新,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督、监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的培训,职业病人诊断与管理,工伤保险等方面工作。
3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1)企业职业卫生主管人员应加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管理,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对每一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应建立健康卡片。
2)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日常监测,督促加强通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3)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4)对产生较严重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文字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标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提醒作业人员或进入现场的其他人员注意。
4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
4.1职业健康监护的类型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4.1.1上岗前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4.1.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并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4.1.3离岗时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4.1.4 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1.5应急检查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
4.2疑似职业病人及职业病人的管理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疑似职业病人及职业病人全部调离原有害作业环境,疑似职业病人及职业病人均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诊断,所有职业病人的诊断结果统一由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
监测工作由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中的粉尘浓度、噪声及毒物进行监测;对粉尘浓度、噪声及毒物浓度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作出评价,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监测,监测点覆盖率达100%,对监测人员应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6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和效果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建、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7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
1)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8职业病防治措施
职业病防治要从致病源头抓起,必须采取措施,使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8.1粉尘防治通过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这是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湿式作业,可防止粉尘飞扬,降低环境粉尘浓度;加强通风及抽风措施,常在密闭、半密闭发尘源的基础上,采用局部抽出式机械通风,将工作面的含尘空气抽出,并可同时采用局部送入式机械通风,将新鲜空气送入工作面;将发尘源密闭,对产生粉尘的设备,尽可能密闭,并与排风结合,经除尘处理后再排入大气;加强个人防护:接尘工人应戴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防尘口罩,并定期更换滤膜。维修管理:对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定期维修。
8.2噪声、毒物的防治在噪声超标的作业场所设立噪声隔离室,减少职工暴露在噪声中的时间,在工艺、设备的技术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职业危害因素,选取有减振等环保型措施的工艺设备,减少使用噪声污染大的设备;加强个人防护,戴防护耳塞;存在毒物的作业场所加强通风等防护措施,加强个人防护,戴好防毒面具。
9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建立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及责任制,对放射源进一步完善检查管理台账,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从事放射源的作业工人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0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工作
慢性咽炎教师在课堂上传播知识,主要使用语言,由于长期用嗓,容易使咽喉部组织疲劳受损而发病。主要症状为,咽部有明显的异物感,出现充廊、疼痛、多痰等症状。对慢性咽炎的防治,一般可采取药物治疗,可适当选用牛黄解毒片、六神丸、西瓜霜等。在日常生活中要戒烟酒,在饮食上要重在清肺养阴、化痰散结。可常饮绿茶、茶、食用蛋类、萝卜、丝瓜、绿豆、莲藕、香蕉、梨等。
痔疮痔疮在成人中发病率较高,也是教师主要的职业病之一。这主要是因为长时间伏案工作使臀部产生局部高温和麻木感,天长日久,导致下肢静脉和直肠下部静脉曲张。由于血液在直肠静脉中长期停滞,使营养供给被破坏,造成黏膜萎缩,从而导致痔疮生成。此外,座软垫座椅或高温季节,全身出汗多,瞥部始终湿漉漉的,再加之有些人忽视个人局部卫生,使周围细菌大量繁殖,结膜下层感染加重加深,痔疮便孕育而成。
痔疮的关键重在预防,平时要加强运动。教师在批改作业和备课时,也不要长时间坐着不动,应每隔两小时进行一次约十分钟的运动,做几个下蹲起立的动作或自由走动,也可以用手掌由轻到重拍打臀部若干次。如每天能坚持温水坐浴,一是促进局部血液循环,防止静脉曲张,对预防痔疮有良好的效果。对痔疮的治疗一般采取手术、或外用药物等方法。
支气管炎教师讲课时,板书所造成的粉笔粉尘会侵袭呼吸道,微细的粉尘粘附在气管和支气管,则会刺激支气管黏膜,损坏纡毛上皮细胞,促使黏液腺增生、肥人,引起支气管非特异性炎症。这种粉尘性支气管炎主要表现为咳嗽、吐痰、气喘等炎症表现。教龄越长患者越多,病情也越重,如不加以控制,有些病人到晚期则有可能并发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慢性肺功能不全和慢性心功能不全。
预防支气管炎,教师上课时板书尽量做到简明扼要,避免频繁的写写擦擦,或者使用无尘粉笔。此外,日常生活中要加强自我调理,饮食宜清淡,多食用富含蛋白质和维生素的食物,如奶制品、蛋类、鱼、瘦肉及新鲜蔬菜、水果,少食刺激性及油炸食品。
脊椎疾病教师常常伏案工作,因此是脊椎病的高发人群。人的脊椎如同链条,每两节之间有一软骨垫(椎间盘),它能起到活动椎骨的作用。由于长期伏案工作,使颈椎长时间处于屈曲位或某些特定,不仅使颈椎间盘内的压力增高,而且也是颈部肌肉长期处于一种非协调受力状态,颈后肌肉韧带易受牵拉劳损,锥体前缘相互磨损、增生,长期低头伏案还使整个躯体重量全部压在腰骶部,压力随承受面分布不均,会引起腰、腹、背部肌肉下垂、疼痛,脊椎肌肉也因循环欠佳而出现痉挛现象。
预防脊椎疾病,首先在坐姿上尽可能保持自然的端坐位,头部略微前倾,保持头、颈、胸的正常曲线;可升高或降低桌面与椅子高度比例,以避免头颈部过度前屈。此外,定制一个与桌面呈10~30度的斜面工作板,更有利于坐姿的调整。长时间近距离看物,尤其是处于低头状态者,既影响颈椎,又易引起视力疲劳,甚至诱发屈光补正。因此,每当伏案过久后,应抬头向远处眺望一分钟左右。这样,即可消除疲劳感,又有利于颈椎病的预防。
脑力疲劳教师因长时间用脑(备课、批改作业等)容易引起脑的血液和氧气供应不足,使大脑出现疲劳感。脑疲劳的丰要症状常表现为,头昏脑胀、食欲不振、记忆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和夜间失眠等。
预防脑疲劳,消除疲劳的自然方法:(1)多梳头,多喝水,放松神经,做几次深呼吸,每次大约3~5分钟,脑部疲劳会立即得到缓解,工作效率明显提高。(2)运动医学专家认为,要想保持持久的精力,需要经常运动,以增加储存,每周散步3次,每次30至45分钟,或一周进行3至4次温和的户外运动,每次30分钟,都是必要的。刚开始时,也许会感到运动后更加疲劳,这正是机体需要调整的证明,这个时候,只要坚持下去,一段时间后,便会慢慢适应,抵抗疲劳的能力会得到强化。(3)在课间工作之余,可选择一处空气清新之地做深呼吸,吸气时腹部慢慢凹下,呼气时腹部缓缓鼓起,持续5至10分钟。此法可以缓解紧张情绪,并增加大脑所需耍的氧气。
【关键词】石化企业;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因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在石化生产企业中,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的情况,直接威胁着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要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对职业卫生的管理,积极有效地做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石化企业职业病防治现状及存在问题
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大多数石化企业对职工健康非常重视,对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一直做得非常到位。但是有些石化企业或多或少仍存在职业病危害性认识不足,管理缺失,防治不力的现象。主要表现如下:
1、领导重视不够,资金投入不到位。项目设计和建设时,缺少维护职业健康的有效措施,设计时缺少对“三废”治理,致使“三废”乱排乱放,或为了经济效益选择污染环境较重的工艺方案,缺少对于“三废”泄漏或是职业病暴发预防应急措施,各种健康工艺、健康材料使用较少。防治职业病和员工缺乏医疗保障,对职业病的监管人员缺少培训,有的是为了应付检查而设立该机构。
2、单位和个人对职业病的防治认识不足。由于职业病发展较缓慢,短时间内对身体的影响有限,所以职工对本职业具有那些职业病,有了疾病那些病是由于职业引起的,那些是自然老化引起的缺少明确认识。得了职业病后期隔离等治疗措施不力,对疾病后的状况缺少评估,调换工种的少,有的是以办理病退了之。对疾病后建档监护的少,各种防止职业病的措施不到位,对职工职业病知识的教育有限,缺少必要的组织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
3、对员工职业健康检查不够,存在迟报、瞒报、漏报职业病现象。有的企业不能按规定为员工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故意或无意识地不报、迟报、瞒报、漏报职业病现象。职业病的发病率、患病率和作业场所危害现状数据难以获得;对违反规定的现象,企业安监部门查处不严,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
二、应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加强石化企业职业病防治与管理水平,需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健全组织,完善制度,重视和强化职业病预防管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以及实施方案;制定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和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把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检查。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档案,当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要如实向劳动者无偿提供其本人的健康档案,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结果要存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中,要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由专门人员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从事和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向职工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要提供中文说明书,同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要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设备及材料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要设置公告栏,公布防治职业病的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治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要在其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意识,增强员工职业病防护能力
职业健康教育有利于企业领导、职工明确各自的职业健康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职业健康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与严格执行。同时,职业健康教育对于提高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知识水平、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形式多样形象生动的职业健康教育,使企业领导和职工掌握职业健康知识,了解职业卫生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会如何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如何运用法律维护本人权益。增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了解和认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急救能力,避免劳动者因职业健康知识的贫乏而遭受职业危害。
同时,通过职业健康教育可调动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通过宣传教育使职工主动规范自己的职业健康习惯,不仅可以保护自身健康,免遭职业病危害,而且对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生活品质、提高生产力、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多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还可以让劳动者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者实施保护的规定,了解所从事职业的潜在危害和应实施的保护措施,提高防治和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意识和能力。使劳动者具备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从而不断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积极采取职业病防护控制措施
围绕预防、降低或者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减少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积极采用职业病防护的设施、装置、用品或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劳动者接触各类危害因素,依法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和工作场所。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要加强设施防护、配备设施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个人用品。
要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要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使其掌握和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职工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努力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监督和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个人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加强现场管理,改善作业环境,防止有害物质侵害
新世纪以来我国石油工业飞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上石油行业的有力竞争者,但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一直存在,从一定从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石油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发展脚步。因此石油企业乃至全社会都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企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只有这样企业员工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石油企业的发展才有立足之本。
关键词:
石油企业;职业病防治;企业健康管理
国家经济迅猛发展,对能源的消耗越来越大。作为我国能源的主要供给者,石油企业承载着国家能源安全的重任。但石油企业落后的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使得近年来石油企业问题频发,职业病患病率以及员工职业病纠纷数量逐年增加,职业健康管理已经成为制约石油企业快速发展的短板,而职业病防治是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若石油企业不能够及时认识自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石油企业的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阻碍,国家的能源安全也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文针对石油企业职业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等应对策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措施,旨在完善我国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促进石油企业快速发展。
1石油企业职业病防治现状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不健全自《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来,石油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石油企业面对着走出国门的压力,入世后的中国市场对石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而目前我国虽然有《职业病防治法》来指导相应工作,但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很多预防工作的开展找不到明确的方向。
(2)员工对职业病的了解不够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般职业病具有潜伏周期强、发展较为缓慢的特点。正是因为职业病不像其他疾病对人体产生迅速伤害,因此石油企业大多数员工缺少起码的认识,在患有职业病后,不能获得及时的治疗,导致病情恶化。此外,更为严重的是,很多员工不清楚那些疾病是职业病,那些是身体自然老化所引起的,导致在患有职业病后不能够获得及时的赔偿。
(3)石油企业重视不够,职业病预防工作不到位石油企业对职业病预防不够重视体现在:①经费投入较少,职业病预防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石油企业部分部门连基本的急救用品、危害标志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等职业病预防设备都无法及时配备,这种情况直接影响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②石油企业工作人员分布广泛,部分施工人员工作条件相对较差,但企业却不能及时给这些高危作业人员配备专门的医疗小组,使员工患职业病的几率大大增加。③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在进行油气生产时,对“三废”的把控不严,致使“三废”不仅污染了环境,还给企业员工带来了巨大的职业病风险。
2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健康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是一切工作开展的指导和准绳,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石油企业才能加强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同时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时也有了参考方向。在《职业病防治法》的基础之上出台法律细则,力求将职业病防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到法律体系中,用法律来规范石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企业对职业病预防重视不够,出现职业病后公司推卸责任的问题。
(2)开展职业病科普教育,提高企业员工职业病防治意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是员工,提升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才能真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因此石油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同时借助业余时间开展职业病预防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企业员工对于职业病的认识。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程度越来越高,石油企业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迅速发展,对企业的职业病预防工作相对滞后,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而进行职业病科普教育,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对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
(3)监管部门加强监督,增强企业对于职业病防治的重视在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之前,石油企业职业病预防工作缺乏明确的指导和法律的限制,监管部门应当作为监督者,加强对于石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卫生考核指标,如果企业累计卫生指标不合格,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引起石油企业各级领导的重视,才能解决由于对卫生工作不重视而引起种种问题。企业应当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引进完整的防治设备,同时为高危工作人员配备专门的医疗小组,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到位的本质原因还是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消除职业病的培育温床,才能从根本上上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下面是关于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的措施:
(4)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部门职责:①制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1]。②对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以达到规范其健康管理工作的目的。③负责对即将上马的项目进行职业健康审核,对于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审查。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石油企业的卫生监管力度,在新项目的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卫生审查,只有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项目才能正常施工[2]。而针对那些即将竣工的建设项目,监管部门的验收工作也丝毫不能有半点马虎。
3结语
石油工业是我国能源供给系统的支柱产业,石油企业的健康运行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维持人民生活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焊接作业;职业病防治
Abstract: I found through these years of training, as well as to the construction site of the special investigations: At present, the vast majority of welders on these factors of occupational injuries, little is known about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ork on the protection basically do not know. Thus, the preven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of the welding operation is urgent attention and strengthening.
Key words: welding operations; preven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中图分类号:P75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众所周知,职业病危害极大,它直接威胁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也在逐步增强,绝大多数企业的职业卫生条件也有了比较显著的改善。但是,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而众多的从业人员对有关职业病的知识以及相关的防治措施了解不多,职业病防治的意识还存在着许多的盲区。而这种现象在金属焊接作业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在焊接作业中,容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及伤害的因素较多,如焊接作业引起的火灾、爆炸、触电等。然而,对焊工身体健康造成职业伤害的因素同样也很多,如焊接烟尘、电弧辐射、红外线、紫外线及有毒气体等。本人通过这些年的培训工作以及到施工现场的专题调研中发现:目前,绝大多数的焊工对这些职业伤害因素知之甚少,对相应的防护防治工作基本上是不了解。所以在焊接作业时,基本上是不采取任何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在狭窄的空间(管道内、容器中)进行焊接作业时,既没有配置通风排烟设施,作业个人也不戴口罩、不穿白色的帆布工作服,等等。这样的状况令人堪忧。由此可见,焊接作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亟待重视和加强。
一、焊接作业的危害因素及危害
焊接作业会产生多种对人体有危害的物质,也称之为危害因素。这些危害因素与所采用的焊接工艺方法、焊接工艺规范以及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保护气体和焊件材料等)有关。焊接作业危害因素大体分为烟尘、电弧光辐射、有毒气体、高频电磁场、射线和噪声等六类。我国法定职业病目录中,正式列入的焊接职业病有:电焊工尘肺、电光性眼炎、锰及其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电光性皮炎及金属烟热等。
1电焊烟尘的危害
电弧焊作业时,在电弧的高温作用下,使液态金属和熔渣过热而蒸发,这种高温蒸气一脱离电弧高温区,即被迅速氧化与冷凝成细小的固态分散性粒子或细小的固态凝集性粒子,在空气中悬浮,成为电焊烟尘。烟尘的成分主要为氧化铁、氧化锰、二氧化硅、硅酸盐等,烟尘粒弥漫于作业环境中,极易被作业人员吸入肺内。
电焊烟尘的成分会因使用焊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与焊接规范、焊接材料也有关。碱性焊条的发尘量与有毒气体都比酸性焊条要高。焊条由焊芯和药皮组成。焊芯除含有大量的铁外,还有碳、锰、硅、铬、镍、硫和磷等;药皮的材料主要由大理石、荧石、金红石、纯咸、水玻璃、锰铁等组成。长期吸入电焊烟尘后,会影响人体的呼吸机能,能引起肺组织纤维化,损伤焊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焊工尘肺患者的自觉症状,以咳嗽、咳黑色痰、胸闷、气短为多,肺活量降低,I期电焊尘肺患者的X线胸片出现不规则小阴影或类圆形小阴影。
烟尘与有毒气体进入人体的途径分为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粘膜三方面。其中主要途径是呼吸道,因为从呼吸道吸收的毒物,不经过肝脏进行解毒,直接进入血液而分布到全身,所以有害作用比较迅速。
能强烈刺激呼吸道的有:碱及碱土金属氧化物(主要来源于作为焊条粘结剂的钾、钠水玻璃)、氟化物(碱性焊条中的含量较多)、臭氧及氮氧化物,当受这些物质刺激后,一般的症状是喉干、口燥、咽部发炎充血等慢性呼吸道炎症,急性高浓度接触则可能引起化学性肺炎或肺水肿。
能引起慢性中毒的有:锰蒸汽(焊条或焊件都可能含有锰。长期焊割高锰钢可引起锰中毒)、铅蒸汽(焊接含铅金属或焊割表面涂有含铅油漆的钢材时可引起铅中毒)、氧化镉蒸汽(含镉涂料焊接时产生镉中毒)、氧化铁粉尘(是引起焊工尘肺的主要成份)。这些物质少量吸入不会引起严重症候。
金属烟尘还会引起“金属热”病。“金属热”是由于大量吸入新鲜细粒的金属蒸汽或金属氧化物烟雾以后发生的一种发热反应,患者可能发高热或低热数天才退。“金属热”是接触足够浓度的某些金属烟尘的工人常见的一种综合征。其主要症状是下班后感觉嘴里有金属味,食欲不振、恶心、寒战,大多伴有低烧。 焊工金属热在经常进行铜及铜合金焊接的工人中较为常见,经常在密闭容器内使用碱性焊条施焊者,亦易出现此症。
其它特点:1、焊工尘肺发病工龄多在15~20年左右;2、北方寒冷地区的尘肺发病率要较南方地区高一些。(这是因为北方天气寒冷时,车间关闭门窗时间长,自然通风换气条件差。)
2电弧光辐射的危害
焊接作业时,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电焊弧光。电焊弧光的光谱中,包含了红外线、可见光线、紫外线三个部分。据测定,电弧功率7000kW左右的焊条电弧焊弧光光谱中,约含波长> 1300μm的红外线38%,波长780~1300μm的近红外线31%,波长400~780μm的可见光线26%,波长200~400μm的紫外线5%。而氩弧焊所产生的紫外线强度是一般焊条电弧焊的十几倍到30倍,等离子弧焊的紫外线强度要比焊条电弧焊大3050倍。
当电焊弧光辐射作用在人体上,机体内组织便会吸收,引起组织热作用、光化学作用或电离作用,致使人体组织发生急性或慢性的损伤。
Ⅰ 红外线
红外线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引起组织的热作用。红外线被人体吸收后,通过热作用而使人产生灼热感,长期作用会使有体温升高,引起头痛、眩晕、呕吐。在焊接过程中,眼部受到强烈的红外线辐射,会立即感到强烈的灼伤和灼痛,发生闪光幻觉,长期接触可能造成红外线白内障、视力减退,形成早期老花眼,严重时可导致失明。焊工一天工作后,如自觉双眼发热,大多是吸收了过量红外线所致。焊接电弧中红外线对眼睛的损伤是一个慢性过程。眼睛晶状体长期吸收过量的红外线后,将使其弹性变差,调节困难,使视力减退。严重的还将使晶体状混浊,损害视力。近年来,不少地区和企业都已发现一些技术熟练的中年电焊工,因视力减退,正当壮年而不能充分发挥相应技能,对个人、对企业都是损失。
Ⅱ 可见光线
焊接电弧的可见光线的光度,要比人眼能正常承受的光线光度大一万倍。这样强烈的可见光,将对视网膜产生烧灼,造成眩辉性视网膜炎。一般情况下由于眼睛本能的保护作用,其影响不是很大,但由于可见电弧光这么强烈,如果眼睛较长时间受到它的辐射,就会产生疼痛感,视觉膜糊,看不清东西,通常叫“晃眼”,使人在短时间内失去劳动能力,要一段时间后才能恢复。如果这样长期反复的作用,将会逐渐造成视力减退。
Ⅲ 紫外线
焊接电弧的紫外线主要是通过光化学作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人体皮肤和眼睛造成损害。虽然适量的紫外线对人体的健康有益,但由于焊接电弧产生的紫外线比较强烈,对人的眼睛和皮肤易造成损害。
紫外线过度照射人的眼睛,可引起眼睛急性角膜和结膜炎,即电光性眼炎,属急性病症。多数在被照射后4-12天发病,其症状是出现两眼怕见亮光、流泪、异物感、刺痛、眼睑红肿、痉挛、并伴有头痛和视物模糊。症状可持续1~2天,休息和治疗后,将逐渐好转。若长期作用,会严重破坏视网膜,造成视力下降,甚至失明。
的皮肤受到强烈的紫外线辐射后,可引起皮炎,弥漫性红斑,有时出现小水泡、渗出液,有明显的烧灼感,发痒;作用强烈时伴有全身症状:头痛、头晕、易疲劳、神经兴奋、发烧、失眠等,引起皮肤胆红斑症。
此外,焊接电弧光产生的紫外线辐射,对纤维也有很强的破坏能力,尤以棉织品最甚,可使棉布工作服氧化、退色、变质而易碎,尤其氩弧焊、等离子弧焊时更甚。
3有毒气体的危害
焊接作业中,在焊接电弧所产生的高温和强紫外线作用下,弧区周围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如臭氧、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
(1)臭氧,为无色、有特殊的刺激性气味的有害气体,它对呼吸道粘膜及肺有强烈的刺激作用。短时间吸入低浓度的臭氧时,可引起咳嗽、咽喉干燥、胸闷、食欲减退、疲劳无力等症状,长期吸入低浓度臭氧,则可引发支气管炎、肺气肿、肺硬化等。
(2)一氧化碳,为无色、无味、无刺激性气体,它极易与人体中运输氧的血红蛋白相结合,而且极难分离,因而,当大量的血红蛋白与一氧化碳结合以后,氧便失去了与血红蛋白结合的机会,使人体输送和利用氧的功能发生障碍,造成人体组织因缺氧而坏死。
(3)氮氧化物,是有刺激性气味的有毒气体,其中常接触到的氮氧化物主要是二氧化氮。它为红褐色气体,有特殊臭味,当被人吸入时,经过上呼吸道进入肺泡内,逐渐与水起作用,形成硝酸及亚硝酸,对肺组织产生剧烈的刺激与腐蚀作用,引起肺水肿。
4高频电磁场的危害
钨极氩弧焊、等离子弧焊和电子束焊均需采用高频振荡器激发引弧。由于振荡器的较高频为150-260千赫,电压高达3500伏,在高频电流作用下,在振荡器和电源传输线路附近的空间,形成高频电磁场,所以在引弧瞬间有高频电磁场存在。如手工钨极氩弧焊的电磁场强度达110A/m,超过国家卫生标准(20A/m)5倍多。
人体长期在高频电磁场的作用下,能引起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和神经衰减,表现为头昏、乏力、记忆力减弱、心悸、胸闷、消瘦、血压下降等症状。
近年来,国内外还在关注低频和极低频的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所谓低频和极低频的范围是0~300Hz,这就包括了大量使用50Hz交流电的电器设备,如交流电焊机、电炉、感应加热装置,焊丝镀铜生产线,焊条和焊剂的烘干炉等。低频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目前初步认为将降低人体的免疫能力,并对神经系统有不利影响。
5射线的危害
氩弧焊和等离子弧焊割使用的钍钨极含有1―1.2%的氧化钍,钍是一种放射性物质,所放出90%的а射线、10%的β射线,1%r射线,人在焊接过程中与钍钨棒的接触过程中,会受到放射线影响。
放射线以两种形式作用于人体:一是体外照射,二是通过呼吸和消化系统进入体内发生体内照射。从对手工氩弧焊和等离子弧焊的大量调查和测定证明,它们的放射性危害性是较小的,因为每天消耗钍钨极棒仅100―200毫克,放射剂量极微,对人体影响不大。但有两种情况必须注意:一是在容器内焊接时,通风不畅,烟尘中放射性粒子有可能超过卫生标准;二是在磨削钍钨棒时及存放钍钨棒的地点,放射性气溶胶和放射性粉尘的浓度,可达到甚至超过卫生标准。并且,焊接时钍及其衰变产物的烟尘吸入体内,很难从体内排除,而形成照射,长期危害机体。放射物资经常少量进入并蓄积体内,则可能引起病变,造成中枢神经系统、造血器官和消化系统的疾病,严重者发生放射病。主要表现在一般机能状态减弱,衰弱无力,对传染病的抵抗力明显降低,体重减轻等症状。
二、焊接作业职业危害的防治
1 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按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做到:一要在与焊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告之焊接作业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防治措施和待遇等;二要为焊工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焊接作业职业病的要求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眼镜等等;三要在焊接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说明长期吸入电焊烟尘可能产生焊工尘肺职业病以及其他焊接职业危害因素,公告规章制度以及采取的通风除尘措施,公告在工作场所检测的电焊烟尘浓度。
2提高焊接技术,改进焊接工艺和材料,降低焊接危害
通过采用新的焊接技术,使焊接操作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将人与焊接环境相隔离,减少焊工接触生产毒物的机会,从根本上消除焊接作业对人体的危害,实现焊接作业的本质安全;
通过改进焊接工艺,减少或避免焊工在通风极差的容器内部施焊的机会。如合理设计焊接容器的结构,采用单面焊、双面成型新工艺,大大地改善焊工的作业条件;
改进焊条材料,选择无毒或低毒的电焊条;
选用具有焊接烟尘离子荷电就地抑制技术的CO2保护焊工艺,可使80%~90%的电焊烟尘被抑制在工作表面,实现就地净化烟尘,减少电焊烟尘污染。
近年来,我国在大力发展各种无污染或污染较少的焊接新技术和新材料,如推广应用搅拌摩擦焊和激光焊接。但是,激光焊接没有了电弧焊的污染因素,但会带来新的防护问题,应同步研究。
还有,有关部门在关注发展“采用活性涂层实芯焊丝匹配数字化逆变焊机”,很有希望实现大电流、高效率、低烟尘及低飞溅的焊接,这是一个发展方向。
2改善作业场所的通风状况
为消除电焊烟尘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最为有效的防护措施是加强焊接工作场所的通风除尘工作。包括车间整体通风、狭窄工作区间的通风换气和焊接工位的抽烟排尘等。
通风方式可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其中机械通风是依靠风机产生的压力来换气,除尘、排毒效果较好,因而在自然通风较差的室内、封闭的容器内进行焊接时,必须有机械通风措施。
3加强焊接作业中的个人防护措施
加强焊工的个人防护,可以有效地防止或降低有毒气体和粉尘对人体的侵害。
在个人防护措施方面有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求生产企业必须针对焊接作业的防护特点给焊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如白色防护服、绝缘鞋、面罩、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等等;在通风条件差的封闭容器内工作,可以配备有送风性能的防护头盔;给焊接区域的其他工作人员配备防护眼镜,以免弧光伤眼。等等
二是要求焊工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在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品。
焊接时,必须穿好表面平整、反射系数大的白色防护服,戴好手套、鞋盖,不允许卷起袖口或穿短袖衣、敞开衣领从事焊接工作;工作裤穿上后要保证在蹲下时的足够长度,避免脚腕处而被弧光灼伤;必须使用镶有特制滤光镜片的面罩,滤光镜片必须是国家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使用焊接滤光片时要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及对紫外线和红外线滤光性能的检验证书,拒绝使用无证的焊接滤光片,不可随意使用一般的墨光镜。等等
4加强现场管理工作
在焊接作业现场管理中,要做好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做好要加强作业前的相关职业卫生危害因素以及防治措施的交底工作,也可以在现场张挂“职业伤害因素告示牌”;
第二要加强焊接作业现场检查工作,对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现象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要加强焊接作业场所的尘毒危害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要制定焊工定期体检制度(如进入行业前的体检和两年的定期体检制度),发现焊接禁忌症者应及时调换工作,发现造成职业危害的应及时治疗,降低职业病所产生的影响。
第五设屏障围住焊接现场,保护焊接区域其他工作人员的眼睛不受伤害,焊工在作业前应提醒其他工作人员注意避开。
5强化职业健康保护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对焊工以及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育,通过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班务安全会、民工学校以及橱窗、黑板报和宣传图片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培训,增强焊工以及相关人员对焊接作业职业危害因素的了解,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加强焊接作业中的职业病防护工作。
6针对不同的焊接方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对高频电磁场的防护措施:
⑴焊件接地要好,这样可降低焊把对地的脉冲高频电位,从而减少电磁辐射强度。接地点与焊枪越近,效果越好。
⑵正确选择振荡频率,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引弧振荡频率。试验表明,引弧频率在20~60kHz时,引弧性能稳定可靠,产生的高频电磁场很弱。
⑶减少高频电的作用时间,可用延时继电器将高频振荡回路在引弧后的瞬间切断,使高频振荡器处于断续工作状态。
⑷用接触法引弧或晶体管脉冲引弧取代高频引弧。
⑸降低作业现场的温度、湿度,利用加强通风降温,控制作业场所的温度和湿度,减少电磁场对肌体的辐射影响。
⑹对焊钳和焊接电缆进行屏蔽,减少人体附近空间的磁场强度。
另外,对低频电磁场的防护措施是:避免在工作的电焊机和电炉、烘干炉等设备旁边休息,工作时不要把焊接电缆缠在身上等。
二、对放射线伤害的防护措施:
⑴钍钨棒应有专用的贮存设备,大量存放时应藏于铁箱里,并安装排气管。
⑵配备专门砂轮来磨削钍钨棒,砂轮机要安装除尘设备,砂轮机地面上的磨屑要经常作湿式扫除,并集中深埋处理。磨削钍钨棒时应戴防尘口罩,接触之后应以流动水和肥皂洗手,并经常清洗工作服和手套等。
⑶焊割时,选择合理的规范,避免钍钨棒的过量烧损。
⑷尽可能选用无放射性的铈钨棒或钇钨棒。
总之,只有通过用人单位和焊工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将焊接职业伤害降到最低,真正做好焊接职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参考文献:
1、《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材――中国工人出版社
2、电焊工肺功能测试结果――刘彬;彭安洋――《职业与健康》2010年第06期
1.发病特点 花叶病在我国各大豆产区均有发生,南方重于北方。大豆花叶病的危害症状变异很大,品种、染期病、气候状况、病毒株系对表现症状影响很大。黄斑型的叶片退绿黄化,多沿叶脉发生,呈斑驳状,可使整片叶子黄化,叶脉变褐坏死、萎缩卷曲,后变褐坏死,发脆易断、植系矮化;有些植株则呈现白斑,病叶呈皱缩、花叶斑驳,种皮着色变异,由带病种子引发的种子上的斑纹明显,由蚜虫传播感病的病荚里的种子很少,产生褐色斑驳纹。
2.寄主 大豆花叶病毒侵染自然寄生主要是大豆,其他植物也可染病。系统侵染主要有望江南、刀豆、猪豆、黄花习扁豆、长序菜豆、利马豆、黑色菜豆、菜豆、大果田青蚕豆。局部侵染主要有花生、白花扁豆、利马豆、硬毛木蓝、双花扁豆、菜豆、绿豆、豇豆、长豇豆、豌豆、千日红。无症状带毒寄主有窄叶羽扁豆、菜豆、芝麻。
3.侵染循环及发病条件 ①侵染循环。病毒存在于成熟种子的胚部和子叶内,在种子内越冬,成为初次侵染来源。在田间、病毒扩大再侵染主要是通过大豆蚜等的传播。②发病条件。病毒病初始侵染为种子带毒,田间传播与传毒昆虫的数量有关,特别与翅蚜迁飞关系密切。一般是在翅蚜出现高峰期15天左右田间普遍发病,感病品种植株受害重,病株率高,产量和品质均受影响。
1.症状:玉米大斑病主要为害玉米叶片,严重时也为害叶鞘和苞叶,先从植株下部叶片开始发病,后向上扩展。病斑长梭形,灰褐色或黄褐色,长5-10厘米,宽1厘米左右,有的病斑更大,严重时叶片枯焦。天气潮湿时,病斑上可密生灰黑色霉层。此外,有一种发生在抗病品种上的病斑,沿叶脉扩展,为褐色坏死条纹,一般扩展缓慢。夏玉米一般较春玉米发病重。
2.发病规律:病原菌在田间残留病株上越冬(可以菌丝体和分生孢子两种形态),为第二年发病的初侵染源。发病适温20-28℃。条件适宜时,病菌繁殖迅速,产生大量分生孢子,借风力传播。此病流行程度除与玉米品种感病有关外,主要由环境条件(雨水、湿度)决定。
二、玉米褐斑病:
1.症状:病菌侵染叶片、叶鞘及茎秆。以叶片与叶鞘连接处病斑最多,常密集成行。病斑圆形或椭圆形,褐色至红褐色,小病斑有时汇成大斑,病斑附近的叶组织常呈粉红色。发病后期,病斑表皮破裂,散出褐色粉末,叶脉和维管束残存如丝状。
2.发病规律:
病菌以休眠孢子囊在土壤或病残体中越冬,第二年病菌靠气流传播到玉米植株上,遇适宜的环境条件即可萌发,产生游动抱子。游动孢子必须在叶面或叶鞘有水的情况下才能游动,当气温适宜时,即可侵人表皮。七八月份温度高、湿度大有利于发病;密度过大,田间郁蔽,发病重。
三、玉米纹枯病
1.症状:
主要为害玉米叶鞘、果斑为圆形或不规则形,淡褐色,水浸状,病、健部界线模糊,病斑连片愈合成较大型云纹状斑块,中部为淡土黄色或枯草白色,边缘褐色。湿度大时发病部位可见到茂盛的菌丝体,后结成白色小绒球,逐渐变成褐色的菌核。有时在茎基部数节出现明显的云纹状病斑。病株茎秆松软,组织解体。
2.发病规律:以菌核在土中越冬,第二年侵染玉米,先在玉米茎基部叶鞘上发病,逐渐向上和四周发展,一般在玉米拔节期开始发病,抽雄期病情发展快,吐丝灌浆期受害重。玉米连茬种植,发病重;高水肥、密度大,田间湿度大、通风透光不良,发病重。7-8月份降水次数多,降水量大,易诱发病害。
四、玉米干腐病
1、症状:
玉米生长期均可被害,以生长后期被害较重。为害茎秆和果穗。茎秆基部和果穗处的茎秆生褐色、黑褐色、紫红色大病斑,严重时茎秆从病部折断。病果穗穗轴变松,易折断,病穗下部子粒变褐色无光泽,粒间常有白色菌丝体,病穗与苞叶粘连,不易剥开。
2、发病规律:
玉米干腐病以菌丝及分生抱子器在病株残体和种子上越冬,玉米生长季节产生分生孢子借气流传播,高温多雨有利于病原菌的浸染和发病。种子带菌是远距离传播的主要途径。播种后降水多、土壤湿度大,温度低,幼苗长势弱,容易发病。
五、 农业防治措施
1.选用抗性品种
选育和种植抗病品种是控制玉米病虫害最经济、环保、安全的防治方法。要筛选抗源自交系,发掘抗病基因,既考虑抗病能力,又保留杂种优势,为玉米生产提供优质、抗病的新品种。在同一种植区内,要对不同抗病类型的杂交种进行合理布局,避免单一化种植。
2.实行轮作灭茬
避免玉米连作,减少田间菌源积累。3年轮作可以达到防病的要求,同时能调解土壤肥力结构,改善玉米根系生活环境和农田生态环境。玉米收获后进行灭茬深翻保墒,减少土壤中病原体的残留。
3.加强农田管理
适时早播,可根据土壤墒情确定播种深度,确保玉米早出苗、快出苗,避免土传病虫害对种子的侵染。做好中耕除草培土工作,为降低田间相对湿度,可以摘除玉米底部2~3片叶子。人工除草和化学除草相结合加强杂草治理。在玉米苗期和抽穗期增施磷钾肥,促进玉米健壮生长,提高抗病抗虫能力。早期发生病虫害的植株要及时割除,带出田间销毁。
3.1物理防治措施
可选用DT-15P投射式杀虫灯防治玉米螟,降低田间虫害及落卵量。也可用利用黑光灯、频振灯、高压汞灯等诱杀害虫成虫。
3.2 适时开展化学防治
在病虫害化学防治过程中,不能见虫见病就施药,要在达到防治指标时再用药,在降低农药使用量的同时也可有利于保护天敌。
3.3种子处理
对土传病虫害的防治,可以有针对性的选择不同成分的种衣剂处理种子,用于防治丝黑穗病、苗期害虫等。对丝黑穗病防治较好的种衣剂有15%黑穗净、17%吉农4号等种衣剂。
3.4选用合理的药剂
摄影、X光拍片和微机操作人员由于经常接触放射线,应多吃高蛋白食品,以补充因放射线损害引起的组织蛋白质分解;多饮绿茶,有利于加快体内放射线物质的排泄;还应多食富含碘的食物,如海带、紫菜等。
汞矿开采作业及气压表、石英灯、油墨、整流器制造人员由于经常接触汞,应常食用柑橘、胡萝卜、玉米等食物,因为这类食物内含有大量的果胶物质,能与汞结合,降低血液中汞离子的浓度,加速排出体内的汞离子;还应多食富含维生素B1的食物。
印刷、铸造、电焊、玻璃、搪瓷等作业人员由于与铅接触较多,应多吃含酸较高的蛋、瘦肉、鱼等食物。多食碳水化合物,抑制铅的吸收,多食富含钙、铁等矿物质的食物,如骨头汤、虾、豆制品、动物血等。
陶瓷、干电池等生产人员由于常与锰接触,应多食富含铁的食物,以免引起缺铁性贫血。
炼油、油漆、染料等生产人员因经常与苯接触,应多选食高蛋白及富含维生素C的食物。
纺织、铸造、翻砂、教师等与粉尘打交道的人员应多吃猪血。纺织业等接触纤维的人员还应多食黑木耳,以帮助消化纤维类物质。
农药、化肥等生产人员经常接触磷,应多食蛋白质,以提高抗磷能力。
用脑者宜多食蛋黄、动物脑、禽类、牛奶、莲子、苹果、金针菇等,多摄取蛋白质、糖、卵磷脂、钙、铁、维生素B族等养分,以利于补充脑力消耗、增智健脑。
振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体内的维生素B消耗量很大,应多食富含维生素B族的食物,如米糠、麦麸,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听力,预防听觉器官的损伤。
轧钢、窑业等高温工作人员除应补充足够的蛋白质及维生素B1、B2、C外,还应食入一定量的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