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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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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建议

第1篇

关键词:保险资金 房地产业 影响 建议

一、概述

2009年10月1日对于中国保险业及房地产业来说,不只是国庆六十周年纪念日,还是于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天。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成为此次保险法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因为这一法规的实施不仅将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而且还会对各相关利益主体产生不同影响。

新《保险法》首次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是因为不动产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比较符合保险资金长期、保值、稳健的投资特点,所以开放该领域不仅可以发挥保险业的融资功能,而且可以优化保险业的资产结构,并且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虽然以前的保险法并未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但部分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投资不动产,通常做法是以购入自用物业为名,在自用一部分的前提将下其余部分出租,可谓“曲线投资不动产”。此次国家出台新的《保险法》并不是认可以前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业的种种操作,而是希望运用法律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业的行为,引导和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曾多次表示,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主要是购买办公用房、投资廉租房、养老实体和商业物业等,保险机构不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允许进行房地产的炒作。

二、影响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业,其安全性和增值性将会面临哪些风险?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后,房地产业又将受到哪些影响?会不会进一步推高房价?

(一)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影响

众所周知,保费是投保人为了给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寻求一份保障而投向保险公司的,所以投保人不希望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投向高风险项目,因为一旦保险公司投资失败,将直接影响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而保险公司与房地产商的合作项目数额巨大,如果一旦出现问题,必将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

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收益一般为10%,但风险较大;投资债券的收益一般为5%,虽然安全但收益相对较低;而商业地产的平均投资收益率大约在8%左右,其安全性和收益率也很适合保险公司。中国房地产业虽然已经发展了二十多年,但目前仍然是一块大肥肉,而且房地产长期的保值增值性,也适合保险资金的投资选择,只要按国家要求而行,则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对保险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将是一剂双赢的良药。

(二)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使得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长期的、稳定的投资资金,可以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既可以增加房地产市场的资金供给,扩大房地产市场的规模,又可以有效地盘活资金,提高保险资金利用率,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达到房地产业与保险业双赢的目的。

此外,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业不会成为推高房价的工具,因为:第一,与中国每年的房地产开发规模相比,保险资金占房地产业资金的比例很低;第二,大部分保险资金将进入有稳定收益的商业地产市场而不是住宅板块;第三,即将陆续出台的保险法细则必将会对保险资金进入住宅市场有严格的限制。

三、建议

房地产市场虽然收益较高,但是一旦出现泡沫或者剧烈波动,必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很大打击,而最终受损失的必是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所以,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公司进军房地产市场的引导与规范,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未雨绸缪,建立健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领域的风险管理机制。

(一)加强对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第一,要细化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的相关规定。保监会可以对保险公司设置投资房地产市场的一些条件,通过对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参与投资的保险公司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第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并随时进行抽查,全面掌握各保险公司的投资情况和运营情况,完善风险预警机制。第三,加大对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指引,形成多元化投资渠道。

(二)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间接投资房地产

虽然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整体投资回报状况良好,但保险公司在对单一对象的选择上将承担极大的不确定性,尤其在试水期,更应以稳健为主。而房地产信托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则更为专业,其投资行为是基于对全面风险收益进行分析后的结果,年稳定投资回报率可达到7%~8%甚至更高。

(三)建立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公司必须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针对包括不动产投资在内的各项资金投向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同时,保险公司要不断加强对投资风险的识别、量化和评估能力,迅速有效地解决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此外,由于不动产投资的种类和模式繁多,也要注重操作风险的监管,减少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第2篇

一、投资产业现状

(一)目前我市投资总体情况

自1990年我市第一家外资企业中化兴中石油转运(舟山)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截止2005年6月底,全市在册外商投资企业136户。2001年开始,受中国加入wto的惠顾及世界经济对外资的积极影响,加之我市活跃的经济发展对外资的需求大大增强,使我市引资规模出现强劲的增长态势。从外商投资企业五个年度统计上来看,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户数基本不变,但投资额五年增长幅度较大。至2005年上半年,累计投资总额70282万美元,注册资本37039万美元,其中外方协议认缴额22608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0006万美元。仅占全市各类企业2%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占全市的总资本金的10%。

通过对全省的外商投资企业比较(2005年一季度),我市与利用外资先进地区的差距在不断拉大。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累计投资总额仅占全省的0.8%;累计户数只占全省的0.7%;户均投资总额超过全省平均数7个百分点。

今年6月底,我市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布为市属企业30户,投资总额31162万美元,注册资本13809万美元;定海区43户,投资总额6108万美元,注册资本3761万美元;普陀区33户,投资总额18059万美元,注册资本11004万美元;岱山县24户,投资总额10657万美元,注册资本5314万美元;嵊泗县6户,投资总额4296万美元,注册资本3151万美元。

目前我市外商投资方式已逐渐转为外商独资为主,投资来源地逐步趋于多元化。由原来合资投资方式逐渐转变为以外商独资为主,独资比例持续上升。这是由于初期外商在不了解国内市场的情况下,更愿以合资的形式来减少投资风险,而随着中国开放度的提高和对中国市场的了解日益加深,外商投资的不确定性相应降低了,此时外商更倾向于采取独资的形式进入中国投资领域,以便实行统一管理提高运营效率,获得充分的投资回报。外商投资来源地仍以香港地区为主体,并逐步趋向多元化。目前来舟山投资的国别(地区)已达23个,日本的投资企业已处于第二位。

(二)近二年投资企业在1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投资产业

2004年上半年,我市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有17户,累计投资总额40978万美元,其中投资于农、林、牧、渔业1户,投资总额2786万美元;采掘业1户,投资总额1020万美元;制造业7户,投资总额13597万美元;建筑业4户,投资总额9996万美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4户,投资总额13579万美元。

2005年上半年,我市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有22户,累计投资总额54839万美元,其中投资于农、林、牧、渔业1户,投资总额2786万美元;制造业7户,投资总额17450万美元;建筑业4户,投资总额9996万美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6户,投资总额17609万美元;房地产1户,投资总额2500万美元;旅游景区开发业2户,投资总额4498万美元。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和区域引资不平衡现象仍然存在。

目前,我市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仍不尽合理。2005年上半年,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资总额分布来看,制造业26113万美元,位居首位;仓储业17927万美元,位于其次;第三是建筑业,10052万美元。在外商能够投资领域中(除外商投资企业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禁止外),外商对我市农林牧业、信息服务业、娱乐业投资偏少,资金不到三位数。在制造业中,水产品加工也只局限于一般加工,对于精深加工未能拓展。第二产业利用外资质量不够高;第三产业利用外资领域不够宽;一般性的外资项目太多,而对我市产业结构升级、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有带动地方经济加速发展意义的外资项目太少,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步伐。

此外,由于区位条件的不同,我市引资区域发展不平衡,各岛屿间差距明显。定海、普陀、岱山等县(区)利用外资已形成一定规模,2005年上半年,投资总额分别占到全市的50%、25%、17%。但嵊泗县利用外资规模普遍较小。

(二)外资的总量规模偏小,投资效益仍有待提高。

引资质量和外资企业效益是我们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外资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从纵向看,我市利用外资的规模在持续扩大,质量在日益提高,作用在不断增强。但是从横向看,与国内同类城市相比,我市利用外资的总量不大,规模偏小,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截止2005年上半年,除了22家投资总额超1000万美元外,其余的户均投资总额仅135万美元,规模相对较小,不能形成规模效应。这对于舟山地处海岛,交通不便的情况下,会大幅度提高生成成本,造成产品竞争力不强。户数众多的制造业中,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就有50余户。部分企业的管理水平也相对较低,以劳动密集型的作坊式的生产为主。

从总体来看,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效益在不断提高,但效益提高幅度并不大,有些由于企业投资决策等原因还出现效益下降的情况。至2004年底,在参检并投产开业企业61户中,全年销售(营业)收入56228.42万美元,纳税额2017.17万美元;盈利企业35户,税后利润2130.71万美元;亏损企业40户,亏损额388.66万美元;盈利和亏损额度均比去年有所提高。

(三)地区优势利用不明显,未能有效发挥产业链经济。

从发展空间上看,长三角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深水大港依赖性更加突出。舟山位居长三角地区开放前沿,拥有“港、景、渔”等海洋资源优势。《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颁布,更为号称千岛的舟山提供了有利的开发条件。外商投资船舶工业的投资额以常石集团、万邦永跃、中远为主,比以往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并带动了边缘经济;水产以舟山兴业有限公司为主,仓储以中化兴中石油转运有限公司为主,但对于这些优势的利用还不是很明显,还未充分利用海洋资源优势,对于无居民海岛开发项目的引进就更少,未能有效形成产业链经济,带动整体经济快速发展,如第三产业,在上图中,投资额只占了一小部分。

三、投资产业建议

在当前舟山作为长三角城市群体中的一员,在上海和宁波两大都市的双重辐射下,借助其优势也实现了较大的发展。但如果将舟山放到长三角城市群中进行集中比较,就可以明显地发现,舟山作为一个地级海岛城市,经济总量过小、城市规模偏小、产业结构不佳、交通条件不便,仍是制约其在长三角城市群中真正崛起与真正融合的重要因素。在长三角所有城市都进入全国百强的情况下,舟山城市竞争力位居长三角倒数第三,综合实力位居倒数第一,情况不容乐观。因此如何在调控和要素制约全面趋紧的情况下,利用外资正处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口,要在对外开放竞争中取得新的优势,必须在调整结构中积极寻求增长方式的突破,地方政府应采取适当的引导措施,扬长避短,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并在市场力量推动下完成互补的产业链、产业集群和城市形态的集成。

(一)港口产业

长江三角洲已经形成以“上海为中心,苏浙为两翼”的格局,当前迫切的任务是推进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提升整体竞争力,而首要的问题在于优化区域交通网络,整合交通资源。舟山有着得天独厚的深水港口和航道资源优势,应该利用上海开发嵊泗大小洋山深水港以及宁波、舟山港口区域空间结构重组的契机,着力发展港口产业。

1、仓储业

建设大港口、布局大产业,是海湾型地区抢占发展先机、实现经济快速起飞的巨大动力。环杭州湾所在的浙北地区拥有非常丰富的深水岸线密集区,启动浙北港口资源优化整合,既是环杭州湾产业带规划的紧迫要求,更给舟山创造了产业重构的重大契机。我市应以服从全省大局为前提,以融入环杭州湾产业带发展为导向,避免产业同构,寻求自身特色,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以港兴市’战略,加快产业整合,重组发展优势,以港口为龙头,构筑深水大港口、临港大产业的发展框架,在临港滨海区域形成产业集聚格局,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目前,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加强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建设港口等基础设施,加快大陆连岛工程建设。依托舟山开发深水岸线、建设深水港口形成的大宗货物水水中转优版权所有势,在深水泊位区周边陆域布局建设粮油、木材、煤炭、石油、矿物质等大宗货物加工企业集群,把舟山建设成为我国沿海重要的物流基地和能源中转、储运基地。

2、船舶业

舟山市在港口开发的过程中,站在全局的高度,全心全意做好各项配合服务工作,抓住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机遇,在引进外商投资企业时,着力在各岛间打造船舶修造基地,并做到以外引外、以外引民等投资方式,带动第三产业及配套行业的发展,如我国船舶工业最大的外商独资项目——投资10亿元的日本常石集团修造船基地落户舟山后,逐步引进日资配套辅助的8个项目,同时也带动了周边的船舶配件、舾装企业以及其他第三产业的发展。

(二)旅游休闲

1、依托佛教圣地、投资崇教关联产业。

舟山拥有众多佛教文化景观,尤以普陀山为闻名天下,依托佛教圣地,投资与其相关联的产业,将会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如在景观的周边建立酒楼、娱乐等项目来刺激旅游。

2、利用海岛资源,开发旅游休闲等配套项目。

利用无人居住的海岛资源,以及以文化景观为中心,建设开发以旅游为主师题的休闲中心,开展游船观光、海钓等休闲渔业、娱乐场所等活动,也应作为舟山引进外资的重点。

(三)加工业

1、依托渔业资源,发展精深加工等技术密集型企业。

在渔业经济承受近海渔业资源衰退的压力情况下,舟山在发展养殖业的同时,应利用舟山水产品加工业的现有优势,整合资源,做大规模,注重特色,提升层次,拓展市场,打响品牌,建设国际级的水产品加工贸易基地。拓展和延伸水产品精深加工的内涵,利用水产品原料和加工技术基础,大力发展海洋生物医药和海洋生化加工业,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充实施科技兴海工程,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端海洋生物制品,逐步把舟山建成我国新兴的海洋生物医药和海洋生化产品开发生产基地。

2、依托长三角产业群,投资电子等科技产品。

第3篇

一、国有资本应当介入创业资本

创业投资是提升综合国力和实现社会经济增长的重要内容,是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新型资本杠杆。政府不仅是经济的管理者,同时还是经济发展的引导力量。我国目前阶段的创业资本基本是在国有资本的推动下成立的,国家各职能部门应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运用国有资本介入创业资本领域,运用国有资本对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信用风险进行补偿,最终调动创业资本家的积极性。

1、国有资本具有加速创业资本形成的支持功能。国有资本对资本要素的聚集有着重要的支持功能,不仅提供货币资本,而且还提供信用资本,加速人力资本的聚集,并且为创业资本的形成创造制度条件。在当前的国情下,货币资本的拥有者缺乏履约的信用保证,人力资本的提供者也缺乏履约的信用基础,这种结合有客观的困难。国有资本在创业资本的形成中,可以为各方提供信用资本支持,在心理上有国家为依托,在制度上有诚信作保证。

2、国有资本具有执行国家意志的政策禀赋。国家意志可以通过政策实现,也可以通过直接的投资手段即国有资本投资和运作来执行国家政策目标。社会主义不能仅仅限于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设施,还应根据国家长远发展角度主导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扶持幼稚产业的成长。国此,在国家保持控制力的领域,是国有资本的战略性投资重点,属于产业投资范畴,创业资本不介入;在国家发挥“影响力”与“带动力”的领域,是创业资本的投资重点,国有资本要干非国有企业不能干、不愿干和无力干的事情。国有资本在战略产业与幼稚产业必须有所作为,大胆而坚决地进入,要做到:不能缺位,该为则大为,必须义不容辞,尽到全力;国有资本要大胆以创业资本方式快速进入战略产业。

3、国有资本具有进入退出良性循环的内在需要。在一定时期国有资本要起到扶持国家所确定的战略产业和幼稚产业的作用,在战略产业成长阶段,要大胆进入,在产业进入成熟阶段则要适时退出。这种有限度的参与与存在主要应采用创业资本的方式。因此,国有资本应起到支持创业资本形成,主导与放大创业资本的作用,才能以小搏大,循环往复,形成产业持续的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综上所述,国有资本在创业资本形成中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引导作用。在带动社会资本积聚、集中、转化和形成创业资本上可以发挥示范作用。二是信用支持作用。创业资本形成中信用资本不足可以通过国有资本的公信力来弥补。三是放大作用。创业投资基金在积聚、集中、转化社会资本过程中不仅没有挤出民间资本,而且通过多轮放大,对民间资本向创业资本转化起到加速、放大的作用。

二、国有资本介入创业投资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国有资本在创业资本市场中发挥作用,还存在着功能、作用与机制方面的障碍,必须解决以下一些问题:

1、解决技术和管理者参与要素分配问题。解决国有资本对管理者的激励严重不足,重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国有企业非经济的指向、经营上的多重目标以及考核任用上的非业绩评价体系,使国有资本无法将利润作为唯一目标,从而发生短期经营行为、无效率行为甚至非经济行为,从而会降低国有资本的效率。创业资本机制的优势恰恰在于通过人力资本的专业化委托管理和契约化激励约束机制两大制度安排建立了约束与激励都比较到位的人力资本机制。与传统的委托相比,不仅可以更好实现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而且可以通过固化管理成本,加大失信成本等制度安排有效解决国有资本管理的痼疾。

2、解决所有制结构受制于行政干预的问题。国有企业比较容易受到各级政府的引导,也容易受到各级政府干预。控股的国有企业如果置于所在地政府的领导之下,多个婆婆仍然具有掣肘经营的能力,从而潜在制约创业资本机构的运行。国有资本虽引入了创业资本的组织形式,但监督成本会很高;虽引入人力资本机制,但难以起到有效激励与约束作用。国有企业体制转制后,即使职业化经营,也仍然摆脱不了政府的直接干预,这是国有资本天然的缺陷。要解决这一缺陷,必须在资本上建立双重隔断机制。

3、解决人才错位的问题。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为主体的企业,任何单纯人事任免体制的改革都无法获得根本性的突破。国有资本以控股基金的形式投入,虽可将政府管理与企业管理、资本运作与产业运作进行专业化分工,但无法完全隔断公务员队伍向创业投资家队伍转化的渠道。而以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方式,自然排除了政府干预创业资本子基金运作的问题,直接隔断了官员向创业投资家转化的渠道,并为加速创业资本基金管理人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4、解决委托关系中的信用资本问题。真正满足商业化运作要求又能起到放大效应的选择就是创业资本引导基金。这一方式不仅可以广开内资与外资的渠道,通过参股若干个社会资本为主的创业资本子基金,形成创业资本金融平台,以金融支持创业企业和产业成长,而且也是各级政府产业调控体制转型,以资本形成产业金融调控能力,推动创业资本的形成与创业企业发展的一个有效手段。

三、建立国有资本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制度设计

国有资本多元持股所建立的创业资本引导基金就是“基金的基金”。引导基金不断地以基金投资人的角色发起多个新的专业性创业资本基金,包括控股的、相对控股的、不控股的专业创业资本子基金,由这些子基金对创业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间接地介入到政府所需支持的产业和项目。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可运用各自拥有的国有资本分别成立创业资本引导基金。

1、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功能

创业资本引导基金通常就是政府主导的支持创业资本基金建立的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就是发起成立创业资本商业化运作的子基金。由创业资本引导基金作为发起人投资或参股投资人,建立若干商业化的创业资本子基金,由创业资本子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商业化投资运作,以间接投资方式发挥作用。

国有资本参与创业资本子基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货币方式存在的资本,可以货币出资的方式发起与组建国有全资的、控股的或参股的创业资本子基金。另一种是以资产的方式,将同类的资产合并成立一个专业创业资本子基金进行管理与运作,在一个特定的期间内整理、整合、增值和变现。由于省去了货币资本投入阶段,对于这种特殊形式的创业资本子基金,可以采取将货币资本的实物形态―――资产一次性到位的方式进行组建与运作。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包容产业重组基金和资本重组基金。

2、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货币资本供给来源有三:一是政府科技资金,来自于财政,分散于政府各个部门;二是国有资本及国有资产变现的资金,来自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受制于政府;三是社会资金,来自于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实力雄厚的企业。未来可以预算的只有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权益的变现和具有广泛社会性的强积基金。由于人寿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具有半国有资本性质,应当逐步按比例引入创业资本引导基金,成为组合投资的一个领域。以上三大来源可以交叉持股,使创业资本引导基金股权多元化。

3、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结构

创业资本引导基金可以分行业、分地区,也可以采用伞型基金的方式。国家可以考虑成立电子通讯产业引导基金、生物医药产业引导基金和纳米材料产业引导基金,各地方政府可根据区域产业规划组建专业的产业引导基金。

国有资本投资进入到创业资本引导基金,总体上不适宜以独家全资方式建立,应该由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等多个国有资本出资人出资,建立国有资本投资人多元化持股、利益相互制约的创业资本引导基金。多元化持股,就容易建立相互制约的董事会决策制度,创业资本引导基金投资就可以按照程序和制度进行投资,公开、公平、公正投资参股,支持民营化创业资本基金的建立和商业化运作。

国有资本引导基金参与创业资本子基金的方式可以不断进行调整,如果国有资本介入创业资本子基金不再以国有独资方式,而是以参股和启动方式介入,就会在决策机制、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上与国际通行的创业资本机制接轨,就会为其他民间资本进入创业资本领域创造体制条件。

4、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投资

创业资本引导基金只对创业资本基金进行投资,由创业资本子基金进行商业化营运,因而引导基金的投资比较简单。任何符合引导基金投资目录的基金发起时,都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进行投资。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基金的产业投向和区域策略符合该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鼓励支持范围;第二,基金的管理人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业绩,有能力胜任基金的管理;第三,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阶段愿意接受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基金 投资者有明确的法律文件表明对基金的投资承诺,创业资本引导基金配套投资15%―25%不等。

政府如果需要加强对某特定产业的培育、支持作用,就可以通过创业资本引导基金发起若干个专业性的创业资本基金;创业资本引导基金按照政府政策目标计划确定的对产业的支持力度与长度,确定该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存续期(5―10年)以及受资的创业资本基金的存续时间。待该产业发展到了成熟阶段,再通过按合同结束所支持的创业资本基金运作的方式适时退出。

5、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管理

创业资本引导基金能否起到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资本基金的创业资本,主要取决于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管理机制。因此,采取基金的基金方式有利于管理团队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创业投资家队伍的形成和建设。

由于国有资本对引导基金的投入是有政策预置条件的,因此,国有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政策效用,主要在投资合同中载明,并在具体执行中由基金理事会对国家政策把关,董事会中政府的代表可具有一票否决权,通过投票控制引导基金的政策方向,时刻把握引导基金投向;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由创业投资专业人员、出资人和政府官员共同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议的执行委托给引导基金的托管人具体执行;具体投资管理通过匹配投资方式再委托与再转移到创业资本子基金,与其它投资人共同监督基金的营运。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引导基金有利益取向上的不一致,会突出地反应到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的入股协议上,具体地会体现在子基金与管理团队的委托管理合同上。对于子基金的投资政策,管理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条款载明。引导基金对管理团队的经营不能进行干预,但是合同必须载明“例外原则”,那就是对违反合同规定的投资方向的,引导基金有一票否决权。

6、创业资本子基金的运作

创业资本引导基金引入第三重委托关系,将人力资本与信用资本组合的管理重任交给了分行业设立的专业创业资本子基金,既隔断了带有行政色彩的控股干预,又引入了人力资本机制,可以有效弥补国有资本人力资本成份缺乏的先天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