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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会议,是区委、区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研究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现状,安排部署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任务,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开采秩序,推进全区依法治税进程,促进全区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开好这次会议,区长作了重要指示,4月5日下午,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张权发同志在区财政局又亲自主持召开全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和安排部署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有关工作,这充分表明区委、区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会议传达了区政府[20__]4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学习了《贵池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办法》,宣读了示范乡镇矿山企业财务税收指导监督人员名单,希望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要求,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再讲三点意见,供大家研究参考。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全区矿业经济快速发展,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区共有各类矿山企业212家,去年共实现税收3000多万元,为完成全区财政收入目标任务,促进贵池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矿山企业在全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增强。与此同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大多数矿山企业缺少统一规划和规模经营,存在着小、散、乱的问题,尤其是在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如有的矿山企业管理体制以及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矿山企业账簿设置、项目成本核算等处理不够规范,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和计税收入不实;有的矿山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不健全,仍存在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增加管理成本现象;有的矿山企业持一证搞多点承包、出租开采、以采代探,税收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存在的这些问题,充分表明了我区的矿山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亟待加强规范提高。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要引起足够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建立良好的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秩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和谐、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全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现实需求;是实现企业税负公平,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促进税收稳步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全区矿山企业开采秩序,加快矿山企业优化整合,提升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地、各部门务必要把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组织上周密部署,在行动上真抓实干,把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推进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规范管理要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各矿山企业必须要依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贵池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办法》已制定出台,财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要督促各矿山企业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必要的专业会计人员,同时,要加大对矿山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指导力度,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地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计税依据准确无误。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在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做到按章纳税,依法纳税。
二是责任落实要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全区矿山企业的动态监测系统工作,5月底以前要全面完成普查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对矿山企业的开采量进行动态监测;对矿产权发生转让的企业,要及时、科学核定矿山企业的占用储量,为依法有序开采、依法征缴税收提供科学的、合理的计税依据,未核定占用储量的不得办理矿业权转让手续。税务部门负责对全区矿山企业的税务 稽查工作,防止各种偷税漏税和包税定税行为的发生。对依法应予建帐,但未建帐建制的矿山企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国土部门核定的年开采规模,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已建帐企业,但不据实核算、帐目明显不符、设置虚假帐簿的,一经查实,根据国土部门测定的开采量,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除补缴税款外,按其情节给予从重处罚。财政部门负责对各矿山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在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提升矿山企业各项管理水平,确保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方法措施要到位。我区的矿山企业点多面广,分布较散,为实现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要通过“勤”、“查”、“比”的方法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一要“勤”。广大税干要克服困难,勤于深入各矿山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的基本情况,建立各矿山企业的生产情况档案,从而确定较为准确的计税依据。二要“查”。针对各矿山企业的特点,通过检查财务核算资料,核实财务资料记载与实际生产情况的真实性,从而掌握较为准确的计税依据。同时,对其下属的开采部门、销售部门也要进行检查,防止税收“跑、冒、滴、漏”,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三要“比”。将同等生产规模的矿山企业之间、同企业当年与上年同期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如发现有隐瞒计税收入的依据或财务核算的漏洞,再重新计算,依率计征。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要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性质,将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并制定有计划、有步骤、有实效的工作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认真安排,指定专人专抓此项工作;分管领导要深入工作一线,掌握工作动态,落实工作措施,做到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落实。为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区里首批确定棠溪乡、涓桥镇和墩上镇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示范乡镇,分别由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负责联系,并抽调了17名同志组成贵池区矿山企业财务税收指导监督队伍。希望区矿山企业财务税收指导监督人员要协助示范乡镇抓好工作,确保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其他乡镇街道要按照《贵池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各自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矿山企业的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在6月底前完成任务,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督查。
二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哪一个乡镇街道和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必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识大体、顾大局,把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直至抓出成效。各有关乡镇街道和矿山企业要理解、支持、协助财税部门的工作,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财税增长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招商引资与加强财税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优化环境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关系,推动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
三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财税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及政府、部门网站,不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切实优化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的工作环境。同时,要不断宣传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公布、曝光,切实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
今天的会议,,是区委、区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研究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现状,安排部署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任务,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开采秩序,推进全区依法治税进程,促进全区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开好这次会议,区长作了重要指示,4月5日下午,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张权发同志在区财政局又亲自主持召开全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和安排部署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有关工作,这充分表明区委、区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会议传达了区政府[2006]4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学习了《贵池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办法》,宣读了示范乡镇矿山企业财务税收指导监督人员名单,希望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要求,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再讲三点意见,供大家研究参考。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全区矿业经济快速发展,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区共有各类矿山企业212家,去年共实现税收3000多万元,为完成全区财政收入目标任务,促进贵池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矿山企业在全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增强。与此同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大多数矿山企业缺少统一规划和规模经营,存在着小、散、乱的问题,尤其是在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如有的矿山企业管理体制以及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矿山企业账簿设置、项目成本核算等处理不够规范,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和计税收入不实;有的矿山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不健全,仍存在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增加管理成本现象;有的矿山企业持一证搞多点承包、出租开采、以采代探,税收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存在的这些问题,充分表明了我区的矿山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亟待加强规范提高。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要引起足够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建立良好的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秩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和谐、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全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现实需求;是实现企业税负公平,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促进税收稳步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全区矿山企业开采秩序,加快矿山企业优化整合,提升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地、各部门务必要把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组织上周密部署,在行动上真抓实干,把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推进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规范管理要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各矿山企业必须要依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贵池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办法》已制定出台,财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要督促各矿山企业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必要的专业会计人员,同时,要加大对矿山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指导力度,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地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计税依据准确无误。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在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做到按章纳税,依法纳税。
二是责任落实要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全区矿山企业的动态监测系统工作,5月底以前要全面完成普查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对矿山企业的开采量进行动态监测;对矿产权发生转让的企业,要及时、科学核定矿山企业的占用储量,为依法有序开采、依法征缴税收提供科学的、合理的计税依据,未核定占用储量的不得办理矿业权转让手续。税务部门负责对全区矿山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防止各种偷税漏税和包税定税行为的发生。对依法应予建帐,但未建帐建制的矿山企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国土部门核定的年开采规模,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已建帐企业,但不据实核算、帐目明显不符、设置虚假帐簿的,一经查实,根据国土部门测定的开采量,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除补缴税款外,按其情节给予从重处罚。财政部门负责对各矿山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在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提升矿山企业各项管理水平,确保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方法措施要到位。我区的矿山企业点多面广,分布较散,为实现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要通过“勤”、“查”、“比”的方法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一要“勤”。广大税干要克服困难,勤于深入各矿山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的基本情况,建立各矿山企业的生产情况档案,从而确定较为准确的计税依据。二要“查”。针对各矿山企业的特点,通过检查财务核算资料,核实财务资料记载与实际生产情况的真实性,从而掌握较为准确的计税依据。同时,对其下属的开采部门、销售部门也要进行检查,防止税收“跑、冒、滴、漏”,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三要“比”。将同等生产规模的矿山企业之间、同企业当年与上年同期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如发现有隐瞒计税收入的依据或财务核算的漏洞,再重新计算,依率计征。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要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性质,将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并制定有计划、有步骤、有实效的工作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认真安排,指定专人专抓此项工作;分管领导要深入工作一线,掌握工作动态,落实工作措施,做到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落实。为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区里首批确定棠溪乡、涓桥镇和墩上镇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示范乡镇,分别由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负责联系,并抽调了17名同志组成贵池区矿山企业财务税收指导监督队伍。希望区矿山企业财务税收指导监督人员要协助示范乡镇抓好工作,确保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其他乡镇街道要按照《贵池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各自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矿山企业的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在6月底前完成任务,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督查。
二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哪一个乡镇街道和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必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识大体、顾大局,把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直至抓出成效。各有关乡镇街道和矿山企业要理解、支持、协助财税部门的工作,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财税增长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招商引资与加强财税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优化环境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关系,推动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
三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财税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及政府、部门网站,不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切实优化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的工作环境。同时,要不断宣传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公布、曝光,切实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
一、税收征收管理及税务稽查的概念、意义及其作用
(一)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及意义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其基本职能是满足国家的基本财政需要和对经济运行实施有效的调控。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合理化的一种活动。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在整个税务管理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于完成税收收入计划,保证财政收入和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及监督,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⒈税收征收管理,可以使税收法律得到贯彻实施。
⒉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财政职能。
⒊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
⒋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监督的职能。
⒌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的自觉性。
(二)税务稽查的概念、意义及作用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处理工作的总称。
首先税务稽查的意义具体讲是税收经济职能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收的重要补充和保证;是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有效工具;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是严肃税收法纪,保证税收法律、法规顺利贯彻的有力保障。
其次税务稽查有以下作用:
⒈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⒉有利于保证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职能的正常发挥。
⒊有利于税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⒋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⒌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征管工作水平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环节,在整个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目前征管、稽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管规范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涉税企业监控不力
⒈申报不实,难以监控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要求,我市税务系统进行了征、管、查三分离及取消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征管改革,普遍建立了征收服务厅,实行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征管改革虽然改善了企业纳税环境,但增加了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企业动态信息的难度。因为纳税人集中在每月1至10日进行纳税申报。而有限的征收人员只能就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对应关系进行书面的形式核审,对其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能作更深入的实质考证,所以对纳税企业的检查只能依靠税务稽查,但税务稽查又受到税务人员的数量、业务能力以及稽查时限等条件限制,因此对纳税企业税务稽查的深度和广度不能保证,造成对纳税企业监控不力。
⒉对税源监控不力,产生漏征漏管
对涉税企业信息掌握不足必然导致税源不请。首先,对一些不申报的“地下经济活动”和一些外地来津无证经营活动的个体业户无法掌握,产生了漏征漏管;其次,对一些零散税源户缺乏全面、深入和详细的了解,只能简单定额收税,极易形成漏征漏管;再次,缺少对重点税源户的长期跟踪监督,不易获得足够的企业信息,对纳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不能较透彻分析,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不能进行准确的预测,形成漏征漏管。由于税源不清监控管理弱化,不仅增加了税务稽查选案的盲目性,弱化了对纳税企业的日常管理,同时也使偷税、逃税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遏止。
⒊异地征收不利于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化
全市开始实行新的征管模式,为了实行模式改革的平稳过度,新的征管模式继承了条块管辖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越来越多,这种新兴企业经营手段灵活,行政管理薄弱,异地申报纳税不仅给经营者带来诸多不便,也给税务机关在管理上造成困难,形成“看的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怪现象。另外,异地征收极易形成漏征、漏管。如坐落在红桥区的企业需要到南开区申报纳税,而有的税种(车船使用税、房地产税、印花税)按税法规规定应在企业坐落地进行申报纳税。异地申报纳税造成企业只能在其主管税务局进行所管税种的纳税申报,却漏掉了在座落地应该进行的纳税申报。
异地交叉管理造成了税源管理混乱,增加了规范征收工作的难度,也给偷税者创造了机会。
(二)稽查管理工作不规范,缺乏监督
⒈选案盲目性强,缺乏监督
稽查选案工作的有效性,是建立在掌握纳税企业完全、真实的信息基础之上的。由于对企业的监控不到位,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能全面掌握仅靠企业会计报表的表面数据和工作经验进行选案很难抓住重点。选案的针对性和准确性都很低,并带有较强的盲目性。另外,由于“人情”关系和“同事”效应的干扰,加上选案工作岗位长期不变,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往往使有背景、有关系的大户免于检查,造成税负不公平。
⒉检查面宽,不能体现重点稽查的原则
由于缺少对纳税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得不把工作重点放在对企业的日常检查上。而税务稽查又受到稽查人员的数量和稽查人员本身业务能力等因素影响,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限内将众多的纳税企业查深、查透。不能体现稽查工作以点线为主,通过对少数违法行为的查处来影响广大纳税人的行为的目的。同时,大面积、拉网式稽查不仅加大了税收成本,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⒊个别稽查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种种不规范现象
个别税务人员素质偏低,执法能力差,不能适应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日趋尖锐复杂的新形势。面对纳税人高智能的偷骗税手段,束手无策,听之任之,加上责任心不强,造成该查的不查,该管的不管,或查的不深,管的不严,只得让税款白白流失。不仅助长了纳税人偷骗税行为,也使原本依法纳税的企业产生不平衡心态,抱着侥幸心理竟相偷逃税,导致违法案件屡禁不止。税务稽查人员每天都与纳税人打交道,经常接触钱和物,一些稽查人员意志薄弱,为私利所趋,执法犯法,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为蝇头小利出卖国家赋予的权利与纳税人私下拉手,参与违法行为。有的利用自己对税收法规的熟知能力及业务技能帮助纳税人作假帐或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查而不报,查大报小,避重就轻,严重破坏税法的严肃性,干扰了税收工作,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⒋税务文书不统一,不规范
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了相应的执法文书。然而,一些单位井未完全准确使用。那种“重组织收人,轻法律文书”的思想大有人在。他们认为使用规范的文书只是“画蛇添足”,认为工作太烦琐,所以常出现以口头告知或“便条”代替“法律文书”的现象。或者责令纳税人限期纳税时,不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不使用查封扣押证,不开具《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即使使用了执法文书也有不规范的现象,如:使用过期税务文书;文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漏填项目;字迹潦草,反复涂改。还有的没有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对于应当登记备(立)案的资料不登记备(立)案等等。
鉴于税收征管和稽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认为,应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利措施,尽快加以规范和解决。
三、规范税务征管、稽查管理工作的几点措施
(一)规范税务征管工作,加强对纳税企业的动态监督
⒈强化税源管理的基础地位
对税源户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很多部门(工商、银行、公检法、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税务部门只是这一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因此,要强化对税源户的管理,必须建立与其他管理部门相联系的协调机制。为此,首先应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尽快完成与其他子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形成信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的采集和掌握纳税企业信息。建立纳税企业的信息库,对各类信息进行科学的对比、分析、整理、生成各项指标和数据,测定企业应税额,并与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比较,以核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对有意瞒报的企业要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税法的统一公平。其次,强化对税源的监控管理。税源监控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通过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和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有效的减少漏征漏管,使无税务登记的“地下经济组织”得到监控。
⒉规范税务稽查选案
税务稽查的准确性是建立在稽查选案针对性的基础之上,因此规范稽查选案工作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对纳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多渠道掌握纳税企业动态信息;其次,必须建立健定期轮岗制和监督机制,对税务稽查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还必须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有意让企业欠税、瞒报欠税和有意漏选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税法统一与税负公平。
(二)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完善执法制度和复查制度
⒈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搞好税收工作,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要努力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敢打硬仗、高效廉洁的税收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技能、执法水平。各级税务部门在普遍重视税收业务技能培训与提高的同时,认真学习税收法规、政策及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以及其他涉税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等,要求稽查人员较系统的熟悉法律理论知识,准确把握具体条法,正确理解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辩证关系,深刻认识依法治税的含义,逐步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实行分类等级制,拉开收入分配距离,对不称职的人员予以下岗培训或辞退,形成可上可下、优胜劣汰的竞争局面。以全面促进税收队伍素质的提高。
⒉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执法监察
执法监察制度税务是指税务监察部门通过多种形式落实各项制度,对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执法情况进行监控,以确保执法队伍的廉洁。如制定税务稽查人员廉洁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设置群众举报箱、举报电话,开展向税务干部家庭发放公开信征意见书等活动,强化家庭监督。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处理税务稽查人员执法不严、、徇私王法、等严重破坏税法贯彻执行的行为。加强执法监察首先要进一步规范稽查工作的内容、程序。确定稽查程序四环节本意是强化对稽查权利的制约。但就目前实际情况看,各环节尚未完全实现相互制约。从取证到执行由一个或两个包办的现象仍然存在。只有严格落实四环节彻底分离才能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稽查行为,促进稽查工作健康发展。其次,不断完善,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通过建立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执法责任制可把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作为突破口。目前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抓落实,应设置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制定较全面的操作办法和处罚决定,并将各项办法、规定公示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于违法不究者,除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外,对其直接领导也要进行连带处罚。而且还要通过开现场会、发简报等形式子以曝光,加大警示力度。
⒊完善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和复查制度
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对保证税法的严肃性是非常必要的措施。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本级税务机关组织自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对照检查,自我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觉改进、提高。二是由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的税收执法专项检查,帮助下级税务机关纠正深层次问题。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按照规定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或处分和诫免甚至撤职。就目前执法检查制度而言,其检查频率,检查力度仍有局限性,还不能真正及时发现隐蔽问题。做好基层税务机关干部思想工作,端正自查态度,放下思想包袱,确实认清税收执法检查制度的重要性。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就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具有创新性建议和措施,并配以相应的奖励制度,形成一条上下结合的执法检查阵线。
复查制是抽查部分已审查的稽查案件进行重新检查。这项制度推行以来收效并不明显。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税收管理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对我国依法治税将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对税务稽查监督制约分两个方面:一是税务稽查税前制约,即在处理前,通过稽查对案情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核。二是税务稽查事后制约,即在检查内部设有一个质量检查处。其职责是对已结案的税务案件进行案头抽查复审,不面对纳税人。我国的复查制度可参照美国事前事后制约方法,挑选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具有丰富稽查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较稳定的机构,从事稽查事前规范工作以及事后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促使稽查人员深入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建立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体系
随着计算机在税收领域的广泛应用,开发研制规范、统一的计算机应用程序,扩大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尽量以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在税务征收管理、稽查过程中减少人员的执法随意性日益重要。
⒈强化计算机功能
进一步开发软件应用系统,使计算机的税控功能涵盖税务登记、纳税申税、税源动态、税款征收、纳税检查、减免税管理等全部内容,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进行全方位监控。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监控功能,开发运用税务稽查应用系统,强化专用发票监控功能,对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使用、交叉稽核和防伪税控,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只有使计算机各项监控功能齐全,系统开发建设模式科学、合理,信息采集、加工输出和储存真实、准确,才能充分实现对征、管、查全过程的有效监控。
⒉完善计算机网络
京秦高速公路玉田服务区,位于京、津、唐、秦中心地带,每年不但要接待国内外大批游客,还要接待国内外要员和知名人士,地理位置十分显要。建区营业四年来,我们坚持以“顾客满意为中心”不断完善标准化、规范化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20__年通过ISO9000认证的贯标和实施,打破了“官管、官办”的旧传统观念和管理模式,向全新的现代化服务区管理轨道转换,打造了京秦路服务区优质服务形象品牌。20__年以来,在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通道”和“创建星级服务区”活动评比竞争中,先后被评为“五星级服务区”,省级青年文明号,为开拓服务区发展领域,走向全国,与国际接轨创造了良好的基础。一、树立全新的行政、服务、经营理念,实现由“官管、官办”到法治程控的转型
京秦高速服务区具备餐饮、加油、汽修、购物、停车等综合功能。建区运营以来,我们十分重视对服务区的严格管理,曾尝试过“建章立制抓规范”、“记分考评抓星级”、“定额奖惩抓经营”一系列经营改革措施,并收到了明显效果,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是没有摆脱“长官说了就是法”,“绞尽脑子堵漏洞”的“官管、官办”的怪圈。20__年根据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京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在全线进行了ISO9000认证和PDCA过程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从管理处上层机关到服务区基层干部旧的思想理念受到了冲击,一种新的行政理念、服务理念,经营理念开始发生了质的变迁。各服务区普遍经历了由“符合标准”到“满足顾客需求”,从“事后检验”到“事前预防”,从“质量目标”到“过程控制”的理念更新和启动,服务区内的管理水准得到了有效地提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大造舆论,培训骨干。ISO9000认证是世界公认的现代科学管理办法,标志着一个企业取得了国际市场准入证。因此,没有对质量体系的认知程度,贯标的广度和深度是不能保证体系的持续有效。为此,我们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了贯标的宣传、舆论活动,并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举办培训班,组织一支骨干力量,全面、系统、深刻地了解和掌握ISO9000认证基本知识、基本内容、实施办法。我们除派员参加处举办的骨干培训班外,还通过请专家讲课,到外地参观学习等措施培训骨干达20多人,事实证明,这支骨干队伍的培训对全面实施认证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二是层层发动,全员参与。职工是ISO9000认证贯标的主体。没有职工的共同参与和积极性是不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的。在骨干的带动下,服务区层层进行发动,提高职工的服务意识、转变观念,由开始的灌输和强制执行逐步转变为一种自觉行为。我们除确保已通过贯标的加油站和汽修厂的实施外,还扩展到了餐厅、商品部等其它部门,并按ISO9000认证原则,制定标准和程序,统一实施和监控收到了明显效果。三是领导带头,组织做保证。重视不重视干部是关键。在管理处贯标办公室的领导下,服务区成立了认证领导小组,负责本区认证工作的指导和实施,同时,还成立了认证监察室,负责过程监察、过错纠正和信息反馈。由于加强领导和监察力度,保证了服务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贯标以来,服务区先后有百余名职工参加了培训,共编写各种教材一万多字,共组织职工考试百余人次,合格率达95。
二、实施顾客满意工程,打造服务区优质形象品牌
创造“优质工程、优质品牌、优质服务”是服务区的根本宗旨,也是贯标认证八项原则的重心。几年来,我们紧紧围绕“优质服务”这一主题,以开展“顾客满意工程塑造优质品牌”活动为载体,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质量,具体做法是:
1、培育职工强烈的商品意识。满足顾客的需求是衡量服务优劣的根本标准,只有把服务上升到商品理论的高度,才能摆正服务与顾客的关系,才能把服务标准求高、服务速度求快,服务理念求新。为了澄清认识,统一思想,我们在职工中展开了一场“服务就是商品”的大讨论,摆表现查观念,讲原则、求效益,使大家清楚认识到服务与被服务之间,不存在平等与不平等的道理之争,服务就是商品,只有向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获取商品效益,明白了道理,使职工真正从思想上视顾客为上帝的服务理念发生了质的转变,从而优化了服务环境。玉田服务区过去曾把委屈服务视为人格污辱,通过大讨论,广大职工把委屈服务做为衡量一个职工服务水平高低的重大考验,从而在舆论上形成了一股力量,营造了一种气氛,服务环境大大改善。暑期,服务区日接待旅客万余人次,遇到各种复杂情况,甚至受到各种刁难,挑剃,但广大职工从容对待,耐心接待,坚持“委屈服务”,高效服务,从根本上解决了与顾客争理,顶撞的事发生,出现了“份外份内事,热心办、马上办”的助人为乐、济人之困的社会风气,在顾客中留下了美好的印象。一位台湾同胞春节回国观光,在服务区与家人失散受到热情接待,并帮助找到了亲人,回台后寄了一封感谢信写道:“北京的冬天是寒冷的,但玉田服务区的热情象春天般温暖”。
2、建立和规范服务质量控制程序
过程控制是确保质量的基本法则,服务质量好坏,光有主观善意不够,还必须有规范的服务章法和控制程序,为保证服务质量目标的实现,我们从服务环境需要出发制定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岗位职责,服务、安全、卫生标准、操作程序,把服务纳入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做到“五有”:岗位责任有目标、服务操作有规程、督查有记录,考核有标准,奖罚有依据,从而打破管理和服务中的随意性,按章操作,依法办事,行有规矩,干有尺度,保证了服务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过程控制不仅优化了服务环境,满足了顾客的需求,而且也把职工融入了“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争光”的争先创优活动中,行业风气明显改善。他们把“顾客在我心中”作为座右铭,全方位、高质量地为顾客提供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安 全保障,一流的优美环境,好人好事层出不穷,塑造了服务区优质形象品牌。据统计,去年以来,在服务区内共涌现好人好事千余人次,为顾客送还遗失物品三十多万元,收到锦旗二十面,表扬信200多封,各级媒体刊登表扬稿件50多篇,这种崇高的社会风尚已在广大职工中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潮流,变成了职工的自觉行动,不但培育了职工崇高的思想境界,也为京秦路增光添彩,名声远扬。
3、强化质量动态监察机制,达到持续改进。实践告诫我们,质量动态监察是ISO9000认证管理中重要的环节,没有强有力的监察,就不会达到质量控制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为此,我们对质量信息传送及现场质量监察十分重视。一是建立强有力的监察组织,明确一名副经理专管,配合专职人员操作。二是制定质量监察管理规定,依据管理处ISO9000经营文件要求,分为服务质量、安全防火、环境卫生、经营分析,财务帐目、目标运行、预防改进、顾客满意等内容和项目,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专项与综合、抽查与联查”三结合的办法,进行规范而有效的监察和考评。三是注重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及数据的分析和运用,形成持续改进的机制。信息收集和数据分析是保证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的重要工具和方法,目的在于持续改进,我们按PDCA控制模式,开展监察工作,并通过信息和数据的分析做出评价报告,制定过错纠正措施和预防方案,控制并优化质量过程,促进持续改进和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四是开展顾客质量问卷制度,不断提高顾客满意率。顾客质量问卷调查是衡量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最直观的指标和信息。通过问卷调查予以倾听顾客想什么、有什么新需求,新建议,从而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几年来,服务区按认证要求定期开展顾客问卷调查活动,共发放问卷五百多张,收到建议和有价值的信息30多条,我们通过信息分析和处理,采取了有效措施,改进和提高了服务环境和质量。比如:顾客反映暑期人流高峰期,公共厕所拥挤的问题,餐饮、商购不适应的问题,停车厂路面破损的问题等,我们认真听取了这些建议,并采取了措施,先后投资百余万元,扩建了公厕、整修了路面,改进了餐饮,建了商品超市,较好地解决了顾客入厕难,购物难、餐饮难等焦点问题,受到了顾客的欢迎。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通过实施顾客满意工程,不断健全服务质量体系,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档次,塑造了京秦服务区优良的品牌形象。
三、创新文化,建立高素质,高质量的员工队伍
一个充满竞争活力,蓬勃向上的企业,需要完善的机制和完美的管理来保障,更需要一支具有政治成熟、业务纯熟、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在工作中,我处坚持用先进的企业文化拉动员工队伍的建设,培育员工全新的企业精神,追求卓越品质的职业理念,信心百倍地把岗位上的事情做硬、干好。
1、坚持“两创”建队,营造精神鲜明,形象突出,凝聚力强的政治环境
我们把创建青年文明号、创建星级服务区活动贯穿到ISO9000认证过程中,通过丰富多彩的群众活动,如演讲会、知识竞赛会、文艺晚会、技术比武、捐资助教、青年志愿者等,吸引员工共同参与,人人受教益。把熟练的文明用语,规范的操作规程,娴熟的岗位技术技能融于活动之中,寓教于文化娱乐之中,增强了员工建设服务区,奉献京秦路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提高满意为顾客的服务意识,培育职工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的职业风貌。
2、坚持激励机制,营造“事争一流”的竞争环境。强化职工队伍建设,最终目的是强化人的质量建设。首先是坚持用好人,严把用人关,我们通过竞聘机制选拔了一批政治强,素质高,形象好的人进区,坚持做到“凡进必考、凡岗必训、凡错必纠、凡优必奖、凡劣必退”。其次是坚持岗位竞聘制,从领班到职员,一律实行公开竞聘,把优秀合格的人才选拔到岗位中来。由于实行竞聘上岗,激发了职工竞争意识,使职工经常保持一种责任意识,危机意识,“今日工作不努力,明日努力找工作”成为职工身边警句,从而形成浓厚的职工学政治、争先进、学技术、争第一、学业务、争标兵的竞争气氛。
3、坚持以法治区,以德治人,创造和谐的人格化劳动环境
以法治区是服务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必由之路,在以法治区的同时,我们还坚持以德治人,以情感人,既要给顾客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也要给职工创造和谐的人格化劳动环境。一是坚持在生活上关心职工,努力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问题,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献上一份爱心。二是在思想上融于职工,经常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干什么、有什么要求,并有针对性的解决他们的思想和实际问题。比如:针对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贫乏的问题,服务区内建立了图书室、业余篮球队、乒乓球队、舞蹈队、民乐队,职工参与十分涌跃。去年元旦,服务区自编、自导、自演了二十多个精彩纷呈、短小精悍的节目,并在全处文艺汇演中,还获得了二等奖和三等奖,在篮球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不仅提高了职工业余生活质量,还从娱乐中受到了教益。三是广泛开展评先创优活动。榜样的力量无穷,通过评先进,树榜样,带动和激励职工争先创优,事争一流,为服务区的经营发展创造了优良的人文环境。
玉田服务区经理
基层规范化管理是基层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近年来省、市局的重点工作之一。自去年以来,市局经过对基层所三次验收,两次督导,共检查基层所(分局)146个。总的看,通过全系统上下的共同努力,基层单位在工作制度、征收管理、环境设施建设、内部管理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74个局、所被评为市局级文明单位,有29个局、所被评为省局级文明单位。我们在基层规范化管理验收中,经过调查研究,对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现状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和思考,现提出与大家共同研讨。
一、基层规范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有的单位认为规范化管理是搞形式主义,对规范化管理验收存在应付心理,检查前猛规范,检查后松一半。有的单位重硬件建设,轻日常管理;有的注重形式,仅仅按考核项目建立档案盒,里面没有内容或内容过时、也不全。
(二)考核落实不到位。有的县级税务机关对基层所(分局)的考核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政工部门牵头,有关职能科室齐抓共管的合力作用,考核流于形式,造成部分基层所的税收执法错误没有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部分单位的基层规范化考核不够严格,考核的项目不全。个别基层所考核流于形式,考核记录为满分,考勤记录为全勤,考核不够认真细致,没有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的单位没有将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到人,与奖惩挂钩,定期考评并兑现奖励。
(三)要求不严,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单位没有按规定建立和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没有将规范化管理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到人,与奖惩挂钩,定期考评并兑现奖励。有的单位政治思想工作制度不健全,缺少政治业务学习计划和文明单位创建目标、计划和措施,没有按规定开展政治业务学习,部分人员的学习笔记不认真。
(四)征管资料设置、填写和保存不规范。有的税务文书填写不规范,应填写的栏次空白,有些文书没有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部分企业纳税户固定档案和个体固定档案资料不健全;有的单位重点税源档案不健全,管理方面存在不到位的现象。
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个别单位,但也造成全市地税系统基层规范化管理发展不平衡,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整改,以达到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对进一步做好基层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一)务必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规范化管理是行政管理学的重要内容,随着形势的发展其内容也不断丰富。地税系统的规范化管理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工作制度规范、征收管理规范、环境设施规范和内部管理规范。其中,征收管理规范是核心,工作制度规范是基础,环境设施和内部管理规范是保障,各个要素并不是并列或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明确部门总体管理目标的前提下,科学配置内部管理资源,细化管理标准,合理减化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面、公正、效率地履行管理职责。规范化管理是由人治向法制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的重要途径。
地税系统成立十年来,在规范化管理方面一直进行着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地税事业的不断发展,系统推行规范化管理,是提高工作效率、执法水平、服务质量的必然要求。因此,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要大力宣传基层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重大意义和价值,特别要结合我们过去规范化管理的成效,让基层同志认识到规范化管理不是“穷讲究”,不是“花架子”,而是推动地税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二次创业”目标的必由之路。使广大地税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同志,认识到规范化不是繁琐化,规范化不是形式主义。使一些对规范化管理持观望态度、有抵触情绪的领导和同志,真正从思想上转变过来,实现被动应付到积极落实的转变,由“要我规范”到“我要规范”,从根本上奠定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基础。
(二)务必在齐抓共管上下功夫。基层规范化管理不单是教育部门的工作,而是全局性的重要工作,要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到以教育部门为主,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为了确保实现征管规范这一核心内容,进一步强化基层征管工作,要加大基层征管部门的责任力度,发挥基层主管领导以及征管法规科室人员的主导作用,让他们积极参与,认真组织,发现和解决基层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在深化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切实加强人事、教育、监察、征管、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积极研究探索把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基层规范化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全面落实基层规范化管理的各项任务。
(三)务必在结合实际制定标准上下功夫。根据地税工作发展不断修订规范化管理的内容和标准,是基层建设有效的工作方法。各基层单位关于规范化管理考评标准是根据省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的。从总体上看,符合我市地税事业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对全市地税基层规范化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但是,省局《考评细则》出台后,地税机构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都有了不同的调整和变化。现行《考评细则》未能明确划分全职能税务所、基层稽查局、征收计会科以及管理科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在一些硬件建设、日常管理方面的规定刚性过强,没有充分考虑城乡差别的具体情况,有些要求难以落实,容易使基层同志产生抵触情况,使考核流于形式。另外省局修订了《税收业务规程》,推广使用了征管软件,规范了办税程序,规定了办税时限,因此《考评细则》应根据规程、征管软件和微机使用等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增强考核的针对性。为此应明确牵头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进行细致地调查研究,根据地税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完善。
(四)务必在严格日常管理,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基层规范化管理考评细则》是我市地税系统基层规范化上水平的基础,要提高我市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水平,必须要把《考评细则》落到实处。《考评细则》能不能得到落实,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能不能上水平,关键在管理者,在管理者的工作责任心,即关键在基层税务机关的领导和各税务所长的决心和责任心。因此,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局领导和所长,不但要在宏观上重视规范化管理工作,而且要在具体工作中把带头执行规范化管理的规定,严格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谋划工作、开展工作。特别是在管理中,要真正发挥“怕得罪人就不当官”的精神,敢于负责,敢于严格按制度,按标准开展管理工作。
基层规范化管理是基层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近年来省、市局的重点工作之一。自去年以来,市局经过对基层所三次验收,两次督导,共检查基层所(分局)146个。总的看,通过全系统上下的共同努力,基层单位在工作制度、征收管理、环境设施建设、内部管理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74个局、所被评为市局级文明单位,有29个局、所被评为省局级文明单位。我们在基层规范化管理验收中,经过调查研究,对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现状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和思考,现提出与大家共同研讨。
一、基层规范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有的单位认为规范化管理是搞形式主义,对规范化管理验收存在应付心理,检查前猛规范,检查后松一半。有的单位重硬件建设,轻日常管理;有的注重形式,仅仅按考核项目建立档案盒,里面没有内容或内容过时、也不全。
(二)考核落实不到位。有的县级税务机关对基层所(分局)的考核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政工部门牵头,有关职能科室齐抓共管的合力作用,考核流于形式,造成部分基层所的税收执法错误没有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部分单位的基层规范化考核不够严格,考核的项目不全。个别基层所考核流于形式,考核记录为满分,考勤记录为全勤,考核不够认真细致,没有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的单位没有将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到人,与奖惩挂钩,定期考评并兑现奖励。
(三)要求不严,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单位没有按规定建立和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没有将规范化管理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到人,与奖惩挂钩,定期考评并兑现奖励。有的单位政治思想工作制度不健全,缺少政治业务学习计划和文明单位创建目标、计划和措施,没有按规定开展政治业务学习,部分人员的学习笔记不认真。
(四)征管资料设置、填写和保存不规范。有的税务文书填写不规范,应填写的栏次空白,有些文书没有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部分企业纳税户固定档案和个体固定档案资料不健全;有的单位重点税源档案不健全,管理方面存在不到位的现象。
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个别单位,但也造成全市地税系统基层规范化管理发展不平衡,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整改,以达到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对进一步做好基层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一)务必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规范化管理是行政管理学的重要内容,随着形势的发展其内容也不断丰富。地税系统的规范化管理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工作制度规范、征收管理规范、环境设施规范和内部管理规范。其中,征收管理规范是核心,工作制度规范是基础,环境设施和内部管理规范是保障,各个要素并不是并列或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明确部门总体管理目标的前提下,科学配置内部管理资源,细化管理标准,合理减化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面、公正、效率地履行管理职责。规范化管理是由人治向法制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的重要途径。
地税系统成立十年来,在规范化管理方面一直进行着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地税事业的不断发展,系统推行规范化管理,是提高工作效率、执法水平、服务质量的必然要求。因此,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要大力宣传基层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重大意义和价值,特别要结合我们过去规范化管理的成效,让基层同志认识到规范化管理不是“穷讲究”,不是“花架子”,而是推动地税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二次创业”目标的必由之路。使广大地税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同志,认识到规范化不是繁琐化,规范化不是形式主义。使一些对规范化管理持观望态度、有抵触情绪的领导和同志,真正从思想上转变过来,实现被动应付到积极落实的转变,由“要我规范”到“我要规范”,从根本上奠定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基础。
(二)务必在齐抓共管上下功夫。基层规范化管理不单是教育部门的工作,而是全局性的重要工作,要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到以教育部门为主,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为了确保实现征管规范这一核心内容,进一步强化基层征管工作,要加大基层征管部门的责任力度,发挥基层主管领导以及征管法规科室人员的主导作用,让他们积极参与,认真组织,发现和解决基层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在深化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切实加强人事、教育、监察、征管、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积极研究探索把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基层规范化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全面落实基层规范化管理的各项任务。
(三)务必在结合实际制定标准上下功夫。根据地税工作发展不断修订规范化管理的内容和标准,是基层建设有效的工作方法。各基层单位关于规范化管理考评标准是根据省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的。从总体上看,符合我市地税事业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对全市地税基层规范化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但是,省局《考评细则》出台后,地税机构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都有了不同的调整和变化。现行《考评细则》未能明确划分全职能税务所、基层稽查局、征收计会科以及管理科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在一些硬件建设、日常管理方面的规定刚性过强,没有充分考虑城乡差别的具体情况,有些要求难以落实,容易使基层同志产生抵触情况,使考核流于形式。另外省局修订了《税收业务规程》,推广使用了征管软件,规范了办税程序,规定了办税时限,因此《考评细则》应根据规程、征管软件和微机使用等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增强考核的针对性。为此应明确牵头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进行细致地调查研究,根据地税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完善。
(四)务必在严格日常管理,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基层规范化管理考评细则》是我市地税系统基层规范化上水平的基础,要提高我市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水平,必须要把《考评细则》落到实处。《考评细则》能不能得到落实,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能不能上水平,关键在管理者,在管理者的工作责任心,即关键在基层税务机关的领导和各税务所长的决心和责任心。因此,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局领导和所长,不但要在宏观上重视规范化管理工作,而且要在具体工作中把带头执行规范化管理的规定,严格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谋划工作、开展工作。特别是在管理中,要真正发挥“怕得罪人就不当官”的精神,敢于负责,敢于严格按制度,按标准开展管理工作。
[关键词]高校后勤改革;后勤社会化;税收管理;规范化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二)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税收服务意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新型税收服务观,确立尊重纳税人就是尊重发展,促进发展的正确收观。把对纳税人的尊重体现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管理与完善税制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把对高校的税收管理看成是对高校改革的支持与促进,是对高校后勤的鼓励与扶持,促进与服务。将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要主动深入高校,宣传税法,讲解税法,掌握高校后勤改革信息,摸清税源,为高校后勤改革的纳税问题出谋划策,进言献智。同时,还必须注重税收执法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依法计征、依率计征。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高校后勤的税收规范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高校后勤改革;后勤社会化;税收管理;规范化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二)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税收服务意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新型税收服务观,确立尊重纳税人就是尊重发展,促进发展的正确收观。把对纳税人的尊重体现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管理与完善税制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把对高校的税收管理看成是对高校改革的支持与促进,是对高校后勤的鼓励与扶持,促进与服务。将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要主动深入高校,宣传税法,讲解税法,掌握高校后勤改革信息,摸清税源,为高校后勤改革的纳税问题出谋划策,进言献智。同时,还必须注重税收执法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依法计征、依率计征。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高校后勤的税收规范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高校后勤改革;后勤社会化;税收管理;规范化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二)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税收服务意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新型税收服务观,确立尊重纳税人就是尊重发展,促进发展的正确收观。把对纳税人的尊重体现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管理与完善税制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把对高校的税收管理看成是对高校改革的支持与促进,是对高校后勤的鼓励与扶持,促进与服务。将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要主动深入高校,宣传税法,讲解税法,掌握高校后勤改革信息,摸清税源,为高校后勤改革的纳税问题出谋划策,进言献智。同时,还必须注重税收执法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依法计征、依率计征。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高校后勤的税收规范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我国的“营改增”方案于2011年开始实施,至2016年扩展到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范围,现在营改增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营改增”之后的税务计算方式更加复杂(见下图),也因此会对企业的税务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
“营改增”后的税务计算方式
1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
(1)会计科目设置方面更加繁杂。以往对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时,需要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计提相应的税金,并通过简单的“借记”和“贷记”操作,完成会计工作。而在“营改增”之后,则需要针对增值税的相关科目进行调整。如在“应交税费”科目中要设置二级科目,或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置一些三级科目。而这些科目的增加,无疑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更加繁杂的任务。
(2)需要对进项税票剧进行认证与审核。以往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期,无须取得发票的认证,在缴纳营业税时也可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但在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由于企业在应缴税额中存在一些抵扣项目,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发票凭证的认证工作。而针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的认证工作,无疑会大大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的任务量。
(3)建筑企业总分支机构或总分包机构的核算更加复杂。目前不少施工企业在大型工程的建设工作中,往往采用“两级法人两级委托”的方式进行施工组织工作,这种模式之下,纳税的主体会变得更加复杂化,总分支机构之间的汇总纳税核算等,就显得更加复杂。建筑业“营改增”前,主要针对建筑工程的总造价进行营业税的征收工作,这时会由集团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相对简便。而在“营改增”后,面对“两级法人两级委托”的管理模式,原来的单一纳税主体就会演变为四个纳税主体,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工程公司、工程公司项目分部,形成了一种总分支及总分包的纳税结构形式,这样的复杂关系必然使得会计税务核算工作更加复杂。
所谓的“两级法人两级委托”,是指集团公司中标大型工程后,集团公司并不直接组织施工工作。而通过组建工程指挥部,来进行工程管理。由此,整个工程施工出现了两级法人,分别是“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而两级委托则是由“工程公司项目委托集团指挥部项目分部”与“集团公司委托集团公司指挥部”两个部分组成。
2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筹划方面的影响分析
原来的建筑业营业税,计算较为简单,为企业营业收入×营业税税率,属于一种价内税,而现在的建筑业增值税属于一种价外税,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虽然两者在计算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但也存在一些共同之处。如两者的计算基础资料是一致的,都是在竣工决算报告和验工计价单的基础上进行的税收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在征收建筑业的增值税过程中,需要将竣工决算金额或竣工决算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金额。
针对单一工程来说,其最终造价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因此,其营业税营业额及增值税销售额,也是一个确定性的金额。从这方面来看,建筑企业几乎不存在减税或免税的情况,企业的税务工作只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同时,销项税的增值税率、销售额等与营业税征收的情况相仿,都属于确定性的数额,因此上述情况下,无须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但在进项税方面则不同,由于进项税的数额并不固定,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就需要对其进行良好的税收筹划工作,从而降低企业的缴税金额,提高企业利润。进项税的税务筹划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针对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要积极了解相关的抵扣政策,并通过保留与验证增值税销售发票的方式,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统筹管理;其二,当企业因环境限制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或取得成本过高时,需要对进项税进行统筹和成本效益分析,以避免进项税工作中造成的损失。
3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管理规范化的影响分析
(1)外部环境方面的税务规范化管理影?。在建筑业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会按照税法规定在施工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整个过程中,建筑营业税依据工程的总造价来进行计税,而工程的造价则由第三方认证的数额为准。税务机关出于降低征收成本等面的因素考虑,一般会委托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由于建筑工程的纳税基数大、数额高,对完成税务机关的征收任务具有很大作用,因此对其税务管理方面也十分宽松,管理就显得十分松散。
而建筑业进行营改增工作之后,由于其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且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时,缴税额为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并通过票据验证,对税收实行规范化管理。这有效地降低了征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施工企业唯有强化其自身管理,通过获得更多进项税法票并进行规范化认证,才能降低营业税的缴纳。企业若不进行及时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与税务复核,其进项税就无法及时抵扣,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甚至对整个企业利润造成不利影响。由此可见建筑业营改增后,让企业在降低税务的利益驱动下,促进了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2)内部税务管理方面的税务规范化管理影响。建筑业在征收营业税时期,由于缺乏税收筹划的必要,且外部税收环境的宽松。纳税工作主体则基本由施工项目部来完成,企业法人并不直接参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工作的宽松。而在建筑业的“营改增”工作之后,企业需要对纳税工作进行汇总,并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进行统一性的核算。这些核算工作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内部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并使得企业更加重视总分支机构之间的复杂税务管理,并通过优化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和税务结算等方面的工作,促进整个税务管理方式的优化与完善。
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企业会计核算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是影响会计核算工作功能发挥的重要影响因素。企业内部稽核制度、计量验收制度以及成本核算制度等不健全,导致企业会计核算信息失真,降低工作质量。同时,因为企业部分领导法制意识淡薄,凭借自身主管因素影响企业内会计工作,使用不正当手段故意使财务信息失真,便于自己逃税漏税。另外,部分执法部门有法不依,不能对企业内会计问题进行有效监督,为企业不合法行为提供了生存环境。
2加强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实施策略
2.1加强会计意识意识是指引工作的重要基础,想要加强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最重要的就是要提升企业领导的会计意识。企业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发展状况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会计人才,以此来保证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企业应该制定相关会计人才管理制度,将以人为本管理理念贯彻到会计管理上,了解会计人员想法,并根据其想法和意见对企业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对于会计人员企业领导应该做到用人不疑,疑人不用,适当将权力下放给员工,给其工作提供最大程度的自由。如果受规模资金所限,会计机构建设存在困难,企业可以外聘兼职专业会计师,并对此种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在保证企业资料不外漏情况下,最大程度提升兼职人员专业技能和素质,提升企业会计核算质量。2.2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为保证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会计核算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保证工作能够畅通无阻的实行下去。在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时,应该与企业发展现状以及目标规划进行结合,会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会计管理体系、财务处理程序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内部牵制制度以及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等,以此来规划会计核算环境,保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2]。2.3加强会计工作人员管理会计人员是实现会计核算工作质量提升的实施主体,是企业发展中重要组成部分,想要实现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管理,应该加强对会计工作人员的培养,使其专业能力不断得到提升。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制度,在招聘时应该加强对应聘者条件的管理,选择具有真才实干的专业人才;在入职后加强对工作质量的考核,以此来促进其不断前进,进而可以保证工作质量。其次,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培训方式,使其可以加强对专业知识的更新、掌握。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的使用培训,使其掌握各种新兴纳税申报以及会计处理方式。通过各种培训不但可以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而且加强其适应能力、接受能力,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更好的适应企业发展。最后,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专业能力突出、工作质量高的员工进行精神和物质的嘉奖,并通过前进带动集体的方式,提升会计整体工作质量。2.4建立会计监督体制就我国企业发展现状来看,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计工作都会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想要实现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如果只是靠企业来自制显然是不够的,这就需要会计管理机构的存在,通过对企业会计、税务等相关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在发现不规范行为时给予指正,帮助企业实现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同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税务存在问题,但是因为部分原因,税务部门很难发现问题,无法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取证惩罚。针对这一点,就需要外部监督机构应该适当的将财政与税务部门有效联合,消除企业会计工作存在的死角,让违法违规现象无所遁形,促进企业更有效实现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
3结束语
企业会计核算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是影响会计核算工作功能发挥的重要影响因素。企业内部稽核制度、计量验收制度以及成本核算制度等不健全,导致企业会计核算信息失真,降低工作质量。同时,因为企业部分领导法制意识淡薄,凭借自身主管因素影响企业内会计工作,使用不正当手段故意使财务信息失真,便于自己逃税漏税。另外,部分执法部门有法不依,不能对企业内会计问题进行有效监督,为企业不合法行为提供了生存环境。
2加强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实施策略
2.1加强会计意识
意识是指引工作的重要基础,想要加强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最重要的就是要提升企业领导的会计意识。企业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发展状况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会计人才,以此来保证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企业应该制定相关会计人才管理制度,将以人为本管理理念贯彻到会计管理上,了解会计人员想法,并根据其想法和意见对企业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对于会计人员企业领导应该做到用人不疑,疑人不用,适当将权力下放给员工,给其工作提供最大程度的自由。如果受规模资金所限,会计机构建设存在困难,企业可以外聘兼职专业会计师,并对此种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在保证企业资料不外漏情况下,最大程度提升兼职人员专业技能和素质,提升企业会计核算质量。
2.2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
为保证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会计核算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保证工作能够畅通无阻的实行下去。在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时,应该与企业发展现状以及目标规划进行结合,会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会计管理体系、财务处理程序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内部牵制制度以及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等,以此来规划会计核算环境,保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3加强会计工作人员管理
会计人员是实现会计核算工作质量提升的实施主体,是企业发展中重要组成部分,想要实现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管理,应该加强对会计工作人员的培养,使其专业能力不断得到提升。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制度,在招聘时应该加强对应聘者条件的管理,选择具有真才实干的专业人才;在入职后加强对工作质量的考核,以此来促进其不断前进,进而可以保证工作质量。其次,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培训方式,使其可以加强对专业知识的更新、掌握。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的使用培训,使其掌握各种新兴纳税申报以及会计处理方式。通过各种培训不但可以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而且加强其适应能力、接受能力,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更好的适应企业发展。最后,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专业能力突出、工作质量高的员工进行精神和物质的嘉奖,并通过前进带动集体的方式,提升会计整体工作质量。
2.4建立会计监督体制
就我国企业发展现状来看,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计工作都会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想要实现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如果只是靠企业来自制显然是不够的,这就需要会计管理机构的存在,通过对企业会计、税务等相关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在发现不规范行为时给予指正,帮助企业实现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同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税务存在问题,但是因为部分原因,税务部门很难发现问题,无法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取证惩罚。针对这一点,就需要外部监督机构应该适当的将财政与税务部门有效联合,消除企业会计工作存在的死角,让违法违规现象无所遁形,促进企业更有效实现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
3结束语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节和监督作用,对于促进各类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逐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堵塞漏洞、促进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所得税征管过程中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
1.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参次不齐,不少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够熟悉。
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性较强,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部分企业出现了超标准提取列支费用、超年度摊销费用、把有标准控制的费用列到没有标准控制的费用里、有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擅自胡乱调整纳税申报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同时有部分企业对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数企业会计知道一些大致内容,但也只是比较浅显一部分,多数掌握不够准确,有的甚至不知道。应当说,纳税人对所得税相关政策的了解不全面、不准确与税务机关税法宣传深度不够不无关系,当前的税法宣传形式单一,方法简单,或只重形式,不重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准确了解和经常性了解税法的难度。
2.由于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缺乏科学性,部分地税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并不到位。
目前,地税部门管理企业所得税在方式上还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
以我局为例,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一直沿袭纳税人每季按时申报,征收人员按申报数据打印缴款书这一模式,税务人员对申报表的审核绝大多数是就表审表,只要逻辑关系正确就认定企业申报没有问题,且审核一直以人工方式进行,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深入研究;二是管理环节中对所得税检查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从而造成部分企业仍沿用老的习惯作法,在所得税征缴额度上讨价还价,要求多支一点,少调整一点,不罚或少罚一点,同时,极少数税务人员甚至凭感情定税,随意性特别太,缺乏依法征管的严肃性。
3.由于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的力度不够,不少税干的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数县、市局,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员总数的8%,特别是比较年轻的干部,多数没有接触过所得税业务,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对干部的整体素质的要求。多数干部管理方法欠缺,经验不足,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相对滞后,分税制后,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虽然举办了一些有关企业财务和所得税方面知识的培训,但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制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造成了对税干的所得税业务培训相对不足,日常工作中常出现“个别政策规定连内行都看不明白”的现象,让更多的税务干部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会计制度和所得税相关政策已是刻不容缓。
4.由于当前的监管机制尚不够健全,税务机关对监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存有难度。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规范化管理对日常经营的重要性,企业加强规范化管理不仅能提高效率,促进公司协调有序地进行,并能有效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还能降低公司的税务成本和降低公司的涉税风险。
关键词 内部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 合同管理 规范
企业的内部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决定企业的精细化管理程度,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各行各业的竞争越来越大,只有精细化管理才能降低管理成本,也只有规范化管理才能降低企业的经济风险和涉税风险。规范管理在财务上主要指企业内部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日常票据尤其是发票的管理、以及合同的管理,而前述规范化管理在涉税方面的表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税务检查的可信度
企业完善成文的管理制度便于规范员工,当在日常工作中,如每次都有同样的问题出现,我们就应该针对这个问题点制订一个制度,来规范其行为从而解决这个问题点。当一个新的制度讨论产生后,组织员工学习领悟制度的精神,帮助员工理解其内涵,通过这样的方式,制度推行起来就容易被员工接受且得到很好的执行效果。
案例一:某公司销售单据经常遗失,多次开会强调此现象仍未改观,次月初还是会发现一些单据仍遗失,这样导致部分销售未入帐同时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情况一旦被税务检查到难免会认为该公司有偷逃税行为。因而,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公司有必要针对此现象制订销售单据流转及签收制度,制度规定销售单据的流转顺序及领取销售单据人于签收本上签字确认。当制度订立以后相关部门组织学习,确保涉及职工每个人都制度了如指掌,并清楚明白的加以执行。如此一来单据再也没有丢失过,业务从而也有序地进行。
当税务例行检查时也会因为公司的制度完善对企业产生良好的印象而增加对企业的信任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涉税的风险。
二、加强日常的票据流程管理,有效避免虚开发票的认定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当确保每笔业务都配有完整的单证。现以流通批发企业为例对各环节所要规范管理的单据加以说明。
1.采购业务中票据管理
(1)库存商品采购,其采购业的流程:销售部填写商品申购单,交主管部门审批,交采购部询价确认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实施采购直至入库。在这个采购过程中产生了申购单、询价单、审批单、采购合同,订单,供应商的加盖业务章的销售出库单、托运单及本企业的验收入库单、合法有效的发票及按合同发票账号付款的凭证,每单单证都必须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这避免了税务管理机关认为企业虚开发票的风险。
(2)办公用品采购,由于税法规定成本费用支出须取得合理合法的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一些小商店虽然购买方便但取得发票困难,征对此现象企业可以找一家比较规范的办公用品超市定期集中采购既可以降低采购成本还可以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费用列支的依据。因此办公用品采购需要配备的票据有:发票,仓库的验收入库单等。在审核办公用品的发票时,注意公司的名称必须为全称,发票内容开办公用品一批则要求在发票后面附明细的清单。
2.销售业务中的票据管理
销售部与客户洽谈签订销售合同产生以下单证:销售合同,销售出库单,加盖“收货专用章”的客户签收回单,托运单,运输公司的运费发票、企业收款的银行帐单等。销售业务尽量避免收现金,而且要求客户汇款必须汇到发票上面的帐号。这样规范客户原因有两个一是如果金额超过限额收取现金不符合会计制度,二是如果是增值税发票要避免让税务局认定虚开发票的风险。
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各项条款、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为涉税争议提供依据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签订经济合同不仅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更要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因为业务部并不完全了解税法的规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涉及税法的条款通常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但一旦企业和税务机关对于该合同的履行有争议时,必然引发我们的涉税风险,可能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案例二:甲公司2011年3月直接销售商品一批给乙公司,没有签订销售合同,其商品不含税金额是100万,销售税金是17万,电话约定最迟4月5日付款,但直到6月份税务局来检查仍然没有收货款。
税务机关认为此笔业务按直接销售应该在2011年3月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因此税务机关认定甲公司有延迟纳税行为,要针对17万税款收取滞纳金及相应的罚款,甲公司深感冤枉,认为本公司应该算是赊销,收到货款时才算收入,但由于他们没有签订销售合同,没有依据表明他们是赊销,最后也只好认罚。
这个案例说明订立合同很重要,他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而规范明确合同的销售方式条款更是我们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时的依据。
怎样规范合同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财务提前介入并积极参与合同的洽谈与起草,对合同中涉及财务与税务相关的条款提供指导意见;2.由于税法规定成本费用扣除均要合法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签订采购合同时明确要求按规定提供发票,并注明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及提供发票的时间等;3.签订销售合同时明确规定销售方式,因为这涉及到收入的确认时间;4.签订合同时明确违约责任,如果涉及赔偿、应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等这些最重要的问题也要明确规定。
除了上述方面,经济合同纠纷还有一点应当引起重视,即如果合同没有履行而收到违约方赔款时,收款方是不会针对收到的赔偿款开发票的,因为这是一种纯粹的赔偿行为,没有发票可开据,这时违约方也就是支付方要想在税前合理合法扣除,合同就是重要的凭证之一。
四、加强发票管理,开具发票必须符合业务的真实性,从而降低涉税的风险
我们是以票控税的国家,所以很多不法份子经常运用发票进行违法活动,我们在业务中稍有不慎或操作不严谨就可能引发涉税风险。
案例三:税务局例行抽检某批发公司的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收到厂家返利,每次都针对收到的返利向供应商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局认定该公司收返利开发票属虚开行为,该公司不认同税务局的说法,该公司认为本公司收到返利后如实做了账,并向厂家如实开取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业务是真实的,而且开发票后也及时申报并缴纳了税款,该公司认为他们做得非常规范了,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论文摘要】《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颁布实施,从政策上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却遇到很多问题。因此,研究中国高校后勤领域税收政策的历史和现状,对于深化高校后勤实体社会化改革,加强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政策规范化
随着高校“教育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3)税收征管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全面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因为高校后勤实体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发,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款征收和缴纳,涉及到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等诸多问题,涉及到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后勤改革,带动高校发展,完善税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自2000年国家出台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政策以来,几经变更,形成了对高校后勤实体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断修改和变化,也加重了税务部门对于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的难度。面对这样的现实,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规范化管理,亟待解决。这不仅关系到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管理,更关系到如何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作用。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今天,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作为国家税收工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