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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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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通过对国际与国内招投标的研究对比,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因素下,招投标市场中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我国招投标的作用发挥。在目前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局势下,对我国的招投标进行规范化管理有着举足轻重作用。招标投标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由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人发出工程招标的表示,然后各投标人分别提出其条件实行公平竞争,招标人选择其中最优者中标,与之订立合同的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它在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立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从建国初期到党的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部门、公有企业及其有关公共部门基础建设和采购任务由主管部门用指令性计划下达,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由主管部门安排,招标投标曾一度被中止。这一阶段,有两个特点:

(1)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同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和设计招标投标的试行办法,根据这些规定,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

(2)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这一阶段的发展历程如下: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1981年间,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招标投标,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个尝试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揭开了我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从此全面拉开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此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成套设备、进口机电设备、科技项目、项目融资、土地承包、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许多政府投资及公共采购领域,都逐步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

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

(2)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从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的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从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到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信息公开化和招标程序规范化,已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为在全国推行公开招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2)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和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3)工程质量和优良品率呈逐年上升态势,同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企业正沿着围绕市场和竞争,讲究质量和信誉,突出科学管理的道路迈进。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的“五结合”:一是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与计算机辅助管理相结合;二是建筑现场管理与交易市场管理相结合;三是工程评优治劣与评标定标相结合;四是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五是规范市场与执法监督相结合。

第2篇

一、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概述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依据和遵循的,经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秩序,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过程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必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一些列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有序实施的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通过对工程建设主体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引导、规范工程建设主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以行政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指导性地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系统性、行政性、科学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分析

(一)法律法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法律层面,法规层面,执行层面。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工程建设相关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强制性、原则性的约束;相关法规是针对法律层级的细化,将相关法律约束具体细化,在细节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有效实施。第二,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横向与纵向分析,虽然在具体要求标准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是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修改全过程进程监督和指导,所以,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影响和指导意义是贯穿全程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各个程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设标准影响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技术保障,主要通过技术层面对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设标准能够细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弥补,尤其在工程建设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方面,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促使工程建设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自我调节能力,最终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第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具体参照标准,促使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设标准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对象。第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的有效应用。所以,法律法规能否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发挥时效性,是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共同发展的措施

(一)发挥工程建设标准重要作用,促进法律法规完善进步

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性能够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工程标准的适用性不够良好,必然导致法律法规在技术标准上出现问题,影响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合理性,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体系的发展。

(二)发挥法律法规积极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标准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发挥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引导职能,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始终,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建设主体能够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意义,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将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指南。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性。

四、结语

第3篇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工程建设中的串通招投标行为也是层出不穷,串通招投标行为影响十分严重,它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市场整体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还损害了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招投标资源的优化配置。基于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恶劣性,广大工程建设企业应全面实施强有力的手段,遏制该类现象的蔓延。文章主要分析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串通招投标行为及其产生原因,并提出了相应法律规制等解决策略。

[论文关键词]工程建设 串通招投标行为 法律规制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招投标制度也随之得到了进一步推广,但是这并没有遏制工程建设中传统招投标行为,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招投标制度不够健全及招投标市场不够成熟等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应积极面对这些问题,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化开展。

一、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基本性质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实质上属于违法行为,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有失公平。其次,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发生后,就意味着其违背了投标主体的公平竞争理念。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主要是由招标负责人向多个投标人发出投标邀约,对投标人做出合同承诺的过程中,由于第三方投标人的各种条件及关系等因素,招标人取消了对原来投标人的合同承诺,这种行为就属于串通招投标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投标双方进行交易活动的诚信与公平原则。

二、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原因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在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竞争中较为常见,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该行为从整个社会来讲,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工程建设来讲,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的承诺合约,损害了原有投标人的权益。那么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做出正确的分析,以下是笔者针对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相对于国外招投标建立制度的时间而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起步较晚,虽建立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相对而言还不够完善,这是导致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一大原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对招投标行为做出了一定规定,但是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进行严格规定,规范内容较为粗略。比如《招投标法》在其中的第五十九条相关规范表示,招标人与中标人凡不按照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是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违背合同内容的,应给予责令改正。虽然给予了惩罚规定,但是惩罚力度较小,起不到维护招投标双方权益的作用。

(二)部分工程建设企业诚信度有待加强

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中主要存在的不良现象有招标机构与招投标监管部门私自串通,暗自确定工程建设企业,还有一些招标机构为了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向投标方泄露标书的内容,这些招投标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原因是因为部分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没有规范自身行为,才导致在招投标过程中做出有失诚信的事情。

(三)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

建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行为,但是部分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本身的监督作用,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化,失去了建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意义。不仅如此,一些招投标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监管执行力度也不够强,工程建设中串通招投标行为依旧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四)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直接关系着招标项目的投标,花落谁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评标专家,由此可见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与权威性。然而就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现状而言,评标专家并没有充分展现其作用力及影响力。甚至一些道德素质不高的评标专家在评标之前就已经被工程建设投标人所收买,或者收取其给予的贿赂,为了取得竞标,互相串通,使评标专家无法正确客观对招投标做出评价。

三、规制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有效策略

(一)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影响巨大,不仅损害了招投标双方利益,同时还扰乱了整个社会市场秩序。那么要从根本上遏制串通招投标行为,首先应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行为进行严格明确规范,而对于违法招投标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其所带来的影响力,给予相应惩罚,其惩罚力度不易过轻,要能够给工程建设招投标双方一定的警示性,让其看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其次,国外招投标制度建立较早,有一定的可借鉴之处,我国应吸取精华,从而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健全。

(二)建立招投标档案库,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工程建设企业缺乏诚信及责任感是导致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原因之一,那么要避免这一问题,全面提高工程建设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诚信度,我国相关政府迎面建立严格的招投标诚信标准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将该地区每次招投标等相关信息记录起来,形成招投标档案库,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于累积失信次数超出规范的企业应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建立招投标档案库,若有串通招投标行为,那么就可以快速找出参与该行为招投标双方,有利于优化招投标内部组织,

在一定意义上规范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

(三)创建信息化平台,加大监督机制的覆盖率

目前我国信息化网络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中,可以应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创建信息化平台,在保证网络程序不出错的情况下,对工程建设实际招投标行为进行有效录入,通过网络可以随时调取相关信息,十分方便。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招投标,比如利用互联网及时招标公告、在网上报名投标,网络评标等,这一形式大大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招投标监督机制的覆盖率,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与规范性。

(四)提升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

工程建设中部分串通招投标行为是由于评标专家的不合理评价引起的,因此要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这样能够有效遏制评标一些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与招标企业串通或者受贿等现象,提高了招投标评价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评标专家对招投标结果进行合理化公正性评价,能够帮助帮助招标方准确选择投标方,从而使工程建设为招投标双方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的契约作用越来越重要。无论是对建设方还是承包方,合同管理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其核心地位也愈发凸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管理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何解决建设工程中合同管理存在的弊端,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配套

目前,我国涉及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刑法》。其中,《合同法》只是对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合同签订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原则的规定和说明,《刑法》中有对利用合同进行犯罪规定处罚措施。上述两部法律对由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国务院和住建部等部门也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的部门法规,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管理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规定仍停留在框架上,规定还不够深入具体,对很多建设市场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和措施。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合同管理无法做到有法可依,阻碍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的各种工程建设开展的轰轰烈烈,工程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作为工程建设最基本的合同管理工作却被忽视,很多建设方和承包方缺乏强烈、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主要表现在合同签订双方订立合同流于形式,对合同条款研究不深入、不细致,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约定不明确,合同内容简单,形式不规范,责、权、利不清晰,承包方随意肢解工程,假借分包的名义转包工程的现象层出不穷,从而引起了一系列质量、安全问题。但由于合同规定不详细、对合管理的重视不够,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违约,为合同纠纷留下了隐患,直接导致建设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受损,最终影响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1.3 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

由于建设方的强势地位,很多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方的权、利多,责任少,承包方的责任多,权、利却有限,履约双方的权责严重不对称,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公正。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存在各种缺陷,从而降低了承包方的积极性,偷工减料、暗箱操作等现象屡屡出现。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索赔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索赔计算原则、造成损失应该承担的责任。承包方对于非己方责任造成的损失不敢索赔、不会索赔;而由于建设方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往往转嫁到承包方身上,进一步削弱了承包方的地位,减少了承包方的经济利益。

1.4 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专业人才缺乏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管理方式已经进入了“无纸化”办公时代。但由于我国的工程建设延续着粗放式、传统型管理方式,大部分建设方和承包方仅仅利用计算机作为合同档案管理的手段,专业化的合同管理程序远远跟不上时代要求,合同管理软件的开发满足不了工程建设的需要,这些问题在承接国际工程项目时表现的尤为突出。同时,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也体现在管理人员只关注合同条款的研究,忽视了整个工程合同的系统管理,缺乏对合同的跟踪控制,管理手段粗放,合同执行完成后没有进一步的合同履行后评价,管理思想和手段都比较落后。由于工程建设行业比较辛苦,很多优秀的人才不愿意从事相关工作。很多企业更注重技术人员的培养,合同管理人员都是从别的岗位转岗而来,没有合同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合同管理所需的系统性、严谨性思维,合同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也不够高,从而导致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匮乏。

2 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2.1 历史根源

受计划经济影响,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实行“大锅饭”的传统机制,当时的工程建设企业根本就没有合同管理的理念。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建设工程领域表面上也接受了许多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方式,但实际上受传统的管理思维和模式影响,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在工程建设中,建设方和承包方最重视的是工程进度和经济效益,却忽略了作为基础和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缺少合同管理的概念。

2.2 制度根源

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还在实行十多年前甚至上个世纪的法律法规,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合建设行业迅猛发展的需要,甚至阻碍建设行业的良性发展。尤其是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规定笼统,缺少必要的实施细则,导致工程建设中无法可依的现象非常严重,合同违约之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设方和承包方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不规范,即使有合同管理制度,也流于形式,执行力度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2.3 认识根源

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领域出现众多问题的原因中,最重要还在于认识根源上。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没有把合同管理提升到企业经营发展的战略高度,投入的人力物力不能满足合同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工程合同的具体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也没有特别深刻的认识,缺少认真专研、与时俱进的职业精神,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岗位的重要性,管理思想落后。

2.4 诚信根源

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对于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至关重要,诚信道德体系的缺失是倒是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由于合同签订双方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执行合同,合同欺诈现象频发,甚至置国法于不顾,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压榨工程价款或长期无理拖欠工程价款,导致建设市场恶劣的诚信环境。同时,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对于信用不良的企业缺少有效的制裁措施,诚信违约成本过低,这也间接助长了企业不诚信的风气,导致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问题。

3 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3.1 建立并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建设市场的发展,完善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律法规,对一些已经不满足时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进行规范。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参考国际上先进的理念,力争与国际接轨,这样企业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并在国际工程项目中能够更快的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同时,无论是建设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加强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尤其是制度的执行,加强合同管理方面的培训和责任落实,使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和合同的执行者都有明确的合同管理观念,促进工程合同的科学管理。

3.2 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很多国际工程按照FIDIC 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或者参照FIDIC 合同文本制定了适合本国建设工程实际的合同文本。事实证明,FIDIC 合同文本条款全面、严密,具有很强的适用性。我国已经参照FIDIC 合同文本制订了建设工程示范文本,但是推行和适用的力度还不够,除了在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较多外,其他工程建设使用的合同文本比较杂乱,与示范文本偏离较大,随意性很强,这就为合同纠纷留下隐患。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使合同签订的当事人详细了解合同条款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有效的维护各方的利益,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控制各主体的行为,也为发生纠纷之后,相关的仲裁、检查机构的仲裁作出了合理的参考依据。因此,应大力推行建设工程示范文本的使用。

3.3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

在培养合同管理人才方面,应规范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持续学习的观念,不断努力创新。加强对合同管理人才的奖励措施,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合同管理方式上,应该加快合同管理的信息化进程,加大对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投入,积极鼓励企业对工程合同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开发,建立企业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业合同管理的效率,充分利用计算机的优势,加强对合同执行的跟踪和合同履行完成的后评价,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

3.4 加快合同管理的制度建设和信息化进程

应加强合同诚信制度系统的建立,完善诚信档案制度,提高违背合同诚信的成本,加大对违反诚信的企业的打击力度和制裁措施,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构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合同签订的双方应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坦诚相待,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履行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按时支付工程价款,增强企业合同履约的责任感。

4 结语

现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正处在快速发展的时期,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从传统的人治模式向现代的法制模式转变,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未来建设工程管理的必然趋势和要求。加强合同管理体制建设,健全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使建设工程行业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必然会提升行业的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季英,关柯.我国建设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5-27.

[2]丁晓欣,宿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3]梁鉴,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第5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建设工程质量;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11日

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中最为重要的固定资产,承载着一个项目乃至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重任。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甚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工程建设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杜绝建设工程质量事件的发生,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建设工程质量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建设工程设计不规范,施工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非法挂靠、转包或非法分包,材料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系统不完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不到位,劳动力市场人员素质偏低等等,如何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已是我们亟待探讨和研究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工作的体会,现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建设工程质量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

(一)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建设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标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原来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事项;《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就工程建设中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要求。但这都属于宏观方面的规定,现实操作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还需要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来确定下来。

(二)建筑市场发展不规范。笔者认为,我国建筑业已经逐渐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但建筑市场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发展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个别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即使实行招投标,但招投标环节违法,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名招暗定”、“围标”、“串标”等情形若隐若现,甚至个别工程项目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压级压价,变相收取管理费和“吃地皮”等现象;二是不规范设计、施工问题突出。施工单位方面的问题: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非法挂靠、转包或非法分包,自然人施工能力不足;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降低成本导致工程质量堪忧,为牟取利润,不计后果压低成本;在竣工验收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掩盖工程质量缺陷;设计单位行为不规范:谁承揽工程谁设计,设计单位的设计优势及专业之间的互补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设计质量监督站对设计质量的监测得不到及时检测;三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系统不完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不到位。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施工现场监理行为不到位是造成质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个别监理单位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由于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系统不完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不到位,致使一些工程质量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措施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建设日趋完善,工程建设法制建设围绕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为建设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一些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还都属于宏观方面的规定,现实操作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还需要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来确定下来。只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才能形成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配套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建筑市场运行才能有法可依,建筑市场才能走上了由“粗”到“细”的健康发展道路。

(二)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建设工程环节多、专业性强、辐射面广,市场又存在行业积习、诚信缺失等诸多问题,监管难度大是现实问题。但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必须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笔者认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强化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全面实施公示制度,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二是严格法定程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严格监理资质管理,保持建设监理市场良好秩序,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三是深入开展建筑领域各类专项治理活动。强化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四是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对以劳务分包、施工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变相转包分包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降低成本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为牟取利润,不计后果压低成本,在竣工验收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掩盖工程质量缺陷都要承担责任,并要采取罚款、调低建设资质、吊销资质等多种惩罚手段予以规制。

(三)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创建质量保证责任制。一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终身负责,以此警示从业人员;二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证;三要加强施工过程及竣工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不出问题。施工阶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控制,做到每道工序、每批材料、每个分项工程施工都处在严格控制状态,确保不留下任何质量隐患;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只有队伍精干,才能出精品。因此,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术强的基建队伍,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要始终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既加强新技能的培训,又要注重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并注重以人为本管理,激发他们的工作干劲,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主要参考文献:

[1][美]吉迪恩・S・格兰尼.[日]尾岛俊雄.城市地下空间设计.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第6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律法规;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步建立的。1988年,国家建设部领导起草并颁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颁布《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工程建筑监理制度,规定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范围、职权。该法规颁布以来,我国国有大型工程及非国有大型工程及中小型工程都主动委托工程建设监理,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市场的一种全新的改革与创新。它标志着我国由传统小生产管理模式向市场化、社会化、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管理成功的过度,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政府、工程业主、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中国工程监理功不可没。为此,一个严肃的问题摆在面前,中国建设工程监理需要面对中国发起的一路一带的新经济形势、新任务、新问题,结合国内新的经济建设要求,制定和调整新的政策和法规及管理条规,从制度上确保其领先性和完善性,对新的经济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指导和科学管理必要条件。同时,要摸索出一套监理人员素质教育和能力教育的模式,从而推动中国监理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一、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产生及现状

(一)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以1997年由国务院颁发《建筑法》为标志开始,以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质考核与注册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度;建设部与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与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有关规定》、与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的依据。同时,各地政府及部门也相应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法规及实施细则,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有序健康稳步发展。

(二)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下的社会实践

1997年以来我国建设监理在制度、法律、法规体系上系统建立后,在资质管理上采取了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统分结合的两级管理。这种管理符合我国国情,运行良好。近20年的社会实践检验,建立了遍及全国各省的监理企业6106家,从业人员675397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99073人,全年营业性收入1196.14亿元。我国建立了较完善的建设工程监理教育体系,培养造就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监理队伍,建设监理从业人员上岗前,需要经过4-6个月的监理短期培训,监理人员主要来源于早期工程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培训成为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性人才。这些技术和管理复合性人才在实践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二、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从上而下直接从西方国家现有的监理制度中改造和借鉴而建立起来的,本身与国际惯例和制度有很大差距,而且一经定型20年基本没有修改和完善。经过20年的实践,我国经济及工程建设管理的环境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与之配套的法规、制度客观上也有完善和修改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已经走出国门,一路一带振兴中华,中国建设监理同样面临与世界各国合作,走出国门的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改不仅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同时,也要满足走出国门,让更多的国家认可的客观必需。

(二)合同条款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条款从内容到形式上相差较大。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些权力及义务的规定尚不明确,这使得工程监理无法对这些合同的履行从事更加具体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简而言之,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不健全,必然带来的是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不健全,这将直接影响到后面的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执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相关法规不是由市场培育起来的制度,而是直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在各类合同制定之前,我国建设监理还处于摸索和探讨阶段。而合同的条款中关于责任、权力、义务等内容的规定自然存在以上属性。当市场化发展走过20年,这些弊端不可避免的暴露出来,严重制约监理事业的发展,阻碍了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

(三)现有监理权限和范围狭隘带来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法规使得工程监理的工作主要停留在工程施工阶段,使得对工程选址、地质勘探、图纸设计等的监理形同虚设,无出图权和修改权,监理作用在工程前期设计阶段根本无法得到体现。由于设计这一阶段没有配套的监理规范,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制观念有待加强

我国建设工程强制执行监理制度,是为我国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驾护航的制度。作为新起的经济管理制度,本身受到传统习惯的自然抵制和淡化其作用影响,许多业主认识上的模糊与不理解,委托监理只是为了应付检查,一些业主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在招投标中明投暗定,逃避监督,肆意压低监理的合理合法收费。委托监理后,在建设施工中人们常常认为监理仅仅应对工程质量控制全权负责,而无权对工程投资进度进行管理控制。对监理的性质,工作方法和运作形式根本不了解,甚至一无所知。对监理机构任意指使或对其工作百般挑剔,严重干扰了监理有效地按照监理程序及监理计划开展工作。承包方则更不习惯,对这种监督管理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导致监理工作展开困难重重,因此,提高业主及承包商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将依靠工程监理开展建设活动,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依靠成为业主自觉自愿的行为,这其中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还需要从政府到社会的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展开。

(五)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培训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约占世界建筑行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承包额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这种格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乏国际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准入制度以来,建设工程监理队伍从无到有,队伍的基础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是,就整体素质而言仍然不能适应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快速发展的需求。这是因为,现有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学历、职称差别大,导致了从业监理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身的复合型管理人才。由于从业监理人员多为建筑单位退休和下岗分流人员,监理单位受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影响,其员工工资也相对较低,统计资料表明监理人员平均工资是施工人员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这严重阻碍了青年技术人员和优秀的青年加入监理行业的积极性。低收入使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产生不良陋习蔓延,从而削弱了监理执行法规的力量而导致整个监理企业受到影响,企业很难建立一只高素质的稳定队伍,培养的人才往往留不住,企业为了生存又不断招募新人进行初级培训,周而复始。20年前制定的取费标准很难满足企业起码生存需要,更何谈发展和提高?提高企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及基本业务水平,提高企业形象及档次,国家需要从取费制度上进行顶层修改,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监理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建设和完善监理法律法规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法律合同范本

为了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必然面临修订和完善的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旧的示范文本部分参照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新范本编制中应积极的吸收国际惯例中对工程建设监理市场有益的条款,也应当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条款吸收,增加到合同中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向海外市场的基本需要,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内容。

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就必须着重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应当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文件兼容,还应当比其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先进性。旧法显然不能满足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新法应吸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编制中;随着中国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开放的深入和中国建设走向国际化的需要,新法规也应当迅速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加以吸收和整合,以利与之接轨;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规定下来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出国门的基本需要。同时,必须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条款内容,以适应新形式下的全球经济建设需要。

(二)建立和维护市场环境,人才培养是关键。

建立和维护健康和稳定的市场环境,法制建设是基础,而人才的培养是关键。监理行业的发展是以建筑业的发展为基础的,以法制的手段规范建筑市场,有利于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机制,消除壁垒,实现与国际市场的顺利接轨;要通过严格执法,制止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如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欺诈、行贿受贿、投机、虚假行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部门和行业垄断,地区经济封锁和分割市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维护竞争秩序;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批掌握新法律,法规的人才工作在第一线,因此,应当继续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注册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个人信誉登记制度,在各类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专业,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监理人才。

(三)稳定监理队伍问题

一线监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往往是流动的,转战全国各地是常态,常年在工地驻守,生活条件艰苦,很难有时间对家庭有所照顾,同时由于监理单位取费低,福利待遇问题一直是困扰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保监理行业和监理人员特别是一线监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监理人员年龄结构老、中、青比例严重失衡。最有活力的中青年监理人员,很少出现在监理队伍。往往是退休人员,本身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出来干工作拿点补差,低收入对他们的影响不大;青年监理大多是从学校走出来的,缺乏社会工作经历和经验,缺少在一个城市立足的资本,选择监理行业工作也只是权宜之计;工作几年后,随着社会压力及恋爱、成家、生子等现实问题压力逼迫,不得不重新选择其它行业,跳槽成为他们的普遍现象;中年监理人员则因为工资待遇太低,直接的生活压力和无法承担对社会、家庭应该承担的义务而被迫选择离开监理行业,转投待遇较好的职业或工资收入较高的行业。随着社会发展,监理与其它行业差距迅速拉大,因制度规定取费本身很低而不可能得到提高,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和管理者付出的脑力和体力劳动与收入形成反差巨大。国家和社会应该承认他们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他们的工作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安危,监理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此。除给予监理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外,大幅提高和保障他们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待遇,确保其有尊严的全心全意的为经济建设工程项目服务,是新法规必需面对的首要问题。要形成人才培养出来能留住,能发展,以满足快速发展起来的建筑市场的需要,人才制度和待遇制度建设缺一不可,这是关系到其行业是否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最关键。

四、结束语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工作应该是一个常态化工作,这个制度应确保经济建设工程项目健康有序的从立项到计划、从设计到实施、从实施到完成、从完成到应用、都应在其有序控制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完善法规不足和缺憾,是客观上需要。法制建设和市场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剔除和修改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条件下的条款,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监理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邓渝康,朱伟树,陈志全.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对策初探[J].建设管理,2012(3).

[2] 杨延艳.我国工程建设监理法律体系研究[D].郑州大学,2011.

第7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影响因素;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P624 文献标识码:A

1 概述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土木工程建设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建设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这其中与安全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水平、法律法规等诸多因素有关。如何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成为现阶段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

2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意义

随着现在经济的逐步发展,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任务也越来越大。原因之一是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时间长,工程涉及的工种多、材料设备多,工人流动性强导致,如何克服这一严重问题。笔者经过多年的施工经验逐步探讨出了一条适合目前我国现阶段的办法,这就要求我们每个施工人员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及各项防范措施,在实际的工程安全政府监督管理中要严防死守。另外,工程建设与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整个施工期内必须保证施工安全,保证和提高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

3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

上文浅述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因素都有哪些,下面笔者将对其进行重点阐述。

3.1 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最主要的就是要实行严格的管理体制,如果不执行就无法达到建设工程需要的安全监督效果。目前的安全监督工作仍然是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部分安全监督机构存在经费来源问题,特别是在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县,这势必影响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队伍的稳定。

3.2 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

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监督的工程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使我们的监管力量更显薄弱。据不完全统计,笔者认为我国的安全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管理科学,在工作中要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最重要的是人才。这个人才就是既要熟悉电气、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又必须是管理领域中的行家。所以来说,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是个很重要的角色。

3.3 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经过分析,笔者也查询了诸多的材料,造成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病因主要是上世纪初的几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现在很现实的一个问题是有的建筑单位不执行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打比方说双方签订霸王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等等,这些都是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薄弱的问题所在。如何克服,是摆在我们每个施工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

3.4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

现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施工单位只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各自的责任。经过多年的经验得知,在施工中一些建设单位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不管怎么说,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没有真正落实安全监理的责任制,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监理职责,应该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自身定位存在一定问题,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这主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大概是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的。再有就是我们的安全监督人员只停留在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方面上,第三是有一部分人认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进行宏观控制与管理的,认识不到位。这些都导致了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现在诸多的问题,如何消除或者改进这一方面的工作,需要的不仅仅是我们工程施工人员,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共同担负起责任来,更重要的还需要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严加约束,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安全关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还看到,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普遍,并且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同时涉及到我们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还比较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施工人员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除了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诸多因素之外,还要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4.1 准确定位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换句话说,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就是确保工程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还代表我们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执法的行为。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我们有权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笔者建议,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不仅要有正确的工作导向,还应加强安全监督队伍的法制教育,提高监督人员依法办事,站在企业的角度帮企业解决安全管理中的困难,进一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4.2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上面我们说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存在一定问题。现在我们就要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在各单位逐步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实施各种细则。同时还要严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等的管理,要跟踪督促到位,及时检查整改结果。要对重点监控区域、重点监控企业、重点监控项目,实施现场工程安全监理。

4.3 建设高素质建筑安全监督队伍

建筑安全监督队伍是一个建设工程的重要部分。我们要要求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强。在实际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防监督人员在监督执法活动中违纪违法和搞不正之风。同时还要做好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督人员资格培训、任职培训等,使监督人员具备过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成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行家里手,树立良好的建筑安全监督队伍形象。

结语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知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安全关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还看到,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普遍,并且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同时涉及到我们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还比较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施工人员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这在工程施工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另一方面监督人员要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再一方面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不断完善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总之,如何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成为现阶段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参考文献

[1]黄雪群.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9.

[2]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3.

[3]容继盘.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方式研究[D].广西:广西大学,2011.

[4]张明轩.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影响因子及评价模型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09.

[5]韩军.浅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9):57.

[6]王学蕾,郑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J].中国建材科技,2012(03):105-107.

[7]彭彦辉,闫玉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5卷)[C],2011:2.

[8]张润礼.浅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现状与制度创新[A].2011:5.

[9]王志坚.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四川建材,2009(06):32-33. 1 概述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土木工程建设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建设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这其中与安全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水平、法律法规等诸多因素有关。如何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成为现阶段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

2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意义

随着现在经济的逐步发展,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任务也越来越大。原因之一是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时间长,工程涉及的工种多、材料设备多,工人流动性强导致,如何克服这一严重问题。笔者经过多年的施工经验逐步探讨出了一条适合目前我国现阶段的办法,这就要求我们每个施工人员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及各项防范措施,在实际的工程安全政府监督管理中要严防死守。另外,工程建设与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整个施工期内必须保证施工安全,保证和提高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

3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

上文浅述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因素都有哪些,下面笔者将对其进行重点阐述。

3.1 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最主要的就是要实行严格的管理体制,如果不执行就无法达到建设工程需要的安全监督效果。目前的安全监督工作仍然是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部分安全监督机构存在经费来源问题,特别是在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县,这势必影响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队伍的稳定。

3.2 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

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监督的工程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使我们的监管力量更显薄弱。据不完全统计,笔者认为我国的安全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管理科学,在工作中要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最重要的是人才。这个人才就是既要熟悉电气、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又必须是管理领域中的行家。所以来说,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是个很重要的角色。

3.3 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经过分析,笔者也查询了诸多的材料,造成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病因主要是上世纪初的几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现在很现实的一个问题是有的建筑单位不执行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打比方说双方签订霸王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等等,这些都是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薄弱的问题所在。如何克服,是摆在我们每个施工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

3.4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

现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施工单位只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各自的责任。经过多年的经验得知,在施工中一些建设单位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不管怎么说,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没有真正落实安全监理的责任制,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监理职责,应该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自身定位存在一定问题,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这主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大概是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的。再有就是我们的安全监督人员只停留在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方面上,第三是有一部分人认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进行宏观控制与管理的,认识不到位。这些都导致了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现在诸多的问题,如何消除或者改进这一方面的工作,需要的不仅仅是我们工程施工人员,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共同担负起责任来,更重要的还需要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严加约束,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安全关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还看到,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普遍,并且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同时涉及到我们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还比较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施工人员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除了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诸多因素之外,还要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4.1 准确定位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换句话说,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就是确保工程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还代表我们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执法的行为。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我们有权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笔者建议,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不仅要有正确的工作导向,还应加强安全监督队伍的法制教育,提高监督人员依法办事,站在企业的角度帮企业解决安全管理中的困难,进一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4.2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上面我们说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存在一定问题。现在我们就要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在各单位逐步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实施各种细则。同时还要严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等的管理,要跟踪督促到位,及时检查整改结果。要对重点监控区域、重点监控企业、重点监控项目,实施现场工程安全监理。

4.3 建设高素质建筑安全监督队伍

建筑安全监督队伍是一个建设工程的重要部分。我们要要求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强。在实际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防监督人员在监督执法活动中违纪违法和搞不正之风。同时还要做好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督人员资格培训、任职培训等,使监督人员具备过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成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行家里手,树立良好的建筑安全监督队伍形象。

结语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知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安全关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还看到,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普遍,并且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同时涉及到我们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还比较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施工人员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这在工程施工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另一方面监督人员要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再一方面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不断完善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总之,如何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成为现阶段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参考文献

[1]黄雪群.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9.

[2]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3.

[3]容继盘.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方式研究[D].广西:广西大学,2011.

[4]张明轩.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影响因子及评价模型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09.

[5]韩军.浅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9):57.

[6]王学蕾,郑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J].中国建材科技,2012(03):105-107.

[7]彭彦辉,闫玉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5卷)[C],2011:2.

第8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法律法规方面

1.1加强法律法规的层次性

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层面、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他们的关系是有高层到低层,相对稳定性也是逐渐减弱。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条款应当尽量出现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法律层面的文件内容应当加强宏观的指导性。力求法律层次分明,不同层次之间相互均衡。低一级层面的规定应当以高一级层面的规定为基础,具体条款的来源应当明确鲜明,使得法律体系的更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1.2完善立法程序

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发现,其在立法程序上多是采用由上及下的方式。在市场运行和行业的管理活动出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时,立法机构主要研究法理方面的问题,将问题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相结合,制定高级别的法律条款指导低级别规定的颁布。而不是简单的为解决问题,颁布针对性地文件。即将法律颁布前的后台工作做足,一方面提高法律条款的应用范围,另一方面加强法律的稳定性。这种立法程序值得我们借鉴。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立法程序,改变目前出现问题就颁布相关文件解决问题,问题多了直接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现状。

2.政府监管方面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出发,提高政策法律体系中政府的工作效率,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改善。

2.1逐步放开具体造价管理活动

政府对于具体的造价管理活动干预应当以间接方式为主,采取逐步放开的策略。对于具体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造价管理活动,尽量由相关单位以合同等方式解决。区别政府工程与非政府工程分别管理。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立一系列相关的操作程序,明确管理责任。对于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则应完全放开,视其为普通的市场交易活动,仅在安全、环境等方面给与关注。

2.2重视法律法规的补缺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各级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层面的文件较少,部门规章层面文件凌乱冗杂的局面,政府应当加强不同层面法律法规的研究,改变目前我国法律少、行政法规缺、部门规章乱而多的局面。组织相关的研究机构深入问题出现的第一线,剖析问题背后的法律渊源,补充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相关规定。

2.3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

部门规章多而杂,是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显著特点。尽管近期出现了几部委联合相关文件的情况,表明了政府改革的态度,但是各部门分别颁布的规章仍然有冲突的现象,因此应当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络机制。形成部门颁布规章之前,能够送往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评议制度,保证部门规章层面的一致性。

3.行业协会方面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行业协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法制建设上来了。因此,完善我国与造价相关的政策法律体系,同样应当注重行业协会的发展壮大。解决目前我国政策法律的许多问题都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3.1重视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的立法参与

政府部门中应设有专门的行业法规管理机构并与行业协会建立联合研究机制,加强立法理论的研究。通过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和学会,让行业协会培养大批既懂法律又懂造价专业知识的人员,鼓励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参与立法。同时在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应该尽量让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去完成。在此可以借鉴英国的立法经验,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绝大多数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政府部门设立的行业法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一些专业性不是很强的规范与标准。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以选择遵守的,各参与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条件选择执行,还有部分是指导性质的,仅供参考而已。由此再次验证了培育行业协会的重要性。

此外,我国政府在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除了理顺现有的关系,明确各类人士的权、责、利以外,还要充分认识到加入WTO对我国的影响,明确外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专业人士在进驻中国市场的资质要求及如何与国内同类企业和专业人士进行资质互认问题。

3.2建立高度的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改变目前行业协会和学会以开展学术交流为主的现状,逐步完善行业协会和学会的各项职能,并通过协会规章,规范会员的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才能实现真正的“行业自律”,代替政府实现对行业的微观管理。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对于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管理工作重点上注重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树立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信用风险意识。

3.3加强协会自身制度建设

协会应加大个人会员的比重,并将个人会员根据资质背景的不同分成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三类。协会和学会除了具有目前开展学术交流、定期出版刊物、实行继续教育等功能外,还应具备以下职能:对专业人士资质审查的职能、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职能、制定有关合同文本和技术标准的职能、建立对高校专业教育评估的职能、制定行为规范约束会员行为、与其他国家行业协会建立资格互认等。

4.投资体制方面

从发达国家建设工程投资体制可看出,各国都很重视市场机制在建设工程投资中的作用,并且在积极倡导各种性质的资金投向建设工程。

这不但能够为工程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更能够引入投资主体的自主投资控制机制,提高投资效率。而从我国的现状看,以政府主导为主要特征的投资体制,排斥市场机制,非政府资本要参与工程建设也受到各种阻碍。随着建设工程领域新技术的出现、管理水平的提高,建设工程主要由政府出资的自然垄断属性应当逐步弱化,各种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的门槛应当降低,因此为了改善建设工程的投资体制,从源头上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管理,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以及各投资主体的角色,提高投资效率。政府投资为主要向市场投资为主转变,即建立多元投资主体,开辟多条投资渠道,创新投资方式和投资机制,加强市场机制对于建设工程投资的调节作用,从而使投资主体,管理主体以及建设主体主动的控制工程造价。政府则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建设工程投资环境,以利于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5.结论

通过改善市场竞争环境,来提高建设工程投资管理水平的做法已被许多发达国家所应验。而目前我国的投资体制现状是老牌国企对于许多行业的投资都有垄断获准垄断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对于许多建设工程投资还是望而却步的。这就导致市场主体的单一性,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因此,政府管理方面应当适当的扶持中小企业。由于这些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他们会相互借鉴经验、吸取教训,努力改善管理方法,这都将会有利于社会投资管理效率的提高。具体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与一定的优惠政策,或者为部分业绩好,管理水平高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优惠等,鼓励其参与建设工程投资。这样,一方面增强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也给部分老牌国有企业一定的竞争压力,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 [科]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法律法规方面

健全的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律环境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是市场机制有序运行的根本保证。加强法律环境建设,建立相对完善的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有效的造价管理的基础。

1.1加强法律法规的层次性

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层面、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他们的关系是有高层到低层,相对稳定性也是逐渐减弱。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条款应当尽量出现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法律层面的文件内容应当加强宏观的指导性。力求法律层次分明,不同层次之间相互均衡。低一级层面的规定应当以高一级层面的规定为基础,具体条款的来源应当明确鲜明,使得法律体系的更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1.2完善立法程序

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发现,其在立法程序上多是采用由上及下的方式。在市场运行和行业的管理活动出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时,立法机构主要研究法理方面的问题,将问题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相结合,制定高级别的法律条款指导低级别规定的颁布。而不是简单的为解决问题,颁布针对性地文件。即将法律颁布前的后台工作做足,一方面提高法律条款的应用范围,另一方面加强法律的稳定性。这种立法程序值得我们借鉴。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立法程序,改变目前出现问题就颁布相关文件解决问题,问题多了直接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现状。

2.政府监管方面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出发,提高政策法律体系中政府的工作效率,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着手改善。

2.1逐步放开具体造价管理活动

政府对于具体的造价管理活动干预应当以间接方式为主,采取逐步放开的策略。对于具体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造价管理活动,尽量由相关单位以合同等方式解决。区别政府工程与非政府工程分别管理。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立一系列相关的操作程序,明确管理责任。对于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则应完全放开,视其为普通的市场交易活动,仅在安全、环境等方面给与关注。

2.2重视法律法规的补缺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各级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层面的文件较少,部门规章层面文件凌乱冗杂的局面,政府应当加强不同层面法律法规的研究,改变目前我国法律少、行政法规缺、部门规章乱而多的局面。组织相关的研究机构深入问题出现的第一线,剖析问题背后的法律渊源,补充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相关规定。

2.3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

部门规章多而杂,是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显著特点。尽管近期出现了几部委联合相关文件的情况,表明了政府改革的态度,但是各部门分别颁布的规章仍然有冲突的现象,因此应当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络机制。形成部门颁布规章之前,能够送往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评议制度,保证部门规章层面的一致性。

3.行业协会方面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行业协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法制建设上来了。因此,完善我国与造价相关的政策法律体系,同样应当注重行业协会的发展壮大。解决目前我国政策法律的许多问题都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3.1重视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的立法参与

政府部门中应设有专门的行业法规管理机构并与行业协会建立联合研究机制,加强立法理论的研究。通过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和学会,让行业协会培养大批既懂法律又懂造价专业知识的人员,鼓励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参与立法。同时在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应该尽量让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去完成。在此可以借鉴英国的立法经验,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绝大多数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政府部门设立的行业法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一些专业性不是很强的规范与标准。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以选择遵守的,各参与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条件选择执行,还有部分是指导性质的,仅供参考而已。由此再次验证了培育行业协会的重要性。

此外,我国政府在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除了理顺现有的关系,明确各类人士的权、责、利以外,还要充分认识到加入WTO对我国的影响,明确外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专业人士在进驻中国市场的资质要求及如何与国内同类企业和专业人士进行资质互认问题。

3.2建立高度的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改变目前行业协会和学会以开展学术交流为主的现状,逐步完善行业协会和学会的各项职能,并通过协会规章,规范会员的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才能实现真正的“行业自律”,代替政府实现对行业的微观管理。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对于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管理工作重点上注重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树立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信用风险意识。

3.3加强协会自身制度建设

协会应加大个人会员的比重,并将个人会员根据资质背景的不同分成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三类。协会和学会除了具有目前开展学术交流、定期出版刊物、实行继续教育等功能外,还应具备以下职能:对专业人士资质审查的职能、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职能、制定有关合同文本和技术标准的职能、建立对高校专业教育评估的职能、制定行为规范约束会员行为、与其他国家行业协会建立资格互认等。

4.投资体制方面

从发达国家建设工程投资体制可看出,各国都很重视市场机制在建设工程投资中的作用,并且在积极倡导各种性质的资金投向建设工程。这不但能够为工程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更能够引入投资主体的自主投资控制机制,提高投资效率。而从我国的现状看,以政府主导为主要特征的投资体制,排斥市场机制,非政府资本要参与工程建设也受到各种阻碍。随着建设工程领域新技术的出现、管理水平的提高,建设工程主要由政府出资的自然垄断属性应当逐步弱化,各种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的门槛应当降低,因此为了改善建设工程的投资体制,从源头上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管理,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以及各投资主体的角色,提高投资效率。政府投资为主要向市场投资为主转变,即建立多元投资主体,开辟多条投资渠道,创新投资方式和投资机制,加强市场机制对于建设工程投资的调节作用,从而使投资主体,管理主体以及建设主体主动的控制工程造价。政府则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建设工程投资环境,以利于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5.结论

通过改善市场竞争环境,来提高建设工程投资管理水平的做法已被许多发达国家所应验。而目前我国的投资体制现状是老牌国企对于许多行业的投资都有垄断获准垄断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对于许多建设工程投资还是望而却步的。这就导致市场主体的单一性,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因此,政府管理方面应当适当的扶持中小企业。由于这些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他们会相互借鉴经验、吸取教训,努力改善管理方法,这都将会有利于社会投资管理效率的提高。具体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与一定的优惠政策,或者为部分业绩好,管理水平高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优惠等,鼓励其参与建设工程投资。这样,一方面增强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也给部分老牌国有企业一定的竞争压力,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过程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中的招投标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我国建筑行业的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可以促进建筑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不断缩短建设工期,实现投资效益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在经济市场转型过程中,对具体操作的细节掌握不够准确,导致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许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建筑行业的健康秩序产生冲击。因此,为了保证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改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招投标行为。

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行为

串标行为主要分为两种,其一,招标者与投标者的串标,这种串标行为是招标者在确定投标对象之后,帮助投标者打压竞争者,破坏公平投标的违法行为。这种串标行为主要表现在招标者为特定投标者建立特殊投标条件,排除其他投标者的竞争,并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特殊途径传达招标者的想法。这种违反招投标公平原则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其他投标人利益,还会对投资项目造成损害;其二,招标者的串标,主要表现在投标者提前约好,形成同盟共同压低或提高报价,当一方获得竞标后给予另一家充足的好处。这种串标行为是当下最主要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的原因之一。

2.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操作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价格过高,由于编制招标文件需要花费巨大的财力和物力,导致投标单位需要交纳高额的招标文件费用,并且无论结果如何,都不会对投标单位的工本费进行报销,打击了许多投标单位的积极性,不利于投标企业的积极参与。

3.利用合法程序采取虚假招投标

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参与招投标企业往往可以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而招投标的结果却是虚假的。比如某地市在进行基建项目的审核时,对合同款的标价为2000万,而实际的工程款只需要1500万,让人难以捉摸的是,投标人与招标人都了解这种情况,却不进行阻止,追究原因发现,这项工程属于地方的基础工程,建设资金方面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助,如果合同金的金额越大,地方政府获得的补助金就越多,可以减少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入,为此,不惜冒着违法的危险,将已经完成的基础工程建设也列入其中,来获得更多的补助金。

4.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方面主要依据《建筑法》和《招投标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自身存在漏洞,让招标方和投标方钻了空子,比如《招投标法》中的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批和比较;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可以自主办理招投标事宜。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当事者拥有一定的道德约束力,公平、公正的进行招投标工作。由于目前的招投标市场竞争激烈,极小的偏差也会影响最后的结果,然而,部门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工作,导致招投标结果难以信服。为此,我们需要对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规定,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二、解决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法律问题的途径

1.完善相关法制建设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政府部门的不规范操作,因为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政府既是立法者和监督者,又是最大的受益者,加之监督机构的缺失,导致政府部门在进行招投标工作时难以有效的遏制腐败问题。虽然近几年我国取得了一定的反腐成绩,但是,仍然无法有效控制招投标中的腐败现象,因此,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改进,让违法者遵纪守法。此外,相关研究者可以借鉴国外优秀的成果和经验,并引进先进的研究方法,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

2.促进招投标过程的公平

目前,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串标的主要原因要归结为拦标价的公开,以及在对投标材料的综合评定过程中过分注重对经济标的审批,致使招投标双方一旦串通就会决定经济标的评价标准,导致违法行为的出现。因此,为了杜绝违法行为的出现,政府部门可以鼓励投标企业跨区域投标,并且改革评定方式,采用符合标准的最低价。只有采用这种公平的招投标方式,才能促进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彻底杜绝串标这种违法行为,让所有投标方公平竞争,促进建筑行业的和谐发展。

促进招投标制度的健全,不仅可以促进建筑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还可以为招标方提供最好的供货商,为招标方选择最优的合作伙伴,优化资源配置,节约物力和财力。为此,政府部门要清醒的认识到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在招投标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工作原则,进行招投标工作,促进建筑行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合同评价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以及加入WTO后与国外经济交流的日益加深,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也将不断地向符合国际标准的方向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是经济合同中的一种,是整个合同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具体指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多部门多领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涉及面广、个体差异性突出的特点。合同管理的成败将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运作和最终目标的顺利实现。虽然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但与国外合同管理体系相比,还是有着相当的差距。

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涉及多部门交叉合作,其复杂性极高,这也就决定了施工合同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发展很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诸多漏洞,使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当中存在很多问题和隐患,如果处理不当,会为以后的工程损失埋下伏笔。当今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问题为与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信息化管理程度低等问题。

2.1 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的时候,由于签订人不够仔细,使得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某些条款没有写清楚写明白,甚至没有写进合同;有些部分的措辞不够严谨,容易引起歧义;现代建设施工合同十分复杂,合同需要规定的十分具体、明确,但有些单位签订的合同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组成部分,甚至只有从合同而没有主合同。上述这些缺陷都极易导致合同的履行困难,而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又很容易引起争议。

2.2 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经济的发展大环境下,虽然我国在不断地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在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立法仍然有待提高和完善。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和建设部相继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形成了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法规。1999年起实施的《合同法》是程序法,对于建设市场中的合同违法行为缺乏监督、处理的依据。也正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诸多问题无法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得到妥善的解决,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3 施工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

在过往种种的合同实施纠纷中我们不难发现,现如今建设施工企业的经营运作还不够规范,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在部分案例中,施工企业为了手续的简化,往往避过国家规定的招投标过程。而在签署合同时,合同双方既不按照已有的法律规范拟定合同文本,又不根据工程施工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而对合同条款抠的不够仔细,对发生违约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没有做出书面上的明确规定,这些行为不仅将合同流于形式,更是增加了合同损失和经济纠纷的危险。而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合同管理上缺乏法律意识的主要表现为:缺乏对往来信函、工程签证的必要记录和保管,在出现纠纷后无法提供相应的佐证;在获得工程施工许可后,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的工程队,从中获取利益,造成了责任人的不明确。

2.4 专业人才匮乏

虽然我国的建设工程行业已经存在了许多年,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施工合同管理人才却极度紧缺。如今的建设工程往往非常复杂,合同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一名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合同管理知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合同管理,避免发生合同纠纷,以及在出现纠纷后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援等。然而,由于合同双方单位的不够重视,缺少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甚至指示一般工作人员合同管理工作,使得如今真正意义上的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及其匮乏。

2.5 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低

现如今的社会是信息化社会,社会的每个角落都离不开信息化,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也是如此。然而,由于工程单位对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单位对合同管理的投入过低,造成合同管理信息化的程度很低,往往采取纸质的信息往来,效率低下;而对于大量的合同相关材料,其合同管理手段又非常落后,不能够实现快速高效的合同管理。

3 对施工合同管理提出的相关建议

如前所述,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存在诸多的弊端和漏洞,接下来本论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应对方案,以供合同管理人员参考。

3.1 尽快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施工合同双方在工期和善后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依据现实案例做出相应的调整,唯有如此,才能够使建设工程有法可依的大环境得到保障,也可以提高效率,将诸多纠纷快速的解决。

3.2 加强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

招投标工作的严格管理,有利于评选出最佳的施工单位,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合同双方的互相监督,避免出现贿赂、谋私利等不良行为,从而避免由此引发的工程事故。

3.3 加强法律意识

如前所述,合同双方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会为今后的合作带来隐患,所以说,合同双方都应加强相关法律意识,在拟定合同的过程中,应该由双方主管人员共同起草,对合同中的条款仔细推敲,认真约定,将所有相关内容落实到合同当中,尤其是对前述的违约条件的约定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应该达成书面共识。在日常的工程交往中,注重往来信函等重要依据的保存和管理,在合同出现纠纷后,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依法解决合同纠纷。

3.4 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建设工程企业应当意识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重视本单位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同时注重使用相关专业人才进行专门管理,并完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尤其要加强施工羡慕合同管理队伍的建设,实行合同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切实的做到专业的人员管理专业的合同材料。

3.5 加强施工合同的监督工作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当中的重要任务就是完善合同监督:一要现场监督工程队、项目小组以及分包商的工作,协助其工作来落实合同;二要对监督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协调与他们的合同关系;三要收集并保存各种工程资料,对各种信函、指令、会谈记录和账单,以及合同变更等做相应的监督控制;最后要参与施工完成后的验收工作,提供验收报告,并经常性解释合同。

3.6 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企业需要重视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大合同管理的投入,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注重外界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并不断改进自身合同管理工作信息化程度,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地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从而最终使整个建设工程受益。

总结

伴随着我国近二十年的经济腾飞,我国的建设工程也呈现了井喷式的发展。随着工程量的日益增加,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诸多问题也不断体现,其中施工合同的管理问题成为现如今建设工程的主要问题之一。施工合同的管理不善会直接导致合同纠纷,经济损失,工程停工,甚至是法律介入,所以说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当务之急,本文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施工合同管理问题进行简要的剖析,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方法以供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借鉴。

参考文献:

第12篇

在强化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首先监理单位要开展质量服务会议,强调质量管理对于建筑施工的影响,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强化员工质量教育,不断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增强员工的质量服务意识。在施工的每道工序中,都要强化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在实际的工作中,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利用媒体、标语等对员工进行质量教育。同时,由于监理责任不明确,也出现了诸多质量问题。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从根本上强化质量意识,积极遵守监理程序,加大监理的执行力度。

二、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和培训工作

随着我国建设行业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机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对于建设工程监理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要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严谨性,各个环节都有统一的规定与要求,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因此在这种新形势下,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不断组织安全教育活动以及培训工作,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要不断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整体水平。监理工程师在实际施工监理过程中起到很关键的作用,监理单位不断强化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工作,从而提高员工的法律认识和业务技能水平,有利于员工综合素质的培养。同时,在这个学习的过程中,使监理人员树立了正确的责任意识,从整体上提高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实效性,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

三、完善监理市场法规

由于市场竞争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少监理能力不足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进入监理市场,从而不利于整个监理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相应的法律法制还不够健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的思想观念没有得到彻底解放,从而出现了市场不规范的现象,导致建设监理单位内部机制运行与外部市场存在矛盾。因此,国家相关部门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不断完善监理管理各级部门的法制法规体系建设,建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制度。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从而使监理工作有法可依。同时,通过强化法律体系的建立,也避免了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从而保证了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国家要进一步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从而对各类市场行为进行有效规范。通过建立一套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场体系。这有利于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实现标准化管理,最终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四、构建标准化管理模式

建筑工程监理标准化管理模式主要是针对监理的内容和形式做出全新的管理以及控制,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的每一个阶段都具有规范性。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变革,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管理模式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从总体上来讲,只是实现了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协调以及控制,并没有实现全面的标准化管理。因此就要求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要正确处理好与施工单位、业主以及监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自的利益,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一套完善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同时,要加强监理过程的动态控制,不断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构建标准化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建设工程监理要实现组织管理上的体系化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施工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及质量保证体系,从而实现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组织管理上的体系化,从而使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正常运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发展。

(2)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流程化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明确划分各个部门的职责,从而实现监理程序的流程化。

(3)监理工作的协同化监理工作要根据现场施工的具体情况来进行适时地调整,这就要求员工之间要积极配合,实现监理工作的协同化。

(4)实现监理工作内部控制上的信息化要严格按计划进行工作,同时实时进行反馈,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控制上的信息化。

五、结语

第13篇

关键词:工程招标; 发展趋势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architecture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inforcing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management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effectively play bidding mechanism of functions.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ese engineering bidding, to promote engineering bidding system of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Development trend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招标投标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着眼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引入的新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工程建设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发挥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整个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因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1.1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绝大多数,因此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竞争性招标,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议标属于特殊形式的招标,受到严格限制。

1.2 全国法规和地方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这些市场管理条例都把招标投标列为重要内容;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法规出台后,不少地方还制定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1.3 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

标底是依据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投资者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也是评标的中准价。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具体表现,标底需要经过招标办的审查,以保证其准确和权威。

2我国工程招标的发展趋向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开始形成,至今已有30多年,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2.1完善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针对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制度的情况,协调《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对现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达到有机统一。各主管单位、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加强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

2.2完善工程招标的过程管理

实行招标公告刊登后的报备制度,采用“二次平均法”的定标原则。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约束条款,采用更加灵活机动的方式进行招标,改进招投标工作,使之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推行招标范本。

2.3完善工程招标机构

建立招标人的信用档案,严格招标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将资质纳入动态管理范围。通过机构招标,邀请或网上抽取相关专家、公证、监督部门参与评标,相互监督,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性。

2.4完善工程招标的监督工作

发挥工程交易中心功能,做到项目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机构都纳入监督,保证招标全过程的透明公开。成为独立的招标管理监督机构,进行程序化监督,保障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的合法化。加大监督力度,坚持检查监督,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3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3.1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招标投标的基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已经不能解决新出现的一些问题,因此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构建起有效的法律法规诚信信用制度体系,加强招标投标的征信法律制度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我国招标投标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

3.1.1制定实施《招投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构建并完善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工程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住产业之一,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等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高风险,国家也一直强调构建工程建设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招投标市场中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再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并进行围标;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行贿等等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使得招投标市场非常混乱,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法律诚信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使诚信企业受到奖励,有不良记录和违法企业得到惩罚,使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尤其重要。

3.1.2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诚信信息平台《信用中国》网。实现信息互通,互用互认,使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招投标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实现信用“一卡通”制度)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的要求。使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主要谈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建立征信法律制度、资信评估法律制度、政府监管法律制度、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等。加快制定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推动社会信用评价队伍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3.2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保障,是以解决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以完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信用信息开放为基础,通过发挥建设工程信用体系的奖优罚劣机制,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以保证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因此加快建立健全的法律信用体系有着特殊的意义。

3.2.1,建立公共征信的法律制度;应主要围绕征信的三个基本环节即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查询使用等方面立法,明确信用采集的主体、原则、范围、方式和途径,采集信息的更新和保存期限,违法采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定信用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规范信息查询使用的原则、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以及有良好记录的招标投标企业应该受到奖励,

3.2.2建立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为了避免征信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等缺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因此,要建立政府对社会信用的法律监管制度,通过立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原则和程序。特别是要建立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对评级的结果复审、评价制度。

3.3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被征信人权益的法律制度;信用管理的核心在于获取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因此,法律应该在在信用信息的公示内容、公示机构、公示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用信息的获取与使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使得交易方能在保证对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快速获取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保证其对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4.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质就是发展、健全建设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使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对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有效发挥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实现扩大内需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及趋势[J].经济管理论坛,200

2王 华.浅谈招投标过程的一些看法[J].广东水利水电,2004(1):2—7.

第14篇

【关键词】 建筑工程; 质量责任; 法律 一、前言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出现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尤其是工程质量问题,更是近几年频繁出现。所以,必须对工程质量责任法律问题加以重视。

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是因各参建主体违反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建筑质量缺陷或者建筑质量不合格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建筑法规的要求,所有的建设工程都要签订符合法律标准的合同。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包含了技术工人的实际劳动、技术人员的技术处理和施工工艺运用、管理人员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和材料的管理。在如此复杂的环节中,任何一个小细节的错误都会导致质量问题的发生,不论是哪种原因,可以得出的是,人为因素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但是即使问题出在技术人员、工人或者管理人员,他们也不是质量法规约束的主体,而是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其工作人员的全部工作负责,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这也是符合生产生活实际的,建筑市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限定主体的资质来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企业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金。作为责任主体的企业才能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有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效保障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质量缺陷扩大或者产生了新的缺陷,则构成混合责任。如果损害是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的过错发生的,就应当按照过错的大小来确定他们的责任,使他们按照合理的比例承担共同责任。因此,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往往就需要对质量进行鉴定,对质量责任进行界定以决定最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或者赔偿损失的问题。可见,对建筑质量责任的认定无论是对生产实践还是对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目前,我国各行各业基本上都是依靠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约束,而对于行业的自律制度的建设意识不明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这就造成了我国建筑行业的自律体系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有效的对接,该行业的诚信差、诚信意识淡薄。

2.目前,在建筑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在建筑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核心主导思想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即相关规章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3.对于不同的违规是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处理,而各个部门对处理的过程以及结果细节都不会公开。这种现状容易造成政府部门的监管的盲区和断层,同时。还会降低法律法规对企业的震慑力,总之,政府各个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容易出现多头管理,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相互封锁消息。

4.在建筑行业中,对于项目的投标竞标阶段,采取了最低的中标价,这样会造成在过程中发展中留下安全与质量的隐患,同时这将会对建筑市场造成严重的问题,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5.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目前的施工企业的违规都有明确的相关责任追究,但是,对于确定施工企业的违规责任的标准、方法。程序以及执法的主体都不明确,这就有很大难度的操作性,总而言之,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违规行为的追究的可操作性不强。

6.违规责任具有的特点为不明显约束效果、时效短以及影响范围小。

7.行政层面是责任追究的重点。

8.在责任追究方面处罚重点在企业,个人处罚较轻。

9.对施工企业资质违规很难追究责任,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具体建议

1、对责任主体适用连带责任。工程建设的目的是要建设集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于一体的建筑产品,并且在这一建设过程中又是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完成的。当然,在各个阶段由各个主体分别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担各自的责任。但是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许多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于工程质量责任的界定无法完成,所以作者建议在这种背景下,立法上不但应当做到明确责任主体,还应当在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时候,对可能的相关责任主体适用连带赔偿制度。使建设工程的每个参与者都对其承担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负责起来。

2、加强合同管理提高法律意识。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是,虽然都要求责任主体做到“质量第一”,但企业往往对经济利益即企业效益的重视超过了对质量的重视。加之工程建设的各方参与者缺乏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在市场经济中,不能严格遵守市场的规律,而是时常发生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缺乏相应的自律行为,这也暴露了法律规范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从而多方因素共同导致了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建议公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规范工程建设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3、调整建筑法的覆盖范围;改革现行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方式;建立使用阶段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由从业人员到企业的责任追究链,完善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系统;建立各级政府监管的信息平台、完善行业自律的各项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各个领域质量保险制度。

4、不断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操作性。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会使利益受侵害者拿到保护自己的武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立法同时也会直接促进了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性发展。因为只有规范的、合法的管理,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规范地操作方法,会使本来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向不利一方发展。上面已经举出了太多的案例,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目前,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正是多年积累的诉讼能量的集中爆发阶段,大量的案件都选择了诉讼方式的解决。很多施工企业没有注意到的是,他们都对自己的诉讼“准备好了吗?”

一件施工合同案件的诉讼成功,会牵扯多方面的准备工作。首先,合同的有效性。司法解释着重关注了影响施工合同效力的招投标问题和黑白合同问题。其次,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是施工资质,突出表现在对实际施工人的资质要求方面。再次,也是最为重要和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就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准备问题,简单的说就是各种签证、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特别是上述所谈容易出现的各种常见问题。都要认真对待,妥善、依法解决。法律,它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对不遵守法律秩序的经济主体,都有制约作用,并不是倾向哪一方。从这个角度来讲,正体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公平性。那种单纯的认为司法解释是保护施工企业的想法是错误的。无论是施工企业,还是开发企业,都必需高度重视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协议条款,高度重视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签证行为。只有做到行为合法、合同有效、手续完备,才能真正从法律上获得保护自己的“尚方宝剑”。

四、结束语

因为建筑工程具有牵涉面广,投入资金大,并且施工工期长等等的特点,所以对于工程质量责任法律问题就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只有从根本上重视工程质量责任的法律问题,才可以给工程提供一个保障,进一步的促进建筑行业的壮大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巩丽霞.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法律规范的理清于探讨[J].研究探索.2012(4):99-100

[2]谢庆录.商品房质量问题法律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 2012(21):44-45

第15篇

【关键词】招投标 建设工程 管理制度 对策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建筑市场的繁荣,节约了工程投资。但是国内的招投标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缺乏规范化运作,招投标管理亟须加强。

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其制度概述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含义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包含招标和投标两个方面,两者相互对应。一方面,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潜在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方的要求和意图提出合理的报价,选择合适日期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一个交易对象;另一方面,具有法律资格和投标能力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经初步估算,填写投标书,提交报价,等待开标,最后由招标人决定是否中标的市场经济活动。

(二)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是特殊的市场经济交易方式,是市场资源的一种优化配置方式,其运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招投标过程中的一切活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进行。第二,在招标采购项目买卖过程中,买方市场需求大于卖方市场。当买方市场需求大于卖方市场时,卖方多家竞争,采购项目买方主导市场,从而有利于以招标方式择优选取采购项目,确定中标者。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单位存在的问题

1.规避招标。常见的规避招标方式有:第一,将本应该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由施工单位提前施工,造成既定事实,未来以罚代管。第二,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分拆成数个小的项目,分别报批。第三,将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从而使得附属工程规避招标。

2.虚假招标。虚假招标,即名为招标实则暗定,多发生在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中,在这种情况下,招标单位早已内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设计单位,但迫于招标的规定,搞招投标的形式走过场,通过内定标外陪标、暗中偏袒、评标时暗做手脚、低价中标后续再变更合同等方式明招暗定,从而使得投标单位的中标在形式上合理合法。

3.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一种规范、合理、公平、科学的竞争方式,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告,邀请投标人参与投标。在公开招标方式下,扩大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选择范围,给予招标人充分的选择权,有利于招标人选择信誉好、报价合理的承包商。邀请招标,也可称为有限性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组织投标。邀请投标,限定了投标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招投标市场竞争的作用。招标企业将公开招标项目变为邀请招标项目,从而可以控制招标结果。

(二)投标单位存在的问题

1.假借资质。为了承揽工程项目,一些不具备投标资质或达不到投标要求的施工单位,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如果中标会支付出借单位高额回报。一旦借用资质的施工单位投标成功,必然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引发重大问题。

2.围标、串标、陪标。围标,即一个投标者借用多个单位的牌子投标,表面上看,多个单位同时参加投标,实际上一个投标者进行操纵,不管哪个单位中标,最终都落入他的手中,从而失去了招投标的意义。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一家投标,多家陪标,事后再分配利益。陪标,招标单位早已将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参与投标只是陪衬内定的中标单位。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招标单位处于主导地位,而法律条款又留给招标单位弹性空间,异常激烈的招投标竞争中,任何微小的弹性空间都会影响招投标的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的作用微小。例如,在对串标的认定时,标准笼统,给查处串标行为带来不小的困难。

(二)违规成本低

目前,我国工程项目承包利润偏高,因而为了承揽到更多的工程,施工企业不惜采用行贿、回扣等违法手段“攻关”。针对招投标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但是目前对对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很轻,多数情况下也只是罚款而已。

(三)市场主体利益至上

第一,从招标人方面来看,很多招标人不愿招标,即便招标,也会在招标中千方百计实现个人意图和想法,抵触监管,借招标之机进行寻租或腐败的行为;第二,从投标人方面来看,一些投标人缺乏诚信,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获得中标不择手段,采取不正当竞争,违法乱纪现象丛生;第三,招标机构唯利是图,不敢违背招标人的意图,甚至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违规操作。

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加快制定招投标相关法规。我国从80年代建立并实行招投标制度,已经出台不少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但招投标的立法依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快制定招投标的相关法规。招投标制度的推行,需要保持招投标规则的一致性,要能够与招投标市场保持一致。要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尽量减少上位法与地方法规的重复,以节省立法资源。增加对于审理招投标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减少法律法规中的相互矛盾。为了减少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矛盾,可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找到冲突的规范,解决以下问题:是否设定地方保护规定;资格审查的规定有无违反招投标法;有关标底的规定有无违反招投标法等。第三,以法律制裁替代行政监察,提高违规人的违法成本。目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往往采用行政监察处理违规行为。行政监察通常适用于国家机关或国企工作人员,不能涵盖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这样就失去了对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参与招投标活动人员的约束。因而,应该讲法律制裁引入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提高违规人的违法成本。

(二)完善招投标的监管机制

其一,通过建立统一的建设市场,将所有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纳入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时,将分散于多个行政机关的招投标执法监督职能,归并于一个行政机关,推进招投标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这是完善招投标监督体制的关键一步,是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建立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其二,整合纪检、监察、审计等行政监管部门,在各自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可以联合执法,综合监督,加强招投标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保证招标的法律效力。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借助网络媒介,建立监管信息快速传递平台,便于第一时间对外公开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其三,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串标、围标行为的,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复核确认后,依法取消中标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依法对责任单位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三)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政府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有助于增强诚信意识,有助于招投标当事人了解真实的信息,有助于政府部门衡量招投标单位资质的好坏。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首先需要制定信用标准,界定失信行为,将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阶段以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对于信用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其社会信誉,针对不守信用的企业加以制裁,使信用评价体系的作用得以真正发挥。

(四)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早在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制定并实施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一大进步,既赋予行政监督部门法定职责,又保护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现实的问题,诸如招投标当事人投诉没有及时解决,行政监管部门相互推诿等,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提高政府部门及人员的服务意识,建立专门受理投诉的部门,便于当事人投诉;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投诉管理机制,完善投诉程序,拓宽投诉渠道。更重要的,要建立快速应答机制,当发生纠纷时,在规定时间内快速应答,及时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和结果,使得快速应答机制真正落到实处,避免纠纷产生浪费,同时树立行政监察部门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杨亦辉.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江西建材,20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