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宅基地档案管理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 现状分析 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11-0041-01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农村宅基地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度,也就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标准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够完善、实际操作性不强,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修编了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性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集约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2.村镇建设用地规模盲目扩大,存在“摊大饼”现象。一些临近县城和风景区等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镇,农民的用地需求程度高,想方设法多建宅基地,通过搞“农家乐”“采摘园”等形式多种经营,扩大经营收入。
3.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农民进城务工,部分农民进城进入第三产业后在城里买房,有了固定的住所,农村的宅基地无人居住,闲置现象严重 。
4.农村居民点改造后形式单一,不能体现传统的风貌特征和村落形态。在村庄的个体改造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村庄出现了不同的问题,旧村改造方式虽然达到了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但是传统的居住模式形态和风貌荡然无存。对新旧杂居的村落改造中忽视了老房屋的历史价值和风格特征。对“空心村”的整治过程中由于传统老房子的破旧和维修的不方便而直接拆掉,即使新建新的房屋和很少考虑整个老村庄的整体风貌,在建筑形式上也同当地的传统形式相去甚远。
5.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核、审批不够严格细致。未能做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报乡镇审核后,报县级审批。
6.宅基地审批管理不到位。未能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的“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7.宅基地使用证发放不规范。因人力、测量技术等多种原因,多采用手工填写土地使用证、绘制宗地图,经常出现更改、勾抹、涂改等现象,宗地图手工绘制也会出现界线重叠、界址不清、面积不准确,引发邻里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8.宅基地档案管理混乱。由于基层国土所人员少、工作任务量大,没有专职档案人员,兼职档案人员的培训也不够,宅基地档案的存放、借阅、使用过程中存在更改土地登记卡、用地审批表档案资料。
二、对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建议
由于农村宅基地分配的无偿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共有共享”的特殊产物,在局部地区充分试点的基础上,严格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流失和不侵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加快宅基地流转的进度,创新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方式和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楚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因此改革现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提供了政策的依据,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措施,引导和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地位。
1.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细则,具有可操作性。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的缺失,造成基层国土部门的实际操作无法可依,上级部门尽快联合住建、金融等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引导和规范宅基地流转、抵押等行为,显化农村宅基地的资产属性,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让弱势群体的广大农民享受到深化改革的实际成果。
2.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力度,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基础设施的投入,迁村并点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现有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热等都要靠农民自己投入,生活水平要在十报告中提出“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实现还有很大的距离。宅基地的流转应该突破原有的宅基地无偿并且固定使用的方式,撤并零散的居民点,国家给予政策资金的补助,填补“空心村”,改善农村道路、电力线、垃圾处理、上下水,兴建福利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基层设施建设,使其具有适宜居住的条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
3.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如以经选新址建房,原有的宅基地营退还给村集体。加强宅基地的产权管理,切实规范宅基地的权属性质,一是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不合法的坚决不予登记,杜绝一户多宅的现象,未经过登记的宅基地不准买卖。二是按年度进行农村宅基地审验和变更登记,对查出的少批多占、一户多宅等违法现象坚决不予认可。三是在农村宅基地的整治和管理上,可以考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对农村村庄中的迁出户、一户多宅户、超占户实行有偿使用,这样通过经济杠杆可以增强农民集约节约用地意识,减缓空心村现象。四是对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住宅。
参考文献
出“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任务。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我厅把信息化手段作为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突破口,构建起了“覆盖广、权属清、操作易、管理严”的农村宅基地数字化管理体系,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超前谋划,打造数字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
我省累计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软件开发、数据建库和电子档案库建设。在全省统一电子政务平台上建立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数据中心,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各环节逐步实现了省、市县二级网络化管理,实现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全数字化管理,有效提高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截至2011年年底,全省已颁发83.4万本集体土地使用证,占应发证总农户数的96.7%,顺利完成了省政府提出的工作任务,基本构建起了适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宅基地数字化管理体系。
精心部署,以标准化、流程化的手段推进宅基地确权发证
我们采取了“六个统一”的全数字化管理手段,建立信息化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贯通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全业务流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将业务规则打包到信息系统软件中,形成了一整套标准化、流程化的运作体系。实现了全省18个市县、55支调查测量队伍、2000多名专业人员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同步开展工作,确保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是建立统一的网络体系。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骨干网络和市县局域网,省厅和全省18个市县的国土资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网络系统全部实现互联,全省共有6000多个网络节点与省厅数据中心互联。
二是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我们按照“大集中”模式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业务数据中心,集中存储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所形成的档案、图件、法律文书等资料的海量数据。并在省政府机房建立容灾备份系统,确保了数据和应用系统安全。
三是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对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数据库的权属属性表结构、空间要素分类代码、空间要素分层、数据文件命名规则、图形和属性数据的结构、数据交换格式和元数据等内容做了明确、详尽的规定。
四是建立统一的编码体系。我们制定了全省农村宅基地统一编码规则,为全省2万多个测区建立了宗地空间数据介质点、权属界线和宗地编码。
五是建立统一的业务延伸体系。我们在全省各市县所有作业队伍统一部署了《地籍调查数据管理软件》和《测量数据采集和成图软件》,用于将地籍调查形成的图件、扫描件、表单进行数字化处理,使信息化管理手段延伸到测量作业前端。同时,将数据质量控制、建库和报送标准集成到成图软件中,将外业调查和测量数据直接按照标准格式进行打包、输出、入库,确保了数据质量。
六是建立统一的质量控制体系。我们基于全省国土环境资源电子政务平台,部署了覆盖全省各市县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管理系统,按照标准化的审批流程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数据上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和发证审批全部实现数字化管理和集中管理,保证了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统一的质量控制体系下推进。
强化服务,确保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效果
面广量大,乡村宅基地管理问题。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乡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耕地保护,强化规划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乡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前,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未批先用、乱占滥用、越权批地、非法转让、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市村镇建设中逐步显露出来,这不仅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侵占了良田,扰乱了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影响了村容村貌,而且会产生宅基纠纷和土地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乡村社会稳定和农业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加强乡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节约集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乡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加强乡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作为关系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各地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合理确定乡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严格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引导乡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集中,并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符合规划原有村庄范围建设住宅,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不再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不再审批宅基地,不再以私人建房形式还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三)加强乡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乡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其农用地转用计划主要通过与乡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解决。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如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则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三、明确界定乡村宅基地使用对象、标准
(一)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明确乡村宅基地使用对象。乡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1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2因国家建设搬迁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
3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户平未达省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乡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4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
5申请人将户口迁入本村。未履行村民义务的空挂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核定用地标准。按照一户一基的原则。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规范乡村宅基地流转范围
(一)乡村村民因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进行流转。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通过流转取得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应予拆除,退还土地。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或以购置房屋为名变相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乡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2乡村村民违背一户一基(因继承等合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规定。违法修建的房屋经依法拆除或以其他形式取消土地使用权的
3乡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乡村五保户去世后腾出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建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能复垦的要恢复耕种,对依法收回的空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能复垦的由村委会作村预留建设用地,安排住宅或其他建设用地。
五、规范乡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乡村村民。
(二)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送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将会议记录及讨论决定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备案。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各县(市)应将宅基地审批情况按年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供优质服务,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乡(镇)要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乡(镇)国土资源所要认真履行职责,逐步推行“三公布、三到场”制度,即:公布土地利用现状图、公布村庄规划图、公布经批准的建房户名单,批前现场勘测定界、批后现场放线划界、建成后现场检查验收。
六、加强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应当在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乡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村民原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应主动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逾期不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告注销。
界址清楚,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土地登记必须做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无争议纠纷”实现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村民建住宅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发挥地籍档案核查、跟踪管理、纠纷调处等基础性作用。
七、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垦多少”原则,乡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按照“占多少。由所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也可以合同的方式委托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落实,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乡村村民进城使用国有土地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乡村村民因经营需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八、妥善处理乡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乡村村民已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但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按照尊重历史。其超出部分,应通过实施村镇规划、调整居民点、更新改造等途径,逐步过渡收归集体。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宅基地许可条件和限额标准但未经批准建房的经申请准予补办用地手续;对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不符合建房条件擅自建住宅的应依法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二)乡(镇)村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一户多宅的每户保留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
九、明确乡村宅基地管理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乡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要经常研究情况,解决问题。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依法管理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乡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将违法用地制止在萌芽状态。对严重违法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件教育群众。
(三)规划部门要抓紧科学编制村镇规划。认真做好宅基地选址和规划手续审批工作,严肃查处违章建设行为。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管理。
(五)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相关部门执法。维护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秩序。
(六)强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职责。发挥村民自治作用,严格村民申请审核的第一道关口。
(七)行政区范围内乡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发证。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工作目标:为满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争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亩,完成供地批复亩,收缴土地出让金亿元;深化经营性用地清理工作,收回土地亩,补交土地出让金万元;继续加大解决农村无房户和困难户宅基地问题工作力度,基本完成全区农村无房户和困难户宅基地(平房)的审批工作;完成平方公里的1:500城镇地籍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工作;推进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提高地矿行政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从严从快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加强基础业务和干部队伍建设,保障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拓展发展空间,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一)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拓展发展空间。要在完成全区1:1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收集、课题研究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结合“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工作的要求,实现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的衔接与配套。
(二)通过争取用地指标,拓展发展空间。为切实保障全区建设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要依靠项目争取用地指标,通过与区发展改革局、区招商局及各街道的紧密联系,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的顺利落户;要依靠项目质量积极争取用地指标,通过严格用地标准,重点落实好拓展区、组团概念性规划区域的用地;要结合全区城市化改造和宅基地问题争取用地指标,通过落实人员、保障经费,积极主动地协调市、省、国土部,切实加大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审批工作的争取力度。
(三)通过盘活挖潜,节约集约用地,拓展发展空间。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要继续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严禁“晒地”,对于闲置土地要依法处理,并通过加强与建设、规划等单位协调,贯彻“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使现有土地能够充分、合理、有序地利用;要严格用地标准,通过制定区土地集约利用控制指标和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明确限定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严把项目的预审、用地审批、供地关,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二、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力度,创造规范有序的用地环境
(一)做好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供地。要扎实围绕项目建设用地,搞好供地服务,提前介入做好相关工作,优先保证市、区重点急需建设项目、高科技大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项目用地。
(二)扩大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通过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市场配置机制,研究探讨工业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提高土地的市场配置化比例。
(三)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决定书和土地出让合同。要完善划拨土地决定书,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和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做到严格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依法供地。
(四)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要强化项目竣工的复核验收工作,对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地控制指标和其它相关条款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决定书规定的相关条款追究土地使用者违约责任。
三、强化工作措施,不断深化经营性用地清理工作
(一)对需要办理退款补偿和需要补交差价完善手续的经营性用地,要逐宗进行清理并形成报告,提出进一步处理的建议,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要妥善处理经营性用地清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支持和相关单位配合。
(二)对国土资源部查处的土地逐宗落实有关处理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对旅游度假村开发建设指挥部所签订的宗土地合同(协议),要依法提出清理意见。
四、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全面展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按照上级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巡查力度,对各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进行排查和清理,予以有效打击,防止非法采石现象蔓延扩张。
(二)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继续对已列入年区财力投资计划的工程加强督促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地质灾害点的施工建设;同时要协调年区财力投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有效防范地质灾害发生,力争使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要加强和完善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汛期巡查制度,及时处理险情。
五、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全面落实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重点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保护区及滨海大道等主要交通沿线两侧动态巡查力度,结合全区宅基地审批工作,会同区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占地行为,发现苗头,及时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结案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大土地工作力度。要以省委、省政府局在我市召开“局长带案下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为契机,认真落实工作领导责任制、排查预报、领导带案下访、情况通报等制度,确保案件尤其是上级督办案件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努力遏制“三访”(即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赴京上访)案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六、继续推进基础业务建设,促进国土工作全面发展
(一)抓好宅基地审批和查验工作。一方面要继续加大解决农村无房户和困难户宅基地问题工作力度,基本完成全区农村无房户和困难户宅基地(平房)的审批工作。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两公示、三到场”制度,确保宅基地审批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同时,要做好与宅基地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利用新闻媒体、制作宣传标语、召开土地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向社区干部和群众广泛宣传我国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我区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开发等方面的现状和相关政策,使土地法律意识逐步深入人心,积极营造广大干部群众依法自觉用地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结合1:500城镇地籍调查进一步摸清全区土地权属,按照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于工作的复杂性、特殊性、长期性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积极应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查验工作的稳步扎实推进。
(二)加快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市局的工作进度要求,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积极推进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探讨研究实现逐步联网,对窗口收文、地籍调查、申请审批、资料检索等各个程序和环节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严格土地登记。按照省厅《创建“省级地籍管理建设规范化单位”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逐条落实《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内容和标准》中十个大项、89条细则的规定,开展好土地登记发证的规范化工作,统一规范土地登记标准,把握登记发证服务承诺时限,提高登记发证的准确性,妥善处理权属纠纷。
(四)抓好1:500城镇地籍调查工作。要按照市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组织各测绘单位完成60平方公里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任务,进一步摸清调查宗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同时要做好后期的地籍测量数据整理及城镇地籍管理系统数据库的建设,确保工作成果达到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标准。
(五)加强土地档案管理。要在上半年完成分散在各街道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土地档案的移交工作,并在全区土地档案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对每宗土地档案实行规卷整理,使其准确全面地反映土地审批、登记的来龙去脉,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七、以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
(一)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根据省、市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土地储备职能,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理。同时,要强化土地测绘中心工作职能,切实担负起对全区测绘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狠抓基层国土所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年”活动的要求,将基层国土所建设作为全局组织建设的重点,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抓基层,打基础,学习和借鉴市基层国土所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资金投入、建章立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力度,提高各国土所的规范化水平。
一、加大宣传力度,将耕地保护落到实处
在辖区广泛深入开展了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广大农村广泛刷写耕地保护标语,让广大农民群众对耕地保护政策有充分了解,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做到了家喻户晓,使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达到完好无损;认真抓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在辖区内形成了耕地保护的强大声势,营造了浓厚的耕地保护气氛,有效促进了全民保护耕地意识的增强;积极参加了区局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配合镇政府积极探索旧村改造的新路子,其中*镇温家村、*镇朱东村总体规划已完成,正在实施过程中*生活区正在扩建中,大大提高了村民的居住水平,使小城镇初具规模。
二、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证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区局抓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辖区粘土砖厂关停15家、沙场4家;对辖区内无手续勘探进行全面查处。对辖区铁矿实行按期汇报、汇总,杜绝超层越界及各项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强本辖区内存量土地管理工作,对本辖区的存量土地进行全面调查,积极配合区局在管好存量土地的同时,探索存量土地管理的新路子。对辖区内20*年、20*年的违法占地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工业项目及低效闲置用地进行了调查、测量,实事求是的填报了有关统计报表。为各级政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规划用地工作
现场勘察了*镇陈营村、朱西村、薛家村土地复垦材料、照片、图纸等,三个村需要复垦的土地面积11亩,并按要求上报了有关材料;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配合用地科做好建设用地的初审工作,协助污水处理厂、齐峰集团等六个单位完成了手续办理工作,确保项目用地资料真实、齐全、上报及时。
四、地籍管理工作
对20*年10月至20*年10月以来辖区内的土地变更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及时上报了调查表;协助区局地籍科、审批大厅等对大夫村砖厂、王营村砖厂进行现场勘察。配合测量公司在*镇开展了小城镇地籍调查试点工作。配合区局地籍科处理了朱东村和朱西村边界纠纷及其他日常工作。
五、监察工作
今年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土地执法监督力度,有效打击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建立和落实了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矿业监察巡查责任制,建立矿业巡查档案,做到对违法案件及时查处、限期结案、有效打击;认真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加大土地巡查力度,建立巡查制度,作好巡查记录,每周做到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安排三天巡查。针对违法占地心理问题,星期六、星期天、节假日安排专门值班人员,对重点部位重点村进行专项巡查,做到三及时,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的控制了违法占地的发生,违法占地查处率100%。加大排查处理力度,做到有案件热情接待,及时处理,按时结案,对区以上转办案件认真调查及时落实,今年共接案件15起,结案率达98%以上,确保辖区内案件压到最低。
六、宅基地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按法定程序好审批事项予以审批,及时下发了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宅基地必须现场勘察、放线,上报资料严格把关。20*年无宅基地上访案件,及时处理一遗留问题,将方案及时上报,搞好宅基地确权发证前准备工作。
七、财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做到专项使用,杜绝违规违纪现象,未发生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超范围收费现象。
八、测绘管理工作
积极配合区局测绘工作人员进行外业审核,对辖区内的测量标志定期巡视检查,确保点位完好。
九、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查阅制度,落实了档案管理人员,建立了档案目录,做好了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将各级文件搞好了归档。
十、党务及纪检工作
加强业务学习,有所长带领全所人员每周二上午集中学习两个小时。主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模范的贯彻落实党的纪律条例。廉洁从政、勤政为民,从源头上杜绝了“吃、拿、卡、要、报”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十一、其他工作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的依据
(一)用益物权的要求 《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后,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使用,这是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宪法、继承法律规定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3]。可见,公民个人私有房屋可以继承。
(三)“地随房走,房地一体”原则的客观要求 我国《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均对“地随房走”做了明确规定。《物权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4]。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的一致性,有利于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权能,也是实现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物权的必然结果。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主体和客体
(一)主体 在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时,继承人的身份审查是重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5]。有资格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宅基地使用权是典型性的身份权利,这点在学界和实务界观点一致。但是城镇居民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这一问题上存有分歧,学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可城镇居民有权利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的一致,符合“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基本法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均没有禁止城镇居民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在现实中必然会出现唯一继承权人是城镇居民的情况,如果因办房屋占有的土地是农村宅基地,城镇居民没有权利继承,那么,被继承人的房屋只能由村集体组织收回。显然,这种做法不合理,与继承法、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精神相背离。当然,我们也不能过于扩大的理解为城镇居民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等同于村民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这是错误的观点,二者存在很大区别。
(二)客体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由此可见,可继承的只能是建有房屋的宅基地,尚未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因为宅基地所有权依然属于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权能还没有实现,也不在继承法遗产的范畴。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核实程序
现在,公证处办理的房屋继承权公证,均是以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为主,办理业务实践,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程序都已非常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商品房继承权公证没太大区别,但核实程序区别很大。区别在于:(一)继承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材料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我国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大部分没有登记这一程序。因此在审核过程中要对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性进行重点审查。特别要注意的一点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的名义申请,土地使用证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宅基地使用权通常是家庭共有的。所以在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时,除了核实宅基地证上登记的使用人以外,还应审查宅基地申请时填写的共同使用人的情况,以避免将来出现兄弟之间争分祖产的纠纷。笔者今年已经办理几例这种公证,土地证上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通过笔录谈话得知父亲遗留的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实际上是兄弟合建的,后经向村民和村委会了解也证实房屋是兄弟合建。因此在办理此类公证,公证人员有义务到村落对现有房屋拍照存档,实地核实查明集体土地证上已建房屋的所有人是否与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相一致,或到土地管理部门查看申请表,以防出现房屋出资所有人与集体土地证上登记人不一致导致公证错误引发纠纷。(二)对于具有继承主体资格人员的调查核实也有很大不同。城市商品房继承,公证人员就继承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查看档案来确定继承人范围。但农村宅基地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基本上都是农民,除了村民委员会的常住人口登记簿、计划生育登记簿和民间族谱之外,基本上没有其它文字记载。因此公证人员从村民和村委会了解被继承人的基本情况显得尤为重要,当然对口述证据真假分辩要求公证员有很好的识别能力,否则很容易遗漏女性继承人,因为在我国农村,很多地方女孩子没继承权已是一种共识。(三)我县有部分宅基地上是建有房屋,但是当事人持有的土地产权证是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产权登记证,因为那时可能存在产权登记混乱及农民违规建房的情况,而且现有产权证上的信息已不能反映出被继承人遗产的全貌。在遇有此类情况,以防将来出现两个以上邻居所办理的权属证书上有土地相互交叉重叠的部分引发侵权纠纷,我处的通用处理方式是先向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宅基地和房屋产权信息,然后再前往实地,向该地块周边的邻居了解该房屋和土地的现有状况后再办理继承权公证。
参考文献
[1]张文丽,刘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理分析及程序探讨[J].中国公证,2011(01).
[2]孙东杰.解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J].中国公证,2011(05).
[3]王玲.公证如何服务农村集体土地确认工作[J].法制博览,2014(07).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7条.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办[2007]71号).
[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49条.
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城建科室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18年全年重点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并对2019年工作做出安排,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8年重点工作总结
(一)立足镇村实际,开展村镇建设。 工作中,积极立足台头镇村镇建设实际,认真开展村镇建设服务工作,积极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一是继续改善道路交通状况:1、投资31.5万元,对台头绿源路进行挖补修复,修补面积为2500㎡。2、投资234.5万元,对台头中心路进行改造,同时拆除中心路沿街76处私搭乱建,营造良好公共交通秩序;二是电力升级改造: 配合电力部门完成台头主干线、穿越大清河线路、和平支干线3段线路的绝缘化升级改造。
(二)精心组织,有序推动农村宅基地确权核实认定工作。前期我镇配合区国土分局完成农村宅基地测量7000余户,今年按照区政府、静海国土分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核实认定工作于2018年4月4日正式启动。具体工作安排:一是及时组织召开村级动员会,邀请静海国土分局业务人员进行现场讲解,使参会人员能更直接、更清晰理解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会议要求,促进了确权登记工作的扎实开展;二是结合我镇实际,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由易到难。选择二堡片先行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核实认定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同时注意灵活处理,防止引发矛盾冲突,对于权属界线无法确定、存在争议的,本次暂不予以认证核实;三是认真组织村干部参与其中,做好确权核实认定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其优势,使各种纠纷能得到及时化解,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截止目前,全镇18村农村宅基地确权核实认定工作基本完成,完成农户个人核实6000余户,完成四至认证3000余户。
(三)严格危房改造程序,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照市、区建委关于做好2018年危房改造工作的要求,结合区建委下达我镇85户指标任务数。在工作中,一是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成立台头镇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二是出台2018年台头镇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三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农户通过微信搜索并关注“天津农村危房改造”微信公众号自行或通过亲朋好友、镇村干部协助,就可直接报名;四是加强宣传。在村级公示栏张贴公众号报名方式,以及农村危房改造明白卡等有效措施,增强农村危房改造惠民政策实效,畅通农户表达参与危改诉求渠道。根据第三方鉴定结果已公示92户,开工85户,竣工85户,完成镇、村两级验收,目前正在整理档案,准备区建委、民政等部门联合验收。
(四)完成镇域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接特色村庄规划相关工作。按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及我镇发展实际需要,有效地优化乡镇布局规划,合理布置服务设施。同时,强化规划管理力度,用战略眼光进行规划管理,不断拓展村镇化发展的空间,优化布局,更加科学的引导村镇建设。我办正积极筹划镇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村庄规划及北二堡特色村庄四项规划工作。目前镇域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规划均与天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签订规划合同,委托该设计院规划设计编制工作。北二堡特色村庄规划方面,与都市意匠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签订规划合同,现阶段规划设计已完成。
(五)加强监管,广泛宣传,加大力度整改,全面遏制违法违章建筑。一是落实责任。将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各行政村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落实网格员职责,调动各村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抓好本责任区域内的整治工作;二是严格落实区政府治违的工作要求,全面遏制违法占地。根据区国土分局违法占地巡查整改任务清单内容,涉及我镇整改任务17宗,共计35.79亩。现已整改完成12宗,整改面积为30.82亩;正在整改验收中1宗,幸福村邢金利厂房0.72亩,剩余4宗未完成整改,合计4.25亩。具体为2018年二季度卫片2宗1.23亩(胜利村、民生村民宅2宗),2017年卫片1宗,0.6亩(具体为新力村农业机械仓储用房),2016年卫片1宗,2.42亩(和平村厂房1宗)。
二、2019年工作计划安排
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指导下,2019年镇城建办将继续以“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发展大机遇为抓手,以着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建设与雄安新区实现统筹、协调、一体化发展,服务对接雄安新区建设。不断加强乡村设施建设、着力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危房改造等惠民工程的实施,做好乡镇各项规划建设,不断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进程更好发展。
(一)进一步加大基础建设力度。2019年我办将紧紧围绕提升村镇载体功能,不断提高路网连通度,以不断改善全镇交通环境,使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得到提升为任务,计划投资约900万元,新建公路4条,改建公路6条,大修公路2条,累计全长9300米。直接受益村庄11个,受益人口3万余人。
(二)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核实认定工作扫尾工作。一是按照静海国土分局有关指示要求,制定统一时间,组织对各村未进行核实认定农户再次进行核实认定;二是组织协调专业人员对未进行宅基地测量的农户进行测量核实。
(三)进一步推进危改工作进程。结合2018年危改工作经验,不断改进方式方法,一是在工作中要严格认真参照执行危改文件要求, 做好危改补助对象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审核把关责任,对网上报名信息进行实地核实;二是加强竣工验收管理,进一步强化危房改造的质量安全监管;三是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危房改造纸质档案,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四是严明工作纪律,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名义进行索拿卡要和报销所谓费用,发现问题,报请纪检部门严肃处理。
(四)跟进各项规划对接工作。根据现阶段规划设计完成情况,结合镇村实际,积极协调区相关部门,对已完成规划内容进行对接论证,村庄规划方面,继续跟进工作进程,加快规划设计完成,为我镇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奠定基。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宅基地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了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工作实际,从宅基地管理现状入手,谈一下今后的工作思路和发展方向。
1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
1.1村庄外延扩张,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最近十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而由于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在没有进行土地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建房现象屡见不鲜。建新房的同时,老房子又没有拆除,以至于农村建房容积率低,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等问题普遍存在,形成了“空心村”,使村庄外延扩张,耕地遭到破坏、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1.2农村建房规划不到位,建房不科学,村容村貌差 一是规划滞后。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建房缺乏科学的、整体的、长远的规划,致使一些地方农民建房杂乱无章,地乱占、房乱建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村内无序发展。多数农村村民受土地和户籍等诸多因素制约,无法离开本土,在居住地建房时常常见缝插针、造型各异,呈现出星罗棋布、分散杂乱的状态。三是村庄无序外延扩张。由于种种原因,大部分建房户不愿在旧宅基础上翻建新房,而是不断向村外拓展,往往是公路通到哪里,新房就建到哪里,造成“外看楼房林立,内看残墙断壁”的现象。四是建房不科学。据调查,有的地方每户占地达到350多平方米,人均占地近100平方米导致超标占地;有的农民在房前屋后随意新建厨房、厕所、牛猪栏和鸡舍等生活、生产附属设施,既占用了大量土地,又影响了村容村貌。
1.3违法用地依然存在。 目前,在农村仍然存在未批先建、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等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部分村民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县、乡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房或超标准建房;二是将旧房或者新房卖掉,重新申请宅基地,从中获得土地收益,这种现象在城郊农村尤为突出;三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如瞒报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新房建起而旧房不拆等,造成一户多宅。
1.4 “空心村”大量存在
“空心村”的大量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村庄交通方便,视野开阔,自然条件优越,许多村民愿意到村庄建房;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子女升学、参军及人口死亡,村民外出打工、经商造成的搬迁而形成的空闲宅基地。这使得村庄内部空闲地多,造成了土地浪费,形成了大量的“空心村”。
2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对策建议
2.1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力度 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舆论工具以及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召开乡村干部会议和村民会议等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民建房有关政策、规划设计标准图集等方面的宣传工作,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新干部群众建房观念,自觉依法依规建房。二要加强培训教育。各乡镇和县(市、区)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全面启动“农村个体工匠免费培训教育工程”,建立个体工匠持证上岗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切实增强个体工匠的法律意识、规划意识和创新意识,使个体工匠成为农村建房的“技术员”、新房型的“推介员”、新理念的“宣传员”,有效提升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和建设品位。
2.2严格审批,规范建档 一要严格审批。各乡镇和县(市、区)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村民申请、村委意见、国土所、建设规划管理所初审、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市、区)职能部门审批后在所在地公示后,国土、规划部门再到实地放线等程序,依法依规审批管理农民建房;同时,村镇建房竣工后要由乡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申办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二要规范建档。村、镇建房实行一户一档制度,各乡镇要对村民申请、村委会和国土所、规划所、乡镇政府审核、上级批准、以及规划和用地设计图、红线图,公示等情况,统一建档备查,切实规范村镇建房档案管理。
2.3修编完善规划设计编制 一方面各乡镇要协同县(市、区)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充分考虑农民现实和未来需要的前提下,抓紧修编完善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集镇规划、村庄规划等,合理确定集镇、中心村和农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民合理有序建房;另一方面,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要精心设计农民住宅标准户型建筑设计,全部免费提供农民住宅标准图集和设计图纸,发放到各(乡镇和行政村,供农民建房时选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对审批建房的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坡顶、层高、层数、朝向、正负零标高、建筑外观造型以及建筑退让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农民建房提供科学依据和标准。
2.4对农村农民建房进行疏导 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多方筹集资金,建设一批“中心村”,以成本价提供给农民建房,着力打造农民集中建房示范点,切实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二要对于“追路建房”现象,科学加以引导、疏堵结合,严格控制,防止“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情况出现。三要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将清理出的闲置土地及时复垦或由村组通过竞价择位办法转给农民建房,;对于全家长期在外务工经商,并在城里买了商品房而家里的宅基地和住宅又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的农民,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原则上村里不再安排宅基地,坚决遏制“空心村”现象蔓廷。
关键词:土地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 地籍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本保障。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确保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中,还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本文试就如何解决在浙江省庆元县开展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2登记发证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违法用地
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少批多占,二是未批先建。目前,农村宅基地少批多占和未批先建的情况普遍存在,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管理的松懈,有些至今尚未依法进行处理,严重制约着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
2.2产权不清晰
农村宅基地产权不清晰,主要体现在祖传房屋和集体统一安排的宅基地。主要有下面两方面:①有些祖传或集体统一安排的房屋,楼上的房屋和楼下的房屋权利人都不一样。②有些祖传房屋有大家共用的厅堂、马弄,产权不清晰难以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产权不清的老房子,没有申请土地登记,大家相安无事,和睦相处,一旦申请土地登记,原来没有显化的纠纷和矛盾,可能随着确权而显化出来,所以产权不清晰的房屋,村民怕因确权而引发矛盾,宁可不申请土地登记。由于产权不清晰,土地难以分割登记,目前,农村还存在部分祖传房屋至今尚未进行土地登记。例如:庆元县松原镇街尾村有一幢祖传房屋,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祖传的房屋里有大众公用的厅堂、天井、马弄。解放初期居住者八户村民,这八户村民都是同一家族成员,该祖传房屋至今未申请土地登记,由于该家族原来的八户村民发展至今已变成二十六户,随着时代的变迁,其中有十六户已外出工作,户口已迁移他乡,但该幢房屋的产权他们依然有份,该家族成员好几次集会商量土地登记事宜,由于产权不清晰,难以进行土地分割,始终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无法进行土地登记。
2.3土地权属纠纷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登记。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民自觉申请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积极性不高。农民也知道毗邻之间存在权属纠纷,就无法申请土地登记,一怕邻里之间调解不成而进一步激化矛盾;二怕权属纠纷调解不成而引发官司和难以支付诉讼费用。二是政府部门调解力度不够,使有些多年的权属纠纷案件至今还悬而未决,造成土地登记无法进行。
2.4一户多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中存在着不少村民“一户多宅”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具体包括:一是建新未拆旧,近年来随着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建新房,由于管理松懈造成新房建成,旧房未拆,形成事实上的一户多宅;二是由于村民继承祖上房屋造成一户多宅;三是由于村民接受赠与造成的一户多宅;四是村民由于购买住宅造成的一户多宅。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一户只能申请登记一宗宅基地,而且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各省、直辖市现定的用地面积,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存在,目前还有很多农村宅基地无法进行土地登记。
2.5农村跨区域购房
农民跨区域购房的情况普遍还在,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成员内流转,严格禁止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所以农村跨行政村购买房屋,目前还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是国家法律规定房产可以转让,因为房屋所有权属村民私有,地随房走,其实村民转让了房产的同时也包括了地产。跨行政村购房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有:一是下山脱贫的需要。我国部分农村交通不方便,严重制约着农民脱贫致富,有条件的农民纷纷到交通便利的村庄购买房屋;二是孩子上学的需要。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改革,学校规范化的管理,以前的村校已撤销归并到乡镇所在地的中心学校,有些偏远村庄距乡镇中心学校较远,部分村民为了更好地培养下一代,方便孩子读书,纷纷在乡镇中心学校附近的村庄购买房屋。
2.6农民不愿主动申请登记
农村宅基地登记申报中,农民自愿申请土地登记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有:
一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贫穷落后的农村,部分农民外出打工或经商,有些农村房屋已经是人去楼空,家中只留下老人留守,有些村民外出打工十几年,已经在其他地方安家落户,甚至无法联系,给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带来被动。如:庆元县举水乡落岭村,该村共361户、1400多人口,在家人口不到400人,有1000多人常年在全国各地打工、经商,一年当中逢年过节难得回来。据统计,该村已申请宅基地登记约150户,占全村总户数的41%,还有59%尚未申请宅基地登记。由于外出人口多,联系有困难,并且外出务工农民自愿申请宅基地登记的意愿不强,给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带来被动。
二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流转,不允许出让、转让、抵押。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登记不登记对他们没有多大意义。
三是部分农民思想观念陈旧,没有充分认识到宅基地登记的重要性,认为自己的房屋与世无争,土地登记不登记无所谓。有些农民甚至出现重视房屋产权的登记而轻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3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3.1做好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宣传工作
各乡(镇)政府做好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宣传发动领导小组,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让广大农民群众深刻认识宅基地登记的重要性,增强农民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积极参与宅基地登记发证申请,在全社会形成凭证管地、依法用地的社会氛围。各国土基层所要明确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办理土地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所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3.2完善基层土地管理工作准则和人员配置解决违法用地等问题
对宅基地违法用地、权属存在争议、产权不明晰的,要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置方法》依法处置,关于复杂疑问的权属问题,各基层所要积极同各级人民县政府,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查询处置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政策,分阶段进行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再进行土地登记。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素质,完善基层土地管理工作准则,强化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做好司法常识宣传,避免新的问题发生。
3.3规范登记行为解决一户多宅的登记问题
一户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土地登记机构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真正做到严格把关、让农民持证用地,应当以现有的法律政策为基础,根据产生一户多宅的不同原因,分别进行处理:
一是,建新未拆旧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村民未拆除其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暂不受理。
二是,因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依法继承,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继承法》明确规定房屋可以继承,继承人继承了房屋的同时,也自然对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进行了使用,所以继承了房产的同时也包括了地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名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是,村民接受赠与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否则将容易导致大量名为赠与,实为买卖的现象出现。
四是,村民由于购买住宅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规范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或政策出台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
3.4房地统一解决跨区域的宅基地登记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农民转让了房产,变更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而不能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造成了土地房屋产权管理的错位,形成了管理上的混乱。笔者认为,法律程序解决途径尚不成熟,通过户口迁移的方式又存在诸多不适应情况,因此建议从目前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做抓手,根据房地分离的现象制定相应政策,由本地人民政府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商讨制定房地统一办证的政策,这样不仅便利群众,也实现了房地统一的要求,从而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和农村房屋买卖。
3.5加强信息化管理建设有效避免新问题的产生
加大资金投入,应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推动农村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农村地籍管理的自动化和现代化水平。在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实现农村地籍信息化档案管理,建立农村地籍信息的输入、存储、检索、编辑、统计及成果输出等一体化操作平台,对宅基地宗地实行落地化管理,防止面积超占、一户多宅等违法违规情况出现。从而提高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效率、质量和水平,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维护地区社会经济和谐稳定,为农村土地管理和区域经济长久稳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4结语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和基础,农村宅基地登记是地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随着土地监管的严格,宅基地确权发证要求逐年提高,面对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增矛盾,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健全相关登记制度,强化登记规范化操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投入,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共同推定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稳定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依照中央扩内需、调结构、促转变、惠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各乡镇农户数,依照省里统一部署。危房数及今年遭受洪灾农房损毁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确保年春节前完成900户倒塌农房恢复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
1重建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把年遭受洪涝灾害倒房户的恢复重建放在优先的位置。
2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农村实际动身。充分体现平安、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环保等要求,确保改造的住房符合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不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顺序。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4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户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充分听取他意见,充分调动他积极性。
5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原则上不能占用耕地。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6坚持整合资源的原则。市、乡(镇)政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集中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今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年遭受洪涝灾害倒房户和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房屋。
2补助规范。根据《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方法》要求。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对象,每户补助规范1.5万—1.8万元;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规范1.3万—1.5万元;属于贫困户的对象,每户补助规范1万—1.1万元。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由各乡(镇)街道办根据房屋破损水平实施分档补助,每户最高不得超越1500元。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1改造方式。农村危房鉴定属整栋(D级)危险的房屋要拆除重建。也可进乡(镇)街道办敬老院集中供养。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困难农户、受地质灾害威胁和扶贫移民整体搬迁村中贫困户的危房改造。
2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翻新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其他贫困户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建筑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
3强化质量管理。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平安管理制度。市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
1加大资金筹集力度。除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外。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整合政府补助、社会捐助、新农村建设和农户自筹等资金,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2资金发放与管理。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会保证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分户或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布置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资金。扶贫和移民建房等资金管理渠道不变。
3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账户(一卡通)要从实际出发,建设和民政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方法,不得挪用、挤占改造资金,确保资金平安运行。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保证项目动工时,按审批补助额度先支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五、操作顺序
1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因灾倒房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市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申请表》附件1或填写《市农村困难户建房申请表》附件2或《市农村困难户住房维修申请表》附件3属新建房屋的还要签定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入户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委会的申报资料后。并说明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4审批和公示。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水平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以审批,并说明理由。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
5竣工验收。住房竣工后。
6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字体为红色,标示牌下方标注“年”挂牌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六、实施方法和时间节点
1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市建设、民政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办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并进行造册,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工作于前完成。
2入户鉴定、确定等级阶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依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市农村房屋平安鉴定演讲书》附件因灾倒房户鉴定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依照《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实施。基本摸清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量,逐村逐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确认改造方式,落实到户。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在前完成。
3及时填写《市农村困难户危房鉴定情况统计表》附件5并上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今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明确任务、组织实施阶段。因灾倒房和农村危房鉴定任务完成后。及时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办和村委会,并迅速组织补助对象开工建房和维修加固房屋。因灾倒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要于月底开工,月中旬前完成。
4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乡(镇)街道办因灾倒房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并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月底,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办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建设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房管局、市宗教事务局、市残联和市气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毕长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各乡(镇)街道办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建立和健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乡村建设助理员,具体负责困难农户新建房屋的规划选址、落实宅基地和建房质量监管等工作。要强化项目组织实施,加强建房质量监管,整合利用各方资源,落实危房改造资金,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2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灾后重建等工作结合起来,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发改部门会同建设、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危房的技术鉴定、危房改造计划布置、项目规划选址、质量监管、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牵头组织工程验收。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认定,参与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工程验收,并组织实施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安排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工作经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国土部门负责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新旧宅基地整理、复耕。残联负责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的落实。交通部门负责帮扶危房改造村庄的道路建设。监察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环保、水务、农业、卫生、宗教事务、残联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对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人畜饮水安全、产业发展给予倾斜支持。
一、考核对象
全县17个镇(街道),柯桥街道、华舍街道不列入考核。
二、考核内容与办法
(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基本分20分)
1、推进土地流转5分。完成新增大田及林地流转任务的,得基本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由县农办、县林业局提供)。
2、发展现代农业5分。完成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生产任务的,分别得2分和3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由县农业局提供)。
3、发展家庭工业5分。全镇家庭工业产值达到县下达指标的,得基本分,未达到要求不得分(由县农办提供)。
4、发展社区集体经济5分。社区村级集体经济经常性总收入增长在10%以上的,且完成经常性收入10万元以下欠发达村脱贫任务的,得基本分,未达到要求不得分(由县农办提供)。
(二)推进人口集中居住(基本分30分)
1、加大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力度6分。镇(街道)当年完成1个不少于200户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的,得基本分,未完成规划不得分。当年完成移民下山下达指标得4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当年完成1个不少于100户的移民下山安置点规划的,得2分,未启动规划不得分(考核王坛镇、稽东镇、富盛镇)(由县建设局提供)。
2、加快农民公寓建设12分。当年完成农民公寓建设下达指标的,得8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完成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任务的,得4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由县农办、县建设局、县建管[房管]局提供)。
3、完善社区规划编制5分。完成社区规划编制完善任务且评审通过的,得基本分,未完成规划编制的,未完成一个扣2分(由县建设局提供)。
4、推进宅基地置换7分。完成宅基地置换户数县下达指标的,得4分,未达到要求相应扣分。完成宅基地置换复耕任务的,得3分,未达到要求不得分(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
(三)推进设施集约建设(基本分35分)
1、加快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8分。至少启动建设(以打桩为准)1个社区的综合服务中心或农贸市场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得基本分,未启动建设不得分(由县农办提供)。
2、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10分。完成2个村整体推进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程且验收合格的,得基本分。户数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加倍扣分且至少扣2分。未启动不得分(由县农办提供)。
3、实施村庄环境整治10分。完成年度待整治村整治建设和市级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市级环境整治示范村和市整体推进村庄整治达标乡镇创建任务的,得5分,未完成年度整治和创建任务的不得分。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范化运作机制,农村长效保洁落实到位的,得5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由县农办提供)。
4、推进农村水利设施建设(4分)。完成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治理、河道清淤、河道溪流保洁改造灌溉渠道、农村饮用水改善提升等工作任务的,得基本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由县水利水电局提供)。
5、加快农村电气化、信息化建设和消防达标村创建(3分)。完成电气化村、信息化示范村、消防安全达标村创建任务的,分别得1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由县电力分局、县电信分局、县公安局提供)。
(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5分)
1、深化农民培训转移工程(4分)。完成年度农民培训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转移就业培训获证率达80%的,得2分,完不成不得分(由县农办提供)。
2、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5分)。实现参保对象全覆盖的,得1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完成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创建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覆盖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得2分,未达到要求不得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提供)。
3、加强新社区档案规范化建设(2分)。新社区建设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得基本分,达不到要求不得分(由县档案局提供)。
4、创新新社区建设投融资机制(4分)。成立新社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得基本分,未成立不得分(由县农办提供)。
(五)附加分
1、当年新成立1家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加1分(由县农办提供)。
2、当年启动建设农业现代综合示范区,且完成建设任务50%以上的,加5分(由县农业局提供)。
3、当年新启动建设(以打桩为准)家庭工业集聚点的,每个加3分(由县农办提供)。
4、当年启动建设(以打桩为准)1个不少于200户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加10分;当年建成农民公寓(移民下山安置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加10分(由县农办提供)。
5、推进整村拆迁改造,拆迁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加10分(由县建设局提供)。
6、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流转面积5亩以上的,加5分(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
7、全镇整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市场化运作、专业化保洁的,加10分(由县农办提供)。
8、当年创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镇街的,加2分(由县农办提供)。
9、当年完成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三分之一任务的,加1分(由县农办提供)。
三、其他事项
1、考核结果作为评比年度新社区建设先进镇(街道)的依据。
[关键词]新形势;地籍管理;土地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46
[中图分类号]P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1
地籍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在于切实贯彻执行“全面保护耕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全面保护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新形势下,坚持“服务社会、保障发展、维护权益、保护资源”的总体要求开展地籍管理工作。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地籍管理工作进行探讨。
1 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
为更好地保障工程进度与成果质量,国土资源部门应多次组织召开工作例会、推进会,联合国土所、乡(镇)政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次以公文的形式给各乡镇街办下发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调个别村委会,配合作业单位开展调查及测量工作;分管领导亲自带领地籍科工作人员到各个标段进行内外业检查,检查的同时利用一切机会向群众宣传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检查督导,真正做到了解工作进度,督促严格作业,确保成果质量,倾听百姓心声,认真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工作程序、分户要求等问题。同时,及时关注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动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实现计算机管理,并根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逐一落实人员经费及相关设备。
2 对地籍管理人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激励
地籍管理人员是国土资源地籍管理工作能否顺利执行的关键。从目前来看,地籍管理人员数量较少,地籍管理力量薄弱,甚至很多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管理人员一人身兼数职,任务重、工作忙,且待遇不高,这就造成很多地籍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工作敷衍了事。针对这种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应为地籍管理人员搭建事业成功的平台,让国土资源的发展和地籍管理人员实现自我价值有机融合起来,倡导公正公平、团队精神,建立一个理解人才、爱护人才、尊重人才、关心人才、尊重创造、尊重科学的良好氛围,酿造积极向上、催人奋进的单位文化。同时,地籍管理人员除了要具备本专业知识外,还要掌握计算机应用、经济法规法律、审计知识等,融经济知识与技术于一体。加强高素质地籍管理队伍的培养,要基于地籍管理人员的不同特点和能力来定制和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地籍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团队精神、职业操守、道德水平和适应工作的能力,满足他们的情感需求,激励他们奋发向上的创造精神和努力工作的敬业精神。
3 进一步夯实地籍管理基础工作
第一,加强地籍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分批次对地籍管理人员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专业培训,培养一批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专业队伍。第二,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细化土地登记法规内容。第三,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立足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受理素质和一次告知水平,增强“为民便民”服务本领,提升服务水准。第四,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4 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新形势下做好地籍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在于建立较为健全、完整的地籍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制度来约束管理,同时要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地籍档案保管期限、地籍档案保管方法、归档范围、地籍档案利用等,由县级地籍档案室统一管理当地地籍档案,以便能够让当地国土资源利用与地籍档案管理同步发展、同步评价、同步考核。此外,地籍档案室还应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和档案资料存放示意图,为地籍档案查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合理利用地籍档案认真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确保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征地拆迁数量不断增加,农民宅基地等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也呈现出增多的趋势。国土资源部门应指派熟悉确权相关政策的地籍人员负责土地确权与争议的调处工作,对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填写受理表,并及时调查,作好调查笔录,结合地籍档案作出处理意见,切实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参考文献
[1]冯艳芬,胡月明.地理信息系统在地籍信息化管理中的应用[J].广东土地科学,2014,22(1):143-147.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问题为目标,统筹规划农村民居建设,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建设,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符合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不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要把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环保要求贯穿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新建的住房要符合乡村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
坚持重点帮扶的原则。集中力量重点帮扶基本无投工投劳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重点解决因灾倒房户,以及连续多年放弃指标的危房特困农户,加强配套,整合资源,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其基本居住问题。
(三)目标任务
__年全镇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51户。其中一般援建29户,重点援建22户(见附件1)。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一般援建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或无房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因灾倒房户和其他贫困户。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
全市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标准为:一般援建户每户补助2万元;重点援建户每户补助4万元。
(三)资金管理
政府补助资金将根据项目进程分二次拨付。各级补助资金归口市住建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工程进度直接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农户,市住建局根据房屋建设进度酌情把握资金发放比例。对不符合援建要求的,将及时追回援建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镇政府设立农村危房改造投诉电话(83485138),及时回复处理村民反映的各种问题,定期组织人员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一)改造范围
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对象为农村特困户中的危房户,且必须以现居住的合法建筑为前提。违章建筑或不达危房标准的不予补助;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危房不予重建补助;凡是近年来已享受过政府建房补助、新建砖瓦房让给子女居住而自己现仍住危房的,不能列入危房改造范围。
(二)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自建公助。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整合各方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引导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房屋改造建成后,产权归原户主所有。
(三)审批流程
农村危房改造援建对象包括一般援建户和重点援建户两种类型。符合条件且有建房要求的对象,自愿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确定援建对象。
1.申报。一般援建户由本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报申请表。重点援建对象由村(社区)提出筛选名单,并代为填写《农村危房改造重点援建对象登记表》。村(社区)组织村(居)民代表召开民主评议会对所有申请人进行评议(须有超过全村50%的村民代表参加评议会),评议认定的援建对象要有超过50%的参评人员同意并签字。评议结果在村级公告栏及其他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村级评议意见,并附申报人员相关资料后上报__镇人民政府。
2.初审。由镇政府对村(社区)评议确定的援建对象逐户上门核实,召开乡镇评议会进行初审评议,并张榜公示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出具乡镇和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并附申报人员相关资料上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核。市农村危房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资料。对一般援建户,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抽查比例不少于一般援建户总数的20%;对重点援建户,由市住建局逐户上门核实。核实后报市农村危房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审批情况上报长沙市农村危房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将审核确定的援建对象名单反馈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援建对象建立完整资料档案。
4.公示。市农村危房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援建对象后,将所有援建对象名单在《浏阳日报》上公示。
申报过程中各项流程须有经手人签字,各级民主评议会均须有会议记录并存档。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不同类别的援建对象在公示时要单列或清晰注明,公示情况需拍照存档。
(四)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严格控制确需拆旧建新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建房标准,只允许建一层,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包括厨房、卫生间在内,建筑面积1人户不得超过35平方米、2人户不得超过45平方
米、3人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超过3人户的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拆旧建新的农业生产用房不计入控制面积。签订危改协议时,危改对象应当明确承诺建房标准、入住2年之内不得扩面加层、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的内容,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追回补助。要特别防止贫困农户因超标准规模进行危旧房改造加固和新建住房而严重负债。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
2.规划选址:农村危房改造确需新建的原则上采取原址重建,需异地迁建的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村镇布局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和特色民居传统村落保护,优先安排集中连片建设。
3.房屋结构:新建房屋主体为砖混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设施。提倡就地取材、节约实用,房屋顶棚至少要用竹(木)板封闭,宜采用斜坡屋顶,外墙立面不提倡使用瓷砖,室内地面硬化、平整、防滑,墙面粉饰。
4.配套设施:有厨房、卫生间,有进出道路,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家具及其他生活设施基本齐全,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有条件的提倡使用绿色低碳、清洁能源。
5.设立标识: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全省统一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标识。
(五)技术服务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__镇规划建设环保站要从规划选址、设计方案、原材料和构配件使用、施工作业、竣工验收等环节着手,全程加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六)档案管理
大围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和《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农危办发〔2011〕2号)要求,配齐设备、安排专人承担危房改造农户的档案信息录入工作,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危房鉴定、公示、协议、竣工验收表等材料。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门检查(抽查信息录入、进展和完成情况),定期通报。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__镇人民政府将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全面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无房的核定、统计工作,逐村逐户鉴定危房,核查无房户。__年6月份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将摸底情况上报市住建局统一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二)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__镇人民政府根据__年度危房改造分配任务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将指标分解到各村、社区,按程序完成危房改造对象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将公示结果上报到市住建局。
(三)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对确定为__年农村危房改造扶助对象的现有危房,镇政府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进行农村危房改造户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数据、新房照片和文字资料)和信息录入,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档案,力求及时、准确、完整。
(四)检查验收、考核评比
市住建局在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将不定期对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内容包括危房改造的质量、改造对象的实际情况、施工进度、配套资金的到位和使用等,并于11月下旬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对全市危房改造工作进行总结、考核评比。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__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卢焕新任组长,罗伟任副组长,规划建设环保站、社会事务发展办、财政所、林业站、国土所、供电所、镇纪委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环保站,由周波任办公室主任,谭仕能任专干。
(二)明确职责分工
规划建设环保站: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安排、协调、指导,对象的审核和信息录入,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衔接补助资金的拨付。
社会事务发展办:协助规划建设环保站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和摸底调查。
财政所:负责对危房改造进行投资评审,以及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
国土部门:按照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规划部门:按照村庄规划要求办理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手续;对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督促将其纳入规划范围,并促使其加快村庄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林业部门:根据乡镇、村提供的建房用材计划及时办理建房用材手续。
电力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免费安装建房入户的电线、电表。镇纪委:会同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进行全程管理、监督。
各单位要积极落实要求,协助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解决危房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拓宽筹资渠道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基层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参与、地方帮扶、亲友互助,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政府补助、单位援助、社会捐助、邻里互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动员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我区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刚才,副区长宣读了《实施方案》,区农牧科技局、国土分局、住建局、林业局分别作了发言。下面,我就“三权”确权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产权确权,就是以“还权赋能”为核心,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最终目的是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和集体资产运营机制。农村产权确权是加快农村发展,改变农民“人间辛苦是三农,唯望雨顺得年丰”的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重大举措。从推行以来,农村经济社会整体上快速发展,但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由于农村产权没有确定,造成农村土地、房产、人力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不畅、发展活力不足等问题日渐显现,直接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2020年能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此,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迫在眉睫。
(一)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十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__年翻一番”的目标。当前,我区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农村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任务,我区启动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快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推进“四化同步”发展的迫切需要。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资源要素的流动与配置。要实现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及文化旅游产业化“四化同步”,需要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必须推进城乡统筹,打破城乡之间的产权壁垒。这就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赋予农民物权性质的耕地使用权,赋予农民房屋、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并推动其在城乡之间、工农之间依法、自愿、有偿流动。同时,也是有效应对“四化同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速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迫切需要。
(三)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提高了农民劳动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30多年后的今天,农村的发展由主要依靠劳动力投入进入主要依靠资本投入的阶段。农村投资从哪里来?就目前来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财政负担,经营性投入主要文秘站:靠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光有诚信是不够的,况且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小,大额贷款必须要有抵押物,而抵押物要求是要有完整的产权。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产权的确权、流转、交易,意味着农民投资的农村房产不再是“呆钱”,而成为可流动、可交易的商品,可抵押的产权物,能够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所需的资金融通提供保障,让“死钱变成活钱”,从而使农民资产、资源实现从物到货币的转化,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加快农民增收步伐。
(四)开展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要有独立的市场主体,而独立的市场主体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拥有明确而独立,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产权。我们现在的农村产权是不完整的,以农村土地为例,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的规定很模糊,谁真正拥有土地并不明确,导致许多权益归属不清。通过农村产权确权颁证,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物权性质的财产权,明确农村房屋的所有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使产权制度改革在还权于民的同时,实现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民增收,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二、明晰思路,稳步推进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
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很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的许多工作都还处于摸索阶段。所以,我们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在丈量、确权、登记、颁证等每个步骤和每个环节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特别是在丈量登记上,要做到数据准确,不出差错,不能以各种理由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工作程序,要真正做到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确保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一)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是重新调整原有承包关系,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而是在第二轮土地延包台帐、承包 合同不变及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基础上开展的清查登记工作。通过清查,进一步明确承包地坐落、面积、等级等内容,并标注边界四至位置。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最终要实现“四统一”、“五到户”。“四统一”即:承包地面积座落与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统一;“五到户”即: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二)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农户、法人、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经过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确权,让农村的宅基地和城里一样,拥有土地使用证;让农村集体和城市一样,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向商业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三)稳步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确权工作。推进城乡同步发展,必须打破城乡之间的产权壁垒。城里的房物,是有产权证的,地基是有土地使用证的,但农村的没有,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这就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房屋、不动产的财产所有权,让农村的房子和城里一样,拥有产权证。也就是说,乡下人可以到城里买房子,城里人也可以到乡下买房子,农村的房子和城里的房子一样,拥有同样的产权权利。
(四)完善农村集体林权确权工作。明晰产权决不是对过去林业经营方式推倒重来,而是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在明晰农村集体林权工作中,要注意把握政策,按照“均山、均股、均利到户,还山、还权、还利于民”的要求进行,对于目前仍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一方面按政策做好重新确权及登记发证工作;另一方面,对有的地方绝大多数群众赞成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必须完善利益分配合同,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山有人管,树有人栽,火有人防的基本目标。对于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确保每宗林地权属关系明确,权证规范统一,不留隐患,高质量地完成林权登记和发证换证工作。
(五)建立土地流转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制度保障,引导农户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做好土地流转规范工作,推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做好土地流转的基础性工作,摸清土地流转底子,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农村集体所有而未利用的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经营,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给予合理补偿,在本轮承包期内不能再获得承包经营权。
三、强化措施,确保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已成立了农村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各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区、乡、村联动的组织体系,为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乡是农村产权确权和土地流转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要克服畏难情绪和得过且过思想,不能因为农村产权确权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等原因,把任务推到村里,放任自流。区直各部门是农村产权确权的政府牵头部门,不能怕农村产权确权削弱了部门权力,更不能因为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怕麻烦、怕担风险而不作为。村支“两委”是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具体操作者,必须积极稳妥配合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的各项工作。区直相关部门、各乡和村“两委”要把农村产权确权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好、抓实,真正做到体现民意,维护民利,符合民心。
(二)加强政策引导。区直相关部门、各乡要在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围绕我区总体方案的基本框架进行深入研究,创新突破,制定符合乡情、村情,操作性强,群众拥护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在政策引导和工作指导下,做到改而有序,分而不乱。
(三)加强质量保证。质量是农村产权确权的生命,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既要保持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进度,又要保证其质量,确保不走过场,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程序,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各乡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措施,扎扎实实地把农村产权确权这件好事办实。村级基本情况调查要准确、详细,这次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必须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实测或现地勾绘、内业求积后,登记相关台帐,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同时要注意,随着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逐步推进,将会暴露一些历史积累的纠纷、矛盾和一些违规转让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要及时、公正、妥善的处理,确保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促检查。农村产权确权工作解决的是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其效果往往在较长时间里才能充分体现出来。区绩效办、区农村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各项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内容纳入区年度目标管理,明确改革的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要定期组织区监察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不断提高群众对农村产权确权和土地流转工作的满意度,确保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工作成果早日显现。
(五)加强分工协作。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牵头抓好农村产权确权工作,要抽调专人组建工作指导组,严把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培训关、方案制定关、建档收口关。区农牧科技局、国土分局、住建局、林业局、规划分局要深入乡村,研究和解决农村产权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指导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各乡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产权确权工作,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司法、法制部门要为确权登记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做好群众法律咨询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档案管理。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档案既是改革的见证,也是今后处理产权纠纷、争议的主要依据。因此,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档案至关重要。各村确权工作资料要收集齐全、完备,按要求建立农村产权确权档案,档案要涵盖村级农村产 权确权组织机构文件、方案及相关的各种会议材料,特别是这次确权的各种经营合同、产权证明文件、各类资源台帐、图表等相关材料,各乡都要设立专门档案柜存放,规范管理,并逐步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动员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我区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刚才,副区长熊莲同志宣读了《实施方案》,区农牧科技局、国土分局、住建局、林业局分别作了发言。下面,我就“三权”确权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产权确权,就是以“还权赋能”为核心,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最终目的是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和集体资产运营机制。农村产权确权是加快农村发展,改变农民“人间辛苦是三农,唯望雨顺得年丰”的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重大举措。从推行以来,农村经济社会整体上快速发展,但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由于农村产权没有确定,造成农村土地、房产、人力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不畅、发展活力不足等问题日渐显现,直接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2020年能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此,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迫在眉睫。
(一)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十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年翻一番”的目标。当前,我区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农村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任务,我区启动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快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推进“四化同步”发展的迫切需要。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资源要素的流动与配置。要实现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及文化旅游产业化“四化同步”,需要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必须推进城乡统筹,打破城乡之间的产权壁垒。这就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赋予农民物权性质的耕地使用权,赋予农民房屋、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并推动其在城乡之间、工农之间依法、自愿、有偿流动。同时,也是有效应对“四化同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速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迫切需要。
(三)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提高了农民劳动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30多年后的今天,农村的发展由主要依靠劳动力投入进入主要依靠资本投入的阶段。农村投资从哪里来?就目前来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财政负担,经营性投入主要靠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光有诚信是不够的,况且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小,大额贷款必须要有抵押物,而抵押物要求是要有完整的产权。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产权的确权、流转、交易,意味着农民投资的农村房产不再是“呆钱”,而成为可流动、可交易的商品,可抵押的产权物,能够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所需的资金融通提供保障,让“死钱变成活钱”,从而使农民资产、资源实现从物到货币的转化,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加快农民增收步伐。
(四)开展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要有独立的市场主体,而独立的市场主体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拥有明确而独立,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产权。我们现在的农村产权是不完整的,以农村土地为例,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的规定很模糊,谁真正拥有土地并不明确,导致许多权益归属不清。通过农村产权确权颁证,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物权性质的财产权,明确农村房屋的所有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使产权制度改革在还权于民的同时,实现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民增收,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二、明晰思路,稳步推进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
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很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的许多工作都还处于摸索阶段。所以,我们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在丈量、确权、登记、颁证等每个步骤和每个环节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特别是在丈量登记上,要做到数据准确,不出差错,不能以各种理由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工作程序,要真正做到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确保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一)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是重新调整原有承包关系,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而是在第二轮土地延包台帐、承包合同不变及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基础上开展的清查登记工作。通过清查,进一步明确承包地坐落、面积、等级等内容,并标注边界四至位置。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最终要实现“四统一”、“五到户”。“四统一”即:承包地面积座落与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统一;“五到户”即: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二)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农户、法人、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经过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确权,让农村的宅基地和城里一样,拥有土地使用证;让农村集体和城市一样,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向商业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三)稳步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确权工作。推进城乡同步发展,必须打破城乡之间的产权壁垒。城里的房物,是有产权证的,地基是有土地使用证的,但农村的没有,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这就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房屋、不动产的财产所有权,让农村的房子和城里一样,拥有产权证。也就是说,乡下人可以到城里买房子,城里人也可以到乡下买房子,农村的房子和城里的房子一样,拥有同样的产权权利。
(四)完善农村集体林权确权工作。明晰产权决不是对过去林业经营方式推倒重来,而是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在明晰农村集体林权工作中,要注意把握政策,按照“均山、均股、均利到户,还山、还权、还利于民”的要求进行,对于目前仍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一方面按政策做好重新确权及登记发证工作;另一方面,对有的地方绝大多数群众赞成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必须完善利益分配合同,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山有人管,树有人栽,火有人防的基本目标。对于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确保每宗林地权属关系明确,权证规范统一,不留隐患,高质量地完成林权登记和发证换证工作。
(五)建立土地流转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制度保障,引导农户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做好土地流转规范工作,推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做好土地流转的基础性工作,摸清土地流转底子,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农村集体所有而未利用的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经营,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给予合理补偿,在本轮承包期内不能再获得承包经营权。
三、强化措施,确保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已成立了农村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办事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区、乡(镇、办事处)、村联动的组织体系,为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乡(镇、办事处)是农村产权确权和土地流转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要克服畏难情绪和得过且过思想,不能因为农村产权确权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等原因,把任务推到村里,放任自流。区直各部门是农村产权确权的政府牵头部门,不能怕农村产权确权削弱了部门权力,更不能因为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怕麻烦、怕担风险而不作为。村支“两委”是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具体操作者,必须积极稳妥配合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的各项工作。区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和村“两委”要把农村产权确权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好、抓实,真正做到体现民意,维护民利,符合民心。
(二)加强政策引导。区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要在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围绕我区总体方案的基本框架进行深入研究,创新突破,制定符合乡情、村情,操作性强,群众拥护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在政策引导和工作指导下,做到改而有序,分而不乱。
(三)加强质量保证。质量是农村产权确权的生命,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既要保持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进度,又要保证其质量,确保不走过场,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程序,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各乡(镇、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措施,扎扎实实地把农村产权确权这件好事办实。村级基本情况调查要准确、详细,这次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必须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实测或现地勾绘、内业求积后,登记相关台帐,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同时要注意,随着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逐步推进,将会暴露一些历史积累的纠纷、矛盾和一些违规转让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要及时、公正、妥善的处理,确保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促检查。农村产权确权工作解决的是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其效果往往在较长时间里才能充分体现出来。区绩效办、区农村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各项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内容纳入区年度目标管理,明确改革的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要定期组织区监察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不断提高群众对农村产权确权和土地流转工作的满意度,确保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工作成果早日显现。
(五)加强分工协作。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牵头抓好农村产权确权工作,要抽调专人组建工作指导组,严把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培训关、方案制定关、建档收口关。区农牧科技局、国土分局、住建局、林业局、规划分局要深入乡村,研究和解决农村产权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指导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各乡(镇、办事处)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产权确权工作,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司法、法制部门要为确权登记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做好群众法律咨询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档案管理。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档案既是改革的见证,也是今后处理产权纠纷、争议的主要依据。因此,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档案至关重要。各村确权工作资料要收集齐全、完备,按要求建立农村产权确权档案,档案要涵盖村级农村产权确权组织机构文件、方案及相关的各种会议材料,特别是这次确权的各种经营合同、产权证明文件、各类资源台帐、图表等相关材料,各乡(镇、办事处)都要设立专门档案柜存放,规范管理,并逐步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