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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宅基地档案管理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第1篇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 现状分析 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11-0041-01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农村宅基地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度,也就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标准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够完善、实际操作性不强,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修编了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性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集约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2.村镇建设用地规模盲目扩大,存在“摊大饼”现象。一些临近县城和风景区等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镇,农民的用地需求程度高,想方设法多建宅基地,通过搞“农家乐”“采摘园”等形式多种经营,扩大经营收入。

3.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农民进城务工,部分农民进城进入第三产业后在城里买房,有了固定的住所,农村的宅基地无人居住,闲置现象严重 。

4.农村居民点改造后形式单一,不能体现传统的风貌特征和村落形态。在村庄的个体改造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村庄出现了不同的问题,旧村改造方式虽然达到了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但是传统的居住模式形态和风貌荡然无存。对新旧杂居的村落改造中忽视了老房屋的历史价值和风格特征。对“空心村”的整治过程中由于传统老房子的破旧和维修的不方便而直接拆掉,即使新建新的房屋和很少考虑整个老村庄的整体风貌,在建筑形式上也同当地的传统形式相去甚远。

5.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核、审批不够严格细致。未能做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报乡镇审核后,报县级审批。

6.宅基地审批管理不到位。未能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的“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7.宅基地使用证发放不规范。因人力、测量技术等多种原因,多采用手工填写土地使用证、绘制宗地图,经常出现更改、勾抹、涂改等现象,宗地图手工绘制也会出现界线重叠、界址不清、面积不准确,引发邻里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8.宅基地档案管理混乱。由于基层国土所人员少、工作任务量大,没有专职档案人员,兼职档案人员的培训也不够,宅基地档案的存放、借阅、使用过程中存在更改土地登记卡、用地审批表档案资料。

二、对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建议

由于农村宅基地分配的无偿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共有共享”的特殊产物,在局部地区充分试点的基础上,严格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流失和不侵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加快宅基地流转的进度,创新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方式和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楚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因此改革现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提供了政策的依据,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措施,引导和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地位。

1.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细则,具有可操作性。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的缺失,造成基层国土部门的实际操作无法可依,上级部门尽快联合住建、金融等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引导和规范宅基地流转、抵押等行为,显化农村宅基地的资产属性,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让弱势群体的广大农民享受到深化改革的实际成果。

2.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力度,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基础设施的投入,迁村并点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现有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热等都要靠农民自己投入,生活水平要在十报告中提出“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实现还有很大的距离。宅基地的流转应该突破原有的宅基地无偿并且固定使用的方式,撤并零散的居民点,国家给予政策资金的补助,填补“空心村”,改善农村道路、电力线、垃圾处理、上下水,兴建福利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基层设施建设,使其具有适宜居住的条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

3.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如以经选新址建房,原有的宅基地营退还给村集体。加强宅基地的产权管理,切实规范宅基地的权属性质,一是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不合法的坚决不予登记,杜绝一户多宅的现象,未经过登记的宅基地不准买卖。二是按年度进行农村宅基地审验和变更登记,对查出的少批多占、一户多宅等违法现象坚决不予认可。三是在农村宅基地的整治和管理上,可以考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对农村村庄中的迁出户、一户多宅户、超占户实行有偿使用,这样通过经济杠杆可以增强农民集约节约用地意识,减缓空心村现象。四是对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住宅。

参考文献

第2篇

出“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任务。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我厅把信息化手段作为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突破口,构建起了“覆盖广、权属清、操作易、管理严”的农村宅基地数字化管理体系,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超前谋划,打造数字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

我省累计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软件开发、数据建库和电子档案库建设。在全省统一电子政务平台上建立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数据中心,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各环节逐步实现了省、市县二级网络化管理,实现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全数字化管理,有效提高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截至2011年年底,全省已颁发83.4万本集体土地使用证,占应发证总农户数的96.7%,顺利完成了省政府提出的工作任务,基本构建起了适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宅基地数字化管理体系。

精心部署,以标准化、流程化的手段推进宅基地确权发证

我们采取了“六个统一”的全数字化管理手段,建立信息化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贯通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全业务流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将业务规则打包到信息系统软件中,形成了一整套标准化、流程化的运作体系。实现了全省18个市县、55支调查测量队伍、2000多名专业人员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同步开展工作,确保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是建立统一的网络体系。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骨干网络和市县局域网,省厅和全省18个市县的国土资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网络系统全部实现互联,全省共有6000多个网络节点与省厅数据中心互联。

二是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我们按照“大集中”模式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业务数据中心,集中存储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所形成的档案、图件、法律文书等资料的海量数据。并在省政府机房建立容灾备份系统,确保了数据和应用系统安全。

三是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对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数据库的权属属性表结构、空间要素分类代码、空间要素分层、数据文件命名规则、图形和属性数据的结构、数据交换格式和元数据等内容做了明确、详尽的规定。

四是建立统一的编码体系。我们制定了全省农村宅基地统一编码规则,为全省2万多个测区建立了宗地空间数据介质点、权属界线和宗地编码。

五是建立统一的业务延伸体系。我们在全省各市县所有作业队伍统一部署了《地籍调查数据管理软件》和《测量数据采集和成图软件》,用于将地籍调查形成的图件、扫描件、表单进行数字化处理,使信息化管理手段延伸到测量作业前端。同时,将数据质量控制、建库和报送标准集成到成图软件中,将外业调查和测量数据直接按照标准格式进行打包、输出、入库,确保了数据质量。

六是建立统一的质量控制体系。我们基于全省国土环境资源电子政务平台,部署了覆盖全省各市县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管理系统,按照标准化的审批流程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数据上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和发证审批全部实现数字化管理和集中管理,保证了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统一的质量控制体系下推进。

强化服务,确保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效果

第3篇

面广量大,乡村宅基地管理问题。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乡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耕地保护,强化规划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乡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前,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未批先用、乱占滥用、越权批地、非法转让、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市村镇建设中逐步显露出来,这不仅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侵占了良田,扰乱了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影响了村容村貌,而且会产生宅基纠纷和土地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乡村社会稳定和农业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加强乡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节约集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乡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加强乡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作为关系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各地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合理确定乡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严格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引导乡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集中,并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符合规划原有村庄范围建设住宅,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不再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不再审批宅基地,不再以私人建房形式还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三)加强乡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乡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其农用地转用计划主要通过与乡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解决。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如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则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三、明确界定乡村宅基地使用对象、标准

(一)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明确乡村宅基地使用对象。乡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1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2因国家建设搬迁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

3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户平未达省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乡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4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

5申请人将户口迁入本村。未履行村民义务的空挂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核定用地标准。按照一户一基的原则。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规范乡村宅基地流转范围

(一)乡村村民因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进行流转。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通过流转取得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应予拆除,退还土地。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或以购置房屋为名变相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乡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2乡村村民违背一户一基(因继承等合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规定。违法修建的房屋经依法拆除或以其他形式取消土地使用权的

3乡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乡村五保户去世后腾出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建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能复垦的要恢复耕种,对依法收回的空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能复垦的由村委会作村预留建设用地,安排住宅或其他建设用地。

五、规范乡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乡村村民。

(二)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送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将会议记录及讨论决定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备案。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各县(市)应将宅基地审批情况按年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供优质服务,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乡(镇)要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乡(镇)国土资源所要认真履行职责,逐步推行“三公布、三到场”制度,即:公布土地利用现状图、公布村庄规划图、公布经批准的建房户名单,批前现场勘测定界、批后现场放线划界、建成后现场检查验收。

六、加强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应当在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乡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村民原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应主动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逾期不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告注销。

界址清楚,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土地登记必须做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无争议纠纷”实现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村民建住宅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发挥地籍档案核查、跟踪管理、纠纷调处等基础性作用。

七、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垦多少”原则,乡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按照“占多少。由所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也可以合同的方式委托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落实,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乡村村民进城使用国有土地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乡村村民因经营需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八、妥善处理乡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乡村村民已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但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按照尊重历史。其超出部分,应通过实施村镇规划、调整居民点、更新改造等途径,逐步过渡收归集体。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宅基地许可条件和限额标准但未经批准建房的经申请准予补办用地手续;对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不符合建房条件擅自建住宅的应依法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二)乡(镇)村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一户多宅的每户保留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

九、明确乡村宅基地管理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乡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要经常研究情况,解决问题。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依法管理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乡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将违法用地制止在萌芽状态。对严重违法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件教育群众。

(三)规划部门要抓紧科学编制村镇规划。认真做好宅基地选址和规划手续审批工作,严肃查处违章建设行为。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管理。

(五)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相关部门执法。维护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秩序。

(六)强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职责。发挥村民自治作用,严格村民申请审核的第一道关口。

(七)行政区范围内乡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发证。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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