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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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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论文

第1篇

一、审计准则的经济后果观

经济后果观最先应用于会计准则。1978年,Zeff在《“经济后果”学说兴起》中指出: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是指各种财富的转移是既得利益在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重新分割,而这种“社会性后果”的表现是会计报告对企业、政府、工会、投资人、债权人决策行为的影响,更具体的表现就是一个公司会计政策的选择对其市场价值产生的影响。换言之,会计准则不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不同的准则将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不同集团的利益,包括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损。我们认为,审计准则具有和会计准则同样的性质,审计准则同样具有经济后果。具体表现在:

1.对政府与监管者而言:当政府作为一名投资者时,他与其他普通投资者一样希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等信息是恰当的、可靠的,这些信息都是在公认的审计准则审计下披露出来的,能够以此来进行投资决策等;当政府作为一名监管者时,他希望经过审计的信息能够满足社会各界的要求,同时公司披露的信息经过审计后能够达到政府监管的要求,比如经过审计的会计信息能够服从政府的税法、经过审计的会计信息有利于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计划和调控需要等。

2.对普通投资者与债权人而言:他们要求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相关的、可靠的以及同时具有可比性。可是,如果仅仅是要求由这些公司来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相关的、可靠的,这多少会让投资者与债权人难以相信,唯一的办法就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对这些会计信息进行审计,以合理的确保这些会计信息是相关的、可靠的。

3.对审计师而言:审计师对企业财务报表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原则”进行审计,以审查财务报表的可靠性、真实性与公允性。可是由于审计师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他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其他相关者的利益,为了确保审计师的行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一致,这就需要一个公认的审计准则来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审计师从事的活动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为了保护自己以减少面临法律诉讼的概率以及符合成本效率原则,同时也为了弥补社会各界对审计师的期望差距,审计师同样需要一项公认的审计准则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以及保护其自身利益。

4.对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一般来说,相对于以上三者,企业管理当局最不需要审计准则,这样企业就可以随意滥用会计准则,随意披露虚假信息而外部利益相关者却不知道。可是,在现今这个各个利益方相互交织的社会里,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自己来获得不断发展,企业需要外部资金,需要赢得外部利益者的青睐,这就注定了企业不可能经常性的滥用会计准则以及随意披露虚假信息,而为了让外部利益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相关与可靠的,企业就需要审计师对这些信息进行审计,而这些都是由审计准则来规范的。同时,企业也需要获得其他企业的信息(比如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获得同行业企业的信息进行分析等),因此企业也希望其他企业披露的信息同样符合“公认会计审计准则”。

二、审计准则经济后果的具体行为表现

1.审计准则经济后果的博弈原因分析:潜在利润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于制度的需求是因为在当前状态下,行为主体无法获得潜在利益。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审计准则能够有效地降低审计业务中的交易费用,从而使利益相关者获得由交易带来的潜在收益。“从制度需求理论上说,通过适用的审计准则,使显露在现存制度安排结构之外的利润内在化,即潜在利润内在化是审计准则需求产生的基本原因”(林钟高,2004)。

审计准则的潜在利润是指实行这项审计准则所获得的潜在收入减去遵循这项审计准则所增加的成本,即审计准则给社会带来的预期正值收益。由于审计准则经济后果所带来的潜在利润,相关利益各方才更有动力去参与博弈过程。潜在利润影响审计准则的博弈过程是这样的:首先经过会计职业界、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辩论和研究,一项公认审计准则得以形成,达到暂时的均衡状态。随着外部经济、法律及技术环境的变化,现存准则安排之外的潜在利润会逐渐显露出来,于是又会引起新一轮的博弈,以达到新的均衡状态。正是相关利益者对审计准则潜在利润的不断追求,才使得审计准则由低层次向高层次不断逼近,同时审计准则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2.审计准则经济后果的博弈过程分析:相关利益集团之间的互相博弈

RoyA.Chandler(1997)曾经指出,将审计准则仅作为技术性标准的观点如今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国外已有不少审计学者指出,审计准则的制定实际上是一种政治过程。如,RoyA.Chandler(1997)研究了英国审计实务委员会(APC,1991年被AuditingPracticesBoard所取代)颁布《审计指南:审计报告样本》的过程中就有着各方所发生的利益冲突和妥协。McEnroeandMartens(1998)则研究了美国AICPA出台SASNo.69的过程中,反映了利益各方是如何表达并维护自己利益的。以上研究都表明,审计准则的制定过程是相关利益者的博弈过程,审计准则是博弈过程的均衡解,其实质是利益各方所达成的契约,这一点是我们理解审计准则制定的经济后果观的关键。

由于审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不同利益集团往往都会想方设法利用自己的优势来对审计准则的制定施加影响,因为准则一旦制定,将造成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实际的财富分配。由上述潜在利润对审计准则博弈的影响过程可以看出,审计准则的均衡解只是一个静态的纳什均衡,一旦审计准则的潜在利润显露出来,相关利益各方就会力争获得潜在利润的最大一部分,无论对政府还是普通投资者与债权人、企业、审计师来讲都是一样的,他们会更有动力去追逐潜在利润,并不断通过各种途径去对审计准则的制定施加影响,以使审计准则能最终体现出自己的利益。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中国等政府利益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审计准则更多的倾向于维护国家利益,以满足国有投资者、政府征税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在美国等私人利益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审计准则更多的从维护投资者权益角度出发,强调为他们评价企业经营业绩以及据此作出的投资决策提供鉴证服务,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公允。当然,审计准则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利益的影响是最直接的,不仅影响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还影响着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必须实施的审计程序,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和收益。正因如此,一些大型事务所,如国际知名的“四大”国际会计公司,力求使自己所开发或者采用的审计程序能够成为通行的标准,从而减少培训员工的成本以及相关的法律成本(McEnroe,1993)。因此为了使自己的利益能够在审计准则中得到反映并最大可能的追逐潜在利润,利益各方会不遗余力的参与审计准则制定的博弈。

三、从经济后果观来看我国审计准则制定的不足

1.中美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利益代表比较

美国审计准则是由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所制定的,在确定审计准则委员会机构成员时,ASB就广泛吸收各方力量的参与,注意其能否充分代表各方利益和意见,准则制定机构从整体上是否具有广泛代表性。ASB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6人来自“六大”,1人来自中型会计师事务所,6人来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1人来自学术界,1人来自政府机关。而在2003年中注协拟成立的审计准则委员会由30名专家组成,其中政府等有关部门占11名,注册会计师占10名,中注协秘书处1名,证券业界1名,会计、审计学者占6名,法律专家1名。从这个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审计准则委员会政府代表占到40%,而实务工作者只有30%多点,而美国ASB15名委员中只有1名来自政府机关,却有13名来自实务界。

2.我国审计准则制定机构代表性不足的思考

首先,我国现代审计还时间不长,而真正意思上的审计业务从1996年“脱钩改制”以来才只有十年,因此目前审计职业界还没有能力来曾担审计准则的制定这项工作。其次,在我国当前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政府倾向于维护国有资本的利益,就算职业界有制定准则的能力,政府也可能不会放权。因此,由财政部下属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这样一个半官方性质的机构来制定审计准则就更可能符合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当然,准则制定机构中政府利益代表占多数的情况下,其制定的准则可能在某些方面有失偏颇,如其制定的审计准则可能在最大程度维护国有资本利益的同时而忽视了其他利益者(如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利益。

四、结论及建议

审计准则做为一项制度,具有经济后果,各利益相关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断进行反复博弈,实质上是各利益相关者所达成的契约。审计准则的质量不仅仅在于它有没有一个科学的指导框架,也在于具有经济后果的审计准则的制定有没有一个广泛的“群众基础”,即审计准则博弈的相关利益代表广不广泛。虽然我国审计职业界、投资者与债权人等已经开始认识到审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但这些相关利益者参与审计准则制定的热情一直不够。这方面的原因有很多,如我国审计职业界还没有形成国际上“四大”那样的规模,自身缺乏能力对审计准则施加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中很多公司的最终投资者与债权人都是国家,他们本身就缺乏动力去参与审计准则的制定,由国家来制定审计准则对他们来说是件省时又省力的事情。但是,我们认为,这其中最大的原因是政府主导下的审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分权与制衡的不够。审计准则既然具有经济后果,能为相关利益者带来潜在利润,政府就不能完全主导审计准则的制定,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就必须体现出公平与效率。因此,我们建议:(1)在我国审计准则制定委员会中,有必要降低来自政府部门的比重,增加来自实务界的代表。审计准则说到底用来规范审计活动的一项准则,而实务工作者处于审计活动的最前沿,他们能够更清楚的看到事物的本质,因此提高实务界代表的比例更有利于在审计准则的原则性与可操作性之间达成平衡。(2)我国的审计准则制定程序应为公众参与准则制定提供必要而合理的形式,提高审计准则制定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诚然,我国目前新的准则的都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但似乎还没有形成一个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讨论审计准则的大气氛,中注协有必要努力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审计准则的讨论,如实行像美国ASB那样的公众听证会。同时,中注协也应该向公众公布更多的准则制定背景以及准则研究报告等,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是公布一些抽象的审计条款。中注协有必要建立一种“政府指导程序民主”的准则制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社会公众去参与准则的制定。

主要参考文献:

[1]林钟高尤雪英徐正刚:《独立审计理论研究》,立信会计出版社,189~222.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2004.

[3]萧英达:《比较审计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

[4]刘继忠:《审计标准与审计标准体系》,中国审计出版社1992年版。

[5]张龙平:《注册会计师审计控制系统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刘明辉:《独立审计准则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McEnroe,J.1993.AnanalysisofcommentintegrationinvolvingSASNo.54,Abacus,29(2):160~178.

第2篇

【关键词】审计收费;新审计准则;实证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审计收费一直是审计市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于实务界,审计收费研究有助于理解审计收费的决定因素,从而为制定市场发展策略提供指导。对于政府监管者,审计收费研究有助于加深对审计市场特性的理解,洞察审计市场主体的策略,从而为制定科学的监管措施提供理论依据。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审计准则开始生效。从理论上看,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增加了审计程序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成本的增加,相应地应提高审计收费。但实际上,审计收费是否得以相应的提高呢?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检验和分析。

二、理论分析: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审计收费由审计成本与利润组成。审计成本又由审计生产成本和将来可能存在的损失组成。审计生产成本是指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包括审计的外勤成本和内部整理复核实施成本。将来可能存在的损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发生的诉讼损失。

(一)新审计准则审计程序的变化

新审计准则的立足点在于要求注册会计师从更高层次上把握重大错报风险,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变化(包括内部控制),以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与旧审计准则相比,新审计准则在审计程序方面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为了实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目的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称为风险评估程序。新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挂钩;注册会计师应针对重大的各项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二)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对审计成本的影响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实施新审计准则会导致审计成本的增加,主要原因如下:

1.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增加了事务所审计工作的直接成本

新准则要求审计的起点由原准则的了解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前移和扩大到评估企业重大错报风险,不仅要求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对企业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进行评估,还要对企业所处的行业大环境、企业战略进行分析评价。从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到分析评估,再到建立恰当的数学模型进行风险量化,都要花费审计人员相当的时间,增加了审计项目的直接成本。

2.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引起管理成本的增加

作为一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新的审计模式,新审计准则不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专业判断能力以及管理、数理统计等多方面的知识,还需要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分析能力。因此实施新审计准则需要更多有经验的合伙人及高级审计人员的参与,并对其提供相关知识的培训,这会导致人力成本增加,也会相应地增加审计的总成本。所以从理论上讲,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成本的增加而理应带来审计收费的提高。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思路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现行的审计收费标准是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最低价),以资产总额作为收费的依据。以深圳地区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为例: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最低收费额4000元;资产总额101-5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6000元;资产总额501-10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8000元;资产总额1001-30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10000元;资产总额3001-50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20000元;资产总额5001-70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30000元。

为了分析2005年-2006年审计收费有无增长,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

第一步:根据2005年的审计费用和2005年的资产总额推导出审计费用和资产总额关系的回归方程。

第二步:利用上述回归方程和2006年的资产总额计算出2006年的预计审计收费。

第三步:将2006年预计的审计收费与实际的审计收费进行显著性检验(如果没有显著性差异则证明审计费用并无增加)。

(二)数据来源和样本构成

本文研究所需的样本全部取自深沪两市A股上市公司2005年和2006年年报。在选取样本时,本文剔除了2005或2006年未公布年度审计费用的上市公司,剔除了所公布的审计费用中含上年度审计费用、含验资等特殊服务费用和差旅费补助另算的上市公司和境内境外审计费用没有分开的上市公司以及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具有特殊性的银行类上市公司。审计费用计量单位为万元。最后得到了有效样本101个,现采用SPSS统计包软件对两个年度的审计费用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

(三)实证结果

本文利用SPSS12.0统计软件对2005年的审计收费和资产总额进行分析,用曲线回归方程对样本数据进行拟合,根据点的分布,得到三次方曲线与数据的拟合较好(见图1):

其中,X为资产总额;F为审计收费

从表2可以看出,本文的审计收费方程整体上还是高度显著的(F=170.84,P=0.000),其解释能力也较强,样本测定系数R2为0.841。

将各上市公司2006年的资产总额代入上面的方程式,计算出2006年各公司的预计审计收费,与2006年的实际收费比较,其描述性统计如表3。

对2006年的预计审计收费与实际审计收费进行显著性检验,其结果如表4。

由此可见,T=-1.242,P>0.05,差异不显著,即2006年的预计审计收费与实际审计收费不具有显著性差异。也就是说,对2006年年报的审计并未由于新审计准则的实施而相应地提高审计收费。

四、研究结论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表明,新审计准则实施后审计收费并未提高,这与理论上的分析不符。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在实务中新审计准则并未严格执行

相当部分的会计师事务所在2007年的执业中根本没有遵循新执业准则所倡导的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没有执行风险导向审计程序,仍然按照老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即使有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了新的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但其大多数仅是套用了或多或少的几张风险导向审计的工作底稿,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没有真正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程序,所实施的风险导向审计程序与其后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毫无关联,不具有利用风险评估来导向审计的作用,仅是为了表示其执行了风险导向审计准则走形式而已。其一,新审计准则本身执行难度大。新审计准则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时,有一个原则即为了保持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不敢随便改变国际准则的意思,有相当一部分准则条款进行直译,所以理解起来比较吃力,且新准则及其指南过于理论和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中注协至今仍未能出台新准则的工作底稿指南,使得注册会计师缺少具有指导性、可操纵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类教材,从而不知究竟应如何规范操作。其二,条件不成熟。我国注册会计师执行风险导向审计准则是仓促上阵。实际上,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具备执行新的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前提和条件,如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管理现状及财务会计的核算基础(特别是中小企业)等。

(二)在竞争激烈的审计市场中提高收费是不可行的

尽管审计项目的契约是自由的,但事实上客户拥有对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续聘、决定审计费用水平的控制权,由于我国会计市场发展不成熟,市场供大于求,会计师事务所数目众多但是规模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拉生意或者保住生意而不能提高审计收费,有的甚至降低收费。

【参考文献】

[1]陈冬华,周春泉.自选择问题对审计收费的影响.财经研究,2006,(3):44-55.

[2]李爽,吴溪.审计定价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初步证据.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第3篇

今年以来,在财政部王军部长助理和中注协刘仲藜会长的亲切关怀和直接指导下,中注协制定了加快审计准则建设和推进国际趋同的计划。即,根据国际化趋同的要求,修订部分审计准则,制定一批新的审计准则,并若干征求意见稿,争取到2005年底或明年初,基本构建一个与中国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相适应,顺应国际审计准则趋同化要求的审计准则体系。目前,审计准则制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此次的4个征求意见稿,重点突出了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国际化、多元化和高品质化,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征求意见要点包括:

一、对被审计单位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报告

从我国目前有关规定看,要求某些类型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不同财务报告框架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例如,《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含有B段或同时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如H股、N股)的上市公司,除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外,还可以(或应当)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国家、地区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中。2004年年报中有142家披露境内外两份财务报表和有关差异调节表。上述上市公司分成四类:

(1)银行、证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

(2)同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

(3)同时拥有A股、H股或N股等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

(4)只有B股的上市公司。目前,在对采用两种不同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我国注册会计师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由于此前没有相应的规范,在审计实务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亟需出台相关准则予以规范。

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针对以下问题:

(一)关于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在实务中,某些企业可能按照不同财务报告框架编带IJ多套财务报表,以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如同时发行A股和N股或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或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同时,某些企业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时,可能还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或补充资料中披露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国家(地区)会计准则的遵循情况。如果遵循本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各类特定企业的相关审计实务在执行中可能存在哪些难以操作的问题?

(二)关于“财务报告框架”的界定

在起草本准则时,为了理解和行文的方便。我们为财务报告框架给出定义,即“本准则所称财务报告框架,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我国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简称国内财务报告框架)。”在我国,我们使用“财务报告框架”是否合适?

二、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近年来,企业经营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企业组织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方式目益复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影响很大。目前,一些企业使用服务机构从事委托理财或期货交易等业务,由于使用服务机构方式不同,企业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提出了不同要求。

从目前来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接受客户委托,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一是为客户执行交易并履行经管责任。无论哪一种方式,服务机构都可能针对委托的业务,制定有关内部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如果被审计单位使用了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应当确定服务机构活动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以及与审计的相关性,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征求意见稿对注册会计师规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如何确定服务机构活动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和审计的相关性……以及在影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时执行的后续程序。二是如何使用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出具的鉴证报告,包括报告的性质和内容。

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针对以下问题:

(一)关于服务机构给客户带来的风险

在我国,服务机构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通常接受客户委托,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或为客户执行交易并履行经管责任。由于某些服务机构诚信存在问题,以各种手段挪用客户的资金,给客户带来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履行本准则规定的程序,是否足以识别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利用服务机构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二)关于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

服务机构可能制定和执行影响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政策与程序,但这些政策与程序在实体和运行上与被审计单位相分离。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服务机构活动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与审计的相关性时,应当了解与服务活动相关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在这种情况下j注册会计师需要利用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针对内部控制出具的鉴证报告。如果服务机构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如何实施审计程序以降低风险?

三、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类型较多,既有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内部控制审核等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又有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和税务咨询等不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还有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

按照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业务,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针对上述业务韦lu定的准则分别称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相关服务准则。征求意见稿归纳了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特点,有利于一直册会浏币开展新的鉴证业务。征求意见稿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提出的一般要求,内容包括承接与保持业务、计划与执行业务、利用专家的工作、获取证据、期后事项、工作记录、编制鉴证报告和其他报告责任。如果执行具体的其他鉴证业务,如盈利预测审核和内部控制鉴证等,注册会计师还需要与其他相关准则结合使用。

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针对以下问题:

(一)关于准则的名称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国际鉴证业务框架统驭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及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针对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制定了《国际鉴证业务准则》。我们认为,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因此,涉及的准则包话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针对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制定的准则,我们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与国际准则相比,我们在鉴证业务准则加上“其他”两字,是否合适?

(二)关于本准则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关系

按照我国鉴证准则体系,第一个层次为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个层次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本准则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内容紧密相连。由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部分相同。为了保证本准则的完整性,我们借鉴了鉴证业务基本准则部分的规定,以便于理解和掌握,但可能存在重复之嫌。这样做是否合适或有必要?

四、代编财务信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型企业在壮大规模的同时,中小企业数量也在激增。一些中小企业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或一时准以找到合适的会计人才,往往委托注册会计师代编财务报表。与之相适应,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也目渐宽广。

从开展代编业务的机构看,除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其他一些中介机构。由于各类机构素质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编业务的声誉,误导了财务信息使用者。因此,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有必要出台《代编财务信息》准则,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明确执业责任,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事代编业务的质量。超级秘书网

征求意见稿对注册会计师代编财务信息业务提出了一般要求,内容包括签订业务约定书、制定计划、实施程序、形成工作记录、编制代编业务报告等。

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针对以下问题:

(一)关于代编财务信息

采用的会计基础征求意见稿立足于注册会计师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代编财务信息,如果客户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其他会计基础代编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该业务?

第4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自2002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来,美国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相继发生了较大的变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和其他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我国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主持起草的《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配套规范的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我国初步建立了内部控制的相关法规。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发展现状,以期对改进和规范我国内部控制审计有所启示。

美国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发展现状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

在安然以及世通的财务舞弊案相继发生后,美国内部核查体系的诸多缺陷立刻引起了政府的高度关注。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法案主要内容和意义有:要求建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并授权SEC对PCAOB实施监督,加大了独立监管的力度;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规定不可同时提供的业务以及合伙人轮换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估和报告公司最近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加大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强化财务披露义务,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透明度;加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高违法的成本。

此外,404条款还要求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对管理层的评估意见出具“证明”,也就是说,向股东和公众提供一个信赖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描述的独立理由。《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是美国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政府制定的涉及面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的公司法律,该法律的颁布旨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增加公司责任,为上市公司会计和审计的不适当行为规定更加严厉的处罚,同时保护投资者。

(二)第2号审计准则和第5号准则的颁布

为指导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2004年6月美国PCAOB了第2号审计准则(ASNO.2)——《联系财务报表审计进行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该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进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同时实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并提出了综合审计的概念。

自审计师开始应用第2号准则起,PCAOB密切的监督了准则的执行并收集了来自各方对准则实施的反馈。根据国际财务执行官(FEI)2005年对300多家企业的调查结果,每家需要遵守萨班斯法案的美国大型企业第一年实施第404节的总成本将超过460万美元。这些成本包括35000小时的内部人员投入、130万美元的外部顾问和软件费用以及150万美元的额外审计费用(增幅达到35%)。过高的内部审计费用和极为繁琐的内部审计程序使这两个准则的正式颁布遭来多方非议。为了应对来自多方的批评和怀疑,PCAOB在2006年12月了新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最终于次年7月通过了其最终修订稿。

(三)美国第5号审计准则的重大变动

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准则(ASNO.3)首先指引审计师将注意力投向最重要的控制。该准则沿用了以往的由上至下(从财务报表和实体层面到流程层面)的审计方式并且强调了风险评估的重要性,提出审计师从对公司的实质性漏洞风险进行评估开始,就应当不断的调整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重点放在风险最大的区域使审计更为有效,并显著增加发现曾被忽视的实质性漏洞的几率。另外,该审计准则修订了重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的定义,用“合理可能性”替换“微小可能性”以改善对缺陷的评估以及重新确定了实质性漏洞的内涵,以避免公司和审计师在定义、讨论和确定那些不足以对公司内部控制整体产生影响的缺陷上花费过多时间。

在程序上,该准则删除了部分对内部控制审计而言不必要的程序,例如:删除了关于评价管理层自身评估流程的要求,以及删除了“每年的审计必须独立”这一要求,从而允许审计师使用一定量的循环测试来减少当年的审计工作。在适用范围上,第5号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较小规模的公司。准则改变了以往细节性的指导,采用原则性的语言要求审计师在决定如何应用准则前,考虑公司的具体事实和环境。这样的做法有效地提高了审计的效率并保持了较低的成本。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第5号准则简化了陈述方式,对陈述报告进行了重组,以更好地反映内部控制审计流程并且可读性大大提高。

对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建设的启示

我国至今仍没有相关内部控制审计的法律规范,现行的规范体系是由各个政府职能机构和组织颁布的多条规定构成,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包括:2001年10月证监会的《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中对内部控制评审提出的规定。而在其他规范中,没有对管理层进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提出强制性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2年2月制定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提出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标准、范围等许多内容,但是与当前审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以及理论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存在不小差距。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3年6月实施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该准则基于COSO框架的评价方法,从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和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活动的监督五个方面评价内部控制系统。但是诸多内容基本上是原则性的,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差。最近几年,我国正加快了内部控制审计的制度建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从规范制定层面分析

美国的内部控制准则体系已趋近成熟,拥有包括第2号审计准则和第5号审计准则在内的一整套指导体系,并被独立的划分为一条独立的准则,现行的美国第5号审计准则采用了偏向规则式的表述方式。与之相比,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仍未能被列为一条独立的审计准则,仅作为2006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第1211号的第四章节对内部控制审计作了有限的规范,并且所涉及的内容大多采用了原则式的表述方式,在随后的准则指南中对具体操作方法作进一步的解释。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将美国的第2号审计准则和第5号审计准则作为参考,制定出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内部控制审计准则,规范内部控制审计的服务性质、审计责任主体、审计方式、评价标准,指导审计师职全面地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任务,提高内部控制审计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二)从准则执行层面分析

我国的内部设计控制规范并没有明确强调内部控制审计的不可缺失性,也没有具体地规定必要的内部控制审计步骤和程序,在审计实务中,为了追求审计效率,我国审计职业界主要采取了两个方面的对策来减少对内部控制的测试工作量:开发出一套了解内部控制和进行控制测试的程序表来,在审计工作中简单、消极地勾划表格;开始探索分析性程序,希望以某些关键指标、关联和趋势作为引导审计资源流向的标杆。当然,前者有助于逃避责任,后者有助于降低风险。但是总体上看,两者都对审计有效性存在极大的负面影响。

尽管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风险基础战略审计系统,并强调了内部控制对整体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的影响,但是在实务中内部控制审计所受到的关注仍旧不足,没有强制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带来的直接后果往往是忽视某些重大错报风险,给整体审计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强调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审计,提高各类公司的财务信息透明度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三)从准则信息披露层面分析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完善,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22条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第59条的相关规定。2000年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

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等,对其他类型公司还没有强制性规定。由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不要求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所以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审计就缺乏必要的动力与强制性。由此可见,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规范,通过更完善的制度约束审计师的行为,提出必要的审计步骤以指导内部控制审计的进行,对我国公司治理的意义重大,这不仅会促使各类公司提升自身内部控制系统的完善程度,还能够让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形成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深度了解。

参考文献:

1.陈汉文,李荣.财务呈报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国际发展.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3)

2毛敏.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的最新发展及评价.生产力研究,2006(12)

3宋媛.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及启示.西南财经大学,2007(4)

第5篇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2月15日我国出台的新审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正式实行。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和本质特征、是审计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1989年杰里·D·沙利文在《蒙哥马利审计学》一书中指出“任何一个公正会计师,无论其能力如何,只要丧失了独立性,那么他对财务报表的意见,对那些将倾听其意见的人们——无论是客户还是信贷提供人、投资者和政府机构——其价值都将甚微”。独立性在审计中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新准则处处体现着“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务必“客观、公正、独立”。

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得不到维护,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得不到明确以及相关的保护机制无法有效运作,新准则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将从审计独立性角度对新审计准则执行问题加以探讨,希望对新准则的有效实施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新审计准则有效执行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审计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是否得到提高与维护是新审计准则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自身利益和政府介入角色错位的威胁,要剥离利益对独立性的弱化,关键在于转变审计委托模式,构建审计付费新模式。要想政府介入与独立性成正向关系发展,重要的是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

1.构建审计付费新模式

目前我国的审计委托模式实际上是由管理当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审查自己,并支付审计费用。在这种委托模式下,管理当局的权力很大,当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发生冲突时,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最大的威胁就是提出变更审计人员。国外采用的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审计委员会,在缓解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的压力、提高审计独立性方面将会发挥重大的作用。针对我国现有委托模式暴露的弊端,借鉴国外的审计委托模式,转变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成为当务之急。可以公司董事(主要是外部董事)定期轮换的形式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承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等职责,并作为审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的纽带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审计范围、直接交换审计意见及探讨重大审计问题,对变更事务所等重大情形必须经审计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减少管理当局对事务所施加压力的“权力来源”。

转变审计委托模式后,源于管理当局的压力相对减小,但要从实质上削弱这种权利经济压力,还需构建审计付费新模式。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费用支付者应采用多元化模式,改变原有的由客户管理当局支付审计费用的单一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获得经济上的相对独立,避免注册会计师潜意识的或无法抗拒的站在管理当局的一边。首先,国家作为审计报告最大的使用者,应从其征收的所得税中拿出一部分设立审计基金,作为国有银行和政府部门使用审计信息的费用。其次,广大投资者作为审计报告的直接受益者,应该按照投资者从股票市场上获得的投资收益与受益于其利用已审的会计报表信息获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支付审计费用。广大投资者的付费可以以证监会为支付中介。最后,会计报表经过审计后,有利于提升广大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因此,上市公司必须自己承担主要的审计费用。为避免管理当局利用支付审计费用威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管理当局不应该直接支付审计费用,而应该通过财政部门间接支付。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评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来确定审计费用支付的金额,这样就可以剥离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经济利益依附关系。

2.转变政府介入角色

由于政府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很多被包装上市)的利害关系并未从实质上分清,政府容易为企业“求情”。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反而成了企业的庇护者,大大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是一台“监控器”,监管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是否严格贯彻执行了审计准则,是否有违规、违法、舞弊等情形。在审计结束形成审计报告时,政府是一台“鉴证器”,应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为基础,对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进行抽查鉴定;对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进一步追查,若确属舞弊行为,应依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只有把握好这两个过程、两个角色,政府的介入才能有助于审计独立性的提高,这是新审计准则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

(二)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保护功能

1.加大宣传力度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向社会加大宣传工作,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减少因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不理解而把一切职责归咎于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的现象。比如,定期举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讲座,解析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政府审计的区别,明确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应有的职责,讲解会计审计专业术语,特别是新审计准则引入的许多新的专业名词,例如:职业怀疑态度、舞弊审计三角理念等。

2.加强自身建设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自我整顿,做注册会计师名副其实的“父母官”。中注协要加强对会员特别是股东的素质教育,增强其社会荣辱观。同时,注册会计师协应该从半官方组织转变为民间自律性组织。

3.建立广泛的司法介入机制

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与司法界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起广泛的司法介入机制,这样才能真正有助于行业协会的监管从行政性向自律性转变。要与司法部门沟通,形成共识,在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建立与注册会计师监管相配套、与司法界的相关法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及诉讼机制,从而使注册会计师的权利与义务相制衡,以合理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司法界受理审计案件的执行者中必须有懂得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三)建立有效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机制

在优化审计委托模式、付费模式,转变政府角色等措施有效运作后,一个有效的保护机制将随即建立。这个保护机制需要政府部门(财政部门、证监会、税务部门、政府审计)、工商部门、金融部门、司法部门、信息管理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参与。这些部门都应该以遵守法律法规为执业前提,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为基础,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以下笔者就注册会计师利益保护机制运用模型进行说明。(如图1)

(1)由企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要与注册会计师、财政部、证监会协定审计费用)委托事务所审计,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所需的资料。

(2)注册会计师按新审计准则对企业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客观、公正;政府等监管部门行使“监控器”的职能,督促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各监管部门还应相互监督,以免某些部门因地方性利益而或者越位监管。

(3)事务所把了解到的企业基本情况和审计结果、企业是否欲变更事务所等报送信息管理部门,由他们为企业建立诚信档案。

(4)信息管理部门把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的企业基本情况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及其他情况上交给政府等部门,并把政府等部门下达的是否进一步追查的命令传达给事务所。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把审计结果等资料送交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或作为日后诉讼的证据。

(6)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咨询与服务,并根据其执业情况(是否按审计准则开展业务、是否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建立信誉、品牌档案。

(7)信息管理部门把政府等部门下达的命令传达给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进一步协助、指导注册会计师抽查或追查。

(8)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私”的代表对政府等部门进行制约监督,参与政府决策、维护协会成员利益;同时作为“公”的代表,协助政府对其成员进行管理。

(9)政府等部门行使“鉴证器”的职能,对信息管理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的情况进行鉴证。证监会、金融部门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调节企业股票发行价格、银行贷款利率等。

(10)当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发生冲突引发诉讼时,由政府等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司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证据,以合理认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11)司法部门提供与各部门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诉讼机制,并配置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受案小组。

这个保护机制若能成功建立,相信注册会计师必能“理直气壮”地严格执行新审计准则。

第6篇

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审计行为的权威性标准,其建立目的是促使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统一的执业准则执行审计业务,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执业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对促进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一蔬菜,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并不完善,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产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序言中规定: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三个层次组成。按序言的表述基本准则应对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有统驭指导的作用,但笔者通过对准则的研究发现,有些并非如此,基本准则共分五部分,除总则和附则外,一般准则、外勤准则、报告准则构成了主体部分。下面就其中一般准则和报告准则的内容分别说明。

1、一般准则,在总则第2条中,独立审计被定义为“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第3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而准则第4条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由此带来一个问题:独立审计不但包括会计报表审计,也包括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破产清算审计等特殊的审计业务,这些业务也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符合独立审计的定义,但它们的审计目的又显然不符合第4条的规定。审计目的既然被写入基本准则,就应适用于所有独立审计,不能对一些适用而对另一些又不适用。

2、报告准则。报告准则中的问题与一般准则很相似。报告准则第22条规定,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等。第23条规定,审计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显然,此处的审计报告特指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报告,而不是针对所有审计业务而言的广义审计报告。既然准则序言和基本准则的总则中都明确了验资等特殊业务也属独立审计范围,那么,在基本准则的报告准则中,仅针对会计报表审计这种类型的审计进行指导,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中的问题

1、会计报表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基本准则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它与实务公告同处准则体系的第二层。但个体准则第1号的内容来看,它既不是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邮局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有人认为,指导会计报表审计的具体准则内容较复杂零散,制定一个会计报表准则,有处于形成系统完整的具体准则概念,因而此准则是其他具体准则的统帅。照这样理解,具体准则第1号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层次,准则体系就不是三层而是四层了。事实上,第1号准则确实缺乏具体规范的作用。比如对审计任务约定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认错稿和审计报告均有专门的具体准则进行规范,在第1号准则中它们出均被提及,但笔墨相当节约,有些是对基本准则相应内容的重复或简单扩充,有些甚至比基本准则还要简约。例如,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方兴未艾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认错稿。”而第1号具体准则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工作认错稿。”这是具体准则对形成工作认错稿的唯一说明。人们不禁要问:具体准则具体到何处了呢?并且在报告部分,也会发现同样的问题。

2、重要性准则。重要性的定义在该准则第2条:“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汛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这个概念高度抽象,报表使用者的羊断或决策的要求都会不同,第2条针对的是哪一类报表使用者,也就不甚明确了。

另外,该准则第19条至第23条,列举了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应加以考虑的种种情形,但笔者认为,准则中的考虑仍有不完善之处。从表面上看,准则似乎概括了所有方面: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沿未高速的错漏报。汇总数如果超过重要性水平,应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高速报表;如果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由于该汇总数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也应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高速如果未追加审计程序或被审计单位拒绝高速报表,注册会计师方兴未艾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7篇

一、中美舞弊的定义及诱因

(一)舞弊的定义

美国审计准则第99号公报(SAS No.99)对舞弊的定义是:“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审计人员不对舞弊是否发生做出法律判断。相反,审计师应关注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行为。区分舞弊和错误最重要的因素是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行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舞弊是导致审计主体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故意行为。”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对舞弊定义为:“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舞弊是否已经发生做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只要求关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经比较发现,虽然中美审计准则的表述略有不同,但是本质基本一致。其阐述的基本思想为:舞弊是一种故意行为,而非错误,是有预谋的,带有欺骗的性质,一般会涉及到牟取正常情况下无法获得的利益。审计人员不对舞弊是否发生做出法律判断,只要求关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二)舞弊诱因

美国舞弊审计准则对舞弊诱因表述为:动机或压力、机会、态度或合理化;我国舞弊审计准则对舞弊诱因表述为:动机或压力、机会、借口。

动机和压力是一种外在的客观因素,反映了舞弊行为的一种客观行为动机;机会是舞弊行为能够发生,且可以被掩盖而避免被发现的有利情形;态度或合理化是被审计单位(指管理层和员工)持有一种被歪曲了的道德观,使得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有正当的理由而免于承担责任;借口是指行为者违背诚信原则、道德等为自己的行为找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通过分析可知,中美舞弊审计准则关于舞弊的诱因分析均采用了“舞弊三角理论”,前两个因素基本上不存在差别,都反映了舞弊产生的客观环境。第三个因素只是表述不同,但均反映了舞弊者主观上认为舞弊行为是合理的、可原谅的,使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自我合理化。

二、中美舞弊审计准则的产生背景、环境因素及制定部门

(一)产生背景

我国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迫切的需要加快完善审计准则的步伐,进而满足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需要,与国际惯例趋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的经营环境变化导致了巨大的审计风险,迫切需要完善审计准则。二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舞弊审计准则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满足行业的需求,需要加以修改。三是国际舞弊审计准则做了改进,我国需要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优点,与之趋同,便于国际交流,更好地发展我国经济。四是会计准则的制定进程加快,审计准则也要相应跟进。审计准则只有与会计准则相匹配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高审计的效率。因此,2007年我国了《独立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二)环境因素

美国属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法律体制等相对健全,而我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法律体制等相对落后,两种截然不同的国情决定了中美舞弊审计准则产生于两种完全不同的环境下。

第一,经济因素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中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直接影响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展,而且可以间接对其施加影响。在美国,资本主义高度发达,各项制度也较为完善,私有化比重很大,因此审计准则的目标更加强调满足多元化的私人投资者的需求;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化的程度较高,因此审计准则更加强调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美国要比我国更加重视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相反,我国则更加重视国家财产流失、税收损失及对广大人民群众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二,公众的法律意识强弱。美国的法制比较健全,公众的法律意识比较强;我国法律制度尚需完善,公众法律意识薄弱,因此我国舞弊审计准则执行的阻力更大。

第三,中美文化差异。在美国,人们崇尚的是自由主义,因此舞弊审计准则的制定也体现了其灵活性与指导性,相应的强制性条款也较少一些。而我国在舞弊审计准则的制定中加入了更多的强制性规定条款。

(三)制定部门

美国审计行业一直都是采用的行业自律模式,审计准则,包括舞弊审计准则一直都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制定并颁布。但是,由于在安然和世通等案件中,审计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怀疑,特别是《萨班斯法案》实施后,美国审计准则的制定不再是完全的行业自律模式,而是以政府监督下的独立监管为主的模式。这表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逐步失去了审计准则的制定权。

我国的审计准则(包括舞弊审计准则)是由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由财政部颁布的。因此我国的审计准则更具权威性和约束力。但是由于需财政部审批,在内容上增加修改程序较多,耗时较长,在操作性和动态更新方面较差。

三、中美舞弊审计原则

(一)职业怀疑原则

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用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美国舞弊审计准则中的职业怀疑态度是指要求审计人员克服自身对于客户的信任和对于以往和该客户合作经验的依赖,以怀疑的态度完成整个审计过程。

我国舞弊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不应依赖以往审计中对管理层、治理层诚信形成的判断。我国的职业怀疑虽然强调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是也强调了注册会计师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即强调了审计的固有局限,只有存在相反理由的情况下才认为文件记录不是真品。

(二)风险导向审计原则

风险导向审计的核心是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注册会计师以审计风险模型为基础进行的审计,称为风险导向审计方法。

最初的审计风险模型表述为: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检查风险(DR);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风险模型表述为:审计风险(AR)=重大错报风险(MR)×检查风险(DR)。审计风险模型的出现,从理论上既解决了注册会计师以制度为基础采用抽样审计的随意性,又解决了审计资源的分配问题,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资源分配到最容易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误的领域。

美国舞弊审计准则对风险的重视程度更大一些,关于审计风险的介绍更详细,而我国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对风险的重视程度更少一些,介绍的不如美国审计准则完全。但是,这并不表明我国对舞弊的风险没有清醒的认识,而是因为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制定准则必须依据国情而定。

四、中美审计师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一般分为违约、过失和欺诈,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美国的审计准则没有刻意的强调审计的固有限制,这是因为美国的会计与审计准则相对成熟,会计与审计人员职业素质高一些,而且美国的审计界面临着比我国更大的社会公众压力。我国在独立准则第1141号中虽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关于舞弊审计的责任,但是它又强调了审计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审计风险降低至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地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对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事实上,这种情况是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一致的,我国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尚需完善,审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而且我国处于改革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舞弊不可避免,审计风险较高。

五、结论

第8篇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和社会个人的风意识也逐步加强,他们的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有了更深的认识。如何避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不仅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一、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民1.‘责任的研究。西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民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形式,但较少见。一件成立的刑事诉讼案件对注册会计师来说,不仅要承担辩护费、罚金和服刑。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常常也会导致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破产,后果相当严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三种责任之间并行不悖,不能相互代替,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可由国家行豉机关(主要指财豉部门)与司法部门主动追究,而民事责任则要由受害方提起民事诉讼,国家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介入。目前。我国颁布的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条款。但其中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较多,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则较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交,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乏的。即使刚刚施行不久的‘证券法>也只简单地提及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至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如何处理虚假会计信息中的民事责任,几乎没有涉及,这就给具体的司法判决带来了很大的不确立性。因此,民事责任研究是我国民间审计法律责任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加强对独立审计准则的研究。并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审计准则是规范民闻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在西方注册会计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件时,主要还是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较少。实际上,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的,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按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去做,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不是一种担保,现有的专业标准只不过是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程序,并非绝对保证。对于那些内外勾结、精心伪造的舞弊,注册会计师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审计职业界应紧跟形势,不断修改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以保证审计准则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使其成为法院裁判的根本依据,从而掌握诉讼中的主动权。

三、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家鉴定委员会。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裁定和实践权归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日常工作),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裁定和实践权归属于人民法院。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的发展,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无疑将成为最终的裁判机构。但当涉及的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时,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例如,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会计信忠的产生是故意的还是过失,在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依据过失的大小确立不同的民事责任。这印使对专业人士有时也是难以确认的。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同法医鉴定等司法鉴定一样,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在西方,司法机关在判决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时,也常常主动参考行业自律机构的意见,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9篇

【关键词】计算机审计; 信息系统审计; 比较计算机审计(Computer Auditing)与信息系统审计(Information SystemAudit,简称IS 审计),前者约定俗成,后者势在必行,但两者在我国的学术研究与实践应用中长期模糊不清、难舍难分,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可能影响我国审计信息化的发展。

本文拟通过两者的产生与发展、基本概

念与审计目标、适用准则与审计技术等

方面的比较,厘清两者的主要区别,以求

它们在我国取得并行不悖的发展。

一、两者的产生与发展过程比较

在计算机审计与IS 审计产生之前,

电子数据处理(Electronic Data Processing,EDP)审计早已存在。可以说,EDP 审计是计算机审计与IS 审计的前身与发展的基础。

(一)EDP 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EDP 审计不仅是指电子数据处理环

境下的审计,还包括对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

审计。F.Kanfuman(1961)、A.Pinkney

(1966)、T..W.Merae (1976)、Joseph

Sardinas (1987)、W.Thomas Poter 和

William E.Perry(1987)等学者都从不

同的角度对EDP 环境中内外部审计规则

和组成方法、EDP 审计的测试方法、特

殊审计技术、审计步骤等方面展开深入

研究。1968 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出版的《会计审计与计算机》一

书,详细阐述了在EDP 环境下如何开展

IS 审计和传统的外部审计。而作为信息

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ASCA)的前身,

成立于1969 年的EDP 审计协会(EDPAA)

及其属下的EDP 审计师基金会

(EDPAF)25 年间一直使用EDP一词。至

今,EDP 审计与IS 审计仍有并驾齐驱之

势。例如,在Jack.J.Champlain所著的

《审计信息系统》(第2 版,2003) 一书

中,仍然将EDP 审计师与IS 审计师相

提并论。

从诸多文献资料分析,EDP 包含两

种含义,一为环境说;二为系统说。作环

境说,诚如国际审计准则15 指出:“为

了国际审计准则的目的,当一个单位对

与审计有重要意义的财务资料的处理,

包含有任何类型或大小的计算机时,就

存在着电子数据处理的环境”。面对这一

环境进行审计的审计师也就是EDP 审

计师。而作系统说,则更多是指计算机信

息系统,以该系统作为审计对象必然会

改变审计的总体目标和范围,因而也才

有应用而生的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

及其单独的审计标准、指南和程序,

以及由此产生的IS 审计师。

(二)计算机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有关计算机审计的研究,在国外参考

文献中并不少见。例如,Andrew D

Chambers(1984)、Javier F.Kuong(1987)

和S.Rao Vallabhaneni(1989)等学者,

均围绕计算机审计的安全与内部控制、相

关技术、内部控制的实施等加以论述。值

得注意的是,在各职业组织所的有

关标准、指南或程序中,却鲜有使用计算

机审计一词,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 的《计算机辅助审计》

(1978)和取代SAS No.3 号(1974)的

《审计标准说明书第48 号》(SAS.No.

48,1984),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20 世

纪70 年布的《系统控制与审计》,

加拿大执业会计师协会(CICA)两次发

布的《计算机控制和工作指南》

(1970,1986),以及加拿大审计标准委

员会颁布的《EDP环境下的审计———一

般原则》(1984)等等,也都较少采用“计

算机审计”一词。

在我国,有关计算机审计研究经久

不衰。在20 世纪80 年代,我国学者往

往将其与国外的EDP 审计相联系。例

如在对Poter 和Perry(1987)合著的

《EDP:Controlls And Auditing (第5

版)》翻译中,李大庆和乔勇等学者

(1990)就将其直接译为《计算机审计》。

我国学者潘晓江(1983)较早针对我国

会计电算化提出审计应采取的充分发

挥人在控制中的主导地位、注意实行数

据可靠性控制和注意保留必要的审计

线索三大措施。从20 世纪90 年代至

今,我国以“计算机审计”为题的研究

成果颇丰。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这类教

材和专著已逾30 本,较早的作者有肖

泽忠(1990)、陈婉玲(1990)、李长旭

(1990)等。

我国审计机关无论是关于计算机应

用的规定,还是组织系统内有关专家进

行研究,也多以计算机审计为题加以进

行。例如,审计署1993 年的《审计

署关于计算机审计的暂行规定》和1996

年的《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

法》等。邱胜利和张玉(1990,1993)、董

化礼(2002)、刘汝焯(2004)、国家863

计划审计署课题组(2006)等,也都以计算机审计为题展开研究。

(三)IS 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对IS 审计贡献最大的莫过于国际

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nformation

System Audi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

ISACA)。1994 年,ISACA 替代了

原有电子数据处理审计协会(EDPAA)

。至2008 年2 月止,该协会已经

了16 个审计标准、39 个审计指南

和11 个审计程序。而其于1996 年发

布的信息和相关技术控制目标(Control

Objective for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Technology,COBIT)已经成

为全球公认的、权威的信息技术控制目

标体系。同时,该协会每年还举办IS 审

计师资格考试,有力地推动了世界范围

内IS 审计的发展。

日本通产省于1983 年了《系

统审计标准》,并在全国软件水平考试中

增加“系统审计师”一级的考试。1985

年,日本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其所的

《审计白皮书》中认为,内部审计师的最

新发展是“IS 审计”。另据IIA 对美国和

英国的调查,被调查企业中实施MIS 审

计的企业所占的比例各年分别为:1968

年48%,1975 年60%,1979 年65%。而

1983 年再对这两个国家1 687 个内部

审计部门的调查中显示,已有70.8%的

企业在进行MIS 审计。

由于我国从一开始就将电算化会计

信息系统确定为计算机审计对象,致使

人们将其等同于IS 审计的审计对象。同

时,学者们也往往将IS 审计与IT 审计

等同视之。如胡克瑾(2002)在其《IT 审

计》专著中指出,IT 审计是指对以计算

机为核心的信息系统的审计。李丹

(2003) 也认为,“信息系统审计也称为

IT 审计”。

(四)从国内研究现状看两者的发展

借助有关学术论文的统计数据,也

许可以发现我国学者对计算机审计与

IS 审计的研究偏好与倾向。笔者以“计

算机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和“电算化

审计”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采用“篇名

+ 年份+ 全部数据+ 全部期刊+ 精确

匹配”为检索条件,对中国期刊网的期刊

数据库各年进行检索,以下是检索结果

统计表(见表1)。

在表1 对29 年来统计

中,三种研究倾向的论文总数为696

篇,其中,有关计算机审计的研究论文占

了61.93%,而在近五年这一研究倾向

论文也高达219 篇,占近五年全部论文

总数的58.40%,无论处于哪一时间段,

研究计算机审计的论文占三种研究倾向

论文总数的比例均超过50%。而研究信

息系统审计的论文在2003 年及以前的

24 年中仅有44 篇,近五年则有101 篇,

其平均每年有20 篇,尤其是近三年更

呈递增趋势。但其各年所发表的论文数

均明显低于计算机审计研究倾向的论文

数。至于电算化审计研究方向,由于它与

计算机审计、信息系统审计两个研究方

向有重复之嫌,故近年来呈下降趋势,在

未来研究中它可能被计算机审计和信息

系统审计两个研究方向所替代。由表1

也同时看到,我国在继续对计算机审计

进行研究的同时,亟须加快对信息系统

审计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二、两者的基本概念、审计目标与审

计内容比较

计算机审计与IS 审计的本质区别,

首先见之于基本概念、审计目标与审计

内容等三个方面。因此,了解两者在这三

个方面的区别与联系,有利于今后开展

相关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

(一)基本概念的比较

1.计算机审计的基本概念。日本会

计检察院计算机中心认为,计算机审计

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计算机系统本

身的审计,包括系统安装、使用成本,系

统和数据、硬件和系统环境的审计;二是

计算机辅助审计,包括用计算机手段进

行传统审计用计算机建立一个审计数据

库,帮助专业部门进行审计。

我国学者对计算机审计的理解与上

述基本一致。肖泽忠(1990)认为:“计算

机审计是审计人员用手工的或电算化的

审计方法、技术和程序对电算化或手工

信息系统进行的审计”(以下简称为“二

方观”)。陈婉玲(1990)、刘志涛(1990)、詹航恩和张蒙生(1993)、李学柔和秦荣生(2002)也都表达相同的观点。李长旭(1990)则认为,计算机审计是针对会计核算电算化而言的,即凡是对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的企业进行的审计都可称为计算机审计(以下简称为“一方观”)。

综观国内外学者对计算机审计的诸

多论述,多数学者将计算机审计作为一

个广义的概念,认为计算机审计包括两

个方面,一是将计算机系统作为审计的

对象;二是将计算机作为审计的工具。

与计算机审计的基本概念相近的还

有“电算化审计”,它同样具有“二方观”

与“一方观”。朱荣恩和徐建新(1986)根

据英国《审计研究》(1982 年版)的资料

编译并发表题为“发展中的电算化审计”

中指出,电算化审计是“评价、控制会计

电算化信息系统”的审计。王军等

(1995)多数学者赞同这一观点。袁树民

等(1995)则持“二方观”,其基本概念与

计算机审计无异。

2.IS 审计的基本概念。IS 审计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Ron Weber 在《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一书中指出,IS审计是一个获取并评价证据,以判断信息系统是否能够保证资产的安全、数据的完整以及有效率地利用组织的资源并有效果地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日本通产省情报协会对IS 审计定义如下:“为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与有效,由独立于审计对象的IS 审计师,以第三方的客观立场对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系统进行综合的检查与评价,向IS 审计对象的最高领导,提出问题与建议的一连串的活动”。而我国学者也普遍认为,IS 审计是由专业审计人员根据IS 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信息系统的计划、研发、实施,以及运行维护等各环节所进行的审计,以保证被审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和有效,同时,它还将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应当指出的是,在我国审计署和财

政部的诸多准则与通则中,“信息系

统”一词尚未达到统一规范的表述。例

如,审计署的《审计机关计算机辅

助审计办法》(1996),将信息化的信息

系统称为“计算机应用系统”,财政部

的《独立审计准则 20———计算机

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则为“计算

机信息系统”,而《审计准则第1211 号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

错报风险》中则称之为“财务报告信息

系统”、“信息技术系统”、“信息系统”

和“自动化信息系统”等不同的用语。

在新《财务通则》第八章的信息管理

中,则将信息系统定义为:“财务业务

一体化信息处理系统,也称为财务管理

信息系统或者管理型财务软件”。尽管

我国对各类信息系统诸多的不同表述

有待统一,但它们都是指信息化的会计

信息系统则是毫无疑义的。

(二)审计目标与审计内容的比较

1.计算机审计的审计目标与审计内

容。国际审计准则(ISAs)第401 号《计

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2004)指

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并不改

变审计的总体目标和范围”,我国的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20 号———计算

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1999)也

指出:“注册会计师在计算机信息系统

环境下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当

考虑其对审计的影响,但不改变审计

目的和范围”。鉴于我国对计算机审计

的“二方观”认识,其审计目标也包括

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提高执行经济业

务和会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系统的合

法性、正确性和安全性;二是加快审查

速度、扩大抽查范围、提高审计效率和

审计质量的双重目标( 陈婉玲,

2002)。与之相适应,计算机审计内容

也就相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包括对

信息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数

据输入、处理和输出进行审计;二是加

快审计信息化的步伐,建立信息化的

审计网络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

发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

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2001]88 号)中也明显

指出,“简单地讲,计算机审计包括:对

计算机管理的数据进行检查;对管理

数据的计算机进行检查”。可见,计算

机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是面对数据

(会计数据等)的检查,而对管理数据

的计算机进行检查,则是借助于信息

系统鉴证以获取处理数据是否正确性

的判断。

2.IS 审计的审计目标与审计内容。

IS 审计目标比较明确,它是指对信息系

统的资产保护,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安全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由于

IS 审计的审计对象是被审单位的信息

系统,因此决定其审计内容包括:(1)信

息系统的管理、规划与组织;(2)信息

技术基础设施与操作实务;(3)资产的

保护;(4)灾难恢复与业务持续计划;

(5)应用系统开发、获得、实施与维护;

(6)业务流程评价与风险管理。上述诸

多的审计内容,以及日益纷繁复杂的信

息系统,也迫使我们在IS 审计之际不能

不采用单独的审计准则体系和更多的计

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三、两者适用准则及采用技术比较

由于计算机审计与IS 审计的审计

目标、审计内容的不同,决定了前者面向

数据审计的特点与后者面向系统审计的

特点,由此也就使各自的审计准则和审

计技术各不相同。

(一)适用准则的比较

如上所述,计算机审计目标与内容

决定其相关准则的多维性。这可以从国

际审计准则15、16 和20 等内容加以了

解。这些相关规定大多提及EDP 环境,

虽然也不免涉及系统审计,但却主要是

针对财务报表等资料加以规定的。同时,

它们也并非专门针对IS 审计。我国的审

计署、中注协、国务院办公厅从1993 年

至2007 年,陆续诸多与计算机技

术应用有关的规定,究其实质,也都侧重

于财务会计数据审计而非单独针对IS

审计的。

与计算机审计的上述规范相比,IS

审计内涵、审计准则、职业组织、执业主

体等则十分明确。以审计标准为例,截至

2008 年2 月,国际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

协会已16 个审计标准,包括审计

章程、审计独立性、职业道德和标准、职

业能力、审计计划、审计工作的执行、审

计报告、后续工作、违规和非法行为、信

息技术管理、审计计划中风险评估的应

用、审计实质性、使用其他审计专家的工

作成果、审计证据、信息技术控制、电子

商务等。可喜的是,我国内部审计协会发

布并于2009 年1 月1 日施行的《内部

审计具体准则第 28 号———信息系统审

计》围绕总则、一般原则、审计计划、信息

技术风险评估、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信

息系统审计的方法、审计报告与后续工

作等方面对内部审计中的信息系统审计

加以规定。虽然这一具体准则与国际信

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已的审计标

准尚有一定的距离,但它毕竟首开我国

信息系统审计准则制定之先河。以下是

国内外已的计算机审计与IS 审计

相关准则体系的比较(见表2)。

(二)采用的审计技术与工具比较

从当前相关文献来看,有关计算机

审计技术介绍比较宽泛,而有关IS 审计

技术则有针对性强的特点。笔者认为,从

信息与信息系统的“产品”与“生产工厂”

的关系看,两者在审计过程中是紧密联

系的。只有当产生信息的系统本身具有

可靠性时,审计师才能初步确信该系统

产生信息的可靠性。而为了鉴证系统的

可靠性,IS 审计师往往通过检测被审系

统输入、处理与输出数据与信息来加以鉴证,其有效性不言而喻。鉴于计算机审计与IS 审计两者的审计目标的不同,两者采用审计技术与工具也就有所不同。

以下是笔者根据国内、外有关文献对两

者采用技术与工具的归纳:

1.两者共同采用的技术与工具。主

要有:测试数据法、追踪法、综合测试工

具(ITF)、平行模拟法、嵌入审计模块法、

流程图检查法、审计软件法、程序编码审

查法、程序比较法等。

2.两者各自采用不同的技术与工

具。其中,计算机审计技术主要有:受控

处理法、受控再处理法、漏洞扫描与入侵

检测、利用数据管理系统辅助法、利用操

作系统和实用程序法、利用被审系统辅

助法和利用电子表格辅助法等。IS 审计

技术主要有:基本案例评估法、系统控制

审计复核文件(SCARF)、快照法、审计

钩(hooks)、连续与间歇模拟(CIS)、延

展性记录法等。

四、结论

计算机审计与IS 审计无论是其产

生与发展,还是其基本概念、审计目标、

审计内容,抑或是其适用准则与采用的

审计技术,都有着很大的区别。但两者

在我国审计发展过程中却有其特定的

地位与作用。以信息化会计系统的财

务数据为审计对象的计算机审计,在当

前广泛开展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其

展开研究仍然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它

所强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使其“二方

观”能够进一步发扬光大。可以预见,

随着环境的变化与信息技术应用的深

入,计算机审计的内涵与外延也必将

得以深入与拓展。

成功地开展我国的IS 审计,是我国

审计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上市公司根

据COBIT 框架实施内部控制已是大势

所趋,大、中型企业也必然紧随其后,由

此也就决定了IS 审计的势在必行。透过

IS 审计师资格考试的内容使我们看到

了IS 审计对知识与技术要求的高难度,

尤其是近年来对某些企业单位的IS 审

计之实践更使我们感到任重而道远。因

此,起步伊始的我国IS 审计,倘一开始

就能够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追踪国际

惯例,并针对国情提出自己的发展对策,

无疑可以健康发展。

计算机审计与IS 审计两者绝非泾

渭分明,而两者究竟应当遵循哪些审计

准则,是近期内我国应当重点研究的问

题。诚然,从技术的角度看,国际IS 审计

标准、指南和程序已经日臻完整和成熟,

我国似无另起炉灶之必要,但由于我国

企业单位种类繁多,许多内外环境与国

外迥然不同,如果没有切合国情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IS 审计加以指

导,则可能欲速不达。因此,应当结合

我国IS 审计的现实状况,根据实践经

验、具体业务流程和技术方法分期发

布相应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逐步规范

我国的IS 审计。

【参考文献】

[1] Jack J.Champlain:Auditing InformationSystems,2sted,John Wiley &Sons,Inc.2003.

[2] 张德明,译.国际审计准则[M].大

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0.

[3][美]W.Thomas Poter,等著.计算机

审计[M].李大庆等,译.北京:中国

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

[4] 潘晓江.电子计算机审计与数据可靠

性控制—会计电算化之后现代审计

的对策[J].会计研究,1983(5)、(6).

[5] 王光远.管理审计理论[M].北京: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6] 胡克瑾.IT 审计[M].北京:电子工

第10篇

【关键词】 审计收费; 新审计准则; 实证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审计收费一直是审计市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于实务界,审计收费研究有助于理解审计收费的决定因素,从而为制定市场发展策略提供指导。对于政府监管者,审计收费研究有助于加深对审计市场特性的理解,洞察审计市场主体的策略,从而为制定科学的监管措施提供理论依据。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审计准则开始生效。从理论上看,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增加了审计程序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成本的增加,相应地应提高审计收费。但实际上,审计收费是否得以相应的提高呢?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检验和分析。

二、理论分析: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审计收费由审计成本与利润组成。审计成本又由审计生产成本和将来可能存在的损失组成。审计生产成本是指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包括审计的外勤成本和内部整理复核实施成本。将来可能存在的损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发生的诉讼损失。

(一)新审计准则审计程序的变化

新审计准则的立足点在于要求注册会计师从更高层次上把握重大错报风险,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变化(包括内部控制),以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与旧审计准则相比,新审计准则在审计程序方面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为了实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目的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称为风险评估程序。新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挂钩;注册会计师应针对重大的各项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二)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对审计成本的影响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实施新审计准则会导致审计成本的增加,主要原因如下:

1.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增加了事务所审计工作的直接成本

新准则要求审计的起点由原准则的了解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前移和扩大到评估企业重大错报风险,不仅要求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对企业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进行评估,还要对企业所处的行业大环境、企业战略进行分析评价。从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到分析评估,再到建立恰当的数学模型进行风险量化,都要花费审计人员相当的时间,增加了审计项目的直接成本。

2.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引起管理成本的增加

作为一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新的审计模式,新审计准则不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专业判断能力以及管理、数理统计等多方面的知识,还需要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分析能力。因此实施新审计准则需要更多有经验的合伙人及高级审计人员的参与,并对其提供相关知识的培训,这会导致人力成本增加,也会相应地增加审计的总成本。所以从理论上讲,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成本的增加而理应带来审计收费的提高。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思路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现行的审计收费标准是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最低价),以资产总额作为收费的依据。以深圳地区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为例: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最低收费额4 000元;资产总额101-5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6 000元;资产总额501-10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8 000元;资产总额1 001-3 0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10 000元;资产总额3001-50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20 000元;资产总额5 001-7 0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30 000元。

为了分析2005年-2006年审计收费有无增长,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

第一步:根据2005年的审计费用和2005年的资产总额推导出审计费用和资产总额关系的回归方程。

第二步:利用上述回归方程和2006年的资产总额计算出2006年的预计审计收费。

第三步:将2006年预计的审计收费与实际的审计收费进行显著性检验(如果没有显著性差异则证明审计费用并无增加)。

(二)数据来源和样本构成

本文研究所需的样本全部取自深沪两市A股上市公司2005年和2006年年报。在选取样本时,本文剔除了2005或2006年未公布年度审计费用的上市公司,剔除了所公布的审计费用中含上年度审计费用、含验资等特殊服务费用和差旅费补助另算的上市公司和境内境外审计费用没有分开的上市公司以及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具有特殊性的银行类上市公司。审计费用计量单位为万元。最后得到了有效样本101个,现采用SPSS统计包软件对两个年度的审计费用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

(三)实证结果

本文利用SPSS12.0统计软件对2005年的审计收费和资产总额进行分析,用曲线回归方程对样本数据进行拟合,根据点的分布,得到三次方曲线与数据的拟合较好(见图1):

F=b0+b1×X+b2×X2+b3×X3

其中,X为资产总额;F为审计收费

从表2可以看出,本文的审计收费方程整体上还是高度显著的(F=170.84,P=0.000),其解释能力也较强,样本测定系数R2为0.841。

将各上市公司2006年的资产总额代入上面的方程式,计算出2006年各公司的预计审计收费,与2006年的实际收费比较,其描述性统计如表3。

对2006年的预计审计收费与实际审计收费进行显著性检验,其结果如表4。

由此可见,T=-1.242,P>0.05,差异不显著,即2006年的预计审计收费与实际审计收费不具有显著性差异。也就是说,对2006年年报的审计并未由于新审计准则的实施而相应地提高审计收费。

四、研究结论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表明,新审计准则实施后审计收费并未提高,这与理论上的分析不符。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在实务中新审计准则并未严格执行

相当部分的会计师事务所在2007年的执业中根本没有遵循新执业准则所倡导的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没有执行风险导向审计程序,仍然按照老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即使有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了新的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但其大多数仅是套用了或多或少的几张风险导向审计的工作底稿,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没有真正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程序,所实施的风险导向审计程序与其后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毫无关联,不具有利用风险评估来导向审计的作用,仅是为了表示其执行了风险导向审计准则走形式而已。其一,新审计准则本身执行难度大。新审计准则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时,有一个原则即为了保持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不敢随便改变国际准则的意思,有相当一部分准则条款进行直译,所以理解起来比较吃力,且新准则及其指南过于理论和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中注协至今仍未能出台新准则的工作底稿指南,使得注册会计师缺少具有指导性、可操纵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类教材,从而不知究竟应如何规范操作。其二,条件不成熟。我国注册会计师执行风险导向审计准则是仓促上阵。实际上,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具备执行新的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前提和条件,如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管理现状及财务会计的核算基础(特别是中小企业)等。

(二)在竞争激烈的审计市场中提高收费是不可行的

尽管审计项目的契约是自由的,但事实上客户拥有对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续聘、决定审计费用水平的控制权,由于我国会计市场发展不成熟,市场供大于求,会计师事务所数目众多但是规模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拉生意或者保住生意而不能提高审计收费,有的甚至降低收费。

【参考文献】

[1] 陈冬华,周春泉.自选择问题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财经研究,2006,(3):44-55.

[2] 李爽,吴溪. 审计定价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初步证据.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第11篇

【关键词】执业准则 审计理论 审计实务

一、新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制定及实施意义

(一)新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制定

《注册会计师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对经济活动提供审计签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行为规范中明确提出,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报告的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应遵循的指导规范。至2004年间我国已经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认定、审计业务、出具签证审计报告等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与指南。随着经济的发展,执业的范围的广泛,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也由原单一的审计业务,扩充到审阅、其他签证等相关服务在内。2006年初,我国财政部又了新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在新的准则框架中除新增的审计项目外也对签证业务、相关服务、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等都做出了增加与修订,使新的审计准则更加趋同于国际准则的标准,这也是目前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势所趋。

(二)新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意义

作为一个中介服务机构,就必须有一个业务执行的标准来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进行行为的规范。规范其哪些可以为之、哪些不可以为之,它作为统一的标准来考核审计及其他签证与服务工作的质量,明确业务的职责,提高业务质量。

二、新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审计与实务影响中存在的问题

自2006年至2012年间经历过多次的修订后,准则的内容日益庞大,日趋复杂,具有一定的导向性、科学性、严谨性,其运作的效果还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实际应用中也时常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问题。

(一)当前实务难以适应新准则的理念

在准则中,除了基础性的规范做出修订,也对审计风险准则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例如:在准则中的第1231号等对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及要求上加强对审计风险及风险评估环境的说明;在第1301号中对审计收集的证据及证据收集的程序等相应的规范。充分体现了审计理念――现代风险为导向的审计准则。在现代风险导向的审计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的审计理念。与以往的审计范围不同,它拓宽了注册会计师的视野,不仅考虑被审计的单位内部环境,同时外部因素也囊括进来,例如:行业现况、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等,从宏观上充分了解被审单位的状况,加大了审计的力度。然而,很难在实务中去应用,就目前来看,有能力开展以现代风险为导向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多,一般中小事务所不具备实施条件,仍以传统导向为审计模式。

(二)新准则内容晦涩,可理解性差

在新的准则修订后,措辞准确,精简了重复内容。由于专业数语过强,使得行业人员对准则的解读上增加了难度,往往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不仅浪费时间与精力深入研究,对实务操作上也带来难度。例如:在审计准则中第1141号和第8号舞弊审计准则中对舞弊风险因素的解释,舞弊实施的动机压力及提供机会等内容上涉及到大量专业术语。至于什么是动机或压力?机会与借口又具体指向什么?这些概念与我们平常理解的内涵有着一定差异,很难正确理解到位,常被人戏称“天书”,因此为准则的执行带来不便。

(三)准则中一些内容过于超前,其应用性备受质疑

准则中的大多数内容是有一定实用性的,随着实际业务的开展是可以执行。一般来说,在实务中顺利开展的审计业务,才会出现相应的审计准则来规范,而且为了适应执业的需要还要不间断地修订补充。但是还有些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执行下去的业务,在准则上却有着相应的规范要求,使制定的准则内容与实务成脱节局面,显得过于前位了,其应用性与严肃性备受质疑。例如:在准则中的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我国开展财务信息协商执行程序业务很少,甚至有些专家学者对此也是孤陋寡闻,事务所与经营主体间几乎没有这方面的业务往来,因此,准则在这一点上显得超前,实务的应用性遭受质疑。

三、新注册会计师准则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准则制定的机制

首先,正视的准则制定理念。在当前,全国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家加强与世界间的经贸联系,减少经济上的摩擦与纠纷,实现我国准则制定机制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借助国际准则制定和实务的经验,来提升我国的财务信息质量,为世界经济所认同来提升我国经济市场地位起到促进作用。

其次,执业准则的制定程序要完备。在选定准则项目上,结合本国的国情,不能机械地套用国际准则,从实际出发,在实务中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有针对性地修改与补充。另外,在项目的选择上要注重相关者的利益,满足相关者的实际需要,避免造成准则与实际应用相脱节的尴尬局面。

再次,构建准则制定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会计人才的作用。在准则制定的过程中,充分地调动各方力量的积极性。在财政上,政府以增加经费的形式予以支持,推动准则的建设。在会计人才与团体协作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起到统御作用,鼓励与协调各地注协合作,互补与整合,对于构建过程中的问题予以分析反馈,共同制定应对方案。另外,要注重人才的协同合作精神,国内各大高校是审计理论新课题研究的基地。审计实务上,会计一线人员也要随时提供实务工作中棘手的问题做出反馈,调动各方人才力量,为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题献计献策做出贡献。

最后,制定准则要本着有序推进,量力而行。一个准则的制定是一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作。不能操之过急,照搬硬套国际准则,要本着有序进行,深入地开展,戒浮躁之心、弃急功近利之意,一步一个脚印,在各方通力的合作下一定能够制定科学、实用的执业准则。

(二)构建适合准则运用的环境

为解决执业准则与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也要建立有效的资本市场,以及引进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完善法规体系和监督体系,为准则顺利的制定起到保障作用。为改善准则制定的环境,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改善经济环境,建立有效审计市场环境。二是深化会计领域的改革,完善审计市场。三是,重视人才的培养,提升其专业工作的能力。四是引进先进技术,开展信息化建设。五是完善法制与监督体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张洁.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在实务中运用的研究[D].江苏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2年6月.

第12篇

在信息化时代,我们拥有极大的信息系统审计需求市场,信息系统审计已成为审计发展的新动力和新方向。然而我国信息系统审计的发展现状还不能适应时势的需要,尤其是在推行基于国际性的标准COBIT 上的研究和实践缺乏。为此,我们应在全面把握我国信息系统存在问题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对策,以适应大规模的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一、问题的提出信息及相关技术控制目标标准(Control Ob2jectives for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Technology , CO2BIT) 是美国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 InformationSystem Audi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 , ISACA) 的信息技术治理学会( Information Technology GovernanceInstitute ,ITGI) 基于其原有的控制目标体系,结合并改进现有的正在发展中的其他国际技术标准和工业标准而制定的控制目标体系,为IT 的治理、安全与控制提供了一个一般适用的公认标准。自1996 年问世以来,目前已经更新至第四版,是国际上最先进、最权威的安全与信息技术管理和控制的标准,已在全世界100 多个国家的重要组织与企业中运用,指导这些组织有效利用信息资源,有效管理与信息相关的风险。最新版本COBIT 4. 0 更注重帮助董事会和员工应对不断增加的职责,包括面向公司董事会和各级管理层适用的指引,由四部分组成,即管理人员概述、框架、核心内容(控制目标、管理方针和成熟模式) 和附录(图表、前后参照和术语表) 。核心内容依据34 项IT 流程来划分,全面介绍了如何控制、管理和测量每个流程。另外,COBIT 4. 0 分析如何将具体的控制目标划入五项IT 管理领域,以识别潜在缺口; 令COBIT 标准与其他标准( ITIL 、CMM、COSO、PMBOK、ISF 和ISO17799) 协调一致;阐述关键目标指标(key Goal Indicator ,KGI)和关键绩效指标(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 ,KPI) 之间的关系,说明KPI 如何推动实现KGI ;结合业务目标、IT 目标和IT 流程。COBIT 标准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信息系统控制目标和IT 标准,而且提供了信息系统的审计指南。它为信息系统审计师提供了较为系统的评估指标,从而规范信息系统审计师的审计思路,而且它提供的控制矩阵、管理明确诊断表和风险评估表等科学的手段,让信息系统审计师合理评估审计风险,从而大大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COBIT 标准对我国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有很好的启示和指导作用,我国应大力推行基于COBIT 标准的信息系统审计。

二、我国信息系统审计存在的问题

1. 审计人才缺乏信息系统审计是会计、审计、信息系统、网络技术与计算机应用的交叉学科。开展信息系统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既要掌握财会、审计知识,又要掌握信息系统、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但我国现在大部分审计人员并不熟悉计算机是如何进行经济与会计业务处理的,不知道计算机处理与网络技术的运用有什么风险、怎么样的控制才能有效降低这些风险,也不掌握如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审计或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审计。计算机技术人员虽然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比较熟悉,但他们又不熟悉会计、审计知识,不知道要审什么、该怎样审。而开发实用性和通用性较强的审计软件所需要的高层次、高水平的人员也很缺乏。

2. 法律法规不完备在信息化条件下,审计方法、对象、技术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审计准则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指导和规范信息系统审计的实践,而新的关于信息系统审计的程序标准、准则和法律还没有出台或并不完备,有些甚至还是完全空白。例如,电子凭证、电子合同、数字签名等的法律效力和保存要求;数字认证机构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计算机犯罪适用的法律;在信息系统审计中审计机构的权力、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义务等。从近年情况看,我国的信息系统审计制度建设工作才刚起步,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关和组织颁布或制定了一些准则和规范,但是,这些准则和规范还不完善,没有形成系统性和结构性。不仅缺乏对信息系统开发和系统功能审计方面的规范,还比较概括、笼统,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信息系统审计尚处于摸索阶段的我国审计人员来说,显然还缺乏具体的指南。

3. 技术水平落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使企业交易事项的大部分内容由系统自动运作完成,人工轨迹遗留较少,传统审计线索荡然无存。这就要求信息系统审计必须参与和融入信息系统的设计过程,在执行测试时必须穿越信息系统,以确保对连续监督程序和输出结果的控制。在我国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开发中,尚不具备充分的保留和提供审计线索的功能。审计人员完全处于被动地位,难以获取充足的审计证据支持其审计结论,难以保证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质量。

三、发展我国信息系统审计的对策从上述对我国信息系统审计存在的问题的概要分析中,作者认为,响应国际发展趋势,在信息系统控制和审计领域推行COBIT 标准无疑具有美好的发展前景。具体实施时可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 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COBIT 标准具有系统的和完备的框架体系,它的运用首先定位于信息及其相关技术的控制和管理,因此,它在整体上表现出IT 业的大量相关技术。这就意味着运用COBIT 标准实施信息系统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既要掌握现代审计理论与实务,又要掌握信息系统、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目前,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开展的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培养及与之相关的在审计人员中进行计算机知识的培训工作,正是为了适应这一现实需要。在人员培训上,要求对低层次人员培训与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在职人员的培训与未来人才的培养进行统筹规划。对较高层次的人才培养,重点可放在信息系统的开发审计、系统的功能或应用程序审计、网络安全审计和审计软件的开发等方面;对未来审计人才的培养,应在高校会计专业教学计划中增加IT 和电子商务等内容,不仅要把信息系统审计列为必修课,而且应对这门课的要求或大纲达成共识。审计机构的管理人员也应意识到,信息系统审计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对审计人员的培养。我们可以培训审计师成为掌握必要IT 技能的人员,但很难要求他们成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技术方面的专家。因此,审计机构要改变以往由会计师独唱主角的情况,计算机与网络专家、信息系统与电子商务专家将在审计组织中担任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审计机构应注意吸收这方面的人才,并进行审计知识和技能培训,使他们能与会计师良好合作,更好地执行信息系统审计任务。

2. 完善审计准则从国际同业的实践看,COBIT 标准已经逐步成为通行准则。我国应遵循国际标准或规范,把COBIT 标准作为核心标准, 同时, 借鉴ISOPIEC17799、ITIL 、PRINCE2、COSO、SOX 法案等其他国际标准和原则,进而确立适合自己的信息系统审计目标、对象、范围、方法、流程等。进一步完善与信息系统审计有关的法规和准则,要在法律法规上,确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权审查被审计算机的信息系统的功能与安全措施,有权利用网络和审计软件进行审计,被审单位应对审计人员的信息系统审计给予积极的协助。在建设信息系统审计准则体系时,可以借鉴ISACA 的做法,也采用三个层次体系结构,以基本准则为核心,统领具体准则和执业指南,从而使整个准则体系不断扩展、完善。内容划分方式可分为审计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审计人员和审计工作三大类,并按这些类别来制定准则。信息系统审计准则作为一个完整的准则体系,各项具体准则要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在准则的制定、上,应当遵循务实原则、接轨原则、配套原则和科学原则。ISACA 的做法是,先规划出基本准则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按照现实需要出台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程序。准则采用分项制定,完成一项,一项,实施一项。这有利于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的全面顺利的实施,也有利于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循序渐进地正确掌握这一系列准则,从而促进信息系统审计准则在实务中迅速发挥作用。我们在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的制定、上,可参照ISACA 做法。同时,对国际上已有的成文准则、习惯做法、专业术语,应当尽可能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尽量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

3. 加强审计方面的IT 技术对于审计领域来说,COBIT 只是一套成文的信息技术控制标准,它只是向信息系统审计人员指明了前进的道路,但究竟如何才能成功通向胜利的彼岸,却有待审计人员自身去开发高效快捷的通向目标的方式,尤其是在信息系统审计这样一个高专业化、高技术性的审计业务领域。首先,应注重软件的开发,如开发数据采集软件,建立一种能够容易访问被审计单位不同介质、不同编码、不同类型的数据库,以便打通采集信息系统所需原始数据的瓶颈;在软件的研制方面,还要考虑审计作业发展趋势,如在现有审计软件基础上开发、研制新的适用信息系统审计的分析工具。其次,联网审计的加强,它是方便快捷地运用COBIT 标准的有力举措。这种审计方式成功实现的关键是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提供标准化的审计接口,因此,信息化的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宣传,提倡甚至是严令监督企业提供数据接口,以便联网审计的展开。最后,就是专家系统的构建,它能将基于COBIT 标准的成功案例进行积累和专业化,更好地为我们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服务。放眼未来之路,如何借鉴COBIT 标准开展适应国际趋势的而又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信息系统审计道路,需要新时代的审计人员的不懈努力。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地改进。中国审计人员将以倍增的热情,迎接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充满豪情地投入到审计技术创新的洪流中。

[参考文献]

[1 ]李 丹. 信息系统审计———传统审计的一场革命[J ] .中国审计,2002 (1) :57 - 58.

[2 ] 钱 艳. 信息系统审计———网络架构、测试与评价[D] .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3 ]管亚梅. 信息系统审计———一种全新的审计模式的构建思路[J ] . 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 (12) :78 - 80.

[4 ]陈婉玲,杨文杰. ISACA 信息系统管理准则及其启示[J ] . 审计研究,2006 (增刊) .

[5 ]董 霞. 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研究[D] . 天津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第13篇

【论文摘要】文章基本上以会计和审计准则的解释为出发点进行探讨,同时也在更为宽广深透的某些方面进行拓展性的陈述。

审计重要性及重要性水平是现代审计理论和实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在于证实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由于受审计时间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就会计报表的所有方面发表审计意见,而只能运用审计抽样,就所有重要方面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运用审计重要性及重要性水平概念。事实上,重要性概念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由此可见,如何理解重要性概念、合理界定和运用重要性水平,对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做好具体审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审计重要性及重要性水平的基本概念

(一) 审计重要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从最初的查错防弊审计发展到现在的风险导向型审计,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审计理论。审计重要性便是这种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性概念为审计模式的转变提供了基本理论上的支持。审计模式由详细的账项基础审计发展为抽样的风险导向审计,这其中是以内部控制制度作为其制度基础,以抽样方法作为其方法基础,而以重要性概念作为其思想基础的。审计目标逐渐演变成为对会计报表的所有重大方面而非所有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各国现有的审计重要性准则的定义大都沿用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重要性的定义是:“如果信息的错报或漏报会影响使用者根据会计报表采取的经济决策,信息就具有重要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重要性的定义是:“一项会计信息的错报或漏报是重要的,指在特定环境下,一个理性的人依赖该信息所做的决策可能因为这一错报或漏报得以变化或修正。”各国对重要性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即信息的错报或漏报可能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就是重要性。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也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但并未对重要性做出明确的定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核算方式。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是:“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

(二)审计重要性水平

各国审计界对审计重要性水平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即信息的错报或漏报可能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就是重要性水平。但是,实际工作中,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自各个方面,他们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同,对重要性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再者,不同企业面临不同的情况,因而判断重要性的标准也不相同,即使是对某一特定单位而言,重要性也会随时间的不同而改变。因此,要确定一个能被所有会计信息使用者共同接受的重要性标准是不现实的。然而,在审计工作中又不能没有重要性的评价标准。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用自己的专业判断对重要性进行评估,且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及评价结果时,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可见,重要性实质上强调了一个“度”,在会计或审计报告中,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准确性或不正确性的存在,但是要以这个“度”为界。这个“度”也就是审计重要性水平范围即区间。

重要性水平是重要性的具体标准,是指会计报表中被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一般存在着三种不同的重要性水平概念,即实际重要性水平、计划重要性水平、估计重要性水平。实际重要性水平是指相对于每一个被审计会计报表而客观存在的,将会影响大多数会计报表使用者的理性判断或决策的重要性水平。它是会计报表本身的重要性水平,且具有客观性和不可确知性两个显著特点。计划重要性水平是指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对重要性水平所做的初步判断数。估计重要性水平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结果时 所运用的重要性水平。后两者是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过程的结果。

二、审计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的关系

(一) 审计风险概念

第14篇

在本世纪中叶,西方各国发生了大量注册会计师被控告违约、过失或欺诈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诉讼爆炸。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注册会计师个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信誉。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迅猛发展,行业队伍急剧壮大,特别是相关的法律颁布以来,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越来越高,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风险也日益增大,需要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进行深刻分析,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其法律风险。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因素分析

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具审计意见时所展示的独立性,具体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近年来,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而且愈演愈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因素较多,需要进行分类分析。

(一)公司治理失衡

现代公司实行两权分离,产生委托关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目标不一致,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使其会计报表出现虚假信息或重大错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未能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这些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第三者或其他有关各方造成经济损失,就有可能遭受他人的控诉,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该可以将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查出来。但由于现代审计是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详尽审查,只能采用抽样审计的方式,这样就必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此,必须分清其结果是由经营失败还是由审计失败引起,关键在于看未能查出错误的漏报的原因是否源于注册会计师自身。

(二)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与道德风险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职业判断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在执业过程中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或者由于违约、过失和欺诈等原因,致使客户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必须对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同样是一个理性经济人,在其工作过程中由于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出现道德风险。许多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薄弱,事实上并非如此,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相关业务时都考虑过了其收益和风险的因素。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未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需强制执行的执业最低标准,在执业的过程中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全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自觉行为,很难遵守职业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

(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目标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营管理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市场经济中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种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解决这些审计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就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双方的理解冲突。其次,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极不稳定,双方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再次,市场经济即为法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力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词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使得现行各种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标准不一,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四)相关制度不完善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依据审计准则。我国财政部只是对审计准则做了些和修订,并未明确将其作为一种法律加以实施。 从法律角度上讲,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决不能简单草率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正确区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法院判决尤为重要,这些法律责任,从理论上似乎很容易分清,也十分明确。然而,在具体案件中错综复杂,相互交叉,不易划清。在诉讼主张和判决中,对注册会计师承担何种责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恰恰最不完善。实际当中,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大多都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少有民事责任。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是规定了事务所应进行民事赔偿,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没有做出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西方等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可能由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倾家荡产。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措施

(一)调整补充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使相关法律协调一致,明确界定范围,避免在法律诉讼中对法律依据的分歧与争执,使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减少由法律依据而引起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它应该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案件时,主要依据一般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甚少,因此要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增加保护条款,免受无谓诉讼。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应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

(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管理

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委托范围是明确工作范围和责任,会计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减少与客户之间的期望差距。在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或委托合同时应当列明委托条款,阐明委托目的、提供的服务、所提供的数据的性质及来源、报告向谁提出等。美国同业复核制度在改善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我国也可以考虑引入同业复核制度,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和社会可信度具有很大的意义,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可以通过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

第15篇

论文关键词:司法会计 鉴定 财务报表 审计 差异

论文摘要:司法会计鉴定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均为会计鉴证业务。两类业务的执业准则分别由国家司法部和财政部。比较主要执业规则的差异,有利于司法鉴定人参照有关《审计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2、通用目的鉴证业务与专业性鉴证业务的差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划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三大类。尽管司法鉴定业务规则是由国家司法部,其执业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监管,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门槛即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故其仍然属于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其他鉴证业务。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这一点在:(1)签订司法鉴证业务约定书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对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中有司法专业的要求;(3)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特定内容;(4)鉴定文书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体现。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国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文件。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更专业性特征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规则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