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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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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权论文

第1篇

当前女性就业形势严峻,性别歧视已成为女性权益保护方面的瓶颈问题。本文基于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分析我国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最后提出一些解决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就业、性别歧视、对策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就业队伍中,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一方面,这带来了劳动力市场的巨大变革,女性的经济、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女性和男性在就业状况上仍存在显著差距,就业领域的各种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如不能将其及时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必将给女性劳动者带来精神与物质的双重损害。为有效遏制并改善这种状况,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等相关措施。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但是要遏制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女性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还需多方努力,特别是法律和政策层面相关措施的研究和出台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 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现状及保护其平等就业权的紧迫性

“性别歧视”是歧视的一种,指仅仅是基于性别因素而存在的不公平对待,包括工作种类和级别的歧视(职业性别隔离)、晋升的歧视、劳动报酬的歧视等等1。而“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是针对女性就业者而言的,即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在女性求职者具备完成工作的相关知识、能力及技能的条件下设置就业门槛,或依据性别因素给予女性职工不同或者不公平待遇的行为。

目前,我国女性就业受歧视情况较为严重。除了一直以来广受关注的农村妇女、城镇下岗女工等因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因素遭受就业歧视之外,拥有高学历的女大学生也摆脱不了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遭遇,并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就业准入歧视、行业歧视、工作类别歧视、待遇歧视、女性特殊生理期的歧视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严重损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益和劳动积极性,长此以往,将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在倡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文明社会,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得到妥善解决。

2 我国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立法方面,我国仅在《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中有些零散的规定,并没有专门立法或者系统的规定。而仅有的法律规定又呈现出过于原则、界定模糊、保护范围过窄、立法分散且各地差异大、积极保障措施不足、救济途径缺乏、监督体制不完善、惩罚力度小、执行困难等问题。与之相对的是,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状况颇为严重。尤其是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缺失愈发明显,在就业准入、职业待遇、特殊生理期等方面均存在歧视现象。但由于我国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方面的立法现状,女性劳动者在遭受就业歧视时,常陷于救济不能的尴尬境地,很少有人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反抗歧视;或者即便反抗,也往往投诉无门,没有相应的解决机构;再或者即使是也往往因为难以举证或没有具体法律条文保护而被法院驳回。某种程度上,法律在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上成为了一纸空文。

3 解决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

首先,应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强化法律制裁措施,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其一,要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单独立一部《反就业歧视法》,对各种歧视现象进行系统的、详细的规定,运用积极的法律方式,限制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使法律从操作层面维护其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让反抗性别歧视的维权行动得到具体的法律支撑。其二,强化法律制裁措施,严惩有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为歧视行为所付出的成本高于不歧视女的成本。这样,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组织才能从根本上放弃歧视行为。同时,还要加大执法的力度,不要停留在规定上,而要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要设立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强化监督机制。目前,我国没有负责实施反就业歧视法律的专门机构。《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的检查监督权,但是对这两个机构如何监督,程序如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就业性别歧视日益严重,相对于雇主,求职者总是处于弱势的地位,只有成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益。例如,我国劳动部门可设专门的保障救济办公室,劳动市场设监控窗口处理投诉,与妇联等广大民间妇女组织联手协作,使遭遇性别歧视的女性有正常的投诉渠道,歧视发生时有专职部门解决,而不是让女性劳动者求助无门。此外,还要加强执法的监督力度,完善一系列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及时有效地纠正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尽可能减少或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再次,需完善女性生育社会补偿的生育保障制度,将性别亏损的责任由社会承担。政府要改革旧的生育保障制度,通过社会统筹方式将女性特殊生理因素所产生的负担社会化分摊,使企业不致因招收女职工而带来效率和效益的损失。5目前,我国应在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下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障覆盖面,取消户籍等条件的限制。北京市率先采取了实际行动,已于2012年元月起生育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即北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一方面,用人单位覆盖范围扩大。将以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组织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另一方面,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6这是巨大的进步,其他城市和地区也应陆续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

最后,须努力构建先进性别文化,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要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性别差异观念,建立以人为中心,以两性全面、和谐发展为目标的先进性别文化,这是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的根本。7倡导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劳动、共同分担家庭责任,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定势,让男人介入妻子分娩过程的照料和喂养孩子、照管孩子的工作,改变把生育和护理孩子仅仅看作是女性责任的观念。使人们包括女性自己提高对女性社会价值的认识,促进男女两性健康和谐地共同发展,为女性就业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当然,作为女性群体自身也应该逐步从传统的性别角色中解放出来,不断加强自身的科学文化素养,提升人格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社会化水平,从而为进入社会、参与合理的职业竞争储备足够的内在条件。

参考文献

1许姗姗:《妇女就业性别歧视与公共政策研究》,重庆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中国知网,2005年,第6页.

2刘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研究》,湘潭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中国知网,2010年,第7页.

3栗娜, 王婷婷, 陈奇峰.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研究[J].茂名学院学报 2007(05).

第2篇

关键词:妇女;就业机会平等;法律促进;生育保障

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入,就业机制的改革,产业结构的调整,用工权力的下放,而相应的法律和监督机制却没有跟上,给妇女平等的就业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妇女就业机会不平等的现状

我国虽然已经从立法和行政执法等方面为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提供了制度和组织上的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妇女就业难目前已成为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妇女的就业机会和从事职业的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较男性承受更大的压力。许多女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都会遇到性别歧视问题。据2002年江苏省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曾因性别原因遭到用人单位拒绝,其中34.3%的女生有过多次被拒绝的经历。“性别歧视”成为女大学生求职中的首要的和最大的障碍,[1]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2007年3月,《济南时报》与山东人才网联合推出“女大学生求职调查”,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者中,认为性别歧视“比较严重”的占52.8%,认为“不太严重”和“不存在”的分别占44.4%和2.8%。[2]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中关于不得辞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愿意雇佣妇女,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目前,妇女与男性之间在就业状况上有着显著差异,妇女就业率比男性低17%,而失业率更是比男性高1倍。在40至49岁年龄段的妇女中,每3人就有1人失业,就业和再就业形势最为紧迫。而对于处在最佳劳动年龄的30至39岁年龄段的妇女群体,失业或待业的比例高达25.5%。妇女失业出现年轻化的趋势,从学校毕业不久的2l至29岁年龄段出现了14.4%的失业妇女。[3]232。总之,目前我国妇女谋求职业时受歧视的现象相当突出。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企业竞相压低人工成本,职称论文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加剧,如果没有足以遏制就业歧视的对策,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就会日益严重,这将直接危及妇女的劳动权。劳动权是实现妇女生存权、参政议政权和发展权的重要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如果妇女的就业权不能实现,将直接危及其生存权,生存权没有保障,其他人权将失去根基。[3]234

二、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妇女就业成本比男性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就业市场的主要矛盾。中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全国现有下岗失业人员约l300万人,2005年新增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等需要就业人员约l100万人,两者相加,城镇需要安排就业的人数多达2400万人,按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8%左右,在现有经济结构状况下,能够安排的只有1000多万人,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是1400万人左右。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日益突出。这几类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解决就业问题的难度相当大。就业机会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劳动力过剩的状态使得劳动力“买方市场”长期存在,劳动者由此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于男性劳动者来说,妇女劳动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因为特殊的生理原因,《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随意辞退女职工,同时应给予产假,并依法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这样,对雇主而言,将从两个方面影响其成本:首先,女工休假期间既不创造价值,却要依法享有一定的工资.这相应增加了其成本;其次,在此期间,原有的职位必须有其他人来填补,这既要付工资,又有可能要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而雇佣男性就不会存在这一问题。所以,为避免成本增加影响利润,企业就会尽量减女的雇佣。[4]150-151

(二)保护性劳动立法中存在着性别偏见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工作总结国家制定了很多专门保护妇女劳动者的法律,比如,《劳动法》第59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妇女禁忌从事的一些劳动;还有《劳动法》和一些法规中关于“四期”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限制妇女在经期从事某些工作,有些法律则是有关孕妇夜班和休息的规定。法律禁止妇女从事某些对身体有难度的工作。妇女不得从事对身体有害的工作,支撑这些法律的原理认为,妇女不像男性那样在生理上那样适合同样的工作机会。于是,通过法律设防以阻止妇女进入传统上非妇女从事的职业。这些法律法规的确在计划经济时代对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从计划走向了市场,从政府统管一切走向了企业拥有很大的自。当企业在计算自己的成本的时候就会觉得雇用女性职工有很多的条条框框,而且还要提假、哺乳时间和一些特别措施。因此在录用时更偏好于男性,把妇女置于劳动市场的不利位置。在经济和政治转型期,要求雇主给妇女提供特别照顾的责任转换成了雇主雇佣妇女的障碍,当对劳动力需要降低时,它又成为雇主裁减女雇员的诱因。更进一步的是,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的实施这些法律的机制,推行这些法律只会增加妇女在寻求雇佣时的负担。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注中国高度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妇女的经济状况,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对妇女过度保护而不是提供平等的机会,会形成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额外障碍。

(三)生育保障制度滞后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生育保险制度,在维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传统的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建立在企业或单位保障的基础上,女职工各项保险待遇完全由企业或单位来支付。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女职工的生育价值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背离,客观上造成了女职工集中的企业与女职工较少的企业负担不均,把本应社会共同承担的“生育”成本,完全由单位来承担,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虽然早在1994年底,劳动部就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开始生育保险社会化改革,但是进展十分缓慢,社会统筹覆盖范围有限,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相比较,同期生育保险参加的人数较少。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层次也较低,基金无法在大范围调剂,使生育保险难以起到互助互济、均衡负担的作用。其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待遇规定不一致。而且因其在执行中存在支付水平过低、结余过高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减轻企业负担,反而造成有些企业和女职工负担加重,影响了生育保险作用的发挥,企业不愿招用女工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当前,生育保险制度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如何进一步加以完善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四)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的影响

社会性别是指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妇女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英语论文性别是男女之间的生理区别,具有自然属性,而社会性别具有社会属性。世界各国的人们对妇女和男性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性别意识。在中国,遗留的封建意识和长期的计划经济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观念。如“三从四得”、“男尊女卑”影响,使很多人认为妇女就应该依附于男人,“男人以事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这些观念综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我国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它严重的阻碍着妇女与男性平等的步入社会就业领域。

三、关于促进妇女就业机会平等的法律应对措施

(一)严格实施现行的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使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虽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有待于完善,但毕竟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为主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在内的初步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为主体的促进男女就业平等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都规定了妇女享有和男子一样的劳动就业权。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立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把法律落到实处。因此,我们要严格实施现行的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并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广大妇女对相关法律的了解,提高她们的维权意识,妇女遭受就业歧视的不良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二)转变立法思路,修改现行立法中不利于妇女就业的有关规定,并增强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关于两性就业平等的立法依据仍主要局限于强调男女两性之间存在的生理性别差异,将妇女置于弱者的保护地位,轻视基于社会性别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许多生产活动对人们体力的需要减弱,对智力需求不断加大,从而使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别,在现实的经济活动和劳动过程中逐步缩小。因此,要建立两性平等就业的法律制度,首先要转变立法思路,将对妇女的偏见置于一边,从提供和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着手,消除立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如放弃对女性进入某些行业的强制性禁止规定,赋予女性自主选择权。在宪法和以后的民法典中重申男女平等、平等就业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其次还可以在立法中补充男性的家庭责任。抚养小孩、关心老人、照顾家庭是全社会男女共同的责任。与家庭和孩子有关的福利不应只针对女性规定,而应同时针对两性规定。中国的劳动法赋予了女性很多福利政策,如产假和哺乳假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建立哺乳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等设施。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将照顾家庭和孩子的责任理所当然地加到了女性的身上,通过法律形式把用人单位建立托儿所产生的经济成本强加于女性。结果,用人单位认为这些设施的建造成本是女性所带来的,自然就不愿意雇佣女性,女性成了这种保护性立法的牺牲者。

(三)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将生育成本社会化

妇女的生育行为不仅仅属于个人行为,更是对国家和民族有利的社会行为。留学生论文妇女生育行为的这种社会性,以及女职工因生育行为可能给自身劳动生涯带来的各种劳动风险,客观上要求所有企业均衡地承担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征收的女职工福利保障费,要由所有企业共同负担,这样聘用女工的企业就不会因为负担女职工的福利费用而比其他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也可以按累进办法给聘用女职工的企业适当的税收减免。企业聘用女职工越多,享受的税收减免也越多,并把这一条款纳入税法中,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用人单位对妇女的排斥心理。而在社会化统筹生育保险的条件下,企业能够相对准确地评价男女雇员的劳动能力,有助于实现男女就业机会的平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妇女运动的发展,妇女生育正在被确认为社会总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将它纳入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之中,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法律形式对生育保险制度进行确认,该法新增的第29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是生育保障体系改革的核心,国家应尽快制定《生育保险条例》或出台《社会保险法》,以生育保险改革带动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逐步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体系。

我国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在实现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问题,随着劳动力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自和所有制的多元化,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除严格实施现有法律,加强立法,从法律的角度来保障与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转变传统性别观念。使各种保护力量和保护方式系统化、制度化,然后形成一种社会合力,以实际行动来进一步落实对妇女就业权利的保护,为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丽霞.试论我国妇女就业杈的法律保护[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104.108.

[2]热点关注:《就业促进法》能否破解女性求职难[EB/OL].(2007-05-23)[2007-09-19].http://business.sohu.com/2007-05-23,n250186026.shtm1.

第3篇

【关键词】白领女性阶级 生育意愿 生育观

【中图分类号】C924.21 【文献标识码】A

相较于普通家庭,白领阶层女性往往更重视自己的个人事业发展及自我价值的实现,认为生育下一代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自己事业的羁绊。许多白领甚至将生育下一代安排成时间进度表,把生殖细胞冷冻,等自己达到事业巅峰时,再取出受孕。鉴于生育意愿及生育水平与未来人口的发展趋势密切,使得对白领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逐渐由单一向多元化方向转变①。影响白领女性阶层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因素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只有有针对性地解决由这些因素产生的一系列影响,才能有效提高白领女性的生育意愿,优化我国的人口结构。

影响白领女性阶层生育意愿的个人因素

影响白领女性阶层生育意愿的个人因素主要包括个人成长经历、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状况、职业发展前景、自我价值观及工作方式等。

个人成长经历。人的性格一小部分是来自于遗传,而大部分是受后天生长环境的影响。同样的,个人成长经历对白领女性阶层的生育意愿影响很大,主要是指从小缺爱、独立性比较强的白领。例如单亲家庭成长的白领女性,在年幼时遭遇父母离婚或是去世,从小缺乏父母的至亲关爱,在他们心里并不能完全体会到父爱或母爱的伟大,所以缺爱的白领女性往往对自己生育下一代更为谨慎,甚至不愿去生育下一代;长期在外求学、工作或者受过西方教育的白领女性,很少得到父母的关爱,生活独立性很强,对后代的期望值降低,致使生育意愿也不是很强烈。所以个人成长经历对白领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往往是深远持久的。

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家庭规模对白领阶层女性的生育意愿也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家庭规模逐渐由家族化向小型家庭方向转变,年轻人结婚后和父母分开住,虽然有生育意愿,但生育孩子后无人照顾,自己虽然想照顾但又顾虑到日后工作压力,致使他们不得已将生育小孩的计划一直往后推;有些白领女性还会根据家庭亲戚中的其他人生育小孩的情况来考虑自己的生育情况,在那些家族都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中,白领女性往往只生育一个小孩。

个人教育经历也会影响白领的生育意愿。白领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有的读了博士,还有海外留学的经历,受教育时间长,学业压力大,因此很少有时间考虑个人问题,生育意愿普遍不强。教育程度的高低往往直接影响着现代白领的生育意愿。白领女性之中绝大多数都是受教育程度较高者,在适合结婚生子的年龄却在读大学、研究生、博士甚至出国深造,而将婚姻大事抛在脑后。他们往往从学校出来时就已经将近三十岁的年龄,而此刻结婚,已经属于晚婚人群②。然而这些人,通常会因为自己入职时间短,个人存款较少,而在事业方面,也并不是非常的如意。和同龄人一比较,趋于自尊心便要更加努力去工作,为事业不断奋斗,因此这些人群通常会选择在事业方面更进一步之后再考虑生育问题。

职业发展及个人价值观。从现在的就业看来,女性在找工作中受到了很大的(或多或少)压力,同样专业同样能力的男女生,公司倾向于男生,现在的白领女性也深知工作的来之不易,如果一味选择生育,这样不仅给公司带来了损失,最重要的是自己千辛万苦爬上来的位置及取得的成就,往往会因为生育孩子而一落千丈。公司不会因为你的请假而让位子空着,激烈的竞争使得位子被别人顶替。也正因如此,作为白领女性,在选择生育孩子时,会尤其慎重。

此外,随着丁克家庭日益增多,不要孩子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特立独行。因此许多的白领女性在面对较大的工作压力时,会选择干脆不要孩子。工作时不用担心孩子的安慰,回家时不用照顾孩子,晚上不用起来好几次给孩子换尿布,不用担心孩子在学校是否听话、是否受欺负等。他们可以两个人自在的生活,下班后的时间可以自由支配,通过爬山、聚餐、旅游等活动来陶冶情操或锻炼身体等。

工作方式及收入水平。很多白领女性往往内心之中也特别想要孩子,只是因为夫妻工作的方式和工作的要求,使得他们经常是很少有生育孩子的机会。如夫妻双方分隔两地,一个在北京,一个在上海,或者是夫妻双方的上班时间存在偏差,一个在白天上班,一个晚上上班,致使两人能够见面的时间相对较短,更不用提及生育孩子的机会了。因此,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也是制约白领女性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

由于养育子女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追求生活品质的白领女性必然也要对下一代的生活水平有更高的要求,因此从经济成本角度考虑生育行为,也是影响白领女性阶层生育意愿的重要影响因素③。相较而言,白领的工资要比蓝领更加的稳定可观。而白领作为高修养人群,通常在有了空闲时间以及空闲资金之后会选择提高生活质量。当今的社会,虽然很多的白领女性也会想着生育孩子,然而,生育一个孩子的成本太高,往往会直接影响到一个白领家庭的生活状态,孩子一旦出生,那些高质量的生活将会受到影响,也可能会直接把一个高生活质量的家庭直接变成一般的家庭。毫无疑问,虽然白领女性的经济收入尚算不错,若是自己使用,确实可以过上不错的日子。然而,随着生(养育)孩子的成本加深,在未毕业的学生口中我们都能听到“毕业了赶紧给孩子挣奶粉钱”,还会有服装钱,保姆钱,玩具钱等。也是因此,若是白领女性的经济收入并没有达到一定高度,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她们的生育意愿。

影响白领阶层女性生育意愿的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作为对生育意愿影响较大的因素,小至可以影响一个街道、一个村庄,也可以影响到一个较大范围地区甚至大至整个国家的群体生育意愿,从而形成一种有区域特点的生育文化,并通过人们的生育观念特别是政府的生育政策而被集中体现出来。生育行为不仅受白领女性阶层自身意愿的影响,也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社会环境作为外部宏观环境,其影响往往是深远持久的。而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风俗往往不尽相同,因此在不同的地区,生育意愿也会体现出不同的特点。

生育政策的影响。生育意愿的转变主要是国家政策推动的结果,生育意愿的转变往往需要经历三个阶段,即服从、同化及内化。从目前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看,人们已经内化了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受到高等教育的白领女性,作为国家认同感和社会归属感的较强集中者,往往会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而在生育方面的意愿也会跟着国家的计划生育有所改变。城市一胎化政策的实行致使白领女性数量越来越少,因此,往后白领女性的生活压力也会越来越大④。因此,很多白领女性会充分为自己孩子考虑,而改变自己的生育意愿。目前,国家生育政策进一步放开,允许阶段性落实二胎生育政策。很多原本就有了一个子女的白领女性,一般都会抓住机会生育二胎。换做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其对白领女性的生育意愿的影响还是很大的,超生罚款就会使其望而却步,及放弃自己的生育意愿。

城市发展水平的影响。不同发展水平的城市中,白领的生育意愿也是不同的。在那些较发达的城市中,生活节奏较快,白领女性的压力较大,想生却不敢生的情况最多,孩子养不起的现象居多。而城市化水平较低的城市,生活节奏较慢,压力相对较小,白领女性阶层在生育孩子数量的意愿上会选择多生一个,但出于以后生活的考虑及国家政策的限制,往往不会轻易选择生育第二胎。

生活压力的影响。现代社会白领女性阶层生活压力大,工作节奏快,往往因为具有较强的事业心,不愿意为了生育孩子而影响自己的事业。另外,在大城市,广大的白领女性结婚后面临房贷、车贷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支出压力,因此对生育下一代而带来的经济成本产生困惑。这些都是导致现阶段白领女性阶层生育意愿较低的重要原因。

工作环境的影响。工作环境也会影响白领女性生育意愿。由于近年来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部分白领女性的薪水虽然已经能够支撑其进行高端的物质生活,然而随着生育成本的逐步提高,所需的资金也日渐增多,而白领女性的资金根本不足以抚养一个小孩或者两个小孩,因此,很多白领女性在生育一个小孩之后,会选择不再要小孩,而很多没有生育小孩的白领女性,也会考虑自己是否要生小孩,或者自己应不应该在事业上取得成功后再选择生育小孩。因为每个人都会下意识地把自己和周边的人相比,若是其他人都是选择了相同的生育方式,往往作为企业中的个人,也不会选择去改变,也会选择随大流,跟着大部分人的脚步走⑤。因此可见,企业环境乃是一把双刃剑,对白领女性有着很大的影响。许多的白领女性在面对较大工作压力时,会选择干脆不要孩子。至少不用担心孩子,回家后不用照顾孩子,这样她们就会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工作岗位中,攀登职业高峰,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人口老龄化的影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往后的白领女性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生活压力。过去有几个子女共同赡养老人,而在计划生育影响下,一家往往只有一个孩子,以后白领年轻人都需要承担四个老人的养老责任,以及养育下一代。因此出于减轻自身负担的愿望,对生育下一代的愿望大大减弱,有的仅仅将养育下一代当作履行人生的义务,缺乏主观能动性和生活向往性。加上部分白领女性追求个性独立,喜爱自由,不愿年轻时就被过多的生活压力所牵连,不希望刚刚实现的生活水准,却因出生的孩子而有所下降。

改善白领女性阶层生育观的优化路径

加大生育政策的改革力度。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余年的实践证明了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必要性和正确性,尤其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需要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当前放开二孩政策就是政策调整的尝试与实践⑥。

从改善白领女性生育意愿的角度来看,加强政策引导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是要积极鼓励白领女性生育。由于白领女性受教育水平高,综合素质和个人能力都很强,在个人基因的遗传和下一代的后天教育方面应当较为成功⑦。因此,从政策层面要鼓励白领女性生育,此举对提高全民族素质也十分有利。

其次,要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入手,为白领女性适当减缓由于生活成本高而带来的不敢生育的心理压力,解除白领女性对未来生活和养育子女的后顾之忧。

最后,相关部门要出台相关政策,让用人单位给适龄女性白领生育下一代适当的照顾,不能因为女性白领生育下一代需要休假而劝退或者影响升职,要充分尊重白领女性的生育权。

建立健全医疗体系保障体系。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生育率计算是基于新生儿出生率和死亡率之差来确定的,即生育率等于新生儿出生率减去死亡率。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医疗水平有明显提高,新生儿死亡率越来越低。因此提高生育率,关键是提高新生儿出生率,即提高白领阶层女性的生育意愿。

医疗部门应当建立起一套针对于白领女性生育的完善的保障体系,在保障医疗资源公平分配的前提下,从怀孕到分娩的全过程适当给予白领女性优质的医疗服务,并定期向全体准妈妈推送一些医疗常识,建立定点联系制度,对白领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给予全程的贴心照顾,建立起完整的医疗服务保障体系,为白领女性生育下一代保驾护航⑧。此外,医疗部门要加强对适龄白领女性生育行为和生育观念等的宣传和引导,逐渐改变白领女性的生育观念,提高生育意愿。

积极转变白领女性生育观念。前文已经分析,影响白领阶层女性生育意愿的因素主要是经济成本和个人未来发展两个主要问题,解决这两个主要问题,提高白领阶层女性生育意愿就可以迎刃而解。

就白领女性的个人观念而言,白领女性普遍认为生育下一代是对自己职业发展和提高经济收入的障碍,会延缓自己在事业上的进展。这种想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其合理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生育是人的本能,繁衍下一代也是人类神圣的使命,养育下一代是人生的乐趣,是另一种情感体验和人生的收获,而这种体验和收获是工作和事业无法给予的,对于白领女性更是如此。虽然养育下一代会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但这个过程无疑也是充满人生幸福感的。而且生育行为和白领女性的年龄段有直接关系,错过最佳生育年龄,再想生育下一代,不仅身体会承受更多的痛苦,孩子的身体素质也会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白领女性作为社会高学历、高修养的人群,往往在追求人生享受时,生育意愿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然而,虽然其有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然而必须时刻纠正自己的价值观,时刻调整自己的生育观。科学研究表明,晚婚晚育会使得后代基因、身体技能等各方面发生基因突变的几率变大,而发生遗传性疾病的几率也会提升,因此白领应当注意自己的生育年龄,尽可能地在能够承受的年龄期间生育。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各方面与国际接轨,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还会发生许多变化,白领女性阶层的生育观念也会发生许多新的更加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生活的模式多元化的趋势,选择哪种模式是白领阶层自己的事情,但以怎样的方式去维护他们家庭生活的合法权益则是全社会应该关心的,决策者应该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作者为贵州理工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龚德华,甘霖,刘惠芳,曾小敏:“生育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②吴孝明:“现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农村生育意愿影响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③吴唯实:“影响生育意愿的社会因素分析”,《统计与决策》,1993年第4期。

④陈卫红:“白领阶层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⑤李高原:“上海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⑥贾志科:“影响生育意愿的多种因素分析”,《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⑦赵琳华,吴瑞君,梁翠玲:“大城市‘80后’群体生育意愿现状及差异分析―以上海静安区为例”,《人口与社会》,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