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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女性就业形势严峻,性别歧视已成为女性权益保护方面的瓶颈问题。本文基于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分析我国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最后提出一些解决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就业、性别歧视、对策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就业队伍中,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一方面,这带来了劳动力市场的巨大变革,女性的经济、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女性和男性在就业状况上仍存在显著差距,就业领域的各种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如不能将其及时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必将给女性劳动者带来精神与物质的双重损害。为有效遏制并改善这种状况,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等相关措施。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但是要遏制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女性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还需多方努力,特别是法律和政策层面相关措施的研究和出台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 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现状及保护其平等就业权的紧迫性
“性别歧视”是歧视的一种,指仅仅是基于性别因素而存在的不公平对待,包括工作种类和级别的歧视(职业性别隔离)、晋升的歧视、劳动报酬的歧视等等1。而“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是针对女性就业者而言的,即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在女性求职者具备完成工作的相关知识、能力及技能的条件下设置就业门槛,或依据性别因素给予女性职工不同或者不公平待遇的行为。
目前,我国女性就业受歧视情况较为严重。除了一直以来广受关注的农村妇女、城镇下岗女工等因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因素遭受就业歧视之外,拥有高学历的女大学生也摆脱不了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遭遇,并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就业准入歧视、行业歧视、工作类别歧视、待遇歧视、女性特殊生理期的歧视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严重损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益和劳动积极性,长此以往,将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在倡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文明社会,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得到妥善解决。
2 我国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立法方面,我国仅在《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中有些零散的规定,并没有专门立法或者系统的规定。而仅有的法律规定又呈现出过于原则、界定模糊、保护范围过窄、立法分散且各地差异大、积极保障措施不足、救济途径缺乏、监督体制不完善、惩罚力度小、执行困难等问题。与之相对的是,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状况颇为严重。尤其是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缺失愈发明显,在就业准入、职业待遇、特殊生理期等方面均存在歧视现象。但由于我国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方面的立法现状,女性劳动者在遭受就业歧视时,常陷于救济不能的尴尬境地,很少有人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反抗歧视;或者即便反抗,也往往投诉无门,没有相应的解决机构;再或者即使是也往往因为难以举证或没有具体法律条文保护而被法院驳回。某种程度上,法律在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上成为了一纸空文。
3 解决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
首先,应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强化法律制裁措施,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其一,要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单独立一部《反就业歧视法》,对各种歧视现象进行系统的、详细的规定,运用积极的法律方式,限制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使法律从操作层面维护其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让反抗性别歧视的维权行动得到具体的法律支撑。其二,强化法律制裁措施,严惩有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为歧视行为所付出的成本高于不歧视女的成本。这样,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组织才能从根本上放弃歧视行为。同时,还要加大执法的力度,不要停留在规定上,而要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要设立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强化监督机制。目前,我国没有负责实施反就业歧视法律的专门机构。《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的检查监督权,但是对这两个机构如何监督,程序如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就业性别歧视日益严重,相对于雇主,求职者总是处于弱势的地位,只有成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益。例如,我国劳动部门可设专门的保障救济办公室,劳动市场设监控窗口处理投诉,与妇联等广大民间妇女组织联手协作,使遭遇性别歧视的女性有正常的投诉渠道,歧视发生时有专职部门解决,而不是让女性劳动者求助无门。此外,还要加强执法的监督力度,完善一系列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及时有效地纠正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尽可能减少或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再次,需完善女性生育社会补偿的生育保障制度,将性别亏损的责任由社会承担。政府要改革旧的生育保障制度,通过社会统筹方式将女性特殊生理因素所产生的负担社会化分摊,使企业不致因招收女职工而带来效率和效益的损失。5目前,我国应在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下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障覆盖面,取消户籍等条件的限制。北京市率先采取了实际行动,已于2012年元月起生育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即北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一方面,用人单位覆盖范围扩大。将以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组织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另一方面,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6这是巨大的进步,其他城市和地区也应陆续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
最后,须努力构建先进性别文化,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要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性别差异观念,建立以人为中心,以两性全面、和谐发展为目标的先进性别文化,这是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的根本。7倡导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劳动、共同分担家庭责任,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定势,让男人介入妻子分娩过程的照料和喂养孩子、照管孩子的工作,改变把生育和护理孩子仅仅看作是女性责任的观念。使人们包括女性自己提高对女性社会价值的认识,促进男女两性健康和谐地共同发展,为女性就业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当然,作为女性群体自身也应该逐步从传统的性别角色中解放出来,不断加强自身的科学文化素养,提升人格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社会化水平,从而为进入社会、参与合理的职业竞争储备足够的内在条件。
参考文献
1许姗姗:《妇女就业性别歧视与公共政策研究》,重庆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中国知网,2005年,第6页.
2刘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研究》,湘潭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中国知网,2010年,第7页.
3栗娜, 王婷婷, 陈奇峰.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研究[J].茂名学院学报 2007(05).
关键词:妇女;就业机会平等;法律促进;生育保障
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入,就业机制的改革,产业结构的调整,用工权力的下放,而相应的法律和监督机制却没有跟上,给妇女平等的就业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妇女就业机会不平等的现状
我国虽然已经从立法和行政执法等方面为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提供了制度和组织上的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妇女就业难目前已成为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妇女的就业机会和从事职业的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较男性承受更大的压力。许多女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都会遇到性别歧视问题。据2002年江苏省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曾因性别原因遭到用人单位拒绝,其中34.3%的女生有过多次被拒绝的经历。“性别歧视”成为女大学生求职中的首要的和最大的障碍,[1]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2007年3月,《济南时报》与山东人才网联合推出“女大学生求职调查”,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者中,认为性别歧视“比较严重”的占52.8%,认为“不太严重”和“不存在”的分别占44.4%和2.8%。[2]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中关于不得辞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愿意雇佣妇女,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目前,妇女与男性之间在就业状况上有着显著差异,妇女就业率比男性低17%,而失业率更是比男性高1倍。在40至49岁年龄段的妇女中,每3人就有1人失业,就业和再就业形势最为紧迫。而对于处在最佳劳动年龄的30至39岁年龄段的妇女群体,失业或待业的比例高达25.5%。妇女失业出现年轻化的趋势,从学校毕业不久的2l至29岁年龄段出现了14.4%的失业妇女。[3]232。总之,目前我国妇女谋求职业时受歧视的现象相当突出。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企业竞相压低人工成本,职称论文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加剧,如果没有足以遏制就业歧视的对策,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就会日益严重,这将直接危及妇女的劳动权。劳动权是实现妇女生存权、参政议政权和发展权的重要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如果妇女的就业权不能实现,将直接危及其生存权,生存权没有保障,其他人权将失去根基。[3]234
二、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妇女就业成本比男性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就业市场的主要矛盾。中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全国现有下岗失业人员约l300万人,2005年新增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等需要就业人员约l100万人,两者相加,城镇需要安排就业的人数多达2400万人,按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8%左右,在现有经济结构状况下,能够安排的只有1000多万人,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是1400万人左右。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日益突出。这几类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解决就业问题的难度相当大。就业机会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劳动力过剩的状态使得劳动力“买方市场”长期存在,劳动者由此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于男性劳动者来说,妇女劳动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因为特殊的生理原因,《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随意辞退女职工,同时应给予产假,并依法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这样,对雇主而言,将从两个方面影响其成本:首先,女工休假期间既不创造价值,却要依法享有一定的工资.这相应增加了其成本;其次,在此期间,原有的职位必须有其他人来填补,这既要付工资,又有可能要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而雇佣男性就不会存在这一问题。所以,为避免成本增加影响利润,企业就会尽量减女的雇佣。[4]150-151
(二)保护性劳动立法中存在着性别偏见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工作总结国家制定了很多专门保护妇女劳动者的法律,比如,《劳动法》第59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妇女禁忌从事的一些劳动;还有《劳动法》和一些法规中关于“四期”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限制妇女在经期从事某些工作,有些法律则是有关孕妇夜班和休息的规定。法律禁止妇女从事某些对身体有难度的工作。妇女不得从事对身体有害的工作,支撑这些法律的原理认为,妇女不像男性那样在生理上那样适合同样的工作机会。于是,通过法律设防以阻止妇女进入传统上非妇女从事的职业。这些法律法规的确在计划经济时代对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从计划走向了市场,从政府统管一切走向了企业拥有很大的自。当企业在计算自己的成本的时候就会觉得雇用女性职工有很多的条条框框,而且还要提假、哺乳时间和一些特别措施。因此在录用时更偏好于男性,把妇女置于劳动市场的不利位置。在经济和政治转型期,要求雇主给妇女提供特别照顾的责任转换成了雇主雇佣妇女的障碍,当对劳动力需要降低时,它又成为雇主裁减女雇员的诱因。更进一步的是,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的实施这些法律的机制,推行这些法律只会增加妇女在寻求雇佣时的负担。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注中国高度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妇女的经济状况,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对妇女过度保护而不是提供平等的机会,会形成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额外障碍。
(三)生育保障制度滞后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生育保险制度,在维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传统的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建立在企业或单位保障的基础上,女职工各项保险待遇完全由企业或单位来支付。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女职工的生育价值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背离,客观上造成了女职工集中的企业与女职工较少的企业负担不均,把本应社会共同承担的“生育”成本,完全由单位来承担,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虽然早在1994年底,劳动部就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开始生育保险社会化改革,但是进展十分缓慢,社会统筹覆盖范围有限,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相比较,同期生育保险参加的人数较少。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层次也较低,基金无法在大范围调剂,使生育保险难以起到互助互济、均衡负担的作用。其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待遇规定不一致。而且因其在执行中存在支付水平过低、结余过高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减轻企业负担,反而造成有些企业和女职工负担加重,影响了生育保险作用的发挥,企业不愿招用女工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当前,生育保险制度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如何进一步加以完善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四)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的影响
社会性别是指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妇女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英语论文性别是男女之间的生理区别,具有自然属性,而社会性别具有社会属性。世界各国的人们对妇女和男性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性别意识。在中国,遗留的封建意识和长期的计划经济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观念。如“三从四得”、“男尊女卑”影响,使很多人认为妇女就应该依附于男人,“男人以事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这些观念综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我国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它严重的阻碍着妇女与男性平等的步入社会就业领域。
三、关于促进妇女就业机会平等的法律应对措施
(一)严格实施现行的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使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虽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有待于完善,但毕竟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为主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在内的初步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为主体的促进男女就业平等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都规定了妇女享有和男子一样的劳动就业权。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立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把法律落到实处。因此,我们要严格实施现行的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并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广大妇女对相关法律的了解,提高她们的维权意识,妇女遭受就业歧视的不良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二)转变立法思路,修改现行立法中不利于妇女就业的有关规定,并增强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关于两性就业平等的立法依据仍主要局限于强调男女两性之间存在的生理性别差异,将妇女置于弱者的保护地位,轻视基于社会性别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许多生产活动对人们体力的需要减弱,对智力需求不断加大,从而使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别,在现实的经济活动和劳动过程中逐步缩小。因此,要建立两性平等就业的法律制度,首先要转变立法思路,将对妇女的偏见置于一边,从提供和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着手,消除立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如放弃对女性进入某些行业的强制性禁止规定,赋予女性自主选择权。在宪法和以后的民法典中重申男女平等、平等就业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其次还可以在立法中补充男性的家庭责任。抚养小孩、关心老人、照顾家庭是全社会男女共同的责任。与家庭和孩子有关的福利不应只针对女性规定,而应同时针对两性规定。中国的劳动法赋予了女性很多福利政策,如产假和哺乳假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建立哺乳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等设施。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将照顾家庭和孩子的责任理所当然地加到了女性的身上,通过法律形式把用人单位建立托儿所产生的经济成本强加于女性。结果,用人单位认为这些设施的建造成本是女性所带来的,自然就不愿意雇佣女性,女性成了这种保护性立法的牺牲者。
(三)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将生育成本社会化
妇女的生育行为不仅仅属于个人行为,更是对国家和民族有利的社会行为。留学生论文妇女生育行为的这种社会性,以及女职工因生育行为可能给自身劳动生涯带来的各种劳动风险,客观上要求所有企业均衡地承担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征收的女职工福利保障费,要由所有企业共同负担,这样聘用女工的企业就不会因为负担女职工的福利费用而比其他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也可以按累进办法给聘用女职工的企业适当的税收减免。企业聘用女职工越多,享受的税收减免也越多,并把这一条款纳入税法中,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用人单位对妇女的排斥心理。而在社会化统筹生育保险的条件下,企业能够相对准确地评价男女雇员的劳动能力,有助于实现男女就业机会的平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妇女运动的发展,妇女生育正在被确认为社会总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将它纳入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之中,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法律形式对生育保险制度进行确认,该法新增的第29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是生育保障体系改革的核心,国家应尽快制定《生育保险条例》或出台《社会保险法》,以生育保险改革带动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逐步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体系。
我国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在实现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问题,随着劳动力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自和所有制的多元化,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除严格实施现有法律,加强立法,从法律的角度来保障与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转变传统性别观念。使各种保护力量和保护方式系统化、制度化,然后形成一种社会合力,以实际行动来进一步落实对妇女就业权利的保护,为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丽霞.试论我国妇女就业杈的法律保护[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104.108.
[2]热点关注:《就业促进法》能否破解女性求职难[EB/OL].(2007-05-23)[2007-09-19].http://business.sohu.com/2007-05-23,n250186026.shtm1.
【关键词】白领女性阶级 生育意愿 生育观
【中图分类号】C924.21 【文献标识码】A
相较于普通家庭,白领阶层女性往往更重视自己的个人事业发展及自我价值的实现,认为生育下一代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自己事业的羁绊。许多白领甚至将生育下一代安排成时间进度表,把生殖细胞冷冻,等自己达到事业巅峰时,再取出受孕。鉴于生育意愿及生育水平与未来人口的发展趋势密切,使得对白领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逐渐由单一向多元化方向转变①。影响白领女性阶层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因素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只有有针对性地解决由这些因素产生的一系列影响,才能有效提高白领女性的生育意愿,优化我国的人口结构。
影响白领女性阶层生育意愿的个人因素
影响白领女性阶层生育意愿的个人因素主要包括个人成长经历、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状况、职业发展前景、自我价值观及工作方式等。
个人成长经历。人的性格一小部分是来自于遗传,而大部分是受后天生长环境的影响。同样的,个人成长经历对白领女性阶层的生育意愿影响很大,主要是指从小缺爱、独立性比较强的白领。例如单亲家庭成长的白领女性,在年幼时遭遇父母离婚或是去世,从小缺乏父母的至亲关爱,在他们心里并不能完全体会到父爱或母爱的伟大,所以缺爱的白领女性往往对自己生育下一代更为谨慎,甚至不愿去生育下一代;长期在外求学、工作或者受过西方教育的白领女性,很少得到父母的关爱,生活独立性很强,对后代的期望值降低,致使生育意愿也不是很强烈。所以个人成长经历对白领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往往是深远持久的。
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家庭规模对白领阶层女性的生育意愿也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家庭规模逐渐由家族化向小型家庭方向转变,年轻人结婚后和父母分开住,虽然有生育意愿,但生育孩子后无人照顾,自己虽然想照顾但又顾虑到日后工作压力,致使他们不得已将生育小孩的计划一直往后推;有些白领女性还会根据家庭亲戚中的其他人生育小孩的情况来考虑自己的生育情况,在那些家族都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中,白领女性往往只生育一个小孩。
个人教育经历也会影响白领的生育意愿。白领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有的读了博士,还有海外留学的经历,受教育时间长,学业压力大,因此很少有时间考虑个人问题,生育意愿普遍不强。教育程度的高低往往直接影响着现代白领的生育意愿。白领女性之中绝大多数都是受教育程度较高者,在适合结婚生子的年龄却在读大学、研究生、博士甚至出国深造,而将婚姻大事抛在脑后。他们往往从学校出来时就已经将近三十岁的年龄,而此刻结婚,已经属于晚婚人群②。然而这些人,通常会因为自己入职时间短,个人存款较少,而在事业方面,也并不是非常的如意。和同龄人一比较,趋于自尊心便要更加努力去工作,为事业不断奋斗,因此这些人群通常会选择在事业方面更进一步之后再考虑生育问题。
职业发展及个人价值观。从现在的就业看来,女性在找工作中受到了很大的(或多或少)压力,同样专业同样能力的男女生,公司倾向于男生,现在的白领女性也深知工作的来之不易,如果一味选择生育,这样不仅给公司带来了损失,最重要的是自己千辛万苦爬上来的位置及取得的成就,往往会因为生育孩子而一落千丈。公司不会因为你的请假而让位子空着,激烈的竞争使得位子被别人顶替。也正因如此,作为白领女性,在选择生育孩子时,会尤其慎重。
此外,随着丁克家庭日益增多,不要孩子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特立独行。因此许多的白领女性在面对较大的工作压力时,会选择干脆不要孩子。工作时不用担心孩子的安慰,回家时不用照顾孩子,晚上不用起来好几次给孩子换尿布,不用担心孩子在学校是否听话、是否受欺负等。他们可以两个人自在的生活,下班后的时间可以自由支配,通过爬山、聚餐、旅游等活动来陶冶情操或锻炼身体等。
工作方式及收入水平。很多白领女性往往内心之中也特别想要孩子,只是因为夫妻工作的方式和工作的要求,使得他们经常是很少有生育孩子的机会。如夫妻双方分隔两地,一个在北京,一个在上海,或者是夫妻双方的上班时间存在偏差,一个在白天上班,一个晚上上班,致使两人能够见面的时间相对较短,更不用提及生育孩子的机会了。因此,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也是制约白领女性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
由于养育子女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追求生活品质的白领女性必然也要对下一代的生活水平有更高的要求,因此从经济成本角度考虑生育行为,也是影响白领女性阶层生育意愿的重要影响因素③。相较而言,白领的工资要比蓝领更加的稳定可观。而白领作为高修养人群,通常在有了空闲时间以及空闲资金之后会选择提高生活质量。当今的社会,虽然很多的白领女性也会想着生育孩子,然而,生育一个孩子的成本太高,往往会直接影响到一个白领家庭的生活状态,孩子一旦出生,那些高质量的生活将会受到影响,也可能会直接把一个高生活质量的家庭直接变成一般的家庭。毫无疑问,虽然白领女性的经济收入尚算不错,若是自己使用,确实可以过上不错的日子。然而,随着生(养育)孩子的成本加深,在未毕业的学生口中我们都能听到“毕业了赶紧给孩子挣奶粉钱”,还会有服装钱,保姆钱,玩具钱等。也是因此,若是白领女性的经济收入并没有达到一定高度,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她们的生育意愿。
影响白领阶层女性生育意愿的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作为对生育意愿影响较大的因素,小至可以影响一个街道、一个村庄,也可以影响到一个较大范围地区甚至大至整个国家的群体生育意愿,从而形成一种有区域特点的生育文化,并通过人们的生育观念特别是政府的生育政策而被集中体现出来。生育行为不仅受白领女性阶层自身意愿的影响,也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社会环境作为外部宏观环境,其影响往往是深远持久的。而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风俗往往不尽相同,因此在不同的地区,生育意愿也会体现出不同的特点。
生育政策的影响。生育意愿的转变主要是国家政策推动的结果,生育意愿的转变往往需要经历三个阶段,即服从、同化及内化。从目前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看,人们已经内化了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受到高等教育的白领女性,作为国家认同感和社会归属感的较强集中者,往往会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而在生育方面的意愿也会跟着国家的计划生育有所改变。城市一胎化政策的实行致使白领女性数量越来越少,因此,往后白领女性的生活压力也会越来越大④。因此,很多白领女性会充分为自己孩子考虑,而改变自己的生育意愿。目前,国家生育政策进一步放开,允许阶段性落实二胎生育政策。很多原本就有了一个子女的白领女性,一般都会抓住机会生育二胎。换做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其对白领女性的生育意愿的影响还是很大的,超生罚款就会使其望而却步,及放弃自己的生育意愿。
城市发展水平的影响。不同发展水平的城市中,白领的生育意愿也是不同的。在那些较发达的城市中,生活节奏较快,白领女性的压力较大,想生却不敢生的情况最多,孩子养不起的现象居多。而城市化水平较低的城市,生活节奏较慢,压力相对较小,白领女性阶层在生育孩子数量的意愿上会选择多生一个,但出于以后生活的考虑及国家政策的限制,往往不会轻易选择生育第二胎。
生活压力的影响。现代社会白领女性阶层生活压力大,工作节奏快,往往因为具有较强的事业心,不愿意为了生育孩子而影响自己的事业。另外,在大城市,广大的白领女性结婚后面临房贷、车贷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支出压力,因此对生育下一代而带来的经济成本产生困惑。这些都是导致现阶段白领女性阶层生育意愿较低的重要原因。
工作环境的影响。工作环境也会影响白领女性生育意愿。由于近年来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部分白领女性的薪水虽然已经能够支撑其进行高端的物质生活,然而随着生育成本的逐步提高,所需的资金也日渐增多,而白领女性的资金根本不足以抚养一个小孩或者两个小孩,因此,很多白领女性在生育一个小孩之后,会选择不再要小孩,而很多没有生育小孩的白领女性,也会考虑自己是否要生小孩,或者自己应不应该在事业上取得成功后再选择生育小孩。因为每个人都会下意识地把自己和周边的人相比,若是其他人都是选择了相同的生育方式,往往作为企业中的个人,也不会选择去改变,也会选择随大流,跟着大部分人的脚步走⑤。因此可见,企业环境乃是一把双刃剑,对白领女性有着很大的影响。许多的白领女性在面对较大工作压力时,会选择干脆不要孩子。至少不用担心孩子,回家后不用照顾孩子,这样她们就会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工作岗位中,攀登职业高峰,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人口老龄化的影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往后的白领女性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生活压力。过去有几个子女共同赡养老人,而在计划生育影响下,一家往往只有一个孩子,以后白领年轻人都需要承担四个老人的养老责任,以及养育下一代。因此出于减轻自身负担的愿望,对生育下一代的愿望大大减弱,有的仅仅将养育下一代当作履行人生的义务,缺乏主观能动性和生活向往性。加上部分白领女性追求个性独立,喜爱自由,不愿年轻时就被过多的生活压力所牵连,不希望刚刚实现的生活水准,却因出生的孩子而有所下降。
改善白领女性阶层生育观的优化路径
加大生育政策的改革力度。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余年的实践证明了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必要性和正确性,尤其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需要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当前放开二孩政策就是政策调整的尝试与实践⑥。
从改善白领女性生育意愿的角度来看,加强政策引导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是要积极鼓励白领女性生育。由于白领女性受教育水平高,综合素质和个人能力都很强,在个人基因的遗传和下一代的后天教育方面应当较为成功⑦。因此,从政策层面要鼓励白领女性生育,此举对提高全民族素质也十分有利。
其次,要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入手,为白领女性适当减缓由于生活成本高而带来的不敢生育的心理压力,解除白领女性对未来生活和养育子女的后顾之忧。
最后,相关部门要出台相关政策,让用人单位给适龄女性白领生育下一代适当的照顾,不能因为女性白领生育下一代需要休假而劝退或者影响升职,要充分尊重白领女性的生育权。
建立健全医疗体系保障体系。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生育率计算是基于新生儿出生率和死亡率之差来确定的,即生育率等于新生儿出生率减去死亡率。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医疗水平有明显提高,新生儿死亡率越来越低。因此提高生育率,关键是提高新生儿出生率,即提高白领阶层女性的生育意愿。
医疗部门应当建立起一套针对于白领女性生育的完善的保障体系,在保障医疗资源公平分配的前提下,从怀孕到分娩的全过程适当给予白领女性优质的医疗服务,并定期向全体准妈妈推送一些医疗常识,建立定点联系制度,对白领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给予全程的贴心照顾,建立起完整的医疗服务保障体系,为白领女性生育下一代保驾护航⑧。此外,医疗部门要加强对适龄白领女性生育行为和生育观念等的宣传和引导,逐渐改变白领女性的生育观念,提高生育意愿。
积极转变白领女性生育观念。前文已经分析,影响白领阶层女性生育意愿的因素主要是经济成本和个人未来发展两个主要问题,解决这两个主要问题,提高白领阶层女性生育意愿就可以迎刃而解。
就白领女性的个人观念而言,白领女性普遍认为生育下一代是对自己职业发展和提高经济收入的障碍,会延缓自己在事业上的进展。这种想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其合理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生育是人的本能,繁衍下一代也是人类神圣的使命,养育下一代是人生的乐趣,是另一种情感体验和人生的收获,而这种体验和收获是工作和事业无法给予的,对于白领女性更是如此。虽然养育下一代会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但这个过程无疑也是充满人生幸福感的。而且生育行为和白领女性的年龄段有直接关系,错过最佳生育年龄,再想生育下一代,不仅身体会承受更多的痛苦,孩子的身体素质也会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白领女性作为社会高学历、高修养的人群,往往在追求人生享受时,生育意愿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然而,虽然其有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然而必须时刻纠正自己的价值观,时刻调整自己的生育观。科学研究表明,晚婚晚育会使得后代基因、身体技能等各方面发生基因突变的几率变大,而发生遗传性疾病的几率也会提升,因此白领应当注意自己的生育年龄,尽可能地在能够承受的年龄期间生育。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各方面与国际接轨,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还会发生许多变化,白领女性阶层的生育观念也会发生许多新的更加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生活的模式多元化的趋势,选择哪种模式是白领阶层自己的事情,但以怎样的方式去维护他们家庭生活的合法权益则是全社会应该关心的,决策者应该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作者为贵州理工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龚德华,甘霖,刘惠芳,曾小敏:“生育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②吴孝明:“现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农村生育意愿影响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③吴唯实:“影响生育意愿的社会因素分析”,《统计与决策》,1993年第4期。
④陈卫红:“白领阶层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⑤李高原:“上海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⑥贾志科:“影响生育意愿的多种因素分析”,《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⑦赵琳华,吴瑞君,梁翠玲:“大城市‘80后’群体生育意愿现状及差异分析―以上海静安区为例”,《人口与社会》,2014年第1期。
关键词:妇女;性权利;婚姻法;立法缺陷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世界文化的交流融合,中国人已不再谈性色变。但是由于男权思想的残留和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作为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家,对性生殖等仍是讳莫如深。虽然《婚姻法》、《刑法》已将妇女的性权利在某些方面予以规定和保护,但是在实际婚姻关系中,女性的性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本文将限缩视角,仅探讨正常婚姻关系中妇女性权利的保护问题。换言之,首先,就是排除了非常态两性关系中对妇女性权利的侵害:如尚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两性关系,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性与非配偶的其他女性的两性关系,以及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女性与非配偶的其他男性的两性关系等。其次,就是将妇女的身份固定为在医学,社会学角度都没有争议的女性性别身份,排除了变性人,两性人等非常态身份。最后,之所以讨论婚姻中妇女的性权利保护问题,是因为中国传统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以及在大部分两性关系的发生中,男性在生理及心理上的天然优势导致女性在性权利的享有上一直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
一、妇女性权利的《婚姻法》保护现状
(一)性权利的概述
性,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一直饱受争议。武秀英在《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利》一书中所持观点为:性是一项从属于人身的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发生权利主体的变化。不能简单地认为,结婚后妻子的性权利理所应当归丈夫享有。因为这样文字表述的后果是,承认婚姻关系的缔结剥夺了一项原本从属于自身的基本人权,这有违法理的精神。
综上,笔者认为性权利说有更多的理论支持。性权利,是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延伸。性是一项行为,通常发生于男女两性之间。为或者不为这项行为,都可以由男女双方共同选择决定。也就是说,性权利从属于人身,权利人有自由支配排他的权利。积极为之或者消极不为,权利人都有选择的自由。这种自由从属于基本人权,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成一种义务或者变换了原本的权利主体。
(二)妇女性权利的《婚姻法》保护困境
《婚姻法》中涉及到性权利的原文表述有:1、总则部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2、家庭关系部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法院判决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分析法律条文,可以做出如下解读:“同居”是夫妻任意一方的权利,也是向对方的义务,这样说来,“同居”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因为《婚姻法》表述得很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法院判决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这些都是义务说的表述。换一种说法,是不是说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互相享有彼此的同居权?这样的话,结婚之后的男女就只剩下同居的义务和享有对方同居权的权利。这对于公民的人权,是保护还是限制?
“忠实”狭义理解为性忠实,不细述。相同的问题,结婚之后的男女是不是丧失了原本只属于自身的性权利?
计划生育,简单说来就是生儿育女,这个条文既响应了国家的基本政策,又含蓄地表达了夫妻的性生活之实。笔者认为,这是整部《婚姻法》中对性权利的唯一还算比较清晰的表述。
婚姻中妇女的性权利,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而任何一项权利,都是由法律赋予并设置具体的下位法条文予以保护。一旦离开法律,权利就成为空谈,性权利也不例外。是故,笔者认为应将妇女的性权利在《婚姻法》中予以明文规定,并结合刑法的相关条文,对具体形况下的具体操作细则予以明示。
二、婚姻中侵犯妇女性权利的行为类型
(一)丈夫强迫妻子发生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这一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焦点。虽然刑修九后,猥亵罪的受害主体就不再仅局限于妇女,但是关于罪的受害主体却还是妇女。进一步论述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是否构成罪?因为男性身体强壮的身体特征以及几千年男权社会的遗迹,女性尤其是已经结婚的女性,在支配丈夫身体或方面很难有决定权,强迫极大地损害着女性的身心健康。
首先,《刑法》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罪的主体之外,也就是说《婚姻法》并没有赋予妻子必须在随时随地满足丈夫需求与其的义务。性应该理解为一种权利,并且是一项只属于每一个公民自身的基本人权,妻子的性权利不因婚姻关系而被丈夫绝对享有。其次,《婚姻法》中规定的,同居不以发生性关系为必要,“忠实”和“计划生育”也没有将性归为丈夫的绝对权。再次,退一步讲,罪惩罚的是违背妇女意志的。那么在夫妻之间,即使丈夫拥有性权利,但是他并没有控制妻子意志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的罪,因为在某种程度上的合法化和合理化,惩治的不是本身,而是丈夫强迫妻子意志的行为。最后笔者认为,婚内的强迫属于罪的特殊范畴,因为它与普通的罪不同,惩罚的只是丈夫强迫妻子意志的行为。如果行为本身不作为惩罚对象,那么应该在强迫妻子到达一定程度,并且造成一定损害后再作为罪予以认定为宜。在司法实务中,也鲜有将婚内的性强迫行为认定为罪的先例。
(二)丈夫对妻子实施性暴力
自古就有“男阳刚,女阴柔”之说,加之传统男尊女卑思想的残留以及男性体格的强壮和在生理构造上的天然优势,男性在两性生活中往往更具有主导型,攻击性和暴力型。
由于性暴力是一种特殊的暴力行为,不仅侵害女性的身体健康,而且会严重伤害到女性的心理健康。香港《性权宣言》中规定了性自由权,性快乐权等性权利的具体分类。这些具体分类对于性暴力持绝对否定的态度。性关系的发生是夫妻双方两情相悦、互相尊重的两性融合。退一步来说,即使不是性暴力,关于性关系发生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妇女都有选择的自由。性暴力是对妻子人身的伤害,精神的摧残,更是对和谐婚姻关系的破坏。
三、对《婚姻法》中妇女性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性权利立法具体化
笔者认为,需要具体化的《婚姻法》条文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首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建议将这条具体化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发生,应尊重对方的性自由。其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建议将这条具体化为: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尊重对方的性自由权。
(二)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
立法完善活动的进行,在充分保障婚姻中妇女性权利的前提下,也应考虑中国特有的性文化背景。让具体法律条文在实践操作中真正可以发挥作用,也不超出大众的可承受能力范围。(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孟广伟.《谈谈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J].载《法学杂志》.1984(1):18-19.
[2]彭文华.《性权利的国际保护及我国刑法立法之完善》[J].载《法学论坛》.2002(5):7.
关键词:黑人女性 爱情 自我 主体 身份
一
作为诺贝尔文学奖,普利策文学奖的获奖者,著名黑人女性作家托尼莫里森通过小说讲述黑人的苦难历程,并阐释了包括种族、性别和两性关系在内的话题,旨在“帮助黑人特别是黑人女性建立对其自身的尊重与爱”[1]。莫里森在两部作品《最蓝的眼睛》[2]和《宠儿》[3]中分别涉及对了黑人女情生活的描写,并探讨了黑人女性追寻主体身份的成败。本论文旨在通过比较波莉和赛丝二者的爱情关系,分析黑人妇女在爱情中追寻“自我”的过程,并讨论黑人女性应如何在婚恋中建立“主体”的身份。
波伏娃(Beauvoir)在《第二性》[4]中指出,男性作为人类的代言人,是绝对的“主体”。由男性为中心而派生的相对概念,即女性,仅仅作为男性的参照物和性的身份存在。相对男性的“主体”身份,女性被定义为“他者”。如黑人女性主义者科林斯[5](Patricia Collins)指出,对黑人女性而言,要获得“主体”身份,不仅仅要面对来自白人男性的种族和性别歧视,还要警惕可能来自黑人男性的性别压迫。美国黑人女性是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受害者。黑人女性如何在与黑人男性的关系中重构身份,成为“主体”是众多黑人女性作家所关注的焦点。黑人女性主义者认为通过与黑人男性建立平等互助的爱情关系,黑人女性可以获取力量,继而成为“主体”。在奴隶制或白人文化侵蚀的危险环境中,黑人男性的支持和关爱对黑人女性建立“主体”身份而言也尤为重要。
二
波莉与乔利的爱情关系并非从始至终为急风骤雨裹挟。在恋爱阶段和婚姻初期,两人对彼此充满依赖和爱慕。波莉原先生活在静谧的南方小镇,生来残疾的她从小就有一种自卑感。乔利的到来应和了波莉对爱情的渴望。两人第一次见面时,乔利亲吻波莉畸形的脚来表达他的抚慰。这一行为缓解了波莉因身体畸形产生的自卑心理。乔利珍视波莉的残疾,认为这是她与众不同的地方。乔利的悉心照顾让弥补了波莉身体上的缺陷,使她感到完整和美。波莉爱上了乔利,在她眼里,只要“头挨着他的胸脯”,就能“走向大海,走向城市,走向树林……直至永远”[2:92]。波莉感到慰籍,满足,甚至欢喜。在这一阶段,乔利并没有向宝琳施加“主体”的压迫,而是以一种平等的态度对待女友。
和二人早期和谐的爱情关系相比,他们的婚后生活可谓有着天壤之别。在新婚燕儿时,乔利对波莉照顾有佳,但不久之后,他就开始扩展属于自己的生活圈子。而波莉也很快就厌倦了单调的家务。尽管乔利仍尽可能安慰波莉,他对波莉独守空房的苦闷也渐渐表现出冷漠和不耐烦。乔利的行为疏远了两人,并造成了争吵和分歧。乔利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他作为男性对女性“他者”身份的内化。尽管他是黑人,但作为男性的他仍比波莉有更多的空间。波莉坦言,“他总能找到人和事消磨时光――总有人上楼来找他,他也很乐意去陪伴他们”[2:94]。和少数黑人妇女交往的失败也让她更为自卑和寂寞。
两人关系破裂的第二个表现是失和的。黑人女性作家并不忌讳有关黑人的描写,而视之为展现黑人男女关系的重要方面。柯林斯将黑人的爱情关系划分为无情和有情。她称有情让双方在中找到了“性的表达方式”。性生活是双方在肉体和精神上的交合,而非一方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波莉在乔利第一次放火烧毁房子的时候,原本执意要离开他,但乔利的温存让她打消了这个念头。通过,乔利让波莉再一次看到他对自己深沉的爱。波莉称这种美好的感觉为色彩斑斓的彩虹,让她感到“两腿之间大笑”,让她回忆起童年,也让她变得“强大、漂亮、年轻”[2:48]。然而这道美丽的彩虹如同昙花一现。乔利整日满身酒味,这让波莉无法忍受。他在波莉睡着时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充满了发泄的意味。女儿佩科拉也无不惊恐地将父母在床上的活动看作痛苦的搏斗。乔利扮演了传统男性“主体”角色,将波莉仅仅视为单纯的“性”存在。 波莉在过程中的沉默既呼应了她作为“他者”的身份,又是对乔力男性“主体”的反抗。
白人文化的冲击是造成波莉与乔利婚姻分崩离析的根本原因。但在北方的新生活被白人文化笼罩,在那里有许多已经被白人文化“漂白”的黑人女性。被“异化”这群黑人女性和强势的白人文化让波莉迷惑又倍感压力。白人不仅在人数上迫使波莉认识到自己“他者”的身份,更通过隐形的文化侵略离间波莉与乔利的关系。在生佩科拉时,波莉被白人医生视为“不知疼痛”的“母马”[2:101]。白人对她的“物化”彻底击碎了波莉的自尊心,并让她从一开始就认定佩科拉是丑陋的。孩子是父母的爱情结晶,无法爱自己的孩子也就等同于对丈夫的否定,对自己价值的否定,对黑人价值的否定和对白人审美标准的被迫内化。白人文化的压迫让波莉重新陷入失去“自我”的危机。
其次,白人文化在迫使波莉重温对秩序渴望的同时让她企图建立新的秩序体系。由于乔利的忽视和黑人社区的隔离,在重构“主体”的过程中,波莉不得不再一次依靠毁灭她自尊心的白人文化。主流白人文化通过电影等宣传手段中时刻展现着完美的白人爱情。电影中出现的美丽温柔的白人女性和英俊浪漫的的白人男性形象深深根植于波莉心中。波莉认为自己通过电影“学到了一切可憎可爱的东西”,然而波莉实则已被大众传媒工具“漂白”[6:35-8]。正如弗朗兹法农[7:8-31]在《黑皮肤,百面具》一书中曾将主流白人文化体系下的白人、黑人形象做出比较。为维护白人的至高统治和完美形象,白人定义白皮肤象征纯洁和道德,而黑人的黑皮肤则代表着肮脏、邪恶和诅咒。波莉接受了白人文化的“洗礼”,她对乔利态度在不知不觉中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她不仅鄙视乔力,更渴望在各种方面超越乔力。她重新回到了教堂,自视比原先鄙视她的黑人妇女更有“德性”。她开始报复乔利,乔利越是迷恋陋习,她越是高兴。她庆幸自己在白人社区找到了一份“体面”的工作。波莉以这些行为将自己与乔利划清了界限。与品德低劣,失业游荡,酗酒,暴虐的乔利相比,她是美德的典范。乔利在波莉心中的扭曲形象与白人文化霸权主导下黑人的粗鄙形象如出一辙。
然而波莉却并非比乔利“高尚”多少。尽管她企图重构“主体”身份,但她的行为呈现出一种扭曲的“主体”形象。她在教堂中为乔利祷告,但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毫无顾及地点燃家庭暴力。她对乔利视而不见,而把“爱”全盘留给了白人雇主一家。波莉渴望被白人接受,而为白人当保姆是她接近白人生活的唯一机会。通过获得在白人“明亮”、“珍贵”、“可爱”的家里工作的机会,得到白人的赞赏,甚至视白人丢给她的外号如获至宝,波莉重复着她儿时关于整洁和秩序的梦想。只是现在这一梦想已在白人文化的腐蚀下被严重扭曲。波莉成为心甘情愿地维护着白人世界秩序并与黑人世界对立的傀儡。一个黑人越是渴望成为白人,他就越接近精神分裂,波莉实际上处于一种精神失常的状态。
三
与波莉千疮百孔的婚姻生活相比,赛丝与情人保罗D在爱情中体现了对彼此的爱和宽容。如果说波莉在爱情中毁灭,迷失了“自我”,赛丝则通过爱情找到了自我。首先,赛丝在爱情中保持了独立。赛丝一方面扮演妻子和母亲的角色,负责照顾保罗D和女儿的起居。另一方面,她没有因保罗D的到来象传统妇女一样停止工作。此外,赛丝并没有视保罗D为一切的中心。保罗D的出现也没有将赛丝与丹芙的母女世界改造成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家庭。相反,两人在共同生活中相濡以沫。保罗D并没有向赛丝施加“主体”的压迫,而是悉心呵护赛丝,期望与她在一起幸福生活。
赛丝的独立还体现在她拒绝为保罗D生育。为设法将赛丝从宠儿的“纠缠”中解放出来。保罗D恳求赛丝为他怀孕,认为只有拥有孩子才能进一步巩固链接两人的纽带。赛丝对这一突如其来的请求考虑良多,赛丝认为保罗D仅仅想借此绊住她,赶走她其他的孩子,因此最终拒绝了保罗D的请求。在女性主义者看来,女性之所以会被男性定义为“他者”,很大程度上与女性天然的生育功能相关。女性因为受生育和抚养后代的劳累而无法象男人一样追求个体上的“超越”。波伏娃甚至认为唯有将女性从长年累月的生育、哺乳之苦中解放出来方能成为不依附男性的“主体”。赛丝的拒绝虽然由她对保罗D的误解引起,但也可以理解为她对“主体”的追寻。作为女性的她了解生育的痛苦和抚育孩子的艰辛。她希望主导决定权,渴望享受自主的生活。
爱情让赛丝找到了真正的自我。第一,在保罗D到来之前,赛丝和小女儿丹芙因杀婴事件被社区黑人孤立,经历了十八年离群索居的生活。岳母贝比萨格丝死后,赛丝越发严密地保护着母女的二人世界。保罗D的出现缓解了母女俩因隔离而窒息的生活。他带领两人参加镇上的狂欢节。保罗D的热情在无形中缓和了赛丝与社区黑人长期的对立局面。与当地黑人关系的缓和象征着赛丝迈出找回自我的第一步。赛丝开始意识到自己也许正在开始一种新的生活。
第二,两者通过回忆成为过去和未来的“主体”。赛丝和保罗D均遭受过奴隶制的蹂躏。过去的阴影被两人有选择地尘封起来。莫里森认为,人们往往因为害怕而不愿回忆;但当人们将回忆交织起来,这种集体的分享就能治愈个人的伤痛。在保罗D出现以前,赛丝不愿回忆过去的苦痛。她记得甜蜜家园的美景,但却不能想起自己和其他黑奴的非人经历。保罗D的出现开启了赛丝记忆的水阀。赛丝不仅得知了保罗D在狱中的悲惨遭遇与前夫黑尔的死讯,也在共同回忆中交织了自己的回忆并成为了过去的主人。
第三,保罗D的爱让赛丝重新认识到自我的价值。在文章结尾,保罗D要赛丝认识到自己才是“最美好的部分”[3:273]。作为母亲,赛丝将孩子看作生命中最美好的部分,却因此忽视了自己的存在。她为了偿还杀死亡女宠儿的罪孽,不惜牺牲自己,最终险些被宠儿的贪婪吞没。保罗D的不弃不离让赛丝重新正视了自己,找回了“主体”。
四
从《最蓝的眼睛》和《宠儿》的两位女主人公的婚恋经历可以看出:建立婚恋关系是黑人女性建立“主体”身份关键途径。一方面,黑人女性寻求“主体”身份不能否认其作为女性而且是黑人女性存在的事实。被“漂白”的黑人女性其身份即不被白人承认也不被黑人认同。另一方面,黑人女性寻求“主体”身份不能割裂与黑人男性的关系,她们既要在内心独立于黑人男性,更需要黑人男性对其女性身份的尊重和支持。与黑人男性建立平等、互爱的关系能够帮助黑人女性找回自我。
参考文献:
[1]Beaulieu, Elizabeth. (2003) The Toni Morrison Encyclopedia. Westport:Greenwood Press. vii-x.
[2]Morrison,Toni.(1970) The Bluest Eye.New York:Holt,Rinehart and Winston.
[3]Morrison,Toni.(1987)Beloved. New York: the Penguin Group.
[4]Beauvoir,de Simone. (1956). The Second Sex. Jonathan Cape.
[5]Collins, Patricia. (2002). Black Feminist:Thought, Knowledge, Consciousness, and the Politics of Empowerment. Taylor & Francis e-Library. 1-201.
[6]王守仁 吴新云 (1999) 性别 种族 文化:托妮莫里森与二十世纪美国黑人文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5-8页
[7]Fanon,Frantz. (2008).Black Skin,White Masks. Pluto Press. 8-31.
关键词:权利,就业歧视,不平等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妇女在经济生活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在《劳动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上,体现了中国妇女与男子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就业地位。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以及女职工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等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旧观念残余影响还存在,而且我国人口多,劳动力供大于求,每当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变化时,妇女就业问题的矛盾就突出起来,这些都干扰着我国妇女就业等政策的贯彻执行。当前,我国又面临着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在正确贯彻妇女就业与女职工保护政策方面又存在不同程度的干扰。
在我国,妇女就业歧视,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妇女的就业机会和从事职业的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却承担的责任和压力更大。女性第一次就业通常就比男性困难,包括许多女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都会遇到性别其实问题。
妇女劳动就业权是妇女获得并保有财产权利的重要途径和保障,也是实现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的先决条件。建国以来我们国家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对妇女就业权的法律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制度和体制上为促进妇女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妇女就业工作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急剧转轨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妇女所面临的就业环境和实际就业状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就业过程中歧视妇女的现象日趋严重,许多妇女成了就业中的弱势困难群体。通过制度创新完善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问题,其意义可以与上个世纪50年代全面动员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相提并论。
一、妇女就业会遇到哪些问题
(一)我国妇女就业歧视现象的现状
由于生理以及社会观念上的原因,妇女在就业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方。论文参考网。从生理来看,女性与男性相比在身体结果和生理机能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女性在一生中要经历经期,孕期,产期,等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过重的和过紧张的劳动以及不良的工作环境,都有可能影响到妇女的安全和健康,甚至会影响到整个民族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从社会观念看,社会性别观念以及社会叫色定位的差异也给妇女就业带来很大的障碍,这种想象的观念往往偏见地把妇女看成弱不禁风,没有理性,和被家庭拖累的群体。这些想象的特点,常被雇主当作排斥妇女就业的借口。
(二)女工未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现阶段我国公民享受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也是用工单位对被雇佣职工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此,我们做了一个调查,63%的女工,其单位为她缴纳和办理了社会保险。而37%的女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49.3%的女工答道单位是按城镇缴费标准缴纳的,19.2%女工是按郊区标准缴纳的,剩下的31.5%选择不知道。显然,她们不了解自己的工作单位究竟是让她参加了哪一层次的社会保险,也不知道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标准。另外,我们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即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故意规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女工被迫接受这种降低了的待遇。论文参考网。
(三)就业时间缩短
女职工实际就业时间缩短,就业年龄呈年轻化趋势,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现象严重。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50岁退休,但女职工实际就业年龄多集中在18-45岁之间,5岁以上在企业就职的女性,往往成为减员的首要对象。一些企业甚至规定女性职工45岁就要内退。对于那些处于生育高峰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则采取缩短合同期限,甚至一年一签合同的办法,以回避女性事业中断期带来的负面影响。有的用人单位知道或估计哪位女工要结婚,就会在其尚未怀孕时,提前表示不再续签下一次合同,以逃避用人单位未来将要承担的某些义务。女职工所签劳动合同期限偏短,加大了女工就业的难度和不稳定性。
二、总结
当然,从全局看,我国13亿人口,6亿多女性.至少有接近3亿适龄妇女劳动力,我国的妇女就业与女职工保护问题仍将是一个长期的、繁重的任务。特别是在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观念冲突大,法制不健全或者有法不依现象存在。从表面上看,近年沿海地区一些私营业主、“三资”企业热衷于大量雇佣女职工,但他们出发点仍是“打工妹”,听话、好管、工资低廉,这要按照女职工保护的规定来保障妇女就业的权利,实际上还相距很远,甚至和他们贪婪追求利润的本能是南辕北辙的。论文参考网。众多的乡镇企业和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就其低下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讲,要全面贯彻女职工保护,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平衡适用女职工多的行业与适用女职工少的行业的负担,鼓励企业单位尽可能地多用一些妇女劳动力,解次妇女就业难的问题,建立社会统筹的妇女生育保险的议程已经提出。所以,当前我们面对这一繁重的任务,我们,必须大力宣传妇女就业与女职工保护两者相辅相成的关系,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达容,以及它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促进作用。并依据《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执法监察工作,不断地提高妇女就业与女职工保护工作的水平。
参考文献:
[1]董舆.当今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结构——抽样调查结果与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1,(6).
[2]蒋永萍.世纪之交关于“阶段就业”、“妇女回家”的大讨论[J].妇女研究论丛,2001,(2):26.
[3]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4]何平.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报告[A].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01.
关键字:职场女性;三期;工作权益;保障
一、前言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三期”中不得辞退女职工。然而,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仍是以市县为统筹范围,参加的市县不到全国的一半,大部分的非国有企业尚未参加。法律法规及其解释对我国妇女权益的保障非常具体,然而各公司企业存在的违法歧视孕妇的现象也不少,甚至钻法律的空子。不少单位在女性三期内辞退女工,或者把怀孕女性调离原有职位,让他们做一些低级工作,故意刁难,使得怀孕女性忍无可忍,从而自动请求辞职。究其原因是我国职业女性在怀孕期间法律保护的价值缺失,需要引起我国的重视。
二、研究现状
之前的学者对中国女性三期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一定研究,探讨我国女性在孕产期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及产假期间工资及生育津贴的计算与发放,也有学者提出我国现有保障三期女性权益的法律缺失及完善策略等。本文的重点在于通过借鉴台湾在保护孕产期职场女性方面的部分成功经验,力求找到可借鉴的有效措施。经过整理,保障女性三期权益的相关法规主要如下:
(一)孕期
我国法律规定,孕产期妇女享有不被辞退、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并禁止其从事铅汞苯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对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二)产期
在产期规定方面,女职工在产期内享有一定时期的生育假和生育待遇。如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妇女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三)哺乳期
对于哺乳期对女性的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如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不得扣其工资。对于哺乳期的妇女不得从事国家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普如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从事夜班劳动等。
三、研究设计与实施
本文采用访谈法对四类人群进行访谈,他们分别是三期妇女(包括已过产期三年以内的妇女)、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从中了解台湾及大陆对于女性职工三期的保障情况及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在访谈对象的选择方面,分别对学校、事业单位、劳工局、私部门等工作的怀孕女性及主管人员进行深入访谈,获得访谈问卷20份,其湾的问卷13份,大陆的问卷7份。针对大陆和台湾的公部门及大型企业中的三期女性与中小企业中的三期女性进行比较研究,观察分析女职工在三期待遇及保障的差距,行业上主要集中在行政人员,对行政人员进行细致分析,试图达到研究目的,即(1)公部门及大型企业的女职工与中小型企业的女职工在三期得到的工作权益保障差距是否较大,原因为何;(2)台湾的私部门的中小型企业与大陆私部门的中小型企业在女职工三期权益的保障方面是否也有较大的差距,原因为何。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通过文献查阅法及访谈法对台湾职场女性孕产期权益保障情况的相关研究,访谈了四个群体的对象,分别为孕产期女性(包括已过产期3年以内的女性),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研究了解台湾及大陆现有怀孕女性保障法规的颁布及执行情况,从访谈结果中得到大陆与台湾在怀孕女性权益的保障法规的执行方面有不小的差距。我国可以借鉴台湾的立法及相关怀孕妇女保障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的制定和执行两个角度提出对策,具体建议如下:
(一)立法层面
第一、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对我国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将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违背的或不利于保护怀孕妇女生育权益的条款加以纠正或取消,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细则。改革我国现有的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对孕产期妇女权益的一种保障,然而生育津贴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应该加快生育保险立法步伐,制定全国统一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生育保险法律规范,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范可以去遵守。还要扩大生育保险的适应范围,坚持生育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方向,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机制,实现生育费用共担,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最后,还应提高生育保险的规范化程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第二、从用人单位层面来说,应遵守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定期足额缴纳生育保险中企业负担的部分。通过采访了解到台湾的企业对于《劳基法》、《两性工作平等法》等法律的遵守情况要好于大陆对于相关法规的遵守程度,台湾会为孕产期女性保留原有职位,基本不会将其提前解雇或签订怀孕条约。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采取“同仁分担法”,在怀孕妇女产假的三个月时间,其工作由同小组的同事代为处理,直到孕妇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当然,此项举动在大陆的推行会有所困难,因为我国人口密度之大、大量的闲置劳动力加大了就业压力,企业有着绝对的选择劳动者的权利。因此为怀孕女性保留一份工作实际上很不容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种人权意识会慢慢增强,我国会慢慢转入“人性化”、“同理心”的社会,我们可以向着这个目标迈进。
第三、从怀孕妇女层面来说,可制定相关法律让孕妇自行承担一部分“生育保险”费用。台湾对与怀孕妇女产假期间的保障实施情况很好的原因是因为近年来台湾少子话现象严重,加上台湾人口较之大陆稀少很多。相关部门出台各种激励措施鼓励女性怀孕生子,企业也会落实《劳基法》等条款中的法规为孕妇提供相应保障,孕妇个人不用缴纳任何费用。但是中国大陆的情况不同,计划生育政策已经采用多年,近年来对生育的控制稍有成效,所以才渐渐放开二胎政策。可见台湾与大陆的政策背景全然不同。而对于企业而言,确实很难坚固如此多的怀孕女性所带来的经济负担,社会统筹的部分也很难满足每一个孕妇的需求。因而笔者建议我国的生育保险也应有孕妇自行承担一定比例,这样的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的方法不但可以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二)执法层面
第一、设立独立的妇女权益保障与监管机构。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于进行的主要工作是宣传、协调、总结,没有一定的权威性,造成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没有具体的管理机关负责管理,从而各部门相互推诿,拒绝承担责任。台湾地区的申诉管道较之大陆畅通许多,设有市和县的劳工局解决相关权益问题。台湾如果出现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情况,可以首先向本单位人事部门反应情况,人事部门会查实情况是否属实并尽快给与解决。如果公司内部无法解决,民众也可以直接向市或县的劳工局反应情况,通过电话、网上信箱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迅速和有效的解答和帮助。不了解的职场女性,也可通过直接拨打市劳工局电话,会有专门部门负责解答。因此,在我国设立独立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是提高女性职工孕产期权益保障的必然手段
之一。
第二、应对聘用一定数量女性员工的用人单位以经济补偿或税务补偿。台湾的企业会争相履行对三期女性的权益保障,提高企业口碑,好在招录人才的时候吸引更加优秀人才;市劳工局也会定期进行项目检查和申诉检查,确保企业有效履行法规中的各项规定。而我国没有专门的机构监督保障女性的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良好地贯彻落实,政策实施的背景与台湾截然不同。由于人口多竞争激烈,企业更加看重“效率”,这种“效率优先”的观念占据主流地位。如果政府可以补助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给予雇佣孕产期女性的企业以特殊补助,便可解除雇主的后顾之忧。
第三、完善法律的实施细则,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我国目前对于三期女性的法律保障门类很多,也比较全面地保障女性职工在三期内的工作权益,但是为何还会频繁出现用人单位在女性分娩前借故解除与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与我国在法律制定的同时没有同步完善相应的罚则有关,且惩罚力度不够。台湾在《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六章专门一个章节用来规定“罚则”。“雇主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或第三十六条规定者,处罚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惩罚力度之大,可见台湾对于法规执行的重视,我国也应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惩罚的金额,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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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邱小荷,职位孩子真的难两全吗?[J].现代健康人,2004,7(05).
【论文摘要】文章以贝克尔歧视理论为基础,分析了一些用人单位拒绝女性是规避自然附加成本的理性选择;女性的自然附加成本是造成就业门槛及工资差别的主要原因。社会对这些附加成本的补助是消除歧视的有效途径。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0.95%抽样分析,女性中“白领”工作者的比例都低于男性。但是,“白领”工作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女性高于男性。且女性在高工资行业就业的比例都低于男性。也就是说,与男性相比,女性要得到相同工资或进入相同行业,花费的成本要比男性多,或者说,在那女性花费相同成本的情况下,企业会拒绝女性或给与女性较低的工资报酬。
一、贝克尔歧视理论
经济学家对劳动力市场歧视的成本分析起源于贝克尔的歧视的经济学模型。贝克尔认为,如果某些人因为偏见而自愿放弃利润,工资或所得,那就构成了歧视行为。如明知雇佣A可以为企业带来的利润大于B所带来的,但雇主因为对A有偏见,所以会放弃利润回报率高的A,而选择利润回报率低的B。即如果某人具有歧视性偏好,那么他宁愿用另一个群体去代替此群体。即使他要为这种代替付出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如放弃一部分收入。根据贝克尔模型,歧视雇主是受益者。而雇主实行歧视的实质是厌恶成本,雇主缩减女工的雇佣规模,是为了规避额外的人工成本。被替代的女性的生产率不明显高于男性时,歧视性雇主会追求两大效用目标:利润最大化,男性雇用比重最大化。这里男性和女性雇用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在男性和女性雇员生产率和工资率都相同的情况下,雇主偏好男性而抵制女性。企业减少了“自然附加成本”(指的是女性多于男性的那一部分成本,例如,生育成本,提前退休的成本等)投入,而产出量既定。这既实现了雇主的理性利润最大化,也验证了贝克尔模型中的“歧视雇主是受益者”的结论。
二、歧视现象存在的原因分析
1、生育及相关成本
女性(这里指未婚女性)工作不久后就会面临结婚,生育和哺育等问题。用人单位为此需付出直接和间接成本,我国《劳动法》规定,女性在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女性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且承担空缺岗位的填补成本。这是直接的成本。当女性返回工作岗位时,由于环境和市场的变化,女性工作者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适应和调整,且企业可能还需要对其进行培训,这又造成了企业的间接成本。比较之下,很多企业都倾向于“择男舍女”,以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
2、传统观念的认识
传统观念认为,女性在很多方面都不如男性,尤其在职场上,女性通常会遭遇玻璃天花板。所以雇主预期女性的生产率不会高于男性,甚至比男性更低。
3、转岗的成本较大和就业相对拥挤
一般情况下,女性倾向于与图片文字语言等有关的形象化类工作,所以女性就业面相对于男性来说相对狭窄,但男女劳动者人数相当,所以就造成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拥挤,造成了企业买方市场。所以企业有歧视的机会。另外,正因为女性就业拥挤,所以转岗的成本较高,相比之下低工资所带来的损失较小。所以女性劳动者宁愿接受歧视的事实而不愿花费更高的成本去找新的工作。这也是歧视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4、提前退休
在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都对退休员工发放退休工资和福利。女性要比男性少为企业工作五年,提前五年获取企业的退休工资和福利。并且,女性的寿命普遍比男性长。雇用女性员工意味着额外福利的成本的增加,所以这也致使雇主偏向雇用男性员工。当然,歧视性雇主能实行歧视行为,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的环境有很大关系。一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需不平衡,供给大于需求,造成买方市场。二是我国保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还不完善,许多企业因此可以钻空子。为了维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女性劳动者的就业率和工资水平,社会应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 转贴于
三、相关对策
1、生育成本社会化
为了避免雇主因为规避女性自然附加成本而拒绝雇佣女性,社会应建立专门的基金,用于给与雇佣女性劳动者的雇主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减轻用人单位的附加成本。
2、转变社会观念,正确对待女性
男女性在工作中各有优缺点。政府可以通过树立正确对待女性劳动者,合理雇佣女性劳动者的模范企业的形式倡导社会关注女性劳动者,使公众树立消除歧视的意识,迫使雇主将女性劳动者与男性劳动者公平对待。
3、完善法律法规
应完善法律法规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另外,社会应加大对女性教育的投资,提高女性自身的素质,提高女性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率,扩大女性的就业面,缓解女性就业拥挤。使女性劳动者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可观的收益回报。
4、规范市场
大力发展经济,扩大内需,带动消费,从产品市场上来带动要素市场上的劳动力需求。
【参考文献】
[1] 余春艳:完善我国女性就业保障制度[J].三峡大学学报,2007(12).
论文关键词:他者;男权社会;女性特征
不论是从生物学论据、精神分析的观点、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还是历史上那些可据可考的事实来看,除了短暂的母系社会,女性一直都是作为他者成为男权社会的附庸。在由男女两性组成的人类社会中,男性一直是整体中的主体,而女性只能做为客体、他者而存在,正如波伏娃所说:最平庸的男性面对女人也自以为是半神”[1]。毕飞宇的长篇小说《玉米》表现了男权社会意识下女性作为他者的思想状态。
一、传宗接代的工具
在父系制社会中,男性要求传宗接代,人们不得不在生育中给予母亲一个位置,但人们认为她只不过携带和孕育活的种子,唯有父亲才是创造者。[2]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对男女两性的思想影响都很大。《玉米》里施桂芳最初对待半推半就,王连方对待的热衷自然不是因为夫妻间的感情,王连方在施桂芳终于生下儿子后便再也没有碰过她。施桂芳对于丈夫来说,只是一个生儿子的工具,除词之外施桂芳对于王连方没任何吸引力。柳粉香原一直不能怀上丈夫的孩子,却怀上了王连方的孩子,讽刺的是婆婆知道后却说:能怀上就好啊。柳粉香在婆婆那里无疑也是一个传宗接代的工具,至于这个工具被谁用过并不重要。“过门前的是金,过了门的是银,喂过奶的是狗”王连方对于女性乳房的看法明确地表明一旦完成的生育的任务女人的价值就所剩无几。不仅男人把女人当成生育的工具,女性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也把自己放在了他者的位置上。施桂芳是个明显的例子,没有生儿子之前她对人和蔼,生下儿子之后便是一副女支书的样子;施桂芳自己也认为生育的任务完成了便可以扬眉吐气了。至于女人怀孕、分娩以及哺乳的痛苦,不仅男人不关心,就连女人自己也觉得这是理所应当的。
二、男人权力的象征
从原始社会开始,男人由于身体优势开始进行捕猎这些女性不占优势的生产劳动,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开始上战场。女性因生理上的劣势,例如乳房等身体发育以及生育和月经等限制了她们的行动,于是男性逐渐掌握了权力。战争年代,女人根据样貌和身体发育划分等级,最高是妻,最低就是女奴,女人数量和质量与男人的权力有直接关系。那些女人肯跟王连方睡觉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王连方是支书,手里有权,王连方对那些女人都不是真心的,她们只是满足王连方欲望的工具;文学柳粉香不愿去干沤肥这种又脏又累工分还低的活,解决办法就是要靠王连方,柳粉香的姿色气质不用说,王连方也觉得得到柳粉香是能力的象征。村里的人都知道玉米能干漂亮,却给郭家兴做了填房。这是一个双赢交易,玉米是为了借助郭家兴的权力;郭家兴能娶到玉米这么年轻漂亮又能干的媳妇恰恰是权力的象征。“女人不仅取悦男人的社会虚荣心;她也使他感到更隐秘的骄傲,他沉醉于对她的控制”。[3]玉米作为大姐帮助被人欺负的玉秀重新树立信心,玉秀的心里是感激的,但却有一股难言的恨,玉秀希望玉米不是大姐而是大哥。玉秀认为,同样是女人,为什么玉米可以这么坚强让人依靠,如果玉米是个哥哥,那么玉秀依靠她也是情理之中。说到底,玉秀在心里就认为男性的强壮是理所应当的,而让一个女人在另一个女人面前示弱就有些心理不平衡了。
三、女性特征的压制
男性总是以自己的男性特征为傲。“娘娘腔”便因为降低其男性特征而被认为是侮辱性的词语。女性特别是青春期的女性,总为女性特征的显露感到羞耻,比如第一次来月经和胸部的发育等等,有的女孩甚至还在胸部绑紧布带来防止同伴的嘲笑。在不少地区,女性经期被认为是污秽不洁的,不允许参加祭祖等大型活动;现在的泰国也是如此,也有规定女性经期不能进入寺庙等。在中国历史上女性从小受到三从四德的禁锢,甚至认为女性打扮得过于妖娆就是的表现。这些原因使得女性特征被压制。玉秧终于靠自己的实力进城读书,她没像大姐玉米那样依附权势。但是玉秧是自卑且压抑的。玉秧被迫参加三千米长跑的时候正在月经期,但是她羞于告诉老师,于是委屈自己忍痛跑完了3000米。玉秀是个爱美的女孩,善于展现女性的魅力,但是在玉米眼里就是个“下作的坯子”,村里的女人都以老实本分为标准,除了生育这一女性特征,其他女性特征的显露只会被看为不洁、放荡、污秽的标志。男人一边欣赏那些具有女人味的女性,一边又在心里看不起她们。所以女性便开始自觉或不自觉的压制自己的女性特征。
女性的生理、心理、身体特征以及传统的风俗和道德观念等一直在无形中压抑着中国女性。甚至使她们中的一些人变成权力的附庸并失去自我。女性想要在社会上获得跟男性同等的地位,首先要突破历史和社会中对女性他者地位的定位,使女性也同男性一样成为社会二元体的一元,而不是简单的作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男人权力的象征。
注释:
[1][法]西蒙娜·德·波伏瓦.第二性I[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P19.
本文由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以新晋日剧《萤之光》为楔子,引出“干物女”这一名词,并通过网络p刊物中与之相关的川柳pBBS(网上论坛留言)以及干物度(“干物女”的级别)的检验等“干物女”文化现象,阐释“干物女”究竟为何物?
第二部分通过对传统日本女性生活状态的描述,进一步探索“干物女”的与众不同之处,并对二者进行比较。
第三部分通过对现代中国女性中“女强人”生活状态的描述,对比中日女性生活状态的异同。
【关键词】干物女;家庭生活;女强人;劳动力
前 言
本论文就中日两国女性生活状态进行比较论述。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国,有着许多相似点,对于女性的生活状态也有不少相同或相似之处。
本论文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前一段时间在日本走红的电视剧《萤之光》引出“干物女”这个词语。第二部分是通过对传统的日本女性的生活状态的描写寻找“干物女”的特别之处,并将传统与现代进行一番对比。第三部分描绘了现代中国女性中的“女强人”,并搜寻两国女性生活状态之异同。
本论文致力于寻找中日两国女性生活状态之异同,并尝试加以分析。通过一番比较,在理解差异的同时,找出存在的问题,甚至触及更深一层的问题。
1.“干物女”现象与“干物女”文化
最近,邻国日本流行这样一部电视剧《萤之光》剧中塑造了以职场OL雨宫萤为代表的一众“干物女”形象。该剧在日本广受赞誉。
1.1何谓“干物女”现象
《萤之光》是由藤木直人、绫濑遥、加藤和树等人主演的一部电视剧。所谓的“干物女”即指年轻女性放弃恋爱的生活。剧中的雨宫萤(绫濑遥饰)即为“干物女”的代表。尽管她已经27岁,但仍然不愿谈恋爱,而且对此并不介意,轻松度日并乐在其中。在公司里一派标准的OL装扮,可是私下里却是懒散邋遢的生活作派。没有男生缘,假期也都是在睡梦中度过。与三十岁左右的女性为不至成为“丧家之犬”而拼命努力四处相亲不同,完全是不思进取的一类人。
“干物女”一词是日本漫画作家日浦悟在其作品《萤之光》中的首创。针对作品中27岁的女主角雨宫萤的生活进行了入微的刻画描写。使得“干物女”一词成为在日本年轻女性中超具人气的词汇,进而在2007年最流行词汇排行榜上名列第七。
2.传统日本女性的生活状态及与“干物女”现象的比较分析
2.1传统日本女性的生活状态
日本的劳动时间很长,男女的职责分担意思很强,女性在生育、培养孩子方面承担相当大的责任。丈夫每天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平均下来只有20分钟。其结果使男性形成了这样的价值观,即:“并不反对女性工作,但是家务和育儿绝对是妻子的责任”。因此在日本有这样的职责分工意识“丈夫外出工作,妻子则负责家务和育儿”。想必大家立刻就能够联想到日本电视剧中温柔的妈妈形象吧。
不过因为家庭主妇的工作一般来说只是扫除、洗衣、烧饭、教育子女,因此地位要低于在外工作的丈夫似乎也是理所当然的。在日本,甚至有某些政府官员将女性比喻为“生育机器”。而也有不少人认为专职家庭主妇=无职业=无收入=无能。
针对主妇的权力和生活的丰富等诸多社会问题,昭和20年11月1日正式成立了“日本主妇联合会”。该组织从女性立场上,立足高度成长的经济社会,端正种种歪曲社会生活的行为,并以21世纪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和世界和平为目的。活动内容有:组织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主要针对老年人和非健全人口等);以实现健全的家庭生活和消费生活为目标的活动;以维护世界和平为目标的活动;举办各种演讲、研究、展览、参观等活动;机关报“日本主妇新闻”的发行及图书出版物的推广等活动等。
2.2二者的比较分析
传统的日本女性将“家庭”摆在首要位置,即:与自己的事情或者说与 其它一切事情相比,家庭是第一位的。与此相对,“干物女”则是凡是以自己为中心,对结婚兴趣缺缺,不喜做家务,每天下班后,做自己喜欢的事,如:看喜欢的电影、电视剧,吃可口的食物、比起恋爱更喜欢电视剧和书。
凡事只要自己喜欢就好。而这与传统的女性相比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是没有束缚,随时将自己的感觉摆在第一位,不过无有责任感,无论对什么事都不感兴趣,以至生出各种问题。比如:没有朋友,滋生心理问题等。
3.当代中国“女强人”的生活状态及与“干物女”现象进行比较分析
3.1当代中国“女强人”的生活状态
根据某项调查显示,当代中国女性对未来充满希望、而且不过分苛求自己。她们为梦想尽全力、不断充实自己、紧紧握住机会。若是发现自己的弱点,会采取乐观的态度,善于积极地调整自己。当代女性是不畏惧变化与竞争,采取优雅的态度,紧紧抓住各种机会并用于迎接各种挑战。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社会得到长足发展。中国女性也开始直面各种新的挑战。当代女性与从前女性的最大不同点就是对待生活的态度。自信、优雅地待人处事。“女强人”在日语里即为“职业女性”的意思,指专心从事工作的女性。
3.2 二者的比较分析
现今的中国年轻女性中,虽然也有“干物女”这样的人,但是这当中更多的是将工作摆在第一位的“女强人”。她们无一不是对工作充满热情。这些人中的一部分除了拥有称心的工作外,还拥有美满的家庭以及幸福的生活,而这与“干物女”完全不同,是生活态度的截然不同。一方是追求完美的工作与生活,另一方则是追求自由、无束缚的生活。
结 论
本稿将“干物女”与传统日本女性和中国当代“女强人”进行了对比,比较不同处,分析相同处。(1)与传统日本女性相比,今天的年轻日本女性们追求自由自在的生活。(2)因中日两国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因此两国的女性对于生活存有不同的态度。(3)“女性在充分正确认识自身责任与义务的基础之上所选择的生活状态是最好的。
事实上,当今日本社会中,除去“干物女”现象之外,还有“干物男”、“电车男”等名词。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压力越来越大是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主因。本稿中对改革开放后当代中国女性的生活状态也做了描述,而在现如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无论是对待工作还是生活无一例外地采取认真积极的态度也许才是最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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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单身浪潮已经来了。”在广东省妇联日前举办的“华人社会和谐家庭论坛暨第九届全国家庭问题学术研讨会”上,上海社会科学院文学所助理研究员陈亚亚在提交的大会论文《都市单身女性的生存状态考察》中提出,主动选择单身的“单女”明显增多,而且还带动了“单身经济”,据调查,30.35%的单女在“攒钱买房”,比例超过了“买衣服和美容”。
文/记者黄蓉芳 实习生杨励潮
何谓第四次单身潮
中国内地曾经出现过几次单身潮,第一次是在20世纪50年代,受首部《婚姻法》影响所致;20世纪70年代末,知青为了返城纷纷离婚,引发了第二次单身潮的出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引发传统家庭观念的转变,第三次单身浪潮来临;到了20世纪末,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女性自主意识的提升,第四次单身浪潮逐渐显现,如今,这种浪潮更明显了。
“主动”奔单女比男多
“如果说以往的单身潮多是迫于客观形势,只是短暂行为,那么这次单身潮的特征就是主动者明显增多了。”上海社会科学院文学所助理研究员陈亚亚说,有不少调查都显示,都市的单身女性(下简称单女)更愿意选择单身。例如早在1996年,零点公司的调查就显示,向往独身的城市未婚青年中多为女性;2005年,北京30~50岁的单身者中女性超过6成,上海女性中认同独身的更高达82%;2007年,上海的抽样调查显示,单身女性增幅比男性略高,在某些地区数量上超过了男性,且离城区越近,单身的可能性就越大。
单女:要过自主的生活
“随着自主能力的提升,单女们也开始反思传统婚姻中的女性角色。”陈亚亚指出,对传统性别角色作重新审视后的女子更能勇敢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比如,“结婚后的日子我基本可以想象,白天上班挣钱养家,晚上做家务带孩子,难得有个休息天说不定也要去孝敬公婆,万一运气不好还要遇到老公出轨离婚”;比如,“我问过已婚的闺蜜,婚前快乐还是婚后快乐?她们的反应都是沉默……然后我就想,人生苦短,要好好地、明明白白地活”;“自由很好,没有身为妻子、母亲的家庭压力”。
陈亚亚说,很多研究者认为,单女的出现,反映了女性独立于家庭之外的独立主体性的产生,通过自身的努力,她们过着一种自主的生活,进入婚姻是一件可以等待和选择的事情,而不是一件被迫去完成的事情。
她认为,那些对传统女性角色进行摒弃或者对传统婚姻模式重新审视的单女,更容易认可自己的单身状态。“她们通过自己的反思和生存实践,正在挑战主流的婚恋制度,证明拒绝传统的女性角色,比如妻子或母亲后,人生也许会更加自由和精彩。”
“单女必须依靠自己来应对各种生活压力,利用自身不多的优势来拓展其生存空间,进而通过展现自身对社会的贡献来赢得公众的认可。”陈亚亚认为,单女的生存空间是相对狭窄的。
上海过半单女
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
“由于没有家庭拖累,单女可以更多地将精力用于事业。”陈亚亚分析,“事业为重”正成为单女们的共识。
然而,尽管事业能给人带来成就感,但面对激烈的职场竞争,单女的生存压力是巨大的。她指出,《男人装》杂志曾联手新浪网进行调查,发现上海的单女大多工作繁忙,57.37%的人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
为求安全感
三成单女在“攒钱买房”
“随着单身者的增多,还出现了单身经济这个新名词。”陈亚亚分析,不少单女是独自居住的,一般都有工作,其中多数人的经济状况尚可,消费能力较强,对市场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即使偶有不理性,也不过是购物,不会选择酗酒、赌博之类的危险行为。
调查还显示,30.35%的单女在“攒钱买房”,比例超过了“买衣服和美容”。她说,从单女们的网上讨论来看,单女多有买房计划,因为它“真的能给女人带来安全感,那种安全感不同于对男朋友或老公的依赖”,只是往往因房价高、小房型少而难以实现。
她认为,其实不仅房子,很多日常用品、消费场所也都不是为单身者量身定做的。不过随着单女人数的增长,商家应该会更加关注这一群体的需求,单女的喜好在未来有可能引领市场。
生育问题
成单女一大困扰
陈亚亚说,在中国内地,由于传统婚恋模式的主流地位导致婚前性行为仍受到贬损,人们往往默认单女没有性生活,“表现之一是很多单位体检不给单女进行妇科检查”。各种社会压力使得单女大多不敢坦言自己的性需求和性关系,而是对此一味回避。
同时,如何生孩子,也是单女们的困扰之一。一般而言,女性只能在家庭中获取权利,其中就包括生育权。“在内地,单身生育不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而且报户口时还得交一笔不菲的社会抚养费。”她说,“例如按照上海市的规定,2010年已达到婚龄的单身女性,如果生孩子,必须交纳15919元,这对于只能独自抚养孩子的单女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
她说,据称在台湾省,单女生育可享受已婚女性的同等待遇,所幸大陆的政策也有松动趋势。
近4%的女性
因“性取向”而单身
“随着媒体的介入和社会日益开放,女性之间的同性恋倾向正逐渐得到大众认可。”陈亚亚分析,根据《男人装》的调查,有近4%的女性因“性取向”而单身,上海单女的这一倾向更是高达4.75%,居全国之冠。“尽管越来越多的女性不再违心地选择异性恋婚姻,能顺利找到同的人却不多。”
美国去年适婚人群过半是单身
论文关键词 女性 权益保护 法律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已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中的价值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肯定,女性群体在社会中的权益得到了逐步的建立并完善,建立了一系列的女性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和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既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时至今日女性在社会中虽然拥有了和男子一样的社会地位,但现实却并非尽如人意,因此要加强对女性法律权益的保护,社会才能更加和谐、进步。本文所界定的女性权益是指女性作为社会上的人所应当享有的与其他主体(男性)一样的平等自由的权利。下文主要对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保护进行法律的分析与思考。
一、现代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权益及其内容
在旧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她们被看成是男性的私有财产,任由其处置,最终使女性从身体到精神都成为男性的附属品,让女性不仅在身体上而且精神上都遭受了许多的痛苦和折磨。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看待事物的观点发生了变化,现在法律赋予了女性充分的权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现如今,法律赋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包括:(1)人身方面的权益;具体是:婚姻自由权(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处于女性个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胁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权益、和男性享有一样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视。(2)财产方面的权益;具体是:享有个人财产权,不被剥夺,继承权(继承丈夫、父母等直系亲属财产的权利),获得赡养的权利,离婚时获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等。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赋予了女性这一系列的权益,说明在法律领域内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已向着完善的目标进步。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不足
虽然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的事件仍旧存在。如:在离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限制或剥夺女性的财产权益,侵吞经营收入或花钱买离婚。还有就是女性在家庭中的继承权问题,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女性配偶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不受任何人干扰。但在实际生活中,在我国城市地区,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几乎没什么障碍,但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边远地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其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使得那些地区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不应该再回来继承父母的财产,剥夺了女子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同时还存在一些阻碍女性继承亡夫的财产和丧偶儿媳继承公婆的财产,以及阻碍其处分自己继承的财产的行为。《继承法》规定,妻子是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与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在一些法律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存在剥夺女性继承权和阻碍其处分自己财产的现象发生。如:女性继承了亡夫的财产,要再嫁就不能带走她所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婆家。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存在许多的漏洞。在婚姻家庭中还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侵害女性权益的问题,就是现在讨论的比较热点的话题:家庭暴力问题。虽然目前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做出了积极的努力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现实状况仍然不是很乐观,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得到解决。其中,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突出就是其原因之一。同时还由于:(1)虽然现在是新时代了,但是在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的影响,还是有一些人抱有“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思想根深蒂固。(2)一些丈夫文化素质低下,在社会中无法找到自己的价值,只能靠打骂自己的妻子来体现个人价值。(3)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性差。(4)社会对家庭暴力现象的漠视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5)女性的懦弱是致使产生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目前虽然国家颁布了不少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但还存在一些漏洞,可操作性还是不强。本文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
保护女性权益最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人们,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3.15法制宣传日”的时候,政府部门应该在那些大型的活动地点:如中心广场、商业街、购物广场、商场等地进行法律宣传,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同时可以通过配合演出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小品节目之类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在“3.8妇女节”的时候在各个人员流动比较大的活动地点设置专门针对女性的法律知识宣传,让女性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二)设置一些免费的法律宣传讲座,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法律
现在有些人对法律不是很了解,真正遇到问题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做,尤其是女性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应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农村各个村和乡设置法律知识普及讲座,让各个村和乡的政府部门组织大家去参加法律知识普及讲座。农村的人法律知识不够全面,法律意识不够强,因此应该在农村做大力的宣传。
(三)加大惩罚力度
严厉惩戒那些在婚姻家庭中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当女性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男性应赔偿因此给女性造成的损失,而且赔偿额应比较大,是损失的双倍。这样男性就不会利用各种手段来剥夺女性的财产权利了。同时完善《婚姻法》和《继承法》,让女性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完善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护。
(四)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制度
论文关键词:代孕 法律的禁止 立法
一、代孕的概述
(一)代孕的界定
代孕指代他人怀孕及生育,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委托她人生育子女的一方称为委托方或委托夫妻,为她人怀孕生育的女性为母亲。
(二)代孕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孕与人工生殖
人工生殖不人类传统的自然生育过程。它是将自然生育过程中的某一环节用人工技术替代了。我国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将其定义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代孕是人工生殖技术的一种,它以代孕母亲的存在为实施的必要条件。
2.代孕与借腹生子
有人将代孕与借腹生子混为一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虽然这两种行为都要借助于妻子以外的人生子,但二者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传统意义上的借腹生子,只能通过自然方式受孕。我们所讲的代孕是通过人工生殖技术使代孕者受孕。
二、代孕协议的概述
(一)代孕协议的界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关于代孕的一致意思表示,并约定在代孕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根据代孕收取费用的合理性,分为合理补偿代孕合同和高额酬金代孕合同。
(二)代孕协议的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
代孕协议的委托方是已婚不孕的夫妻,受委托方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我们应该看到对代孕合同的合法性进行管理,应该注重为其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2.标的特殊性
代孕协议的标的是代孕者的身体和对婴儿的亲权。
3.内容的涉它性
代孕协议涉及还未出生的婴儿。
(三)代孕协议的效力
有些学者认为代孕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应该将其归于无效。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应当遵循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遵守国家的公共秩序,符合社会的一般道德豍。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认为,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是针对社会一般利益或道德观念而言,为使法律能够真正做到客观合理,原则上应判断违背者究竞是违背了公共秩序还是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自由裁量条款应基于行为内容、附带情况、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以及其他有关因素来综合考量。由于代孕合同有营利性代孕合同和无偿代孕合同之分,所以在对其价值评判上我们应该区别而论。营利性代孕合同中代孕者收取的费用大大超出了合理补偿的范围,是一种纯粹的“出卖”身体的牟利合同。它违背了代孕合同出于社会公益目的帮助无生育能力的人实现生育权的初衷。高额酬金代孕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该得到法律的禁止。然而,合理补偿代孕合同有利于无生育能力的夫妇生育权的实现,从而会极大地维护了这些家庭关系的稳定,因而对整个社会的安定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无偿代孕协议,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精神,我们应该承认其合法效力。
三、代孕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代孕与生育权
代孕是不孕夫妇行使生育权的一种表现。我们不能当然的认为没有生育能力,就没有生育权。不孕夫妇也应当依法享有生育权,而且这种权利的保障对于他们而言更有意义。在我国目前,不孕夫妇实现其生育权的途径是收养制度,但是收养不能完全填补不育者的心理要求。选择生育方式也是行使生育权的表现的。那些不孕夫妇可以基于生育权选择以代孕的方式生育。这一点在国外早已获得论证。代孕协议是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代孕协议并没有对任何参与者生育权造成侵犯,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代孕与亲子认定
亲子关系也称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亲子关系是基于出生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代孕行为打破了我国传统婚姻家庭体系。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人们开始重新思考基于代孕所产生的亲子关系。这其中涉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地位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实中,在处理此问题时存在两种立法形式。第一种模式否认代孕契约效力。这种立法模式又分为两种:孕育婴儿的人为其母亲,如瑞典和澳大利亚国;是以遗传学为根据如英国。第二种立法模式承认代孕契约。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又有三种类型:完全按照契约确定,如美国的阿肯色州;采用收养的办法处理,如德国1989年的《收养子女居间法》;采用最符合子女利益的原则处理,美国新泽西州办理的著名案件Matter of BabyM就采用了这种原则。
我认为婴儿应该归委托方比较合理。代孕母亲接受委托并实施了该代孕,其目的不是要与代孕所生婴儿产生亲子关系。我们应视为其放弃了争夺自己所生子女的权利,他们之间没有母子女关系。同时我们应该承认双方特别约定的效力。
四、我国关于代孕问题的立法现状
2001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卫生部2003年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准则和伦理原则》也明确规定禁止代孕的实施。可以说,我国是禁止代孕行为的。卫生部的规定仅仅限制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为,并不能对其他组织和个人该行为起到限制作用。部门规章对现实中的代孕行为起到的禁止效果是有限的,代孕市场依然很繁荣。这说明了现行立法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五、域外立法模式之比较
(一)完全禁止
德国1990年《胚胎保护法》规定如果实施代孕,代母不会直接受罚,但是违法实施试管婴儿的医生将被判三年徒刑。我们从其规定可以看出德国对待代孕问题是持否定态度的。这种立法是基于对人生命与尊严的保护,同时也防止了人们对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滥用。
(二)有限开放
英国1985年《代孕安排法》和1990年《人类受精和胚胎法》允许代孕,但禁止商业代孕。同时,《人类受精和胚胎法》在2001年对代孕定义、由法院颁布亲权命令、代孕补偿当事人这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正。
美国对于代孕态度各州不统一。
我国的香港地区经历了禁止到允许非商业性的借腹代孕的过程。
六、代孕有限合法性存在的必要性
这里所说代孕合法化指的是无偿代孕行为的合法化。代孕母亲所获得报酬只是一种合理的补偿。这种代孕没有出于经济上的条件而为别人代孕,而是出于一种公益的目的,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生育制度历来被我国法律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加以规定。传宗接代生儿育女是我国人民固有的一种传统观念。子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来维系夫妻关系的纽带,进而关系到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不能生育的夫妻,他们也拥有生育权。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生理上的缺陷,就否认了他们的这项权利。生育权包含选择生育方式,可以说不孕夫妇选择代孕也是其行使生育权的表现。因此代孕有限合法化有利于保障不孕夫妇的生育权,也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七、我国在代孕问题的立法上应坚持的原则
(一)有限实施原则
出于对自然生殖不足的辅助手段,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的前提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代孕行为应该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如能申请代孕的主体必须是处在合法婚姻关系内的夫妻双方。通过限制性规定避免代孕违反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产生一些家庭伦理问题。
(二)自愿合意原则
这种自愿合意不仅体现在协议双方,也体现在委托方的夫妻之间。它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也避免产生一些矛盾。
(三)非盈利性原则
代孕是一项公益事业,不是一种赢利性手段,任何人都不能凭借该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无偿代孕行为中的代孕母亲获得的酬劳是合法利益而不算是不正当的收益,在孕育婴儿的过程中,孕母付出了很多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可以说给予他们获得合理的报酬是理所应当的,不是一种不正当获利的行为。
(四)保障子女知情权原则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对该行为采取了保密的原则。子女寻找自己遗传学上的父母亲是人之常情。所以,最近几年国际上呼吁要维护子女获悉其遗传父母亲身份的权利。我国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到子女的这项权利,尽可能的保障子女的该项权利。国外对该项权利已经有明确性规定,我们可以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以借鉴。
〔论文摘要〕 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面临的就业歧视,有其客观性。从劳动力参与的生命周期看,女性劳动参与率呈m型;家庭中男性户主就业,对妻子就业有很大的影响;男女劳动效率也存在差异。而男女性别差异、女性所承担的生养责任、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等现实,使中国女性在经济转轨中面对市场的冲击更大。促进女性的公平就业,可以通过法律保证市场公平竞争,使女性有公平的就业机会;健全女性社会保障,提高女性的生活水平;鼓励各种就业方式,使女性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加强企业及社会公众平等就业教育。
女性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她们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主要责任,为整个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劳动力市场上,她们却面临着种种困扰。当未婚女性踏入职场时,往往面临着就业歧视;当就业女性选择生育时,往往面临着“生了孩子,丢了位子”的难题;当女性55岁时,又面临着比男性提前退休的忧虑。而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从成本—效益出发,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选择女员工时犹犹豫豫,这样做又无可厚非。女性劳动力就业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呢?在中国目前的状况如何?在市场经济中,怎样协调女性公平就业和企业追求利润的矛盾呢?本文尝试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些问题给予分析。
一、女性劳动力就业特征
与男性劳动力就业相比较,女性劳动力的就业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女性劳动力的就业呈“m形”。因为女性需要在家庭内承担生育和抚养孩子的职责,所以女性劳动力的就业比较特殊。从劳动力参与的生命周期看,女性劳动力就业呈“m形”。在女性的生命周期中,15~20岁年龄阶段,劳动力就业上升,形成第一个峰顶;20岁以后,由于结婚生育退出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就业下降,形成一个峰谷;大约在35岁左右,劳动力就业形成第二个峰顶;50岁以后,劳动力就业下降。女性劳动力在生命周期内的劳动供给曲线,在年轻和中年以后分别出现两个峰值,这种现象被称为女性“m形”就业或者“双头”就业。
(二)女性婚后的劳动就业取决于家庭整体效用最大化。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这样,女性婚后作为家庭中的一个重要成员,其劳动就业决策既受其他家庭成员的制约,又影响着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决策行为。假定家庭中男性(主要指丈夫)已经就业,家庭中的女性(主要指妻子)是否就业,是以能否得到家庭整体效用最大化为决策原则的。如果妻子因就业带来的效用小于闲暇的效用,妻子会选择不就业,因为妻子选择就业获得的收入,还不能补偿因失去相应的闲暇而降低的效用,于是家庭的整体效用损失,所以妻子会选择不就业;如果妻子因就业带来的效用大于闲暇的效用,妻子就会选择就业,因为妻子选择就业获得收入,由此增加的家庭效用大于因就业而相应减少闲暇而减少的效用,家庭的整体效用增加,所以妻子会选择就业。由于社会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及其他制度因素的影响,谁去就业、谁去承担家务,由就业后预期能得到的工资率和家务劳动的效率决定。从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角度看,一般地,女性劳动力供给的替代效应强于收入效应,所以婚后女性相对偏重于家庭。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家用电器的普及、女性独立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女性劳动力供给的替代效应逐渐减弱,收入效应逐渐增加。
(三)女性就业带来的双重角色冲突。客观上讲,由于男女性别之间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可以从生理和社会两个方面来看。男女生理结构方面的差异,是与生俱来、不可更改的;社会方面的差异指社会对两性及两性关系的期待、要求和评价,是在社会制度及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建立、传递和巩固的,是可以改变的。
现代社会的女性因妇女解放而走出家庭去就业,在单位和家庭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承担着家庭和单位的双重责任。女性在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独立的同时,也饱受了双重角色冲突之苦,尤其是已婚职业妇女在精力、时间、情感、体力等方面不堪重负,很多职业女性在面临事业和家庭矛盾时,往往难以抉择。“上海市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家庭和事业难以兼顾时,56%的女性不知如何选择,26.7%的女性选择牺牲事业,13.8%的女性选择牺牲家庭,62.5%的女性希望能兼顾事业与家庭。这意味着女性将为此而付出更大的代价及由此而可能存在着劳动效率的波动。事实上,一般情况下,未婚女性员工入职后,过不了多久就会恋爱,恋爱了不久结婚,结婚了不久怀孕,怀孕了又要休产假,产假完了上班又会担心家里的孩子等等,一直要等孩子上了幼儿园,女员工的心才能稍安定一些,这个过程几乎需要三五年时间。看起来男性与女性的劳动生产率不同似乎确实存在。
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下,企业会全面衡量使用某种劳动力的“性价比”。由于生理和婚姻因素,以及生育保险费用和女工劳动保护费用等,使得女性劳动力的“性价比”低于男性劳动力,从而成为限制女性就业的一个瓶颈。女性因其生理机能而决定了一生中必然会经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当企业主面对女性怀孕生产、哺乳抚养后代等义务可能对企业造成利益损失时,往往考虑自身利益,这是理性的、正常的选择。总的来说,因两性差异而造成的就业不公平竞争是影响女性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业公平与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
二、女性劳动力就业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尤其是统包统配平均分配的劳动制度的松动,使女性劳动力就业开始接受市场的考验,面临着以下一些现实问题:
(一)职业女性劳动时间(包括职业劳动时间和家务劳动时间)长。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显示,长期的“低工资、广就业”政策使女性早已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职业女性除职业劳动外,还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劳动,女性实际劳动时间高于男性,闲暇时间少于男性,由女性为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仍未改变。调查样本中有85%以上的家庭,做饭、洗碗、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01小时,比男性多2.7小时,两性家务劳动时间的差距仅比1990年缩短了6分钟。城镇在业女性每天的家务劳动时间平均为2.9小时,仍比男性多1.6小时。
由妻子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家务劳动是我国大多数城市家庭的分工结构,这直接影响了妇女的职业表现,使妇女并不实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传统的家庭角色直接影响妇女的就业动机,使得以家庭生活为定向的职业妇女对职业的参与客观上受到限制,而主观上又消极无奈,因而无法与男性在职场上一争高低,相提并论。
(二)就业和再就业歧视的存在。受传统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女从观念和女性生养后代的重任的影响,女性就业在现实社会中仍处于劣势,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就业的障碍往往多于男性,性别歧视现象广泛存在,甚至有着较高文化程度的女性也难以幸免。一些用人单位,随意提高女性就业标准,或只招男不招女等,对女性身高、相貌要求挑剔,甚至要求女工在录用期保证不生育等。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陈苇教授组织的一次调研结果显示,女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性别歧视。数据显示,女生在求职过程中对性别歧视的感受比男生强烈很多,有67%的女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普遍存在男女不平等的情况,60%的男生则认为是局部存在。各种类型的单位都存在性别歧视,但性别歧视最为严重的是“国”字号单位,四成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存在性别歧视,其中,政府机关居于首位,其次是事业单位,第三是国有企业。就实际就业情况来看,女生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供职的占36%;而男生的此项比例达71%。调查发现,女生在校的成绩普遍好于男生,参与社会活动担任社会职务的比率也不低于男生,但是女性的薪酬预期值却低于男性。女生的就业签约率比男生低5个百分点,女生就业形势远比男生严峻。
再就业方面,产业结构的调整势必引起就业结构的调整,调整中女性往往首当其冲,而下岗女性再就业压力也远远大于男性。一项调查显示,男性失业者平均求职1.6次就能找到工作,而女性失业者则高达3.6次,这说明妇女再就业的难度比男性大得多。2000年12月1日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中的国企职工专项调查数据表明,国企下岗女工普遍感到再就业困难,她们中有49.7%的人认为自己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歧视,比下岗男工高18.9个百分点,表明女性再就业难与市场忽视女性利益有一定关系。
(三)女性就业层次下降。女性就业较多地集中在收入偏低的职业,在相同职业中女性的职务级别又比男性偏低,所以,女性就业层次下降直接表现在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上。根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显示,1999年城镇在业女性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年均收入为7409.7元,是男性收入的69.3%,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比1990年两性收入的差距扩大了8.2个百分点;以农林牧渔业为主的女性1999年的年均收入为2368.7元,仅是男性收入的59.6%,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21.8个百分点。从收入分布看,城镇在业女性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占47.4%,低收入的女性比男性高19.3个百分点,而年收入高于1.5万元的女性为6.1%,中等以上收入的女性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10年来,男女两性工资比例所发生的变化可以说明女性就业层次的下降。另外,女性工龄短、寿命长,孤独老人多,因而更相对贫困。
(四)妇女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妇女就业劣势使得女性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市场竞争的冲击下,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减少成本,往往以女工的健康和安全为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在“三资”、个体、私营企业中以及租赁承包的国有大集体中,有些企业将女工劳动保护和妇女保健等开支一减再减压到最低,甚至缺乏起码的卫生保健条件和设施,业主对国家制定的女工劳动保护、女工禁忌劳动范围等缺少了解或根本就无视其存在。在现实中,突出问题为:1.女职工产期、哺乳期、休长假时工作岗位无保障;2.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女性没有准确的上下班时间,加班不加薪;3.低报酬招聘,男女同工不同酬;4.违规作业,在有毒有害环境工作而不告知;5.随时解雇,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即换新人;6.惩罚性克扣工资,借故减少女员工的收入;7.拖欠工资或工资不兑现等。
三、促进女性劳动力公平就业的措施
承担生儿育女、繁衍社会责任的女性是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解决她们面临的以上问题,促进女性公平就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部分。当前,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女性就业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两性协调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和妇联组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实现妇女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与社会发展同步、与男性发展同步,在全社会真正建立起男女平等的和谐关系。财政、工商、税务、城建等政府部门,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共同促进女性劳动力的就业和再就业。
(二)从法律上保证市场公平竞争,使女性有公平的就业机会。在法律上,我们国家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2007年6月29日和8月30日,我国又分别通过《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骨干,以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在立法的同时,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促使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使公平竞争贯穿于招聘、录用、培训、考核、工资、福利、晋升、辞退、退休等全过程,反对性别歧视。还要规范非正规就业市场和非正规就业部门的管理,包括:规范劳动合同、劳动保险社会化、完善劳动仲裁等等。由于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中女性比例较高,因此非正规部门实现正规化管理,更有利于女性的公平就业。在这方面我们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据北京市劳动部门介绍,2008年1月1日开始,北京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中,都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在招聘条款中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也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若遭遇性别歧视,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健全女性社会保障,减轻女性劳动力就业给企业带来的负担。政府需要健全完善女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包括完善女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和完善普通女性的社会保障。其内容包括:1.将企业生育保险转变为社会生育保险,以保证女性公平就业;2.恢复和完善职工家属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保证不在业女性的福利;3.在有条件的时候将职工生育保险转变为全民生育保险,以保证不在业女性的福利;4.实行女工劳动保护费用社会统筹,以保证女性公平就业,;5.建立退休职工养老金与在职职工工资之间的挂钩机制,以使退休较早的女性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6.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避免女性绝对贫困化。此外,还要通过降低企业雇佣女性劳动力的成本来提高女性就业的竞争力。例如,如果生育保险与女工劳动保护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多招女工的单位就会增加雇佣成本,因而对招女工望而生畏。国家应当将生育保险与女工劳动保护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无论企业是否招用女工,全国范围内的全部用人单位都要共同承担此项费用,都要交生育保险费。如果一个企业有较多的女职工生育,生产肯定会受到影响,那么生育保险就能减轻企业的成本。还应通过社会保险,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责任由单位承担改为社会承担,以减轻企业成本,从而增强企业录用女性员工的积极性,更好地消除生理差异因素给女性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创造男女公平竞争环境,增加女性就业机会。
(四)加强女性的终身教育和职业再培训。女性劳动者的生育义务和繁重的家务负担,导致她们的学习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机会比男性劳动者少得多。而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要求劳动者应该成为复合技能型、技术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因此,政府及女性自身要重视培训尤其是职业技术培训。职业技术培训可以提高女性的就业能力,以避免失业或促进失业女性尽快就业。职业技术培训可分为三种类型:1.对尚未工作过的女性的培训;2.对在职女性职工的培训;3.对失业女性的培训。除加强培训之外,还应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开展大量的就业信息咨询工作,促进女性劳动力的就业和再就业。
(五)鼓励各种就业方式,使女性有更多的就业机会。转变就业观念,扬长避短。现在社会上部分女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女性就应该找一份正式、稳定、轻松的工作,把家庭照顾好就可以了,到外面打拼创业是丈夫的事。她们普遍对家人有较强的依赖心理,这种依赖心理和缺乏竞争的意识使她们缺乏独立的创业精神。但从现在的就业形势来看,由正式单位提供岗位的机率是很小的,大部分都是临时性的、没有确定的劳动关系,如在社区干活、当保洁员、钟点工和自由职业者等。部分女性认为在这些非正式的岗位就业,虽然获取报酬,但不是正式单位、缺少保障。主流就业方式是全日制、月工资、固定工等,非正规就业方式与之不同。非正规就业方式具有非全日制、弹性工时(季节工、小时工、临时工等)、非固定作息时间、弹性工资、非固定收入、非固定工作场所等特点。政府应鼓励各种非正规就业方式,使就业渠道更多样化,女性自身也要摒弃传统就业观念,这将更有利于女性的就业和再就业。
(六)家务劳动社会化。家务劳动占去女性劳动力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是影响女性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也是影响女性就业质与量的一个重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即设立托儿所、幼儿园、食堂、餐馆、洗衣店等,为家庭提供洗染、缝纫、修理、保姆等服务,这可以有效地降低女性就业的机会成本,消除女性劳动力就业的后顾之忧。
(七)加强企业及社会公众平等就业教育。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基本尺度。文化主管部门、非政府组织要加强对媒体特别是电子网站等现代媒体性别导向的监督和正确引导。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要积极宣传文明进步的女性观,抵制和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形成有利于女性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电视、电台及报刊上要推介男女平等的信息并宣传和普及相关法律,通过这些活动让企业认识到给予女性平等就业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使大家认识到充分保障女性就业权,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让女性自己认识到自己的公平就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受到侵犯,要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日〕岛日晴雄.劳动经济学〔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2〕杨河清.劳动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论文摘要:从妇产科患者的特点及男性医生所面临的处境,探讨对妇产科男性医生加强伦理道德的培养方法,从而使其更好地适应妇产科工作,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随着医学科学和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男性医生开始进人妇产科领域,但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他们的医学伦理要求也更高。因此,加强男性医务人员伦理道德培养,成为促进妇产科医患关系重要的一环。
1妇产科行业特点
1. 1妇产科医疗工作特.毅
妇产科的工作对象是妇女,涉及性器官和婚姻、家庭、生育等问题,表现有如下特点:
1.1.1群众性广。
妇女因妇科疾病或妊娠、分娩住院,亲友都十分关心,尤其产科更关系到母子两代生命健康和家庭幸福,因此,工作好坏对群众影响很大。
1.1.2社会性强。
妇产科工作涉及保护妇女权益、优生优育、计划生育、人流堕胎、性别鉴定、生命质量等许多社会问题,有些问题还涉及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如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等。
1.1.3技术性高。
由于妇产科工作常涉及两代人的生命,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的技术要求不断提高,希望医务人员能够及时确诊、妥善治疗,而且应尽量使性功能和生育功能保持完整。
1.2妇产科病人的心理特点
1.2.1羞怯心理。
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女性就医常有害羞心理。尤其是未婚女性对性缺陷、形体缺陷,已婚妇女对性生活异常、生殖机能障碍等疾患难以启齿,当男性医生在场时尤为如此。特别是涉及既往非婚同居、妊娠、堕胎和婚外性生活等个人隐私时,患者更是讳莫如深,不愿吐露,常有隐瞒病史、拒绝检查或要求保密的情况。尤其是当男性医生为其诊治时,这种心理表现更为突出。
1.2.2疑惧心理。
妇产科病人疑惧心理包括:少女月经初潮时的恐惧不安,妊娠分娩的喜忧参半,对生殖器畸形或手术摘除心理负担沉重,易产生自卑感和心理缺失感,担心会影响性生活、夫妻感情、生育和家庭幸福等。
1.2.3抑郁心理。
由于疾病部位及受传统观念影响,这类病人虽有痛苦,也不轻易向人倾诉,一怕人们讥笑议论,二怕社会舆论,思想负担沉重,终日提心吊胆,抑郁苦闷,甚至造成心理失衡,引起心身疾病。
1.2.4骄躁心理。
由于内分泌的影响,加之住院后环境改变,病人感情脆弱,情绪不稳定。一方面焦躁不安,神经过敏,好哭易怒,容易冲动,甚至引起医患间口角;另一方面又娇愁自怜,悲观孤独,渴求、同情和体贴。
2男性医生从事妇产专业的困境
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中国女性身患妇产科疾病时不愿接受男性医生诊治,导致我国目前男性妇产科医生的比例不足5%。到医院看妇科或者产科的时候,很多女性从心底里会觉得面对一个男大夫是很尴尬的。据调查,81%的患者本身比较配合,但是来自家属的反映不好处理。作为妇产科男医生,因不被理解而被患者丈夫动粗的尴尬是众多妇产科男医生有过的经历。
3妇产科男性医生伦理道德的培养
3.1培养男性医生稳定的职业心理
稳定的职业心理是指具有较强的职业自尊和职业竞争心理,能够正确对待职业过程中的困难和挫折,能够不断促进自身在职业中的健康发展。重视年轻男性医务人员职业心理的培养,使其能够在工作中以满腔的热情对待病人、对待同事、对待自己,能够以平和之心对待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包括在遭受女病人诊疗拒绝时,或者遇到病人的无理取闹时,仍能够冷静处理,发现不足并随之克服,从而具有一名职业医师所具备的稳健的职业心理。
3. 2妥善解决患者拒诊
男性医生从事妇产科工作,与人们传统意识差别比较大,因此更需注重医患之间的关系,避免纠纷的发生。当病人出现犹豫,不愿意接受男性医生检查时,男性医生应首先调整自己的心态,然后再跟患者进行交流,耐心询问患者觉得哪个大夫更有经验,并把病人推荐给她(他)。
3. 3强调知情同意
妇产科男性医生在诊疗前,向患者说明由本人为患者治疗,征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最大限度调动患者的能动性,使其积极配合治疗。同时,也不能剥夺患者考虑及选择治疗的权利,从这一原则出发,妇产科男性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人身权利,遇到拒绝由自己诊治的患者时,及时向科主任汇报,调整治疗医生。
3. 4重视医德医风教育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伦理学进一步延伸并扩展为生命伦理学,它以生命为中心,不仅涉及医疗领域的病人,还面对整个社会的人群,从生殖、生育、卫生保健等方面,引发各种伦理探讨。由于科技与经济利益等的介人,医患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对新上岗的男性医生,需要带教老师身先士卒,率先垂范,以自觉的医学伦理学知识,影响男医生形成坚定的职业道德观念。
3.5仪表朴实,行为端正,态度严肃
朴实的仪表,端庄的行为,严肃科学的态度,是取得病人信任的首要条件。尤其男医生更要医行庄重、品德纯正,不有思邪念,检查时要有女护士陪同或其他第三者在场,取得病人同意后,由病人自己宽衣解带,再循规操作。操作中力求轻柔,避免多次重复检查。
3. 6要爱护病人,做好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