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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务管理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电子商务税务管理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电子商务税务管理

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2篇

税收管理工作随着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普及而带来更多特征,无形化、隐蔽性等成为税收管理过程中的新特点。本文将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变化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遇到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讨

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很多商品在这样的环境中交易成功,且其交易额呈现不断攀升的态势,并且无形化、隐蔽性等交易特点使得税收管理难度加大。关于网购及电商是否应当与实体店一样缴纳税款的问题,一直处于争论阶段。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与传统的税收管理相比是一项很具挑战性的工作。因此有必要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进行深入的研究。

1.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一种商务业务活动,它依托计算机网络为基础,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为数据交换方式。从电子商务交易的本质来看,其商品与货币间的交易变成了由电子货币取代的方式,其贸易本质并未改变,依托电子商务的模式颠覆了传统的交易形式,贸易的效率也得到提高,消费者与销售方不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因此贸易面可以通过网络拓展至全球范围。互联网的普及,通信技术的更新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条件,20世纪末期,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基础上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是全新交易模式下所依托的电子支付方式,这些技术也不断在全球得到发展。有了网络媒介,电商及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消费者的多种需求也通过互联网得到满足。电子商务发展中最早也是最为成熟的国家是美国,我国尽管起步较晚,但是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运营商的出现,使我国电子商务呈现直线式的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小商家也加入电子商务行列。越来越多的消费群体带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额不断扩大,很多商家也开始关注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足不出户的消费方式已经深入人心,也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销售额已经超过美国的13%,而对税收管理而言,电子商务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其对税收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尽快掌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十分重要。

2.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税收管理困难

2.1税率确认困难

在传统的贸易中,地域等方面的区分税率确认可以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确定该种交易适合哪种税种或符合哪种国际税收协定,其中还包括对于劳动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收入。但是电子商务下的交易却无法界定税种,这种数字化的交易方式是在线交易,因而交易信息无法被税收机关及时掌握,其税种及交易性质更难确认。

2.2交易的隐蔽性较强税源无法控制管理困难

传统交易环境下,通常经营者有固定的场地,因而控制和管理税源较为便利。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只是一种网上的贸易活动,通过互联网的服务器便可以进行交易,并无固定场所,且容易移动服务器,场地也非常灵活多变,作为税收机关很难从地域上界定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因此产生漏管的情况非常常见,这也会直接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2.3交易程序简化减少了征税环节

传统交易模式下,一件商品从生产出来到被消费者购买是由多个常设机构共同完成的,中间环节会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等组成,每一个环节都有税务的相关登记,因此征收税费相对容易。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情况下是产品生产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省去大量的中间环节,产品可以通过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这样过去由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征收的税负便被省去。而买卖双方在网络中产生的交易由难以控制,最终大量的税收在电子商务环节下流失。

2.4电子商务使税源分布失衡

关于互联网上的交易产生的税费征收地点我国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很多人为了方便起见,会选择货源生产地作为征税地点,但是长此以往,会导致税源较为集中在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进而对税源分配的问题不断引发争议。此外,还有些跨国公司会利用服务器的方式,将公司服务器设立在避税地域,这样即便是通过网络交易也可以规避税收。

2.5电子商务会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

电子商务条件下,由于交易过程是无纸化的,税务机关无法从中获取纳税人的真实资料,也无法确认纳税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对于纳税人的位置也无从确认。此外,交易中的产品及其数量等细节无法确认,特别是销售的产品,而有的却是销售服务,这两者没有清晰的界限,因此税收机关掌握不了精准的交易信息,而具体的交易类别等也无法确认。交易发生的时间也无法确认,何时发出货物、何时收到货物等信息情况,税收机关也不能及时掌握信息,这样给日常的稽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建议

3.1组织前瞻性税收研究

要想及时掌握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调研摸底,因此首先应当派专人成立税收研究的专门机构,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制度展开研究,将税收制度中不适于电子商务的部分剔除,研究制定出更多具有前瞻性及多样性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政策。在电子商务认证环节将其认证机关与税收机关统一,在不同网站及各类电子商务活动中,要让税务机关参与其中,以便及时掌握交易支付信息。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记录要做到“三证合一”,确保其真实性,营业制造等内容的发放要与数字身份证保持一致,一旦经营者发生电子交易,应当尽快去辖区内的税收机关进行备案。不断扩宽引进与融资渠道,简政放权是一项重要的手段之一,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国家可以适度放宽等级条件,让更多持股的比例较大的外商加入我国电子商务行列,对外商境内的电子商务贸易逐步放开。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大对工业、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的电子商务发展,不断丰富电子商务新业态,实现网购、网络化制造等的发展,鼓励大众参与到创业中来。

3.2逐步实现电子商务与电子税务的一体化

首先,应当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应用早已被国务院明确提出,特别是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工作环节也都应当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现阶段,我国还没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针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监管,而电子发票的优势应当进一步明确化,它可以为纳税人节约成本,并对保管及查询发票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销售情况。其次,应当构建税收管控机制。作为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税务能够实现税收多个环节在网上进行,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纳税人也可通过在线支付的形式取代过去的纸质货币使用,由此产生的交易财务数据是经过网络生产的,不易篡改。一旦电子税务形成体系后,还可以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征收税费的便捷方式,届时对于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税收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税收机关还可以实现线上的管理系统,将税收与网上银行、海关、财政等实现全面衔接,便于税收机关及时掌握电子商务的税务动态,便于监管,针对销售获取通过征税管控进行深入追踪,从源头上掌握销售信息。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快递公司实现对货物运输的监管,通过发货单号、快递单号等方式查找相关的发货信息,从而寻找到纳税人的企业及个人所在地等相关内容。

3.3建立电子商务职能部门的协调互动机制

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当参与到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中来,商务、税务、海关、银行等多种服务都可以囊括到电子商务公共管理机制中来,建立一个大型的综合性的服务平台,不同的部门可以通过该平台实现分工协作。在这一大型平台的运行中,可以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大数据、云技术等的支撑,将平台建成更加便捷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现代化平台。从咨询到纳税,从融资到报关,能够实现一条龙服务,一体化操作的综合服务窗口。相关职能部门在平台中各司其职,发挥自身的相关职能作用,相互配合、互相协作,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在综合平台中,还应当尽可能地实现对电商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情况进行追踪,销售平台可以征收电商的服务费用,可以根据不同产品提出不同的征收方式,从交易额度中抽取1%的服务费,在征收服务费时可以为其开具普通发票。此时开具的发票需要电商纳税人提供相关辖区的真实信息。税务部门可以有效利用好发票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的信息。与此同时,很多电商会通过销售积分或打折等方式促销商品,刺激消费者购买物品,这种情况下,电商应当将这笔收入寻找到电商服务商提供一定的补偿,此时补偿部分可以要求电商开具相应的发票。这些发票都是确定电商交易相关信息的重要凭证,也可以通过测算发票具体金额,估算出电商的网上销售收入情况,进而征收税费。

参考文献:

[1]黄辉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5,03:95-96.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251+270.

[3]王文清,梁富山,肖丹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16,02:64-68.

[4]陈彬.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难点及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4,29:15-17.

第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讨

1.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一种商务业务活动,它依托计算机网络为基础,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为数据交换方式。从电子商务交易的本质来看,其商品与货币间的交易变成了由电子货币取代的方式,其贸易本质并未改变,依托电子商务的模式颠覆了传统的交易形式,贸易的效率也得到提高,消费者与销售方不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因此贸易面可以通过网络拓展至全球范围。互联网的普及,通信技术的更新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条件,20世纪末期,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基础上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是全新交易模式下所依托的电子支付方式,这些技术也不断在全球得到发展。有了网络媒介,电商及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消费者的多种需求也通过互联网得到满足。电子商务发展中最早也是最为成熟的国家是美国,我国尽管起步较晚,但是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运营商的出现,使我国电子商务呈现直线式的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小商家也加入电子商务行列。越来越多的消费群体带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额不断扩大,很多商家也开始关注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足不出户的消费方式已经深入人心,也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销售额已经超过美国的13%,而对税收管理而言,电子商务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其对税收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尽快掌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十分重要。

2.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税收管理困难

2.1税率确认困难

在传统的贸易中,地域等方面的区分税率确认可以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确定该种交易适合哪种税种或符合哪种国际税收协定,其中还包括对于劳动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收入。但是电子商务下的交易却无法界定税种,这种数字化的交易方式是在线交易,因而交易信息无法被税收机关及时掌握,其税种及交易性质更难确认。

2.2交易的隐蔽性较强税源无法控制管理困难

传统交易环境下,通常经营者有固定的场地,因而控制和管理税源较为便利。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只是一种网上的贸易活动,通过互联网的服务器便可以进行交易,并无固定场所,且容易移动服务器,场地也非常灵活多变,作为税收机关很难从地域上界定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因此产生漏管的情况非常常见,这也会直接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2.3交易程序简化减少了征税环节

传统交易模式下,一件商品从生产出来到被消费者购买是由多个常设机构共同完成的,中间环节会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等组成,每一个环节都有税务的相关登记,因此征收税费相对容易。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情况下是产品生产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省去大量的中间环节,产品可以通过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这样过去由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征收的税负便被省去。而买卖双方在网络中产生的交易由难以控制,最终大量的税收在电子商务环节下流失。

2.4电子商务使税源分布失衡

关于互联网上的交易产生的税费征收地点我国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很多人为了方便起见,会选择货源生产地作为征税地点,但是长此以往,会导致税源较为集中在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进而对税源分配的问题不断引发争议。此外,还有些跨国公司会利用服务器的方式,将公司服务器设立在避税地域,这样即便是通过网络交易也可以规避税收。

2.5电子商务会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

电子商务条件下,由于交易过程是无纸化的,税务机关无法从中获取纳税人的真实资料,也无法确认纳税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对于纳税人的位置也无从确认。此外,交易中的产品及其数量等细节无法确认,特别是销售的产品,而有的却是销售服务,这两者没有清晰的界限,因此税收机关掌握不了精准的交易信息,而具体的交易类别等也无法确认。交易发生的时间也无法确认,何时发出货物、何时收到货物等信息情况,税收机关也不能及时掌握信息,这样给日常的稽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建议

3.1组织前瞻性税收研究

要想及时掌握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调研摸底,因此首先应当派专人成立税收研究的专门机构,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制度展开研究,将税收制度中不适于电子商务的部分剔除,研究制定出更多具有前瞻性及多样性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政策。在电子商务认证环节将其认证机关与税收机关统一,在不同网站及各类电子商务活动中,要让税务机关参与其中,以便及时掌握交易支付信息。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记录要做到“三证合一”,确保其真实性,营业制造等内容的发放要与数字身份证保持一致,一旦经营者发生电子交易,应当尽快去辖区内的税收机关进行备案。不断扩宽引进与融资渠道,简政放权是一项重要的手段之一,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国家可以适度放宽等级条件,让更多持股的比例较大的外商加入我国电子商务行列,对外商境内的电子商务贸易逐步放开。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大对工业、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的电子商务发展,不断丰富电子商务新业态,实现网购、网络化制造等的发展,鼓励大众参与到创业中来。

3.2逐步实现电子商务与电子税务的一体化

首先,应当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应用早已被国务院明确提出,特别是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工作环节也都应当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现阶段,我国还没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针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监管,而电子发票的优势应当进一步明确化,它可以为纳税人节约成本,并对保管及查询发票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销售情况。其次,应当构建税收管控机制。作为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税务能够实现税收多个环节在网上进行,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纳税人也可通过在线支付的形式取代过去的纸质货币使用,由此产生的交易财务数据是经过网络生产的,不易篡改。一旦电子税务形成体系后,还可以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征收税费的便捷方式,届时对于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税收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税收机关还可以实现线上的管理系统,将税收与网上银行、海关、财政等实现全面衔接,便于税收机关及时掌握电子商务的税务动态,便于监管,针对销售获取通过征税管控进行深入追踪,从源头上掌握销售信息。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快递公司实现对货物运输的监管,通过发货单号、快递单号等方式查找相关的发货信息,从而寻找到纳税人的企业及个人所在地等相关内容。

3.3建立电子商务职能部门的协调互动机制

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当参与到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中来,商务、税务、海关、银行等多种服务都可以囊括到电子商务公共管理机制中来,建立一个大型的综合性的服务平台,不同的部门可以通过该平台实现分工协作。在这一大型平台的运行中,可以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大数据、云技术等的支撑,将平台建成更加便捷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现代化平台。从咨询到纳税,从融资到报关,能够实现一条龙服务,一体化操作的综合服务窗口。相关职能部门在平台中各司其职,发挥自身的相关职能作用,相互配合、互相协作,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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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黄辉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5,03:95-96.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251+270.

[3]王文清,梁富山,肖丹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16,02:64-68.

第4篇

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使传统的贸易减少,另一方面增加了电子商务的贸易,国家的税收来源主要是一些企业,在传统的贸易中,国家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对于企业进行税收管理,但是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传统贸易减少,形成征税盲区,进而使得大量的税收流失。据统计,我国在2004年流失的税收为100多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从总体上来讲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它对税收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电商征税这方面的管理还有待加强。电子商务纳税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①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会导致一国税收的大量流失,因而需要对其征税;②认为电子商务现在还是一个新事物,对其征税的话必然会损害其发展。但从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说,本文认为有必要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管理。3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分析

1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依据

1.1税收法律的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无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纳税。无论是从事实体销售的公司和企业,还是从事网络营销的商家,只要是产生了交易,就应该征收一定的税,我国的《税收法》以及各地区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的法律法规,都为电子商务的征税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电商企业而言,也应该遵守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缴纳一定的赋税。

1.2电子商务导致了税收的减少

现阶段,由于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并不是很完善,造成大量的电商企业偷税、漏税,甚至逃税,从而使税收的流失风险加大。2005年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不平凡的一年,电子商务季度增长率维持在12%以上,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7400亿元,户数量达到2200万户,比上年增加600万户。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一方面挤占了传统贸易的市场,另一方面又使国家的税收面临着大量流失的风险,网络上的征税盲区,已经成为了不少商人投机的地方,因此从这方面来说,电子商务减少了税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消费者市场巨大,电子商务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并且我国的网络用户每年都迅速增加,使得网购成为了一种潮流和趋势。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对电子商务征税,以增加国家收入。

1.3破坏了税收的公平性

目前,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热衷于在实体店试穿试用,然后根据商品货号到网店“淘宝”,实体店沦为了网店的“试衣间”。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在方方面面,对税收的征管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有形贸易为基础制定的,对电子商务的纳税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给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主要体现在对于传统的有形贸易征收一定的税,而对于电子商务基本不征或很少征税,从而使不同的地区和市场出现了税收不公平。另外,对于电子商务和实体经营的企业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从而形成同一种商品的不同税率。就其不公平的原因而言,还是由于两种商业模式根本上的差异。电子商务方便快捷,节约了成本,而传统的交易则有较高的成本和风险,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强调了对于不同的纳税主体,都应依法纳税。电子商务的崛起,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该平衡,给税收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4第三方支付的支持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在最近两年非常迅速,在第三方支付未出现之前,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成交额是无法做到准确估计的,因而税收的征管也就无法进行。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改变了这一格局,网络上的大量商家和消费者基本上都是通过网银、支付宝等平台进行转账和支付结算等业务,第三方平台对于相关的交易有一定的记录,因此近年来崛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就有可能为相关的税收征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从而为税收的征管提供依据。

1.5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

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非常迅猛,据统计,我国在2012年网购的人数达到了1.94亿,每年新增的用户多达几千万,特别是“双十一”期间,一天的成交额就达到了几百亿元人民币,因此可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国家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和税收收入,而税收又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电商业务的发展,使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开始关注到这一趋势,加大了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认识到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将在未来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2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困境

2.1征收管理不到位

税收流失严重由于电子商务的兴起,大量的企业将交易转移到了网络上,传统的实体交易受到了一定影响,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税务机关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因此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减少了相应的税收收入。

2.2征收监管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征税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审核,而网络上的交易基本上都是通过相关平台进行交易,并没有相应的实体资料和凭证,从而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同时纳税单位如果不主动申报税收,税收工作的运作也会陷入困境,所以在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水平和力度还有待加强和提升。

2.3纳税人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逃税

互联网的使用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也给一些纳税人提供了偷税、漏税的可能性。一些电子商务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采用一些不法手段逃避义务,他们通过利用一些网络技术,修改相关的资料和数据、隐藏相关信息、伪造资料等方式,逃避税收责任。

2.4国际税收纠纷频发

国际税收的管理,一般会涉及到税收的管辖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全球的普及应用,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问题也愈来愈突出。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运用是前提,网络的应用使得税收的管辖权变得模糊,没有较好的衡量标准。跨国贸易更加模糊了这种界限,在国际贸易中,对于税收的管理问题,各国各执一词,国际税收管理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

3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的建议

3.1制订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还得从法律方面出发,为相关税收的征收提供依据。针对互联网电子商务不同于实体交易的特点,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改革相关的税收管理制度,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保证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3.2建立税收征收管理体系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信息技术与商业的结合,它是一种虚拟的网络交易活动,其中大量的信息都是通过数据储存在相应的文件当中。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因此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着大量的漏洞,要提高现有征管效率,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通过建立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促进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3.3设置相应的优惠税率,鼓励电商发展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事物,具有较强的活力,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相比,规模还比较小、技术不健全、发展还比较落后,因此通过设定优惠税率,可以进一步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

3.4加强国际的交流与合作

在当今全球化的趋势下,任何国家如果想独善其身是不可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相关的税收问题不仅仅是一国的问题,它涉及到各国的利益,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交易的情况,所以应该加大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共同解决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问题。

二总结

第5篇

 

一、不完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商贸和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

 

不完全电子商务是以网络销售的便利形式,进行传统商务活动,比如既注册登记实体经营店,又在网络上从事电子商务的销售,是介于传统商务和完全电子商务之间的中间模式(图1)。

 

图1 商务活动的发展形式

 

我国不完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营销活动兼有传统商贸和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以网络为交易平台,货物所有权通过传统渠道转换。

 

我国现阶段的电子商务发展程度比较低,许多企业仅限于通过建立网站进行企业宣传和信息沟通,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绝大部分物流与相当部分的资金流仍然在网络以外实现流转。

 

(二)主要以第三方平台为交易媒介,第三方服务存在局限性。

 

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中的C2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和B2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结构比率分别为6.57%、7.10%和86.30%,B2B模式占我国电子商务市场领域的主体地位。然而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B2B平台多数靠收取会员费等方式获取收益,仅停留在解决企业供需间订单信息的撮合,尚不能为企业提供信息、交易、物流等在内的多环节全生命周期的服务,这显然不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终形态。

 

(三)相关配套设施尚不完善,电子商务发展处于初期阶段。

 

硬件方面,我国的技术变革尚不成熟,企业网络技术革新、资金物流运作方式的合理转换等电子商业化方面的变革处于发展初期;软件方面,完善的网络管理法律体系与社会诚信制度尚未建立,极大程度上限制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不完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不完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1、缺乏规范不完全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目前,税务机关忽视了现阶段不完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逐渐严重的情况,未能因“时”制宜地出台与不完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直接相关的管理规范,导致不完全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监管存在漏洞。

 

2、现有部门立法中缺乏依法纳税方面的导向性意见。当前,我国更注重出台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举措,而没有强调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应该纳税以及怎样纳税等方面的税收征管问题不清晰,导致不完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监管意识薄弱、纳税意识淡化。

 

(二)不完全电子商务活动的虚拟性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

 

1、税源管理困难。在互联网上,纳税人不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限制,只需在任意地点配置计算机、网络线等简单设备,就可以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这种没有固定办公地点或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难度。

 

2、税收管辖“地”不明确。在传统商贸活动下,由于交易活动和交易市场较容易划分地域性和专业性,我国不同地区同一级别的税务机关根据税种不同,采用机构所在地原则、经营地原则、劳务发生地原则划分税收管理职权,由不同“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管辖。在不完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互联网的广泛性及其网点的覆盖性,经营者的经营地点及销售行为实现的地点是虚拟或不确定的,难以判断应由哪一“地”的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容易带来管理上的真空。

 

3、税收审核资料难以掌握。一直以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多依赖于纸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资料,但电子商务活动一般只通过电子介质记录,税务机关无法有效掌握纳税人的原始资料,从而进行审核。

 

(三)对不完全电子商务活动难以实施有效的税收执法工作。

 

1、货物流的税收取证难。从目前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企业的稽查案例情况看,既有企业直接发货销售的方式;也有企业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签约,由企业组织货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发货并收取费或手续费的方式;还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买断企业货物直接发货的方式。缺乏货物销售原始单据资料的支持,要确认企业电子商务实际收入存在较大难度,而从网络第三方或监管方取得的电子商务活动货物流电子数据资料能否单独作为定案的合法、有效证据,也尚未明确。

 

2、资金流的稽查取证难。目前电子商务资金支付的主要形式有:货运公司送货上门并代收现金,扣除运输等费用后存入销售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购货方通过银行直接转账支付;购货方通过第三方担保交易或担保平台中转的模式支付。税务稽查部门在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资金流进行调查取证时也是困难重重:在货到付款的情况下双方不会填制现金收据;在销售方通过银行收款的情况下,收款账户可能是私人银行账户,且收款账户流入的资金收入可能是扣除手续费后的销售收入,难以还原为实际的销售收入。因此,税收执法人员难以一一核实企业电子商务活动涉及的资金收入情况。

 

3、纳税主体的确定难。如果企业的网上注册名与税务登记名称不一致,则税务稽查部门难以追踪核实取证。若企业仅在网站上开设店铺而不登记设立实体店,或者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的调查,则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电子商务活动的实际纳税义务人。即使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实行实名制原则后,企业也可以假借他人名义进行网上登记,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

 

(四)各监管部门联系不足,缺乏对不完全电子商务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报告机制。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尚属起步阶段,工商、税务、公安等政府监管部门以及银行、电信等相关单位对电子商务的管理仍处于摸索时期,准入规定、审核监督制度不完善,且各自管理,信息资源网断裂,未形成统一、有效、协助互补的管理合力。税务机关往往因缺少对资金流、货物流和网络信息流等信息资料的获取途径,不能对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和有效管理,使电子商务监管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三、规范和完善不完全电子商务活动管理的建议

 

(一)明确和制定相关税收法律,规范不完全电子商务行为的税收管理。

 

1、进一步加强立法,明确操作,调整管理手段,堵塞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漏洞。应在现有的税收制度基础上,收集、统计、分析当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特征、趋势以及税收管理中产生的新问题、新情况,进一步明确税收法律,调整和完善税收管理规范和管理手段,堵塞税收漏洞,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明确税收管理导向,增强电子商务行为的纳税意识。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税务机关协助,各部门(单位)共同支持,在出台与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政策内容中,增加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导向性内容,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逐渐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3、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税收执法中电子证据效力问题。针对前文提及的执法部门从网络第三方或监管方取得的电子商务货物流电子数据资料作为定案证据效力存在质疑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获取第三方电子证据的合理方式和有效途径,通过法律途径确定第三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解决税务稽查电子介质取证定案难的问题。

 

(二)完善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内部机制,适应不完全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管理要求。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管理工作。(1)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税源登记管理。(2)加强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监管。(3)研究、协调与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相关的工作问题。(4)完善电子商务逃避税收管理举报制度,建立联合检查机制。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管理数据库,负责网络信息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应用。(1)给每一个纳税人建立与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相关的档案。(2)开发Web信息挖掘技术和方法。(3)增设数据库自动链接功能。

 

3、配备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专业人才,满足管理需要。一方面要做好税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工作,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发展方向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聘请外援技术人才,增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专业化力量,确保该领域税收管理的专业化和科技化。

 

(三)加强联动管理,建立税源外部监督机制。

 

1、扩大税收监管对象范围,加强外部网络税源登记管理。税务部门可以首先联合电信、网通、铁通等网络服务商(ISP)共同开展电子商务税源情况摸查,了解直接连入网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公司名单。其次,规范诸如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等第三方商户(也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管理,要求这些商户在为网络交易当事人提供网络销售平台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建立规范的经营准入制度,并且只有在税务机关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才能在其网站上享受更多服务内容的商贸活动。

 

2、加强金融机构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资金流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协作来加强对电子商务活动资金流运作情况的监控。

 

3、鼓励客户联动,延续不完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货物流跟踪。一是规范物流公司管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物流公司的管理,一方面规范其对经营业务原始单据记录的保存和登记机制,另一方面可以责成物流公司在代收货款的同时代扣代缴税款,并作为评选信誉度等级的重要依据,以便获取更优质的纳税服务。二是鼓励电子商务客户通过网络向税务机关如实报告交易行为。税务部门与网络服务商取得联系,在电子商务企业的专属网站上加入电子商务税务事项报告(或举报)栏,客户在进行网络购买行为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该报告栏中如实反映交易事项并以图片形式提供相关收货单据,则可获得一定的奖励。

 

(四)以部门沟通和联合取证方式,探索电子商务税收执法取证手段。

 

1、在实地稽查和账册检查的基础上增加网络检查。电子商务网络检查与以往检查方式最大的不同是它立足于电子信息技术,通过采取措施有效收集大量的纳税人电子商务经营信息,通过数据分类对比、汇总统计等手段,发现疑点,在网络上进一步跟踪调查。

 

2、通过与税务机关以外的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获取真实有效的证据。与网络服务商、公安局网络监控部门建立电子商务活动信息数据定期交换制度,通过交换取得案件调查所需的纳税人基本资料及纳税人的交易物品、数量、金额等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固定证据。通过查询纳税人服务器设置区域、银行账户开设区域等信息,圈定并跟踪部分不合作的纳税人的活动范围,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6篇

1.1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税务部门实施税务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较为全面地掌握纳税户及企业的总体分布情况,为科学、合理分配税收管理力量而提供准备。然而由于电子商务打破了空间的限制,其贸易活动的具体地点并非能够确定的物理位置,而主要发生于虚拟的网络空间。纳税对象仅需依靠电脑、网络适配器、电话便能形成虚拟的网络商店而展开贸易、交易活动,无需进行营业登记。而现行的税务管理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电子商务为主要贸易形态的企业需要实施税务登记,进而导致税源较难控制,造成漏征漏管的现象。另外,当前大部分电子商务公司普遍存在着多头开户的现象,既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影响了税收部门的税务管理。

1.2对税款征收的影响基于电子商务为贸易媒介的交易活动能够实现与其他子公司的内部联合交易,并通过双向配合而人为地随性抬高或压力商品交易的价格,以转移定价为主要方式,实施原材料及商品价格的转计。由于网上配合交易具备一定的隐蔽性,税务部门无从查实,进而导致税款流失。同时,在电子商务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管理措施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若纳税对象采取网络化、电子化的信息经营方式来经营自身的智力成果,并配合海外银行账号设立,并通过自身所开发的软件与程序实行贸易活动,便会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难题。

1.3对税务检查的影响税务部门要实施有效的税务检查,首先需确定相应的检查对象。然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及地点的模糊性,导致税务检查人员无法掌握准确的税务信息,影响了税收管理的落实。同时传统的检查主要依靠查询相关部门的各种原始凭证及纳税资料等来进行,并不适宜于无纸化的电子商务贸易活动的纳税检查。另外,随着当前网络支付系统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提升了交易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导致相关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纳税人的实际货币流量,在很大程度增加了税务检查的难度。

2提升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有效措施分析

2.1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为迎合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构建网络化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需要加快税务系统内部网络的建设,构建完备的税收管理资料库,建立系统化、分层化的税务征收、管理的网络,设置权限规定。其次,构建电子商务网络认证管理中心,实现税务部门与电子商务网络认证中心、结算中心的网络化。强制要求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平台的贸易双方,通过管理中心来完成交易活动,并于管理中心实名登记网络营业企业的相关信息。同时建立电子商务结算中心,规定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的款项支付必须以结算中心为平台进行结算。另外,还需实现税务部门与纳税电子商务户的网络互联,及时反馈税务信息,以方便税务部门的有效监控与管理。

2.2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务征管工作,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实现税务管理的基本前提便是做好税务登记工作。在掌握完备的登记资料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税务的流失。将电子商务企业的认证资料传递于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并督促以电子商务为贸易渠道的个人或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同时深化税务部门的保密工作,完善保密条例,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针对纳税人交易网站变化等问题,必须及时更新登记资料,同时税务部门还需强化网络稽查,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条例。

2.3完善税款征收的方式为进一步提升电子上午税收管理效率,税务部门还需完善税款征收的方式,构建三方合作的电子支付纳税系统,联合税务部门、结算中心与银行,减少智能化软件手段偷税的发生几率。同时与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建设税款预支账户,设置中介支付机构。另外,也可由银行机构实行网络税款代收,有效降低税收管理的成本,提升税收管理的效率。

3结束语

第7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第8篇

【 论文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 企业 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本文就此分析论述了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 发展 。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 计算 机 网络 (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 经济 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 电子 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第9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第10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原则常设机构税收征管体系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地点,所以要把收入来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确定纳税人也变得相当困难。

5、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然而,Inter网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Inter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Inter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6、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就是跨国交易,而任意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而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银行的帐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漏税的风险。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同时对于潜在的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现实。

网上贸易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的挑战是严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从容应战,就能够制服这匹来势凶猛的“野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上贸易只是呈现雏形,加紧采取措施和对策还来得及。

二、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

2、财政收入原则

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在继承和发展斯密关于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可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这两项原则。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财政金融专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外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就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4、坚持国家税收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电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

回顾常设机构概念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也日渐丰富。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商务活动成为现实,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活动方兴未艾,各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财政利益的冲突也就产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将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领域,必然成为各国纳税人、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关心的焦点之一。

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则不然,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常设机构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还适用吗?众所周知,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网站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2、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避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流失,就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就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

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联网交易了什么。

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

3、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第11篇

电子商务模型分为企业到企业与企业到客户两类。企业到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从定单开始,开始买卖双方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表格将交易期间的各个过程和阶段联系起来。交易过程包括发送定单、定单处理、发货、收款、开发票、支付、记帐。企业到客户电子商务活动与企业到企业电子’商务活动有实质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之间.有两种企业到客户模型:(l)零售店;(2)邮购、电话加物和电视购物等。电子商务活动除了具有不益要物理场地、不需要雇员、不盛要现货的优点外还具有减少运输费用、24小时营业、直观展示产品并可适时改变的优点。从营销角度,电子商务的市场是全球化的。企业到企业电子商务活动通常要求买卖双方作为商业实体要建立一种关系。而企业到客户电子商务活动与企业到企业模型相比,买卖双方对方信息了解的要求不同,也不一定包括企业到企业模型的全部交易过程。

要实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获得买卖双方的姓名、网址等信息是最基本的条件。大企业一般都会向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交易用的网址,他们有独立的服务器,自己管理维护网站,网站与企业内部系统(客户管理、存货管理、财务系统等)相连;中、小企业为了节省管理维护费用,可能会向ISP申请寄宿自己的网站或由ISP设计一个链接,链接到自己的网上店面(宜传产品、接受定单等)。因此,要获知买方、卖方是谁,双方的网址、机构地址、居住地址是什么,可以考虑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处获得。如果交易支付在网上进行,则可从银行获得交易额、帐号、信用卡号等信息。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往往还经过验证管理机构(CertifieationAu-•thorities,CA)以确认在因特网上交易者的真气实身份。CA.或第三方还可能提供其他服务,如密钥(用以加密交易信息)、数字签名(一种电子图章,以表明身份及用于证明在网上交易中做出的行为),因此还可以从CA或第三方获得有用的信息。作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还可以要求企业在税务登记时,提供网址、电子邮件地址等。

除了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外,要进行税收征管,还需要获得记录在定单、合同、发票等表单上的交易信息。通过EDI交换数据的,可在VAN(增值网)上的中介(比如银行)处获得交易信息。交易数据的获取更应该从交易各方财管管理等应用系统中着手。企业及其股东同税务机关一样关心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反对变造、伪造交易记录。企业一般使用第三方设计的软件来进行财务管理,这使记录被不留痕迹地修改变得非常困难。即使是自己开发的软件,企业也不希望交易记录能被轻易地修改。电子数据的修改会在系统中很多地方留下痕迹。有人企图隐藏这样的痕迹,必须获得资源访问权来改变每个记录,甚至纸质记录。税务机关在对电子数据进行稽查时,一方面应要求企业选用的应用系统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其内在的权限控制、操作审计等功能要符合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好的应用系统通常会有日志文件,记录对系统的操作。如果有这样的日志文件,应要求企业保管好,以备将来接受检查。税务机关必须被授预见权力,让企业提供口令或加密数据用的密钥。可请银行有关税务机关协助检查交易的另一方,或请银行等机构协助。另一方面,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相关软件要非常熟悉,以便能有效地实施检查。总会有纳税人不能保存完整的交易记录,但也没有理由相信,电子商务会使这样的纳税人增加。当然,还会发生因纳税人‘不易确定或数量太多,使征管难度加大或成本升高的情况。除此以外,下文的买方情况、支付体系、技术手段也是税收征管要解决的问题。

从卖方着手,纳税人数量会显著减少。但有可能超出我国的税收管辖区。要让卖方对40买方所在国的税务当局承担扣税责任,需要签署一系列的双边或多边协议,要有相应组织从事协调和检查程序,短期内•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只能被认为是一项长期的解决方案。从支付体系人手,即赋予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收代扣税款的责任。但银行只对客户的地址、姓名等基本信息有很好的掌握,不能或较少了解其他交易信息,因而能否有效地行使代扣代收税款责任也存在问题。银行必一须能分清一笔交易是否应该缴税以及应缴什么税,要有尽可能多的银行加人网上支付体系;,如何有效的进行电子现金监管也存在疑问。对于跨国电子商务,我国目前的外汇政策尚能够使网上交易在资金支付环节得到控制。

从技术角度来看,目前,仅凭浏览器和现有的系统软件通过ISP来收集税收征管信息尚不可行,添加其他应用软件或许是可能的。有报道说,美国联邦调查局在ISP的服务器或其他服务器上安装名为“食肉动物”的软件来窃取监控对象的电子邮件,监控被控对象在网上下载了哪些文件。这显然会侵犯个人隐私,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允许声些权力部门这样做。如果这样实施检查,工作量也是惊人的,还要解决哪些信息是征管需要的信息。如果将这样的监控程序安装在企业的服务器上,必须实行政府强制,就像加油站的加油机上强制安装税控机一样。换一种思路,不从监控的角度,而从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角度,设计一种软件安装在企亚的服务器止,当企业梢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后,马上就能十算出应缴多少税;代扣代缴时,应扣缴多少税。这样就可以降低企业的抵触情绪,也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成本。国外已开发出这样的商品软件,可以计算销售税、工薪税、财产税;而且提供这种服务的不是政策,而是企业,是一种商业行为。要使这样的软件开发应用得很成功,税制也必须要确定、简捷。

新的电子商务标准正在出现。因特网开放贸易协议[InternetOpenTradeProtocol(IOTP)j是一种面向企业对客户电子商务的标准,IOTP基于下一代标记语言XMIJ(Ex-tensibleMarkupIJanguage),它容易扩展,新的贸易特征或支付机制能容易地添加到IOTP中,而不破坏任何已有的IOTP,它也独立于开发工具。HTML(HyperTextMarkupLanguage)不太适合处理大量或复杂的数据,例如信用卡交易或税收计算,原因是其内容难于从形式中分离。而XML易于使内容与形式相分离,使用XMI子能定义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数据标记和属性,可将这些标记和属性直接嵌人在WEB页中,这些标记能被其他标记使用,也可被用于其他应用程序中。其结果是XML能使商人、金融机构、客户使用标准WEB浏览器和服务器收发电子文档。IOTP正在发展中,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宜称他们的产品支持XML。随着XWIJ的出现,可望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的收集、新的税收监管软件的设计更容易。

二、基本对策

(一)关于关税和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税收问题

对于离线货物交易,现行政策应延续。对于在线交易关税以及代征的进口环节流转税应继续征收,一来可以有效利用加人WTO之前关税壁垒对民族IT主业的保护作用,二来可以平衡国内,国际以及网络交易、常规交易之间的税负。但应合理设置起征点,对于交易额低于起征点的实行免税,以降低征管成本。

(二)关于营业税

对于各类跨境的非应税劳务应实行消费地征税原则,即只要劳务的消费地在我国境内,该项劳务交易就应该向我国申报纳税。劳务消费地的判断比较复杂,比如说劳务的支付者所在地、劳务接受者所在地、卖方提供的交易对象的机构所在地等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劳务的消费地,‘我们倾向于以劳务的实际接受者所在地为劳务的消费地,这样可以避免交易方通过异地支付的方法规避臂业粉。

(三)关于所得税

1.将智能型服务器、网站等认定为常议

机构的做法只有在全球统一的情况下才能取得实效。因为网站设置地点对网络业务的并展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常设机构概念的扩张将迫使企业网站外迁(比如说避税地兄投资流失,达不到征税的效果。

2.对于贸易利润来源地判定时可以采用

货物的实际销售地标准,在我国境内实现的贸易利润应在我国申报纳税。欧盟最近提出对于欧盟以外的第三国企业,在欧盟境内销售产品年交易额超过10万欧元的,必须在欧盟境内登记注册。虽然暂时还未知这种注册会给欧盟对国外企业的税收管辖权带来何种扩张,但它毕竟为跨国经营所得的征收和稽查提供了可能。

(四)对于纳税主体很难确定或很难承担

具体纳税义务的应建立逆向申报制跨境的在线交易引起的关税和流转税由境内消费者代为申报和缴纳;跨境非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由境内劳务的消费者代为申报和缴纳;境内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境所得税可以由支付天负责申报缴纳。

(五)合理界定信息流产品交易的收人性质

欧盟把下载自用的信息流商品的收人归为服务性收入,而将下载以后可以再销售的信息流商品的收人归为特许权转让。由于欧盟对于服务征收一种税,所以在线和离线方式销售信息类商品的税种是一样的。但由于服务和货物销售的税率不同,这种界定必然会影响纳税只对交易方式的选择,并对其中一类的交易方式产生税收歧视。笔者认为,信息类商品无论以有形或无形方式销售,其作为商品的功能和性质并没有根本的改变,改变的是商品的载体,一个是固定的物理媒介而另一个是流动的物理媒介。为了真正达到税收中性的目的,对于下载自用的信息流商品应该视同常规信息类商品,征收相同税率的税收,这样界定对现行税制的冲击最小。

(六)合理界定网络平台交易费的收人性质

一般情况下,网络平台公司只扮演服务商的角色,不在法律上或实际上涉及商品所有权,也不参与交易过程中商品和资金的流转,只是凭借服务收取规费和佣金。对于这类企业所获得的交易费收人,应该按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另有一类企业,为了在竞争中扩大市场份额,往往向交易者提供有.限担保、开具发票的附加服务,并可能直接参与资金的流转。这类公司除了提供平台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中介人的角色,其向买方收取的交易费应该缴纳营业税。

(七)合理界定税收管辖权

按现行的征管思路,资金和发票的流转是最主要的,其次是货物。根据这个原由,应将接受销售款并开具发票的卖方机构所在地确定为纳税地,并因此划定税收管辖权。然而由于物流与资金流分离,税务人员在征管中很难对异地的物流(包括企业的出入库单、原料库和成品库的库存等)进行稽查,从而判定发票所注明交易的真实性,因此必须打破条块分割的征管格局,从管理体制上明确包括异地货物追踪,资金和发票协查在内的整体管理职责,建立信息共享系统。以此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互动、高效、网状的征管体系。

(八)电子商务免税问题

实行有限的免税期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理由如下:

1.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规模很小,所形42成的税收份额更小、实行有限的免税政策不会影响税收总收入的规模。

2.在适当的产业政策引导下,对电子商务实行有限的免税将极大地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3.对处于萌芽状态下的电子商务免税,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有助于缓解征管压力,并由此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培养出一个相对成熟的经济环境。

(九)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问题

在开征新税的问题上,目前各国的观点基本一致,即从税收中性的角度出发,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然而,不开征新税只是基于目前情况得出的结论,‘并不是永久性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知识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信息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交易的价值增量,比特税的开征还是具有一定优势的。为此有专家建议,在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我国应开征低税率、普遍征收的比特税,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二次分配,以此作为对落后地区资源消耗的补偿。由于电子商务企业愿意将公司和网站设在相对发达的中心城市,而其调用的却是全国的资源,其中包括通讯技术落后地区的资源,如果没有一定的补偿机制,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经济差距将会扩大。适时开征比特税,有利于缓解这种趋势。

(十)其他相关问题

对于登记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承认其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相互分离的运行规律,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将普通发票增印电脑版票,以解决BTOC(商家对消费者)电子商务企业的开票问题。

三、税收征管的调整方针

(一)加快立法,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法律基础

1.通过立法确立电子或数字化签名以及电子文档的法律效力,并规范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以及操作规定,以便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交易轨迹。

2.建立获得网络域名的新规则,关键是要求网络用户的域名中必须建立方位性域名段,并通过汉字、数字或英文标注,确保网络纳税人身份的空间有序性。

3.通过立法规范企业财务扒件,在财务软件中加设新规则,以强化税务机关对企业财务的监控。特别要规范企业账务的修改权.限、修改痕迹保留方法和保留年限、税务机关调用企业账务法定接口的设置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4.通过立法明确税务机关对海关、银行以及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访问权,保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开展获取足够的信息。

(二)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当然,建立一套基于网络税务平台的征管制度是必须的。必须指出的是,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有了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适时的在线核查,从而避免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三)电子发票的启用

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是一串电子记录。电子发票的启用不仅可以极大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会给整个税收征管带来质的飞跃。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并可以实现在线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适时监控,一改常规税收征管的滞后性、被动性。当然,在线开票系统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格规范的规则之上。基本规则有:企业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之后,税务机关可以对发票的有关项目进行预填,以防止电子发票被转移使用,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必须加防伪码;企业对于开具完毕的发票只能以“只读”方式打开阅读,而不能以“读写”方式进行修改;企业填写完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备份才能传递给交易方等等。

(四)以监控支付体系为手段的征管手段探讨

1.为防止诈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身份和支付款项都必须经过认证中心和支付平台(或称作支付网关)的全面认证。支付平台保存有全部交易的详细资料,是电子商务与常规交易的不同之处。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以从支付平台取得数据,以完成对纳税人的资金稽查。

2.电子商务的货物一般由专业性的快递公司送达,快递公司利用网络进行货物跟踪,随时可以查询出某一半交易的货物所在地,这为税务机关提供了一种新的稽查货物的手段。•以上两种稽查手段的结合将创造出全新的征管效率。

(五)新的征管模式的探讨

核心内容就是由结算机构实施代扣代缴流转税。这一征管模式实现的关键,是银行必须准确判断企业往来资金的性质,也可能迫使企业通过离岸支付来规避流转税。因此,这一征管模式到底是否可行仍豁深人研究。但它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税务机关必须与银行、海关等部门建立一定程度的信息共享,银行、税务、海关一体化,建立起社会化、规范化的护税协税体系是未来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

第12篇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电商;模式类型;税收征管

我国网络电商迅速发展给我国的经济增长、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新思路,注入了新的活力。网络电商由于其地点不固定性、交易金额的隐蔽性等特点为我国税收征管带来的新的挑战。我国税务机关应借助这个机会对税务征收体制进行全面的升级,建立健全全国性的电子发票平台并逐渐用现代的、信息化、集成化的征收手段逐渐代替落后的征收手段,让税收征管实现信息化。

一、“互联网+”的含义

“互联网+”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及互联网平台,把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相结合,构造社会经济发展的新业态。“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实践成果,推动经济形态不断地发生演变,从而带动社会经济实体的生命力,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广阔的网络平台。通俗的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

二、网络电商的含义

20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全球贸易的一体化,网络电商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网络电商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进行的数字化交易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消费者从网络上面购买商品或服务,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支付,商家通过发达的现代物流技术将商品运送至消费者,消费者与商家跨越了空间和时间上的障碍,商业活动方便快捷。

三、电商模式的主要类型

(一)C2C电商模式(consumertoconsumer)随着网络购物的流行,淘宝、易趣、拍拍网等交易平台的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人的开设网店。C2C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网络通信技术在电商平台上开展的交易行为。

(二)B2C电商模式(businesstoconsumer)B2C是英文“商家对顾客”的缩写,简称为“商对客”,也就是通常说的商业零售,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B2C电子商务是一种企业利用互联网对消费者销售货物和服务的模式,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网络安全的发展,B2C交易额呈现爆发式的增长。

(三)B2B(businesstobusiness)B2B的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指在企业、商业机构相互之间互联网进行的订货、订购、付款、结算等交易行为。电子商务平台,是建立在Internet网上进行商务活动的虚拟网络空间和保障商务顺利运营的管理环境。B2B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比C2C和B2C更具用税收征管的现实基础。

四、我国网络电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税对象和主体难以确定。平台型B2C、B2B电商,如京东、苏宁等10余家大型企业,其卖家均已通过工商注册,并正常纳税;对于入驻B类卖家,平台一般在纳税方面会做一些要求,以天猫为例,对于入驻平台的B类卖家,在入驻平台时所签订的协议中,也有依法纳税的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网络电商的特点,由于存在电商地域不能明确划分,营业额不明确等问题,这些规定往往不能很好的执行。对于C2C电商以及当下十分流行的微商来说,他们大多是个体经营,并没有注册为企业,没有按照现行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他们的经营者无须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只需一台电脑利用网络平台就可以进行经营,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物理限制。因此,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也就不能检查其是否依法纳税。

(二)应纳税额难以确定。首先,由于传统的以票控税在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经营上存在控制不足。对于网络电商而言,这两点不足体现的尤为突出。网络电商之间的交易额的确定几乎不存在书面的合同,而且部分交易额中含有快递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难以确定明确的交易额。除此之外,由于存在大量商家为了销售排名进行“刷单”现象,即利用第三方公司进行虚假交易提升店铺知名度和好评度的虚假交易行为,使网络电商与客户发生的真实交易额难以与刷单额进行剥离,从而难以确定真实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网络电商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环境建设,配套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监管,必须首先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电子支付、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以及电信技术标准的匹配等税收环境的建设。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务模式,必须配套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包括适宜的社会环境、竞争环境、管理和服务环境等,发挥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建立自律性产业规范与规则,减少政府的干预[1]。

(二)试点推行电子发票,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管控措施。为防止违规现象发生,应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发票销售、发票联等进行稽核比对,保证电子发票安全可靠,使其具备开具唯一性、身份确定性、不可修改性等特征。税务部门应具备全面收集审核网上交易证据的能力,并以此作为税务审核的证据,能够对网上交易的资金流性质进行分辨,为征税以及适用税种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

第13篇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税收征管困难

1.电子商务的商品数字化的特点导致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的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流动的特点导致税源控制管理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电子商务中的商品交易程序简化引发征税环节的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电子商务的交易地点集中导致税源分布失衡。目前中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5.电子商务使得传统的税收稽查陷入窘境。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条件下,随着交易人、批发商、零售商的消失,产品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整个商品的选择、订购、支付、交付都在网上完成,税务机关从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课税点课税,变为直接向消费者课税,其流动性与隐蔽性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课税凭证的电子化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最后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票、账簿等在计算机网络中均可以电子形式填制,且能修改,不留任何痕迹,而且购销双方也可通过交易密码掩藏交易信息,并用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完成付款业务。此外,在网上贸易中已经开始出现在避税港开设联机银行为交易方提供“税收保护”的现象,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交易价格及款项支付信息,无法对交易人的银行账目进行经常性检查,丧失了货币监控能力和对逃税者的威慑力。

最后,电子商务会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一是纳税人的身份难以确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进行网上交易的是谁,同时,因特网网址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联系,无法提供有关所有者的真实信息,不易确认纳税人的位置。二是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金额,即便是掌握了数字化信息的内容,也难以确定交易的类别。同时,因为没有物流,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有关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如果是国外数字化商品销售给国内,还会导致关税的流失。三是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认定。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网上交易在什么时间发出商品、收到货款,无从掌握税收情况,无法对企业进行日常稽查,税收征管的链条难以连接。

三、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虽然中国电子商务在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却非常迅速,由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也将越来越突出。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实际,确定中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网络交易全过程的完成涉及到银行、网络运营商、物流运输等各个部门,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并实现基础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及时反馈,随时掌握经营者注册网店信息变化、资金动向、商品流向等详细信息,为网络税收管理提供全面、准确和详细的第一手基础数据信息。

3.研发电子商务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针对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的步骤、流程、关口和特点,研发一套类似于金税工程或CTAIS征管系统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内置链接于税务机关的部门网站之中,以方便经营者随时登录办理涉税事项。尽量促使该系统实现工商、财政、税务、银行、国库、海关、网络运营商等多部门集成联网,信息共享。具备税务登记、网店注册、户籍管理、交易监控、计征税款、扣缴入库、票据打印、统计查询于一体的综合管理功能,促使税务机关实现网络的实质性监控 。

4.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资金监控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从支付体系和支付手段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目前,在中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账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最后,通过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预备。

5.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第1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对策略

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就主流趋势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制策略,主张不对附加税进行征收,避免了对网络贸易的干预,也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不受局限;另一种是以欧盟为典型的扩大税制策略,认为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趋势的必然发展,必须要对电子商务履行纳税的义务,并要强化原有税种的征税范围。我国应该充分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税收管理制度,并创建电子信息形式下的税收新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活动和商品的虚拟性。

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体系完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之中,在这一类市场中没有具体的销售人员、商场等名词概念,企业只需通过自己的商务网站就能够与消费者完成对接,实现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税收机构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管理,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逐年减少,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网络贸易的交易数额急剧上升,这就加大了区域税收的差异化,对整个国税以及地税的收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整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来看,源于本国的非个人企业将会实现收入的急剧增加,但对于其相关所得税的认定将会更加困难。此外,大量的实体商品被网络化,比如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等。随着这些数字化的商品不断增多,相应的税收拟定也就越来越棘手。而相较于传统的商品,数字商品通过下载、订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更具传播性和推广性。在这样的虚拟特征下,使得我国税率及税种的认定更加边缘化、模糊化。

(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

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表现在数字商品在国界上并无本质区别,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模式中。如网络中的音乐、书籍、软件、游戏等都可以直接越过海关进行交易和消费,而在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则是通过网银结算。因此,电子商务的活动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为自由。而在传统的贸易体系中,本身就没有了海关的安检,关税就无法独立作为一门征收税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电子商务与征税方的潜在冲突。对此,以欧盟为代表的主张扩大税收的派别提出了将电子商务作为劳务税征收的观点,通过对劳务税的征收规避纳税义务方逃税的行为,使得税源由高向低流动,有效减少了各国财政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

在计算机的账户中,同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配,因此可以拥有不同的网络地址。而不同的电脑也能够在动态的分配中拥有相同的网络地址,这就使得各用户之间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称等掩藏网络地址、邮箱地址、ID身份等网络信息。在实际的纳税中,所针对的纳税对象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纳税人及纳税地无法确定,使得纳税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在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遮掩了用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的发生时间和输出地点也变得更加灵活,纳税体系中的关口税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再加上纳税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权、加密等保护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断被掩藏,导致传统的税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踪审查的凭证。

(四)电子商务活动的流动性。

在电子商务的具体活动中还有着流动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个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比如手机、电脑),就能够灵活地开展网络贸易活动。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的普及,使国家的互联网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贸易的发展,并赋予了电子商务灵活操作的流动性特征。传统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纳税地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把握网络交易位置,使得货款来源和货源途径的查清也更为困难,无形中增强了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

(一)税源流失问题。

电子商务本身快速发展使税务管理部门在应对策略上缺乏了及时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统规范的制度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问题,尤其表现在消费税、海关征收税以及增值税的流失。电子商务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会不断缩小各交易主体在区域上的差距,从而大幅提升了跨国交易的数额,这就逐渐变化了商务交易的形式。当企业中的交易形式转变为个人消费与企业的分散交易时,就加大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劳务税的难度,导致商品税源不断流出。

(二)应税行为和所得无法界定。

在网络贸易销售活动中,商品本身的性质受数字化的影响,在界定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而商品交易的性质直接决定税收政策在商品中的运用。对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给行为,如邮箱免费提供、软件免费下载等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行列,就成了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据现有税法明确规定,货物抵债、赠送、以物换物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销售”,并要进行有关应税。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没有对网络商品的性质做出有效判别,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依法征税。

(三)导致税收管辖权出现问题。

税收的管辖权是政府对个人纳税实施管辖的权利,明确税款征收与管理的分工职责,能够填补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税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在目前,各国政府以属人与属地两种原则将税收的管理权限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居民管辖权,而另一种是来源地管辖权。在现行的税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将纳税人的活动联结起来,同时以此执行税收的实际管辖。但在网络贸易活动中,因为其虚拟的性质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企业在活动的过程中只要通过网站的设立就可获得收入来源,其经营活动摆脱了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更加灵活。这也就使得税收管辖部门在进行税收的有关管理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四)税务稽查弱化。

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征管,就必须要先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掌握应税事实的证据和信息,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数据的有效依据。从目前各国的税制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以流转税为税务主体,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税务主体。电子商务税务纳收的有效执行,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却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税务结构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我国整个税务稽查体系受到了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管理制度应对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制度。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利益,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给予实时征税优惠政策。网络商品的税率要小于实际商品税率,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并不断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而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产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资扣除以及投资抵免上的限制,使企业的税收制度更为合理。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别,并依法实施税务管辖权。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的电子邮箱、EDI代码、企业网址、服务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银行等具体的资料。而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登记号码长期展示在网站中。另外,还要对纳税人数字信息加以确定,保证纳税人真实身份,以便于纳税部门有效管理。

(三)加强税收协调。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其在国际税收问题中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国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要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税收的协调合作,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并积极参与国际征税稽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全球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为国家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和界定。

数字化商品的性质模糊是制约我国税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有效分类和界定。首先,要规范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行为,杜绝产品复制;其次,对于网络中的信息服务,要将其视为劳务易活动。而电子商务中相关合同、订单等需要有效的销售凭证;最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掌握各电子销售的特点,并对电子订单、电子支付等网络手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化适应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税收管理需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产物,也是未来商品交易形式的趋势走向。对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税收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税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邢丘丹,史国丽.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与对策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5.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

[3]易竞.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究[J].智富时代,2015.12.

第1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