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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税收管理工作随着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普及而带来更多特征,无形化、隐蔽性等成为税收管理过程中的新特点。本文将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变化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遇到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讨
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很多商品在这样的环境中交易成功,且其交易额呈现不断攀升的态势,并且无形化、隐蔽性等交易特点使得税收管理难度加大。关于网购及电商是否应当与实体店一样缴纳税款的问题,一直处于争论阶段。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与传统的税收管理相比是一项很具挑战性的工作。因此有必要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进行深入的研究。
1.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一种商务业务活动,它依托计算机网络为基础,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为数据交换方式。从电子商务交易的本质来看,其商品与货币间的交易变成了由电子货币取代的方式,其贸易本质并未改变,依托电子商务的模式颠覆了传统的交易形式,贸易的效率也得到提高,消费者与销售方不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因此贸易面可以通过网络拓展至全球范围。互联网的普及,通信技术的更新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条件,20世纪末期,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基础上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是全新交易模式下所依托的电子支付方式,这些技术也不断在全球得到发展。有了网络媒介,电商及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消费者的多种需求也通过互联网得到满足。电子商务发展中最早也是最为成熟的国家是美国,我国尽管起步较晚,但是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运营商的出现,使我国电子商务呈现直线式的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小商家也加入电子商务行列。越来越多的消费群体带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额不断扩大,很多商家也开始关注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足不出户的消费方式已经深入人心,也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销售额已经超过美国的13%,而对税收管理而言,电子商务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其对税收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尽快掌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十分重要。
2.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税收管理困难
2.1税率确认困难
在传统的贸易中,地域等方面的区分税率确认可以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确定该种交易适合哪种税种或符合哪种国际税收协定,其中还包括对于劳动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收入。但是电子商务下的交易却无法界定税种,这种数字化的交易方式是在线交易,因而交易信息无法被税收机关及时掌握,其税种及交易性质更难确认。
2.2交易的隐蔽性较强税源无法控制管理困难
传统交易环境下,通常经营者有固定的场地,因而控制和管理税源较为便利。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只是一种网上的贸易活动,通过互联网的服务器便可以进行交易,并无固定场所,且容易移动服务器,场地也非常灵活多变,作为税收机关很难从地域上界定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因此产生漏管的情况非常常见,这也会直接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2.3交易程序简化减少了征税环节
传统交易模式下,一件商品从生产出来到被消费者购买是由多个常设机构共同完成的,中间环节会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等组成,每一个环节都有税务的相关登记,因此征收税费相对容易。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情况下是产品生产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省去大量的中间环节,产品可以通过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这样过去由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征收的税负便被省去。而买卖双方在网络中产生的交易由难以控制,最终大量的税收在电子商务环节下流失。
2.4电子商务使税源分布失衡
关于互联网上的交易产生的税费征收地点我国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很多人为了方便起见,会选择货源生产地作为征税地点,但是长此以往,会导致税源较为集中在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进而对税源分配的问题不断引发争议。此外,还有些跨国公司会利用服务器的方式,将公司服务器设立在避税地域,这样即便是通过网络交易也可以规避税收。
2.5电子商务会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
电子商务条件下,由于交易过程是无纸化的,税务机关无法从中获取纳税人的真实资料,也无法确认纳税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对于纳税人的位置也无从确认。此外,交易中的产品及其数量等细节无法确认,特别是销售的产品,而有的却是销售服务,这两者没有清晰的界限,因此税收机关掌握不了精准的交易信息,而具体的交易类别等也无法确认。交易发生的时间也无法确认,何时发出货物、何时收到货物等信息情况,税收机关也不能及时掌握信息,这样给日常的稽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建议
3.1组织前瞻性税收研究
要想及时掌握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调研摸底,因此首先应当派专人成立税收研究的专门机构,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制度展开研究,将税收制度中不适于电子商务的部分剔除,研究制定出更多具有前瞻性及多样性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政策。在电子商务认证环节将其认证机关与税收机关统一,在不同网站及各类电子商务活动中,要让税务机关参与其中,以便及时掌握交易支付信息。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记录要做到“三证合一”,确保其真实性,营业制造等内容的发放要与数字身份证保持一致,一旦经营者发生电子交易,应当尽快去辖区内的税收机关进行备案。不断扩宽引进与融资渠道,简政放权是一项重要的手段之一,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国家可以适度放宽等级条件,让更多持股的比例较大的外商加入我国电子商务行列,对外商境内的电子商务贸易逐步放开。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大对工业、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的电子商务发展,不断丰富电子商务新业态,实现网购、网络化制造等的发展,鼓励大众参与到创业中来。
3.2逐步实现电子商务与电子税务的一体化
首先,应当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应用早已被国务院明确提出,特别是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工作环节也都应当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现阶段,我国还没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针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监管,而电子发票的优势应当进一步明确化,它可以为纳税人节约成本,并对保管及查询发票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销售情况。其次,应当构建税收管控机制。作为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税务能够实现税收多个环节在网上进行,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纳税人也可通过在线支付的形式取代过去的纸质货币使用,由此产生的交易财务数据是经过网络生产的,不易篡改。一旦电子税务形成体系后,还可以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征收税费的便捷方式,届时对于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税收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税收机关还可以实现线上的管理系统,将税收与网上银行、海关、财政等实现全面衔接,便于税收机关及时掌握电子商务的税务动态,便于监管,针对销售获取通过征税管控进行深入追踪,从源头上掌握销售信息。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快递公司实现对货物运输的监管,通过发货单号、快递单号等方式查找相关的发货信息,从而寻找到纳税人的企业及个人所在地等相关内容。
3.3建立电子商务职能部门的协调互动机制
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当参与到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中来,商务、税务、海关、银行等多种服务都可以囊括到电子商务公共管理机制中来,建立一个大型的综合性的服务平台,不同的部门可以通过该平台实现分工协作。在这一大型平台的运行中,可以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大数据、云技术等的支撑,将平台建成更加便捷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现代化平台。从咨询到纳税,从融资到报关,能够实现一条龙服务,一体化操作的综合服务窗口。相关职能部门在平台中各司其职,发挥自身的相关职能作用,相互配合、互相协作,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在综合平台中,还应当尽可能地实现对电商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情况进行追踪,销售平台可以征收电商的服务费用,可以根据不同产品提出不同的征收方式,从交易额度中抽取1%的服务费,在征收服务费时可以为其开具普通发票。此时开具的发票需要电商纳税人提供相关辖区的真实信息。税务部门可以有效利用好发票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的信息。与此同时,很多电商会通过销售积分或打折等方式促销商品,刺激消费者购买物品,这种情况下,电商应当将这笔收入寻找到电商服务商提供一定的补偿,此时补偿部分可以要求电商开具相应的发票。这些发票都是确定电商交易相关信息的重要凭证,也可以通过测算发票具体金额,估算出电商的网上销售收入情况,进而征收税费。
参考文献:
[1]黄辉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5,03:95-96.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251+270.
[3]王文清,梁富山,肖丹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16,02:64-68.
[4]陈彬.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难点及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4,29:15-17.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讨
1.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一种商务业务活动,它依托计算机网络为基础,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为数据交换方式。从电子商务交易的本质来看,其商品与货币间的交易变成了由电子货币取代的方式,其贸易本质并未改变,依托电子商务的模式颠覆了传统的交易形式,贸易的效率也得到提高,消费者与销售方不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因此贸易面可以通过网络拓展至全球范围。互联网的普及,通信技术的更新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条件,20世纪末期,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基础上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是全新交易模式下所依托的电子支付方式,这些技术也不断在全球得到发展。有了网络媒介,电商及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消费者的多种需求也通过互联网得到满足。电子商务发展中最早也是最为成熟的国家是美国,我国尽管起步较晚,但是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运营商的出现,使我国电子商务呈现直线式的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小商家也加入电子商务行列。越来越多的消费群体带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额不断扩大,很多商家也开始关注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足不出户的消费方式已经深入人心,也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销售额已经超过美国的13%,而对税收管理而言,电子商务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其对税收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尽快掌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十分重要。
2.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税收管理困难
2.1税率确认困难
在传统的贸易中,地域等方面的区分税率确认可以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确定该种交易适合哪种税种或符合哪种国际税收协定,其中还包括对于劳动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收入。但是电子商务下的交易却无法界定税种,这种数字化的交易方式是在线交易,因而交易信息无法被税收机关及时掌握,其税种及交易性质更难确认。
2.2交易的隐蔽性较强税源无法控制管理困难
传统交易环境下,通常经营者有固定的场地,因而控制和管理税源较为便利。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只是一种网上的贸易活动,通过互联网的服务器便可以进行交易,并无固定场所,且容易移动服务器,场地也非常灵活多变,作为税收机关很难从地域上界定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因此产生漏管的情况非常常见,这也会直接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2.3交易程序简化减少了征税环节
传统交易模式下,一件商品从生产出来到被消费者购买是由多个常设机构共同完成的,中间环节会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等组成,每一个环节都有税务的相关登记,因此征收税费相对容易。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情况下是产品生产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省去大量的中间环节,产品可以通过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这样过去由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征收的税负便被省去。而买卖双方在网络中产生的交易由难以控制,最终大量的税收在电子商务环节下流失。
2.4电子商务使税源分布失衡
关于互联网上的交易产生的税费征收地点我国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很多人为了方便起见,会选择货源生产地作为征税地点,但是长此以往,会导致税源较为集中在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进而对税源分配的问题不断引发争议。此外,还有些跨国公司会利用服务器的方式,将公司服务器设立在避税地域,这样即便是通过网络交易也可以规避税收。
2.5电子商务会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
电子商务条件下,由于交易过程是无纸化的,税务机关无法从中获取纳税人的真实资料,也无法确认纳税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对于纳税人的位置也无从确认。此外,交易中的产品及其数量等细节无法确认,特别是销售的产品,而有的却是销售服务,这两者没有清晰的界限,因此税收机关掌握不了精准的交易信息,而具体的交易类别等也无法确认。交易发生的时间也无法确认,何时发出货物、何时收到货物等信息情况,税收机关也不能及时掌握信息,这样给日常的稽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建议
3.1组织前瞻性税收研究
要想及时掌握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调研摸底,因此首先应当派专人成立税收研究的专门机构,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制度展开研究,将税收制度中不适于电子商务的部分剔除,研究制定出更多具有前瞻性及多样性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政策。在电子商务认证环节将其认证机关与税收机关统一,在不同网站及各类电子商务活动中,要让税务机关参与其中,以便及时掌握交易支付信息。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记录要做到“三证合一”,确保其真实性,营业制造等内容的发放要与数字身份证保持一致,一旦经营者发生电子交易,应当尽快去辖区内的税收机关进行备案。不断扩宽引进与融资渠道,简政放权是一项重要的手段之一,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国家可以适度放宽等级条件,让更多持股的比例较大的外商加入我国电子商务行列,对外商境内的电子商务贸易逐步放开。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大对工业、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的电子商务发展,不断丰富电子商务新业态,实现网购、网络化制造等的发展,鼓励大众参与到创业中来。
3.2逐步实现电子商务与电子税务的一体化
首先,应当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应用早已被国务院明确提出,特别是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工作环节也都应当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现阶段,我国还没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针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监管,而电子发票的优势应当进一步明确化,它可以为纳税人节约成本,并对保管及查询发票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销售情况。其次,应当构建税收管控机制。作为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税务能够实现税收多个环节在网上进行,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纳税人也可通过在线支付的形式取代过去的纸质货币使用,由此产生的交易财务数据是经过网络生产的,不易篡改。一旦电子税务形成体系后,还可以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征收税费的便捷方式,届时对于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税收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税收机关还可以实现线上的管理系统,将税收与网上银行、海关、财政等实现全面衔接,便于税收机关及时掌握电子商务的税务动态,便于监管,针对销售获取通过征税管控进行深入追踪,从源头上掌握销售信息。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快递公司实现对货物运输的监管,通过发货单号、快递单号等方式查找相关的发货信息,从而寻找到纳税人的企业及个人所在地等相关内容。
3.3建立电子商务职能部门的协调互动机制
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当参与到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中来,商务、税务、海关、银行等多种服务都可以囊括到电子商务公共管理机制中来,建立一个大型的综合性的服务平台,不同的部门可以通过该平台实现分工协作。在这一大型平台的运行中,可以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大数据、云技术等的支撑,将平台建成更加便捷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现代化平台。从咨询到纳税,从融资到报关,能够实现一条龙服务,一体化操作的综合服务窗口。相关职能部门在平台中各司其职,发挥自身的相关职能作用,相互配合、互相协作,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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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黄辉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5,03: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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