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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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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制度

第1篇

【关键词】 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措施;德里模式;澳大利亚模式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2-7797-01

1 对该医改措施进行描述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2009年8月18日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

1.1 该医改措施尝试解决什么问题? 目前我国的基本的药物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基本存在一下几个问题:

1.1.1 一些药品价格呈现虚高 国家虽然出台了各种政策价钱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强力打击招标的形式,通过降价等各种措施来降低药物的价格,通过各种措施来解决药物虚高的问题。

1.1.2 药物供应需求不对应 政府采取降低药物的价格导致生产药物的减少,也有一些出售药物的商店对高价格药品的偏爱,使一些基本低价格的药物相对较少。

1.1.3 缺乏公共筹资机制以保障贫困人群的可及性 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提高了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但这2种保障都是以“保大病为主”,并且待遇水平较低。

1.1.4 药品质量问题突出,监管体制不顺。

1.2 实际的改革措施是什么? 国家提出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通过加强对药物的治疗,通过国家政策、企业各种手段的并用可以加强对企业的价格的管理,通过对药物销售的各个流程可以保证居民的用药。主要的内容如下:

1.2.1 逐步建立国家药物目录 通过对居民经常发生的疾病的调查可以发现哪些是重大疾病、多发疾病和常见病,通过对这些疾病的基本了解,可以有效的开展药物保健知识的培训,并且通过对药物的经济学的基本评估,保证居民选药基本要求。

1.2.2 完善药物保障机制 国家要加强药物的宏观调控对制药产业、企业进行科学有效的调控,鼓励企业研发一些疗效好、价格低和成本低的药物,既能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用药的基本要求,还能确保企业利润和企业效益达到双赢,确保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确保正常药物的供应,保证居民的正常用药。

1.2.3 企业有时为了提高效益和利润,就进行精包装,这增加居民的成本,也提高企业制药的成本,通过降低生产包装的成本,企业可以更好的让利消费者,并且有利于制药企业之间的公平的竞争,提高企业规范、科学的竞争,通过降低包装的成本,简化流通的成本,促进医药企业制药竞争的集中度。

1.2.4 完善医疗机构的药物配备制度 通过对药物用药行为的监督,促进药品合理有效的使用。通过建立各种用药的各种制度可以规范用药的范围和药物的使用状况,建立完善的药物治疗指南。

1.2.5 通过对药物的监管提高药物的质量,并且提高企业的安全质量意识,逐步加强一些制药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通过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提高制药的质量,降低药物的价格,通过企业内部的质量考核可以确保生产的药物质量的安全、可靠。

1.3 从什么角度讲(如何,为什么)该项改革预期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将全部纳入医保的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这将大大降低个人支付比例,百姓得到真正的实惠。

其次,基本药物的配送与采购,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国家对生产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抽验,加强了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保证群众用药更安全。

第三,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级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价格显著下降。

第四,通过基本药物的推广,彻底改变了过去“以药养医”的运行体制,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医生的用药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药物,避免过度滥用,降低群众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1.4 目前的影响如何? 数年来,各地大力推进基本药物规范采购、控制价格、组织配送、合理使用以及落实零差率销售等政策,并在基层综合改革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据最新监测结果,基本药物制度已经在57.2%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安徽、天津、宁夏、吉林、江西、陕西、甘肃、海南等地初步实现了基层全覆盖。安徽采用“双信封”招标、单一货源承诺、统一支付货款等方式,降低基本药物价格,保证质量和供应。各地积极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合理使用。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了门诊和住院费用下降、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数上升的可喜现象,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制度实施效果初步显现。

2 描述其它国家是怎么解决类似问题的

2.1 澳大利亚 ①制定完善的国家药物政策,在完善的国家药物政策框架下协调各方利益和目标,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政府、卫生专业人员、制药工业、消费者和媒体)都能接受并共同合作。②将明智用药战略上升到国家层面,制定国家药品报销计划(PBS),并设立药品报销咨询委员会(PBAC)和国家处方服务公司(NPS)等机构来推进计划的实施。

3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3.1 澳大利亚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澳大利亚选择基本药物种类的做法是:在药品遴选和精简过程中,如果药品报价明显低于药品津贴计划(PBS)目录内同类药品的最低价时,目录内的药品必须提供成本――效果资料,否则必须降价;当某种药品被临床证明其成本-效果明显优于目录内的药品时,才可制订高于基本药物产品的价格。这样的遴选过程更具可操作性,只有科学合理地对药物间的成本――效果进行经济学分析,才能真正遴选出真正意义上的基本药物,因此值得我国借鉴。

4 在你讨论的基础上,你将给中国怎样的建议

4.1 基本药物理念只有切实落实到药品生产、采购、供应、和合理使用政策中,才具有生命力。

4.2 基本药物理念与药品报销等支付手段相结合,能够更有效地帮助促进合理使用和控制费用。

参考文献

第2篇

从河南省内几个试点市场的政策运行情况来看,基于国家和省市机构为核心给基本药物制度落地实行的种种举措,在整个基层市场产生的影响却并不如参与其中的各个单位预期的那样,有喜亦有忧!或许,这个过程本身就与国家的预期相符,通过试点市场的政策执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为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实行奠定基础。

四大主体,反应各不同

在基层市场,直接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息息相关的主体,笔者将其总结为如下四个方面。而这直接与基本药物对接的四个主体,对于基本药物的认识从狂热期待到悲喜交加,演绎的相当精彩。

1、 商业公司:强与弱的博弈

在此次基本药物政策实施过程中,首要的核心环节就是为基本药物进行渠道转移的商业公司。这其中,包括通过招投标中标的一级配送商,和广大的不具备基本药物配送销售权的县级商业企业。

比如,此次河南省内中标的基本药物一级配送企业有20家,既有生产企业自建的商业企业,也有如九州通般的传统商业企业大鳄,还有地政关系较好的地区强势企业。同时,这些企业根据自身传统优势区域,在省内划定的基本药物试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又进行了圈地,各地自主展开的配送企业招标,又让一些区域诸侯浮出水面。可以说,这些手握尚方宝剑的强势企业,必将成为基本药物实施下的最大受惠方。

而另一方面,常年盘踞县市区的商业企业,则可能面临着占据整个销售品种和规模相当大比例的基本药物不能销售的严峻局面。于是我们看到,各个县级商业公司都在积极与区域内的一级配送企业对接,希望可以成为本县区内的基本药物配送单位,保护住既得利益。当然,这样的结果并不是每个企业都得到的。一部分企业通过自己良好的关系与一级配送单位签了合同,虽然拥有了基本药物的销售权,可是又要承担向一级配送单位缴纳几个点的管理费用,无形中增加了经营成本,降低了收益。当然,那些没有获得二级配送权的县级商业企业,则只能等待着被收购或破产的命运。所以,无论有没有二级配送权,县级商业企业的日子都不好过,从这个意义上讲,为数众多的县市级商业企业对基本药物颇有怨言。

2、 乡镇卫生院:牛气冲天大赢家

此次新医改目的就是要加强基层医疗建设,其核心就是乡镇卫生院。于是我们看到这样的情况,原本冷冷清清的乡镇卫生院,现在人满为患,甚至患者都临时加床到走廊上。而各级政府也通过送救护车、诊疗设备、为乡镇卫生院投资建设病房等扶持,让乡镇卫生院的软件和硬件不断提升。

同时,还有一个更值得乡镇卫生院骄傲的举措:以后乡镇卫生院所属区域的基本药物,统一由乡镇卫生院向辖区门诊或村级诊所供应。门诊和诊所不得擅自从其他途径购进基本药物,否则一经核实予以处罚。由此不难预见,今后的乡镇卫生院在名正言顺的拥有了药品经营权后,将会何等的强盛。所以说,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乡镇卫生院才是最大赢家!

3、 农村诊所:在合并中煎熬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试点地市所有乡村诊所进行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同时,对乡村诊所进行合并,实行一村一所。这些诊所大夫统一纳入政府财政补贴,由游击队变成正规军,实行月工资与效益分配制。

于是,我们又看到了这样的场面:合并的卫生所内,某一个大夫的就诊患者很多,其他的大夫很少。逐渐的,生意不好的大夫退出合并,或者转入暗中行医,或者干脆不干这个行业,或者通过审批药店进行诊疗;当然,也有很多地方,建设有漂亮的标准化卫生室,但是大夫依然选择自己原有的地方行医。只有在相关职能部门检查的时候,才会临时在一起演戏应付;

……

可以说凡此种种,证明这种不通过市场手段强制进行的合并,引起了乡村诊所的反对,并不符合市场实际。

4、 患者,由喜到悲

对患者而言,国家新医改的初衷是降低药价,真正惠民。可是,我们却发现以前还相当便宜的药品,现在价格却在上升。虽然有新农合的全面医保政策可以报销,但是扣除药品非理性提交后,患者不仅没有获利,反而多支出了钱。、

这个现象的出现,可能与基本药物在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基础差异而产生的价格差异导致的。目前在基本药物目录或各个省市的增补目录中的品种,很多在农村市场的售价已经相当低了,但是在招标过程中因为参考城市市场或临床市场价格,以及其他相关加价因素,最终的基本药物中标价格却高了。虽然国家也出台了基本药物最高零售限价,以及同一品种未中标厂家的灵活售价机制,但是在基层市场的执行过程中,较低的售价不被允许,必须无条件执行基本药物的中标价。富了某些单位,却无形中加重了患者负担。

几项变化,值得思考

基本药物制度落实过程中,涉及相关主体和环节的几个变化,也颇有意义。

1、 基本药物招标

国家设定的307个基本药物品种,以及省市地方增补的品种已经陆续出台。参与这些品种招投标的企业和品种也随之产生。中标的企业自然皆大欢喜,未中标的企业则颇多无奈。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以及地方垄断的限制中,未中标企业的产品销售相当迷茫。

2、 配送单位变化

基本药物一级配送的单位的确定,区域独家配送单位的确定,二级配送单位的产生,乡镇卫生院加入基本药物的采购和销售等等,围绕基本药物配送而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也会让终端市场经历前所未有的震荡。

3、 “零加价”销售

基本药物的“零加价”销售政策,原本处于高端价位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如何应对这个问题?而低端价位的品种,又该怎么利用好这么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呢?同时,从招标、配送整个环节,商业公司、卫生院如何调整应对最终获利也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3篇

第一条为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相应的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二)熟悉本规范的基本内容,严格履行各自职责,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三)及时、准确和清楚地进行试验观察记录,对实验中发生的可能影响实验结果的任何情况应及时向专题负责人书面报告;

(四)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着装,遵守健康检查制度,确保供试品、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污染;

(五)定期进行体检,患有影响研究结果的疾病者,不得参加研究工作;

(六)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第五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医学、药学或其它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机构负责人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组织管理;

(二)建立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培训及专业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

(三)确保各种设施、设备和实验条件符合要求;

(四)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履行其职责;

(五)聘任质量保证部门的负责人,并确保其履行职责;

(六)制定主计划表,掌握各项研究工作的进展;

(七)组织制定和修改标准操作规程,并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八)每项研究工作开始前,聘任专题负责人,有必要更换时,应记录更换的原因和时

间;

(九)审查批准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

(十)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详细记录采取的措施;

(十一)确保供试品、对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符合要求;

(十二)与协作或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其人员的数量根据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规模而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为:

(一)保存非临床研究机构的主计划表、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的副本;

(二)审核实验方案、实验记录和总结报告;

(三)对每项研究实施检查,并根据其内容和持续时间制定审查和检查计划,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并在记录上签名,保存备查;

(四)定期检查动物饲养设施、实验仪器和档案管理;

(五)向机构负责人和/或专题负责人书面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六)参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保存标准操作规程的副本。

第七条每项研究工作必须聘任专题负责人。专题负责人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的运行管理;

(二)制定实验方案,严格执行实验方案,分析研究结果,撰写总结报告;

(三)执行标准操作规程的规定,及时提出修订或补充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的建议;

(四)确保参与研究的工作人员明确所承担的工作,并掌握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五)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检查各种实验记录,确保其及时、直接、准确和清楚;

(六)详细记录实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七)实验结束后,将实验方案、原始资料、应保存的标本、各种有关记录文件和总结报告等归档保存;

(八)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提出的问题,确保研究工作各环节符合要求。

第三章实验设施

第八条根据所从事的非临床研究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实验设施。各种实验设施应保

持清洁卫生,运转正常;各类设施布局应合理,防止交叉污染;环境条件及其调控应符合不同设施的要求。

第九条具备设计合理、配置适当的动物饲养设施,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实验动物设施条件应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动物饲养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不同种属动物或不同实验系统的饲养和管理设施;

(二)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

(三)收集和处置试验废弃物的设施;

(四)清洗消毒设施;

(五)供试品和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应设置相应的饲养设施。

第十条具备饲料、垫料、笼具及其它动物用品的存放设施。各类设施的配置应合理,防止与实验系统相互污染。易腐败变质的动物用品应有适当的保管措施。

第十一条具有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处置设施:

(一)接收和贮藏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设施;

(二)供试品和对照品的配制和贮存设施。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实验室;使用有生物危害性的动物、微生物、放射性等材料应设立专门实验室,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具备保管实验方案、各类标本、原始记录、总结报告及有关文件档案的设施。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环境调控设施。

第四章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

第十五条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放置地点合理,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检查、清洁保养、测试和校正,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稳定可靠。

第十六条实验室内应备有相应仪器设备保养、校正及使用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障修理,应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的姓名等。

第十七条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验用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有专人保管,有完善的接收、登记和分发的手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批号、稳定性、含量或浓度、纯度及其它理化性质应有记录,对照品为市售商品时,可用其标签或其它标示内容;

(二)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贮存保管条件应符合要求,贮存的容器应贴有标签,标明品名、缩写名、代号、批号、有效期和贮存条件;

(三)供试品和对照品在分发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变质,分发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及时贴上准确的标签,并按批号记录分发、归还的日期和数量;

(四)需要将供试品和对照品与介质混合时,应在给药前测定其混合的均匀性,必要时还应定期测定混合物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浓度和稳定性,混合物中任一组分有失效期的,应在容器标签上标明,两种以上组分均有失效日期的,以最早的失效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试剂和溶液等均应贴有标签,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试验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和溶液。

第十九条动物的饲料和饮水应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营养和卫生标准。影响实验结果的污染因素应低于规定的限度,检验结果应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第二十条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及杀虫剂等,不得影响实验结果,并应详细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等。

第五章标准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制定与实验工作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需要制定的标准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二)质量保证程序;

(三)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接收、标识、保存、处理、配制、领用及取样分析;

(四)动物房和实验室的准备及环境因素的调控;

(五)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校正、使用和管理;

(六)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七)实验动物的运输、检疫、编号及饲养管理;

(八)实验动物的观察记录及实验操作;

(九)各种实验样品的采集、各种指标的检查和测定等操作技术;

(十)濒死或已死亡动物的检查处理;

(十一)动物的尸检、组织病理学检查;

(十二)实验标本的采集、编号和检验;

(十三)各种实验数据的管理和处理;

(十四)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十五)动物尸体及其它废弃物的处理;

(十六)需要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标准操作规程经质量保证部门签字确认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生效。失效的标准操作规程除一份存档之外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三条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改、生效日期及分发、销毁情况应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标准操作规程的存放应方便使用。研究过程中任何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

操作,都应经专题负责人批准,并加以记录。标准操作规程的改动,应经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确认,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六章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每项研究均应有专题名称或代号,并在有关文件资料及实验记录中统一

使用该名称或代号。

第二十六条实验中所采集的各种标本应标明专题名称或代号、动物编号和收集日期。

第二十七条专题负责人应制定实验方案,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批准日期作为实验的起始日期。接受委托的研究,实验方案应经委托单位认可。

第二十八条实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及研究目的;

(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委托单位的名称及地址;

(三)专题负责人和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姓名;

(四)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有关理化性质及生物特性;

(五)实验系统及选择理由;

(六)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和等级;

(七)实验动物的识别方法;

(八)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的环境条件;

(九)饲料名称或代号;

(十)实验用的溶媒、乳化剂及其它介质;

(十一)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方法、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及选择的理由;

(十二)所用毒性研究指导原则的文件及文献;

(十三)各种指标的检测方法和频率;

(十四)数据统计处理方法;

(十五)实验资料的保存地点。

第二十九条研究过程中需要修改实验方案时,应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日期,应记入档案,并与原实验方案一起保存。

第三十条专题负责人全面负责研究专题的运行管理。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实验方案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发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向专题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所有数据的记录应做到及时、直接、准确、清楚和不易消除,并应注明记录日期,记录者签名。记录的数据需要修改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的理由及修改日期,修改者签名。

第三十二条动物出现非供试品引起的疾病或出现干扰研究目的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隔离或处死。需要用药物治疗时,应经专题负责人批准,并详细记录治疗的理由、批准手续、检查情况、药物处方、治疗日期和结果等。治疗措施不得干扰研究。

第三十三条研究工作结束后,专题负责人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签名或盖章后交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和签署意见,机构负责人批准。批准日期作为实验结束日期。

第三十四条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及研究目的;

(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三)研究起止日期;

(四)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稳定性、含量、浓度、纯度、组分及其它特性;

(五)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动物合格证号及签发单位、接收日期和饲养条件;

(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剂量、方法、频率和给药期限;

(七)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剂量设计依据;

(八)影响研究可靠性和造成研究工作偏离实验方案的异常情况;

(九)各种指标检测方法和频率;

(十)专题负责人与所有参加工作的人员姓名和承担的工作内容;

(十一)分析数据所采用的统计方法;

(十二)实验结果和结论;

(十三)原始资料和标本的保存地点。

第三十五条总结报告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需要修改或补充时,有关人员应详细说明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理由和日期,经专题负责人认可,并经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和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资料档案

第三十六条研究工作结束后,专题负责人应将实验方案、标本、原始资料、文字记录和总结报告的原件、与实验有关的各种书面文件、质量保证部门的检查报告等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整理交资料档案室,并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编号归档。

第三十七条研究项目被取消或中止时,专题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取消或中止原因,并将上述实验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八条资料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实验方案、标本、原始资料、文字记录、总结报告以及其它资料的保存期,应在药物上市后至少五年。

第四十条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如组织器官、电镜标本、血液涂片等的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质量评价为时限。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4篇

医药产业被誉为永不衰落的“朝阳产业”,是我国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根据全球知名医药调研公司IMSHealth对医药市场的监测,1991年全球医药市场为2058亿美元,2011年达到8800亿美元,二十年间医药市场的平均年增长速度超过4.0%。目前,我国医药产业也呈高速增长,但总体上看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还处在比较“年轻”的阶段,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不够,产业竞争力不强等不足仍然存在于医药产业中。为了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需要制定与医药产业相关的一系列政策。但政策的制定并不是盲目的,相关政策的制定需要建立在对医药产业定位的基础上,在制定政策前需要对目标产业进行全面而正确的定位。因此,对医药产业进行定位对于相关政策的制定的意义非同小可。医药产业作为一种产业类别,具有一般产业的基本属性,医药产业作为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还有着这类产业的特点。同时,医药产业由于其产品——药品关系国计民生而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医药产业有别于其它产业的属性更加突出。因此,本文拟首先从市场调节的角度、国家变迁的角度对医药产业进行基本定位,再从医药产业的产品的出发,结合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药产业的关系对医药产业的特殊属性进行分析,以达到对医药产业的全面定位。

1从市场调节的角度对医药产业的定位

医药产业作为一个正在逐步进入国家主导和核心产业的产业类别,与其它产业一样,必须接受市场的自发调节。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市场通常是通过该产业的投入、产出等方面的一些特性来发挥调节作用。从而一个产业的投入、产出方面的特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产业的市场结构,诸如进入壁垒条件、生产者规模和分布、产品差异、规模经济等。

1.1医药产业是高投入的产业医药产业本身是一种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技术的特征,而与此特征相联系,医药产业具有高投入的特点。医药产业的高投入主要体现在医药研发上。医药产业中,承担研发的是制药产业。制药产业在产品研发的早期和生产过程中严格的标准和质量控制,以及最终产品上市和市场开发的过程中都需要非常高的投入。尤其是新药的研究开发过程更是耗资巨大。国外通常开发一种新药需要2.5亿美元,有的甚至高达10亿美元。

1.2医药产业是高收益和高产出的产业众所周知,医药产业是一个高盈利产业,发达国家医药行业的销售利润率一般高达30%。而创新药物的利润回报率更高、更快。一般情况下,一种新药上市后2~3年就可收回所有投资。换言之,新药品一旦开发成功,投放市场后将获取暴利。

1.3医药产业具有相对垄断性医药产业在大多数国家都是由政府控制准入的行业,政府的严格监督和医药产业本身的高投入特性使得医药行业的进入壁垒很高。高进入壁垒进一步导致了企业一旦进入医药产业则可形成相对垄断的地位。这种相对垄断性不仅表现在区域方面,也表现在企业垄断方面。区域的相对垄断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是全球制药市场的主体。北美市场首屈一指,其次是欧盟地区和日本。医药产业中企业的相对垄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跨国公司通过大规模的联合兼并,对市场的垄断性越来越强,对世界医药经济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主要发达国家及其跨国企业垄断地占有着医药研发资源和医药技术创新的成果。医药产业的高投入、高产出及相对垄断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医药产业的诸如进入壁垒条件、生产者规模和分布、产品差异、规模经济等这些市场结构,而产业的发展状况往往受这些市场结构的制约并通过这些市场结构得以体现,从而该产业的发展也就必须遵循市场规律,接受市场的自发调节。

2从国家变迁的角度对医药产业的定位

受市场调节是医药产业与其它产业的共同属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医药产业与一般产业并无差异。然而,随着国家发展的变迁,我国需做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战略选择。当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信部等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各部门和有关专家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进入重要战略机遇期。医药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被赋予了这类产业的新的属性和特征,这些属性和特征便成为我国对医药产业制定针对性政策的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基于新兴技术、科技含量高、出现时间短且发展速度快,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具有较大溢出作用,能带动一批产业兴起,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支撑作用,最终会成为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的业态形式,其产品质量要稳定并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要好,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经济技术效益显著。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涵和特征,医药产业可被定位为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2.1医药产业是刚兴起、渗透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我国医药产业规模较小,正处于产业生命周期快速成长期。医药产业作为一种基于新兴技术的高新技术产业,对未来产业发展具有极强的带动作用,对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渗透作用。医药产业结合了传统产业和现代产业,它不仅能带动一批新兴产业的形成,也能带动传统产业的升级发展,并将最终成为国民经济的重点或支柱产业。

2.2医药产业是高科技含量、高产品价值的先导性产业医药产业需要坚实的科学知识基础和新技术的支撑,其产品蕴含大量的技术突破。在医药产业中知识产权密布。因此,医药产业往往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附加价值高,能够引导和发展市场需求,并因此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先导。

2.3医药产业是综合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友好性产业医药产业的发展主要依靠科技创新,不仅适应低碳经济条件下的产业选择,也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有力手段。医药产业不以产生消耗大量资源为条件,更不以造成大量污染为代价,节约资源,排放少,强调环境保护是创新驱动的产业,也是环境友好型产业。

2.4医药产业是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的导向性产业目前,我国产业结构还处于低级阶段,现代服务业所占比例不高,农业人口比例仍很高,制造业主要依靠投资和资源消耗。医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在当前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创新竞赛环境下抓住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重要战略机遇,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2.5医药产业是吸纳新就业、社会效益好的依靠性产业扩大就业是促进民生的一大主题。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我国制造业发展仍面临一系列瓶颈问题和制约因素。医药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在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从公共性质的角度对医药产业的定位

上述医药产业的特性是医药产业作为某一类产业的一些属性,然而,由于产品的特殊性,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公共政策,医药产业又有着自身的特殊属性。医药产业的产品——药品,与人民的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医药产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产业。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医药产业的这种特殊属性更加显著,医药产业的公共性质也越发凸显。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是以实现基本药物的可及为主要目的的,而基本药物的产业部门就是医药产业。因此,医药产业是基本药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直接相关产业。为此,笔者从基本药物及基本药物制度的公共产品属性的角度对医药产业的公共性质进行探讨和论述。

3.1公共产品理论分析经济学家大卫•休谟(Hume,1739)最早对公共产品进行了理论分析,他认为“某些对每个人都有益的事情,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来完成”。此后,随着众多经济学家对公共产品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和讨论,该理论逐渐趋于完善。但萨缪尔森对公共产品的定义对该理论的影响最大。依照萨缪尔森的分析,纯公共产品是指任何一个人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别人对其消费的物品。换言之,一定数量的纯公共产品只要被生产出来或被提供,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对其进行消费。后来的研究者根据萨缪尔森对公共产品的定义,总结出区别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两个特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Non-rivalness)和收益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对于同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的消费品称之为公共产品(Publicgoods);而对于同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收益的排他性的产品称之为私人产品(Privategoods)。这里的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任何一个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消费者对该产品消费。因此,整个社会对于该产品的消费量就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消费量。这表明:第一,从消费角度来看,任何一个消费者都可以支配公共产品的总量商品;第二,公共产品在个人之间是不可分的;第三,该类产品多分配给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而这里的收益的非排他性是指某种产品一旦被提供,就不能排斥该社会任何人消费该种产品,或者排他成本很高。可见,非排他性与外部性具有密切联系,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往往具有明显的外部性收益(ExternalBenefit)的特征。当然,外部性与非排他性是有区别的,外部性收益通常发生在有限个体之间;而收益的非排他性通常是指广泛的外部性收益,甚至涉及全社会的个体。对于公共产品的消费的非竞争性与收益的非排他性而言,前者是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是由公共产品自身的因素决定的。而后者则是由外部因素决定的。根据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可以将所有产品分为4类:纯私人产品,既不具消费的非竞争性也不具收益的非排他性;纯公共产品,既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又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俱乐部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但不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共同资源,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而不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俱乐部产品和共同资源因只具有这两个竞争性和排他性两个特征中的一个,有时也被称为准公共产品。

3.2医药产业的公共性质分析

3.2.1基本药物的公共产品属性分析基于上述公共产品理论的分析,笔者从是否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出发来判断基本药物是否属于纯公共产品。布朗和杰克森(BrawnandJackson,1990)曾以图示方式,给出判别公共产品的步骤,如图1所示。根据图1的流程进行判断,首先基本药物具有明显的消费竞争性:在所有的基本药物中,某一个单位的药品被某一个患者使用后,同一单位药品不可能同时被另外一个患者使用,也就是说,多分配给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不为零,即具有消费竞争性。进一步对收益的非排他性进行判断,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基本药物不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因为某一个患者用药治疗后,一般不会导致该患者以外的很多人的健康状况的改善。即使对于一小部分传染病防治的药品(如疫苗)而言,它们确实存在明显的外部性,但这种外部性并非是公共产品收益的非排他性意义上的外部性。因此,基本药物也不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由此得出,基本药物本身并不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3.2.2基本药物制度的公共产品属性分析在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公共产品属性进行分析时,笔者仍然遵循图1的流程来进行分析。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项国家制度,一旦建立,就意味着国家中的每一个居民都有权力享有,每一个居民都能从中获益。对于国家而言,收益的排他成本很高,当然,也不可能进行收益的排他。所以,基本药物制度具有明确的收益的非排他性。但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下,多一个人享受基本药物制度的待遇就会多消耗一份药品资源,也就是基本药物制度分配的边际成本不为零,即基本药物制度不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因此,基本药物制度应属于准公共产品。

3.2.3医药产业的公共性质分析基本药物制度得以落实,根本的物质保障就是基本药物。而医药产业作为基本药物的产出部门,是基本药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坚实后盾。通过上文分析得出基本药物制度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而基本药物制度的这种属性便赋予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医药产业某些特性:医药产业关系到国民对准公共产品的消费;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与否与国民的基本用药息息相关等。总之,作为公共产品的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使得医药产业在也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公共性质,从这个角度说,医药产业可以被看作一种公共产业。

第5篇

认真研读新颁布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可以看出上述两个文件是对已颁布的《新医改方案》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完善和充实,虽然个别问题的提法有所不同,但基本延续了新医改方案的指导精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共包含了307个品种,较上一版本的目录进行了大量的缩减,经过与目前临床的使用品种对比,发现基本符合实际,但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好在其动态管理的机制设计,可以有效的进行调整来适应临床医疗的需要。新医改的元年,政策的速度总是超过医药企业的适应速度。

笔者认为有五大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一:制度的“基”调

通篇“基本、基础、基层”的概念,延续了新医改方案的“基”调,尤其是对于目录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的特别标注,让人们产生无限的遐想,似乎意味着本目录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性和专科医院是否需要采用本目录没有明确的说明,今后出台的非基层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本部分如何衔接也不明确,而在基本药物制度里却明确说明“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并规定使用的比例”,究竟如何执行,将是基本药物制度和目录执行过程中的一大看点。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体系不是药品供应保障的全部,却引领方向,非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定价、结算是否会逐渐的向基本药物靠拢,也值得关注。

看点二:实施的方式和时间表

突出表现为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首先把不能一步到位的非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放在了未来的试点中,而先行进行基层医疗机构的配备使用安排,既符合新医改的精神,又解决了最基层的医疗保障问题,虽为无奈之举,但却有实效;其次对于使用基本药物的医疗机构比例作出了“2009年达到30%,2011年初步建立;2020年全面实施,达到100%”的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每个省区如何进行30%的确认,是以地方政府的出资状况为标准,还是以老百姓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初步建立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衡量,对于不能做到的省区,有哪些措施;第三,实施中“国家定政策,出小头;地方搞执行,出大头”。我国的地区经济状况差异较大,属地化管理以后,地方财政的可持续性补贴,才是零差价销售的保证;第四,制度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并没有排除对其它非基本药物的使用,但是明确提出了要增加品种数量,要从严掌握,且要经过专家论证,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中选择,而独家产品不再增加的范围之内。此点说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范围仅仅限于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甲类目录中非独家的产品,其他品种将无缘基层医疗机构,是不是意味着患者如果要使用其他品种时,就必须到非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如此规定似乎与新医改方案中二级转诊制的“小病到社区”的设计相矛盾。

看点三:制度设计的目标

一是通过政府的规制直接为患者提供“最优药物”——基本药物,降低患者经济负担,解决看病贵的问题,达到稳定、和谐的社会效益,殊不知,仅仅依靠基本药物价格下降的25%,是难以实现这一目标的,在医疗环节中降低患者经济负担的关键是健全医保体系和约束医生处方行为,医保体系是新医改的一项重点,目前国家正在进行设计和规划,而约束医生处方行为,靠打击商业贿赂等后馈措施是难以达到效果的,什么时候医生的处方行为变成医生的自我约束行为,这个问题才可以彻底解决。此点只能拭目以待。

二是通过市场机制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整合做强。恐怕单一的基本药物制度难以承受如此之重,尤其是基本药物多数属于生产过剩的普药,而自主创新能力却往往与生产新药的企业相连;如果没有各省区政策的宏观干预,产业结构的优化,靠基本药物市场竞争是难以形成的,就是形成了也是区域性的结构优化,因为没有政府愿意看到外省的普药企业欣欣向荣,而自己省区的企业却面对淘汰。

看点四:规制的权利划分

国家留给了省区政府广阔的规制空间,包括:招标的组织、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选择标准、基本药物的价格、配送费用、报销比例、使用基本药物医疗机构的确定、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零售药店和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基本药物的标底价格、基本药物的政府补贴政策、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外产品的增补等,地方规制权力越大,越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从我国医药政策的历次规制看,国家规制过多会限制地方政府的能动性,出现一统就僵的状况,2000年到2004年的药品集中采购就是这样;国家规制太少各地就将百花齐放,执行水平参差不齐,2005年至2008年的挂网采购就是如此,如何把握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规制权力的平衡,掌握两者的度,本次基本药物制度设定的权利划分是否妥当,需要实践的检验。另外,由于基本药物配套文件尚在制定中,各地卫生部门对基本药物制度的理解有差异,各级政府在新医改中表现的创新意识不同,为基本药物制度在各地的实施和执行留下了悬念。

第6篇

一、加强组织协调

区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由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协调,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各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监督执法工作合力,确保能够及时、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共同做好监督执法工作。

二、强化应急响应

(一)疑似样品应急响应程序

区、镇相关部门在开展牲畜“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抽检时,一旦检出疑似样品必须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再一次进行确认,并对疑似生猪和同批牲畜进行标记留栏隔离。初步确认阳性后要按照执法规范程序采样委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认。同时,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并由区农林水利局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经销商进行询问、制作笔录,查清阳性牲畜来源。

经调查,疑似阳性牲畜产地为我区养殖场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立即组织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有关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前往养殖场,对存栏的同批可疑阳性牲畜按照规定程序取样,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进行查扣、取样,制作询问笔录、作证据保存,并将可疑样品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认。

(二)确认样品应急响应程序

确认样品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后,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应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

确认阳性牲畜来源为我区养殖场的,区农林水利局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开展追踪溯源、依法立案查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会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及时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确认阳性牲畜来源为外地养殖场的,区农林水利局应先电话或传真方式报告市农业与林业局,并在24小时内以正式文件向其报告,由市农业与林业局协调牲畜来源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踪溯源,依法查处。

(三)确认阳性牲畜无害化处理程序

在养殖场发现阳性牲畜的,由区农林水利局依据《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对阳性牲畜和同群牲畜进行处理;在屠宰场发现阳性牲畜的,《检测报告》送达区经贸局后,由区经贸局对同批牲畜做出无害化处理决定,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三、依法严厉查处

经调查,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的,由区农林水利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职能,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依法查处。

经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职能,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工作建议函告工商、经贸等相关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区、镇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档案,指导养殖场(户)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诚信和纪律机制。

(二)严把“瘦肉精”检验关。各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驻屠宰场检疫组要严格落实《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督抽检方案》的要求,确保养殖环节年均抽检率达到存栏量的1%,屠宰环节年均抽检率达到屠宰量的2%的要求得到落实,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要加大监督抽检频率,严防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

第7篇

基本药物价格至少便宜25%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公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基本药物,价格至少便宜25%。这是卫生部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司长郑宏对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的解读。

他透露,根据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初步测算,基本药物价格平均降幅约在10%左右。同时基本药物在基层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15%的药品加成。两者相加,价格至少降低1/4。

据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两个部分。目前已先期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药、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许嘉齐称,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有关专家指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报销环节的这一原则,是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得以推行的实质性配套政策之一,它将切实为百姓看病就医减轻负担。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这就意味着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物将分别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以减低群众自付比例。

至于报销比例如何确定?由国家定还是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定?郑宏表示,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负责新农合的卫生部等政策制定部门正在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报销政策。

据了解,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后。有关部门将组织按程序调整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调整将于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对外。

郑宏表示,卫生部将做好基本药物目录与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衔接,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并与非基本药物拉开报销比例,惠及广大农村居民。

基本药物对治疗常见疾病已足够

根据目前公布的307种药物目录来看。这些药物是针对内外科、妇科、眼科、骨科等生活中常见疾病所需的药品。

有关专家解释说,在繁杂的药品中。治疗感冒、腹泻等同一种疾病可以选数十种药。但对于这些基本药物来说,它们都是经过医学专家认真筛选,每种药品在其治疗领域都有良好疗效,但价格实惠、疗效显著,与其他药品相比,性价比较高,是疾病治疗用药中的最佳选择对象。

根据基本药物制度“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低廉”的中心主旨,就是要针对常见疾病和普通疾病,比如患上普通的伤风感冒、妇科炎症、胃肠不适等常见疾病。遴选进307种基本药物中所指定的药品完全可以治愈疾病,而且就医成本十分低廉,保障大众能够就医。

入选药物品种是否太少

307种药物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此数量不到2004年版目录品种的1/6。一些药企及网友认为,基本药物只有307种,且中药含量太少,只有1/3,是否能满足常见疾病的需要?

同时,有人质疑,因为个体差异,不少人服药喜欢没有什么味道的胶囊。但遴选的一些口服药物却只有片剂,为什么不将同一种药品的胶囊也选为基本药物呢?

专家认为,在国外发达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当完善,但品种也只有三四百种。对于常见疾病来说,这307种药物基本上覆盖所有疾病。同时,任何新措施不可能一步到位,还将在操作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减,制度将逐步成熟。

能否强制使用基本药物

第8篇

一、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20所镇(中心)卫生院、246所村卫生室。我县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有药品全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我县始终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精心组织,全力推进,该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省市的充分肯定,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来抓,及时研究、精心部署,目前工作开展顺利、成效明显。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建章立制,为制度实施提供强大组织保障。

县政府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发了《XX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XX县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方案》等政策文件,并多次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会议,传达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文件精神,听取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情况汇报。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深入一线,多次带领县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深入乡镇卫生院进行实地调研,认真了解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拿出解决措施,为基本药物制度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狠抓落实,稳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1、规范采购,实行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统一支付。为规范基本药物的采购,我们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编制申报计划,每月上报两次,局采购办公室每月3号和15号统一审核。建立了全县基本药物专用账户,实行基本药物结算款项专户管理、统一支付。为提高基本药物配送效率,保证基本药物统一集中采购、付款,我县制定了《XX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集中支付工作流程》。每月25日前将核定采购周转资金上缴至专用账户,每月30号前付上月药款,回款率达100%。

2、建立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考核机制。我们还成立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对基本药物采购全程进行监督,规范了进货渠道,杜绝了采购价格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建立了质量监管机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基药供应商的诚信警示机制和定期督查通报制度。我县还组织了由纪委牵头,卫生局、发改委、药监局、招投标管理中心等参与的联合督查组,对全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改以来执行药品网上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支付回款、零差价率销售等专项检查。根据省卫生厅《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苏卫药政[2012]6号)及《XX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苏卫规药政[2012]2号)文件的要求,每月按照流程对供货企业进行网上积分考核,《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汇总表》每季度按时考核上报市药械采购服务中心。

3、财政扶持,确保实施可持性发展。完善财政补偿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改补助资金,优先保障人员和服务经费。我县相继出台了《XX县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XX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XX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以来,全县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始,县财政每年投入约2600多万元,补助镇村医疗机构。同时,对发展建设、人才培养、风险防范和卫生应急等方面资金,进行了专题的研究,安排了专门的计划。至目前,全县没有一个医疗卫生单位因为资金问题影响运行、影响稳定。

4、强化监管,确保制度健康有序推行。在配备基药管理人员、加强采供环节对接、强化法律法规教育和基本药物制度宣传的同时,通过定期不定期对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查检查,严防严禁超目录进药、超范围诊疗、超标准收费。专门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结算服务中心,对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经费统一拨付、资金统一调度、财务统一管理、结算统一把关,确保基本药物补助专款专用,保证医疗机构良好运行。

第9篇

一、工作目标

在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基本药物目录管理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按需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配备部分共307种)和我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174种),并保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我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销售额不得超过药品销售总额的30%。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一类,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疟药以及计划生育药品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

(一)基本药物采购主体及采购价格。基本药物的采购主体为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采购价格执行我县网上采购二次议价的价格,二次议价后的价格不超过省药品采购中心统一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二)采购配送基本药物。根据《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办法》,县卫生局对基本药物采购实行集中管理,作为一个采购用户,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用药需求,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县卫生局从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取得配送权的单位中选择确定4-6家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药品经销企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并根据省确定的网上招标采购中标价、结合现行市场价,与药品配送企业进行二次议价,建立我县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库。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库中的药品价格不高于省药品采购中心网上公布的中标价。

省统一招标采购、配送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到位前,暂执行现行药品采购、配送办法,但要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采购价格不高于政府指导价。

(三)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药品配送企业配送的药品时,要认真进行验收入库并出具签收单。此签收单和药品配送企业开具的正规销售发票,作为结算药款、政府补偿和政府监管的依据。由县卫生局统一向供货主体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原则上不超过30天。

四、基本药物销售和使用

(一)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自年5月30日起,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全部按采购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现有库存药品的销售管理。5月25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现有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对药物品种、剂型、剂量、产地、有效期等信息进行登记造册,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省增补品种、非基本药物品种进行分类管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自行购进非基本药物,现存的非基本药物在有效期内逐步销售完毕,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同一品种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不同的,由卫生局统一定价销售,但不得高于省采购平台采购价或政府指导价。

(三)促进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开展医务人员基本药物使用技能培训,使基层医务人员全面了解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掌握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物的品种种类和使用方法,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领导。县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县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周密部署,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相关部门要针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我县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二)落实财政补偿。县财政局要加大保障力度,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10篇

按照公开的说法,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统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生产、直接配送,以及卫生部有关发言人在后续发言中谈到的“强制使用”。

奇锐认为,这五个方面,一旦落实将对制药业产生及其巨大的冲击,将影响到工业、商业、终端等整个产业链条,影响到国内药品市场的整体结构。

当前,国内医院高端市场基本被外资企业占据,绝大多数内资企业都依靠着中低端医疗市场和农村市场才能获得生存的空间,而目前拟执行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旦落实,将对中低端市场产生“釜底抽薪”的作用。从而让大量国内的制药企业失去生存空间。

此前,农村市场、中低端医疗市场,基本上是市场化的竞争。正因为这样才产生了九州通等快批型商业,产生了香港澳美等一批第三终端型企业,才让一大批采取普药深度分销模式的企业获得了生存空间,而讨论中的基本药物制度,则意味着将给这些企业造成重大的生存危机。

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率的提高,意味着今后入选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将主要通过政府控制的医疗卫生系统实现分销,而基本药物的统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生产,就意味着,这类药品的生产和营销工作,将来将主要取决于政府招标环节是否能够入选。这样丰富多彩的营销竞争,将简化为生产成本之争,这可能意味着大量的普药企业将被淘汰,或者演化为区域性的特定品种的供应商。

关于基本药物“强制使用”的规定,将解决此前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后,医院终端销售乏力的问题。而且新农合、社区卫生中心要全部使用定点生产的基本药物,这种强制规定,将把原来由自由竞争的药品占据的份额全部侵占,这样不难想象,一旦落实,通过普药深度分销、普药终端推广模式获得生存空间的企业,将会遭受多大的冲击。

按照有关部门的设想,高端医院今后也要强制使用规定比例的基本药物。这项规定,对于中高端医院市场的药品结构,预计也将产生影响。至于影响的大小,将由规定的基本药物用药比例高低、药品的属性等共同决定。

因此基本药物强制使用的规定,其影响不仅限于将低端药品市场格局全部颠覆,更会影响到高端医疗市场的用药结构。上述设想一旦实现,将会让药品的总体容量出现下降,而不是原来普遍预期的扩容。

此外,一旦有关方面设想成真,基本药物的使用采取强制手段,重新由行政部门通过招标、强制使用等手段来推广,通过直接配送来做物流,那么对医药工业的影响将是全面而彻底的。从工业、到商业、到终端、到营销手法,等将全部产生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于绝大多数药企而言,不是利好消息,而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所以奇锐认为,制药业方面对于新医改最需要慎重对待的就是“基本药物制度”了。有关方面设想的基本药物制度,违背了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抑制了制药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同时也会造成行政部门扩权,从而带来权力寻租等,显然需要慎重考虑。

第11篇

一、基本情况

我院在编人员160人,聘用及其他人员96人。其中医护人员136人,医技人员36人,行政后勤总务人员84人。服务于本镇10万群众。

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的临床现状

1、1~3月,全院的业务收入由2010年的988.55万元减少到727.81万元,下降24.45%。药品费用由583.26万元减少到314.54万元,下降46.1%。门诊人均费用由156.39元减少到90.75元,下降41.97%。住院人均费用由3660.74元减少到2391.03元,下降34.68%。门诊就诊人次由26605人次增加到29497人次,上升10.87%。住院出院人次1457人次增加到1885人次,上升29.38%。住院病人医药费用由620.20元,下降到534元,人均降低86.20元,下降13.9%。就上述门诊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情况来看,就足以证实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2、全部实行网上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药品质量,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抑制了部分价格虚高的药品,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遏制了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3、医生临床用药更趋合理,进一步规范医生用药行为,纠正用药中的不正之风,使开大处方、拿药品回扣等不良现象再无生存土壤,完全彻底地解决了医院“以药养医”的问题,确实减轻了患者负担,从而更进一步杜绝了药物滥用的现象发生。

4、增加了药物价格的透明度,不论医务工作者,还是患者都能一目了然,让人民群众明显感觉到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的优越性。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出现的新问题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明显狭窄,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品种过少,不能满足临床用药,特别是过去地方用药习惯,民族用药习惯,百姓已经认识与接受效果可靠的药品,又不在目录之中,如:复方氨基比林针、复方谷氨酰胺胶囊、伤湿止痛膏、中华跌打丸、创可贴以及小儿常用的丹、散、冲剂等。这些药的缺乏,限制了有条件的基层卫生院的诊疗范围,本可乡镇卫生院能治疗的一些病例不得不去县医院。特别是部分手术用药的缺乏,造成小手术转大医院的现象,增加病人经济负担,就医涌向县城医院,有可能出现新一轮看病难的新问题。

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有些药物如:呋麻液等或药品的规格如:精蛋白锌胰岛素(30R)400u/3ml现在市场无法购买。

3、部分中标药品价格偏高,比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医院进价还要高。如:部分头孢类抗生素、天麻注射液等。

4、药品配送企业太少,或者是由于药品数量少货源难以组织,导致有些目录内的药品配送不到位。

5、省中标药品部分质量不是很高,一些质量好的药品未中标,如西安杨森的吗丁啉,白云山的丹参片、神威的清开灵、同仁堂的中成药等,由此造成群众对医疗卫生部门的误解。

6、医疗机构运转难。基层医疗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医疗服务收入及药品加成收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取消了药品加成收入,其“缺口”由财政补助。财政按“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进行综合补助,而目前没有完全按每月绩效考核补助到位,基层医疗机构现有可用资金大幅减低,造成运转困难。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个人建议

1、因地制宜,科学核定,适当扩大目录用药范围。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为此,防治必需和临床首选是基本药物的必备条件。在零差率销售的大前提下,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目录用药范围,增加疗效确切的品牌中成药,方便患者用药,提高群众满意度。同时考虑使用非处方药不受目录限制,允许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配备、使用目录以外的非处方药。

第12篇

回头审视我们熟悉和陌生的基层市场,以前我们对于基层市场的印象就是第三终端,并通过摸索和实践涌现了很多在该市场做的独一无二的企业。但是,当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了三年之后,发现我们传统认知的基层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很明显的分化为两大板块:一块是被基本药物制度完全覆盖的政策内市场(纳入国家补贴、报销、管理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诊所和卫生室),而另一块则是目前未受到基本药物制度影响的政策外市场(尚未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的诊所、卫生室,以及药店、专科医院等)。两类市场的区分,是由基本药物制度划定的渠道归属不同确定的,也就决定企业操作两类市场的策略有巨大差异。

一、 政策内市场-战略重视

对于基本药物制度全部覆盖和影响的政策内市场,由于完全是在政策的引导下发展,就必须要求参与其中的企业按照政策要求参与竞争。在这个市场,企业参与的战略重视要高于战术准备。企业要重点作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重视招投标

基本药物进入基层政策市场销售的首要条件是必须按照基本药物制度要求参与招投标,中了标才具备了市场销售的资格,不中标就意味着从市场的退出。在企业实施招投标过程中,一方面企业要建立起科学强大的招投标应对体系并由专门招投标相关机构负责实施。这样一个体系和机构要及时关注产品信息、竞品信息、政策变化等从而来确定自己的招标报价策略,从而保证企业的中标率和价格。同时,要特别注意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以各个省份为主体这么一个现实,一定要及时关注各省基药招标采购不同的实施细则和模式,要灵活多变的应对。此外,企业实施招投标更多的是信息的及时性掌握方面的比拼,企业一定要建立全面信息收集和来源机制,保证招投标的科学导向型。

2、规划商业配送体系

在保证了企业基本药物产品中标之后,就是面对这些产品如何从企业仓库高效的配送到基层医疗机构的问题。所以,建立高效的配送体系要在某一省全面构架,有效利用省市县三级商业公司对于基层终端的覆盖。在考察商业公司时,可以从其覆盖范围内基层医疗机构的开发能力、覆盖能力、配送能力、资金实力等各个方面来考核,从而建立起企业最为高效的配送网络。

3、全面实施终端拉动

此外,由于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政策要求以零差率进行基本药物中标产品销售,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产品的积极性往往不强。针对这个问题,如果企业基本药物中标空间较好,可以制定合理政策进行基层医疗机构拉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愿意进货,从而最大限度的拉升中标品种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量。

二、 政策外市场-战术推动

对于参与基本药物制度的企业来讲,还要随时做好产品未中标寻找销售方向的问题。毕竟目前全国基本药物招投标按照56号文“双信封”全面推进的情况下,一品两规三剂型独家中标也就注定了很多企业的产品无法中标。这类未中标的基本药物,就要积极寻求基本药物制度没有覆盖到的市场进行策略推进,这块市场更讲究企业的战术推进,考验企业渠道投入和市场掌控力。

1、规划产品和市场

对于政策外市场,企业首要考虑的是这块市场在哪里,有什么特性,什么企业在参与,自己产品和企业参与这块市场竞争的优势和劣势在哪里等因素。这个方面就需要考验企业产品销售的预期,投入和产出承受程度,企业的重视程度和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要有充分的认识。

2、利用商业网络

对于政策外市场的开发,要充分利用在这类市场开发中有较长市场积累和网络积累的区域专业型商业公司,建立高效的合作关系。需要企业重点考虑的问题包括:商业公司原有销售体系中有没有与企业本身直接产生竞争的产品,商业公司对于这类产品市场推广的预期销量和利润,企业能否满足商业公司终端推广方面的各种要求,商业公司实施政策外市场推广在产品采购、销售方面的核心人员以及他们需要什么样的政策驱动等。

第13篇

(一)严格区域卫生规划,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

(二)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招标配送制度,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推进人事制度、绩效工作制度、补偿机制等方面的改革。

(三)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办法核定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量和财政补助额度。

(四)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机制,探索医疗保障基金等多渠道补偿办法。

二、补助范围

全县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核定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三、补助办法

(一)统筹考虑乡镇卫生院收支情况,科学合理核定补助经常性收支差额

1、核定任务

(1)合理确定机构数量和人员总量。按照《省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编办发〔〕7号)的规定,确定政府举办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种类和数量、核定人员编制总量,并报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批准。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作为岗位设置依据,实行人员聘用和合同制管理。

(2)严格界定服务功能和任务。乡镇卫生院主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住院人次情况核定。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口和县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核定。

2、核定经常性收支

(1)经常性收入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其它收入。医疗收入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限制药品使用范围、新农合等医疗保障制度调标、服务任务变化等因素核定。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其它收入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扣除特定因素核定。

(2)经常性支出核定。经常性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含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不含人力成本)、药品支出(不含人力成本)、人员支出、其它支出。业务支出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成本(不含人力成本)等核定。公用经费、专用材料费按前三年平均支出水平核定。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人员支出(含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和绩效工资水平由财政卫生部门共同核定,人员支出包括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公伤、生育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其他支出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扣除特定因素核定。

(二)实行绩效考核补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以后,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的补偿,在考虑其正常运转需要的同时,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将乡镇卫生院提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与财政补偿挂钩,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将全年财政应补助额的30%作为绩效考评补助,把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群众满意度、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进行综合考评,次年第一季度根据考评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四、资金来源

财政补助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对我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助、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或服务人口和单位补助定额给予补助,从医疗保障基金按有关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合理补偿。

五、监督管理

第14篇

(一)本室应根据本院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开展新药、新制剂、新剂型的研制工作。

(二)本室应由从事药专业五年以上,具有从事科研能力,工作作风严谨的人员担任。

(三)药物研究人员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学态度,不得弄虚作假。

(四)药品研究的研究项目、设计方案及审批等,应按“新药审批办法”办理。新药或新制剂,必须取得生产批准文号或制剂注册文号后,才可进行生产、配帛、用于临床。

(五)药品研究工作应建立技术操作规程,实验记录清晰、完整,随时记录,不得涂改,按时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六)本室工作应有计划和目标,年终,将工作情况及科研经费等汇总,报药剂科,并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报药剂科。

第15篇

1963年肯尼亚独立时,人口将近50万。当时该国的药品管理存在许多问题和漏洞,如药品监控法是从一套简单的法律注意事项演变而来的,并不成熟。但是因为人口较少,当时政府有足够的财力资源在公立部门实施药品免费供应。30年后,人口剧增至原来的3倍,卫生机构的规模和数目也相应增加,人们对公共卫生服务、保健和药品的需求也随之提高。新疾病的出现也引发了对更多的、更高技术含量的药品的需求。最终,药物滥用和误用问题出现并泛滥成灾。

二十世纪80年代,政府开始制定与研究政策,并一直成为基本药物政策领域的先行者。1981年,肯尼亚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该目录是非洲最早的类似目录之一。其基本药物规划,被公认是一套系统的配置,成为训练农村医药工作者和指导他们合理用药的先驱,被许多国家借鉴。1985年,肯尼亚主办了WHO关于合理用药的研讨会,它拓展并丰富了基本药物概念的内涵,此贡献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内罗毕精神”。

在这种背景下,肯尼亚政府组织了80多名卫生专业人员,在卫生部、其他政府部委、大学、私人部门、其他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配合下,经历6次全国性的重大会议研讨,1994年,国家药物政策才最终定稿。WHO基本药物行动规划和USAID卫生服务资助项目对此政策的制定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特别是技术支持和帮助。

具体实施措施

1993年9月,随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EDL)修订本的颁布,提供更合理的、更经济有效的药品选择指导。在WHO的支持下,向全国所有政府和非政府卫生部机构下发了该目录。

规范药品采购的措施、按通用名采购药品、着重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合理的药品需求预算、药品供应商的合格证明、在已有合格证明的供应商中进行竞标、经过改进的质量保证措施以及对供应商行为的系统监督,并继续努力改善分配。对药品供应体制进行全面的调整。

更为系统的药品注册制度管理,确定特殊药品的销售场所并精简药品进口程序,获得私人、慈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药品的条件也得到改善。

把工作重点放在宣传使用通过标签、处方和替代药品上。对医师、药剂师、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和大众的教育方案,要强调仿制药品的经济有效。此外,建立规范的注册商标和质量保证程序以确保仿制药品的安全和有效。

定期公布药品已确定的批发价,并建立了与其他国家交流价格信息的机制。

扩大国家医疗保险基金(NHIF)和其他保险覆盖面,使保险包括尽可能多的药品,从而减轻个人的负担。

定期向医院、农村卫生所推广更新的诊疗标准指南;统一授权处方的水平;将基本药物概念渗透到所有与医疗有关的培训中;在大型卫生机构建立药学和治疗委员会,建立国家药品信息体系。

本地生产和进口的药品标签均使用非专利名称,字母不得小于商品名字母的三分之二。

鼓励处方者用通用名开处方并运用基本药物的概念。所有公立部门的药品采购和处方,所有在医学、护理学、药学、兽医和兽医护理学校中处方者的培训都以通用名为基础。同时鼓励私人和慈善机构在处方上使用通用名。卫生部为此出版了一本实用的临床指南综合袖珍手册。

在调配时候,除处方者在处方上指明“不得替代”外,其余药可以用较便宜的仿制药品进行替代。

国外和本地来源的捐赠药品必须符合《药品和法》的条款及本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