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车管所档案管理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决定,做好市级党政机关所办经营性企业的脱钩工作,经北京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我市市级党政机关移交、撤销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撤销企业人员的范围
移交、撤销企业的人员应是2000年6月30日前正式录用,并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
二、移交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移交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随企业一并移交。对于编制在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随企业去向安置,并与机关脱离行政关系;离休人员由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安置,不随企业移交;对于编制在党政机关的人员,参照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意见》的有关政策,符合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不随企业移交。
(二)移交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由于企业移交造成企业名称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名称;造成职工岗位、待遇变化的,双方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协商不一致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移交企业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8年第2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38号)、《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令1995年第6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及有关规定,在企业移交前到企业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保险等手续,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若企业无力补缴,2000年12月31日前所需社会保险经费由企业原主管单位筹资解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移交后应继续向所在区、县社保机构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不得因移交而中断或拖延缴费。移交企业中凡编制在党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首次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时,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年限。
三、撤销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撤销企业的职工,由企业主办单位本着“统筹安排、积极稳妥”的原则负责安置。
(二)撤销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劳动关系。职工被安置到其他企业就业的,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职工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新企业应将职工在原企业工作时间视同现企业工作时间。企业主办单位与职工就重新安置协商不一致的,原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比照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撤销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企业可以按照每人一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安置费由企业和企业主办单位筹措。
(四)撤销企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主办单位负责安置。如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由企业按照市政府令1999年第48号的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和企业主办单位筹措。
(五)已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大病医疗、工伤保险的撤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到其他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职工,可将其档案委托存放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与存档前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失业的职工,可由企业将档案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人员进行求职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东胜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工作事迹纪实
车管所是基层交警大队接触群众最多的窗口单位。东胜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全体民警以高起点、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秉承“立足新起点、实现新跨越”工作思想,同时以创先争优树立“平和内蒙古交警”形象活动为契机,全面树立为民理念,努力打造为民车管所。
一、练就过硬素质,提供内在保障。在制度的约束与督促下,每位民警都把公安部91号令、102号令和111号令熟记于心,每个窗口在办理业务能够做到心里有数,忙中不乱。“熟能生巧”,每位民警对自己所办理的业务非常熟悉,能够迅速、快捷的为群众办理好每一笔业务,少出现错误,保证业务办理的质量,最终体现出便民利民、群众满意。面对群众的咨询,大部分的问题能够做到“一口清”,让群众在一个民警面前就能知道需要什么手续,先去哪后去哪,避免让群众来回跑好几趟。
此外民警有良好的素质。每个车管民警每天要接触几十甚至上百个群众,每个群众办理的业务基本一样,而且他们咨询的问题也基本一样。这样让窗口民警容易产生烦躁、急躁的心态,群众的态度不太好就容易与群众发生口角。车管所要求民警提高素质,面对同样的问题,即使数次的重复,也能够以良好的态度对待每一位群众。
二、加强档案管理,方便业务办理。档案管理是车管所业务的基础性工作,档案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车管所规范执法以及服务群众的能力。2008年3月之前,由于台帐混乱,很多来办理农用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从驾驶证台帐上查询驾驶人的档案编号需要花很长时间。混乱的档案管理让查询和提出档案成为一件最为头疼的业务。于是闫美芹所长下定决心要把所有档案重新建立台帐。在不影响正常办公的情况下,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里,所里的每一位民警在下班之后规整档案。民警把每一份档案都按照档案号建立了新台帐。台帐建好了,办业务时间简短了,文明服务跟上了,查询和提出档案变得非常轻松。每一位到车管所办事的群众都在民警的微笑服务中感觉到车管所的变化。
2010年3月,借车管所搬迁的有利时机,在一楼新建两个大型档案室,新档案室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宽敞、明亮,装饰一新。各种防火、防盗、防虫、防鼠设备俱全,还具有防尘、防潮功能。新档案室的落成为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了坚实的硬件基础。
同时严格加强档案的入库、出库管理。对入库的机动车档案逐一复核、审查,发现问题后及时与登记受理岗联系解决,确保入库档案资料的齐全、规范、有效;对转出的机动车档案仔细比对其车架号码拓印摸,对照微机信息核对档案资料,并将每一档案认真做好登记台帐,请车主留存姓名、联系方式备查。为机动车和驾驶员业务的办理提供了坚实的后勤保障。
三、开辟交通安全宣传阵地
东胜区交警大队车管所2010年5月18日购置了交通安全宣传电子屏。在工作期间宣传《交通安全法》、公安部111号令、公安部102号令以及交通安全常识。大屏幕采用文字和图片的形式循环播放《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安全常识,让群众来办理业务的时候能够进一步了解交通法、公安部111号令等业务知识。群众对交通方面疑惑的,可以在大屏幕上了解,或许在大屏幕的提示下,提醒了群众在交通某方面的疑惑,从而能够积极向业务民警询问,增强了群众学习的积极性。
同时组织满分驾驶员进行学习,引导他们学习了各种交通标志、标牌的功能及含义,演示了新的交通指挥手势。满分驾驶员观看了交通事故现场录像和图片,交通事故惨烈的现场画面也让满分驾驶员们受到了强烈震撼。民警向满分驾驶人介绍2009年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讲述了事故发生的时间、路段、财产及人员伤亡情况。以提问和研讨的方式与满分驾驶人一起分析该事故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该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到什么作用?该负何种责任?有的驾驶人说:看了交通宣传片,听了你们的讲解,事故与我没关系错误思想消除了,以后要加倍小心驾驶车辆。民警也不失时机地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了超员、超速违法停车、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以及车辆车况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等情况的严重后果,倡导所有驾驶人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谨慎驾驶,珍爱生命,平安出行。促进了驾驶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理解,推进了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把交通安全教育推向。
四、树立亲民理念,践行为民思想。自交警支队下发《便民利民十项措施》后,东胜区交警大队车管所积极响应,层层落实。其中很重要一项就是积极努力开始办理农用车驾驶证。自2006年交警大队接收农机驾驶证,鄂尔多斯所有基层交警大队车管所都不办理农用车驾驶证,农用车驾驶证一直处于停办状态,这就难住了想办理农用车驾驶证的群众。随着各地交警对于“涉牌涉证”行动的不断深入,很多群众因为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想办理农用车驾驶证的群众越来越多,但是却没有地方能够办理。日益增长的需求与不能提供业务服务的矛盾逐渐凸显出来。
2009年11月,交警支队下发了《便民利民十项措施》,其中有一项就是开展农用车驾驶证办理业务,群众终于听到了福音。但是没有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场地,申领C3、C4驾驶证的学员很久之前就通过了科目一,但是由于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场地的问题,他们一直都未能进行场地考试。东胜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为了能让这些学员尽快、顺利的拿到驾驶证,先后购买了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等考试用车并和几家驾校商谈五小车辆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问题,最后终于和鄂尔多斯市祥源驾校达成协议,决定在祥源驾校进行场地考试。
解决了考试场地的问题,方便了群众办理农用车驾驶证。之前很多群众想办理农用车驾驶证,但是没有地方可以办理。大部分群众都有多年的驾驶农用车的经历,他们都是无证驾驶,虽然他们的技术可能是过关的,但是他们的行为却是违法的。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他们就处于很被动的境地。东胜区交警大队车管所顺利解决办理农用车驾驶证问题,是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 2010年9月28日,第一批办理农用车驾驶证的学员终于拿到了驾驶证,他们个个喜上眉梢,乐得合不上嘴,这个驾驶证对于他们来说,重要性不言而喻。
此外,东胜区交警大队积极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自开展“走进村居(企业)、深入群众、服务民生”大走访活动以来,车管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多措并举,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组织民警深入群众和基层,倾听民生、体察民情、排解民忧,得到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的一致赞誉。为确保活动实效,闫美芹所长带头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进行走访和慰问,自上而下形成了良好的带动氛围,促进了爱民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2010年6月20日,东胜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为深入推进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车管所所长闫美芹、指导员奇忠东、民警李晓华一行三人赴东胜区碾盘梁乔家村杨文宝家进行慰问。走访时,闫美芹所长一行三人详细了解了杨文宝一家的困难情况,并给其送去了慰问品。像这样的走访,2009年和2010年共走访了10多次。
在进行客运车辆季度检时,为方便客运公司,车管所每次都是派民警深入到客运公司,在客运公司进行季度检,这样避免影响客运公司的正常运作。尤其是公交公司,如果公交车到交警大队车管所进行季度检,势必影响到公交车的正常运行,也会影响到市民的出行,所以办理季度检时都是赴客运公司,这样虽然民警苦、累,但是能给公司、社会带来效益,这点苦、累算不了什么。车管所的亲民理念与亲民行动拉近了民警与群众的心,为建立和谐警民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目前,重庆车管部门实行“市所、分所、县级车管所”三级管理模式,区县车管所系属地公安机关交巡警支(大)队管辖,业务工作由片区车管分所指导、监督和考核。车管所坚持个人找、互相查、科室审、班子定,突出重点岗位和风险人群,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环节、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责任事故的风险点,梳理出十一个风险点:(一)机动车查验岗为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通过查验违纪风险;(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违规发放机动车牌证违纪风险;(三)机动车档案管理岗违反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违纪风险;(四)驾驶人受理岗违规核发驾驶证或录入体检信息违纪风险;(五)驾驶人考试岗考试民警自由裁量权大违纪风险;(六)驾驶人档案管理岗违反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违纪风险;(七)系统管理岗违规授权或篡改系统参数违纪风险;(八)机动车远程查验监督岗违规远程审验机动车违纪风险;(九)资质备案审批岗私设门槛、权力寻租违纪风险;(十)科级领导干部岗以职务便利谋私违纪风险;(十一)辅助考试员岗权钱交易违纪风险。
二、风险防控对策
(一)狠抓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一是适时开展公安廉政文化进警营、进民警家庭活动,定期召开民警家属恳谈会,通过家人规劝、期盼等温情措施强化对民警8小时外监督。二是坚持对初任领导干部、新进民警和重点岗位民警轮岗交流进行集体或个别廉政谈话制度,对重点岗位民警进行常态化提醒谈话,针对特殊事项一事一谈,及时发现、纠正不良苗头和问题人员。三是固化每月一次廉政专题学习、每季度一次队伍状况分析、每半年一次队伍建设经验交流、每年一次队伍建设专题研讨制度。四是开展廉洁从警专题培训,将法纪教育作为培训必备内容,增强广大车管民警防腐拒变的意识和能力。五是丰富廉政教育形式,采取不定期召开廉政警示教育会、在辖区或周边监狱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签订《廉政承诺书》、印制《警示录》(全国车管系统及本部门车管民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汇编)等措施,警醒民警坚守法律底线。六是坚持节假日向广大车管民警发送廉政短信和向社会车驾管行业发放廉政倡议书,在各级车管部门和社会车驾管行业倡导廉政新风。
(二)狠抓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综合素质。一是开展查验员、辅助查验员、考试员、辅助考试员的车驾管业务、网络安全和服务礼仪等专业培训,强化部令规定规范和业务办理知识培训,提升车管民警和工作人员车驾管业务专业技能和服务群众能力。二是完善车驾管业务网上学习考试系统,每季度对全市车管民警网上学习进行抽考,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考试。三是建立内网沟通平台,互动交流;在车管所主页建立“基层答疑”栏目,及时解决基层疑问;开辟学习专栏,车驾管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是修订完善车管所各业务岗位操作手册,固化岗位工作办理程序,明示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关键节点,把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渗透到业务流程的各环节之中。
(三)狠抓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充实配齐科所领导和系统管理、监督指导、纪检监察等岗位民警,制订《车管所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和民警交流暂行规定》,分期分批轮换科室、主城分所、远近郊分所领导干部和民警,坚持考试岗民警每季度、查验岗每半年、普通岗每年轮岗一次,提前预防和化解因长期处于同一岗位可能导致权力失控的潜在风险。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业务数据月分析研判制度、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误判管理规定、汽车类科目三人工评判考试规程及纪律规定、上门服务规定、机动车查验规范、业务受理规范和档案管理规范等,切实从制度上预防、遏制违法违纪问题。三是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开考试名额限制,全面推行网上自主预约考试;试点下放进口车、危化品运输车等登记业务,将汽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考试业务分级下放到区县等级车管所。四是建立网络舆情、投诉分析研判机制,采取短信、电话、评价器、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回访,建立市所、分所、区县所各有侧重的分析研判机制。五是在驾校、考场、检测站等单位入口、业务大厅、检测工位、教练车上等醒目位置公布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通过968888电话服务平台、网上车管所、车管微信微博等公布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在社行单位、服务对象、普通群众中布建兼职纪检员,对各级车管部门和车管民警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六是建立廉政问责追究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廉政风险管理责任和防控责任落实不力的,严格追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全面倒查三年以内驾龄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驾驶人在发证、考试环节和考试质量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四)狠抓科技应用,提升廉政防控水平。一是加快8个车管分所监管分中心和考试监管系统的建设应用,推进全市社会车驾管行业音视频监控系统的改建升级,最大限度实现对每一笔业务、每一个环节的办理情况和经办人实施全程监督,着力减少人为因素。二是建立机动车纸质档案电子影像和电子档案数据库,可以随时查询、核对,解决对违规落户走私车、盗抢车、无手续车、偷税漏税车等问题无法监管的难题。三是全市各级车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门查验区、配备便携式智能查验终端(PDA)、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直接比对实车的参数、特征、图片等信息,全方位反映、记录查验区工作情况,确保查验公正透明。四是重点岗位民警全部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业务办理、查验、考试的过程,确定专人抽查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和声像资料,每月通报抽查结果,每季度开展一次执法质量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预警提示、立整立改。五是取消全市驾驶人体检站联网备案审批制度,只要具备部令规定条件的体检站都可联网,在偏远无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乡镇,摩托车驾驶人可凭乡镇医院体检报告办理驾驶人业务。六是强化重点业务和异常业务监控、分析、研判,每笔异常业务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倒查在查验、受理、档案等岗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对异常数据做到“三不放过”(异常原因不明不放过、异常不消除不放过、造成异常数据的人或设备不处置不放过)。
我从没做过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生活的非常平凡,平常的日子里,做的全是自己本职中的工作。但是,这些平凡,却深深地吸引了我。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平凡与我同行》。
假如有人问我,你想出国吗?是的,想。你想到北京、上海工作吗?是的,很想。你想赚大钱吗?是的,太想了。想的这些都有道理。
我们身处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面对丰富多彩的现代生活,思想观念一日千里。这些想法真是此起彼伏,我曾经犹豫、彷徨过,但是,幻想过后,我又面对了现实的生活,一个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
有些人把金钱当作唯一的人生目的。贪污腐化,沉醉于歪风邪气,营私舞弊。更有的怨天尤人,身处优越的环境,却一味想着高工资,高职位。
我,做为一名公安干警,面对这一切,又应如何呢?
就在这世纪之初,我党召开了十六大,公安部又开展了大讨论活动,做为一名干警,面对新形势,我该怎么办?
总书记说过:“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
我从事的是驾驶员档案管理工作,曾经有人说:“车管所是热点,可就你们这块‘温度低’,是热点中的‘凉点’”。
我记得王处长曾经说过:我们不是开饭店做生意,不需要热闹,要的是安静,安静才说明我们工作做的好。
我仔细领会了这句话含义。是的,来办事的人少了才能安静,只有我们的工作效率提高了,群众办事方便了,人员流动才能减少,也才能安静。
说实话,我们从事的工作量也不小,办理学习驾驶证、初领驾驶证到补证、换证,每天的数量将近四五百份,每份从制证、贴照片、抽案、审核到塑封,直至最后发放,这么多业务,就我们七名工作人员,流程多,责任大。有时工作太多,快下班了,还做不完,心想,明天再做吧。可是又一想,不行,不能让群众白跑,就是加班加点也要做完。
就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平凡的工作,平凡的人生,有时也感到烦燥,寂寞。平凡的事情,做一次并不难,难的是做一辈子。我始终坚信,工作就得奈得住平凡,奈得住清静。
古人说:宁静以至远。只要坚决贯彻三个代表思想,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驾驶员工作的“凉点”,就能变成我们车管所的一处“亮点”。
我们是一个窗口单位,接触的群众差万别,有的群众理解能力强,讲解一遍就能明白办事程序,有的群众讲解多遍仍然一知半解,有的群众语言客气,办事文明,而有的却话语硬,语气冲。
记得去年冬天,就快到下班时间了,我正在档案室整理档案,忽然听到外面发生了争吵,就连忙出去,看发生了什么事。原来是一位打扮入时的中年妇女,正在大骂我们的一位工作人员,我问清了情况,原来是这这位妇女拿来了一份省厅的档案,工作人员告诉她按照规定,需要所长签字,结果她就认为是有意刁难,破口大骂。我回头刚想劝劝她有话好好说,结果她又对我骂了起来,“你算什么东西”,一句话把我咽的什么也说不出,眼泪在眼眶里直打转,说实话,长这么大,还没受过这样的话,没受过这种委屈,本想回她一句,但一想,作为一名车管所干警,我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我们车管所的形象,群众可以有差别,但我们的服务热情和工作态度却不能有丝毫的差别。于是我等她平静下来,耐心地对她讲明政策,说明工作规定,又帮她把手续办完。虽没有得到一个谢字,但从她无声的语言中表明了对我们工作的满意。
从这件小事中,我悟出了一个道理,心系百姓冷暖,情牵千家万户,只要甘愿平凡,爱岗敬业,从点滴小事做起,兢兢业业,,不计名利,脚踏实地的工作,就能得到群众的满意。
作为一名党员,作为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我知道,我还差的很远。
“革命尚未成功,我们还需努力。”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还要加倍努力,还要从以下几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一、保持整洁的工作环境。好的环境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只有创造出整洁的工作环境,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更方便地为群众服务。
二、按规定着装。树立良好的公安队伍形象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二者缺一不可。身着警服,对自己来说,就像一座警钟,它时刻提醒我自己,应该如何为群众服务。
三、工作方法上要有创新意识。按照支队领导的要求,全面落实公安部出台的三十项便民措施,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由执法型向服务型转变。努力将服务贯彻到我们的日常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之路,办实事,重实效,与时俱进。
只有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才能真正实践三个代表,只有在工作始终保持一颗平凡的心,不求名利,才能真正忠于三个代表。
“一滴水能反映大千世界,一份关怀能温暖一个人的心灵,一件平凡的事能改变一个人的一生。”
平凡之中见伟大,细微之中见精神。
一、加强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学习。
中队内勤严格按照各项要求,把加强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学习放在工作首位。以大练兵活动为载体,加强公安业务知识、交管业务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将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内部管理、纪律规定熟记在心,铭刻在心,养成习惯,自觉遵守。树立知识改变命运,学习创造未来的思想意识,通过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改进工作作风,转变执法观念。一年来参加大队组织的政治学习24次,所组织的学习43次,“五条禁令”月末检查活动日11次,,业务培训2次。
二、认真做好政治业务学习记录,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台帐。
内勤认真做好分局、大队、车管所等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记录,做好各项活动开展情况的记录,加强本部门的软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台帐,一年来共登记各类台帐7本,政治业务学习及各项活动开展情况记录8本,使台帐、档案管理努力做到规范。
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类报表、总结和统计数据等材料的上报工作。
中队内勤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类报表、总结和统计数据等材料的上报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和交流,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准确及时。加强无纸化办公,将各类台帐、报表、总结和统计数据等材料及时上网,便于大队领导了解工作情况,同时每日工作每日清,全年共上报各类统计报表43份,各类总结、计划26篇,上传信息14篇。
四、积极主动地配合中队领导做好部门工作。
内勤积极主动地配合所领导做好部门工作,遇事多请示、多汇报、勤跑腿、勤动脑、勤动笔,努力当好内当家。
五、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内勤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无迟到,早退现象发生,为更好地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经常超时加班。
我从没做过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生活的非常平凡,平常的日子里,做的全是自己本职中的工作。但是,这些平凡,却深深地吸引了我。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平凡与我同行》。
假如有人问我,你想出国吗?是的,想。你想到北京、上海工作吗?是的,很想。你想赚大钱吗?是的,太想了。想的这些都有道理。
我们身处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面对丰富多彩的现代生活,思想观念一日千里。这些想法真是此起彼伏,我曾经犹豫、彷徨过,但是,幻想过后,我又面对了现实的生活,一个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
有些人把金钱当作唯一的人生目的。贪污腐化,沉醉于歪风邪气,营私舞弊。更有的怨天尤人,身处优越的环境,却一味想着高工资,高职位。
我,做为一名公安干警,面对这一切,又应如何呢?
就在这世纪之初,我党召开了十六大,公安部又开展了大讨论活动,做为一名干警,面对新形势,我该怎么办?
总书记说过:“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
我从事的是驾驶员档案管理工作,曾经有人说:“车管所是热点,可就你们这块‘温度低’,是热点中的‘凉点’”。
我记得王处长曾经说过:我们不是开饭店做生意,不需要热闹,要的是安静,安静才说明我们工作做的好。
我仔细领会了这句话含义。原创:是的,来办事的人少了才能安静,只有我们的工作效率提高了,群众办事方便了,人员流动才能减少,也才能安静。
说实话,我们从事的工作量也不小,办理学习驾驶证、初领驾驶证到补证、换证,每天的数量将近四五百份,每份从制证、贴照片、抽案、审核到塑封,直至最后发放,这么多业务,就我们七名工作人员,流程多,责任大。有时工作太多,快下班了,还做不完,心想,明天再做吧。可是又一想,不行,不能让群众白跑,就是加班加点也要做完。
就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平凡的工作,平凡的人生,有时也感到烦燥,寂寞。平凡的事情,做一次并不难,难的是做一辈子。我始终坚信,工作就得奈得住平凡,奈得住清静。
古人说:宁静以至远。只要坚决贯彻三个代表思想,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驾驶员工作的“凉点”,就能变成我们车管所的一处“亮点”。
我们是一个窗口单位,接触的群众差万别,有的群众理解能力强,讲解一遍就能明白办事程序,有的群众讲解多遍仍然一知半解,有的群众语言客气,办事文明,而有的却话语硬,语气冲。
记得去年冬天,就快到下班时间了,我正在档案室整理档案,忽然听到外面发生了争吵,就连忙出去,看发生了什么事。原来是一位打扮入时的中年妇女,正在大骂我们的一位工作人员,我问清了情况,原来是这这位妇女拿来了一份省厅的档案,工作人员告诉她按照规定,需要所长签字,结果她就认为是有意刁难,破口大骂。我回头刚想劝劝她有话好好说,结果她又对我骂了起来,“你算什么东西”,一句话把我咽的什么也说不出,眼泪在眼眶里直打转,说实话,长这么大,还没受过这样的话,没受过这种委屈,本想回她一句,但一想,作为一名车管所干警,我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我们车管所的形象,群众可以有差别,但我们的服务热情和工作态度却不能有丝毫的差别。于是我等她平静下来,耐心地对她讲明政策,说明工作规定,又帮她把手续办完。虽没有得到一个谢字,但从她无声的语言中表明了对我们工作的满意。
从这件小事中,我悟出了一个道理,心系百姓冷暖,情牵千家万户,只要甘愿平凡,爱岗敬业,从点滴小事做起,兢兢业业,,不计名利,脚踏实地的工作,就能得到群众的满意。
作为一名党员,作为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我知道,我还差的很远。
“革命尚未成功,我们还需努力。”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还要加倍努力,还要从以下几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一、保持整洁的工作环境。好的环境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只有创造出整洁的工作环境,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更方便地为群众服务。
二、按规定着装。树立良好的公安队伍形象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二者缺一不可。身着警服,对自己来说,就像一座警钟,它时刻提醒我自己,应该如何为群众服务。
三、工作方法上要有创新意识。按照支队领导的要求,全面落实公安部出台的三十项便民措施,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由执法型向服务型转变。努力将服务贯彻到我们的日常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之路,原创:办实事,重实效,与时俱进。
只有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才能真正实践三个代表,只有在工作始终保持一颗平凡的心,不求名利,才能真正忠于三个代表。
“一滴水能反映大千世界,一份关怀能温暖一个人的心灵,一件平凡的事能改变一个人的一生。”
第一条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本《实施规定》规定的协议、合同和各种手续,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养路费征稽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北京市公路局养路费征稽查处(以下简称征稽处)是本市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行使养路费征收管理职权。养路费征收稽查处所属养路费征收稽查所(以下简称征稽所),负责城、近郊区养路费征稽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各县(区)公路分局所属养路费征收稽查所(以下简称征稽所),负责远郊县(区)养路费征稽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养路费。
第五条征稽处的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养路费征稽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调查、研究和对本市养路费征收实施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制订业务规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工作制度;
(三)编报养路费征收计划和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按期上解费款;
(四)负责车辆档案管理。
(五)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就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六)负责养路费征收管理理论研究,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征稽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七)负责监督检查征稽人员对《办法》、《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八)开发征费微机管理系统,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六条征稽所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严格执行《法办》、《实施规定》等各项养路费征收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做好车辆台帐管理、车辆异动管理、票证管理,按期向征稽处在银行开立的养路费专户上解费款;克尽职守,做到应征不漏;
(三)做好路检、户检稽查工作,对违反养路费征收规定的行为有权按章予以处罚;
(四)加强与本地区有关部门就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配合。
第七条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费征稽专用车辆,应装有白底蓝字的“中国公路征费”标牌、公路路费徽等标志。
第三章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范围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均应缴纳养路费:
(一)凡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含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牌照(包括临时牌照、教练牌照)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指设有固定装置不能载货的,如吊车、牵引车、工程车、水泥泵车、发电车等)、专用车(含轻便摩托车)和畜力车等车辆;
(二)军事、武警系统内参加地方营动、承包地方工程及包租给地方的军用牌照车辆;
(三)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第九条对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在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时,均应缴纳养路费:
(一)党政机关、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指县区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对外友好协会、台湾同联谊会和宗教团体等)及各派,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五个座(含驾驶员座位,下同)以下自用的小客车、吉普车和侧三轮、二轮(含轻便)摩托车;
(二)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以上学校不含业余大学、职工大学、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企事业、社会民办学校)和市、县(区)教育局所属的宫、家、馆、站以及党政机关所属的党校、团校、干校,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五人座以下自用的小客车、吉普车;
(三)公共汽车(不含长途公共汽车)、电车和“首都汽车公司”的出租车辆;
(四)经市公路局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车辆;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包括垃圾收运车、粪罐车、清扫车、排污车)、洒水车,医疗卫生部门的大气污染、噪声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消防车,防汛部门的防汛通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五)公路及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六)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七)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含武警)装备性车辆(不含军事、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八)矿山、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积材车;
(九)领有田间作业牌照的拖接机和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畜力车;
(十)经市公路局核定,民政部门经办的警老院、社会福利院、接济站、精神病的以下自用车辆:
1、市级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接济站、精神病院,限定免征三辆2吨以下车辆;
2、县(区)乡级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院,限定免征一辆2吨以下车辆;
(十一)民政部门和民办社会福利企业(不包括从事营业性运输(含储运)的福利企业、三资福利企业、八小福利企业,个体经营和个人承包福利企业的车辆),市级限定免征2辆自用车辆,县(区)、乡级限定免征1辆自用车辆;
(十二)摩托车运动学校的比赛用摩托车;
(十三)悬挂淡黄底、黑字号牌的专用机械车和电瓶车;
第十条对下列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但在改变减征条件时,应按本《实施规定》规定缴纳金额养路费:
(一)第九条第一、二项核定单位的自用货车和六人座以上的客车减半征收;
(二)教练车(个人教练车除外)减半征收;
(三)有自建、自养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的农场、林场等单位所属车辆可以根据其车辆跨行公路情况,适当减征20%-60%。
(四)农村个人或联户及乡、镇拖拉机站的拖拉机,按拖拉机费额标准的三分之一的计征。
第四章养路费征收标准
第十一条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一)费率:
1、经市公路局核定审批,对具有健全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交通部门专业公路运输企业中的营运车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
2、参加工营业运输的畜力车按营运收入总额的4%计征。
(二)费额:除核定按费率计征的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均按核定载重量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1、客车按最核定载客人数(小轿车、吉普车含驾驶员)计算,每10人折合一个吨位,每吨每月220元;
2、货车(含双排座货车、后三轮摩托车)按核定载重量计算,每吨每月220元。
3、客货两用车按核定载客人数折合吨位与核定载重量合并计算,每吨每月140元;
4、挂车按核定载重量计算,每吨每月110元;
5、重型车(指核定载重量10吨以上的货车):其10吨部分,每吨每月220元;其余部分,每吨每月110元;
6、大型拖板车:核定载重量40吨以下的车辆,其核定载重量20吨以下部分,每吨每月110元,其余部分,每吨每月55元;核定载重量超过40吨的车辆,每吨每月73元或按费率计征;
7、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核定自重量(包括固定装置的重量)折半计算,每吨每月110元;
8、拖拉机(含小四轮,下同)按每14.7千瓦(20马力)折合1吨位,7.35千瓦(10马力)以下的按0.5吨计算,超过7.35千瓦(10马力)不足14.7千瓦(20马力)的按1吨位计算,8.82千瓦(12马力)手扶拖拉机每台按0.5计算;每吨每月140元。其挂车不另收费;
9、二轮摩托车(含轻便),每辆每月15元,年度一次性缴纳的每辆征收150元;
10、侧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20元,年度一次性缴纳的每辆征收200元;
11、畜力车:单套每辆每月6元,双套以上每辆每月10元;
12、个人所有客、货汽车和拖拉机分别按本条规定的标准增收10%;
13、对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的车辆按本条规定标准的两倍征收,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的,按协议征收。
第十二条交通部门专业公路运输企业中的非营运车辆,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和实行承包营运车辆,均按费额计征。
第五章养路费征收办法
第十三条养路费征收采取下列两种结算方式:
(一)对在本市银行开户、资金确有保障的单位,经征缴双方签订协议后,通过银行使用“委托收款”(以下简称“委收”)结算方式征收养路费;
(二)对个人和不具备“委收”条件的单位以及摩托车所有人,使用支票或现金结算方式征收养路费。
第十四条养路费征缴时间
(一)使用“委收”方式结算的时间:征稽所于每月(或每季度第一月)十五日前征收当月或当季养路费;
(二)使用支票、现金结算的时间:车辆所有人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到征稽所缴纳次月养路费;预缴季度或年度养路费的,应当于季度或年度的前一个月办理;二轮(含轻便)、侧三轮摩托车实行月标准按季度或年度缴费:按季度缴费的,车辆所有人应于季度的前一个月内到指定征稽所办理;按年度缴费的,以车辆号牌尾号为缴纳月份(“0”号为十月份),在该月内到指定征稽所缴纳当年度养路费,逾期一律按季度缴费(在尾号月份前需出本市的,应当即时缴纳养路费):
(三)专业公路运输企业应当于每月五日前向当地征稽所报送“专业运输企业利润表”,经审核无误后,征稽所于每月十日前以“委收”方式,征收其营运车辆的上月养路费;
(四)免费车辆的单位按北京市公路局每年年末公告的时间到征稽处办理免征养路费手续。
第十五条征、减、免养路费手续:
(一)使用“委收”缴费手续:车辆所有人首次办理时,应当持行车执照和单位证明信,写明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电话、邮政编码、地址、联系人等内容,到当地征稽所签订协议,双方签章后通过银行使用“委收”结算。
(二)使用支票或现金缴费手续:车辆所有人首次办理时,应当持行车执照和单位证明信及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薄),到当地征稽所缴纳养路费,同时领取“缴费卡办理;
(三)领有临时牌证的车辆,车辆所有人持临时牌证到指定征稽所按旬缴费(不足10天按一旬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按二旬计,超过20天按月计征):
(四)悬挂试车号牌的试验车,车辆所有人持试车号牌及本年度生产计划,到当地征稽所核定计征吨位(计征吨位每年核定一次),办理缴费;
(五)需办理免征养路费手续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持市和县级福利生产办公室证明、营业执照(副本)、行车执照、“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及“社会福利企业年度认定审核表”或“审核表”,到征稽处,经审验,符合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免征;
(六)第九条第一、二项中所指车辆的单位,应当持相应级的编委批文和按办购车批单及行车执照,到征稽处办理免征手续;
(七)第九条第三项中的“首都汽车公司”,第四、五、十项中所指的车辆的单位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及行车执照,至征稽处办理免征手续;
(八)第八条第八项所指的车辆,经当地征稽所核定后,车辆所有人交存其行车执照和两面号牌,予以免征。
第十六条对农村个人或联户及乡、镇手续拉机站的拖拉机,可以根据年检合格台数,由征缴双方签订包干缴纳养路费(以下简称“包缴”)的协议,确定当年“包缴”月数,“包缴”费额和缴费时间。
“包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缴”月数全年不得低于8个月;
(二)“包缴”费额一次缴清;
(三)对“包缴”的拖拉机不办理停驶,过户、报废的不予退费。
(四)新增拖拉机,自核发牌照之日至年底,满“包缴”月数的,实行“包缴”;不满“包缴”月数的,按月标准缴费。
第十七条征稽所应当将所征养路费全额计息存入其在银行开立的养路费收入上解的专户,养路费利息并入养路费一并核算。
第六章代征
第十八条征稽部六可以委托农机监理部门代征农村个人或联户及乡、镇拖接机站的拖拉机养路费,委托运输管理部门代畜力车养路费。
第十九条代征原则:
(一)必须在双方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签订代征协议;
(二)协议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规定》;
(三)代征单位应当在银行开立代征养路费上的解专户;
(四)代征单位应当按协议确定的时间报送代征报表,按月或按季向征稽所全额(含利息)解缴代征的养路费。
第二十条征稽处按代征协付给代征单位3%-5%的手续费。代征单位不得在代征费额中坐扣手续费。
第七章养路费票证
第二十一条养路费票证(以下简称票证),由市公路局按交通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核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印发。
第二十二条征稽部门应当设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票证管理,设置票帐薄,建立票证领发、保管、使用、核销制度。
第二十三条票证种类及适用:
(一)统缴证:分为季证、年证,用于以“委托”方式缴费的车辆(含拖拉机),每车(台)核发一张;
(二)缴讫证:分为月证、季证、年证,用于以支票或现金方式缴费的车辆(含拖拉机),每车(台)核发一张。
(三)摩托车证:分为月证、季证、年证、用于二轮(含轻便)、侧三轮摩托车,每车核发一张;
(四)免费征:用于核定免征的车辆,每车每年核发一张;
(五)补证:用于原票证遗失或损坏的车辆,每车(台)每次核发一张。
第二十四条票证如有遗失,车辆所有人应当持单位介绍信(个人持身份证)到原征稽所挂失,填写“补领申请单”,经核准,到指定报社登报声明作废。见报后,持该报办理补证。当年内只办理一次补证。
第二十五条票证如有损坏,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残证到原征稽所申请换证。对尚能辨认票证种类和车号或者后四位证号的残证,予以换证。当年内只办理一次换证。
对不能辨认的残证,按遗失办理。
第二十六条统缴证、缴讫证、免费证、补证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票证应当随车携带,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在有效期内,通行全国。
第八章车辆异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新车:专指首次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申领牌照的车辆(含使<领>馆、军队、武警部队更换地方牌照的车辆)。
车辆所有人在申领牌照后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一)缴费的(含第十条规定的减征车辆):持行车执照及支票或者现金,到驻车管所养路费征收管理所(以下简称征管所)缴纳养路费;
(二)免费的:持行车执照和第十五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证件,到征稽处办理养路费免征手续。
首次缴费不足整月的按旬计征;二轮(含轻便)、侧三轮摩托车不足整季的按月计征。
第二十九条外省转入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持原车籍所在地征稽所缴费截止日期的证明函件和行车执照,到征管所办理养路费手续。
第三十条车辆停驶封存:车辆所有人应当持车管所开具的“机动车停驶凭证”及有效票证,到当地征稽所办理次月养路费停征手续。
车辆复驶:车辆所有人应当持“存取机动车停驶凭证收据”(简称存取收据),到当地征稽所办理起征手续,同时领回“机动车停驶凭证”。
车辆报停当月已收费不予退费,复驶不足整月的按旬计征。
二轮(含轻便)、侧三轮摩托车报停,当季(年)已收费不予退费;复驶不足整季的,按月计征。
第三十一条车辆注销
(一)车辆报废:车辆所有人应当持车管所的“注销报废转出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有效票证及收据,到当地征稽所办理次月养路费注销手续;
(二)车辆转籍:
本市转出车辆,原车辆所有人应当持车管所的“转籍证明”和有效票证,到当地征稽所办理本地缴费截止日期的证明函件和次月养路费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市内车辆调转:调转双方应当持单位证明信(个人持户口薄或者身份证)和行车执照,及时到转出地区征稽所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转入户应当于五日内凭“机动车辆调转通知单”,到转入地区征稽所办理入户缴费手续。
第三十三条车辆改装:车辆所有人应当于当月内持行车执照,到当地征稽所办理车辆养路费变更手续,从次月起改征养路费。逾期不办理,已征费的不予退费;欠费的按漏欠费处理。
第三十四条车辆跨行、调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车辆,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缴纳养路费,他省不再重征,但票证超过有效期三日的,视为无票证跨行。调驻他省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车辆,从第四个月起在调驻地缴纳养路费。
第三十五条车辆丢失: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丢失后持市公安局二处的丢失证明信,到当地的征稽所办理次月停征手续;车辆找到后应当于十日内持市公安局二处“丢失车辆发还通知单位”第一联,到原征稽所办理起征手续。
需修理才能复驶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保险公司“托修单”续报停驶手续,未投保的按第三十条规定办理;丢失三个月未找到的,凭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办理;丢失三个月后找到的,按保险公司的处理决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车辆被扣押,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被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扣押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扣押令,及有交效票证,到当地征稽所办理次月停征手续;解除扣押时,车辆所有人应当于十日内凭“解除扣押令”办理起征手续;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押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物品暂扣单”及有效票证办理次月停征手续;发还时,车辆所有人应当于五日内凭“物品发还清单”,到当地征稽所办理起征手续;
(三)被市控办处罚缴库的,车辆所有人应持市控办的“得罚缴库证明”、“缴送物资清册”及有效票证,到当地征稽所办理次月停征手续。凡由市控办调给的调库启用车辆,增车单位应当于五日内持市控办开具的“调库车辆批准单”,到当地征稽所办理缴费手续,然后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四)被公安部门扣押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公安部门(分局以上)出具的证明和有效票证,到当地征稽所办理次月停征手续;发还时,车辆所有人应当于五日内凭发还证明办理起征手续;
(五)因交通事故被扣押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公安交通大、中队事故“裁决书”、扣押证明和有效票证,到当地征稽所办理次月停征手续;
(六)因事故在修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证明和牌照,及时到当地征稽所办理次月停征手续。
第三十七条车辆进驻汽车教练场:
(一)汽车教练场应于开业前,到征稽处签订进场教练车停征养路费的管理协议;
(二)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汽车教练场停缴养路费申报单”二、三联、有效票证和教练场的场地费收据、停车费收据,到当地征稽所办理次月到交付场地费期满期间养路费停证手续。此后,需续办养路费停证的,应当于驻场期满当月持续办“汽车教练场停缴养路费申报单”二、三联和教练场的地场费收据、停车费收据办理续驻期间养路费停征手续。逾期已征费,不予退费;
(三)对做班车使用的进场教练或驻场期不足三个月的教练车,按章征费。
第九章退费
第三十八条养路费一经征缴,原则上不予退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退费:
(一)因征稽部门的过失造成被罚款或多收、重收的;
(二)车辆在预缴费期间发生事故的;
(三)在预缴费期间车辆或期牌照被公安、司法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扣押一个自然月以上或没收的;
(四)已在本市预缴费的车辆,调驻他省三个自然月以上并已在驻地缴费的;
(五)车辆在预缴费期间发生停驶、报废、转籍、调转的;
第三十九条退费手续:
(一)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凭有关收据及其复印件办理;
(二)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凭公安交通大、中队的事故“裁决书”和扣押证明办理;
(三)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凭公安、司法及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扣车(牌照)证明办理;
(四)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凭在调驻地缴费收据及其复印件和票证办理;
(五)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凭车辆停驶、报废、转籍、调转证明办理;
第十章稽查
第四十条本市公路征稽部门及其征稽人员,有权依法对行驶在公路上的车辆或者停车场(站)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的检查;有权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的车辆使用情况和车辆营运帐目进行检查。经市政府批准,公路管理部门可在公路路口设立检查站,专司征费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四十一条对在公路或者停车场(站)被稽查的本市违章车辆,由在场的公安交通民警暂扣车辆牌照。违章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五日内持违章通知书和暂扣凭证,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所接受处理后,再持填有处理结果并盖章的暂扣凭证,到被查地公安交通大、中队领取车辆牌照。对被稽查到的他省违章车辆,依照第十一章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办法》及本《实施规定》,拖欠,逃缴养路费的,除由征稽所责令其补缴养路费,按日加收月(摩托车按季)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拖欠、逃缴连续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应缴费额30%的罚款;连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处以应缴费额40%的罚款;满一年的,处以应缴费额50%的罚款;
(二)拖欠、逃缴连续时间超过一年不满一年半的,处以应缴费额60%的罚款;超过一年半不满二年的,处以应缴费额80%的罚款,二年以上的,处以应缴费额100%的罚款;
(三)无车辆牌照、偷驶或者报停后偷驶的车辆,处以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四)假报车辆使用性质、载重吨位、营运收入的,处以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转借票证的,处以应缴费额3倍罚款;
(五)倒换车辆号牌的,处以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涂改、伪造票证的,处以应缴费额5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无票证车辆跨我市行驶的,按本市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再收取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未经公路部门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征收养路费的,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将公证工作的准司法性质体现得最为充分
继承权公证一般通过调查、取证、核实相关证据,确认相关法律事实,最后得出一个明晰的法律结论:某被继承人的什么遗产由谁一人继承或由某某几人共同继承。公证处作出的该种法律结论类似于法院的终审判决,对整个社会发生普遍约束力。该种公证文书成为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证券公司等物产管理部门变更权利人登记的重要法律依据。公证处的继承权公证书显然行使着司法确认的职能,明显不同于一般公证种类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继承权公证已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关于公证性质的规定,继承权公证已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证明活动,而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司法确认。这一特征使得继承权公证在众多的公证种类中显得别具一格,特色鲜明。
2.继承权公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随着我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一定量老年人的去世),乡村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大量城区改造涉及拆迁补偿工作),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施行后普通民众私有财富的增长和人民群众财产权利意识的自然觉醒,有关房产、存单、存折、公司股权、股票或有价证券继承的民事活动迅猛增长,几乎家家户户都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工作在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
3.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相对复杂性
由于继承权公证是一项独特的公证,因此办理继承权公证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公证活动。其相对复杂性主要表现在:
(1)审查内容的复杂性。承办一项继承权公证需要核实的法律事实往往较多,比如被继承人是否确已死亡、被继承人的具体死亡时间、其间所涉及的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关系、当事人到底有几次婚史、不同家庭组合情况下的继子女是否应该享有继承权等。核实这些法律事实绝不像承办一些单一民事公证那样简单,如学历公证只需上网查询核实即可。
(2)办理程序和过程的复杂性。由于继承权公证的复杂性,为确保公证质量,司法部特别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制定了非常严谨的办证规则和程序,如要求承办公证员亲自接触每一个继承人,逐一核实身份;认真制作谈话笔录,要求逐一签字确认;外地弃权继承人必须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等等,从而使办证程序显得相对繁琐。根据要求,对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公证机构必须通过查档阅卷、询问有关证人等逐一进行核实,从而使办证过程显得冗长。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出证的严谨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3)取证方式及过程的困难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证员在审查出证过程中,依法享有核实权。但该种核实权不同于公安部门的调查权,从理论上讲,没有基本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无法进行核实。比如,被继承人是否存在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不可能由某个单位先给公证机构出具一份书面证明,再由公证机构去核实。从现实角度讲,公证机构行使核实权存在诸多困难,如现在人口流动性变强,有关人事档案管理日益复杂多样,加重了相关证据核实的难度;老国有企业的关、停、并、转,导致一些职工的档案流失,最终不知所踪;相关单位或部门的人员变动,导致公证员通过电话核实时无法给予明确的答复;还有些单位、部门的接待人员态度恶劣,拒不履行予以协助的法定义务,但相关法律对该种违法行为并没有赋予公证机构任何进行惩戒的权利和措施,因而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对此毫无办法。
(4)适用法律的相对复杂性。办理继承权公证,对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是一项基本要求。但这其中,有些特殊家庭情况在适用法律时显得较为复杂,需要公证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相当熟悉。如部分家庭几代人之间出现非正常死亡顺序时所涉及的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关系;不同家庭组合情况下的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的确认;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立遗嘱的次数,最终有效的是哪一份遗嘱的确认;所遗财产到底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是与前配偶共有还是与后配偶共有的确认,等等,均需要公证员在查清事实、核实证据后适用正确的法规法条作出正确的认定,这比一般单一民事证适用法律要复杂得多。
4.公证处及公证员所承担责任的高风险性
由于办理继承权公证本身的相对复杂性,当前继承权公证制度设计上的缺位,以及少数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甚至冒名顶替,办理继承权公证面临极易出错证的风险。目前在承办继承权公证活动中,有些法律事实在现行公证法仅赋予公证员核实权的情况下,公证处是无法查实的。比如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这一事实,承办公证员一般只能依据当事人述说而无法核实,并以此为据,启动法定继承程序,现行制度设计上并没有要求遗嘱持有人限期申报保障继承权的程序。若事后出现有人手持遗嘱主张权利的情形,不论该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公证处依据法定继承程序出具的公证书显然面临错证的可能。更有甚者,现实中确有少数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证明甚至冒名顶替骗取公证书。公证员稍不留神就会落入当事人设计的法律陷阱中,从而使公证活动陷入风险之中。
一、夯实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基础
本着服从服务于公安队伍建设现实需要的原则,我们积极参与和推进全省公安人事训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我局组织人事部门牢牢把握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两个关键环节,克服了信息采集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工作环节多的实际困难,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了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的进度和质量。通过近两年的努力,完成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和数据核查工作,初步建成了全区警员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了全区所有民警基本情况、任职信息、专业技术信息以及学历学位、警衔、年度考核、奖惩、岗位、工资、履历、体检等60多个基础信息集。公安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改变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传统模式,实现了队伍管理、警衔管理、信息综合查询和日常统计等人事业务工作的自动化,提高了人事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局还不断探索、逐步把握人事信息系统业务应用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拓展系统业务应用范围,充分运用数据库的信息资源,加强系统数据分析,宏观掌握公安队伍的人员结构、警力分布、机构设置等情况,科学研判、预测公安队伍的新警招录、警衔晋升、民警培训等方面的实际需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在此基础上,我局扎实推进人事管理基础工作,力促规范化建设上新台阶。一是加大人事档案室软硬件建设,按组织部对人事档案的标准,用3年的时间完成了3300多卷人事档案的整理和档案管理升级改造工作,实现了全区民警档案的规范化统一管理。二是加大机构、编制、警力分布情况、领导职数、现职领导配备情况、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空缺情况等重要信息的实时统计力度,建立起机构编制管理、干部提拔、跨系统调动、内部轮岗交流等一系列制度,以制度促规范化建设。
二、构筑有限警力资源的整合平台
1、理顺机构设置,配齐人员编制,建立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根据市编委《三定方案》的规定,围绕着**公安实际,按照市公安局和区委区政府的部署,从20年6月起,我局顺利推进公安机构改革工作,通过理顺规范机构设置,优化配置,夯实基层,逐步建立起快速反应的警务运行机制。局机关内设机构由原来13个缩减至9个,直属行政单位由8个增至9个;10个原镇(街)公安分局改组为基层综合性的战斗实体——派出所,在所的内设机构上实行中队建制,统一为“四队一室”(刑警中队、巡警中队、治安中队、社区警务中队和综合室);原67个派出所整合改组为65个社区民警中队。派出所下设社区民警中队,重点强化社区治安防控职能的模式,实现了警力下沉、重心前移。通过改革,全局职能基本理顺,精简机构,下放人员,减少职数,提高效率。
2、严把进人关,疏通出口通道,确保队伍新旧交替。按照“尽可能坚持每年招收少量新警,年年为公安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延续公安人才需求,确保公安队伍各年龄层次合理”的招警思路,我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做好申报招警计划、职位设置、职位公布、招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等工作,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招人制度,近3年分别招警77、56、38名。同时,我局还积极疏通出口通道,尊重工作满五年申请调离公安工作、或自愿辞职的民警的意愿,确保了公安队伍的合理流动,保障了公安队伍的活力,近3年通过调离、辞职、退休等脱编的民警分别有36、32、50名。
3、努力营造灵活有序的轮岗氛围,大兴干部交流之风。我们专门制定了《民警异地轮岗交流制度》,打破部门警种“终身制”,切实加大不同部门、不同警种之间的轮岗交流力度,由各科室、直属大队、派出所内部轮岗交流拓宽到跨镇(街)公安部门之间的轮岗交流,既解决了一些申请跨镇轮岗照顾家庭的问题和现岗位不利其特长发挥的问题,又为不同岗位的民警提供全面锻炼、全面提高、全面成长的机会,避免了民警在同一镇(街)公安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造成业务单一、工作固化死板等问题,让民警深入接触、掌握不同岗位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的实战业务,真正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极大地调动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了民警的综合能力。仅2年,我局部门内部轮岗交流就达365人次,跨镇轮岗交流176人次,其中股级以上领导干部84人次。
三、建立科学评价民警绩效的考核体系
20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考什么、怎么考、如何用”三个方面课题,认真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按照“示范铺路、典型牵引、全面推进”的建设思路,首先在“三所三队”(派出所、看守所、车管所和刑警队、交警队、治安队)开展了民警网上绩效考核工作。一是全面界定考核对象,明确考评内容,科学设置项目分值,解决“考什么”的问题;二是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考评客观公正,解决“怎么考”的问题;三是实施物质奖励,注重荣誉激励,解决“如何用”的问题。通过在民警之间设立个人的目标管理量化考核暨评分标准,逐月一考核,每月一公示,每季一通报,从而使这些基层单位的每一个人、每一岗位职责是什么,达到何种标准,怎么奖罚,在量化考核中都规定得清清楚楚。在此基础上,完善民警的绩效累积档案,为年度及任期考评、评先表模、提职晋级提供重要依据。
四、强化教育成果转化的培训机制
近年来,我局党委高度重视培训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对在岗在职的民警进行强化“充电”,积极促进教育成果转化为队伍战斗力。
1、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升民警业务技能水平。目前,我局的业务培训工作重心已从注重理论学习型向注重技能型的转移。为了加速培训成果的转化,我们在进行政治思想、法律业务、警务技能三大版块的培训项目设计时,注重学用的一致性和结构的层次性,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练什么”的要求,结合我区治安状况、多发案件规律特点、队伍素质,制订具体、操作性强的练兵重点内容科目。通过把岗位练兵作为公安队伍的经常性工作和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的根本措施来抓,大力推进全警练兵,促进受训民警将所学的技能直接转化到工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