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奖励制度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奖励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并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法。
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校管理工作、班主任工作、指导学生或教师工作中的优秀教师、工作者给奖励,每学期评选10%-15%的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指导师、优秀教科研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备课(教研组),具体比例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详细评定方案见各类先进评选办法。
三、对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种学科性或非学科性竞赛获奖,给予指导师奖励,具体如下:
(一)语、数、英、理、化、政、史、其他竞赛获奖:
注:(1)综合竞赛以学科2倍计算;
(2)学科单项竞赛以学科1/2计算;
(3)团体奖以学科2倍计算;
(4)同项获奖取最高级别,不重复计奖;
(5)艺术节、科技节有关比赛以1/2计算。
(二)科技体育类:
注:(1)教育行政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科协等联合举办文件为准;
(2)分区赛按下一级别比赛获奖计算;
(3)其它同(一)中备注。
(三)体育类:(包括训练费)
(1)体育类比赛以获奖结果累同训练费计算,按训练次数计值。
获市级团体:
(2)参赛奖:田径队参赛奖1000.00元,篮球赛为500.00元。
(3)市级比赛奖励以提高一个名次计算。
四、为鼓励教师边学习,边工作,边钻研,设立教科研奖,对教师个人参加各级各类研讨会评选获奖的论文给予一定的奖励。
(1)以教育学会或学科性学术团体举办的论文为准;
(2)不重复计奖;
(3)在省级以上报刊或杂志上登载者按同级获奖一等奖计算;
(4)科研成果获奖也按上述方法计算;
(5)课题申报、立项,并结题,给予县级100元,市级200元,国家级300元奖励。
五、积极鼓励教师对外公开教学,凡能够对外开出优秀课的给予奖励
校级:30元 市级:100元
市级:150元 国家级:300元
六、积极实施名师工程,设立校级骨干教师、教坛新秀、名教师等教师教学荣誉,凡被评上校级以上教坛新秀或名教师的给予奖励
校级:100元 县级:300元
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苏州工业园区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下述简称公司)的正式全职员工(含学校借调员工)。
二、目的:
1.规范和构建具有市场竞争性、内部激励性的薪酬激励体系;
2.吸引、保留并激励公司的优秀人才;
3.最大限度发挥员工潜力,提升企业绩效。
三、福利标准:
1、公司关怀:员工被公司正式聘用后,发生以下事由可得到公司给予的相应福利关怀:
(1)结婚关怀:标准为2000元礼物
制度:在我司工作期间首次登记结婚的,直属经理可代表公司和团队给予员工价值2000元礼物作为新婚贺礼;
流程:由行政部确认信息,报总经理审批,走工资流程(或报销)发放;
(2)喜得贵子关怀:标准为500元礼物
制度:在我司工作期间有子女出生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直属经理代表公司和团队给予员工价值500元礼物以示慰问;
流程:由行政部确认信息,报总经理审批,走工资流程(或报销)发放;
(3)住院关怀:标准为500-1000元营养品或慰问品
制度:员工患病住院,行政部代表公司和团队在看望时给予员工给予价值XXX元营养品或慰问品以示慰问;
流程:由行政部确认信息,报总经理审批,走工资流程(或报销)发放;
(4)过节关怀:标准为XX元礼物
制度:公司在法定节假日统一为在职的正式员工发放价值XXX元左右的过节礼物; 其中三八妇女节为全体女性职工享受。
流程:公司统一安排;
(5)生日关怀:标准为100元礼物
制度:员工在生日当月由行政部给予价值XX元左右生日礼物;
流程:公司统一安排;
(6)直系亲属去世关怀:标准为1000元
制度:员工遇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去世,公司行政部进行安排,或直属经理代表公司和团队看望,给予XXX元以示慰问;
流程:由本人提请行政部确认后,由总经理确认走工资流程发放;
2、其他福利:
(1)年度体检
制度: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公司每年安排正式员工进行一次例行体检(平均标准XXX元/年/人);
流程:公司统一安排;
3、特殊福利
此福利是为了公司吸引(保留)特殊人才或者员工有突出贡献、遇到特殊困难的情况下发放,发放标准由公司讨论决定。
4、培训
除了公司正常组织的培训外,对优秀员工,每年可以获得一定的培训报销,员工自主参加提高自身岗位技能的相关培训;
5、员工活动与团队建设
员工俱乐部:不定期组织人员参加活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
团队建设活动:各部门根据相关标准(XXX元左右/人/年)各自按季度予以组织;
流程:公司统一安排或部门走财务报销流程。
方案二:公司在初期不单独组织员工集体活动,相关活动信息可以关注学校工会,公司支持员工参加校工作组织的各项活动。
6、每周运动时间
在合理安排自己工作的前提下,员工可以利用学校资源每周可以自主安排最多三次体育活动,每次一小时左右。
7、周五提前半小时下班
在合理安排自己工作、无集体会议的前提下,员工可以在周五下午4点下班。
8、奖励方面相关政策
(1)、年会
(1)目的:提高公司凝聚力,加强员工对公司归属感;
(2)适用范围:全体正式员工;
(3)举办时间:每年1月。
流程:公司统一安排;
(2)、季度优秀员工 (月度也可以)
(1)目的:激励季度业绩突出员工,鼓励荣誉感和成就感;
(2)适用范围:业务部门员工;
(3)统计周期:季度;
(4)奖励XX元。
流程:经行政部确认,总经理批准后,走工资流程发放;
(3)、年度优秀员工
(1)目的:激励年度业绩突出员工,鼓励荣誉感和成就感;
(2)适用范围:公司正式全职员工;
(3)统计周期:年度;
(4)形式: 公司统一组织旅游休假活动。
流程:经本人申请经行政部确认后,公司统一安排或员工本人走财务报销流程;
(4)、长期出勤奖
本公司正式员工连续三个月全勤,奖励一天特殊假(视作出勤)
流程:在三个月内经本人申请报行政部备案即可,过期视作放弃;
(5)、长期服务奖
(1)目的:激励员工长期为公司服务,保持并提高员工的忠诚度;
(2)适用范围:公司正式全职员工;
(3)统计周期:截止到每年12月31日;
(4)5≤司龄<8年: 发放形式为价值XXX元旅游报销。
8≤司龄<10年: 发放形式为价值XXX元旅游报销。
10≤司龄<15年:发放形式为价值XXX元旅游报销。
目的
本制度根据员工薪资奖励福利制度及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员工工资的有关事项。
工资原则
员工薪资福利奖励,依据社会水准,行业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本人执行所担任工作的能力、经验、年龄以及公司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
适用对象
办公室及旗舰店员工;综合管理部搬运、商务部配货及搬运、原材料库管部搬运等不适用本制度,另行制定与工作量挂勾的计件制;工厂人员、质检部质检员按工厂的薪资方案执行。
一、薪资构成
工资包括基准内工资、基准外工资(或临时工资、兼职工资)、奖金/提成、奖惩、补发补扣、应发工资、公积金/保险、计税工资、其他扣除金等组成。
1、基准内工资:基本工资+福利津贴+岗位津贴(交通/误餐/工具补贴)
2、基准外工资:加班费+缺勤工资
1)周六值班:公司执行五天工作制,周六实行值班制并发放值班费60元/天/人,试用期员工按其试用期工资比例同等折算;周日加班可申请调休;节假日加班另行规定。
2)缺勤时的处理(含病、事假):按个人缺勤天数从本人月工资中(含奖金)扣除。
计算:缺勤工资扣除额 =(基本工资+福利津贴+奖金+岗位津贴)* 缺勤N日/当月应出勤天数
3、临时工资:按临时编制的员工,则视其工作表现,报总经理审批。
4、兼职工资:由于阶段性工作或偶发性工作需要,由符合要求的人员以(在职或实习生)短期内完成,视出勤情况或任务的难易度决定,报总经理审批。
5、奖金/提成:根据各岗位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将直接与业绩挂勾的岗位定为主动性岗位,如家具/橱柜业务部/商用家具部/外销部/大店营业部中的业务员、导购员和设计师等;其他为从动性岗位。
1)主动性岗位实行提成制政策,基本工资定级参照表一,提成比例每年初由公司根据各上一年度销售数据结合下一年度销售指标统一制定,月提成金额实行绩效考核后随当月基本工资发放,如果有年度提成,则随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发放,具体事项各相关部门另文公布。
2)从动性岗位实行年薪到月制+年终奖,由部门主管根据员工岗位技能、工作经验、态度等综合表现按岗确定基本工资及奖金的定级(参照表一),奖金部分当月考核后当月发放。年终奖由公司根据全年的销售目标和利润目标达成情况确定发放基准(X月薪),并经年终考评后发放。
6、行政奖惩:所有主管助理及班组长、线长以上级别的干部均有部门行政奖罚权,最低奖惩为通报表杨和通报批评,涉及金额50500元不等(以50元为一级递增),奖惩决定由各主管公示后人事部执行并在当月工资中体现(截止到当月25日,超出时间自动结转至下月)。行政奖惩是上一级主管对员工在工作中的执行情况、工作差错等综合表现的及时衡量和评判的有效手段,奖惩力度由主管自己掌握(应考虑被奖惩员工的工资水平、事件的性质、初犯或屡犯等方面)。
7、工龄奖 工龄奖与基本工资调级不同,员工工龄的计算指标只考核在公司的任职年限,没有本岗位任职的规定,且适用于所有在职员工(工厂除外)。具体标准为三年以上(含三年)按50元/月发放,六年以上(含六年)按80元/月发放,八年以上(含八年)按100元/月发放,工龄将应随员工工资每月发放。
8、补发补扣:因员工工资核算错误需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或其他应补发补扣项。
9、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奖金+工龄奖+加班费+缺勤工资+补发补扣+奖惩(以上工资的构成均为含税工资)
10、公积金/保险:按国家规定个人应承担部分统一由公司从个人当月工资中代扣。
11、其他扣除金(下列规定各项从每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小灵通话费个人承担部分;
3)与公司借款应清还部分;
4)员工离职时未能与公司交接完毕,并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扣部分;
5)员工在职时公司已提前缴纳的相关费用(如档案、户籍、保险等)。
表一 基本工资和奖金级别标准
二、上述标准中基本工资定级及调整方法
1)适用对象 参与提成制及年薪到月制的员工
2)基本工资的定级及调整
三、从动性岗位奖金级别定级及调整方法
1)奖金定级 依据社会薪资水平,同行薪资水平,同时参考本公司上一年度各岗位薪资水平,由部门主管/根据员工的技能和产出的高低,工作经验、态度及效率等综合因素定级,人事部有建议权和否决权,各分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有审批权和否决权,部门主管和总监的定级也顺次由其上一级确定。
2)奖金的调整 为确保年薪的相对稳定性和严肃性,每年年初第一个月为集中调整期,其他时间调整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报上一级批准;试用期员工可以有两次调整(其中一次为转正定级)。
注:原则上应届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无奖金;但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试用期员工,各部门主管可酌情处理,但奖金部分需参与月度考核。
3)奖金的考核 参与年薪到月制的员工月奖需按照该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严格执行,每月考核一次。本年度暂实行三项考核制,考核内容每月5日前由上一级制定填表并报人事部备案,每月17日将考核结果提交人事部,人事部计算奖金。
四、工资的偿还与处理
1、 虚假、误算等超领时,必须在发现后立即偿还。
2、 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公司可在一个月内向员工行使追索权。
五、离职时的工资
1、 工资计算期间被解职的员工:当然解职者工资结算至公司决定之日起(严重违纪)。
2、 因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者,按员工在公司服务每满一年以上的,另补贴一个月基本工资,不满一年超过半年按半年计算,不满半年不计算。
3、 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者,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工资结算至离职办理日。
4、 申请离职的员工:工资结算至批准之日,申请日至批准日之间,未能坚持工作者,以旷工处理。
注:若因公司需要,须与其签定《竞业限制合同条款》,公司按合同条款执行应履行的义务。
五、薪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
1、员工工资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当月30或31日发工资,因此员工当月出勤周期结算也同工资结算周期。当发放工资日恰为休假日时,则提前或推后发放。
六、福利支出
1、 员工一经转正无论职务大小一律强制办理社会保险,(从工厂调至办公室的员工均须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由公司集中办理),公司及个人承担部分的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由本人选择是否缴纳(公司及个人各承担一半),若本人主动放弃,公司不补贴现金。老员工自进公司之日起每满6年后,公司为其该项支出增加一个基数,本人应承担部分相应增加。
2、 员工生育及因病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从按国家规定从社会保险金中支出,公司不额外承担。
3、 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其存档费用由公司支付,应届毕业生户藉费挂靠费也由公司承担,但员工须在公司服务最少满一年。
4、 员工每月享有一天带薪病假,女员工每月享有一天例假。
5、 主管(主管及以上)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可在本岗位淡季申请休假(需总经理批准),当年有效,不休不补。
6、 公司的活动:
1) 每年组织一次春游;
2) 六一儿童节亲子活动;
3) 重要节日不定期不定额地发放礼金或礼品或聚餐;
4) 不定期看电影;
5) 各种形式的俱乐部;
6) 年底员工联谊;
7) 其他。
7、 员工生日、婚庆,公司将有相应的祝贺。
1.适用范围:本单位内部各科室人员。
2.职责:
3.1人事科负责内部推荐的统筹管理工作;
3.2财务科负责内部推荐奖励费用的统计工作;
3.3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协助人事科做好内荐人员的筛选工作。
4.要求:
4.1内部推荐费奖励标准:
职级分类内部推荐费奖励标准(元)
高级职称技术人员200元
中级职称技术人员100元
初级职称技术人员50元
一般员工(工勤、保安、门卫、护工、护理员等)20元
4.2内部推荐费发放时间:被荐人员通过2周试用期,正式上班一个月后支付。
4.3内部推荐流程:
4.3.1员工依据公示栏内《招聘申请表》的内容和要求,推荐人选给人事科。
4.3.2.1技术人员、行政人员:人事科与医务科、护理部一起进行初步面试,初步面试通过后试工两周,第一周试工通过后进行第二次面试,第二次面试考官为主管领导和正院长,二次面试通过后,再进行第二周试工,两周的试工通过后再进行体检,体检及格为最终确认录取人选。
4.3.2.2护工、护理员、工勤人员:人事科与用人部门负责人一起进行面试,面试通过后再试工两周,试工通过以后再进行体检,体检及格为最终确认录取人选。
4.3.3内部员工推荐人才,通过试用期成功录用,人事科按内部推荐奖励标准发放内荐奖金以现金形式发给推荐人。
4.4内部推荐奖励的规定:内部员工推荐人选,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4.4.1被推荐人员为推荐人的直系亲属,不能领奖;
4.4.2被推荐人员与推荐人为上下级关系的,不能领奖;
4.4.3被推荐人员与推荐人在工作上有互相制约的关系,不能领奖;
4.4.4被推荐人员的基本条件要符合本单位对人员招聘的基本要求(包括学历、经验、技能等要求);
4.4.5被推荐人员所提供的个人简历不能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4.4.6被推荐人员有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
1.适用范围:本单位内部各科室人员。
2.职责:
3.1人事科负责内部推荐的统筹管理工作;
3.2财务科负责内部推荐奖励费用的统计工作;
3.3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协助人事科做好内荐人员的筛选工作。
4.要求:
4.1内部推荐费奖励标准:
职级分类内部推荐费奖励标准(元)
高级职称技术人员200元
中级职称技术人员100元
初级职称技术人员50元
一般员工(工勤、保安、门卫、护工、护理员等)20元
4.2内部推荐费发放时间:被荐人员通过2周试用期,正式上班一个月后支付。
4.3内部推荐流程:
4.3.1员工依据公示栏内《招聘申请表》的内容和要求,推荐人选给人事科。
4.3.2.1技术人员、行政人员:人事科与医务科、护理部一起进行初步面试,初步面试通过后试工两周,第一周试工通过后进行第二次面试,第二次面试考官为主管领导和正院长,二次面试通过后,再进行第二周试工,两周的试工通过后文秘站网-再进行体检,体检及格为最终确认录取人选。
4.3.2.2护工、护理员、工勤人员:人事科与用人部门负责人一起进行面试,面试通过后再试工两周,试工通过以后再进行体检,体检及格为最终确认录取人选。
4.3.3内部员工推荐人才,通过试用期成功录用,人事科按内部推荐奖励标准发放内荐奖金以现金形式发给推荐人。
4.4内部推荐奖励的规定:内部员工推荐人选,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4.4.1被推荐人员为推荐人的直系亲属,不能领奖;
4.4.2被推荐人员与推荐人为上下级关系的,不能领奖;
4.4.3被推荐人员与推荐人在工作上有互相制约的关系,不能领奖;
4.4.4被推荐人员的基本条件要符合本单位对人员招聘的基本要求(包括学历、经验、技能等要求);
4.4.5被推荐人员所提供的个人简历不能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4.4.6被推荐人员有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
关键词:高职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措施
近年来,大学生心理问题日趋复杂化,一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较低,引发了各种心理危机。由于各种原因,使得高职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多,心理危机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如何有效地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发现和化解学生的心理危机,是当前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难题。
高职大学生的心理问题与心理危机
(一)高职大学生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
高职大学生常见的心理问题有以下几种:
1.自卑症。进入高职院校学习的学生,感到理想与现实相去甚远,绝大多数都是因高考成绩不理想而被迫上高职的,是“无奈的选择”,因此学生的“伤痕心理”较重。于是学生感到困惑与迷惘,产生一种失落感与自卑心理。
2.厌学症。目前有不少高职生学习缺乏积极性,学习动力严重不足。
3.焦虑心理。高职学生由于人际关系不和谐、失恋、就业压力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焦虑心理。
(二)高职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形成与表现
心理危机主要指个体运用寻常应付方式不能处理目前所遇到的内外部应激时所发生的一种反应,是一种心理系统的失衡状态。高职大学生的心理危机是指高职生这一特殊群体在发展时期的心理危机问题。
经心理普查和工作实践发现,有心理危机的学生通常有以下表现:1、常常失眠,无食欲,消化不良;2、抑郁,情绪低落、淡漠;3、对任何事都没兴趣;4、肌肉紧张、头痛、心疼;5、极度的焦虑;6、反应力减慢,不能集中注意力思考、推理、判断问题;7、逃避现实,强迫观念、强迫行为。8、愤怒、自责和羞耻;9、想轻生。
心理危机干预及危机干预实践
(一)什么是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危机干预”就是对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问题和行为施加策略性的影响,对企图选择极端行为的人提供紧急的心理疏导、援救和帮助,使之恢复心理平衡。
(二)高职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践。近三年来,笔者从事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遇到了不少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其中出现心理危机的有22例,成功干预了18例;4例退学,干预失败。
高职院校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措施
在笔者的工作中,遇到学生的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事件时,由于处理得当、反应及时,基本上实行了成功干预,为以后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措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档案。
2、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3、学校应建立宿舍——班级——系部——学校四级心理危机预警机制。
4、危机干预的步骤:
第一步,确定问题。通过观察和倾听,迅速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并迅速将情况转告家长和有关人员进行干预。
第二步,保护当事人安全。要给当事人精神支持,适当的激励能使其有足够的信心渡过危机;对有自杀倾向者进行看护,确保自杀者的生命安全,并要注意危机干预者的人身安全。自杀者的生命安全是危机干预的核心任务。
第三步,提供宣泄的机会。给予当事人以心理支持,争取与其保持沟通与交流,注意多倾听、多肯定,使其尽可能多的将烦恼和困惑得以渲泄。
第四步,心理辅导。在给予危机者一些支持和帮助的基础上,提示他调整思路,给予一些必要的心理辅导,改变认知,减轻其应激与焦虑水平。
第五步,帮助危机者制订摆脱困难的计划。为危机者提供一个对所关心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应付机制,减缓心理冲突,矫正情绪的失衡状态,提高危机者的应付能力和思维灵活性,并使其相信自己的能力,战胜危机。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商务楼宇是指在蜀山区注册、经营、并产生区级分享税收的商务办公写字楼。入驻企业性质包括商业银行总部及分行、保险公司总部及地区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国内外知名法律、会计、审计、科技信息等中介与服务企业;广告、策划、传播、制作、版权交易、艺术品拍卖、文化艺术商务等文化创意企业;国际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总部、区域性营运总部、分支机构。大卖场、宾馆餐饮酒店、专业市场等不在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
蜀山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注册、经营、并产生区级分享税收的、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主办单位,包括新建、盘活商务楼宇的投资主体,优质服务商务楼宇的管理主体,新设立或新引进总部型企业,楼宇经济贡献突出的镇街园等。
三、奖励方式
以辖区各楼宇企业当年实现区级分享税收为基数,提取5%设立区楼宇经济专项基金。按照“盘活新增、规模集聚、专业特色、效益优先”的原则,通过申报审核、绩效考核,采取无偿奖补方式给予扶持。若企业同时符合区政府若干奖励扶持政策时,按照“从高原则”,以企业当年度对蜀山区地方财力贡献为上限,按企业受益最多的项目给予扶持,不重复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鼓励开发建设商务楼宇
1、对新建商务楼宇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并持有全部产权的楼宇投资开发主体,按商务建筑面积(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予以一次性补贴。
2、对非商务楼宇(含旧厂房)经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核置换为商业性质,新增商务楼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主体,按商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予以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提高商务楼宇入住率
对新建成的单体商务楼宇,企业入驻率分别达75%以上,并在蜀山区注册、经营、并产生区级分享税收的,按照新入驻企业当年度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给予管理主体20%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打造特色楼宇
1、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省级以上)总部、经市认定为总部型企业,在我区注册、经营、并实际产生区级分享税收的,每新引进一家不同企业,分别给引进人(无单位背景资源的奖励个人,有单位背景资源的奖励其所在单位)或引进单位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新建商务楼宇管理主体通过引进同行企业,形成企业集群,打造特色商务楼宇。对符合特色化发展导向,同行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达75%及以上,单体商务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特色商务楼宇,一次性给予管理主体5万元奖励。
(四)鼓励商务楼宇管理企业提升服务
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管理商务楼宇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国家一级、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获得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大厦荣誉的,促成入驻企业办理属地纳税实际产生区级分享税收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评比活动,对前三名的的物业管理企业,分别给予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3万元、第三名1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镇街园发展楼宇经济
依据楼宇招商、协税护税、管理服务的成效,辖区商务楼宇增量,打造品牌效应的商务楼宇情况,财税增幅和贡献等,对镇街园进行考核,评选年度区发展楼宇经济工作先进单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区商务局(旅游局)作为楼宇经济发展责任部门捆绑考核,实现楼宇区级分享税收达到或超过同期财政增幅的,奖励6万元工作经费。表彰12名(含相关部门)在发展楼宇经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经单位推荐,区商务局(旅游局)审定报区政府统一表彰,每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五、申报审批
由区商务局(旅游局)负责制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奖励(补贴)均按年度申报,每年年初,各商务楼宇单位提交申请奖励报告及新入驻企业的备审核材料。包括:写字楼名称、位置、面积、入住率等基本情况;申请奖励业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镇街园负责初审、汇总,向区商务局(旅游局)申报。由区商务局(旅游局)负责审核,区财政局、招商局、住建局、审计局、工商分局协助。部门联审后,报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总政治部负责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八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一条为奖励在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及受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应用于广播影视事业发展中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广播影视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基础(标准、计量)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六)为广播影视决策科学化与安全运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由科技司归口管理。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组织评奖工作,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设在科技司科技处。
第五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13-19人组成,主任由科技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科技司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委常委中遴选,报总局审批确定。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属于标准的,必须在标准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有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凡属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中。
第十条获得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授予奖状、证书。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发放。
第十一条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技术难点。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直接完成该项目的基层单位。
第十五条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限额为:一等奖6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5人。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申请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后方可申报评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参加总局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评比。
第十七条申报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推荐部门)。
(二)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部门对各申报项目应准备推荐书一式20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三)推荐部门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每年于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申报本年度广播影视总局科技创新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受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影视系统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的,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须使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见附件一),并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见附件二)的要求填写。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二)评审:
1、召开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到会。主审员对所审项目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情况。
2、会议期间参评项目完成人(1到2名)需到场候审或答辩。评审委员会视情况提请参评项目完成人对项目进行介绍或答辩。
3、评审的项目中有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的,评审时该成员应回避。
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复审: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整理评审结果,报送总局科技司复审。
(四)终审:复审结果报送总局主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条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内容负保密责任。
第五章公告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应当于审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行业内予以公告。项目异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二十二条对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异议理由、有异议的项目名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需要保密的,应当同时在函中注明。
(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及时将异议意见通知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与异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如实提供有关异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此进行审议和裁决,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有关各方。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异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告后一个月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发现获奖项目属于弄虚作假的,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提供调查材料,报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经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是否撤销奖励的建议,报总局审批。对于撤消奖励的项目,推荐单位要负责追回荣誉证书、奖状并退还总局。对于弄虚作假者,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章附则
除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在岗在职人员以外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省、市驻外小分队,以下一律简称项目中介人),为*县引进工业项目和资金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引进项目范围与要求
1、工业类项目:单个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
2、不列入计奖考核的项目:
(1)木竹加工类项目;
(2)简单的矿产挖掘、机制砖厂、采砂厂、打石等项目;
(3)农副产品收购、水稻制种、厂家产品的批销、代销推销等项目;
(4)加油站、汽站等项目;
(5)房地产项目;
(6)禁止引进的其它能耗大、有污染、效益低、附加值低的资源消耗型项目。
产业分类详见附表。
三、项目认定与审核
(一)中介人在其引进投资项目和资金后,到县招商局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提交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第一中介人的确定证明。
2、提交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确认时需核对原件)。
3、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应当提交正式合同复印件。
4、以设备投入的,应提交设备发货票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的,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到现场实物验资。
(二)县招商局在接到中介人申报手续后,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资,审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四、奖励标准与兑奖办法
1、工业类项目:按当年实际进资总额奖励,单个项目固投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律按固投总额的1.5%奖励;单个项目固投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按当年实际固投的2%奖励。
2、除上述奖励外,对个人引进单个工业项目固投在1000万元以上的,列入《*县志》社会名人录栏目;对个人引进单个项目固投在5000万元以上的,列入《*县志》名人传记栏目,在企业所在地立碑纪念。
3、兑奖办法:由中介人提出申请,县招商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审验认可,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奖励等级)
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人员,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其持有单位或者持有人可以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一)在全国首创或者在本市属先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
(三)在本市或者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七条(申请程序)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二)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向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后,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教学成果项目,向其主管的委、办、局或者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主管的委、办、局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后,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八条(提交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市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
(四)教学成果取得实践效果的学校的证明。
第九条(市评审委员会)
市级教学成果奖由*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负责评审。
市评审委由若干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每次评选工作开始前组成。其组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市级教学成果奖申请后,应当提交市评审委评审。
第十条(回避制度)
市评审委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的教学成果项目,或者在评审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市评审委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评审周期)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1次。每次评审活动开始3个月前,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授奖部门)
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等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授予;二等奖和三等奖,由市评审委授予。
第十三条(奖金归属)
市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颁发相应的证书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经费,从本市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人事奖励)
市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获得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
对于弄虚做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市评审委的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教学成果项目的评审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其参加评审的该教学成果项目,市评审委应当按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区县级教学成果奖)
区、县和委、办、局(包括高等院校,下同)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委、办、局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具体的应用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对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的审批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发放工作。
第五条对下列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人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举报:
(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险IC卡转借他人就医、持他人社会保险IC卡冒名就医的;
(二)为不属于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的;
(三)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擅自将分支或者协作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五)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统筹医疗保险帐内的;
(六)为降低均次住院费用违规分解住院人次的;
(七)多记多收医疗费用,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或者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
(八)以做假记账单、假病历、假处方和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在为参保人员进行就诊时搭车检查、配药或者强制推销、搭销自费药品的;
(十)利用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十一)向参保人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
(十二)以药换药,以药换物,以物代药,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儿童药品、医疗器械的;
(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十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举报人对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违规行为可通过来访、来信、来电、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七条举报受理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5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举报受理部门应自接到举报后7日内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或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
第九条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被举报的违规行为属实且行政机关未掌握的,应按下列奖励标准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一)违规骗取、套取或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000元以下的,按涉案额的50%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奖励;
(二)违规骗取、套取或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涉案额的40%奖励;
(三)违规骗取、套取或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按涉案额的30%奖励;
(四)违规骗取、套取或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涉案额的20%奖励;
(五)违规骗取、套取或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5万元以上的,按涉案额的10%奖励。
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一)经济法中奖励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法奖励制度未能够涉及经济中的各个领域。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或个人积极履行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就应当受到经济法对其的奖励。虽然国家与社会也开始重视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重要性,有关奖励制度的法律也更加细致,然而,在经济方面的立法却仍然具有自发性,没有成为自觉性的活动。导致了在经济发展中,一些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却没有受到应有的奖励。除了一部分有关奖励制度的经济法之外,真正能够对企业或个人的行为应当受奖励的法律法规依旧不完善,在实施的过程中明显力度不足。对于企业或个人是否满足被奖励条件、奖励的程度、如何奖励,这些规定还都没有具体到一个点。这就进一步导致了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具体实施更加困难。奖励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
(二)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实施困难
经济法中奖励制度存在,然而,这些已经存在的法律条文也不一定都得以实施。比如,某些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奖励制度,但是它的规定与经济法中有不符甚至是相悖的地方。甚至有些政法部门,为了维护某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无视法律的规定。经济法中的奖励制度非常复杂,一些企业或单位对奖励制度的执行不公开、不透明,导致了对不同的人所给予的奖励不同,这其中难免会有不公平的事情发生,使得一些人的贡献并不多大却受到了名誉与利益的双重巨大奖励,而那些做出巨大贡献的人,所受到的奖励与其付出的劳动相比微不足道。这与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原本执行的目的相违背。
(三)经济法奖励的救济制度缺乏
我国的经济法中,奖励制度虽然已在不断地努力改进,然而,有关救济方面的制度却几乎没有。其中对于经济法奖励相关的救济途径、救济方式几乎不存在。这就导致了那些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应当受到奖励的人不但没有受到奖励,也没有奖励制度救济的帮助,严重地打击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对经济法的信任也逐渐失去。
二、如何完善经济法中的奖励制度
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设立不但可以使得对社会贡献比较大的人得到奖励,鼓舞他们继续为社会经济做贡献的积极性,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同时还可以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大的推动力,此外,还能够让人们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充满信心与信任,自觉地遵纪守法,有利于现代化事业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进步。然而,上文中我们也仔细地分析了现有的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一些问题。其中,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设定比较笼统,缺乏比较细致的相关规定,而且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款,只是其他法律中附带的一些规定。在施行的过程中也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导致了经济法中奖励制度对于人们的实施显得不公平、不公正。另外,由于救济制度的极度缺乏,使得那些被奖励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得不到及时的补助,他们的权利被剥夺,使得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问题更加严重。为了能够使我国的经济法更加健全,奖励制度能够切实维护人们的利益,就应当改善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规定,让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让那些对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得到尊重与鼓励,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的前进脚步。
(一)明确完善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经济法奖励制度的目的为何?其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如何完善经济法中的奖励制度?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明确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宗旨和原则。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宗旨就是具体地指导经济法应该规定什么是奖励,那些行为符合被奖励的条件,奖励该如何具体地进行。从而让经济法奖励制度形成一个系统的,具有强大执行力的法律法规,才能依靠法律的力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而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原则要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奖励,奖励与受奖要合理,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奖励要及时、稳定等。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经济法奖励制度的立法更加健全,在实施方面也能更加有力,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对于现有的经济法奖励制度,要再次确认是否符合这样的宗旨和原则,而对于还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其建立要以该宗旨和原则为基础。
(二)完善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主体
经济法奖励制度涉及到的人员及部门众多,这些人员与部门就是奖励制度的主体,奖励制度主体的具体规定,关系到奖励制度是否能够切实实施。第一,授奖主体并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或者某一固定的部门,在不同的经济活动中,授奖主体也会不同,大到国家,小到个人,都可以作为某一项奖励的授奖主体。对于那些难以明确授奖主体的单位来说,可以设定一个机构,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获得某项权利,与其他部门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第二,获奖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的个人或单位,只要他的行为维护了法律的施行,对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受到了人们的认可与好评,就可以作为获奖主体,对获奖主体的认定,要从客观事实出发,不能对其偏袒或抱有私心,让经济法的奖励制度体现公平。第三,参评主体则是那些具有获得奖励的可能性的个人或单位,他们也做出了某些贡献,但是,并不一定会获得当时所评定的那一个奖项。另外,在某些经济法奖励制度中,也许不存在参评主体,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要保障每一位参评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四,评审主体则是指那些对于有可能获得奖励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进一步的审核与考察,从而评断其是否有资格接受奖励,接受何等程度的奖励。评审主体的评断必须要具有客观公平性,切实保障每一位参评主体的权利与权益。另外,评审主体应当有更多方面的人员参与,从而体现民主性与公平性。另外,奖励制度的主体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地增加、完善,比如,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设立监督主体,以保障奖励制度的合法实施,保障所有参与人员的权利。让经济法的奖励制度成为一个切实能够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法律。
(三)完善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形式
奖励制度中的奖励形式多种多样,若是根据奖励方式来划分,不仅有物质方面的奖励,还可以有精神方面的奖励。物质奖励包括减免税收、购物优惠、信贷优惠等。精神方面的奖励包括授予某项荣誉称号、给予嘉奖等。另外,也可以根据奖励的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国家奖励、单位奖励及受害人奖励。这些奖励形式的不同,使得奖励的实施变得更为可能,然而,这些奖励方式依旧比较笼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细分与完善,提高奖励制度的可行性。
(四)加强对经济法奖励制度实施的监督
经济法奖励制度往往会涉及到名誉与经济利益方面的事务,难免会有人受到利益的诱惑,从而借助职位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破坏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公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了防止这种事件的发生,必须要有一个有力的监督机制,来制约其他部门,保障奖励制度的依法实施,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机关应当首先从立法的角度确保每个单位设立的奖励符合经济法的规定。审核奖励制度的各个主体是否具有资格。监督奖励制度的实施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有作弊行为。保证每一个部门履行了自己的责任,使得奖励制度的施行更为顺利。
(五)完善经济法奖励制度的救济制度
一、 设立读书奖的意义
1、“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阅读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可以说是影响深远。 校园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我们设立一个“校园阅读月”,让学生通过“阅读体验”活动,在阅读中领略,在实践中感悟,在锻炼中成长,这样更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2、阅读能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语言组织能力。
3、学生的智力发展取决于较强的阅读能力。人的大脑好比待垦的荒地,广泛地、高品位地阅读能够使它成为沃土。只有在这样的沃土上才可能长出参天的智慧之树。儿童的学习越吃力,越要鼓励他们读自己喜欢的课外书。否则,学习将是枯燥和无法忍受的。其实,有些孩子不是不聪明,而是思维暂时处于沉睡状态,唤醒思维的最好的方法就是让他们多读有益的课外书。”因此,读书不仅可以让学生拥有深厚的文字功底、丰富的知识,还有利于健全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心智成熟。
4、 如果让学生开阔视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让学生拥有健康快乐的人生,那么学校就必须从强化对学生的阅读教育开始做起。
5、学校设立“校园阅读月”,通过“故事演讲”、“经典诵读”、“校园图书漂流”等活动,让师生共同参与进来,这样才能让阅读为学生的梦想插上翅膀。
二、为了鼓励学生读书,形成良好的读书习惯,学校设立读书奖。 1 、小学一年级、二年级学生的课外阅读量不少于5万字,小学三年级、四年级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40万字,小学五年级、六年级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100万字。
2、读书必须有读书笔记。记录自己读了什么书,写好每天的读书摘要,或心得体会,每月25日---29日参加读书笔记展评,依据读书量的多少、心得体会的优劣,书写是否工整 等,也就是本人的读书笔记本的记录情况,交班主任教师验收并推荐给教导处,教导处负责审查,分出一、二、三等奖,然后报总务处审核,校长办公室签字领奖。
3、奖励情况
(1)一等奖奖品:奖状、读书笔记本、现金20元;
(2)二等奖奖品:奖状、读书笔记本、奖金15元;
(3)三等奖奖品:奖状、读书笔记本、奖金10元。
一、总则
为鼓励创新、激发热情,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结合当前研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绩效考核制度。
二、绩效考核的总体要求
1、对“目标”的要求:明确、量化、可行;
2、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要求定期评估、考核、面谈与辅导;
3、绩效考核的结果要求定期公布执行。
三、绩效考核的组织原则
1、“集体讨论、主管执行”,即目标制定、绩效评估、绩效考核要经由考评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具体的面谈、辅导由直接主管负责一对一进行。
2、参加评估、考核的人员,在结果/结论未批准前,不准泄露任何有关信息;结果/结论批准后,不准泄露讨论过程的任何信息。
四、制定目标的程序
1、经理部针对具体项目向总经理请示,要求组建目标制定小组,其成员必须有经理部经理、公司主管领导参加,经理部经理为组长;
2、目标制定小组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具体的绩效目标,报请总经理批准执行;
3、经批准的绩效目标,由部门经理与人才中心人员签订《绩效目标责任书》,正式执行;
4、经批准的绩效目标由人才中心送经理部备案,同时也供经理部经理监督执行。
五、绩效评估的程序
1、由目标制定小组承担绩效评估工作,并由目标制定小组组长主持评估会议。
2、逐个将人才中心人员实际完成的情况与《绩效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对比评估,形成评估结论;评估结论要求清晰、明了,既肯定成绩、又指出差距;
3、评估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评估结论要形成书面材料,由经理部保存,作为面谈、考核之用;
4、绩效评估结论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经批准的绩效评估结论,必须于批准的次日公布;
6、评估周期:每月一次。
六、绩效考核的程序
1、由目标制定小组承担绩效考核工作,并由目标制定小组组长主持考核会议;
2、逐个将研发人员的月度评估结果与《绩效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对比评估,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的形式为奖励、惩罚、表扬、批评的一种或几种;
3、考核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考核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由经理部保存,作为面谈、考核之用;
4、绩效考核结果报请总经理批准执行;
5、经批准的绩效考核结果,研发部门必须于批准的次日公布执行,并送人力资源部门一份存档;
6、考核周期:每季度一次。
七、绩效面谈与辅导
1、由经理部经理负责与人才中心人员进行具体的面谈与辅导;
2、面谈与辅导的时机:评估结束、考核实施前后或部门经理认为恰当的时候;
3、面谈与辅导的周期:每月最少一次。
八、附则:
1、本制度由经理部及人才中心负责起草,解释权归经理部及人才中心;
2、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3、本制度根据需要定期评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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