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孕妇学校工作计划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学校是人群密集的场所,学生是易感人群,极易被传染病感染并造成流行。为了切实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保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1预防传染病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
预防传染病工作计划1一、指导思想
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的观点,人本的意识,和谐的主题为中心,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和应急机制,切实做到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
二、实施措施
(一)成立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二)完善传染病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全传染病报告网络。
班主任、科任教师如在晨检、午检中发现病例,应立即报告校主管领导,采取相应措施。学校疫情报告员向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主管局长报告,主管局长向局长办公会议通报。卫生部门上报卫生局主管领导。H
(三)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1.各班要严格执行晨检、午检制度。
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统计报告,于晨检、午检后1小时内,统计出勤情况,严格筛查学生缺课原因,追查病因,并及时上报各类传染病病例。目前尤其对于水痘、腮腺炎、麻疹、风疹、流脑、手足口病的学生尤为关注。要求学生提前10分钟进班,班主任教师首先要仔细观察学生精神状态,发现萎靡、发热和皮肤异常情况的学生及时通知领导小组进行筛查。
2.实行传染病快速报告制度
(1)同宿舍、同班级一天内发病3例或连续3天内多例(5例以上)学生患病,并伴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要在24小时内报告。
(2)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立即报告。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要在24小时内报告。
(4)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4小时内报告。
(5)发现甲类或甲、乙、丙类传染病暴发出现,1-2小时内必须报告。
(四)做好宣传普及工作
1.加强师资培训。
以“学校传染病的防控”为主要内容,对班主任、住宿生管理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利用全体会时间对全体教职工进行传染病知识的培训,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为晨检、午检的落实寻找科学依据,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2.在学生和家长中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下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向家长宣传传染病防控知识,取得家长的配合和支持。
(五)构筑防病屏障
1.疫苗接种。
疫苗接种是预防传染病的积极有效的方法。
2.切断传播途径。
(1)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结合传染病预防重点工作,及时清整校园死角,清除蚊蝇滋生地,清除园林绿地、闲置空地、垃圾杂物,彻底消灭卫生死角。
(2)开窗通风,让教室有足够的新鲜空气,是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有效方法。
(3)鼓励学生多到室外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加强免疫力。
3.隔离传染源。
严格按照《传染病法》规定的隔离期实施病员规范隔离。复课时要有卫生部门(传染病医院)开据的病愈证明方可进校上课。水痘隔离14天,并结痂完全脱落,腮腺炎从发病至少10天,并腮腺肿大完全消失。
4.室内消毒。
由总务处安排专人,按学校制定的制度进行。
5.日光消毒:对于寄宿学生的被褥、垫子不易擦拭的物品要定期清洗干净,并在日光下暴晒,可以起到良好的杀菌效果。
6.养成勤洗手的好习惯,教育并督促学生用肥皂和流水洗手。
可用淡盐水漱口,清洗鼻腔,不用公用毛巾及手帕。
三、工作要求
(一)学校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人员、物资、经费得到保障。
(三)严格落实防控工作措施,认真处理好各环节工作。对措施不力、引起严重后果的,对迟报、瞒报疫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预防传染病工作计划2学校是人群高度密集的场所,学生是有关传染病易感人群之一。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有效预防与控制传染病在学校的发生和蔓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订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计划: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卫生等部门,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应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预案,确保学校师生身心健康,努力把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从而将学校卫生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监控,及时报告疫情信息
建立和落实晨检制度,加强对学生健康状况的监测。晨检工作应在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由班主任或副班主任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及时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者(例如发热、全身疼痛、头痛、呕吐、咳嗽等)以及可疑传染病患者(请病假的学生应查明病因),及时报告兼职卫生保健教师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进行排查,以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班主任要利用晨会课、健教课时间,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同时要教育学生,进行自我观察,如有发热、全身疼痛、头痛、呕吐、咳嗽等身体不适时,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以确保早发现、早治疗。
学校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人,负责学校传染病的监控与报告工作。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要与班主任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应在第一时间向校长室及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病时间、发病地点、发病人数、主要症状、密切接触者、已采取的措施等。防止瞒报、漏报、缓报现象发生。
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疫情
学校除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以外,要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对患病学生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将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如发生暴发疫情或新病例持续不断等情况,要根据卫生疾控部门提出的疫情控制措施,经区局同意,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人群集聚的大型室内活动,严防疫情扩散。要注意做好学校教学、生活场所的通风和换气,保持空气新鲜;食堂不得购买无证食品;加强学生体育锻炼,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增强学生体质,提高机体抵抗疾病的能力。鼓励学生有病及时就医并在家休息等。
四、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卫生与防病意识
学校要充分利用时间及各种形式,对学生集中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强化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还应利用家长会、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家长宣传相关预防知识,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预防传染病工作计划3为进一步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控法》,全面落实传染病的各项防控措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提高传染病发现和诊治水平,做好今年传染病防控工作,在医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20--年传染病防控工作计划:
一、认真执行国家传染病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控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我院制定的有关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条例,建立和健全医院疫情管理和报告制度,组织制定各项疾病防控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督促检查规范化管理
1、做好传染病疫情管理和报告工作,有专职人员负责全院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工作。
2、传染病病例报告:责任报告人在首次发现或诊断法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人时,应立即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本”,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根据疫情需要,专职疫情报告人员,审核确认“传染病报告卡”后,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4、定期开展传染病的漏报检查,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时限的落实工作,做到各负其责,抓好各个环节。
三、加强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1、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传染病防控知识,根据传染病特点和季节性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病知识和能力。
2、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控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3、认真做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疫情管理和报告的检查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搞好疫情调查工作。
四、加强疫情管理,落实防控制度
完善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制度,认真细致地落实预检分诊、门诊日志登记工作,每月对各科室进行传染病报告检查,查阅门诊、急诊病人登记,检验科及放射科及CT室的各种登记本,确保全年传染病防控工作做到无漏报。
五、加强对科室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
督促各科室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门诊日志记录,提高疫情信息报告质量。报告及时率和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完整率、准确率必须达100%。
六、规范肠道门诊、完善发热门诊建设
进一步规范肠道门诊运转,按时开诊;完善发热门诊建设,依托感染科,做好发热病人管理。
七、完善传染病防控部门自身建设
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控部门自身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做好传染病、肿瘤报告、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等工作。同时持续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3月份安排专人到疾控中心接受专项短期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根据情况增加防控人员,保证各项防控工作的有效实施。
预防传染病工作计划4学校是传染病的集散场所。每天学生从四面八方汇集到学校,由于他们的免疫功能尚不完善,抵御各种传染病的能力较弱,一旦传染病发生,易于传播和流行,并可能扩散到家庭和社会。及早采取有力的防控措施,对学生中的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防控学校传染病,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学校常见传染病种类及症状:
1、出疹性疾病:
麻疹: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因全省多次组织麻疹疫苗的强化免疫,目前多为散发。好发于冬春两季。临床特征为发热、流涕、咳嗽、眼结膜炎、口腔粘膜斑及全身皮肤斑丘疹。常可并发肺炎,而危及婴幼儿生命。其发疹特点为先热后疹,皮疹颜色深,疹间参差不齐,手摸粗糙,疹后皮肤呈皮糠样改变。传染期一般为出疹前5日至出疹后5日,以潜伏期末到出疹后1、2日传染性最强。患病后可获得持久免疫力,第二次发病者较少见。
隔离期限:出疹后5天,合并肺炎隔离至出后10天。
风疹:由风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因疫苗接种率普遍不高,儿童普遍易感,易呈暴发流行。流行季节为冬春季,临床特征为为发热,皮疹,耳后及枕部淋巴结肿大。皮疹颜色淡,出疹均匀,整齐,疹后皮肤光滑,干净如常。
隔离期限:出疹后5天,合并肺炎隔离至出后10天。
2、流行性腮腺炎:简称流腮,由腮腺炎病毒所引起,全年均可发病,但以冬春为主。
在学校及幼托机构易造成暴发流行。临床特征为发热及腮腺肿、痛。腮腺炎其病虽不可怕,然而其并发症却十分可怕。可能导致:1、男生炎:较大儿童及体弱患儿易并发炎,常有一侧或双侧肿大、疼痛。若治疗不及时出现萎缩而引起无精症,故而不生育;2、卵巢炎:10岁以上女患儿易并发卵巢炎。症状是小腹部及腰骶部疼痛、全身乏力,发烧较重可达39℃以上。治疗不及时,婚后不孕;3、脑膜脑炎:在腮腺肿大一周后出现嗜睡、呕吐、头痛、颈项强直、发烧39℃以上,一般无抽搐。
隔离期限:至腮腺完全消肿后3天止,自发病起约3周时间。
3、手足口病:是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之一,多发于5岁以下的婴幼儿。
最典型的起病过程是发热(体温在39℃以下),进而出现咽痛,幼儿表现为流口水、拒食。手、足、口腔可发现皮疹、丘疹或疱疹,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呕吐等症状。个别患者可引起心肌炎、肺水肿、无菌性脑膜炎等致命性并发症。
隔离期限:自发病日起14天。
4、流行性感冒: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无明显季节性,以冬春季节为多。
临床特点为急起高热,体温达39-40℃甚至更高,伴头痛、全身酸痛等。以全身中毒症状重,而呼吸道症状轻为特征。流感病毒的变异化非常快,是一种无国界的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疾病。多数人以为流感是小病而不加理会,其实每年死于流感的人不胜其数。流感病毒若入侵器官,可引致严重的并发症,例如肺炎、支气管炎、心力衰竭等,后果十分严重。传播途径为空气飞沫经呼吸道传染,人群普遍易感。发病3天内传染性最强。
隔离期限:自发病日起7天
5、水痘:是一种常见、多发的儿童传染病,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引起。
临床特点是皮肤粘膜出现瘙痒性水疱疹。水痘结痴后病毒消失。接种水痘疫苗是预防这种传染病的有效措施。并发症:皮肤继发感染:最常见,如脓疱疮、蜂窝组织炎等;水痘肺炎;心肌炎、脑炎。易感孕妇在妊娠早期如患水痘,终止妊娠是最佳选择。
隔离期限:至水痘疱疹完全结痂为止,但不少于发病后7天。
6、流脑:为脑膜炎双球菌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常见于冬春季,病变主要在脑膜、临床特点为起病急、高烧、头痛、皮肤瘀点及脑膜刺激症。
现已有疫苗预防,发病率低。
隔离期限:症状消失后3天,但不少于发病后1周。
7、乙脑:为乙型脑炎病毒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的急性传染病。
流行季节为7、8、9三个月,传播途径是经蚊子叮咬。临床上以高烧、意识障碍、抽搐及脑膜刺激症为特征。现已有疫苗预防,发病率低。
隔离期限:隔离至体温正常。
8、艾滋病: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要求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要达到以下目标:
在青少年中普及有关艾滋病预防的基本知识,提高学生对艾滋病、性病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使他们能明确认识到人类通过纠正自己的不良习惯和行为能够避免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增强预防艾滋病、性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青少年认识到艾滋病的传播没有国界。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一员,有责任和世界各国携手共同努力以制止艾滋病的蔓延。倡导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关爱,反对歧视,开展救助。具体实施要求:
1、学校应遵循“预防为主,严堵源头为重”的原则,成立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防控传染病应急预案,使学校对艾滋病等各类传染病的预防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切实有效地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
2、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管理组织网络。
以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及各班卫生委员等为主干组成三级管理网络体系,组织学习教育部、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下达的有关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等文件,进行广泛动员宣传教育。
3、制定实际的防控艾滋病政策、制度及计划,使防控工作有序进行。
4、运用多形式、多渠道开展防控艾滋病教育。
通过专题讲座、播放多媒体教学片;通过课堂教育如在政治、生物、体育与保健等各学科教育中有机渗透相关知识,使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做到经常化、多样化,并始终贯穿整个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反复强化,深入人心,确保遏止与防治艾滋病五年计划贯彻、落实,并得到有效防控。
5、利用年内各个世界卫生日、卫生宣传日等活动,开展丰富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
如开展板块展览、知识竞赛、班团课、社区服务等活动,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有益健康教育活动,寓教于乐。
6、学校图书馆、阅览室等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健康知识教育丛书,供学生阅读。
7、要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的协同作用,提高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效果。
要将学校教育与家庭、社区教育有机结合,通过学生参与社区综合实践活动,把相关知识传递给家庭以及社区其他成员,从而带动社区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蓬勃开展。
预防传染病工作计划5我校是一所寄宿制初级中学校,做好学校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对保障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
一、传染病预防
1、按照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学校人口密集的特点,容易在学生中发生的常见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痢疾、肠道传染病等,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工作。
2、定期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
3、定期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及其它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危害。
4、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5、建立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每年新生入学进行传染病预防接种。
6、食堂饮食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
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在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准确及时的疫情报告是控制疫情蔓延的情报信息,健全的疫情报告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是确保疫情报告准确及时的关键。
疫情报告时限和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按照《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之规定,每个教职工及学生均为法定疫情报告人,学校为我校责任疫情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均有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可用口头、书面、电话等方式向学校、管理老师或班主任、保卫迅速报告,相关科室和人员接到报告后,迅速报告校医务室,由校医务室及时整理出文材料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厅)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果隐瞒不报、漏报、谎报或延期报告的,要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
三、传染病控制措施
1、经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部门确诊为传染病者,应及时予以隔离治疗(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传染病的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安排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3、建立学生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
一、完善长效机制,建立三位一体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
我区不断探索新时期家庭教育的新特点、新规律、新方法、新途径,逐步形成了家庭、社会、学校三位一体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健全领导机制。我区于1998年成立了家庭教育研究会,并在区妇儿工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20*年又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以妇联、教育、宣传、卫生、司法等部门为成员的家庭教育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家庭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同时,各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也成立了家庭教育指导小组9个,咨询服务点16个。200*年11月,召开了全区家庭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新阶段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任务和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先后制定下发了《××区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区“家庭育人”工程实施计划》、《××区小公民道德建设实施计划》、《××区家长学校行为规程》、《××区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区合格家长学校达标条件》等文件。同时区家教协会建立了例会、考核、评估和表彰四项制度,对“家庭教育十五计划”实施情况及时考核、评估和表彰。区政府分管区长、区妇联主席与各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签订了家庭教育目标管理责任状,把家庭教育工作作为政府统筹、部门负责的系统工程来把握和运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壮大教育队伍。积极依托有关部门力量,建立了由妇幼医生、优秀教师、离退休干部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组成的理论研究、教育宣讲、教育督导和教育志愿者四支队伍,在全区开展巡回宣讲、理论研讨、爱心援助、论文征集等活动。
二、创新活动载体,营造未成年人成才的外部环境
牢固树立品牌意识,积极打造家庭教育活动品牌。一是围绕和谐家庭目标,打造家庭文化建设品牌。坚持一年一主题、一年一亮点的原则,开展各类家庭文化主题活动。先后开展了“家家新,家家美,家家乐”家庭文化建设活动,举办了家庭才艺大赛、手工制作展评、书画大赛、趣味运动会,开展了“家家有藏书,人人读好书”的读书进家庭活动和“千家万户治家格言、座右铭”签字仪式,建立了一批巾帼读书站和亲子读书屋,开展亲子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围绕“家”字这个中心,突出“教育”这个主题,做好“和谐”这篇文章,在全社会形成了互帮互学,争当“五好文明家庭”的良好氛围。
二是结合“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打造儿童成长教育品牌。先后与区教育局、计生局、团区委等部门联合举办了以“塑造未来,关注成长”为主题的“阳光情”暑期特别行动、少儿艺术节、独生子女才艺大赛、“小公民道德建设”实践示范基地争创等活动。2004年7月20日,围绕家长最关心的话题--如何对孩子进行“养”和“育”的问题,举办了“我们共同走过”--××区首届“尧舜杯”家教电视对话活动,特邀徐州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李梅老师作现场点评。专题片在区电视台连续播出后,引起较大反响。
三、发挥家长学校主阵地作用,创建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平台
家长学校是开展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长家教能力和家教水平,树立正确育人观、人才观的主要阵地。我们把办好“家长学校”纳入家庭教育的整体工作计划之中并切实加强管理,家长学校工作呈现出“五有”(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有督查、有总结)、“三性”(现实性、系列性、创造性)的特色。
一是整合社会资源,建好校。区文教体局承担起组织和指导家庭教育工作责任,兴办本系统各类家长学校,健全沟通机制。区民政局把指导社区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作为推进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倡导社区共建意识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先后在广场社区、民乐苑社区等社区开办0-3岁和3-6岁幼儿园,同时开办幼儿家长学校4所。区卫生、计生、司法等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创造性举办本系统各种类型的家长学校,其中区计生局结合工作实际,开办了11所新婚夫妇和孕妇学校,及时向新婚夫妇传授“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区文化部门积极规范文化市场管理,清除各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垃圾文化。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家庭教育、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是创新办学理念,办好学。随着家长学校的不断成长,拓宽教学领域,创新办学方式是新形式下办好家长学校的有效途径。我们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请进来”即引进外地及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邀请区内外知名专家和成功家长到各校开设讲座,进行经验交流;“走出去”即走出校门创办家长学校。首先选择××中学作为试点,协调老矿、夏桥两个街道办事处,分别在夏桥园东社区、校东社区和老矿徐耐宿舍等社区开办了社区家长学校,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区推开,把家长学校工作的着眼点从为“升学”服务转变到既“成人”,又“成材”上来。在教学中,坚持“四尽”原则,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即尽可能围绕向广大学生家长提供系统的心理健康与教育的理论知识;尽可能介绍一些国内外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科学方法与进展信息;尽可能系统反映学校对学生心理发展研究的一些成果;尽可能服务并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发展与家长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是实施双向交流,上好课。为鼓励广大家长积极参与家长学校活动,坚持到社区召开居民、家长教育调研会,让家长们放开思想谈意见,真心实意提建议,同时,也深入了解学生家长的思想态度、家庭育人的环境、经济生活等状况。每次上课前提前下发邀请书,确保各家长有足够时间妥善安排好工作、生活等,按时参加校内活动;在课堂上,巧妙安排家长代表发言,增强研讨氛围;学年结束,表彰一批优秀学员,树典型,促提高,真正实现了“推倒院墙办教育”、齐心协力育英才的目标。
四、拓展教育领域,推进特殊家庭子女思想道德建设
近年来,由于劳动力大量过剩,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因此,“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管理出现了一个空档。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将家庭教育领域积极向这部分人群重点拓展。于2005年2月25日在汴塘茸山小学召开了建立“留守儿童”指导服务站现场推动会,下发了活动的具体通知、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目前,全区各镇全部建立了“留守儿童”指导站,“留守儿童”达到一定人数的村全部建立了服务站。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省电视台和市、区新闻媒体等分别以不同形式和方法介绍了我区这一做法,并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呼吁,切实呵护“留守儿童”的成长成才。
(一)以建立指导服务站为依托,健全“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体系。我们在各镇设立了“留守儿童”指导站,具体指导各村“留守儿童”服务站建设,由服务站对“留守儿童”实行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服务,全天候跟踪。建立了联系制度、活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四大制度。为每个留守儿童建立“成长档案”,详细记载留守儿童家庭成员情况,在校在家的相关表现,进行长期跟踪调查,了解他们的生活近况、心理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补救。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
妇联副主席谢晓曦表示,每年5月第三周周一为我市家庭教育日。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条例规定,父母如果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定期团聚。
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条例还规定,市、区县政府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等。
下面是条例全文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第四条家庭教育遵循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第六条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实施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三条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
(二)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第十七条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参加学校和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使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者危险状态的;
(二)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
(三)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关单位和组织反映。
第三章学校指导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一条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师范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者课程,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中小学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学校应当向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情况。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及师范院校应当协助当地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履行监护责任的寄养、助养机构或者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其户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将其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情况纳入监护评估内容。
第二十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为职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父母、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条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第五章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家庭教育培训教材,培养家庭教育专门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大纲,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等情况,分别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评估制度,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
(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