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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研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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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研究论文

第1篇

“公民社会”及其研究在西方有历史渊源,但是,九十年代“公民社会”(又称之“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研究自从西方掀起热潮后,迅速在东方国家引起了反响,东方国家的学术界也出现了探讨公民社会的热潮。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东西方文化交流、西方文化对东方国家影响所致。固然这是一个理由,但还不是根本的原因。文化交流可能会引起异地学术界对某些问题的关注,但不可能形成热潮。某种文化或研究热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公民社会研究之所以在九十年代大范围的尤其在东方国家热起来,与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无关系。笔者以为,公民社会形成是有条件的(公民社会形成的趋势是公民社会研究的前提),一是经济条件,一是文化条件,①两者缺一不可。其中经济条件是根本的,仅有文化上的理念,公民社会是无论如何建立不起来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具备了经济条件,而缺乏文化条件或文化资源支持不充分的话,那么,公民社会或许也会缓慢地推进,然而,不仅进度缓慢,而且可能出现畸形发展的情况。其实,公民社会研究的目的,也正是试图从文化上对其发展作理性的合理引导。这一论点可以从历史和现实得以证实。

“公民”概念在西方出现比较早。公民一词最先用于西方的古希腊,古希腊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公民这个概念?在古代希腊,公民与当时的城邦政治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城邦是古希腊一种比较特殊的国家形式:国家主要以城市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因而有城市国家之外称,这是产生公民的环境条件;但是“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结构,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1](p29)作为奴隶制国家,希腊城邦存在大量的奴隶,除了奴隶以外,就是自由人。自由人不同于奴隶,在人格上他们是独立自由的,然而并非所有自由人都拥有政治权利。只有公民才获有政治权利,其他如外邦人、妇女等自由人则没有政治权利。可见,公民体现的是一种政治身份,表明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1](p32)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同样,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其中,城是地域概念,邦是公民团体概念。强调公民与城邦的紧密联系,更能看出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公民既然是城邦的主人,那就决定了他在政治上的权利,并且所有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共同决策城邦的重大事务。城邦公民除了政治权利以外,还拥有土地的权利,当然与这些权利对等的是公民要承担保卫城邦的义务。

但是,古代希腊尽管有公民,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邦政治制度,但却没有公民社会。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文化,其中合理的因素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权、政治权,和公民内部的平等权成为后人所追求的普遍权利,被延续下来。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则把它奉为革命的口号和资产阶级建国的思想基础,意为城邦的“polite”(公民)在英文的“burgher”、“citizen”里则包含着公民内在的自由、平等的涵义。古代希腊的公民政治之所以没有形成普遍意义的社会现象,是因为古希腊的公民仅是一小部分人,整个社会的本质还是奴隶经济基础上的奴隶制社会,不具有公民社会形成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古希腊有关于公民政治乃至公民道德的论述,但没有公民社会的理论。

在西方社会思想发展史上,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有两次。这两次讨论也能折射出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两大。一次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其理论形态表现的是资本主义原初状态时的自由主义思潮,是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主义国家观念而提出的社会理论,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经济,进而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公民社会讨论的客观依据是西欧公民社会产生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且公民社会正悄然形成。追溯历史,城市的崛起以及市民阶层的形成无疑是公民社会产生的条件,“从各个城市的许多地方性居民团体中,逐渐地、非常缓慢地产生出市民阶级。”[2](p60)市民阶级的出现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主体条件,而市民队伍的扩大与城市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然而,所有这一切却都是大工业市场扩张的结果。没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有西欧近代意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产生不了以英国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思想,和以德国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学说。而他们的理论则不仅在于反映发展中的公民社会,更在于引导公民社会朝他们设想的理想方向发展。

另一次讨论就是九十年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的讨论。前已述及,这一次讨论与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迅猛发展而引发的政治社会的激烈变化直接相关。与前一次不同的是,参与公民社会讨论的主体远远超出了欧洲地域而带有世界性,讨论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刻、概念之新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3](p124)然而,虽然这次讨论带有全球性(意味着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面临公民社会发展的问题),但各个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还是不平衡的,发展的内涵也有很大的差异,特别对现代化后发的东方国家,其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不够现代化的经济因素的制约,而且还受到公民文化资源欠缺的影响。尤其是后者,其制胕的副作用更大。

以西方国家为主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都证明了现代化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公民社会形成的物质条件,各个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差异根本上就是现代化程度的差异。任何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进度都将受制于其经济现代化的水平。

如果说市场经济与现代化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必备条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最有力的证明),那么公民文化就是其不可缺少的要素。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公民文化的催化剂,尽管文化的催化剂是由经济发展提供的。可以说,公民观念的提出本身是文化的现象,而对公民社会的种种界定和设想更强化了公民社会的文化色彩。因此,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过程,更是人类社会的建设过程,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

公民、公民社会从其提出之日起,就是与权利相联系的

概念。近代,从城市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平民提出城市自决权开始,到全面提出自由、平等、民利的价值诉求,无不是围绕权利而展开的。公民,既意为独立的,又表明享有权利的。但是权利从何产生或者谁来确定是个关键的问题。十七、十八世纪英法思想家的“自然人权”奠定公民权利的应然之理,而更富实质意义的是“契约论”。因为天生的权利无法说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涂尔干认为权利天生论是矛盾的,“假设个人权利是先天的,那么国家没有必要介入进来构造这些权利,也就是说,个人用不着依赖于国家了。如果个人不依赖国家,如果这些权利外在于国家的能力,那么在国家越来越使事物远离个人的情况下,具有这种能力的部门怎么能够得到拓展呢?”他提出,应当“反驳认为个人权利是先天的前提,指出有关这些权利的制度的确明显属于国家的任务。”[4](p62)“契约论”表明公民的权利来自国家。过去的国家统治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民众的权利很少,或者说没有国家承认的权利。契约论的实质是削弱国家一部分权力,并承认和赋予民众应有的权利,使民众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可见,权利是理解公民和公民社会的核心概念,市民因权利而获得公民资格,公民因权利而与国家建立关系,公民社会因公民权利活动而形成与国家相对应的社会共同体。当然强调权利的核心作用,并不是说无视义务对公民及其公民社会存在的重要性,托马斯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5](p11)但是权利与义务相比较,权利是首要的。现代的公民社会也因权利领域的扩大而使其本身获得许多新的内涵。例如“第三部门”理论所提出的公民社会,不仅与国家公共部门相对应,甚至与私人经济部门相对立,其独立性、组织性更强,表现为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集体性的特点。而全球公民社会理论则使公民社会扩展为跨国性的国际社会组织和活动。[3])p124)

然而,如果权利在公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而无视义务确实是不合适的,也是行不通的。但是公民权利理论一边倒的倾向是存在的,现实生活中只要权利不谈义务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观念和做法只会损害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契约论”对公民权利的设定则是:公民的权利不是完全的,必须有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同时也要承担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其实,权利和义务的共生在古希腊的公民概念中已经存在。在古希腊,公民权被看为一种荣誉,同时也意味着责任。被授予公民权的人必须宣读誓词,表示捍卫一切圣物,不污辱神圣的武器,不在战斗中抛弃伙伴;服从圣约,尊崇祖国、增强祖国的力量和荣誉;服从国家的法律,与破坏法律的行为作斗争等等。显然,义务与权利相伴相生。自然,当权利被剥夺太多,义务变成沉重的枷锁,争取权利的重要性就突出了,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又必须寻求两者的平衡。

以权利为核心、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公民社会理论不仅体现了人们政治法律观念的现代性,同时也反映了人们道德上的要求,而且公民社会本身包含着道德的内涵,公民社会的发展始终离不开伦理的引导与支持。第一,公民社会必然包含价值观的要素。公民社会由被赋予权利的公民组成,公民的权利就是一种价值指向,它是对公民的社会地位的一种肯定,是对不平等的专权制度的否定,表达了社会成员平等的理念。第二,公民社会反映了公民与国家富有理性的道德关系。公民社会只是相对于国家的社会共同体,毫无疑问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某些不同之处,如所具有的职能、所承担的使命等等,但不应该把公民社会完全看作是国家的对立面。即使从公民社会发出的与国家不同的声音包括对国家的批评,并不表明其对抗性的关系。或许,公民社会还承担着对国家的责任。对此,笔者赞同涂尔干的观点,认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道德个人主义的进程与国家的进步之间的关系。”[4](p62)由道德维系的共同点更多。第三,公民道德贯通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文化要素,同时公民道德也是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条件。公民社会的生成决不是自然而然的,必须要有道德文化的涵养,包括属于第三部门的自治性组织合理的形成和合理的活动,包括公民主体素养的提高,都离不开道德文化和公民道德的滋养。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从现代国家对公民道德的重视可见一斑。

现代国家法律赋予国民以公民的资格,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公民都已具有公民的意识,因此,如何强化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的素质水平?往往需要借助于道德手段,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来培养公民意识。这些可以说是最早的公民道德。欧洲资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和夺得政权以后,都十分重视公民道德,很多思想家致力于公民道德研究,提出不少公民道德的德目、公民道德宣传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尤其是今天,在现代化的旗帜下,西方发达国家更加重视公民道德及其教育。公民道德的现代意义还在东南亚后起国家引起很大的反响,韩国、新加坡等国纷纷开设公民道德课,以及制定公民道德法,以在社会中倡导公民道德。

为什么公民道德会在今天引起如此大的影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代化进展激扬起来的道德浪潮。关于现代化,人们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大多数学者是从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区别中来理解现代化。塞缪尔.p.亨廷顿认为,“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主要区别在于现代人对其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更强的控制能力”,这当然是科技革命带来的结果。在现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是城市而不是农村”。经济方面,“出现了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出现了“全国范围经济活动的集中、全国性的市场、全国性的资本来源以及其他全国性的机构。”[6](p42)也有的认为,现代化是从传统向现代演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是革命的、系统的、全球的、和进步的。不管对现代化作何种解释,现代化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对传统社会的超越,形成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新特点。现代化从源头上看,发轫于市场化的现代经济,而其产生的结果是全面的,最深刻的后果莫过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变革。现代化一度产生的辉煌是人的解放与个性张扬。从马丁.路德开始的“解除个人心灵的枷锁”到韦伯的“资本主义精神”,从意大利中世纪最后一个诗人但丁发出“走自己的路”的呐喊到法国《人权宣言》的问世,人的解放、个性的意义被喧染到了极致。而人的解放所发挥的能量足以令人震撼:生产力以百倍的速度呈几何级地发展,城市吞没了乡村、高楼取代了森林、家庭解体率不断“创高”、“消费主义”消解了人的创造性、“自由”丢失了其本质——责任。这就是现代化所带来的所谓现代性的特征。不难看出,现代性具有双重后果。现代性的反思一度出现悲观主义的态度,把个性自由推向难以忍受的极端,以致需要“逃避自由”,[7]进而对现代化提出质疑。问题是现代化运动一旦起动,其形成的势潮就不是人所任意能阻止的,况且现代化又是人类发展之必需。于是,重新审视现代化的得失、积极地寻求调整现代生活、整合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成为现代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令人惊奇的是,无论是哲学家、社会学家,还是政治学家、经济学家都试图从伦理学、道德学中寻求方案,而现代化过程中的公共道德或公民道德正是学界思想家们讨论的主要问题。

不难发现,现代化提出的社会难题恰恰是公民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它们都需要从公民道德中获得解题的力量。公民道德,就其概念而言,是关于公民责任和公民发展的道德体系。虽然,公民是一个个体的概念,但公民道德与私人领域的道德不同,它所涉及的是公民与国家、与公众事务、与社会发展关系中的道德责任。如,日见增多的社团组织依凭什么信念凝聚?日益严重的全球生态危机如何号召全球人来克服?全球化带来的民族危机(国家民族性被淡化)靠什么来点燃新爱国主义的火焰?当然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方案,但是公民道德始终不可缺离,而且是获得最大效果的途径。托马斯说:“公民道德代表着开放的或彼此重叠的群体之间的总体交换。在这种交换中,群体彼此信任合作,结果是正数和。”[5](p146)而就公民社会本身发展中所提出的种种问题,如,增强“公民社团”对国家的抗衡力而成为民主国家和权威主义国家的负担。又如,以道德宽松的传统理念被漠视,代之而起的是主张实现激进的奇异的社会目标,但是这种主张可能会威胁到公共秩序的安全。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公民社会也存在危机。解决公民社会自身的危机,除了法律的改善和政体的改革,必须要有新的道德理念的导向。哈贝马斯主张建立一种话语伦理学来解决公共领域里的矛盾,“话语伦理学不仅要求从辩论必要的实际前提所包含的规范成分中,获取一种普遍的道德准则,而且,这一准则本身就与实现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话语方式紧密相连。”[8](p24)罗伯特.w.赫夫纳认为,公民社会民主性的发展取决于我们时代的文化条件,那就是“把公民理想看成是不断加剧的变迁中的道德指针”。[9](p238)罗尔斯在坚持政治自由主义立场的基础上,也认可某种道德品格的优越性,认为,“公平正义包括对某些政治美德的解释——诸如公民美德与宽容的美德、理性和公平感的美德。”[10](p206)必须承认,西方国家由于其公民道德资源的深厚,加上学术界人士始终认识到公民伦理的重要性以及他们对学者责任的深深理解,不断探索新的道德实践途径,从而使公民社会发展进入到又一个新阶段,尽管在其发展中充满着种种新的矛盾。

东方国家应着现代化与经济全球化的激发开始了公民社会的律动,虽然处于后发之势,但发展的趋势不可阻挡。然而,与欧美国家相比,东方国家的公民社会还处在一个发育的过程中,而且其发展还面临着重重的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经济条件和文化条件。以中国为例。在经济基础方面,二十多年的经济发展令世界刮目相看,大多数城市尤其是沿海大城市现代化程度比较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国家城市化的水平还不高,至今农村人口仍占国民人口的大多数,村落经济仍是大多数农村的主要经济。不过,国家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力度很大,相信快速持续的经济发展将对公民社会的培育创造较好的物质条件。

东方国家公民社会发育缺失的主要是文化的条件。遥观西方历史,市民法制古已有之,公民意识更是源远流长,公民文化特别是公民道德文化持续不断、丰厚出新。东方国家主要指中国虽然有上千年的道德文化,但与公民无缘,因为没有市民法制,因而也产生不了公民道德。文化的缺失既有制度方面的,也有非制度亦即观念方面的。[11](p173)这些年,由于现代化的推动,东方国家在制度文化方面有长足的发展,对公民社会的推动也是无可置疑的。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现代化推进国家民主进程,建立起以宪法为旗帜的法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公民,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是法律赋予社会个体拥有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但资格与资格的运用及其结果是有区别的。公民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类似于人的身份证,而身份证的运用则取决于身份证的持有者,而不是身份证的发放者。因此公民资格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公民个人的努力,包括公民能够意识到公民资格的存在、了解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通过行为去体现公民资格。要达到这一切,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公民必须具备公民意识。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十分淡薄,急需培养。问题是公民意识的培养仅靠法制是不够的,更要借助于公民道德的宣传教育来培育。第二,现代化使社会生活出现公共化趋势:现代化推动了城市化进程和现代都市发展,打破以农村自足性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生活结构,创制以公共交往为特点的公共世界和丰富多彩的公共生活;现代化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开放流动的、全国性的公共市场;现代化使科技因特网进入千家万户,开辟虚拟的公共交往空间。社会生活公共化是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大区别,这种社会变化必然要求相应公共观念予以呼应,以求得更合理的公共生活,而公民道德能够提升人们的公共观念、为公共化社会生活和公共交往提供秩序与和谐的公共环境。但是,对于社会生活公共化趋势,以什么样的态度来接受现代公共生活,其产生的社会效果则大不一样。照理说,社会生活本身就能作用人的观念态度,培育某种社会意识,然而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因为现代社会并非从零开始的历史端点,恰恰相反,是一个从传统社会中产生、并与传统社会抗衡进退的过程,它不可能齐刷刷地斩断历史,也不可能一下子摆脱传统的纠缠。这种情况对于有着几千年农业文化传统的中国更为明显。以小农经济为基础、血缘宗法制为政治结构的传统社会,人们活动的范围非常有限,人们的关系不外乎“家人”、“亲戚”、“知己”之间,即所谓的“熟人”社会,由此产生的道德关系是一种私德关系,“三纲五常”就是最典型的私德原则。这种源远流长的私德文化对于维护传统社会的秩序自然是非常有效的,但正因为私德力量的强大,抑制了古代公德的发展,导致国人公德观念的淡薄。当现代化飞速到来之时,当人们已经被赋予公民资格之后,人们的观念一下子难以跟上时代的要求,而现代化的健康发展又需要人们普遍建立公民意识和公共观念,这给成长中的公民社会建设带来了困难。

东方国家公民社会文化条件的缺失是一个历史的事实,但不是无所作为的理由,相反补公民文化之缺是当前公民社会建设的重点。目前,不少学者关注公民社会的治理,对民间社团组织、自治组织、公益事业的形成、规模、制度资源、活动情况、社会作用进行研究和总结,[12]这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其实践性也比较强。但是公民观念文化的建设还没有引起同样的重视,公民道德的研究尚未形成气候,成果寥寥无几。从国家层面看,公民道德建设的纲要尚未法制化,往往表现为阵发性的运动形式,不能形成持久的文化行为,内化公民的道德意识。问题在于,没有道德文化养料的注入,公民社会的治理则缺少其应有的内涵,名为非政府的民间团体,实际上还是政府调控下的组织和活动,缺乏公民社会真正的独立性。另外,公民社会也有好坏之分。例如,过分强调公民社会对国家的对抗力,主张绝对不受制约的公民自由等等,这样的公民社会有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肇事源。当然,衡量公民社会好坏的标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既然有好坏的区别,说明公民社会发展存在着道德导向的问题。西方国家就是通过对公民社会(通常是法律与道德上的)讨论与争辩,来校正公民社会发展的方向。由此可见,公民道德文化对公民社会来说,决不是无足轻重的。另一方面,加强公民道德的研究、推动公民道德的建设,应是当代政治伦理学的一项任务,是责无旁贷的。

东方国家公民道德文化的建设还有一个方法和技术上需要讨论的问题。目前公民社会研究中存在着一种倾向,那就是以西方的公民社会文化为蓝本,缺乏本我国家的特色。不可否认,公民社会及其道德文化肯定有世界一般的文化共性,西方国家因其公民社会的先发性和悠长的公民文化传统,有许多方面值得东方国家学习。但是各个国家的民族性不同,历史文化各异,那就不能简单地搬用他国的文化,公民社会也同然,因为不顾及本国的文化特点和实际情况移植他国模式,失败的可能性大于成功,于公民社会发展无益。因此,在公民社会及其道德文化建设中,在共性上接轨世界,在个性上保持自我,应是一条原则。以中国为例。公民道德在倡导独立性的同时也应推崇和合的精神(公共领域的而非限于家庭的),前者涵盖着所谓的普世性,而后者则是中国特色,两者虽有所不同,但完全可融为一体。另外,公民社会发展时序上的差异也会形成文化上的差异,一味地消灭这类鸿沟,也可能欲速则不达,适得其反。因此,可将公民道德建设分成若干个阶段,不同阶段应提不同的道德要求,逐级递进。在最低阶段(东方国家大都处在最低阶段),以他律道德为主,基本性的底线道德为主,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限,如中国上海的“七不”公德,但是要持续不断地坚持下去,以此为基础进入到上一阶段。民主教育同样如此。首先是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开始,鼓励人们街谈巷议管闲事,报刊杂志互联网上发感想,仅此而已。超越阶段可能性的民主举动,可能走向民主的反面。总之,公民道德的建设必须与公民社会发展呈同步性,既要积极,又要务实慎重,始终坚持公民伦理的责任目标,那就是引导公民社会健康发展。

注释:

①也有学者提出政治上的条件(参见《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第11页,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笔者以为,公民社会本身是一个社会政治学的课题,本文是将政治的公民社会作为讨论的主题,讨论形成这一政治现象的其他条件,因此,政治因素不作为独立的条件要素来思考,而作为讨论的对象。

摘要:西方国家发起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证明了伦理文化对公民社会发展的导向作用。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过程,更是人类社会的建设过程,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以权利为核心、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公民社会理论不仅揭示了公民政治法律观念的现代性,同时也反映了人们道德上的要求。东方国家虽然有上千年的道德文化,但缺失公民文化,因为没有市民法制,产生不了公民道德。东方国家在公民社会及其道德建设的原则是:在共性上接轨世界,在个性上保持自我,引导公民社会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伦理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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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9]何增科等.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0]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第2篇

一、理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及分歧

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问题的研究,理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与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基本一致,并伴随着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推进而发展。目前讨论的热点如下:

1.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改革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下,如何看待社会保障制度?中国需不需要建设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学术界对这些基本问题的看法客观上存在着分歧。不过,绝大多数学者对社会保障制度持肯定态度,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必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利国利民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长期从事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宋晓梧、冯兰瑞、郑功成、何平、胡鞍钢等多数专家、学者均主张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中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亦已成为学术界与政策层面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但也有陈平等人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短视国策”。

在赞成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前提下,不同学者的具体看法亦不尽一致。刘福垣主张大一统论,即以国家财政为基础,提出应尽快统一全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将农民纳入这一体系之中,宋晓梧是城乡有别论,他将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列为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中长期目标;冯兰瑞主张尽快通过实现省级统筹来过渡到全国统一;何平坚持长期持续发展论,认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个艰苦的长期过程,这个过程大约需要30-50年”郑功成则是渐进统一论,他认为需要在化解养老保险历史债务、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强化国家财政与劳动者个人的责任并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差距的条件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与此同时,在探讨社会保障体系问题时,必然涉及到对社会保障制度如何界定的问题。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大社会保障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等各种保障国民生活系统的总称,这一界定最早是由民政部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立的,以后成为官方的正式界定,并为理论学术界绝大多数人所认同;一是大社会福利论,认为社会福利制度不仅不应当纳入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而且社会福利制度应当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这一观点主要是窦玉沛、尚晓援等的新主张;郑功成在赞同大社会保障制度论的同时,则提出应当分理论与制度层面来展开讨论,即在理论上探讨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差别具有必要性,但在制度层面上尊重已经约定俗成的界定并无问题。上述讨论并非纯学术探讨,而是隐含着重新界定中国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政策体系及框架之争。

2.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优先考虑的领域。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全方位改革,但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客观上不可能全方位推进,因此,优先考虑哪些制度变革是改革进程中必须抉择的问题,理论学术界已有的成果表明在这一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由于城镇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改革事业的重心所在,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亦成为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它反映在理论学术界就是绝大多数论著均着眼于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承办的书报资料复印杂志《社会保障制度》的备选文章中,研究社会保险改革的论文约占总数的60%以上。在众多研究者的论著中,社会保险事实上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这种倾向与国家近十多年来对社会保险改革的特别重视及社会保险改革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特殊地位基本一致。

在大多数学者主张优先考虑社会保险改革时,也有部分学者对此并不完全赞同。景天魁、杨团等人在其有关著作及论文中提出基础整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就强调以最低生活保障、社区保障为重点而不是以社会保险为重心来构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唐钧亦特别强调社会救助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郑功成则从全球范围出发,将社会保障发展进程划分为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型社会保障阶段、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阶段和以社会福利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型社会保障阶段,他认为中国正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它既需要着重考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又必须以改造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为基础,同时还面临着如何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问题,从而主张整体协调发展。

3.政府在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有的论者将其提高到宪法所确定的权益保障层面强调政府责任,有的论者则强调个人及家庭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主流的观点则是建立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即政府、企业、个人乃至社会均应当分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刘福垣就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责任,它应当通过税收来解决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何平则认为社会保障不能搞成一个纯粹的国家福利和政府行为,主张政府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一部分入主张政府财政只承担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时的兜底责任。郑功成认为无论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政府均肩负着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

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国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对此,多数学者认为有创新意义,较单纯的现收现付式或单纯的个人账户式制度更能够适应发展需要。但也有人认为个人账户并不适合,如刘福垣基于社会保障是公共物品的原理而反对建立个人账户,莫泰基基于经济、社会乃至个人的客观风险也反对采取个人账户制;在国际上,国际劳工组织也是反对个人账户模式的,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经济组织却推崇个人账户制,这些组织的专家还向中国政府提供专门的政策研究报告。在承认统账结合模式的专家中,有的人肯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紧密结合在一体,有的主张实行板块状结构(即分开管理),有的主张将这一统账结合模式改成两个独立的支柱。在统账结合的比例上,亦存在着统账均等、大统筹小账户、小统筹大账户之争;在个人账户的缴费责任方面,有人主张雇主分担,有人主张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还有人从长远目标出发,提出将其改造成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和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结构。

在筹资手段方面,单一渠道的资金来源已经被摒弃,主张多元化筹资方略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学者的共识。但在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上,却存在着费税之争。除刘福垣是将社会保障看成是国家或政府的完全责任而自然完全需要依靠税收外,包括吴树青等许多学者均主张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以替代现在的社会保险征费制,唐钧、杨良初等人甚至对如何开征社会保险税进行了政策设计;郑功成则通过对中国现行社会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考察,明确主张社会保险费改税缓行,并将这一主张提交给决策层;后来邓子基、厉以宁等从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角度亦认为中国目前不具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条件。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鉴于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与传统户籍制度冲突中出现的—个特殊群体规模庞大,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上,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应当给农民工以社会保障,北京等地甚至制定了专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也有一批专家认为农民工因为有土地保障,加之政府承受能力不强而主张不必考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上述两种观点均较流行;第三种思路则是主张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在肯定农民工需要社会保障的条件下,认为应当优先考虑农民工的工伤保障、特困援助等,养老保险则在其后且应分类展开。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多数专家主张农村居民应当享有社会保障,但也有人认为农民有土地保障和传统的家庭保障,现阶段可以不考虑。在主张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不同的学者亦存在着观点分歧,宋晓梧持城乡有别论,王延中主张分区域推进,郑功成仍然持分类分层推进的观点,认为应当承认农村人口不断分化的现实并采取有区别的社会保障政策。

二、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综合评论

1.价值评判。基于社会保障是以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达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制度变革的实质是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显然不是单一学科能够完成的。因此,近十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年来,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精算学等学科的专家均有一些人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问题,专门的社会保障学者也需要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与方法,多学科合作与跨学科研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改革这一领域的重要取向,它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当前社会科学学科尤其是处于应用层次的学科发展的新趋势。

从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要受经济、政治、社会乃至历史文化等多种国情因素的深刻影响,研究中国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紧密结合。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早已成熟但又面临着一些问题的条件下,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和一个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面变革的国家,有着非常独特的研究价值,这种价值揭示出立足中国国情来研究并解决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问题,将为各国改革、完善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新的启示和经验,从而可以对国际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正是中外学者普遍关注中国社会保障改革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

推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这一制度健康发展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基本目标。在近几年的社会保障改革历程中,可以发现学术界的研究及其成果对这一改革实践的影响。如1998年以来,国家的重大社会保障改革方案或政策出台,大多数均有相关的研究成果作为决策依据,决策层对国内外学术界意见的重视,揭示了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日益理性化和极高的应用价值。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贡献,还表现在对社会保障学科发展的推动方面。尽管社会保障作为一门学科还缺乏必要的、稳定的内核,但确实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学术领域。

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研究,因其具体内容(包括国民的养老、疾病医疗、失业、工伤、贫困及各项福利措施等等)均涉及到国民的现实生活,必然促使着学者与学术走出象牙塔,进而推动着理论学术研究更加贴近现实和更富人性与人文关怀精神。

2.值得注意的一些倾向。第一,创新不够,学风堪忧。尽管研究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的书籍与文章日益丰富甚至有一片繁荣的景象,但真正具有创新价值的论著并不多见,部分人过于急功近利,在创新不够的同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学风问题。

第二,不做深入调查,照搬国外学说。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可以发现相当多的研究缺乏深入的社会调查,一部分研究成果脱离中国的现实国情,或者过分迷信某些国际组织与国外学说,甚至将社会保障政策视同为经济政策,以至于给社会保障改革的深化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对深层次理论问题关注不够。相当多的研究成果缺乏对中国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宏观背景及现阶段各相关因素的了解与分析,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制理念的发展和特有的人文关怀精神视而不见,对经济领域中的效率优先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优先认识不清,只是针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中的局部问题开出“头痛医头”的药方,这一倾向直接损害了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应用价值。

第四,研究中的失衡性。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主要集中在体系构建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对同样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如对规模庞大的贫困人口的救助)与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研究却较少;对经济保障研究多,对服务保障与情感保障研究少;对城市保障问题研究多,而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研究多,对非国有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改革中出现的农民工或流动人口群体的社会保障更少;对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研究多,对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政府责任的控制研究多,对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研究少;对中央政府的责任问题多,对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以及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研究少;等等。

3.可以预见的走势。首先,多学科交叉研究中国社会保障研究将趋向深化。多学科交叉融合将既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内在需要,也将推动着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逐渐走向成熟。当然,在肯定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同时,各学科关注的重点肯定存在着差异,这种格局表明社会保障政策选择过程中对改革研究成果的取舍是否合理,将取决于决策者的政治智慧与魄力。

其次,价值取向与建制理念的研究将更加引起重视,社会保障改革研究将更富人道主义与人性化。以往的研究多从经济效率角度出发,忽略了社会保障制度固有的伦理基础与人文关怀精神。近年来的趋势表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效率至上观念和慈悲意识遭到抨击,社会保障公平理念正在回归,这将使研究成果更加接近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追求,同时更加富有现实价值。

第3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全面和谐发展的合格人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德育工作如何顺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承担起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是摆在德育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一、德育与社会的和谐共存

(一)德育角度下的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社会结构中以人为主体的各层面、各要素之间关系的相互通融、彼此协调的状态;道德则是人类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三者关系的伦理智慧与行为规范,是以一种非强制性的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人类良知以及教育去调节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从而保证整个社会有序运行的精神力量。无论社会多么进步,法制多么完善。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无疑是一个具有高度道德感的社会。

(二)德育的和谐价值

新的社会发展观、发展模式赋予现代德育新的意义,它是通过对人的道德的、善的品质的塑造,赋予人以智慧和道德力量,使他们在一切生产的、生活的社会活动中,有可能按照道德的、人性的要求去做出价值的定向,使人不仅能按照物的尺度去认识世界,而且能按照符合人自身的善的尺度去改造世界;不仅懂得世界是怎样的,而且懂得世界应该是怎样的,从而使他所塑造的世界更具人性,更适合人自身的需要与发展,而不是背离人的需要与发展。从这种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出发。德育的价值也主要表现于人自身价值的提升、人的各方面素质的提高、人的全面发展、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与增强。因此。站在人的和谐发展的高度,我们有必要对德育的使命和功能进行再认识。要让我们的社会成员具备和谐社会中的“和谐人”所应有的思想道德素质。同时在制约社会和谐的各种力量中,由道德价值观凝聚起来的精神上的和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人们只有有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追求,面对社会的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才能达成谅解,形成共识,理顺情绪,凝结意志,协调行动,步调一致。一个社会是不是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

二、和谐德育-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德育教育

(一)和谐德育的特征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德育的根本目的在育人,和谐德育必须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德育。在教育目的上,突出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理念,把促进学生德才兼备、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目的和归宿;在教育对象上,突出个体价值、社会价值相统一的理念,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把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发展学生需要有机结合起来。二是遵循科学规律。首先要遵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活动规律,根据受教育者年龄、心理、阅历、个性特点,选择适当的德育内容和方法;其次是遵循德育工作的规律,充分认识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要素在德育实践中的内在本质联系,按规律办事。三是体系完整。协调推进,协调发展。和谐德育应该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的基本要素构成的具有确定特性和功能的个完整体系,而不是单一方面;应该是作为个完整体系良性运行。

(二)和谐德育观念的创新

和谐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派生出来的一个问题,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保证与前提,又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谐观念,就是要把和谐的意识、和谐的价值取向内化为人们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形成和谐的社会心理与社会氛围。在当前社会,要教育学生增强以下和谐意识;1.开放式的德育理念。德育工作者应把封闭式德育变为开放式德育,把学生德育“小课堂”同社会德育“大课堂”结合起来。新时期德育的根本任务,不是培养单纯的书生,而是培养品格健全、学识广博的人才;不是限制学生成长,而要培养他们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能力。2.诚信意识。诚信是现代社会中做人立世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诚信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友善、相互信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每个人都要恪守诚信,信义相交。坦诚相待,做到“言必信,行必果”。3.确立“以人为本”的德育观。当今德育工作对象的思想意识、心理素质、价值观与以往相比已大不相同,所以德育方式的选择必须以人为本,关键在于是否受学生欢迎,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生动活泼,能使受教育者在轻松、自然的状态下愉快地接受教育,从而得到情感的陶冶和知识的建构。

(三)和谐德育方法创新

一是要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及建设内容纳入学校的学科教学与德育课程之中,注重德育内容的现实性。首先要从理论与历史二个维度结合人手,在各科教学及德育课程中,有机穿插和引人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社会和谐、人际和谐、天人和谐的思想文化资源,并及时宣传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引导学生做好人好事,学先进等行动。其次是内容的现实性,马克思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德育必须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并与学生的发展需要相一致,才会被大学生所接受。因此,高校德育要坚持以学生为本的育人理念,立足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实施人文关怀。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人高等教育和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坚持用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教育学生,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二是充分整合学校、社会、家庭在德育方面的影响力量,使之形成合力。一个优化的社会关系环境,有利于德育有效性的实现和提高,从而有利于德育价值的最大化实现。构建和谐社会下的高校德育环境,需要学生、学校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学生要形成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环境;学校要努力创设和谐统一、融汇多种价值的校园环境;社会要根据德育与人才培养的目标,系统调整社会结构,改变社会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形成持续优化的社会教育环境。

总之,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德育教育,重在教育者以“和谐”为目标,给学生更多的鼓励,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体验机会,使他们既关爱自己、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勇于超越自己,逐渐实现由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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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忠杰,建设和谐文化的核心是倡导和谐的价值取向[],光明日报,2006-07-25.

[4]周湘莲,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整体构建研究[J],思想政治教育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