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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参与问卷调查居民基本情况。参与问卷调查的男女人数比例相差不大,而接受问卷的人群中,婚姻状况的分化较为明显,其中已婚占比86%,未婚占比14%。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对此类问卷感兴趣的人多为已婚人群,未婚人群参与问卷的积极性较低。
2、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方式。调查显示,通过当地政府宣传了解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分别在对未领取养老金人群问卷调查中和在对已领取养老金人群调查中占比40%、64%,都是在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方式中占比最高的。可知,山东省金乡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很是重视,达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二)调查结果分析
1、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收支现状
(1)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据调查资料显示:2014年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48元。本次调查数据也显示,月收入在1,000~2,000元之间占比最高为38%,其次是2,000~3,000元和1,000元以下,分别占比24%、20%,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者只有18%。由此可知,山东省金乡县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县,著名的大蒜之乡,主要经济来源还是农业领域,所以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居民收入水平偏低。
(2)城镇居民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情况。在对已经领取养老金人群进行调查中发现,34%被调查者反映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需要养老金401~600元,其次是每月需要养老金201~400元和101~200元之间的各占比26%、22%。需要养老金600元以上者只占10%。这是由于山东省金乡县属于北方县域城镇,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物价也比较低,所以老人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水平主要在401~600元之间。
2、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状况
(1)参保情况。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末山东省金乡县人口数为65万。而至2014年12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县已有38.3万人参保,约占总人口数的58.92%。在对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调查中,52%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原因是想等年龄大些再参加,有29%的被调查者是由于费用太高,缴不起费,还有19%的被调查者是觉得养老金太少,作用不大,所以没有参保。根据以上调查可知,大多数尚未参保者还是打算将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只是考虑到现在还年轻,想等到年龄大一些再参保。
(2)缴费情况。调查显示,大多数居民选择的每年缴费标准在100~300元之间,这部分人群占比38%,其次是选择301~500元的缴费标准,占比21%。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另外,对选择居民养老保险投保档次主要考虑的因素调查中,41%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自身经济情况,31%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政府补贴标准,其次有28%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将来养老金数额。由此可见,虽然政府建立了多缴多得的缴费补助政策,但是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大多数居民在考虑自身经济情况下,仍是选择了较低的缴费标准。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状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城居保”制度的实施使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养老问题得到了解决,使他们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但同时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需要我们予以重视并解决。
(一)缺乏激励机制,居民缴费水平低。
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釆取自愿参保的方式,所以通过制度激励来引导居民参保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根据调查显示,在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激励政策的力度不够,没有充分起到鼓励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作用。
1、在制度设计时应注意鼓励和引导不同年龄段的参保对象。按《金乡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即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通过问卷调查以及个案访谈我们了解到,由于这一补助水平太低,对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强。而且大部分年轻人并没有过早养老的意识,认为有闲置资金可以做理财投资,收益会更高于缴纳养老保险金。只要到了59周岁一次性补缴,即可得到一笔可观的收益。另外,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同样的钱,晚年再补缴明显比每年按时缴费获得微薄的政府对连续缴费的居民的补贴更“划算”。
2、地方政府补贴较少,并未达到相应的激励作用。已知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参保人员选择500~1,500元5个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缴费补贴;选择1,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1,500元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但是调查显示,居民普遍认为这些微薄的补贴会因物价上涨、利率调整等影响而削弱了保障力度,使得参保者选择高档缴费的动力不足,普遍选择财政补贴比率高的低档缴费。所以,政府补贴并不能达到激励居民选择高缴费标准的目的,正如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者选择100~500元缴费标准的占比59%。
(二)养老金水平偏低,保障作用弱。
问卷调查显示,64%的已经领取养老金者反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养老金待遇低。另外,52%的未领取养老金者表示担心物价上涨,养老金贬值。根据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按照300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15年,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为(按照现时银行1年期利率3.25%计算,每年结算一次):75+(15×300+15×30+1183.05)÷139=119.12元。如果是按1,000元的年缴费标准计算,可得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15.82元。而问卷调查显示,60%的居民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为201~600元之间,只有22%的在101~200元之间。也就是说至少缴费标准在1,000元以上即每月领取215.82元以上的养老金才能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问卷调查也显示,大多数居民在考虑自身经济情况下,选择每年缴费标准为100~300元之间,这部分人群占比38%,选择301~500元的缴费标准的占比21%,选择501~1000元缴费标准的仅占17%。所以大多数居民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是119.12元左右。而且在个案访谈中,居民普遍反映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再加上老年人有可能出现重大疾病等状况,这些养老金是远远不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
(三)险种之间的衔接不配套。
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重复参保现象难以避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以及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转移接续不便利。通过个案访谈了解到,目前山东省金乡县每年有大量外出务工人员,且多为跨省务工,每年也有很多人从外省转回社保。由于我国各省市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保障水平不一致,当在外务工并在当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返乡办理省外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金额,不能转移统筹基金,从而影响了其待遇的发放水平。
三、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参保激励机制,提升缴费档次。
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也显示,有59%的被调查者选择了100~500元的缴费档次。由此可知,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普遍倾向于选择较低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档次。对于低缴费档次的存在,从短期看,可能会减少政府财政的补贴支出,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但是从长远看,城乡居民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年老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额同样较低,较低的养老金若不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仍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需要政府财政进行埋单支付。所以,一方面要通过政府舆论宣传等方式,让居民深入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性,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以便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可加大对“多缴多补”“、长缴多补”政策的实施,目前山东省金乡县已经实施了这两种政策,但是根据调查显示,大多数居民反映补贴太少,不能起到实质性的帮补作用。因此,这样的补助力度还应该加大,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从而实现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基本满足其基本养老需求。
(二)加强对养老基金的监管,提高支付水平。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核心,而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则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一是基金资金来源方面,山东省金乡县可以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良好衔接以后,引导社会资金、商业资金注入到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中,让个人账户基金组成多元化,从而更好地参与市场运行,应该在保证基金收入在通货膨胀率以上的情况下,最大化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二是基金监督方面,可以以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形式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资金进入个人账户—资金操作运营—养老基金发放等各方面多环节的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行;三是在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方面,可以有规划、多层次的管理,一方面以社会招标的方式竞选基金管理公司,让基金公司帮忙管理一部分的养老资金,一部分资金交由专业的投资公司操作,进而保证基金增值;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发行与城镇居民养老基金相关的债券,供地方养老保险购买,也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稳健的股票。以多个方式将养老资金分流,通过多种渠道保证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
(三)做好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关键词】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 A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待扩大
我国传统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劳动者,制度的设计与“低水平、广覆盖”的初始目标相矛盾。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全民集体企业中的计划外编制的职工,都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在城镇三大社会体系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 马江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03):77-79]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但在具体政策和业务操作上,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转型过程中的财政风险
从表面关系来看,如果社会保障基金不足,国家便无法扩大保障范围、无法使社会保障水平随着物价水平的上升而上升;如果社会保障出现赤字,将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阻滞因素。因此,要防止、控制或消除社会保障的潜在危机,还必须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
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欠缺
养老保险金的长期积累性决定了其存在着潜在的贬值风险,而退休者的生活却需要保障,根据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不断提高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是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同规律。然而,如果养老保险基金不能保值,则必定会成为一个沉重包袱,并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风险。
二、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评价
(一)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公平缺失的制度安排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有限。[陈文辉、李航.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评析及发展思路【J】.中国金融.2005(20):66-69]制度的不公平也体现在城镇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主要覆盖了国有企业。虽然非国有企业的就业人数在许多地区占一半以上,但其覆盖范围参差不齐,这类人群就业较不稳定,更需要参保。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职工占全部就业人口的比例在12%左右,参保职工占城镇就业人口的比例在40%左右,参保职工占城镇在岗职工的比例在80%左右。
(二) 统筹基金的缺口和个人账户的名义化
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改革前积累的资产远远低于应支付的当前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为弥补这一资金缺口,国家要求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高于当前待遇成本。
此外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的合并运行导致了现行制度的效率缺失。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分别实行基金完全积累制和现收现付制,是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基金模式和再分配模式,应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混账运行,使得统筹部分透支了个人账户资金,并未形成实际的基金积累,使得改革陷入困境。其一,两个账户的合并运行容易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其中产生的问题最终会落到政府的身上。其二,统筹基金透支了个人账户,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仅成为一种记账的手段,基金的投资与积累无从实现。其三,统账结合模式的目的是逐步实现从原有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但由于个人账户成为空账,制度实质上又回到原有的现收现付制。
(三) 政府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缺位与越位
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制度中政府行为与责任的定位与运作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政府与市场角色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的思路和方案;二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对补充养老保险介入过深,限制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三是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提供与财政支持等方面承担的责任不足,而对其经营却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四是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滞后,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随意性较大;五是缺乏支持、补充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配套的政策,限制了体系的健全。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角色的矛盾。现行制度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职责划分不清。在对于社保基金的责任承担方面没有完善的政策,因此造成了现在我们随处可见的个人希望依靠政府,地方政府希望依靠中央的不良局面。
立法滞后,制度非正规化。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等问题。如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保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社保基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等。
三、完善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统一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
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转移机制。强化政府作为建立社保资金投入长效机制,逐步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制度统一、功能配套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高统筹层次,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基金调剂机制,统筹整合好各项养老保险基金的共济能拓宽筹资渠道,加强基金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或用于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实现基金保值增值。通过建设一套标准统一的能在全国使用的养老保险信息网络服务系统,促进养老保险信息公开,提高政府的宏观决策水平和对资金的有效监管,以适应人员流动需求及社会统筹层次的变化,解决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结算问题。
(二)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安全完整
一是要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实行严格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投资公司的数量和质量;二是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制订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用政策法规指导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的营运活动;三是要明确投资公司的责任权限,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营中的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风险最低;四是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严格审核各项投资计划.检查基金投资经营状况等,以保障基金营运的安全性、盈利性、合法性。
(三)加强政策、法律、法规宣讲、为参保做好意识保障。
保险的推广艰难,或多或少与群众的意识分不开,虽然意识不是决定事物的关键,但意识的能动性能有效帮助人们认清事物本质,推动事物发展。由于群众知识水平不高,常年呆在家中见识的面不广,出现以上问题究其根源可以归纳为意识不到位,在他们的心目中,等、靠、要思想严重,认为现在的政策这么好,不应该由群众自己出资,应该国家免费参保,满60周岁后就可以领取;认为他是一种商业保险或商业保险就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且认为商业保险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越(领取金额大)。这就要求干部平日加强相关政策、法律及法规的宣讲,为群众贯彻正确的政策、法律意识,让其能很好认清各种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建立灵活的就业与退休机制,审慎确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
在人均预期寿命延长的条件下,退休年龄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养老基金的收支规模,退休年龄愈高,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愈长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就愈多,需要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养老金却会想对减少,反之亦然。因此,国家应当将退休年龄的确定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并与养老保险制度等结合起来加以考察。
参考文献
关键词:社会公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到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以及农民,但有城市户口而非就业无收入来源的城镇居民尚无统一的制度安排。我国于2011年7月1日开始进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养老保险作为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应更加注重公平,本文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分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权利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第一要义,是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基础和起点。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公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要求所有公民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不能被排除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外。其次,权利公平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然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而是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最后,权利公平既要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保障所有公民不会受到歧视,法律能够无差别地给予救济与保障,每个劳动者都有享受经济发展、经济增长带来福利的公平权利。那么实现真正的公平,就是要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和自尊心。以“国民权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理念是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理论基石,其基本立足点是养老保险的受益者不应有群体的社会歧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应尽量覆盖到养老保险体系的盲点,这些人群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未参保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经营状况较差、无生产经营能力、破产清算,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城镇企业部分收入较低、无力承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现行制度实际上采用的是一种累退的缴费机制,即越是低收入行业的职工,其真实缴费率越高,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重;越是高收入行业的职工,其真实缴费率越低,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轻。对于收入较低的职工将难以承受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从而“被迫” 逃离养老保险体系,此类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存在正式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且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就业方式,其以法律允许的灵活就业方式获取劳动报酬,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有两大群体:一是企业下岗、离岗职工以及部分城镇新增劳动力,主要受雇于小规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经营户,或从事临时工作;二是部分知识阶层和高校毕业生等城市新增经济活动人口,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或特殊技能,多为自由职业者。
(四)无工作的城镇居民
在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城镇户口、纳入城镇居民管理范围,但由于无就业单位无劳动关系,不具备缴费能力,不包含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规则公平
规则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必要保障,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或制度来实现。没有规则或制度保证的公平,只能是片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规则经济),参与竞争的各方,在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一旦制定,任何人都应自觉遵守。同时,在公平规则面前,出现优胜劣汰的结果,无论是胜者和败者都应自觉维护。因为规则是公平的,不能因为结果的不同而否认规则的公平性。规则公平使每个人受着同样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在同样的规则中行动,体现着制度的公平。
(一)个人缴费――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多档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面向缴费能力较低的没有养老保障的居民,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缴费标准。遵循“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标准低的基础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设定弹性标准,设置多档,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另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标准既不能高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不能低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政府补贴――政府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标准
政府应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支出,注重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率,建立财政支持的制度保障,保持财政支持的可持续性和针对性。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应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应加快制定公共财政支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办法,建立省市级财政补贴补助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按量到位,减轻居民的参保缴费负担。
(三)基金监管――加强监督,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应逐步健全对养老保险的社会监督,逐步实现多层次的基金监管模式,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规范、合法地运行。首先,政府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必不可少,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对于养老保险管理运营机构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的监督处于枢纽地位,它同时负责对管理运营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来自社会的投诉,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进行信息交流;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等分别提供基金管理运营专门领域的监督。其次,必须强化社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包括社会专业组织、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多个社会主体的监督。
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分配公平
公平分配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配公平主要表现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相对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个人收入的社会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有没有差距,而取决于这种差距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合乎民生发展。养老保险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到达制度规定年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制度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这充分体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职责。
与此同时,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应根据社会成员老龄风险保障的基本需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完善我国社会公平有着深刻的意义,我们应该以公平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保证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河南师范大学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参考文献:
[1] 何文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增强公平性和科学性[J].经济纵横,2010(9)
一、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意见》将参保对象设定为具有湖北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每年从100元至1000元共设10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统筹地区负担10元。养老金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参保者在年满60周岁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二、政策实施前的环境
(一)全国碎片化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各地政府为了扩大覆盖面,通过降低费率、根据不同群体建立小制度的方式,将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当地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务农农民、失地农民等不同群体,而这使得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呈现出城乡分割,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分立,多种养老保险制度并存的“碎片化”状况。
(二)“城居保”制度和“新农保”制度并存
在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合并之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群体中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农保”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分100至5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缴满15年,每月可领取养老金分别为69.03、79.82、91.15、103.48、113.81元 。2011年7月1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全国试点推行,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三)湖北省的情况
2009年湖北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截至2011年8月底,全省已参保人数达580万人,综合参保率达到94%,其中135万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按时足额领取了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方面,在国家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湖北部分试点地区适当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如武汉市的基础养老金为100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2007年起,湖北省获国务院批准建立武汉“1+8”城市圈,为了配合城市圈的建立,湖北省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的要求,确定要建立和完善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要建立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建立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险制度政策的衔接办法。
三、政策实施效果
2011年7月国家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后,湖北省政府率先出台的《意见》,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缴费、政府补贴和对特殊群体的优惠的“三个统一”:将个人年缴费档次统一为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政府的缴费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重度残疾人均由政府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对湖北省原自行探索的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了所有农民和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城镇居民。
在实践中,湖北省根据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出台了《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实施意见》,对老农保和省原自行探索的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并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基本实现了城乡公平。
2012年和2013年,湖北省城乡居民参保率均达98%以上,养老金发放率达100%,截至2013年底,全省2224万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610万60周岁以上居民按时领取养老金待遇,是全国第一个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省份。
四、政策评价
(一)该政策的成功之处
1.政策制定比较科学合理
该政策考虑到新农保和城居保都是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在保险给付上都是采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给付方式的特点,参考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计发上将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39个月的方式,比较好地利用各政策原有特征进行融合,使政策执行过程中没有出现较大的转制成本,政策设计得比较易于理解,不会引起参保者的反感。
2.有利于流动性参保者的解决转移接续
由于政策的制定考虑了原有政策的群体的流动性问题,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又与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运营和给付比较相似,有利于解决参保者的在流动过程中的转移接续问题。
(二)该政策的不足之处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过低、缴费激励机制不足
当前湖北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偏低,大都为55元/人?月,并且自2009年试点到现在已经4年未实现调整,无法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另外,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激励机制不足,一方面导致16至44岁的中青年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足;另一方面又导致人部分城乡居民都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使得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不足,进而致使未来领取的养老金水平不足。
2.“碎片化”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
在合并了城乡居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湖北省社会保障制度中养老保险体系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组成,这种针对不同人群出台不同的社会保险办法带来了制度的“碎片化”,引起制度管理上的混乱,社会保障项目进行制度整合仍然任重而道远。
3.统筹层次过低
在目前的社会保险项目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过低,使得风险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进行分散,不利于基金的安全,也不利于参保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五、政策建议
(一)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
针对中青年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可以采用加大政策宣传、加强行政推动、落实长缴多补政策等措施来解决。对于长缴多补政策,建议对于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下的参保者同样给予补贴,并且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实行累进制的补助办法。同时在补助上,通过多缴多补的政策鼓励参保居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参保。
本文在对中国养老保险体系框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了养老保险体系中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制”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特征,分析了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现实需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路径和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养老保险体系框架;双轨制;制度并轨
1中国养老保险体系框架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养老保险“碎片式”制度安排是随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演进而逐渐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养老保障制度,1955年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财政负担、以工龄划分养老金给付档次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正式成立,并一直延续至今。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与给付模式进行调整,确定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基础养老保险替代率和生命周期积累的个人账户替代率相结合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未完全覆盖城镇人口,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居民未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之内,为推进养老保险覆盖率,国家在2011年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采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并在2012年实现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最终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和实践。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老农保”制度基础上创新地采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对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养老保险“双轨制”特征
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体现出“双轨制”特征,即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
2.1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制”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主要体现在缴费与给付模式差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养老金完全由地方和中央财政负担,给付水平按工龄划分为不同层次:工龄满35年,养老金为退休前工资的90%;工龄30~34年,养老金为退休前工资的85%;工龄20~29年,养老金为退休前工资80%。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现收现付制基础养老保险和生命周期积累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构成,基础养老保险缴费由企业负担,缴费率为20%,给付替代率与缴费年限相挂钩,如缴费35年,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由个人负担,缴费率为8%,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决定。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待遇差别导致劳动力难以在两种制度之间自由流动。
2.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并未真正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主要依靠土地收益、家庭内部子女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等相关制度。2009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极大推动了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提升,但在给付水平方面仍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根据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农村基础养老保险最低给付标准为55元每月,同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约为1274元/月。城乡养老保险水平差距过大,阻碍劳动力城乡流动,抑制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为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对接的问题,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接进行相关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养老保险体系城乡分割的局面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给付水平差异仍会导致参保人口缴费与给付之间的不对应,进而造成养老金收入损失,需要未来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逐步完善。
3 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需求
3.1缩小收入差距需求
养老保险属于收入再分配范畴,养老保险制度合理设计能够实现合理收入再分配,缩小城乡间、行业间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随着我国步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改善社会成员福利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根据阿玛蒂亚森的社会福利理论,缩小收入差距是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重要途径。通过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可以缩小城乡老年人口的收入差距,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能够实现城镇就业人员养老福利均等化。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体现了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需求。
3.2完善劳动力市场需求
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导致劳动力难以实现城乡间、行业间的自由流动,形成劳动力市场完善的制度障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能够实现各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对接,如农民工就业流动性较强,养老保险制度分割导致其养老福利损失,影响其自由选择就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并轨”使得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和给付水平相一致,进而使劳动力可以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自由选择。
4 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设计
4.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采用国家财政负担的非缴费制养老保障模式,应逐渐向养老保险模式转变。为避免制度“并轨”造成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出现下降,造成“并轨”阻力过大,应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年金”制以补偿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损失。逐步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年金”制度并存过渡到完全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4.2做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1997年之前退休的“老人”采用老办法发放养老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由完全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制转变过程中,由于“老人”没有个人账户积累,所以个人账户养老金由财政负担。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各地区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导致出现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弥补基础养老金缺口,进而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在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中需要不断提高财政支出水平,做实个人账户。
关键词:城乡养老保险 制度建设 二元化社会结构
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存在壁垒。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中,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它统筹地区,其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可转移到流入地,缴费年限可以累计。但目前来说,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存在壁垒。劳动关系从城镇居民或者企业职工转到农村的,所缴纳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或者在工作单位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金,其个人账户资金是无法转移的,因此只能办理退保,重新参入新农保,无法与积累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同样,劳动关系从农村转到城镇或企业的,在农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能直接向城镇或企业转移,要想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只能重新开始。这种转移壁垒,已成为影响农村养老扩面和加快基金积累的主要障碍。
2.城乡养老待遇水平差距较大。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远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适时调高。老农保是农民自我储蓄的模式,养老金待遇主要依靠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来确定,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农民参保意识不强,自己缴费少,导致养老金待遇根本无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财政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比过去有所提高,但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差距较大。
3.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但在农民社会养老意识不高、收入水平低以及增长缓慢的经济状况下,农民投资的首要选择并非是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新农保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难度大。另一方面,新农保缺乏调剂机制,保障水平不高,农民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参保的长远利益,参保积极性不高。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健全的激励机制、保障机制、调节机制,更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撑,只有这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才有发展的空间和后劲。
4.农村养老保险起步较晚。很大一部分人认为当前农村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农村养老保障主要还是依靠土地和家庭,构建这一制度并不迫在眉睫,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上起步较晚,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险政府投入资金仍需进一步增大。
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致使了养老保障制度存在城乡差别,但两者应统筹发展,应更加重视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统筹城乡养老措施
1.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多予放活”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上采取“多予、放活”的政策。“多予”:一是如果农民领取养老金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各级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补助到位;二是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加大对参保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通过缴费补贴引导农民积极参保。“放活”:一是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养老待遇;二是农民可根据个人收入水平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享受与缴费水平相适应的养老待遇。
2.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大力推行“土地换社保”政策。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部分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一些农民土地被征用后,面临难就业、无社保的困境。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对失地农民应该实行“土地换社保”的政策,按照“保障基本、广泛覆盖、共同负担、统筹共济”的要求,将失地农民社保纳入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障的统筹范围中。
3.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做好城乡养老制度衔接。对农民工养老制度的建设,应实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补缴为辅”的缴费原则,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保持合理的差距;农民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金全部进入其个人账户内,专用于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可按规定记息、接续、转移和继承,做好农民工个人账户向城镇或农村转移的衔接,对于返乡农民工,可继续回原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如果不想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按照“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的办法执行,这样才能保障他们享受公平的养老金待遇。
参考文献:
[1]胡晓义.社会保险稽核手册[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关键词:养老保险;公平性;基尼系数;变异系数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16)01-0099-07
一、问题背景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3645.2万元迅速增加到568,845亿元,生产力飞速提升,人民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然而,伴随着这一成就,我国的贫富差距却在逐步拉大,其中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在2012年为0.474,已经连续十年超过国际公认警戒线〔1〕。此外,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指出,1995年我国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45,到2002年增加为0.55,2012年家庭净财产的基尼系数则达到0.73,财产最多的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而最底端的25%的家庭则仅拥有财产总量的1%。在城乡居民之间、在不同行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和财富持有量差距持续扩大的情况既不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以促进经济增长。另外一方面,中国正在面临愈发严峻的老龄化挑战。截至2014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明显高于10%的老龄社会国际标准。中国老龄委办公室消息称,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重度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将日益突出〔2〕。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第二次分配来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一项覆盖广泛并体现出公平性的重要公共政策。而作为调节收入差距、保障劳动者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保险更加需要良好的顶层设计来发挥其自身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参保缴纳和待遇享受等要求的不同,基本上可分为面对四大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城镇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其中公务员和全额事业单位由财政直接负担养老金,不纳入社保基金,其保障的水平大致低于在职工资的90%;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则参加城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城市情况不同,城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情况各不相同,城乡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数额也有所不同。由此可知,养老保险体系的双轨制由于将参保群体划分为不同种类参保对象,实行区别对待的方案,不仅不利于劳动力市场流动,而且人为地制造了更为严重的不公平。2013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而机关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水平是企业退休职工的2.1倍。各方学者都在研究双轨制并行方案,以望打破利益固化的制度,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然而,有关社会养老保险不公平性的研究更多侧重于理论推演和定性描述,即使是定量考察公平性的研究也仅仅限于某一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范围内,比如对某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考察又或对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考察,缺乏基于全局的动态衡量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程度及变化情况的整体性研究,也就因而无法客观准确地评价政策改革过程中的效果,无法为养老金双轨制并行方案的论证与实行提供反馈。另外,由于目前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各地方还止步于省市一级,而具体到不同地方相应的制度规定又有所不同,因此缺少基于某一固定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公平性情况的研究。本文基于学术界前期研究的缺憾,对相关问题加以进一步研究。东北老工业基地曾在共和国的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制造业企业的大量员工均已步入老年,使得东北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受到较多的挑战和关注。也是基于此种考虑,中央的做实个人账户重要试点也曾选址东北地区。本文则基于辽宁省省会城市沈阳的社会养老保险近年数据统计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并展开讨论。
二、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养老保险、个体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四大部分组成。公务员和一部分退出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作为单独门类的退休金制度,与以上四个部分共同构成了沈阳市养老金收缴支付的组合。沈阳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自2002年10月1日后,当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补缴由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地税征收。凡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按照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作为统筹部分;从业人员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的8%按月缴纳,划入个人账户。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缴方式是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缴费,地税部门征缴。其覆盖群体为独立核算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2005年2月22日起退出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缴费比例。目前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实行“双基数、双比例”征缴政策,即:个人按在职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8%,单位统筹部分按18%和离退休统筹项目养老金总额的40%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实行“即缴即拨”政策。沈阳市个体养老保险由银行部门带扣交,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城市居民、外埠在沈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等均可以按照意愿选择参加。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五个不同档次,按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12%纳入社会统筹、8%计入个人账户。这里由于实际上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体养老保险存在相互兼容的地方,很多人在企业工作时由企业缴纳部分,不在企业时自己继续交,并且个人账户都是8%,到了退休的时候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就混淆了。因此,本文将企业和个体养老保险合并考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称,各地情况基本相同,其参保范围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居民。也就是说,对于部分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个体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选择一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资金来源除了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越多,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二是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决定,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具体来说,缴费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为“城乡保制度”,在本文中为分析方便,又具体分为城居保、新农保两项制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1000元不等的十个档次外,另加1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按年缴纳。现行政府补贴标准农村每人每年70元,城市每人每年90元。其次,待遇计发方面: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项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基础养老金则目前为农村每月70元,城市每月90元。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全部由国家财政拨付,不走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按照国发文件规定,在考虑到职务工资、界别工资和各种福利补贴在退休前后差距的基础上,公务员的退休金领取在80%-90%退休前工资总额的范围内变化。划入公务员退休金养老体系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发标准基本相同,但享受的待遇水平稍低。2014年则是养老金双轨制的破题之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金并轨方案已经进入论证阶段,几年后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并轨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根据公务员现有工龄,经过计算补齐相应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便成功并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中。
三、养老金公平性研究的理论维度与方法
(一)目前我国养老金公平性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的研究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思路:第一种思路从制度不公平的现状入手进行论述,对于城乡间、区域间、不同覆盖群体间的不公平,结合伦理学对起点、过程、结果的公平性进行了总体上的定性论述。由于在现状和影响因素上相对缺乏定量的研究,因此谈及的解决对策大部分止步于打破碎片化的总体原则,对于在碎片化分割化状态结束之前的过渡阶段可以采取的政策微调却没有研究。第二种思路是基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群体不同的子项目选择特定一种进行深入研究。由于不同覆盖群体的子项目都处于改革之中,而收入再分配效应是体现公平性的重要方面,公平性是衡量改革效果的重要方面,因而这一类型的研究通常可以评估特定子项目的现状、改革前后的效果以及可改革的发展方向。然而能够做到既深入到子项目中明晰其公平性现状及发展方向,又不忘结合养老保险的整体衔接打破碎片化方针战略的研究不多。大部分研究就单一制度论单一制度,甚至会提出长期以来可能加重整体制度碎片化的建议。比如申曙光、呙玉红(2009)提出,尽快为农民工单独设立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将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种思路是基于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实证研究,主要由部分有精算或数理背景的学者进行研究,存在较大的空白领域。其中养老保险制度不同覆盖群体之间、同一覆盖群体的不同个体之间、同一覆盖群体的不同区域之间的收入分配效应的量化衡量是比较制度公平性的一个重要方向。利用经济学指标和计量经济学模型对制度运行中的保费补偿、缴纳、参保群体需求等实证数据进行计算,纵向上可以比对制度改革前后的公平性变化趋势,横向上可以比对制度的不同子项目间、区域间、乃至于国家间的公平性程度。
(二)养老金公平性的评价维度
公平性是现代社会和公共政策领域的重要概念和原则,按照Brockner和Wiesenfeld(2009)的定义,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则主要由收入差距、个体权利、收入分配设计体系等一系列项目来考量〔3〕。本文中,我们将公平定义为个体享有一种公正无歧视的社会地位,其反应在养老金制度中即养老金的缴纳与享受情况的公正合理。在这里我们不局限于某一类型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部彼此间的不公平程度,来改善具体制度方案的细节;而是集中精力,将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失业单位、个体、城乡居民四部分养老保险制度与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共同放在一起比较,来考察不同类型群体之间的养老金公平性情况。此外,退休前后的收入水平(收入替代率)不应差距过大也是本文考量制度公平性的标准之一。本文分析的指标包括,养老金待遇给付、养老金费用缴纳,以及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1.养老金待遇给付(P)。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老年群体每月收入的钱数(不包括来自于家庭成员或者其他渠道的收入),其中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两部分计发、城乡保制度由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计发、公务员等退休金由国家财政专门拨款支付。2.养老金费用缴纳(F)。可以衡量参保人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贡献水平。考虑到“老人”和“中人”虽然曾经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是其为国家所做出的贡献已经以固定资产等形式凝结进国有资产里,而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支付机制仍然依靠现收现付,我们用目前缴费群体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情况衡量相同群体老年人口对于养老保险的贡献水平。而公务员群体由于隶属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无须在职人员缴纳费用来实际支付老年人口的待遇,因此认为其贡献水平为0。3.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G)。由于通货膨胀等系列原因,以及养老保险的现收现付实际计况,本文用缴费群体的工资等收入与领取群体的养老金收入的差距来衡量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具体来说养老金的替代比率即为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4〕。
(三)养老金公平性的衡量方法
1.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衡量。收入不公的一个较为常见的衡量方式是基尼系数的大小。本文依照洛仑兹曲线和基尼系数理论衡量我国现有的面向不同群体的养老金制度的基尼系数。Pe、Pp、Pu、Pr、P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人均年待遇领取金额;Le、Lp、Lu、Lr、L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领取待遇人数。我们首先计算Le、Lp、Lu、Lr、Lc各自在领取待遇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以及PexLe、PpxLp、PuxLu、PrxLr及PcxLc各自在其总和中所占的比例。然后,通过计算得出洛仑兹曲线的形状和基尼系数Sp。2.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和缴纳两方面的衡量。方差、标准差和平均数都可以用作为反映数据分布情况的标准,但本文考虑到其受原始变量数量和单位的影响较大并未选用。而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即变异系数,则能够更好地衡量不同单位下变量的分布情况。本文中我们通过计算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比例的变异系数SF,来从待遇给付和费用缴纳两方面综合衡量不同群体养老金公平性差异。其中Fe、Fp、Fu、Fr、F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人均年费用交纳金额〔5-6〕。3.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和退休前后养老金代际际差两方面衡量。本文用Ge、Gp、Gu、Gr、G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群体的平均在岗收入,则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可作为衡量养老金公平性的一个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同SF。
四、数据搜集与计算结果
表1中的基本数据来源于沈阳市统计年鉴、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网站、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内部财务资料。部分难以获得的数据采用相关估算方法加以确定,均在说明中加以了标注。说明:1.事业单位年领取金额与人数来源于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网站数据;2.鉴于参保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在企业工作时企业负责缴费,不在企业时自己全权缴费,且个人账户比例均为8%,退休后两类群体无法区分等现实情况,一般将两类群体合并考虑;3.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可选择参加的养老保险目前除具体细节有所区别外其余基本相同,且2014年底辽宁省预计实现全省范围内的城乡保统一。这里由于本文无法获得待遇领取方面的全市数据,因此采用的是城乡参保人数最多的沈北新区的领取水平对全市水平进行估算;4.公务员由于部分信息无法获得,因此采用2013年年鉴中对2012年沈阳市公务员系统人数和在岗工资的数据,并按照已有研究中指出替代率在80%~90%的情况,选取在岗工资的80%作为其年平均领取退休金的数值;5.人均年收入即特定群体整体的平均每人每年收入金额,由沈阳市2013年统计年鉴整理而得,由于2014年年鉴尚无法获得,因此这一数据整体上可能略存偏差。
(一)养老金待遇给付基尼系数S
养老金领取基尼系数为0.214138,范围介于0.2到0.3之间,远低于0.4的警戒线,因此仅从待遇领取金额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对公平的。
(二)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F首先,由于公务员系统退休金的领取不以缴纳为前提,而是划归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之外由国家财政负责支付,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理论上讲是绝对不公平的。这里我们将公务员相关的数据剔除,进一步探讨其他四种子类型的公平程度。利用公式(1)、(2)计算,可得如下结论: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F为0.502,从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当不公平的。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剩余4小类养老保险来说,这个不公平的程度是由于目前对城乡保的政府补贴而引起的,也就是说仅从收入缴纳比来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将近6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超过4倍,企事业单位则均不足2倍。考虑到曾经农业与工业的剪刀差和农村地区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予以补贴是合情合理的,甚至于考虑到享受待遇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补贴的力度还应当继续增加。
(三)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可以很好地衡量养老金替代率,因此用来判定养老金的给付水平是否能够满足待遇享受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以及多大程度能够避免达到退休前后生活质量的落差。就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而言,本文主要关注不同群体其替代率的差别到底有多大。这里由于难以找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群体在领取养老金之前的人均年收入,因此用城市家庭总收入中人均工资性收入和农村人均全年总收入代替,数据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经计算可得结论为:企事业单位的比例大致为0.3,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比例在0.06上下,公务员相关则高达0.8。因此,基本上可以初步推测,最大的不公平性来自于公务员群体,其次则源于城乡居民过低的比例。基于公式(1)、(2),可得如下结论: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为0.86,从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绝对不公平的。五、沈阳市养老金制度公平性评估结果在衡量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的三个维度中,第一个维度的养老金领取额基尼系数为0.214,可以认为沈阳市养老金制度相对公平,这主要是由于领取水平位于平均档的企业单位领取待遇者占总数的超过70%;第二个维度的养老金领取额与养老金待遇比例的变异系数为0.502,可以认为养老金制度相当不公平,但是单纯变异系数较大并不能说明制度的不公平性,因为这一不公平性是由于政府对于城乡保的补贴造成的。鉴于公务员无须缴纳保费因而被计算排除在外,因此从这一维度出发本身就已经表明了制度的不公平性;第三个维度的养老金待遇领取额与在岗收入比例的变异系数为0.86,可以认为养老金制度绝对不公平。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公务员的收入替代率远高于其他群组以及城乡保制度的替代率过低两方面。由以上分析可知,在细分不同群体的碎片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造成严重不公平性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务员相关群体脱离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之外,并且在退休后得到保障程度远高于其他群体。此外,城乡保制度的参保者在开始领取待遇后得到的保障程度远远低于其他群组也是目前公平性亟待解决的另一个重大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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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婷婷(1992.4-)女,汉族,浙江绍兴,本科,宁波大学,宁波大学11民商法1班。
罗科(1992.5-)男,汉族,浙江省宁波市,本科,宁波大学,宁波大学11民商法1班。
摘要:宁波市2009年已经突破了户籍制度,在宏观上已经为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扫清了障碍。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宏观上已经实现了制度的统一,然而,这样的统一在微观上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仍有待完善。本文主要分析了宁波市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养老保险体系前景发展探讨。
关键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体化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80年代末期,城乡一体化的观念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所谓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就是不分企业的经济性质和职工身份,所有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劳动者,筹集养老保险金的标准一个样,劳动者的退休条件和享受退休费待遇的标准一个样。”①我国劳动者大致可以划分为三大群体:一是居住在农村事农业劳动的农民;二是居住在城镇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市民;三是流动于城乡之间亦工亦农的进城务工人员。而笔者认为,无论如何探索如何解决这三大群体的养老问题,其最终的目标或者说最终的知指导思想都是实现一体化。
一、宁波市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宁波市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对于宁波来说,在2009年之前,养老保险制度仍然是由三部分组成,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三部分各自在缴费待遇等各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而根据宁波市2009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政策等,从2010年1月开始,宁波市合并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是这样的一体化是不完全成熟的,从微观的细微的角度去分析,可以发现这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与此同时,宁波市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两个不同的体系组成:城乡居民养疗保险体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因此,宁波市的现状为城乡居民之间实现宏观的一致,微观上存在诸多问题,两个体系之间尚未实现统一,一体化仍然不成熟。
(二)宁波市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宁波市现存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所面临的障碍。笔者将从这两个方面分别论述。
首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不高,人们参保积极性有待加强
据统计,至2012年底,全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1155万名,新增参保人数101万人,完成市政府考核指标的1924%。宁波市16周岁以上应参保户籍人口养老保险(障)参保率达到834%,较上年提高了44个百分点。②养老保险覆盖率仅为834%,虽然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这样的覆盖率仍然不是很高,全国最高的地区北京达到了9718%,无论是与我们的政策目标还是与发达地区相比较,都有差距
2.政府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缴费补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政府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缴费补贴,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减轻部分居民的缴费负担,具体的缴费与补贴情况如下:辖各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缴费标准。参保人员按上述标准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而2012年之前的补贴标准是两档,2012年有所调整:“2012年1月1日起,市辖各区按年缴费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具体调整为:缴费标准在100元和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在500元、800元和1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在1400元、1700元和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补助。”③
虽然补贴档次由原先的两档改为现在的三档,但是仍然没有很好地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政府补助差异性不明显,不能明显地体现出“多缴多得”,这也会影响人们的参保积极性,以及人们的参保档次选择。宁波市城乡养老保险参保档次主要以低档次为主,大部分农民都会选择100元这一档,如余姚市到2010年12月底,全市缴费参保人数57280人,其中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年的人数为52420人,占92%。笔者认为政府补贴层次不明显,没有体现出很大的优惠性质,农民会觉得如果选择高档次会不划算,是居民选择低层次缴费的原因之一。而这样的覆盖率仅仅具有表面的成绩效应,而体现不出真正的实际效果,因为选择低档次的缴费,意味着只能享受低档次的待遇,所以这样的养老保险不能很好地解决人们尤其是农民的养老问题。
除此之外,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补助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就是政府补贴单纯地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这样有可能会增加更多的不平等。因为低收入的参保者受到自身经济水平的限制,只能选择低档次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获得较低的政府补贴,享受低水平的养老金待遇;相反,高收入者可以通过选择高档次的缴费标准以获得较高的养老金待遇,却能获得更高的政府补贴,这样就会加剧低收入和高收入者之间的不平等。
3.养老保险待遇有待提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月养老金待遇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前按规定参保缴费,其按月享受的月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三部分组成,如市属各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分别提高到500元/月、550元/月和600元/月,60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如叠加享受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的,每月可领取待遇达到740元/月、690元月和640元/月。④第二种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经核准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即140元/月这两类待遇都支付终身。基本养老金仅140元,已缴纳保险费的也仅有500-700左右的养老金待遇,虽然相对于全国或者浙江省,这数字已算较高,但是这根本解决不了居民的养老问题。
其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障碍,这些障碍主要表现为制度构建上的差异。
1.强制性不同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强制性的规定,是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则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参加保险,完全取决于居民自己的意愿,政府在其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只有引导与鼓励。
2.筹资机制不同
在资金来源方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三方缴费,分别是居民个人缴费,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集体补助。最大的不同就是第三方筹资结构,不仅仅局限于集体经济,国家还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在筹资模式方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部份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不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因此,如果参保人以灵活就业方式缴费的,其中60%的个人缴费要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只有40%记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没有进行统筹,不论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还是他人资助全部记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缴费标准不同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没有不同档次的选择,都适用统一的缴费标准,如宁波市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2013年5月开始),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档次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弹性,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档次,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两种制度下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也不同。
二、宁波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养老保险覆盖率
笔者认为,未能够实现全面覆盖,主要问题在于农村地区,而导致人们参保积极性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若单从农民的角度分析,“养儿防老”的观念在人们的心中仍挥之不去,自认为有子女的赡养,无需再额外地交保险金,参加养老保险。在我们所做的调查中发现,在农村户口的被调查者中,将近30%都选择依靠子女的赡养,而非依靠养老保险。其次,一部分农民认为养老保险的待遇较低,完全不能满足老人的养老需求,或者说根本就不会在乎这点养老金,所以缴纳保险费显得没有必要。除此之外,人们对政策不信任。由于长期受自身价值观的影响,人们往往注重的是眼前的利益,而对于将来,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之后的收益显得并不关心或者没有信心。例如现在交保险金需交足15年,15年对于人们来说这是一个很长的时间,15年之后的货币是否会贬值从而满足不了生活需求,政策是否会调整从而拿不到养老金,更或者没有交足15年就发生意外或者死亡等,而15年内所缴纳的金额并不是一笔小数目,首先支付这笔钱可能有困难,其次投资越大,风险就越大,面对这么多的不确定因素,参加养老保险就涉入了更多的考虑,这些原因都限制了人们的参保积极性。
提高覆盖率,可想而知无法依靠人们的自觉,只能依靠政府的努力。首先从形式上,政府可以加强宣传,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向广大居民积极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惠与好处。其次从内容上,首先建议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对农民缴费补贴,激发农民参保热情。再次,笔者建议加强立法。虽然社会保险法已出台实施,但是关于社会养老保险,只有地方政策性规定或章程,没有统一的立法,缺乏了同一性和强制性,这必定会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因此完善立法,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水平将是该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二)调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补贴
对于政府这样的补贴方式,应当做一些调整:首先正如上文所述,加大政府投入,全面提高缴费补贴,调动积极性。其次,补贴的档次不仅仅只是三档,可以考虑与养老保险金缴纳档次一样,即8档,每一档都有相对应的补贴额,从100到2000每一档的补贴额都不同。补贴额应当根据每一档缴费的情况,按比率补贴,且从低到高,这个比率不断减小,这样的补贴形式才会体现出相对公平合理,也更有助于完善养老参保结构层次。此外,笔者认为,政府的缴费补贴还应当有地域的差异,不仅仅体现在城市和农村,也包括不同经济水平的地区。根据这些因素,权衡整个宁波市,做系统的比较,据此制定合理恰当的补贴额,而单纯的“一刀切”处理模式显然是有待商榷的。
(三)改善养老待遇
改善养老待遇,政府所能做的,就是尽量地提高养老待遇,或者尽力让居民选择高档次或者适合自己档次的养老保险。加大政府的养老金投入是必然的,并且,笔者认为,政府的补贴形式不应仅仅局限在保险金缴纳层面,在待遇层面,养老金发放过程中,也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这种补贴不仅仅表现在加大养老金的数额,此举与增加养老金无异,更重要的是,可以从其他方面给予补贴,或者以其他的待遇形式代替一部分的养老金。例如从实物上,粮食等生活资料给予补助,此种生活资料,通过政府统一购买,相信会有一定程度的优惠,如此即可以提高居民的养老待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的压力;或者通过发放代购券的方式。
然而,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是有限的,不能无止境的加大财政投入,并且,按照现在的养老金运营模式,预计到2021年将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赤字现象严重。“空账运行”似乎成为了一个共同的问题,不仅仅在宁波,在全国范围内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而面对这一问题,有两种措施,即提高养老保险金额的缴费比例和延长职工退休年龄。尤其是延长退休年龄,已成为了一个必然的趋势。现阶段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55周岁。根据有关负责人的介绍以及根据实际综合考虑,就宁波市而言,延长退休年龄应当从女性工作者着手,因为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比男性早5年,而宁波市男性的平均寿命在77岁左右,女性则为80岁左右,女性比男性要长3-4岁,女性有更长的寿命,但是工作时间却比男性短,这有失公平,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宜太长,一般在2-3年为宜。
上述两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政府压力,可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但是都反映了一定的消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居民的利益,因此,政府可以再寻求其他更积极的措施,例如拓宽养老金投资渠道,完善养老金管理模式,通过养老金的升值,从而提高居民的养老待遇。
三、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构想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同样存在其自身的缺陷,本文不作具体阐述,但是,该体系至今仍未很好地解决其自身的一个矛盾,即城镇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而矛盾主要是两体系在制度上的衔接,农民工返乡之后养老待遇应选择哪一标准。而笔者认为,与其找不到合适的衔接方式,不如将两个体系统一,当然就目前的情形来说,实现统一的条件还不成熟,只能做出大致的目标构建,即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两个层次分别做出调整改革,使两者在制度构建上接近,为统一做出铺垫。至于各种阻碍因素,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待遇
关于该问题,在上文中已作出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而至于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的目的,一则为了百姓的生活,二则为了能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相接近,从而为两者在待遇方面的统一提供可能性。
(二)增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险缴费方面有8个档次的标准,但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档次的选择,因此,为实现两者的统一,必须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方面做出改革。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增加缴费档次,不仅仅只是为了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协调而做出的机械调整,它有其自身的现实必要性,对于该制度来说,对于企业来说都是有利的。
首先,为了使两种制度在缴费上相互接近,增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档次是必要的的。缴费的档次不需要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那样有8个档次,但是可以将其设为高、中、低3档,供企业选择。具体的选择档次方面,可以根据列入企业的章程,或者企业与职工协商,或者直接由政府做出具体的政策,例如,在经济发展顺利或者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时候选择高档次的缴费;而在面临诸如金融危机或者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时候选择低档次的缴费。但是这需要政府恒定标准,且标准需合理可行。而具体的缴费,依然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完成,企业缴费仍然计入社会统筹账户,职工缴费仍然计入个人账户。
(三)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的强制性改革
城乡居民对于是否参保,有自主选择权,目前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这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同。而笔者认为,强制与否并不能成为两种制度实现统一的绝对障碍,因为即使没有强制实施,目前仍有绝大部分的居民选择参保,并且每年参保的人数都在增加。如果一定要实现强制,则课先进行强制与引导相结合,引导为主强制为辅,逐渐改为强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协调。从而为两者在强制性上的统一奠定基础。
综上所诉,宁波市的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在宏观上已经实现,但是一体化仍然不够完善,而面对的如今的情况,首先应努力通过一系列措施完善各个体系,着实解决好自身的问题。其次,通过协调,改进,争取早日实现两种制度之间的统一,如今统一尚缺乏必要的条件和现实可能性,因此,必须努力调整,缓解各类矛盾。真正的一体化,应是无论职业,年龄,性别等的差异,统一适用同一养老保险体系,这才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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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一、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统筹衔接存在一定的阻碍
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制度统筹衔接存在一定的阻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重复参保的现象。近些年吉林省外出打工的居民数量超过了80万人,这些人员中有去其他省份打工的,还有从其他省份回吉林省的。而在以上这两种情况下,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就尤为突出。外省打工人员回到吉林省之后,在外省缴纳的养老保险只能将部分个人账户基金转回,而统筹的基金并不能转回。另一方面在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过程中,凸显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筹中可持续发展、制度规范性和公平性上的缺失。由于吉林省存在较强的劳动力流动问题,因此措施在落实过程中还存在养老金领取时效性、养老金异地转移的问题,这也是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未来发展亟须解决的问题。
2.养老基金运营增值空间比较小
随着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数量越来越多,基金收入越来越多,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也随之提升。虽然基金结余的数额在逐年提升,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提升吉林省养老保险发放的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目前,吉林省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非常有限,基金的管理与运营也较为僵化,为了有效地避免和降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产生的风险,通常选择的投资方式是购买国债或者银行存款,不足之处是产生的收益较低。吉林省在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中始终秉持着“试点先行”“分类实施”的理念,因此出现了城镇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而城乡发展“二元化”,使得吉林省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拉大,二者之间的矛盾扩大,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水平也存在差距,对于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与优化有一定的影响。
3.缺乏健全的集体补贴细则
目前吉林省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方式,而参保居民选择的缴费档次高低直接决定了个人账户中养老金的具体数额高低。现实状况是绝大多数居民选择低档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一方面在于居民受到自身经济能力的限制,另一方面在于居民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足够高的信心。而居民的缴费档次低相应的获得政府的补贴数额也会低,最终导致居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数额难以满足自身的养老需求。在吉林省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集体补贴、政府补贴以及个人缴费共同构成了居民的养老保险基金。但是吉林省政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社会捐助以及集体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缺乏健全、完善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推进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政策建议
1.健全各项制度衔接
针对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制度的衔接问题需要吉林省政府加大研究,确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结合国家政策为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据。针对农村居民进入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为这部分居民提供一定的补助,以此来提升这些居民群体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或者个人账户的资金数量,这种方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积极性。同时应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有针对性地处理居民跨区域转移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存在的资金不能统筹的问题。
2.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
一方面,促使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实现多样化,可以有效地推动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多样化,实现基金的增值与保值。可以成立一个健全的社会养老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实现统一化的养老基金管理,并配备专业的人员,采用专钱专关的方式,同时给予一定政策方面的支持,并且要确保在投资组合选择方面要合理、科学、适当,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与保值构建有利的环境。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立法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8-0272-02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创立于建国初期,对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一次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设专章对基本养老保险做了规定。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其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并且强制实施的、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中第二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两大体系内容: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和职工;二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形成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交费工资基数和比例、基金的构成、政府的责任、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养老金的构成、享受待遇的条件、死亡待遇、病残待遇、养老金调整机制、转移与接续。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增加很多新的内容,特别指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待遇计发和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然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严格限制的制度,有了更多的空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尽管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了专门的规定,但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仍不够完善。《社会保险法》中已经确立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并明确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通过此立法原则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险把覆盖范围作为重要的立法目标。在养老保险领域,应当说任何人都涉及养老问题,而目前的养老保险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主,于是以广覆盖为目的、以从业方式不同而区别考虑成为基本养老保险所不可能逾越的思维,进而有关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农民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等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框架下或框架外均成为单独思考的问题,而每一个问题的思考结果都回归这样一个问题:即基本养老保险法是否是全民基本养老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立法是否区分不同的从业方式,而是否区分的结果是造成基本养老保险的分散立法,还是统一立法中的区别对待?这些问题均是基本养老保险立法的疑难问题。在现在的框架下,问题是:是否要明确政府的缴费比例。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基本养老保险,从理论上讲应覆盖全体国民,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却不尽如人意。在建立之初,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仅限于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职工和集体企业职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但实际上,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仅限于企业,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尚未进入该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保值增值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社会捐赠,财政补贴等部分组成。2011年12月18日,《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中明确,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如果没有有效地投资手段做后盾,基金的贬值就成为必然。
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存在弊端。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是符合当前国情的,其目标在于结合现收现付制度与基金积累制度的优点,同时体现效率与公平,它一方面通过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解决养老金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个人账户的合理投资与有效管理积累将来的退休金,这样可以在较少提高缴费率情况下平稳过渡到完全积累基金制模式,从而最终解决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问题。但实际运行的结果却偏离目标。主要表现是机制转轨过程中资金缺口巨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从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从财富流动来讲,新制度下的劳动者为自己缴费的同时还必须为退休的上一代缴费。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立法、扩大覆盖面。基本养老保险的立法首先是基本保险覆盖范围问题。养老保险总体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部分是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中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以及有条件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对目前已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即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其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问题。实践证明,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应当实行与企业制度基本相同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是体现养老保险社会性的重要方面。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保障老龄群体生活的重要手段,是缓解隐性债务和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的重要手段,对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义深远。
2.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加大财政补贴,完善基金管理机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初步想法,目的是在于建立起一种能够减少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下降风险,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缩小养老金待遇差距,减少贫困,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养老金收入保障机制。
但是,随着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保障改革顶层设计的实际要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暴露一些问题,应尽快采取措施,完善制度设计。“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合二为一时,应注意这样4个问题。
第一,个人账户应再定位。合并之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运行模式基本上是模仿“城职保”的个人账户制度,其发放标准是账户储存额除以139,由此成为一个定额式养老金,储存额发放完毕之后由地方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一直到参保人死亡;如果参保人员提前死亡,除政府补贴外,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剩余的政府补贴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中国养老保险(包括“城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和现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这个“保输不保赢”的设计特征注定不能维持账户基金的自我平衡,账户基金必将处于不可持续状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和“坚持精算平衡原则”。这意味着,“城职保”的个人账户制度可能将有较大调整。鉴于此,城乡居民养老的个人账户制度设计原则和理念也应与“城职保”改革保持同步为宜,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居民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也有利于居民制度与职工“城职保”之间的衔接。
第二,一步到位实现全国统筹。虽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只有两年,但基金规模增长迅速,截至2013年底已达2800亿元,在银行存款利息低于CPI增长率的情况下,基金贬值风险逐年增大。虽然基金统筹管理层次低下,但目前还未形成地方利益,应一步到位,实现全国统筹,建立统一的基金投资管理体制,实现多元化投资,旨在提高收益率和制度的支付能力。《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否则,统筹层次难以提高,投资体制就难以建立。
第三,事权与财权应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事权财权均应统一起来归中央政府,这是城乡居民制度建立全国统筹和实行制度统一的前提条件。地方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一定的投入,将来则很难实现全国统筹层次。包括“城职保”在内,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多年来始终存在诸多问题,其症结之一就在于其事权和财权的分离和不匹配。
第四,长期转移支付规模应有测算。与“城职保”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说是保险制度,不如说是救助制度,保险因素较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几乎完露在人口老龄化面前。应根据人口结构的发展趋势,对未来几十年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做一个模拟测算,对中央财政包袱和地方债务压力做到胸中有数。
第一条为确保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4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具体经办,社区协管员协助办理。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与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统计管理、稽核与内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三)州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本细则及省级社保机构规定要求,制定本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规范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开展稽核和内控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所辖各县、乡镇、社区社保机构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保险费收缴、基金规划、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和内控、档案管理、发放手册、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五)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六)社区协管员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敦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凡具有本州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或省内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等具体负责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的管理等各项经办工作。
第六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七条参保登记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管员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
(3)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二)具有省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且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可到州内居住地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管员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
(1)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2)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
(5)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三)社区协管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本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登记汇总表》),并在《登记汇总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社区公章,附参保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复印件、照片等材料,于每月15日前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
(四)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将《登记汇总表》、《参保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五)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负责为每位参保人员制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准确记载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缴费资助金额,于10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册》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社区协管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在当月内完成参保登记工作。
第八条缴费核定与收缴
(一)缴费核定
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核定应缴费额。参保人员需要变更下一年度缴费档次的,应于次年缴费前到社区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表》。签字确认新一年度的缴费标准,县级社保机构重新核定应缴养老保险费。没有要求变更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按当年缴费标准核定下一年度应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费收缴
1.银行代扣
(1)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变更信息,缴费核定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以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2)已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以及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协管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3)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参保人员按年度将应缴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至缴费期末仍未缴纳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4)县级社保机构定期核定生成应缴明细信息,并将应缴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5)指定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应缴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存款不足的,不扣款),归集至县社保机构开设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6)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指定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构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应缴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级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镇居民养社会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开始计息。
(7)县级社保机构根据扣款结果信息及时通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参保人员开具《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2.银行代收
(1)县级社保机构复核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标准信息、变更信息及补缴信息等,并核定应缴费信息后,开具参保人员缴费通知单并于每月月末前将缴费通知单提供给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由社区协管员发放至参保人员,并通知参保人员到指定金融机构交款。
(2)每年的月1日至月2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参保人员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按年度交款。
(3)参保人员到指定金融机构交款完毕,指定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开具交款凭证,参保人员持交款凭证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换领《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4)每月月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将当月参保人员的交款凭证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5)每年的月1日,县级社保机构将当期末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反馈给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由社区协管员负责催缴直至月20日,仍未缴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3.现金收缴
(1)暂不具备银行代扣(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地区可以现金收缴,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要配备养老保险费代收员,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每月月末前提供核定的应缴费信息,收缴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开具《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2)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收缴的养老保险费要日清月结。当日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时存入县级社保机构的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汇总实际收缴信息同相关票据一同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实际到账信息核对无误后,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县级社保机构每月末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基金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一次性缴纳。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60周岁以上人员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和对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试点地区财政承担20%。
(三)集体补助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三)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在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出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其参保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向县管理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领取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社区协办员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向县管理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与丧葬费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已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除了出现以上第三、四条的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从制度实施起到领取年龄,按年连续缴费(含补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
第十七条按月享受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
(二)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
第十八条各县经办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待其补齐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养老金待遇。
第六章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劳保站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劳保站提供的《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第二十条劳保站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各县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各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月底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二)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缴费年限的次月,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月底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第二十二条各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州财政部门。州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州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各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第七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州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州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州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州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已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州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州县继续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章保险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新农保”、已参加“新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
第二十八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衡财政预算,如果挤占、挪用和平衡财政预算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经办机构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足1-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章附则
失去土地对农民生活具有重大影响。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的增值空间巨大。我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以及继承权。失去土地对农民来讲等于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另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稳定的就业岗位。在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业仍是农民最基本的就业岗位。失去土地后,农民由于缺乏相应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很难在城镇就业。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失地农民失去了最可靠的养老保障。农民拥有土地时,可以家庭耕种或转让出租获得收益,保障老年生活。失去土地后,农民基本失去了生活来源,养老保险费用无处筹集,老后生活十分困难。
据国土资源部2002年底测算,在征地过程中,每征用一亩地将造成1.4个农民失去土地。近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因失地而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分”的“三无农民”达4000多万。这一社会群体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必将成为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4000多万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非常有限,同时各地的具体制度安排也有很大差异,统筹层次不高。做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已经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本着:“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制度和资金来源可持续”的原则来设计。要坚持一次性补偿与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相结合的方式,把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核心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可以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需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三、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1.坚持“先就业,再保障”的原则,从被动的“输血”方式向主动的“造血”方式转变。传统的失地农民土地补偿方式都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包括搬迁费用、住房安置费用、就业培训费用、养老补助费用等。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安置费用在失地农民手中得不到有效利用,往往会出现投资失误现象。同时一次性安置费用的补偿水平也较低,根本无法对失地农民的老后生活进行保障。所以必须坚持“一次性补偿与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关键是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使失地农民尽快向城镇自谋职业者转变,而不是仅仅依靠土地补偿费用和政府补贴生活,充分发挥失地农民的自保作用,从被动的“输血”方式向主动的“造血”方式转变。
2.制度建立时,要特别注意“公平问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替代率要达到较高水平,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水平相一致,防止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现象的产生。农业部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因征地引发的农民群体上访事件呈激增之势,占农民上访案件总数的70%左右,而最集中的问题表现在征用土地的补偿水平过低,没有稳定合理的养老保险。由此可见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到“公平问题”。如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替代率过低,势必会影响失地农民的情绪,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3.需要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衔接工作。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会逐渐转变成城镇居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做好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衔接工作。各地应参考已经建立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费率,缴费年限,待遇水平上做到协调一致,为衔接工作打好基础。对于在一定时期内,主动加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应当适当降低养老保险中个人的缴费比例,提高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四、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1.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的老后生活,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城市化进程。据笔者了解浙江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国做得较好,但是保障水平也较低,低于每月215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后,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筹资负担,必然提高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充分利用我国土地资源,缩小城乡差距都有重要作用,最终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并且逐步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
2.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一步。据专家估计,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群体将达到1.1亿人,失地农民占我国农村人口的比例将逐步提高。从人数上来讲,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要看到,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不容乐观,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自主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总体来讲对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也较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3.制度的建立是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有效措施。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点是发展农村经济,而发展农村经济必然会涉及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征用土地问题,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改善。同时,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与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两者相互促进,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农村的人力资本水平,从劳动主体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城乡协调发展,调整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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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问题
在经济逐渐多元化的今天,城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问题也日益尖锐。为了能够有效地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对城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体系进行全方位的完善。在参保的过程中,其涉及到的人群还相对复杂。大多为老人、小孩、并轨转制企业的弱势群体、失业或无业人员,因此养老保险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对居民养老保险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十分关键。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的问题所在
(一)激励效果不明显
我国目前以居民参保的自愿程度作为原则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其在对年轻群体的激励上效果非常不明显。目前对于参保对象可以从待遇发放和基金收缴的两个方面进行补助,但是这种制度的激励效果不是很明显。在进行调查时,出现了年轻人毫无热情、中年人犹豫不决、老年人积极参保的局面。另外,政府对于居民缴费的补贴,虽然每人每年给予30-50元,但这不会影响居民选择更高标准的缴费的积极性。
(二)基础养老金在调整机制上存在不足
目前情况下,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居民基本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资金的来源是政府财政补贴,这就导致其调整幅度受到政策的影响较大,到2012年基础养老金的比例已被提高至16.7%,但相反,居民基础的养老金的整体调整幅度却较小,企业职工养老金每年都以上浮10%的幅度在调整,低于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幅度,这就无形中给各级财政带来了压力。因而必须建立健全基础养老金合理的调整机制,使其既能够承担各级财政,又能够保证城乡居民享受到养老保险,可持续的发展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三)缺乏可操作手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机制
根据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资金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实行两条收支管理线,并纳入到社会基本财政专户,要单独进行核算和记账工作,并对其合理投资与运用,最终实现增值保值。可是相关的规定至今并没有明确,虽然目前可以采取投资国债和银行存款的方式对基金进行增值保值,但目前这两种投资方式收益率低,使得城乡养老保险基金在目前老龄化趋势明显和持续的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背景下,面临着相当巨大的支付压力。所以,需要积极的探索如何增值保值基金的新途径和进行多元化的科学投资。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相关制度规定之间的衔接协调性不够
虽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运用与居民在城市和农村间流转时的社保需求,但对其他不同的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却缺乏与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操作流程与办法。此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被征地农民工社会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目前也缺乏相关的政策指导。
(五)缺乏有效深入的政策宣传
根据目前的调查结果可知,政府社区的宣传是人们对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认知的主要来源,但是这些认知往往只存留在表明,人们对于居民养老保险更深层次的认知明显不够。这就使得各试点地区出现了中青年群体的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其他参保居民的参保的长期保持意识难以维持的现象与问题。认知是提高参保率和参保持续性的关键所在,人们在利益取向上,往往只重视近期而忽视长期,对于参保很可能在在中途断保,需要加大宣传的力度,使得城乡居民能对参保给自己带来的短期和长期利益能够深入了解,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政府财政补贴力度,同时用多种激励方式
依据目前的规定,凡是具有所在城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同时未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满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居民,其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整体上看,这些居民都具有以下的特点:灵活就业人口所占比例较高,缴费能力差,经济收入不够。因而居民自愿参保依然要作为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要在制度中不断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各级财政补贴制度,采取多种激励方式在发放环节和基金征收环节,将政府补助和基础养老金的幅度提高,吸引更多的居民参保。
(二)建立稳定的待遇条件机制
政府应根据目前的缴费方式,并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因素,对于缴费的标准做出一定的调整,考虑到城镇居民的老龄化、通货膨胀、物价指数、支配收入等因素,建立出符合居民生活条件的待遇调整机制。居民可在调整基础的养老金后,根据自己的养老需求,共享城乡居民的经济发展成果。
(三)采用多元化的投资方式确保社保基金能在安全的前提下增值保值
由于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暂时由县级机构管理和投资运营,难以保证安全性并且成本较高。所以,随着不断增加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不断增多的积累资金,我国应对现有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从县级管理改变为省级管理,实现省级统筹的标准。应该建立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机构,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或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来管理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最终实现社保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增值保值。
(四)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顺畅
目前,国家应该对相关政策制度进行梳理,尽快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制度的衔接管理制度,制定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则与规范,确保城乡居民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转移中,实现待遇上的公平。此外,要对现有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减少甚至消除目前户籍管理制度对养老关系转移接续造成的影响,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
(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化的管理养老保险,应积极的做好服务工作,扩大参保的范围。在宣传相关的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需要运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进行描述,定期的开展社会保险讲座,集中宣传,与各界媒体配合,动用有力的手段宣传社会养老保险,强化居民意思,增加参保人主动性、积极性。
同时,在进行养老保险策略的宣传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推广渠道使得其推广的效果全面的发挥出来。还要不断优化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在适应多元化经济体系的同时,对保险的政策进行适当的调节,使得其实现受保人员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实现双方的共赢。
三、结语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已经逐渐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为了能够让让养老保险能够受惠于每一位受保人,就需要对其中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此同时,还要全面推进基层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障服务建设,在村(社区)要建立医疗保障服务站;梳理医疗保障工作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养老保险的保单多元化。(作者单位:云南省宣威市宛水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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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一体化模式 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 F84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2)02-0086-04
[基金项目] 贵州省科技厅、贵州财经学院软科学联合基金研究项目《民族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编号:黔科合体R字[2010]LKC2016号)阶段性研究成果,贵州省教育厅项目。
[作者简介] 廖承红(1975-)女,贵州桐梓人,贵州财经学院学报编辑部副编审,研究方向:宏观经济;张士斌(1976-),湖北钟祥人,博士后,贵州财经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劳动力与社会保障 。
浙江、北京和重庆三省市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一体化探索颇具特色,对其他地区构建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具有借鉴意义。论文探讨了各种模式发展和演变所处的经济社会条件,进而提出了加快构建全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三种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一体化模式的比较
浙江、北京和重庆模式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征。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包括许多方面,一体化的方式、资金筹集模式以及管理形式等是其中的核心部分。比较三种模式在这几方面的异同,对我们深刻了解各种模式的特征及其相应的适用范围有重要意义。
(一)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形式
浙江、北京和重庆三模式中统筹城乡社会养老的方式十分相似,即主要建立两种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皆可以参保),这样将城乡所有劳动者都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从制度上规定了两个体系相互衔接的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模式。
从参保对象看,三种模式都以户籍为准,规定具有本省(市)户籍的,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所有城乡居民都可以参保,从而实现城乡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全覆盖。从统筹层次上看,北京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浙江则规定市、县(市、区)统筹,重庆同样规定由区(县、市)统筹,而从实际来看,三种模式主要由地级市来统筹。从转移接续来看,三种模式都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二)资金筹集与待遇模式
三种模式都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养老金,不同之处在于各地区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形式与数量存在差异。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利息,集体补助与利息和其他收入与利息;同时,政府提供一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补贴(2009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由区(县)政府财政负担,并进入区(县)财政预算。浙江和重庆则分段设置缴费标准,由参保者个人自行选择。浙江2009年将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并规定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重庆将个人缴费标准设置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浙江、北京和重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普遍采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和养老金待遇数量上存在差异。从具体制度设计上来看,与北京和重庆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层次不同,浙江还设定了一个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在个人账户发放方式上,与浙江和重庆实行的统一记发不同,北京规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记发。从基础养老金标准来看,北京为每月280元,明显高于每月80元的重庆和66元的浙江。
(三)养老金的管理与运营模式
在养老金的管理上,三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仍然采取以市(区、县)级统筹的形式。浙江、北京和重庆三地都明确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也可由当地政府委托有关机构征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级政府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纳入统筹地区的财政预算,并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种模式所处的经济社会条件比较
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人口和社会政策环境是各种模式经济社会条件的主要方面,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
近来年,三个地区经济和财政能力的快速增长为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提供了基本经济条件。2004~2009年间,浙江、北京和重庆经济增长都非常迅速,人均财政收入则以更快速度增长。浙江和北京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为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一体化提供了基本经济条件。虽然重庆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于北京和浙江,但近几年来经济和财政能力加速发展,也为重庆城乡一体化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支撑。
三个地区经济水平差距比较明显,特别是重庆人均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明显低于浙江和北京。三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差距使其养老金财政补贴水平也存在差异。就基础养老金而言,北京模式的标准是每月280元,重庆是每月80元,浙江为每月66元(该数字为全省平均,浙江省部分地区的标准为80元)。虽然重庆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比浙江要高,但其大部分来自于中央财政补贴,而非重庆市政府自身的财政支持。按照国家的补贴标准(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中央政府财政给西部地区补贴80%,中部60%,东部20%),重庆本地政府对基础养老金补贴仅为每人每月16元,浙江和北京则分别为53元和224元。
(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差异及其影响
最近10多年,浙江、北京和重庆城乡居民收入都有了长足进步。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持续提高,城乡居民用于消费支出后的剩余趋于增长,为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制度奠定了微观收入基础。再从制度设计上讲,浙江、北京和重庆形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种二元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源于城乡劳动者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明显差异:城镇职工的平均收入明显高于农村劳动者,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则明显高于农村居民。因而,浙江、北京和重庆都选择了多元、多层次的缴费和待遇标准,也允许城乡居民在不同制度之间转移衔接。
另一方面,三个地区之间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绝对和相对差距,是其缴费水平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2009年,北京城乡人均收入水平最高,重庆最低,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城乡收入差距最小,重庆城乡收入差距最大。从实际缴费情况来看,2009年,北京城镇居民缴费在每年2406~8021元,农村居民缴费在每年1050~3500元,而浙江居民城镇居民的缴费集中在每年2000元左右,农村居民集中在800元左右,重庆城乡居民的缴费则在每年100~900元之间,北京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明显高于重庆。
(三)人口老龄化和政策环境对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影响
2010年,浙江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达到15%,重庆则达到16.4%,而如果仅考虑户籍人口,其老龄化程度将更深。因而,迅速老龄化成为三个地区加快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推动因素。再从城乡居民的分布来看,北京城镇化率非常高,其城镇人口比重已经达到8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任务,在于扩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重庆城镇化率则相对较低,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任务,在于扩大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
另外,三个模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政策环境存在一定差异。相比浙江和北京,重庆属于典型的西部内陆地区,其经济社会发展要滞后于东部的浙江和北京。但2007年,国家批准在重庆建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得以在全国率先实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政策。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全国有较大示范作用。浙江发达的民营经济使得部分农村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相对富裕,2009年开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是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自然结果。
三、结论与讨论
当前中国正处于加速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时期,但如何实现覆盖城乡的“老有所养”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目前仍然处于持续探索阶段,并未形成一个成功和理想的模式。就此而言,浙江、北京和重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若能对其展开深入研究,将对我国建设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所裨益。在比较分析三种模式的异同及其经济社会条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打破城乡分离,分类推进城乡共享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浙江、北京和重庆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尝试,说明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具备了实现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2009年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全国各地铺开,目前国家又提出了构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设想。由此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各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将越来越有坚实的基础和现实可能性。
在此大背景下,那些条件成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城镇化率较高)的地区可以率先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从而推动全国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构建。浙江属于自行试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省份,其可以作为一个较好的参照物。我们可以认为,那些收入水平和财政水平高于浙江的省份,基本具备了先行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经济社会条件,这些地区包括东部的江苏、天津和上海;那些收入水平和财政水平高于重庆的东部地区省份也可以开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试点,这些地区包括山东、安徽、福建、辽宁、广东、福建等省;那些低收入水平和财政水平低于重庆的西部地区,可以暂时分别实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时机成熟后再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建设。
(二)研究建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的自动平衡机制
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财政压力。从2005年以来,国家已经连续7次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且还有进一步提高的迹象;而农村社会养老退休金更低,平均养老金水平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接近,也亟待提高。提高养老金水平意味着需要越来越多的养老金资金,养老金财政支出压力增大。另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已经超过13%,且呈加速发展趋势,大量劳动者即将进入退休年龄,养老金支出面临急剧增长的压力。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既要适合经济发展水平,满足老年人基本所需,也要考虑老年赡养率的变化,当前我们必须研究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的自动平衡机制,保障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长期平衡。从缴费率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该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缴费,且比例应该在10%~30%之间,以保障低限缴费的保险者能够获得超过最低生活标准的养老金,而缴费较多的劳动者能够有满足体面老年生活的养老金。为了保障未来20~30年的养老金财政平衡,我国应该建立根据经济增长状况、老年赡养率以及收入差距来调整养老金水平的自动调整机制,即当经济增长放缓、赡养率下降,则要降低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反之亦然,而且,城乡养老金之间的差异也要随着城乡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差异而动态调整。
(三)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金管理模式
当前,三种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地方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管理,这是社会养老保障管理的普遍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但在统筹层次上,当前三个地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主要以市(县、区)统筹为主,统筹层次仍然偏低。因而,当前要尽快思考如何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一体化模式的统筹层次,争取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到全体城乡居民之时,顺利将统筹层次提高到省级统筹,进而为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奠定基础。
在资金运营上,当前三种模式普遍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主要将资金存入银行,获取银行利息。从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的实践来看,单独成立一个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成本高、效率低,因而,可以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但建立一个单独的账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及账户的运营成本由各级政府财政负责,并尝试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联合起来,构建统一的养老金投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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