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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实习单位意见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实习生实习单位意见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实习生实习单位意见

第1篇

关键词:顶岗实习;调研;浮躁心理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指出,高职院校要加强和推进校外顶岗实习力度,使校内生产性实训、校外顶岗实习比例逐步加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教育部[2009]3号文件《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指出,强化学生毕业前顶岗实习,提高就业能力。可以看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顶岗实习能够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让学生真正体验企业生活和企业文化,拉近理想和现实的距离,对学生今后的职业定位和发展规划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当前的高职学生都有很理想的就业方向和就业环境,当他们真正走上实习岗位后,发现他们的理想和现实相差很大,适应不了现实的企业生活,因此出现不适和调换实习单位的普遍现象。为了使学生在实习期间有个良好的心理状态,保证顶岗实习的顺利进行,课题组以我院药学系学生为调研对象,对学生出现心理浮躁和更换实习单位倾向的原因进行了调研、分析,以期解决学生出现顶岗实习期间浮躁心理的现象,为更好地进行顶岗实习奠定基础。

一、调研的基本要求

1.调研的背景和目的。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高职学生毕业前的顶岗实习是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的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很不适应,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在顶岗实习期间出现浮躁心理而频繁更换实习单位的现象,这对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非常不利,也是学校和企业感到很棘手的事。因此,为了解决这种现象,本课题组以我院药学专业2010级实习生为调研对象,分析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这种浮躁心理的原因,为进一步解决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浮躁心理提供基础。

2.调研的对象和内容。本次调研对象为我院药学系2010级顶岗实习的学生,实际发放问卷203份,回收198份,回收率97.5%,其中有效问卷197份,有效问卷回收率99.5%。在进行调查问卷内容设计时,我们考虑了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的因素。调查问卷内容见表1所示。

表1 问卷调研内容

3.调研方式。本次调研采取问卷调查和座谈的方式进行。将事先设计好的问卷通过QQ传给我院药学专业2010级在校外顶岗实习的学生。同时,利用到实习基地检查学生实习情况的机会和学生进行座谈。

4.调研过程。将事先设计好的问卷传给学生收集问卷资料对问卷答案进行分类归纳分析引起学生顶岗期间浮躁心理的因素。

二、调研的结果分析

1.工作时间的影响。通过调研,52.0%的学生对单位的上班制度不适应,这是导致他们有更换实习单位想法的首要因素。这部分学生希望上下班时间能够有规律、有双休日、不要加班、不要实行两班或三班倒,不希望对上下班迟到或请假采取扣钱的制度。在我们的调研中,就有7个学生因为适应不了三班倒的上班制度而提出了更换实习单位的申请。

2.企业人文关怀。在接受调研的学生中,有31.8%的人认为企业的人文关怀对他们的适应性影响很大。在这部分学生中有11.1%的人感觉企业老员工对新员工的关心不够,表现得比较冷淡,甚至有排斥的现象,这就使得这部分学生在实习岗位上很不适应,所以很想离开实习单位。有20.7%的学生感觉实习单位的带教老师和其他同事对实习生都很和蔼、友好,带教老师都耐心地给他们讲解、指导,除了工作中的事情以外,还很关心他们的生活,让他们感到很温暖,工作也很开心,即使工作很累,甚至有些单位没有实习待遇,但这部分学生还是很愿意留下来实习。

3.企业的培训制度。在接受调研的学生中有34.3%的人认为在实习单位能学到新的知识很重要,他们认为只要能学到知识,即使工作很累他们也不在乎。在这34.3%的学生中,有23.2%的学生对于实习单位的培训制度很满意,这些单位都有对新员工的培训制度,通过培训他们能够学到很多在学校学不到的知识,他们的能力逐渐得到提升,更能够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在这34.3%的学生中就有3个学生是因为在实习单位没有培训制度,他们整天除了进行一些简单、机械的操作外什么新的知识也学不到,因此这部分学生最后选择了更换实习单位。

4.企业发展前景。在接受调研的学生中有10.6%的学生很看重企业的发展前景,他们认为企业的发展充满活力、充满希望是吸引他们的地方,哪怕现在刚进入企业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但如果企业的发展前景很好,他们也很乐意留下来。这部分学生很看重自身的发展,他们认为在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里实习可以感受到企业的文化,可以学到先进的理念,在这样的企业里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这10.6%的学生中就有3个学生所在实习单位由于总经理的辞职,导致企业的状况发生改变,企业陷入了一种混乱状态,最后这几个学生都选择了更换实习单位。

5.实习待遇。在接受调研的学生中,有21.2%的学生认为实习待遇是他们在实习期间很看重的一方面。他们觉得在实习的前3个月的试用期可以适当地少拿工资,但3个月后就应该同工同酬,因为做相同的工作就应该和企业正式员工的待遇一样。在这21.2%的学生中就有6.6%的学生对所在单位非同工同酬感到很不满意。

6.工作环境。在接受调研的学生中,有5.6%的学生认为单位工作环境是他们主要考虑的问题。他们看重单位的工作环境,包括有良好的硬件和软件,他们觉得只要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其他因素对他们来讲都是不重要的。

7.其他因素。在接受调研的学生中,有3.5%的学生对实习的住宿条件考虑得很多,他们感到不满的是实习单位安排的住宿离上班地点太远、住宿的环境不好,这也是导致他们对实习单位不满意的地方;有2.0%的学生认为工作单位如果离家很近他们就满意了,其他因素他们都不看重;还有1.5%的学生把公司福利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他们认为只要公司的福利政策好,其他的因素对他们来说都不是考虑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吴玲.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出现的心理问题及对策[J].教育探索,2012,(01):148-149.

[2]叶建亭.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心理活动期分析与研究[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02):145-146.

第2篇

摘要:目的 了解汕头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消毒效果,为科学指导医院消毒工作、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供科学依据。 方法 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医疗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1995)和《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121995)的方法和要求,于2004~2005年对市、区(县)、镇三级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了消毒效果监测。 结果 共监测使用中消毒剂、医务人员手、紫外线灯、物体表面、空气中细菌、灭菌物品、压力蒸汽灭菌器等各种样品共4452份,合格4072份,平均合格率91.46%;2004年和2005年监测样品数各为1873份和2579份,合格率各为91.83%和91.20%,二者差异无显著性(P>0.05),市、区(县)和镇三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合格率依次为93.83%、93.01%、85.37%,三者差异有高度显著性(P

关键词:消毒;监测;医疗机构

Analysis of sterilization results monitored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Shantou City(2004~2005).

Abstract: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results of disinfection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of Shantou City in2004~2005and offer scientific basis for guiding disinfection work and control hospital infection. Methods The results of disinfection in three-level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period of2004and2005were monitored and analyzed based on the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issued by Ministry of Health. Results Out of4452samples including the disinfectants being used,ultraviolet lamp,surface of object,air,sterilized items,etc.4072were up to the standards with a qualification rate of91.46%.There1873and2579samples were moni-tored in2004and2005with the qualification rates of91.83%and91.20%,without showing significant differences(P>0.05).While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qualification rates of sterilized sample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of city,county and township levels were93.83%,93.01%and85.37%,showing significant differences(P

Key words:Disinfection;Monitor;Medical institution

消毒灭菌工作是预防病原体从病人或带菌者或医疗器械等传染给他人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提高消毒工作质量,有效地控制院内感染,汕头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2004~2005年每年两次对全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消毒效果监测,现将分析结果报告如下。

1 材料和方法

1.1 监测对象 汕头市15家市级医院、25家区(县)级医院和32家镇卫生院的门诊、手术室、产房、母婴室、供应室等作为监测对象。

1.2 监测内容 使用中消毒剂、医务人员手、紫外线灯、物体表面、空气中细菌、灭菌物品、压力蒸汽灭菌器等7个项目。

1.3 方法

1.3.1 根据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附录A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及检验。结果评价依据GB15981-1995《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及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规定的卫生标准值,进行细菌总数、致病性微生物(包括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及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生物学指标的检测,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样品不合格。

1.3.2 采用EPI Info2003软件建立数据库和输入数据,应用统计软件包SPSS进行统计分析,分类资料的假设检验用χ 2 检验,显著性水平为0.05。

2 结果

2.1 2004~2005年监测样品数各为1873份和2579份,合格率分别为91.83%和91.20%。2年消毒监测合格率差异无显著性。

2.2 市、区、镇三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合格率分别为93.83%、93.01%和85.37%,三者之间差异有高度显著性。其中,市级和区级之间差异无显著性;市级和镇级之间、区级和镇级之间差异均有高度显著性(见表1)。

2.3 不同类别监测样品中合格率最高的是使用中消毒剂,为99.42%,合格率最低的是空气中细菌含量,为82.26%,见表2。

市级与区(县)级合并后对不同类别监测样品比较,使用中消毒剂、灭菌医疗用品和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合格率市、区(县)级与镇级医疗卫生单位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其余项目(医务人员手、空气中细菌含量、物体表面、紫外灯强度合格率市、区(县)级均高于镇级,镇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质量与市、区(县)级相比尚有很大差距。

表1 汕头市2004~2005年医疗卫生单位消毒监测结果(略)

表2 汕头市2004~2005年医疗卫生机构不同项目消毒监测结果(略)

3 讨论

汕头市医疗卫生单位消毒质量监测总合格率与其他报道 [1~3] 综合比较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市、区级与镇级医疗单位消毒监测的合格率差异有显著性(P

物体表面的消毒、灭菌医疗用品、压力蒸汽灭菌器和使用中消毒剂合格率各为94.3%、95.58%、98.56%和99.42%,效果尚可,这与近年来对院内感染的重视,加强消毒技术培训、加大管理力度不无关系。

鉴于一些存在问题和问题发生的原因,各级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消毒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消毒卫生标准》的要求,开展消毒效果监测,提高医护人员无菌观念、工作责任心和操作规范性,及时改进消毒工作,提高消毒效果质量,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国洪,李平,沙莉.福泉市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6,16(4):461~462.

第3篇

摘要:目的 了解汕头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消毒效果,为科学指导医院消毒工作、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供科学依据。 方法 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医疗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1995)和《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121995)的方法和要求,于2004~2005年对市、区(县)、镇三级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了消毒效果监测。 结果 共监测使用中消毒剂、医务人员手、紫外线灯、物体表面、空气中细菌、灭菌物品、压力蒸汽灭菌器等各种样品共4452份,合格4072份,平均合格率91.46%;2004年和2005年监测样品数各为1873份和2579份,合格率各为91.83%和91.20%,二者差异无显著性(P>0.05),市、区(县)和镇三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合格率依次为93.83%、93.01%、85.37%,三者差异有高度显著性(P<0.01);7类监测样品中合格率最高的是使用中消毒剂(99.42%),最低的是空气中细菌含量(82.26%)。 结论 汕头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消毒效果不平衡,镇级医院是今后消毒监测的重点,同时应加强空气消毒工作的落实。

关键词:消毒;监测;医疗机构

Analysis of sterilization results monitored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Shantou City(2004~2005).

Abstract: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results of disinfection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of Shantou City in2004~2005and offer scientific basis for guiding disinfection work and control hospital infection. Methods The results of disinfection in three-level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period of2004and2005were monitored and analyzed based on the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issued by Ministry of Health. Results Out of4452samples including the disinfectants being used,ultraviolet lamp,surface of object,air,sterilized items,etc.4072were up to the standards with a qualification rate of91.46%.There1873and2579samples were moni-tored in2004and2005with the qualification rates of91.83%and91.20%,without showing significant differences(P>0.05).While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qualification rates of sterilized sample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of city,county and township levels were93.83%,93.01%and85.37%,showing significant differences(P<0.01).The highest and lowest qualification rates were disinfectants being used(99.42%)and air(82.26%). Conclusion The work of disinfection at township level and air disinfec-tion be strengthened in Shantou City.

Key words:Disinfection;Monitor;Medical institution

消毒灭菌工作是预防病原体从病人或带菌者或医疗器械等传染给他人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提高消毒工作质量,有效地控制院内感染,汕头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2004~2005年每年两次对全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消毒效果监测,现将分析结果报告如下。

1 材料和方法

1.1 监测对象 汕头市15家市级医院、25家区(县)级医院和32家镇卫生院的门诊、手术室、产房、母婴室、供应室等作为监测对象。

1.2 监测内容 使用中消毒剂、医务人员手、紫外线灯、物体表面、空气中细菌、灭菌物品、压力蒸汽灭菌器等7个项目。

1.3 方法

1.3.1 根据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附录A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及检验。结果评价依据GB15981-1995《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及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规定的卫生标准值,进行细菌总数、致病性微生物(包括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及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生物学指标的检测,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样品不合格。

1.3.2 采用EPI Info2003软件建立数据库和输入数据,应用统计软件包SPSS进行统计分析,分类资料的假设检验用χ 2 检验,显著性水平为0.05。

2 结果

2.1 2004~2005年监测样品数各为1873份和2579份,合格率分别为91.83%和91.20%。2年消毒监测合格率差异无显著性。

2.2 市、区、镇三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合格率分别为93.83%、93.01%和85.37%,三者之间差异有高度显著性。其中,市级和区级之间差异无显著性;市级和镇级之间、区级和镇级之间差异均有高度显著性(见表1)。

2.3 不同类别监测样品中合格率最高的是使用中消毒剂,为99.42%,合格率最低的是空气中细菌含量,为82.26%,见表2。

市级与区(县)级合并后对不同类别监测样品比较,使用中消毒剂、灭菌医疗用品和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合格率市、区(县)级与镇级医疗卫生单位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其余项目(医务人员手、空气中细菌含量、物体表面、紫外灯强度合格率市、区(县)级均高于镇级,镇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质量与市、区(县)级相比尚有很大差距。

表1 汕头市2004~2005年医疗卫生单位消毒监测结果(略)

表2 汕头市2004~2005年医疗卫生机构不同项目消毒监测结果(略)

3 讨论

汕头市医疗卫生单位消毒质量监测总合格率与其他报道 [1~3] 综合比较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市、区级与镇级医疗单位消毒监测的合格率差异有显著性(P<0.01),说明镇级卫生院是今后消毒监测工作的重点。不同类别监测样品的合格率相差较大,空气中细菌含量合格率最低,为82.6%,虽比其他报道的结果稍高 [3] ,但镇级卫生院仅为58.19%,提示基层医疗单位空气消毒合格率不高是一个普遍问题。原因主要是基层卫生院房间简陋,卫生条件较差,人员对空气消毒概念模糊,认识不足。也与紫外线灯的数量按面积配置不够,安装的高度不合理及紫外线灯的开启时间不够有关。空气中浮游的菌落超标时,有发生空气污染的危险,特别是手术室、产房等Ⅱ类环境,容易存在手术后感染的隐患。医务人员手的消毒合格率为86.45%,处于较低水平,主要原因是不能正确选用和配制消毒剂;作用时间不够长所致。说明该项目也是今后消毒工作的一个重点,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关于手消毒的教育和督查,使医务人员从意识上树立牢固的观念,养成及时实施手的清洗和消毒的习惯。

物体表面的消毒、灭菌医疗用品、压力蒸汽灭菌器和使用中消毒剂合格率各为94.3%、95.58%、98.56%和99.42%,效果尚可,这与近年来对院内感染的重视,加强消毒技术培训、加大管理力度不无关系。

鉴于一些存在问题和问题发生的原因,各级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消毒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消毒卫生标准》的要求,开展消毒效果监测,提高医护人员无菌观念、工作责任心和操作规范性,及时改进消毒工作,提高消毒效果质量,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国洪,李平,沙莉.福泉市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6,16(4):461~462.

第4篇

案例:

最近,有媒体报道:广州市劳动执法、总工会、公安、建委等八部门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广州市萝岗区一家规模较大的世界500强企业的子公司,使用实习生多达1200多名,人数竟超过了正式员工,监管部门勒令其短期内进行整改。据了解,由于劳动力缺口大和行业生产季节性因素,电子制造业超时加班情况普遍,一些企业常常通过大量聘用实习生的做法来保证生产。这家世界500强企业的子公司有正式员工1100多名,劳务派遣工900多名,而聘用的中专、技校的实习生竟多达1200多名,比该企业正式员工的数量还多,远远超过广东省有关法规的上限。这1200多名实习生年龄在17至18周岁之间,主要是来自湖南、四川、甘肃等省的中专、中技学校三年级在校生。该企业和实习生所在学校签订了集体协议,但没有明确一旦出现工伤和安全责任等情况如何处理。在企业与实习生本人签订的协议上,只写明了每月正常工作的实习补贴为1030元,另有食宿补贴352元。据相关人员透露,这些实习生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后,就立即和正式员工一样每个月高负荷加班上百个小时,远远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实习生在一年实习期满后,只要考核合格并本人同意,即转为该厂正式员工。

针对上述案例对下列问题进行分析:该企业1200多名实习生与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该实习生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因工受伤后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分析:

一、该企业实习生与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学者及法律人士对在校实习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理由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该意见对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做了列举式的规定,但该规定并未将在校实习生包含在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况且,现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也并未明文规定在校实习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在校实习生可以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理由为:在校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实习行为只是在校学习的一种延伸,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就业;况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在校实习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仍处于实习期限的,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后的实习期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但笔者认为:在校实习生也可以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首先,《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该条明确赋予包括实习生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享有劳动的权利,即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上赋予了实习生的劳动者资格。

其次,如第一种意见所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及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在校实习生列为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在校实习生与一般公民一样,都享有劳动的权利,具有劳动者资格。另外,从《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分析:只要履行了审批手续,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这一期间也属于在校学生),即便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招用(即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从该条也可以得出:现行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劳动者的范围之内。

再次,笔者通观众多案例及反对者(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者)的观点,几乎都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反对者之所以得出反对结论,其核心之处在于将“勤工俭学”与“在校实习”混同。但笔者认为,“勤工俭学”与“在校实习”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勤工俭学”是指利用学习以外的时间参加劳动,而以劳动所得维持生活。其侧重点在于学习,以工养学。如利用晚上或周末时间做家教、促销等兼职。而“在校实习”则不同,“在校实习”实际上是在大、中专等高校即将毕业的学生在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已全部或基本修完的情况下,由学校统一分派或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并经实习考核合格后最终在实习单位正式工作的过程。在校实习的侧重点主要是工作,一般不再继续在校学习,只是准备毕业论文、等待论文答辩及领取毕业证书。据笔者了解,很多职业中专的在校实习生,他们在第三学年实习时根本不再继续上课,几乎所有时间都花在实习单位的工作中,干着与一般劳动者同样负荷的工作,只是等待着领取毕业证书。他们完全具备了进行专职劳动的时间条件及法定年龄条件,与一般劳动者并无实质区别。所以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勤工俭学”并非指“在校实习”的情形,反对者据此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显然缺乏法理依据,同时也不符合保护在校实习生合法权益、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以及不符合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

结合本案例来讲,该公司1200多名实习生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后,就立即和正式员工一样每个月高负荷加班上百个小时,干着同样的工作,该实习也并非是学校组织的实践性教学;而且,这些实习生在一年实习期满后,只要考核合格并本人同意,即转为该公司正式员工。因此,笔者认为,该公司1200多名实习生与正式员工在具体劳动分工上并无异议,人身关系也具备明显的依附性(即劳动力受该公司管理及支配),完全具备一般劳动者的外在表现形式,不能因为劳动者的学生身份就非法剥夺了其作为劳动者而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很多企业以“招收实习生”为名,实际上是为了规避相关法律规定,达到不缴社保费用、不支付加班工资、使用廉价劳动力从而降低运营成本之不法目的。

二、该实习生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因工受伤后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在我国,在校实习生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均未作规定。只是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的加班及实习报酬问题做了一些规定,如“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以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如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但对出现加班问题时的报酬问题却只字未提。

对于实习生因工受伤后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对此也是规定的各不相同。

北京:

北京市《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七)项“一、工伤认定(七)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明确将在校实习生排除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之内,从而间接否认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明文剥夺了在校实习生的工伤待遇资格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4]1号)第二条“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若干问题……2、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工资报酬等争议的受理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故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双方发生的工资报酬等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也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为由,明文规定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明显将“勤工俭学”扩大解释为“勤工助学或实习”,显然损害了在校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河南: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该条虽然规定了在校实习生在发生工伤时参照条例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但仍将在校实习生排除在一般劳动者的范围之内。

中央政府及各部委:

如劳动部,其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失效)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该规定显然也将在校实习生排除在一般劳动者的范围之内。但国务院在2003年制定,及在2010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在校实习生发生工伤的处理情况只字未提。对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国务院事实上是对劳动部有关实习生规定的消极否认或间接否认?

另外,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的权利义务也做了一些规定,如“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从该办法中也可以看出,教育部及财务部也间接否认了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明确规定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时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处理,从而排除了适用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可能。

因此,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更多的倾向于“在校生实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若按该观点,自然也就不存在获得加班费及享受工伤待遇一说。不过,也有一部分省份规定在校实习生发生工伤时,实习单位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但笔者并不认同上述观点。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之规定,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只能制定属于地方性事务以及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进行具体性规定的事项。而劳动权属于全体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显然不具有地方性。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无权对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作扩大解释,更无权剥夺在校实习生在发生工伤时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资格。本案例中涉及的该1200多名实习生所在的学校及实习单位并未制定所谓的实习计划,也没有按照实习计划为实习生提供指导或教学,而是干着与所学专业几乎不相符的工作,无论是工作时间、工作种类以及劳动程度上与正式职工均无差异。况且,如前所述,在校实习生并未包含在不受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例中的1200多名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当然可以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及在因工受伤后享受工伤待遇。

维权建议:

基于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在校实习生实习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因此笔者对实习生维权提出以下建议:

1、应签署一份比较完善的实习协议。在实习协议中对实习报酬、工作时间、加班报酬、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的处理及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以及未依约支付实习报酬的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后的处理等进行明确约定。

2、对于实习单位在实习过程中严重侵犯实习生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

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取得毕业证后的实习期视为就业,受劳动法保护。

4、熟悉当地劳动法规,了解当地对实习生实习的保护及发生工伤后的处理;或在出现工伤后咨询律师,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第5篇

毕业实习是美术组2007级专业教学,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巩固学生专业思想,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的重要环节,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独立承担产品设计,课外活动和一般艺术实践的工作能力;培养学生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事业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并深入调查研究企业生产的现状,从而深化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努力培养出适合于企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

二,实习要求

1.在实习指导老师和原技师的严格要求和指导下,通过钻研教材,跟班学习,初步熟悉工艺制作的全过程并能独立完成制作流程.

2.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参与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组织集体活动,当好见习管理人员.

3.实习老师必须自觉遵守实习工作条例和实习企业的规章制度.

4.实习生和带队老师一般不准请假离岗,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方可离开实习岗位,实习教师请假一天由实习队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上报学校批准,带队老师请假一律经学校领导批准.

5.对实习企业有意见或建议,一定要通过带队老师有组织的提出,并协调解决.

6.服从领导,虚心好学,友爱队友,尊敬师长.

7.为人师表,讲究礼貌,仪表端庄,举止大方.

8.刻苦钻研教材,深入了解工作流程,工作认真负责,克服困难,全面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

9.不准下河,下塘洗澡,干各种违规违纪事件.

三,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

1.实习时间:2007年9月15日——2008年元月20日

2.实习单位:祁东县一痕广告公司,祁东县金鑫广告公司,神画玻璃工艺公司,方圆装饰工程公司,鹏程平面设计制作公司.

四.具体工作安排

实习单位实习阶段

a),实习前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宣读实习计划,宣布实习纪律,明确实习目的要求.

b),请实习单位领导介绍公司的概况和对实习生的要求及工作安排.

c),听原技师示范课或跟班听课,请管理人员介绍工作情况,制定管理人员见习计划.

d),请实习单位的有关老师介绍有关制作经验和管理经验.

e),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分析教材,设计方案与试验.

(二),实践实习阶段

a). 实习生在独立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撰写详细方案,于制作前两天请指导老师审批签字,否则不准动手制作.

b).实习两周后召开一次实习经验交流会,每实习小组确立一人上一堂汇报课,按实习人数选取2名优秀者参加工艺制作比武.

c).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普遍进行试验,指导老师和带队老师应逐一指导,组织学生认真进行评审.

d). 同年级的实习生必须相互观摩,观摩后由课题组长召开评审会,认真听取指导老师的意见.

e).每个实习生完成四个以上设计方案,上交四个标准设计方案.

(三),管理人员实习工作

a). 实习生制定管理人员工作计划,要指导老师审批,在原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管理人员见习工作,要坚持向原管理人员请求汇报.

b). 按照实习单位要求,抓好员工日常管理,关心员工,热爱员工,学会做员工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c). 实习结束前召开一次实习管理人员工作交流会.

(四),总结鉴定

1,实习结束前两天实习生向原管理人员和原技师交回工作,征求意见.

第6篇

一,实习目的

毕业实习是美术组2007级专业教学,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巩固学生专业思想,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的重要环节,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独立承担产品设计,课外活动和一般艺术实践的工作能力;培养学生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事业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并深入调查研究企业生产的现状,从而深化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努力培养出适合于企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

二,实习要求

1.在实习指导老师和原技师的严格要求和指导下,通过钻研教材,跟班学习,初步熟悉工艺制作的全过程并能独立完成制作流程.

2.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参与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组织集体活动,当好见习管理人员.

3.实习老师必须自觉遵守实习工作条例和实习企业的规章制度.

4.实习生和带队老师一般不准请假离岗,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方可离开实习岗位,实习教师请假一天由实习队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上报学校批准,带队老师请假一律经学校领导批准.

5.对实习企业有意见或建议,一定要通过带队老师有组织的提出,并协调解决.

6.服从领导,虚心好学,友爱队友,尊敬师长.

7.为人师表,讲究礼貌,仪表端庄,举止大方.

8.刻苦钻研教材,深入了解工作流程,工作认真负责,克服困难,全面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

9.不准下河,下塘洗澡,干各种违规违纪事件.

三,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

1.实习时间:2007年9月15日——2008年元月20日

2.实习单位:祁东县一痕广告公司,祁东县金鑫广告公司,神画玻璃工艺公司,方圆装饰工程公司,鹏程平面设计制作公司.

四.具体工作安排

实习单位实习阶段

a),实习前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宣读实习计划,宣布实习纪律,明确实习目的要求.

b),请实习单位领导介绍公司的概况和对实习生的要求及工作安排.

c),听原技师示范课或跟班听课,请管理人员介绍工作情况,制定管理人员见习计划.

d),请实习单位的有关老师介绍有关制作经验和管理经验.

e),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分析教材,设计方案与试验.

(二),实践实习阶段

a). 实习生在独立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撰写详细方案,于制作前两天请指导老师审批签字,否则不准动手制作.

b).实习两周后召开一次实习经验交流会,每实习小组确立一人上一堂汇报课,按实习人数选取2名优秀者参加工艺制作比武.

c).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普遍进行试验,指导老师和带队老师应逐一指导,组织学生认真进行评审.

d). 同年级的实习生必须相互观摩,观摩后由课题组长召开评审会,认真听取指导老师的意见.

e).每个实习生完成四个以上设计方案,上交四个标准设计方案.

(三),管理人员实习工作

a). 实习生制定管理人员工作计划,要指导老师审批,在原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管理人员见习工作,要坚持向原管理人员请求汇报.

b). 按照实习单位要求,抓好员工日常管理,关心员工,热爱员工,学会做员工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c). 实习结束前召开一次实习管理人员工作交流会.

(四),总结鉴定

1,实习结束前两天实习生向原管理人员和原技师交回工作,征求意见.

第7篇

[关键词]:顶岗实习 指导教师 学生 过程监控 考核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顶岗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是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教学环节,是工学结合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通过顶岗实习,实现学校与企业、学习与岗位的零距离接触,让学生将在校所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与生产实际相结合,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形成良好的职业习惯,练就过硬的职业技能,提高综合职业素质,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同时,通过顶岗实习,可以检验学院的人才培养工作效果,为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工作水平,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一、具体流程

聘请企业技术人员为学院的兼职教师,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组织管理、技能训练等工作,保证每名学生有专人负责。整班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必须派 1名带队教师,班级辅导员应优先考虑作为带队教师。学生较分散的顶岗实习必须给每个学生指定指导教师。

顶岗实习必须保证实习质量,保证实习时间和效果,保证师生实习安全。实习前学生必须签订统一制定的实习协议书(一式三份),实习单位、学生各执一份,一份交系部统一保存,统一办理城镇医疗保险。同一实习单位,有三人及以上实习学生的应成立实习小组,设实习小组长,由热心社会工作,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表现优秀的学生担任,对实习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学生请假首先须经实习指导老师同意、实习单位批准。

组织程序。学院的顶岗实习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外实习基地的顶岗实习;一类是经过企业与学生双向选择,到相关企业进行的预就业顶岗实习。无论那种类型,学生顶岗实习分为准备、实施、总结等三个阶段,三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完整的顶岗实习过程,其具体运作程序如下图所示:

二、指导教师及学生的职责

1.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根据顶岗实习计划,指导老师必须编制实习任务指导规划,指导学生填写顶岗实训日记,做好顶岗实结;负责对学生实习期间的专业技能进行指导,定期或带队到实习企业进行专业教学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除一定的现场指导外,可通过电话、E-mail、QQ等多种方式,每周及时与学生(或企业指导教师)进行跟踪联系;对学生的实训日记要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进行指导与检查,并签名。收齐实训日记、实结、顶岗实习鉴定表、实习考核成绩、协助系部办理兼职教师聘任工作。

2.企业指导教师职责

企业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组织管理、职业能力培训指导等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和企业联合制定的实习计划,分配学生顶岗实习任务,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安全教育等工作。

3.顶岗实习学生的职责

⑴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企业顶岗的一名员工,要服从企业和学校对顶岗实习的安排和管理,尊重企业的各级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自觉遵守企业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作息,不迟到,不早退,不误工,不做损人利己、有损企业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

⑵按照顶岗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⑶学生到生产单位顶岗工作,在工程技术人员和实践教师指导下,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维护办法,熟悉生产工艺,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培养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学生择业能力和综合工作能力。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应收集生产单位有关管理、生产、经营方面的规章制度,收集实习岗位的职责、操作规程、工艺流程、技术工艺参数、设备性能参数、事故报告等资料;要及时记录实习内容和收获;有毕业作业任务的同学要按指导教师规定的进程要求完成。

⑷按照学校规定认真写好顶岗实训日记和顶岗实结(成果),《实习鉴定表》由实习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⑸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按学院要求办理顶岗实习离校手续,签订《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书》和《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安全协议书》。凡未按学院要求办理顶岗实习离校手续和未签订顶岗实习协议书而擅自离校的,在外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作旷课论处,并给予相应的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

⑹在外顶岗实习学生应主动与系部、实习指导老师和班级辅导员保持联系。若因学生个人原因联系不上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学生个人方面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实习单位的职责

1.实习生到实习单位报到时,请帮助安排有关人员接待,并妥善安排好实习生的生活问题。

2.实习生到实习单位报到时,会递交一份《顶岗实习协议书》(一式三份)给贵单位,请实习单位签章后留底一份,两份由实习生在实习结束时带回学校。

3.请实习单位根据《顶岗实习协议书》及《学生顶岗实习任务书》确定的实习内容和要求,在实习单位兼职实习指导师傅的指导下安排实习生顶岗实习。

4.请实习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习生的实习工作,为实习生安排好实习岗位,并为每位实习生指定一名车间指导师傅(企业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实习生的实习工作。指导师傅的指派可根据实习岗位的具体情况,可以是一位实习生指定一位指导师傅,也可以是2~3位实习生指定一位师傅,但一位师傅指导的实习生尽可能不要超过3位,实习生岗位变动如果需要请给予更换指导师傅。

5.在实习过程中还请单位实习指导师傅根据我院下发的《顶岗实习教学日志》填写相关的指导实习内容,该《顶岗实习教学日志》每周由实习生转交给指导师傅填写(每周填写二份)。

6.顶岗实习期间的前两个月为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实习阶段,要求学生在这阶段中根据专业实习内容与校内指导教师共同确定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因此请实习单位在这一阶段中尽可能将实习生安排在与他们所学专业相关的岗位上,以便实习生能按期完成他们的毕业作业任务。专业实习完成后可根据实习单位的实际需要重新安排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岗位。

7.在专业实习结束和顶岗实习结束时,请实习单位指导师傅填写《专业实习鉴定表》和《顶岗实习鉴定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实习生寄回系部,以便对实习生评定实习成绩。

8.系部在实习期内将分期分批指派系部指导教师前住实习单位检查指导实习工作,请实习单位在方便的情况下,给予提供工作上的接待和支持。

四、顶岗实习前的准备

1.制定顶岗实习计划。各教研室应在实习前两周将编制好的顶岗实习计划,并填写《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计划安排表》(表一),经系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2.签订实习协议。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法律责任等,具体协议文本内容由各系(部)、各专业根据自身特点制订,并报教务处备案。

3.由系(部)督促实习学生办理实习期内的意外伤害保险,督促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岗前技术、安全培训,按规定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4.指导教师填写《顶岗实习任务书》(表二),对顶岗实习的时间、任务、提交成果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顶岗实习任务书》一式三份,学生、现场指导教师、系部各一份。

5.顶岗实习前,系(部)召开顶岗实习动员大会。明确实习的内容和任务,宣布实习纪律,分发实习教学资料。

五、顶岗实习的过程监控

1.学生按有关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携带顶岗实习任务书、实训日记、实习鉴定表到岗实习。实习期间系部指派专业教师不定期进行巡查,巡查记录作为实习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依据之一。

2.由系(部)委派实习带队教师或专业指导教师,由企业指派实习指导人员共同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3.实习学生接受企业与学院的双重管理。带队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要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定期组织研讨、开设讲座、交流经验、上专业课等。带队教师及现场指导教师应填写《顶岗实习教学日志》,远程指导教师应填写《顶岗实习联系记录本》,实习学生要填写顶岗《实训日记》。系(部)要指定带队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一般应为毕业作业指导教师),分管一定数量的学生,责任到人,定期以走访、电话、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形式,及时与学生及实习单位或家长沟通联系,进行思想教育与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学生动态,沟通的频数每月不少于3次。

4.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通过电话对分散的顶岗实习状况进行调查,填写《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巡查记录表》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留下相关记录,将此项工作纳入对相关人员的年度考核。

5.顶岗实习结束后,由现场指导教师填写《实习鉴定表》,客观评价学生在顶岗实习中的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对其能力水平、顶岗实习成果给出评价意见,并交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毕业生本人或学院指导教师带回。

6.未完成毕业作业或毕业综合训练的实习生须在顶岗实习期间完成指导老师下达的与实习岗位紧密结合的毕业实践课题,顶岗实习结束返校后进行答辩。

六、顶岗实习成绩评定

顶岗实习成绩由平时成绩、实结成绩组成:

1.平时成绩占70%,由现场指导教师在《实习鉴定表》上按考核内容打分。

2.实结成绩占30%,由校内指导教师评阅学生实结、实习成果后打分。

3.校内指导教师汇总两部分成绩,并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给出总成绩。学生顶岗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规定学分,将延期毕业。

4.顶岗实成绩由系部汇总,签署意见并盖章认可后交教务处审核。

七、结束语

第8篇

关键词:高职生;顶岗实习;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盘菊莲(1977-),女,广西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校学生管理理论。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14-0062-03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高等教育强国的伟大进程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面对新世纪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高等职业教育面临着如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问题。为有效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教育部于2006年颁布了《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以及《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从中都提到了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是高职学生适应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高职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和职业素养的提高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面临着管理难度较大,尤其面临着如何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问题。那么如何完善高职生顶岗实习制度、保障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重点。

一、顶岗实习的含义及其性质认定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进入专业相应对口的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参加的一项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是指由实习单位给顶岗实习生提供一定的实习环境,并指派单位里实际工作者指导实习生从事具体工作,以帮助实习生把在校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取得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实际技能,锻炼工作能力。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是高职生完成学校规定的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后进行的综合实践性教学环节。《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明确规定:“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2009年3月,《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再次明确强调:“高职院校要切实落实高职学生学习期间顶岗实习半年的要求。”2010年9月,《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年))》(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积极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模式,将学校的教学活动与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学校和企业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从教育部对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要求,可以明确顶岗实习期间的实习生仍属于学生的身份,其实习生身份的认定有利于明确顶岗实习的意义与目的,就是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及提高“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教学环节。

二、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随着高等教育普及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面临着就业难的问题,而高职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高职生就业的重要竞争力,各个高职院校开始积极为高职生扩展实习渠道,但是由于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在我国处于发展阶段,对高职生的顶岗实习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缺少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导致现实中高职生的顶岗实习权益受到侵蚀。

(一)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快速发展,高职生竞争压力逐渐增大。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及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战略的推出,高等职业教育以培养、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越来越重要,据国家资料相关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独立设置高等职业院校1215所,招生313万人,占普通高校招生总数639万人的49%,在校生965万。根据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总数达到1390万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稳定在1000万左右。由此可见,随着高职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上用人单位对高职生可选择的余地加大,必然导致高职生就业压力的增加,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赢得一席之地,高职生必须首先获得职场演习的参与权。

(二)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国家没有专门法律法规来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针对职业教育的《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对高职生顶岗实习仅是原则性、抽象性的提出一些指导,缺乏义务性或强制性的规定,对高职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甚微。而且现阶段,根据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来看,高职生顶岗实习是不具备独立劳动者身份,不能依法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其结果是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成为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

(三)高职生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由于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使得一部分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受到权益侵害后,在与用人单位交涉过程中处于劣势,并且既是有些高职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诉之于法律,但是由于高昂的诉讼费用而较少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高职生并未意识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从高职生的教育模式来看,高职院校仅是注重高职生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培养,而提升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必要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教育存在一定的不足,这样导致一些学生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愿意通过有效的合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高职生这种自我保障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现状,成为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

(四)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职能部门管理不力。随着市场经济使企业置身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大潮中,追求企业成本最低化,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目标。但是部分企业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没有认识到给高职生提供必要的社会实践也是企业人力资源培养方式的社会基础,而仅把高职生看做廉价劳动力,不给实习生提供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甚至有的企业以各种理由延长实习生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实习生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以此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目的,这种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而缺失社会责任意识的行为,必然导致高职生在实习期间变成权益保障的“真空”。还有部分职业中介机构利用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和审查不力的现状,利用高职生增强社会实践能力的急切心理和缺乏社会阅历的现实,给这些学生许以颇具诱惑力的承诺,甚至部分职业中介机构一些虚假的招聘信息,导致一些高职生在缴纳了高额的中介费之后,又被这些黑心中介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当初的承诺,导致高职生在寻求实习机会时遭受心理和经济权益的侵害。

三、构建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为推动高职生顶岗实习活动的有效开展,确保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从法律、用人单位、高职院校及高职学生等行为主体为出发点,明确规范各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构建有效保障高职生实习权益的实习制度,以此推动高职生顶岗实习制度的有序发展。

(一)健全法律法规,完善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有关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都没有确切规定在校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条款。因此,如若高职生在实习单位发生意外事故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有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而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又没有涉及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的快速发展,尽快出台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目前,如若出台全国统一的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可由各省人大或政府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或出台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规定。根据各个地区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全国统一的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的法律制度。

(二)加强政府监管,规定学校、学生和企业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学校、学生与企业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是避免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时无人问津的根本途径。由于处于就业市场中的顶岗实习生不具备要求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主动权,而实习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也缺乏与实习生签订保障协议的主动意识。因此,高职院校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之初,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有关实习的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有关实习单位达成一致。依据所签协议,实习单位应为实习生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选派专门的实习指导人员指导实习生的实习并配合学校对实习生的管理;而顶岗实习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应该遵守校规校纪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学校和实习单位达成的协议进行实习。同时,政府应该为相关单位参与高职生顶岗实习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管理制度及提供实习机会的奖励制度,以此为高职生顶岗实习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提高高职生自我保障意识。高等职业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高职生的实践性技能,而提高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应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高职院校可在课程设置上增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课程;同时,平时通过宣传板报、印刷实习手册、举办实习权益保障讲座及成立各级高职生权益保障维护中心等举措促进高职生掌握维护合法权益的必要知识,提升其自我防范与自我保障意识。政府可利用电视媒体、报纸、网络等方式号召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高职生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为有效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引入社会保障救济途径,建立各方风险分担机制。为避免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无法及时得到治疗的现状,可考虑给每位顶岗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可通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得到及时救助,避免因学生与实习单位、学校的责任不明而延误学生的治疗。在社会保障救济途径建立的方式上,政府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各方履行职责,例如《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地方政府已制定了相关条例,其中都要求相关方为顶岗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因此,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引入“实习保险”这种社会保险,其实习保险的费用可以由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三方分担。通过这种三方分担保险费用的机制,可以更加有针对性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地减轻了高校和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有利于高职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喻莎. 浅析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J].科教文汇,2008(10).

第9篇

关键词: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工伤保险;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 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175—02

一、我国有关实习工伤处理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有关实习工伤处理的法律规范立法空白较多、级别较低、涉及面窄[1]。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教育关系的基础法律《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范对顶岗实习工伤处理均无任何规定。《侵权责任法》也未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通过学校组织参加实习受到伤害如何处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对顶岗实习生是否适用该条例未作出任何界定。可见,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实习的工伤处理均无适当规定。

劳动部于1996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废止了该项规定,使顶岗实习学生工伤保险出现了空白,从立法上来说,这是一种倒退。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首次对实习生在实习中受到伤害的处理做出规定,但并未做出针对性的规定。同时,该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并未包括高等教育中的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可见,国家两部委的规章对顶岗实习工伤的处理是按照民事侵权进行的[2]。

二、顶岗实习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法律依据

(一)顶岗实习的劳动法律属性是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法理基础

顶岗实习生究竟是学生还是劳动者,直接影响顶岗实习中学生人身伤害的工伤认定等问题,其身份的界定在司法实务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界对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实习生来说,学习技能是其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劳动法律法规不能适用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实习生参加生产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具有劳动者身份,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保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劳动关系最显著特征表现为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工作。顶岗实习学生向企业提供劳动力的同时,将自己的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企业支配,实习学生的人身自由受到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限制。实习学生要接受企业的指令和管理,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则,遵循企业的劳动规律和纪律,严格按照企业的生产性劳动规范和要求进行劳动。因而,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具有基于顶岗劳动而形成的人身关系法律属性。

(二)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符合社会保险原理,具有宪法和劳动法律依据[3]

1.顶岗实习的“工作风险性”,决定其应纳入工伤保险保障体系

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与生产劳动有风险关联性,顶岗实习的这种“工作风险性”决定了顶岗实习学生若在实习时受到伤害,必须适用工伤保险才能充分有效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权利。顶岗实习学生在顶岗劳动中面临的生产性风险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虽然可以通过改进技术和加强管理来减少和控制风险,但是,从总体上说,工作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顶岗实习劳动危险的普遍存在及其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客观必然性,需要工伤保险制度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保险保障,使其在遭受工伤损害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维持其生活。

2.将顶岗实习学生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符合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原则和保障性原则

首先,实现公平保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所以,与员工从事相同劳动、面临相同风险、遭受相同损害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当享有与员工相同的工伤保险权利。消除身份限制,公平对待顶岗实习学生并确保其享受到工伤保险权益,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顶岗实习学生,是社会保障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其次,工伤保险能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安全感,没有后顾之忧地在安定的社会环境中从事创造性劳动。国际劳工组织在评价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时曾指出:“在社会政治历史上,没有什么事情比保险更能急剧地改变普通人们的生活。这种保险制度,使人们在因不测事故、健康不良、失业、家庭生活承担者死亡,或因任何其他不幸使收入受到损失的情况下,不至于沦于赤贫。”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障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第10篇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权益;制度缺失;保障机制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期,高校的扩张使得大学毕业生的数量快速膨胀,广东省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也相应地变得更加严峻,“就业难”已经成了每个毕业季都急需解决的问题。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十分关注,甚至把是否具有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取的重要条件。目前,省内大学生实习的获得一般是通过学校的推荐,或者是通过个人的人际关系网及自身努力联系。然而,由于大学生实习权益维护机制的尚未健全,导致实学生、学校、用人单位在发生纠纷时都处于尴尬境遇,无法确定责任归属,使得大学生实习时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一、大学生实习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就业难”一直是大学毕业生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问题,从实践中不难看出,“实习难”已经逐渐成为大学生新的困惑,其问题的严重性与“就业难”一般令人堪忧。在校大学生实习时所遭受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实习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的非法职业活动,学校、教育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大学生实习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十分广泛,而其表现形式也相对复杂。

(一)实习途径难以获得,实习期间剥削严重

目前实习可谓“一岗难求”,严重阻碍了大学生获取实习机会的道路。近年来,因高校连续大规模扩招导致的毕业生人数激增、政府怠于为学生创造实习机会、大学生的人际网络较为狭窄等原因,加大了大学生寻找实习的难度。许多单位抓住大学生们急于、难于寻求实习机会的心理,以利用廉价劳动力为目的招募实习生,在实习期利用自身的优势对大学实习生进行剥削。由于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致使实习生们的付出与收获难成正比,与做同等工作的正式职工相比,大学实习生所获得的薪酬补贴甚微,甚至有些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虽然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为学生创造一个学习实践的机会,但将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予以剥削,大大地侵害了实习生们的合法权益。

(二)实习关系不明确,合法权益难得保障

大多数学生在实习期间仍未毕业,因而受到档案交接的限制,未能与劳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不仅如此,大多数学生也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保障协议书,因此实习生难以寻求有效途径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无法正常建立,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便无法建立劳动保障关系,因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的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仅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实习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事先通过工伤损害赔偿途径得到解决,面对种种的侵害行为,大学实习生一直处在维权无门的境地。近日人社部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也因实习关系不明确的原因,否定了大中专学生实习作为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地位,不享有工伤损害赔偿的资格,这一意见的不得不再次引发社会对实习生群体生存状况的关注。

二、大学生实习权益维护机制的现状

(一)现有相关法律规范概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定了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但条文中并未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地位加以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大学实习生被普遍认为不具有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的地位。此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由该条文可知,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上的劳动合同,因此,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就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关系的不存在这也就意味着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职工”,得不到该条例的保护。可见,现阶段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都把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大学实习生在实习中产生争议后得不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保障,而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也在涉及保障学生实习权益的领域呈现一个空白状态。

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作为全国首个以立法形式出台的高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在广东省范围内实施,是广东省在保障大学实习生权益方面的一个历史性的举措。这部条例结合了广东省的实际,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在实习期间相对处于弱势的大学生群体,为广东省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创造更好的劳动环境。但是,《条例》未能真正从根本上改善实学生的弱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主体地位模糊、政校企三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维权途径缺失等方面。

(二)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反思

1.规定缺位的社会背景。近年来,就业形势愈发严峻,广东省作为人才需求及人口流入大省,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之下更是首当其冲。就业形式的不容乐观使得在校大学生迫切希望通过实习来增强竞争力,实习经验因此演变成为许多应届毕业生在求职中脱颖而出的一个重要的法宝。对大学生而言,学校要求学生提交实习报告,用人单位要求有工作经验,大学生本身求职心切,在这样一个供过于求的社会大环境下,大学生往往只渴望得到一个实习的机会,因此不敢要求单位给予自己应对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对实习单位而言,大学生的供给量大大超出了岗位的需求量,不少单位并不担心出现无人应聘的情况,反而转为担心学生的实习会影响正常的工作程序,增加企业的负担。在高校方面,就业率很大程度上影响学校的整体教学目标,大多数高校只是一味催促学生外出实习,而对大学生实习缺乏足够的重视、管理过于宽松、安排不合理,导致高校实习工作与大学生就业相脱离,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2.规定缺位的具体体现。总体看来,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甚至广东省颁布的《就业见习条例》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规定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刻意模糊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身份的相关定位、缺少维权救济途径、政校企权责不明、维权意识宣传不到位。好的实习环境的构建离不开立法机关、政府、学校、企业、学生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使得实习生摆脱弱势地位,在实习中强弱关系要得到平衡。

三、大学生实习权益维护机制之构建

(一)主体地位之肯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高校大学生的实习类型并不再简单地局限在教学实习这一方面,生产实习及顶岗实习等全新的模式正顺应时代的发展应运而生。被视为单位的正式员工参与单位的各项工作的大学实习生不计其数,不少的大学实习生还被单位聘为试用期员工,由此可见,大学实习生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单位劳动者的一部分并且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条例》作为一部专门的地方性立法,却有意地淡化了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身份的相关定位,这不仅使得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仍旧处在适用困难的境地,还可能会导致权利受到侵害时找不到保护权益的相关法律依据。从长远来看,《条例》应明确规定大学生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在职职工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单位责任之追究

《条例》制定的一系列对单位的优惠政策、鼓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政府政策的积极引导作用,缓解了大环境中使大学生实习中失衡的强弱关系,让单位能够通过接纳大学实习生而获得相应的利益,从而让大学实习生和单位处在一种利益平衡的双赢状态。遗憾的是,《条例》没有明确单位获得优惠及鼓励的途径,大多数鼓励措施形同虚设,针对单位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的侵权责任也尚未确立,只是简单地对其行政责任加以说明,在实质上无法达到立法文件应有的威慑力。为完善《条例》,应当对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实行实习基地考核,将促进实习活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为此,《条例》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在规定政府相应的职责的同时,对其行政法律责任加以确定。在确立单位责任方面,《条例》在对实习法律关系中实习权益保障进行制度设计时,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将惩罚严重侵犯大学实习生权益的行为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将严重的侵权行为参照刑法规定追究相关方的刑事责任。

(三)维权途径之丰富

《条例》较大篇幅地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单位接收学生实习方面政府的职责,但是《条例》却在内容设置上遗漏了实习生权益受到侵害后的具体救济途径,对此没有加以明确的规范,使得大学实习生维权艰辛。由此可见,《条例》在内容的设置上出现了“管前不管后”的现象,虽然大学实习生的实习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支持,但权益保障仍处于落空状态。要解决这个问题,建立专门的实习事故和纠纷解决机制是首要要求。高校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调解纠纷的角色不可或缺,建立双管齐下的纠纷处理途径急不可待。高校应科学管理、保持信息渠道通畅,对实习生的侵害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救济。除此以外,政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共同设立大学生实习纠纷调处机构,专门处理大学生实习产生的纠纷和申诉。

(四)维权能力之提升

当代的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是学生进入社会的中间人,是教会学生如何维权的主要责任方,《条例》应该制定相关条款,促进学校开设与劳动、实习、就业相关的课程,让学生清楚了解到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的时候应对先掌握劳动法规,这样可以增强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尽量减少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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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琳琳.实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为视角[J].价值工程, 2010(26).

[3] 全国教育教育科学领导规划小组.“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成果报告[J].大学(学术版), 2011(9).

[4] 林顺虎,景春兰.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探析[J].人民论坛,2011(24).

[5] 杨为宗.大学生就业促进法律体系建构探析[J].昆明学院学报,2009(01).

[6] 尹晓敏.权利救济如何穿越实习之门——实习伤害事故中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思考[J].高教探索,2009(03).

[7] 刘会青.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8] 王鲁.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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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卢迎.高校大学生实习合同及其配套措施的研究[J].科技资讯,2010(35).

[11] 赖红英,刘慧婵.广东为大学生实习见习立法[N].中国教育报,2010(001).

[12] 郝东辉.关于劳动者工作环境权的法学思考[D].山东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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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邹小荣.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机制建设[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

[15] 何雅丽.大学生实习法律问题的民商法思考[D].上海交通大学,2011.

[16] 朱琳.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17] 杨璐.我国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1.

第11篇

【关键词】临床实践教学;规范化;管理;心内科

各临床科室是实习与实训的具体实施单位,其实习管理质量直接影响着实践教学的质量和实习效果,尤其心血管内科疾病多为临床常见病、多发病,多急危重症,是课堂教学和临床带教中学习的难点和重点;同时对该系统疾病的快速、正确诊治往往也是评价内科医生临床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以心内科为试点探讨科室实习及管理方法的规范化操作,并推广到临床各科,将有助于研究、改进、规范本科毕业生科内实习管理,进一步提高后期临床实践教学和学生实习的质量。下面就将我科在实习规范化管理方面的一些措施、体会报道如下:

1 集体参与、共同管理是保证实习带教质量的关键。

1.1科主任的职责:主要是领导带教工作,对科室整体带教做出大体部署,并指导、规范其他带教老师的教学活动、监督他们的教学质量;其次是参与带教工作,每周参加一次教学查房或典型病例讨论等,着重理论联系实际及临床技能的培训、并适当讲解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等。

1.2教学秘书:由具有临床及带教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者担任,是科室内具体负责教学工作的人员。其职责是在科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实习生管理、带教、组织纪律、日常实习教学工作:进行实习生的入科宣教、考勤、带教老师分配、及科室小讲课、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理论与技能考核等工作的具体安排、实施,并负责科室四大本的记录(科室讲课记录、教学查房记录、教学工作记录、实践操作指导记录)。

1.3带教老师:是实习任务的具体实施者,根据我院的情况包括实际管床的各级医师。直接指导实习生的临床实习工作,包括指导病历书写与修改、医嘱、检查单等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查房教授心血管相关疾病的诊断、检查、治疗、药物等知识,指导体格检查的手法操作、有关有创检查的操作、有关仪器设备的使用等,随时解答实习生的问题等,各带教老师间还要互通病种,确保实习生实习病种的齐全。

2 重视带教、积极带教是保证实习质量的重要环节

2.1领导重视: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医教部科长、科主任及老教授对实习带教工作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这是带教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同时对带教表现突出的老师给予荣誉及物质奖励,提高带教老师的工作积极性。

2.2明确实习重要性:使每一位带教老师明确实习带教是教学医院医师的本职工作之一,带教效果评价医院的教学水平及帮助实习生顺利走向社会非常重要。实习是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将理论知识应用到临床实践中去的必须过程,是实习生毕业后开始临床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实习生学会处理人际关系的初步阶段。因此每一位带教老师都有责任带好每一位实习医生,让他们得到最良好的指导。

2.3开展灵活多样的带教方式:

2.3.1如要求实习生模拟接诊或每天早上模拟查房,先检查并熟悉病人的情况,再与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时积极汇报病情及主动提出自己的诊疗意见等;

2.3.2一些简单穿刺术等操作及部分仪器的使用尽可能放手让实习生动手,老师在旁指导,并鼓励实习生向护士学习护理操作;

2.3.3每周小讲课:科主任、教授、主治医师、高年资的住院医师均由教学秘书安排,轮流给实习生讲小课。每周讲授一个小专题,如“常见心律失常的处理”、“心功能不全的治疗进展”等, 使实习生学到实用的知识。

2.3.4教学查房及疑难病例、死亡病案、典型病例讨论:每周安排一至两次典型病例的教学查房和讨论,要求实习生汇报病例,由主治医师作补充,最后由教授总结,不仅有利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还有利于发挥实习生的主动性,也是培养各级医师的临床思维的好机会。

2.3.5重视中医基本功的培养:在查房带教、病例讨论、科室小讲课等时注意结合临床疾病实际情况,通过提问、讲解、示范等将中基、中药、方剂、中诊、中内等知识融入临床诊疗工作的各个方面,使学生对中医药理法方药、疗效等形成感性认识,进一步稳固专业思想。

3 加强实习生组织纪律管理是保障实习质量的前提

3.1建立实习学生档案,由专人负责记录考勤、学习和实习情况,加强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

3.2完善入科宣教,实习学生轮转入科当日既进行入科宣教,帮助学生熟悉科室的情况、工作特点和流程,明确带教老师,并进行有关医院、科室规章制度、组织纪律、医德医风、注意事项等教育。

3.3建立平时考核系统,将所要求掌握的内容逐一分解考核,掌握程度分A、B、C、D四级,有三项 C级或一项 D级为不合格;并敦促学生阅读相关古籍、著作、文献,适当布置关于某些方面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完成较好者考核适当加分,并能为将来的临床、科研打下一定的基础。

4 加强医德医风及思想教育有助于实习生成才

韩启德院士认为名医是“精于专业,诚于品德”的医师。诚然医德是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的思想品德,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医务工作者,不仅要在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有扎实、高超的水平,更重要的是要有崇高的仁爱之心、奉献意识。因此加强对实习生医德医风及思想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带教医生要以身作则,注重表率作用,做到既教书又育人,在加强临床“三基”教育的同时,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实习生的责任感、义务感和培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使实习生树立一切为病人的观念,把解除病人的疾苦作为人生价值的具体表现;而且带教医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医德修养,言传身教,使自身的良好形象成为学生的好榜样;还把医德医风带入实习成绩考评,一旦发现严重医风问题即严肃处理、取消实习成绩;同时加强医疗法规的教育,并选用古今中外医务人员的楷模及现实案例去教育学生,引导学生,使他们明白医学工作道德的特殊性。

第12篇

关键词 顶岗实习;高职生;劳动权益;救济径路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02-0037-04

高职顶岗实习是为了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高职生根据教学活动的安排到用人单位参加周期长、较稳定、具有针对性的社会实践。目前,全国职业院校每年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已经超过1000万人,顶岗实习已成为高职生进入目标企业的敲门砖。但令人担忧的是,顶岗实习期间,高职实习生普遍面临实习报酬低、工作时间长、遭受侵害时维权难等问题。面对日益增加的高职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易受侵害案例,探寻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受侵劳动权益的救济径路迫在眉睫。

一、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的典型性表征

在顶岗实习期间,虽然高职实习生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用工关系,但劳动主体资格的不明确使实习生的实习劳动自由权及实习劳动自、实习劳动报酬权、生命健康权、实习劳动财产权等劳动权益难以保全,他们通常被视为“廉价的试用品”,权益的法律保障游离于“真空地带”[1]。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的典型性表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同工不同酬

一位高职实习生曾抱怨:自己一周五天工作日,干的是与其他员工一样的活,报酬却少了一大截,几乎天天加班,却没有加班费,还得倒贴交通费、餐费。同工不同酬、加班不加薪。即使《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在校大学生实习的最低工资参照标准,但一些实习单位却将前来实习的高职生视为廉价劳动力,既可以补充劳动力的不足(特别是在劳动密集行业),又可以规避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为劳动者购买五险一金)。实习单位支付给实习生的劳动报酬,远低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有时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个别用人单位甚至借“服装费”“培训费”“管理费”等理由克扣、拖欠实习生工资。

(二)劳动不自由

“劳动不自由”主要表现为强迫学生到指定的用人单位实习。个别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过于重视地方GDP的提升,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招工难”问题,忽视了对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障,向当地高职院校强行招工。2012年9月,某市高职院校在当地政府的行政干涉下,突击派遣大量在校学生去某知名代工企业实习,最多的一所学校派去3000多名学生。在实习期间,这些学生在流水线上高强度劳动赶订单,劳动时间被用工单位恣意延长。事件曝光后,公众质疑当地政府行政命令式的强行动员是突击式派遣得以实现的最大推力。顶岗实习期间“劳动不自由”侵犯了高职实习生的劳动选择自由权。这些行政部门在“强行招工”后,往往疏于对用人单位的后期监管,没有对学生的实习状况进行有效追踪,为高职实习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埋下了伏笔,维权之路也更为艰难[2]。

(三)实习期间因工伤害事故救济难

《全国职业院校实习责任保险工作2013年度报告》显示,高职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伤害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相对于其他劳动者,高职实习生参与顶岗实习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身份的双重性方面。一方面,高职实习生尚未毕业,参与顶岗实习只是顺利完成学业必经的一个阶段,因此他们还是学生。另一方面,高职生参与顶岗实习,这种完全脱离校园的实习模式,意味着他们已经步入职场,是用人单位的职员。亦工亦学的身份限制了高职生完全劳动主体资格的享有,实习期间伤害事故的救济力度也被削弱。高职实习生参与顶岗实习的场所往往在生产第一线,这就更加大了工作伤害事故发生的频率。特别是在某些专业,实习中工作伤害风险更大。如物流管理专业的高职生,他们的实习单位一般是物流企业、快递公司,工作场所一般在码头、货场,常常要搬运大件货物,操作重型机械,还有可能接触危险物品。根据劳动及工伤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参与顶岗实习的高职生还是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因此,顶岗实习学生在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将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理赔,只能寻求《侵权法》等法规的救济,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而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明显低于工伤赔偿标准,无法充分补偿实习生受到的伤害。法律强制性保护的匮缺,必然削弱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障力度。

二、顶岗实习中高职生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高职实习生劳动主体资格认定的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施行的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两部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制度基石。然而,遗憾的是,上述法律规范却没有将高职实习生的实习劳动活动纳入调整范围,均未明文界定高职实习生的劳动主体资格。关于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颇大。一说为非劳动关系。其理由在于高职实习生以在籍学生的身份参与顶岗实习是其应当完成的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具有培训的性质,用人单位与高职实习生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二说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理由在于由于顶岗实习周期长,一般为一年,甚至一年以上,在这样的长周期实习中,学生直接为受实习单位管理,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3]。非劳动关系说否定高职实习生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反之,事实劳动关系附条件地认可了高职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然而,目前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前者:高职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顶岗实习活动只能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侵权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高职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使高职实习生劳动主体资格认定更为扑朔迷离。第12条被个别社会责任感薄弱的用人单位扭曲理解,成为其盘剥高职实习生的“法律依据”,使实习生维权之路更为艰辛。

(二)校方责任的弃守

高职院校肩负着为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使命[4]。高职院校与高职实习生存在《教育法》意义上的身份隶属关系,监督管理高职生的顶岗实习活动,维护保障高职生的劳动权益,是校方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相对于在校生而言,与校园实质性的脱离,校方对高职实习生的管理与保障鞭长莫及,力不从心。校方对 “亦工亦学”高职生管理的脱节与懈怠,扩大了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利受侵风险的不可控性。一些高职院校抛弃作为管理者、监护人的责任,漠视学生权益,不惜以课程成绩、毕业文凭相胁迫,向关系公司大量输送廉价劳动力,实习生遭受学校、企业共同盘剥。一些高职院校过于看重短期利益,在顶岗实习方面没有完善的校企合作机制,没有厘清与合作用人单位的关系,特别在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因报酬、工作时间、工作伤害等发生纠纷时,要么为顾全学校发展大局“一边倒”,限制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要么与企业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责任。

(三)用人单位社会责任薄弱

一些用人单位将高职实习生视为缓解短期“用工压力”的“廉价试用品”,没有正确认识顶岗实习的意义和高职实习生的价值。从高职院校招募在校学生作为实习工常常被视为“缓解用工不足的”最佳解决方案。甚至一些校企合作用人单位也有这样的看法。即使有用人单位与校方签订相应的校企合作协议,认为可以在高职实习生中挖掘高级技术人才与管理人员,实际上从对实习生的工作分配来看,没有充分利用高职实习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若干意见》第12条的规定规避法律责任。某些长期“缺工”的企业并非他们用工困难,而是他们的用工成本定价过低。他们在职业院校发现了一个廉价无偿劳动的富矿,高职实习生不具备法劳动主体资格,可以随意支付报酬甚至不支付,加班可以是常态,加班津贴可发可不发,不用缴纳五险一金,劳动可以无保障,直接就上岗,出了事故不算工伤。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以顶岗实习鉴定为要挟,侵害高职实习生的休息权、劳动保障权等权益。

三、顶岗实习中高职生受损劳动权益的救济路径选择

当前是“权利话语”时代,各种权益交织在一起构建了一个“权利”社会。纠集的权益时常冲突矛盾,这时就涉及到权利的救济。权利有救济是对受损权益的恢复,有救济的权利才是有保障的权益 。以下将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两个维度探寻高职生顶岗实习中受损劳动权益的救济路径。

(一)源于公力的救济

立法救济。立法救济关键在于在立法方面要解决有关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劳动主体资格界定方面法律规范的内容冲突问题,确认高职实习生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以期权益救济时有法可循,法律鞭长可及。《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与《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相互冲突,直接导致了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的“悬空”。摆脱这种“悬空”状况,必须解决冲突,完善实习生劳动权益方面的立法。可以借鉴德国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体例,将在用人单位实习的高职生认定为特殊的劳动者,虽然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基于高职实习生对实习单位的从属关系,其实习劳动权益同样可以获得《劳动法》等法律规范的保障[5]。立法障碍的清除,可以化解高职实习生因劳动主体资格的不确定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难题,使其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司法救济。一方面,需要加快完善我国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步伐,确定高职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法》主体资格。另一方面,在法律“真空地带”被填补之前,对已经发生的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受侵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有必要将高职实习生纳入弱势群体的保护范围,强化司法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救济高职实习生受损的劳动权益。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认为如果实习学生在用人单位管理之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则认定二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我国河南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法官也主张,在审理实习生因工伤害案件时,可参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补偿。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伤害按照工伤处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二)依靠私力的救济

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校企生三方权责,让实习生受侵劳动权益的救济有约可循。从保护高职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角度出发,三方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约定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加班的,企业要实习生支付相应的加班补偿金。二是约定实习期间的报酬,企业每月按时支付实习生劳动报酬,拖欠报酬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是实习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为防止高职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伤亡,校方、用人单位互相推诿,高职生维权无门情况的发生,三方实习协议实习期间伤亡事故条款的约定非常重要。可以明确约定如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因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由实习单位参照工伤的标准支付赔偿。实习期间伤亡事故的约定可以避免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因法律救济缺失导致的受损。

商业保险的追加将是高职生受损劳动权益的有效私力救济。涉及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的保险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保险,雇主责任险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险。其中,雇主责任险这一类险种理赔范围广,可以覆盖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伤害事故。高职院校在学生离校实习之前,除了对学生做好系统的入职教育外,还必须为每一个实习学生投保。企业在接受顶岗实习学生时,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等险种降低风险也是必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在《劳动法》没有确定高职实习生是否与实习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之前,高职生实习险有必要通过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规定要求凡是参加顶岗实习的高职学生都必须依法参险,化解学生实习风险。

政府、院校、高职生要形成三方联动的劳动权益保障预警机制。相关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义务,强化对高职院校、用工单位实习活动的监管与指导。高职院校在加强对实习学生职前教育的同时,要完善顶岗实习单位引入机制,引进用人单位时,要从全面保护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好“过滤器”的作用,杜绝用工信誉不佳的单位进入校园。高职实习生在自行选择实习单位时,要提高甄别能力,做到“一查二问三签约”,查的是实习单位的规模、经营资质等,问的是工作岗位、实习补贴等;签约就是要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同时还要强化高职实习生的权利意识,以免受到侵害时投诉无门。

四、结语

近年来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普遍遭遇了同工不同酬、强迫加班、劳动无保障、权益受侵难救济等困境,如不及时摆脱这些困境,参与顶岗实习的高职学生将被贴上权益难以保障的“廉价试用品”的标签,高职院校将背负“低廉劳动力蓄水池”的不良声誉,既不利于高职学生的全面发展,也有悖于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宗旨。所幸的是,目前,对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困境的公共意识已经有所提高,救济径路已经开始探寻。广州省已经出台的了专门规范高校实习生实习活动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习见习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校企促进办法(试行)》已经正式出台。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吴海燕就实习生劳动保护提出了建议,主张应当尽快在《劳动法》和《教育法》中明确对职业学校和大学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随着法律规范的完善,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将获得全面保障。

参 考 文 献

[1]黄芳.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劳动侵权及其责任研究[J].教育科学,2013(1):67-68.

[2]新浪新观察第158期:地方政府为富士康招工“不择手段”[EB/OL].[2015-09-04].http://.cn/z/whncwsxs/.

[3]刁翔正,张俊.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职教论坛,2010(25):39-42.

[4]吴雪萍.基础与应用――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7:21.

[5]何小勇.实习劳动的法律规制探讨――以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为切入点[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6):109-118.

Abstract By reason of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employee-student dual identity during post practice, it is hard to define if these interns have established legal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with the employing units. Current China’s Labor Law and other legal norm for adjusting labor relationship do not give a clear regulation fo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 to clear the labor subject qualification during post practice. Hence, how to guarantee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such as labor right to labor rewards, right to rest, right of labor insurance, and to provide legal advocacy channels for those being infringed on labor rights is urgent subject for comprehensive realization of particular talent cultivation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Based on the current state, there are two relief channels: The first is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relief, the second is to sign the tripartite intern agreement, add to commercial insurance, and establish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security and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第13篇

关键词:中职; 顶岗实习; 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G7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4)07-123-001

国家对职业教育越来越重视,2007年6月26日,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指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各校立足办学实际,采用校企合作、定向培养、企业委培等方式,为学生顶岗实习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部分专业不对口,管理不到位,实习效果不佳等现象。针对以上问题,现就职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具体做法和实际效果加以分析,对职校学生顶岗实习提出本人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现行的中职学制“2.5+0.5”,需在三年级的后半学期安排学生为期半年的顶岗实习,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会出现以下几种问题。

一是学生心理落差比较大,学生对到企业去顶岗实都满怀期待和憧憬,但是到企业一线生活、工作一段时间后,便发现企业条件与理想有不小的差距,待新鲜感过后,一些学生自然便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思想波动。他们有的适应不了工作的苦累,有的适应不了生活的艰苦,安逸的校园生活与企业工作相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这使学生难以从学生身份很好的转变为员工身份,从而产生厌倦甚至抵触的心理。

二是专业不对口或岗位层次低,学校在联系单位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时很难做到百分百专业对口,有很多学生被安排做与专业基本不沾边的工作,甚至也有学生被安排在重复性的层次较低的岗位工作。

三是实习工资低,心理不平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也承担了企业一个正式员工的工作任务,学生会认为自己和正式员工做一样的事情,怎么得到的报酬少那么多,企业则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对学生顶岗实习没有尽到应有的教育责任,把学生当作工人用,缺乏切实可行的制度。

四是“剃头挑子一头热”,表现在职业学校响应教育部倡议,积极筹划顶岗实习,忙的不可开交,而企业对学生顶岗实习态度冷谈。往往学生顶岗实习“虎头蛇尾”,草草了事。

鉴于以上问题,学校在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前后,必须做足功课,为确保顶岗实习质量,必须把几个关键点控制好。

一是前期工作

1.顶岗实习前应跟学生、家长、企业签订好必要的协议、合同。在学生出发前应广泛听取家长的意见,争取家长同意子女外出顶岗实习,和家长签订好外出实习协议。不然外出实习后,如果遇到意外事故或出现其他问题,难以与家长联系和沟通,力求得到家长的最大支持,以便预防发生意外事情后家长闹事。在入厂前,应和企业签订好劳务合同和相关协议。

2.制订顶岗实习计划。根据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哈罗德・孔茨的观点,顶岗实习质量控制过程逻辑上的第一步便是制订顶岗实习计划。不仅如此,顶岗实习计划作为顶岗实习质量控制的基础和依据,也是顶岗实习管理实践中的第一个主要环节,可操作化和严细化要求颇高。

3.实习协议的签订。为了维护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中职生毕业实习的规定,我们要求所有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并购买实习期的人身安全保险。

二是中期工作

1.建立检查体系。实习生进入用人单位参加实习后,为了实现毕业生实习过程的可控性,及时掌握实习生实习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建立了二级检查体系。(1)是班主任检查,由于实习期间学生整体比较分散,跟踪管理学生相当困难。但是,我们要求全体班主任克服困难,每月对本班实习生实习情况进行四次检查,全班学生在一个学期内都要求检查。(2)学校行政检查,校行政检查的侧重点是班主任检查工作是否到位?用人单位对我校实习生的总体评价等。

2.变被动实习为主动实习。支配人们行为的驱动力有两种:一是内驱力,二是外驱力。外驱力是一种外部力量,纯粹有外驱力支配的行为是不坚定的。实习过程中如果不是内驱力而是外驱力来支配这一过程时,学生就很难感受到劳动的快乐。只有将学生的顶岗实习转换为内在需求,才能充分发挥学生实习的主动性,这种实习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实习。

3.注重过程评价。由于中职生在实习期间既是实习单位的学徒工,又是学校的在籍学生,兼有双重身分,因此,对实习生的考评必须建立一套校企共同参与的科学的考评机制,给学生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实习生的考评应主要包括实习单位的考勤、班主任检查和实习指导老师评价等。

三是后期工作

《教育部就职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全文)(3)》中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校应将考核要求提前告知学生。对中职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鉴于此,必须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绩效评价工作。

1.实习单位的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应包括实习任务、劳动成果、劳动纪律等。

2.学校评价。则是根据实习手册、总结、获得的技能等级、遵守学校制度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

3.实施顶岗实习工作经历证书颁发制度。为进一步强化并完善顶岗实习评价工作,校企双方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工作经历证书,以此为手段,进一步提高学生参与顶岗实习的积极性,增强评价过程的严肃性和评价结果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2007年6月26日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14篇

关键词:一线岗位;高端酒店;实习生;分级培养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163-03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酒店业迅速发展,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出台,中国的旅游酒店业迎来了新一轮发展的机遇。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首次将“加快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开发”列为加强全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举措。

针对当前国内外知名酒店(集团)的持续扩张,酒店行业的发展竞争也在不断的加剧。高素质酒店人才的日益匮乏以及国内高等院校酒店管理专业现状不容乐观,一方面,大部分专业学生逃离本行业就业,酒店中、高层管理中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另一方面,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局面正在日益扩大。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酒店管理综合改革,使得酒店教育的过程紧密联系旅游行业,重视实习期专业学生素质、能力培养,推动校企深度融合发展,搭建学生实习就业整合平台。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旅游教育研究没有单独探讨实习环节方面的文章,而是把将实习环节融入到旅游院校教育模式进行分析。各个旅游学院都有一套特色的实习教学体系,关于教学实习环节的研究趋向政府、行业支持体系方面的研究,目的是通过研究能获得一个更完善的支持体系,使得教学实习环节能够更好地适应培养学生旅游职业能力的需要[1]。

国内对酒店实习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实习过程管理研究、实习模式及体系改革研究、实习效果调查研究以及中外旅游专业教学实习对比研究等方面。韩卢敏、陆林(2009)从高校旅游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从实习模式、实习流程、实习评价体系等对专业实习管理进行创新,并构建适合行业需要的严谨、科学、规范的实习管理模式[2]。王兴琼(2008)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因子分析和分步多元回归分析,发现显著影响酒店实习生满意度的因素最主要的有3类:工作报酬、领导水平和培训机会。进一步分析表明,实习生的工作满意度与其行业前景预期和留职意向显著相关[3]。方向红(2005)从研究中国和美国学生在金陵饭店因所受教育不同造成学生对实习项目的感知存在差距分析入手,比较了中美高校实习制度认为,实习项目的重视度和系统性的实习项目计划非常重要[4]。刘亭立(2004)在将康奈尔大学酒店学院和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的旅游专业实习结构进行对比,为我国的旅游实习提供了参考[5]。

国内外研究从宏观、微观方面探讨了专业学生实习存在的问题,以及构筑一个整体的解决问题的思路,但是,根据学生特质,对一线实习生进行分级培养,从而增强实习生的满意度研究。本文试图通过实习准备阶段、实习过程控制阶段和总结阶段均对实习生实行差异化的培养方式,使酒店与专业学生达到双赢的目标。

三、一线岗位人才分级培养理念

酒店一线岗位主要是指直接面对客人的岗位,主要包括前厅、客房、餐饮等部门。客房部下面的楼层服务员和公共区域清洁都是一线员工;前厅部门分别是前台、礼宾部、行政酒廊、商务中心和健身房等;餐饮部就是各餐厅的服务员和餐饮销售经理。另外,销售部也可以纳入一线部门,销售部门员工是创造酒店主要利润的来源。目前,大多数本科院校实习生进入酒店实习,主要是在一线部门顶岗实习。相对于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二线岗位而言,一线岗位工作劳动强度大、人员流动率高,因而,大多数酒店都是把实习生放入一线岗位直接顶岗工作。

针对高端酒店一线岗位的需要以及专业学生性格特质,学校和实习接收单位需要打破单一的培养目标,培养技能型、管理型和经营型实习生。不同类型的实习生有不同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技能型实习生需要成为部门内的操作能手,能够参与各项行业大赛、技能大赛,在各项赛事及专业的服务中获得职业认同和酒店、学校的认可;管理型实习生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处理好部门内及部门之间的人际关系,能够在自己的管理职位上做好协调工作,获得酒店和学校的认可;经营型实习生需要以业主的心态去看待成本、利润的关系,通过营销策划、成本控制等方法的运用帮助酒店达到最大化收益,经营型实习生要求最高,需要学生掌握丰富的财务及营销知识,工作具有创新意识。

四、实习期间人才分级培养流程

(一)实习准备阶段

为了使得专业学生能够在酒店实习期间,双方收益最大化,学校、酒店以及实习生自身需要在实习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学校方面需要统筹选择规划,酒店方面制定针对性的指导计划,学生做好职业了解以及技能准备工作。

1.学校统筹选择合作酒店

根据每年的教学计划,大部分旅游管理专业本科学生有半年到一年的实习期,学校可以根据以往实习学生反馈回来的酒店相关信息,选择是否继续以往的合作,还是开拓新的合作酒店。如若开拓新的合作酒店可以按照1:15的学生实习人数比例确定实习酒店数量,并与用人酒店进行合作洽谈。选择酒店之前需要根据学生意愿,选择国内外品牌连锁五星级酒店,确定商务型酒店、度假型酒店等酒店比例;通过网络、以往毕业学生推荐、行业推荐等方式广泛联系合作酒店;与酒店共同制订实习生培养计划,确定实习期间内实习生岗位安排及考核要求。学校需要与合作酒店签订详细的协议,保证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与酒店协商轮岗制度,在实习后期,对各方面表现特别好的实习生可以根据酒店需要进行轮岗,增强整个实习队的实习质量。

2.酒店针对一线不同岗位制订工作指导计划

在实施教学改革的基础上,对合作酒店有了进一步的要求,在与酒店谈合作的过程中,不再着眼于实习生的工资待遇、休假安排、住宿情况等物质类的条件,更需要酒店方制定针对性的指导计划,配合学校技能型、管理型、经营型人才培养目标,对三类不同目标的人才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及工作安排,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实习生的积极性,也可以为酒店带来创新意识。

3.学生根据适合自身的分级培养目标做好职业准备

专业学生需要根据自身性格特质,看看自己是习惯于对客技能服务、上下协调管理还是对外经营业务方面的工作,需要针对自己的兴趣和部门,对自己做一个清晰的职场规划。而实习生涯只是职场规划中的一小段历程,带着这样的心态去酒店实习,可以帮助自身摒弃很多负面情绪。在校内进行实训课程学习时,要掌握各个岗位所需要的技能技巧。寒暑假期间可以进入宾馆或者餐饮企业进行技能强化及吃苦训练,进一步为专业实习奠定心理和技能基础。

(二)实习过程控制阶段

专业学生在进入酒店进行为期半年或者一年的专业实习时,需要学校、酒店跟进指导,通过与实习生的多次沟通,了解实习生所面临的问题,帮助他们解决疑难问题,尤其是心理方面的不适应。

1.学校专业教师根据分级培养目标采取差异化的集中指导方案

进入一线部门实习的技能型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可能会发现酒店里面的摆台方法、铺床技巧与在学校里学习时有所不同,觉得酒店里面有些操作方法不够专业等等问题,这些技术类问题需要专业老师对同学们予以解答。当专业老师确实觉得酒店里的某些对客服务技能技巧不适合现实生活需要时,可以与酒店经理沟通,了解酒店方就专业问题有哪些其他的见解,第一时间回复给学生,让学生从心底了解到他们并非学无所用。同时,老师与酒店也在帮助他们解决专业问题,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管理型实习生的要求更高,他们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在前台、客房、餐厅等部门表现优秀,升入领班或者主管等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对他们的挑战主要是如何协调与上下级、与客人的关系,在这个阶段,他们可能会对酒店的某些管理制度不满意,会觉得没办法与学历差距过大的下级或者上级沟通,专业老师需要全程跟进,帮助他们分析在对客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他们做好正确定位以及角色转换,告诉他们实习不是简单的上班工作,更重要的是在酒店复杂的情况下处理好各种人和事物的关系,实习更是增强心智的训练,提高适应社会的素质。经营型实习生主要集中于销售部门,大部分酒店不会安排实习生进入销售部门;但是,有部分实习生非常希望进行经营性工作,学校可以跟酒店协商,安排1―2名非常优秀,有想法的学生进入销售部门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会反馈各种营销策略和手段,专业教师可以指导学生边做实事,边做理论探讨,真正做到学与做的结合。

对于技能型实习生的能力培养方面,专业教师需要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把学生反映的问题进行汇总,汇编成实习操作手册,每周召集学生对这些案例进行回顾讨论,并用于下一届学生教育的课堂实训素材。专业教师对于管理型实习生的能力培养,主要集中于管理沟通及管理策略能力的培养,培养实习生准确的判断能力及成熟、自信和沟通的公关能力。经营型实习生需要具有精通市场经济知识和把握内在规律的运作能力,专业教师可以要求这类实习生将酒店类的经营现状进行一个客观描述,召开头脑风暴会议,积极创新,并形成文字报告,总结评议,提升实习生参与经营的能力。

2.酒店实习导师根据实习生岗位类型采取不同的培训方案

研究表明,实习生离职率与酒店人力资源部门的导师制度有重要的关系,酒店人力资源部门对实习生的管理越专业越规范,实习生的不满情绪越少,收获越多。酒店人力资源部要引导实习生树立适合自己的职业期望、树立符合实习生和酒店共同发展的职业期望,注重构筑不同职业生涯发展阶段的职业期望,针对技能型实习生、管理型实习生、经营型实习生设计不同阶段的指导措施,形成有利于实习生发展的职业生涯培训制度,使实习生获得酒店的认同。积极鼓励技能型实习生参与酒店各项大赛,配备专业的技能型老员工予以指导;针对管理型实习生所提出的关于酒店管理制度等意见予以正面答复;如果制度确实存在问题但是又没有办法尽快予以修改,也需要肯定学生的意见,而不是讥讽学生意见不切实际。经营型实习生是整个实习生群体中最有创造性的一群,酒店管理层可以多倾听他们的想法,若想法缺少可行性可以帮助分析改进,实习生会非常感谢酒店对他们的认可。酒店管理层也需要及时从实习生中发掘并鼓励实习生的创新性想法,让他们在感受自身价值的同时更积极地面对工作、提升自我。

(三)实习结束总结阶段

在实习结束前,学校专业教师、酒店人力资源部管理者、酒店各部门基层管理者、实习生四方需要做一个深入的交流会,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听取酒店管理人员对学生的评价以及实习生的实习感受和收获。

1.学校汇总实习材料

学校专业老师需要汇总学生的实习日志、各次检查实习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以及解决方案、实习生的情绪变动资料等,通过汇总学生的各项实习材料,分析比较不同酒店的管理方式,对合作酒店进行综合评分,对实习生的职业技能、管理技能、经营技能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估。学校需要在汇总材料的基础上,评估实习计划的完成情况、目标的达成率、实习生的各项能力指标提升情况,评估技能型、管理型、经营型实习生的实习满意度及继续留在本行业就业的意愿度。总体而言,实习工作对于学生未来本行业就业的正面影响程度,有助于提升专业学生本行业就业率,从而对整个实习阶段进行一个综合评价。

2.酒店综合评价实习成绩

酒店对于实习生的考评工作贯穿实习期间各个月份,在实习期内对实习生进行定期考评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避免了实习工作中所产生的倦怠心理。酒店人力资源部门需要汇总各个实习生所在部门的周评、月评和最后的期末评,对考评优秀的学生予以物质奖励和口头奖励,但是对于实习生存在的不足之处,也应该使用事件描述法进行详尽的阐述,综合考评,定期考评。酒店人力资源部门对实习生的态度、业绩、能力三项分别做出基础评定,实习指导老师通过制定“定期考核表”及实习日志对学生的状况进行了解。酒店对技能型、管理型、经营型实习生评定需要根据工作分析结果,确定不同的衡量指标。最终酒店对实习期间遵守实习纪律、态度端正、敬业爱岗、业绩突出、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要进行奖励,酒店和学校联合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通过严格的绩效制度,酒店各部门对实习生的评价将更加客观与准确,这样必然使得实习生更快的成熟起来,也将有更多的优秀人才走上适合他们的重要岗位。

3.实习生撰写实结报告及现场操作汇报

实习生在返校时,需要上交自己的实结报告,实结报告包含了实习日志及最终对实习期间的收获与遗憾的总结报告,学校需要对技能型实习生进行现场操作考核,而对管理型及经营型实习生采用专业汇报的方式,积极组织这两类实习生对下一届专业学生进行实习经验交流分享会,分享实习收获,以及实习中存在的问题,给下一届实习学生提供建设性的指导意见。

结语

理论研究和实践都表明,酒店管理专业人才实践能力在实际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酒店管理教学机构根据一线岗位的需要及专业学生性格特质分级培养不同类型的酒店管理人才,可以提高实习生满意度,提高专业学生本行业就业率,从而为行业提供更多可塑性强的专业人才,缓解酒店业人力资源发展压力,达到行业需求与学生就业的最佳契合点。

参考文献:

[1] 朱丽.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实习研究[D].大连:辽宁师范大学,2008:4-30.

[2] 韩卢敏,陆林.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实习管理的创新研究[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5):277-280.

[3] 王兴琼.酒店实习生工作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旅游学刊,2008,(7):48-55.

第15篇

实习生安全责任书范文(一)顶岗实习是学生融入社会的初始阶段,是培养实习生与人相处、把知识和技能用于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教学的延续。实习期间实习生的安全、守纪、管理等一直是学校、企业、家长最为关心的问题,为加强实习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确保实习生人身安全,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现由系科代表学校和学生及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如下:

1、实习生应遵守学校实习管理有关规定,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顶岗实习,顺利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2、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用人单位为保证实习安全所规定的一系列相关制度;

3、实习生必须遵守遵守企业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不参加实习,离开实习岗位须经实习指导老师批准,离开或调整实习单位实习生必须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学校书面批准并和企业协调后,方可实行,否则因实习生私自离开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实习生承担;

4、实习生私自离开实习岗位或实习单位者,一律视为旷课,旷课一律按《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注: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六十学时或在实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学校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5、实习生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劳动观,诚实做人,踏实做事,以单位为家,为单位着想,维护单位利益;

6、实习生应尊敬领导,尊重师长,不顶撞领导、实习指导老师,能接受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处理好同事、邻里关系,吃苦肯干,不打架、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按时回宿舍就寝,不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法令;

7、实习生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时刻注意安全,特别是交通安全、不违反交通规则,不乘坐无牌、无证、超载的车辆、船只和非客运的车辆、船只,注意个人财物安全,严格按程序操作,注意操作安全;

8、实习生不得到山塘水库及江河湖泊游泳,不攀爬危险物,不轻信他人诱惑,导致误入传销窝点等,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

9、实习期间实习生交通费、生活费等原则上自理,如学校与实习单位有协议或实习单位有规定的,按协议或规定办理;

10、家长在实习生实习期间,要加强对其职业道德和岗位稳定教育,经常了解其实习、生活情况,确保每周和实习生联系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家长有责任及时和班主任联系。实习生应定期向家长报平安并汇报实习情况。

11、实习结束后,实习生应完成实习鉴定表等资料,实习单位根据实习生表现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和实习成绩。实习单位的鉴定和实习成绩是构成毕业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实习生、家长和系部各执壹份。

实习生签名:

班级:

家长签名:

电话

班主任签名:

系部盖章:

年月日

实习生安全责任书范文(二)为了切实保障每一位员工的人身安全,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牢记在心中,落实到行动上,特订立如下安全责任书:

1、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公司三级(入司教育、部门教育、班组教育)安全教育,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工作前穿戴好规定的工作服、工作证,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必须要有足够的休息,保持充足的精力。身体不适、喝酒、赤脚、穿拖鞋者不准上岗。

3、遵守劳动纪律,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熟知本岗位不安全因素特点。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规程及各安全制度,记录清晰、真实、整洁,并保持工作场地清洁,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4、保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的清洁,生产施工器具摆放有序;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得动用其它办公通讯设备和机械设备(包括车辆);爱护各类防护设施和标语等,不得私自拆除挪作他用;非本人操作的各种设施、设备、仪器、电脑等,非经允许不得使用;不得擅自拉接照明用电等电线。

5、特殊物品必须严格按要求放置在指定合规的位置,如酒精、氧气、氩气、乙炔、聚氨脂、油漆等。向供货方索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对客户、承运人进入危险品仓库、场地前的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企业的有关安全规定。

6、正解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协同做好设备保养和维护,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7、公司对待特殊岗位实习生提供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每个实习生必须正确佩(穿)戴和使用,妥善保管。进入特殊岗位前先检查一下自己或他人有无违章或冒险作业。

8、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各种违章指挥。日常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遇有严重人身危险而无措施保证的情况下,实习生有权拒绝作业。

9、车间工作时间严禁干非工作的事情,如追逐打闹、开小差、随意玩手机、听音乐、串岗、聚众聊天等。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10、除厂区指定的吸烟区外,严谨吸烟。严格遵守单位防火等安全制度。

11、上、下班途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电动车辆在车间内随意行驶。

12、遵守国家明文规定的交通法则和车辆管理(包括职工摩托车)。无驾驶证的人员严禁驾驶任何车辆,有驾驶证的人员严禁驾驶三无车俩与准驾不相符的车俩,严禁酒后驾车、开带病车;不开超速车、英雄车,不强行超车。

13、办公室注意用电安全,每天下班后检查电脑、饮水机电源是否关闭,不得使用大功率用电器。防止安全隐患。

14、实习生跟公司员工一同一律在餐厅就餐,不得带出到宿舍、办公区、厂区,不得乱倒剩饭剩菜,随地丢弃烟头,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准吵闹斗殴,努力搞好个人的卫生及室内、外场所的环境卫生,防止病虫害。

15、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16、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治安管理条例、公司及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否则造成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实习生在非工作时间,要加强安全意识,出现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17、发现安全事故,应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并积极参加事故抢险,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反映情况

18、请认真执行本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做到。违者视情节严重,将处以罚款或遣送回所在学校。

19、此责任书一式二份,实习生、公司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至实习期满离开公司之日执行。

云南一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实习生(签字)

日期:年月日

实习生安全责任书范文(三)为加强实习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确保实习生人身安全,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现由新和县幼儿园和实习生签订此协议:

1、实习生应遵守幼儿园实习管理有关规定,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实习工作,顺利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2、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实习生必须遵守幼儿园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离开或调整实习单位实习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幼儿园书面批准后上报县教育局,方可实行,否则因实习生私自离开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实习生承担;

4、实习期间做到外出请假,住园实习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做到不随便外出,有事外出需请假,晚上不超过10:00回园,不在外留宿,周末回家要向园领导请假,按时返园。上班期间有事请假必须有家长签字(或给领导打电话),经幼儿园领导同意,上报教育局,方可请假。

5、住家实习生上下班途中注意安全,不在园期间的一切安全由家长负责,于幼儿园无关,有事请假必须有家长签字,经幼儿园领导同意,上报教育局,方可请假。

6、实习生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劳动观,诚实做人,踏实做事,以幼儿园为家,为幼儿园着想,维护幼儿园利益;

7、实习生应尊敬领导,尊重师长,不顶撞领导及实习指导老师,能接受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处理好同事关系、吃苦肯干,不信教、不穿奇装异服、不打架、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按时回宿舍就寝,不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法令;

8、实习生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时刻注意安全,不违反交通规则,不乘坐无牌、无证、超载的车辆、船只和非客运的车辆、船只,注意个人财物和人身安全;

9、实习生不得到水库及河流游泳,不攀爬危险物,不轻信他人诱惑,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10、要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利,要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注重情感教育和榜样教育。

11、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污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1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受收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幼儿收费)。

13、贯彻执行《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说话和气,举止大方。禁说粗话、脏话,强词夺理,在园期间一律使用普通话,带班时禁穿高跟鞋、拖鞋、光脚等,禁梳披肩发,禁戴戒指、耳环及较长的装饰物,禁坐幼儿桌子,午休时禁大声喧哗。

14、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及各项制度,工作尽职尽责,禁上班时窜班聊天,干私活,吃东西,打接电话或用手机上网,禁吃幼儿食品,禁用幼儿用具。

15、积极参加园里组织的集体活动,爱护幼儿园公物,保护门窗,电器,轻拿轻放各种用具,节约用水、用电、用煤气等,用后随手关闭,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16、实习结束后,实习生应完成实习鉴定表等资料,实习单位根据实习生表现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和实习成绩。实习单位的鉴定和实习成绩是构成毕业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实习生和实习单位各执壹份。

实习生签名:

实习单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