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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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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第1篇

关键词:发票 税收管理 信息

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过程中最主要的原始凭证之一,是我国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加强发票管理可以使税务机关充分掌握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保障税款的顺利实现。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办法来加强发票管理。1994年,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我国启动了“金税工程”计划;2010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金税工程的深入开展,新《发票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发票管理制度日趋规范。

一、我国发票管理制度的现状

(一)现代化的发票管理制度逐步确立 (1)实施金税工程。金税工程是将全国各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和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信息储存在计算机中,通过网络工程将全国各地国税机关的计算机联系起来,建立总局、省、地、县四级稽核系统,并通过开票、认证、稽核、协查四个子系统实现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1994年,我国正式开展金税工程的试点工作,经过金税工程一期、二期的部署实施,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得到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域的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虽然金税一期和二期的成效非常明显,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采集的信息仅仅局限于发票,系统对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发票的发售和纳税评估等环节没有涵盖,因此并未真正实现“税控”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利用信息技术改造税收工作以加强管理,2003年,我国开始了金税工程三期的建设,金税工程三期进一步的强化了征管功能,并扩大了业务覆盖面,形成了有效的,相互联系和制约的监控考核机制。“金税”三期工程的开通,标志着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已步入现代化。(2)推广电子税控装置。为了适应信息化、电子化时代的需要,我国积极推广使用电子税控装置。从大的范围来看,电子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也是金税工程中发票管理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内容之一。2001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首先被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2002年1月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2003年1月起,无论金额大小,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截至2006年底,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成功推广,“手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成为历史,增值税专业发票全部实现机开,使得专用发票上的偷税几乎绝迹。(3)试点网上开票。金税工程的实施和电子税控装置的推广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增值税领域,尤其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除了针对专用发票,我国对于普通发票的管理也在积极探索现代化的管理方法。试点网上开票就是加强对普通发票管理的创举之一。网上开票即在线开票,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同时,税务机关的服务器中就能实时采集其开票信息,受票方取得发票后也能将发票上网比对其真实性。一方面,网上开票实时数据采集和同步数据反馈功能使纳税人无需每月去到税局报税,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也大大减轻了税局办税服务厅的认证和报税工作,税务机关可以集中精力抓监管,使其“以票控税”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另一方面,网上开票使得虚假发票、虚开发票、作废发票能够很快被系统认定为无效发票,因此能够大幅度减少税局的涉票检查工作,减轻基层税局的调查工作负担,也提高了纳税人鉴别发票真伪的能力,对降低各类发票违法案件,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风险都有着积极意义。目前,网上开票系统的试点工作已经在部分城市展开。相信在不远的未来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二)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 为进一步加大发票违法的惩处力度,针对发票违法行为频发,处罚偏低的情况,新《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再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发票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加大,能够增加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促使纳税人规范合法的使用发票。

二、我国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假发票”泛滥 所谓“假发票”,是指私印、销售仿制的发票,是与税务机关“真发票”相对的。假发票从式样上可以分为假增值税专业发票和假普通发票。由于金税工程的开展,增值税专业发票已经很难见到假票的身影,虚假发票主要集中在普通发票的领域。普通发票领域制售假发票的活动非常猖獗,从各地查处的制造、贩卖假发票案件情况来看,制造假发票事件涉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贩卖假发票的现象,在全国几乎所有的大中城市的车站、码头、机场和不少的高档宾馆附近都随时可见。制造、贩卖的假发票品种齐全、种类繁多,几乎税务机关管理的所有发票在假发票销售人员手中都应有尽有,假发票程度已经达到真假难辨的程度。

(二)用票不规范 (1)不开发票。经营活动不开发票,隐匿实际收入,设置账外账,这是目前发票偷税最为常见的现象,此种现象尤以餐饮、娱乐等小规模服务性行业为甚。许多消费者可能对此都有切身体会,当消费完毕后向商家索要发票时,对方常常以“发票用完了”等各种借口搪塞。近年来由于税局实施发票刮奖等鼓励措施,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对此,一些违法企业以“赠送礼品”等方式来“代替”发票,甚至恶意向消费者收取额外的开票费。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消费者怕麻烦,于是放弃索要发票了。(2)串用发票。由于我国税法规定不同税种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税率有高有低,于是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税率,采用高税低开的方式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行为主要存在于有多种经营项目的酒店行业中。酒店通常既经营餐饮业,又提供卡拉ok等点歌服务,餐饮业的税率为5%,而歌厅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为了少缴税款,经营者通常将歌厅服务业开成餐饮服务。(3)代开发票。某些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存在从税局领购的发票用不完的情况,于是此类单位将自己尚未用完的发票拿去为他人代开,以收取手续费盈利。采用这种方式,开票单位由于核定征收税款,开出发票并不会使应纳税款增加,而代开单位因此隐匿了部分收入,达到了偷税的目的。这种交易双方的“双赢”,损害的是国家的税收利益。生活中我们明明在A单位消费收到的却是B单位开具的发票的情况,就是这种行为的体现。(4)虚开发票。企业取得的各种发票,大都能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列支,由此,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发票,以抵减企业所得税就成为很多企业偷税的手段。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很多代开票单位就满足了此类企业的需求,甚至出现了以开发票为业的“开票公司”。这种未发生实际经济业务就开具发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税收征管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三)监管存漏洞 (1)税制因素使监管存在盲区。在现行分税制的税收征管体系下,为了保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国家按税种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从而形成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对应的发票也被分为国税系统监制的发票和地税系统监制的发票。税局工作人员对自身所处系统监制的发票比较熟悉,但对其他系统监制的发票不够了解,难以辨别其真假,这就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以增值税为例,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涉及到使用运输业发票的问题,企业在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会将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运输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国税局工作人员对运输业发票不够熟悉,某些纳税人就会故意弄虚作假,蒙混过关,以达到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2)稽查因素使监管力度欠缺。我国目前货币结算方式尚不规范,企业经济来往中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这给企业发生经营行为不开发票、设置账外账提供了可能。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较强,税务机关稽查起来有很大的难度。目前的税务稽查主要针对企业偷漏税款的行为进行检查,对于发票仅仅作为账票核对的依据,很少对发票进行专项检查。即使稽查人员怀疑企业发票存在造假等违法行为,因为很多企业开票遍布全国,其调查取证过程也无比艰难,有些发票的开具双方为了各自利益,相互勾结,更使税务稽查工作难上加难。(3)技术因素使监管无从入手。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因特网为载体、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正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不可逆转的趋势,极其迅速地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的运作模式。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到2630亿元,预计在未来几年仍将保持高速增长,在2013年,电子商务规模将超过1万亿元。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到底应不应该管,应该如何管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一大课题。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目前我国只是零星出台一些针对特殊行业、特殊行为、特别地区的管理方法,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予以明确。这必然使得电子商务是当前发票管理的薄弱环节。

(四)发票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1)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表面上能很轻松的找到问题发生的原因。“假发票”泛滥是由于发票的防伪技术不过硬;不规范使用发票是由于某些纳税人抱着侥幸心理知法犯法;发票监管存在漏洞是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够高等。从理论上来说,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要掌握经济活动的真实交易状况,然而,在实际的税收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却很难获得纳税人完整、全面、准确的交易状况。很多时候,税务机关只能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资料以及对某些纳税人的税务稽查,以获得纳税人的信息。于是部分纳税人就有机会利用税务机关的“无知”,制售假发票,不规范使用发票,而税务机关由于掌握的信息量不够,很多时候甚至连稽查都无从查起。(2)税局之间信息不对称。国税和地税两大税务系统是相对独立的,也就是说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是由两套人马分别开展的,但经济生活中纳税人的很多活动可能既涉及地税管辖的税种,又涉及国税管辖的税种,由于两大税务系统之间未实现资源的完全共享,就给纳税人税收违法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值税的违法行为由于金税工程的开展,很难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漏税,不法分子将目标转向“三小票”,利用国税局不了解运输业发票的具体情况而偷逃增值税。(3)税收信息不对称。税收信息的不对称体现在立法者、政府和公众三者之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立法者和公众关于税收立法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个是政府和公众关于用税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从税收伦理的角度来讲,为什么要打击遏制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呢?显然,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只是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治理秩序,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但从根本上来讲,是为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这样也就意味着,税收立法一定要切实反映纳税人的税收意志,遵循“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税款支出同样要反映纳税人的意志,每一笔支出都让纳税人看得见,由纳税人说了算。但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中,税收立法并没有完全反映纳税人的意志,税收立法的过程一直以来都是“自上而下”的,普通民众很少能够参与到税收立法的过程中,即使存在听证的制度,也只不过流于形式罢了。税收立法难有话语权,税款的用度普通纳税人更是难以置喙。我国的各项财政支出预算经常都是框架式的,预算的项目都是模模糊糊的,财政支出也不给于公开,这就使得纳税人根本不知道税款究竟用于何处,他们只是看到了政府豪华的办公条件和公务员高福利的待遇,必然产生心里不平衡,于是对税收有了很强的抵触心理。前文提到了纳税人索取发票态度的改变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造成的。

三、我国发票管理制度完善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部门间协作 加强国地税之间的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国地税之间应当定期进行信息数据交换,一方面,国税局可以定期向地税局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地税局定期向国税局传递运费发票开票信息。另一方面,健全税收违法案件情报交换制度,定期交换被查企业的基础信息、查处信息,形成国地税稽查合力,堵塞管理漏洞。加强税务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协作。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同公安机关等部门,组织力量对车站、码头、商场等倒卖、兜售发票的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公开制售假发票的行为。

(二)加快发票信息化建设 加快发票信息化建设,可以借鉴我国已经较为成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经验,尽快构建起覆盖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国地税统一、功能完备、安全规范的全国综合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条件成熟时,可以逐渐向全国推广网上开票系统,一方面,网上开票构建起实时的发票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了发票管理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相关单位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发票的真伪,有利于及时发现发票犯罪的线索。

(三)改变价格结算方式 我国目前大部分的结算方式采用的都是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方式灵活性大、隐蔽性强,不利于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监控。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在个大型商场和人流密集处设置刷卡机,与银行联网,减少现金交易。刷卡消费使每笔交易都有了银行作为第三人,并且银行具有了完整的资金流动记录,即使某些不法分子想要利用发票进行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银行交易记录查出来,使得虚假交易无处遁形。

(四)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发票偷税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单纯依靠为数不多的税务工作者很难找到突破口,可以借助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通过发票刮奖、有奖举报制度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发票问题,积极举报发票犯罪。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制定了奖励办法,将举报奖励和商家偷逃税数额挂钩,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不妥之处。前不久在洛阳发生一件真实案例:消费者任某购买电脑索要发票遭拒,冒着高温往返10多次举报给税局,光车费都花了50元,却被告知获举报奖励1元。此事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老百姓普遍对税局的“吝啬”不解,甚至感觉受到了“侮辱”。因此,税收违法举报的奖励应该综合考虑到消费者损失的补偿,应当给予举报者一种精神上的慰藉,才能真正起到正面宣传的作用。

(五)构建诚信纳税的机制 构建诚信纳税机制,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从根本上改变发票管理相关主体之间的不信任关系。从源头上杜绝利用发票偷逃税款或进行虚假交易等行为的发生。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管理采取的并不是“以票控税”制度,商家随手写几行字签上姓名的纸张甚至就可以充当“发票”使用,如此的“发票”却也并没有太多弄虚作假,这是何故?原因在于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诚信纳税的制度。我国也需要在此方面做出努力。可以实行统一税务代码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管理,借鉴国外经验,一个纳税人终生只能使用一个税务代码,用来办理一切税务事宜。一旦纳税人有过税收违法行为,则会产生不良的诚信记录,以致纳税人在办理贷款等其他事项时处处不便,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

(六)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 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使纳税人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这个国家的主人,自己的思想会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决策,这样必然会使纳税人提高自觉依法纳税的积极性,杜绝发票的违法犯罪。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在税收立法上,严格遵循“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在税收立法上需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意见,这就需要加强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的建设,使纳税人的涉税意见能够及时全面地传递到税收立法、决策者手中。另一方面,在财政支出方面,进一步细化财政预算编制,加大财政信息的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同时建立纳税人利益诉求机制,使纳税人能够参与到税款的用度中去,并清楚的知道税款究竟用于何方。

四、结论

发票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票制度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税款能否顺利实现。我国目前虽已初步建立起了现代化的发票管理制度,但是发票违法仍然是税收违法活动的重灾区。其原因在于征纳双方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以及税收信息之间的信息的不完善。因此,完善发票管理制度不能单靠完善发票自身管理,也不能单靠税局口号宣传,而是应该从完备信息入手。本文从加强部门协作、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变价格结算方式、完善举报制度、构建诚信纳税机制、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邹传鑫:《论我国发票管理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途径》,《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2]田瑞霞:《发票管理中多发性问题及应对措施》,《财税纵横》2009年第1期。

第2篇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XX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五日内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的金税卡由技术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安装。ic卡由企业领回。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推行计划购买专用设备。并将购买的金税卡、ic卡 的编号打印成册报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分地区销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将金税卡、 ic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条 征收分局将金税卡、ic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ic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对本章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销作废金税卡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企业在申报期内必须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坚决不准抵扣。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逐级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四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抄录开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税务专用设备。设立省、市(地),县三级发行网络,各发行网络必须建立在省、市(地)流转管理处(科)和征收机关,并选派专人管理。各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发放专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同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季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报省局核发。

第五十条 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专用设备库房,保证设备的安全。省、市(地)两级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详细纪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库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市(地)、县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服务单位应与同级税务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权力义务等。每半年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写出服务质量情况报告。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进行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报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当年服务满意率达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五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每半年向同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报告一次技术服务情况。每年由省级服务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技术服务工作会议,通报全省服务情况,研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地)技术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培训,企业开票员必须经过服务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开票员没有上岗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进行ic卡的授权操作。服务单位要按着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对解决不了的故障要及时更换金税卡,不能影响企业开票。对非系统故障影响开票和报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和硬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装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换和软件的升级要由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员完成,系统出现问题马上通知服务单位进行修理维护。更换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九条 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章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3篇

1.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以及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要凭证和其它有关票据,一律由计财科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各使用销售发票的部门也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领换。

2.计财科应根据销售部门的业务量,采取用定量控制领换普通发票的办法,其它部门需开具发票一律由计财科掌握开具,不得领取。

3.领换时必将已开具的发票留底联逐笔打出总金额定时交计财科。经办人对有关部门领换发票必须严格登记,并实行签名。

4.计财科若发现存根撕毁一份或若干份,甚至将整本留底发票联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按发票管理所的规定进行处罚。

5.定于每月25—29日各使用发票的部门必将开完的发票留底联或此本正在用,而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全部一并交计财科,不得拖延。

6.销售部门填制一式几联的发票时,必须填写清楚齐全购货单位、年、月、日、数量、金额、开票人、收款人,如有销售折扣与折让,需在同一张发票反映,且将记帐联附在销售汇总单后。

7.单位或团体购书严禁乱吊部门帐,必须当时用现金或转帐的形式结清。确因特殊情况需凭单位介绍信或单位协议、合同等,同时购书单位经办人在发票签上姓名,限一定时间结清或交计财科划帐、托收等结清,手续不全计财科有权、有责任拒绝受理。

8.开具的发票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作废的发票应该是一式三联(不得少张)并加盖“作废”字样交计财科,发票的使用按顺序号开具,不得涂改、撕毁、缺号、跳号、倒写使用。

9.发票不得转让(转让性代开)、严禁开具假发票和将空白发票撕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10.增值税发票统一由计财科指定专人负责填制和管理,发票的开具严格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

第4篇

最近,在新股发行认购过程中,出现了透支申购等不正常现象。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发行申购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发行纪律、维护股票发行的公正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证管办(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规定加强对股票发行的领导及组织工作,切实履行对股票发行中申购资金专户的监督和管理。

2.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透支申购股票,也不得为客户进行透支申购或为客户融资申购股票。一经发现,我会将视情节严肃处罚,直至暂停其单项或全部证券业务经营资格。

3.上网发行的申购资金必须按规定期限全部集中冻结在证券交易所为主承销商开设的申购帐户中,非上网发行的申购资金必须集中冻结在主承销商开设的申购帐户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存款。

第5篇

一、除《指导意见》第二部分关于会议议程第7条规定的“在发审委委员对复审公司形成审核意见之前,请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或其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向委员陈述公司的情况、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之外,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议”)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初审、再审时,也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接受委员的询问。

二、未获发审会议通过的公司应及时落实发审委审核意见,并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复审申请。未能按时提出复审申请的,中国证监会将直接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通过发审会议的拟发行公司的会后事项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导意见》附则第一款“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财务会计资料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公司应当补充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订招股说明书,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的规定废止。

四、根据《指导意见》附则第二款、《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对已通过发审会议审核但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需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此类发审会议(以下简称“会后事项发审会”)将按照证监会关于召开发审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并遵守以下特别规定:

(一)会后事项发审会的参会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公司的限制。

(二)会后事项发审会应对公司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三)会后事项发审会上,如果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陈述公司情况、回答委员的询问。

(四)会后事项发审会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时,委员只投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暂缓表决。公司获得的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为通过。

(五)会后事项发审会只召开一次,其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证监会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六)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6篇

为确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前招股说明书的及时有效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招股说明书网上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除须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的书面文本备置在发行人公司住所、主承销商公司住所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外,同时还应按照拟上市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以供公众查阅。

二、股票发行前,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当日上午10∶00之前(但不得早于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日之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如公司成立不满两年的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在拟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三、网上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版本一致,出现差错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公开批评。因主承销商工作失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主承销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四、主承销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网上披露工作。

第7篇

关键词 税务部门 发票管理 地税发票

对于经济活动而言,普通发票是种原始凭证,可以维护经营者与消费人员的经济权益。发票也是税务局监控和掌握税收的重要工具,也是会计审核国家法定收支凭证的证明。虽然今年来我国已经有意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像为加强消费者发票意识的诸多措施,所有的商业零售区域都可以申请发票、发票植入抽奖设计、奖励举报等。然而,发票管理任重而道远,作为一个长时间系统性工程,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当前普通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各级税务机关重视度亟需提高

因为各级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很多发票发售岗位的人对所属区域的发票存取领用未引起重视,甚至忽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然而实际实施时,仍存在问题,需发票管理各部门针对不同环节制定相对应的详细章程,来实现对普通发票管理过程的重视。

(二)税务人员的工作素质亟需提高

开具发票,是一项需要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细致工作。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总有一些发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对业务不很熟悉,甚至于有些人竟连发票封面的填写要求没有了解,就开具了发票,即使错误,也不去主动及时修改。同时,存在某些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抵不住金钱利益诱惑,在内心中存侥幸心理,利用规定中的漏洞,进行偷税漏税。这不仅使得大量税款流失,也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这样使得消费者对于社会以及经济市场的诚信度下降,后果非常严重。

(三)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意识亟需增强

消费者的发票意识仍然不强,很多顾客在购物或者是享受各种服务后,没有主动的去索要发票,很多情况是消费者本人发票无法报销而形成的不索要习惯。假如不去主动索要发票,经营单位也不去主动提供发票,而且消费者对于消费单位能否开具发票也不重视,心怀“给不给发票都行”的消费态度,间接纵容了经营单位的偷税漏税行为。还有一些单位,利用消费者的此种心态,拒绝提供发票,很多人也就放弃了继续索要,这在无形中又助长了偷税漏税人的嚣张气焰。

二、发票管理体系中问题出现的缘由

(一)发票的认知不够

尽管国家的国税系统对经济活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已经步入轨道,而且思想上也极为重视,但是,对于普通发票管理,却远远不足。不少人意识中觉得普通发票酿不成大错,无需费人力物力,其实,这正是对于普通发票的危害程度认知严重不足的表现。针对当前普通发票存在的逃税问题,国家亟需进行地税发票的改革,有效地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提高市场诚信度,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二)普通发票的管理粗放

很多税务工作人员对普通发票没有重视,纳税人领取后长时间闲置、过量领取、转借以及私自带出等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纳税人在领取发票时,没有严格的机制约束,也无证明性专用章,这促成了日后普通发票的外借;此外,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查处力度不够,无法在深层次约束住纳税人。

(三)普通发票监管手段落后

相比专用发票的防伪系统,普通发票在开具、认证等层次上极不科学,既没有严格的比对手续,也没有严密的电子信息化管理,所以,利用其进行违法活动的空间很大。当前对于普通发票的计算机交叉稽查技术还未正式运用,所以,主要靠人工进行服务,这种形式极为落后,尽快的将新技术施行,推进、完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

三、对于普通发票管理的若干建议

根据上面问题的讨论,分析原因,作者提出了以下若干关于发票管理的建议:

(1)在群众中开展普通发票的宣传认知教育。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实施细则来积极地开展税务工作人员培训。税务部门也要依据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积极落实。

(2)在已经建立和完善了发票管理制度的背景下,要着手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还要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3)加强发票监督,通过发票的检查和经济秩序的规范的有效结合,突破管理的瓶颈,积极调动税收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程度,在全局上合力群策,共同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4)进一步宣传,对于偷税漏税人严厉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建立一个完善的发票监督制度,健全普通发票使用过程中的领用存各项章程,施行更科学的普通发票领购形式,加快电子开具发票的更新进程,引入先进税收监控装置。还有,如何将发票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处罚制度落实到实处,以上都是我国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中需要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发票管理的现状是发票管理循环管道不闭合,发票管理职责不明确,难以实现系统的发票管理和检查;一些纳税人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税收法律、法规,利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偷、逃税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但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诚信程度的提高。目前,地税部门在发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基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虽然对发票从印制、领够、开具、保管、检查、罚款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没有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出具体的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衔接不畅,使发票管理环节偏松。突出表现在放票把关不太严密,许多发票管理制度得不到贯彻,如发票验旧换新制度、存根联缴销制度、发票管理期限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填开发票登记备查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的随意性较大且不统一,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发票管理体系。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发控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地税部门对发票管理在思想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地税发票犯不了大错误,不值得花太多的精力,对当前地税发票中存在的制假贩假和使用假发票、白条入帐、拒开发票、不使用发票等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日管工作中,一部分税务人员对发票控税在思想认识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错误的认为,税务机关应以征收管理为主,在税款征收入库方面投入的精力大,而在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缺少了发票的监控管理。

(三)地税部门对发票的科学管理滞后。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了许多新的措施,研究制定了不少制度和办法,实施了金税工程,建立了全国协查系统。但对地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还相对滞后,不管是防伪水平,还是检验系统,都与专用发票有很大距离。还没有一套切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严密细致的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强大快速的真假票检验系统。

(四)发票检查力度跟不上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没有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机构,不能经常性开展发票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在征收管理工作中,我们只侧重了涉税的检查,而对发票的检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法违章的行为,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完全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或着久拖不办。在发票检查方面,我们还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加之内部执法责任制度不健全,造成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检查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个别用票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

个别用票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又对《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近年来颁发的加强发票管理的规定不够了解,从而导致内部发票管理的混乱,在工作中分不清哪些行业用国税发票,哪些行业用地税发票,对真假发票识别不准,把“白条”当发票充当原始凭证记帐也时有发生,经常调换发票管理员,几年来用了多少本发票,缴销了多少本发票,经手人是谁不够清楚,这给发票管理和检查带来了很大困难。

(六)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

虽然经过多年的税法宣传,但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在一部分纳税人头脑中没有真正形成,“查出来我倒霉,查不出我赚着”的思想还有一定市场。个别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发票大肆偷税。特别是随着金税工程的深入开展,国税发票管理进一步加强,一些制假分子就把目标投向了地税发票是上,具调查,在有的地区地税假发票泛滥相当严重,且有曼延之势。

(七)消费者索取发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实行“以票控税”是要以用票量来反映纳税人的经营收入,让每个消费者都索取发票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宣传措施,效果也很明显,但是,由于我们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宣传的广度、深度都不够。至使消费者不能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秩序角度出发积极索取发票,也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消费索要发票即是自己的义务更是自己的权利。目前,还有很多消费者索取发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消费后只要方便、快捷、节时、节钱,便一走了之。据调查,在个体私营经济中,消费量较大的餐饮业要票率为40%左右,洗浴业要票率为20%左右,娱乐业要票率为10%,这说明“以票控税”工作的潜力还很大,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消费者的索票率。

二、加强发票控税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设想

对发票究竟应该怎么管,才能让广大纳税人安全有效地取得和使用发票,也让税务部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以票控税,一直是我们地税部门研究和探索的课题。尽管各地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措施单一,效果不明显,未能从根本和源头上解决问题,发票管理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发票管理的各项内容、各个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发票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的实现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一)加强制度建设,堵塞发票控税管理漏洞。

当务之急,应当及时修订出台新的《发票管理办法》,把近几年来税务机关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使得管理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针对基层发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的问题,将发票管理工作进行量化、细化,坚持从严、从细、从实的管理,制定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并把发票管理工作与征管质量考核相结合,与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罚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通过严格落实发票管理制度,把好发票领、用、存的审核和管理关。按照“哪出哪回”的原则,在发票的发售环节,应制定和实行严格的发售管理办法和程序,针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做好发票的限量发售和验旧换新等发售制度、发票的定期缴销制度和填开发票登记备查制度,在发票发售环节既要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又要防止发票泛滥失控,要从源头上预防各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发票管理环节做好发票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辅导工作,把发票违法违章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按照“谁的责任谁受罚”的原则,在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上明确岗位责任制,防止发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责任心不强或权利滥用现象的发生。再有,对用票单位和个人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制度,如发票管理员制度、发票领购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发票保管制度、发票缴销制度、发票管理奖惩制度等。只有建立统一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才能确保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衔接畅通和良好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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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发票控税管理的思想认识要提高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发票管理提高到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抓好税收收入的高度来认识,决不能认为完成了税收任务就是管好了税收。我们应该认识到,发票作为经济生活中的收付凭证,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它是进行税源控管和计税的依据。发票这道防线一放松,就会扰乱整个发票管理秩序,就会给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给我们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要充分认识到税务机关管好了发票,也就控制了税源,挖掘了税收潜力,管住了税收。

(三)加强发票检查,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成立发票的专管机构,集中精力,集中力量管好发票。坚持日常发票管理与发票检查相结合,管理与检查并重。在做好日常发票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发票检查工作,要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发票检查与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相结合,把发票检查作为向管理要收入的突破口,定期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切实做好发票的日常检查,以查促管,进一步堵塞发票管理漏洞。一是在发票检查中对纳税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从成本费用中剔除,并依法给予处罚。二是对拒开发票、开假票和使用非法发票、票据的纳税人,要给予严厉的惩处。针对个体私营业户分布广泛,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难于管理的特点,我们要建立发票违章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集中专人,昼夜值班,保证随时接到举报,随时进行查处。凡举报发票违章经查实后,对举报人每次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举报人的积极性。三是明确检点,确保检查质量。针对部分业户使用假发票现象,把查处重点放在集中打击假发票上。结合整顿经济税收秩序,定期开展大规模的发票打假、制假活动。四是注重检查方法,保证检查效果。针对个体私营业户发票违法违章行为隐蔽性强,取证难的特点,检查中先从一些应酬多、会议多、对外联系多、取得发票多的单位查起,根据他们取得的、已入账的违规票据,顺藤摸瓜,查处违规开票单位,能取得好的效果;或者按照行业进行专项检查,这便于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在发票检查中,对违法违章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税的不法行为,以维护税法的尊严。

(四)加强部门配合,加大管理力度。

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形成对发票齐抓共管的局面。一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机关要将发票管理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及时传达给基层税收管理单位和稽查单位,使他们在日管和检查中落实、宣传好这些规定和要求。同时,要求基层税收管理单位和稽查单位要将工作中发现的发票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发票管理单位,使他们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二是税务机关应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取得联系和配合,要求各单位在进行消费时,必须严格按照消费行为索取合法发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取得的票据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签字报账,严格控制违规票据入帐。三是与司法机关搞好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借助公安机关的执法力量,联合出击,共同查处发票违法违章的大案、要案。对拒不履行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净化税收环境,整顿税收秩序。

(五)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在以前的税收管理工作中,我们只注重了发票管理事后的监督检查力度,而忽略了发票管理事先的宣传辅导工作。当前,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税务部门应当优化税收服务,调整思维方式,在发票管理上也要增强服务意识,作好发票使用的宣传辅导工作。一是要提高用票单位和广大纳税人对发票的认识,在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公告、标语、专栏、传单等固定媒体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各种渠道和形式把发票法规知识宣传好,使广大消费者和用票单位能真正了解发票的用途和发票取得、使用、保管以及如何识别真假发票等方面的知识,鼓励消费者在消费时索要发票,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协助搞好发票管理工作,目前我们正在实行的发票兑奖活动就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普及发票知识的方式。二是提高用票单位和财务人员、发票管理员和开票员的发票业务知识水平。要求企业发票管理的岗位尽量固定,不得随意调整,税务机关要定期举办发票管理培训班,向他们系统地讲解发票管理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使他们能够真正懂得如何管票、用票、识票,督促和帮助他们建立健全内部发票管理机制。三是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加强对纳税人正确使用发票的辅导工作,作到服务到户,宣传到位。通过宣传要提高纳税人依法用票的自觉性,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协税、护票的良好氛围。

(六)积极开展发票兑奖活动。

2004年0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强发票管理,运用“以票控税”管理手段,坚持有奖发票制度,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作用。根据文件精神,我们也应该转变观念,大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发票控税力度,实现税款应收尽收。针对部分个体私营经济分布广泛,行业众多,而且有部分行业消费量大,税源分散,基层税务机关难于管理,群众索取发票热情不高的特点。我们应积极组织开展发票兑奖和抽奖活动。在发票开奖时举办大型税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而且因地制宜地在消费领域,尤其是在第三产业中开展发票兑奖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地税税务部门也由此探索出了一条税收专业性管理和社会群众化管理相结合的道路。在多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一是实行发票兑奖的办法来“以票控税”,可以通过发票用量较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收入,从而真实体现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在购票环节直接扣税,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二是实行发票兑奖的办法来“以票控税”,将逐渐取代过去典调核税、定期定额的征收办法,改变了个体定额一统天下的局面,解决了核税不准、税负不公的问题,使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三是由于不办理税务登记就不能购买发票,在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税务机关严厉打击发票违章行为的情况下,那些不办登记进行逃税的业户会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和领用发票,解决了漏征漏管户的问题,使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四是可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税收监督、举报不法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积极性,极大地弥补了税收征管的不足和漏洞。五是把实施发票有奖管理作为强化税收征管手段的具体措施来加强,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和加速实施步骤,从而使发票有奖管理办法适应了从定额征收到查账征收过渡的要求,也适应了国家全面推广税控机的要求。

(七)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对税源真实性监控。

税控收款机实质上是一种电子发票,2004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这对于我们地税系统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税款流失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把握好和利用好这个有利契机,先在规模较大的宾馆、餐饮、服务业进行试点推广,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税控收款机的使用解决了原有手开式发票中二次复写、大头小尾、发票随身携带、随意填开等缺陷,使营业收入能够真实的得到反映,也使开票方杜绝了使用假发票的违章行为。

第9篇

摘 要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是税务部门有效掌握税源和监控税源的基础性工作和有效措施。但长期以来,发票管理一直是我们地税务部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消费者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等问题一直是发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此进一步强化发票的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成为当前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针对普通发票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有效措施改进发票管理工作。

关键词 普通发票 管理 问题 建议

发票是商品交易的合法凭证,也是税收控管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而发票管理始终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随着征管制度的不断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的推广运行,普通发票管理制度日趋规范,以票管税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地税发票的种类繁多,使用范围广泛,在发票使用、发票管理上还存在一些现实的问题。如何加强新形势下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税收征管工作服务,是税务部门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下面,结合普通发票管理实际,就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谈几点看法。

一、地税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发票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仅造成了会计核算资料失真、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还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而且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有悖于和谐社会建设。税部在发票管理上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发票管理工作,想尽办法制订并完善行业发票管理办法,积极宣传发票有关知识,在堵漏增收方面发挥了发票管理独特作用,发票管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发票管理工作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

1.消费者索要发票意识还不强。因为社会税收意识的淡薄,如消费者个人消费不需报账,这就导致了这些个人不会主动索要发票,在餐饮业、其他服务业中,以售货清单、收款收据等代替发票的现象较为普遍。

2.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一些纳税人买假用假,套购倒卖发票,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和管理难度加大。这不仅严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更影响了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基。还有就是纳税人变相使用发票。一些无法列支的招待费用(如水果、食品、运费、餐费),转开成代开统一发票入账;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时开具地税部门的服务业发票;将拆迁赔偿费、尾沙、污染费、制作服装、房租、水电、打字复印等都用搬运装卸力资发票开具,客观上又造成了未足额征收税款的事实。

3.利用发票引税、买卖税。目前很多地方面临税源少、任务重的复杂处境,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有的基层单位利用发票进行引税、买卖税,不坚持税收属地原则,乡镇到县城引,县城到城市引,税源不足的地方到税源充足的地方引,欠发达地区到发达地区引,通过以县、乡、镇名义财政返点、奖励的形式,开展多渠道的引税,变相降低税率,流失了地方税收,造成了发票管理秩序混乱。

4.假发票有时难于辨别。在发票“打假”及发票检查活动中,对所检查的有奖定额发票和手工版发票是否是假发票,基层税务人员有时很难作出正确判断,一些假发票无论从材质、印刷、大小、监制章等方面,很难辨其真伪。有的假定额发票用的是真发票的票号,所以通过简单的电话查询就不能判断真假。

以上四点是目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

1.思想认识不足。从税务部门自身来讲,仍然存在“重专票、轻普票”观念,对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管理上功夫下得不够深;从纳税人来讲,诚信意识不够强,有的纳税户违规使用发票,存在逃避税收的现象,极大地影响了发票的公信力,使社会上假发票较猖獗。

2.发票管理法规相对滞后,理论上存在与现行状况不相适应之处,如:定义“假发票”、对纳税人使用假发票罚则不具体等等,理论上未界定清楚,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

3.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收管理员监管不力,对管户实际用票量与发票限购量未进行对比,造成纳税户税负畸轻畸重,使民主评议税负缺乏准确依据,“双定”税收不合理。

4.“双定”税收存在一定问题,这是主要原因。个、私纳税中小户定税与定购发票量、与其实际用票相差甚远,当月超过核定用量未申购发票,定税不合理造成纳税户违法使用假发票。

二、进一步加强地税发票管理的建议

上述现象严重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更影响所得税的税基,造成税收大量流失,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1.加大对地税发票管理的宣传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对纳税人如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强调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唯一合法凭证,堵塞发票管理漏洞,促进纳税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另一方面对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宣传。

2.实现发票管理信息化,提高发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将发票管理逐步纳入信息化管理轨道,改变传统的手工操作方法,从发票的印制、保管、供应,到发票的缴销、查询、稽核各环节管理工作均使用微机进行管理,使发票管理工作准确及时、标准规范、信息齐全、查询迅速,达到堵塞税收漏洞、强化发票管理的目的,实现发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

第10篇

这次××会议,是由省局决定召开的,主要内容是,总结票证服务中心筹建以来的基本情况,重申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今年的票证工作,下面我主要讲三点问题。

一、真抓实干,开拓创新,票证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票证服务中心是隶属于省地方税务局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具

体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的印制工作。20*年1月份票证服务中心进入了实质性的筹建阶段,随后经过了厂址租用、厂区改造、设备的招标、购置、安装以及中心各种资质的办理工作。到目前,总投资规模已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员工人数达到66人。

20*年,票证服务中心在省局的正确领导下,本着“敬业、安全、质量、效益”的原则,抓队伍、严管理,坚持安全生产和提高效益并重,从20*年6月28日开业至12月25日,仅半年的时间里完成总产值1073.48万元,实现利税310.74万元。较好地完成了省局下达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一)抓硬件设施。一是去年3月份先后对厂房、厂区进行了改造,并根据印刷企业行业的特点,专门配备了相关的配套设施,形成了厂区相对独立,条件设施相对完善的中心格局。二是通过反复比较,购置了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生产设备。这其中包括:印前部门购进了微机排版系统、激光照排系统及配套设备、SBK-A型碘镓灯晒版机、XY-APS版全自动显影机各1台;印刷部门选购了一条TOF型商用表格轮转印刷机生产线,仅此一条生产线就高达六七百万元,这在省内同行业之间是唯一的一条最先进的生产线,并同时购置了2台威海滨田WH47系列胶印机;印后部门购进了CSR-III型商用表格轮转配页机3台、BS-V型商务表格撕页机1台、分切机1台、SQZKR型程控切纸机1台、BBY-40圆盘胶订包本机1台、DS101A型铁丝订书机1台、PW-086DC全自动捆包机1台、压平机1台、zzSehaPrimo5401粉碎机1台。以上所配设备均具有印制所有税收票证的功能,并于6月下旬完成了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6月28日正式开业投入生产。在这里,我还要向大家通报一下,我中心向省局申请购买的四色机一套,已得到了同意,将于近期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对此,我向省局对我票证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抓队伍建设。目前,中心共有员工66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33人,技术骨干17人,平均年龄在26岁,员工队伍具备了年轻化、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一是在员工的需求管理方面,遵循精简、精干、高素质的原则,对所有入厂的员工都经过考试、面试、体检、试用等层层把关,并把全员聘任制作为员工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二是在提高员工技能素质方面,采取内训与外训相结合的方法,先后组织部分技术骨干到设备厂家以及山西省地税票证中心和石市西焦印刷厂等税务定点印刷厂参观学习,使他们熟悉生产流程和操作技能,掌握设备的操作、运行、维修等技术能力。同时,对所有员工进行了上岗教育、技术操作、质量、安全、管理等培训。通过以上措施,对提高员工技能素质,保证印刷质量,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三)抓管理。一是严格组织生产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心根据省局和各市局下达的生产任务,适时编制生产计划,即时下达到班组,并依据产量多少,定期评选出先进班组;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从根本上调动了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使劳动生产效率得到不断提高。月产值也由7月份的20万元,增加到12月份以来的250多万元,短时间内完成了大步跨越,并受到了省局领导的一致好评。二是严格质量管理,严把产品质量关。(1)设立质检小组,负责各工序产品的抽检工作,抽检率达到15%以上;(2)实行工作日制以及严格的交接班制度,针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做出详细说明,以确保生产信息的畅通,并使机长、车间主任对所负责的工序严格把关,严防质量事故的发生;(3)对质量责任事故,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每遇一起质量责任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并且予以通报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通过以上措施,中心产品的合格率达到99%以上,各种票证的印刷质量也深受广大用户的好评。三是严格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在物资采购上实行“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的原则,建立了比质比优比价的供应商准入制度。同时,对生产油墨、包装箱厂家进行了选定,以此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原材料供应系统。(2)在采购审批制度上,始终坚持“审批在前,购买在后”的原则,杜绝了不必要的开支,防止了浪费。(3)在材料费用上,实行定额管理,节约按比例发放,将企业的效益与职工的收入直接挂钩,提高了职工的节约增效意识。(4)在财务管理上,加强资金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并与移动公司签订回款协议,应收账款回款率达80%,加速了资金回笼。

(四)抓安全。一是中心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了由中心正副主任为正副组长,一线员工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二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装监控设备、配备了消防器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三是加强班组层面的安全生产。定期对班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了员工自我安全防范、互相监督的能力。四是开展安全生产、无质量事故月活动,车间主任跟班生产,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从根本上杜绝了人为事故,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加大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做到警钟常鸣,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六是为税收票证、发票配备了专用仓库和运送工具,保证了票证、发票印制质量和安全。

(五)抓制度。一是建立员工管理制度。中心本着“人才”第一的用人理念,定期对所有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绩效考核,能者上,庸者下,初步形成了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用人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为确保生产目标的实现,先后制定了《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产成品保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及奖罚办法》以及各岗位的《操作指导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了工作有标准、做事有规范,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财务开支过程中,坚持集体研究,“一枝笔”审批的原则,使财务工作步入正轨。四是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车辆管理制度、司机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食堂宿舍管理制度等,并完成了中心内外网的建设与维护,保证了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行。

以上成绩的取得,是省局坚强领导、正确决策的结果,是各市局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中心全体员工脚踏实地、团结拼搏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票证服务中心,向各有关部门对票证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落实政策,把握关键,确保票证印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逐步实行集中统一印制,是省局加强税收票证和发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规范、统一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的印制工作,提高税收票证、发票的规范性、防伪性和安全性程度,省局专门印发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和发票集中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111号文件),文件下发以后,各市局都进行了认真的贯彻执行,各种税收票证及发票的印制初步做到了统一规范,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市局仍然留有部分税收票证委托定点印刷厂来印制,这为全省统一、规范税收票证印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在这里有必要再重新强调一下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20*]111号文件中有关集中印制税收票证、发票的具体范围:

(一)、全省地税系统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13种税收票证。

(二)、全省通信业、饮食业、客运出租车业(机打票)、交通运输业(货运)发票。

(三)、对于税收票证和印制数量较大的发票,由省局票证服务中心负责印制;数量小的发票,仍由各市局负责委托定点印刷厂印制。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完成全年税收票证任务

2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税收票证发票实现统一规范印制的关键一年,在新的一年里,票证服务中心要在省局的领导下,继续坚持以“敬业、安全、质量、效益”统揽工作全局,规范完善各项管理工作,以生产为中心,以管理为保证,抓素质、抓质量、抓效率、抓安全、抓效益,“五措”并举,使票证服务中心的工作跨上一个新的台阶。在生产、利润指标方面,全年产值达到2800万元,力争实现3000万元;利税指标800万元,力争实现1000万元。今后我们要加强管理,向管理要产量、要效益。

第一,加强质量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中心硬件基本到位,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规范各项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行为,并制作各部门的操作流程图,为各项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

第二,实行量化管理、精确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我们提出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99.9%,用户满意率95%,顾客投诉不超过0.5%,全年废品损失不超过15000元。同时并明确具体的管理目标。

第11篇

这次*会议,是由省局决定召开的,主要内容是,总结票证服务中心筹建以来的基本情况,重申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今年的票证工作,下面我主要讲三点问题。

一、真抓实干,开拓创新,票证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票证服务中心是隶属于省地方税务局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具

体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的印制工作。20*年1月份票证服务中心进入了实质性的筹建阶段,随后经过了厂址租用、厂区改造、设备的招标、购置、安装以及中心各种资质的办理工作。到目前,总投资规模已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员工人数达到66人。

20*年,票证服务中心在省局的正确领导下,本着“敬业、安全、质量、效益”的原则,抓队伍、严管理,坚持安全生产和提高效益并重,从20*年6月28日开业至12月25日,仅半年的时间里完成总产值1073.48万元,实现利税310.74万元。较好地完成了省局下达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一)抓硬件设施。一是去年3月份先后对厂房、厂区进行了改造,并根据印刷企业行业的特点,专门配备了相关的配套设施,形成了厂区相对独立,条件设施相对完善的中心格局。二是通过反复比较,购置了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生产设备。这其中包括:印前部门购进了微机排版系统、激光照排系统及配套设备、SBK-A型碘镓灯晒版机、XY-APS版全自动显影机各1台;印刷部门选购了一条TOF型商用表格轮转印刷机生产线,仅此一条生产线就高达六七百万元,这在省内同行业之间是唯一的一条最先进的生产线,并同时购置了2台威海滨田WH47系列胶印机;印后部门购进了CSR-III型商用表格轮转配页机3台、BS-V型商务表格撕页机1台、分切机1台、SQZKR型程控切纸机1台、BBY-40圆盘胶订包本机1台、DS101A型铁丝订书机1台、PW-086DC全自动捆包机1台、压平机1台、zzSehaPrimo5401粉碎机1台。以上所配设备均具有印制所有税收票证的功能,并于6月下旬完成了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6月28日正式开业投入生产。在这里,我还要向大家通报一下,我中心向省局申请购买的四色机一套,已得到了同意,将于近期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对此,我向省局对我票证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抓队伍建设。目前,中心共有员工66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33人,技术骨干17人,平均年龄在26岁,员工队伍具备了年轻化、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一是在员工的需求管理方面,遵循精简、精干、高素质的原则,对所有入厂的员工都经过考试、面试、体检、试用等层层把关,并把全员聘任制作为员工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二是在提高员工技能素质方面,采取内训与外训相结合的方法,先后组织部分技术骨干到设备厂家以及山西省地税票证中心和石市西焦印刷厂等税务定点印刷厂参观学习,使他们熟悉生产流程和操作技能,掌握设备的操作、运行、维修等技术能力。同时,对所有员工进行了上岗教育、技术操作、质量、安全、管理等培训。通过以上措施,对提高员工技能素质,保证印刷质量,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三)抓管理。一是严格组织生产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心根据省局和各市局下达的生产任务,适时编制生产计划,即时下达到班组,并依据产量多少,定期评选出先进班组;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从根本上调动了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使劳动生产效率得到不断提高。月产值也由7月份的20万元,增加到12月份以来的250多万元,短时间内完成了大步跨越,并受到了省局领导的一致好评。二是严格质量管理,严把产品质量关。(1)设立质检小组,负责各工序产品的抽检工作,抽检率达到15%以上;(2)实行工作日制以及严格的交接班制度,针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做出详细说明,以确保生产信息的畅通,并使机长、车间主任对所负责的工序严格把关,严防质量事故的发生;(3)对质量责任事故,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每遇一起质量责任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并且予以通报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通过以上措施,中心产品的合格率达到99%以上,各种票证的印刷质量也深受广大用户的好评。三是严格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在物资采购上实行“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的原则,建立了比质比优比价的供应商准入制度。同时,对生产油墨、包装箱厂家进行了选定,以此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原材料供应系统。(2)在采购审批制度上,始终坚持“审批在前,购买在后”的原则,杜绝了不必要的开支,防止了浪费。(3)在材料费用上,实行定额管理,节约按比例发放,将企业的效益与职工的收入直接挂钩,提高了职工的节约增效意识。(4)在财务管理上,加强资金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并与移动公司签订回款协议,应收账款回款率达80%,加速了资金回笼。

(四)抓安全。一是中心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了由中心正副主任为正副组长,一线员工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二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装监控设备、配备了消防器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三是加强班组层面的安全生产。定期对班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了员工自我安全防范、互相监督的能力。四是开展安全生产、无质量事故月活动,车间主任跟班生产,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从根本上杜绝了人为事故,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加大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做到警钟常鸣,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六是为税收票证、发票配备了专用仓库和运送工具,保证了票证、发票印制质量和安全。

(五)抓制度。一是建立员工管理制度。中心本着“人才”第一的用人理念,定期对所有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绩效考核,能者上,庸者下,初步形成了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用人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为确保生产目标的实现,先后制定了《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产成品保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及奖罚办法》以及各岗位的《操作指导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了工作有标准、做事有规范,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财务开支过程中,坚持集体研究,“一枝笔”审批的原则,使财务工作步入正轨。四是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车辆管理制度、司机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食堂宿舍管理制度等,并完成了中心内外网的建设与维护,保证了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行。

以上成绩的取得,是省局坚强领导、正确决策的结果,是各市局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中心全体员工脚踏实地、团结拼搏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票证服务中心,向各有关部门对票证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落实政策,把握关键,确保票证印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逐步实行集中统一印制,是省局加强税收票证和发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规范、统一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的印制工作,提高税收票证、发票的规范性、防伪性和安全性程度,省局专门印发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和发票集中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111号文件),文件下发以后,各市局都进行了认真的贯彻执行,各种税收票证及发票的印制初步做到了统一规范,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市局仍然留有部分税收票证委托定点印刷厂来印制,这为全省统

一、规范税收票证印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在这里有必要再重新强调一下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20*]111号文件中有关集中印制税收票证、发票的具体范围:

(一)、全省地税系统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13种税收票证。

(二)、全省通信业、饮食业、客运出租车业(机打票)、交通运输业(货运)发票。

(三)、对于税收票证和印制数量较大的发票,由省局票证服务中心负责印制;数量小的发票,仍由各市局负责委托定点印刷厂印制。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完成全年税收票证任务

2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税收票证发票实现统一规范印制的关键一年,在新的一年里,票证服务中心要在省局的领导下,继续坚持以“敬业、安全、质量、效益”统揽工作全局,规范完善各项管理工作,以生产为中心,以管理为保证,抓素质、抓质量、抓效率、抓安全、抓效益,“五措”并举,使票证服务中心的工作跨上一个新的台阶。在生产、利润指标方面,全年产值达到2800万元,力争实现3000万元;利税指标800万元,力争实现1000万元。今后我们要加强管理,向管理要产量、要效益。

第一,加强质量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中心硬件基本到位,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规范各项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行为,并制作各部门的操作流程图,为各项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

第二,实行量化管理、精确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我们提出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99.9%,用户满意率95%,顾客投诉不超过0.5%,全年废品损失不超过15000元。同时并明确具体的管理目标。

第12篇

【关键词】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发票问题;对策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社我国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持续发展,为各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使得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得到了提高,而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对于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票作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着手点,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发票对于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企业在实际的税务风险控制当中在发票的开具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税务管理不能够顺利进行。因此,加强企业发票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一、企业税务风险控制

所谓的企业税务风险主要指的是企业的涉税行为没有按照相应的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从而给企业的长远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其具体表现为在涉税行为中的一部分不确定因素,如因为少纳税为出现的罚款、补税等现象;亦或是因为缺少优惠政策,在纳税之时多缴纳了税款等,这就导致企业在运行中需要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企业必须要加强自身的税务风险控制。税务风险控制能够帮助企业防范涉水风险,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帮助企业实现最大化的价值。

二、发票的作用

1.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行当中,促进了发票的广泛使用,并且发票本身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即时性等相关的特征,因此,这就出现了相关部门在对企业财务税收状况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当中,往往都会把发票作为一种原始的凭证的现象。

2.进行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工具

企业在进行各种经济行为时,都会借助发票对所进行经济行为内容进行详细的记录,其中包含了经济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交易的金额等,可以说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发票已经成为了记录经济行为的重要载体,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

3.进行控税征税的重要依据

由于企业在开展经济业务过程中,都会使用发票对所进行的经济行为进行记录,这就使得税务机关能够通过对发票所记录的信息,掌握企业商品或者劳务等经济行为中的交易状况以及税款发生的实际情况,以便于能够对企业的税源进行控制,为税款的征收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三、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中常见的发票问题

1.收款与盖章单位不统一

在发票开具过程中,部分发票还存在收款单位与盖章单位不统一的现象,是一种不合规的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虽然有部分收款单位与盖章单位之间有一定的联系。然而,这种类型的发票不会得到相关税务机关的认可,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就会导致企业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调整,加大企业的缴费负担,使得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

2.套号发票

套号发票是在发票日常开具当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也是一种假发票现象,套号发票会对于企业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影响,虚增企业的收入以及费用,营造出一种盈余虚假的现象,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发票之时,需要刮开密码并上网查询,表明这不是第一次进行查询。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套号发票不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因此,企业收到发票后,上网进行查询发票是否套号是十分必要的。

3.国地税发票辨别混乱

企业在取得发票时,并不能够立刻就作进行费用列支,往往需要对发票种类进行辨别,查看所取得的发票是属于国税发票还是属于地税发票,而且还应当辨别发票是否与企业所提供的业务类型相适应。这也是一种是辨别发票是否真实最简便的方法,一般企业的财务人员都能够凭借着自身专业知识进行初步的判断。

四、加强发票管理的对策

1.制定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工作对于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企业要想加强发票管理的工作,首要任务就是要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制定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3]。这就要求企业需要根据国家发票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并且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并与相关的经济行为相适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对于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以及保管等环节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从而加强对企业经济行为的规范,提高对财务的监管力度。

2.提高对发票真实性合法性的重视

企业在加强发票管理的过程当中,除了需要制定相关的发票管理制度之外,相关工作人员还需要提高对发票真实性、合法性的重视,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当中正确使用各地区国税以及地税等官网上的发票真伪性查询系统,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并且还应当在接收发票的过程当中,要求报销人员提供与发票相符合交易经济行为的依据,确保发票的真实性。

3.加强发票开具的管理

企业在对外开具发票时,需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行为为依据,禁止为他人或者自己开具与实际经济行为不相符合的发票。同时,在发票开具过程当中,还应当保证项目的填写真实完整,并在发票上加盖专用章,提高发票开具的规范性。

4.做好网购的发票管理工作

目前网络经济发达,有些中小企业为了贪图便宜直接从网上采购商品,在此过程中蕴含了很大的发票涉税风险,一些不良网商直接拿来路不正的发票给采购者,虽然也能通过税务系统认证,但是由于源头不正,给企业造成很大的隐患,近年来频发的“黄金税票案”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企业首先需要寻找线下的规范供应商,在进行网购的过程当中,需要看清网页上销售公司名称是否与开票单位一致,并截屏留作依据,以便万一将来遭遇税务稽查可以作为旁证减轻处罚。

五、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制越来越重要,发票作为影响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的重要因素,企业在实际税务风险控制过程当中,需要及时发现发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范,加强对发票管理的力度,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力度,确保企业平稳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第13篇

凡在县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其工程建设方(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方(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均应依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甲供材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工程建设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即甲方提供物资材料,以下简称为甲供材)给工程施工方(合同中的乙方),工程施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工程作业的行为。

二、项目管理

(一)甲供材实行随建筑工程项目双向登记管理制度。

凡在县范围内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按规定需要办理项目登记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在申报进行项目登记的同时,登记填报《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和资料。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其主管税务分局和县地税局委托代征单位(县建工局)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和资料。

(二)工程完工实行甲供材结算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并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实际使用甲供材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甲供材使用情况报告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建筑业甲供材使用情况报告表》等在省级大集中系统中进行项目登记和动态维护,各项表格与项目登记相关资料统一进行管理,进行建筑项目清算时,应将其作为清算的重要内容,并将《建筑业甲供材使用情况报告表》附列清算资料。

三、财务管理

甲供材实行统一归集核算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对甲供材实行分类汇总,统一归集,加强对甲供材的采购、入库、移送、领用、退库等的管理,完善各环节的交接制度,加强资料和台帐的管理,准确计算甲供材金额,所有资料分别由各自财务部门备案备查。

施工单位的甲供材实行收入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凭开具的甲供材建筑业发票的记帐联和甲供材月度汇总表进行财务核算,确认收入和材料入库。同时根据部门或工程材料物资领用单(汇总)计入施工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甲供材会计核算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发票管理

(一)甲供材实行统一开具建筑业发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按月汇总建设方移送的甲供材料,凭工程承包合同、甲供材按月汇总表及甲乙双方签字的甲供材料移送单,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征点或自行开具(指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建筑业发票。

建设单位应按月汇总计算当月向施工单位移送的甲供材数量和金额,并以一定的方式通知施工单位,同时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建筑业发票进行财务处理。其他票据一律不得作为甲供材转入开发成本或在建工程的支出凭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以建筑业发票进行开发成本核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依据,原材料购买发票(增值税发票)作为材料验收入库凭证,不得重复扣除。

五、税收政策管理

(一)施工单位甲供材的税收政策管理。

施工单位向甲方收取工程款和经计算的甲供材料价款并开具发票时,按不同的工程项目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各类基金费等相关税费。

第14篇

关键词:大企业 发票 税收 风险

一、大企业发票管理现状

(一)大企业集团发票自查情况概述

2011年底我局对6家集团公司在我局管辖的其下属50余家分支机构2007-2009年三年的发票进行了检查。50家企业自查收到发票共80余万份,自查有问题发票上万份,金额逾亿元(平均每家发票有问题率1.68%)。上述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合计约五千万元。发票不合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假票,二是流向不符。

(二)其他大企业发票管理现状

对于大企业而言,每天财务部门接收的票据数量尤为巨大,因此可能存在更大的风险隐患。经了解,绝大多数企业集团都有专门的发票管理规定,在对外开具方面也基本都有专门人员负责,也基本不大可能主动开出问题发票。但在取得发票时,有的企业声称财务事情很多,没有时间查询发票,且大部分票据都是基层机构经办人经手,因此报销时由其自附查询真伪的鉴定;有的则为财务人员负责查询,但逐笔上网或打电话查询实际操作难度很大,只能针对大额发票或可疑发票进行逐笔查询。

二、问题发票产生的原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发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目前,社会上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屡禁不止,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假发票或问题发票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经济、社会、法律、体制、监管等方方面面。

(一)外部原因

1.发票管理不统一

全国各地发票种类繁多,规格样式各异,且换版频繁。客观上大大增加了企业接受发票后(尤其是外地发票)判断其是否合规的难度。

2.查询手段不完善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旧版发票本身防伪功能较少;另一方面就是缺乏有效的发票查询途径和手段,比如有的网站查询功能、12366语音播报等正在建设中,特别是对早期发票如2009年以前,多数税务机关发票查询系统无法查验,给假发票提供了生存空间。

3.制假售假不停息

可能是由于“手写票”的成本低或是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小等原因,一些单位和个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致使印制和贩卖虚假发票的“卖方市场”十分活跃,严重干扰了正常社会秩序。

(二)内部原因

1.公司重视不充分

在日常工作中,公司各部门、员工没有把树立守法合规意识放在首位,更没有“关注”发票管理,认为只要业务真实发生即使收到假发票也与自己无关。

2.财务流程不规范

由于财务人员人数有限,且其他事务众多,存在报销把关不严的情况。归根结底还是自身发票管理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由于审核力度的缺失造成不合规发票的流入。

3.经营观念不合理

经营中片面追求利润最大、成本最小,对供应方(即开票方)缺乏全方位的考察,仅以价格作为选取供应商的参考因素,造成从该处取得的问题发票较多。

三、以发票为切入点促进税收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理念

1.风险管理的提出

税务风险(Tax Risk):是指导致税务遵从不确定性及其损失影响因素的组合。 目前税务部门逐渐认识到了以下三点:一是纳税人自觉遵从水平的提升是税务机关追求的最基本工作成效;二是税务部门的资源是有限的,为实现效益最大化,应实施分类管理和风险导向的管理模式;三是大型企业的税收遵从风险与其他企业不同,应采取相适应的管理对策。因此在主要参考美国COSO和澳新AS/NZS 4360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大企业特点,注重流程与要素的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

2.风险管理的意义

目前许多大企业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即使建立了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制度的企业,也都偏重财务报表目标,而不太重视法规遵循目标,涉税方面内容更是缺乏。制度的缺失或不健全,是企业重大税务风险产生的根源,因此,加强企业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度建设,能从源头上减少或控制企业重大税收风险。通过《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引导作用,也使税务机关可以参与企业制度建设的方式提前介入企业纳税管理环节,实现管理重心的前移,变发现型控制为预防型控制。

(二)防范发票风险建议

1.各级税务机关

(1)加大纳税服务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识别票真伪的水平

税务机关应联合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不定期开展普及发票知识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发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发票的取得、使用、举报、奖励规定及如何辨别发票真伪等相关知识,使接受发票的单位和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宣讲会,引导、促进企业建立税务风险防范机制。

(2)加大不定期专项核查力度

税务机关应不定期安排企业自查及互查,辅之以稽查部门发票专项核查,对发现假发票的,应建立“黑名单”记录,可以适时予以对外公布。另一方面可建立合规谈话制度,以作警示,进一步加强大企业的守法合规意识。

(3)改进现有发票管理模式

①取消手工发票

目前,绝大多数的问题发票都出在“手工票”身上,各级税务机关在简并票种的同时,应逐步取消手写发票,大力推行税控机打发票。

②实行网络开具

逐步推行联网开具发票,使得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以随时查询比对所有原始开票信息,可以大大减少购开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2.大企业集团

(1)建立相应发票管理制度

大企业应在现有税收法律法规下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尽快制定发票管理制度或办法,规范发票开具、保管、取得入账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另外,日常也应采取多种多样的培训方式,强化全体员工对发票真伪的鉴别意识,逐步提高各级办税人员和财务、审计人员对发票真伪的鉴别能力,掌握各种鉴别方法,通过职责明确和加强考核,使发票管理职能前移,建立公司加强发票管理,防范税务风险的长效机制。

(2)培育健康的企业风险文化

历史与现实的经验均告诉我们, 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部分, 其主要的内容包含企业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控制行为、风险道德标准和风险管理环境等因素, 反映了一个企业的价值观, 影响着它的经营风格。因此,在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的建设中, 要倡导和强化全员的风险管理意识 ,要通过各种的途径将风险管理理念传递给每一个员工, 内化为员工的职业态度和工作习惯, 在整个企业形成一种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 形成一种风险防范的道德评价和职业环境, 以确保企业在当今高风险的环境中, 能够敏锐地感知风险、分析风险和防范风险。

第15篇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并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收款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指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动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动但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的具体行为方式,按刑法第205条第4款的规定,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人若是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嫌疑了。

金学成原是一浙江农民,手底下掌握有博盛、特优捷、和泰新永等皮包公司若干,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常业,收取“手续费”;巩志武,北京海淀区国税局某税务所工作人员。2000年的时候,金学成找到巩志武,两人精心策划后,金学成首先利用博盛、特优捷公司在海淀区国税局申请到防伪税控系统,指使他人去领购发票,并打印发票对外虚开;在博盛、特优捷公司停售发票后,金学成又启用和泰新永公司,而巩志武则利用其在税务部门工作的便利,熟悉工作环境,私自进入海淀区国税局防伪税控系统,明知和泰新永公司未申请防伪税控的情况下,在打票岗位上向和泰新永公司发售7000余份发票,并读入已被停售发票的博盛、特优捷公司的税控IC卡中,进行读卡卖票、抄报税、解锁重写等违规操作,供金学成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于是,金学成就利用这三家公司在海淀区国税局领购电脑版发票10000多份,向北京80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00余份,税额达人民币4亿余元,且已抵扣税款3.5亿余元,造成税款流失3亿多元,极大的损害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经济利益。

这样的犯罪行为性质是极其恶劣的,造成的国家损失也是骇人的,总结来看,至少两点教训是我们必须意识到的。

第一点,是和案件的利益受损方――税务机关有关。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行了《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税收征管法》,增加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内容,对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检查及处罚各个环节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完整制度。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很多税务机关遵循的并不是国家的明文规定,而是各行其道,税收体制的漏洞比比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申请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不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查,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或者根本就略去审查这一重要环节,因此,像博盛、特优捷这样的“壳公司”才有机可趁,在根本不需要“内应”的情况下轻松申请到防伪税控系统。另外,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也有待完善,目的是防止像巩志武这样的“蛀虫”仅凭自己一个人的违规操作就可以实现犯罪目标。

第二点,这800余家企业的存在为金学成等人的犯罪带来了的市场。这800余家企业之所以会去购买金学成等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动力还是利益的驱动,因为首先金学成等人虚开出来的发票是能够在税务局得到抵扣的,其次,由于金学成的发票并不是真正的购货收款凭证,其价格由金学成来定,因此购买发票的企业肯定能从中渔利。然而,这些企业却忘记了经济交往最重要的一个规则,那就是“诚信”,失却了以诚信为基础的经济秩序,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都会被打乱,国家赖以生存的税收制度也将失却其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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