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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我党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的优良作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弘扬民族团结、无私奉献的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努力为农村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帮扶解困,用五年时间实现我市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和繁荣。
二、脱贫目标
根据省确定的年人均收入在1900元以下为贫困户的标准,经辖市、区民族事务部门的统计,全市农村少数民族贫困户共有829户,计1148人,按照省每年脱贫30%的要求,争取从今年起至年使全市农村少数民族贫困户基本脱贫,60%的农村少数民族家庭收入要达到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
三、扶贫职责
1、市扶贫办要将辖市区农村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列入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规划;2、各级党委统战部、政府民族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列入同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订促进少数民族村组和少数民族生产示范基地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农村少数民族、民族村组、生产示范基地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扶贫项目、资金及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照顾;3、市农林局要负责研究农村少数民族、民族村组和少数民族生产示范基地农业、农村、林业发展和少数民族村民增收问题,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少数民族生产方式改革、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及婚进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4、市交通局对民族村组公路、水路等交通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要提出指导性意见,负责协调处理民族村组在公路、水路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对民族村组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给予倾斜和帮助;5、市文化局要积极扶持农村少数民族、民族村组、少数民族生产示范基地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解决他们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拟定文化艺术方面的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农村少数民族和民族村组的特殊情况,予以照顾;6、市卫生局要积极扶持农村少数民族、民族村组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类、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医疗扶贫,对持有少数民族身份证和政府民族部门发放的特困证的农村少数民族家庭中的少数民族成员就医免收挂号费,减免30%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住院费,研究民族村组卫生方面的特殊问题,制定改善民族村组卫生状况的政策、措施等;7、市教育局要负责协调对民族村组的教育援助,解决农村少数民族贫困家庭接受教育中的特殊问题,特别是特困少数民族家庭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部门要减免其杂费,交纳代办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助学金,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杂费,建议由市帮困助学办予以解决,要大力开展农村少数民族贫困户的成人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提高综合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8、市科技局、科协要加大对农村少数民族、民族村组的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农村少数民族在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实用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少数民族科技人才培训方面给予重点倾斜;9、市财政局要拟定支持民族村组、少数民族生产示范基地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及建议,指导辖市、区对民族村组的财政支持,加大对农村少数民族婚进妇女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投入等;10、市广电局要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规;传播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积极扶持农村少数民族、民族村组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11、市体育局要研究制定发展农村民族村组民族体育事业的措施,支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促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12、军分区、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局及工青妇组织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与农村少数民族特困户家庭结对帮扶,促进全市农村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发展。
四、实施步骤
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指出,要把党政机关定点联系、支持贫困地区开发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为此,今年的农村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拟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1、调查摸底,签订帮扶协议阶段:辖市、区民族部门及新区社会发展局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户排出困难程度,找出贫困原因,确定重点扶持内容、扶持项目,落实帮扶单位,组织帮扶双方见面,确定帮扶方式,签订帮扶协议书。
2、帮扶实施阶段:各帮扶机关、单位和个人,要发挥自身的优势、针对帮扶对象的特点,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寻找项目为帮扶对象“造血”、“补血”,辖市、区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要始终把民族聚居村组和婚嫁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贫困户作为帮扶重点,明确自己的工作思路,通过生产示范基地、农工商一体化,发放小额贷款等形式,引导少数民族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年度收入。
3、检查验收阶段:辖市、区及新区要根据《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开展农村少数民族扶贫开发活动的计划。在活动中,要坚持讲大局、讲实际、办实事,要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今年12月下旬,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将会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全市开展农村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脱贫率达不到30%的市、区将取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先进局”的评比资格。
我市现有47个少数民族,人口为15400多人;现有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2个、组3个。多年来,在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下,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少数民族聚居的村、组基本脱贫,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市少数民族仍有一部分在生活上还处于贫困状态,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组生活水平还比较低,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加强全市的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以使少数民族尽快走上富裕之路。这是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实践,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富民强市,跨越发展,努力在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少数民族的脱贫就没有全市人民真正意义上的脱贫,没有少数民族的小康就没有全市人民真正意义上的小康。“消灭贫困,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加快少数民族的全面发展,不仅是逐步缩小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差距、最终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迫切要求,而且也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领导,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要求“到年,我省少数民族群众基本脱贫,60%以上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民族聚居地方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这是全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总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快全市少数民族的扶贫开发工作,使少数民族经济发展速度和人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市的平均水平,是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基本目标。从年开始,在全市进一步推进少数民族“千户扶贫工程”,每年争取使现有的1644户贫困家庭中有500—600户脱贫,力争到年,使我市少数民族群众基本脱贫,60%以上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各县(市、区)在“富民强市,跨越发展,努力在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要坚持“同等条件优先和适度倾斜”的原则,对尚未脱贫的少数民族贫困户,要继续组织脱贫攻关;对刚刚解决温饱的,要巩固脱贫成果,加快实现小康步伐;对已基本实现小康的,要帮助他们努力实现宽裕型的小康。各地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要始终把民族聚居村、组地方和婚嫁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作为帮扶重点。同时,要关注城镇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在实施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照顾。
三、落实政策,加大投入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建立全市少数民族扶贫基金,支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各县(市、区)要确保省拨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不断增加对少数民族扶贫开发的投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4号《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确保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少数民族聚居村、组所在地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除上交国家的税费外,免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多种途径,积极参与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企业捐赠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纳税人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8号文件精神,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要充分利用小额扶贫贷款的优惠政策,扩大对农村少数民族贫困户的贷款规模和收益面。各单位、各部门在进行对口帮扶活动中,要把少数民族扶贫开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项目、资金、科技、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
【关键词】 少数股东权益; 合并财务报表; 公允价值
合并财务报表历来是财务会计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实务中,只要抓住少数股东权益这个“牛鼻子”,正确确定其报表中的金额,则不论母公司将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还是直接采用成本法编制的合并报表,结果一定是相等的。少数股东权益并非合并报表中“打酱油”的角色,日益成为合并财务报表信息呈报的一个重要分支。
2011年5月,IASB了IFRS10《合并财务报表》。为了遵循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路线,财政部于2012年11月了CAS33《合并财务报表(修订)(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笔者以征求意见稿中少数股东权益问题为切入点,通过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美国会计准则汇编中对非控制性权益(以前称为少数股东权益)的比较,对我国少数股东权益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进行探讨。
一、少数股东权益的确认
不同的合并理念对少数股东权益的确认是存在分歧的,按照目前主流的“实体理论”,在股东权益的阵营确认少数股东权益已经无可厚非。根据我国的征求意见稿,少数股东权益是指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而根据IFRS10《合并财务报表》以及美国的ASC805《企业合并》,该术语已经更名为非控制性权益。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比如现在股权日益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当在公司的管理机构中存在拥有巨大的少数表决权,同时不存在具有重大表决权的其他方或联合组成的其他方时,持有少数股权的股东控制了该主体的经济利益,而拥有多数股权的股东反而无法控制该主体。因此不是简单地依据形式上所有权比例的多少,而是放眼于实质上的“控制”与“非控制”,更有助于反映基本的经济和会计概念。如今这种股权分散的趋势在我国也已显现,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以征求意见稿为契机,将我国的少数股东权益更名为非控制性权益,以实现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术语趋同。
二、少数股东权益的计量
少数股东权益由两部分组成:收购日确认的金额与收购日后少数股东权益在被收购企业权益中的变化份额。
(一)收购日少数股东权益的计量
IFRS3《企业合并》(2004版)曾要求收购方按非控制性权益享有的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的权益份额予以计量,修订后的IFRS3(2008版)则允许收购方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予以计量:(1)按照非控制性权益享有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的权益份额(即修订前的准则规定);(2)按照非控制性权益的公允价值计量。这是IASB与FASB合作进行的企业合并项目第二阶段的产物,因为增加的方法(2)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中的强制性要求。根据美国的ASC805,收购日非控制性权益需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如果收购者未能持有的股份存在活跃的市场,收购者可以运用该市场价格与非控制性权益占有的股份数额的乘积来计量非控制性权益,否则收购者需要借助其他的估值技术来计量。
我国实务中对少数股东权益的计量与IFRS3中的方法(1)相一致。但是必须承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经济运行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而且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我国的少数股东权益,以此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估计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剩余股份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可以表露母公司有进一步收购少数股东权益的意图,从而使合并报表承载更多的信息含量。值得关注的是我国于2012年5月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可以想见不远的未来,我国少数股东权益的计量也会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允许在两种方法中进行选择,而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以及采用其他估值技术的结果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一步跨越到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允价值单一计量还需假以时日。
[例1]2012年1月1日,A公司支付120 600元获得B公司5 400股份,取得B公司90%表决权。2012年1月1日A公司和B公司报表如表1。
根据我国的规定,收购日少数股东权益=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18 000×10%=11 800
按照IFR3方法(2),则B公司的非控制性权益的公允价值=120 600/0.9×0.1=13 400
按照美国ASC805的规定,假定购并日活跃市场中B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是20元/股,则B公司非控制性权益的公允价值=20×5 400/0.9×0.1=12 000
三种方法计算的金额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少数股东权益中是否包含商誉。
根据我国的征求意见稿,少数股东权益是不包含商誉的,商誉完全由母公司所有。由此可见,我国对该问题的处理实际体现的是“母公司理论”。
根据IFRS3,商誉=A公司转移对价的公允价值+非控制性权益公允价值-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本例中商誉=120 600+13 400-118 000=16 000。分配给非控制性权益的商誉=16 000×0.1=1 600,因此我国计算的少数股东权益11 800与根据IFRS方法(2)计算的非控制性权益13 400差异恰是该部分商誉导致。该处理体现的是不折不扣的“实体理论”。
根据ASC805的规定,如果非控制性权益在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非控制性权益的公允价值,则商誉不需要分配给非控制性权益;如果非控制性权益在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份额
(二)收购日后少数股东权益的计量
收购日后的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化主要由以下两个因素构成:(1)子公司综合收益(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2)子公司的利润分配。用公式表示为:
少数股东权益=基于股权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的子公司净利润(净亏损)×少数股权+/-子公司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少数股权-子公司分配的股利×少数股权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果少数股东分担子公司当期的亏损超过了期初在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不论少数股东是否有义务承担该超额亏损的相应份额,也不论其是否有财务能力承担,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也就是说,少数股权可以为负数。这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条款,此次纳入到征求意见稿的正文。而在原CAS33《合并财务报表》中,只有当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反之,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笔者认为较之原有的规定,允许出现负的少数股东权益更能引起合并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少数股东权益的重视和分析,同时也会对母公司的净利润进行深入探究。
[例2]承上例,假定至2012年12月31日B公司存货全部实现销售,固定资产按10年直线法折旧,残值为0,无形资产按5年摊销。B公司当年取得了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为6 000元。B公司2012年实现的净利润为9 400元,分配股利4 000元。
收购日后少数股东权益=(B公司账面净利润-对存货的调整-对累计折旧的调整-对累计摊销的调整)×10%+子公司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10%-子公司分配的股利×10%=(9 400-1 000-8 000/10-3 000/5)×10%+6 000×10%-4 000×10%=900
三、少数股东权益的披露
合并财务报表与个别报表相比,最特殊的问题就是在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对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信息要单独披露。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项目之下列示少数股东权益。同时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以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在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分别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少数股东与子公司之间的现金流入与流出情况也需进行单独反映。增加的项目包括“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投资收到的现金”、“子公司支付少数股东的股利”以及“子公司减资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
【参考文献】
[1]常勋.财务会计四大难题[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2]党红.国际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合并会计的最新进展 [J].会计之友,2008(11).
[3]O.Ray Whittington.CPA Exam Review—Financ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