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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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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

第1篇

一、明确学籍管理责任

1、幼儿园的学籍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为幼儿园学籍管理员具体负责。

2、各班级每一学期要负责好幼儿基本信息的登记,每一学期要做好幼儿花名册记载等。

3、幼儿园学籍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幼儿学籍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资料收集要做到及时、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幼儿园负责在网站和各相关公告和张贴“招生简章”,积极动员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切实做好每学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儿园每学年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儿园每学年采取计划招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班额数(或根据教育局的相关规定)。

4、幼儿入园前须进行体格检查,由方松街道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5、新生入园须按相关要求填写好幼儿情况登记表(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三、做好毕业学生统计工作

1、做好毕业班学生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2、根据区教考中心分配的小学,做好发放告家长书。并将资料交档案室。

3、对毕业的幼儿发放离园证等。

四、落实学籍管理

1、关于幼儿转学:

1)幼儿因家庭居住地的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托幼办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为严格学籍管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各班要在每学期末认真填写幼儿变动情况登记表,并上报园长室。

2、关于幼儿休学:

1)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须由家长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幼儿园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休学手续。

2)连续休息超过一个月,重新入园时,须到方松街道重新体检,并出具相关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3)对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超过三个月,取消其在园学籍,重新入园时须重新报名。

篇二:铃铛幼儿园学籍管理制度

1. 新生入学前必须按规定做好体检,并将体检卡交保健老师处存放。

2. 新生入园需填写好幼儿情况登记表。

3. 新生入园前需要向卫生老师提供预防接种的相关记录,并登记。

4. 根据新生填写的幼儿情况登记表,各班教师将本班幼儿的情况进行汇总,并编制好班级幼儿花名册,并根据情况及时修整。(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5. 编制幼儿点名册,及时做好幼儿出缺席统计,对不来园的幼儿及时家访。

6. 对不缴纳管理费的幼儿,将取消幼儿学籍。

7. 对中途转学、退学的幼儿需登记备案。班级老师根据证明负责陪同家长一起做好各种转学、退学手续。(幼儿物品的发放、结帐等)

8. 对毕业的幼儿发放离园证。

9. 对幼儿获奖证书进行复印留存,并专门造册登记。

篇三:泗泾镇中心幼儿园幼儿学籍管理制度

幼儿学籍管理是幼儿园常规管理内容。为了规范泗泾幼儿园的学籍管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性,我园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泗泾镇中心幼儿园幼儿学籍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泗泾幼儿园学籍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分管,招生工作负责人为学籍管理员,班级学籍管理由班主任具体负责,实行班级学籍管理制。

2、幼儿园学籍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认真负责做好学籍信息的收集、归档等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确保信息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3、新生入学前必须按规定做好体检,并将体检卡、预防接种卡交保健老师处存放和登记。

4、新生入园须按相关要求填写好幼儿情况登记表,各班班主任根据新生填写的幼儿情况登记表,编制幼儿花名册。

5、每学期初,各班教师对班级幼儿花名册进行核对,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6、各班班主任做好幼儿出缺席统计,对不来园的幼儿,教师及时用多种形式与家庭取得联系,掌握缺席缘由,并按时上报保健室,准确做好网络直报工作。

7、对中途转学、退学的幼儿需有园长的证明并登记备案,班级老师根据证明负责陪同家长一起做好各种转学、退学手续。(幼儿物品的发放、结账等)

8、幼儿园档案管理人员对幼儿获奖证书进行复印留存。

9、其他说明:

第2篇

学籍管理制度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之一。鉴于学籍管理制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我们提倡应随着时代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而适时改革。特别是如何在不同层次或同一层次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之间搭建起高校“人才成长立交桥”,是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让学生能在“立交桥”里实现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高等教育资源上的沟通交融,或实现不同层次间的转换衔接,改变目前我国三类高等教育三轨“平行”、缺乏共享的不利局面,逐步营造交叉渗透、互惠互利、共赢互进的氛围,提高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度。

二、学籍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内容尚待完善

以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为纲领性文件的现行我国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就其制度本身的缺陷,最明显是以下两点:1)国家扩大了高校对学生的教育自,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中涉及的13处相关条款学校拥有自主审批权。当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高校的管理制度和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的合法性就受到了质疑。2)重视管理控制,忽视学生的个人发展。现行的学籍管理制度尽管是以“人本主义理论”为指导,担部分内容成了学校对学生单向要求的“规范性”行为,体现了学生在单一模式下被动使用学校资源的群体管理特点。

(二)管理机制不顺畅

学籍管理工作是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与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业紧密相关的重要工作。但学工线与教学线的不同归属,让各高校在学籍管理的实际操作、处理及上传下达的过程中,带来很多不便。比如学生违纪,浙江省内各高校处理情况很不一样:有些高校划为两块,与学业相关的考试违纪由教务处负责,其他违纪的由学生处负责;有些高校都由教务处负责;也有部分高校都由学生处负责。从学生违纪文件机构看,有些高校尽管考试违纪是由教务处负责,但文件却是由学生处,教务处只提供违纪材料。这些从执行程序上导致了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管理脉络不畅。

(三)运行过程中法治观念薄弱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立法工作逐渐回归到人们的视野,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并初步构建了以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教育法规与教育规章为主体的法规体系。然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尤其是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还是相当不完善和不健全的,表现为法律法规各层次之间的矛盾冲突、法律法规制订时的疏漏、立法上存在的诸多空白、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差等问题。

三、落实改革保障措施

(一)领导重视是搞好学籍管理工作的关键

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是高校完成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高校教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管理才能上层次,上水平。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学籍管理工作被视为简单低级重复的劳动,配备的学籍管理员学历层次偏低,有的甚至缺乏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及网络使用技能。只有领导真正认识到学籍管理在学校教学管理中的重要性,才能使学籍管理工作更好更快的执行。

(二)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是搞好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力保障

学籍管理队伍是学籍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学籍管理工作的执行者。随着电子注册、学年注册、学位注册等的网络化程度的日益普及,对高校学籍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学籍管理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的高低、管理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高校教育工作的运转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也是衡量一所高校的日常教学水平的标志。

(三)落实“依法治校”是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法律保障

第3篇

一、高校学生学籍制度管理运行的情况分析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衍生物,其在保障高校学生权利,明确高校学生义务,指导高校做好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等方面发挥着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高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经多次的修改,其内容日趋科学化、人性化和现代化。在《规定》的指导下,各高校也结合本校校情制定了更加详细、明确的学生管理规定和细则。然而,在实际的学籍管理运行和实践过程中,因对该制度的宣传、细化、执行、监督和学生自身等各方面的原因,高校学生学籍事件时有发生,学生学籍管理中存在着程度不一的问题。

(一)学籍管理制度关于学生权利的救济内容相对偏少

无论是2005年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还是各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身的学籍管理规定,大多是将学生学籍的取得、保留、撤销以及学生休学、退学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界定,可以说是刚性规定比柔性规定要多。这些学籍管理制度更强调学校对学生的监督和管理功能,而对指导性文件《规定》所强调的人本、育人和服务功能没有凸显出来,关于学生权益的激励方式和学生权利救济途径、程序和部门没有进一步明确。

(二)缺少对特殊个体学生的人文关怀

对某些特长、专长特别突出的“偏才”的学籍管理办法较为缺乏,有“破格录取”的规定,而“破格毕业”、“将功补过”等特殊人文关怀和权益保护的政策规定很少,不利于因材施教和少数个体学生发展和成人成才的需要。

(三)高校学生对学籍政策的领悟不够全面

就高校对学生关于学籍制度的学习、宣传普及方面,作者结合所在学校和湖北省普通高职院校的普遍做法,发现许多高校仅在学校入学教育时向学生讲解了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并发放相应的学生手册。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管理部门人员在学生违规或有违规倾向时,才向学生讲解某一方面的学籍管理办法,更多的是强调对学生的制约和约束以促进对学生的管理。这些做法带来的后果是学生对《规定》的认识十分粗浅甚至根本不知晓,容易违规,甚至在违规后不知所措,有时还会使学生利用极端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学籍权利或者错过权利救济时机。

二、健全以人为本的学籍管理制度建议

(一)改革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各高校可以以《规定》为依据,根据本校学生的实际特点,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申诉的学生权利救济办法。具体来说,在事前,通过创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宽松学生休学年限、强化学生思想意识教育等途径,争取让更多学生能够完成大学学业;在事中,严格尊重事实,深入调查,多方取证,做到依法办事,按规办事,达到以处分促管理、促教育的目的;在事后,允许学生通过正常的学校途径和社会司法途径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并对学生权利救济方式和具体途径进行进一步落实和规定,对具体救济组织和机构进行科学规划,对分级诉求的办法予以告知,在最大限度内保障学生的权益。

(二)创新学生学籍管理体系

在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上,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多措并举创新学校学籍管理体系,真正让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落到实处,具体做法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在学校出台规定时,可由学校领导牵头,在全校范围内征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学生的诉求,师生共同参与制定“公约”;二是在学生学习过程中针对学生转专业、转校、休学等情况,可根据学生自身的优劣势、兴趣爱好等,制定相对人性化的可执行的特殊政策;三是在学生毕业测评体系中,可增加专长培训、考核的辅助学分评价指标,尊重学生的个体发展需求,重视特殊个体的培养和发展,在灵活调整政策的同时不失公平公正,真正做到人人都能成才。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第4篇

【关键词】 高校 学籍管理 协调 制度

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一项重要工作,它具有对教学活动进行规范、控制、激励和调节的功能,对提高教学质量、增进办学效益起着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学籍制度是确保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各高校在学籍管理制度完善、优化过程中应做到,既能满足高校管理者管理的需要,又能使大学生在该制度下发挥自身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学习。

一、高校学籍管理的制度建设

美国学者Tenece E Deal 和Keat D Peterson 认为"学校的文化是指可以描述一个学校的特征并可以反映出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信仰和传统的一种深层形式。"[1]正如每一个成功的企业都有自己的组织文化一样,每个高校都有自己的校训,不同的校训体现出不同学校的办学理念、人才培养途径。胡国铭在《制度性文化建设:中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途径》一文中说道"制度是思想的客观化、具体化和有形化。"[2]那么高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必然也体现着一个学校的具体教育思想。

学籍管理制度应该是一所学校区别于他校的文化和历史的体现,是学校的一个整体人文环境。这样的人文环境,决定了高校独特的目标定位、发展思想。对学生学业的要求是学校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董泽芳在《大学的理念与追求》一书中曾说学校的目标应该遵循如下的客观依据,"教育自身的特点和发展;国家的教育方针与培养规格;学校的现状、历史,亦即学校发展的基础;社会所可能产生的正面和负面影响;环境有可能发生的对学校有影响的变化因等。"[3]虽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学业要求的规定是对大学生最为基本的要求,但那并不代表是"千人一面"的全部要求,管理者在制定学籍管理制度时留给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的空间。

学籍管理制度中既有上至制度执行的管理者下至遵从制度的学生必须遵守的"刚性"的规定,例如,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培养规格、结业、毕业等有明确的质与量的要求。当然,学籍管理中也存在那些在规定性的前提下能够让学生自己选择的"柔性"条款。例如学生学习的年限、内容以及学生的学习方法。不难看出,学籍管理中的"刚性"条款体现的是质量保障机制和约束机制,"柔性"则体现的是在"以生为本"前提下的激励机制。

现行学籍管理制度仍存在刚性过强的问题,笔者认为学籍管理制度应"人性化"的设置学生学习环节,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采取"以生为本"的管理方法,以增强学籍管理的"柔性",实现制度的刚性与柔性的统一。

二、学籍管理部门应改进运行机制

机制是系统内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作用和调节方式,反映着制度动态的一面,是关于体制所确定的系统内各构成要素如何运行的问题。随着在校人数的增多,高等学校规模不断扩大,学科专业门类越来越多,学校实际上己经成为一个复杂的组织系统,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直线形组织模式,负责学籍管理的教务部门也不再是直接面对作为个体的学生。

另外,高校领导必须对学籍管理工作给予足够重视。教务部门的工作都比较琐碎,不会在学校整体工作中构成轰动力,这样经常会得不到校领导的足够重视,但是教务部门的工作又是必不可少的,在学校的各个部门中起到承上启下,连接的作用。没有学籍管理人员的工作,学校各部分工作将会割裂开。所以校领导应充分重视学籍管理工作人员,为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做好明确的职业生涯规划,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培训,提高学籍管理人员职业素质的同时,充分调动其工作热情与积极性,对一些表现突出的学籍管理人员给予肯定和适当的奖励,从而提高管理水平,给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学籍管理队伍建设素质要提高

学籍管理工作是一项具体细致又繁忙复杂的业务管理工作,从事这项工作所付出的不仅是艰辛的劳动,还包括极大的耐心和责任心,它涉及到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学校的办学质量,所以高校学籍管理队伍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并一直被教育界提及。首先,学籍管理工作者要有很高的思想觉悟。其次,学籍管理工作者要有熟练的业务能力。再次,学籍管理人员应该具有创新精神。最后,学籍管理工作者还需要有与时俱进的精神。在网络信息时代,虽然学籍工作已经脱离了过去手工操作的模式,但现代化的办公设备不是一劳永逸的。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高科技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学籍管理工作者在工作中如果具备与时俱进的工作精神,那么很多高科技的工具、软件将被其所用,学籍管理的整体水平也会迈上一个新台阶。

四、处理好管理者与辅导员之间在学籍管理方面的关系

高等教育具有两个最重要、最基本的系统,即思想教育系统和管理系统,两者相辅相成。思想政治教育通过高校的学生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管理得到落实和实现。学生工作人员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科学管理、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目的。作为沟通学校与学生的桥梁的高校学生工作人员在学籍管理的实施、传达、发生作用的过程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推进应该与学生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

学籍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实施都不是教务部门人员单方面的责任,只有通过与学生工作人员相互协作,紧密配合才能使学籍管理制度在学生中得到更好的宣传。并且学生工作人员还可以将其对学生的管理中掌握的第一手的资料反馈给教务部门人员,使其能够根据学生的直观反映完善、优化学籍管理制度。但我国大多数高校的学生工作人员是由专、兼职人员共同组成的。有的兼职工作人员自己本身就是学生,考虑问题还是从一名学生的角度出发,不能以学生管理者的思想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专职的学生工作人员在心理上接受了自己是管理者,但大多数学校在其担任学生管理工作岗位之前没有对其进行过学籍管理方面的培训,导致学生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发现学生出现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而错过对学生的最佳教育期。有的专职学生工作人员虽然知道了学生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但与学生的朝夕相处,使得学生工作人员认为学生的错误是可以理解,可以原谅的,这就违背了学籍管理实施的严格性,增加教务部门执行学籍管理制度的难度。

学籍管理工作是高等院校校一级的管理条例,学生工作人员在上岗之日起不但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学籍管理制度,向学生宣传学籍管理制度,利用它来管理学生,更要在教务部门人员执行学籍管理制度过程中给予理解和配合,这对于学校、学生还有学生工作人员本身都是有益的。高等学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有良好的学生管理体系才能完成,而良好的学生管理体系又需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基础。一方面,它为思想教育工作提供了规范、准则和纪律保证,另一方面,思想教育工作也为严格学籍管理提供了思想基础和政治方向。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

参考文献

[1]Tence E.Deal,Keat D.Peterson. Shaping School Culture: the Heart of Leadership.Wisconsin: Wisconsin Press.1968,1

第5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 学籍管理 制度选课转专业辅修

2013年5月初,教育部公布了《2013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不含军事院校和港澳台高校),公示名单中,2013年具有高校招生资格的高职(专科)院校共有1266所;2013年2月8日,教育部公布《关于2013年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结果的通知》,该通知显示2013年经教育部共备案的高职拟招生专业1088个,专业点47591个。总的来说,我国高等职业院校数量多,专业多,学生就业压力大,但是另一方面,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也是很庞大的。于是我们看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是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是企业招不到满意的人,大多企业不愿意招毕业生。问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出现在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籍管理制度方面。

目前大多数高职专科类学校依然按照传统学术型本科教学的方式,只是通过减少课程和缩短学制的方式,将三年大专变成浓缩版的“小本科”,没有根据学生的基本情况采取合理的引导机制,也没有着眼于市场和职业院校的特点设置合理的学籍管理制度,缺乏弹性和活力。

第一,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职业教育的定位,我们是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大多数业内人士已有共识,职业教育培养的是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技术型人才。着眼于这一点,我们的选课制度,应该有所改变,不应该在进学校的时候就很明确地细分专业,而是大致划分一个大的方向,比如建筑类、艺术类、机械类等等。在进校的第一学期通过弹性的选课制度,尽可能在有限有时间里扩展学生的专业视野,为他们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综合素质打下基础,而且课程的设置上也并不一定是一门课非要排满一个学期,应根据该门课的内容确定上课的时间长短,或者采取目前很多培训机构“滚动开班”的这种形式,这样有助于多开本行业综合课程,也有助于学生灵活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让学生多了解本行业基本知识,思维开阔起来。

笔者曾经到国内某知名CG培训机构考察,该培训机构就是采用滚动开班,教师采取全国调配的形式,分别从一个月到半年不等的各层次的CG教学,半年学制的基本上是导师制度,跟着做两个项目,学生出来基本可以到公司里上手做项目,学员很受用人单位欢迎,有不少从本科毕业的学生,专门到这个机构培训强化,表示在这机构三个月,比在学校里四年学的技术多,从这一点,可以看得出来,我们很多的院校,在选课和课程的安排上出了问题,没有利用好学生的积极性来充分调配他们的时间,造成学校资源的浪费和学生时间的荒废。而该CG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则表示,在大学里学过基本的美术和相关理论,在他们这里的培训中表现会更优异,因为大学生领悟力强,他们所做的只不过是把大学的理论和项目结合起来集训罢了。

在学生的选课与修课上面,我们现在有可能是做得操之过急,急于把这一个学科的所有细节都告诉学生,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误区。一个人的综合素质的高低不仅仅在于学了多少,而是在于他的学习能力的培养。我们教育的对象是应试教育出来的学生,到了大学,他们并不知道怎么去主动学习,大多数是被动的,认为考试要考的,我就去学,考试不考的,就不重要。在我们做职业教育的选课制度的时候,应该是要顾及到这种观点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兴趣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素养是职业教育的先行兵。

第二是我们的转专业制度。“以人为本”的精神应该贯穿于职业教育体系中,在转专业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很明确地做出制度,不能把对某一专业特别感兴趣或者特别有天赋的学生困在他不感兴趣或者让他学得痛苦的专业上。比如,可以进行一些校内转专业的选拔性测试和专业综合测试,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是允许他们转专业,尽量扭转高考的一考定终生的不公平性。因为学生在高考志愿的选择上,大多是盲目的,当他们真正学会思考自己需要成为什么样的人的时候,专业却成为了他们的羁绊,我们职业教育没有必要划无数个圈,把学生固定在某一个圈子里,走不出去。

第6篇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第二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

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

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

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

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再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

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参照沪教委基[2009]20号文件执行。

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普教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少体校、特殊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

第二款由教育局普教科制定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事业规划和入学工作的政策和文件,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分布和生源情况,对学区进行统一规划或适当调整,并于招生工作开展之前向社会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和学区安排。

第三款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招生文件要求,进行新生报名、注册、分班,并将新生信息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导入学籍管理系统后生存学生学籍号。

第四款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学校于八月底前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汇总后报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备案。

第五款按照《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未按规定就学的学生情况报送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促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三条(关于班级学额)

本区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班级学额,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一般控制在40人以内)。

本区中小学应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班级数进行招生,原则上不得突破学校办学规模。

第四条(关于转学的适用对象)

第一款义务教育阶段

(一)本区学校间转学

1、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原则上须予解决的对象:

(1)学生户籍随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迁入转入学校学区的。

(2)市政动迁、移民安置、部队转业落户转入学校学区的。

2、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须予解决的对象:

(1)本市户籍、因学生父母在转入学校学区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不含购房合同)而住址变迁的。

(2)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或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学区内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口的。

(3)持蓝印户口者(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其居住证地址在转入学校学区的。

如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

3、个别确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出转学申请的,学校在接收完上述两类学生后,班额仍许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区县(省市)学生转学

学生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迁往外区县,或由外区县迁回本区),需跨区县(省市)转学的。

第二款普通高中阶段

1、本区户籍,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申请回本区就读的。

2、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申请到本区高中学校借读的。

第五条(关于转学的申请手续)

第一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1类的两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经转出、转入学校验证转学条件并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区对应学校原则上应无条件接受此类学生转学。

第二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2类的三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双方学校验证,接收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办理转学手续。

如学区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涉及的学校应服从区教育考试中心的安排。

第三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3类的学生,原则上应严格控制。双方学校同意盖章,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跨区县(省市)转学的学生,从本区中小学转出的学生,经接收学校同意盖章方可办理转出手续,转出学校在未收到转入学校接收函,学校不得擅自取消学生的学籍。

第五款凡属普通高中阶段转学的学生,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材料,并推荐安排学生到校进行测试,对符合转学条件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有特殊困难需从外区县转入本区(或本区转入外区县)高中学校的,由教育局领导核准同意后,按要求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第六条(关于转学的申请时限)

暑假期间统一在八月底前一周内办理,寒假期间统一在开学前3天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

因市政动迁、移民安置、部队转业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教育考试中心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七条(关于转学所需的材料)

初中、小学学生转学须提供:转学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体质健康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学籍卡复印件(原件留存)等;高中学生转学须提供:高中录取材料(高中录取通知书、中考分数、录取学校资质证明)、转学证明、学生评价手册、高中军训证明、初中毕业生材料、高中阶段学籍卡(本市高中学生还需提供社保学籍卡)。

外省市高中学生转入本区高中的,在高中录取通知书、中考分数、录取学校资质等相关材料上需加盖原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专用章,并提供高中学籍证明以及学校资质证明。

第八条(转学过程中的几条规定)

第一款本区各中小学发生学生增减、变动情况(包括转学)均须在规定时间到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款办理各类转学手续都必须严格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转出学校不得同时开出转学联系单及转学证明。

第三款凡符合规定,由外省市转入本区高中(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除外)的学生,必须向户籍所在区县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根据其居住地及学业水平情况,推荐安排到相应高中测试,根据测试成绩决定是否允许转学。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得擅自安排就读。

第四款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第五款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六款高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学,学期中途不予转学。

第七款转学过程办理中,双方学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款对本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的转学学生,转入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书面测试,不得擅自安排学生留级。

第九款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十款转入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无转学手续及相关材料的学生。

第十一款在区少体校、启德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籍所在学校,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少体校参加训练的,由家长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就读学校或学生户口地所在学校应予接收。少体校、启德学校中途不招收学生,此类学生日常管理均由两校负责(包括学业考试、毕业考试、综合测评等工作)。少体校、启德学校每学期上报区教育考试中心招生情况后,方可办理相关的借读手续。

第九条(关于学生借读)

第一款借读的适用对象

学校应优先解决的借读对象是:本市蓝印户口;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适龄子女;外省市户籍持学区内房屋产权证人员的子女;港、澳、台、华侨子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

在班额许可的条件下,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逐步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应优先满足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的入学需求。

第二款借读的申请手续

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或家长持申请材料到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非本市户籍学生借读申请表》,学校在班额许可情况下同意盖章后,由学校统一于每学期开学初一周内到区教育考试中心集体办理借读手续。

办理过一次借读手续的,在同一学段内持续有效。小学毕业后要求继续借读初中的,须重新办理借读手续,申请手续同上。

第三款借读生回原籍就读办理手续

借读生需回原籍就读的,须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盖章后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相应手续。没有办理过回原籍就读手续的,借读学校不得为其提供学籍证明、成绩证明等任何材料。

第十条(关于学业评价)

学生评价结果的表达:小学阶段全部采用“等第制”、初中阶段提倡使用“等第制”、高中阶段采用“等第制”和“百分制”相结合的方式表达。

采用“等第制”表达时,一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的“百分制”分数为“80分以上”、“60—79分”、“59分以下”;中学艺术学科的“等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关于学生留级)

凡符合留级条件(参照《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同意并加盖公章,每年6月底前3天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留级手续。

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学校要掌握标准,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2%。

第十二条(关于学生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后上报,由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受理审核批准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十三条(关于学生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允许单科免修。

第十四条(关于证书颁发)

各学段毕业生名单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确认后,按市教委要求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关于学生休学复学)

第一款学生休学

学生符合休学条件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备案。

每次申请休学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款学生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备案后,即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应将其编入原读年级学习;凡休学满半年以上,学生家长有要求的,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款休学延期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六条(关于学生退学)

学生符合退学条件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大龄学生退学由监护人凭户口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七条(关于学生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须经教育局普教科委托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备案。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第十八条(关于学籍管理责任部门)

本区学籍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是教育局普教科,负责本区学籍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和解释,并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7篇

论文摘要:学籍管理制度建设是高校人才培养的内在动力,新学籍管理规定颁布后,学籍管理制度虽然有所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学籍管理制度建设是高校人才培养的内在动力,高校发展是提高学籍管理制度文明程度的有力保障。学籍管理制度以条文的形式告诉学生学校为他们设计了一个怎么样的学习轨道,告诉学生在校期间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制度上规定的各种奖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被管理者朝着高校发展的目标成长,从而促进高校发展,达到其教学目标。学籍管理制度还可以使学生感受到被人信任和期待,可以激发他们全身心投人学习,在遵守制度的同时,发展其自身的个性,从而达到或超越学籍管理制度的要求。学生愿意做出新的尝试,接受新的挑战。在学籍管理制度激发学生潜能的过程中,高校人才培养效率得以提高,高等教育得以发展。

1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2005年新的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将各高校将主辅修制度、重修制度、选课制度、学分绩点制度、免修制度等学籍管理方法上升成为制度。从形式上注重了依法管理和对学生权利的关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1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重视不够。现阶段高校学籍制度,追求的仍然是保证管理者的管理自由,这种集权控制的学籍管理制度在高校职能的发挥上,不依赖于管理者的潜能发挥,而在于控制学生遵循规则的力度。部分高校的学籍管理制度规定:“学生在保留人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由此可以看出学校将学生的异动情况控制得非常严格,如果学生在保留人学资格期间发现了更适合于自己发展的道路,产生报考其他学校的要求,本就没有办法实现,这些都限制了学生的发展。以前有一种说法是考上了大学就吃喝不愁了,所谓的60分万岁就是说你可以在学校混日子,反正到时候会有工作,国家会给分配,于是高校成了学生的“家长”,学生的命运把握在学校手中,学校强制管理的作风使只能服从学校的安排,随着大众化高等教育阶段的来临,高校收费和就业制度的出台,学校无争已经不复存在,学生需要自己交费上学,自谋职业,学校不再享有政府赋予的决定学生前途的政策权力,收了学生学费后,就必须满足学生的全面发展需要,学籍管理制度应该成为满足学生需要的一种手段。高校现行学籍管理制度虽然己经有了权利救济途径说明和程序的设定,但学生权利还不够明确,学籍管理制度文本没有规定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维护权益在学籍管理过程显得形式化,表面化,忽视学生权利的学籍管理制度很容易引起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诉讼案。我国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强调按计划与要求培养人才,专业划分过细,教学重灌输,轻启发,重记忆,轻思考,学习方法过死,评价指标片面,评价方法单一,评价结果偏颇。与之相适应的学籍管理制度也具有同样的计划特点,导致学生综合素质较差,创新能力较低,个性发展不突出。

1.2学籍管理制度各高校特色不明显。权力集中和强制服从的高教管理体制是我国高校现有学籍管理制度的形成背景。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集举办权、办学权、管理权于一身,自上而下做出决策并进行管理,学校自主办学和独立决策的权力较少。尽管国家新规定渗透了放权意识,但相当多的高校的学籍管理制度仍然在不同程度地抄袭国家学籍管理制度,没有添加适合校本特色的相关内容。由于国家的制度无法顾及地区、行业和学校发展的差异性,高校对它的复制导致了千校一面的学籍管理模式,限制了学校之间竞争及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校的竞争呼唤学籍管理制度的校本特色,国家新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现了扩大高校自主权思想,为学校自主管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现行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强调国家学籍管理制度的指示作用,忽视本校实际和学校发展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使学籍管理制度与国家学籍管理制度雷同,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复。在制度设计时,各高校没有根据学校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没有在制度上强化学校办学特色。体育学院、理工科大学、综合性大学等不同性质的学校在专业设置上各有特点,在学籍管理制度怎样与学校专业特色相吻合的问题上,各高校却很少研究。

1.3制度的产生过程不够民主。现行学籍管理制度的形成首先来源于学校管理者的意向。制度文本的原始意图很少有学生的意见,文本成型后甚至未指派学生代表参与讨论,学校管理者作为学生情况的旁观者,对学生情况的认识是有限的,制度生成过程中信息掌握不对称和不充分,民主和公开原则缺乏。学校要培养一批具有社会批判意识和探究精神的新人,就应该培养学生正确对待权威和纪律的态度。高校可以通过协作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理性的判断能力与预见能力,使学生逐步成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个体,使之享有与其责任能力相适应的自由权利。学籍管理者应努力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民主制度的氛围,让学生充分参与制度生成过程,通过各种形式的感化,促使学籍管理制度在学生中形成制度的共同愿景。 1.4制度执行程序不够规范。增强学籍管理制度的透明度,是制度执行过程首先应该遵循的程序,因为制度的透明度能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学生权益。关于学籍管理制度在学生中间公布这一工作,高校都做得不错,大部分学校都能保证在学生人学时人手一册,可是学校的宣传力度却很小,往往是一发了事,大学几年时间再不问津。要保证制度在学生中的高透明度,学校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将制度进行宣传,开展与学籍管理制度内容相关的各种活动,将制度内容内化到学生身上,只有这样管理者才能引导学生认同并遵守制度。现行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在学生中宣传力度不够,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同时在学籍管理制度执行中,由于执行程序不规范,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在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要建立科学、合理、严格固定的程序机制。正当程序是学生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

2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2. 1增强学籍管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增强学籍管理的民主意识,首先在管理中将学生放到应有的主体地位,使管理工作做到尊重学生,理解学生,满足学生并努力营造平等、民主的校园氛围。其次让学生在管理活动中参与选择,参与创造,参与管理,参与决策,以增强学生对管理目标、制度、方法的认同感。最后保障学生民主自由的学习权利。现代大学是由具有创造性人格的个体组成,而创造性人格的发展和形成需要民主自由的外部条件。因此,保障学生民主自由的学习权利应成为学生管理工作的一种价值追求。我们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权力的设置和运用不能只受只受道德标准的衡量与限制,应该坚持依法治校,将教育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来看待,应当将尊重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教育者的首要义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首先考虑的不应当是如何处置受教育者,而应当是这样处置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受教育者的权利,真正将受教育者作为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来对待。

第8篇

一、全面优化并落实学籍管理制度

从我国目前成人高校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滞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与成人高校教育的发展不相符。因此,成人高校应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并改进学籍管理制度,以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首先,学生注册管理的规范化。由于成人高校学生的身份特殊性,往往不能按期注册或者缴费,那么应该增强时间限制的灵活性;其次,学生考试管理的规范化。结合不同专业的课程性质、特征等,选择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口试、论文报告等考试形式,注重对学生知识掌握情况和实际运用能力的考核。

二、贯彻“以人为本”管理原则

成人高校实施学籍管理,主要目标是对学生的管理,也是提高教学管理质量的根本保障。但也要意识到,成人教育具有其特殊性,学生大多为在职人员,管理的难度较大。学籍管理具有政策性、原则性特征,学籍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规则制度,强化管理;但是考虑到成人教育的特殊性,在具体工作中也要注重分析实际情况,适当增强工作的灵活性,给参加继续教育的学生更多机会;因此,学籍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解决问题,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妥善处理学籍严格管理与为学生服务的关系,将教育和管理相结合,将得到更多学生的认可与接受,也更利于教学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实施学分制管理策略

在成人高校教育中,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主动性、保证教学效果,确保教学目标顺利实现,应逐步实施“学分制”管理方法。通过“学分制”更利于开展“因材施教”教学活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可在教育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做到优胜劣汰。采取学分制管理方法之后,应适当对学籍的过程管理放松,而更加重视最终目标的实现。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知识需要、时间安排等,自主选择上课时间、上课地点、课程内容等;如果学生的能力较强、时间宽松,可以多选择几门课程学习,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先学习哪些课程、再学习哪些课程,无论学生选择什么样的上课方式,只要最终修够学分,就可以顺利毕业。如果学生选择的课程最终考试没有通过,可以重新选修其他课程或者重修该门课程并再次参加考试,直到考试通过获得学分。

四、在学籍管理中运用计算机先进技术

对于成人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来说,其中涉及到大量的统计报表工作,为了便于数据的收集、整理与修改,应运用计算机手段,实现办公自动化。计算机技术在学籍管理中的应用,便于学生档案信息的查询、学习成绩的管理等,更好地实现学籍管理资源共享。过去,学籍管理的数据整理以手工操作为主,需要填写数据、核对表格等,这一繁琐的过程浪费了大量的人力,错误率也非常高。采用计算机管理方法之后,只需要一次性输入学生的基本信息,再将表格导入学生学籍管理档案中即可,提高了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例如,一些学生由于学分不够,需要留级或重考,还有一些学生由于各种原因涉及到退学、转学、休学等,只要在计算机中对学籍模块进行修改和选择,就可以通过网络完成资料共享,学籍管理人员能够实时掌握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便于统一管理。

五、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9篇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第五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七条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八条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⒈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

政府或委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样式见附件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样式见附件三)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可参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第十条民办学校(含公办民营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参见附件二)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办学校招生统筹安排。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一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

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籍号,第18位用字母“b”(参见附件四)。

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确应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跨区县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区县的学生名单(参见附件二)。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样式见附件五)、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样式见附件六),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第十五条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四、借读

第十七条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同意,借读费用按借读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五)。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借读证明(样式见附件七)。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样式见附件八)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第二十条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样式见附件九)。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二十三条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

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二十四条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小学语文、数学两科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它学科不得考试。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第制。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二十七条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二十八条小学、初中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学校可以委托有关教育机构帮助命题和制卷;初中毕业考试,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初中毕业考试可以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合进行。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没有参加毕业考试的作为辍学论处。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七、跳级、毕业、升学

第三十三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进行学籍变动,并上传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

跨市、区县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手续与小学毕业生相同。提交申请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应在毕业学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学生可在民办学校读到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一)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二):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八、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第四十一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在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九、管理权限

第四十四条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全省学籍管理的有关表、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样式制作。

第四十六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手续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七条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10篇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职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职业高中学生应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职业高中和职业高中班。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职业高中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后,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依有关规定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考评、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德育考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等。学校每学期均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考试、考查课的成绩是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学业考核,要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考核。

体育考核要结合考勤对课内学习成绩及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地方,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专业技术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第十三条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补考一次。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第四章纪律考勤

第十五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校应对超假或无故旷课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需再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该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应服从学校安排。

第二十条学生留级超过两次者令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毕业学年学生不准留级。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1学期内累计超过两个月,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制为两年的,一次为限,学制为三四年的,两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对个别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和联办单位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户口非同一市县),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及其联办单位的同意,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转学、转专业,原则上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要严格控制。

第八章退学

第二十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他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5.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6.因旷课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就学1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学年成绩合格者,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所在学校需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毕业时,学完全部规定课程,经补考后学科成绩仍有不及格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1年内经补考(限一次)成绩全部及格或由用人单位(户口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证明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事迹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11篇

关键词:电子注册;学籍管理

高校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是高等教育学历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高校学籍管理的终结阶段。我国目前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原则使学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学生进入职场的入场券。依据目前的人事管理体制,学历证书还成为持有者评职称、升职、深造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于学历证书的发放及其电子注册不仅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声誉、学生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人事制度改革能否顺利实施。因此学历证书管理是高等教育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

一、电子注册制度

1、什么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高校学历证书标志着受教育者在专业知识、技术或学术领域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其完成规定的学业要求之后,由教育机构颁发的具有行政效力的书面证明。为规范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发放。2001年起,我国正式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所谓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即是高等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以计算机数据表的形式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再上报国家教育部审核备案。是一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注册管理的一种办法,实行国家、省、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级管理。可以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是规范高校学籍管理,督促高校依法治校的一杆标尺。

2、电子注册的内容及过程

电子注册分两种类型:包括新生注册和毕业生的学历注册。其内容涉及从高校的新生直到毕业生的所有数据信息。所谓新生注册是各高校将报到的新生信息,包括新生的考生号、姓名、性别、学制、专业等近80个字段上报高校所属的省教育厅,教育厅依据当年招生库的名单对以上字段严格核对,核对无误的数据上报教育部。有问题的数据要求学校做出合理解释。否则不予注册。最后将无误信息转为新生电子注册信息并上网以供各界查询。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来源于新生注册信息。注册后的新生信息被转入各高校在校生学籍管理系统,添加必要信息,转化为在校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电子档案,可作为学校对在校生进行各项日常管理的基本数据信息。学生在校期间,经过教学管理、成绩管理、学籍管理,除部分由于学籍变动的学生如休、退、转学,及成绩不合格不能如期毕业以外,其余多数学生能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核,其学籍信息被添加获得证书信息转为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上报教育厅。教育厅同样可以将当年注册的新生信息与毕业生上报信息利用电脑核对,各项信息吻合者通过审核,不匹配者要求高校给出以上人员合理解释,否则不能注册。

3、实行电子注册的意义

首先,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有利于高校从招生到学生毕业的规范管理,打击制售假文凭,遏制个别人利用手中权力招收不合格学生,维护高等教育办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证书制度的信誉。 其次,这种证书管理方式,不但手段先进、管理科学,而且大大减轻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手工劳动量,并且出错率低,便于实现过程管理,易于控制,提高效率。

此外。公布到网上的学历注册信息,还可为用人单位查询其录用人员毕业证书的真伪提供方便。

二、电子注册制度的发展过程

虽然电子注册制度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学历证书制度的公正性、严肃性,保护高等教育声誉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求建立网上查询系统的呼声早已有之,但真正建立起电子注册和网上查询却是近几年的事。

先是,2001年2月5日,国家教育部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遏制部分高校乱招生、乱发文凭及打击社会上贩卖假文凭等现象,颁发了《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起我国全面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全国各高等教育培养单位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凡未报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注册的,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其后,教育部从2004年开始,开通了新生名单核对系统,对入学新生进行电子注册。要求“各高校对每年入学报到的新生信息在网上与教育部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名单数据将作为今后毕业生学历证书注册的依据。”

三、高等教育电子注册制度与校学籍管理之间的关系

所谓“学籍信息”是学校各项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数据资源,是学生按照国家招生计划规定。在高考择优录取后,经学校全面复查并办理入学手续所取得的在校学习资格。“学籍管理”就是对取得合法学习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学籍处理(包括转专业、休、退、转、复、退)到毕业等资格审查等方面的管理。

学籍管理是对学生学籍信息在校内的管理,是对学生从入校后的新生注册信息直到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的管理。因此新生电子注册和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实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学籍实行外部控制的一种政府教育管理行为。电子注册与学籍管理是相辅相成的,电子注册是传统学籍管理在校外的延伸。对规范高校学籍管理起到了督促检查的作用,同时又受学籍管理好坏的影响。而学籍管理指对学生在校内学习资格管理和基本信息管理,是受控于电子注册制度的高校内部管理。

四、配合电子注册制度,改进学籍管理工作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使得高校学历证书从传统的纸制文凭管理到现代化网络管理,无论是管理理念和行为,还是管理手段和技术,都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迫使学籍管理关人员的工作节奏、方法与之相适应。因此对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对各高校学籍管理相关部门的要求

首先,要求各高校必须引进能较好完成电子注册任务的,具有可扩展性和兼容性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教务信息管理系统。

其次,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规定的操作秩序和上报的内容,要求不允许出任务差错,这就要求学籍管理部门实行工作标准化以确保工作质量。由于标准化工作有利于实现信息交换,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差错,保证信息安全,因此制定各种规范,实现工作的定量化和程序化,才能减少差错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克服偶然性、不确定性。

要实现管理工作标准化,最主要的是管理程序制度化。管理部门必须根据日常的学籍管理过程和电子注册及高校学籍工作的规律,设计出控制程序,并拟发与此相应的各种文件和各类工作指导书(包括各种表单),将每个工作环节都置于规定的工作程序之中,使学籍管理的数量化统计与分析贯穿于管理的全过程,保证学籍管理和学历电子注册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及严格实施,是学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

2、对学籍管理人员的要求

首先。学籍管理工作政策性、规范性强,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证书注册信息向社会公示,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证书份数及证书所具信息要与教育部网上查询信息必须完全一致,要求学籍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能有丝毫的差错和疏漏,必须细致、规范。

其次,由于教育部的招生信息是通过网络传输,学生学籍信息又是通过计算机软件处理和管理的。因此要求学籍管理人员熟悉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

再次,学籍管理带有很强的政策与法规性,要求从事学籍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熟悉自己的业务范围,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现代技能,要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法治意识。

此外,由于新生、毕业生电子注册,每年都有比较固定的时间段,促使学籍管理人员的工作也要围绕电子注册进行。例如,每年秋季学期上报新生信息,每年6月上报毕业生信息。注册制度本身的周期性,规范了学籍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节奏。

第12篇

关键词:个性发展;学分制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辽宁省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学分制管理制度改革与实践”的研究成果之一。

个性发展是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民族长久内在气质和创造力之所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关注学生个性差异,促进学生个性全面和谐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高等教育改革的共同趋势,探索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学分制管理制度具有独特的时代价值。

一、探索基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学分制管理制度的意义。

与传统的学年制相比学分制管理制度更有利于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学年制强调共性和整齐划一,在传统的刚性统一的学年制教学管理制度下,学生必须在统一的时间内完成统一的课程,按统一的年限修完课程完成学业,学生的自主性得不到体现,学生的个性被忽视、被束缚。学分制把个人身心发展的规律与发展的个别差异视为教育的基础,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强调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通过实行弹性学制、自主选课、重修、免修制等能够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自身的主体作用和个性得到充分发挥。

二、基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学分制管理制度改革实践。

辽宁何氏医学院作为1999年创立的年轻医学院校,一直秉承“一切为了学生”的办学理念,重视学生的个体差异,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学院从2010年起开始探索学分制改革,由于我院以医学专业为主,且建立时间较短,实行完全学分制尚有一定困难,因此学院首先试行学年学分制,逐步向完全学分制过渡的改革策略。

(一)制定并执行指导性学分制实施方案。

1、执行弹性学制,增强学生学习时限的灵活性和自由度。

2、实行重修制,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

3、实行免修免听制,为学生个性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4、实行目标管理制,有利于学生实现多样化的发展目标。

(二)建立适应学分制管理的网络信息系统。

由于学分制管理制度打破了年级、专业的界限,大大增加了教学安排、考务管理、成绩管理、学籍管理等各方面的难度,因此,构建个性化、自动化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就成为进行学分制改革的前提和重要保证。自2012年11月起开始购买、调试KINGOSOFT高校数字校园综合管理平台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并于2013年3月开始投入使用,充分保障了学分制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基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学分制管理制度改革效果。

自开始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以来,我院已有500余名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学业,通过重修、补修取得了满意的成绩,因成绩不合格延迟毕业人数降低了71%。50余名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学习水平转专业学习。20余名学生根据学院规定免修了相关课程,学生利用免修课程的时间学习感兴趣的其他课程,进行社会实践,提高就业能力。目前我院已有253名学生报考了了二学历,1694名学生获得了营养师、人力资源师、育婴师等各类资格证书。由学生自发出资入股组建的大学生创业公司“何氏梦工厂”,也已于2012年开始运营。

四、目前我院学分制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1. 开出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选修课还存在一定困难。医学院校教师的专业性强、专业口径比较窄,开设选修课时受到了限制,缺乏人文、法制、理工等方面的师资,为解决此问题,我院高薪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综合性大学人文社科学教授来我院开设公共选修课,并与2013年末,引进了尔雅通识课程网络平台,借助网络平台学师、名家的网络课程,解决了我院通识选修课质量和数量问题,满足了学生个性化需求。

2. 课程的系统性容易使学生在不具备先行知识的情况下选了课而读不下去。医学类课程多且有序,各课程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先修与后续关系,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层次性、相关性、逻辑性,必须遵守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的规律。因此我院对于与某些与医学主干课程有关的课程在课程顺序和教学时间的安排上给出了限定,以免学生在不具备先行知识的情况下选了课而读不下去。

3. 满足学生的重修要求对学院的教师、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动物等教学资源带来很大的压力。为满足学生的重修要求,很多课程要多轮次重复开课,这样对我院教师、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动物等教学资源带来很大的压力,为此,我院正在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教学建设,满足教学需求,保障学分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关注学生个性差异,促进学生个性全面和谐发展是当今世界高等教育改革的共同趋势,我院围绕这一目标进行的学分制管理改革实践刚刚起步,虽取得了一点成绩,但仍面临着诸多问题,要将基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学分制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仍需一个不断探索、调整和完善的实践过程。

参考文献:

第13篇

[关键词]听证制度 学生管理 程序正义

[中图分类号]G4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2-0094-03

听证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听证权的产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权利文化共同发展滋养的结果。对于高校而言,听证权作为相对人参与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程序性权利,具有限制高校行政权、保障师生权益的功能。2001年,北京师范大学首次适用“听证会制度”,开启了国内高校管理领域运用听证制度的先河,但与国外高校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诸多问题亟待深入研究。

一、听证制度的历史溯源及其基本意蕴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法律术语,听证一词最早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力的原则。英国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中有关公民的“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就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正当法律程序的听证,原来只适用于司法审判,意为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必须经过听证,这种听证制度被称为“司法听证”。后来,美国在英国的普通法原则和《自由大》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了“正当法律程序”。

听证制度的基本意蕴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维护程序正义。听证制度体现了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一是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第二层意思在案例上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剑桥大学本特利(Bentley)上诉案。本特利是剑桥大学的一名学生,被学校剥夺了学位,他在上诉中提出自己在被剥夺学位之前,剑桥大学从未给予他陈述意见的机会。这一主张得到了法官的支持,法官认为哪怕在伊甸同里亚当偷吃了禁果,上帝在惩罚亚当之前仍然将其叫到面前陈述意见。本特利上诉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程序法原则――必须给予利益被决定者陈述意见的机会,否则任何裁决其利益的决定均应无效。如有学者所述:“官府在处罚他人之时,正当的告知,适当的倾听必不可少。”

听证制度是个“舶来品”,我国运用听证制度的历史并不长。1996年,我国通过了《行政处罚法》,标志着我国首次在立法上确立听证制度。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分别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作了详细规定。发展至今,我国已经在价格决策、行政处罚、国家赔偿、地方立法等许多领域广泛采用了听证制度。听证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我国高校传统学生管理模式下听证程序缺失的现状

听证制度虽然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适用较广,但在高校管理中的运用仍属刚刚起步。由于受传统高等教育思想的影响,学生一直被认为是管理的客体,如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在学生管理中倾听学生意见仍亟待改进。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高校开始逐渐吸收学生代表参与学校管理,但总体而言还存在很多问题,听证程序规定缺失,即便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依然没有贯彻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序不规范

虽然有部分高校允许学生参与到自身管理制度的决策中来,但是程序不规范且无具体制度保障,多是临时性地通过座谈会、校园网、校务公开栏、校长信箱、校长接待日等渠道来征集学生的意见建议。实际上,学生关注度不够,参与程度不高,很难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

(二)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范围不明确

在部分高校的管理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学生对于什么样的管理行为可以参与决策。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内容不多、层次较低、方式简单。学生参与管理的内容大多集中在与学生个体日常生活相关的衣食住行、娱乐、择业创业等方面,在学校的教学管理、学科发展、目标规划、定位选择、改革发展等方面往往缺乏学生参与。

(三)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效果欠佳

由于缺乏较为明确的制度保障,即使学生参与到高校管理和决策的过程中,也很容易出现意见分散、观点表达不够集中的弊端;讨论和争论虽有,但是缺少令校方和学生均感到满意的结论,特别是涉及到高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质性问题时,仍然缺乏有组织、有秩序、实质性的决策参与过程。

总之,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在国内已经起步,但是由于缺乏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学生参与质量不高,效果欠佳,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然而,听证制度恰恰能填补高校管理在这方面存在的空白,在高校全面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听证制度,不仅能起到优化决策过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等作用,亦能实现充分保障学生权利、提高学校民主管理程度之目的。

三、我国高校建立学生管理听证制度的主要依据

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建立听证这一程序法律制度,不仅具有深厚的理论依据,而且具有充分的现实合理性。

(一)由高校管理权的性质所决定

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校具有“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高校根据授权可以行使招生就业、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奖励处分等多项管理权。高校的管理权来源于行政授权,教育事务管理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高校的管理权是一种公权力。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公法人,虽然有别于一般的行政主体,但其行使的管理权仍是国家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适用严格的行政程序法则,如没有限制,这种权力亦将被滥用,滋生腐败。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鉴于我国目前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在权利救济程序规定方面缺乏的现状,在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中引入听证制度势在必行。”

(二)是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所需

虽然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未直接规定听证制度,但在多处规定中,均体现了学生在接受处分前具有陈述意见、表达异议的权利。如其中第5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权利。”第56条则明确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人的陈述和申辩。”第64条强调:“对犯错误的学生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南此可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这些学生权利,为高校在学生管理领域进一步确立听证制度提供了法

律上的依据。

(三)高校和谐校园建设所要求

听证制度蕴含着正当程序原则公开公正的法律精神,其制度设计要求充分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指证等基本权利。在学生违纪处分中引入听证制度,学校可以深入了解案情,根据校纪校规作出妥当的处理。同时,被处分的学生因为在处分前获得了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机会,能感受到学校在处理过程中对其人格的尊重,有助于真正从内心认识错误,在接受处罚的同时接受教育。另外,学生在听证过程中充分表达自身权益也是一种民主法治观念的培养和锻炼。总之,高校在学生管理领域运用听证制度可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导致的矛盾冲突,化解纠纷,消除对立,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的实践建议

2003年,中山大学举行了全国首次学生食堂价格听证会。2006年,浙江大学将听证制度引入校园,明确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处分前学生可申请听证。2009年,浙江工商大学建立了国内高校第一个听证大厅。可以看到,国内部分高校已经开始了将听证制度引入学生管理领域的实践探索。笔者认为,建立与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应努力做到以下五个方面。

(一)听证制度的指导思想应确立

听证制度的基本意蕴是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维护程序正义。随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模式的改革,学生已经不再是单一的管理对象和客体,“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已经成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者的重要使命。因此,在高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均应体现学生权利本位的指导思想,确保学生权益。

(二)听证制度的地位应法定

听证制度不应是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听证制度的实施对于优化高校学生管理决策水平、增强决策科学性是十分必要的。也就是说,高校学生管理者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或者不使用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必须制度化和长期化,听证制度应当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具有相对同定的地位。高校学生管理者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听证制度在学生管理中的重要意义,将听证制度纳入学校规范化管理的必要内容之中,确立和提升听证制度的地位。

(三)听证事项的范围应明确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纷繁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但并不是所有事务都有必要使用听证制度,听证制度适用的事项和范围需要事先在相关规定中加以明确。

1 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高校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大学管理的自治性,但有些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越位”现象严重,特别是关于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经常对学生权利作限制性规定,而对学生义务作扩充性规定。因此,高校在制定与学生有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时,运用听证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建立听证制度实质上是对学生主体的尊重,充分听取学生群体的意见,体现了大学学生管理决策的民主化和人性化。

2 高校学生管理的奖惩行为。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奖惩行为是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很常见,奖与惩都有适用听证制度的必要。奖励性管理如奖学金评定、优秀学生评定、留学选拔等等,主要是指事关学生重要利益的奖励行为;惩罚性管理行为诸如对学生作弊、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的处罚等。笔者认为,我们应修改现有的高校仅仅对惩罚管理行为倾听学生意见,适用听证程序,而忽视事关学生重大利益的奖励行为的有关规定。为避免学生重大利益奖励行为的不公,也应尝试适用听证程序,而对于原先的惩罚性学生管理行为适用听证程序的规定,应扩大其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重大处分,为避免处理不当,记过、警告等处分一样有陈述意见、适用听证程序的必要。

3 高校涉及学生发展的重大举措。随着我国近几年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不断改进设施,例如新校区建设、设备更新、图书馆扩建等,这些举措都与在校学生学习生活息息相关。高校在作出这些重要决策前,有必要倾听学生意见・保障学生对学校发展的知情权和建议权。高校管理者也可以通过听证程序,了解学生意见,集思广益,择优选择。有的高校在决策时无视学生意见,在学生宿舍搬迁或改建时遇到部分学生抵制,发生纠纷,如果能提前运用听证程序,则可以获得学生的理解,化解不必要的矛盾。

(四)听证参与人的选定应科学

听证会实际上是各种利益主体就共同关心的主题表达意见的过程。能否广泛听取和收集意见是确保最终决策是否科学的重要因素。由此可知,听证参与人的选择是非常关键的。如果不能有效征集听证参与人的意见,那听证会的效果就要打折。听证参与人的选定对于听证制度作用的发挥关系很大,高校管理者在选择听证参与人方面应当慎重思考,在选定听证参与人时不能避重就轻,选择利益无关人,要尽可能地选择与听证事项有关的学生群体。在听证会前还有必要提前向听证参与人发放资料,培训听证制度知识,说明听证会规则,这样听证人不仅能充分发表意见,还能发表出高水平的意见,有利于全面提高听证制度的实效。

(五)听证过程的环节应完备

高校学生管理领域的听证制度包括准备、举行和结论等三个阶段的内容,这三个阶段各有侧重,相互关联。

1 听证准备。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确立听证主题、选定听证参与人、准备听证材料、通知听证时间地点等。听证一般应选择公开进行,以保证听证程序的公正透明。但是,如听证事项涉及到学生个人隐私,从维护学生权益出发,应选择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听证。对于不能有效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学生,在听证准备阶段,听证组织方还应事先告知其可委托人参加。

第14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籍管理;问题;改进对策;建议

作者简介:霍秋珍(1981-),女,河南周口人,黄河科技学院学生处,助教。(河南 郑州 450063)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31-0007-01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升级与留级、转专业、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学籍管理工作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管理行为;要将学籍管理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先进的教育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提高学籍管理的内涵,抓好学籍管理品牌建设,保证学校和谐、稳定发展。

一、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学籍管理工作是以学籍为中心开展的学生管理工作,是学校稳定和教学秩序正常进行的有力保障,它贯穿于学生学习的全过程,关系到学生身份的确立。目前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学籍管理制度不完善

学籍管理制度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管理学生的手段,充分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有利于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但是,许多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不能与时俱进,没有总结经验,把握学校及学生自身的特点从而建立起适应学校发展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即便是有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仍存在有漏洞,在遇到学籍管理方面问题时无法做到有法可依,为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不便;在一些学校学籍管理过程中,不能做到以学生为本,服务意识不强,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从而造成学生对学校工作的不满,制约学校的长远发展。

2.高等学校未充分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人员压力增大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办学形式灵活多样,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变化增设新专业,在校生人数与日俱增,人才培养模式和学习制度的弹性化给学籍管理工作带来了压力和挑战。

学籍管理工作琐碎而繁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原则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加上学校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学籍管理人员很难从事务性的工作中摆脱出来,无法做到与时俱进,创新工作。各二级学院对学籍管理政策不了解,对学生的问题不能及时答复,或者直接推至学籍管理部门,这直接给学籍管理工作者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也影响学生对学校的满意度。

3.高等学校对学籍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不够

目前,许多高等学校因学籍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手段单一化、宣传时间和范围有限化,导致学生不了解国家及学校的管理制度,或者学生根本不把它当回事,以至于学籍管理环节中出现漏洞,学生享受不到作为学生应该享受的权利,校生双方最后诉诸法律的大有所在,所以高等学校须做好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利用一切机会和场合,大范围地进行宣传,要做到深入人心,有必要组织学生写出学习后的心得体会、考试等方式进行巩固。

4.学籍管理人员业务知识欠缺

学籍管理是一项繁琐、复杂、事务性很强的工作,学籍管理人员须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然而,很多高校不够重视此项工作,学籍管理人员无法从事务性的工作中摆脱出来,无法创新自己的工作,阻碍了学校的长足发展。

5.学籍管理仍达不到信息化的标准

传统的学籍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一方面大部分以手工管理方式为主,效率低、容易出现错误、重复性工作较多,不能详实、准确、及时地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信息;另一方面,学籍管理软件的科学化、现代化不强,不能做到信息量的统一,容易出现错误,造成重复性的工作较多,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二、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改进对策及建议

针对目前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从四个方面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1.制订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并加大宣传力度

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科学的学籍管理制度是做好学籍管理工作的基础。高等学校应在国家教育部、省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订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保证学校“有章可循、有章可依”。高等学校不仅应将学籍管理制度写入《学生手册》供学生学习,而且应将学籍管理制度的宣传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张贴《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印制学生管理规定、校园网新闻等宣传学籍管理制度,让每位学生知晓学籍及毕业证书的获得方法,督促学生在校期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学籍状态的查询,争取防患于未然。

2.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系,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在校生人数的增加,学籍管理必须实行分级管理,这就要求必须充分相信和利用二级学院这一有利资源,学校和学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和提供政策依据,二级学院建立学院咨询室并安排专人管理本院学籍,二级学院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学院学生的学籍问题并进行解答,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与学校探讨解决途径,增强职业责任感,切实做到为学生服务。

3.加大投入,高度重视,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

学籍管理工作琐碎而繁杂,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程度,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高等学校必须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加大设备及物质投入,配备一支业务精、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学籍管理工作人员队伍。

高素质的学籍管理工作者除了具备较高的学历、职称、业务知识以外,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综合素质,这是实现学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前提,因此,高等学校必须重视学籍管理队伍建设。首先,有计划性地加强对学籍管理者的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员工自觉学习、钻研业务的能力;其次,鼓励学籍管理工作者进行在职或者脱产学习,提高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学历层次;再次,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交流和学习,提高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的水平。

4.加快推进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加快教育管理信息化,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努力构建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高等学校学籍管理信息化趋势明显,这就要求各高等学校必须借助计算机和校园网实现学校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学籍管理的信息化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把学籍管理工作者从简单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籍管理水平,而且可以及时发现学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起到预警作用。

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各高等学校必须紧跟时代的发展,将科学、高效的信息管理应用到学籍管理领域,建立健全学籍信息档案资料,以便达到快速、准确地统计、查询、检索学生学籍信息的目的,真正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

三、结束语

学籍管理工作就是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使学生目标明确,引导学生自觉地向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向努力。高等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应深入了解学生诉求,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关心学生的成长与成才,加强思想引领,着力提升学生的人生境界,增强学生的竞争力,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创新管理理念,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服务意识,健全管理体制,规范学籍管理,落实服务育人的目标,提高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学生满意度。

参考文献:

[1]焦春红.高职院校走出学籍管理误区对策[J].职业时空,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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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美娇.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建设探析[J].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

[3]杨伟东.新形势下高校学籍网络化管理浅析[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8).

第15篇

1.1学籍管理的实质

学籍通俗来讲就是学生通过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正式注册后,对学生身份的一种证明。只有学生具有某所学校的学籍,才能正式称其是这所高校的学生。一旦某个同学得到了某个高校的学籍,则这个学生就有享受这个高校的教育权利,能够参加高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能够在完成学业后获得毕业证书。除了享受教育的权力外,这个学生还要履行这个高校所规定的义务,按照规定缴纳学费,服从高校的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工作就是将学生的注册、在校情况、学籍变动情况、毕业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记载、处理的一种工作。通过良好的学籍管理工作,高校能够开展符合我国制定的教育,保证学生的教育质量,保证学生能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进而保证我国未来的发展。学籍管理工作是从学生注册成功后就开始的一项工作,并且学生在校期间的所有情况都会被记录到学籍中。通过良好的学籍管理工作,能够保证学生更好的服从学校管理,保证学生能够更好的发展。良好的学籍管理工作必须要有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要结合我国制定的教学方针和高校学生的特点制定的一种制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质量,从而保证学生能够全面的发展。高校在制定学习管理制度时,首先要满足我国的教育方针,然后要充分的分析高校学生的特点,保证制度更加的人性化,要体现出对学生个性的尊重,给予学生更多的选择自,保证学生的身心能够更好的发展。

1.2以人为本的高校学籍管理

以人为本的高校学籍管理即是将以人为本的理念应用到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中。以人为本顾名思义就是要将学生作为教育的中心,从而制定出最符合学生发展的制度,进而保证学生的潜能能够得到全面的开发。并且人文精神本来就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高校要将以人为本的思想融入到学籍管理工作中,从而充分的解放学生的思想,保证学生能够全面的发展。所以今后高校在制定学籍管理制度时,首先应该考虑到学生的发展,表现出学校办教育的目的。并且学生才是学习的主体,所以只有通过以人为本的思想进行教学,才能使学生更好的发展。其次,高校还要考虑教学的质量。要保证以人为本的思想应用到教学的各个环节,例如制定教学目标、方式、评定标准等环节。第三,高校还要将以人为本的思想融入到高校文明建设中,从而更好的建设高校文化,保证学生能够全面的发展。

2.我国学籍管理的现状

通过调查显示,首先我国很多的大学生存在不了解其高校学籍管理制度的问题,并且表示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与自己无关,致使很多的大学生出现违反学校管理的现象。其次,我国高校的管理制度管理范围过广,对大学生的约束过严,没有真正了解学生的需求,继而不能保证学生可以全面的发展。尤其是专业选择问题,受到非常多的限制,严重禁锢了学生的选择权。学生一旦入学后,就很难再变动专业,使很多的学生学习自己本身不感兴趣的学科,进而导致学生的学习成绩不理想,也抑制了学生个性化的发展。第三,我国高校的学籍管理制度没有有效的保证学生的利益,因为不当的学籍管理工作使很多大学生与母校发生纠纷,认为学校侵犯了学生的利益。

3.建设以人为本高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建议

首先高校要改变思想观念,不应该将高校学生的人数作为评定高校质量的标注,应该将教育出人才的质量作为评定高校教学质量的标准。从而保证学籍管理工作能够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高校在建设学籍管理制度时,首先应该对学生进行全面地调查分析,从而保证建立的制度能够更加符合学生的需求,能够更好的帮助学生进行全面的发展。其次学校还应该表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因为随着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人权的认识也逐渐的加深。大学生向往自由,追逐个性的特点更加突出,所以学校必须要表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从而满足学生能够在快乐、轻松的学习氛围下学习、成长。第三,高校在建设学籍管理制度时,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大力号召学生参与到建设学籍管理制度工作中,从而制定出更加民主、更加符合学生需求的学籍管理制度。还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大监控力度,从而保证制度的实行质量。第四,高校还要创新学籍管理工作的方法,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内部环境,从而保证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质量。学校要打造专业的学籍管理团队,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质量,最大限度地保证学生能够全面地发展,进而保证我国未来的发展。

4.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