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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兴禁毒办[2016]3号文件精神,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为构建“平安__、和谐__”做出积极的贡献。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关怀救助的原则,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宣统委员、派出所长任副组长,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站,负责组织全镇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各村由综治信息员、社区民警、治安志愿者成立康复小组,落实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积极配合社区民警,将社区吸毒人员全部纳入社区戒毒、强制戒毒、社区康复、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自愿戒毒范围,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禁吸戒毒工作体系,遏制吸毒人员的新滋生,降低吸毒危害为总目标。
(一)时间:2016年6月1日开始,对具备条件的初次吸毒成瘾人员实行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二)范围:从6月中旬开始,全镇15个村行政村全面铺开。
1、组织派出所对辖区吸毒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及时与戒毒场所联系。掌握辖区内适用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底数情况,及时向社区进行转戒,防止符合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失控。
2、对参加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身份、健康状况、固定住所、家庭情况、技能情况、经济状况和现实表现等严格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下达《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3、加大对社区群众《禁毒法》、《戒毒条例》和《江苏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等禁毒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4、对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实行严密管控、动态管控,随时随地掌握行踪,防止漏管失控。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全力查找下落不明吸毒人员。
5、按规定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格实行“6.4.2”尿检,即第一年至少每两月一次、第二年每季度一次、第三年至少每半年一次,对重点人员经常尿检;对可疑人员进行尿检及时发现戒毒(康复)人员偷(复)吸行为,及时发现新增吸毒人员、流窜吸毒人员。
6、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落实帮扶措施,实行真情关爱,尽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7、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等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依法将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关键词:集团化公司;内控制度;货币资金内控管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集团公司与旗下各子公司的业务往来也日益增多,随着各项业务的经济往来,财务管理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尤为重要。随着经济业务的广泛开展,加强内控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从内控制度加强的必要性出发,阐述会计制度和管理模式的内控管理以及货币资金的内控管理,为集团化公司内控制度的加强提供一些建议。
一、集团化公司加强内控制度的必要性
在集团化公司中,随着各级子公司业务的广泛开展,为维护集团总体利益,进一步避免财务管理中各项问题的发生,对内控制度的加强迫在眉睫。加强财务方面的内控管理,这既是维护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利益的需要,也是公司长远发展的正确方针。现有形势下,公司内部管理逐渐跟不上公司日趋发展的脚步,这对于财务管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作为其中具有显著作用的货币资金管理而言,形势非常严峻。因此,集团化公司应当注重内控的管理,从自身会计制度和管理模式出发,做到制定严谨、控制得当,进一步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控管理,逐渐制定适合企业的、完善的内控管理体系。
二、建立起与集团化公司适应的会计制度和管理模式
内控制度的加强,必须根据适当的会计制度和管理模式进行,在制定时一定要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应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出一套严格适宜的会计体系。
(一)内控制度在加强时,首先应建立符合集团化公司的会计政策,明确好各部门职责以及与子公司的对应关系。在会计政策方面,一定要制定明确、正确划分,要严格区分集团化公司和子公司的相应联系,制定好上下级财务方面的相关政策,上下级、同级的会计业务符合规避原则,做到明确划分,为财务内控监督的加强做好基础。
(二)在具体的审核监督的管理模式中,要加强审批信息的有效沟通,各部门的审核工作要进一步明确, 建立高效、严谨的监督信息体系,明确各项工作流程的监督责任部门和监督人,对于内部监督的管理做到有效沟通和进一步的优化,提高监督的力度,高效管理和监督,从而做好财务的内部控制.
(三)在具体的内部控制中,要建立一套与企业相适应的管控模式。在具体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建立严格的会计核算体系、绩效考核体系等相关的管控模式,对于集团化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中,要使用一致的监督体系,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要做到统一监督但可以清晰划分,防范各部分的财务风险,由此有利于监督过程中各类财务问题的查找、控制和纠正。
三、加强集团货币资金内控管理
(一)建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的设置会计及相关岗位并且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所在,但凡是涉及与资金有关的工作,就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工进行,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来避免或减少差错,以便起到相互制约相互分离的作用,还可以互相监督。
(二)提高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
财会人员在企业的内部控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加强对职工的
企业文化的熏陶是刻不容缓的,职工素质的高低可以决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成效,只有真正的让从业的财会人员融入他们的工作,引导他们忠于职守,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才能使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的执行。企业一定要定期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控制现金收支审批权
在企业中的资金业务大多都涉及到现金收支的问题,支付控制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关键点,为此,企业应该要加强对授权批准制度的控制,可以从源头上防止问题的发生。企业假使需要要用到资金,那么就要提出支付申请,并要在申请中详细说明申请款的金额、用途及支付方式,审批人则对支付申请进行一定的检查,主要是检查申请金额是否超出预算、支付方式是否合理等等,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必须要驳回。
(四)建立货币资金内部审计监督机制
过提高内部审计监督在一些非法支付的货币资金可以及时发现。机构的设置、人T配备以确保内部审计和工作的独立性。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以改善内部财务控制和合理化建议效益的企业货币体系的合法性。审查和评估,以防止滥用权力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了审计结论,以防止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作为货币资金管理的一部分,也是企业实现货币的内部财务控制监督部门系统的特殊组成部分。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的一种具有保障性、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货币化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单位”是指非财政负担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下同)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给予的住房补贴。这两项资金都是职工的住房工资,都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与住房补贴的实施,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于推动住房分配体制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截止2000年底,全省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30.75亿元,职工离退休及购建房支取7.87亿元,职工个人住房贷款2亿元,为启动住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5年全面推行以来,我省至今仍有阳曲、广灵、怀仁、长治、宁武、平陆等20个县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77个县(市)中,县级财政、单位长期未按政策规定为职工补助住房公积金的县(市)仍有50个,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全省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7月21日下发《关于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晋政办发〔2000〕73号)后,各地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特别是运城市和临汾市进展较快,所辖县(市)的住房补贴方案已全部上报。但少数地(市),不仅所辖县(市)没有一个上报方案,而且本市的方案也迟迟未能公布,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与省人民政府规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距甚远。
鉴于以上情况,为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是实施住房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从讲政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各级财政、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是党和政府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的关怀,各级政府要把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作为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为老百姓办的重要实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感,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确保住房补贴政策的顺利施行。
三、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务必于2001年6月底前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尚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县(市),必须克服困难,从下一年度开始列入财政预算。严禁只扣缴职工个人应缴存部分,不给职工缴存财政、单位应补助部分。
四、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尚未公布住房补贴方案的县(市),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2001年6月底以前,住房补贴方案全部出台。
五、房价收入比4倍以下(含4倍)的县(市),经所在地(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报省房改办备案后,可向社会公告,不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高于4倍,但县级财政、单位无住房补贴转化资金的县(市),经所在地(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报省房改办备案后,暂不实行住房补贴,但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的时间公布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并允许符合条件的驻地单位按方案规定发放住房补贴。
上述县(市)必须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研究实现住房货币化的具体形式。
六、各地级城市、地区所在地的市和省直机关,要抓紧制定各项配套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核实住房补贴对象,特别是要认真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在2001年6月底以前,把首批住房补贴资金发给职工。
七、各地(市)和符合实行住房补贴的县(市)要按照《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规定的资金筹集渠道,制定相应的住房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2001年底以前,力争使全省按规定应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都能享受到住房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住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同时做好售房款的转化工作,除按规定留足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外,其余售房款全部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八、认真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房改政策的指导下,实事求是,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各地(市)、县(市)都要选择两个以上企业作为试点,从实际出发,强化对企业房改工作的分类指导,帮助企业解决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加快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步伐,使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位,确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省房改办要认真检查落实各地(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情况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市)、县(市)要全省通报,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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