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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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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及市政工程设施延伸地段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环岛、分车带、路肩、边沟、街头空地、公共广场、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防洪堤坝、泄洪渠、防洪设施用地、水文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绿地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县(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市政工程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与市政工程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主持或参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设计审查,并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参加设计会审。

第八条新建、改建市政工程设施,严格执行经济、技术标准,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实行保修制度。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应贯彻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管养并重,逐步提高的原则。

第十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应遵循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列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除政府投资外,可采用借款、贷款、合资、合作、受益者集资等方式筹措。

用借款、贷款、合资、合作资金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设施按规定收费偿还。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有偿使用。道路占用费、排水设施使用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得改动、拆除市政工程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市政工程设施的,须承担其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道路、桥涵的巡视检查,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维修,保证完好通畅。

第十五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桥涵和代征道路用地。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集贸市场、经营网点、停车场等应根据城市规划,限期迁移或拆除。拆除前由经营管理者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费用。

第十六条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占用费和保证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纳交通管理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超过面积和期限,终止占用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在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体或道路护栏设置广告,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准的有关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

因抢修地下管线急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掘路施工,同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禁止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禁止挖掘。禁止在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和全市重大活动前十五日至活动结束期间进行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挖掘手续。经批准挖掘的,加收一至三倍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条挖掘城市道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核定的位置、范围、期限施工;

(二)过路铺接地下管线应顶管施工,不具备条件的分段开挖;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围场作业、文明施工;

(四)遇管线冲突,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横破主干道管线工程完工后三日内,其他道路五日内修复路面,并保证质量。

第二十一条禁止机动车、畜力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在非指定地段停放;严禁在铺装路面、桥涵上焚烧物品、拌合砂浆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城市桥涵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修建影响桥涵功能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依附城市桥涵架设管线或设施,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城市主要道路、桥涵设置限载、限高、限宽标志。

超载、超高、超宽车辆或履带车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要求行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代征的道路用地,应在办结征地手续后,及时将道路用地和地籍产权资料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盖必须符合与路面的衔接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限期改正通知单,由产权单位改建、整修。井盖丢失、损坏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补装、修复。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城市排水井盖、井篦。

第三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维护管理。排水设施出现堵塞溢流影响交通或生产、生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每年汛期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进行专门检查和维护,保持排水畅通。

第二十七条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自建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管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须按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三十条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监测污水水质、水量,并建立水质、水量档案。

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泄洪渠内排放污水,漂洗有毒有害物品;

(二)向排水管道、明渠内排放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的污水和倾倒垃圾、水泥砂浆等污物;

(三)在排水断面内筑坝、设闸、横穿管线等;

(四)在排水明渠、泄洪渠用地范围内搭棚建房、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挖坑取土、种植、掩埋及其他损害排水、泄洪设施。

第三十二条跨越、穿越排水明渠、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修建构筑物的,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及时抢修,恢复照明。亮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按照兼顾线路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共同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道路照明线路先于树木架设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修剪。晚于树木架设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修剪,费用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树木严重危及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可自行修剪,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悬空架设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时,应符合安全距离。

第三十六条严格控制利用路灯灯杆悬挂广告。需悬挂时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禁止利用路灯灯杆架设其他线路和接用电源,或在照明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搭棚建房以及从事有损照明设施安全、有碍维护作业的行为。

损坏道路照明地下电缆和城市照明设施的,应立即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保护现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补交道路占用费,并处每日每平方米十至五十元罚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路面修复费四至六倍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其中之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其中之一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搭棚建房等,并在责令期限内不按规定清除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清除。

第四十三条对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非法收购城市排水井盖、井篦、道路照明器材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对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一)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隔离带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地下通道、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明渠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市民参与和维护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市场,实行招投标。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并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和其他方式筹措。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通过国(境)内外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公共停车场、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停车费或者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获取投资回报。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授予冠名权等经营活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建设应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设计的审查。

第十二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含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等)施工过程的监督,并对各管线的位置、走向、标高、材料、管径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未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隐蔽覆盖。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工程竣工图及整套施工文件等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壹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承建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

(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同级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定额标准组织审计,财政部门据实核拨;

(二)市城区的里弄小巷的道路、排水、照明由信州区政府负责管理、养护、维修。

(三)由单位、法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变化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

第十八条禁止偷取和破坏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器材。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条凡因管线施工、设置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指路牌、广告牌、杆件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其它原因,需临时占用或开挖道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手续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道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方可占用挖掘。

占用(挖掘)期间,要保持占用(挖掘)场地围圈的整洁,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开挖道路期间,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和警示标志,期满后及时修复。超过批准的期限,要续办占用(挖掘)手续。

城市道路开挖时,若影响地上或地下管线设施,建设单位应与设施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临街的建筑工地,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主干道临街面施工围墙高度2米以上,距路沿石不少于3米,挂网封闭作业,确保行车、行人安全。

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的城区人行道,必须按规划要求,铺设人行道板,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人行道应设立残疾人通道,禁止擅自进行开、改通道口或改装人行道板等改变市政公用设施行为。因建设施工需要改变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批。

开、改城市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由市政专业单位施工,其建设以及使用期间的养护、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和指定道路通行。

第二十六条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因其它情况需挖掘道路的,应先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并采取交通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应当统一规划。规划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纳入财政专户,挖掘修复费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城市桥梁管理

第三十条在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从事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

(二)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

(四)在桥上摆摊设点、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五)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在跨河桥上下游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

(七)其他损害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车船、行人过桥,禁止损伤桥梁设施。机动车禁止在桥上试车。超重车、履带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时,应征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行驶。

第三十二条利用桥梁、涵洞敷设各类管线或者架设其它设施的,应持有关规划手续和图纸资料,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定期记录、积累资料,及时养护维修,确保桥涵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损坏排水设施;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三)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四)任意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憋水或安泵抽水。

第三十六条凡因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者,应事先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占压、开挖。

第三十七条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简称排水户),必须服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禁止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对未办手续仍在排放的,必须限期改正,或按规定补办排水许可手续。

第三十八条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经审查批准,指定排水网点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因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指定临时排水网点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实现雨污分流:

(一)住宅小区或房屋建筑没有雨污分流的,应有计划地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排水设施应符合排水管网的规划,实行雨污分流并与现有市政公用设施相配套。

(二)需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专业单位施工,接管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支付。

第四十条排水户排放污(废)水一律进入附近的排水干管,严禁直接向河道中排放。排水户应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的检查井。

第四十一条排水户污(废)水进入干管前,必须保证其支管(沟)的封闭和日常养护,如发生向外渗漏应立即修复,对未及时修复的,由专业管理单位派人修复,所需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四十二条凡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遇到险情需要截水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路灯维护和管理,确保路灯亮灯率在95%以上。

第四十五条在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二)利用灯杆搭棚建房,挂钩拉绳。在灯杆上乱刻乱画,乱贴广告,乱拉横幅。

(三)擅自拉线接电或故意打、砸照明设施。

(四)在灯杆附近取土、打洞或从事其它不利于照明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严禁擅自移动路灯杆、线、灯具及附属设施。确需移动的,必须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因特殊原因确需暂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应当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缴纳电费。

第四十七条由于车辆肇事或其它原因造成道路照明设施损坏的,应主动报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并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凡需在路灯杆上设置广告牌,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严禁偷盗路灯电缆等器材,对偷盗路灯电缆等器材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架设管线等其他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偷盗、损坏市政设施,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没有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照江西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江西省建设设施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收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六十条各县(市)、开发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建制镇等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实用于本省行政区内的市、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志、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管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七)其它公共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政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监察工作。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授予的职权和管理范围,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维护的具体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水利、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与管理。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完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所管理的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有制止、检举、控告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权利。

对保护和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基金,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贷款、依法征收的税费、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以及受益单位自筹和依法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筹集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建设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时,应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按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竣工资料和设施档案,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上报设施档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依法集资、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移交当地政府。由专业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接管,并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单位要求自管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管手续,由自管单位负责设施维护管理。

第三章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占用和挖掘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第十五条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亭、开办市场;

(四)擅自行驶履带车、超重车;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六)在非指定地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七)擅自在道路及其设施上设制、悬挂、张贴广告或标语;

(八)擅自建设各种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它固体、流体物质;

(十)其它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挖掘或占用道路的,需经市、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交纳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自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不得挖掘。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除按本条例第16条规定办理外,还需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2倍交纳道路挖掘费。

第十八条占用城市道路做为临时停车场、存车处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存车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核发许可证。

占用道路设集贸市场需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凡批准占用道路组织经营性活动或设立停车场、存车处等实行管理收费的,由组织者统一交纳占道费。

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

(五)服从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作出的变更或终止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电力等设施需挖掘道路时,应立即通知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交纳道路占用费和挖掘费。

第二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管辖的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及时养护、修复占用或挖掘终止后的道路设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类井盖、护栏、路标等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养护及交通安全的要求,对丢失、损坏或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快增补、更换或修复。

第二十三条对城市道路进行维护施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在繁华路段,应避开交通高峰时间。

施工现场影响道路交通宾,施工单位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需封闭道路禁止通行的,必须事先通告。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

第四章城市桥涵及其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桥涵的维修养护,并经常监测、检查桥涵结构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遇有桥涵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为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五十米。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三)试车、超车、随意停车;

(四)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进行经营活动。

(五)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六)其它侵占、损害、盗窃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履带车、超限车或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须通过桥涵时,应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指定时间和路线,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第二十七条车辆通过经批准收费的城市桥涵时,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交纳通行费,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正常的管理、维修、养护、疏浚制度,经常保持排水设施完好通畅。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渗漏时,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清掏、疏浚、修复。

第二十九条对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或盗用排水设施及其配件;

(二)擅自在排水管线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三)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及易燃、易爆液体和垃圾、渣土、建筑砂浆等杂物;

(四)在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升;

(五)在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六)擅自连接或更改排水管线;

(七)其他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须跨压排水设施,或在其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范围内施工的,应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必须由市、县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理手续,由市政专业队伍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铺设、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和增加城市排水设施容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排放污水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需要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污水的,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并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有毒、有害、还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方可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因特殊情况排放的污水超过标准的,需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高于排水设施使用费标准的2倍交纳排水设施损害补偿费,并责令其限期达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污水应逐步实行集中处理。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搞好城市污水处理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维护管理好城市防洪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城市防洪设施应经常检查,加强维修养护。遇有防洪设施重大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对城市防洪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破堤、设障、填埋、搭盖、堆物、垦植等;

(二)擅自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设置机械设备;

(三)在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砍伐树木、倾倒垃圾残土;

(四)在堤岸非码头区装卸或堆放货物;

(五)其他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须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城市防洪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

第七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搞好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定期擦试,经常保持设备的完好、安全、清洁、明亮、美观。

第三十八条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路灯柱周围一米内堆放各种物料;

(三)非路灯维护管理人员攀登灯柱;

(四)擅自在灯柱上张贴或安置广告、标牌;

(五)损坏、盗窃灯具、电线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

(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因特殊情况须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路灯线路、灯柱上拉线、接灯、安装其他电器设备,应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八章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按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保证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对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建设公用设施;

(二)干扰城市建设公用设施正常运行;

(三)擅自使用、联接、移动各种城市建设公用设施;

(四)擅自在地下管线上部建筑房屋、堆放物资或进行施工挖土、爆破作业;

(五)擅自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

(六)其他损害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联接、移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或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后,由专业队伍或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施工,联接、移动、扩容及防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9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处1000至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工程设计或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15条、第25条、第29条、第35条、第38条、第41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16条、第18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处500至3000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19条、第26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6条、第39条、第42条规定的,责令补办有关批准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并可视情节处1000元至4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并不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围攻、谩骂、殴打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妨碍执行公务及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经济责任。

第4篇

2012年成都某建筑项目施工足足推迟了一个月才完工,后来业主和施工单位闹上了法庭。事实上,这就是典型的施工进度控制不到位纠纷。对于施工项目而言做好进度控制至关重要,是建设项目实现发挥投资效益、维持良好经济秩序以及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三大目标重要措施。因此研究建设项目管理之中控制工程施工进度具有现实意义。

二、控制施工进程的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管理工程施工进度控制,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资金控制与工程进度控制。对于各种不同的建设项目工程,尤其是大型重点项目,工期都非常紧迫,施工进度的压力很大,许多施工企业为了赶工期,实行加班或连班,很难使工程正常有序的进行,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低下,施工安全隐患增大,也导致人力物力资金的投入加大。从而施工进度的有效控制,不仅仅是工程目标实现的关键,也是工程质量的关键。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之核心。

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进度控制是在建设过程中,对各个环节工作的内容,工作流程,工程所需要的时间以及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衔接过程,按照既定的目标及方案付诸实施,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是否按要求执行,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偏差进行及时纠正与调整。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目标就是按预期的时间内,确保工程的准时投入使用。其重点就是实现总目标的总工期。

三、影响施工进度原因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周期性,参与企业多等特点。因而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的原因很多,但是最主要还是由于参与建设企业的影响。

一是参与的政府部门与企业太多; 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是由上级主管总门,业主单位,监理人司等。比如从业主单位准备开工开始,到施工场地交给承建单位,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业主单位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手续未完善是影响工程进度的一部分。

二是原材料的影响;在工程开工之后,工程所需原材料不到位,或者到场的原材料不符合工程所需原材料的标准,工程所需的机械设备不齐全等也是影响工程进度的关键。

三是资金准备不充分;资金是工程正常运行保障,由于业主的资金准备不充分,直接影响项目工程的施工进度。如在工程开工之后,没有及时发放预付工程款,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拖欠进度款,有的是承建方自己垫资,种种资金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缓慢。

四是设计图纸对施工进度的影响;由于设计缺陷,在施工的过程中要对设计图纸进行更改,或是业主单位要求更改设计图纸,这样就造成一边设计,一边施工。特别是所谓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出现这种现象的特别多,造成工期延误。

五是外界因素的影响;建设项目工程根据施工条件,自然环境,气候等客观条件因素的影响,也是造成工期延误的重要因素之一。比如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的影响,需要处理一些与工程无关的,但又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附加工程时,必然使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六是各种不可抗拒的风险影响;所谓不可抗拒的风险,包括金融危机造成的资金链断裂,由于战争,罢工,地震,洪水等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都是影响工程进展的因素。

七是人为因素的影响;人为因素主要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缺陷,施工缺陷,预算,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都是影响工程进展的客观因素。

三、项目工程进度的调整

四、建设项目管理中增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措施

从分析中发现,影响施工进度控制涉及到多方面因素,并不是某一个单方面因素,笔者依据实况提出具体控制措施。

第一,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

施工准备非常重要,如果施工准备不到位必然会影响到工程进度和工期,还可能影响到工程质量,引发索赔问题出现,因此建设单位必须要紧密联系相关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一是编写出实施项目的总进度计划;为了体现施工进度控制就要编制出总进度计划,进而在该计划上确定与审核施工进度。进而在该依据上控制材料设备的供应进度,也资金及资源计划协调之依据。

二是组织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事实上建立项目管理机构,也是建设项目所需,这样才能够进一步将责任落到实处。当然组建管理机构必须要选择经验丰富、协调能力较强及作风正派之人参与进去,这样才可能实现管理的真正目标。

三是地方政府加强行政调控力度;建筑工程项目涉及到了行政、法律问题,因此必须要依据政府的调控力度来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够实现进度控制。同时还要在相关政策基础上,制定出相关施工标准,确保按进度施工。

四是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模式;首先要制定出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整个施工企业上下统一制定出一套规范流程、业务制度及施工操作程序,还要打造统一企业文化,提升施工企业的凝聚力。

第二,组织措施。

建设项目中工程施工进度控制能不能够顺利实施与完成,能不能够按期实现控制目标,这和有力的管理控制班子具有直接联系,项目部必须要明确下面各个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分工,将任务和目标落到每个人头上。分解总目标,确定出各个阶段控制进度的目标。

第三,技术措施。

一是事前控制;要控制好工程施工进度必须要做好工期预控,就是事前控制进度,监理要依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严格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月、季、年施工进度计划,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避免设计中存在缺陷和设计修改,确保连续施工。

二是事中控制;要做好事中控制,其一就要实施年度检查、动态调整和控制,其二就要采取工程计量,给施工单位提供进度款,确保施工单位按期完成施工。

三是事后控制;当项目施工中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之前存在一定差异,而不能按期完成施工。就必须要分析不能按期完成的原因,并在该基础上对后期施工进行恰当改善。如改善劳动条件、改善外部配合条件及实施有力的调度等。同时还要调整相应施工计划、资金供应计划及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等,组织新协调与平衡,确保最终按期施工。

四是经济措施;所谓经济措施就是运用恰当方法,为按期施工提供资金保障措施,包含了资金需求计划、经济激励措施及资金供应条件等,这是确保施工进度的必要条件。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外,其施工的发包与承包,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称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市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承担本市城区范围内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未设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

导下进行。

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未按本办法规定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

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八条施工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三)议标:对抢险救灾工程、涉及保密的工程及依附主体结构的续建工程等不宜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选择二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协议定标。

第九条施工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已依法征用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取得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建设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四)主要材料、设备已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和来源;

(五)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第十条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依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选择、确定投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招标工作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二)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六)向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开标,审查投标书;

(八)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计划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和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现场条件、计划开竣工日期、总工期及工程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办法;

(四)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差处理办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依照评标规则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标准;

(八)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将编制的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或补充的,招标单位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并在投标日期截止前7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招标单位组织答疑后,应将答疑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送达或收取招标投标文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标底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等。

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单位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代为编制。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委托编制投标书。

第十九条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证书,所编制的标底必须附注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编制人员姓名及其资质证书等。

第二十条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定额,确定工程量、工程造价和工期。

一个招标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所编制的标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所有知悉标底的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二条实行议标的项目,其承发包价格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可作为投标单位参加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简介;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六)招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根据招标公告和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发标会议,并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申请投标的单位认为其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但招标单位不予确认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含有

下列内容的投标书: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工程造价、主要材料用量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说明;

(七)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对施工设计、合同条件等进行修改的,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修改建议方案。

第二十七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启封并公布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标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的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无效投标书由招标单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确认。投标单位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评标小组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和评价。

评标小组由7至9名评标人员组成。

评标人员由招标单位指派的人员、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担任,其中从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应当占全部评标人员的2/3以上。

第三十三条评标应当坚持公正、效益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质量、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安全保证措施、资质等级、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小组的评价意见,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以垫资承包、行贿受贿等形式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

开标到定标的时间,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7日。

第三十四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经核备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单位定标核备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由招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违反行政纪律的,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定标结果予以否决,并责令招标单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的文书、合同的标准格式及评标规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制订。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一:《**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实行招标而自行将工程发包的;……

(八)违反规定压级压价、收取保证金、指定承包施工队伍和建筑材料的。……

附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有关条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三:《**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参与编制或确定暗标标底的人员泄露标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6篇

2012年是信阳华祥电建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复评换证审核的一年,同时也是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依据《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GB/T 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转换审核的一年。一、《规范》是什么?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2007)(以下简称《规范》)是2007 年10 月23 日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的针对我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贯彻质量管理体系的国家标准。二、为什么要进行《规范》认证?建筑业企业通常进行的是《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9001标准)认证,2010年6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认监委联合了《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0年第21号)。《公告》要求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当依据《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9001标准)开展认证审核工作。换言之,也就是明确要求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9001标准)的要求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按照“1+1”的模式来进行认证审核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认监委首次在体系认证方面联合发文,体现了我国政府在加强行业监管、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和能力。同时,《规范》的实施为提高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满足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工作专业化要求,增强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三、《规范》的特点是什么?《规范》作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第一个国家标准,也是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第一个管理型规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规范》的基本思想与ISO9000系列标准保持一致,在内容上全面涵盖了ISO9001标准的要求;2、《规范》在条文结构安排上充分体现了施工企业管理活动特点,突出了过程方法和PDCA思想;3、结合施工行业管理特点,《规范》在ISO9001标准基础上又提出了诸多进一步的要求;4、《规范》本土化、行业化特点突出,语言简洁明了,便于企业贯彻实施。5、《规范》与我国施工行业现行管理模式保持一致,施工企业在贯彻时不仅不会增加负担,反而减少了由于企业对ISO9000标准的误解产生的形式化操作,而减轻负担。四、《规范》有什么要求?1、《规范》中要求形成管理制度16个(1)质量目标管理制度;(2)文件管理制度;(3)记录管理制度;(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5)员工绩效考核制度;(6)施工机具管理制度;(7)工程项目投标及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制度;(8)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制度;(9)分包管理制度;(10)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11)施工质量检查制度;(12)试验、检测管理制度;(13)质量问题处理制度;(14)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5)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制度;(16)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改进制度。2、《规范》要求形成的文件(1)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质量管理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3.1.1)。(2)施工企业应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a.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b.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c.质量管理制度;d.质量管理制度的支持性文件;e.质量管理的各项记录(3.3.3)。(3)施工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规定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4.1.1)。(4)施工企业应规定各级专职质量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文件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4.3.2)。

(5)施工企业应规定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形成文件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4.3.3)。(6)施工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公布组织机构的变化和职责的调整,并对相关的文件进行更改(4.3.4)。(7)施工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与质量管理岗位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包括:专业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所取得的岗位资格;能力;工作经历(5.2.1)。(8)施工企业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形成文件并在实施前批准。策划的结果应按规定得到发包方或监理方的认可(10.2.4)。(9)施工企业应明确施工设计的依据,并对其内容进行评审。设计结果应形成必要的文件,经审批后方可使用(10.3.2)。(10)施工企业应按照要求配备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4 对国家或地方没有校准标准的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校准标准(11.5.1)。(11)施工企业应收集工程建设有关方的的满意信息,并明确这些信息收集的职责、渠道、方式及利用这些信息的方法(12.2.6)。3、《规范》要求形成的记录(1) 施工企业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保存相应的记录。评价结果应用于提高培训的有效性 (5.3.3) 。(2) 施工企业应明确施工机具供应方的评价方法,在采购或租赁前对其进行评价,并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和保存评价记录(6.2.2)。(3) 施工企业应对施工机具进行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6.2.4)。(4) 施工企业应通过评审在确认具备满足工程项目要求的能力后,依法进行投标及签约,并保存评审、投标和签约的相关记录(7.2.2)。(5) 施工企业应使相关部门及人员掌握合同的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7.3.1)。(6) 施工企业应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分析和记录,并用于质量改进(7.3.3)。(7) 对供应方的评价、选择和再评价的标准、方法和职责应符合管理制度的规定,并保存相应的记录(8.2.4)。(8) 施工企业应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必要时,应到供应方的现场进行验证。验收的过程、记录和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未经验收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施工(8.3.1)。(9) 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方式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8.3.2)。(10) 施工企业应明确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发放要求,建立发放记录,并具有可追溯性(8.4.4)。(11) 施工企业对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验收、施工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发包方报告,按照规定处理(8.5.2)。(12) 施工企业应按照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标准和评价办法,根据所需分包内容的要求,经评价依法选择合适的分包方,并保存评价和选择分包方的记录(9.2.1)。(13) 施工企业应对分包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保存记录,作为重新评价、选择分包方和改进分包管理工作的依据(9.3.3)。(14) 施工企业应明确设计变更及其批准方式和要求,规定变更所需的评审、验证和确认程序;对变更可能造成的施工质量影响进行评审,并保存相关记录(10.3.3)。(15)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将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向项目经理部进行交底,并保存记录(10.4.3)。(16) 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记录。施工记录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记录应包括:1施工日记和专项施工记录;2交底记录;3上岗培训和岗位资格证明;4施工机具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的管理记录;5图纸的接收和发放、设计变更的有关记录;6监督检查和整改、复查记录;7质量管理相关文件;8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中规定的其他记录(10.5.5)。

(17) 施工企业对质量检查记录的管理应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11.2.2)。(18) 施工企业应保存质量问题的处理和验收记录(11.4.4)。(19) 3按照规定的周期校准检测设备,标识其校准状态并保持清晰,确保其在有效检定周期内方可用于施工质量检测,校准记录应予以保存(11.5.1)。(20) 施工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监督检查和审核的记录,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的结果作为质量管理改进的重要信息(12.2.5)。(21)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保存质量管理改进与创新的记录(13.3.3)。4、《规范》要求的策划、规划(1) 施工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策划(3.1.2)。(2) 最高管理者应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策划的内容应包括:1质量管理活动、相互关系及活动顺序;2质量管理组织机构;3质量管理制度;4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3.3.1)。(3) 施工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长远目标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5.1.2)。(4) 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包括:1质量目标和要求;2质量管理组织和职责;3施工管理依据的文件;4人员、技术、施工机具等资源的需求和配置;5场地、道路、水电、消防、临时设施规划;6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分析及其控制措施;7进度控制措施;8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及其控制措施;9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10对违规事件的报告和处理;11应收集的信息及其传递要求;12与工程建设有关方的沟通方式;13施工管理应形成的记录;14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15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其他要求(10.2.3)。(5) 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设计时,应明确职责,策划并实施施工设计的管理。施工企业应对其委托的施工设计活动进行控制(10.3.1)。(6) 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控制。包括:6根据有关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并进行相应的策划和控制(10.5.1)。(7)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的职责对工程项目的服务进行策划,并组织实施。服务应包括:1保修;2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3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10.6.2)。(8) 施工企业应对施工质量检查进行策划,包括质量检查的依据、内容、人员、时机、方法和记录。策划结果应按规定经批准后实施(11.2.1)。(9)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策划的安排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实施检查(11.2.3)。(10)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策划并实施施工质量验收(11.3.1)。(11) 施工企业应对工程资料的管理进行策划,并按规定加以实施。工程资料的形成应与工程进度同步。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方移交相应资料。归档的工程资料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11.3.3)。(12) 施工企业应策划质量管理活动监督检查和审核的实施。策划的依据包括:1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2质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3有关的意见和建议;4以往检查的结果(12.2.4)。5、《规范》要求制定的计划(1) 施工企业应识别培训需求,根据需要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对培训对象、内容、方式及时间作出安排(5.3.1)。(2)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需要配备施工机具,配备计划应按规定经审批后实施(6.2.1)。(3) 根据规定施工机具需确定安装或拆卸方案时,该方案应经批准后实施(6.2.4)。(4)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需要确定和配备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并应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批各类采购计划。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采购。采购计划中应明确所采购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交付期、质量要求以及采购验证的具体安排(8.2.1)。6、《规范》要求订立的合同(1) 施工企业应依法与施工机具供应方订立合同,明确对施工机具质量及服务的要求(6.2.3)。(2) 施工企业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签认,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7.3.2)。(3) 施工企业应根据采购计划订立采购合同(8.2.5)。(4) 施工企业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依法订立分包合同(9.2.2)。7、《规范》要求进行的交底(1) 施工企业应在分包项目实施前对从事分包的有关人员进行分包工程施工或服务要求的交底(9.3.1)。(2) 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接收设计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10.2.2)。(3)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将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向项目经理部进行交底,并保存记录。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确定交底的层次和阶段以及相应的职责、内容、方式(10.4.3)。8、《规范》要求进行的评价(1) 施工企业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保存相应的记录。评价结果应用于提高培训的有效性(5.3.3)。(2) 施工企业应明确施工机具供应方的评价方法,在采购或租赁前对其进行评价,并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和保存评价记录。评价的内容包括:1经营资格和信誉;2产品和服务的质量;3供货能力;险因素(6.2.2)。(3) 施工企业应对供应方进行评价,合理选择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方。对供应方的评价内容应包括:1经营资格和信誉;2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3供货能力;4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价格;5售后服务(8.2.2)。(4) 施工企业应在必要时对供应方进行再评价(8.2.3)。(5) 施工企业应按照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标准和评价办法,根据所需分包内容的要求,经评价依法选择合适的分包方,并保存评价和选择分包方的记录。对分包方的评价内容应包括:1经营许可和资质证明;2专业能力;3人员结构和素质;4机具装备;5技术、质量、安全、施工管理的保证能力;6工程业绩和信誉(9.2.1)。(6) 施工企业应对分包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保存记录,作为重新评价、选择分包方和改进分包管理工作的依据(9.3.3)。(7) 施工企业应按照要求配备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根据需要采购或租赁检测设备,并对检测设备供应方进行评价;b)在发现检测设备失准时评价已测结果的有效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11.5.1)。(8) 施工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审核和评价。施工企业应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跟踪其整改结果。质量管理审核人员的资格应符合相应的要求(12.2.3)。(9) 施工企业各管理层次应按规定对质量信息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应包括:4与供应方、分包方合作的评价(13.2.3)。(10) 施工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分析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状况,提出改进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2施工和服务质量满足要求的程度;3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活动状况及发展趋势;4潜在问题的预测;5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水平改进和提高的机会;6资源需求及要求的程度(13.2.4)。9、规范中对人员资格的要求(1) 施工企业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配置相应的人员。项目经理、施工质量检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5.2.2)。(2) 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活动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11.1.1)。(3) 5 对检测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其完好状态。设备的使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11.5.1)。(4) 施工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审核和评价。施工企业应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跟踪其整改结果。质量管理审核人员的资格应符合相应的要求(12.2.3)。

五、如何贯彻实施《规范》首先,各层次管理人员、内审员及各个部门的推进人员要认真学习《规范》,并比对《规范》的要求,评审现有质量体系文件,针对不符合之处进行修改、完善。其次,各层次领导应组织员工学习新的标准和体系文件,根据新的标准和体系文件运行质量体系,并保持有关运行记录。最后,公司根据新的标准和体系文件要求组织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

第7篇

关键词:石油化工 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石油行业发展,作为基础性工程的建设工程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目前从我国石油行业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石油开采、存储、炼化、输送等作业的正常运行,也直接影响着石油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务必高度重视。同时随着《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国家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模式、法律地位、监督责任、监督方式、监督内容都提出了新要求,对于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必须适应形势,对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石化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顺,弱化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中国石化对各个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实行“双重领导”模式,即由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监督分站业务的管理,对分站的其他管理则由所在企业负责,这种模式在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现在已无法满足中国石化要求监督工作具有更强独立性、发挥更大作用的需要。

2.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督系统内人、财、物无法合理有序地调配,难以形成合力以胜任对大工程质量监督的需要

3.石化工程的质量监督还没有真正覆盖整个石化工程的建设过程,不能完全适应石化工程质量形成的客观规律要求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包括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等,涵盖生产装置的技改、大检修和设备、材料制造等范畴,涉及到建设、勘察设计、总承包、监理、施工等各类参建责任主体,在所有这些因素中,设计质量和设计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形成影响是最大的,可行性研究等影响较大,建设单位是否切实履行其质量职责对保证良好的工程质量形成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很多除工程施工阶段的其他阶段的质量管理介入不深,监督力度不大。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使得一些主要参建单位和人员、重要的建设阶段和实施过程常常游离于监督管理之外,给工程质量的形成、控制和管理带来一些问题,留下一些隐患。

三、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建设及施工现场管理

1.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系统性、多方面的管理问题,其影响因素非常多,涉及范围广。要把工程质量管理好,最关键的是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控制管理体制。这个体制分三个层次:一是政府监管,二是建设单位负责,三是建筑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由这三个层次构成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管理的体制。

1.1质量管理体制的第一个层次是政府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控制、监督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层次就是政府通过立法、建制建立一个市场的运行规则,并落实措施、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证这个规则的正常实施;微观层次就是具体对建筑工程的监管。

1.2质量管理体制的第二个层次是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涉及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含的内容比较多,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到设计、施工单位的选择及项目实施和营运的各个阶段,都要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工程进入实施阶段,现行的办法是招聘工程监理部门,委托工程监理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管理。

1.3质量控制体制的第三个层次是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的自控主体,是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和满足使用功能的关键。施工作业质量的自我控制是现场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完善的质量自控体系能防患于未然,能控制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技术不断提高,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各类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可靠稳定地运行,让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确实放心和满意,需制定《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大纲》,内容包括:制订和颁发质量方针,确立和实施质量目标,组织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

2.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阶段是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本阶段具体的反映是实现“蓝图”到工程实体的实质性转换,在规定的工期、质量、造价范围内,按设计要求高效率地实现投资决策意图。施工阶段是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最多的阶段,是最复杂、最难管理的阶段,因此对施工阶段现场进行管理是关键所在。

质量是指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相关因素对产品质量的综合保证程度或能力。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提高,是施工管理工作中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永远有内容的老课题。因此,一定要做好质量的管理。

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各个环节,一方面,为了工程早日竣工投产,为了解决材料采购问题,公司高层管理可能会同意采取一些措施降低工程的技术功能;另一方面,他们也会愿意尽力满足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统一思想,充分发挥各层级质量监督作用,妥善处理管理层与建设单位、质量标准与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五个方面要素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风险有:检查不到位,造成项目质量有不合格项,质量通病仍然存在。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质量管理岗开工前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建立质量管理台账、检查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情况和检查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等;相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并对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质量管理岗形成质量问题处罚汇总表,按期公布。

四、加强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几点看法

1.规范招标投标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一是制定科学、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杜绝“暗箱操作”的现象,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规范招投标管理,实行招投标过程的阳光化操作,确保中标企业的资质和信誉的最优化。

2.改革管理模式,适应发展需求

一是构建与信息化、网络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化管理信息平台,及时详细地记录管理过程,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干预、矫正;二是合理运用全面预算管理,控制工程项目成本,提高工程的质量。

3.加强质量考核制度

对隐瞒事故、违反操作规程、工作马虎不听劝阻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按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论

石油化工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重要的工作,要贯彻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大纲》,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达到工程质量控制的预期目标,同时还需要应不断学习、探究先进的管理方法,以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姚兵,等.施工项目管理理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2]郑惠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第8篇

关键词:工程管理;施工进度;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

在工程建设中,施工进度与质量、投资关系是相互联系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控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是工程建设的三大目标的重要部分。它有利于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施工进度管理的地位与作用

施工进度管理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工程项目能否在预定的时间内交付使用,直接关系到项目经济效益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由于建设工期的拖长,施工管理费用大幅增加;第二,延期投产带来的利息损失;第三,是投资机会的损失,延期投产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进度控制目标与投资控制、质量控制的目标是对立统一的,一般说来,进度快就要增加投资,但工期提前也会提高投资效益,进度快可能影响质量,而质量控制严格就可能影响进度,但如果质量控制严格而避免了返工,又会加快进度。进度、质量与投资三个目标是一个系统,工程管理就是要解决好三者的矛盾,既要进度快,又要投资省、质量好。

二、影响建设工程进度的因素分析

对于建设工程进度的影响因素,一般认为有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材料和设备因素、机具因素、地基因素、资金因素、气候因素、环境因素等等,但国内外的专家认为,人的因素是最主要的干扰因素,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⑴对项目的特点与项目实现的条件认识不清。比如过低的估计了项目的技术困难,没有考虑到设计与施工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开展科研与试验,这既需要资金也需要时间,低估了多个单位参加工程建设的工作不协调,对建设条件事先没有搞清楚,对项目的交通、供水、供电问题不清楚,对于施工物资的供应安排不清楚。⑵项目参加人员的工作失误。如设计人员工作拖拉,建设业主不能及时决策,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失误,建委、质检站拖延了审批时间。⑶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如战争、骚乱、地震、洪水、工程事故、企业倒闭等天灾人祸的发生。比如:在某城市道路及排水工程施工中,由于道路及排水工程是较大和复杂的工程项目,工期较长,影响进度因素较多。施工现场执行控制施工进度时必须充分认识和估计这些因素,才能克服其影响,使施工进度尽可能按计划进行,当出现偏差时,应考虑有关影响因素,分析产生的原因。对于该工程进度的影响因素,我认为有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材料和设备因素、机具因素、资金因素、气候因素、环境因素等等,其中人的因素是最主要的干扰因素,首先施工队对项目的特点与项目实现的条件认识不清,过低的估计了项目的技术困难,没有考虑到设计与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其次没有充分考虑多个单位参加工程建设的工作不协调,该工程共有3个队伍先后参与施工,由于施工过程中各队伍配合不协调,给工程进度造成了延误,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再就是项目参加人员的工作失误导致的问题,如设计人员工作失误,建设业主就土地规划、征地不能及时决策。因该工程是委托代建工程,业主经常在施工过程中突然提出变更,而设计人员又不能及时出变更通知单,因此导致工程停工等待或返工。再有就土地征用问题与当地村民产生矛盾,造成工程多次停工。此外,流水施工组织不合理、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调配不当、施工平面布置不合理,施工单位采用技术措施不当,施工中发生技术事故。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缺乏经验,不能保证质量等等因素都影响该工程的施工进度。综上所述,该工程施工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应该做到有的放矢。

三、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与控制的措施

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管理与控制中,首先应该建立进度管理体系,通过全员、全时间、全过程的全局管理,就能够有效的对该工程进行有效的施工进度管理,在施工中通过施工横道图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对比,分析偏差的原因,通过调整工作顺序、改变某些工作的逻辑关系、缩短某些工作的持续时间等方法,用工期优化的方法对原网络进行调整,既优化了工期,也保证了工程按期完成。

(一)制定进度计划

施工项目实施阶段的进度控制“标准”是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是表示施工项目中各个单位各个工种在施工中的衔接与配合、安排劳动力和各种施工物资材料的供应时间,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安排情况。将施工进度计划报业主审批后,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进度计划执行项目,把进度计划细化,编制出月、旬作业计划和施工任务书,安排落实到班组,布置到位,调配好人力、物资和资金。

(二)施工进度的检查

1、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经业主审批并细化作业计划和施工任务书及时检查、记录和发现影响进度的问题,掌握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做好协调工作,排除施工中出现的矛盾,实现动态平衡,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严格按照进度进行。施工进度的检查与进度计划的实施是融合在一起的。

2、进度计划的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的控制和其他管理活动一样,也是一种周期性的循环,人们称之为四阶段循环,即编制进度计划、执行进度计划、检查计划执行的情况,最后是采取措施纠正和调整偏差,然后再进入下一个循环。在进度控制中,一般是利用网络计划的方法对进度计划的执行进行纠偏调整,较为有效的一种方法是采用“工期—成本”优化原理,也就是当发现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赶工成本和工期压缩可能性后,有计划地逐次压缩工费最低的重要工作和工序,最终达到既赶上工期又控制费用的目的,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3、施工进度计划的检查是计划执行情况的反馈和信息来源,是调整和分析施工进度的依据,是进度控制最重要的步骤。在施工过程中进度计划的检查主要是通过把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进行比较,从中找出项目实际执行情况与进度计划的偏差,以便及时进行修正和调整。

(三)完善例会制度

项目部每周召开至少一次均有各分包队伍负责人参加的施工生产调度例会,进行该工程施工计划的总调度。并且在必要时召开有关进度问题的专题会议,就专项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有利于项目部内部和分包队伍之间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解决。

(四)建立沟通渠道

1、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三级沟通制度。这一沟通制度不仅要包含施工单位的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包含业主的工作、设计单位的工作、监理单位的工作以及充分考虑与施工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工作的影响。

2、各分包队伍项目施工负责人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如临时外出须通知其他相关成员,并做出相应安排。除休息时间外必须能随时取得联系。各级施工生产负责人、计划员之间,及时进行指导、反馈、预警、建议等工作交流,从而使工程施工进度顺利进行。

四、结束语

总之,建设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庞大、工程结构与工艺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及相关单位多等待点,项目进度所受到的影响因素较多,如何控制不利因素所带来的影响,达到项目管理的目标,是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黄文元,康超.论项目管理中施工进度的管理[J].内蒙古水利.2012(06).

第9篇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一、油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现状

由于油田建筑工程非常复杂,种类多种多样,根据相关统计、调查,发现其中施工技术以及项目人员的操作对于工程质量产生的影响最大,其次是施工管理、作业环境、客观环境以及勘察设计等因素。我们必须通过严肃、认真的统计以及分析,才可以真正的了解到影响油田工程质量的原因,才能针对性的给出高效、合理地解决措施,才能从源头上控制工程的质量。

从油田近几年的地面建设工程来看,实体施工质量能够满足生产需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建设不符合设计的要求,采购的建材、构配件等与要求不相符;缺少复验原材料环节的;质量过程资料及自检、互检不真实,消弱了工序质量控制力度;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力度不够。

建筑工程质量受到人的因素、技术的因素、管理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制约,具有很大的变动性,各个因素之间辩证统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均反作用于建设工程质量。

二、油田建设工程质量的涵义及其控制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现行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功能、经济、环境保护等所有明确和隐含需要能力特性的综合体现。建设工程的好坏是决策计划、项目管理、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物资供应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控制阶段,可分为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质量控制和施工质量控制两方面。物资质量控制是基础。材料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物资材料质量低劣,工程质量就不可能符合标准要求,项目使用功能也就无法实现,所以要加强物资设备、材料的质量控制,尤其是采购质量的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工程建设施工质量控制是关键。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参与工程建设的业主、监理、施工、检测等责任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施工是决定工程质量的关键所在。

三、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控制的宜惯力度-----治本指标

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托地区油田分公司,积极履行政府对建设工程的监管职责,坚持走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道路,创新监督工作方法,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处于稳定受控状态。通过实体追溯到质量行为,达到治本指标的目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检查和联合监督检查,委托检测机构和其他的监督手段,去促进和推动油田地面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

《中国石油油气天基本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质量监督要求,参与质量管理及质量节能部或物资装备部组织关于物资方面的质量大检查,以发挥质量监督的技术优势,更好的为油田建设提供服务。施工现场“旧、坏、差、低”等问题严重影响建设工程观感质量,甚至影响到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应该由基建工程部牵头,各建设项目组、监理、检测、施工单位和质监站共同参与,采取宜惯强化培训、检查落实和通报方式,起到控制、预防和警示的作用,加强监督措施的研究,以加强监督力度。

四、改进实体质量的监督方法

(1)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计划,突出监督重点

在制订监督计划时应注重突出重点,停监点应选择在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工序和薄弱环节。严格控制第一个质控点的施工质量入手,以点带面,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掌握其他质控点施工的真实情况。

(2)将定点监督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增加不定期、不定部位的随机抽查方式,改变定时、定检查。对于个别工程工期未到就急于投用的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行驶监督职能,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制止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

(3)对监理实施平行检验、巡检等监理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抓好现场监理的行为监督,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监管力度。

(4)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检验或复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原材料的质量是影响工程的关键环节。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原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复验报告,督查原材料见证取样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并对重要原材料进行抽检和复测。

五、要支持施工创优,进一步加强对创优工程的监督和指导

工程质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应在工程建设的每个阶段把好质量关,从制度上、组织上、人员上加强管理,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消除工程质量隐患。以上只是从几个方面浅述对油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实际上,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在整个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管理始终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总结、探讨。

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永恒主题。要不断提高一个市县和全省的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必须开展创优活动。创优质工程,既是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事情,又是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事情。作为各级质监站,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力,对于创优质工程同样责无旁贷。在创优质工程过程中,作为各级质监站,主要是加强对创优的监督和指导,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以此带动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对创优工程的监督和指导水平,促使创优工作和整体质量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工程建设质量控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10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进度管理;系统设计;智能化;数据知识库

中图分类号:TP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7-0018-03

1 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系统设计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系统不仅仅是对工期要求和完工节点时间限制进行关注,而且对实施项目的进度管理过程中的各方面的因素进行重点考虑。同时,系统中建立有基础数据知识库,还有效地植入智能Agent技术,使得系统对于各个影响因素能够灵活地纳入,并且能够进行有效、通畅、统一的信息交流。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系统能够及时地反映出工程建设中所出现的进度管理问题,具有一定的自主优化功能。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于整个工程信息所进行的收集;分解整个项目的整体结构和各个环节所必须承担的工作任务;估算项目所必要的活动时间;确认整个项目活动之间所存在的逻辑关系;编辑整个项目以及各个节点目标的进度计划;对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这两者之间的偏差进行人为的跟踪;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优化;对项目的进度计划根据客观实际进行适当的调整等。

2 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系统的设计原则

可靠性原则: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加强数据的校正和审核,规范数据的采集流程,对数据实施动态管理,通过数据的更新,确保数据规划管理的可靠和及时;安全性原则: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系统对数据信息保密和安全要求比较高,需要采取多层防范和保密措施,不但要确保企业局域网内工作人员的分级按照权限操作,还要防止企业局域网外的非法用户侵入;先进性原则: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系统的设计要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要选择主流的软件产品,系统的网络通信、硬件设备、系统架构等资源配置要有较长的使用周期和一定的超前性;可扩展性原则: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系统应用平台的建立要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不但要确保系统体系结构具有较强的开放性,还要确保系统接口的灵活可变和可扩充性;可移植性原则: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系统的参与使用用户较多,并且每个用户的软硬件设备和环境也各不相同,因而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系统就需要综合考虑用户使用的各种情况,要具备较强的可移植性;实用性原则: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系统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和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的实际操作需要,要为企业领导和系统操作人员提供数据信息的分析、统计和管理。

3 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系统智能化设计要点

在建设工程中,实施进度管理系统智能化设计最开始是要对进度管理系统的既定工程的工作任务、所分配的任务属性和对进度产生影响的各类因素以及在各个任务之间所存在的依赖关系等明显性的内容进行输入,通过智能化进度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在实际工程中的运作,使得进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得以解决以及根据这些问题所制定出可行的解决方案进行输出。人们根据这些系统中所输出的结果进行分析判断,做到人为地对系统进行干预,再将人为实施干预之后的信息再一次在系统中输入和运行。这样,通过多次的循环往复的操作,使得系统不断地得到信息反馈和人为的管理干预,而且将每一次的信息所存在的循环过程中的情况记录下来,就会得到优化的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系统,使得系统能够做到持续有效地运行,以达到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市场竞争力的目的。

3.1 确定建设工程实施进度管理系统设计智能化岗位设置

3.1.1 建设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系统中岗位概念的引入。将建设工程项目分解成任务之后,为了完成具体性质的任务所设置的最小工作单位即是岗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系统中对岗位概念的引入,这主要的原因是由于众多的参与方组成了建设工程的主体,这些众多的参与方根据自己的客观实际情况来对自己的进度计划进行编制,这就使得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容易有信息交流沟通的障碍出现。这些参与方在进行进度计划的编制过程中,虽然有不同的角度和原理,但可以把这些细分到岗位中去,所以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研究时所选取的单位为岗位,这样就使得大家的语言得到有效地统一,这就会使得整个系统的信息之间存在交互使用的方便之处。在工程建设中,施工人员和各项任务之间所存在的桥梁是岗位,可将参与到各个岗位的人员视同为具有某种标准技能的人,岗位不受到人员素质的变动而产生影响。

3.1.2 建设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系统中岗位工资成本区间的设置。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对岗位工资成本区间的有效设置,可把实际工程中所必须要考虑到的各个因素都纳入到岗位中来,这些因素主要包括物资、时间、资金、人员以及其他的相关消耗性资源等,再分别对各个因素设置合理的数据,且转化为相应的工作成本区间,从以上分析则可以将工作成本区间作为这个岗位所存在的合理成本区间。

3.1.3 建设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系统中岗位知识库的建立。在进行建设工程进度管理设置岗位中,必须把握的方向是做好面向软件化和度量化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是在建设工程中建立岗位知识库。这使得所建立起来的岗位综合信息,不仅仅能够对于一般数据库具备机械存储功能,还能够具备拓展的面向工作任务的智能推理功能,即工作包,同时还具备对信息进行记忆、分类以及筛选等机械存储功能。岗位知识库通过推理机制的作用发挥,使工作包得以生成并输出。在该岗位工作包中可以实施进度管理智能化系统对于Agent指定接收的实现,这样就能够使智能处理功能和机械处理功能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3.2 确定建设工程实施进度管理系统设计智能化知识库

对建设工程实施进度管理系统设计智能化知识库的思路进行确定。由于岗位知识库只是一个类型的数据库,但岗位知识库与一般的数据库相比则多了一项推理功能。知识库是由相关的数据构成,其中所存在的信息知识由相应的数据知识构成,程序知识则由相应的信息知识构成,通过对知识库所具备的数据库性质,可以对知识库的基本数据结构进行有效讨论。在此基础上通过实际需求情况,对知识库的任务链所具备的推理机制进行讨论,通过对图形的列出,则可以将岗位成本区间所具备的各个主要性的因素之间所存在的数据结构关系简单地表达出来。在内容和联系中,成本空间所需要纳入的信息为内容,联系则是一个岗位可相对应于多个人工、机械和材料。同样的道理,一个人工、一个材料或者一个机械也可对应着多个岗位。通过这样的结构设置可以有效地使数据冗余情况减少,这样就可以很好地存储和使用数据。

3.3 建设工程实施进度管理系统设计中智能Agent的应用

Agent是一个具有自适应性和智能性的软件实体,能代表用户或其他程序,以主动服务的方式完成一项工作。Agent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关键属性:自主性:Agent具有属于其自身的计算资源和局部于自身行为控制的机制,能在无外界直接操纵的情况下,根据其内部状态和感知到的(外部)环境信息,决定和控制自身的行为;交互性:能与其他Agent进行多种形式的交互,能有效地与其他Agent协同工作;反应性:能感知所处的环境,并对相关事件做出适时反应;主动性:能遵循承诺采取主动行动,表现出面向目标的行为;推理和规划能力:Agent具有学习知识和经验及进行相关的推理和智能计算的功能。

在建设工程实施进度管理系统设计智能化知识库模式中,智能Agent是作为人工智能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一个产物而存在的,因此其所具有的作用是通过对周围环境进行有效地洞察,通过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结构体系发挥作用于周边环境的智能体。当然岗位知识库可以通过作为任务Agent的知识结构体系存在,那么就必须要明白在整个知识体系中提取的信息情况、对信息做到怎样提取、对信息提取的时间控制,这是任务Agent所必须面临解决的第一个问题,通常来说这也是要对任务Agent进行所谓的信念设置。在此基础上,任务Agent能够根据自身所掌握的知识、信念和外部环境的作用,从而做出具体行为发出,任务Agent所必须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则是如何做到对行为的发出。当然,在行动的时候绝对不能做到盲目行动,对于行动要做到有目的的进行,并且要把这项活动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进行。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对前人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关于建设工程进度管理智能化的方向和设计,可是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再加上所设计出来的系统初成,其所具有的效果还有待实践的考验。所以在今后的时间中,笔者必须做到针对该系统中的某一些具体的分部或者是分项工程进行有目的性的研究,通过对Agent软件平台的充分利用,使得上面的各种想法变成现实付诸于实践中,在对实际的工程建设中进行相关的操作作出应有的贡献,使得所做出的这些方法和设计能够持续和逐步地获得改进和优化,从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黄金.GIS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J].项目管理技术,2008,(S1).

[2] 马国丰,屠梅曾,史占中,吴伟.基于关键链技术的项目进度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4,

(3).

[3] 陈昌.浅谈施工项目进度管理与计划调整[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7).

第1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管线(含给水管、排水管、消防栓、燃气管、热力管、电信电缆、广播电视电缆、供电杆线电缆等)及管线的隧道、地沟和其他在城市道路下建设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等)。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辖区内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县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其业务上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管线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

第七条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G61-94,1995)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八条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包括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馆查询,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工程的有关现状资料,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定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提请并通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管线工程项目档案组织的专项验收。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等批准文件;

(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归档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对重要管线工程,城建档案馆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做到文件材料与实际相符,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管线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将修改补充的管线图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对城市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补充,绘制城市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管线信息系统,对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管线工程普查、补测补绘和建档工作。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管线普查成果档案,要及时交由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管理,各管线产权单位保存一套备查。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主动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其他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其他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失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2篇

一、安全管理

1.做好安全工作,发现有不安全的事情和苗头应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2.随时保持高度警惕,教育全家及亲属防盗防火,防止其他事故的发生。

3.常住人口在一个月以上的,需向行政处报告并到大山坪派出所办理临时暂住证,自觉接受行政处和公安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4.发生突发事件,一要积极防止事态扩大,二要向领导报告,三要掌握好政策。

5.抓好保密教育,做好保密工作,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传的不传。

6.爱护公共财物及设备设施,不得在墙上、楼梯道等公物上乱写乱画和有意损伤,不准翻越围墙。

7.驾驶员要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七岁以下的小孩在院内玩耍要有大人看管。

二、卫生管理

1.按照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好各家各户和宿舍大院的清洁卫生工作,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2.按照居委会的规定,宿舍大院内不准养家禽、家畜,养狗必须有许可证。

3.讲究个人卫生,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扔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各住户不得从楼上和窗户往外扔杂物,污水不准倒在垃圾库内,消除蚊、蝇孪生地。

4.绿化、美化、净化环境。提倡家庭养花种草。公共区域不准堆放杂物,注意楼房的整体美观。

5.组织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一年多次。大院内每季度组织一次卫生检查,由行政处及有关人员负责组织。

三、宿舍大院精神文明建设

1.讲究社会公德。处理好友邻和同志之间的关系,友邻和同志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2.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不看不健康的录象,不吵架打架,不损害他人财物和公物。

3.爱护邻里、关心集体、热爱公益事业。家庭和睦,居室、庭院清洁、整齐、优美。

4.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说话和气,互助互爱,中午休息和晚上十一点以后严禁高声歌唱、高声播放音乐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

5.不搞铺张浪费,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超生孩子,不早恋,不非法同居,不酗酒闹事。

6.积极参加各级和职能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教育子女、亲属遵章守法。加强内外团结,建立良好的庭院生活秩序。

四、其它有关制度

1.办公室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对外出租按市场价,对本单位职工因拆迁、周转临时租用(二年以内)按市场价的

50%收取租金。

2.宿舍大院适当收取管理费。

3.爱护公物,损害公物照价赔偿。教育小孩不要损害花草树木。

4.爱护室内设备设施,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擅自搭建任何建筑物和擅自更改电路、供气、水、排污管道等项目,确需更改的,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方能办理。

5.节假日安排值班,由楼长负责。

6.自觉遵守大院的作息时间,大门开关时间,春夏季:早上5:30开门,晚上12点关门;秋冬季:早上6:00开门,晚上11:30关门。

五、楼长职责

1.抓好卫生检查,每季度一次。单元评选好的住户,每半年一次,并及时上报,年终进行表彰。

2.协助居委会、行政处抓好文明院的建设。

3.调解邻里纠纷。

第13篇

关键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独立学院;特色课程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2

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发展和问题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而快速发展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被列入公共管理专业下的二级学科,云南大学和东北大学成为招收该专业学生的最早的两所大学。经过十几年的时间,各高校相继开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专业取得了快速蓬勃发展,截至2012年全国已有500多所高校开设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然而,就在该专业蓬勃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问题同时也暴露出来。如:专业方向特色模糊,社会认可度不高,毕业生市场竞争力差等。许多高校开始出现生源减少,甚至开课难的困境。公共事业的发展似乎进入到一个瓶颈中。究其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方面。按照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该专业是培养具备现代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等方面以及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能在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等公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所以该专业的主要培养对象为公共部门和公共组织,但是我国虽然在公共管理领域取得了进步,但客观的说公共管理的核心即公共管理组织并没有出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国家的发展的情况,大部分的公共管理工作依然是由政府和事业单位来承担。目前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大部分还是统一考试招录的老模式,人员始终还是“只进不出”,无淘汰机制,流动率低。

第二,学校方面。自从我国设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以来,该专业发展迅速,但我们也应理性的看到,这种速度是一种非正常的速度,是一种盲目扩招。很多高校在开设这门专业时并没有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表现在师资力量薄弱。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缺少专业对口的教师现象较普遍,很多该专业的老师都是“半路出家”,由其他专业如:思政、历史、行政管理等转来。而专业教师从外引进也不容易,因为全国高校中仍然没有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博士点。其次,表现在专业建设投入不足。所以只能通过高校自身的努力为学生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或者尽可能利用经费建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验室,利用情景模拟来达到目的。然而遗憾的是由于专业建设经费投入不足,缺乏专业教学必需的实验室、实习基地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问题导致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生动手能力不强、综合素质不高,学生本身对该专业满意度、认可度和学习兴趣总体不高。

第三、课程设置方面。其中问题最突出方面表现在课程设置个性化问题与同质化问题并存。这似乎是一对矛盾的问题,但在公共事业专业的课程中可以同时看到这两个现象的存在。首先是个性化问题,开设该专业的高校由于性质和类型的不同,在进行师资力量、学校特色、优势等多方面的考虑,因此在专业设置上体现很大的差异性。目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是根据2012年由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来进行设置的。但该目录只是规定出了各专业的主干课程,而专业课程、选修课程、实践课程等并没有做硬性要求。加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又在不同高校体现不同专业方向,如: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公共体育管理、艺术事业管理、教育事业管理等。因此在课程的数量、性质、分布等方面呈现出一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2]。虽然同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但培养的学生知识体系差别很大。其次是同质化问题。这个问题是针对公共管理类其他专业,尤其是行政管理专业、社会保障专业而言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课程与这几个专业体现很多的重复,甚至很多学校将这些专业混同。导致培养出的学生定位宽泛,反而缺乏特色。

二、独立学院的发展和问题

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大众化与“教育产业化”的产物。一般认为,我国独立学院产生于1999年,中国第一所独立学院是浙江大学与杭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创办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在创办初期,其被统称为“二级学院”,后期则称为“民办二级学院”或“独立二级学院”。对申办高校即母体高校的“依附性”是独立学院与生俱来的基本特征。而在2003年,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简称教育部“8号文件”),第一次提出了“独立学院”的概念,并对独立学院的性质有了明确的认定。2008年,教育部颁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对独立学院的身份有了明确的定位。截至2014年,全国独立学院共有283所,其中江苏省25所,湖北省24所,浙江省22所,为独立学院数量最多的3个省份[3]。

应该说,独立学院的创建之初是有改革先行的目的的,有向美国私立高校学习的意图,甚至有些民办学院直接打出“创办中国的哈佛”这样的口号。作为民办本科高等教育一方面能够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领域,缓解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本身体制机制更加灵活高效,市场反应更加灵敏,自主办学权更加充分,没有行政化的束缚,没有公办高校机构庞大、效率低下的沉疴痼疾。独立学院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占有四分之一强的席位,然而问题与争议也一直层出不穷。主要在这几个方面。

1.办学质量不高。独立学院以实现“高水平民办大学梦”为目标的。然而一些院校办学理念不清晰、定位不准确,教学质量不高,教师队伍不稳定,骨干教师流失严重等问题比较普遍存在。

2.与母体院校之间的关系不清。根据教育部2008年颁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要求来独立学院“半公半民”的模糊身份将宣告结束,教育部对独立学院给出了考察验收、转设为民办本科、终止办学等出路。然而时间过去八年了,真正走向“独立”的独立学院并不多。在失去依托母体高校的红利后,能否走出自己的道路依然不确定[4]。

3.未来的发展方向不明确。2014年2月,国家提出“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这次高等教育的改革大潮独立学院必受影响。作为民办本科高校,上有应用技术型转型的公办高校的压力,下有高职高专的追赶,还要面临300多所同类型本科院校的激烈竞争,所以要在高校之林求得生存,发展方向和道路是首要问题。

作为目前已经存在于各个独立学院中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必须找到一种主动的方式来自己谋求发展和生存。那么尝试利用独立学院的特点进行该专业的特色课程设置不失为一种见效快、成本低的方法。

三、独立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特色课程设置

首先有必要在课程设施原则上进行探讨。

(一)专业课程设置原则

1.特色性原则。这应该成为进行课程设置的首要原则,因为不论是对独立学院而言,还是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而言如果不进行差异化发展,错位竞争,突出特色将难以在高校之林生存。

2.就业导向原则。2014年教育部公布了今年全国就业率低的十五个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就在其列。虽然很多学者反对将大学教育与就业联系过紧,大学不能沦落为职业培训学校,然而每年就业的压力是个不可能回避的现实问题,专业的就业状况会直接影响该专业的生存。

3.实践性原则。实践性原则是应2014年国家提出的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的要求。应用与实践是密不可分的,向应用转变实施就是想更多的实践课程、实践环节的转变。这也是将专业与社会相连接,学生与社会相接触的重要手段。

4.科学性原则。课程设置要符合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培养目标,同时又要做到课程合理组合。通识课程、主干课程、选修课程、实践性环节课程,在课程的开始内容上、开设比例上,开设时间上要科学合理。

(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特色课程设置的设想――以文化事业管理方向为例

1.设计思路

目前绝大多数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课程架构主要包括三大块:第一公共教育,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一些基础课程;第二专业教育,这部分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方向课;第三实践教育。在这三大模块中,公共通识教育模块不论是在课程内容还是在课程比例上已经比较固定,主要课程是任何一个专业学生都需要学习的公共基础课程,所以对这部分的设计余地非常有限。因此特色的课程设置主要需要围绕专业教育和实践教育这两块来进行[5]。

2.具体设置

(1)公共基础课群。主要课程包括基本原理、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括、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英语、大学语文、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课程组成,这部分所占总学时一般为25%左右。

(2)专业基础课群。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要把握好“特色”与“底色”的关系,而专业基础课应该成为该专业的“底色”,所以这个课群要紧紧抓住公共管理这个大方向来进行设置,毕竟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属于公共管理大类。这部分的设置可以参考教育部公共管理学科本科教学指导委员在2004年对公共管理类学科的课程体系提出八门主干课,即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公共政策学以及公共事业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公共财务管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这部分所占总学时一般为20%左右[6]。

(3)专业核心课群。这部分课程一定要体现出特色性。这里的特色性包括所开设专业的独立学院特色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特色两方面。所以这部分课程首先可根据学院自身特点开设课程,如财经类可开设经济学、会计学财会课程;医学类可开设医学、卫生学等;农林类可开设林业、农业类。其次要开设本专业的特色课程,特色课程一定要反映公共事业管理与其它管理专业的不同特点,所以课程不在多而在于精。因此建议开设公共管理学、公共关系学、公共事业管理、社会保障学、公共部门绩效管理、非政府组织管理等课程,占总课时的15%左右。

(4)专业方向课群。这部分课程要根据所定方向开设的同时兼顾就业性和专业兴趣性。以文化事业管理方向为例,首先应开设文化管理学、文化产业学、文化政策学等文化方向课程。但是方向课程的效果应建立在专业兴趣上,所以只开几门综合性的课程并不能打好专业方向的基础,建议应开设一些所定方向的基础课程如:美学、文化学、人类学、宗教学等。此外,要根据专业的就业方向开设如:图书馆学、会展管理、申论、行政能力测试等多门课程。这部分课程占总课时的15%左右。

(5)实践课。作为实践课关键是所占课程比例和实践的效果以及实习基地。首先在所占课程比例上要加大,不能低于总学时的30%。其次,实践课的形式可以有很多如:专家作报告、社会调查、课程实验、见习、实习、毕业论文等。但实践的效果要想好实践内容一定要与专业方向和就业结合在一起,而且要真正的将实践坐扎实,相应的指导、监督、考核都应严格、科学、合理。最后,实习基地实践课的重要支撑,但也是众多学校的难题。作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最理想的实习基地当然是公共部门事业单位,但情况确实是让这些单位接受大量实习生不现实,所以实训基地应该重点考虑由一些社会组织和企业来担当;另外很多实习基地其实可以做到不同专业的资源共享,如旅游管理专业、图书馆专业、人文艺术类专业的实习基地完全可以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交叉使用,可以节省大量成本。

参考文献:

[1]陈琳琳.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相关理论综述[J].人力资源管理.2014(6).

[2]孙孝科.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现状、原则及其方法[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1(3).

[3]阙明坤.独立学院能实现“高水平民办大学梦”吗[N].光明日报.2013.12.11(16).

[4]李剑平.独立学院难“独立”[N].中国青年报.2014.4.14(01).

第14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机械设备;管理

1工程概况

XX水电站主营水力发电,兼顾航运。该水电站装机4台,年利用时长4404h;水库面积23km2,库容总量1.17亿m3。据勘查资料显示,工程建址的年均气温17.6℃,极端最低、最高气温分别是-2.8℃和41.3℃。表1所示为该水电站主体工程量统计。在土石方开挖、混凝土浇筑施工中,机械设备的管理是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关键。下面,笔者结合XX水电站在机械设备管理上的成功经验,归纳总结如下。

2机械设备的优化配置

XX水电站的建设工期是4年,任务重、时间紧迫且在雨季无法进行基坑施工。因此,施工项目部在综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现场条件及工期后,决定本着节约的原则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优化配置。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机械设备包括挖掘、钻孔、装载、运输及吊运等。因为施工机械设备的性能决定其应用效果,则建议按表2所示进行选择。为了满足施工任务及施工进度的要求,还建有一座90型的混凝土搅拌站,并按需租用25t、70t的汽车吊。为了保证机械设备的出勤率与完好率,建议从正规的厂家租赁或采购,并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检测机械设备的性能,同时考察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对于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建议按施工进度分批次、分时段组织不同机械设备进场,同时为了保证机械设备在托运、卸车及转移过程的安全,建议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及协调沟通。

3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是机械设备创造效益的过程,因此对机械设备使用的管理不容小觑。为此,XX水电站施工项目部组建专门的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机构,具体以项目部经理为总负责人,以机物部为主管单位,以施工班组长为实施单位,并建立定人、定机、定岗位的责任制。同时,施工项目部还制定了以下规定:一是在施工前对到场的全部机械设备开展一次性启动检查,并组织开展例行保养,具体包括检查三滤、紧固螺栓、加注脂及检查油品污染程度,注意编制合理的计划检修存在不足的机械设备;二是按机械设备的性能、技术条件,安排相应的生产任务,以满足施工需求及避免机械闲置,同时在施工条件的约束下,降低机械设备动力、燃料等的消耗,以提高其生产效率,注意正确使用液压油、油;三是机械设备联合作业时,做到组合合理,注意组合的机种尽量少、作业能力相互适应及简化机型,以提高每一台机械设备的作业效率。

4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鉴于XX水电站施工的机械化程度较高,则机械设备突发故障会危及整项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因此务必重视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4.1机械设备的保养

针对施工机械设备的保养,建议实行“十字”作业法,即清洁、调整、紧固、和防腐,并由施工班组实施保养任务,期间施工队长实施监督及机物部随查。其中,对于土石方设备,在每一班组工作结束后,由当班操作人员保养,而下一班操作人员在交接时需进行检查,期间由现场值班队长进行监督,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及填写机械设备运行日报表,注意交接双方都需在日报表上签字;对于运输设备,要求当日操作人员在开工前提前到岗保养,期间由现场值班队长进行监督,并在工作结束后做好交接班记录及填写机械设备运行日报表,同样也要求交接双方签字。无论何种机械设备,都要求修理班在每月底组织一次安全性能检查及强制性保养,并由机长、修理班长、施工队长签字并进行评分,用以作为年底人员与设备评优的依据。

4.2机械设备的维修

对于机械设备的维修,可在施工项目部开设运输汽修班、开挖机修班,具体负责机械设备的定点维修工作,其中以施工队长为负责人,而维修所需的技术与配件由机物部提供。针对土方机械与运输设备,建立完善的预防修理制度,即先由机长和操作人员指出具体的故障部位,再组织修理技师进行检查,以判定故障设备继续使用的时长,最后再从客观实际出发提前安排修理工作,以防影响到施工进度、安全目标的实现。实践表明,机械设备的预防修理对缩短其故障的停滞时间、提高作业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值得高度重视。

4.3机械设备的停放保管

在施工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阶段,积极开展停放保管工作尤其重要,具体做法包括:一是按要求进行清洁、保养及维修;二是放置在设有围栏且由专人看管的仓库、工厂等空闲场地,并覆盖上塑料彩条布,注意停放位置避开滑坡、斜坡及积水等危险地段;三是在停放保管期间,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运转检查,以防锈损。

4.4完善保养和维修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机械设备保养、维护的管理水平,从制度上进行约束非常必要,具体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以保证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做到“三懂”“四会”,其中“三懂”是指懂机械设备的构造、原理及性能,而“四会”是指会使用、保养、检查机械设备及排除其故障,从而防止机械设备因人为因素而受损;二是建立专人专机管理制度,在多班作业的情况下,实行交接班制度;三是建立技术档案,其中包含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换件记录及日常使用、工作量记录等,以便及时查明机械故障的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

5结束语

第15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问题;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市政工程方面的建设作为其城市建设方面的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地成长。国家投入在这一块的费用也逐渐增大,它对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1 当前市政工程项目当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1.1 体制方面存在着不足

多年以来,市政项目的工程建设在质量管理的体制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它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之中,并未形成一种高效的管理制度。这些方面的问题也就造成了项目当中存在的质量管理方面的不完善。虽然,在有的施工单位当中制定了一系列的严格的管理机制,但是这些机制的设立往往将目光放在了中标或者是应付相关检查与审核的方面,并没有在实际施工中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1.2 对质量监管不够重视

市政项目的工程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在众多的工程建设当中都将其作为了一种想象工程或者说是一种献礼工程。因而,这些方面的特殊性也就造成了在对施工项目进行规划的建设过程之中,往往只是将目光投到了工期方面却没有加强质量方面的监管力度,这就给后期的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埋下了安全方面的隐患。

1.3 监管部门不具备应有的独立性

我国在工程项目的监管方面有着与国外不同的地方,在多种原因的驱动之下,我国有关监管单位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之中,不具备独立性的特点。比如,在一些工程建设之中,有关承包人与业主在关系上属于一种合同关系,但是,从实际的发展趋势看来,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比业主以及有关监管单位的关系来得密切。这种情况的出现也就导致了在有关部门监管过程之中,即使是发现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往往也没有与业主进行及时的沟通。长此以往,也就导致了相关的监管单位在这一部分的作用渐渐减弱,甚至出现了讨好施工企业的不好现象。

1.4 管理方面不够规范

当前,就市场竞争状况来看,竞争日益加剧,在管理上也存在着不够规范的特点。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其生存环境在不断地恶化,有一些项目的业主对工程造价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压低,这些情况就导致了施工企业获得的利益是有限的,严重的甚至会出现亏本的现象。但是,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争得一席之地,施工企业采取的措施往往都是先想尽一切办法获得中标的机会,在中标之后的施工过程之中偷工减料,通过降低材料成本来获得利润的最大化,这样的方式使得工程项目最终的质量问题无法得到保证。

1.5 相关管理人员专业素养缺乏

一项市政工程项目的开展涉及到的人员是众多的,然而,从实际的施工过程之中可以发现,相关的管理人员或者是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缺乏。这些方面的问题进而也就导致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无法得到保证。同时,由于市政项目的门槛不高,这就造成了施工单位在管理的方法以及施工手段等方面较为落后。这些现象的出现也是工程的质量问题无法得到保证的重要因素。

2 加强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的对策方法

2.1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

对于工程项目建设而言,完善的监管机制是工程质量问题得到保障的基础。这个不仅仅是施工单位自身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使得施工单位在质量监管过程之中能够有章法可以遵循。从业主的角度来看,它的制定能够使得他们准确掌握施工单位在相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总体情况,从而促进二者之间的密切合作。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有关部门所制定的监管体制应当具有科学依据。首先,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来进行一系列的质量监管,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之后对于一些具体的结构再次进行确定与研究,最终以一种文件的形式呈现;其次,要将最初阶段的工作贯彻到实际的工程建设当中;最后,依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效果,对于质量监管体系的在运行过程中做一个评价,在发现了其中的问题之后能够及时将问题解决。

2.2 质量管理的意识应当贯穿于项目的整个阶段当中

对于市政项目的质量监管所包含的内容不应当仅仅是在施工阶段当中的控制,在工程建设的前期设计规划阶段、投标过程等各个阶段过程之中都应当有一系列的质量监管机制。同样,进行监管的主体不仅是涉及业主或者承包单位,还应当有政府部门的参与。通过多方主体的共同配合,促进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问题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2.3 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分工任务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需要根据前期制定的工程建设规划进行后期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之中,需要做好手续的办理工作,保证项目施工阶段当中资金的投入。同时,对于工程的设计方而言,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与施工方面密切沟通,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者是设计方面的变化要及时地沟通交流。从施工单位的角度出发,就需要保证施工过程之中的质量问题并且进行相关的审核,对于质量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严格的把关。

2.4 质量监管的高效性

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当中,应当对一系列的建设条件做一个深入的分析研究。在设计的最初阶段当中,应当做好勘测的工作,进而结合施工现场的特点进行项目的设计工作。同时,在施工前期阶段中,也要做好一些准备工作,对设计图纸进行认真的审核,使得开工之前的质量问题就能有一个保障。同样,在施工的阶段当中,需要对质量监督方面的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做好奖惩措施的制定工作。对于在检查过程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地进行纠正,对于项目工程当中的重点部分也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在后期的项目施工完成之后,更加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做好质量的验收工作,保证工程项目当中的质量问题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因为它不但关系到了一个城市在经济方面的发展,同样,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是密切联系一起的,因而工程项目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心目当中的政府形象的树立。

3 结束语

当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正在蓬勃发展,在这一现象背后出现的质量方面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在媒体的大肆报道之下,已然在社会当中形成了不好的影响,工程建设方面的质量问题受到了各界的关注。更加深入的分析研究之后发现,造成这种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相关人员对于工程的质量管理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在日后市政项目的建设过程之中,对于质量的监管工作应当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严格控制好每个环节的质量问题,制定好相应措施,促进市政的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段妍.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问题与对策分析[J].科技风,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