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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子妍
在短短的几年内,海盐的道路已由原来崎岖不平的水泥路,取而代之的是一条条宽阔、崭新的柏油马路所替代。东西大道、盐湖大道、秦山大道、南北湖大道、跨海大桥等等。对于海盐交通道路的高速发展我感到无边的骄傲和自豪,但海盐道路交通安全却使我万分的不安和担忧。
就拿前几天报纸上的一则事故来说吧,一个十字路口,一辆金龙大客车停在路边,停车灯一闪一闪,一辆装满液化石油气的大型半挂车撞了上去。看到这里,我耳边仿佛发出金属的碰撞声,传来一声声命运归宿的哭泣。
1月31日晚 ,东西大道海盐县武原镇居堂村十字路口发生了这样一幕。听目击者说,当时客车司机还在小卖部里,大客车停车,警示灯一直在闪烁,理应不会被撞,但不一会儿,后面开上来的半挂罐装车行驶到红绿灯时,为避让一辆摩托车,车头被撞了上去。还一位司机因为酒后驾车,撞倒了一位老人,不但害得那位老人生命垂危到现在还没拖离生命危险而且还跑走了,真是可恶极了。还有一司机把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当儿戏,在跨海大桥上逆向行驶数公里,一旦逆行车与顺向行驶的车辆发生正面碰撞,后果不堪设想,极易发生恶性事故。
郑子妍
在短短的几年内,海盐的道路已由原来崎岖不平的水泥路,取而代之的是一条条宽阔、崭新的柏油马路所替代。东西大道、盐湖大道、秦山大道、南北湖大道、跨海大桥等等。对于海盐交通道路的高速发展我感到无边的骄傲和自豪,但海盐道路交通安全却使我万分的不安和担忧。
就拿前几天报纸上的一则事故来说吧,一个十字路口,一辆金龙大客车停在路边,停车灯一闪一闪,一辆装满液化石油气的大型半挂车撞了上去。看到这里,我耳边仿佛发出金属的碰撞声,传来一声声命运归宿的哭泣。
1月31日晚,东西大道海盐县武原镇居堂村十字路口发生了这样一幕。听目击者说,当时客车司机还在小卖部里,大客车停车,警示灯一直在闪烁,理应不会被撞,但不一会儿,后面开上来的半挂罐装车行驶到红绿灯时,为避让一辆摩托车,车头被撞了上去。还一位司机因为酒后驾车,撞倒了一位老人,不但害得那位老人生命垂危到现在还没拖离生命危险而且还跑走了,真是可恶极了。还有一司机把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当儿戏,在跨海大桥上逆向行驶数公里,一旦逆行车与顺向行驶的车辆发生正面碰撞,后果不堪设想,极易发生恶性事故。
【关键词】大陆;台湾;高等职业教育;比较研究
[Abstract] people who share the same on both sides of the mainland and Taiwan, higher education in recent years, as the warm relation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In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around the concept of talent training, talent cultivation mode, teacher team construction, curriculum and teaching reform, combination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colleges and so on has carried on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teaching on both sides of the straits, better sharing of higher education teaching resources,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ersonnel training to provide 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Keywords] China;Taiwan;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A comparative study
2013年末,作为教育考察代表团的成员,本人有幸赴台湾高校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考察交流。我们先后考察了包括台湾国立中山大学、长荣大学以及台北城市科技大学在内的三所台湾高校。重点就两岸高校在办学定位、教育理念、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台湾的高职教育发展历史虽然不长,但发展迅速,为台湾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通过此次考察,我对大陆高职教育与台湾高职教育在人才培养理念、人才培养模式、师资队伍建设、课程设置与教学改革、工学结合与校企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希望借鉴台湾高职教育发展中的良好经验,为本市高职教育的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一、高等教育系列的划分
大陆的高等教育分为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两大系列。普通高等教育从本科阶段开始,可以一直读到博士。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是专科层面的技术教育,主要培养面向生产、服务、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台湾的高等教育和大陆基本相同,也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技术与职业教育两个系列。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是培养学术型专门人才,学生可由中学一直读到博士。技术与职业教育系列教育主要培养应用科学与技术的实用专业人才,包括高级职业学校、五年制专科、二年制专科、二年制技术学院或科技大学、四年制技术学院或科技大学,学生完成职业技术本科教育后,可进入研究所攻读硕士班,再进入博士班深造。以上两大系列,上下衔接,左右沟通,形成了一个渠道多样、体制完整、交叉互通、具有畅通升学进路的职业技术教育一贯体系。从上述的情况分析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台湾的高等教育,是两个相互平行的教育系列,学生可以选择普通高等教育,开展学术研究,也可以通过职业教育系列学习,完成博士学位,成为高级应用型人才。大陆和台湾的高等教育虽然都是相同的两个系列,但是在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却有着不同的内涵。对比大陆与台湾的高等职业教育,对于更好地配置两岸之间教育教学资源,提高我校高职教育教学水平具有深远意义。
二、人才培养理念
人才培养理念是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所形成的理性认识、理想追求和教育思想观念的总和,它决定了一所学校、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人才培养的总体水平和发展方向。大陆关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理念在教高[2006]16号文――《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表述得非常清楚:“高等职业院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千百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要高度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技能性人才。”职业导向非常明确,即强调人才培养的工作岗位导向。16号文中明确将高职教育归为高等教育的一个类型。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贯通连接并没有真正地建立,相反其独立性和“门槛性”还相当明显。
台湾地区的职业教育强调的是“全人培育与发展”的理念。在职业教育领域,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构成了立体化的人才培养体系。学生在职业教育领域也可以获得博士学位,成为社会、企业所需的应用型高级人才。台湾于1985年起全面实施通识教育课程选修制,实现“全人教育”的人才培养。台湾的职业技术大学都普遍重视通识课程的教育,成立通识教育中心、“通识教育委员会”等,专门负责通识教育发展方向的研究、课程规划与检讨、教育教学研究与成效评估。同时提升通识课程在学生必修课程中的比重。这种全人教育的人才培养理念,使台湾地区培养出来的学生,具有很好的后续发展能力,较好地适应了台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现实需求。
三、人才培养模式
人才培养模式,是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指导下,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形式、培养方案、培养规格、学制及教学过程等要素的有机组合,构建学生的知识、素质与能力结构,培养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
在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上,比较典型的有澳大利亚的TAFF模式,德国的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美国的社区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等。这些人才培养模式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将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相结合;将社会实践与学校教学相结合,以此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台湾地区的高职教育非常重视学生职业资格能力的培养和训练,重视学生的职业技能竞赛和“证照制度”,将学生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取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内容。大陆自2006年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来,在人才培养方面,不断强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强调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生产性实训和顶岗实习已经成为大陆地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一项非常重要内容。
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
高等职业教育是具有高等教育属性的职业教育,职业性是其本质属性。这就要求我们在人才培养方面,必须与企业合作,将学校的教学与企业的生产劳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校企合作培养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方面,一方面,台湾教育部、经济部、劳委会、国科会等8个部委,联合推出“产学携手合作计划”,实施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与企业的三方合作,衔接学制,合作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2005年,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开始实行“最后一里学程”计划,“最后一里”的专有解释为:网际网路从机房至用户的末端部分。而台湾教育界引用这一术语,主要用来指职业院校开设最后一年课程时,先和企业联系与磋商,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共同授课,实现学生毕业与上岗的零过渡,打通学校到职场的“最后一里”。为顺利完成“最后一里学程”试办计划,台湾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了巨额补助经费,并实施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有明确的奖励计划。
大陆针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方面的文件从2005年起就有制订和颁布――2005年11月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6年3月《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2006年11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06年11月教育部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2010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做了相关规定。在这些规定中,财政部对企业资助和捐赠职业院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和设备费用;对企业按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支付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费用;对职业院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等费用,在税收上给予了优惠和减免,但是总体上推动力度不大。或者说,大陆对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推进还仅仅局限于教育部一个部门,并未形成教育、行政、经济等相关部门的整体全面推动和促进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开展。
五、课程建设
课程建设是高等教育教学的基础和核心。大陆的很多高职院校之前一直借鉴了本科院校的课程体系,强调人才培养的知识与逻辑体系,这并不符合高职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市场导向。于是经过多年的探索与改革,在2006年国家实行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后,在课程建设方面,高职院校已基本摆脱了本科院校在课程设置方面的知识与逻辑结构的原有轨迹,设计与开发出了适合高职教育发展本身的素质、能力的课程体系。教师可以在具体的教学中,根据实际教学情况,对课程目标、课程结构、课程内容、课程标准、课程评价方法等内容上进行二度开发,优化已有课程方案。同时,为了深入推进课程建设,实施了高等教育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了大批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精品课程,推动课程的总体建设和发展。
台湾地区的课程建设随着经济与产业结构的变化,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变化。台湾职业教育最早引进的是美国CBE模式,强调课程教学的职业针对性和专业化程度。后来为了适应台湾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实行了宽专业口径的职业群集课程模式。1998年,台湾推出了“跨世纪技职体系一贯课程”发展规划,将职业技术体系分为15个群,同步发展各群核心课程。台湾的技职院校在课程设置方面,强调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学校根据学生未来的不同定位,不同的科系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面向不同的产业和职业,在此基础之上与产业界合作,共同开展工作和岗位能力分析,设置课程,开展教学,让学生掌握岗位工作所必需的职业能力与职业技能,并掌握学生应具备的岗位能力。
大陆与台湾在职业教育课程设置方面,其基本出发点和设计理念上基本相似。但在课程本身的建设与发展方面,大陆制订的细则、所做的工作更为具体、规范,具有更强的岗位能力实践性与针对性。
六、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是衡量一所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关键之所在。台湾地区在技职教育的师资队伍组成方面,力量非常强大。大多数的台湾技职院校的教师都具有博士学历,有较大比例的教师来自企业,并通过制度规定,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赴企业进行实务锻炼或进行合作研究、专题制作,聘请有实务经验、有技术的企业界专家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为学生讲授实践课程。为保证师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台湾职业技术院校在严把师资进口关的同时,特别注重教师的培养。一般教师两年内必须去欧美、日本的高校进行短期访学,为教师追踪世界科技前沿知识与技术,提升教学与研发能力提供时间和机会。
大陆在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强调师资队伍的双师结构。即高职院校的教师,不但要求要有学校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行业、企业经历,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而且还要求在师资队伍的组成上,要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兼职教师参与到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参与课程教学、实验实训、顶岗实习指导等工作。教师队伍的“双师结构”是大陆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大特色和亮点。
此外,从教育的信息化、国际化发展程度而言,台湾地区的发展水平远远超过了大陆。台湾地区学生学习和管理的网络化程度非常高。在教育的国际化方面,台湾地区的很多技职院校都有一定数量的留学生,教师大多都受到国际上大学的教育和培养,学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国际化教育教学平台,教师互动学习和交流,学生自由学习和交往,不同文化之间相互交融,较好地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与发展。
大陆与台湾两岸同根同源,高等教育在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的走暖,相互间的沟通和交流也在不断地加强。如何很好地吸收和借鉴台湾地区技职教育的发展,促进两岸之间高等教育及文化的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利用两岸间的教育教学资源,提高两岸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水平,是我们应该深入思考和积极探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
[2]《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历史的抉择》(马树超、郭杨 高等教育出版社)
关键词:承运人 迟延交付 海商法 合同法
原告:A出口公司
被告:B船公司
案情回顾
A出口公司(原告)与B船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约定由B船公司7月底将一个装运该批物资的20个集装箱运往伦敦,合约中未约定交付时间。虽然B船公司知道伦敦收货方急需使用,但仍迟至8月末才运抵伦敦。由于交货延迟造成伦敦收货人近3万英镑的损失,收货人委托A出口公司向B船公司索赔由于迟延交付所带来的3万英镑损失。
被告B公司辩称,根据《海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只有当承运人未能在双方明确约定的交付时间内交付,才构成迟延交付,但在本案中,承托双方根本就未曾在合同中约定交付时间,不存在迟延之说。况且即使构成迟延交付,由于一个集装箱为一个单位,承运人的过失也没到丧失责任限制的程度。而且,如原告不能举证被告是故意迟延,那么按照《海商法》第57条,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原告A出口公司则认为依我国《海商法》,承运人有妥善和谨慎运输货物的义务,包括合理速遣的义务,如违反此项义务,导致不合理延滞的,合同中虽然没有规定交付时间,承运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由于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没有单独的商法典,所以《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两者的规定相冲突时,《海商法》优于《民法通则》而适用;《海商法》没有规定,而《民法通则》有规定的,以《民法通则》为主。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故承运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交货,仍应负担迟延责任。而由于承运人此时所承担的是民法上的责任,故因迟延所致的经济损失根本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赔偿由于迟延交货给原告所带来的损失。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案。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一个关键问题,即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交货时间时,如何认定迟延交付的构成问题。
我国《海商法》第50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如果要依据《海商法》确定是否构成迟延交付,则必须以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为前提。本案中合同双方没有明确交付的时间,显然不属于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迟延交付的一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未能在本应交付的时间内交付货物,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首先,从《合同法》来看,我国现行《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法》的这条规定与《海商法》的规定并无冲突之处,对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也应适用。即按《合同法》,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将承担两种迟延交付的责任:一种是由《合同法》所确立的未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货的迟延交付责任;另一种是由《海商法》所确立的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货的迟延交付的责任。
按照上面的分析,本案是否可以依此来判决呢?笔者认为不可。与《合同法》相比较而言,《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海商法》将优先适用。由于《海商法》对“迟延交付”问题已有明文规定,若再补充加诸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在未约定交付时间的情况下,未在合理期间内交付货物的迟延交付责任,则实际上使《海商法》中的规定没有真正地得到适用,而直接适用了《合同法》中的规定,这无疑违反了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
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虽然案件发生时《合同法》已生效,但原告时并未以《合同法》第290条中的规定作为诉讼的法律依据,而是以被告违反了“合理速遣的义务”为由,并且根据“特别法无规定时适用一般法”的原则,将《民法通则》作为其的法律依据。可见,本案的原告也已认识到根据法的效力层次原则,《合同法》中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虽然有利于自己,但却因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而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
无论是大陆法还是台湾法,惩罚性赔偿制度都是从美国法上移植过来的,而且引进的时间也很接近。台湾于1988年修改“证券交易法”时,对内线交易行为情节重大者引入3倍以内的赔偿金;而大陆于1993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欺诈行为引入双倍赔偿的概念。自惩罚性赔偿金引入以来,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对该制度的批评也从未停止过。最重要的原因是,大陆与台湾同属以德国法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的概念与制度先天的接触不良,对一个具有完全不同法律传统的法律制度的引进,必然会遭遇到概念、理念与体系上的格格不入,如何对其进行改造以适应本国、本地区原有的法律系统,成为了摆在两岸学者面前的共同难题。笔者试图通过介绍两岸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学界争议情况,提供给彼此更多的借鉴与思考,以帮助立法的完善与理论的架构。
一、两岸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状况
(一)大陆
大陆于1993年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度对消费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长期以来,大陆立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仅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也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这三个涉及条款可以视为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在商品房买卖欺诈领域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14条第2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台湾地区
台湾于1988年修改“证券交易法”时,于其增订条文中,对内线交易的行为,如其情节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的请求,将限额提高至三倍。这一条文乃是台湾惩罚性赔偿立法之滥觞。从此以后,台湾多部法律在修订中陆续引进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兹列举如下:
1、“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依本法所提之诉讼,因企业经营者之故意所致之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三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但因过失所致之损害,得请求损害额一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
2、“消费者保护法”第32条第1项:“法院因前条被害人之请求,如为事业之故意行为,得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额之三倍。”
3、“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2项:“依前项规定,侵害行为如属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请求,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额之三倍。”
4、“消费者保护法”第157条之一第2项:“违反前项规定者,应就消息未公开前其买入或卖出该股票的价格,与消息公开后十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额限度内,对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情节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之请求,将责任限额提高至三倍。”
5、“利法”第85条第3项:“依前二项规定,侵害行为如属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损害额之三倍。”
6、“著作权法”第88条第3项:“依前项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在新台币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者,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500万元。”
二、两岸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
(一)适用范围不同
大陆目前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仅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实际上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在商品房消费领域的延伸。因此,大陆目前有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仅限于存在欺诈的消费合同上。也就是说,必须以合同关系为前提,发生违约方欺诈行为的条件下始得适用惩罚性赔偿金。而台湾目前关于惩罚性赔偿除了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以外,尚延伸至知识产权与公平交易领域,适用的范围明显比大陆要来得广。以台湾现行的立法来看,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多以侵权责任为基础,即使在契约责任的场合,也必须以契约责任兼具侵权责任的特征的条件下始得适用。笔者以为,大陆宜借鉴台湾立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公平交易领域也引进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由于受害人往往无法计算实际损害金额,传统的损害赔偿制度于司法救济上显得十分无力,宜引进惩罚性赔偿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遏制,以改变目前大陆盗版猖厥的现状;另外,在公平交易领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超大型企业(如跨国公司)与小企业的关系类似于商家面对消费者的关系,二者之间经济地位的悬殊,导致超大型企业在与小企业的交易过程中很难真正做到平等,宜在这一领域也适当引进惩罚性赔偿金以控制超大型企业滥用经济优势地位,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大陆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提起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并不要求以到法院诉讼为前提,可直接向经营者提出;而台湾现行的“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是以“依本法所提之诉讼”为
前提,即必须由消费者向法院正式提起告诉才可向企业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台湾现行立法的规定显然限制了消费者的求偿渠道,加大了消费者的索赔成本,已有不少学者提出来要在日后修法中将这个条款改为“依本法所提之请求”。
(二)举证责任不同
大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以合同责任为基础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所以原告在举证时的证明责任在于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而所谓“欺诈行为”的标准化定义为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办法》进一步在第3条与第4条列举了18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行为。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纠纷的司法解释,关于可以构成双倍返还的条件也是采用了列举式的定义。综上,大陆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将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客观化,而没有对其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或无过失进行区别。这种立法的好处在于,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只需要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不必须证明经营者主观上恶意的存在与恶意的程度。由于举证责任上的方便,甚至在大陆造就了一批“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通过故意买假货再向商家索取双倍的赔偿来获得利益。而这种立法的弊端在于,加大了经营者的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但在假货泛滥的大陆市场采取这种对经营者较为严苛的手段,不失为维护市场秩序端正市场风气的良法。
反观台湾立法,无论“消费者保护法”或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立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无一例外要求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在科技高度发达、市场全球化的今天,最终产品发生损害的环节往往远离消费者可认知的范围,因此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要求消费者举证证明商品在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经营者对此问题存在怎样的过错,是非常困难的。这种举证责任的压力客观上造成了台湾司法实务上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比较少。因此,虽然台湾的惩罚性赔偿金可适用的范围要比大陆广泛得多,但实际执行的效果却不如大陆。
(三)赔偿金计算标准不同
大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是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为标准。虽然第49条规定适用的条件是应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但实务的操作中,并不要求消费者受到实际损失为前提,只要能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即使消费者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同样可以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也是以“已付购房款的一倍”来计算。像这样以消费金额为标准的计算方法有其优越性:(1)免除消费者证明自身损失的举证责任;(2)方便计算赔偿金额;(3)体现惩罚性赔偿金本身的功能――惩罚与威慑,与消费者本身所受损失大小没有直接关系,只在于体现法律对欺诈行为的谴责与防范。当然,这种略显简单化的计算标准自有其不利的一面:(1)在消费金额太小而实际损失较大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金的双倍返还显然太少,不足以起到惩罚与威慑的作用,甚至会失去惩罚性赔偿的意义。例如电信运营商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收1元钱,即使有客户因此索赔成功,获得2元的惩罚性赔偿金,而大多数消费者尚蒙在鼓中,电信运营商不会因为支出2元钱惩罚性赔偿金而在乱收费行为上有所收敛;(2)在消费金额较大而实际损失较小的场合,如商品房买卖中因欺诈行为导致退房,消费者除了获得退房金额利息与其他损害赔偿以外,仍可获得已付购房款一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这对于开发商来讲似乎过于苛刻,对购房的消费者来讲却有获取暴利之嫌。
而台湾的惩罚性赔偿金除了“著作权法”第88条不易证明损害额的情形下适用定额的赔偿金以外,其余一律以实际损害额为计算基础,在一倍至三倍的范围内由法官酌定赔偿。这种立法的好处在于对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较为公平合理,不致于出现判得太高或太低的情形;不利之处在于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负担,如果不能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则无法获得惩罚性赔偿。同时,对于法官来讲,自由裁量的幅度相当大,可供参酌的因素又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有可能出现类似案件判处惩罚性赔偿金额大不相同的情况。再有,与大陆方面立法存在同样困扰的是,在特别小额的损害事件中,无论是双倍赔偿还是三倍赔偿,都不足以解决对加害人的惩罚与吓阻问题。
三、两岸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争议
(一)大陆方面对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争议焦点
1、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妥当?
在大陆订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前与之后,关于惩罚性赔偿金妥当性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过。一种意见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取消。主要理由是:(1)该条规定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混淆了民事法与刑事法的界限;(2)该条规定过分加重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悖于公平原则;(3)该条规定并不能达到有效惩罚欺诈行为的目的;(4)对欺诈行为的惩罚不应采取民事责任的形式,惩罚权是一种公权力,只能由国家而不宜交由私法主体行使。
对惩罚性赔偿责任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1)该条款具有充足的法理依据,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居于附属的地位,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传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以补偿为目的,而惩罚性赔偿主要以惩罚为目的。还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经济法、社会法责任,是结合了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一种特殊法律形态,以私人执法的手段达成维护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目的;(2)该条的规定更能充分体现民法的公平、正义规则。原因是消费者面对商家时的实质地位是不平等的,商家的财力、专业能力均大大超过消费者,只有加大商家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扶弱抑强,才能实现二者之间真正的地位平等;(3)该条规定能达到有效惩罚欺诈行为的目的。通过惩罚性赔偿将商家进行欺诈时的违法成本提高,使其不敢违法,才能真正有效遏制商业欺诈现象;(4)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惩罚性赔偿。行政资源总是有限的,行政效率与私人效率相比也不见得有优势。只有发动广大消费者积极打假,才能在最广泛的范围内抑制商业欺诈行为。而提高消费者打假积极性的办法,莫过于惩罚性赔偿,因为惩罚性赔偿能带给消费者高于实际损害金额的赔偿,这样就保证了消费者的打假行为如不是有利可图,至少不会太亏本。
2、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自从大陆立法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引入双倍赔偿概念,而且相对而言,构成双倍赔偿责任的法律要件比较简单,只要消费者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本身,不需要发生
实际损失,就可以直接向商家索赔。而且国家工商局又对欺诈行为的认定采用类型化的解释,更加方便与有利于消费者适用该条款。正因为如此,中国大陆就很快出现了以王海为首的一批知假买假者,这些人相对于一般消费者,具有较多的消费知识,并且具有识别真货假货的本领,他们以专业打假的身份利用第49条,故意知假买假再进行双倍索赔获得利益。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第49条惩罚性赔偿,一直也是大陆法学界的争议焦点。反对者认为,知假买假超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关于消费者的界定,超出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不属于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并进而指出,应当根据经验法则,即以一般人的社会经验,来判断购买商品的数量是否符合生活消费的需求。赞成者则认为,不论是否知假买假,以及购买数量多少,只要他购买商品不是为了再次投入市场销售,即他不是作为一个商人或者为交易而购买的人,就应当确认他的消费者身份,使他受到第49条的保护。况且,何为“生活消费”本身没有严格的界定,如果与“生产消费”作为一个对应的概念的话,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都可以归类于“生活消费”。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制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将知假买假者视为消费者来保护的话,有助于本条立法目的的实现。
(二)台湾方面对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争议焦点
1、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程序性原则?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有所谓“一事不再理”或“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同一个犯罪行为不应被多次追诉,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应被处以多次处罚或被课以多次赔偿。而在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的问题上,由于惩罚性赔偿金是在填补性损害赔偿之外的额外赔偿,似有悖于“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持相反意见的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金可以视作与刑罚、行政处罚、填补性赔偿不同性质的一种法律制裁手段。当同一行为被课以刑罚、行政处罚与惩罚性赔偿金,是依据不同法律作出的不同性质的法律制裁,可以并行处罚,相互之间并无冲突;当同一行为既被判决承担填补性损害赔偿,同时又被课以惩罚性赔偿时,因为对原告而言,此系两个不同的请求权标的,前者是对被害人精神与财产损害的补偿,后者是对加害人行为的惩罚与吓阻,功能与目的不同,因此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在多数人被侵权提起集体诉讼的情况下,加害人因同一行为被多次处以惩罚性赔偿,似乎也有一事多罚的嫌疑。但由于每个被害人所受的损害是分别独立的,所提起的请求权也是各自独立的,针对不同请求权所课处的惩罚性赔偿金也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2、是否导致“民事法”与“刑事法”的混淆?
台湾的法律体系乃是沿袭大陆法的传统,对于民事赔偿采用填补损害的原则,对于刑事犯罪始有惩罚性的罚金一说。而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乃是在民事法律体系内适用准刑事责任的惩罚性质的赔偿金,似乎公民个人也具有了“司法机关”的权力,有权制裁加害人对其课以罚款,并且将这笔款项装入私人的腰包,而不是如刑事责任的罚金一样纳入公库。因此,反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一种观点就是认为,惩罚性赔偿金混淆了“民事法”与“刑事法”的不同功能。
客观地来讲,惩罚性赔偿金确实与大陆法传统的“民事法”与“刑事法”的功能区分相违背。但如果为满足理论上的协调性而牺牲有价值的法律制度,则显得过于古板。惩罚性赔偿金的确难以用传统的理论来解释,但它所具有的优越性却是不可否认的。以传统的民事赔偿责任来看,只具有补偿性,不具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只考虑对被害人损失的补偿,却没有考虑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惩罚性赔偿金则修正了这种补偿性民事责任的缺点,鼓励私人对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民间执法,一方面捍卫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可对违法者进行制裁,从而对潜在的违法者有吓阻的示范作用。民间执法的好处在于,可以弥补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执法上效率上的落后与资源上的限制。
3、违反契约是否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
就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案件来看,传统上都是以侵权案件为限,因契约产生的责任原则上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但《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为“因本法所提之诉讼”,而因《消费者保护法》所提起的诉讼,包括商品责任、服务责任、定型化契约、特种买卖与不实广告等,可见,不仅包括侵权案件,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合同案件亦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只要经营者主观上因故意或过失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因此,立法上已经对惩罚性赔偿金只能适用于侵权案件的原则作了突破。
但持相反意见者认为,如果仅仅构成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金的,必须在违约的同时亦构成侵权,方可请求惩罚性赔偿金。以《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来看,契约案件适用51条的前提也必须是违约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客观的行为上表现为缔约或违约过程中的诈欺,以致于危害到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也就是说,违约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侵害消费者健康权或安全权的性质,始得适用第51条的惩罚性赔偿金。
4、惩罚性赔偿金数额上的争议?
填补性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补偿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其计算依据为被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于惩罚与吓阻,那究竟应当适用多大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才能符合惩罚与吓阻的目的,则没有一个可以明确的计算方法。
台湾现行有关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都采用了限定赔偿金上限的办法,但这只是保证惩罚性赔偿金不致于过高,使加害人受到过分的苛责,也不致于使原告获得过分的“横财”。但由于台湾立法未规定在大规模集体诉讼的情况下,每一个事故获赔的最高限额,仍然有可能发生因被害者众多,累计的惩罚性赔偿金额过分巨大使得加害人不堪负担的情形。另外,这种规定上限的办法仍没有给出可以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公式。法官在判定惩罚性赔偿金时,仍需要参酌每个个案的诸多因素,以最后确定赔偿数额。这些需要参酌的因素可以考虑:(1)加害人不法行为可被非难的程度或其严重性(包括对公众危害的严重程度);(2)被害人所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及填补性损害的数额,惩罚性赔偿金与填补性损害赔偿金额之间理应有合理的关系;(3)加害人因不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4)加害人的经济实力;(5)加害人主观上的恶性大小,对危险是否明知,对超过危险的程度大小的认知状况,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的行动与态度;(6)加害人侵权行为存续期间的长短;加害人因不法行为已经受到的刑事惩罚与行政处罚;被害人所支出的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等。
5、对企业经营者的过失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是否公平?
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原系英美法系所创,与大陆法系传统的填补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不同,但即使在英美法国家,亦未见对所有的过失责任课以惩罚性赔偿,一般只在行为人轻率地漠视他人安全的重大过失情形下才可以提起惩罚性赔偿之诉。而现行台湾“消费者保护法”不区分过失轻重,一律课以惩罚性赔偿,似有过于严苛之嫌,该条款遭到很多学者的批评。过失可分为重大过失(违反一般人应有之注意义务)、具体轻过失(违反与处理自己同一事务所应有之注意义务)与抽象轻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对于后二种轻过失,亦课以处罚,似乎太过严厉,会导致普通民众动辄得咎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重大过失,也应从严把握,在涉及到人身安全的重大过失情形下,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知识与技能:了解噪音对人体的危害,了解控制,减少噪音的措施。
过程与方法:了解噪音的危害和减弱噪音的途径,提高环保意识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了解生产生活中控制噪音的方法,培养学生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习惯。
【重点难点】
重点:噪音的污染与危害
难度:噪音的污染与危害及控制
【教学过程】
导入:提问:作为学生,我们经常有这样的感受,当课堂纪律很好时,我们会对老师所讲的知识的理解和记忆都较为好,如果这课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课堂纪律较乱时,这节课的所讲效果也特别差,好像对老师讲过的知识没有什么印象,这是为什么?
学生回答.(安静的环境容易使人注意力集中,吵闹的环境(噪音)分散人的注意力)
提问:生活中四大污染是什么?
学生讨论(四人一小组进行讨论)。
教师总结: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
新课教学:
自主探究(一):噪声的含义和来源
1、提问:噪声的含义是什么呢?
学生活动:二人一组,四人一组进行讨论,拿出所查资料。
教师总结:噪音即噪声,通常指那些噪杂、刺耳的声音。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影响人们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的声音,凡是人们在某些场合“不需要的声音”都属于噪音。
2、提问:你们知道噪声的来源有哪些吗?
学生活动:讨论后学生明确
教师总结:(1)交通噪音:汽车、火车、飞机
(2)生产噪音:工厂和建筑工地的噪声影响,在夜晚,尤其令人厌烦。
(3)生活噪音:为了招揽顾客,在店堂前大声播放音乐,家庭娱乐时电视机、音响的声音过大,吆喝声、吵闹声,甚至家庭厨房中的排油烟机的轰鸣声,这些声音包围着我们,形成了一首不和谐的“生活交响曲”
自主探究(二):噪声强弱的特点和等级
1、提问:通过讨论,我们知道了什么是噪音,那噪音有何特点?和其他污染有什么不同?
学生活动:分析、讨论,采用比较法总结出噪音的特点。
教师总结:(1)噪音和其他污染不一样,与人的主观愿望有关,与人的生活状态有关,与人的主观评价有关。同样一种声音,各人的感觉不一样,同一种声音在不同时刻的感觉也不一样。(2)噪声也不像我们前面所了解的各种污染,它是局部的、暂时的,在空气中传播不会产生有害物质。噪声不像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那样,可以扩散到很远的地方,噪声停止了,危害和影响也就消除了。
2、噪声强弱的等级
学生活动:看课件
自主探究(三):噪声的危害
提问:你们知道噪音对人体有哪些危害吗?
学生活动:学生各自谈自己的看法。
教师归纳:世界卫生组织研究表明,室内的噪音或声响达到或超过30分贝时,就会使人无法安心工作,不能集中精力思考,难以入睡。噪音对人的生理和心理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不但影响人的听力,而且会诱发高血压、心脏病,分散人的注意力,甚至导致记忆力衰退。
自主探究(四):噪声的控制
提问:我们如何控制和防治这种污染,大家通过调查和查资料。谈谈你们有什么好的办法?
学生活动:提出预防和控制污染的措施(各抒己见)
教师归纳:在学生各抒己见的基础进行小结,总结减少噪音的小窍门的有关知识。
保护城市绿化带以阻隔噪音的传播
戴护耳器如耳塞、耳罩、头盔可以减弱噪音
调低音响音量,控制噪音声源
改善临街建筑窗户的隔音效果
课堂小结:(学生自我总结本节课所学到的知识,得到了那些启示)
关键词:海上交通肇事案件 交通肇事罪 案件移送程序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海上航运也得到了迅猛发展,船舶数量、运量及航行密度等均得到了快速增加,伴随而至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海事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也越来越普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海上交通肇事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相比较多发的道路交通肇事案件而言,并不具备相对完善的移送及责任追究程序。下面拟从有关法律规定角度探讨如何建立更加合理的规范水上交通肇事案件的移送程序。
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具体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交通运输部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向交通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交通公安机关移送,交通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未设置交通公安机关的,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必要时,交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存的问题
1、海上交通肇事罪判断标准不明确
在《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一百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飞行事故和铁路运营事故的定罪标准,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海上和公路统一的交通事故定罪标准。而从事故导致的危害后果来看,海上交通肇事案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往往远远高于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损失程度。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五类。其中重大事故中所设定的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标准均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2)款设定的情形不一致,因此,该司法解释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海上交通肇事案件。法律规定的缺失及标准的不一致造成了实践中对海上交通肇事案件刑事立案标准不明,使海事部门和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工作陷入被动。
2、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存在的滞后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第六条规定移送案件时应当附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等材料。而该调查报告只有在海事调查结案后才能够最终确定。因此造成刑事移送工作只能在海事调查结案后开展。
上述情况在海事调查和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下列问题,一是事故受害方认为事故责任方涉嫌构成犯罪,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公安部门往往以海事部门尚未移送案件为由不予接收立案。二是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调查及结案等工作往往需要耗费较长时间。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即便是海事部门在通过调查认定当事方可能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并完成移交,但由于案发及移送时间间隔较长,事故中的部分证据可能出现遗失。
解决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移送问题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海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
由于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吨位大、所运输的货物价值高,船上工作人员数量多,海上交通肇事案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往往远高于道路交通肇事的损失程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海上交通肇事案件。
另外,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所限定的重大事故的认定条件又与《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不完全一致,这就给海事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造成了一定分歧。因此,有必要针对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具体可参照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海上交通肇事罪从当前的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设定专门的定罪标准,真正做到使海事部门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程序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发现这样的现象:吃加餐的时候,老师要求孩子们先入厕洗手,但经常有个别的孩子等不及,会趁老师不注意先下手为强,便会有孩子告状说:“老师妈妈,XX已经拿点心吃了!”“XX已经拿苹果吃了!”,诸如此类的现象常有发生。在与家长的沟通中也常有发现:如果家长不给买自己喜欢的玩具或者好吃的食物,有的孩子便会哭闹不止,大发脾气,还有的孩子甚至会坐在地上蹬着腿不依不饶,以此“威胁”家长以便达到目的。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是‘四.二.一’结构的家庭教养模式,使家长对孩子可以说是百依百顺,孩子要什么就给什么,孩子说什么就是什么。时间一长,孩子便没了耐性和自我控制能力,看到喜欢的玩具就抓住不放,看到想要吃的东西就嚷嚷着要这、要那,一旦不能满足,便马上大哭大闹,大发脾气,家长们也往往在孩子的哭闹声中束手就擒、有求必应。长久以往会影响幼儿健全人格的塑造。
幼儿时期是心理萌芽的关键期,是品格形成的重要时期。从小培养孩子的自控能力,抵制诱惑、克服任性显得尤为重要。怎样能够培养孩子做到克制自己、学会等待?在孩子出现问题时怎样处理?是简单的制止?还是找出有效的对策?这是我们教师应当急于思考的问题。
案例描述:
根据孩子们出现的问题,我组织了一节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馋馋的嘴巴》,活动开始我用情境导入法,引导孩子们体验馋的感受。我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盘彩色巧克力豆,请孩子们一起看一看是什么颜色,闻一闻是什么味道。然后我问孩子们:“现在你看到这么好看颜色的巧克力豆,闻着这么香香甜甜的味道,你最想干什么?”,孩子们异口同声的回答:“想吃!”我又接着问:“知道很想很想吃的感觉叫什么吗?”玉玉抢着回答:“叫馋!”。我笑着肯定了玉玉的回答。然后不动声色地将每个孩子面前的小盘子里放了一颗巧克力豆,便利用课件绘声绘色的给孩子们讲起《小羊嘟嘟》的故事,旨在通过故事,引导孩子们学习克制“馋”的诱惑方法,体验延迟满足带来的收获。故事开始的时候,孩子们的注意力都比较集中,谁都没有去顾及眼前的巧克力豆,我知道,这是课件内容和故事情节将孩子们吸引住了,当讲到第一部分时,孩子们都能拍着小肚子模仿小羊嘟嘟忍住馋的样子说:“小鸟小鸟乖乖的、小鸟小鸟乖乖的”,再往下讲故事时,我发现坐在左边几个小朋友,小手抓起巧克力豆,伸着小舌头舔来舔去,巧克力外层的颜色已经舔没有了;而坐在中间晟晟的小朋友,他的小盘子里的巧克力豆已经“不见了”。
当我讲完故事后,便小的问孩子们:“有好东西你很想吃,但又不能马上吃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啊?”孩子们都皱起小眉头在想注意,润润说:“我可以看动画片!”,宝宝说“我玩玩具”……,我高兴地表扬他俩肯动脑筋!我提示孩子们说:“除了这两个办法,我们还可以看看书、画图画,或者帮妈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说完,我故意走到孩子们座位中间,装作很神秘的样子四处张望着说:“小朋友们,我要看看,谁像故事中的小羊嘟嘟一样忍住了馋,当我看到大多数孩子盘子里的巧克力豆还在,马上及时表扬了他们,同时,我走到晟晟小朋友的身边,问他巧克力豆怎么没有了,他不好意思地说:“我没忍住馋,吃掉了”。我没有批评他,我鼓励他下次再遇到这种情况要学会忍耐,这样才能获得的更多。孩子们在活动中充分感受到了“延迟满足”带来的更多收获和喜悦;通过活动,孩子们的自控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案例分析:
我组织的这节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馋馋的嘴巴》,是从小班幼儿心理出发,根据小班幼儿的思维具体形象、爱模仿、喜欢游戏、年龄小、自控能力较差等年龄特点,结合幼儿心理健康教育的一些理论知识设计而成,意图通过幼儿体验“馋”的感受,引导幼儿克制诱惑,体验延迟满足带来的收获,从而初步建立幼儿自我控制意识。从活动开始时,我就引发幼儿感受“馋”的滋味,从而在教育过程中让幼儿体验“延迟满足”会带来更多的收获。深入浅出地使幼儿的自控能力得到提高。
在教育活动的组织过程中,我根据小班幼儿年龄特点、从心理健康教育出发,让幼儿在游戏情境中,充分感受“馋”的滋味。通过理解故事内容掌握克制“馋”的方法。这种形式比教师的说教更加深刻、更加有意义,更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案例反思:
美国心理学家瓦特.米契尔做过著名的“糖果实验”――延迟满足实验,他用了十年的时间进行了跟踪研究,发现那些能够耐心等待的孩子中学毕业后,在社会适应、自信心、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方面;在面对挫折、积极迎接挑战,不轻言放弃等心理品质方面,远远高于那些不能等待的孩子。
《儿童发展心理学》一书中也有大量的研究表明:幼儿期的自我延迟满足可以预测青春期和成年期的各种认知和社会适应功能,并且这种自我延迟满足能力也可以迁移到成年早期,减轻成年期人际交往中由于内拒绝而产生的高焦虑和消极反应,延迟满足是构建人类许多复杂行为的基础,是个体从幼稚走向成熟、由依赖走向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个体完成各种任务、协调人际关系、成功适应社会的必要条件;是个体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以日臻完善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也是社会文明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社会美德。培养孩子延迟满足能力对幼儿未来健全人格的成长发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自古至今,海峡两岸一脉相承,同祖同宗。但是由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教育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存在差异,具体表现在小学生守则内容的呈现上,其侧重点各有不同,现将两岸小学生守则内容呈现如下。
1.大陆小学生守则的内容构架
大陆先后五次颁布并修订《 小学生守则 》,最近一次修订是2004年,教育部将《 小学生守则 》与《 中学生守则 》合并为《 中小学生守则 》。其内容涵盖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其中,第1、第2、第5、第7、第8、第9条强调爱国情感、遵纪守法、自尊自强、团结互助、诚实守信等(德育);第6条意为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劳育);第3条勤学好问,增长智力(智育);第4条锻炼身体,加强体质(体育);第10条涉及美育的知识,详见表1。[1]
2.台北小学生守则的内容构架
台北小学生守则主要内容涉及校内外安全,明确规定了校内的游戏安全、消防安全、楼梯安全,校外的交通途中安全;从小培养小学生的守时观念和责任观念等,同时还涵盖了其他方面的一些内容,例如:不准携带危险物品进校,在校期间不准出校门购买东西;“放学我会准时回家,跟上路队,不落队,不落单,不买零食边走边吃,不在不正当的场所逗留”等。其守则内容主要围绕学生校内外、上下学途中要注意的安全问题。校内安全详见表2,校外安全详见表3。[2]
二、海峡两岸小学生守则比较及思考
由上述守则内容可知,大陆小学生守则更多的是基于“理想人”的规则,强调的是要成为一个怎样的人,相比之下,台北小学生守则貌似琐碎地指导一些具体的日常行为习惯等,却有着深刻的内涵。比较两岸小学生守则的内容,有以下几点思考。
首先,侧重点不同。大陆小学生守则的10条内容涵盖了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面面俱到,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强调小学生从小要全面发展。台北小学生守则(校内外28条)共计600多字,强调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对校内外的安全问题有详细的规定。可见,大陆小学生守则出发点是好的,但过于拔高小学生的理解能力,对小学生各方面的要求过高,条文显得生硬;台北小学生守则强调生命教育。随着灾难的不期而至,尤其是自然灾害,从小培养小学生的安全意识显得非常必要。英国、日本等国的小学生守则中也有关于安全教育的规定,例如日本第七条规定“遇地震、火灾等紧急情况时不惊慌,按老师指示迅速行动”[3],英国第七条“遇到危险可以打破玻璃,破坏家具”,第八条“遇到危险可以自己先跑”[4] 等。当然,台北小学生守则中还注重从小培养孩子的守时观念,例如“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上学,不早到也不迟到”;让小孩子培养一种责任感,例如“在校园或班上看到陌生人我会提醒老师注意”;加强小孩子的集体意识,例如“我会爱惜学校公物,不随意破坏;若有损坏学校公物情形,我会照价赔偿”。总之,台北小学生守则整体看似冗杂,可是细细解读却另有涵义,值得深思。
其次,表述语不同。台北小学生守则比较“ 嗦”,守则共计600多字,并且在表述上使用更多的是第一人称――“我”,语感亲切,学生时刻以此为心中的一杆标尺,在不知道怎样做的时候,就可以回忆起守则中是这么指引的,“我要…”“我不要…”“我会…”“我不会…”等。不管何时何地,小学生守则都能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相比之下,大陆小学生守则多以4字为文,语句精简,内涵深奥,字字如金。对于身心发展有限的孩子而言,难免出现解读不透的情况。
最后,做人与做事。大陆小学生守则更多的强调“理想的人”,从小强调成为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台北小学生守则内容则更多的强调做事,小学生应怎样做事,遇到具体的情况“我(小学生)”应该怎么办。自古至今,我们都认为做人是最重要的,毋庸置疑,如何做人是每个人必须面临的人生课题。但在实践过程中,很多时候行动做事远远比空想如何做人更重要。理想与现实的桥梁即是行动――做事。如果一味地只谈如何做人,却不脚踏实地从小事认真做起,空想如何做人难免显得不接地气,没有根基。反观台北的小学生守则处处告诉孩子应该怎么做,当“上下学途中遇有紧急状况我会运用附近的导护商店寻求援助”“在校上学期间我不任意出校购买东西”“无论校内或校外,我都不会对同学恶作剧,以免造成危险或意外伤害”等,对于小学生上下学、上课期间、放学期间、回家途中等都有详细的规定。而我们的小学生守则注重告诉孩子应该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我们的问题是做人远比做事更难,如何做人这是一个人一生都在研修的课题,而且“告诉”并不等于“成为”,我们的孩子实际并没有“成为”那样的人。即使小学生守则被孩子深深地印记在脑海中,但多数小孩子长大之后也还是会忘记。行为习惯跟随一个人一辈子,台北小学生守则更多的是教导小孩子应该怎样做事,从小注重小孩子行为习惯的养成。
当然,台北小学生守则也有不足之处,例如守则过长、条文过多、不利于学生记忆和践行。纵观中国、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小学生守则,适宜的条文应在12条左右,既要易于被学生领会且能照着去做,又要易于学生牢记在心,以利于对自己的言行进行判断和加强自我教育;此外,台北小学生守则内容仅涉及“安全”方面,对于可塑性极强的小学生而言,难以诠释其应有的内涵。通过海峡两岸小学生守则的比较分析,我们在今后对小学生守则进行修订时应该考虑如何调整才更能切合小学生生活、学习的实际,我们翘首以盼。
(作者单位:吴天武,宜宾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四川 宜宾,644000;宋春霞,宜宾广播电视大学,四川 宜宾,644006)
参考文献:
[1]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小学生守则[EB/OL]/2004o326/3102378.shtml4K.
[2]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台北小学生守则[EB/OL].http:///content/541576.
【关键词】《发展汉语・口语》 新版《实用视听华语》 语音 词汇 语法
一、语音的编写
在这两套教材第一册的开始部分都安排了零起点的语音教学,包括声母、韵母、声韵拼合、变调等。不同之处在于,《发展汉语・口语》将语音学习融入课文,而新版的《实用视听华语》将语音部分另置于课文之前,待学完语音后,才正式进入第一课的学习。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新版《实用视听华语》在语音阶段伊始,就说明了“汉语方言”和“官方语言”的情况,并且概括了汉语言在语音方面的总体特点,这是大陆教材中应该补充的部分。
新版《实用视听华语》在语音部分与大陆地区口语教材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教材编写中同时使用了三种注音方法,分别是国语注音系统、台湾通用拉丁化拼音以及汉语拼音。
国语注音系统(或“注音字母”)是在1913年由中国读音统一会制定的,1918年北洋政府教育部正式,1920年改订字母顺序,共计40个字母。目前仍在使用的有37个(声母21个,韵母16个)。中国大陆地区自1958年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后就不再使用这套注音系统。
台湾通用拉丁化拼音(或“通用拼音”)和汉语拼音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些不同。例如:汉语拼音中的zhi、chi、shi、ri、zi、ci、si后面的i,在通用拼音中使用ih,即zhih、chih、shih、rih、zih、cih、sih。
三种注音系统同时出现在教材中,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在这一点上,台湾地区的汉语教材应该选择汉语拼音作为注音标准,顺应国际汉语学习的趋势,放弃其他注音形式。
二、词汇的编写
大陆地区的汉语水平考试将8822个基础词汇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其中甲级词汇(最基础词汇)1033个,乙级词汇2018个,丙级词汇2202个,丁级词汇3569个。台湾地区“华语测验推动委员会”在2008年公布了台师大国语教学中心张莉萍老师编撰的TOP词汇表,共计8000个词语,其中初级词汇1500个,中级词汇3500个,高级词汇3000个。海峡两岸汉语教材在词汇的编排上有各自不同的依据。
对比两套教材每课的平均词汇量后,我们发现《发展汉语・口语》基本上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尤其是每个级别下册书的词汇量相比于上册明显增加。新版《实用视听华语》在初级阶段每课的词汇量就保持在26-28个,对于初级水平的学习者来说可能偏多。到了中级阶段,每课平均词汇量显著提升,达到40-46个。可见,从初级阶段到中级阶段这一过程中,台湾地区的华语教学对于学生的词汇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在词汇编写方面,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由于曾经地域和政治的隔绝,海峡两岸的通用语――汉语(台湾地区用“华语”)随着各自的发展产生了一些差异,而作为反映社会生活最为直接的方式――词汇的差异尤其明显,比如:课室――教室、部落格――博客、凤梨――菠萝、数位相机――数码相机、网咖――网吧、塞特瓶――矿泉水瓶、班联会――学生会等等。随着两岸交流的日益频繁,两地的词汇会相互影响和交融,台湾地区的汉语教材可以在差异较大的词语后面标注大陆地区的通用说法,或在注解中指出。
三、语法的编写
口语教材以培养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为主,每课除了一定的主题和相应的词汇外,语法点的教授也是必需的。一部好的口语教材在语法方面应该做到:科学选择语法项目;合理编排语法项目。
《发展汉语・口语》以国家汉办颁布的《汉语水平等级标准与语法等级大纲》为参考标准,在语法项目的选择、量的控制以及难点的处理上表现得较为合理。下面就以两套教材中的“比”字句为例进行对比。
《发展汉语・初级汉语(Ⅱ)》第十课中的三个“比”字句的例句都是来自对话课文中的原句,并没有另造新的句子。这种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初级阶段的学生应该注重模仿和反复练习。三个句子代表了“比”字句的三种结构,分别是“A比B+形容词”“A比B+形容词+补语”以及“A比B+形容词”的否定形式,这样的语法编排在量和难度上的掌控是较为合理的。课后第三题练习“替换词语说句子”中依然以这三个句子为基础,进行语素替换的训练,让学生牢牢掌握这三个“比”字句。第三个例句“坐什么车都没有骑车方便”更是突显出口语色彩,值得肯定。在随后的第十一课中,进一步给出了“比”字句的另一种否定形式“不如”,用到的句子还是第十课中的例句。
新版《实用视听华语》在“比”字句这一语法项目的编排上存在欠缺之处。首先,在教授“比”字句最基本的否定形式时,先出现“不”显然是不合适的。“不”作为否定词常隐含着主观上的情绪,这里应该先出现“没有”。其次,“比”字句的最基本式“今天比昨天冷”之后应该紧接“A比B+形容词+补语”,但是这一部分(“她比我矮五公分”)则出现在课文靠后的部分。另外,第二个结构(S1+(VO)+(V-得)+(不)+比+S2+(V-得)+SV,你说话比我说得快/你说话,说得比我快)太过复杂,对于初级阶段的学生来说造成了认知负担,可以简化为“你说话比我快”。最后,下面的六个句子散漫无章,没有突出重点,既出现了“没有”也出现了“不”,在结构式中不曾出现的“A比B+更、还+形容词”也出现了。
以“比”字句这一语法项目的对比为例,可以看出《语法等级大纲》等参考标准对于口语教材编写的重要性。台湾地区的口语教材应该加快制定出规范的大纲标准,避免出现类似的不合理的语法编排问题。
摘要:通过对海峡两岸书法教育现状的比较分析研究,研究寻找大陆书法教育特书法教育现状之不足,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得以发展和创新做出一些微浅的摸索,以期更好地提高书法教育的水平,更好地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关键词:海峡;书法;教育
1大陆书法教育现状
近年来,随着对传统文化的重新认识,书法和书法教育在大陆呈现出较好势头,放眼望去,当前的书法及书法教育似乎欣欣向荣。上到白发苍苍的老者,下到天真无邪的儿童,学习得人越来越多;各种比赛、展览目不暇接,层出不穷。近几年又有许多所高校开设了书法专业,其受重视的程度可想而知。但如果我们仅仅只陶醉在这繁荣之中,而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那么,对于书法教育的后续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较明显的不足体现在以下几点:
1.1对书法教育认识不足
对书法教育认识不足仍然源于传统文化的缺失,书法在历史上具有鲜明的依附性,它从来就是文学家,政治家的业余爱好,少有职业书法家。置之于现代生活理念难以突破原有的框架。二是书法属于精神层面,它和国计民生之间表面上没有直接联系,显然属于物质生活极度富裕后的精神提高,这对于当前的国情、民情无疑难以对接。笔者在同一些学生家长交流时发现家长们对孩子提高书写能力有一定的热情,但大部分家长事实上是停留在学习书法“有没有用”这个层面上,这种带有明显功利色彩的想法其实是非常普遍,甚至高校书法教育的结果也与能否就业挂钩,很显然,这个专业的就业前景必定不如实用专业了。
对书法教育认识不足,使得书法教学的效果欠佳,学生的书写水平提高缓慢。学生进课堂学书法是为了完成学业计划,而不是自觉行为,所以为数不少的学生学习书法的积极性不高,到课应付差事,课后不练不写;一些高校开出的书法选修公共课,成为学生应付学分的目标,选课不到课,到课不听讲、课后不练字的现象较为多见,加上过去十几年在书写上形成的坏习惯难以改掉,故书法教学效果不佳,学生书写水平提高缓慢,这在从小学到大学里是普遍现象。虽然教育主管部门或是各地分管机构都对书法教育提出相应措施,但在意识上则无法突破。
1.2书法教育师资力量不足
教育者的素质水平,决定着受教育的质量。以大陆高校为例,许多高校想开书法课的院校都因为没有师资只好作罢,另一些不得不开书法课的院校只能另想他方法予以应付。一些美术院校开办的书法专业以引导个人个性为主导,缺乏书法普及的作用。大多数学校解决书法教学师资问题的方法是选一些字写得好的其他专业的教师来担任,或从社会上聘请一些书法家来执教。教学过程缺乏系统和延续性。在当前专业师资不足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让一部分有这方面专业特长的老师或是借助书法协会等社会资源进行过渡,同时开展一些书法兴趣班或有关书法的活动,让学生们在快乐的学习中培养对书法的兴趣。教育部门请专家给老师们上课,传授书法入门的教学方法以及推荐一些好教材,多让学生学习。另一方面,从书法教育师资缺乏这一现象中可以看出传统文化在教育上的缺失。对书法教育的认识还没有成为一种共识,书法的学习从小抓起实际也是一种口号或者走过场,真正对人文素质产生影响的书法教育氛围并没有形成。
2台湾书法教育现状
一段时间里书法教育在台湾也逐渐边缘化,逐渐的淡化。当时台湾中小学没有专门去开设书法课程,有些学校虽会在中文课中开几节课由中文老师来代为教授学生写书法,但是这都仅止于‘体验’课程,显然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内容也颇为制式。
目前台湾教育管理部门在对中小学的书法教育重视程度也日益加强,这点在制度上和力度上较之大陆更为有力。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抢救书法’的措施,以求能缓解书法教育所面临的窘境,要求各中小学做课程的安排,从定时教学、社团选修,到教师必须上研习讲座,要让中小学生重新拾笔挥毫。在台湾,教学内容着力于:(1)说明字体书写的笔顺顺序;(2)解说标准字体的基本形体结构;(3)特重硬笔书法、板书的书写技巧;(4)特重楷行书两种书体的教学;(5)养成书写时正确、迅速、整洁的习惯;(6)注意学生良好写字姿势的养成;(7)参观活动还包括观摩写字教学。很明显这些内容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指向性,在这方面大陆的书法教育显示出一种相对无序的状态,没有形成比较明显的教学思路。
3两岸书法教育与分析
在书法教学法的教学上,我认为台湾要比大陆更来的重视一些。台湾开设书法教学法的学校及其课程有:高雄师范大学的《书法教学研究》,屏东师范学院、台北师范学院、台东师范学院的《写字教学》,台湾师范大学、花莲师范学院的《书法指导》。在台湾,大多数师范院校把课程名称定为写字课,如台东师范学院、屏东师范学院、台中师范学院、台南师范学院、和新竹师范学院。少数学校把课程名称叫做书法,如台北师范学院和花莲师范学院。这种定位显然具有一种普及性质。而在大陆,高等师范院校的书法课程(非师范的个别学校也有相类似的课程)名称一般是书法、中国书法,很少会将之称写字课的。就算是一些专门教授粉笔字字、钢笔字技法的课程,也往往会称钢笔书法。
[关键词]两岸 跨文化交际学 研究 教育 现状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4-0214-02
一、引言
长期以来,海峡两岸均大量引介美国的跨文化交际研究成果。但是深究两岸的现状,两岸文化虽同属中国文化,但经过数十年的分隔,已经在思想、教育、文字、价值观与生活形态上产生了差异;文化的“同文同种”并不等于同一种思维方式、同一种价值观,海峡两岸呈现了异质的次文明。此外,海峡两岸由于体制不同,对待西方文化的态度也不尽一致,所享有的师资资源也不均衡。因此,两岸跨文化交际学①因学校而异,可谓百花齐放,各显神通,少有相互借鉴,仍然像林大津在其《跨文化交际研究》一书中指出的“各自为战”“缺少合作”“表层差异与深层文化之间的联系尚缺乏深入、全面的探讨”。鉴于此,本文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学的研究现状及其教育现状进行比较分析。
二、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学研究现状
在整个传播学发展史里,跨文化交际学可以说是一个相当年轻的领域。1959年,美国文化人类学家Edward T. Hall所写的《无声的语言》(The Silent Language)出版,该书首次使用“跨文化交际”这一术语,被视为美国跨文化交际学的开端。此后,从60年代至80年代陆续又有一些关于跨文化交际的著作问世,这些著作的共同特点是更加关注跨文化交际学的学科理论建构。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美国一些大学开始开设跨文化交际学课程,进入70年代,开设这门课程的学校愈来愈多,如今开设该课程的大学已有400多所,有的大W甚至还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
(一)大陆跨文化交际学研究现状
与国外相比,中国大陆对跨文化交际学的研究起步较晚。中国大陆引进跨文化交际学的时代背景是改革开放之初中外交流时出现文化冲突;外语教师走出国门后猛然意识到外语教育重语言知识,轻文化素养的弊端,回国后积极引进跨文化交际学。从80年代开始,外语界开始了对交际法的理论探讨。在初期,研究主要集中在外语教学及文化与语言的关系上。
自20世纪90年代起,跨文化交际研究在中国大陆开始普及并取得了稳固的发展和进步。从1990年开始,根据对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变迁和学术拓展,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1990年至1995年为借鉴和初创期。在此阶段,还是延续着80年代对此学科理论的引进、介绍。这一时期的引介开始趋于活跃,但是多为译著型文献。1996年至1999年为提升和拓展阶段。这一时期,中国大陆跨文化交际学的国际化进程加快,开始将西方跨文化交际学与中国大陆的实际相结合,拓宽了研究视野。中国大陆的跨文化交际研究与国外接轨,学术交流活动增加,相关著作的译介进一步加强。从2000年至今为和深化阶段。在这一阶段,对跨文化交际学的研究主要表现为横向拓展和多学科交叉,许多学科包括语言学、文学、心理学、教育学等都从本学科角度出发介入跨文化交际的研究,表现出较强的学科构建意识。
中国大陆关于跨文化交际研究的成果散见于各种期刊杂志或专著中。从已发表的著作和论文来看,“我国学者对跨文化交际的研究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语言与交际的关系;2)非语言交际;3)中西习俗比较;4)中西经营管理模式比较;5)国民性研究。国内学者对于跨文化交际学的理论与研究方法也有一些见解,但是,总的来说,这方面论著较少。”[1]大陆对于跨文化交际的理论研究非常缺乏,至今尚未真正形成自身的理论和研究方法。
(二)台湾跨文化传播学研究现状
台湾地区由于体制不同,中外交流相对于大陆而言,更早呈现出开放式。台湾地区引进跨文化传播学的主要缘由是80年代初新闻传播学界的学术研究背景,随后才是为适应全球语言教育与文化教育相结合的总趋势而开设跨文化交际课程。
台湾关于跨文化传播研究的成果中,影响较大的专著主要有汪琪的《文化与传播》,该专著为台湾地区第一本跨文化交际学的教科书。其后有陈世敏的《大众传播与社会变迁》,翁秀琪的《大众传播理论与实践》,黄葳葳的《文化传播》等十几部专著。发表的论文主要有:许力生的“跨文化的交际能力问题探讨”,陈国明的“传播学研究概观”。这些成果仍以介绍国外传播理论为主,以台湾传播研究为基础而写成的跨文化传播理论教科书并不多见,反映了台湾传播学界还未能对于跨文化传播学的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发展出一套具有本土特色的论述。[2]
三、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学教育现状
近年来,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学研究者频繁共进国际跨文化交际研讨会,但海峡两岸高校跨文化交际学教育的合作与交流却未见涉及。在海峡两岸民间交流和学术往来日益频繁的今天,对两岸跨文化交际学的课程设置情况、教材内容的选择、教学方法的运用以及教育实践的实施等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促进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学者加强信息交流、互相取长补短,加强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学课程的教学效果。
(一)课程设置情况
大陆高校开设跨文化交际课程的院系主要集中于外国语学院和传播学院,以及部分院系如国际教育、人类学等。很多高校开设跨文化交际课程的目的只是为了改善外语教学的效果,提高学生运用外语进行交际的能力,而且授课者也多局限于具有外语或语言学背景的教师。此外,由于开设的跨文化交际课程类别针对性强、授课对象限制较大、课程开放性低,一般只有本院系的学生才能选择该课程,而且很大一部分是针对研究生而开设的,面向本科生的课程较少。因此,该课程可供学生选择的余地很小,无法真正满足大部分学生的需要。
台湾高校跨文化传播课程设置比较零散,每所高校课程都是根据该校的研究传统或授课教师的研究兴趣制定的,主要分散于各高校传播科系中。虽然台湾高校跨文化传播学课程主要是由传播科系开设的,但其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传播学领域,而是注重跨学科内容的交叉与融合。从搜寻所得的资料看,在台湾38所学校87个传播相关系所,约有54个学系开设与文化议题相关的课程。其中,以“跨文化传播”“人际传播”或“文化传播”为课程名称的科系约有27个,其他依各系的特色与专业需求以不同的名称开设与文化相关议题的课程。
(二)教材内容的选择
大陆在教材内容的选择方面统一度比较高,国内教材主要集中于胡文仲和关世杰的著作,国外文献则以萨莫瓦与波特的著作为主。教材的内容往往是停留于对目的语国家的文化习俗、礼仪、禁忌等方面的简单介绍,很少涉及价值观、思维模式等。总体来说,教材内容存在以下三点不足:一是知识广泛,但对跨文化教育突出不够,文化内容偏狭、过时。二是中国本土文化内容缺失。教材大部分内容的背景材料都来源于英美国家,以灌输英美国家的文化为主要目的,有关大陆本土的文化则很少涉及。三是重知识,轻态度与能力。这些教材比较广泛地介绍了跨文化教育的知识,但没有说明如何通过学习这些内容形成积极的跨文化态度和跨文化能力。
台湾高校在选择教材时,比较注重教材的适用性与切实性。教学者在设计整合教学内容和选择教材内容时,多半是自制讲义,或由不同的书籍整合反映台湾当今社会状况的阅读资料以符合教学目标;同时也尝试使用不同的教材,或是更换指定阅读的资料。因此,教材的选择比较分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教材内容方面,主要包括以下议题:文化或族群的异同、文化差异对于沟通的影响、语言与文化的问题、非语言传播、文化冲击与同化适应等等。
(三)教学方法的运用
由于大陆高校讲授跨文化交际学的师资队伍中本土教师居多,不少教师缺少留学经历,所使用的参考文献多为二手资料,缺少亲身体验,其跨文化知识结构和能力构成也亟待丰富和完善。这些不足极大地限制了教师在课堂上运用各种灵活有效的教学方法来进行跨文化教育。教师在教学中主要还是采取传统的授课方式,只注重知识的传授,而很少结合社会文化因素来培养学生对生活进行体验和思考的能力。近年来,虽然讨论式、研究式的教学方法也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课堂中,但是尚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科学性,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台湾高校除了利用外教讲授跨文化传播学外,也有很多具有留美经历的本土师资。其教学方法更多地受美国高校的影响而摒弃了中国传统的教学模式,由以教师做单向知识灌输的模式转向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生、培养学生语言能力的教学模式。因此,他们讲授的课程内容往往比较新颖,所介绍的理论和方法也较具前沿性,学科交叉性也比较强,教学方式多样且较具系统性。教师主要采用引导、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小组讨论、客座演讲及学生报告等几乎穿插在每节课当中,传统的以灌输语言知识为主的授课方式只占其中很小的一部分。
(四)教育实践的实施
在大陆高校的一些学科教育中,虽然存在着一些零散、不自觉、不系统的跨文化教育实践成分,但是在高校的教育纲要中,并没有明确的跨文化教育实践的内容。大陆高校的跨文化教育研究及实践多数集中于外国语教育中。不可否认,在跨文化教育中,外语作为交流的手段必不可少,但是在高校的外语教学中,相对于言语应用来说,文化的学习还处于次要地位,更何况单一的英语文化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文化群体。因此,高校的跨文化教育应通过众多学科的统筹来进行系统、全面、深层的跨文化知识的传授和实践。此外,大陆高校的跨文化教育实践活动大多只限于课堂教学中,对于社会生活教育中存在着的广泛的跨文化教育活动却很少涉及。高校教育工作者应该有意识地把社会生活纳入到学校的跨文化教育中,并加以正面的引导,使社会教育中的有利因素得到强化,其不利因素得到稀释。
与大陆不同,台湾高校“跨文化传播”这门课散布在不同的科系中,法学、社会学、教育学、新闻学、商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个学科都有开设跨文化传播课程。台湾高校跨文化教育的学科分布比较广泛,授课教师也比较注重将知识与实际的生活情境相结合。为了兼顾知识的教育及其在生活情境中的应用,几乎所有的老师都以课堂时间传授理论或概念的知识,而实践的部分,则在执行活动与作业的过程中完成。
四、结论
没有比较便没有鉴别,没有鉴别便没有思路,没有思路便没有与时俱进的出路。通过全方位比较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学的历史与现状,有利于促进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学的交流与合作,在两岸跨文化交际学的理论研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育实践等方面互相取长补短。如果我们接受“任何两人之间的交往都带有文化交流性质”的命题,则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研究成果必能促进台海地区亚文化群体交流,促进海峡两岸民间交流和学术交流。
在跨文化交际理论研究方面,台海两岸均非常缺乏,至今尚未真正形成自身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美国跨文化交际学理论家古迪康斯特曾提及:“亚洲学者需要创建适合自己文化的交际理论”,胡文仲和贾玉新也指出:“只有学习和借鉴而没有发展和改造,没有结合自己文化特点的理论,是不可能把跨文化交际研究建成一门适合中国国情的学科的”。[3]台湾学者翁秀琪认为:台湾跨文化传播教育应以“在地思维,全球实践”为典范,以“在地”的传播问题意识为根本,并将研究与实践深耕于建制化的传播教育制度与课程中,方能使久居学术边陲的台湾传播与研究获得其主体性。[4]这与大陆学者提出的“特色研究”不谋而合,都是一种“立足本土,国际视野”的理论与实践的追求。这一追求对于创建具有中华文化特色的跨文化交际理论的新视角,对于克服简单化的“对台宣传”以促进祖国统一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注释:
①“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在台湾大多翻译成“跨文化传播”,为行文方便,本文将台湾相关研究的术语统一取“跨文化传播”,大陆相关研究的术语统一取“跨文化交际”。
【参考文献】
[1]严明主编.跨文化交际理论研究[M].黑龙江: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16.
[2]翁秀琪.台湾传播教育的回顾与愿景[J].新闻学研究,
2001(10):47-48.
摘要:文章首先介绍了其他金融市场关于客户保证金管理的现状,总结了其中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保证金安全运行系统的建设架构。该系统的核心是:让会员只能获得客户资金的相关数据,而没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权和调度权。同时能够做到资金的实时划转,满足黄金市场保证金品种对资金划转的较高要求,并且有利于交易所对保证金品种的风险监控。
关键词: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保证金;安全运行系统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8-0070-03
一、其他金融市场关于客户保证金管理的现状
(一)证券市场客户保证金的管理模式
目前,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5种:
1.恶意透支:证券机构为了拉拢客户或个人利益,在客户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柜台交易系统为需要资金的账户解冻出资金,从而形成透支。新华证券就是由于累计透支1.2亿元而被关闭。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柜台交易软件提供资金解冻这种功能导致的。
2.虚存资金:在没有实际资金存入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强行通过柜台交易系统的资金存取系统为某个客户追加资金。一旦继续发生交易行为,就构成了对其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占用,如果数量过大,还可能形成透支。
3.从证券公司在银行的经纪业务账户内直接挪用:虽有明文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从银行的经纪业务账户内挪用资金,但由于证券公司负责客户资金的操作,银行无力审查,所以这种挪用方式也经常发生。
4.违规挪用客户资产进行国债回购:由于目前国债回购的结算方式和存管模式为按席位结算,客户购买的国债托管与证券公司的席位上,同时证券公司就拥有了可以用于回购的标准券额度,证券公司就可以进行超额的国债回购,这实质上已经占用了客户的国债。
5.因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营与经纪清算账户不分开而引起的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于目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行法人清算,即同一个证券公司下的所有交易通过一个账户进行清算,不区分自营业务与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就可以利用客户的资金沉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从而占用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由于上述问题,中国证监会已经提出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设想。目前一些建议和改革的设想纷纷出路,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改革柜台交易软件的功能,取消透支与存入资金的功能,这样就把上述的第一、二种违规操作的现象杜绝了。
2.改革国债回购的结算方式,改变目前按席位结算的制度,这样可以制约第四种违规操作。
3.要求证券公司在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清算时分自营与经纪业务分别清算。这样可以避免第五种违规操作。
4.针对第三种违规现象,目前比较流行的是“银证通”模式,即客户的出金、入金都由客户直接与银行之间办理,银行柜台系统接收数据后把客户资金的数据传输给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金信息处理客户的交易。同时,证券公司的柜台系统根据客户的交易情况将客户资金的变动信息传给银行,银行系统自动计算客户的资金。结算时,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系统分检每家银行的客户交易的轧差情况,将数据传给银行,银行在根据结算数据分别与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结算。这样证券公司没有机会接触到实际资金,也就无从挪用或占用客户的资金。
但是这种模式比较适应证券现货交易模式,对保证金交易品种不适应。现货交易是完全的资金,而保证金交易品种利用的比例保证金,而且交易的是一种合约,在没有交割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并没有进行实际划转,而且,还涉及到每天根据结算价进行的盈亏计算,这些都是现货交易模式所没有的,从而银证通模式无法适应保证金交易对资金清算的过高要求。
(二)期货市场的客户保证金管理模式
2003年中国证监会在全国推行期货公司的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即:通过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客户保证金在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和结算银行之间由备案专户构成的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封闭体系内划转,以达到防止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目的。
这种做法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是并没有从源头上彻底杜绝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在目前现有的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的模式中,期货公司依然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挪用客户的保证金:
1.通过开立虚假客户,以客户出金的方式将保证金划转出封闭圈;
2.期货公司违反规定,将客户保证金进行质押融资,变相挪用客户保证金;
3.由于证监会检查的时间一般在每月月底,期货公司可以在月初与月中挪用资金,然后在月底补足,这样监察部门很难发现。
针对这种情况,目前市场多主张推广“银期通”模式,即客户直接通过商业银行的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而不用把保证金存放在期货公司的账户上,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了期货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可能。但是由于期货交易对资金划转的要求特别高,目前的银行资金清算系统难以满足异地资金的实时划转,容易影响到正常交易。另一方面,交易中资金存在期货投资专户中,清算后再和期货公司做资金的划转,交易期间需要期货公司垫付资金。同时,如果交易中交易所不检查期货公司资金,交易所先与期货公司进行清算,而后期货公司与客户进行清算,这个时间差内,期货公司依然要垫付资金。因此,基于以上两点因素目前该系统的使用并不广泛。
2006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了2006年9号文“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9号文要求,将由五家指定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托管期货客户保证金,并于此后执行客户出入金只能由唯一的指定银行账户进出,及同一期货公司不同客户的保证金禁止内转的严格规定,且不允许支票、现金直接入账个人投资者期货保证金账户,而只能由在同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的个人储蓄账户向相应的个人期货保证金账户划转。
(三)680方案:证券磁卡交收方式
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专家学者针对证券公司挪用客户结算资金的问题提出了证券磁卡交收方式。这种交收方式是指持有磁卡形式股票账户的投资者预先在银行存入资金,然后利用股票磁卡加密码的方式在证券公司办理证券的委托买卖。交易的数据由证券公司传给银行,银行则相应冻结客户的资金,交割时则由银行根据实际收付的金额完成交割。
这种方式虽好,但与“银证通”模式类似,依然只是适应现货交易,而无法满足保证金交易品种的资金实时划转的较高要求。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保证金安全运行系统
上海黄金交易所认真总结了其他市场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发展出一套自己的客户保证金安全运行系统。该系统的核心是:让会员只能获得客户资金的相关数据,而没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权和调度权。同时能够做到资金的实时划转,满足黄金市场保证金品种对资金划转的较高要求,并且有利于交易所对保证金品种的风险监控。
(一)业务流程
我们可以先用一个简单的图来概括整个系统的构架:
为了保证该系统能够满足客户保证金真正的封闭运行,资金的实时划转,保证会员不垫付资金,同时还要建立客户的明细账,避免会员通过开立虚假客户,以客户出金的方式将保证金划出封闭圈外,该系统需要做到的核心功能有三点:在保证金交易正常进行的同时:
1. 形成保证金的封闭运行圈;
2. 能够实现资金的实时划转,且不需要会员的介入;
3. 能够得到客户的明细账信息;
客户保证金在封闭圈内运行,在交易所系统、银行系统、二级交易系统和封闭圈之间只存在数据流,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二)账户设置:
客户、会员、交易所都在银行开设账户,分别为客户账户、会员账户和交易所账户。交易所账户和会员账户在主清算银行开户,客户账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的清算银行开户。客户的资金通过会员的账户转入交易所的账户,交易所给客户的资金也通过会员的账户进行划出,会员的账户实现实时转账,即:客户资金转入会员账户后实时向交易所账户划转。交易所转发经审核为合法的划款指令的客户资金划出信息,将客户资金从交易所账户划出,进入会员账户,实时向客户账户划转,从而使得会员账户余额保持实时为零。
客户保证金的封闭圈内资金在客户、清算银行、交易所之间的封闭运行,其实质在于资金流始终在清算银行内部,资金的所有流动只是资金在三个不同账户之间的转移。会员账户在这里起到了一个过渡性账户的作用。
三、总结
该系统吸收了“银证通”让信息流与资金流分离的核心思想,同时避免了前面提到的“银期通”的种种缺陷,从而真正实现了保证金的封闭运行,会员根本就没有机会挪用客户的保证金。该系统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该系统实现了客户保证金的封闭运行。如上图所示,客户保证金的封闭圈即虚线圈内资金在客户、清算银行、交易所之间的封闭运行,其实质在于资金流始终在清算银行内部,资金的所有流动只是资金在三个不同账户之间的转移。只有当客户存入或提取资金时,保证金才流出封闭圈。
第二,该系统杜绝了会员通过开立虚假客户,以客户出金的方式将保证金划转出封闭圈的现象。交易所的一级系统可以掌握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化情况,这得益于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涉及到黄金的实物账户,由于黄金比较贵重,为了安全起见,交易所在成立初期就把实物账户细化到每个客户。那么依照实物账户的模式,一级系统也完全能够掌控客户的资金账户的变化情况,从而使得账户信息明确到每个具体客户,会员连客户账户的资金沉淀也无法挪用。依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会员对客户的交易负全部责任,交易所只为会员登记总账。同时交易所一级系统可以实现客户直接将资金转入交易所的账户,一级系统和银行保留了客户可以将资金转出的接口,一级系统可以掌握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化。一级系统将客户的明细账信息发送给二级系统,由会员的二级系统登记客户的明细账。
第三,该系统避免了要让会员垫付资金并且无法满足实时的资金异地划转的缺陷。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在于黄金交易所的一个巨大优势:所有的清算银行都是交易所的会员,从而给资金的管理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如上图所示,资金的所有流动都发生在清算银行内部的账户之间,而这些清算银行同时是交易所的会员。依托清算银行已有的体系,能够保证资金的实时划转,从而不用会员垫付资金,而且划转速度快,能够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交易所的风险控制要求。
我院通过对本院20xx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调查,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相关数据
××县人民法院20xx年执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立案共计46件,占总立案数的2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共52件,88.5%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约47%,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结案率约为21.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总标的为389.068万元,而结案标的为104.72万元;此类执行案件牵涉到的当事人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反映出此类执行案件的如下特点:
1、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占法院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且有上升趋势;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赔偿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
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只为平均结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标的较大,牵涉众多当事人,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5、执行期限较长。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成为“骨头”案件,久执未结。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经济能力的,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2)交强险强制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或者由于车主的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往往也不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或内部规定重新计算,计算后的数额一般会减少10%—40%。这部分权益的争取又需要车主通过诉讼与之解决,使交通事故执行案件案上加案,执行过程旷日持久。
(3)有些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运,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车辆挂靠。因此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就经常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经营挂靠业务的汽车运输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从案件发生后就不见踪影,法人变更电话号码,企业变更工作地点,根本无从寻找,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前的执法状况分析
(1)前期处理期限较长,客观上导致了法院执行的被动。由于受处理程序的制约,道路交通人身赔偿案件首先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处理,且处理期限一般长达数月,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时往往只能依职权对车辆予以扣留,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无法进行控制,客观上为部分被执行人伺机转移其他财产提供了便利;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执行环节后,出现了义务人除被扣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诉讼保全或执行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经过交管部门调解和诉讼程序,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的时间,车辆在交管部门的保管场所环境较差又多为露天停放,价值迅速贬损。所剩不多的价值还需交纳高昂的保管费用,以××为例停车费为20元/天,车辆保管费用一般需数千元。再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基本就所剩无几。更不用说有些外壳受损较重的车辆根本无法变现。
(2)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 机会。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外部执行环境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诚信意识,规避执行情况严重。义务人在法院判决偿付高额赔偿费用后,往往迅速将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转移,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来逃避执行,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客观上造成执行人员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敦促其履行义务,使执行通知书变成“逃跑通知书”,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申请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法院执行的期望值过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帮我全部执行到位”的认识误区,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分依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在执行中也未积极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财产线索,只是一味地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立案申请执行了,法院就能够把钱送到他们手中,而忽略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风险,而一旦希望落空极易造成与法院的对立。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效果也并不显著。××县地处温厚高速公路旁,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发生在温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在外地,××县法院无法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居住地也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委托执行同样难以发挥作用。
四、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从立法方面,增加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内容
(1)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赔偿主体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特别是对于车辆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出租出借,擅自驾驶、受雇驾驶、职务行为驾驶、无偿搭乘等情形下责任主体分别应如何确定,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间,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发生确定主体的原则不一致,出现主体漏判、误判的情形,从而影响到判决的执行。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一般都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几乎没有。而此类案件执行本身就较难,加上委托执行也难,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无力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愿执行。因此,可以考虑修订有关此类案件管辖的规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3)执行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过户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保险理赔款和肇事车辆时经常遇到阻碍,应从立法上对执行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的过户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已经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数额有限,对一些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在实践中,完善和调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4)建议完善委托执行制度。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委托执行制度发挥作用不大,导致异地执行问题突出。
2、在执行前的执法活动中,充分考虑日后执行工作的延续性
(1)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
(2)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一是公安部门可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事故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提示受害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二是公安部门可积极收集肇事者及车主单位联系方式、车辆保险情况等信息。三是公安部门应大幅降低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用。四是加快公安部门的事故处理程序。五是加强车管部门对车辆的查控力度,法院采取的限制过户查封方法,难以实际控制车辆,车管部门应在验车和日常管理等环节配合法院对流动车辆及时控制。
(3)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中切实加强财产查控,同时可在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及伤情治疗的需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保证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在长期的诉讼和执行中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以及被执行人员无法寻找,缓解以后的执行压力。
3、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2)对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被申请执行人,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充分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3)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其执行权利人达成和解,达到使执行权利人减免原执行标的,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济制度
[关键词]汉藏双语;公安工作;专业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5-0174-03
青海是我国主要的藏族聚居区域之一,全省有5个藏族自治州,1个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族是青海少数民族中人口数量最多、分布区域最广的民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部开发和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区人员往来日益密切,随之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治安问题日渐增多。培养大量熟练掌握汉藏“双语”,懂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具备公安专业知识,熟悉藏区民族宗教习俗,能够运用汉藏双语交流的专业人才,对加强藏区社会政治稳定和维护社会治安形势,提升藏区公安民警运用汉藏“双语”办理各类案件的能力,显得特别重要,尤为紧迫。
1突出汉藏双语公安专业教学的现实意义
11主动服务青海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要
青海作为资源大省和生态大省,集中了西部地区、民族地区、高原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所有发展特点和困难,要实现青海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三大历史任务,必须要全力以赴的推动青海的经济发展。而青海藏区的总面积为707万平方千米,占青海全省面积的982%。因此,青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必须紧密结合青海特殊的地域特点和特色,紧紧围绕我省广大藏区和牧区等特色产业发展做足做强文章。目前,随着青海省经济发展的活力的进一步迸发,服务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已成为当前公安工作的迫切需要。加强汉藏双语公安专业教学的研究,全面提高青海藏区公安机关基层民警藏语言能力和执法素质,切实摆脱基层藏区公安机关汉藏双语人才匮乏的困境,是公安教育坚持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需求为导向,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及布局,明确公安院校功能定位的重大战略转移。
12主动调整公安政法机关行业发展的服务方向
从青海省公安机关发展趋势来看,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核心内容是既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民警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深入贯彻公安部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提出的“要根据公安工作的需要,大力培养一批藏汉、、蒙汉、朝(韩)汉等双语人才”的要求,发挥公安院校教育培训的主力军、队伍建设的主阵地、改革创新的排头兵和维稳处突的后备军作用,不断加强汉藏双语公安专业教学,大力培养服从服务于现实斗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汉藏双语公安专业人才,是主动适应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理论研究和警务实践的迫切要求。
13主动适应地方公安高职院校特色发展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国以建设高等教育强国为目标,正在不断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一是进一步加强高水平及特色高职院校的建设;二是以重点专业为建设对象,不断拓宽专业口径,进一步加强重点特色专业建设;三是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青海藏区的人才需求一直呈现出各类人才需求面广、种类繁杂、需求人员数量少的状态。因此,立足青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地域特色与特点,进一步加强特色专业建设,突出公安院校的警察职业特色和办学特点,是当前地方公安高职院校发展改革的关键。立足汉藏双语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双语教学的优势,不断加强汉藏双语公安专业教学的研究,探索行之有效的汉藏双语教育教学模式,打造汉藏双语公安专业教学特色品牌,将是今后青海省公安教育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2把握汉藏双语公安专业教学的培养目标及方向通过加强汉藏双语教学的研究,梳理汉藏双语教学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可以对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形式等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进一步理顺双语教学的师资队伍、校本教材、课程设置、实训条件和建设规划,全面创新汉藏双语教学工作的理念和机制,着力构建特色鲜明、培养和培训优势明显的公安类汉藏双语教学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从而实现公安高职院校汉藏双语教学在规模、质量和效益上的有机统一。
21树立正确的培养目标及方向是关键
加强汉藏双语公安专业教学研究,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青海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我省藏区公安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为导向,以突出公安队伍汉藏双语工作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加强汉藏双语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为重点,以强化汉藏双语师资队伍建设为目标,逐步构建公安高职院校汉藏双语教学模式,形成具有青海藏区地域特色的汉藏双语教学人才培养体系。
2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的教育规律是根本
加强汉藏双语教学的研究,必须在原有双语教学的基础上开展教学改革,遵循现代教育规律,坚持“因材施教,循序渐进,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原则,增强汉藏双语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逐步扩大汉藏双语开设的专业及汉藏双语专业授课的课程门数,扩大双语教学的受益面。通过分层次、分步骤建设,构建一批公安类专业较高水平的汉藏双语教学课程体系。
3加强汉藏双语公安专业教学途径及实现
31积极开展汉藏双语教学模式的创新
311准确把握客观实情,实行分等级因材施教
由于招生生源等各方面客观因素的制约,一般汉藏双语专业学生入校时的汉语和藏语水平参差不齐。因此 ,教师在组织汉藏双语教学时要避免采取“一刀切”的模式进行。在汉藏双语教学的过程当中,首先应先对学生进行汉语和藏语的听、说、读、写、译等水平进行等级测试,以测试成绩来确定学生的语言能力掌握基础,其次要按基础的不同采取分班授课,切实做到“因材施教”。
一是针对汉语基础较差的双语生,应从新生入学开始即强化汉语口语训练,提供一切听说训练的机会,把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有机地结合起来,扩大学生接触和运用汉语的机会,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汉语学习环境,为有效地开展汉藏双语学习,提高汉藏双语的听、说、读、写等理解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针对藏语基础较差的双语生,应从加强藏语文教学入手,最终提高汉藏双语学生的整体素质。
二是学习过程中实行“一班两制”的双语分解模式试验研究。即分设藏授班和汉授班,藏授班以藏语文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文和英语,并逐步过渡到以汉语文授课为主,汉语文程度较差,接受汉语文教学有困难的学生进入藏授班学习;汉授班以汉语文授课为主,加授藏语文和英语,汉语文程度较好,能够接受汉语文教学的学生进入汉授班学习。实现“双语并进,优势发展”。
312采用灵活的课堂组织方式增强互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充分考虑到汉藏双语教学的两个方面特点――语言性和科学性。因此,在汉藏双语教学中,教师应在课堂组织方式上有所创新。具体来讲,就是教师应该以增强师生互动环节为原则,广开思路,创造性地采用综合性课题讨论、即兴演讲、分角色游戏模拟等,而且,在网络多媒体技术快速发展普及的背景之下,教师还可以借助多媒体技术的直观性和快捷性,通过课堂播放视频、影像、音乐等,丰富拓展教学形式和教学内容,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以便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提高学生接受程度。
另外教师可以多考虑采用情景教学法,以便提升课堂内容的生动性和实用性。事实证明,情景教学法的课堂教学内容一般是以经典话题为主线展开,学生可以在老师的引导下,围绕教师所提供的案例进行阅读、分析和讨论,这样一来就可以增强语言运用的能力,也可以增强课堂的互动环节,使得教学的实际效果大大提高。
313实施汉藏双语教学的分阶段课程设置方式
汉藏双语教学课程的分阶段设置方式是指对汉藏双语课程的具体开设从基础课程延续到专业基础课程及专业课程的系统性构想和实施过程,应该说,这也是教学模式上的一种创新。事实证明,这种高度重视衔接性和连贯性的教学方式,对于双语教学课程的有效开展和学生的接受程度有着积极的影响。因为这种分阶段的课程设置,可以方便教师客观上采用团队教学法,充分发挥每一个汉藏双语教师的个人专长,对汉藏双语教学的阶段教学有一个清晰的脉络把握,使得课堂教学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对于学生的学习来讲,则是既可以有汉语的专业知识学习,又在此基础上进行汉藏双语学习。所以说,采用分阶段课程设置的方式教学,能够将具体的教学内容贯穿于汉藏双语教学活动实践的各个环节,切实保障汉藏双语教学的实际教学质量。
32不断加强汉藏双语教学团队的建设
加强汉藏双语教学团队建设,一方面要加强汉藏双语公安专业教学团队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汉藏双语课程团队的建设。通过 “汉藏”、“专兼”教师之间“双结合”的方式,即单语教师和双语教师相结合、优势互补、相得益彰,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强化实践教学和教学研究;不断加强汉藏双语教学专业和课程的建设力度。
(1)以汉藏双语公安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为依托,进一步优化双语教学团队人员内部结构,制订和完善汉藏双语教学团队建设规划。
(2)抓好课程负责人的培养工作,通过进修、学习、下派锻炼等手段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优秀双语教师担任双语专业和课程教学团队的负责人,带动双语教学团队建设工作。
(3)加大汉藏双语“双师素质”教师培养力度,有计划地选派双语教学团队教师深入藏区,到基层公安机关参加实践活动,增加实践办案的经验。同时,要拓宽双语“双师”素质教师队伍的来源渠道,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打破师资来源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传统观念,形成学院和公安机关人才合理流动的机制,积极引进不同语系双语人才和基层业务骨干到学院任教,充实教师队伍。
33组织实施公安类汉藏双语校本教材的研发
制订双语专业教材建设总体规划,分解目标,要将公安专业教材建设任务落实到系部,分解到个人,每个双语教学团队都应当结合自身的教学工作与专长,承担相应的教材编写及翻译任务,系部主任要担负起督促和协助的重任,认真落实校本教材研发的任务。要加大公安类汉藏双语教材的研发进度,确定重点研发课程,落实研发人员,尽快完成汉藏双语公安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讲义的编译工作和藏文版公安专业校本教材的研发任务。
34要大力加强校园汉藏双语环境的建设
(1)做好学校双语环境布置,营造双语学习氛围。
(2)充分利用学报、宣传栏、校园网、教室学习栏等环境开展双语学习。
(3)组织开展校园内汉藏双语学习角,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拓展学生知识面。
(4)开办校园汉藏双语学习每周学会一句话活动。
35加大投入,加强双语实验实训场所建设工作
(1)加强校内实践场地的建设。针对学历教育和在职民警培训的实际需求,从提高学员的听力能力入手,建立“汉语、藏语教学语音室”,保证实践课顺利开展;同时建立模拟法庭,打破以往只能案例分析,不能实际操作和参与的实训形式,让学生更加直观地了解和感受办案过程,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
(2)加大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根据藏区的特殊地理环境,结合藏区常发案件具有的地域性特点,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加强与基层公安机关的联系,积极参与公安机关的办案活动,扩大公安专业在藏区的影响;通过与实践教学基地的联系,加强校局联动,缩短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加大学生实训、见习、实习的力度,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为社会提供复合型人才的同时提高办学效益。
36科学谋划汉藏双语在职民警培训工作
(1)加大汉藏双语教学团队的建设力度。按照“汉藏结合、专兼结合”的要求,应从公安高职院校和基层公安机关精心遴选双语培训教官,打造公安专业汉藏双语教官团队。
(2)加强汉藏双语在职民警培训的针对性。围绕不同地区、不同警种,研发培训专题,分层次、分类别开展汉藏双语在职民警培训工作,提高民警双语的听、说、读、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