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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顿特种行业市场秩序,堵塞“两抢一盗”犯罪分子窝赃销赃渠道,减少和遏制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努力创建平安和谐社会。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决定从3月15日至6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典当行、寄卖行、出租房屋、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场所的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思想。深入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全面加强对寄卖业、典当业、出租房屋、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的管理和清理整顿,有效预防和遏制“两抢一盗”等多发财型犯罪案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为打造平安XX,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清理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落实特种行业工作制度,规范行业管理,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完善治安工作台帐,减少和遏制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三、组织领导
县里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XXX任组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XXX任副组长,政法委副书记XXX、公安局副局长XXX、公安局治安大队长XXX为成员。下设办公室,XXX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清理整治的日常工作。
四、清理范围
清理的范围是:全县所有典当行、寄卖行、出租房屋和娱乐场所,及特种行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重点清查XX镇、XX镇等地区。
五、方法步骤
此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从3月15日开始至6月15日结束共90天,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15日——3月30日)。以治安大队为主,各派出所配合,对全县的典当行、寄卖行、出租房屋、废旧物品收购点和娱乐场所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二)清理整顿阶段(4月1日——5月30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典当行、寄卖行、废旧物品收购点进行严格检查。凡属无证经营的,经营条件达不到“9有”行业标准的(即有20平方以上的经营场地,有防盗门窗,有柜台隔离栅栏,有保险柜,有灭火器,有承接物品登记本,有承接物品凭证单,有安全、物资保管、物品登记验证等制度,有店门招牌)、有窝赃、销赃行为的,一律依法取缔、依法处罚。
(三)建章立制阶段(5月31日——6月10日)。对清理整顿中清查出来的问题。分三步整章建制、规范管理:(1)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治安大队为主,召集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开会,学习职业道德规范,行业治安管理的基本知识、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的基本制度和安全防范的基本知识。(2)健全制度,落实行业标准(九有标准)。(3)规范管理,强化责任。对特种行业要进行详细台帐记录,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责任民警。治安大队负责对开云镇的特种行业的日常管理,其他地方由所在地派出所管理,报治安大队备案。各特种行业业主均应跟责任单位签订治安责任状。责任民警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建立检查工作台帐。
(四)验收考评阶段(6月11日——6月15日)。县政法委组织公安局对这次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效果良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对领导不重视,清理工作开展不好,底数不清,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要切实把这项工作当作创建平安XX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
各地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
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市场需求和各地的监管能力,我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和经营内容等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设立面积及总量规划。
1、地区最低经营面积为300平方米,市三县最低经营面积为80平方米;格尔木市最低经营面积为200平方米;农业县所在地最低经营面积为60平方米;牧业县及所在地最低经营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单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2、各地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市场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合理引导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向规模化发展。同时,总量规划不得突破:地区每10万人设立一家,市三县每5万人设立一家;格尔木市每5万人设立一家;农业县所在地每1万人设立一家;牧业县所在地每5千人设立一家。
各地游艺娱乐场所总量规划情况于7月31日前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审核。
(二)关于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内容的规定。
1、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施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进口,并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的产品(见附件)。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应当健康有益。
2、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内的游艺机不得低于总机型数量的60%。
3、游戏、游艺区域必须严格实施分区经营、管理。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警示标志,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除国家法定节期日外,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4、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建立游艺、游戏机设备台帐及奖品目录,如需变更游戏设施设备数量和奖品目录应当3日内到当地县级文化、公安部门备案。
(三)游艺娱乐经营场所间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00米。同时,在场所布局上严格控制同一地域多家集中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四)严格禁止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开办游艺娱乐场所。
(五)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须报文化部门备案。
(六)对于现有的游艺娱乐场所要通过引导、鼓励等方法促进其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三、依法开展游艺经营场所的审批工作
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游艺娱乐场所设立面积和总量布局规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谁受理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工作,一经发现有违反规划、设立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批的,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将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当地党委和政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批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受理程序、受理材料及审批结果,明确告知准入机型机种,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工作透明、政务公开。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的游艺娱乐场所要上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备案。
1、申办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营项目等)。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
(3)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身份证明及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4)经营场所平面图、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意向书。
(5)与厂家签订的经营设备订购意向书、厂家经营执照复本。
(6)游戏设备目录。
(7)申请宾馆、商厦、综合文体设施、旅游项目配套的相关证明材料。
(8)购置设备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单位的设立地点、面积等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实地勘察,就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申请单位及法人代表基本情况、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等内容进行公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针对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群体等情况,建立名册、信用档案和相互通报的信息共享平台。凡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从业。
4、申请单位在取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筹建意见书”6个月内,不能完成筹建并正式营业的,即被视为已自动放弃此次设立申请,相关批准文书自行作废。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取得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并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5、未取得营业执照前,一律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得以试营业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否则按无照经营查处。
6、新设立的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不得与网吧共用同一经营场所或混合经营,二者之间不得有直接连通的通道。
四、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全面清查游艺娱乐场所中游戏设施设备所负载的文化内容,检查场所内的标志、游戏方法说明和游戏内容等是否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坚决查处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超时经营行为。对一次接纳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处以每人5000元罚款;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每人5000元罚款;对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法定节假日以外接待未成年人到游艺娱乐场所的,依法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对锁闭门窗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对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擅自变更游戏设施设备的要依据条例予以处罚。对涉嫌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要及时通报移送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检查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在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中,对需要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应通报文化、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要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好游艺娱乐场所市场准入关。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无照游艺娱乐场所。对被前置许可部门撤销许可证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公安部门可以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
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对通报的事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并及时向通报部门反馈查处情况。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规范游艺娱乐场所安全经营行为
游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安全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文明、规范、安全。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当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营业期间,从业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每单次游戏消费金额不得超过4元,消费者每人每天用于游戏的消费金额不得超过200元。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案,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企业单位,是指一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组织。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对全市或者所在地区的宏观调控和人民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的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单位,一般包括:党政首脑机关、军事机关、政法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企业(含邮电)、电力企业、石化企业、金融单位、博物馆,教育、医疗单位,文化、体育场馆,机场、港口、车站等单位及其重要部位和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业,是指酒店业、旅馆业、旧货业、二手市场、典当业、住宅物业等行业及其停车场。
酒店业,是指以住宿、餐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
旅馆业,是指以住宿、餐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20张床位以上未达到星级规模的旅馆、宾馆。
旧货业,是指经营废旧金属等废旧物品收购或信托寄卖的企业。
二手市场,是指经营旧机动车、旧自行车、旧电器、旧手机等旧货交易的市场或企业。
典当业,是指经营典当物品的企业。
住宅物业,是指实行园区管理或封闭式管理的住宅物业小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迪吧、音乐茶座、电子游戏机室、俱乐部和有娱乐设施的餐饮场所)、网吧、商场等场所及其停车场。
娱乐场所,是指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包厢(或卡座)20个以上规模(电子游戏机室拥有30台以上游戏机规模)的娱乐场所。
网吧,是指经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登记、审批、许可的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互联网传播企业。
商场,是指供公众消费购物、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规模的商贸中心,或者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的专营商店。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治安防范包括人防、物防、技防。
人防,是指通过人的行为达到安全防范目的,如设立单位、行业、场所内部安全保卫机构,聘请保安人员,建立治安联防队、护厂队,组织居民“看门望户”等。
物防,是指采用物质手段达到安全防范的措施,如设立防护院墙、加固门窗、安装防盗门等。
技防,是通过技术手段达到安全防范目的的措施和设备,包括可与公安机关或保安服务公司联网的电子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暴安全检查设备等。
第六条单位、行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
第二章治安防范
第七条单位、行业、场所应当根据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有适应单位、行业、场所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单位、行业、场所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及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巡逻防范、治安隐患排查和整治,制止发生的违法行为和及时报警,切实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第九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和环节,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和环节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单位、行业和其他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一条住宅物业实行物业服务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
第十二条以下行业、场所应当安装电子视频监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录像资料留存10天备查:
㈠酒店业的出入口、服务大堂、楼层通道、餐厅、停车场;
㈡10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业的出入口、服务大堂、楼层通道、停车场;
㈢旧货业、二手市场的出入口、登记交易柜台;
㈣典当业的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大厅;
㈤住宅物业的出入口、四至周围、主要通道、停车场;
㈥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中心舞池、停车场;
㈦网吧的出入口、营业场所、停车场;
㈧商场的出入口、楼层通道、贵重物品专柜、停车场。
第十三条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迪吧等场所出入口应当安装防暴安全检查门,对进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录像资料留存10天备查。
第十四条旧货业、二手市场、典当业的交易,以及进入网吧上网的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造册制度,登记造册资料保存六个月备查。
第十五条酒店业、旅馆业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十六条酒店业、旅馆业应当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行入单位、行业、场所。
第三章审批许可
第十八条单位、行业、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人防、物防、技防的规定,进行设立、配备和设置、安装。
第十九条单位、行业、场所在规划和安装技防设施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进行。
第二十条文化、建设、规划、工商、商务等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或者进行年检时,发现单位、行业、场所没有按照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设立、配备和设置、安装人防、物防、技防的,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县三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行业、场所开展治安防范等保卫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所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和本规定第二章所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实地查看单位、行业、场所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行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文化、建设、工商、商务等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对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㈠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㈡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㈢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㈣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㈤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㈥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㈠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九条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㈠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
㈡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安装电子视频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㈢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㈣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㈤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行业、场所或人员,由所在单位、行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㈠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
㈡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工作,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本单位、行业、场所全年无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的;
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或抓获刑事犯罪分子做出重要贡献的;
㈣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保安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
保安服务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而提供的专业化安全服务的行为。保安服务业是指从事安全防范业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安全,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特殊服务行业。保安服务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是实现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客观要求,是发挥群众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形式,也是缓解当前公安警力不足矛盾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安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保安服务业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加强保安工作作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二、逐步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
(一)加快现有保安服务企业的改制。按照政企、政资、政事分开的要求,采取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加快将公安部门开办的保安服务企业改制为保安服务公司,实现管办分离,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改制方案,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力争在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制工作。
(二)积极培育和完善保安服务业市场。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积极培育和完善保安服务业市场,加快推进保安服务业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打破保安服务业的区域限制,鼓励保安服务公司在省内外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业务。鼓励保安服务公司间的兼并、参股和联合经营,实现保安服务产品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营造有利于保安服务公司发展的市场环境,精心培育一批大型的现代保安服务公司。
(三)规范保安服务业的市场行为。保安服务公司实行自主经营、有偿服务,其服务范围包括从事人防、物防、技防及开锁等业务。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只能从事本单位内部或相应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有偿服务。公安机关内部的保安,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四)拓展保安服务业的经营范围。保安服务公司可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之外的与保安服务相关的安全服务项目。积极支持和鼓励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区域联网报警、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建设和防范、救助、服务等工作,参与娱乐场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保安业务,参与民爆等危险物品的专业化安全服务和消防社会化改革。
(五)加快推进保安押运工作。保安押运工作作为一项新型的治安管理业务,是保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保安押运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保安押运工作的建设步伐。
三、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
(一)明确保安服务业监管主体。保安服务业的监管职责由各级公安部门承担。公安部门应明确相关机构,落实人员,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成立保安服务公司须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后,依法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社区、物业、学校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的自建保安服务组织,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异地开展服务项目的保安公司,应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纳入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设立分支机构的,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后,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落实保安服务业监管责任。工商、税务、教育、建设、文化、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将公安机关的审核作为保安服务公司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税务部门要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大力支持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教育部门要根据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幼儿园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高校校卫队转保安队工作,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保安派驻,保障校园安全。建设部门要加强物业公司的监督与管理,明确物业公司保安必须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文化部门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督促文化娱乐场所聘请使用正规保安人员,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保安服务公司作为城市、农村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积极为保安服务公司输送保安人才。
(三)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秩序。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经营或开办保安培训机构的,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查处取缔。对虽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符合条件的要责令整改、补办手续,条件不符、存在问题的要依法取缔。对单位自建保安组织,要按照“统一基本招录条件、统一基本培训要求、统一基本保安标识、统一基本服务标准;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到位、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到位”的要求,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统一纳入公安机关监管。
四、努力提高保安服务业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保安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和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开展保安服务业经营者、员工培训和职业教育,开展岗位练兵,切实提高保安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安服务公司及各级保安组织必须与聘用的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完善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保安从业人员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保安从业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多渠道筹集和积累基金,对见义勇为、因公死亡、伤残的保安从业人员,及时落实工伤保险、抚恤待遇,保障其基本医疗和生活费用支出。落实保安员基本防护装备,保护保安员人身安全,对侵害保安员的不法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保安从业人员与保安服务公司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保安服务业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保安服务公司及各级保安组织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统一保安从业人员的招录标准,严格招录审查,招录保安员要事先将人员信息与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比对,严防有劣迹人员混迹其中。要逐人造册建档,建立电子档案,对从事武装押运、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守护等岗位的保安员,要留取指纹、掌纹,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DNA库。逐步建立和完善保安从业人员执业一体化资格认证制度,统一持证上岗。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建设,按照《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逐步实行保安从业人员分级管理,建立考核晋升制度,并与收益挂钩,调动保安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培养爱岗敬业精神。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四) 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
(五)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
第七条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由政府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具有采集、录像、传输等功能。
第九条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保卫隶属关系向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没有保卫隶属关系的,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前款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的培训;
(二)建立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
(三)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十四条负责图像信息监看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守岗位,爱护仪器设备,保守秘密。
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
第十六条发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证明文件;
(三)填写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情况登记表;
(四)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技术检测等方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建设或者不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单位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设置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遵守备案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采取保障图像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者违反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拒不提供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地方(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一、健全禁毒工作保障体系
1.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我街道通过去年全力整治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毒情形势依然不容忽视。要加强组织领导,确立以重点整治为抓手,精心组织,靠实责任,在统筹抓好全街禁毒工作的同时,由街道领导挂帅,每人包1个重点整治社区进行集中整治。各社区要把禁毒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及时进行部署,随时掌握进展,对涉及到的难点问题要专题研究解决。
2.加强禁毒队伍建设。各社区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重点抓好社区禁毒专门力量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禁毒专干和干警的培训学习,提高禁毒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基本素质,确保禁毒队伍业务专业。加强缉毒专业队伍建设,改善基层禁毒装备条件,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禁毒队伍的业务素质。
3.严格落实禁毒经费保障。坚决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禁毒经费保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将禁毒工作经费区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禁毒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加强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4.切实抓好禁毒工作督导检查。街道有关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查找工作中的问题,掌握毒情形势的趋势和变化,研究进一步推动禁毒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街道综治办要经常性深入社区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深化禁毒预防宣传教育活动
5.深入推进《禁毒法》和《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宣传培训工作。要把宣传引导和预防教育作为重点来抓,深入开展以《禁毒法》、《关于深化全面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合成常识等禁毒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禁毒宣传教育,宣传覆盖面达到辖区92%以上,高危人群受教育面达到90%以上,辖区学校受教育面达到100%,群众对禁毒工作的满意率达到93%以上。区禁毒办在《戒毒条例》出台后要组织全区禁毒有关部门开展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
6.加强对高危人群的预防教育工作。要积极推动禁毒预防宣传教育方法、手段、模式的创新,开展有影响、覆盖面广的宣传活动。要以防范合成危害为重点,做好青少年、流动人口、外出务工人员、娱乐场所业主和从业人员的预防宣传教育活动。要以在校学生、辍学青少年和社会无业青年等易受侵害的对象为重点,通过设立禁毒宣传教育课堂、组织观摩、实地讲解、发放宣传品、开辟宣传栏、播放禁毒禁示片等各种方式,彻底消除“高危对象”对的好奇心理。继续深化“不让进校园”、“不让进我家”、“职工拒绝‘零计划’行动”和“千名领导干部宣讲《禁毒法》活动,确保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禁毒的浓厚氛围。
7.加大对合成的预防宣传教育力度。要将预防冰毒、k粉和等合成的危害性宣传作为禁毒预防教育的重点,尤其要加强提高娱乐场所人员及青少年对合成的识别和抵御能力,将娱乐场所作为宣传主阵地,要使从业人员和顾客随时都能从禁示牌、宣传画、荧屏禁示语接受深刻的禁毒教育,要使场所工作人员明确所承担的禁毒法定义务教育和责任,掌握识别吸食合成的行为特征,熟悉举报毒情的方式方法。各街道、派出所要掌握本辖区娱乐场所毒情形势,合理有效安排入场所宣传教育活动。
8.坚持集中宣传与定期宣传相结合,建立面向全民的禁毒宣传教育机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新闻宣传。积极组织参加“6.26”国际禁毒日和“6.3”纪念日集中宣传活动,要将禁毒宣传月活动与日常“进学校、进场所、进社区、进家庭、进单位、进农村”等“六进”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合理安排,突出重点。全区每月要有重点宣传街道,主题要鲜明、形式要多样,在全区掀起禁毒宣传,增强全民禁毒意识。(三月份由临夏路、嘉峪关路、雁北街道开展宣传工作,四月份五泉、团结、靖远路街道开展宣传工作,五月份火车站、盐场路、广武门街道开展宣传工作,六月份高新开发区(派出所)、东岗街道开展宣传工作,七月份白银路、焦家湾街道开展宣传工作,八月份张掖路、东岗西路、青白石街道开展宣传工作,九月份皋兰路、拱星墩、雁南街道开展宣传工作,十月份铁路东村、渭源路街道开展宣传工作,十一月铁路西村、草场街街道开展宣传工作,十二月酒泉路、伏龙坪街道开展宣传工作)。各街道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宣传情况上报区禁毒办。
三、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9.加大对大案要案、零包贩毒和外流贩毒的打击力度。要树立情报导侦意识,大力加强情报机制建设,着力提高情报搜集、分析、研判、交流、应用能力,全面提升对犯罪的主动发现能力、侦查经营能力、办案取证能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禁毒专业队伍要努力破获一批大案,捣毁一批吸毒窝点,抓获一批毒枭,摧毁一批贩毒网络。加强禁毒区域协作,狠狠打击外流贩毒活动。公、检、法等机关要加强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依法严惩犯罪活动。组织开展以“打击零包贩毒、打击合成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禁毒“双打”战役,建立以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为主体的打零工作机制,提升打击犯罪整体能力,切断贩运的地下通道,坚决遏制合成违法犯罪发展蔓延。
10.加强合成防治力度,坚决遏制合成蔓延势头。从治理娱乐场所、宾馆涉毒问题入手,组织开展打击合成专项行动和娱乐场所涉毒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最大限度地遏制娱乐服务场所涉毒问题的高发势头,萎缩我区市场,净化我区社会环境,确保度合成案件查处率高于2010年度。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采用多种方式对娱乐服务场所、宾馆的涉毒问题开展明察暗访行动,并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对涉毒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娱乐服务场所涉毒问题。积极布建禁毒信息员,拓宽情报来源渠道,对工作中发现的娱乐服务场所涉毒线索,要及时立案侦查,争取破获一批以娱乐服务场所为目标的制贩合成案件,依法处理一批幕后组织指挥者;进一步加大对合成贩卖、滥用人员的处罚力度。对娱乐服务场所及宾馆饭店的涉毒活动要依法查处,并会同工商、文化等部门对涉毒场所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或治安责任,并给予一票否决。禁毒、治安和派出所要严格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要定期组织娱乐场所、旅馆业工作人员学习禁毒知识和法律法规,要签订责任书,建立管理考评制度,认真落实娱乐场所和旅馆业从设立、经营、监管等各个环节的禁毒工作措施,形成管理工作合力。
11.狠抓重点行业整治。严格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规生产、销售、购买、使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贩运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的犯罪活动,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不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城关辖区内无非法种植原植物。
12.加强缉毒情报信息工作。坚持缉毒情报主导侦查,以公安机关“大情报”系统为依托,大力强化禁毒情报信息研判系统的深入应用。加强缉毒秘密力量建设,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警种禁毒情报交流合作,提高打击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13.完善公检法办理案件协调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公、检、法等机关要统一执法思想,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相关环节的执法监督和检验复核力度,加快办理案件进程,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现象,确保案件批捕率、率分别达到93%和98%,切实增强打击实效。
四、深入推进禁毒基础工作
14.不断完善社区戒毒相关制度,深入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开展。区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和派出所要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按照《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遵守的规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后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社区戒毒工作中的法律责任》等规范性制度落实社区戒毒及社区康复工作,协调解决工作各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办法,不断提高康复率,实现各项戒毒措施的无缝衔接。
15.对吸毒人员组织开展禁吸戒毒“双降一零”活动。以创建“无毒”街道、社区、楼院和娱乐场所等活动为载体,大幅度降低吸毒人员违法犯罪率和复吸率,实现辖区“零滋生”吸毒人员的奋斗目标。对吸毒人员犯罪率和复吸率大幅反弹,出现新滋生吸毒人员,要将相关街道、派出所列入重点整治街道,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并给予一票否决。
16.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帮教工作,落实领导干部帮教备查制度。加大《四项制度》的执行力,认真落实《兰州市基层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职责备案查究制度》和《兰州市吸毒人员检测抽查制度》,强化领导干部一对一帮教工作,各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帮教工作方案,将社会面上现有吸毒人员全部纳入帮教,每一名基层领导干部帮教一名吸毒人员,戒断三年以上和社区康复期满人数之和占累计入库总数比率达到54%以上,被帮教吸毒人员因复吸被打击处理的人数不超过帮教总数的8%。基层干部要定期开展毒情分析,工作进度落实和包教包戒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落实帮教到位,实行“一个突击”(指不定期对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进行突击式尿液检测,及时发现问题。)、“二个解决”(帮助解决被帮教人员的就业问题,帮助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三个定期”(定期对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进行谈话,定期对社区禁毒和康复人员进行尿液检测,定期走访调查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的周边关系)、“四个方式”(因人施教采用感化式、动态式,跟踪式、委托式)的真情帮教方法,努力落实对戒毒出所和康复吸毒人员就业安置、低保、职业培训、创业税收优惠、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等政策,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困难,提高和巩固戒毒效果,降低复吸率,努力使基层帮教工作见实效。
17.维护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体系。加强吸毒人员信息核查和数据维护,对查获的吸毒人员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出狱出所人员要及时维护,不断完善管控网内信息,确保信息数据全面、准确、鲜活。加大对动态网录入维护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今年要开展吸毒人员排查行动,及时发现、登记社会面上的吸毒人员,防止和减少吸毒人员脱管失控,依托“大情报”系统,规范涉毒预警处置工作,加大对下落不明吸毒人员的查找力度,提高动态管控实效,防止和减少吸毒人员脱管失控,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质量达到要求(与全国人口信息比中率达到100%),吸毒人员年平均在控率达到92%以上,确保度下落不明吸毒人员数比2010年度减少。
18.加强吸毒人员档案规范化建设。坚持一手抓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一手抓档案资料建设,按照“收集齐全、归类准确、排列有序、整理规范”的总要求,实现对吸毒人员的排查、登记、戒毒、康复、帮教等环节的一体化动态管理,涉毒出狱、出所人员衔接率达到100%;戒毒出所人员责令社区康复达到100%。各街道、社区和派出所要坚持与吸毒人员动态管理信息建设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查找下落不明吸毒人员、见面谈话、定期尿检等工作,完善派出所管理档案和社区帮教档案内容,完善健全各类台帐,切实做到监管常态化。
19.做好吸毒检测工作。按照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要求,将吸毒检测工作纳入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检测制度,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定期尿检,进一步落实尿检制度,并结合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行动,加大查找力度,见面谈话尿检,及时更新尿检信息,对纳入管控和接受维持治疗的人员,检测面不低于95%,检测次数不低于90%,有效解决尿检不落实、查找失控人员难等问题
20.继续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区禁毒办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防止戒治吸毒人员的脱管失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药物的管理,及时向公安禁毒部门通报情况。充分利用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吸毒人员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满一年以上人数达到110人(各街道按分配指标完成)。
五、全面完成重点整治目标
21.集中开展收戒行动,依法落实强制戒毒措施。要充分利用各种强制手段,切实加大对吸毒成瘾人员的依法收戒力度。对查获的吸毒人员要认真核实身份及查证前科材料,对吸毒成瘾人员一律强制隔离戒毒,杜绝降格处理。要加大力度收戒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的吸毒成瘾人员,处理一批吸食合成人员,最大限度地压缩消费市场,努力净化社会面。
22.狠抓重点整治街道。按照省市禁毒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我区毒情形势和2010年工作考核结果,确定重点整治皋兰路街道(派出所)、东岗街道(派出所)、团结新村街道(派出所)、东岗西路街道(派出所)、五泉街道(派出所)、渭源路街道(派出所);建立禁毒委领导包片督导制度,区委常委、副区长王胜太对东岗西路、五泉街道实施包片指导,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禁毒委主任苏勇对皋兰路、渭源路街道实施包片指导,区人大副主任、禁毒委副主任王庶任对团结新村街道实施包片指导,区政协副主席、禁毒委副主任虎晓琴对东岗街道实施包片指导。各街道、派出所要高度重视,结合毒情实际,成立本街道重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街道重点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抓出实效,抓出成绩。此外,吸毒人员在200人以上的其它街道也要进行重点整治,吸毒人员在200人以下的街道在禁毒办的检查督导下对本辖区禁毒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整治,通过强有力的整治措施,实现社会面吸毒人员得到有效控制,降低复吸率、提高戒断率,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无毒”成果。对整治工作不力、成效不大的单位年底实行挂“黄牌”或“一票否决制”。
第一条对校外寄宿生的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育人为目的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学校管理与家庭、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和团结互助精神,提高自理和交往能力。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外寄宿生为在县各级各类学校就读,且在校外寄宿的学生(不包括走读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对校外寄宿生的管理时间为除寒暑假和节假日外的工作日。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校园及周边范围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处周边地区。
第二章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教育局的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制定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二)成立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
三)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与学校签订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其落实情况。
四)全面掌握全县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的情况,责成各学区(校)对校外寄宿生情况进行详细摸底、准确登记、分校造册,每学期根据学生变更情况,随时更新信息。
五)每学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县校外寄宿生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全县校外寄宿生安全隐患档案,并及时汇报县安委会,采取有效整改和防范措施。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断研究和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途径,深入剖析校外住宿生存在各种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七)督促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能力。聘请法制副校长,加强法制教育,培养遵纪守法意识。
八)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处理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九)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强农村学校寄宿制项目建设,让所有校外住宿生能够住进校内,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安监局的职责
一)负责校外寄宿生的监督检查,协调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全县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和建议,组织对全县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督查。
二)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适时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三)依法实施对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监管,积极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四)指导并监督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负责对校外寄宿生管理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第七条公安局的职责
一)负责对校外寄宿生租住房进行检查和管理,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进行治安备案,细化房屋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让房屋出租人明确自己的责任,配合家长、学校共同完成管理任务。
二)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管理和巡逻。
三)负责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学生上放学期间进行交通疏导。
四)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
第八条卫生局的职责
负责对校园及周边(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点、餐饮点)卫生安全检查,定期对校外寄宿生寄宿点卫生防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食药监局的职责
负责对校园及周边(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点、餐饮点)食品从业人员的监管,坚决取缔校园周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无证照餐饮摊点。
第十条工商局的职责
负责对校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摊点等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三无摊点。
第十一条文广局的职责
负责对校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台球室)书店(屋)报刊亭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水务局的职责
加强对学校饮水水源、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住建局的职责
一)完善城区校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二)负责对校外寄宿生出租房屋的建筑安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中要提出继续使用、加固维修、停止使用等具体措施。
三)负责校园及周边乱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管理。
四)依法取缔占道经营。
第十四条交运局的职责
完善公路沿线学校校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环保局的职责
督促校园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完善废气、废水、建筑噪音等防治措施,并有效治理。
第三章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十六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全面负责本乡镇学校的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由派出所、卫生院、工商所、文化站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的校外寄宿生管理机构,加强对校外寄宿生的管理。
第十八条定期召开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本乡镇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努力解决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协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宜,对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校外寄宿生管理办法。检查考核本乡镇学校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学校的职责
第二十条各学校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方案,加强对校外寄宿生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把安全教育作为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的重点,将以消防、交通、卫生、治安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育计划,并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对校外寄宿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包括学生生理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二条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组织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和保安人员,采取各种办法,齐心协力抓好校外寄宿生管理。学校要把对校外寄宿生的管理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之中,每学期进行总结表彰。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巡查制度,作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个人档案,绘制寄宿点分布图。要准确掌握每一个校外寄宿生家长(或监护人)姓名、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和寄宿点的房屋出租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学期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对校外寄宿生房屋出租人的安全管理培训。
第二十七条定期召开校外寄宿生家长(或监护人)会(每学期一次以上)互通情况,共同研究校外寄宿生的管理措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房屋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校外寄宿生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服从学校、房屋出租人的管理和指导,自觉维护寄宿点的安全与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尽量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章家长(监护人)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校外寄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必须选择安全可靠的寄宿点,并在每学期开学时书面签字同意被监护人在校外寄宿。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子女(或被监护人)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按照与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有关部门签定的责任书要求,承担相应的义务,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监管好子女(或被监护人)
第七章校外寄宿生房屋出租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如果同意学生寄宿,必须履行签字同意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屋出租人必须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住房,并在当地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合法手续;不得提供周边环境差、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给学生居住。
第三十六条房屋出租人必须认真搞好安全工作,注意防火防盗,并防止社会闲散人员对学生造成伤害。
第三十七条房屋出租人要加强对寄宿生的教育和管理。不准学生赌博、吸烟、酗酒、乱生火、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学生进网吧、歌舞厅、台球室;要防止学生煤气中毒;教育学生不友,未经允许不准留宿外人。
第三十八条房屋出租人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随时反映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情况,以便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能及时加强对子女(或被监护人)教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房屋出租人要建立寄宿点值班制度,对未按时住宿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和学校。
第一,在调查的居民中,他们所居住的社区中存在广场舞活动的约占90%。居民对于广场舞的态度,62%的人表示支持,5%表示反对,33%表示无所谓。对于广场舞是否给生活带来困扰的居民约占78%,其中噪音污染被列为困扰之首。
第二,在不同的时段广场舞的情况是不同的。清晨,大多都是中老年人在跳广场舞;而傍晚,青年人甚至小孩也会加入到广场舞的队伍中。清晨时段的广场舞节奏较为缓慢、音乐柔和;而傍晚时段则比较激烈、音乐刺耳。
此外,我们还发现即便在一个城市,广场舞的现场秩序也存在较大差异的。在我们所调查的盐城建湖县希望广场,泰兴银杏广场,无锡市希望广场,扬州江都龙川广场,南通海安的海陵公园等有公共休闲场地的地点,广场舞现场秩序良好。在这些地区广场舞的场地比较固定也不会占用其他用地比如停车场、居民小区的道路。这里的音乐也不是特别刺耳、音量也控制的比较好。有些地方还有领舞者,她们除了带领广场舞之外还会帮助维持秩序。据我们调查这些地方也没有发生什么争执、吵闹,走访中被调查的居民对广场舞也没有太大反感。但是在我们调查的居民小区中纠纷就比较多,例如有些居民为了跳舞占用了停车场或是其他马路,在南京江宁区庄排路一居民小区内就曾发生过广场舞大妈为了与小区私家车主争地盘用砖块树枝堵路,类似的纠纷还有很多。
二、广场舞纠纷的法律属性及其缺陷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对于广场舞纠纷产生的原因,大多数人认为是广场舞场地少;噪音污染;人流量大、人员复杂造成安全隐患;纠纷双方意见不一,素质低等等。但是归根结底是因为权利的冲突,这种权利冲突主要体现在噪音侵权和场地侵权上,最终归属于法律范畴。
(一)噪音侵权
1.广场舞噪音侵权。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跳广场舞的人跳舞正是实现其健康娱乐的权利,同时也要认识到,在公园散步和在小区休息的人们是享有安静的权利的。
马克思曾说:如果你想得到艺术的享受,你本身就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广场舞活动本身是一项有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运动,也是促进居民社交的一座桥梁,但是当噪音扰民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时,广场舞本身所蕴含的魅力由于邻里之间的矛盾冲突而随之消失。
2.我国关于噪音侵权的法律制度与实践适用问题。我国对于噪音侵权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民法和行政法领域来约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音量过大干扰周围环境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些规定体现了公民有义务防止噪音污染,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行政机关的权利救济。但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时间是1997 年3 月1 日,经过18 年的实施,已经很难适应现在的实际需要。比如,不同场所的噪音程度对人们的生活影响是不同的,对此不能一刀切,现行的法律也未对此做出详细的划分标准,导致实践中执法的难度。
同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居民受不了广场舞的噪音向公安机关反映了很多次,每次报警警察只是对当事人劝导几句或罚款,矛盾始终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中国有句古话,远亲不如近邻,因广场舞纠纷而导致邻里之间反目成仇,实在令人惋惜。所以,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广场舞纠纷仍得不到解决的关键还在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履行职责的不到位。
(二)场地侵权
1.广场舞场地侵权。在我们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在公共广场发生广场舞纠纷的比较少,因为这些公共广场往往比较空旷。反倒是在一些小区,因为地方狭窄,有些居民为了跳舞占用了停车位或是街道。
那么到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跳舞的人数远远大于城市公共娱乐场所所能接纳的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4 年末,从城乡结构看,城镇常住人口74916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805 万人,乡村常住人口61866 万人,减少1095 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54.77%。但是城镇化的发展却没有跟上城镇人口增加的速度。虽然每个城市都建了自己的广场,但是广场的数量和分布与城市的发展规模不合理,有些广场由于疏于管理早就丧失了公共娱乐的功能。所以可供人们健身娱乐的场地严重缺乏,从而引发场地侵权纠纷。
2、我国关于场地侵权的法律制度与实践适用问题。场地纠纷体现了相邻权的问题。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这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小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决场地侵权纠纷,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排放噪声、侵占通道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因广场舞纠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但是,这期间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不是每个人都耗得起的,所以人们往往倾向于私了。
三、解决广场舞纠纷的建议
(一)江苏各地措施
2014 年7 月23 日盐城市环保、公安、城管等5 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22 时至次日6 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按照相关规定,盐城市区白天噪音排放标准为60 分贝,晚上为50 分贝,环保部门定期检查。2014 年扬州市出台的《扬州公园管理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2014 年下半年南京市旅游、城管、环保等多个部门联合,拟定管理方案,划定公园内的广场舞区域。虽然具体的管理办法还未出台,将广场舞划分区域、限制音量将会是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方向。
2015 年2 月25 日宿迁市公告了《市区广场舞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他江苏城市也出台了一些管理规定或是正在拟定,在此我就不再一一列举。
(二)居民见解
根据我们的调查,大部分居民表示应当相互理解,通过交流沟通的方式来解决矛盾;有些居民表示政府应该出台一些规范措施妥善引导;也有少部分居民觉得应该让公安机关介入。还有居民提出应该对广场舞划分区域,希望政府多建一些公共广场,让大家有更多的娱乐休闲空间。
(三)方案设想
1.如何避免纠纷的发生。
(1)加大对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政府部门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中,不能只重视经济发展,也要关注文化建设,关爱居民的身心健康,给居民创造更好的活动场所、居住环境,使居民舞有所地。目前,面对人多地少的现状我们也可通过定时交换场地的方式解决场地不足的问题。
(2)完善小区活动管理,对领舞者进行定期培训。我们要充分利用居民自治这一权利,通过业委会和居委会加强社区管理,大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跳舞者跳舞和居民正常休息的权利冲突,比如定时跳舞、控制音量等等。在很多广场舞小团队中,领舞者往往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政府可以定时组织这些领舞者对他们进行培训,提高领舞者的素质,带动更多的人文明跳舞,舞出精彩。
(3)和学校合作。很多学校在周末是不上课的,我们可以让社区与学校协商,在周末把学校的篮球场或是足球场租给或是让给居民跳舞健身,充分利用场地,这也是一个好方法。(4)政府部门加强监管。许多地方出台了广场舞的管理办法,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管理,以劝导为主,但是当劝导教育不奏效时,应采取严厉的执法来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2.纠纷发生后如何妥善处理。
(1)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人
们在发生广场舞纠纷后最常用的解决方法。因为如果走诉讼途径,诉讼费用高,时间成本也高,而且,发生纠纷的双方往往是邻里关系,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谁也不想把事情闹大。再加上如果真的走诉讼程序,告谁也是一大问题,如果告行政机关,会增加公民维权的困难。所以,人们更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的方法来化解矛盾,但是,有时事与愿违,有些人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和,最终导致拳脚相加,触犯法律,从而升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笔者建议,在私力救济中,也要疏通民事权利主张的渠道,比如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噪音检测数据,让当事人更好地解决冲突和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公力救济。进入诉讼
城市化是农村发展的飞跃。农村快速城市化是农村的良性突变:经济的腾飞;人口身份以及职业的转换;社会管理模式的更新。但在其起初,常常伴随着治安间题的剧增.这几乎是世界性现象。本文以浦东金桥地区为例,就这一间题提出看法。金桥地区是金桥出口加工区的所在地,国家重点建设的工业区。但在80年代前,这里除了几个集镇外,是大片农田、肝陌纵横,农民占极大多数,民风纯朴、治安较好。
90年代,随着浦东开发开放的提出与深入,金桥成为国家级重点出口工业加工区。历经四年建设,经济开发与功能开发齐头并进,初具规模。一改昔日乡村田野的风貌,朝城市化方向日益迈进。探索其城市化发展的状况,有四个特点:
经济结构由过去单一化的乡、村企业向多元化结构发展。截至1995年6月,金桥开发区累计项目250个,三资企业144家,其中18个国家地区22家跨国公司已在区内落户、产出;乡、村办企业61家;成建制施工单位30家,其中属中央部署和外省市单位22家。
环境格局由过去小规模的乡、村集镇向生态型城市化进程迈进。已先后开辟出工业区、居民住宅区、涉外公寓区、高级公共娱乐场所区及现代农业小区,形成高层次、多空间的布局网络,建立经济高度发达、基础设施完善、布局结构合理、生活环境优美的城市现代化新样式。
人口由过去的单纯德定型向复杂流动型转变。辖区内现有常住人口n万,外来人口超过5万,除外地来沪打工的民工外,还有大批在开发区内的“上班族”、外籍的高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等。此外,近期将从浦西动迁过来的居民将逾5万,人口密度将急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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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由循序渐进型被规划速效型替代。金桥在区域内统一布局,整体规划,即时上马,全面开花,呈现出较强的时效性、突发性和规划性,经过短短4年建设即初具规模。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人财物的大流动,金桥地区经历了脱胎换骨的巨大变革,由此带来的治安问题也较以往有很大不同,突出表现为:
(一)外来流.犯罪骤增,刑事案件趋向复杂化。近几年来,金桥地区刑事案件的增幅每年在30一40件左右。1990年,发生刑事85起;至1994年增加至207起,上升131.8%,尤其是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治安间题变得严重。外来人口从1990年的6千左右,一跃上升到现有的5万左右,刑事作案人员中外来人口的比率由1990年的30%左右上升至现在的90%以上。
(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迅速互延。大量物品涌入社会,一些公共娱乐场所为追求赢利,以色招客,搞“三陪”、“异性按摩”等,一些外来人员也借口开发廊、餐饮业干起拉客的勾当;赌博越来越公开化,无论城镇、农村、外来民工集聚地,“赌风”甚烈,尤其是较富裕的农村地区赌博范围广、花样多、赌注大,“大款”、“大户”之间的赌博更是一掷千金;交易在辖区较发达地区也有一定市场,目前已发现数例案件,且有继续蔓延趋势。
(三)非政治性不安定因素酿成的事件突出。因土地连片开发、旧区改造涉及群众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频频不断。其中,因征地拆迁引起地价、补偿、就业、安置、待遇、过渡和环境质量等纠纷的居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区稳定。
(四)城市型交通、火灾、施工事故剧增。由于机动车数量剧增,道路设施虽有改观但管理仍欠完善,加上行人、车辆日流量大,因此交通事故频发不断。而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造成区内交通车辆、住宿、水电、环卫等方面超负荷运转,成为消防、交通、治安事故相应增加的一个客观原因。
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社区治安状况日益严峻的局面,主要在于新形势下防范机制的弱化。首先,新旧体制交替造成管理滞后,致使各种罪犯趁除滋生。(l)大量的外来人员涌入,过去的一套户口管理办法已越来越不适应如此大量的流动人口,即使对他们进行临时户口登记也仅旅于形式,这支劳动大军实际上处于一种故任自流的状态(2)三年前.上地开发、征巴.队使许多农民离开家目。寻挽谁时房过峨.出现人户分离’砚象。三年后,艘.拼璐的住宅小区垃工,份东、浦祖和当绝动迁居民迁移、目.,又出砚断的“人户分离一现象,公安机关由于对魂迁安t居民愉况不常扭.在户.,理和洽安,砚上处予彼劝肠百。《3)居民住宅区日一妞懊.住宅迁入居民不多。许多.离形成.空间死危”.即使发生抢劫、.奸纬注法活动也因监视偏力不及而幼过。其次.在市场级讲冲击下。人际关燕.化.位区盆识一翻,与共的风气渝.。.民生活水平提离.以及住宅育昌化.叹来那种互相信任、互相.助的人际关琅在蜕变。人幻相互之向诀少关心、同情和典城。人际交往减少.人际关系冷澳而扮班,加上砚代结立单元住宅形式又导致了一种映乏.在一起感’,无久居月识和家园意识.邻里之间,璐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奈”的愉况已两空见恨.这种冷次的人际关系给犯娜分子遗成可维之机。扭三。杜.防奄-.东有的环节有的已经娜体.有的名存实亡,,的日渐翻二由于开发珍设、动迁.队.瓜有的村队遨侧有的已.幼,行政份理脱节.怡保会自行解体,联防队‘夜防队自动娜狱成无经费某道难以为续。在断的防范网络未形成之曲.新的网理知层出不穷,如外来人口。私房出粗等产,失控。康旧收脚点雌污幼垢,扭工工地盗窃、橄斗,偏僻道路上、抢劫等,治安趋势与对旅
随着浦东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像入,金桥绝区城市化进扭将日益加侠。在今后一个时期二区内各种基.启设特日曲完兽,管理机目理步到位,祖社会上一费浦极因索的存在仍不易排除,人口密度进一步绷离,物傲、附橄更加频繁,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播砚。因此,在近期内.治安状况依然将面临严玻的局面。
——治安状况变化将呈阶段性.
第一阶段:目份至2000年,由于开发,该地区常住人口将曾至20万左右.外来人口仍钧处于无序泪动阶段。治安行政,理的应付性、失控面仍将十分央出,第二阶段。2000年-2005年,规模开发逐曲成型,生活小区基本建成.,住人口将达45万,.增比例离于外来人口,因人口一密而引起的各类治安间月在先期按工的括业用南、,华地段、生活小区较筋增多,第三阶段才2005年-2010年。大规模基础建设接近尾声,现代国际哪市裕肠基本建成。人口质量提高。市内外、目内外的交往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高智能、技术型、涉外型案件时有发生.打击和份班的,点均用作翻,,并果取相应的对,和管理手段,
——某些社会矛盾突出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
各种社会矛盾引发机率、碰撞机率增多.大量征地农民对地价、补债、搬迁、就业等要求高而满意少;浦西、沿江地区动迁居民在落户新住宅小区后.陈之引发的户口.上学、就医、.车、居住、治安等矛盾尖锐,且在这支浩班大军中,必夹杂一些刑释分子、重点对象,这些人其中不易掌握。企业经营机侧转换遭成下比人员增多.这些人待遇下.,利益受很,势必心态不平衡.因而物价上注、贫富差距、官腐败等引发的群体性不安定因素亦将有增无减。
——生活方式改变而诱发的犯罪机率上升。
一是生活质量将明显提高.用于娱乐、享受方面的开支增加,尤其是青年一代注重遣求生活档次.在经济不同步况下.套华之风超前俏费将有一定市场,坐吃山空,入不敷出的情况增多。二是白色、黄色的诱惑更加突出,对手头宽绰,道德观念淡薄的人腐蚀极大。三是单元式公房、陌生群落重新组合使邻里关系淡泊,互相防范意识减弱,由此引发的各种犯罪机率呈上升趋势。为此:
关键词:经营者 消费者 安全权 安全义务 消费环境 警示
2004年,年仅2岁零8个月的小奕玮从杭州银泰百货商场7楼的自动扶梯缝隙中摔到了地下室。这一天,小奕玮的妈妈带着他正在为他选购一些“六一”儿童节的礼物。至5月26日下午,小奕玮的心脏停止了跳动。在5月24日时,杭州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召集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贸易局以及银泰百货所在地政府部门,召开了一个事故调查和协调会后,得出的结论是:“坠楼事件”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银泰的自动扶梯没有质量问题,扶梯间的缝隙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因此也不属于质量事故。就银泰“坠楼事件”而言,相关的处理依据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办法》,经过检查,银泰使用的自动扶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只要求自动扶梯上下通道之间的缝隙超过12公分,并没有规定要小于多少,同时扶梯上要有宽度超过8公分的警示标志。银泰的扶梯缝隙为23公分,超过了规定的12公分,符合标准,警示标志也符合要求,因此没有依据对银泰“坠楼事件”进行处理。
这个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消费环境安全的大讨论。安全是人的一种最基本的心理需要,获得安全保障是人们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对消费者而言,只有在其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危害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地进行消费活动。
经营者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与此相对应的是第七条所赋予的消费者在生活消费活动中的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从立法本意来看,经营者的安全义务和消费者的安全权仅涉及交易对象本身,即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安全问题。但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轰轰烈烈的消费维权运动,经营者的安全义务的范围,也开始出现扩张化的趋势,其突出的表现是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从商品、服务自身的安全逐渐扩展到消费环境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更是在2003年时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列为年主题。
所谓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除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除此之外,在其他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中也早已有了一些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劳动法》、《航空法》、《铁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视作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化。
经营者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性质
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性规定,理论界对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由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这一直接义务所派生的附随义务。并认为这一义务的法理依据,是契约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附随义务”理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是法定义务、基础义务为原则,附随义务为例外,经营者对经营场所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是对经营者的最低要求。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界定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性质之前,必须明确何谓附随义务。但目前,由于各国立法中对附随义务的概念并无明文界定,因此理论界对其表述不一致。如史尚宽先生认为,附随义务是依诚信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王泽鉴先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盖此类义务,并非如给付义务之自始确定,而系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之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之利益,于任何债之关系(尤其是契约)均可发生,固不受特定债之关系类型之限制也。另外,其他的学者也对附随义务作出了各种各样不同的解释,但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因此,附随义务不是法定义务,也不是约定义务。但是,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却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尽管未在法条中明确体现出来,但随着消费者的维权运动的进一步深入,消费环境的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同时亦是经营者的一项主要义务,这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更进一步地确定了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
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内容
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基本要求是,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但是,另一方面,即使法律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对经营者一方设立了这样的义务,这种义务亦应有一定的限度。这个限度主要考虑的是经营者的主观预见能力和客观行为能力。如果认为消费者一旦进入经营者的服务场地,所有责任都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这样苛求经营者,也是不公平的,会增加经营者的经营成本,而最终又会被“分摊”到消费者身上。再者,经营者毕竟只是经营者而已,不可能要求其建立一支类似武装警察的队伍来保卫其经营场所的安全。因此,笔者认为,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经营者的服务场地、服务设施等的安全要求
经营者在对经营场地、服务设施等的设计、施工、布置时,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活动所需达到的安全标准。例如,经营者所使用的建筑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又如,要求经营者在服务场地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方面的基本要求。同时,要求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还必须由经营者经常的、勤勉的维护,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比如电梯要经常性的维护,确保运转正常;灭火器材要及时换药粉;安全出口不能上锁;安全出口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消防栓、灭火器材不能被遮挡、压埋。即要求服务场地的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在整个运营过程中一直符合安全标准。
不安全因素的警示要求
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作出明显的警示,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合理和明确的说明,并标明正确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另外,这里也要求,经营者还必须预先配备充分、有效的事故应急系统,对已经出现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使发生的危害可能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上述的两项内容是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经营者怠于履行其中任何一项内容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或使损害扩大时,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前述的“坠楼事件”中,虽然银泰的自动扶梯没有质量问题,扶梯间的缝隙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尽管扶梯口也有警示标志,并贴在扶梯侧面的玻璃上,用图解方式说明,图标中一个成年人拉着孩子的手,但没有文字说明,也不够明显,没起到警示的作用。应该说杭州银泰百货商场对“坠楼事件”的发生,没有尽到明显的警示和明确的说明,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随着消费维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消费者的安全权及经营者的安全义务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消费者立法中倾向于保护消费者,让经营者承担稍多的义务,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但也应注意到经营者对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而是应当根据公平、正义的理念对双方的安全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分配,正确界定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必然促使经营者增强其责任感,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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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段祖松.刍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之认定.省略
一、完善组织体系,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队伍
(一)成立大连普湾新区(普兰店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管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林乐毅担任;副组长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王国文,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文君担任;市综治办、区(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区土地房屋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社局、市人口计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下设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文君兼任。
(二)区分层次,成立各级管理服务站。在流动人口、出租房比较集中的区域,依托街道(乡镇)综治维稳中心设立街道(乡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在社区(村)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与社区综治管理服务站合署办公,建立由社区综治管理服务站站长为第一责任人、社区民警为直接责任人、综治专管员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单位协作配合联动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省市属企业及规模较大的民营、私营、独资企业依托综治组织机构或安全保卫组织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站),做好本单位外来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在经济欠发达,流动人口出租房较少的乡镇,在乡镇综治办设立兼职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员,并根据辖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分布情况,在社区(村)适当配备兼职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人员,形成区(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网络。
(三)建立专管员队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大政办〔2011〕133号文件)的统一部署和公安部关于人均服务管理500个流动人口的标准要求,我区(市)需在丰荣街道、太平街道、铁西街道、三十里堡街道、石河街道、开发区、炮台街道、复州湾街道、杨树房街道、皮口街道、城子坦街道等流动人口、出租房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起相应的服务管理专门队伍。在社区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综治专管员重点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综治专管员人员招聘和配备由街道(乡镇)综治办负责。其他乡镇可在乡镇综治部门设置一名兼职管理员,统一协调各行政村及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并视各辖区流动人口出租房的数量分布情况,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行政村适当配备一定数量管理员。人员及经费由各街道(乡镇)协调自筹解决。
(四)落实专管员职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员以街道(乡镇)为基本管理单元,以社区(村)为工作平台,切实承担起五项工作职责。一是负责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注销等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综合信息平台,代办居住证;二是负责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税收收缴,协助查处违规租赁和违规中介,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三是排查出租房屋治安、消防隐患,掌控治安重点人,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治安管理及安全防范;四是开展政策法规、文明守法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五是协助搞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同时,赋予专管员协助社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劳动争议调解和特殊群体服务救助、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社区戒毒等工作职责。
二、建立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领导,统筹各方,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保障,形成合力。
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其行政职权内的有关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委托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部门来完成,并按职责要求加强业务指导与工作考核,整合社会服务管理资源,发挥整体优势,切实形成“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市综治办:为牵头部门,负责全区(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工作研判、督查指导和考评奖惩,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抓好落实。
公安部门: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管理以及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与出租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要场所、部门和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时期、重点区域流动人口的教育引导疏导工作,依法打击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同时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相关业务的培训,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参与研究制定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有关政策。配合教育、卫生等部门编制包括相关设施在内的建设规划。
国土房屋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登记管理。完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房地产中介的管理,协助查处违规中介机构及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提供工商注册登记、年检验照方面的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加强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依法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经营活动,保护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中存在的非法传销活动。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税收政策法规,搞好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惩处偷税、漏税、抗税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需必要经费,负责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中有关财政政策执行、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矛盾纠纷调解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中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社会保险、就业、职能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方面的服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积极协调并妥善解决拖欠工资和劳动合同争议等问题,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负责流动人才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和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城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处罚违法违规房屋租赁行为和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重点在计划生育技术、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生育关怀和宣传教育等服务方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逐步扩大服务的范围和领域。
教育部门:负责按规定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受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投入、规划建设等相关保障问题。对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情况进行统计。
规划、民政、卫生、文广、安监、质监、宣传、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水务、供电、燃气、电信以及房屋出租单位、旅店、中介、物业等行业机构,较大集中用工企业单位、建筑工地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主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信息网
在各级公安机关内部设置的派出所警综平台录入各类人口基础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拓展、延伸和完善功能齐全的政府公共服务外网,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搭建全区(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实现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部门要以社区(村)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为信息终端,通过管理员采集录入相关信息。流动人口集中用工企业单位、建筑工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大型公寓楼、写字间要依托综治机构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员),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和传报。各职能部门及涉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信息的单位要及时上传、更新相关服务管理政策、规定等工作信息,畅通信息渠道。
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要结合推行《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落实“一证式”管理要求,明确租住房屋、就业、就医、入学必须出示居住证,出租房屋、用工、救治、救助必须验明居住证,实现“人房、人岗、人证”信息对应和“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与“以证管人”的有机统一。区(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部门要牵头建立完善集治安、就业、就学、培训、维权、计生、卫生、服务管理以及房屋租赁备案、居住证办理、税费征管、人口分类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全区(市)综合性动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科学数据和实际工作情况。
四、建立起服务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相关政策法规制度。修订完善房屋租赁管理、出租房屋税费征管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部门行政职能,强化“以房管人、房户合一”管理办法,确保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二)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申报登记制度。明确流动人口,所有出租或借房单位、个人,房屋租赁中介、物业机构,用工集中的企业单位、管理部门和人员必须到服务管理部门申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相关信息,协助搞好登记管理。
(三)建立三级经费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区(市)、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经费到位。
目前,我市尚未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但我市现处于禽流感等动物流感的高发季节,也是候鸟迁徙活跃期,因候鸟等野生鸟类传播疫情几率较高,不排除该病毒传入我市的可能。为切实做好我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xx〕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遵循依法、科学、规范、统一的原则,按照有力、有序、有效、有度和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诊断、早治疗的防控方针,强化禽流感免疫工作,加强疫情排查监测,加强检疫监管,加强医疗救治应对,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和协调联动,有效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
二、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全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制定预防和控制预案及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卫生知识宣传。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和,一旦发现疑似病例,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加强对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疫情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做好应急物资、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的先期准备工作,特别是抗病毒药物、疾病预防控制、医院床位、医疗设施、药品和防护用品等物资、人员准备和调配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监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一旦发生人间疫情,立即启动《郴州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规范疫情报告和处置,加强病例救治,全力提高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早期识别、重症与危重症救治能力,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禽流感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的危害。
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将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暂时纳入一类动物疫病管理。对辖区内动物流感疫情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认真开展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对鸽子、种禽、水禽及活禽交易市场、水网地区、候鸟密集活动区等进行监测。对禽类发生不明原因死亡的,及时报告和送检,特别是对禽流感临床疑似病例的,要高度敏感,控制家禽移动,一旦发现H7N9病毒或发生家禽疫情,立即启动《郴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果断处置,防止疫情扩散。严格产地检疫,确保患病动物不出场(户)。强化对畜禽交易市场、规模养殖场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活禽经营市场严格执行产销分离和定期休市消毒制度。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完善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坚决杜绝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或乱丢乱弃,切断疫病源头,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阻断病毒向人传播。
市公安局: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负责依法做好疫点、疫区、定点医院、重大传染性疾病事件现场封锁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广铁(集团)郴州车务段:负责协助做好出入郴州旅客和跨省(区、市)出行旅客的疫情监测和检疫工作。必要时对上下车旅客进行健康登记和健康检查,对病人、疑似病人和可疑病人进行留验和隔离观察,对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并做好司乘人员的防治知识培训。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学校、托幼机构内的各项防治措施。根据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托幼机构封闭、半封闭管理等措施。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负责协调在郴外籍人员防治人感染H7N9禽流感工作,保障在郴外籍人员的健康。负责做好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对游客进行健康观察,对来自疫区的游客进行跟踪观察和做好涉外宾馆游客的健康登记及宾馆、旅游景点等有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建设工地农民工的宣传、防护、监测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
市文广新局:负责对网吧、电游室等场所的卫生管理和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健康监测工作。
市委宣传部:宣传、普及科学预防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防治知识和方法,引导公众保持健康心态,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开展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
市财政局:负责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及时调度落实防治工作经费,配合相关部门安排重大防控项目和装备建设。
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划分,加强防治人感染H7N9禽流感物资质量监督和食品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制止借机倾销物品,哄抬物价,严格控制相关药品涨价,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及流动人口的管理。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清运、处理城区垃圾,消除四害,消灭卫生死角,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市民政局: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并负责死亡病例尸体的消毒处理及火化。
市监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完善相关预案和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全力以赴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人感染H7N9禽流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联防联控,形成合力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防控职责,密切配合,强化部门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及时会商、协同行动的长效合作机制,全面落实人员培训、物资储备、经费落实、市场监管、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宣传教育等工作措施,努力形成防控工作合力,实现有序、有力、有效、有度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目标。
(三)加强值守,正确引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水产等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紧急处置,防止疫情扩散。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准确规范疫情信息和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宣传普及科学预防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知识和方法,引导公众保持健康心态,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指导医务人员和畜禽饲养、贩运、屠宰加工、动物防疫等职业人群做好自身防护。要加强舆情监测,统一信息,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积极主动地进行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市十二届五次党代会精神、市委关于开展“解放思想、创业创新”大讨论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和谐”的工作目标,逐步理顺管理体制,不断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实效,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彻底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现状,为政府宏观决策及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有效服务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二、工作目标
(一)信息登记进一步全面。流动人口登记率、人户一致率和出租房屋登记率分别达到90%、70%和95%以上,其中对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登记率达到100%;出租房屋安全责任保证书签订率达到100%。年内,《省居住证》发放数达到居住证发放总量的10%以上。
(二)服务管理网络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口超过200人的村居(社区)、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设立服务管理站(点),正常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
(三)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医院、学校、救助站、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和流动人口对《条例》的相关责任义务的知晓率分别达到100%和70%,主动申报、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意识明显增强。
(四)基础保障进一步提升。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保障,配足专职管理人员,按800:1配齐配强协管员队伍。
(五)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充分,社会化管理作用凸现,工作优势明显体现。
(六)整治防控力度进一步加大。通过“基础信息大排查”,及时督促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及时发现一批违法犯罪线索、列管一批高危人员、打处一批现实危害人员,破获一批刑事案件。
三、排点内容
(一)行政、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
(二)用工单位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
(三)出租房屋承租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
(四)协管员的保障到位情况。
(五)出租房屋整治和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打击情况。
四、工作步骤
本次大排查工作分四个阶段交叉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1年3月15日至3月31日)。主要任务:一是成立领导小组,部署开展工作。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实行项目化管理、责任化推进。三是出台工作方案,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贯穿大排查工作始终)。主要任务:以贯彻落实《条例》、《办法》为契机,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横幅标语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权利、义务,营造工作声势。
(三)排查登记阶段(2011年4月1日至7月15日)。主要任务:对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出租房内的流动人口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情况,登记底数。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7月15日至7月31日)。主要任务:对用人单位、出租房屋等流动人口工作、居住的场所进行抽样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纳入对各村(居)、各单位、各企业综治年度考核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项目的成绩。
五、工作措施
(一)注重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把宣传发动工作贯穿“基础信息大排查”始终,准确把握尺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条例》、《办法》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强化居住证作用的正面宣传,宣传居住证在流动人口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免费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子女免疫预防接种服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牌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广大流动人口对居住证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提高流动人口办证主动性。要通过发放温馨提示、上门讲解、以案说法、签订责任状、依法处罚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医院、学校、救助机构、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中介机构,物业服务等单位守法履责的宣传教育,落实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登记、报送义务。要对一线具体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增强学法用法意识,明确工作职责任务,提高工作实效。
(二)强化登记发证,全面掌握底数。积极组织派出所民警、流管中心、流管站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社会力量,以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建筑工地等流动人口聚居地和歌舞娱乐场所、美容美发、洗浴休闲服务场所等高危流动人口主要落脚点以及单门独户、闲置房屋、治安责任不落实的出租房屋、用工单位为重点,开展“逐栋、逐层、逐套、逐户、逐人”的地毯式排摸,切实做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对各类旅馆特别是中小旅馆、提供住宿的洗浴场所、农家乐等,要严格落实“实名、实数、实时、实情”的“四实”登记制度,确保信息登记准确、上报及时。同时,必须全面采集包括流动人口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预防保健、随同未满十六周岁人员、租住房屋、携带车辆、电话号码等在内的所有信息。
(三)加强服务维权,保障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免费登记发证规定,通过开通各种申报渠道,增设村居(社区)、企业居住登记受理服务站点,采取上门办证、预约办证等便民措施,增强服务意识,方便流动人口登记领证。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行为规范、知识技能、安全防范等内容的教育宣传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流动人口法制观念和综合素质。要进一步拓宽流动人口维权渠道,加强流动人口党(团)和工会组织建设,把流动人口党(团)员纳入当地党(团)组织,发挥流动人口党(团)和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事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要积极排查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主动化解不安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人员管控,加大处罚力度。在“基础信息大排查”过程中,对屡教不改、不按规定落实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的责任主体及不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坚决依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力争达到处罚一例,带动一片的工作成效。对工作中排摸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公安民警要逐一上门见面,通过交流谈话、告诫警示、服务宣传等方式掌握现实情况,落实管控措施,防止漏管失控。对其中的身份不明人员,必须采集可以证明其真实身份的相关信息,并逐一建档。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和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违法犯罪人员要主动出击,及时收集证据,依法予以有力打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基础信息大排查”是继续深化《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具体措施,是基层基础建设的有效载体。各单位、各企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基础信息大排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此次专项行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在实际工作中,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基础信息大排查”主力军作用,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扎实排摸,掌握实情。同时,要加大执法保障,对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罚;对妨碍居住登记工作的人员,要从重、从快予以坚决处理。各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各单位、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全面推动专项行动的开展。
县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环卫处、交通局、工商局、公安局、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办法
由县政府县城精细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县城管理督查人员,不定期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巡回检查,每天至少检查两次。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反馈给各责任部门,并按本办法确定的评分标准予以扣分。县城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在下发通知的同时,对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时限并进行跟踪考核。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需改进的问题彻底解决并经验收合格的原扣分减半,未彻底解决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乘2倍扣分。
精细化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到群众举报或投诉时,办公室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实,核实结果计入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实行月总评和不定期通报制度。通报范围为副县级以上领导及各相关部门。
三、时间安排
本办法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试运行阶段
主要任务:
研究制定县城管理办法和县城管理考核办法;并以大路、至海出口、至出口为考核对象,对本办法的可行性进行试运行,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相关部门做好基础设施完善和修补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
县县城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对县城所有区域进行全天监督检查,每10天通报一次检查结果。
第三阶段:巩固保持阶段
县县城精细化管理办公室每天至少检查二次,每月通报一次检查结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年末总结表彰。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对县城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户外广告牌匾设立管理
1没有审批手续在户外擅自设立广告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2临街两侧悬挂的牌匾、广告、标识破损、残缺、陈旧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2分。
3临街两侧设置小牌子、小灯箱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2分。
4未经执法局审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的每处0.1分,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条幅、彩旗、遮阳篷、充气球等广告的每处扣0.1分。
5县城主要街路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广告、门窗贴字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6路名牌破损、丢失的每处扣0.2分。
2户外摊点的管理
1未经审批新增设户外摊点或虽经审批,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门前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堆放商品货物、构件设备、清扫物品、生活用品和花盆等杂物的每处扣0.2分。
3临街商铺出现门前乱挖、乱堆等情况的每处扣0.2分。
4未经行政执法局审批,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电话亭、大排档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5销售农副产品不在指定场所经营,沿街叫卖、流动经营的每处扣0.25分。
6早点、夜市摊点不按指定地点经营,或户外摊点虽经审批,但未按指定地点摆放商品,造成市场外溢的每处扣0.5分。
7早、夜市摊点及季节性市场产生的垃圾,未定时清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8未经县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展经营性的宣传、咨询、演出等促销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9未经执法局审批,道路两侧搭建构筑物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10不得占用人行步道从事车辆维修、清洗活动,每发现一处扣1分。
3居民日常生活行为管理
1城乡出入口道路两侧堆放建筑垃圾,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居民在人行道和绿化带内乱倒生活污水、垃圾、建筑渣土、乱弃动物尸体的往垃圾箱内倾倒污水的一处扣0.2分。
3居民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每次扣0.5分。
4临街公共设施、绿化设施或自行设立晾晒设施进行晾衣晒物的一次扣0.1分。
5因管理不善,导致沿街果皮箱遭受损毁、丢失的每处扣0.2分。
6大路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因督促不力,居民随意丢弃垃圾的每人次扣0.1分。
4运输车辆管理
1畜力车在每天早7时至晚7时期间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主要路段行走,有违反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2畜力车在城区行走不带粪兜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3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粪便的车辆不采取封闭措施的发现一次扣0.5分
4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对路面造成污染的一次扣1分。
5县城树木、绿地管理
1县城绿地挖坑、取土的县城绿地上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的设置摊点、放养禽、畜;树木和绿地设施上拴牲畜或搭挂晾晒物品;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的损坏绿化设施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居民小区绿地内种植农作物和各种蔬菜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6临时建筑物、堆放物管理
1未经审批的非法设立临时建(构)筑物的一处扣1分。
2临街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做到日产日清的一次扣1分。
3临街用户擅自新搭建马路边石护坡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4县城内相关单位或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倾卸垃圾、残土的每处扣1分。
5街路两侧乱倒基建残土,未及时清除的每处扣2.5分。
6县城规划区域内的道路未经批准擅自挖掘的每平方米扣0.2分。其中新建、扩建、改建的县城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县城道路竣工后3年内,未经批准自行挖掘的每平方米1分。
7围墙、护栏或围布以外堆放废弃料或开展施工作业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7冬季清雪管理
1白天雪停后没及时上段清理积雪的每个单位扣0.25分。
2积雪不能及时清除、清运的每一清雪路段扣1分。
3清雪中往路面撒盐或融雪剂的每个单位扣0.5分。
(二)对建设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县城道路管理
1因城建管理部门把关不严,道路挖掘恢复质量较差,出现坑洼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2施工单位超出批准面积挖掘道路,每平方米扣0.2分。
3施工单位在批准施工期间未完成全部施工,不能使道路按时恢复原状的每延迟一天扣1分。
4经批准挖掘的县城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施工围档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5市政设施(井盖、井篦子、边石)和公园、广场方砖丢失或破损,未及时更换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6路面破损,出现翻浆、坑槽未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按市政所递交的时间表开始考核)
7需要清除的马路边石护坡,有一处未清除的扣0.5分。
8利用路灯杆设置的条幅广告,出现破损、断裂未及时拆除的每处扣0.2分。
2县城规划管理
1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建设手续不齐全,私自动工修建违法违章建筑的单层建筑每发现一处扣2分,楼房每发现一处扣5分。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规定施工建设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达到使用时限后,未及时拆除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4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每处扣5分。
5未经审批,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以上五项如建设局对所发生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未下达处理意见的按所定分值扣分;已下达处理意见,但问题未解决,又未移交行政执法局的扣原定分值的4/5已下达处理意见,但问题未解决,已移交行政执法局处理的扣原定分值的2/5
3建筑工地管理
1县城内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工地现场、未采取围挡设施的每处扣5分。
2施工工地外运渣土、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沿途泄漏、遗撒的每次扣0.5分。
3工地出口未设置硬化路面和冲洗设施的每处扣1分。
4因车辆未冲洗上路,街路上甩带泥土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
5施工用水漫流,影响环境卫生状况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6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未将残土、物料等清理干净的每发现一处扣1.5分。
(三)对环卫处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市容卫生管理
1清扫工作未做到五净”即马路牙子净、路面净、垃圾箱净、人行步道净、井口净)四无”即路面无杂物、无粪便、无积水、无冰包)三根清”即马路牙子根清、墙根清、树根清)每发现一处扣0.15分。
2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重点街路随产随清。主干道垃圾点垃圾不准超过半推车,次干道和砖路垃圾不准超过一推车,每发现未达标一处扣0.25分。垃圾点垃圾超过2立方米每处扣0.5分。
3渗水井满溢、冒井,每发现一处扣0.5分。
4无特殊情况,渗水井、公厕的清掏车辆在早7时后至晚6时间,仍在作业的每发现一台次扣0.25分。
5公厕深度达到1.5米以下,不达标每处扣0.5分;每日清扫三次以上,周围35米内干净,每发现未达标一处扣0.1分。
6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不采取封闭措施,行驶时有撒落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7垃圾箱满溢,每发现一处扣0.25分。环卫处职工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每发现一次扣1分。
8县城区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未做到定点定时收集清运的每处扣0.2分。
9上班高峰期,有垃圾清运车辆仍在路段清运垃圾的每发现一台次扣0.2分。
2园林绿化管理
1新植树木,规模达到100棵以上的树种,考核成活率,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不扣分,低于85%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规模在100棵以下的每死亡一棵扣0.2分。
2已成活树木,因养护不善导致死亡的每棵扣0.5分。3冬季清雪管理
1责任区内积雪未及时清扫的每处扣0.5分。
2责任区内积雪未在指定时间内及时清运的每处扣0.2
分。
(四)对公安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交通管理
1人行步道非停车泊位区域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的每台次扣0.1分。
2县城内发生交通堵塞10分钟后,现场仍无执勤交警及时疏导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3交通信号发生故障失灵,未在24小时内维修完毕的每处扣1分。
4履带车、铁轮车和总质量超30吨以上的重型货车,城内道路行驶的每台次扣5分。
5总质量低于30吨的重型货车,6时至21时期间,县城环城路内路段行驶的每台次扣0.5分。
6县城人力三轮车各行其道,严禁无牌照人力三轮车上路载物载客,每发现一辆扣0.5分。
7非机动车必须在公安部门划定的停放区域停放,并摆放整齐,其他区域停放或摆放不整齐的每台次扣0.05分。
8上午6时至下午21时,自镇政府以东路段、工商楼以南路段有人力三轮车通行的每台次扣0.25分。
2治安保障管理
1县城管理执法活动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人员向公安110报警后5分钟内,仍没有警察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每次扣5分。
2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人员向公安110报警后,一直没有警察赶赴现场处理问题的每次扣10分。
3养犬管理
县城区街道及公共场所,每发现一只无证犬扣0.5分。
(五)对交通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总质量超30吨以上的超载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未在城外道路得到控制,驶入县城的每台次扣5分。
2公交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车揽客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3公共交通站点设施破损严重,有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5分。
4发现公交车辆超员载客的每台次扣1分。
5未办理运营手续“黑车”载客的每发现一台次扣0.5分。
(六)对环保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城区内工业生产噪音、娱乐场所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每处扣2分。
2建筑工地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工地仍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的每次扣2分。
3因对排烟锅炉治理不力或监管不到位,而导致县城内锅炉超标排污,出现“黑龙”且持续时间达5分钟以上的每次扣1分。
(七)对工商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对位于县城主要街路两侧的车辆维修、冲洗、废品收购、门窗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进行审批或年检时,未履行行政执法局前置审批手续的每发现一户扣5分。
(八)对镇政府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城区内土巷道垃圾正常情况下做到日产日清(雨天2日后清除,冬季3天清一次)垃圾点垃圾达到半马车未清运的每处扣1分。
2城区内土巷道排水沟因垃圾清运不及时而堵塞不通的每处扣1分。
3责任区内渗水井井口确保能够通畅,存在垃圾未及时清除清运的每处扣0.5分。
4县城出口责任区内有垃圾堆、柴草堆或其他有碍观瞻杂物的每处扣0.5分。
五、组织领导
成立县城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工作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环卫处和县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
六、奖惩办法
(一)奖励
县政府年末设专项奖金最高限额为60万元,用于奖励县城管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其中的30%奖励集体,70%奖励个人。
具体评奖办法由县领导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经集体研究确定:
1根据县城管理结果是否达到或基本达到领导和群众满意的预期目标情况,决定奖金总额度。
2根据部门承担职责完成情况及群众对该项工作的改观状况的认可程度。
3部门在县城管理过程中所承担任务量的大小情况。
4部门对精细化管理办公室下达需要整改问题的整改速度和整改结果情况。
5部门克服客观不力条件,努力开展本职工作情况。
6部门及时足额缴纳县城管理罚款情况。
(二)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环卫处、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农安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办法
由县政府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城市管理督查人员,不定期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巡回检查,每天至少检查两次。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反馈给各责任部门,并按本办法确定的评分标准予以扣分。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在下发通知的同时,对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时限并进行跟踪考核。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需改进的问题彻底解决并经验收合格的,原扣分减半,未彻底解决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乘2倍扣分。
精细化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到群众举报或投诉时,办公室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实,核实结果计入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实行月总评和不定期通报制度。通报范围为副县级以上领导及各相关部门。
三、时间安排
本办法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试运行阶段
时间:7月15日-8月5日。
主要任务:
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办法和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并以农安大路、农安至哈拉海出口、农安至万顺出口为考核对象,对本办法的可行性进行试运行,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相关部门做好基础设施完善和修补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
时间:8月5日-9月5日。
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对县城所有区域进行全天监督检查,每10天通报一次检查结果。
第三阶段:巩固保持阶段
时间:9月6日开始至年末。
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每天至少检查二次,每月通报一次检查结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年末总结表彰。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户外广告牌匾设立管理
(1)没有审批手续在户外擅自设立广告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2)临街两侧悬挂的牌匾、广告、标识破损、残缺、陈旧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2分。
(3)临街两侧设置小牌子、小灯箱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2分。
(4)未经执法局审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的每处0.1分,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条幅、彩旗、遮阳篷、充气球等广告的,每处扣0.1分。
(5)在县城主要街路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广告、门窗贴字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6)路名牌破损、丢失的,每处扣0.2分。
2、户外摊点的管理
(1)未经审批新增设户外摊点或虽经审批,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在门前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堆放商品货物、构件设备、清扫物品、生活用品和花盆等杂物的,每处扣0.2分。
(3)临街商铺出现门前乱挖、乱堆等情况的,每处扣0.2分。
(4)未经行政执法局审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电话亭、大排档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5)销售农副产品不在指定场所经营,沿街叫卖、流动经营的,每处扣0.25分。
(6)早点、夜市摊点不按指定地点经营,或户外摊点虽经审批,但未按指定地点摆放商品,造成市场外溢的,每处扣0.5分。
(7)早、夜市摊点及季节性市场产生的垃圾,未定时清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8)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展经营性的宣传、咨询、演出等促销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9)未经执法局审批,在道路两侧搭建构筑物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10)农安大路、兴华路、黄龙路、宝安路、宝塔大街、德彪街、古城街不得占用人行步道从事车辆维修、清洗活动,每发现一处扣1分。
3、居民日常生活行为管理
(1)城乡出入口道路两侧堆放建筑垃圾,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居民在人行道和绿化带内乱倒生活污水、垃圾、建筑渣土、乱弃动物尸体的;往垃圾箱内倾倒污水的,一处扣0.2分。
(3)居民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每次扣0.5分。
(4)在临街公共设施、绿化设施或自行设立晾晒设施进行晾衣晒物的,一次扣0.1分。
(5)因管理不善,导致沿街果皮箱遭受损毁、丢失的,每处扣0.2分。
(6)宝塔街、兴华路、农安大路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因督促不力,居民随意丢弃垃圾的,每人次扣0.1分。
4、运输车辆管理
(1)畜力车在每天早7时至晚7时期间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主要路段行走,有违反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2)畜力车在城区行走不带粪兜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3)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粪便的车辆不采取封闭措施的,发现一次扣0.5分
(4)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对路面造成污染的,一次扣1分。
5、城市树木、绿地管理
(1)在城市绿地挖坑、取土的;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的、设置摊点、放养禽、畜;在树木和绿地设施上拴牲畜或搭挂晾晒物品;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的、损坏绿化设施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在居民小区绿地内种植农作物和各种蔬菜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6、临时建筑物、堆放物管理
(1)未经审批的非法设立临时建(构)筑物的,一处扣1分。
(2)临街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做到日产日清的,一次扣1分。
(3)临街用户擅自新搭建马路边石护坡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4)县城内相关单位或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倾卸垃圾、残土的,每处扣1分。
(5)在街路两侧乱倒基建残土,未及时清除的,每处扣2.5分。
(6)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未经批准擅自挖掘的,每平方米扣0.2分。其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未经批准自行挖掘的,每平方米1分。
(7)在围墙、护栏或围布以外堆放废弃料或开展施工作业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7、冬季清雪管理
(1)白天雪停后没及时上段清理积雪的,每个单位扣0.25分。
(2)积雪不能及时清除、清运的,每一清雪路段扣1分。
(3)在清雪中往路面撒盐或融雪剂的,每个单位扣0.5分。
(二)对建设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城市道路管理
(1)因城建管理部门把关不严,道路挖掘恢复质量较差,出现坑洼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2)施工单位超出批准面积挖掘道路,每平方米扣0.2分。
(3)施工单位在批准施工期间未完成全部施工,不能使道路按时恢复原状的,每延迟一天扣1分。
(4)经批准挖掘的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施工围档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5)市政设施(井盖、井篦子、边石)和公园、广场方砖丢失或破损,未及时更换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6)路面破损,出现翻浆、坑槽未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按市政所递交的时间表开始考核)。
(7)需要清除的马路边石护坡,有一处未清除的,扣0.5分。
(8)利用路灯杆设置的条幅广告,出现破损、断裂未及时拆除的,每处扣0.2分。
2、城市规划管理
(1)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建设手续不齐全,私自动工修建违法违章建筑的,单层建筑每发现一处扣2分,楼房每发现一处扣5分。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规定施工建设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达到使用时限后,未及时拆除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4)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每处扣5分。
(5)未经审批,在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以上五项如建设局对所发生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未下达处理意见的,按所定分值扣分;已下达处理意见,但问题未解决,又未移交行政执法局的,扣原定分值的4/5;已下达处理意见,但问题未解决,已移交行政执法局处理的,扣原定分值的2/5。
3、建筑工地管理
(1)县城内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工地现场、未采取围挡设施的,每处扣5分。
(2)施工工地外运渣土、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沿途泄漏、遗撒的,每次扣0.5分。
(3)工地出口未设置硬化路面和冲洗设施的,每处扣1分。
(4)因车辆未冲洗上路,在街路上甩带泥土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
(5)施工用水漫流,影响环境卫生状况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6)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未将残土、物料等清理干净的,每发现一处扣1.5分。
(三)对环卫处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市容卫生管理
(1)清扫工作未做到“五净”(即马路牙子净、路面净、垃圾箱净、人行步道净、井口净)的;“四无”(即路面无杂物、无粪便、无积水、无冰包);“三根清”(即马路牙子根清、墙根清、树根清),每发现一处扣0.15分。
(2)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重点街路随产随清。主干道垃圾点垃圾不准超过半推车,次干道和砖路垃圾不准超过一推车,每发现未达标一处扣0.25分。垃圾点垃圾超过2立方米,每处扣0.5分。
(3)渗水井满溢、冒井,每发现一处扣0.5分。
(4)无特殊情况,渗水井、公厕的清掏车辆在早7时后至晚6时间,仍在作业的,每发现一台次扣0.25分。
(5)公厕深度达到1.5米以下,不达标每处扣0.5分;每日清扫三次以上,周围3?5米内干净,每发现未达标一处扣0.1分。
(6)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不采取封闭措施,行驶时有撒落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7)垃圾箱满溢,每发现一处扣0.25分。环卫处职工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每发现一次扣1分。
(8)县城区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未做到定点定时收集清运的,每处扣0.2分。
(9)在上班高峰期,有垃圾清运车辆仍在兴华路、农安大路、宝塔街、德彪街、文化街路段清运垃圾的,每发现一台次扣0.2分。
2、园林绿化管理
(1)新植树木,规模达到100棵以上的树种,考核成活率,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不扣分,低于85%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规模在100棵以下的,每死亡一棵扣0.2分。
(2)已成活树木,因养护不善导致死亡的,每棵扣0.5分。3、冬季清雪管理
(1)责任区内积雪未及时清扫的,每处扣0.5分。
(2)责任区内积雪未在指定时间内及时清运的,每处扣0.2
分。
(四)对公安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交通管理
(1)在人行步道非停车泊位区域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的,每台次扣0.1分。
(2)县城内发生交通堵塞10分钟后,现场仍无执勤交警及时疏导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3)交通信号发生故障失灵,未在24小时内维修完毕的,每处扣1分。
(4)履带车、铁轮车和总质量超30吨以上的重型货车,在城内道路行驶的,每台次扣5分。
(5)总质量低于30吨的重型货车,在6时至21时期间,在县城环城路(具体指北环路、站前街、宝安路、古城街)内路段行驶的,每台次扣0.5分。
(6)县城人力三轮车各行其道,严禁无牌照人力三轮车上路载物载客,每发现一辆扣0.5分。
(7)非机动车必须在公安部门划定的停放区域停放,并摆放整齐,在其他区域停放或摆放不整齐的,每台次扣0.05分。
(8)上午6时至下午21时,德彪街、兴华路自农安镇政府以东路段、文化街自工商楼以南路段有人力三轮车通行的,每台次扣0.25分。
2、治安保障管理
(1)在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人员向公安110报警后5分钟内,仍没有警察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每次扣5分。
(2)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人员向公安110报警后,一直没有警察赶赴现场处理问题的,每次扣10分。
3、养犬管理
在县城区街道及公共场所,每发现一只无证犬扣0.5分。
(五)对交通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总质量超30吨以上的超载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未在城外道路得到控制,驶入县城的,每台次扣5分。
2、公交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车揽客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3、公共交通站点设施破损严重,有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5分。
4、发现公交车辆超员载客的,每台次扣1分。
5、未办理运营手续“黑车”载客的,每发现一台次扣0.5分。
(六)对环保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城区内工业生产噪音、娱乐场所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每处扣2分。
2、建筑工地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工地仍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的,每次扣2分。
3、因对排烟锅炉治理不力或监管不到位,而导致县城内锅炉超标排污,出现“黑龙”且持续时间达5分钟以上的,每次扣1分。
(七)对工商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对位于县城北环路、农安大路、兴华路、黄龙路、宝安路、站前街、宝塔大街、文化街、德彪街、古城街等主要街路两侧的车辆维修、冲洗、废品收购、门窗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进行审批或年检时,未履行行政执法局前置审批手续的,每发现一户扣5分。
(八)对农安镇政府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城区内土巷道垃圾正常情况下做到日产日清(雨天2日后清除,冬季3天清一次),垃圾点垃圾达到半马车未清运的,每处扣1分。
2、城区内土巷道排水沟因垃圾清运不及时而堵塞不通的,每处扣1分。
3、责任区内渗水井井口确保能够通畅,存在垃圾未及时清除清运的,每处扣0.5分。
4、县城出口责任区内有垃圾堆、柴草堆或其他有碍观瞻杂物的,每处扣0.5分。
五、组织领导
成立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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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孙国坡同志兼任,工作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环卫处和县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
六、奖惩办法
(一)奖励
县政府年末设专项奖金最高限额为60万元,用于奖励城市管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其中的30%奖励集体,70%奖励个人。
具体评奖办法由县领导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经集体研究确定:
1、根据城市管理结果是否达到或基本达到领导和群众满意的预期目标情况,决定奖金总额度。
2、根据部门承担职责完成情况及群众对该项工作的改观状况的认可程度。
3、部门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所承担任务量的大小情况。
4、部门对精细化管理办公室下达需要整改问题的整改速度和整改结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