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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刻领会党的十精神,把“大调解”工作作为维稳的重要“抓手”。
抓紧、抓实,“大调解”工作已经写入党的十报告,成为加强社会建设的强国之策和长远之计,省、市、县对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使命感,把持续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作为常态维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突出工作重点,完善措施办法,扎实开展我镇“大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二、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领导。
镇党委政府把“大调解”工作列入了工作重要议事议程,落实了“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确保工作机制,人员及经费的落实,健全和落实了相关责任制度,成立了“大调解”领导机构,进一步调整充实各村(居)、镇属各单位组织的工作机构,责任明确、分片包干、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达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
三、深化分层、分类、分级调解方式。
在认真总结“攻坚破难”活动实践中,深化分类,分层、分级调解常态化、规范化,按照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别,社会影响及化解难度,完善分类化解办法,健全分层应对体系,规范分流调处程序,切实落实包案化解责任,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联动协调规范办法,明确联动调解责任主体,确保“大调解”工作整体有序进行。
四、强化法律保障和调解文化建设。
在促进依法调解和倡导“和为贵”的调解方面取得新突破,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防范、调解、处理“四位一体”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其村干部培训,提高各级干部和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处化解矛盾的能力,强化法律宣传,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理性化解纠纷,提高“大调解”工作的群众参与支持和社会影响力。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站、所负责人为成员,全面加强矛盾纠纷调解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全面负责矛盾纠纷大调解的日常工作。各股、室、站、所负责人承担各监管环节矛盾纠纷调处的工作责任,落实一岗多责。
二、源头预防,预警排查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作决策、上项目时要进行经济效益与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估,谁制造矛盾纠纷,谁负全部责任。注重源头治理,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防止和减少因决策失误引发矛盾纠纷,推动科学民主依法政策,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一是要落实排查制度。各站要实行每周一排查,局属各单位各要每半月一排查,重大矛盾纠纷即查即报。排查的重点是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行业和群体,对特定地点或特定领域倾向性的矛盾纠纷及时开展专项排查。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依靠群防群治力量,发挥各方积极性,建立信息员队伍,使排查工作制度化、长效化。通过工作例会、干部下访、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群众评议会、公布联系电话、发放宣传册、设立矛盾纠纷排查提示栏等方式,畅通社情民意渠道,全面掌握本单位、本站及所属辖区内养殖企业、养殖场户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涉及民生类、经济社会发展类、历史遗留类的矛盾纠纷,以及容易引发重大或集体上访的矛盾纠纷。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台帐管理和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逐级认真登记造册,建立台帐,确定专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信息报送工作。各站要把排查出来的所有矛盾纠纷按时报送局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实行“零报告”制度,局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需要局党组协调解决或上级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报告局党组和上级大调解部门,对重大矛盾纠纷的信息要及时报告。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受理分流、首问责任、挂牌督办、领导干部包案制度。局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级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各站上报需要协调化解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汇总、梳理。区分矛盾纠纷的类别和性质,明确办理责任主体,提出调处建议,做好受理反馈,通过发出《调处矛盾纠纷交办通知书》等形式,将调处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具体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当事人首次找到调解工作窗口或矛盾纠纷调解一旦落实到某一责任主体,责任人或单位不得推诿敷衍、拒绝受理,要登记在案,及时了解情况,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答复口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问题,并跟踪到底。对重大矛盾纠纷和可能引发的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领导、责任人、调处单位、调处方案和调处时限,依法调处,防止反复,一包到底。
四是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制度。各局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沟通和综合研判,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可采取召开工作例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及时通报、交流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处工作情况,特别是检查了解矛盾纠纷调处的跟踪反馈情况,准确把握本地矛盾纠纷态势,防止化解的矛盾纠纷出现反复,及时总结工作规律性,找出薄弱环节,研究提出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防止新的矛盾纠纷产生的意见建议,提出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对策意见,供局党组研究决策。
三、完善机制,建强队伍
一是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由局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进行调解工作。通过局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上下贯通,形成条块结合的调处联动工作格局。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落实登记、交办、承办、销案各个衔接环节,进行检查督办和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调联动的衔接机制。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教育疏导,使群众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对属于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要发挥工作优势,及时参与疏导化解,各相关股、室、站、所积极主动介入调解工作,充分履行行政职能,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用人民调解方式未能解决的矛盾纠纷,引导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业调解活动进行调解;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矛盾纠纷,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局党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是要加大排查调处组织网络和队伍建设力度。各股、室、站、所要充分发挥每位干部职工的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他们主动参与调解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调解队伍的岗位培训及日常管理,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加强源头调解
(一)健全矛盾纠纷“早发现”机制。健全矛盾纠纷滚动排查长效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排查责任、任务、区域和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敏感时段等排查工作逐级细化落实。做到日常排查与定期排查、滚动排查与重点排查、专项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建立因排查责任不落实出现漏排,以至重大矛盾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导致矛盾升级、蔓延或出现等重大涉稳影响的“倒查”追责机制。
(二)健全矛盾纠纷“早预防”机制。加强对各类矛盾排查信息的动态分析和定期研判,及时向党工委、办事处预警、预报重大矛盾纠纷及其隐患动态,健全矛盾纠纷定期研判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领域和改革深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的专项调研,促进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改进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加强调解文化建设,健全经常性教育疏导机制。以调解文化大院、调解文化小区等基层文化建设活动为载体,大力弘扬“法为上、调为先、和为贵、让为贤”的调解文化理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教育群众讲理明法、懂法守法,引导群众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减少矛盾、促进和谐。
(三)健全矛盾纠纷“早化解”机制。坚持工作重心向下转移,调解网络向源头延伸。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机关干部到下到社区、居民小组,分片包干,在联系群众中发现问题、排查矛盾、化解纠纷。加强基层综治网格化服务管理,把网格内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职责。全面推广人民调解“随手调”工作方法,健全“委托调解”、“巡回调解”等方便群众、就近就快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多渠道、多方式主动回应、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在社区、居民小组中广泛推行“群众的事情群众议,群众中产生的纠纷群众解”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化解身边的矛盾纠纷,促进辖区纠纷群众自治。全面推广群众代表参与调解评议制度,大力培育社会公益性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四)健全矛盾纠纷“早稳控”机制。完善排查、调解、稳控“一体化”对接机制,加强维稳、综治、、“大调解”及其相关部门工作协调,统筹抓好矛盾排查、调解、稳控等工作的同步落实和工作对接。对于短期内难于化解且具有重大涉稳隐患的疑难纠纷、依法不能调解或当事方执意不愿调解、调解不成功等矛盾,要同步制定矛盾纠纷稳控方案,逐案明确稳控责任部门(社区)、责任人和稳控措施。同时,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采取仲裁、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诉求、化解纠纷。
二、推进专业调解
(五)加强重点领域专业调解工作。积极推动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由综合型向专业性、行业性扩展,促进重点领域专业调解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15个重点领域专业调解责任和任务分工,健全解决突出疑难矛盾纠纷的类型化、专业化调解组织体系。总结提升“调解跟着项目走”化解征地拆迁纠纷等典型做法,并在各类重大建设项目中广泛推广;综合运用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方式,促进婚姻家庭、邻里关系、财产纠纷等民间纠纷的分类化解,有效防范“民转刑”案件尤其是“民转刑”恶性案件发生。
(六)深入开展“攻坚破难”专项行动。针对当前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境污染、民间借贷、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等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涉军、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持续深化“攻坚破难”行动,下大力气重点解决到省进京“越级”非访涉及的疑难矛盾。充分发挥“大调解”协调联动机制优势,整合各方资源,对掌握的各类积案、老案、难案逐一进行甄别分类,并按照层级管理办法逐一明确责任、逐一明确措施、逐一进行“清仓”消案,推进“骨头案”、“钉子案”的有效化解。对本级、本部门无力化解的疑难矛盾,要提交上级“大调解”协调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调解组织联动化解;确有重大困难的,要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协调解决,切实做到问题不积压、纠纷不转移、矛盾不升级。
三、强化依法调解
(七)依法规范调解行为。坚守依法调解底线,进一步规范调解行为。深入推进《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行法定调解职能工作,全面推广司法机关“诉调对接”、“检调对接”机制建设。对法律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执意不愿调解的纠纷,要积极引导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诉求;对涉法涉诉案件,以及调解不成功已进入司法渠道的案件,调解工作应在司法部门主导下通过邀请、委托等方式进行;积极推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等案件及因邻里纠纷、交通事故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解决模式。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摒弃“摆平就是水平”的错误认识和做法,防止出现“和稀泥”式的违法乱调和随意“滥调”、“泛调”。进一步规范调解流程、调解台帐和调解协议,依法规范调解效力司法确认工作,确保“大调解”工作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八)提高依法调解能力。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指导和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分级分类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基层一线调解员法律政策素养和依法调解工作技巧方法。完善矛盾纠纷法治化解决机制的措施办法,总结推广不同类型矛盾纠纷依法调解的“案例工作法”,指导推动基层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四、完善联动调解
(九)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矛盾纠纷综合治理,推动完善综治、维稳、、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衔接联动,各社区、各相关部门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处、稳控和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无缝对接”机制,将调解工作、综治工作、稳定工作、工作有机结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整合综治、维稳、大调解信息网络系统,建立越级受理与基层调解信息查询对接机制,促进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十)完善“三调联动”机制。在党工委、办事处及其“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下,进一步整合人民调解资源力量,完善“大调解”体系联动协调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发挥出“大调解”体系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作用。
五、促进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