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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索
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不足,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依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衔接。
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从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审判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主要体现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刑事司法领域,则表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审判中也必须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比如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整、系统。虽然近年来《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如,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如,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故意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终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坚持以法治为轴心,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原则部分加入符合“为民”、“人本”理念的规定。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明确引入成熟的、正确可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依法化解当地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顾情理。
强化和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对现有的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进行合理的分类分工,实现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过渡和衔接,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既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但也必须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不动摇。笔者建议,建立由政法委综治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可变性、动态性、复杂性的特点,互通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探讨,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增强对未来事态发展的预见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导和防范措施。
集中优势司法资源,群策群力,不断推进涉法涉诉案件的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的案件中,涉法涉诉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无疑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实现的重要体现。要提前预防苗头,及时化解当事人积累的怨气,不断完善工作责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样的沟通平台,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和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畴,及时催办督办并定期通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发展动向,对各类动态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及时分析预测并作出快速反应和处置,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县2020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中按照中央、省州委政法工作会议,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为方向,以统筹推进社会治理和城乡基层治理为抓手和遵循书记关于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调解工作机制,拓宽社会组织参与矛盾化解渠道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为我县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围绕管辖范围内物价、能源、投资、招投标、粮食等工作展开了矛盾纠纷隐患排查,现就近期工作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近期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对我局辖区的水电、民工工资、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进行了分析排查,经过排查辖区内目前未发现重大、恶性案件隐患,维持了团结、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为完成接下来各项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下一阶段的矛盾纠纷情况
预测我局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通过全体干部的努力,全面继续深化和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制度、提高矛盾纠纷集中大排查频率、走访频率、提高排查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及时掌握动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响应联动机制,对各类矛盾纠纷和可能存在的苗头隐患进行排查化解,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稳和工作一定能取得好成绩。
关键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矛盾纠纷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矛盾纠纷的多样化、群体化、过激化、复杂化、疑难化不断突显,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面临严峻挑战。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可以掌握的范围内,探索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融合,增强矛盾纠纷解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研究和解决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
一、 我国社会多元化纠纷形成的成因
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1、纠纷类型的多元化。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方面爆发趋势,因国有企业改制、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环境污染、工资福利、劳务纠纷、企业破产、兼并、拍卖、合伙经营、房地产开发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新型纠纷不断涌现。[1]
2、利益冲突成矛盾纠纷核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受市场作用的驱使,人们的生活观、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更加注重和追求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实际利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逐渐凸显,从而使经济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核心内容。
3、纠纷处理难度加大。随着改革开放,人们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纠纷呈现跨地区、跨部门的趋势,协调难度大。在人人讲究民主和平等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对政府、组织的依赖减少,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增强,导致纠纷调处的疑难化和艰巨性非常明显。
4、群体性纠纷涌现。在社会转型时期,不少利益矛盾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如果处理不好,一旦激化,就容易产生
二、我国目前面临解决多元化纠纷困境
随着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已面临瓶颈。
首先,因我国多元的纠纷解决体系尚未形成,社会矛盾纠纷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分流机制和对滥诉行为的有效制裁机制,这直接导致了纠纷直接进入到诉讼程序。在缺乏法治经验的情况下,人们对纠纷的解决产生了一种不正常偏向,即将诉讼作为实现其权利的唯一正确途径,很多人不考虑诉讼成本动辄将纠纷诉上法庭,把对诉讼的利用作为其法律意识提高的标志,致使法院审判压力加大。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全能主义无限扩张,法院大包大揽,诉讼成了解决纠纷的“独木桥”,纠纷解决渠道单一,社会对诉讼解决机制过分依赖,使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被视为法盲行为,形同虚设,法院的纠纷解决由“最后一道防线”变成“第一道防火墙”。[2]
其次,民间调解作用有限。民间调解的不稳定性,接受调解后反悔,人民法院不认可其调解效力,致使调解的权威大打折扣,民间调解的社会化、制度化、自治化程度较低,调解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调解的不规范、不严谨导致了民间调解的功能急待完善与优化,这是当前很多人不愿意选择民间调解而直接诉讼的重要因素。此外,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不平衡,缺乏有效的衔接、保障机制,经费不到位,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调解积极性不强也是影响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的重要因素。
再者,那些在调解、司法、仲裁等常规性专门机构或程序中难以解决且通常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矛盾纠纷,如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所涉事项、政策诉求型纠纷,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纷争、等。
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当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趋复杂的社会情况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一) 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努力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解纷机制,并将纠纷解决纳入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轨道,这是有效预防,成功化解,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所以,构建多元解纷机制,既是顺应时代改革发展的大趋势,顺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性发展需要,更是因地制宜,灵活掌握真正做到定纷止争的现实需要。
(二) 有利于尊重多元社会的多样选择
寻求和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让纠纷主体能够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要求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功能,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机制上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广泛的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上权益的处分,不仅是妥善解决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
(三) 有利于真正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件数量激增,不仅使法院因超负荷运转而不堪重负,产生“诉讼爆炸”的现象,而且容易在客观上滋生“迟到的正义”,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人们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有利于平衡诉讼资源的供求关系,促进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
四、如何在基层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 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3]
(二) 建立“1+N”的联动纠纷化解模式。
创建“1+N”纠纷化解模式,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信息共享,定期研判排查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矛盾,并及时予以应对。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畅通渠道,落实矛盾纠纷预防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转化。应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疏导矛盾纠纷。建立重大矛盾纠纷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排查、回访力度,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事后处理转向事前化解、由被动调处转向主动预防。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重大建设项目、拆迁安置项目及有关制度改革等,要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方案、预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4]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注释: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0-0033-02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直接反映到诉讼阶段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给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单纯依靠诉讼手段调节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矛盾纠纷,不但法院难以承受,而且处理效果不尽理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来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为促进基层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现实的理论指导。
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即非诉讼纠纷解决(英文表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ADR),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ADR是一个理论与实务(实践)紧密结合的领域,也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研究的课题。
《若干意见》结合我国法治实际与ADR的法治理念,明确“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分别从任务要求、如何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如何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如何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以及加强工作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作为承受矛盾纠纷最直接的基层人民法院,《若干意见》明确了“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因此,思考如何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满洲里法院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初步探索
满洲里法院连续多年被满洲里市委、市政府评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实绩突出集体、工作先进集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等,主要领导也被自治区政法委评为工作先进个人。这与满洲里法院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的有益探索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具体举措总结为以下两点:
2.1 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中心,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满洲里法院从立案、审查、受理、开庭、调解、判决、送达以及优质服务、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各环节入手,用有效的制度进行规范和约束,使所判决的案件经得起检验。
2.1.1 强化立案调解功能
发挥立案庭分流矛盾纠纷“第一关口”的作用。满洲里法院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对未经诉外调解程序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行业调解等诉外机制先行调解。2009年以来,受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影响,满洲里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激增,其中大量是集团诉讼。如:2011年3月16日,因满洲里市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市建设局向法院递交强制拆迁申请书。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行政机关首次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房屋的案件。此类案件敏感性强,对今后类似的案件还会起到引导性作用,因此,满洲里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由法院副院长、立案庭庭长、办主任亲自接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努力为双方寻找利益平衡点。经多次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拆迁协议。满洲里法院通过对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介入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纠纷,避免了诉讼,带动了一大批类似案件的顺利解决。
2.1.2 完善诉讼调解制度
一是建立案件分类调解制度,对各类诉讼案件,根据案件类型特点,确定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二是建立各环节的梯次调解制度,规范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审后调解等环节。三是建立全面调解制度,各类一审案件,要坚持调解优先,力争以调解方式解决,努力实现定纷止争,将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涉诉案件,原审判庭要与部门共同负责调解,通过解疑释惑做好息诉服判工作。通过上述工作方式,满洲里法院调解率达到70%以上,达到了以调解的方式定纷止争的目的。
2.1.3 推进执行和解工作
在执行和解工作中善于发挥执行和解的作用和优势,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和缓解、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稳定、涉及发展的“执行难”案件,更是努力加强执行和解工作。2011年,满洲里法院执行和解案件达到109件,和解率为33.33%。
2.1.4 加强诉讼程序和环节中的全面调解
一是加强行政诉讼协调工作,高度重视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通过协调、和解实现案结事了。2011年,经法院协调,行政案件撤诉率达55%,超过半数的行政案件以撤诉的形式结案,化解了官民矛盾,不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推进了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加强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出发,引导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使受害人或其亲属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2011年,满洲里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71件,调解率达到了100%,努力将矛盾化解在了最基层。
2.2 注重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科学布局涉诉工作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满洲里法院努力充当主力军、推动者,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指导,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同时,积极参与全市敏感案件的调解、化解工作,与各职能部门一起共同做好民调工作。如:以扎赉诺尔区中蒙医院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涉及22个申请人,标的额达2700余万元。自2005年受理后一直未能执结,当事人怨气很大,多处上访,被自治区列为督办案件。为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法院的同志多次前往实地了解情况,积极与扎区卫生局、区政府、市卫生局、市政府等单位协调,先后两次向满洲里市政法委提交解决此案的书面报告,多次向市委书记、市长汇报,寻求支持。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最终做出了以评估价分期偿还债务的决定。经过耐心的思想工作,申请人在得到部分执行款后,同意了此方案。该案不仅得以顺利解决,而且为扎区百姓留下了社区医疗网点。通过满洲里市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2011年全年排查出38件存在上访隐患的案件,均已息诉罢访。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了政府司法救助金,对涉诉弱势群体开展救助,化解了矛盾。
3 关于完善满洲里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根据《若干意见》精神和中央政法委等16部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有关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的具体指导意见。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通过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建设,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完善措施:
3.1 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提高全社会对建立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重要性的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实践是理念的体现。我们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具有的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替代的作用,增强全党全社会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作用,宣传介绍仲裁、人民调解等非诉解决方式经济、方便、快捷、对抗小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解决方式解决纠纷,转变“解决纠纷就要打官司”的观念,从而分流诉讼案件、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
3.2 以“三调联动”为平台,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思路,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党委、政府把贯彻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范畴,纳入党政领导落实综治工作绩效档案内容,纳入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和公务员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党委、政府“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某部门(如综治委)牵头,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市的“三调联动”工作,并对该项工作进行宏观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检查指导,注重领导带动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的作用。人大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视察检查,督促指导,总结推广有益的经验做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能,积极主动参与纠纷解决,明确责任,研究制定本部门受理相关纠纷的操作规程,做到有事必调,调必有果,限期解决,登记在案,对重大或疑难纠纷实行听证制度,确保调解或裁决公平公正。司法机关积极做好参与、监督和支持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对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件,及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审理,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3 建立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定期指导与沟通
满洲里市法院要积极推进全区法院开展的“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在这两项活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企业,开展案件巡回审理和巡回指导,通过力量下沉和服务前移,建立完善司法服务网络、便民诉讼网络、纠纷化解网络,有侧重点地搭建工作平台,定期向基层调解组织提供典型案例、邀请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参加旁听观摩或参与诉讼等手段,负责向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社区、企业负责人提供指导,提高基层调解人员依法解决纠纷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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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闻.论ADR对重塑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的意义[J].政法论坛,2003,(6).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目标,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搭建县乡两级矛盾纠纷综合化解工作平台
县委政法委牵头搭建县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平台。县级平台设非诉讼服务中心,与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合署办公。中心负责受理、分流、化解反映到中心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乡镇、部门(行业)不能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进行指导或化解处理;联系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群众团体、行业组织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组织全县矛盾纠纷化解骨干培训。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县土地承包经营仲裁院、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庭入驻非诉讼服务中心。
乡镇(新城区)设立调解中心,与乡镇诉源治理工作站、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统筹协调政府各职能办公室和驻乡镇庭、所、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接县非讼服务中心、县直单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指导村级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负责基层调解员业务培训。
二、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排查预警
坚持全覆盖与聚焦重点相结合。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单位不漏事项、行业不漏对象、系统不漏部门、园区不漏企业”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对辖区人群、建设项目、社会事务进行系统梳理,对矛盾纠纷逐一登记、建立台帐、分类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改革事项、重点部位和重点人群,要及时开展专项排查。
坚持平时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对辖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村(居)委会实行周调度分析,乡镇(新城区)实行半月调度分析。各单位、村(居)组长、网格员、党员对周边社会矛盾纠纷要做到了然于心,随时掌握动态。
坚持集中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在节日、“两会”等重要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要加大密度进行集中排查。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同步组织开展专项排查。调解员排查工作情况要同步录入湖南人民调解系统。
三、完善矛盾纠纷化解联动工作机制
完善层级化解工作制度。按照“村、乡、县三级化解”思路,对于本地本单位内部成员间民间矛盾纠纷,村(居、单位)等基层单位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本村(居、单位)。村(居、单位)调处化解不了的,应向乡镇调解中心报告请求派员指导调处化解。对本乡镇跨村或涉及乡镇部门的矛盾纠纷,应由乡镇调解中心组织调处。特别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涉及多部门多地的,可提请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牵头协调组织处理,或由县级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处理。
进一步密切条块协作。对乡镇范围内主体涉及与县直部门(单位)及其派驻机构的矛盾纠纷,可由乡镇调解中心牵头协调县直部门(单位)共同调化解。矛盾纠纷主要起因、解决手段主要在县直部门(单位)的,县直部门(单位)应主动联系乡镇调解中心组织化解。
优化多种类化解路径。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应当告知当事人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时效、成本和风险,引导其依法理性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并督促进行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者仲裁。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达成的协议,引导双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依法进入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依法调解、裁判。按照“调解优先”思路,尽量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接受调解,将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加大调解结案力度,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
四、充实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力量
县委政法委统筹全县政法机关工作力量,为每个村(社区)安排一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指导员,县人民法院在每个乡镇调解中心设立诉源治理工作站,至少安排一名法官参与矛盾纠纷处理。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指导员职责是指导村(社区)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参与重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未单独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县直单位选派人员进入县联调委专家库。
每个乡镇、村(居)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配备一至三名专职调解员。
五、加大保障力度
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实行“以奖代补”。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购买乡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服务(专职调解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调解中心运行经费由设立部门予以保障。
六、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关键词〕乡村社会变迁;转型性矛盾纠纷;生活性矛盾纠纷;结构性矛盾纠纷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4-0097-07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矛盾纠纷或社会冲突问题备受关注。关于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目前较为流行的观念是,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战略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言下之意就是指社会快速转型和发展将不可避免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高发。那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矛盾纠纷究竟呈何态势、有何特征以及与社会转型有何关系呢?本文旨在基于实证调查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之上,从社会转型论和社会矛盾论的视角,揭示和分析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主要矛盾纠纷及其转型性特征和演化态势,由此提供一个有助于我们认识和理解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之间关系的新视角。
一、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
社会转型是指人类社会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的过程。〔1〕这个意义上的社会转型类似于波拉尼所说的“大转型”(great transition),也就是指自近现代化以来的社会结构变迁过程。〔2〕目前,社会转型概念在中国学界广泛使用,且主要用来指称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结构变迁过程及其特征,这一变迁过程的核心动力和特征就是经济体制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也就是倪志伟(Victor Nee)所说的市场转型带来了“市场社会”的兴起〔3〕;或者像李培林提出“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导致的结构转型〔4〕。因此,当前学界所探讨的中国社会转型,主要就是指自改革开放以后由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而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这一过程虽与市场转型有着重要关系,但又大大超越于市场转型;既属于广义的社会现代化转型,同时又具有中国特定的情境意义。
既然中国社会转型与改革开放过程密切相连,那么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是不是也会密切相关呢?关于这一问题,较多的中国学者都有肯定的观点或判断,如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正处于‘战略机遇期’与‘矛盾高发期’并存的特殊时期,因经济发展和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正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形态。”〔5〕这一观点显然肯定了社会矛盾与社会转型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内在逻辑联系。此外还有学者提出,“社会转型致使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干部与群众、穷人与富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被认为是当前我国社会最容易发生冲突的群体,官民矛盾被认为是最突出的社会矛盾。”〔6〕即认为社会转型是当前多种矛盾纠纷的根本原因。还有一些学者在对1990年代中期以来合法形式和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的变化态势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近十多年来,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矛盾呈现出增多的发展特点。这种特点不但表现在矛盾程度轻微的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日趋增多,而且也突出地表现为社会冲突程度较为严重的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也在大幅增加,在社会矛盾总量中所占比例日趋上升。”〔7〕 在这些观点的推论逻辑里,都预设了一个基本理论前提:即改革导致的结构变化必然会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然而,如果辩证地去看改革或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之间的关系,那么就可能需要对转型导致矛盾凸显的观点加以更深入的反思。或许,吴忠民提出的矛盾倒逼型改革的观点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视角来理解改革与社会矛盾的关系。他认为中国改革是“从摸着石头过河型改革到社会矛盾倒逼型改革”〔8〕,也就是说,目前的有些改革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而推进的,即改革是为了化解矛盾而且也能消解某些社会矛盾,而不仅仅是增加或激化社会矛盾。伴随着社会转型,虽可能出现某些社会矛盾纠纷,但不容忽视的是,推动社会转型的重要动力则可能来自于社会矛盾。当一些矛盾纠纷的对抗力量达到一定程度时,社会系统就必须通过改革或转型的方式来消解矛盾的力量,使社会系统的不同力量形成均衡状态。
如果在矛盾纠纷的研究中,把社会矛盾激化和增多与社会转型联系起来,那么在应对和治理矛盾纠纷中,我们将会陷入一个两难困境:究竟是放弃转型还是放任矛盾呢?然而,如果我们把社会转型视为当前乃至未来一定时期内中国社会的一种时代特征,假定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都可能烙上时代的特征,那么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就会具有转型性的特征,而不是转型或改革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考察和揭示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来认识矛盾纠纷的演化规律,并可在科学的认识基础之上建立起有效的矛盾纠纷治理策略,这样也就避免了转型与矛盾的困境。
二、社会转型及乡村社会关系变迁的
典型特征如前所述,中国社会转型概念具有特定的时代意义,即指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所发生的重大变迁。改革开放首先从农村改革开始,农村改革的全面推进,带动了乡村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迁或转型。乡村社会转型促使乡村社会关系形成如下典型特征:
首先,乡村社会的个体性大大增强。农村改革的起点为替代生产队集体经营制,这一经营体制的实质功能就是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个体,让个体劳动及个体农户有更加充分的自和独立权,也就是提高了个体性,扩大了个体的自主行动范围。
乡村社会个体性的增强不等同于乡村社会的“个体化”〔9〕,更不是农民的“原子化”之状态〔10〕。个体性的增强意味着集体对农民约束减少,个人独立自主的行动增多。与此同时,去集体化后的个体农民和个体农户,其分散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提高。而且,个体性增强也大大推动了乡村社会的流动性,从而意味着乡村及农民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
如果说“基层-调解-化解”策略对化解乡村社会生活性矛盾纠纷是有效的,那么对于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来说,仅仅靠基层化解机制是远远不够的。由于结构性矛盾纠纷的症结在于制度和结构上的不均衡,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就必须采用“顶层-调整-解决”的策略。顶层指的就是要从宏观制度、法律和政策安排上入手;调整是指要调整或调节制度及社会系统结构中的那些不均衡的关系,通过建立起制衡机制,来维持结构的均衡;解决就是指要从均衡结构上去解决容易导致社会关系失衡的问题。
五、结语
对人们习以为常的“战略机遇期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笼统论断,我们需要从理论和经验事实两个层面加以重新思考。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有着自身生成和演化机制,社会转型并不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增多和凸显,恰恰相反,现实中的诸多结构转型,是为了调和社会矛盾而推进的。对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之间关系的认识,需要跳出简单的因果推论和决定论的认识论陷阱,聚焦于现实社会中矛盾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通过揭示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的形态和特征,来理解和认识两者的相互关系。
改革开放后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农村社会个体性的增强、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趋于复杂、农民与基层组织关系的双重性以及农民与政府关系的层级差异等典型的转型性特征,为我们理解和认识转型时期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及态势提供了宏观背景。
经验调查显示出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矛盾纠纷整体上呈多元化的特征,其中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有凸显之态势。〔17〕在乡村社会多元的矛盾纠纷里,我们可以将矛盾纠纷分为两个基本类型:生活性矛盾纠纷和结构性矛盾纠纷。目前乡村社会较为多发的五种生活性矛盾纠纷依次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医疗纠纷、财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五种较为多发的结构性矛盾纠纷依次是土地纠纷、干群纠纷、计划生育纠纷、用水方面纠纷和环境纠纷。虽然生活性矛盾纠纷较之结构性矛盾纠纷发生比例略高,但总体来看矛盾纠纷发生率依然较低,并未呈现出乡村社会矛盾凸显的特征。所以可以说,乡村社会转型加速但矛盾纠纷并未凸显。从一些个案纠纷故事推断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凸显,或农民与政府的矛盾激化,带有明显的学术建构色彩。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事实角度看,乡村社会与制度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如干群和计划生育矛盾都有缓和之趋势,只是与资源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如土地、水和环境纠纷有增多的态势。
针对转型期多元化的矛盾纠纷,乡村社会在纠纷管理或治理策略方面,首先需要对生活性与结构性矛盾纠纷有所区别对待。〔18〕对乡村生活性矛盾纠纷,可以用平常心去对待,采取“基层-调解-化解”的管理策略,注重基层民间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对结构性矛盾纠纷,则需要审慎对待,要采用“顶层-调整-解决”的治理策略,加强宏观的结构调整来解决不均衡的结构问题,重视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来调和结构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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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__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4年8月成立,作为全省第一批试点,得到了省、市妇联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省妇联主席杜亚玲和省妇联党组成员、副厅级纪检员郑丽东等领导先后视察指导__区婚调工作。自成立以来,婚调中心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益服务的原则,以实现夫妻和睦、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目标,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35名志愿调解员免费为全市家庭提供调解服务。共接待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653起,其中调和252起,没有一起因调解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社会反响很好。
(二)成效:一是部门联动好。区综治委牵头,区妇联、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切实协作与配合。区司法局认真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引导及法律工作者备后;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场地、办公用品、工作午餐;区妇联负责婚调工作的宣传、指导和发展。二是专业调解好。场地专业。婚调中心设休息厅、接待室、调解室。调解室按照心理咨询、婚姻调解的专业要求作了特别布置,取名“微语间”,让当事人在温馨、放松、私密的环境下接受调解。调解员专业。调解工作成效的决定性因素是调解员队伍。35名调解员全部具备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资格。他们在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关系、亲子教育、青少年素质教育等方面都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掌握调解的技能技巧。三是队伍建设好。区妇联指导婚调委在__市义工联网站注册成立__区婚调义工队。并通过工作协议的方式交给__海威婚姻与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提供婚调服务,加强调解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制定了《志愿调解员服务岗位制度》、《志愿调解员学习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微信群,定期学习分享,交流调解心得;聘请专业督导,探讨调解经验;评比优秀卷宗,评选优秀调解员,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四是延伸服务好。除了在婚调中心接待调解外,区妇联、区婚调委还联合举办了“和谐婚姻、幸福家庭”50堂公益讲座活动,陆续在全区各个层次各类人群中进行。注重进行心理疏通和引导,适时为群众解答婚姻家庭中的困惑与矛盾,减少导致离婚的非主流因素。通过服务方式的创新,宣传了婚调工作,传授了婚姻家庭和睦相处的方法,让更多的家庭受益。
__婚调工作开展近2年,虽然在实践探索中有亮点创新、有社会效果,但确实还有些“单兵作战”的感觉,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对婚调工作重视不够。一是个别领导和部门重视不够。个别领导和部门认为婚姻调解可有可无,清官难断家务事,以致婚调工作难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甚至认为妇联没事找事做,造成婚调工作只能依靠妇联组织的少数调解员单兵作战,在调解工作上难免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二是群众重视不够。不少离婚对象认为“我们吵架离婚关你们什么事”,不愿接受调解。而且觉得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不愿接受调解,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就地解决、就地化解的家庭矛盾纠纷激化乃至升级。
(二)婚调组织机构建设薄弱。乡镇(街道)婚姻家庭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还没有建立;村(社区)这方面的调解力量不足为提,更谈不上专业调解。并且婚姻家庭纠纷的内隐性,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拒绝调解,调解工作的刚性缺乏,进一步增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三)婚调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经费保障不足,我区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婚调工作的开展。由于人民调解不收费,我们__的婚调员都是志愿者,奉献爱心,没有任何补贴,包括原来说的司法系统的“个案补贴”、“以奖代补”也没到位。如何让调解员保持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何发挥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最大效能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四)婚调资源力量整合不强。当时婚调委的试点是妇联牵头,实力不强。其实公、检、法、司等都有做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但都没有真正实现资源共享、联调联排,各部门仍处于击鼓传花、单打独斗的局面。比如民政的婚调也还要挂牌,也还有工作要求。各部门婚调力量到底怎样组合,各自重点在哪里都不明确。
为有效应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确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勇于探索。几点建议或是请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综治办牵头,明确公、检、法、司、民政、妇联等成员单位在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各自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调解工作及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经费保障。相比其他成员单位,妇联的工作经费相形见拙,但又承担着婚调委这个平台建设与发展。婚调委是司法人民调解工作的补充,在区县级人民调解工作的预算在司法。请求省级对婚调委经费保障予以明确到妇联或者明确司法对婚调委工作经费予以补充或者推动政府购买此项服务。
(三)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建立婚调员数据库,数据库人员由个人自愿申请,经各级司法、民政、妇联共同审核通过后才能加入。对婚调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进行建档。每年通过举办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分批、分层次对婚调员进行知识更新。推行省、市、县三级婚调员等级评定机制,年底开展“调解能手、调解案例、调解委员会”评优活动,加大宣传,有效提升婚调员工作积极性。
关键词: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调解机制
中图分类号:C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4―172―02
一、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内涵
(一)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含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是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机制的建立一靠体制,二靠制度。第三方调解机制包括调解体制和调解制度两方面。《辞海》把调解定义为:“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其中,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必须是与纠纷双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居中主持调解具有公正性;第三方调解的前提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具有合法性。调解的方式包括疏通、说服、劝导等,方式具有灵活简便非程序性。
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处理涉校矛盾方面具有救济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充分实现教职员工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是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教育秩序的“第一道防线”,也是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
(二)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含义
我国目前较为成熟的调解制度除了具有综合性的人民调解,还建立了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的第三方调解制度。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目前理论界探讨不多。高校涉校矛盾纠纷是指经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专门负责对校内教育纠纷或与教育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活动。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一般包括调解的组织机制、工作机制、执行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
(三)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价值
第一,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其他救济方式相比,调解在解决纠纷时具有明显的程序简便、解决彻底等优点。第二,体现了人性本位的价值。调解制度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双方当事人对其处分权行使的结果,调解的运用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人性本位的价值。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价值指引下,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种利益诉求途径,及时化解矛盾,营造和谐氛围。第三方调解的运用既符合和谐观念,又满足了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将是利益诉求的一条有效的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构建
(一)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机制
1. 组织的性质
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属于专门的群众组织,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定性,即调解组织的设立、组成人员及调解组织的职权都是法定的;第二,专一性,仅负责调解高校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高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纠纷;第三,独立性,该组织不隶属于高校,与高校内的党团群及工会组织之间也只存在业务指导关系,不存在领导关系;第四,民主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保障在校大学生积极参与学习管理;第五,自愿性,高校涉校矛盾纠纷双方通过调解委员会的斡旋、劝说,在民主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采取行政命令或强制的手段。
2. 组织的类型
调解组织:一是在高校内部设立独立的调解机构,调解委员会应由学生代表、学校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共同推荐的人担任。学校代表的人数应作出限制,一般以不超过调解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一为限。在进行调解时不受高校任何个人、国家机关或司法机关干涉,独立调解。二是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调解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涉校纠纷所在地中华学生联合会省级分会代表、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代表(目前该组织仅限于“985院校”,将来应扩大到以省级为单位的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省级分会)或者类似的组织机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其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可从本地区从事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不同学科中遴选资深专家作为代表,该调解组织仅受理来自本地区范围内高校涉及学生学术领域内纠纷案件,独立进行调查并作出权威而公正的调解建议。
3. 组织的名称
高校涉校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专一性决定了其有别于高校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该调解组织名称也应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区别,可命名为“××高校涉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省(市)高校涉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4. 组织的职责
校内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校内发生的涉校矛盾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对广大学生进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及时总结涉校矛盾纠纷调解的经验,研究涉校矛盾纠纷的发生规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涉校矛盾纠纷调解制度;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调解机构负责调解涉校矛盾纠纷中的学术纠纷。
(二)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
1. 受案范围
基于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的特殊性,调解的受案范围应作明确规定。限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教师及学生之间基于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与受教育、受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包括与日常行政管理有关的校园伤害事故纠纷,履行教育合同纠纷,招生纠纷,学籍管理纠纷,违纪纠纷,拒发毕业证、学位证以及因学术研究而发生的纠纷等。
2. 申请与受理
申请包括申请方式、申请时效等内容。受理包括受理时间、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内容。
3. 调解前的准备
包括补正材料、通知告知、必要的调查、拟订调解方案的环节。
4. 实施调解
包括对争议事项的调查核实,召开调解会议,听取意见并耐心疏导,帮助达成协议等环节。
5. 调解程序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权利有申请权、处分权、程序权利等;义务有遵守调解记录和秩序、如实陈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6. 调解期限
为体现效率,调解期限应以15日为宜。
7. 调解协议的效力
矛盾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在调解机构主持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且比一般合同更为真实合法。因此,本文提出,应有条件地直接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协议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除非有法定理由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外,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保障机制
1. 组织保障
对调解机构的任期、产生及罢免等组织规则等应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调解组织的合法性、有序性运作。
2. 思想保障
已成立的调解组织应向校内师生员工做广泛宣传,使师生员工了解涉校矛盾纠纷调解的价值,在矛盾纠纷发生时能自愿主动寻求调解。作为高校,要充分尊重调解组织独立性,认真履行在调解组织支持下已达成的调解协议。
3. 措施保障
一是经费保障;二是调解与其他非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保障,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也呈现多元化,行政复议、申诉制度和行政诉讼等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在建立高校第三方调解机制时,应考虑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良性衔接,保证解决矛盾纠纷渠道畅通。谨防久调不决,增加纠纷当事人救济成本。
(四)高校涉校纠纷第三方调解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既包括人民群众对调解组织调解公正性、调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能力等进行监督,也包括调解组织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情况的监督。如果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当事人就必须遵守,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参考文献:
[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按照市委政法委的部署安排,__县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积极组织,坚持“四个到位”,扎实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效地维护了全县社会治安稳定。
x月__日召开了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动员大会,成立了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为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矛盾纠纷调处办公室、重点案件排查化解办公室、重点群体排查稳控办公室、督导督察办公室等五个专项办公室,专项办公室主任由县委政法委、司法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各职能部门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成。各专项办公室明确了工作重点,分解了工作任务,将责任层层压实到个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县综治委制定印发了《全县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公布了任务目标,明确了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并对专项行动提出了工作要求。此次行动共分4个阶段进行,力争在行动结束时全县各类型矛盾纠纷排查率达到100%,化解率达到98%以上。活动实行半月一调度、一通报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听取各乡镇及综治委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结果每半月进行汇总通报。各乡镇及综治委成员每月14日、29日前将《全县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排查化解情况统计表》报至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情况汇总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抓矛盾纠纷排查。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动态滚动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和盲点,确保所有可能影响稳定的因素全部纳入掌控之中,建立起“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疏漏”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截至目前,共排查出一般性矛盾纠纷256起,涉及人数573人;重大复杂矛盾纠纷30起。抓矛盾纠纷化解。落实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将排查信息及时汇总,建立台账,逐一落实具体责任人,逐一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做到一案一册。针对不同类型矛盾纠纷实行集中攻坚,多元化解,全力推进“事结案了”。
县委政法委组成6个检查组,截至目前,已对各乡镇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两次督导检查。督导组重点检查各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每个乡镇抽查一个村居,具体查看村居矛盾纠纷台账填写情况。检查结果经过汇总后以传真形式反馈给各乡镇。各乡镇通过查漏补缺,及时跟进,确保全县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实现“整盘棋”推进。
20__年以来,__法院认真研究__县社会矛盾纠纷显现出的特点,本着服务于民、服务于稳定的思路,经过深入调研,打破观念上的禁锢,从工作实践出发,不断丰富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内容,实现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互补和协调发展,与县司法局就委托调解工作达成了共识,率先在全区大胆尝试开展委托调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委托调解提出的理念动因
委托调解是法院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举措,是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尝试,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有力武器,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在当事人双方即将或者已经对簿公堂的情况下,创造性地通过人民调解和风细雨的工作化解纠纷。
以促进和谐为动因。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旧有矛盾不断积累、新生矛盾不断出现、各种利益诉求层出不穷,并以案件的方式进入法院,法院单一化的诉讼手段已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如何依托社会资源,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处理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矛盾解决机制成为当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以缓解诉讼压力为动因。近年来,__县法院的收案数平均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1998年__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987件, 20__年1至10月受理各类案件3976件,较20__年同期上升29.4%,是10年前的2倍,而全院的在编人数却比10年前少2人。20__年至20__年,__法院法官每年人均结案都在100件以上。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如何缓解案多人少带来的诉讼压力,已成为__法院改革的重要课题。
以创新调解理念为动因。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说明法律手段愈来愈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诉讼愈来愈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但这些手段和途径所对应的司法资源却是有限的,不可能包揽解决所有的矛盾纠纷。如何平抑社会矛盾、调节利益关系、维护和谐稳定,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挥人民调解植根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创造性地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使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二、委托调解的基本模式、框架
以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大调解网络为载体,以良性互动为保障,构建全方位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初步形成了5个乡镇、1个街道、6个社区、12个清真寺调委会参与的覆盖全县的县乡村三级民事纠纷调解网络。
形成委托调解组织网络。__县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19个,其中乡镇级调委会5个,南梁台子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级调委会61个,社区调委会6个,企业调委会34个,清真寺调委会12个。这些调委会均隶属于__县司法局,20__年3月,__县法院与__县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诉民事纠纷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委托调解的范围、程序,以民一庭和基层法庭为基干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委托调解案件,在5个乡镇设立了委托调解示范点,聘请10名人民陪审员、120名乡村干部、15名宗教人士作为特邀调解员,通过诉前诉中委托的方法初步形成了以法院各庭为基础,人民调解组织为骨干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委托调解网络。20__年8月份,在学习上海松江区法院经验后,对委托调解又进行了完善,在__法院设立“人民调解驻法院”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收费渠道、标准等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拓展委托调解工作范围。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委托调解范围,在纠纷的主体上,__法院不仅将公民与公民之间传统的民事纠纷对外委托,还将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对外委托,在纠纷类型上,不仅将婚姻、家庭、相邻、债务等多发、常见的民事纠纷对外委托,还尝试将一般侵权和轻微刑事伤害等案件对外委托。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信息点,人民调解员兼任信息员,在群众和法院之间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基层法庭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参加乡镇组织的综治工作会议,利用这样一些平台,人民调解员和综治成员单位通报近期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和综治工作,基层法庭向他们反馈案件的受理及审理情况,使他们随时掌握这方面的动态,实现信息传递互联互通,对个别影响较大、积怨又深的矛盾,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法及调解方案,邀请相关部门、宗教人士或当地有威望的人士参加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始终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的主动权。
促使各方优势互补。针对调解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不足、调解手段单一的问题,__法院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由法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引导,如为其配备法庭专用工具书、讲解实体法和程序法、讲解针对不同案件及当事人应适用的不同调解方法,讲解制作调解协议书应注意的事项以及集中旁听案件审理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和素质能力。人民调解员熟悉乡俗民情、贴近百姓、容易沟通、善做工作等特点,也不断影响着法官,潜移默化地成为法官增强亲民为民意识的不竭雨露。
创新委托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在法院设立“司法局驻法院调解室”。法院为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配备书记员一名。办理立案庭委托调解的案件,由法院对驻法院调解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向司法局反馈专职调解员的工作情况。
二是对委托调解“以案定补”。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和好的案件和即时清结的案件,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办案包干差旅费,同时要求其不得再向双方当事人收费,为委托调解工作提供有效的经费保障,激发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三是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对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将调解结案
报告和调解协议书报送法院备案,一方要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院经审查可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规范委托调解流程。一是当事人来法院的,对符合委托调解的案件,立案前法官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15天,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是对已立案但符合委托调解条件的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15天内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认效力或撤诉;调解不成的,及时回转案件材料,由法官依法审判。三是法院审判庭、执行庭在诉讼调解案件和执行和解中,可邀请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协助。
三、委托调解取得的效果
委托调解工作的开展,实现了整合资源,优势互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群众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经济的解决途径,实现了三赢,即: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实现了当事人解决小额债务、简单民事纠纷的零成本。
推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程。__法院的委托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有益尝试,通过对委托调解的广泛实践,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宗教人士等各种社会资源得到了有效的整合,形成规模优势,共同服务于纠纷的处理和矛盾的化解,推动了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进程。20__年3月至20__年10月,共委托调解案件313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8%。调解成功251件,成功率达79.8%。其中,驻法院调解室工作以来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即调解成功38件,成功率达74.5%。
促进了整体司法效益的提升。通过诉前源头预防、中间环节疏导,过滤掉大量的矛盾纠纷,使审判力量得到了有效的整合,节约了有限的审判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法官的办案压力,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了最大的功效,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办理大、要案和疑难案件,提升质量和效率。20__年1至10月,__法院审判案件结案率达到80.5%,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执行案件结案率为66.3%,同比持平,服判息诉率为93.65%,调解率为73.1%,同比分别上升了3.5个百分点和4.2个百分点,上诉率为6.35%,发回、改判率为12.87%,同比分别下降了1.8个百分点和2.1个百分点,案件较去年少6件。
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影响力。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依托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则多是由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委员兼任,虽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但毕竟文化程度不高,特别是法律知识欠缺,调解的纠纷大多仅限于邻里吵架之类的琐事。同时,由于人民调解协议缺乏法律强制力,许多纠纷调解后却因当事人反悔而宣告无效,加之经费难以保障、调解人员积极性不高等种种因素,使人民调解的影响力越来越低,人民调解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群众发生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成为首选,人民法院从最后一道防线成了前沿阵地,而人民调解正逐渐失去优势,被人淡忘。委托调解实践证明,只要向当事人讲明人民调解的便捷和优势,讲明接受委托调解的益处,80%以上的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这种方式,人民调解组织通
过办理大量的委托案件,影响力就能不断扩大和加深。
减少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首先,以委托调解的方式,可以有效突破诉讼程序的一些“”,省去了某些案件中的鉴定、评估等环节,又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对“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节省了当事人诉讼中鉴定、评估等费用。其次,法院立案前委托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即使当事人申请确认协议书法律效力,受理费在200元以内的仍实行免交,实现了小额债务、简单民事纠纷的零成本。第三,即使受理费在200元以上,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法院也会按规定减半收取。初步测算,__县法院委托调解成功251件案件就为当事人节省了律师费、误工费、车费等诉讼开支34万余元,有143件案件实现了零收费,68件案件减半收费,共计免收诉讼费24500元,少收诉讼费44100元。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以委托调解为主的联动机制,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多方协作、创新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__法院在完善委托调解工作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受到主观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制约,不可避免的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委托调解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庭室担心把容易调解的案件都委托出去会影响本庭调撤指标的完成,剩余下来的案件都是关系复杂、对抗激烈的案件,会影响办案效率,没有轻装上阵、办大案、疑难案件的勇气和心理准备。因此,有些庭室开展的较好,个别庭室开展的不尽如人意。
二是人民调解队伍整体不稳定,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不高。人民调解员多数都由村两委成员担任,每一次的村级换届选举都会引起村级调解队伍较大的变动。据统计,变换率约在60%左右,一些调解骨干因此而离开人民调解队伍。新增补人员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也参差不齐,依法调解、规范运作的整体水平不高。
三是当事人对委托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认识不足,担心一方反悔后调委会的调解协议无法履行,仍偏向于用诉讼手段处理纠纷。
四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工作时间不能保证,人民调解员主要由村级人民调解员组成,大多身兼数职,经常忙于村社事务,不能充分保证开展委托调解工作的时间。
五是尚未尝试设立调解员名册,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扩大当事人在调解中的自主选择权,增强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当事人更愿意选择以委托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五、今后委托调解工作的思路
今后__县法院要加强领导,积极发挥委托调解的化解矛盾纠纷,预防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三大功能,加大对委托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提高委托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
要建章立制,进一步加强委托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调整和完善已有模式及举措。在此基础上,将委托调解工作纳入全院重点工作任务,并将其确定为年终目标考核的内容。量化考核,指标约束,奖惩激发,切实强化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以及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意识。
要加强指导,促进委托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对调解员高标准严要求,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
训、审理旁听、专题讲座、案卷评析、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分层次对调解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工作实务培训。以争当“十佳人民调解员”活动为载体,积极鼓励人民调解员立足本职、争创一流,激发调解员的自豪感、责任感,不提升人民调解员自身的形象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形象。
要强化宣传,倡导多渠道解决纠纷。通过在电视台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专题报道、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各乡、镇(街)、村公告人民调解员的名单,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等公开,向社会进一步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的公众知晓度,引导广大群众选择最便捷的方式解决纠纷,接受委托调解,营造委托调解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一)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一是完善对林区治安隐患滚动排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机制,形成常态化的林区治安监管机制。二是加强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林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加强林区治安巡逻,提升林区动态控制能力;加强单位、部门和区域协作,形成合力,提升林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单元作战效能。三是完善林区厂矿、僰王山等重点场所治安防范机制,确保秩序良好。
(二)健全打击整治常态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常态化保护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遏制森林刑事案件多发势头,预防和减少重特大案(事)件的发生。适时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犯罪。坚持贯彻教育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加强教育和法律宣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深化“平安细胞”创建活动。进一步深入开展“平安林区”创建活动,发挥好林区基层组织协同作用和林区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发展壮大林区群防群治力量,努力形成“平安林区”建设人人参与、平安成果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新闻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新闻等新媒体,强化“平安林区”建设宣传,凝聚平安建设正能量,提高公众对“平安林区”建设的知晓率、参与度,林区群众安全感达85%以上。
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化解矛盾能力水平
(一)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相关股室站所、单位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未经评估或无视风险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加大重大矛盾纠纷事(案)件化解攻坚,做到案结事了。
(二)推进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林业系统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党政动手、依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依托乡镇、社区的综合服务管理,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发挥基层干部和群防群治力量优势,广泛发展信息员、调解员,第一时间发现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林区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加强林区纠纷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拓展覆盖面,提高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
(三)深化“大调解”改革工作。巩固提升林业系统“大调解”改革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作用,抓好林业系统专业调解工作,进一步落实林权纠纷等重点领域专业调解工作责任,健全林业系统专业性调解组织,强力推进林业特色调解工作建设,积极化解林区外出务工人员的涉林矛盾纠纷,持续开展矛盾纠纷“攻坚破难”活动,集中化解一批“硬骨头”案。
(四)突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一是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坚持把法治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自觉把法治方式贯穿于“平安兴文”、“平安林区”建设全过程,把平安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总结完善经验或教训,在法律框架内研究解决影响林区稳定的突出问题。二是坚持把依法办事作为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林区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坚持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作为“平安林区”建设基础工程。加强对以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和青少年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通过法律渠道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推进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
根据县综治委文件精神,全面贯彻推行网格化管理,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努力促进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将人、地、物、事、组织全部纳入网格管理范畴,紧紧依靠网格化管理和群防群治力量,通过网格化管理,掌握社会动态,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主动发现矛盾纠纷,化解矛盾纠纷,解决问题,提供便民服务,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四、落实综治工作责任制,提升贯彻执行能力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的平安建设领导体制,及时研究解决平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围绕深化平安林区建设目标要求,结合林业的实际,认真抓好各项任务落实,针对林区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调整工作着力点,努力做到超前谋划、把握工作主动权,做到真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是最高法院2016年提出的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一种探索,是各级工会调裁诉联动处理劳动争议机制的新元素。其基本做法是,由法院提供场地,工会委派特约律师进驻,为劳动关系双方提供自愿、免费的调解服务,调解协议由法院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不仅具有时间短、效力强、费用低、公平自愿等优点,而且工会可以将提供法律帮扶和人民调解两种职能有效结合起来,既提升了工会的影响力,又增加了工会调解的公信力和强制力。
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为了给职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各级工会一直进行着各种各样的探索――从强化源头参与到提供法律援助,从注重诉前工会调解到介入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全过程,从委派特约律师主持诉讼调解到参与劳动法律全过程监督,取得了不少成绩。各级工会化解劳动争议的路径越来越宽泛,方式越来越多样,角色越来越“靓丽”。各级工会在化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主动作为,不仅彰显了“职工娘家人”的温暖,而且也为健全矛盾多元化化解机制提供了工会“脚本”,刻上了工会烙印。
当下,诙关系领域既存在一些老问题,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欠薪事件仍频发,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的《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尽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人数减少了,但人均被拖欠工资的数额增加了,亟待有新的破解思路;随着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拓展,一些用人单位转嫁职业病防治、社会保险法律义务的现象不断发生,在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背景下,各级工会面临新任务;在“互联网+”深度介入劳动关系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及时、动态帮助职工维权,给各级工会提出了新挑战……
化解劳动争议,工会责无旁贷。面对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和诸多的劳动纠纷,工会组织顺应职工的法律需求,紧跟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拓展工会维权的新路径,在深化工会改革的进程中充分发挥作用,必要且必须。工会化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强不强,对职工的支持力度大不大,结果符不符合职工意愿,某种程度上也是工会法律工作成效的试金石。
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包括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明确在知识产权等领域加强与商事调解组织以及行业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工作。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和建立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期有效整合社会调解力量,提高基层纠纷化解能力,缓解法院审判压力,力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立案前调解程序前置试点改革精神,积极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改革,营造鼓励和引导创新的知识产权环境,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与非诉讼衔接工作的统筹协调,促进行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妥善化解,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赛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共同组建“互联网+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调解平台的建立将从政策、法官、调解员、社会公众、平台和未来发展的视角全方位解读如何利用调解制度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政策先行 深化调解机制
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机制是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
随着知识产权纠纷日渐趋向复杂化,单纯依赖行政、刑事、司法途径救济侵权纠纷,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各方需求。因此近年来,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积极探索调解途径作为侵权纠纷救济的可行性。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议决定以及中央深改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均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出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则是为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指明了方向。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吴献雅表示,近年来,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一直在进行。法院通过将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纠纷案件转交给调解机构处理,籍以发挥调解在处理纠纷问题上的高效、快速、专业的优势,有效分担法院的压力,从而使法院的审判职能更加专业化,集中于对疑难案件的处理上。
同时,北京赛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常务副主任殷实认为,当前的调解机制仍有许多提升和完善的空间。当前法律法规关于调解机制的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调解员资质确认制度有待建立,调解机构如何获得当事人信任、以便顺利开展调解工作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技术的发展和海量的数据更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强强联手 打造调解平台
面对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以及行业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为有效应对“互利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应运而生。2016年12月20日,新诤信与赛智调解中心就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签署合作协议,建立重点以网络平台纠纷调解为服务主体的中立第三方纠纷调解运营平台。
调解平台的建立,新诤信主要扮演运营管理的角色。新诤信自2009年成立以来,已为200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通过“线上技术解决方案”和“线下专业服务团队”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整体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方案,全面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权利,提升客户无形资产价值。通过多年业内经验的积累,新诤信对于品牌权利人的诉求有深刻的理解,能及时有效地传达品牌方的要求;同时,新诤信的客户资源中,也有大量的调解需求,可以充分发挥调解平台的优势,及时解决纠纷。
赛智调解中心在调解业务方面丰富的经验则为平台贡献了重要的调解力量。赛智调解中心成立于2015年9月,是国内首家以知识产权为主要调解业务的第三方专业调解机构,借鉴美国、英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成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经验,旨在为国内知识产权纠纷中建立创新性多元化纠纷调解模式。同时,借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多年来在工业行业所积累的丰富的知识产权实务经验,赛智拥有一批专业的调解人员,可以为企业和行业提供第三方技术鉴定、纠纷调解咨询、争议解决预警等服务。
纠纷调解的救济方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的确能为权利人带来便利,调解具备快速高效制止侵权,提高案件完成周期,节省成本等诸多优势。新诤信副总裁陈晓嫣表示,“从新诤信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符合当前互联网+时代下纠纷多元化、纠纷海量化的特点,调解能够契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需要,减轻执法机关的工作压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成功率,因此调解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也越来越被双方当事人所认可。”
而立足互联网+时代,在专业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高效便捷也逐渐成为企业的迫切追求之一。凭借新诤信多年来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的优势及赛智调解中心积累的调解服务经验,调解平台不仅能够提供基于专业素养和能力的调解服务,从而切实有效的化解纠纷,而且相较传统调解方式,更具节约成本、便捷高效、批量处理等优势。
论文关键词: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 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城市的劳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如何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既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课题之一。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收集研究了相关资料,总体看,我们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关情况如下:
一、劳动关系现状分析
(一)劳动关系实质是矛盾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资本拥有者雇主(用人单位)双方,为实现劳动过程所构成的社会关系,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动因和根本目的,也是劳动关系双方相互依赖的前提条件。但是劳资双方的立场和价值取向是不同的,雇主追求利润最大化,劳动者追求工资最大化,矛盾因此而产生,这是劳资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特性,劳资双方的矛盾性自劳动关系建立起就存在。劳资双方对利益的追求保持相对均衡,劳动关系呈和谐状态,一旦这一平衡被打破,双方就失去相互依赖的条件,就产生争议、纠纷。劳资矛盾纠纷是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类型,一般不具有敌对性,但是处理不当会升级、转化,有时甚至产生过激行为,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当前劳动关系“四化”特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随着改革发展深入推进,劳动关系也发生深刻变化,有“四化”特征:
1.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是指由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做为全社会代表的利益一体化的劳动关系,转变为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和劳动者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所构成的雇佣劳动关系。在市场化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将会不断扩大和加强,劳资矛盾纠纷在特定情况下会呈高发态势。
2.劳动关系的法制化。主要是指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反映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纠纷,经调解无效,应当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经过法律制度和程序加以解决。
3.劳动关系的国际化。一是出现了国际性质的劳动关系,如外商对华投资企业的新型劳动关系。二是劳动用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向。三是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也在更多地借鉴通行的国际惯例。表明劳动者权益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的全球化趋势。
4.劳动关系的多元化。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出现多元化。从劳动者的分类看,既有城镇职工及下岗失业人员,又有农民工,还有灵活就业人员;从用人单位的性质看,既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还有机关事业单位等。不同类型的劳动者与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主体多元化的特征。为此,劳资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复杂化特征。
(三)劳资纠纷出现的基本特点
1.劳动争议案件中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加。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群体解决纠纷相对有利性,劳动者多采取群体性多渠道方式解决纠纷,这一因素容易造成突发性的增多。
2.“两节”效应明显。主要集中在每年第四季度和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劳资矛盾纠纷及群体性突发事件明显上升。此时劳动者回家心切,要求全部结算工资或拖欠的工资,来年再做打算。作为雇主一方,也面临供货商催款,资金紧张的情况,同时也有担心熟练工人流失,暂扣一点工资的想法,因此这时候容易发生欠薪问题。
3.建设施工领域是高发行业。在建设施工领域,发生突发事件占较大比重。建设施工领域发生的突发事件一般都占到总数的50%以上。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发生突发事件也大量增加。
4.劳资纠纷引发的过激行为增多。由于法律诉讼时间较长,难解眼下之急,劳资纠纷特别是群体当事人,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求,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如围堵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甚至出现打砸事件等,想以此求得更快的解决问题。过激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二、引发和处置劳资矛盾纠纷的主要问题
(一)拖欠工程款和工资是引发矛盾纠纷的突出问题
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中小型和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产生拖欠工程款和工资行为,由此引发了大量群体性突发事件。二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不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等行业拖欠工资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甚至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压低职工工资等现象还存在。
(二)《劳动合同法》仍需努力全面贯彻落实
一是劳动合同在某些行业单位签订率低,劳动合同在公有制企业的签订率较高,但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如建筑、餐饮、娱乐、加工行业在招用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时,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一旦发生纠纷后,劳动关系难以确认,易引发矛盾纠纷和上访投诉。二是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动合同内容有的不填写、不齐全,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不明确,甚至强加一些“霸王条款”。三是用人单位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收归自己保管,没有交给劳动者一份。四是不履行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实际用工过程并没有履行劳动合同。
(三)一些用人单位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缺失
在企业经营失败后,有的企业主携款潜逃,以求自保。如逃避刑事责任、躲避赌债等,使欠薪逃逸事件增添了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这些逃之夭夭的企业主,把矛盾和责任推向政府和社会,引发。
(四)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维权艰难
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一些企业职工在生产生活上遇到困难和问题,常常得不到正确疏导和有效化解。有的企业内部虽有工会负责人,但拿的是企业主的工资,享受的是企业主给的待遇,难以发挥协调沟通作用,职工缺乏对自身权益的“话语权”。二是有的企业工会选出了职工代表,但由于职工代表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欠缺,在平等协商过程中,谈判能力不足,对于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矛盾纠纷难以沟通解决。三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因害怕被解雇失去工作,往往忍气吞声,只有在被无故解雇、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治疗或无法忍受恶劣的工作条件等,才开始投诉上访,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无法解决他们的诉求,就容易发生过激行为。
(五)劳动保障监察力量有待加强
面对日益增加的纠纷案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维权工作,普遍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对纠纷案件更多地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但过细的调解工作往往比简单的裁决,要花费更多的行政成本,在新的挑战面前,人员配备就显得有些不足。个别的监察机构还缺乏办公设备、办案经费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多为被动监察,一些违法案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三、对策和建议
综上分析,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劳资矛盾纠纷,要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兼顾双方利益;要注重事前防范、案前调解,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对策建议如下:
一是企业内部要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企业是预防和化解劳资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上有多种方式,笔者认为,依靠和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是有效方法。各级工会部门要促进企业工会的建设,加强对企业工会的指导,企业要建立工会组织和指定负责人,还要善于发挥作用,确保工会在职工与企业管理层中起到促进沟通的桥梁作用。工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知识背景和经验,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得到企业和职工群众的信赖。
二是养老保险费要实行依法征收。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确保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建议在征收养老保险费工作中建立举报、查处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组织的功能,建议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企业组织依法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调解制度。依托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在街道(乡镇)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更好地发挥基层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消化劳动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凡有欠薪记录的企业和外进企业,须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保障工资支付。专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工企业不得动用保证金。该制度可在建筑业率先推广,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五是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欠薪应急保障金专门用于紧急情况下先行垫付因企业经营者逃匿、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等原因,导致企业未能支付到期应支付的劳动报酬,解决劳动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欠薪应急保障金的来源,主要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承担。政府为企业垫付欠薪后,由当地法院对企业资产依法处置变现后,将资金返还欠薪应急保障金。
六是各劳动仲裁部门建立欠薪等仲裁“绿色通道”,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以保证农民工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关键词:诉讼;构建;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仲裁
经过十余年的法律宣传,中国已经进入了“诉讼万能”的时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民事纠纷层出不穷。面对不断增长的民事纠纷,法院的人财物现状对“诉讼爆炸”无法应对;另一方面,传统的非诉讼解纷机制则逐渐边缘化,丧失纠纷主体的信任。一些民事纷争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不断上升,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然而世界上众多国家法院之外的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被广泛探索应用,并与民事诉讼相得益彰,形成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ADR)已经成为各国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在中国现时域下,面对国家唯诉讼论的宣传、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以及法律资源有限与人民期待较高的矛盾,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缓解司法压力、更好地解决纠纷的必然路径。
一、形成“唯诉讼论”的原因
当前,从国家的宣传到百姓的实践,似乎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解决纠纷。诸多因素导致群众形成了“唯诉讼论”观念,把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之策。在案多人少的局面下,大量矛盾聚集在法院,很多矛盾得不到彻底解决。
(一)经济、社会及观念因素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我国经济及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利益冲突复杂化、价值判断标准多元化的局面已经形成,社会已经进入矛盾多发期。当今社会由传统的重血缘、重人际的人情社会,逐渐向以经济利益为重要纽带的利益社会转变。传统的“和为贵”、“耻讼”的观念渐渐变淡,加之媒体宣传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的观念登峰造极,使得人们传统的价值评判失效,用法律的是非逻辑代替了传统的辩证逻辑,用是与非的一元评价思维,代替了多种元素考量与权衡的传统纠纷解决思路。另外,社会心理日益浮躁,传统的评价方式已经鲜能影响当事人的行为模式。
(二)媒体宣传因素
当前一些媒体只片面地宣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没有弘扬传统的调解、撮合、容忍等矛盾解决及排解方法。片面宣传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方法,没有宣传诉讼是纠纷的最终解决途径。片面的宣传直接导致纠纷主体把诉讼作为定纷止争的首选或唯一手段。在很多当事人容忍度降低的心态下,直接将对方当事人诉至法院,使得矛盾升级,有些案件使诉讼由最终解决途径变为“上访的前奏”,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无限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使公权力被迫介入市民社会后受到市民社会的反弹。
(四)制度及效力因素
很多矛盾本来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途径得到解决,但是在血缘社会渐渐打破、人与人信任度和容忍度降低、公权力权威性降低的情况下,很多纠纷解决机关不愿给自己惹麻烦,将矛盾往外推。还有的机关做出调解后,当事人不服,继续。法院对原处理机关的处理结果未给予必要的认可,使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及执行力受到质疑。这些做法导致当事人不愿意选择除法院以外的其他解决方式,使得本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变成了“唯诉讼”解决。
二、构建多元性纠纷解决制度的必要性
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有效互动、有机衔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在改革过程中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有效分离的途径,是党和国家尊重人权、重视民意、保护公民自治权利的重要方式。
(一)有利于应对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出现的新特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矛盾凸显期,矛盾表现的形式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基于物质利益产生的矛盾增多,婚姻家庭矛盾增多,群体性纠纷特别是由土地承包与流转、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增多。这些问题或是用法律规范解决情理问题,或者法律方法解决政策问题,一旦处理不当,极易激化干部和群众之间的矛盾,乃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冲突,发生或恶性事件。因此,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诉讼外调解的联动与协调, 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二)有利于克服诉讼固有的局限性
法律具有局限性。法律以固化的条文处理动态的世事,有时难免有削足适履之嫌,同时现实社会变化及价值判断标准多元,以一维的视角难免面临多维评价的尴尬。同时,选择诉讼还面临着周期长、执行难、稳定性差等风险,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张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龃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矛盾等。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功能和效果。特别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具有明显的不彻底性,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和谐状态。判决结果有时与当事人的预期相距甚远,有时会与当事人朴素的情理观念相矛盾,也彻底可能摧毁了纠纷主体之间维系彼此关系的纽带和互谅互让的美德。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纠纷不能得到彻底解决,有时还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摩擦和不和,也增加了国家的维稳成本。
(三)有利于公民树立荣辱观念,加强内心自律
社会规范是我国传统上有效而权威的评价方式。人与人之间的评价、生活和工作环境对人的认可、信仰施加的自律以及道德在众多价值中的至高性,这些因素对人民遇到矛盾自行调节和外力调解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现时域下,一些人没有信仰,缺乏内心畏惧和自律,在面对法律规范要么合法要么非法的一元判断下,对社会规范漠然轻视。对法律规范的“赔礼道歉”、“返还原物”等责任承担方式,甚至对司法机关出具的“司法意见”等手段没有羞耻感和畏惧感,难以促使其履行自身义务,形成荣辱观念,也难以阻却其再次成为诉讼争端主体。构建多元性纠纷解决制度,可以借助全社会各种力量对社会矛盾调、控、疏、化,使全社会资源联动,对违法行为进行多角度否定评价,引导公民树立荣辱观念,使公民内心形成行为尺度,营造诚信自律的社会环境。
三、加快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这个权利纷争明显增多、物流人流速度加快,人与人容忍度日渐降低、纠纷种类五花八门的时代,法院和法官面临空间压力,难以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效率和质量难以保证。另外,很多情况法院不能解决,但其他机关和当事人却期待法院来解决。在法院用法律不能彻底解决纠纷时,当情理和法律相龃龉时,百姓埋怨增多,涉法队伍不断膨胀,影响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人民调解无人信赖,调解、仲裁等机构无人选择,行政机关的居间调解得不到执行,社会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加快构建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与非诉讼方式有机结合,有效衔接,显得尤为重要。
(一)制度构建
目前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已经形成框架,但该框架非常松散。各部门配合不紧密,执行力衔接性不强。原来立法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打补丁,各规定不能有机结合,不能形成合力,使得纠纷直接涌向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法院。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予以重构,加大人民调解力度,邻里—单位—街道—社区—司法所,层层消化,积极化解,让矛盾从群众中来,消灭在群众中;建立适当的诉讼前置程序,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和仲裁资源,利用法律、道德、利益等多元准则对矛盾进行化解;支持民间仲裁组织,形成市民社会纠纷自治,为解决纠纷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途径,形成对诉讼的有力补充;重视法院调解,调审分离、实行立案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执行调解等多种调解;诉讼过程中邀请民间组织、人大政协代表、陪审员等多种主体参与调解,整合社会资源,共同解决矛盾;适当设置效力承认制度,有些机关已经处理过的矛盾,可以适当认可,授予执行力,节约纠纷解决资源;各部门联动,相互配合,设立奖惩机制,充实调解机构和力量,国家予以支持和鼓励。通过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使纠纷解决资源更加紧密结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合力,共化矛盾。
(二)宣传指引
随着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传统非讼思想受到批判,媒体、法学界不断向民众灌输诉讼万能,一味宣传诉讼才是解决纠纷的首选之策和不二之选,诉讼全能主义已悄然形成,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赋以否定性的评价。“一元钱”官司被广泛宣传,恶意购买假货索赔被贴上正义的标签。把法律视为终极的判定标准极易导致对情感、责任、道义等价值的漠视。当得知通过法律解决,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获利更多,当得知通过法律解决所尽义务更少,当得知可以通过毁灭或伪造证据,歪曲客观事实可以影响公权力对其行为的判断,很多人往往滥用诉讼来解决矛盾,利用诉讼本身的有限性来实现私利。其结果经常导致纠纷主体矛盾骤然升级,并将这种不良情绪带到裁判的作出和执行中。笔者在审理案件时,经常有当事人说“他没有必要把事情闹这么打,我又不是不履行义务”、“他也没和我商量啊”等等怨言。诉讼万能的宣传已将社会矛盾由多种途径解决引导为唯诉讼途径解决,将情理问题转变为法律问题,有小纠纷变成大矛盾。大量案件涌向法院导致司法资源被无端浪费。在大量案件面前,在效率与公平的张力之间,法院和法官面临极大困境。由于精力财力有限,审限程序要求严格,法律对道义、情感的判断标准的不自觉排斥,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抵牾,法官难免挂一漏万,从而导致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最后一道防线遭到质疑,使矛盾得不到彻底解决,国家公权力威信降低。
因此,法律的良心—法学家,法律的从业者—法律家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媒体应当进行正确的指引和宣传,不但要宣传法律作为解决纠纷手段的价值,还要明示法律的局限性和有限性,法院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对于家庭、婚姻、政策等领域的案件,法院也不是最佳解决途径,仅仅是解决途径的一种。唯此,才能给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更多的生存及发挥空间,也为法院和法官腾出更多的精力成为法律的专家,正义的最终守卫者,而不是疲于奔命的工具。
(三)利益引导
现代社会已经发展到“从身份到契约”,从以情感为核心到以利益为纽带。在这种情况下,用法经济学派学说,通过对成本和收益的分配,引导纠纷主体通过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从而对纠纷进行分流。从成本上,人民调解的成本最低。通过基层组织(纠纷主体单位、居委会、司法所、妇联、消协等)耐心工作,可以将矛盾化解,收获最大的利益。仲裁的费用可以适当提升,但是快捷便利等优势使当事人综合各种因素,进行选择。行政调解可以利用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在具体事件中促成纠纷主体和解,通过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互动和分配,使当事人自愿衡量成本,达成和解。诉讼的成本应当提高,提高诉讼费用,使当事人适当承担诉讼风险,在裁判过程中再将诉讼成本根据胜负情况分配给当事人。通过提高诉讼成本,分配诉讼费用,既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又能使法院真正成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效力衔接
纠纷主体不愿选择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没有强制力和执行力。首先,人民调解的结果完全是依靠双方当事人意愿接受,完全没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其次,行政调解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甚至连民事协议的效力也得不到确认。再次,劳动仲裁的仲裁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可能导致责任心不强,最后导致仲裁结果稳定性不高。另外,商事仲裁的结果有时得不到法院的执行,执行力变弱。这些情况导致纠纷主体直接将纠纷诉至法院。
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种方式目的一致,都是想将纠纷稳妥化解。不能“个人自扫门前雪”,推出矛盾,结案了事。因此各部门、各程序应有机衔接,形成通畅的纠纷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