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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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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第1篇

 

一、法务会计概述

 

法务会计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20世纪七十年代兴起于美国,目前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并不单一、明确。但总体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和法学的知识以及审计方法和调查技术,目的在于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和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理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法务会计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其原理与会计学原理相比却又有很大的不同。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大概可以概括为三点: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收入-费用。法务会计的基本原理包括五大点:一是法务会计的目标,就是法务会计工作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并且非常单一、明确,旨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利益。二是法务会计的对象,就是法务会计行为作用的客体主要包括:会计资料、实物资料、鉴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三是法务会计的基本假设:犯罪必留痕假设、征兆表现假设、20%+40%+40%假设、内部控制制度有限作用假设。四是法务会计的基本原则,即为法务会计所要遵守的法则或标准,包括:客观公正性原则、专业针对性原则、合法合规性原则、独立保密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五是法务会计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预防的职能、发现的职能、取证的职能、诉讼支持的职能、损失计量的职能。

 

二、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

 

企业税收筹划作为控制企业税收成本的重要手段,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研究、策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关于纳税筹划的内容各有不同,但总体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二)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生产销售型企业,如下是甲公司2014年发生的业务(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014年8月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甲公司将其闲置的厂房及其设备整体出租,租金分别为200万和40万。

 

2.甲公司2014年度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为8200万,其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00万,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00万,税前会计利润200万。

 

根据上诉资料对甲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使其税收成本最低。

 

*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1)房产税=(200+40)×12%=28.8万元

 

营业税=(200+40)×5%=12万元

 

合计=28.8+12=40.8万元

 

(2)可以抵扣的业务招待费=8200×0.005=41万元

 

41万元<200万元

 

所以可以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41万元

 

可抵扣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8200×15%=1230万

 

1200万元<1230万元

 

所以可以抵扣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为1200万元

 

调整后的所得税税基=200+(200-41)=359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59×25%=89.75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额合计=40.8+89.75=130.55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

 

(1)甲公司可采用合同分立方式,分别签订厂房和设备出租两项合同。

 

(2)将甲公司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2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120万元和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和300万元。假设甲公司的税前利润为8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12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1)房产税=200×12%=24万元

 

营业税=(200+40)×5%=12万元

 

合计=24+12=36万元

 

(2)甲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7.5万元(7500×0.0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125万元(7500×15%),900万元<1125万元,所以可以全部扣除。所以甲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22.5万元(80万元+120万元-37.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0.625万元(122.5万元×25%)

 

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48万元(80×60%),未超过销售收入的0.005,所以可以全部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00 万元,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30万元(8200×15%),所以可以全部扣除。所以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9万元(120万元+80万元-41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9.75万元(159万元×25%)。

 

甲公司应纳税额合计=36+40.625+39.75=116.375万元

 

由以上案例可见正常的企业税收筹划只是单纯的从会计的角度节约了一部分税务支出,并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而且还涉及到一些法律知识,稍有不慎就会误入歧途。而法务会计的角度不仅扩展了一个范围,而且不仅可以从会计的角度出发,更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错误。

 

三、法务会计视角下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一)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增值税作为企业应当缴纳的一大重税,往往是企业最为头疼的一部分,站在法务会计的角度我们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避税。

 

1.在兼营事务中合理避税

 

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当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

 

2.挑选合理出售方式避税

 

一般我们可以采用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这两种方式出售商品,但是如果为了避税选择商业折扣出售方式是更划算的。

 

3.在交税责任时间上合理避税

 

如果可以,纳税人可以精确估计客户的付款时刻,然后推迟延交税的时刻,因为资金的时间价值,推迟交税会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作用。

 

4.出口退税合理避税

 

对于报关离境的出口产物,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物外,一概交还已征的增值税。

 

假设甲公司为一间百货公司同时又承包了市区内一部分客运经营,作为一般纳税人核算,公司业务如下:(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假设该公司旗下有两家精品店年销售额分别为180万元和200万元,全年合计380万元,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25%(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税收入)

 

(2)2014年6月将其闲置的2008年前购入的客车及其随客车客运路线经营权出售给某公司,客车账面原值500万,累计折旧200万,线路经营权200万,累计摊销50万元。客车市场价格40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00万元,甲公司将其一并作价600万出售给该公司。

 

(3)该公司销售服装收入为90万元,同时销售食用植物油收入10万元,两项均为不含税收入

 

根据上述资料对甲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使其税收成本最低。

 

*筹划前纳税合计

 

(1)该百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以

 

应纳税额=380×17%-380×17%×25%=16.15万元

 

(2)销售额=600/(1+4%)=577万元

 

应纳税额=577×4%/2=11.54万元

 

(3)应纳税额=(90+10)×17%=17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16.15+11.54+17=44.6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

 

(1)把这两家精品店独立注册,作为纳税人单独核算,那么由于这两家精品店的会计核算制度都不健全,所以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核算

 

(2)公司可把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6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的销售额分解为豪华客车400万元和线路经营权200万元。

 

(3)将两项收入单独核算,销售服装收入作为一次收入核算,销售食用植物油作为一次收入核算。

 

*筹划后纳税合计

 

(1)应纳税额=180×3%+200×3%=11.4万元

 

(2)销售额=400/(1+4%)=385万元

 

应纳税额=385×4%/2=7.69万元

 

(3)应纳税额=90×17%+10×13%=16.6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11.4+7.69+16.6=35.69万元

 

综合以上所诉,将会计与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将税收筹划的作用发挥到极致,这也正是法务会计的基本职能。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企业所得税是影响企业净利润的主要因素,一个企业是否盈利总体来讲和所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多少有着直接的联系,近些年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成为一些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个重点。以法务会计的角度,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延期纳税

 

众所周知,会计利润=收入-费用,所得税费用=税法利润×所得税税率,而将会计利润加以调整即为税法利润,并且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所以收入可以作为节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假设以下所涉及的公司均为生产销售型企业)

 

(1)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假设一家公司为生产销售型企业,那么它的销售收入即为主营业务收入,由于主营业务收入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销售收入的推迟必然导致会计利润的减少,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2)推迟分期销售的实现。分期销售应该是所有企业都会运用的一种销售方法,普遍、惯用,但这其中却也隐藏着税收筹划的秘密。以分期销售的商品为例,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把支付日期约定在次年1月,从而将销售收入延迟到下一年确认,对货物发出后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避免采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这两种方式销售货物,以防垫付税款,此外也可以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同时也可把销售确认的时间推迟几天。

 

(3)推迟长期工程收入的实现。对于一个生产销售型企业来说,长期工程收入可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虽然一个企业中其他业务收入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关键时刻也可以起到一定得节税作用。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国家推行的一种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呢?假设我们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简单化,那么企业所得税=(收入-支出)×所得税税率,而固定资产折旧作为企业正常支出的一部分必然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举个例子,假设某企业花200万元购买了一台机床,假设使用年限为5年,若按照正常的折旧方法,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40万元,但是在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之后折旧额就不一样了,第一年的折旧额可能是 80万元,甚至是100万元,如果站在资金时间价值的角度,那么对一个企业是十分有利的。加速折旧通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将来必定成为一种主流税收筹划措施。

 

3.合理安排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一般来讲,企业所得税可分为分月预缴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但如果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如果一个企业可以选择出适合自己的预缴方式也是可以起到很大的节税作用的。

 

(三)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个人所得税作为公民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个人所得税往往是被人们所忽略的一项,往往人们认为它是个人缴纳的,并不在意,但它对企业税收筹划却也起着不小的作用,因为它实际上的纳税主体是公司。作为法务会计人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全部扣除非应税项目收入

 

个人所得税的非应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但需要单位扣除的无非就只有工资薪金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只要我们能做好这两块的税务筹划就可以了。

 

2.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众所周知,“五险”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是住房公积金,只要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3.重点筹划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一次性奖金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只要确定的税率高于某一档次,其全额就要适用更高一级次的税率,因此就形成了一个工资发放无效区间。通过对一次性奖金每个所得税级的税收临界点、应纳税额和税后所得的计算,可计算出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无效区间。

 

4.年终奖金的筹划

 

年终奖金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物质奖励的一种形式是对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报酬,奖金是构成劳动者工资的一个重要部分。企业应当以年终奖金作为重点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

 

5.其他异常事件的纳税筹划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即捐赠,捐赠支出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

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 企业 制造业 税收筹划

根据著名经济学家许小年的调研,中国制造业现已形成配套比较完整、门类比较齐全的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这是我国制造业的整体优势。不过,从最近李嘉诚、孙正义把投资重心转向海外可以看出,中国急需减税。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背景下,企业必须顺应时展形势,快速适应新的税制环境,实施纳税筹划方案,以消减营改增的不利影响。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

营改增是指将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1月开始,我国在上海等部分城市的部分行业开始了营改增试点,2013年把试点扩展到全国,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现行业领域的全覆盖。按照财政部的规划,未来将逐步减少税率档次,例如把制造业17%的标准税率降低到13%。2015年,我国第二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为45.1%,企业的利润率普遍不到10%,大多数加工业企业正处于困境之中,而营改增有利于持续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企业借助“互联网+”实现深度转型,并向高端制造业发展,形成新的生产方式、产业形态和商业模式。

二、营改增落地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营改增改变了重复征税、无法抵扣、无法退税的弊端,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实施营改增意味着企业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税票,才能得到抵扣,这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行业的优胜劣汰。当然,实施营改增对企业也有着不利影响。营业税适用税率一般为3%、5%,而增值税是3%、6%、11%、13%、17%几档税率,其中制造业适用17%税率,无疑增加了纳税成本,因此企业必须从供应商处取得足够的增值税发票,这为采购和财务管理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实施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且纳税申报更为复杂,短时间内企业往往难以适应统一的税收政策。

三、营改增落地后企业财务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重视税务风险评估,全面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营改增的总体减税规模高达1万亿左右,这是我国政府实现减税降负的大手笔。企业应重视对税务风险的内部评估和控制,积极做好营改增的应对工作,让财务人员能够迅速适应新税改环境及相关业务流程。企业应设立专职税务工作岗位,由专人负责税务信息数据收集、税款计算、税务申报缴纳、发票领购等涉税工作。财务部门必须改革计价模式,完善会计核算内容,设置相应的会计核算科目,使各税收款项能够清晰明确。在账务处理方面,要完善整个处理流程,及时对进项税进行认证和抵扣,严格按照会计核算程序开展纳税筹划,以保证纳税活动的合法性,尽可能降低会计核算系统不健全、进项税无法抵扣所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二)加强财务内部控制,注重供应商及发票管理

企业必须认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只有取得真实、合法的进项税发票,才具备抵扣的条件。财务部门需要及时掌握增值税最新税收政策和动B,“吃透、用好”政策,为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出力献策。企业应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对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认真、全面、系统的筛查,与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加强合作,确保能够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最终减少税负压力。对于合同管理以及发票的购买、开具、传递、管理等环节,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规章和流程,保障整个过程和形式的规范性。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要确保所购进物资的合同流、发票流、现金流相符,实现“三流合一”。

(三)主动做好纳税筹划,积极落实企业涉税工作

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企业要想提高经营效益,就必须主动做好纳税筹划工作。财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统一规划纳税筹划事宜,采用节税、避税、分散、转移、增加费用等手段,以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降低生产成本。在采购管理工作中,企业可采取集中采购或批量采购的方法,以扩大对供应商的话语权,确保高质低价,还能保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具有较强的时间价值特性,企业应尽快取得进项税发票,尽量延迟开出销售发票,延缓当期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增加现金流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核算期间内税负不均衡的现象。随着我国“营改增”的推进,传统的制造业生产企业应改变“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将优势资源集中投入到主营业务当中,把非主营的物流配套服务等交给专业的服务公司,以优化成本费用结构,享受税收抵扣政策。

四、结束语

按照著名税收专家李炜光的调研,我国企业的实际税费负担率接近40%的水平,远远超过了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营改增可总体降低企业赋税,从供给侧促进产业升级,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应抓住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有效运用纳税筹划政策优化成本结构,降低税收负担,实现效益性增长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马靖.试论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5(3)

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业;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67 -02

作为我国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助力我国供给侧改革,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内,房地产企业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把握“营改增”改革的契机,在进行管理变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同时,通过合理的税收安排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如此,才能顺应政策变革,在国家结构改革的洪流中不被淘汰。

一、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在该政策背景下,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房地产业“营改增”适用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不动产新老项目的计税方法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计税方法

此外:1.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规定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由于房地产企业规模一般较大,故暂不考虑房地产企业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情形。“营改增”中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抵扣进项,可以选择销售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也可根据过渡期税收政策适用差异选择新老项目进行筹划。以下将从这两种筹划方向比较分析:

二、“营改增”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税负比较分析

案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2016年3月拟自行建造普通住宅一幢,还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近期销售的同类型,相近地段自建普通住宅的价款,成本状况及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拟建造该普通商品住宅预计收入总额为A万元,土地价款为B万,进项税额为C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假设该企业资金充足,该企业怎样做可减低税负?

1.若该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即适用房地产新项目的税收政策,适用一般计税法。

该房地产企业销售该普通住宅应交增值税=(A-B)*11% - C(万元)

2.若该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即适用房地产老项目的税收政策,可选用简易计税法或一般计税法。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B)*11% - C(万元)

当(A-B)*11% - C > A*5%,即当A>(11B+100C)/6时,若该企业现金流充足,不考虑预缴税款的资金压力,则选用老项目下的简易计税法,企业增值税税负较轻,选用一般计税法税负较重。故在企业现金流充足情况下,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房地产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可定在2016年4月30日前。

当A

企业应综合考虑现金流及抵扣额,税负效应做出合理决策。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同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的税负比较分析

案例二: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预计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预计收入总额均为A万元,自行建造房产的土地价款为B万元,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产购买价款为C万元,假设两种方式取得的房产进项均为D,若该企业资金充足,不考虑其他税费,两幢楼盘的应交增值税额为:

1.自建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2.非自建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C)*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所以,一般计税法下,该房地产企业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相同。而简易计税法下,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较小。

案例三:

若某房地产企业预计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其他条件同上。则无论取得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都适用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当A*11%-D>(A-C)*5%即A>(100D-5C)/6时,选用简易计税法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比销售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后小。

综上,在自建和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产进项税额相同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算销售4月30日之前非自建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相对较优。

从以上分析比较中可看出,房地产企业利用新老项目的不同计税方法及不同销售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抵扣额有密切关系。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结合“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前后的业务特点及适用政策,合理安排采购业务,减少“营改增”前的不动产采购业务,采用“先租后买”的方式,将采购业务推至“营改增”后,利用融资租赁实现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通过适当提高开发产品配套设施标准、扩大园林绿化范围等方式扩大扣除项目基数,从而减低企业税负。

上述案例分析只是在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背景下运用税制改革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企业所做的简单税收筹划。如果考虑企业的现金流与财务状况,应充分运用“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等税收政策。此时,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法销售自建房产的预缴税款压力相对较小,特别是采取预售房款方式,可有效延缴税款,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

总之,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合法增加进项税额抵扣,综合考虑各税种间的税负平衡,利用“营改增”过渡期税收政策的筹划点进行有效筹划,促进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房地产企业应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充分利用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税收筹划,把握不同时期的税收筹划要点,提前做好税收安排和业务规划,减低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价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