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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小企制度》)是根据小型企业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规模较小、业务比较单一等特点,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和内容适度简化而制定的。因此,在对企业发生的某些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上,《小企制度》与《制度》相比,其具体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差别。
《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和实施的相关要求
㈠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组织(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具体标准可见上述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㈡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会计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应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前提下执行《小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小企制度》总说明的第四款至第十款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设置、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的登记、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核算的前提和假设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小企业在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事项和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文件和《小企制度》的规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小企制度》的总说明中未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但小企业在开始执行《小企制度》和颁发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报送办法后,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做好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的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检查会计期间对交易和事项会计处理的合法性,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数据进行核实和核对,有关责任人员对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均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应注意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九条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第十条对收入、费用、利润的定义和会计报表的列示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分析判定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小企业应严格遵循会计核算基本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十一条列示的十三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十一条列示的十三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是在个别条款上根据《小企制度》的制定原则进行了修订和简化。其中:
㈠ 客观性原则:《小企制度》要求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制度》要求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亦即在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编制中不再规定必须提供“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
㈡ 相关性原则:《小企制度》要求为“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制度》要求为“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差别在于《小企制度》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再要求“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必备的内容。现金流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是否对外提供。
㈢ 历史成本原则:《小企制度》要求为“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而《制度》要求为“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另一项差别在于《制度》规定:“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即凡所有资产项目发生资产减值均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小企制度》仅规定“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两者有所不同(小企业仅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三项)。
《小企制度》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衔接
截至目前的现行十六项企业会计准则,除《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由于公布时间晚于《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执行时间(2001年1月1日),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未能包括在《制度》之内,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和规定基本上已包含在《制度》之中。但根据财政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问题解答》及有关的规定,执行《制度》的企业,在执行《制度》的同时必须执行相关的会计准则。因此,固定资产、存货和中期财务报告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制度》的企业已同时遵照准则的规定执行。
《小企制度》是在《制度》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简化,因此实质上也是对现行十六项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
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建造合同两项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执行,为此《小企制度》未对上述事项给予具体规定。
㈡ 现金流量表准则虽要求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但《小企制度》规定小企业是否对外提供现金流量会计信息,由小企业根据需要决定,因此,现金流量表准则的相关规定含于《小企制度》之中属于选择执行。
㈢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十二条根据非货币易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小企业发生非货币易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总说明第十三条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小企业发生债务重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㈣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规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范围内执行,但《小企制度》“5101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科目说明第三条第二项第2款规定:“……对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增设“58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由上述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事项的处理,按《小企制度》规定进行的会计处理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对于准则提及的其他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股利和持续经营事项可以参照《制度》和《小企制度》的规定,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内容。
㈤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小企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五项会计报表附注第1款规定:“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说明,包括:
⑴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⑵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小企业执行的各项会计政策,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等要求变更,应按相关衔接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衔接办法或是衔接办法未予规定,应进行追溯调整。”
虽然《小企制度》中未单独对此相关事项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上述规定,小企业应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㈥ 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小企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㈤项会计报表附注第2款第(2)条的规定:“未决诉讼、仲裁形成或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是小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的内容。
由于或有事项的发生和存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甚至较大的影响,为使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能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且《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或有事项的披露均有具体要求,因此,小企业应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特别是“很可能”形成的负债,作出合理的判断,按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㈦ 租赁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501固定资产”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按上述规定计算“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月摊销。
而《小企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501固定资产”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金额作为其成本”。
由上述规定比较可知,《小企制度》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和《制度》相比是比较简单的,因而简化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的会计核算。其他内容的会计核算基本上是一致的。
㈧ 无形资产准则虽然规定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试行,但比较《制度》与《小企制度》的会计核算方法,除了《制度》中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小企业不执行以外,其他核算的方法和内容《小企制度》与《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
㈨ 存货准则虽然规定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试行,但比较《制度》与《小企制度》的会计核算方法,除了对已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日常的会计处理,《小企制度》采用了简化的方法“……除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以外,小企业售出商品时可不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待年末时一并进行调整”外,《小企制度》与《制度》和准则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㈩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试行,比较《小企制度》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度》尚未修订),为了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小企制度》除了未按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要求,期末检查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相关事项未予规定外(减值后折旧的计提、减值恢复的会计处理等),包括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财务处理等均和准则的规定和执行《制度》企业现行的实务操作会计处理是相一致的。
[十一] 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比较《小企制度》和《制度》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内容,《小企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2301长期借款”第三条规定:“小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在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至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后发生的,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即不再按准则和《制度》规定划分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和暂停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期间的借款费用可以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十二] 收入准则原规定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但《制度》的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已涵盖了准则的内容。比较《小企制度》和《制度》的内容,其主要的区别是对外提供劳务时,劳务的开始和分属不同会计年度时收入的确认:
《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5101主营业务收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劳务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劳务收入。当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确认和计量:
⑴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
⑵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作为损失;
⑶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但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而《小企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5101主营业务收入”第二条第二项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注:小企业在按《小企制度》对外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从谨慎性原则考虑,亦应充分关注“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以免形成资产的虚增。
(十三)投资准则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试行。对企业有关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在《制度》开始执行以后,财政部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问题解答㈠――㈣中对原规定作出了一些补充和修订。因此,现行执行《制度》的企业对于有关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说是按《制度》和相关问题解答的补充和修订执行的。
《小企制度》与《制度》和问题解答的规定相比较,简化的主要内容有:
㈠ 《小企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401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第五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㈠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㈡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的或应负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时,不再按准则的规定,根据初始投资成本与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计算差额,将差额借方或贷方分别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或资本公积金,而是将上述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反映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此后,逐年按规定进行调整;
2.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小企制度》未要求每年年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逐项检查,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注:综合前述规定,执行《小企制度》的小企业,按制度应计提的资产减值仅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三项。
(十四) 对于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小企制度》只要求小企业实行应付税款法,未规定要求执行纳税影响会计法。
《小企制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会计信息的披露
《小企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五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小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如下内容:
1.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说明,包括:
⑴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⑵ 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小企业执行的各项会计政策,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应按相关衔接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衔接办法或是衔接办法未予规定,应进行追溯调整。
2.其他重要事项
⑴ 应收票据贴现,用于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利率、贴现率等;
⑵ 未决诉讼、仲裁形成或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⑶ 本期购买或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⑷ 本期内与主要投资者往来事项;
[关键词]小企业 会计监督 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
一、小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1.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相对薄弱
在小企业,很多会计没有会计证就上岗,在这些企业,主管会计很多都不具备相关技术资格。并且,他们也不会对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加以关注。更严重的是,小企业在会计人员的通常是内部家属,公司老总的亲戚等,因为他们对外人不放心。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小企业的录帐,出账不规范或不合法,会计核算常有违规操作的现象。
2.内部监督职能未能发挥作用
会计监督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和保证会计行为合理、合法的重要保证。内部监督需要会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但小企业的管理者经常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受制于管理者的压力,往往按管理者的吩咐去做,不能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3.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
小企业内部稽核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并不健全,虽制定了几项制度,但实际工作却从来没有认真执行。尤其是内控制度的不健全给企业带来了很多负面的作用,这样问题的存在损害了企业自身的根本利益,造成企业资产流失、浪费严重、经营管理出现混乱,同时也导致企业外部监督困难很大。
4.对会计监督的错误认识
一般情况下人们对会计监督认为会计监督就是压榨,对会计人员充满着不信任感和敌视态度;另一种认为会计监督就是一种形式,没有什么真实的权利,最后还是老板说了算,不存在什么监督不监督的问题。因此,会计监督能否步入良性循环,不仅取决于会计监督人员监督的态度,并且更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者对被监督的态度和对监督人员的配合和支持。在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下,需要造就一个被监督者能主动接受和欢迎会计监督的氛围,这个是强化会计监督必须解决的问题。
5. 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
有些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手段落后,审计方式过于传统、老套。很多企业将审计监督与会计监督相混淆,而事实上审计监督是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然而它侧重于事后监督,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两者对同一经济事项的监督有着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还不健全,就很难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
6.机构不规范,缺乏内部监督制度
在许多小企业,规模较小,人员较少,根本不设置会计机构。有一些单位虽然设置了会计机构,但考虑到费用开支问题,现实实现等问题,因此会计监督仍不能按规定设岗。在小企业岗位设置上,本应严格按照回避制度实行。但有些小企业岗位人员的安排却恰好违背了这一点,公司老板的直系亲属在本单位会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7.核算混乱,会计数据失真
小企业由于不按规章制度操作,必然会带来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企业账户设置很不规范。很多的企业只设一本账簿,类似于流水账;有些企业滥用会计科目进行简化核算;也有的企业不设账簿,不做记账凭证。会计数据失真,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或实现短期效益,不让会计人员进行规范操作,使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能够得到彻底的落实,出现人为操控企业经营成果的做法,不仅影响国家的宏观管理,同时影响企业自身发展,使小企业的壮大受到严重的限制,损人不利己。
二、完善小企业会计监督的对策
1.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小企业发展
近年来国家对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了较多的关注,相关法律的执行改善了小型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了小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更加有利于发挥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小型企业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创新力不足和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各级政府部门都要按照相关规定,不断地将促进小型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2.重视会计制度的控制
为达到会计监督的目的,企业应根据小企业的特点,采用集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同时还要有严密的凭证制度。设计出合适的凭证的格式及传递程序。再次,为使小企业的会计控制顺利进行,在充分考虑企业运营基数的基础上,需要建立一套适合小企业特点的、可操作性的会计记录程序。
3.加强外部监管力度
发现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严肃处理。财政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小企业依法建帐。其次应加强对小型企业会计人员的监督。
4.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首先要主动的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操作的能力,同时国家、社会也要提供相关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这些会计人员进行培养,使得小企业会计监督能够有效的得以执行。
总结:会计监督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宏观角度来讲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可以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而对小企业来说实施会计监督有利于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齐美华 全 胜:规范小企业会计制度[J].冶金财会,2005(8)
[2]陈丽文:完善小企业会计监督的探索[J].审计与理财,2004(5)
[3]张淑华 朱锦仙:谈如何对小企业加强会计核算和监督[J].交通科技与经济,2004(3)
一、资金管理
由于大多数校办科技型企业规模小、资金周转量不大,所以管理者通常对资金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例如财务人员配备不齐、分工不合理;全方位简化会计核算、放松管理;以手工记账为主,记账凭证中原始凭证不全,手续不齐备;资金使用完全由管理者支配,资金坐支现象、账外循环现象时有发生。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对管理者及财会人员进行培训,使管理者认识到《小企业会计制度》虽然在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核算、所得税核算、现金流量表编制、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具有诸多简化程序,但是对货币资金核算的要求与《企业会计制度》一样,没有实质性区别。小企业管理者必须按照规定建立企业货币资金相关制度及使用规范,优化资金开支账务处理流程。其次,应保证财务人员配备整齐。分工合理。为降低成本,可以让会计或出纳人员兼做其他岗位的工作,但一定要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第三,实行会计电算化,建立资金监控系统。目前电算化知识在财会人员中已得到普及,电算化软件价格比较适中,校办科技型企业完全有条件实行会计电算化。实行电算化后通过网络连接,校办企业管理者可以及时掌控企业在银行账户的重要信息、大额资金流向等。虽然校办企业是独立法人,有自主管理与自主经营权,但学校是校办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之一,应承担起宏观管理和监控的职责,督促或协助其实现会计电算化,并掌握其重要的经济信息。
二、无形损耗
我国高校校办企业的资产来源一般是以评估的科技成果与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影响科研教学的仪器设备及部分流动资金或者吸纳社会资金参股构成,具有电子产品多、科技含量高、无形资产占资产总额比重大等特点。然而,电子产品、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其价值变动幅度大、无形损耗速度快也是科技飞速发展时代的主要特征。 ’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不能提取减值准备,而校办科技型企业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又存在着减值的事实。既要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又要为决策者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那么,编制内部长期资产减值报表非常必要。内部资产减值报表可以根据需要和企业长期资产状况分别编制固定资产减值报表和无形资产减值报表;长期资产总额不大或价值波动不大的校办科技型企业也可以按类别编制或总括编制长期资产减值报表。
编制说明:(1)首先要筛选纳入固定资产减值报表的具体固定资产名称。根据重要性原则选择价值变动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重较大、对企业管理者决策有影响的在用固定资产纳入编报范围。对于金额小、价值波动幅度不大的固定资产可以不纳入编报范围。(2)表中固定资产规格型号、购入时间、账面价值等几项信息根据企业会计账簿内容填写。(3)表中的“市价”是指报表编制期间在市场上购买同类产品或替代品需付出的金额,可以通过网络查询产品报价,电话咨询生产厂家,向有经验的产品采购人员获取价格信息。(4)“预计减值金额”等于账面价值与市价的差额。(5)本表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及市价变动情况按季度、半年、一年期编报。
通过编制固定资产减值内部报表,提供“预计减值金额”总额数据,企业管理者就能够掌握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中资产数额与企业实际资产数额的差距,了解企业资产真实情况。无形资产减值内部报表式样或长期资产减值内部报表式样以及编制方法可以参照固定资产减值报表及填写方法。
三、税收优惠政策运用
目前,依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2005]129号)的规定,校办企业中的部分企业可以享有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校后勤实体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局为了扶持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颁布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而校办科技型企业中有部分企业也属于以上类型,因此,校办科技型企业应利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小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建立适合校办科技型企业的税收账务处理模式,本文拟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账务处理方法加以详细说明。
财税[2000]第025号文规定,软件企业有以下优惠政策:(1)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是必须被软件行业协会和信息产业部门认定为软件企业,第二,每年都要通过软件企业年检,如果某一年未通过年检,则当年不能享受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且以后年度需要重新认定软件企业。从财务角度考察通过软件企业认定及年检的必备条件有: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1~2上。所以依照软件企业的认定、年检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过程中,除正常的账务处理外,还要增加设计一些明细科目,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