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学校学生教育管理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由于技工院校学生文化素质普遍较差,大多数学生对那些理论性较强的课不感兴趣,而且还有厌学情绪。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的学习兴趣日渐广泛、开阔,涉猎范围逐渐加大,但是自己缺乏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不少学生对学习的兴趣逐步转移到课外读物、网络等方面去,导致学习专业知识的兴趣降低。
二、教育管理对策
为了进行有效的教育管理,针对技工学校学生的特点,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合理设计制度
技工学校学生处于身心发展最不稳定的年龄阶段,他们的比较思想活跃,还没有形成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没有较好的自我约束能力。学生不可能完全按照学校、教师的意愿行事,偶尔会出现一些违纪现象,也是正常的,不要苛求学生。我认为以人为本,以德治校是最好的管理方式。管理者要讲究管理方法的艺术性以及科学性,学生管理工作要保证制度的严肃执行,更要有超前意识,努力做好预防工作。要建立完善的学习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包括上课出勤、完成作业情况、考试纪律、课堂纪律等;严禁学生抄袭作业,考试作弊;同时鼓励大家向先进学习,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2.提高教师素质
学校既要注重学生劳动技能素质以及文化素质的培养,同时也不能忽略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的培养。要深入研究技工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同时对教学的基本条件进行改善和提高。要选用新教材,并将教材中来不及反映的最新科研知识、发展动态补充到教学内容,使学生能够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避免理论和实践之间脱节。教师要加强师德修养,还应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教育观。教师还要认真地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学习先进的教学经验,提高教育艺术水平,丰富教育手段。技校教育要求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既要精通专业理论知识,更要有十分熟练的技术新时期技工学校学生的特点及教育管理对策探讨王未凡(山东省滨州市技术学院山东滨州256600)应用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尽量为每位学生提供平台来展现自我,努力发现每位学生的闪光点,并及时给予表扬和肯定,使每位学生都可以体会到成功的喜悦和快乐,从而树立自信心,激发进取精神,使他们明确对学习的认识,端正学习态度,在学习的道路上不断进取,这是培养和提高技校学生学习兴趣的重要途径。
3.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班主任应该有很强的责任心、有爱心。在班主任工作中,要运用各种有效的方法,引导学生的思想,规范学生的行为,把教育与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另外,班主任不仅在学习上管学生,更要在生活上关心学生。对学生成长中遇到的问题班主任要及时发现,进行深入细致的教育引导工作,从而纠正和解决这些问题,使学生能够成长与成才。班主任要更新教育观念,要采取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教育方法和手段,要深入班级,深入学生,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在生活中,班主任要和学生做知心朋友,师生之间应该相互理解,师生的情感距离可以有效的拉近,对学生遇到的困难,班主任要运用自己丰富的经验知识,帮助他们找出有效的手段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这样就会赢得他们的信任和尊敬。
4.多和家长沟通
司法实践中“授权组织”理论的争议关于高校被诉的行政主体地位实践困惑最早出现于1996年,当年田某某诉北京科技大学退学案中,法官运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理论解决了高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该判例,并指出目前我国某些被法律赋予一定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之后,各地法院陆续按此法理认定了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但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理论”的运用,学界一直争论不已。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诉讼采用这一概念有内在缺陷,只能是权宜之计,因为没有解决法律法规为什么授权、何种情况下授权、对谁授权等基本问题。还有观点认为,此定义与国家职能向社会转移、行政民主化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但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从现有法律规定中无法找到所授之权是行政权而非其他权力的理由。《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的权力,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有排他性,宪法规定审判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由此可见,排除干扰权可以是民事权利,也可以是司法权力,并不是教育机构独有的行政权。其次,对立法机关授权的认定要求过高。由于受行政诉讼内容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行使职权方式、工作人员素质、会议时间等因素的限制,立法机关不可能及时将层出不穷的新事物管理权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授予。“授权组织”理论无法得到普遍认同,这种描述性的概念不能解释高等学校等非政府组织为什么具有行政主体身份。深入研究发现,这一问题最终属于对组织职能性质的判断问题。发达国家高校有悠久历史,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值得借鉴。
二、公共行政理论对高校行政主体地位的诠释
(一)两大法系国家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其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认定普遍采用公共行政理论。该理论认为,具有公共职能的组织含有公权力因子,代替政府承担某些专业性很强的事务,具有行政权能,享有行政主体法律地位。两大法系国家用“公务法人”概念界定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作为“公务法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组织,它以公务为基础对中央集权进行限制和分权,既是民事主体,也具有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公务法人兼有私法人和公法人的特点,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完成特定的行政职能设定的服务性机构,有别于“正式作出决策并发号施令之科层式行政机关”。公务法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享有一定公共权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它与相对人之间既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私法关系),也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公法关系)。公务法人有若干种类,高等学校只是类型之一,校生关系可以借鉴为公务法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二)普通高等学校的公务法人地位笔者认为,我国高等学校与两大法系国家的公立高等学校类似,是依法成立、专门行使教育行政职能的公共管理组织,承担了高等教育的公共职能,含有公权力因子,具有特定的行政权能,除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外,还具有行政主体法律地位。高等学校行使教育行政权和公共管理权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与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法》第28条规定,高校拥有招生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聘任教师及其奖励、处分权等,这些权力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属于教育行政权力,接受行政司法审查。苏林琴指出,高等学校作为“公务法人”,在履行公务权利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中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主要表现为前者,还论述了这种关系在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宿舍管理领域存在的限度和可行性。将学校定义为公务法人,并区分公务法人与其相对人之间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以此界定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将会很好地解决把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若干困扰。普通高校依公法设立,承担公共职能,拥有一定的行政权限,行使一定的公权力。这种法律地位既满足了国家履行高等教育职能的需要,保证了高校的公益性,又有利于高校自治,保持一定程度的精神自由,避免行政上过于僵化的手续和官僚习气,也容易得到社会的赞助,还有助于司法机关对高校进行必要的监督等。这种观点是高等教育自由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理论界研究的主流。
三、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行政行为界定
(一)行政司法诉讼行为的判定标准高校既是民事主体又是行政主体,许多情况下学生教育管理的公共职能与高校为自身存在和发展而履行的职能混杂在一起。如何界定高校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内部管理行为?在判断高校行为性质前,首先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排除高校依民事法律规范作出的民事行为。高校《合同法》行为不管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多大影响,也只能是民事行为,不能视为行政行为。如,因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的收缴而分别建立起来的服务与消费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及委托关系。“非依民事法律规范作出”是甄别行政行为和内部管理行为的前提。在此基础上,高校行使涉及学生受教育权及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时,受行政诉讼司法审查;除此之外,高校拥有内部裁量权,不受行政诉讼审查,确保办学自的实现。具体界定标准有两条,同时具备这两项条件,方能认定高校在行使这些事项的职权时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首先,高校行为损及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涉及基本权利的事项学校内部规则无权予以限制或剥夺,只能由法律规定,且这类法律一般属于行政法律规范或来自其授权或委托,所以高校的这类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如,高校在行使涉及学生受教育权,涉及校生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学籍管理,因纪律处分影响到文凭和学位证书发放时应受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其次,高校行为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衡量标准不以仅对某个学生的影响程度为考量,这种影响带有普遍性、基础性和深远性,即“三性”的判断标准。如高校对学生的记过处分,对有的学生可能影响重大,对有的学生影响不那么严重,不具备“三性”要件,不视为重大影响。关于这方面最好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制。如,台湾地区规定“改变学生身份并损及其受教管理与评价-41-育的机会,属于对宪法中的受教育权有重大影响,发生纠纷时应进行行政诉讼。”这个条件是区分高校内部管理行为和行政行为的主要界限。
(二)高校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学校作为行政主体是执行教育行政法规的“准行政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的部分管理职权授予学校行使。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高校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如入学审批、学籍管理、考试、学位授予、纪律处分、颁发毕业证书等。司法介入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纠纷主要包括学籍处理类行为、学历学位管理行为、招生考录类行为。学籍处理类行为。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事项有多种,但只有“学籍的取得和丧失”与宪法中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最相关,受司法审查监督的行为包括取消学籍、针对违纪学生的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类行为。学历学位证书的取得与否直接关系到学生将来的就业、社会评价和未来的发展,对学生影响重大。《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得到公正评价、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高校做出的取消申请学位资格、不颁发学历证书、不予补办学业证书,以及宣布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无效的行为,须接受行政司法审查。招生考录类行为。我国普通高校招生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教育行政部门与普通高校分工合作模式;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普通高校高度自主模式;三是普通高校市场化运作模式。第三种模式主要采取合同形式进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前两种招生行为中的录取、不予录取或退回招生对象、限制研究生报考资格、拒查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等行为须接受行政司法审查。
关键词:教育管理论文
高校学分制改革既对人才培养质量有积极意义,又会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冲击,高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着手变革传统的学生教育管理模式,主动调整工作目标与策略,融入新的学生工作理念,走出一条适应学分制改革需要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新途径。本文拟结合工作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我国社会经济的开展,对高校人才培育形式提出了新的请求。为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各高校开端实行学分制变革。在学分制条件下,学生能够自主选课、自主选时,自主选师,自主选学,促进了学生全面开展,对教育教学管理变革具有积极的理想意义。但是,学分制弹性、灵敏性和自在化的特性,突破了传统教学行政班级的学生管理形式,给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了了宏大的应战。因而,如何树立与学分制相顺应的学生管理机制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急需处理的问题。
1 学分制的内涵及特性
学分制是一种新型的教学管理制度,由19世纪美国哈弗大学首创,因其利于学生开展,契合教育开展的规律,在各国高等院校中已得到普遍实行。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学生自主选课后,得到教员的指导,经过学习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以此来权衡学生学业成果。其特性有以下几方面。
1.1 课程学习的自主性和灵敏化
学分制施行后,学校依据学生兴味、学习需求和未来开展的方向,设计出相对弹性和合理的教学方案和课程体系,因人而异配置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了多样性和个性化的培育形式。经过选课这个平台,学生学习的时间变得灵敏和弹性,学习内容也能够自在选择,学生不再受教育年限和授课时间、授课课程的约束,在满足学生个性开展的同时也促进了全面开展。
1.2 课程考核的变通性和自主化
学分制下,学生的学习效果经过学分的数量和绩点来权衡。在预选课程后,学生停止试听,在试听中假如发现本人对所选择的课程不感兴味,能够停止退改组,对曾经完毕试听的课程也能够停止小范围的补选,这为学生的个性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学期末,关于学生选修的课程,呈现考试不及格,均能够重修重考,直至获得等值的学分为止。
1.3 课程过程的指导性和个别化
学分制是选课制、学分制和导师制三位一体的。固然学生的兴味喜好很重要,但由于学生本身才能的限制,他们很难独立设计一套契合本身需求和社会需求的学习体系,还需求导师针对每一个学生的特性给予个别化的协助。不只激起了学生的学习兴味,也促进教员的竞争认识。
2 学分制的施行给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带来的冲击与应战
学分制下学生自主选课、自主学习,同一班级、同一宿舍的同窗可能不在一同上课,同窗之间没有统一的时间,传统的行政班级被突破了,班级中很难布置集体活动;由于学生上课时间相对分散,教员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平台也不容易确立,严重影响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的展开,给日常班级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宏大的艰难。详细表如今:
2.1 学分制给高校传统学生教育管理价值观带来宏大的冲击
高校传统学生管理,以行政班级为单位,分班级、分年级、分专业停止管理。其工作价值观取向是社会本位的,注重的是学生共性教育,即强调的是学生的整体性。无视了学生个性开展和自我价值的完成。在科技高速开展的当代,学生更愿意依据本人的需求和兴味来自在支配本人的学习和课余时间,因而,我们必需改动这一观念,突出学生个性开展,到达个人与社会开展相谐和。
2.2 学分制给传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机制带来新的应战
(1)学分制下更需求思想政治教育
学分制下的学生自主性强,学生管理工作难度加大。大学生的心智还不成熟,常常缺乏独立性和自律性,进入大学后,遇到学分制的学习环境,极易放松本人的学习,降低本人恪守纪律的请求,学华诞常管理弱化趋向严重,因而,学分制下更需求思想政治教育,以此来增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2)学分制下传统的学生管理工作途径需求转变
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学分制下,班级组织的作用逐步弱化,教师与学生的沟通交流时机减少,辅导员和班主任工作也无法到位。这些问题的产生无疑向传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机制发出了新的应战,学生管理工作的途径和办法急需转变。
(3)学分制下需求调整学生教育管理队伍构成
传统学生管理,以班级为抓手,表现校院两级条块管理特征。学分制下,很难把学生召集起来停止统一管理,仅仅依托辅导员+班主任的学生教育管理队伍曾经满足不了新形势下学生管理的请求,需求不时丰厚学生教育管理队伍的构成,到达高效管理的目的。
3 学分制下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机制的构建研讨
学分制下,传统学生教育管理机制遭到了史无前例的应战,无论是管理理念、工作机制,还是工作途径、工作方式等方面都曾经不能顺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和完善对高校人才培育提出的请求,针对学分制下学生管理呈现的新问题,笔者经过剖析研讨,提出合适学分制下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对策及倡议。
3.1 尽快转变传统落后的管理观念
科学的管理观念是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前提。传统的管理观念,重管理、轻教育,管理过程中突出的是管理者的位置和管理者的价值取向,学生必需对管理者提出的观念和规章制度绝对服从,无视了学生的主体性和客观能动性,是非常传统和落后的,曾经不能顺应现代的教育教学管理形式,应尽快停止抛弃和转变。学分制条件下,尊重学生个性差别、倡导学生个性开展、注重学生自我价值的完成,充沛表现了“以生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是非常科学和可取的。当今,国度需求的是多元化的复合型人才,学生教育管理也应该从硬性管理向引导性管理、效劳性管理、教育性管理转变,突出学生个体开展与社会开展相顺应的价值取向,运用科学的管理观、学生观和人才观,培育更多可以满足社会需求的高校复合型人才。
3.2 树立丰厚多元的管理机制
不可承认,传统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形式,曾经在过去的学生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社会培育了大量的人才。但是今非昔比,传统的形式在如今的学生管理中很难有效展开工作。对原有的机制停止变革势在必行,变革是一个长期探究的过程,能够思索从以下几方面动手。
(1)树立以学生宿舍为阵地的日常学生管理机制。学分制下,传统的班级管理阵地这一方式曾经消亡,学生宿舍成了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最多,也是最固定的场所,所以必需牢牢抓住学生宿舍这个阵地,停止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把做人、做事和学习严密的分离起来。树立校、院、班、宿舍四级学生教育管理机制。
(2)充沛发挥学生组织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学分制下,拓宽学生视野,进步学生综合素质成为人才培育的重要目的。在学分制背景下,应该充沛发挥学生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效劳的管理功用,为学生教育管理奉献应有的力气。
(3)在原有的根底上拓宽行政班级的管理功用
行政班级是学生管理中最根底的单位,学分制下,其作用名存实亡。但是,无论怎样强调学生个性的塑造,其生长成才照旧离不开社会品德的培育。班级作为组织学生活动的主要单元,在新的教育教学体制下,依然是学生集体生活的重要载体。因而,我们必需在原有的根底上充沛开掘行政班级的功用,实行院校两级的条块管理。
3.3 调整和健全学生教育管理队伍体系
学分制下,学生教育管理队伍既要保证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满足学生德育开展需求,又要处理学生在学分制下学习和社会交往的问题,光靠辅导员+班主任的队伍曾经难以胜任。除不时增强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外,最重要的是要树立一支全员参与的管理队伍体系。所谓全员,其含义就是“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员+导师+学生干部”,辅导员、班主任做好思政教育、日常管理,任课教员做好学生学业管理,导师做好思想引导的学业辅助,学生干部配合教师做好信息搜集和传达工作,五类人员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才把学生教育管理落到实处。
3.4 实行灵敏多样的管理途径和办法
大学生是自我认识较强和相对独立的一个社会群体,承受学问的才能极强,但自我约束才能相对较弱。要想科学的管理好大学生,必需充沛控制大学生心里开展特性,不时创新学生教育管理的途径与办法,才干被大学生所承受,到达教育管理的目的。
(1)努力营造调和育人的管理环境
大学生的开展离不开调和的育人环境。从硬件上,需求创立美妙的校园环境、图书、宿舍、教学设备等,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还要努力营造高尚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增强校园文化建立。
(2)管理途径灵敏多样
学分制下,遭到时间和空间的影响,教员和学生的交流逐步减少。能够经过QQ、校园网络、博客、个人主页等新渠道来增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