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1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目标;管理制度;利润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企业数量显著的增长,并且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发展、保持社会繁荣稳定的支柱力量。但是就我国企业发展现状而言,大多数的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且这些企业普遍存在着市场竞争不强、自身管理欠缺等因素。为此,我们一致认为一个企业从其创立到发展,其成功与否都直接取决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一个健全、科学、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仅决定着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同时也关系到企业内部管理,对财务管理工作可谓是有着决定性作用。

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特点和目标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也就是企业针对财务管理、财务工作所制定出的单位规章和制度。在这一制度的制定中,其根本原则在于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制度为基础,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而定,从而使得其在企业经营和发展中发挥出规范和指导作用。

1、特点

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而言,其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在国家有关财政法律和法规基础上进行的,为此其具备着合理的法律效益;其次其在建立中是为企业发展和生存做服务的,为此其必须要满足当今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要求。

2、目标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企业经营目标、企业发展目标、企业生存目标在财务管理工作的概括和集合,是财务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完善、健全进行的指导基础。根据我国目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现状分析,时代、市场条件以及企业自身发展水平的不同条件下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但是其总体而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目标主要是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实现财务管理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以及有关投资人士效益最大化三个方面。

二、企业财务管理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变得日益激烈,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生存和发展,不仅需要提升综合竞争力,而且还应该不断的优化和改进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要想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就必须要对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就目前我们常见的财务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管理意识欠缺

财务观念是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在社会发展的近阶段,各种新理念、新技术和新知识的不断更新促使了财务管理观念的更新,也使得管理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截至目前,绝大部分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于现今现今的技术理念、管理概念认识不够全面,这就造成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经常存在着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也使得许多的原始资料无法及时的提供给财务管理人员,将会计只当做纳税计量工具,还未曾真正的发挥出财务管理的作用。

2、预算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许多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对于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预算编制工作的开展仍然是流于形式,而未曾得到深入落实,并且没有建立有关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估机制,从而造成预算管理脱离企业发展实际。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变,虽然多数企业和财务部门对预算编制和管理重要性进行了研究,但是仍然还有许多的问题未曾得到及时的解决,这也使得预算工作存在着片面性。

3、财务内部控制不严

财务控制不严格是目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最为明显的一个环节,其主要是财务制度不足或者财务制度本身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与财务内部控制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不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仅容易给企业财务工作带来影响,造成企业资金分配和支配的不科学,而且还会导致严重的财务损失问题,更是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新难题。

三、优化财务管制度措施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与国际水平逐步接轨。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完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就目前财务管理制度的优化工作中,通常都是从理财意识、观念创新、财务目标以及完善内部控制等几个方面进行的。

1、加强领导者的理财意识

企业领导者应认识到理好财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为企业管理职能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企业领导者进行理财知识培训,给他们提供创造学习的机会,并应把企业领导是否会理财作为考核企业领导者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使企业领导者真正认识到,不会理财的领导者,不是一个合格领导者,不会理财的企业,是不能发展的企业。为了有效地克服企业领导者集权、家族化管理带来的弊端,促进企业更深层次的发展,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必须加强学习,切实转变财务管理理念,树立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核心的理念。

2.财务观念的创新

企业加强财务观念的创新是优化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关键,企业的创新发展观念,是目前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主要的指导方向。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企业只有树立人本化理财的动态观念,适应全球经济发展的需要,选择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观念,对于未知的风险能够及时发现并阻止。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优化中必须牢固理财观念,加强财务观念的创新,才能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执行力和效益。

3.明确财务管理目标

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中,明确财务管理目标,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计划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客观环境对企业财务管理以及经营理财行为的约束。企业中制定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不仅能够体现企业财务活动的规律,并且还能够体现出企业的经营方法以及宏观的经济体制,从而能够保证财务管理具有可比性、客观性以及可操作性。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还应该注意营运能力、偿债能力以及盈利能力的统一_。也就是说在企业中财务管理活动中,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应该具有综合性、一致性、阶段性以及可计量性,从而才能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4.完善企业财务内部控制

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不仅能够对会计信息以及会计工作进行实时控制,而且对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贯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1)明确企业领导财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保证财务部门在投资、筹算以及成本控制等财务管理职能的履行,从而落实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2)加强企业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比如在进行办理货币资金人员岗位职责分工中,应该做到会计、出纳等性质不一样的岗位相互分离,财务专用章有财务部门保管,法人代表印章有企业办公室进行保管,并且还应该按照公司审批权限制度以及批准制度和印章使用规定进行适应,从而实现企业中各个部门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体制的不断改革,企业财务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地位越来越重要,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企业想要持续健康的发展,只有不断优化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只有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才能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章陶荣.新会计制度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问题探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1(06)

[2]周志光.论民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创新[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20)

第2篇

创新的必要性

当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科技信息创新,人们的精神生活水平物质生活水平都显著提高。企业的发展也要紧紧跟随经济,科技发展的脚步,跟上时展的步伐。企业发展创新要全面,不能只是换新的员工,提高知识水平和完善机器设备,而管理制度不变。制度是个机械的词语,但是制度确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转的基础。所以说,制度必须跟上企业发展的脚步。

时代要求当今社会是知识,科技,信息的海洋。人们的生活到处都是信息。可以说谁掌握了最新的科技信息,谁就是赢家。所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如果不能及时更新,有效地配合信息科技的发展,将成为企业的心病。企业财务管理改革主要从科技、管理方面创新,顺应新时展潮流,创造出全新的,适应当代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模式。

风险增加,科技发展,信息量突增,但是信息的真实度下降,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风险,企业能否在大量信息中找到有用的信息对企业发展很重要。面对新的风险,企业必须改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将风险降低或是扼杀在摇篮中。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在市场化的竞争中保持不败之地。

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

1.观念创新

当前,我国的企业财务管理改进的不只是技术,更多的是一种全新的观念,不能再用老一套的方法管理新的企业。制度的改革也不再是几页文字,更多的是企业领导方式,企业文化,业务流程和业务考核等,将这些统统融入到制度改革当中,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不能让制度只是空口白话。企业只有在改革“硬件”设施的同时,加强对自身管理制度等“软件”的创新,才能有效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紧跟企业发展脚步。

2.充分掌握信息

信息的流通充斥着我们的生活,一个闭塞的企业只能闭门造车,不掌握最新的信息是不可能具备同其他企业竞争的能力的。财务制度的创新很大部分是数据信息,数据信息的处理和存储要相互区分,做好数据的人工审核和机器审核工作,要做到数据的不重复,不丢失。企业要第一时间掌握各种数据信息,及时做好登记反馈,提高工作效率和速度。

3.内容的创新

目前,世界经济是以知识经济,无形资产为主。知识,对于企业创新发展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只是作为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地位变得更加突出,各种新知识的产生、扩散,在企业中的应用,都使得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应从过去的仅仅重视金融资本,转向同时重视知识资本,将企业的融资重点由过去的金融资本融资,向知识资本融资转化,让知识资本逐步取代金融资本,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推动力。

4.优化资本结构,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企业的资本结构是发展战略和企业财政状况的基础,它是指企业不同的资本主体、资本形式、以及不同时间长度和不同层次的资本成分所构成的动态组合。企业应该不断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式,强化知识资本在企业资本中的地位,合理安排企业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企业资本的动态组合,促使企业知识资本的占有和使用最大化。此外,还要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市场风云变幻,企业风险系数进一步增多,程度也进一步加强。因此,必须加强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

5.加强人员培养,提高人员素质

企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终端还是要靠人的管理。如果人员素质不提高,再完善的系统都是有漏洞的。所以,在创新企业管理制度同时,必须加强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培养人员的素质,不单单是提高知识水平,更要提高人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企业定期组织培训,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这样可以有效激励人员的学习。拥有一个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创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设立一套完善的人才管理系统,才能使整个企业适应当前的现代化发展的需求,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

总结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八条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财务风险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金融企业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条件具备的,可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异常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的情况,督促境外分支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金融企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接受货币出资,也可以接受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金融企业接受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

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收益处理;

(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收益处理;

(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管理。

第五章资产营运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管理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定收账政策,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用货币对外投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但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

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支付投资款项,所需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及时监控和考核投资项目的效益,落实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

向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收取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

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后,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更理由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保险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

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处置主营业务所用资产,涉及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制订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执行。

金融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业务给付支出、业务赔款支出、保护(保障、保险)基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除国家规定的专用账户外,金融企业每一独立核算单位分币种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除税金及附加、折旧、资产摊销、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应当从费用专户中开支。

金融企业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事会经费、捐赠等实行重点监控。

金融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研发核心技术、促进安全营运、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金融企业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包括业务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佣金、手续费等,全部属于金融企业,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四)转作资本(股本)。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

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办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

(二)没有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章重组、清算

第四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

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金融企业或者新设的金融企业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

金融企业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对资不抵债金融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采取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债义务。

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签订托管经营合同,明确被托管企业的财务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财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责任。

受托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托管经营合同制定相关方案,重组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与债务、调整业务、安置职工。

托管经营合同没有约定且未经托管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同意,受托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改组、改制、转让托管金融企业,不得非法转移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和业务,不得以托管金融企业名义或者以托管财产对外担保。

第五十条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资产管理,但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财政部门确认的单位持有;

(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金融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金融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第五十一条金融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当以金融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二条金融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

金融企业自愿清算的,由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

金融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五十四条金融企业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五十五条金融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清算时发生的,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九章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八条金融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金融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

金融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和考核有关金融企业的依据。

金融企业应当按财务评价制度的要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金融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金融企业利益。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八)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九)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

(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十一)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十二)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第六十三条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