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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安全责任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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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安全责任制度

第1篇

一是领导重视。

近年来,我区民政局始终把敬老院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开展好本次专项检查,局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社救福利科科长为副组长、各镇(街道)民政助理、各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通过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采用自查、集中检查的形式,确保各养老机构安全运行。

二是重点突出。

检查中,我们重点对养老机构的夜间值班、外出请假、院务公开、食堂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院长责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等一系列岗位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养老机构安全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大家对于各项制度的落实、责任的明确以及食品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都抓得比较紧、比较细。

如山水城社会事业局每月组织辖区内敬老院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朗高养老院的消防安全活动记录、防火检查记录等台账资料比较齐全,加上各镇(街道)民政办都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敬老院管理人员调配工作,从而确保入住老人时时有人照料,杜绝了因疏忽而导致的各类安全隐患。

三是检查到位。

在此次检查过程中,我们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对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灭火疏散预案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安全培训情况、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消火栓箱、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等设施配置运行情况,以及老年人寝室、活动室电气线路铺设、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第2篇

为实现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标准、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水平,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袁州区天勤公寓养老院在区民政局和区消防大队的引导和帮助下,天勤公寓养老机构按照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养老院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排查整改,使养老院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满足需要,达到安全服务要求。

一、摸底排查

(一)、排查院内电气线路存在安全隐患是否维护不到位,是否存在电线未穿管保护、电线老化、插座破损等问题,导致电线短路、过载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的情况,及时整改

(二)、检查院内消防设施维护情况。

1.灭火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存在数量是否充足、压力是否足等问题,

2.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建立微型消防站。

4、院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防、排烟系统。

(三)消防安全通道检查。

检查消防安全通道内是否有杂物堆放。

(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排查。

养老院的从业人员对火灾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消防逃生知识缺乏,遇到火灾时心理素质差,一旦发生火灾,易形成混乱的局面。

二、消防设施的保养及维修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养老院消防安全工作,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扩大参与,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二)为了保障院内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因消防的维修及保养不及时而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一旦发生火灾,不能真正的起到报警、自动灭水的作用,为排除消防隐患,对养老院消防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袁州区天勤公寓天勤公寓养老院与江西省席佰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系统维保协议》,委托该公司为我院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三)加强监督管理。

第3篇

关键词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据统计,在过去的五年内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快速,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人口已达到了1.78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而城乡失能和半失能的老年人约为3300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9%,并且老年人人口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中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由于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增长肯定会导致养老服务场所数量的大大加多,提高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尤其是改善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为老年人提供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课题。笔者根据养老服务场所的现状,分析其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一、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养老服务场所的类型主要包括:接收自理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服务场所、接收不能自理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服务场所、同时领取养老机构证书和护理院证书的服务场所、农村敬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嵌入式或微型养老机构。通过对这些场所的调查研究,目前养老服务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主要是由其建筑隐患、火灾隐患以及安全管理隐患三个方面组成的。

(一)建筑隐患

由于很多养老服务场所用房多为既有建筑改造而成,公办养老机构场地资源一般通过整合地区内闲置厂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资产,调剂余缺等途径获得,民营场地设施也多为租用一些旧厂房、招待所、闲置办公楼、居民住宅等建筑改造而成。这些既有建筑改造而来的养老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先天性建筑隐患,部分建筑的耐火等级较低、疏散通道的宽度及安全出口数量不足;部分建筑与居民住宅贴邻而设,防火间距普遍不足;社区小巷的道路由于历史原因,先天消防通道宽度不足,导致发生火灾时消防车俩不能直接到达起火建筑,严重影响了灭火救援工作。

(二)火灾隐患

1.疏散通道堵塞养老服务场所的业主为了提高建筑的使用率,将一些公共物资或设施设置或堆放在疏散通道上;个别老年人有在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的习惯,有的老年人会将塑料瓶、纸板、旧衣物等一些可燃的杂物收拾好摆放在房间里,有的甚至直接堆放在走道上或楼梯间内,一旦起火,大量的杂物极有可能堵塞逃生通道,导致人员无法顺畅逃生。2.用火用电不规范由于既有建筑改造而成的养老用房使用年限久远,电线电缆陈旧,此类场所电气线路老化现象比较突出。同时建设较早的养老院,原设计的用电负荷较低,近年来由于空调、微波炉、电暖器等大用电设备的增加,用电负荷激增,给用电安全埋下了隐患。许多养老院的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而且房间内还存在乱接乱拉的现象;老年人年龄较大,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用火用电不当也较多,比如使用蚊香、蜡烛不当、卧床吸烟这些都极易引起火灾。

(三)安全管理隐患

1.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多数养老服务场所没有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制度,明确消防岗位职责;未按规定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的预案,有的制定了预案,但也未定期进行演练。由于人员的配置及资金问题,部分养老院、敬老院的消防安全制度还停留在纸面上,夜间防火巡查制度、日常防火检查制度未能完全落实,导致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其次,大部分养老院、敬老院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可操作性差,未能针对老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落实火灾疏散时相应的护理人员。此外,部分养老院、敬老院内护理人员消防技能较差,其消防宣传培训工作落实不够。2.养老服务场所人员消防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养老服务场所属于微利甚至没有营利的行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护理员以下岗职工、农村人员居多,女性占比大,年龄结构也偏老化,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扑救初期火灾和帮助老人逃生自救的作用发挥有限。相关人员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民办养老服务场所专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短缺,公办养老服务场所管理人员较老化,不能较好地使用消防设施器材,需经过专业的培训考核,但管理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无法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

二、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对策研讨

(一)紧抓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事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消防培训和预案演练,使每位员工做到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逃生自救,确保消防安全责任、防火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尤其是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二)狠抓消防隐患治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要加强政府主导,积极推进民政部门监管,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按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第一,对于存在隐患,但是通过积极的整改可以达到消除隐患安全运行的场所,介于养老事业的特殊性,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加快整改速度,在不影响养老服务场所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逐年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场所的基本建设性补贴份额,对建成的民办养老服务场所视服务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安保经费补贴和对于安防人员的考核,防止已经整改的隐患,因资金不到位和管理不落实而死灰复燃。第二,对于存在先天隐患而后天无法整改到合乎消防要求的养老服务场所,这些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加强对派出所、街道社区、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强化各部门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和消防隐患的督改,对于火灾多发的时节要增加检查的频次。

(三)升级场所消防设施标准,消除先天性建筑隐患影响

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的修订可以看出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设施的设置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行业部门及监管部门可以借助新规的督促养老服务场所升级现有的消防设施,提高扑救火灾能力。1.根据《建规》第8.3.4条和8.4.1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有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场所应结合后期改造考虑逐步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正在建设的养老服务场所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双自动系统。2.完善消防给水及室外消防设施建设,养老服务场所应通过市政供水或自建水池,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有条件的要逐步设置室外消火栓,偏远乡镇养老院应配备移动式的消防水泵。3.养老服务场所的内装修在现行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内有明确要求,应根据不同部位积极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部分养老服务场所存在的塑料扣板吊顶、未穿管的电线应按照规范要求改造解决。

(四)增强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消防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及居住的老年人开展防火、灭火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消防部门要协助养老服务场所针对各单位实际及老人的认知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疏散时护理人员的配比,切实做到一旦出现火灾,确保人员能够快速的疏散逃生。

(五)强化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消防安全自救能力

养老服务场所要按照要求成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足装备、消防设施,充分利用护理值班人员和岁数偏小、身体较好的老人作为灭火队员,满足第一灭火需要。各养老服务场所应建立和完善防火灭火预案,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消防部门定期组织对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和技能的培训,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不断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六)依托行业部门监管,落实互查互改制度

结合区域联防工作要求,在各县区内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区域联防制度的建立。每个县区依托民政局督促各养老服务场所成立区域联防组织,将辖区内所有养老服务场所纳入区域联防中来,每月定期召开联防会议,组织养老服务场所相互检查,相互提高,将消防安全隐患消除掉,将消防安全管理抓上来。

三、结语

总之,在老龄化的今天,养老服务场所的健康运作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作为消防人员,我们必须及时掌握养老服务场所的现状,督促指导好养老服务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切实防止养老服务场所火灾的发生,为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的养老环境,是有着深远意义的大事。

参考文献:

[1]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第4篇

一、检查形式及时间进度安排

(一)检查形式。这次大检查采取街道协调组织派出所、村、社区联合检查的形式实行纵到底、横到边的检查。

(二)活动时间:2014年9月22日至9月30日。

(三)(1)9月23日召开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安委会文件精神,制定检查活动方案。

(2)9月26日对世纪春、解放社区辖区内进行检查,9月27日对建国社区、台兴社区辖区内进行检查。

(3)9月28日、29日对台兴村辖区内的木材加工厂和各企业进行检查。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打非”等重点工作情况。

(二)检查是否编制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三)重点检查台兴村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项制度是否落实,对村民的防火教育和宣传是否到位。

(四)对辖区内居民住宅楼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检查楼道是否畅通,清除楼道内的杂物,辖区内的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五)对辖区内的幼儿园、养老院进行检查。一是检查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规定;二是电气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

(六)街道重点对辖区内的木材加工厂、企业进行检查。一是落实安全责任制情况;二是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基础工作情况;三是检查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情况。

三、工作要求

第5篇

通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着力整治公众聚集场所、厂房封闭、劳动密集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及高层地下建筑、商住楼、“三合一”、“多合一”等场所火灾隐患,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火灾,夯实“四个能力”建设和网格化、户籍化社会管理基础。

成立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镇长卢焕新为组长、政协联络处主任、政法书记鲁承保为副组长,以派出所、综治办、民政办、工商所、安监站、森林消防大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主管领导鲁承保,专干鲁国庆,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1、重点检查场所

重点检查劳动密集型企业、物资密集型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及“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建设工程基地。

2、集中整治五个方面突出问题

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消防通道、人员密集场所大量采用易燃、易爆材料装修装饰的、日常防火重点巡查部位和场所或单位。

在辖区内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整治、开展户籍化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员部署阶段(7月21日-7月28日)

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动员部署。

2、排查整治阶段(7月29日-12月20日)

对检查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跟踪督改,挂牌督办,对已排查单位,要进行复查,确保不反弹。

3、验收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提高,形成工作经验,建立档案备查。

1、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根据《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检查每月至少1次,副职带队开展检查每月至少2次,严格遵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消防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原则,坚决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理念,构建消防安全立体防控体系,要组织对网吧、宾馆、酒店、商场、商贸市场等场所开展消防专项检查,根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对本辖区火灾隐患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全面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培训等制度。

2、突出抓好重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对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开展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形成联合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对违规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阻塞消防通道的、违规使用明火、电气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等坚决关停整改或拆除,要按照“抓大不放小、抓小严防大”的要求,用足法律手段,坚决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3、强化全民消防

宣传教育进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使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加强对乡村一级的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消防教育,要以发送消防短信,宣传资料、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刻认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排查整治的范围、重点、时限和措施,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全力以赴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2、强监管,增强防范

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单位进上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促使单位的责任人和消防管理人员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3、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要将责任层层分解,明确到人,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摸底排查不彻底、整治措施不落实、该发现未发现、该整改未整改,以致发现火灾事故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6篇

关键词:消防安全;高危单位;火灾防控;监管策略

一、如何界定高危火灾单位

关于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业界主要还是从单位的类型和性质来进行归类,这是最简单的界定方法,按照消防安全来看,笔者认为在以上的鬼诶基础上,应该依据单位的规模、建筑面积、人员数量、体量储量等方面的因素来合理界高危火灾单位的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我们知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就会造成巨大损失和群死群伤,当然把大型商场市场、学校、演出剧场、宾馆饭店等列入高危火灾单位是必要的选择。例如大型商场和超级市场基本为空间大、跨度大的建筑,我们可以将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米以上的商场市场确定为高危火灾单位。对于宾馆饭店的界定,我们要按照火灾荷载大、装修豪华、功能复杂来做参照,客房数在100间以上,容纳住客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宾馆就可以界定为高危火灾单位。近年来,很多城市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均发生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大,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我们可以将容纳人数超过240的娱乐场所界定为高危火灾单位。此外,寄宿制学校,医院和养老院是人群聚集的地方,这些地方多为学生、病人和老人、如果发生火灾,这些字就能差的人就给疏散任务带来一定的难度,我们可以把学生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学校,病患床位在150 张以上的住院楼;50张以上老人住宿床位的养老院等看作是高危火灾单位。在一些机关建设的体育场馆、和大型会议场所,可根据他们的作用以及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应该被看成是高危火灾单位。

2: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现在a建筑市场中,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集中着人员和物资十分繁多,一旦火灾发生,救援就十分困难,造成的损失也是无法计算的。建筑应该是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居住人数超过600人的居民电梯住宅应该属于高危火灾单位。地下商场、地下旅馆、地下出租屋这些单位也是属于高危火灾单位的范围。

3:石油化工企业、油料库、加油加气站、鞭炮储存库等均为易燃易爆单位,这些单位如果发生事故往往会产生连锁反应等,其危险和危害程度极大。可以用易燃易爆物的存储量来界定火灾高危程度。具有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储存、销售的机构其建筑亦可界定为高危火灾单位。

二:对高危火灾单位的管理措施

1:建立消防管理机构,选配具有高素质的工作人员。被列为高危火灾单位的企业,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条例,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单位管理,全员负责的消防安全体系,建立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相关的责任人员,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要定期举办情况汇报会,消防安全巡查情况通气会或者是通报会,各个消防机构要逐月统计各个小组管防情况,做到有据可查,有责可追的档案资源。

2:配备人员和物资,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性。对于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特性的企业、储备一定量可燃物的大型仓库、基地,要设立专门的消防队,一旦出现灾情就能及时进行前期处理,以免延误救援扑救工作;人群聚集场所要分区域、按单元设置消防执勤点,对灭火装置、器材要正确安放,战斗服、消防隔热服、救生绳、防烟防毒面具等常用消防器材要配置齐全。

3: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评价和考核制度。高危火灾单位要做到常抓不懈做好消防工作,针对单位的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设备设施设置运行情况、等进行评价。实行每个月一小评,每个季度一大评,年底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评估结束后,不仅要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要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要求他们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正。

4:积极采用先进消防技术措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强化消防安全工作,设立智能型火灾报警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依托公安视频监控系统,对高危火灾单位实行全方位的信息监管,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

5:从严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火灾一旦发生就会发生许多预想不到的危险。加强对高危火灾单位的严格监管十分重要,因此,要在高危火灾单位中建立一个监管小组,确立一名责任心强的监督员,对辖区内所有的单位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做好日常监督的记录和信息传递,配合具有执法权力的部门对已经发生问题的单位提出出发决定,监督他们对问题作出必要的整改。在对场所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一定要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认真检查,其中,要将非强制性条款放置在强制性条款的位置上来看待,决不能走马观花、敷衍了事,对出现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要不能放宽监督要求。只有从细小的环节去强化火灾消防安全入手,再能对被监督火灾高危单位的工作又所触动,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消防意识。

参考文献

[1]康家伟.浅议地下商场的火灾危险性及预防对策[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1.4.233--427

第7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电〔〕7号)等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构筑“平安”,服务和保障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为目标,以突出火灾隐患整改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改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防止和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的范围:

l、座位为50个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录像厅(若有可放置座位但未放置座位的空间,按1人/M2计);

2、含大厅或包厢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

3、保龄球馆、桑拿浴室;

4、配有50台以上电脑的网吧(若有空间但未放置电脑,按1台/M2计);

5、容纳50人以上的营业性餐馆;就餐人数与住宿人数之和为50人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接就餐座位和床位计,若有空间可放置座位或床位的也应计入);

6、可容纳50人以上或20O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7、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8、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治理的重点内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日的位置、数量和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住宿场所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拦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规定应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屋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9、在建筑物周围空中和地面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疏散使用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而没有设置的;

11、室内市场的消防水源不充足、消防车通道不畅通、消防设施不齐全的。

三、治理要求和措施

(-)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专项治理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区政府成立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宋仟根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公安、消防、经发、安监、教育、民政、建设、文体、卫生、工商、旅游、监察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公安消防大队。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也要成立由镇街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实施、督促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深刻认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艰巨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杜绝敷衍应付、走过场的虚浮作风,认真查找当地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努力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坚决遏制和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各镇街要召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以及专项治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人和年以来历次专项治理中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要组成专门的检查和整改隐患督办工作组,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做好火灾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要适时组织听取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各镇街要于7月5日前,将当地组织部署情况、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及落实情况、遗留火灾隐患的整改方案、整改时限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阶段性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20日前,写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性专题报告,上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题向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接受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对专项治理情况的抽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镇街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等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对于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区政府将责成有关镇街作出检查汇报。

(二)分工合作,充分履行专项治理工作职责。

专项治理工作由各镇街统一组织,采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具体分工是:公安部门负责对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经发部门负责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外经贸部门负责对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建设部门负责对商住楼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文体部门负责对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乐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卫生部门负责对医院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工商部门负责对商场、室内市场、超市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旅游部门负责对星级宾馆、饭店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教育部门负责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非星级旅馆、饭店、宾馆及营业性餐馆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监察部门负责对在治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消防部门、安监要认真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检查和人员密集场所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督促和指导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以及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以上责任部门未涉及到的治理对象,由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促隐患的整改。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工合作,形成专项治理合力。各镇街要认真解决因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而导致的消防安全隐患,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装备、义务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检查本镇街有关部门和下属村(社区居)委会认真履行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检查并督促单位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主动、及时地向区政府汇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等。

(三)严格执法,认真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营业性场所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单位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提请区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整改期满未消除火灭隐患的营业性场所,负责督促整改的部门要函告公安、民政、工商、文体、卫生、教育、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吊销证照或改变营业性质:对整改期满未消除火灾隐患的非营业性场所,要在依法给予处罚的同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并函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注重实效,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

在专项治理过程,各镇街各部门要建立起一套促进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一要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新闻通报和登报告示制度。整治期间,每月对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以及其他有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在当地媒体上通报曝光,通过舆论监督,促进隐患整改,并教育和警示社会各单位和广大群众。二要建立和实施重大火灾隐患论证制。组织成立重大火灾隐患论证专家小组,论证组成员由相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方案的论证,为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及时提供技术支持。今后各镇街对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须重大火灾隐患论证小组论证并报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三要建立疑难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制。各镇街要将遗留的和新发现的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火灾隐患整改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和时限。年以来历次专项治理遗留的火灾隐患,尤其要进行认真检查;对至今仍未整改的,当地镇街要专项研究,衽征挂牌督办,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论证,帮助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限,协调、督促落实整改到位。对久拖不决的火灾隐患,区政府将通报有关镇街,并实行督办制。同时各镇街要视情采取适当的优惠办法和有力措施,帮助企业、群众解决隐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四要建立和实施火灾事故告诫和问责制度。今后,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火灾事故和经济损失达到重大火灾标准的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地的镇街要向区政府写出专题检查报告。因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未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8篇

街道决定于*年12月至2009年1月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平安*”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街道成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街道主任裘骥任组长,副主任徐飞军、派出所长冯聪明任副组长。*派出所、*安监所、*综治科、城管科、*辖区各社区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所。

(一)专项检查和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录音厅、歌舞厅、卡拉OK、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密集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车间,员工集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六个必查”即一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检查,二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三查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四查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要求,五查消防管理条例是否健全、员工教育培训是否到位,六查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是否落实,重点检查: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密集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被遮挡覆盖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必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3、商业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烂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宿舍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安全护栏影响消防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5、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粘贴常闭防火门应急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聚场所应当采取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知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四、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抽查监督四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12月16日—12月20日)

自本文件下发后,各社区对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和检点进行通报和工作部署。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12月20日前,、各社区要将专项治理组织计划、动员部署情况上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7472392)

(二)自查整改阶段(12月20日—1月5日)

在广泛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各项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此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宾馆、饭店、旅馆、商场、市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应向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报告。截止时间为1月5日。

(三)检查验收阶段(1月5日—1月20日)

区监察、综治办、建设、文化、卫生、民政、教育、贸易、经发、工商等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在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己整改不落实、不到为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将根据职责分工对列管单位利用监督系统实施监督抽查。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公安消防、区监察、综治办、建设、文化、卫生、民政、教育、贸易、经发、工商等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1月10日前,各单位要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五、专项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绝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二)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处罚。

(三)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四)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执法部门。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八)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有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第9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消防检查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排查和整改我县商场市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促进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消防检查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市场股、监察股、企业股负责人及各所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股,市场股股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检查工作中的统筹协调和汇总等工作。

三、专项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本次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范围为大型商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

(二)专项检查的重点

1、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落实,值班、巡查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2、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和维护保养是否落实。

3、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4、电气设备的使用、电气线路的管理是否规范、安全。

5、其他消防安全隐患行为。

四、时间步骤

我局结合实际,认真调研,经专项小组研究决定夏季消防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6月15日前)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组织对所有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统一工作方法,明确工作标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资源广泛发动,营造社会舆论声势。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0日前)。

1、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时间:2015年6月20日前

工作任务:组织督促型商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2、全面开展排查摸底。

时间:2015年6月25日前

工作任务:对型商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全面摸排,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3、全面开展行业整治。

时间:2015年6月20日至9月10日

工作任务:对型商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4、政府部门联合检查。

时间:2015年6月30日前

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商务、教育、卫生、旅游、住建与规划、文广新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养老院、医院、学校、工业园区等火灾隐患整治重点难点进行联合整治,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三)总结阶段(2015年9月15日前)。

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建立提升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能力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局上下要充分认识做好此次集中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消防检查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核心工作来抓,推进行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实行辖区负责制,各所坚持对辖区内大型商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消防检查,严格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整改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10篇

一、工作目标

在近年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排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古建筑等场所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有效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发生,努力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等活动及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2)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候车厅;(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州、县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7.辖区火灾形势严峻及火灾隐患突出的其他产业、场所。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是: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的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灭火器材的配置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的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和“九小”场所(小旅馆、小餐厅、小商场、小网吧、小学校、小诊所、小歌舞娱乐、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的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情况,消防设施的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县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日常事务。各乡(镇)、各部门也要设立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好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隐患治理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进行。各乡(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对本地、本部门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安监、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火灾隐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认真填写《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网上追踪系统基本信息表》,并抄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重点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对夜间营业的单位和场所开展错时抽查,牵头组织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逐一进行核查,运用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录入火灾隐患数据;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步骤

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前)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对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各乡(镇)及安监、建设、工商、教育、文化、广电、卫生、旅游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方案,请于5月30日前上报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3211733),并确定具体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至11月)

1.奥运会前集中排查治理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乡(镇)在动员部署的同时,要及时发动社会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要逐一进行排查。要突出以节日为重点,强化防火措施,有效预防火灾发生。在此期间,特别要做好州、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3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治工作。

2.集中执法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乡(镇)、各部门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对于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在奥运会、残奥会举办期间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3.治理成效巩固时段(8月1日至10月10日)。各乡(镇)要围绕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黄金周期间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4.冬防排查整治时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要针对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风干物燥,极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季防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密各项冬防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

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于20*年12月10日前将验收情况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书面报县消防大队。届时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是确保奥运会、残奥会等重大活动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二)广泛发动,全面查改

排查是治理的基础,整改是治理的关键。在每一个排查治理时段,各乡(镇)、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社会单位、社区、农村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各单位、各社区、各村对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抓紧整改,同时要将隐患情况抄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单位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要做好抽查、复查工作,确保社会单位自查整改工作全面开展,不留死角。公安消防机关、公安派出所要做好督促、指导工作,推动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平衡发展,同时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各单位上报及监督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录入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实行动态追踪。

(三)统筹兼顾,有机结合

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森林防火、奥运会等消防保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要与加强火灾隐患源头监控结合起来,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管,依法审批,防止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项目进入市场或投入使用;三是要与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结合起来,督促社会单位、社区、农村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11篇

一、工作目标

在近年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排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古建筑等场所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有效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发生,努力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等活动及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2)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候车厅;(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州、县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7.辖区火灾形势严峻及火灾隐患突出的其他产业、场所。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是: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的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灭火器材的配置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的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和“九小”场所(小旅馆、小餐厅、小商场、小网吧、小学校、小诊所、小歌舞娱乐、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的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情况,消防设施的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县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日常事务。各乡(镇)、各部门也要设立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好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隐患治理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进行。各乡(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对本地、本部门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安监、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火灾隐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认真填写《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网上追踪系统基本信息表》*,并抄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重点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对夜间营业的单位和场所开展错时抽查,牵头组织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逐一进行核查,运用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录入火灾隐患数据;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步骤

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前)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对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各乡(镇)及安监、建设、工商、教育、文化、广电、卫生、旅游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方案,请于5月30日前上报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3211733),并确定具体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至11月)

1.奥运会前集中排查治理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乡(镇)在动员部署的同时,要及时发动社会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要逐一进行排查。要突出以节日为重点,强化防火措施,有效预防火灾发生。在此期间,特别要做好州、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3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治工作。

2.集中执法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乡(镇)、各部门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对于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在奥运会、残奥会举办期间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3.治理成效巩固时段(8月1日至10月10日)。各乡(镇)要围绕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黄金周期间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4.冬防排查整治时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要针对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风干物燥,极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季防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密各项冬防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

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于20*年12月10日前将验收情况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书面报县消防大队。届时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是确保奥运会、残奥会等重大活动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二)广泛发动,全面查改

排查是治理的基础,整改是治理的关键。在每一个排查治理时段,各乡(镇)、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社会单位、社区、农村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各单位、各社区、各村对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抓紧整改,同时要将隐患情况抄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单位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要做好抽查、复查工作,确保社会单位自查整改工作全面开展,不留死角。公安消防机关、公安派出所要做好督促、指导工作,推动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平衡发展,同时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各单位上报及监督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录入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实行动态追踪。

(三)统筹兼顾,有机结合

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森林防火、奥运会等消防保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要与加强火灾隐患源头监控结合起来,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管,依法审批,防止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项目进入市场或投入使用;三是要与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结合起来,督促社会单位、社区、农村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12篇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全区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的开展,区政府成立全区消防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高福顺任组长,区政府应急办副主任王超龙、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长根任副组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大队队长王志朋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掌握排查整治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二、工作职责

财政、文广新、住建、教育、卫生、民政、交通、科技、人防、粮食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消防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和宣传教育,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除火灾隐患,提升员工消防素质,加强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本行业本系统抗御火灾的能力。

公安、规划、住建、安监、工商、文广新、发改、教育、卫生、民政、商务、人防等部门,严格项目的消防前置审核,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教育、文广新、司法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和受众不同,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升特定对象消防安全素质。

三、工作步骤

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月25日)。各乡镇办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二)监督检查阶段(1月26日至全国两会结束)。在此阶段,要逐行业、逐系统组织开展行业自查。采取通告、组织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动员和督促各单位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要做好四个时间节点的工作:

第一个时间节点:1月26日至1月30日。春节前,要加强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检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排查整治,教育、民政、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对学校、医院、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文广新、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歌舞厅、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力度,开展集中夜查行动,督促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社会单位要将春节期间的值班工作安排报消防大队或公安派出所备查。

第二个时间节点:1月31日至2月6日。各乡镇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社会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全天在岗、联络畅通、反应灵敏、处置有力,防止出现空岗、漏岗现象。同时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全面检查,落实清场断电等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统筹安排值班人员,留足应急力量,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够迅速到岗。加强值班信息报送工作,遇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按时限要求迅速上报,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误报甚至瞒报事件发生。

第三个时间节点:2月7日至2月14日。春节假期结束后,社会单位将逐步恢复生产、营业,要在此期间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单位恢复生产、营业初期的安全与稳定。

第四个时间节点:2月15日至全国两会结束。要全面开展行业排查工作。在前期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三合一”和“九小”场所排查整治,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行政区域“九小”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突出抓好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按照整改人员、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四落实”要求,督促隐患单位加快整改进度,确保全国“两会”前全部整改完毕。突出抓好弱势群体居住场所排查整治,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全面排查敬老院、养老院、幼儿园以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集中居住场所,指导社区、农村等基层组织,落实对独居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帮扶措施。区政府将对各乡镇办、区政府各部门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情况不定时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阶段(全国两会结束后5日内)。全国“两会”结束后5日内,要对全区消防安全大检查进行总结,建章立制,形成火灾隐患常态化整改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专业人员具体抓的责任追究制,细化工作措施,把责任落实到行业、系统以及乡镇办、社区和社会各单位,落实到人头和工作的每个环节。

(二)加强隐患排查,实行铁腕整治。要按照“全覆盖”、不漏死角的原则,逐一分解、细化大检查各项任务,明确标准,明确时限,一项一项地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要一律停业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取缔,决不能走过场。要强化治本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1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车信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

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信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信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它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1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降低火灾总量、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救援力度,强化各项常态化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最大限度地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冬季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同志为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消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冬季防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负责冬季防火日常工作。

三、工作任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针对冬季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排查整改火灾隐患。重点排查“两会”场馆;元旦、春节庆祝活动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农村蔬菜大棚、柴草垛、简易住房、城乡结合部、城乡易燃建筑密集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民工宿舍、小旅店、小饭店、小商店等习惯性使用简易燃油、燃气装置取暖的场所等。重点解决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通、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作用,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农村和乡镇易燃建筑密集区易发生连营火灾的特点,切实加强对柴草、油气等燃料的管理,强化对炉灶、烟囱、天棚、电线等的治理,彻底消除致灾火源。

四、整治重点

1、场所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安全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现象;

2、场所是否设置在三级以下耐火等级建筑内;

3、场所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4、场所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设置到位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场所内生产与储存区域是否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完全分隔;

6、生产、储存场所是否与办公室、休息室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完全分隔;

7、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仓库)是否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8、生产、储存场所内是否设置员工宿舍,营业性场所是否住宿超员;

9、人员密集场所内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10、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会使用灭火器材,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11、电器产品用具的安装、适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2月1日前)。各级各部门要在认真分析本辖区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召开由辖区各消防重点单位、企业单位及各村村委会负责人召开冬季防火会议,全面启动冬防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级各部门对辖区重点单位、企业单位等逐一进行摸底排查,按照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和一旦发生火灾的影响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登记造册,制作台账以待备查。

(三)单位自查阶段(年12月11日至12月26日)。各级各部门组织辖区单位内重点单位、企业单位开展隐患自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切实做到自查自改。

(四)隐患整治阶段(年12月27日至年1月20日)。各级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集中整治各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在检查中要坚持“七个必查”:必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现象;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配备到位和正常运行;必查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在位并持证上岗;必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必大隐患是否按要求彻底整改。

(五)总结验收阶段(年1月21日至2月6日)。此阶段,由市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并将验收阶段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领导重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冬季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汲取以前火灾的教训,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冬季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周密制定冬季防火工作方案,迅速动员部署,全面落实,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2、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合力

消防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冬季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凡属本行业、本系统的重大火灾隐患,都要及时组织排查和整改,形成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良性工作机制。

3、加强宣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冬季消防工作特点,广泛、深入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群众普及火灾预防、报警和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知识。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素质。

4、加强备战,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

公安局、消防大队要加强应急值守,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并保持通信畅通,确保遇有火灾能及时处置。从思想、组织、装备、训练和预案上,立足“灭大火、打恶仗”,扎扎实实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工作。专职、义务消防队要加强各种车辆装备器材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和救援物资,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灭火技能训练和预案演练,切实做好火灾扑救准备工作。

第15篇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广泛宣传发动,强化检查督导,深入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春季防火形势持续稳定,为全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序开展,成立区春季防火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合检查组。

1.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检查组

工作职责:负责落实辖区内防火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整治时间

3月15日—4月30日

四、重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整治范围。

1.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厅、医院、养老院、学校、教堂和劳动力密集型生产企业及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2.城市供电及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

3.粮食、木材等可燃物资储存仓库、堆垛。

4.城市社区

(二)重点检查内容。

1.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照明是否运行正常。

2.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3.有无违反规定设立员工集体宿舍或者住宿的现象。

4.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和演练是否定期开展等内容。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5日)。

街道办事处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制定春季防火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召开专题会议,对春季防火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委员会要成立防火专门检查组,由消防救援委员会主任亲自负责相关工作,成员由派出所、社区书记组成。

(二)督察检查阶段(3月16日—4月15日)。

1.自检自查。各社区消防安全责任人,要认真对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2.联合检查。街道消防救援委员会对全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立即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三)整改验收阶段(4月16日—4月30日)。

春季防火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在自查整改和检查组重点抽查的基础上,对春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社区单位要高度重视春季防火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从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工作措施上要全面加强。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整治行动全面推进。

2.强化宣传教育。

各社区要采取通俗易懂,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对防灭火知识、自救逃生常识和大风天禁火规定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人人重视防火、人人支持防火、人人参与防火的良好氛围。

3.加大整改力度。

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建立台账,登记造册,签字备案,逐个整治、逐一过关,坚决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自3月16日起,社区填写《春季防火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详见附件1),并于每周四上午上报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