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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地处湘北边陲,拥有丰富的资源,主要农产品的产地城市化、工业化程度低,城市和工业产生的“三废”污染物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时间短、程度轻,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具有得天独厚的环境和资源优势。我县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目前仍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仍然是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的课题。
一、我县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发展现状
多年来,我县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开辟思路,积极探索,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位居全省前列。截止20xx年11月,我县共认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20个、产地面积7.91万公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品22个,其中粮油产品2个,茶叶5个,蔬菜4个,水果5个,畜禽产品5个,其它1个;绿色食品企业5家,产品5个,产量26896吨;有机食品企业8家,均为茶叶企业,产品19个,产量813.5吨。
二、我县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我县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呈现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产业水平不断提高,品牌效应日益增强,但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一是认证产品结构不尽合理,市场需求较大的畜禽肉类产品所占比例极小,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二是市场流通体系和优质优价竞争机制发育相对滞后,品牌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实现,影响着开发效益;三是认证产品保障体系不完善,个别生产企业仅仅是通过认证了事,求得一个“绿色”或“有机”卖点,认证后的管理、企业自律行为、规范用标等,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社会对认证产品品牌的认知度;四是由于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实施,很难体现认证产品的优质优价。
三、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对策
(一)、围绕中心工作,做到“四个结合”
1、与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
农产品质量认证是引导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项有效措施。要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优粮工程”建设,积极组织规模开发,抓好大型标准化基地建设,加快产品认证步伐,扩大总量规模。
2、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
农产品质量认证是龙头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一条重要途径。龙头企业,特别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代表了农业企业的最高水平,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代表了安全优质农产品品牌形象。产业化龙头企业与认证农产品品牌有机结合,融为一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能促进我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全面提升。
3、与农民增收相结合
农产品质量认证是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增长点”。要通过宣传和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育认证农产品消费市场,做好厂商合作、产销衔接,利用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调动农户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
4、与农产品出口相结合
农产品质量认证是扩大农产品出口的一个有力手段。要密切跟踪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认证制度,开展国际认证合作,突破贸易技术壁垒,在促进农产品出口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整体推进
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是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和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重要保障。要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加快地域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把维护农民利益放在工作的首位,将其纳入我县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主管领导具体负责,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目标考核责任制。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展方向和发展阶段,建立健全长效发展机制。
(三)、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
制定长期稳定的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开发政策、资金扶持政策等,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股份制联合体和专业协会等,增加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数量,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借鉴江苏、山东、福建、黑龙江等地的先进经验,建立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机制,加大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方面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设立农产品质量认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制定、认证认定、基地建设、市场营销和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工作,对于获得认证的企业给予资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业务培训
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借助各方面力量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宣传活动,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倡导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为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的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技术培训方面,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的对从事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生产者、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检测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培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起一支懂生产、善经营、会 管理的专业技术队伍。
(五)、明确工作重点,提高认证水平
目前,农产品质量认证已成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也是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抓手”。要充分发挥农业部门的职能作用,紧紧依托农业系统的资源优势和技术条件,结合我县农业发展的实际,不断地规范、创新和完善我县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运行体制和发展机制,保证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一、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产品收购的普遍做法是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按收购数量和金额自行填开发票,根据收购发票填开的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收购发票的填开却存在随意性,交易内容的真实性也难确定。
(一)收购发票难管理。收购对象难核实,收购价格和数量难掌握,直接决定了税务机关对收购发票的管理难度较大。一是擅自扩大开具范围。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将收购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运输费、包装费以及招待费等费用,挤入收购价格,在发票开具上大做手脚甚至虚开收购发票,借此多抵扣进项税额。二是擅自扩大收购对象。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入农产品,未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为了抵扣进项税额,便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账抵扣,或者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即使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多抵扣进项税额,不主动向对方索取专用发票,违规开具收购发票入账抵扣。三是擅自扩大收购价与量。不法企业为达到偷税目的,在收购数量和价格上做手脚,或虚增收购数量,或虚提收购价格,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一般在价格比较透明的情况下,就虚增收购数量;在数量易于盘点的情况下,就直接虚开收购单价,或收购低规格货物按高规格货物的价格填开,多抵扣进项税额。
(二)物耗水平难掌控。一是农产品大多有保管期限,在收购、储备、生产环节上因管理不善易发生霉变,极易形成非正常损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有的企业依仗农产品难以盘点的特点,对这一部分损失,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农产品由于其产地和等级不同,其成份含量有所区别,投入产出比也就不同,企业往往会以成份含量低为借口,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生产耗用数量,虚增生产成本,容易造成账外经营难查处,或将虚购的原材料进行账面消化,制造购进与耗用的假象平衡,最终达到偷税的目的。
(三)审核检查难定性。一是收购发票是企业自己开给自己抵扣,决定了其不可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建立一整套防伪税控开票、认证、稽核系统进行监控。二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票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他们来源分散,索要发票意识较差,导致手工交叉稽核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实行,税务机关很难一家一户找到这些人,来验证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三是农产品收购交易大多采取现金结算方式,无法对其资金流进行有效监控。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要消除上述问题,有效防止企业虚开收购发票,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要从管理方法上着手:
(一)严把收购发票抵扣关。由于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特性,因此,只要规范了收购发票的开具使用,就可以把握住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源头控管。
1、加强收购发票的发售管理。一是在收购发票的领用上,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审查,严格把关,对不具备收购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发售,确保使用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二是对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企业,在发票发售上严格执行验旧购新、限量发售制度,强化对其票面填写情况的监管。三是要加强日常巡查,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收购农产品的入库单、过磅单、付款凭证等原始单证资料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发票,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已领购的收购发票。
2、加强收购发票的审核检查。一是建立收购价格采集机制。定期采集农产品收购价格,并将采集信息进行汇总对比,计算出各类农产品的平均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在审核检查收购发票、纳税评估时的监控参考值。二是建立部门之间协作机制。由于国家对农产品种植户实行财政补贴的政策,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记载的有关数据比较齐全、真实,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相关部门,采集各镇、各村农产品的种植品种和面积,掌握农产品的预计年产量,逐步建立起农产品收购档案,在日常管理中与收购企业填开收购发票上的数量进行核实比对,防止虚抬收购数量。
3、加强收购对象真实性的核查。一是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二是定期对开具的收购发票进行一定比例的随机抽查,由税收管理员按收购发票上填开的销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等情况,下到镇、村进行必要的回访和查验。
(二)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与同行业进行定期对比,对收购价格偏高、收购量比同期大幅增加、税负低于行业预警值、产销能力不符等异常情况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要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一是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评析,主要利用农产品收购价格与市场合理价格是否相符、农产品的物耗率测算企业当期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据以判断企业当期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虚报进项税额的问题。二是对企业销售收入的评析,主要利用产成品的投入产出率来进行测算企业当期品的产量,据以判断企业当期的产成品销售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瞒报销售数量、少报销售收入的问题。
(三)发挥稽查威慑作用。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偷税的手段主要在收购发票上,采用虚抬收购数量和价格,多抵进项税额,主观上存在故意偷税行为,不能一味地依托纳税评估来强化管理,还要加大稽查力度,做到严罚。对通过评估发现有虚开收购发票的、长期纳税申报明显异常税负偏低的、收购价格高于市场合理价格一定比例的、长期发生亏损的等企业,必须进入稽查程序,对违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
一、调查的动因
(一)落实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80号)下发后,基层国、地税征管部门在政策落实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不缴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次营业税政策调整,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税收法规,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调整明确,为加强营业税应税劳务税收征管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落实二、三产业剥离管理的需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钢结构产品由于其造价较低、利用率高、施工速度快,逐渐取代砖石结构成为当前新建企业厂房建设的主要形式。加强钢结构产品销售中的应税劳务的税收控管,有利于二、三产业剥离,堵塞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的漏洞,壮大地方财力。
(三)落实重大项目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目前,__市控管的工业类重大建设项目26个,其中24个企业厂房建设采用钢结构形式,从事钢结构生产安装企业14家,其中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的4家,没有资质的企业10家。通过对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的纳税评估和税收调研,实现重大项目的源头控管和应税劳务的合理分离,有利于通过项目管理强化对安装企业的联动管理,实现重大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地方税收贡献率。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管理不到位。从目前从事钢结构产品销售和安装的纳税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来看,合同形式一般为格式化合同,属于固定造价合同,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在具体税收管理中,除个别具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合理税收筹划,将原有一个企业划分为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外,其他企业多采用格式化合同形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一般不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直接影响到营业税的核定征收。
(二)核算管理不规范。在实际核算管理中,由于受到国税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控税”等因素影响,钢结构企业一般在账务核算中不区分商品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将商品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实行“一揽子”核算销项税额,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安装等业务收入的营业税。
(三)增值税税负总体较高、行业利润率偏低。钢结构企业核算介于建筑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采用的会计准则不统一,钢结构产品由于是非标准产品,成本核算差异性很大,安装劳务费在整个销售额中占的比例相对较小,通过对比我们发现,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毛利率偏低,企业盈利能力普遍不强。对于原材料以钢材为主,材料成本占总成本85%的企业来讲,行业平均3%的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高,企业经营比较困难,通过销售额与劳务费分离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也是当前企业的迫切需要。我们通过抽取四户企业作为样本指标,调查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企业
项
目
德通钢结构
有限公司
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力建材有限公司
富光钢结构有限公司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销售收入
17299080
25988488
9220534
9820545
8553722
4557814
10404970
8060354
销售成本
16152574
24332124
8849746
9385619
7830538
4243000
9443531
6751210
利润
31999
34323
-455554
-123184
369195
172178
524660
467155
增值税
533777
766087
239921
296531
223000
140000
304199
335891
增值税税负率
3.08%
2.95%
2.6%
3.02%
2.6%
3.07%
2.92%
4.17%
销售毛 利率
6.6%
6.4%
4.1%
4.4%
8.5%
6.9%
9.2%
16.25%
(四)劳务费占成本比重相对稳定、不同工程材料成本比重差异明显。经过调查,德通钢结构和开建安装公司是销售钢结构附带安装业务,新力建材和富光钢结构有限公司单纯销售钢结构。调查情况如下: 单位:元
企 业
项
目
德通钢结构
有限公司
开建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
市新力建材
有限公司
富光钢结构
有限公司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销售成本
16152574
24332124
8849746
9385619
7830538
4243000
9443531
6751210
材料
13739871
21575764
7077570
8042965
6926000
3430000
9011387
6702069
加工工资及附加费用
1311852
1312280
949325
362342
530000
420__0
322176
362628
电费
106220
175103
45000
55000
98538
140000
59528
53163
折旧
97549
395787
149045
244683
276000
253000
50430
57430
运输费
108280
86560
40335
62335
吊装费
92614
80230
75294
85005
安装人工费及附加费用
696188
706400
513177
533289
劳务费占成本比重
4.88%
3.23%
6.65%
6.59%
通过以上指标分析测算,安装劳务费主要包括安装人工费与吊装劳务装,二者占销售成本比例大约6%。通过对成本费用进一步分析,发现以上企业都没有按规定提取或列支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同时企业未按照规定将提取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在销售产品成本和提供报务成本之间合理进行归集分配,造成人工费比例相对偏低。
由于钢结构产品是非标准产品,单个工程成本差异性很大。通过了解企业预算人员,普通厂房建设按国家标准划分为三类,跨度30米以上的为一类,跨度18 -30米的为二类,跨度18米以下的为三类。对于二层以上大型钢结构建造,由于对建筑资质、大型安装设备、安装人员技能专业要求比较高,__目前尚没有此类钢结构企业,本次调查没有将此类钢结构企业包括在内。普通钢结构的成本差异主要区别在不同跨度上,另外带吊车梁和不带吊车梁二种结构对成本也有一定的影响。通过对相关企业四个招标工程预算的调查发现,不同的施工跨度其劳务费占工程预算收入的比例也不尽相同。
工 程
项 目
工程甲
工程乙
工程丙
工程丁
钢柱梁(含人工)
708534
57182
142029
604224
檩条
84708
32608
41427
149211
锚栓及预埋件
4552
2024
1791
662
螺栓
9055
1931
1772
11384
拉条
9029
3280
16162
57556
屋面板
378868
87912
167270
565081
门窗
19968
54758
焊条及油漆附材
23116
5066
7386
18901
运费
23700
1951
5124
23607
吊装费
23700
2391
4724
23647
人工费
80010
14476
29544
113411
管理费
13652
5271
12516
47030
利润
55155
16133
12516
64589
税金
81740
9717
15081
57264
合计
1515787
294700
457342
1736567
单位造价
284
407
186
551
劳务费占总额比例
6.84%
5.72%
7.50%
7.89%
营业税占工程收入比例
0.21%
0.17%
0.23%
0.24%
备注
跨度25米
跨度40米
跨度10米
跨度30米
局部二层
综合以上因素,通过调查测算,我们认为劳务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在6%-8%区间范围内较为适宜。
20__年__市钢结构生产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1000万元,缴纳增值税330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3%,而通过销售货物营业额与安装劳务分离后,可以合理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提高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收比重。通过调查测算,在维持现有生产销售能力基础上,实施分离后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将降为2.2%,预计可直接增加营业税30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
三、加强税收控管的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确保政策落实。要结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对辖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地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并结合营业税政策调整,完善合同、
财务管理以及成本核算的自我管理,既确保政策执行落实到位,又为营业税征收提供准确依据。(二)加强合同管理,实行双向申报。由于钢结构生产企业对外承揽建筑安装施工工程都必须签订合同,因此应要求钢结构生产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统筹考虑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格式化文本与税收管理的具体要求,在格式化文本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在合同中分别标明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安装劳务的营业额,为地税部门依法征税提供依据,并将合同的复印件送报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起钢结构企业安装工程劳务费税源控管台账,作为应税劳务申报纳税的依据。要以工业建设类重大项目为控管重点,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都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等应税资料,特别是对于外来施工钢结构企业,要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加强代扣代缴。对于安装企业申报中不标明安装劳务费或安装劳务费比例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依法核定征收。
(三)加强纳税评估,建立行业监控预警指标。根据钢结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实际,结合调查获取的行业数据信息,分别建立财务、税收两个行业监控预警指标。一是安装劳务费占销售收入额的比例,即参照样本数值设定预警区间为[6%-8%],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应重点评估。二是营业税税负率,即参照样本数值设定预警区间为[0.18%-0.24%],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重点评估。同时由于钢结构产品是非标准产品,不同成本核算差异性很大,在具体的行业管理和评估监控中应体现差异、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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